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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聚鑫定期开放(003856)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号)查看PDF公告

 
 
 
 
 
 
 
国 都聚鑫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2019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九年 一月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国都 聚鑫 定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6] 2725 号) 核准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申请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蕴含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预期收 益风 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当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并 根据 自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本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符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基 金。 本 基金 在募集 期 内按 1.00 元面 值发 售并 不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 者 按 1.00 元 面值 认 购基金 份额 以 后,有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跌 破 1.00 元、 从而 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 24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封闭 期、 开放 期、 申 购与 赎回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4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9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6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7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2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104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6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文 件 .............................................................................................................. 107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国都 聚鑫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它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起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它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以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都 聚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国都 聚 鑫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 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国都 聚鑫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都 聚鑫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 、 投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销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等 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 30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指 基金 管理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和规定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 人共 同遵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0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但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51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 封 闭期 : 指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或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一 年的 期间 。 本 基金 的首个 封闭 期为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 一 年的 期间 。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 一 年的 期间 , 以此 类推 。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 不 上 市交 易 53 、 开 放期: 指本 基金 自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期 间。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短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开 放期 开始 前 2 日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行 公告 。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 日次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54 、一 年的 期间 :指 从某 一特定 日期 起, 至该 日在 后续年 度中 的对 应日 期前 一日止 的期间 。 如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 在对 应日期 的, 则对 应日 期顺 延至该 月最 后一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 如 对应 日期为 非工 作日 的,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5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 基本信 息 名称: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1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机 构字[2001]309 号 公募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格批 文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4]854 号 注册资 本:530000.0009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中 间介 绍业 务;融 资融 券业 务; 代销 金融产 品业 务;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业 务。 股权结 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增资后持股比例(%) 1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3.33 2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9.59 3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7.69 4 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5.13 5 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3

























































































