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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锋(161019)

富国天锋: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1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新天 锋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 【 重要 提示 】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2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1 】1946 号文 核准 。 《富 国新 天锋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2 年 5 月 7 日生 效。 自 2018 年 12 月13 日至2019 年 1 月 11 日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富国新 天锋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 同意 将“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 富国新 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 、 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投资限制 、估值方法 、收益 分配 及 其他内容, 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授权基金 管理人办理本次基 金转型的有关具体 事宜。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9 年 2 月 20 日起 ,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富 国新 天锋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富国新天锋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 监会对富国新天锋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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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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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9 七、基金的存续 .................................................... 5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十、基金的投资 ....................................................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七、风险揭示 .................................................... 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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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 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内容、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招 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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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富国新天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富国新天锋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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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 13.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 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 指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其 中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证券经营 资格且具有基金 销 售 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者开放式 基金账户/深圳 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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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6.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者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投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富国新 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原《富国新天锋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 效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存续期 : 指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至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 放 日 33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 实施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实施 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7.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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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 39. 上市 交易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场外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和 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1. 场内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等业务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登记 结算 系统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45. 证券 登记 系统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46. 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7.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8. 系统内 转托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49. 跨系 统转 托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 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 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巨额赎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 元 :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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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9.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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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 (021 )20361818 传真 : (021 )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风险控制 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 大决策和投资风险 管理。风险控制委 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 作,确保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 门、三个分公司 和二个子公司,分 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 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 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 部、量化投资部、 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 部、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零售 业务部、营销管理 部、客户服务部、电 子商 务部 、战 略与 产品 部、 合规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计划 财务 部、 人力 资源 部、 综合 管理 部 (董 事会 办公 室) 、 信息 技术 部、 运营 部、 北京 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 州分公司、富国资 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富国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 基金产品的投资 管理;固定收益投 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的 债券部分(包括公 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 投资部:负责一对 一、一对多等非公 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 用研究部:建立和 完善债券信用评级 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 益类 投资 决策 提供 研究 支持 ;固 定收 益策 略研 究部 :开 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 一固定收益投资中 台管理,为公司固 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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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 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 配置产品的投资管 理;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 投资部:负责公司 在中国境外(含香 港)的权益投资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 责社保、保险、QFII 、一对一、一对多 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 投资部:负 责养 老 金( 企业 年金 、职 业年 金、 基本 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 专户等产品的投资 管理;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 等;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 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年金、专户、社 保以及共同基金的 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 中心、华北营销中 心,负责公募基金 的零售业务;营销 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 拟定和落实、品牌 建设和媒介关系管 理,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 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拟 定 客户 服务 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 户服务团队,提高 客户满意度,收集 客户信息,分析客 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负责 基金电子商务发展 趋势分析,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 略和实施细则,有 效推进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战略与产 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 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落实、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 搜集、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 的数据支持;合规 稽核部:履行合规 审查、合规检查、 合规 咨询 、 反洗 钱、 合规 宣导 与培 训、 合规 监测 等合 规管 理职 责, 开展 内部 审计 , 管 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 等;风险管理部: 执行公司整体风险 管理策略,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 程,组织开展风险 识别、评估、报告 、监测与应对,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 规监控等;信息技 术部:负责软件开 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 清算;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 划与管理;人力资 源部 : 负责 人力 资源 规划 与管 理; 综合 管理 部 (董 事会 办公 室) : 负责 公司 董事 会 日常 事务 、 公司 文秘 管理 、 公司 (内 部) 宣传 、 信息 调研 、 行政 后勤 管理 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上海) 有 限公 司: 经营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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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3 截止到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有员 工445 人, 其中 68.5%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 究生学历,高级 经济师。历任交通 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证 券部经理,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托 管组组长,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 委书记、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兼党委书 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 ,研 究生 学历 。 历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董 事, 文学 及商 学学 士, 加 拿大 特许 会计 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 加贸 易理 事会 董事 和加 拿大 中文 电视 台顾 问团 的成 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现任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历任 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 中心副主任,厦门 大学工商管理教育 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 处副 处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处处长,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 生 学历 。现 任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闸北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 理、浙江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经纪总 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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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 历,经济师。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 金管理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信 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 市徐汇区办事处计 划信贷科、组织科 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 理 处党 支部 代书 记、 党支 部书 记兼 分理 处副 主任 (主 持工 作) ; 上海 申银 证券 公司 财会 部员 工; 上海 申银 证券 公司 浦东 公司 财会 部筹 备负 责 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 东公司财会部副经 理、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 、申银万国证劵股 份有限公司财会管 理总部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 究生学历。现任 上海盛源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 主席 。 历任 上海 市劳 改局 政治 处主 任; 上海 华夏 立向 实业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 季文 冠先 生, 独立 董事 , 研究 生学 历。 现任 上海 金融 业联 合会 常务 副理 事长 。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计划科副科长、办 公室副主任、办公 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 新区政府办公室主 任、外事办公室主 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 委、副区长;上海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 , 独立 董事 ,研 究生 学历 ,加 拿 大特 许会 计师 。 现已退 休。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 审计 工作 , 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 (CFO ) 及财务副总裁 ,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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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 李宪明先生 ,独 立董 事, 研究 生学 历。 现 任上 海市 锦天 城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 究生学历。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 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 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行业 务部业务经理、副 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 历。现任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 总经 理 ,风 险管 理办 公室 副主 任, 公司 律师 。历 任上 海市 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 燕女 士, 监事 , 博士 。 现任 蒙特 利尔 银行 亚洲 区和 蒙特 利尔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 任美国加州理工学 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 尔银行市场风险管 理部模型发展和风 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 本管理总监,道明 证券交易风险管理 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 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 先生 , 监事 , 研究 生学 历。 