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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睿轩(169103)

东证睿轩: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召开 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9年2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 》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dfham.com ) 发布了 《 关于召开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顺利召开,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现发布 《关于召开东方红睿轩沪港
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 》。 
 
一 、 召开 会议 基本 情 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和 《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 关规定, 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东方红 睿轩”)的基
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决定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 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 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 。 
2、会议投票表决 起止 时间: 自2019年2月25 日0:00起,至2019年3月19日
17:00 时止(以 本公告列明的 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到表决票 时间或基金管理
人系统记录时间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收到表决 时间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 吴比 
联系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39楼 
投票咨询电话:4009200808 (免长途通话费)


2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4、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系统,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5、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 回复 至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 短信平台 ,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二 、 会议 审议 事项 《关于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及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2 月19日,即 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该 日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 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 。 四、 投票 方式 (一)纸 面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 票详见附件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fham.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 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 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 开立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 基金账户 (包括 证券账户 , 下 同) 所使用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 件;


3 (2)机构 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 业务预留印 鉴 中的业务章 或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 该机构开 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所使用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 本机 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 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 所使用的加盖公 章 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 所使用的身份证件 正 反面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见附件五 )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 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加盖 公章, 并提供 被代理 机构投资者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 所使用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 件 (见附件五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 加盖公 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基金 账户 所使用的 加盖公章 (如有) 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 (见附件五 )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 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 前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 以本公告列明的 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 )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 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 并 请在信封 表面注明:“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4、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 吴比 联系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39楼 投票咨询电话: 4009200808 (免长途通话费)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与本次大会投票, 自2019年2月25 日0: 00起, 至2019 年3月19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 指定 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 以下互联网 通道 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 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互联网投票系统【 官方网站 (www.dfham.com ) 、 官方 微信平台 (dfh_zcgl) 、 东方红资产管理APP或登录网 址 https://m.dfham.com/DLMiddleware-dfzg/h5/toupiao/toupiao/app-vote/hom e.html 】参与本次大会 投票。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购买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使用其身份 证 件号码及交易密码登录 互联网投票系统 , 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后 按提 示进行操作 ;


5 (2)通过代销机构购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身份证 件号码、 基金账号及查询密码登录 互联网投票系统 , 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后按 提 示进行操作 ; 2、网络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 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 投票, 自2019年2月25 日0:00起, 至2019 年3月19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 指定短信平台收到表决 时间 为准),基金管 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 个人 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 投票。 1、 短信表决意见内容 为 “身份证件号码+同意/反对/弃权 ” , 有且只有一种 表决意见 。 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要求回复短信, 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或提 供身份证件号码有误的, 除第4项另有规定外, 视为表决无效;回复身份证件号 码但表决意见回复不符合要求的, 除第4项另有规定外, 视为弃权。短信表决的 效力认定详见附件三。 2、基金管理人将 会发送征集投票的 提示短信 给在基金管理人处 预留手机号 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便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使用短信通道进行参与表决。 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 可选择其他方 式进行 投票。


3、如因短信通道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上 述投票 短信无法 及时送达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回投票的 ,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短信投票失效的 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表决 截止日前可以选 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4、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基金 管理人进行投票。 在此情况下, 由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 系, 在通话过程中核实 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后, 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愿进行授权记录 (录音) , 从而完成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授权基金管理人 进行 投票时, 应明确表明具体表决意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上述所有 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6 5、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 、 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 参与本次大会, 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 参与 大会并 投票。 (一)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 参与大会并投票 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内容及格式参考本公 告附件五)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立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基金 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 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 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 代理 人 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果 代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上述 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 委托投票 手续(包括提供 代理人 有关证明文 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 参与大会并投票的 ,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内容及格式 参考本 公告附件 五) 和持有人开立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 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 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 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果 代理人 为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上述 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后统一 办理委托投票 手续(包括提供 代理人 有关证明文件)。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 盖公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 用的加盖公章 (如有) 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 7 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见附件五)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如果代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上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 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二)录音电话 方式 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 )授 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后,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 从而完成授权。 此授权方式的截止 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下午15时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 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 适用于个人投 资者 ,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上述电话过程将被录音 。 (三)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 送达了有效表决票 ,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 方式授权的, 除另有规定外, 以其送达 的有效表决票 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 纸面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 代理人收到的最后一 次纸面 授权为准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 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 授权表示一致 的,按照该相同的 授权表示 计票; 若多次授权同一 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 委托人授权 代理人投弃权票 ; 若授权不同 代理人 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不计入有效票 。