1 王少华先生原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2017 年 8 月 1 日王少华先 生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 王少华 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根据 《公司法》 及 《公司 章程》 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担任,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选举翁振杰董事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长。翁振杰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尚需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0 ( 以上 为前 五大 股东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2 、 部门设 置情 况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产 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 对包 含基金在内的各类金 融产 品和业务 (含基 金管 理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创新 业务 、 柜 台业务 等) 的开 发、 销售 和运作 的重 大事 项进行 审议 和决 策 。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设立 了公 募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业务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对基 金投 资的 重大 事项 进行集 体决 策。 基金 管理 部负责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部分别 设有 投资 部、 研究 部、 运营 部和 中央交 易室 四个二 级部 门 : 投资 部负 责公募 基金 的 投 资运作 , 具体 包括行 业和 上市股 票投 资 , 固定 收益 市场的 投资 , 以及其 他投 资品种 的研 究 和 投资业 务; 研究 部负 责根 据经济 、 政 策、 股 市 情况 , 为投 资部 提供 投资 策略 , 并负 责对 各基 金产品 进行 绩效 评价 ; 运 营部负 责根 据监 管机 构及 产品合 同的 要求 对产 品信 息进行 披露 、 传 达、 解 读监 管机 构的 各项 政策; 中央 交易 室负 责根 据证监 会、 交易 所、 协会 以及公 司的 相关 法规和 管理 办法 ,负 责各 公募基 金产 品的 日常 交易 与复核 工作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王军先 生, 董事 , 本 科。 曾 在上海 市崇 明县 马桥 公社 插队; 上海 市第 二商 业局 财务处 主 任科员 ; 上海 商联房 地产 公司总 会计 师 。 现任 东方 创业投 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国 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玲女 士, 董事 , 博 士。 曾 任山东 省石 油化 学工 业厅 副主任 科员 ; 中 共山 东省 委企业 工 作委员 会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员 ; 山东 省人民 政府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主任科 员 、 副 调 研员 ; 泰 安市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党组 副书 记; 山东 海洋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 部 部 长、 战略 发展 与信 息数 据中 心总经 理 ; 现 任山 东海 洋集 团有限 公司 监事 、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党群工 作部 部长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何于军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职 于北 京市 地质 调查 研究院 测绘 部 ; 曾任 华通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二 部部 门经 理; 利安达 信隆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三 部部 门经 理; 国华能 源投 资有 限公司 风险 控制 部副 总经 理; 国 华能 源投 资有 限公 司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 。 现 任国华 能源 投资 有限公 司风 险控 制部 副总 经理兼 法律 事务 部总 经理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吴京林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北 京市 审计 局科 员; 北京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会 计 主管; 北京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稽 核审 计部 经理 助理 、 部门 副经 理、 部门 经理; 北京国 际信 托 有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北京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资产 运营 部经理 。现 任北 京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1 翁振杰 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 解放军 通信 学院 教 官, 北京 中关 村科 技发 展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 重庆 国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首席 执行 官、 董事 长兼 首席执 行官 , 重庆三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益 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等职 务; 现任 重庆 国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晓艳 女士 , 独立董 事 , 本科 。 曾 任职 北京煤 炭管 理干部 学院 财务 管理 系财 会教研 室主 任; 中 国矿 业大 学经 济系 财会教 研室 主任 。 现 任中 国传媒 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经济 与管 理学 院副教 授、 工商 系主 任、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龚志忠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 曾 在云 南省 轻工业 学校 担任 教师 ; 四 通集团 公 司 任法务 部副 部长 。 现任 北京 市嘉润 道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荆霞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在中 国人 民大 学第 一分校 财会 系担 任讲 师。 现任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教 授、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李敬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 现 任对 外经 贸大学 国际 经济 研究 院教 师 (副 研究 员) 、 北京 嘉润 律师 事务 所 从事兼 职律 师、 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江厚强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硕士 。 曾 任职 于中 国五 金交电 化工 公司 财务 部员 工、 期 货部 副总经 理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北 京投 行部 经理 ; 富 邦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董 事 、 副 总 经理;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北方 期货 经纪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航 天科技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 务副 总经 理。现 任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韩新梅 女士 , 监 事, 本科。 曾任北 京市 海淀 区东 升红 艺铝制 品厂 主管 会计 ; 北 京市海 淀 区京海 农工 商公 司会 计兼 统计 ; 北 京市 海淀区 欣华 农工商 公司 副总 经理 、 财 务经理 、 行政 管 理副主 任。 现任 北京 市海 淀区欣 华农 工商 公司 监事 会主任 、国 都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 彭铭巧 女士 , 监 事, 硕士。 曾任黑 龙江 省证 券公 司深 圳营业 部职 员; 特区 时空 杂志社 职 员; 国泰 君安 证券海 口营 业部职 员 ; 海 航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究 室经 理; 海航 集团 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理 财主管 。 现 任渤 海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玉江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邯郸 矿务 局王 凤矿 财务副 科长 、 科 长, 邯郸 矿业集 团有 限公司 结算 中心 会计 、 副主 任、 主任 ; 河 北金 牛能 源集 团有限 责任 公司 产权 与资 本运营 部长 。 现任冀 中能 源集 团有 限责 任公司 产权 资本 运营 部长 、 冀中能 源邢 台矿 业集 团有 限责任 公司 总 会计师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 操家明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安 徽省 蚌埠 市饲 料公 司财务 主管 会计 ; 安 徽省 蚌埠市 粮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2 食局财 务管 理副 科长 , 上 海市腾 达智 能系 统有 限公 司财务 、 投资 经理 ; 宏 润 建设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总会 计师 。现 任深 圳市远 为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 陈跃武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人行 北京 市分 行职 工中专 学校 ; 北 京银 行学 校教师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北 京分 局科 员, 人 行北 京市 分行 副处 长, 北 京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证券 总部 副总经 理 。 现任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所副 所长 、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职工监 事。 陈志红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在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从 事外事 工作 、经 常项 目及 IC 管理 工 作; 中 煤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职 工监 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赵远峰 先生 , 总 经理 , 硕 士。 曾 任机 电部 自动 化研 究所助 理工 程师 ; 华 夏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历 任信 息系 统维 护工 程师 、 东 四营 业部信 息技 术主管 ; 国都 证券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 信 息 技术总 监、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兼 风控 总监 、 经 纪业 务总监 、 副 总经 理 。 