现任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稽核部二级部副 经理、二级部经理 、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 生学历。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部运营总 监。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 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 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 究院部门经理、友 联战略管理中心部 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 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 学历。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北京西路营 业部客户经理、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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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 学历。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 通大学南洋中学教 师、博朗软件开发( 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人事行政 部部长、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3 、督察长 赵瑛 女士 , 研究 生学 历, 硕士 学位 。 曾任 职于 海通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 上 海国 盛 (集 团)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部、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 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 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曾任漳州进出 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 局办事处负责人 、厦门证券公司业 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历任监 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 、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曾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高 级经济师。曾任国 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 公司 (MSCI BARRA )BARRA 股票风险 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 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经理、量化与海外 投资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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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5 、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武磊 先生 , 博士 ,2011 年 7 月至2012 年 3 月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员 ;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3 年 8 月至2014 年 10 月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董事;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6 年 12 月加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3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起任富国鼎利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 富国臻利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起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起任富国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赵恒毅先生自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任富国新天 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邹卉女士自 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迎 迎女士自2015 年 4 月至2017 年 3 月担任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范磊 先生自2017 年3 月至2018 年 10 月担任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6 、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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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 人关 于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法 律法 规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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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 理 人关 于禁 止性 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经 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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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 理 人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一 套完整的风险管理 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 包括 制定 风险 管理 战略 、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 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 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 识别 风险 。 辨识 组织 系统 与业 务流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以 及风 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 风险 。 检查 存在 的控 制措 施, 分析 风险 发生 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 的高 低, 既有 定性 的度 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 风险水平划分为若 干级别,每一种风 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 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 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 风险 。 将风 险水 平与 既定 的标 准相 对比 , 对于 那些 级别 较低 的风 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 风险,则实施一定 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 评价 其管 理绩 效, 在必 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 与咨 询。 建立 风险 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使公 司股 东、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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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 制度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 独立的督察长与 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 权责分明、相互牵 制,并通 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 展必须建立在风 险控制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 建立完善的公司 治理结构与内部控 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 立董事参加的风险 委员会,负责评价 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 责审阅外部独立审 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 下,认真执行董 事会确定的内部控 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董 事会 制定 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立 了总 经理 办公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等委员会,分别负 责公司经营、基金 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 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 理性进行全面检查 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 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 方面,体现部门 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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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 独立,并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统。各业 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形成相互检 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 础上,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化的 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 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规 定完 备的 处理 手续 ,保 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 务汇报体系,通过 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门的监 察稽核职能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内部 稽 核人 员具 有相 对的 独立 性, 监察 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 制度。 四、基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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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 。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 2017 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美国《环球金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国最 佳数 字银 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 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 任金融机构”等多 项重要奖项。中国 建设 银行 在英 国 《银 行家 》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 中列 第2 位 ; 在美 国 《财 富》 “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 核算 处、 跨境 托管 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设 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 余人。自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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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年起,托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 务部、投资托管业 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 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 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 并担任副行长,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和 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 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 业务管理、境内外 汇业务管理、国外 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产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为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 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8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857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国 建设 银行 先后9 次获 得 《全 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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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4 次获 得 《财 资》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连续5 年获 得中 债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 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 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 自行 开发 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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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风险提示,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外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场外代销机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人员: 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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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 座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人员: 贺倩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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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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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 1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3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 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4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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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普 联系人员: 严峻 客服电话: 96523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 16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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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9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23 楼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38 、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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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6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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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2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8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9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3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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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3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2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33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zxzqsd.com.cn ( 3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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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5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36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38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人员: 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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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39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40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41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42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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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3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44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45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 