8 4、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 纸面授权以外的 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 该种授权方式为准 。 多次以 纸面授权以外的 其他方式授权的, 以时间在最后的授 权为准。如 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 , 按以下 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 授 权表示一致 的, 按 照该相同的授权 表示计票; 若多次 授权同一代理人但 授权表示 不一致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 代理人 投弃权票; 若授权 不同代理人且 授权表示不一致的, 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 准; 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 即视为授权 代理人按照 代理 人 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同一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 代理人投弃权票 。 六 、 计票 1、本次持有人大会 的计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 本公告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且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详见附件三。 七 、 决议 生效 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则本次通 讯开会视为有效 ; 2、本次议案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该决议将由本基金管 理人在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将在生效后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9 案。 八 、 二次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及二次 授 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 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 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 如果本次议案未 能经参与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本次 大会审议的议案, 则根据 《基金法》 及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亦 可能 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时, 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 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 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 九 、 本次 大会 相关 机 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 吴比 传真:021-63326981 网址:www.dfham.com 电子邮件:service@dfham.com


10 2、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 上海市 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 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 、 重要 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真阅读本次 持有人大会的 议案及其 说明,详见 附件 一、 附件二。 2、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真阅读本次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 详 见附件三。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纸面表决票时, 请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 寄出 纸面表决票。 4、本基金首次停牌时间为 《关于召开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发布之日 (2019年2月18日) 开 市起至当日10:30 止,10:30 后复牌。 本基金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计票日 (2019年3月21日) 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 止 ,10:30后复牌。 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5、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转型及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将按照决议 内容进行修订。 6、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 咨询。 7、本公告 的有关内容由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9日 附件: 一、《关于 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及 11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 二、《关于 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及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说明 》 三、《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12 附件一: 关于 东方 红 睿 轩沪 港 深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转型及 修 改基 金合 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 二 《 关于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及 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说明 》。


同时,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 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并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 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对 《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9日


13 附件二: 关于东方 红 睿 轩沪 港 深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转型及 修 改基 金合 同 有关 事项 的说 明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和 《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称 “ 《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 管理人” )经与本基 金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拟对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实施转型, 本基金的转型已经 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 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 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 “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变更 为“东方红 睿 轩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二)变更基金的运作方式 原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变更注册后 基金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每 三年 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 原则上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相应的, 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巨额赎回等条款。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第二 部分





释义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 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东方红睿 轩 三年 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原 《东方 红 睿轩 沪港深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14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37 、 基 金 存 续 期 :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 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终止 …… 35、 基金存续期: 指 《 东 方红睿 轩沪 港 深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至 《东方红 睿 轩三年 定期 开 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间 第二 部分





释义 41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为 三 年 (含三年)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止 。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 投 资 人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39、 封闭期: 本 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 的 起始 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 结束之 日 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 所对应的第 三 年年 度对 日前的倒数第 一日 。 第二个封闭 期 的起 始之日为第一 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 , 结束 之日为第二 个封闭期起始 之 日所 对应的第三年 年度对日前 的倒数 第一 日, 依此类推。 年 度对日指某一 特 定日 期在后续日历 年份中的对 应日期 , 如该 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 , 则顺延至 下 一个 工作日 , 若该日历 年份中不存在 对 应日 期的, 则顺延至该 月最后一日的 下 一工 作日。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 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40、 开 放期: 指本基金 前后两个封闭 期 间, 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 务的 期间。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原则上 不 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 人 在上 一个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 明。 如 在 15 42 、 开 放 日 : 指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销售机构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作日 , 若 该 工 作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 放或需依据 《基金 合 同》 暂停 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业 务 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41、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 放 第二 部分





释义 50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已删除) 第二 部分





释义 51 、 巨 额 赎 回 :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的情形 48、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 作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 时的情形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 约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前 三 年 封 闭 运 作 ,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但 投 资 人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 金以定期开放 方式运作 , 即采用 封 闭运 作和开放运作 交替循环的 方式。 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 基金 合同生效日 , 结束 之日为基金合 同 16 况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生效 日所对应的第 三年年度对 日前的 倒数 第一日 。 第二个封 闭期的起始之 日 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 , 结束 之 日为 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所 对应的 第三 年年 度对日前 的倒数第一 日, 依 此 类推 。 年度 对日指某一 特定日期在后 续 日历 年份中的对应 日期 , 如该对应日 期 为非 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 若该 日历年份中不 存在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工 作日。 本 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 务 , 但投资 人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 转 让基 金份额。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日 起进入开放期 (即 每个开放期首 日 为 每 个 封 闭 期 起 始 之 日 的 第 三 年 年 度 对日, 包括该工作 日) , 期间可以办 理 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本基金每个 开 放 期 原则 上 不少于 5 个 工 作日 且最 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 时 间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前公 告说明 。 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需 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 回 等业 务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第三 部分





四、 基金的封闭期 限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封闭 期为 (已删除)


