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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A(007012)

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湘财长顺 混 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湘财长 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
月 2 9 日证监 许可 【2019】 156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采取
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基金简称: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 A,基金代码:007012, 收取认(申)购费;
基金简称: 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 C, 基金代码: 007013, 不收取认 (申) 购费, 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湘财基金” 或 “本公司 ” ) ,
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 “国泰君安证券” ) , 注册登记机构为本
公司。
4、本基金 将自 2019 年 2 月 2 2 日 起至 2019 年 3 月 2 2 日 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
国泰君安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 或 C 类基金 份额,最低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
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7、如本基 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 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8、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10、 本公告 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
况,请阅读《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xc-fund.com) 。 投资 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2、代销机构代销本 基 金的城市 名 称、销售 网 点、联系 方 式以及开 户 和认购等 具 体事项,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3、 募集期 内, 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 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 或
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
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本公司 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http://www.xc-fund.com) 查询。
15、 投资者 如有任何问题,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759 或 其他代销机构的
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6、本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 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
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本 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 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 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
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 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 无法
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 大
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 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
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
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8、本基金 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湘财 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
(三)基金代码:
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 A:007012
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 C:007013
(四)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 心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代销机 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十)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 2019 年 2 月 2 2 日
起至 201 9 年 3 月 22 日 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 基金发售
募集期若经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
知。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 3 年,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发起资 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公 司的直销中心和国泰君安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
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四) 资金缴纳: 投资者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 方可进行
基金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五) 认购最低限额: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 或 C 类基金 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 0 . 0 0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六) 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 
对于 A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 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 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 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 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 额+认购期利息)/ 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10, 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且该认
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 ( 1+1.2%) = 9,881. 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00- 9,881. 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 42+5.00)/ 1 .00=9,886.42 份
即投资者 ( 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10,000. 00 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 份额。例二:某投资者(特定 投资群体)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柜台投资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认 购费率为 
0.12%,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 ( 1+0.12%)=9,988. 01 元 
认购费用= 10,000.00- 9,988. 01=11.99 元 
认购份额= (9,988. 01+5.00)/ 1 .00=9,993.01 份
即投资者 ( 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10, 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93.01 份基金份 额。
(2)认购 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 基 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份 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三: 某投 资者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元 , 且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 00 元,则可 认购基金份额为:净认购金额=1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1. 00+5.00/1. 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 00 份 基金份额。
  3、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基金份 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 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 最低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额, 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含认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需符合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如本 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五)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资金的保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
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 3 年,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 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
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本公司直销柜台或代销机构指定的销售网点办理。代销机
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 或 C 类 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 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50, 000. 00 元(含认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在直销柜台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对于法人机构投资者, 该银行账户户名须与基金账户户名一致, 今后投资者赎回及无效认 (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请
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通过湘财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 认购时间
直销柜台:机构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 9:00 至 1 1:30、
下午 13:00 至 17: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 金账户
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1)提供填妥并加 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机构)》原件,要求
一式两份;
(2)提供 填妥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3)提供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协议书》原件,要求一式两份;
(4)提供 填妥并右侧需公章、左侧预留印鉴的《印鉴卡》原件,要求一式两份;
(5)提供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原件;
(6)提供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账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原件; ( 7)如为普通投资 者需要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产品与风险等级匹
配表》原件;
 (8) 提 供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 《机构投资者承诺函及风险揭示函》 、 《 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
明文件》(按需提供)原件;
 ( 9)出示开户机构 有效营业执照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
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明等, 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0) 出示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或开户申请单、 结算申请书等银行开户证
明资料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1) 出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如为二代
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
(12)投资 机构如有控股股东,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有效证件复印件;
(13)如为 专业投资者,需提供相关专业投资者资质证明材料;
 (14) 需提 供并加盖公章的收益所有人信息证明 (如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特许行业
的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及其他与股权控制权关系相关的文件);
其他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或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请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xc-fund.com)查询或拨打客服热线 400-9200-759 咨询。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
承担。
3、提出认 购申请
 (1) 机构投 资者在直销柜台认购应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 《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机构) 》
原件;
(2)加盖 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回执。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 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http://www.xc-fund.com) 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
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5、 本公司 直销中心 联 系方式: 4 0 0 - 9 2 0 0 - 7 5 9, 直销中心 传真:0 2 1 - 5 0 6 0 6 8 0 1, 直销
中心电子邮箱:services@xc-fund.cn。
(三)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
销机构扣款。
  2、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在办理汇款时,投资
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 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 2)投资者应在“ 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交易账户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
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 3)投资者汇款时 ,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
备注栏内容;
(4)投资 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欲申请的认购金额;
 (5)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 30 之前, 将 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的直销
专户。
账户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 018800496811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1290050852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机构投 资者的认 购 款项于申 请 当日的 16: 30 前到账, 该申请方 为 有效申请 ; 申请之
日 16:30 资 金未到账者,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该工作日
仍处于募集 期内)内到 账,直销中 心将把认购 申请转为资 金实际到账 的工作日接 受的申请 ;
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4、 至募集期结束,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 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 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 者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4)投资 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5)其它 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各代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的资金