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6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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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 ( 47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48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人员: 杨莉娟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50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人代表: 陈宏 联系人员: 唐湘怡 客服电话: 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 51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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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52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53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54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55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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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56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张皓 联系人员: 韩钰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 57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 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58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 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59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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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3 号楼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 号楼 5F 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人员: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60 )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联系人员: 杨一新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61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62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6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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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64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 ~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65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66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67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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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68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69 ) 北京创金启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70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71 )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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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法人代表: 李悦章 联系人员: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站: https://www.igesafe.com/ ( 72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 周斌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 73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 74 )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 楼A-1 (811-812 )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52 号民生金融中 心 22 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 苗宏升 联系人员: 葛俏俏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公司网站: www.fundying.com ( 75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1102 、11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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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76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西路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海淀北二 街 10 号秦鹏大厦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77 ) 济安财富(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 78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79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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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人 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 80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81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82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83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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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 84 ) 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 85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 86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层 202 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 87 )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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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3 单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3 单元11 层1108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人员: 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 88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 89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场外 销售 机构 , 并及时公告。 3 、 场内 销售 机构 : 本基 金办 理场 内销 售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 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 (二 )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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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9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0938782 传真: (010 )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层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刘佳、徐莘 联系人: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六、基金的 历史沿革 本基金 由 富国 新天 锋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富国新天锋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2 月 9 日证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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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2011 】1946 号文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 年 4 月 5 日至2012 年 4 月 27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富 国新 天锋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自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2019 年 1 月 11 日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富国新天锋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同意 将“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变更为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主 要内容包括:变更基金名 称、运作方式、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投资 限制 、 估值方法 、 收益 分 配 及 其他 内容 ,并 相应 修订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 转型的有关具体事 宜。上 述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9 年 2 月 20 日起 ,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富 国新 天锋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富国新天锋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 存续 (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进行 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 )基 金存 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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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 金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 市交 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 )上 市交 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 )上 市交 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 )上 市交 易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 金将转型为非上市 基金,并相应修改 基金名称为 “富国 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的 基金 费率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转 型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 )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 的,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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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基 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 内或场外两种方式 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且投资者需 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场内申 购与赎回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进行,且投资者 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场内、 场外 销售 机 构将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不可抗力,或者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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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和 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原则,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场 外销 售机 构赎 回 基金份额时按照投资者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对于由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其 持有 期将 从 原 基金 份额取得 之日起连续计算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 购和 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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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 规定 的 时间 内递 交赎 回 申请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 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上 述情 形消 除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应 在T+2 日 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机 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立或 无效 ,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因投资者未及 时进行查询而造成 的后果由其自行承 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 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销售 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 满足基金管理人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 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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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5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 投资者欲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交易要受 直销网点最低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 直销 网点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 除外) 。 2.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 赎 回时 , 每次 对 本基 金 的赎 回 申 请 不 得低 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 持有场内份额的 数量限制,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 用。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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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提供前端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 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 台申购的养老金 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 上述 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者。 B 、特定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05%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 用于 通过 本公 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公 司旗 下开 放式 基 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 本养老基金与依法 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6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 )养老目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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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7 8 )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不含) 1.50% 7 天(含)-30 天以内(含) 0.50% 30 天以上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外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外赎回费, 将场外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 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不含) 1.50% 7 天(含)-30 天以内(含)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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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8 30 天以上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内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应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场 外申 购 有效 份额 的 计算 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场内申购有效份 额的计算保留到整 数位,不足一份的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和场内 申购均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申购费用的,则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适用固定申购费用的,则申购费用 =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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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9 例 1:某投资 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 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即: 该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4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可得到38,156.29 份基金份额。 