17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三年 (含三年), 封闭期届满 后转 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 本基 金封 闭期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至 三年 后对应日前一 个工作日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在 封 闭 期 届 满 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 议 是 否 在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延 长 封 闭 期 及 延 长 封 闭 期 的 期 限 , 具 体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另行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增加: 本基 金以定期开放 方式运作 , 即采用 封 闭运 作和开放运作 交替循环的 方式。 一、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 基金 合同生效日 , 结束 之日为基金合 同 生效 日所对应的第 三年年度对 日前的 倒数 第一日 。 第二个封 闭期的起始之 日 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 , 结束 之 日为 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所 对应的 第三 年年度对日前 的倒数第一 日, 依 此 类推 。 年度 对日 指某一 特定日期在后 续 日历 年份中的对应 日期 , 如该对应日 期 为非 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 工作日 , 若该 日历年份中不 存在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工 作日。 本 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 务 , 但投资 人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 转 让基 金份额。 二、 基金的开放期


18 本基 金自封闭期结 束之日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进入开放期 (即 每个开放期首 日 为每 个封闭期起始 之日的第三 年年度 对日, 包括该工作 日) , 期间可以办 理 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本基金每个 开 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 由 基金 管理人在上一 个封闭期结 束前公 告说 明。 如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 或 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 放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暂停 申购或赎回等 业 务的 ,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申购 或 赎回 等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 公告。 运作 方式 示例 : 假设本 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日为 2019 年 3 月 10 日, 则第一个运 作周 期为 2019 年 3 月10 日至 2022 年 3 月 9 日。 本基金的首 个运作周期结 束 后即 进入首个开放 期,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 假设第一 个 开放 期从 2022 年 3 月10 日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 则本基金 的第二个封闭 期 的起 始日为 2022 年 3 月 23 日, 第二个 封闭 期的结束日为 2025 年 3 月 22 日 (假 设以上日期均 非节假日) 。 以此 类 推。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1. 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 在本基 金 上市 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 三、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19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让基金份额。 2.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在 本基金 的 开放期内 , 投资人方可进 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 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三年之内( 含三 年) 为封闭期,在 此期间投资 者不 能申 购、赎回基金 份额,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 过证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额。 基金 合同生效满三 年以后,本 基金 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投 资人 方可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五、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期的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 行 业 监管 及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 赎 回 业务 , 但投 资人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 所 转让 基金份额。 基金 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20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本基 金的申购、赎 回自基金封 闭期 届满 并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 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以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告。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 外, 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 力 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 需依 据 《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或赎回 等 业务 的, 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整申 购 或赎 回等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 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 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 期 之 外的日期 不接 受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本基 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交易 时 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申 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 其基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价 格为该开放期 内 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 。 在开放期 最 后一 个工作日交易 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 有关 申请的,将不 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21 的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 放期内,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1、2、3 、5、6、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且开放申购 业务办理时间 可 以按 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延长 。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连 续2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 回;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在开 放期内,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已删除)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 22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缓 支付。 同时 , 在出现上 述第 4 款的情形时,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出 现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缓 支付。 出现暂停赎 回 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 项时 , 场内赎回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在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 依 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且开 放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将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 间相 应顺延。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2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 行的 23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 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在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 个基金 基金 资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 作 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 动 延期 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在 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情形 , 则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将在 本 开放 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全部被 受理, 赎 回金 额以本开放期 内最后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 基金管 理 人确 认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后 , 如暂时 不 能足 额支付 , 可以适当 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 但最长不得超 过20个工 作日。 (3) 在开放 期内,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 情形时,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24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的情形下, 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 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 他赎回申请 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3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4 )暂停赎回 :本基金连续2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以延 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可以 采 取具体措施对 其 进行 延期办理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30%以内 (含30%) 的赎回申请按 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其他赎回申请 未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3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程序 (包括巨 额赎回) 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 放期最 后一个 开放日 , 基金发生 巨 额赎 回情形 , 且有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 人 赎回 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 额30% 的, 开放 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 内 不办 理申购,亦不 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 , 即基 金管理人仅为 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 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30% 以上而被 办理 延期赎回的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25 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作 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公 告。 ……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延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过指 定 媒 介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办理 赎回业务,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采取相 关措施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3 个交易日内以邮寄、 传 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并在 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十二、基金的转换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转换 在开 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十五 、 基金份额的 注册 登记、 交易、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 基金份额的交易


(1) 在封闭期内 及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但 尚 未 开 放 申 十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 交易、 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 基金份额的交易 (1) 在封闭期内, 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 26 购、 赎 回与 转换 购 赎 回 期 间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赎 回 , 但 可 以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场 内 系 统 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在封闭期内 及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但 尚 未 开 放 申 购赎回期间,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中的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赎 回,但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