现任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刘仲哲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安徽 财贸 学院 计算中 心教 师;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营 业部经 理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证 券业 务筹 建负责 人 、 证 券总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国 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中先 生, 副总 经理 , 博 士。 曾 任中 国核 仪器 设备 总公司 干部 ; 华 夏证 券公 司发行 部营 销处处 长;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 行总 部执 行副总 经理 。现 任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曲宏先生 ,副 总经理 ,博士 。曾任 铁道 部科学 研究 院运输及 经济 研究所 科管 室副主任 、 副研究 员 ; 铁 道部财 务司 职员 ;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投 行经 理 ; 国家 开发 银行投 资银 行 业 务组投 行综 合业 务负 责人 ; 南方证 券股 份公 司投 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 河北省 国际 信托 公司 副董 事长 、 总 裁; 国都 证券 总 裁助理 。 现任 国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魏泽鸿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合规总 监兼 首席 风险 官, 硕士。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北京分 行职 员;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部 门经 理 ; 中 煤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长阳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国都证 券经 纪业 务总 部总 经理兼 经纪 业务 总监 、 合 规与风 险控 制部 总经 理兼 风控总 监。 现任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合 规总 监、 首席 风险官 。 李蔚女 士, 财务 负责 人, 本科。 曾任 上海 远东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主 管会 计; 光大投 资有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3 限责任 公司 主管 会计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总 部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国 都证 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结算 存管部 总经 理 、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 现 任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财 务负责 人。 朱玉萍 女士 , 董 事会 秘书 , 本科。 曾任 空军 部队 战 士、 学 员、 区 队长、 新闻 干事; 北京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办公 室主任 、营业 部经 理;中 工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副 总经理 、 重庆营 业部 总经 理; 北京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办公 室主 任。 现任 国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崴女 士, 硕士 研究 生,2007 年 5 月加 入国 都证 券 ,历任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经 纪 业务总 部、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研究 所地产 行业 研究员 、电气 设备及 新能 源行业 研究员 。 现任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管理 部基 金经 理 、 公 募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业务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 杨鹏飞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金融研 究所 债券 研究 员、 高级债 券 研 究员,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融资理 财部 高级 投资 经理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5 、公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廖晓东 先生 , 北 京工 商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煤 信托投 资 有 限责 任公 司证 券总部 项目 经理; 加入 国都 证券 后历 任研究 所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总经 理、 研究 所所 长。 现 任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经 理、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游典宗先生 ,经济学 硕士 。2011 年加入 国都证券 , 历任资产管 理总部行 业研 究员、投 资经理 助理 。现 任基 金管 理部基 金经 理、 公募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业 务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 杨志刚 先生 , 厦门大 学经 济系硕 士 。 曾 任中国 证券 报编辑 ; 中航 证券有 限公 司研究 所 高 级销售经理 ;2011 年 加入 国都证券 , 任旅游 、家电 行业研究员 ,现为 基金管 理部基金经 理 助理 、 公募 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理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程广飞先生 ,中科院 研究 生院工学硕 士,北京 科技 大学计算机 学士。2011 年 毕业加入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创 新产品 部担任 分析师 ,随 后任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量化 研究员 , 2013 年 加入 国都证 券,担 任研究所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金融工 程组 负责人 。现 任基金管 理部 基金经 理、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张崴女 士, 简历 同上 。 上述人 员无 近亲 属关 系。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4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或者 职 位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资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它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5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 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它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正 在实 施的 有效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 部控 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 ,促 进公司 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公 司已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 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由 基本 管理制度 和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分组 成。 基本管 理制 度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力资 源管 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 估考 核、 监察 稽核、 风险 控制 、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6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 制约原 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本 效益原 则: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 公 司合 法权益 。 (2) 公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业务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为 基金投 资管 理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由 基金管 理部总 经理、 部门 负责人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及 研究部 负责人 组成 ,负责 指导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3) 合 规负 责人 积极 对公 司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4) 内控 部门 : 公 司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内 控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合规 法律部 、 风 险管 理部 、 稽 核审计 部及 其各 岗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纪 律。 合规 法律 部、 风险管 理部 、 稽 核审 计部 具体负 责公 司各 项制度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5) 业务 部门 :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6) 岗位 员工 : 公 司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 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基 金管 理业务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员工 在其 岗位职 责范 围内 承担相 应的 内控 责任 , 并 负有对 岗位 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隐 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 公 司确 立积 极吸 收或 采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 技术 和手段 ,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公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 公司 设置的 组织 结构 ,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7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 资源管 理制 度 ,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 效的 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 已不 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 建 立完 善的 基金 财务 核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 和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 制度 ,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 计 等重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 重叠。