例 2 :若为场内申购,因 场内份额保留至 整数份,故投资者 申购所得份额为 38,156 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 =38,156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 ×1.0400 =39,682.24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682.24 -317.46 =0.30 元 即: 该投 资者 投资 4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0.8%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38,156 份基 金份 额, 退还 0.30 元申购 资金。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3: 某投 资人 场外赎回1 万份基金份额, 场外持有时间为8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 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 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8 天,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4.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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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0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机构的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 、5 、7 、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 金 将退还给 投资者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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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发生上述第4、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对于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金 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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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2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出现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 回申 请 (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 申请人( “小额赎 回申请人” )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 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 宜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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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 权根据当时市场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暂停 赎回 :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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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4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十 四) 基金 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 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 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本基 金的 转托 管 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 内申 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账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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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5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 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不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金 份 额的 冻结 、解 冻和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深圳 证券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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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6 十、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 以及严格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创造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 、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 、 可交 换债 券、 债券 回购 、 协议 存款 、 通知 存款 、 定期 存款 、 同业 存单 、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股票 、权证 , 但可 持 有因 可转 债 与可 交 换债 转股所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资 产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动态的整体资 产配置和类属资 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和金 融市场运行趋势的 基础上,根据整体 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 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 市场环境及市场流 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 资产配置策略对投 资组合类属资产进 行最优化配置和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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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7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 况、市场利率走 势、市场资金供求 情况,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在 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 处理、附加选择权 价值、类属资产收 益差异、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 积极投资策略,定 期对投资组合类属 资产进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 根据明细资产的 剩余期限、资产信 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根据个别债 券的收益率与 剩余 期限 的配 比, 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 纳入组合;最后,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 动性指标决定投资 总量。 2 、普 通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 中主要基于对国 家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 踪,采用久期控制 下的主动性投资策 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 制、 期限 结构 配置 、 信用 风险 控制 、 跨市 场套 利和 相对 价值 判断 等管 理手 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 价格的变化进行预 测,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1) 久期 控制 是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况 、 金融 市场 运行 特点 等因 素的 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 结构 配置 是在 确定 组合 久期 后, 针对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特 征确 定合 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 用集中策略、两端 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 风险 控制 是管 理人 充分 利用 现有 行业 与公 司研 究力 量, 根据 发债 主 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 情况对其信用风险 进行评估,以此作 为品种选择的基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 ,信 用债 市场 运行 的中 枢既 取 决基 准利 率的 变动 ,也 取决 于发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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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 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 层的相关政策指导 、信用债投资群体 的投资理念及其行 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 益率的变动区间, 整个市场资金面的 松紧程度以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 过对宏观经济形 势、基准利率走势 、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 研判,积极主动发 掘收益充分覆盖风 险,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 品种;同时通过行 业及个券信用等级 限定、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 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 状态下往往会有 不同的表现,针对 不同的表现,管 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 式:如果信用债一 二级市场利差高于 管理人判断的正常 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 债上市时就寻找适 当的时机卖出实现 利润;如果一二级 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 的正常区间,管理 人将持券一段时间 再行卖出,获取该 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 有期间的票息收益 。本基金信用债投 资在操作上主要以 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 ,这种以时间换空 间的操作方式决定 了本基金管理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 场套 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 价值 判断 是根 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 断, 选择 合适 的交 易时 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 、附 权债 券投 资策 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 授予某种期权,或 者赋 予债 券投 资者 某种 期权,从而 使债 券发 行体 或投 资 者有 了 某种 灵 活的 选 择余 地, 从 而增 强 该种 金 融工 具对 不同 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 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 般的企业(公司 )债券,其投资人 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 此其理论价值应当 等于作为普通债券 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 性,又具有股性的 混合债券产品,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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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9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 点在于,可以用 较小的本金损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 用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风险和收益上的 非对称性分布,采 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 券并持有的投资策 略,只要在可转换 公司债券 的存续期 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 约定价格转换为 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 公司债券市场与股 票市场之间的套利 机会。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 换成股票。基金管 理人在日常交易过 程中,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 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 ),作为 此类 债券 投资 估值 的主 要依 据。 分离 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 和公司债券的组合 产品,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 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 在一起的,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 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 金因认购分离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 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 易日 内全 部卖 出,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上 市后 分离 出的 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 、回 购套 利策 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 要的操作策略之 一,把信用产品投 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 产品的特征,在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 超额收益,或者通 过回购的不断滚动 来套取信用债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 、投 资决 策与 交易 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 本基金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组合 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 会确定的投资范 围内制定并实施具 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 员,负责执行投 资指令,就指令执 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 行的影响等问题及 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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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 易室同时负责各项 投资 限制 的监 控以 及本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6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 基金投资的重大决 策。基金经理在授 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 经理 根据 市场 的趋 势、 运行 的格 局和 特点 , 并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 策略 报告 提交 给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决 定基 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批准 后的 投资 策略 确定 最终 的资 产分 布比 例、 组合 基准 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 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编 制并 发布 的中 债 综合指数收益率。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 业银行债券、央 行票据、证券公司 债、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 券、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记账式 国债、国际机构债 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融资券、中央 企业债等债券,综 合反映了债券市场 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 指数以债券托管量 市值作为样本券的 权重因子,每日计 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 目前市场上较为权 威的反映债券市场 整体走势的基准指 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 场接受度,可以较 好的体现本基金 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 的风险收益偏好。 