账户卡或存 折;个人投 资者通过直 销中心办理 基金业务, 必须事先开 立银行活期 存款账户 ,
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该银行账户户名须与基金账户户名一致。  2、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办理。通过本
公司网上直 销和代销机 构销售网点 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 ,最低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00 元 (含认 购费) ; 直销柜 台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 000.00 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
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二)通过湘财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 认购的时间
直销柜台:个人客户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 9:00 至 11:
30、下午 13:00 至 17: 00(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个人客户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任意时间
(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每一发售日 15: 00 以 后提交的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
提交的申请办理。发售末日截止为当日 15:00 前。
2、开立基 金账户
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 填妥并本人签字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原件;
 ( 2)出示投资者本 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提供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
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3)出示 投资者本人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 4)提供填妥并本 人签字的《印鉴卡》、《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适用于普
通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承诺函及风险揭示函》 、 《产品与风险等级匹配表 (普通投资者) 》 、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原件;
 ( 5)投资者如需开 通电子交易委托服务,须提供填妥并本人签字的《基金传真及电子文
档委托协议书》原件(如开通电子交易委托);
(6)如为 专业投资者,需提供相关专业投资者认定材料;
 ( 7)投资人如未满 十八周岁,须同时出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证
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
其他文件或证件;
 ( 8)委托他人办理 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字或签章),并提供委托
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供代办人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如为
第二代身份证, 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代办人 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其他办理业
务 所 需 资 料 ,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 h ttp://www.xc-fund.com ) 查 询或拨打客服热线
400- 92 00- 7 59 咨询。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本公司网站
(http://www.xc-fund.com)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3、提出认 购申请直销柜台: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 并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署的《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个人)》;
 ( 2)普通投资者需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署的《个人投资者承诺函及风
险揭示函》原件;
(3)投资 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加盖 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回执;
 ( 5)委托他人办理 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字或签章),并提供委托
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供代办人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如为
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代办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认购申请时请按照本网站(h t t p : / / www.xc-fund.com )相关指南进
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投资者 提示 ( 1)请有意认购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http://www.xc-fund.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
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 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 3) 湘财基金直销 中心联系方式:4 0 0 - 9 2 0 0 - 7 5 9, 直销中心传真:0 2 1 - 5 0 6 0 6 8 0 1,
直销中心电子邮箱:services@xc-fund.cn。 
(三)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
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 通过基金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业务相关规定缴
款。
  3、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到湘财
基金直销专户。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6:30 之前, 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的直销专
户,该划款账户须为投资者本人账户。
账户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交银大厦支行账号:310066577 018800496811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1290050852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 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5、 投资者的 认购款项于申请当日的 16:30 前 到 账 , 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申请之日 16: 30
资金未到账者, 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 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 (该工作日仍处于募集
期内) 内到账, 直销中心将把认购申请转为资金实际到账的工作日接受的申请; 如果投资者
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6、 至募集期结束,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 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 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 者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4)投资 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5)其它 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 清算 与交割 (一)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
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 退款 事项
(一)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 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 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 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4、投资者 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5、其他导 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 )投资者的无效 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
的银行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失败的处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 基金 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发起资 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 发售 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若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十、 本次 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 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 169 号 2 层 4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 年 7 月 13 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606801
联系人:张逸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 9200-759
网站:http://www.xc-fund.com
2、代销机 构
(1)代销 证券公司
1)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联系人:丛艳
电话:021-38677336
2)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联系人: 江恩前
电话: 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38784580
(2)代销 第三方机构
1)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唐湘怡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2)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95105885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8659
传真:0571-86800423
3)上海大 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 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客服电话:021- 20292031
联系人:宋楠
电话:18918353003
传真:021-20219923
4)海银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5)上海挖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楼 2 楼 4 1
号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73
6)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电话:15298383910
传真:025-66996699
7)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徐超逸电话:021-206 13988-6671
传真:021-50325989
8)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181188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9)上海万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传真:021-20700888
10)珠海盈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 89629066
联系人:熊燕芳
电话:13632330708
传真:020-89629011
11)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12)上海云 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3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客服电话:4008201515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8999
13)上海中 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 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14)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 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01
15)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021-50583633
传真:021-50583633
16)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788
联系人:徐丽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17)苏州财 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1008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客服电话:4006205100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512-68603767
传真:0512-68603767
18)济安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 楼 3 层 3 07
法定代表人:杨健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19)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 院 6 号楼 2 单 元 2 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20)武汉市 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 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7006010
21)诺亚正 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邱佳捷
电话:13761597990
传真:021-38509777
22)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 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关洲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23)深圳市 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 元 7 层、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24)民商基 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 ( 东座)6 楼 A 31 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 50206003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3传真:021-50206001
25)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95188
联系人:王宙
电话:13758139114
传真:0571-22905999
26)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 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 866-6618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27)中证金 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 -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 6212- 266
联系人:毛健
电话:010-59336550
传真:010-59336500
28)嘉实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 021-8850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712195
(二)注册登记人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 169 号 2 层 4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 年 7 月 13 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606801
联系人:董志林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9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 198 号新世纪 大厦 19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电话:0731-85179851
传真:0731-85179801
联系人:田冬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源源、张笑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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