投资、 研究、交 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 和维护 信息 管理 系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 保 证客户 资 料 等信 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建 立和 完善客 户服 务标准, 加强 基金销 售管 理,规范 基金 宣传推 介, 不得有 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 )制 订切实有 效的应 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和程 序,对发 生严 重影响基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8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系 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会 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预 案妥 善 处 理。 (12)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度 ,合 规负责 人、 内控部门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适 时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内 控部 门设计 各部 门监 察稽 核点 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 。由 内控部 门与 风险管理 部组 织相关 业务 部门、 岗 位共同 识别 风险 点, 界定 风险责 任人 , 设计内 部风 险点自 我评 估表 , 对 风险 点进行 评估 和 分 析,并 由内 控部 门与 风险 管理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合规负 责人 发现公 司存 在重大风 险或 者有违 法违 规行为, 在告 知总经 理和 其他有 关 高级管 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本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维持 、 完 善、 实施 和有 效 执行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董 事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完 备, 并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张 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 、发 展概 况及 财务 状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注册 资本 207.74 亿 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业 银 行始终 坚持 “ 真诚 服务 , 相伴成 长 ” 的 经营 理念 ,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质 、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兴 业银 行 资产总 额 达 6.42 万亿元 , 实现 营业收 入 1399.75 亿 元 , 全 年实现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572.00 亿 元 。 根 据 2017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全球 银行 1000 强” 排名, 兴业 银行 按一 级资 本排名 第 28 位, 按 总资 产排 名第 30 位 , 跻身 全球 银行 30 强。 按 照美国 《财 富》 杂 志 “世 界 500 强” 最 新榜单 , 兴 业银 行以 426.216 亿 美元 总营 收排 名第 230 位。 同时, 过 去 一年 在国 内外权 威机 构组织 的各 项评 比中, 先 后获得 “亚洲 卓越 商业 银 行” “年 度最 佳股份 制银 行” “中 国最 受 尊敬企 业” 等多 项殊 荣。 3 、主 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 处 、 运 营管 理及 产品 研发 处 、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等处 室 , 共 有员 工 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4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0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行 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248 只 ,托 管 基金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合 计 8964.38 亿 元, 基金 份额 合 计亿 8923.86 亿 份。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资产 托管 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托 管部 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稽 核监 察 处,该 处室 保持 高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 原则 :托 管 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严 格 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 时 进行相 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部 控制 约束 的权力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纠 正;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 则 , 在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时 ,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度 建设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1 (8)责 任追 究原 则。 各业 务环节 都应 有明确 的责 任 人,并 按规 定对 违反制 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度 建设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稽核 监察处 指导 业务处 室进 行 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 应急预案 :制 定完备 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 中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四)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管理 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和范 围、 投资 组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 式、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 金资 产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 收益分 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九层 十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九层 十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2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其他销 售机 构情 况详 见本 基金的 相关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2 王少华先生原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2017 年 8 月 1 日王少华先 生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 王少华 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根据 《公司法》 及 《公司 章程》 规 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担任,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选举翁振杰董事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长。翁振杰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尚需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3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中准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22 号楼 4 层 04D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22 号楼 4 层 04D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田 雍 联系电 话:010-88354846 传真:010-88354834 联系人 :武 维社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关 晓光 、田雍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16 年 11 月 16 日《 关于准 予国 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6]2725 号) 注 册募集 。 (一)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定 期开 放的运 作方 式。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 或自每 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该 日) 一年 的期 间。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 包括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一年 的期 间。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 一年 的期间 ,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 务。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短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的 开放 日 为在开 放期 内销 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开始 前 2 日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告 。 如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 、募 集方式及场所、募集 对象 、募集目标 1 、 募集 期限 :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 定 , 如 果本基 金在 上述 时间 段内 未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法 定条件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5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具体 销售城 市名 单、 销售 机构 联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和相 关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宜 仔细 阅 读 《国 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本 基金 募集 规模上 限 为 4 亿 元人 民币 (不含 募集 期利息) ,规模 控制 方案详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不受 此募集 规模的 限制。 (五) 基金的认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本 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 认购的方 式。 投资人 认购 时,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 缴 款。 (2)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上限 为 4 亿份 。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 人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次 认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6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3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限制 规则 和处 理方 法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4 、本基 金认购 费率按 照认 购金额递 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具体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 100 万 元( 含) 以上 500 万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认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5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6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当投资 者选 择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①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②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一: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果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 元,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7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1%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10)/1.00=9910.9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果 其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 10 元 , 可得 到 9910.99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如 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 1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认购费 用=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 -1,000=9,999,000 元 认购份 额= (9,999,000+10 )/1.00 元=9,999,01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 10 元, 可 得到 9,999,010 份基 金份 额 。 7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任一 开放期 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如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则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并终止 : (1)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封 闭期 、 开 放 期 、 申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 、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 或自每 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该 日) 一年 的期 间。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一年 的期 间。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 一年 的期间 ,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2 、基 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 务。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短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的 开放 日 为在开 放期 内销 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开始 前 2 日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告 。 如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3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在 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不 办 理申购 、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0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4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放 期 开始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 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但若 投资 者在 开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申 请的 ,视 为无 效申 请。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 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1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规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 元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上 限限制 为 4 亿份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 1 份 ;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 1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作赎 回处理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和相 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1%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2 、本基 金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基 金份额的 赎回 费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持 有期 按照先 进先 出原 则计 算。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 1.5% 的 赎回 费, 对 持续 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7 日但 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0.7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于 30 日但 少于 93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0.5% 的赎 回费 , 并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大于 等 于 93 日但 少于 186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0.5% 的 赎回费 , 并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186 日 但少 于 365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65 日 但少于 7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 0.25% 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730 日的 投 资人不 收取 赎回 费。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30 日 0.75% 30 日 ≤T<365 日 0.50% 365 日 ≤T<730 日 0.25% T ≥730 日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约定 范围 内调整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3 ①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 去尾数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投 资者 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2%)=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 =47054.39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054.39 份 基 金份额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 去尾数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假 定两 笔赎 回申 请的 赎回基 金份 额均 为 10,000 份,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中 基 金份额 净值 假设 为 1.2000 元,那 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持有期限(T )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4 T<7 日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 ≤T<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 ≤T<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T<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T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资产 享有 或承 担。