为此,本基金选取 中债综合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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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开 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 性风险,保持基金 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6)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8)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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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 本基金的 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8) 、 (13)、( 14 ) 、 (15 ) 条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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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制 人 或者 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 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七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和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和债 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 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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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 基金相关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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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 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通 受限 的股 票, 包括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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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允价值。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按成 本估值。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估 值错 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 构、或 销 售 机构、或 投资者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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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7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 生的 费用 由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承担;由 于 估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 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 估值错误 方追偿。 (6)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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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1)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或当 事人 协 商的 方法 对 因 估值 错误 造成 的 损失 进 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或当 事人 协 商的 方法 由 估值 错 误 的 责任 方 进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估值错误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 值 的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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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9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 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该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的 持有人 目前 只能 选择 现金 分红 的方 式,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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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0 2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如本 基金 在未 来条 件成 熟时 , 增减 基金 份 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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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1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 基金上市费用;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3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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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2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本基金由富国新天锋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基金转型前 的相关费用按照当时有效的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执行。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 、 《富 国新 天锋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此 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费率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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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3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 于信 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登 载媒 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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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4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之前,基金管理 人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交易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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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5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定 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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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6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9)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19 )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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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7 (25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8. 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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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 基金在追求基金资 产长期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创造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一 )投 资于 富 国新 天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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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9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性的特 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 市场的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平。因此 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 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 竞争 、管 理、 财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 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 益 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 险(即前面所提到 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 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巨额赎 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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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0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 人对经济形势和证 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 响基金的 收益 水平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 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 、合规性风险 指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 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 、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 债券类资产 , 因 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重点 投资对象,尽管 基金管理人力图通 过良好的研究与 投资流程来尽量规避基金 资产中信用违约事 件的发生,然而期 间一旦出现信用违 约事件, 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巨额赎回的风险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 可能采取部分延期 赎回或暂停赎回 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 形发生时,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份额或获得赎回 款的风险。延缓支 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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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 产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存在信 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 信用 风险 也称 为违 约风 险, 它是 指资 产支 持证 券参 与主 体对 它们 所承 诺的 各种合约 的违 约所 造成 的 可能 损失 。从 简单 意义 上讲 ,信 用风 险表 现为 证券 化资 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 提前 偿付 风险 是指 若合 同约 定债 务人 有权 在产 品到 期前 偿还 , 则存 在由 于 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 操作 风险 是指 相关 各方 在业 务操 作过 程中 , 因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而 引起的风险。 6 ) 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 参与方较多、 交易文件 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本基金上 市交易份额,产生 风险;同时,可能 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 产生流动性风险; 另外,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份额转向 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 金份额或持有人数 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终止 上市的可能。 (6)折/ 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其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 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11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 )流 动性 风 险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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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2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安排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章节 。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 证券交易所、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 资对象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其中“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 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相对可控。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 形时,本基金管 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对赎回申请进行 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章节 中“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 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端情况 下发生无法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取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请、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 期赎回费、暂停估 值、摆动定价等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 回款 项支 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 影响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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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3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 其他 基金销 售 机构公开 销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销 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十八、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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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4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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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5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转 换和 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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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6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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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7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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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8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 基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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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9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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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0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若 未来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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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1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者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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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2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或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或在规定 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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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3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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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4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 告中指定的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会议通 知等相关公告中指 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小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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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5 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 他人表决;在会议 召 开方 式上 ,本 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 通讯开会。