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A(007012)

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湘 财 长 顺 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湘 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九年 二月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或仲裁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 就证 券经纪商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在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调 整基金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基金法》及 其它有关规定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托管 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 、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托管 账户 和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协助提 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 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按照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 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 并按 照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赎 回或转 让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但不限于: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缴纳 认购、 申购款项表示对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理解、 认可、 接受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接 受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机 构要求 的风险 承受能力 调查和 评价, 如实提 供身份信 息、投 资经验 、财产状 况、风 险认知 等相关信 息,并 保证所 提供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 ,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7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 )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 ) 提供基金管理人 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2)发 起资 金提供 方 持有发起 资金 认购的 基 金份额不 少于 3 年,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并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 除基 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以外的 其他应由 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 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 或增加 收费方式;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 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 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 (8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 基金总份额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网络、 电话 、 短信 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就上 述情形,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 费 和仲 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由基 金托管人 划 付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税 务 部 门 要 求 完 成 税 款申 报缴纳。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对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适度配置, 灵活运用多 种投资策略, 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 主板 、 中小 板、创业 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超短 期融资 券、次 级债券、 政府支 持机构 债、政府 支持债 券、地 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的 60%-95% ;任 何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经济周 期研究 为核心, 通过定 性与定 量的手段 综合研 究经济 政 策、 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 金融周期和流动性 、 市场估值和风险评估, 动态把握不同 资产类别在不同时期的投资机会和风险特征, 追求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 大类资产的合适配置。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 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以经济周期为核心, 通过跟踪和研究经济 增长、 通货膨胀等核心变量对经济环境进行判断, 结合不同经济环境下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资产配置。 通常而言, 经济增长上行有利于股票类资产, 通 货膨胀率 下行有 利于债 券类资产 ,在经 济增长 下行、通 货膨胀 率上行 的阶段中, 现金类资产有最好的表现。 除此之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结合市场环境、 估值水平 等因素,辅助判断大类资产价值和趋势。 1)根据 股票市 场的风 险收益状 况来决 定组合 中股票类 资产的 配置比 例。当 股票市场 风险收益状况较好 时, 组合将维持较高的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 当股票 市场 风险收益状况较差 时,组合将维持较低的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 2)当股 票市场 风险收 益状况较 差 时, 本基金 将加大债 券类资 产或现 金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 通过债券类资产或现金类资产获取稳定的投资回报, 并保持组合 的流动性,以等待股票市场投资机会的出现。 (2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 过对行 业生命 周期、产 业结构 、产业 政策、行 业景气 、盈利 预期、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选择具有良 好成长空间、 盈利确定性高、 估值偏低或 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i ) 行业生命周期: 通 过分析行业成长空间、 成长速度、 替代产品、 技术创 新、 客户行为等, 判断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 优先选择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行 业中的优秀公司进行投资; (ii ) 产业结构: 通过分析行业集中度、 龙头企业竞争战略等判断产业结构, 优先选择产业结构稳定、集中度高的行业进行投资; (iii ) 产业政策: 通过跟踪国家的重大规划、 产业规划、 产业政策等领域的 发展,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进行投资; (iv ) 行业景气: 通过跟 踪各行业的销 量、 价格、 盈利能力等指标发展变化, 研判行业 的景气 度,选 取景气度 良好或 景气度 将处于向 上通道 的行业 进行投资; (v )盈 利预期 :通过 跟踪行业 和行业 内重点 公司的经 营状况 ,建立 盈利预 测模型, 动态调整盈利预期, 选取具有良好的盈利预期前景或盈利超预期的行业 进行投资; (vi ) 估值水平: 通过跟 踪各行业市盈率、 市净率、 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 并从纵向、横向等维度进行比较,选取估值偏低或合理的行业进行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挑选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各个细分行业的龙头个 股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评估个股的投 资价值, 会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 公司治理、 盈利能力、 成长性和估值等一系列 因素,通 过扎实 的案头 研究和详 尽的实 地调研 ,对公司 的基本 面进行 深入分析, 从中选择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和估值优势的股票进行投资。 (i )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 力是决定其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市场优势, 包括上 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 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等; B 、 资源和垄断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 、 产品优势, 包括是 否拥有独特的、 难以模仿的产品; 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 D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 主要考察上市 公司是否 有明确 、合理 的发展战 略;是 否拥有 较为清晰 的经营 策略和 经营模式;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 经验丰富, 是否具有进取精 神等。 (ii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 量 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 务数据, 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 盈利能力、 经营性现金流、 偿债能力等指标进 行量化分析和筛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对上市公 司的发展前景进行分析,确保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将根据宏观经济、 产业结构、 公司竞争力和估值水平的变化, 对 配置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 益及风险特性,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承担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 金收益最 大化。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 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 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 流 动性、 市场规模等情况, 灵活运用久期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信 用债策略、 可转债策略 、 中小企业私募债策略 等多种投资策略, 实施积极主动的 组合管理, 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息差结构等因素的预测, 对债券组合 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对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未来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 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提 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 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 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 分析和预 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 线形状的影响外, 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 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 率等, 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 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合适的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信用变动、 流动性溢价等要素, 判断不同债券类 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 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 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 本基 金将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i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信用债市场容量、 市场结构、 流动 性、 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 进而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 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 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趋势, 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ⅱ)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 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 本面, 以确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 本 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质量 (包 括资产负债水平、 资产变现能力、 偿债能力、 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 等要素,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 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 债券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交易分离可转债) 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 , 在对公 司基本面 和转债 条款深 入研究的 基础上 进行估 值分析, 投资于 公司基 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 中小企 业私募 债的投资 ,将根 据宏观 经济运行 状况的 分析和 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会严格控制信用风险, 对个券信用资 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 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最后, 在流动性方面, 本基金将根据中小企业 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 整体 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等积 极策略, 在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 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 究,并 结 合股指 期货的 定价模型 寻求其 合理的 估值水平, 在进行套期保值时, 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将充分 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和品种选择进行谨慎 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风险水平。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 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 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 增值。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及国债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2)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5 ) 、 (17)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25% 选择 该业绩比较基准 ,是基于以下因素: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沪深 300 指数 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 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 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 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 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本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报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括但 不限于 非公开 发行股票 、首次 公开发 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 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 等 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同业 存单 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1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 仲裁院仲裁,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 律师费 由败 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