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 金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但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全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款 项 有困 难 或 全 额 支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款 项 可 能会 对 基 金 的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其余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尽管有上述约定,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为: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予 以接受和确认,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5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 额 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 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它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 求的情 形。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 (6)、( 8) 、( 9 )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6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全 部或 部分 被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且开放 期间按 暂停申 购的 期间相 应延长 ,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且 开放 期 间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7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 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力 争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主板 、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 同业 存单、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 国债 期货、 权 证、股 指期 货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 但在每 个开 放期 的 前 1 个 月和 后 1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 前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 本 基金 不受 前述 5% 的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及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 其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 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跟踪 和分 析宏 观经 济数据 , 通 过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对经 济形 势及 未来 发展趋 势进 行判断 , 据此 合理制 定和 调整股 票 、 债 券等各 类资 产的比 例 , 在 保持总 体风 险水平 相对 稳 定 的基础 上, 力争 投资 组合 的稳定 增值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保持 组合 低波 动性的 前提 下, 运用 多种 积极管 理增 值策 略, 追求 资本金 保值 的同时 , 持 续性 地以 绝对 正回报 的方 式实 现增 值。 以久期 策略 和杠 杆策 略作 为债券 投资 的基 本策略 , 将债 券组合 久期 与封闭 期相 匹配 , 在 资金 相对充 裕的 情况 下, 使用 基础组 合持 有 的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9 债券进 行回 购放 大融 入短 期资金 滚动 操作 , 获 取超 额稳定 收益 。 同时 , 基 金 将辅以 积极 地增 值策略 , 包 括并 不限 于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债券 类属 配置策 略、 骑乘 策略 、 相 对价值 策略 、 信 用利差 策略 等, 在谨 慎投 资的前 提下 ,力 争获 取高 于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可转债 投资 策略 : 可 转债 不同于 一般 的企 业债 券, 其投资 人具 有在 一定 条件 下转股 、 回 售的权 利, 因此 其理 论价 值等于 作为 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值 加上 可转 债内 含选 择权的 价值 。 本 基金投 资于 可转 债, 主要 目标是 降低 基金 净值 的下 行风险 , 基金 投资的 可转 债可以 转股 , 以 保留参 与股 票升 值的 收益 潜力。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与 “自 下而 上 ”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进 行股 票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在行业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选 择治理 结构 完善 、 经 营稳 健、 业 绩优 良、 具有 可持 续增长 前景 或价 值被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 进行 中长期 投资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具 体包 括行 业分析 与配 置、 公司 财务 状况评 价、 价值 评估 及股 票选择 与组 合优 化等 过程 。 本基金将 对业 绩增长 平稳 、股息率 持续 较高、 现金 流充裕的 股票 进重点 筛选 和行配置 ,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求 获取绝 对收 益。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以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为目 的,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特征 , 优 化资 产配 置 , 谨 慎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达到 套期 保 值的目 标。 5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经 济基 本面、 资金 面和 政策 面的 基础上 , 结 合组 合内 各利 率债持 仓结 构的基 础上 , 按照 “利 率风 险评估 —套 期保 值比 例计 算 — 保 证金 、 期现 价格 变化 等风险 控制 ” 的流程 , 构建 并实时 调整 利率债 的套 期保 值组 合。 同时 , 结 合套 利策略 和投 机策略 等多 种 交 易策略 ,优 化资 产配 置, 谨慎进 行投 资, 以降 低投 资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行 条 款、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产 支 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的影 响, 谨慎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7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控制 风险 、 平 滑收 益、 锁定 利 润为主 要目 的 。 本基 金通 过对权 证标 的基本 面研 究和 未来 走势 预判 , 估 算权 证合 理价 值, 同时还 充分 考虑 其的 流动 性, 谨慎 投 资 。 8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定 期开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0 放的运 作方式 。开放 期内 ,基金 规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本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而不 断变化 。 因此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将保 持资产 适当 的流 动性 , 以 应付当 时市 场条 件下 的赎 回要求 , 并 降低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做好 流动性 管理。 (四)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2) 在开 放期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及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及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6)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股 指 期 货交 易后 ,需 遵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 制: ①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5% ; ②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③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④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⑤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⑥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⑦在任 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 ⑧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⑨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18 ) 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9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2) 、 (13) 、 (18) 、 (19) 之 外 , 因证 券 、 期 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60%+沪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 ×40% 。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授权 ,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开发 的 中国 A 股市 场指 数, 它的 样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 场,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 值,其 成份 股 票为中 国 A 股市 场中代 表 性强、 流动 性高 的股 票, 能够反 映 A 股市 场总体 发 展趋势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 出的债 券 指数 。 它 是中 国债券 市场 趋势的 表征 , 也是债 券组 合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估 的有 效工具 。 中国 债 券总指 数为 掌握 我国 债券 市场价 格总 水平 、 波动 幅度 和变动 趋势 , 测算 债券 投资 回报率 水平 , 判断债 券供 求动 向提 供了 很好的 依据 。 本基金 认为 , 该 业绩 比较 基准目 前能 够忠 实地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证 券市 场中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适 用于 本 基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予以 公 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8,463,077.71 37.7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0,431,964.08 62.10 8 其他资 产


