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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债1-5年农发行A(006765)

招商中债1-5年农发行: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债1‐5 年农发行 债 券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 法 律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 资公司 行使 股 东权利 ,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 资于证 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 合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 过户等 业
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 资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 予保密 ,不 向 他人泄 露, 向 审计、 法律 等 外部专 业顾 问 提供的除
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 资料 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 金有关 的公 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或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履行自 己的 义 务,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基 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行为 ,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监管机 构, 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 监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组 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授权代 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未 设 立日常 机构 , 若未来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成立 日常 机 构,则 按照 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 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 份,代 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 人,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 现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 式或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关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授 权代 表 应当列 席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 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1/2 )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 人)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方 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表 决 意见; 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 管 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受 托代 表 他人出 具表 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代 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 款第 (2)项 、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比 例的,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到 会者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在 权 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可以 采用 书 面、网 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进行 表 决,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 确定并 在会 议 通知中列
明。?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集 人发出 召集 会 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 的 修改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 方式下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 按照下 列第 ( 七)条 规定 程 序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决 ,并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 代表,在
基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 持大会 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
过方可 做出 。 除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或本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有充分 的相 反 证据证 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 的表决 视为 有 效出席 的投 资 者,表 面符 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选举 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但是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出 席大会 的, 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 求进行 重新 清 点。监 票人 应 当进行 重新 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 情况下 ,计 票 方式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 的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自 生效之 日起 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 决,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应当 执行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 关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 程序和 表决 条 件等内 容, 凡 是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 监管规 定的 部 分,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定 修改导 致相 关 内容被 取消 或 变更的 ,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一次,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
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 份额之间由于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
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 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的前 提下 酌 情调整 以上 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案中 应载 明 截止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销售服务费;?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 日计提 ,逐 日 累计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 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 日计提 ,逐 日 累计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 数基金 ,需 根 据与中 债金 融 估值中 心有 限 公司签 署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协 议的约 定向 中 债金融估
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中债 金融 估 值中心 有限 公 司与基 金管 理 人对指 数许 可 使用费 的费 率 及支付 方式 另 有约定 的, 从 其最新约
定。?
4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 基 金的销 售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中 对 该项费 用的 列 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10% ÷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 费每日 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 月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 金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5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标的指数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 成份券 及备 选 成份券 ,为 更 好实现 投资 目 标,还 可以 投 资于具 有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 备选成份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 允许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二)标的指数?
中债‐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
如果指 数发 布 机构变 更或 停 止该指 数的 编 制及发 布、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 方法等 重大 变 更导致 该指 数 不宜继续
作为标 的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 有其他 代表 性 更强、 更适 合 投资的 指数 推 出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 资于标的 指数 成份券、 备选 成份券的 资产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4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 前 述所规 定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 、 (5 ) 、 (6 )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 基金合 同约 定 投资组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变 更 的,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 用基金 财产 买 卖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 证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 内部审 批机 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并按 法 律法规 予以 披 露。重 大关 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 董事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或 变更上 述禁 止 性规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或按变
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的,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2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 全价减 去收 盘 价或估 值全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 全价 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 违反基 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 方 法、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 的义务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每个 开放 日 的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半年 度 和年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对 于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在 进行 基 金清算 过程 中 发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 清算的 分配 方 案,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的 全 部剩余 资产 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 须及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经 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 仲 裁委员 会根 据 该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 监管机 构二 份 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