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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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6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除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 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 体规则以召集人 发布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为 准。 7 、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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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7 (1)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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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8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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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9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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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0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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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1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 期、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 、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 、 可交 换债 券、 债券 回购 、 协议 存款 、 通知 存款 、 定期 存款 、 同业 存单 、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股票 、权证, 但可 持 有因 可转 债 与可 交 换债 转股所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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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2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 本基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6)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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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3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6)、 10)、 11 ) 条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制 人 或者 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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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4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 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 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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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5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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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6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 交 易交 收 、托 管 资产 开 户银 行或 交 易/登 记结 算 机构 扣收 交易 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3.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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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7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 财产承担。此项 开户费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垫付,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 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 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以 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账户 注销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相关 规 定,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 券公司负责办理。 销户完成后,基金 管理人需将相关证 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 户注销期间如需基 金托管人提供配合 的,基金托管人应 予以配合。 (6)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 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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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8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 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 理。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 开户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 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7.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式或双方 同意的其他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 关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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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9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①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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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0 ②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C.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⑤ 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 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 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D.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按成本 估值。 ⑥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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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⑥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尚不 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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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2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由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 设置 而产 生 的净 值 计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业 另 有通 行做 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 资所 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遇 法 定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 停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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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3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 财务报表后,进行 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共同查出 原因,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于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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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4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关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 议解 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本 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 对当 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服 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持有人账单 订制 情况 ,向 账单 期内 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期或不定期发送 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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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5 (二) 网上 交易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点和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 微信公众号(搜索 “富 国基 金微 管家 ” 或“FullgoalWeFund ”) 、 或客 户端 “富 国 富钱包”APP 享受 网上 交易 、 查询 服务 。 具体 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 制 及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 线、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短信或 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 账单、基金交易确 认信息、周刊等各 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 号码、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信息不 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 号或客户端获得投 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 务咨询、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信息 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基 金公司网站投诉栏 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 微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短信、传 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 络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统 一, 免长 途话 费) , 工作 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 服务 传真 : (021 )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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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6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 23 层 (八) 如本 招募 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 容, 请联 系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热 线, 或通 过电 子邮 件、 传真 、信 件等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 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 年5 月31 日 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公司网站 2018 年 7 月 2 日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新天 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 年7 月12 日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最低 赎回 份额 和最 低保留份 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和公司网站 2018 年8 月13 日 5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0 一八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 年 10 月15 日 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新天锋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 年 10 月18 日 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过直销 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及养老金客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 2018 年 10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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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7 申购费率的公告 报 和公司网站 8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0 一八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 年11 月7 日 9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邮储银行、 上海银行借记卡基金电子直销交易业务并 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11 月29 日 10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0 一八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 年 12 月10 日 1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 式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 年 12 月12 日 1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 式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 年 12 月13 日 1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 式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 年 12 月14 日 1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 年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公司网站 2019 年 1 月 2 日 15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0 一八年第四次收益分配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9 年 1 月 7 日 16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期间停牌的提示性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2019 年1 月15 日




















富国新天 锋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8 告 站 17 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决议生 效以及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2019 年1 月16 日 18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0 一九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 年2 月15 日 二十三、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二十四、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 新天 锋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及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生效的转型为 富国新天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相关文件


(二)《富国 新天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三 )《富国 新天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法律意见书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 二 月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