495,707.29 0.12 9 合计





419,390,749.0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未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且在本报 告编 制日前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 一年内 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457.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0,249.5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5,707.2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 票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09% 0.02% 0.99% 0.24% -0.90% -0.2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7.66% 0.21% 5.54% 0.26% 2.12% -0.0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13% 0.15% -7.24% 0.53% 5.11% -0.38%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国都 聚 鑫定 期开 放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期 货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 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0 (1)送 股、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7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8 、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1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以 内( 含 第四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2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估值 方法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3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由于 证券、期 货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调 整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5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6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7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8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 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0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 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封闭期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放 期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1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2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事 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 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二) 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 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审 查并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 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4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证 券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 基 金投资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影 响 货币的 供需 水平 , 并 进一 步影响 证券 价格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如下 流动性 风险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6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申 购、 赎回 的流 动性 风 险及安 排 本基金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申购、 赎回 等情 形。 巨额 申购、 赎回 可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基金 积极 加强 申购 环节 的管理 , 合 理控 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集 中度 , 审 慎确 认大额 申购 申请, 保持 对基 金组 合资 产中 7 个工 作日 可变 现 资 产的可 变现 价值 进行 审慎 评估与 测算 , 积 极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金 积极 充分 评估 基金 组合资 产变 现能 力 、 投 资比 例变动 与基 金单 位份 额净 值波动 的 基础上 ,审 慎接 受、 确认 赎回申 请,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及安 排 本基金 主要 的投 资品 种为 在国内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债券 回购 及同 业存 单。 股票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存在停 牌或 其他 交易 所暂 停交易 的情 形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 本 基金将 个股 的交 易流 动性 列为重 要影 响因 素, 采取 分散化 投资 , 控 制个 股不 同流动 性级 别的 投资比 例, 保证 本基 金产 品的流 动性 。 债券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难 以合理 价格 及时 变现 的风 险, 债券 的交 易活 跃度 整体 低于股 票 。 本基金 对投 资于 债项 评 级 AA 以 下的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债 券 、 次 级债 的投 资比例 、审 批程 序方 面做 出比较 严格 的限 制, 债券 投资的 流动 性风 险整 体可 控。 同业存 单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在规 模剧 烈缩 减下 , 导 致市场 交投 活跃 度下 降, 从而一 定程 度的增 加资 产变 现难 度及 资产变 现价 值。 其中 短久 期同业 存单 流动 性较 好,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1 年以 内、 高信 用级 别的 同业存 单, 同业 存单 投资 的流动 性风 险整 体可 控。 债券回 购的 的流 动性 风险 是指由 于其 期限 固定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 拟通 过短期 限 安排或 期限 搭配 等方 式来 降低风 险。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本基 金有 能力支 付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本 基金 现金 不足 以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会当 在充 分评估 基金 组合 资产 变现 能力、 投资 比例 变动与 基金 单位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基础 上 , 审慎 接受 、 确 认赎 回申 请。 本基 金 在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包括 : 部 分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7 当本基 金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且 开放 期 间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本 文中 列示,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当 本基 金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估值 :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 金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但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全额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8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款 项 有困 难 或 全 额 支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款 项 可 能会 对 基 金 的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大波动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其余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尽管有 上述 约定 , 如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存在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前一 工作日 基 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延期办 理 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予以 接受和 确认 ,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其余 赎 回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如延期 办理 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 放期 相应延 长 , 延长的 开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 接 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 而被办 理延 期赎 回的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当本基 金实 施不 同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将会 对基金 投资 者产 生影 响, 具体的 影响 如下: 1 )当本 基金延 期办理 巨额 赎回申请 和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时, 投资 者发起 的赎 回申请 将 会根据 基金 的赎 回情 况有 所影响 ; 2 )当本 基金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时, 持有 不同份 额的 投资者发 起赎 回申请 后, 将会根 据 具体延 期支 付款 项的 程序 公平对 待投 资者 , 投资 者收 到赎回 款项 的实 际到 账日 期将有 所 延 迟 ; 3 )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本基 金的 投 资者收 取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强 化对 投资 者短 期投 资行为 的管 理。 (四)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9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 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其他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 运作,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接受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也不上 市交 易 。 因此 ,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面 临因 不能 赎回 或卖 出基金 份额 而出 现的流 动性 约束 。 2 、混 合型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会投 资于股 票资 产 , 投 资 者 面临 的特定 风险 主要 为资 产配 置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以 及其 他证 券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收 益会受 宏观 经济 、 市 场偏 好、 行业 波动 和 公司自 身经 营状 况等 因素 的影响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可能 在一 定时 期内 表现 与其他 未投 资 的股票 不同 , 造成本 基金 的收益 低于 其他 基金 ; 另 外, 由于 本基 金还可 以投 资债券 等其 他 品 种,这 些品种 的价格 也可 能因市 场中的 各类变 化而 出现一 定幅度 的波动 ,产 生特定 的风险 , 并影响 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3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是一 种债券 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其具有 的风 险包括 : 价 格波 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及 信用 风险 。 价格 波动 风险 指的 是市 场利率 波动 会导 致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 益率 和价格 波动 。 流动 性风 险指 的是受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场 规模及 交易 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卖 出, 存在 一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信用 风险指 的基金 所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之 债务人 出现 违约, 或在交 易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 质量降 低导 致证 券价 格下 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 4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期货 。 国 债期 货交 易采 用保证 金交 易方 式, 基金 资产可 能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 立或 者维 持国 债期 货头 寸所要 求的 保证 金而 面临 保证金 风险 。 同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0 时, 该 潜在 损失 可能 成倍 放大, 具有 杠杆 性风 险。 另外, 国债 期货 在对 冲市 场风险 的使 用过 程中,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为 国债期 货合 约与 合约 标的 价格波 动不 一致 而面 临基 差风险 。 5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其 所面 临的 风险 如下: (1) 杠杆 风险 股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金 交易方 式 , 由 于高杠 杆特 征,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 股价指 数微 小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本基 金遭受 较大 损失 。 (2)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如果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持 有的期 货合 约不 利从 而导 致账 户 保证 金不 足时 , 期货 公司会 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追 加保 证金 , 以使 本基 金能 继续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 如 未于规 定时 间内 存入 所需 保证金 , 本基 金持 有的 未平 仓合约 将可 能在 亏损 的情 况下被 强行 平 仓,本 基金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的 一切 损失 。 (3) 无法 平仓 的风 险 在市场 剧烈 变化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难 以或 无法将 持有 的未 平仓 合约 平仓。 这类 情况将 导致 保证 金有 可能 无法弥 补全 部损 失, 本基 金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同 时本 基金将 面临 股指 期货 无法 当天平 仓而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4) 强行 减仓 的风 险 在极端 情况 下, 本基 金持 有的期 货合 约可 能被 期货 交易所 强行 减仓 , 从 而使 得本基 金无 法继续 持有 期货 合约 ,从 而导致 交易 价格 的不 确定 性或者 策略 失败 。 (5) 政策 变化 的风 险 由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的变 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的修 改、 紧急 措施 的出台 等原 因导致 未平 仓合 约可 能无 法继续 持有 从而 导致 损失 。 (6) 连带 风险 为委托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委 托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7) 合作 方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委 托财 产投资 于股 指期 货时 , 会 尽力选 择资 信状 况优 良、 风险控 制能 力强的 期货 公司 作为 经纪 商, 但 不能 杜绝 在极 端情 况下, 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 在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法 、违 规经 营行 为或 破产清 算导 致委 托财 产遭 受损失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1 (八) 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销 售机 构违 约、 托管 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2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资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3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4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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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5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6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7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及《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 审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8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本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9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0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1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其他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2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 月 以后 、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3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 进 行 。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无 需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 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5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6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7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8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3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机 构字[2001]309 号 公募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格批 文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4]854 号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中 间介 绍业 务;融 资融 券业 务; 代销 金融产 品业 务;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业 务。 注册资 本:530000.0009 万 元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王少华先生原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2017 年 8 月 1 日王少华先 生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 王少华 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根据 《公司法》 及 《公司 章程》 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担任,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选举翁振杰董事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长。翁振杰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的 任职资格尚需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9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159217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 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 )、同 业存单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国 债期货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管理人 进行 国债 期货 实物 交割前 , 需 就会 计估 值核 算等事 项与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议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但在每 个开 放期 的前 1 个 月和 后 1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 前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的限 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及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0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1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60%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及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 前 述 5% 的 限制 ,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及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 14)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1 16)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交易 后, 需遵 守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 (1)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2)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7)在 任何交 易日终 ,持 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9 )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除 2)、13)、18)、19 ) 之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2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3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① 承销 证券 ; ②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③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④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⑤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⑥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4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新的 关联 交易名 单开 始生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3 效。 (5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申 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3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其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在 基金管 理人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的交 易对手 , 以约 定 适用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的情况 下,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6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4 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存 款银 行名 单, 本 基金 投资 除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1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 督。 2 )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 布的法律 法规 对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在相 关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 时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额 度、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如 果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8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5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资 金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配 、 相 关 信 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及 其他 运作 违 反 《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个 工作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6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7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 合理 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 地对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 金财 产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从公 开信息 获取 到账 日期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有 义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6)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 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 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 金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 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及其 收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 疏 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承 担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8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设 基金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该 基金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 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专 户进 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实 际情 况需 要, 为基金 开立资 金清 算辅 助账 户, 以办理 相关 的资 金汇 划业 务。 (2)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金证券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2) 基金 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3) 基金 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托管 人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 于基金 的证 券资金 清算 。 结算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基 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 行 。 (4)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9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还需按 照法 规规定 , 与基 金托 管 人 、 存款机 构签 订相关 书面 协议 。 本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在存 款机构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 包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 预留印 鉴经 各方商 议后 预留 。 对 于任 何的定 期存 款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 签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约 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该 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 附件。 在取 得存 款证 实书 后,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证 实书 正本 。 基 金管 理人应 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进行定 期存 款的 投资 和支 取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 6、债券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清 算。 7、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的 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算 账户 、 期货资 金账 户, 在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期货 结算 账户 名称、 期货资 金账 户名 称及 交易 编码对 应名 称 应按照 有 关 规定 设立 。 8、其他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与 期货 公司 三方 签订 的 《 金融 期货 投资操 作备 忘录 》 约 定 开立相 关期 货账 户。 9、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入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00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实物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1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相 关业 务程序 另有 限制 的除 外。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5 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传 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原 件不 一 致所造 成的 后果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根 据基金 合同 的 约定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01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北京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双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资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的内 容进行 变更 。 变更后 的托 管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寄送 1 、投 资人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客服 电话 等方式向 本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对 账单 定制 情况 , 向账单 期内 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末 仍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或 未及 时 更新相 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 手机 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送 出的 除外 。 对账单 形式 及服 务方 式具 体如下 : 1 )月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每月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电 子邮 件方式 , 向当月 进行 基金 交易 或当 月最后 一个 交易 日仍 持有 基金份 额 , 并 成功 定制 电子 对账单 的投 资 者发送 月度 电子 对账 单。 内容包 括: 截止 月度 末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概 况及 当月 交易明 细。 2 ) 月 度短 信对账 单: 每月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手 机短 信方 式, 向 当 月最后 一个 交易 日仍 持有 基金份 额 , 并 成功 定制 手机 短信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发送 月度短 信对 账 单。内 容包 括: 截止 月度 末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概 况及 参考市 值。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guodu.com )账户查询系 统查阅对 账 单。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 可拨 打基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索 取电子或 纸质 对账单 ,亦 可通过 销 售机构 网点 进行 查询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 息 资料 指以不定 期的 方式向 投资 者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全国 免费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18-8118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03 (三) 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guodu.com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四) 咨询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 400-818-8118 (免 长途电 话费 )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guodu.com 电子信 箱:gdfund@guodu.com (五) 如本 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和公司 网站 。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


2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一季度 报告 2017 年 4 月 21 日


3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增聘 基 金经理 公告 2017 年 6 月 30 日


4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二季度 报告 2017 年 7 月 18 日


5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017 年 8 月 4 日


6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7 年 8 月 24 日


7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三季度 报告 2017 年 10 月 26 日


8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关 于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调整的 公告 2017 年 11 月 14 日


9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开放期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0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第四季 度报 告 2018 年 1 月 20 日


11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018 年 2 月 2 日


12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201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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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05 度报告 13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修订 ) 2018 年 3 月 27 日


14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018 年 3 月 27 日


15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018 年 4 月 19 日


1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募 基金 行业 高级 管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8 年 6 月 8 日


17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


18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19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2018 年 10 月 25 日


20 国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二 个 开放期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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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国都聚鑫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国都 聚 鑫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国 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国 都聚 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注 册登 记协 议;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