(3) 在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后 ,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申 请场外赎回, 也 可 以 通过 跨 系统 转 托 管 转 至 场 内 系 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交易;


(4) 在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后 ,登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也 可 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2) 在封闭期内,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在 开放期内 , 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4) 在 开放期内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 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十六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已删除)


27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 额。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3、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 期期 满 时, 如发 生以下情形 之一的, 则无须 召 开持 有人大会 , 基金合 同将于该日次 日 终 止 运 作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2)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模 式 转 型 的 大 背 景 下 , 寻 找 符 合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的 行 业 , 积 极 把 握 由 新 型 城 镇 化 、 人 口 结 构 调 整 、 资 源 环 境 约 束 、 产 业 升 级 、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等 大 趋 势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挖 掘 重 点 行 业 中 的 优 势 个 股 ,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企 业 , 分 享 转 型 期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成 果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模 式 转 型 的 大 背 景 下 , 寻 找 符 合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的 行 业, 积极把握由新型城镇化、 人口结构 调整、 资源环境约束、 产业升级、 商业 模式创新等大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 挖 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 自下而上精 选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分享转型 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在控制风险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采 取 不 同 的 投资 策略。 (一 )封闭期投资 策略 …… (二 )开放期投资 策略 基于 本基金每满三 年开放一次 、 除开 放 期外 封闭运作的特 点, 基金管理人在 临 28 近 开 放 期 和 开 放 期 内 将 重 点 关 注 基 金 资产 的流动性和变 现能力,分 散投资 ,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以 应 对 开 放 期 投 资 者 的赎 回需求。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 运作 方式 的变 更及 转换 运作 方式 的相 关事 项 一、 基金运作方式 的变更


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三年内 ( 含三年) 为封 闭期,封闭期 间投资人不 能申 购赎 回本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额。封闭 期届满后, 本基 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基金 管理人有权在 封闭期届满 前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是否 在封 闭期届满后延 长封闭期及 延长 封闭 期的期限,具 体事项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告。 二、 转换运作方式 后基金份额 的交 易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登 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相 关 事 项 并 不 因 基 金转 换运作方式而 发生调整。 (已删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申购、赎 回;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期办 理;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0、本基金 进入 开放期;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采取相应 措 施;


29 息披 露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 期期 满 时, 如发 生以下情形 之一的, 则无须 召 开持 有人大会 , 基金合 同将于该日次 日 终止 运 作: (1)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2)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 于 200 人; (三)根据法律法规等调整基金运作相关条款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调整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要 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以 及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 下,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30 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的范围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在对现有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 法律 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 用 的 收取; (2 )调 整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讼费;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 高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 费 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费用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根据 《 基金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财 产 投资 的相关税收 ,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承 担。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31 与税 收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后续 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章等 如 有新 的规定,按新 的规定执行 。 (四)调整基金 上市 交易相关条款 本基金转型后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对上市交易相关内容进行 调整 。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第二 部分





释义 8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指 《东 方红睿 轩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 (已删除)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六、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三 年封 闭期内,申请 在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封闭 期届满后, 本基 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继续 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 (已删除)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有关规定,申 请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易的时 间 在符 合下述第三项 规定的基金 上市 条件 的前提下,本 基金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申请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 定上市交易的 时间后,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继 续 上市交易。 …… (已删除)


32 三、 基金上市的条 件 如基 金具备下列条 件,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市交易。 1、 基金募集金 额不低于2亿 元人民 币;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规定的 其他条件。


基金 上市前,基金 管理人应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签订上 市协议 书。 基金 获准 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 上市日前至 少3 个工 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 告 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 本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 盘参 考价为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本基 金封闭期届 满, 基金份额 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后,本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例为10% , 自上市首 日起实 行;


(4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33 或其 整数倍;


(5 )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 人民币 ;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 定。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 基 金 发 生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因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应 当终 止上市的情形 时, 本基金将转型 为 非上 市基金, 除此之 外, 本基金的基 金 名称 , 开放期 和封闭期安排 , 基金费 率, 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等 均不变 ,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 转 型并 终止上市后 , 对于 本基金场内份 额 的 处 理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制 定 并 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T 日的基金 九、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或承担。 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 易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 34 回与 转换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上市 的证券交 易所 、 基 金销售网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披露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如 因 不满 足上市条件而 终止上市的 , 则本 基 金将 转型为非上市 基金 , 无需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本基 金终止上市并 转 型为 非上市基金后, 在封闭期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 内, 在 基金 开放期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 基金 管 理人 应通过其网站 、 基 金份额销售机 构 以及 其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期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若 本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并 转 型 为 非 上 市 基 金, 在封 闭期内, 基金 管理人应至少 每 35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份 额 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 在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并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在 开放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 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放 日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提高基金的估值精度 原基金份额净值的精确位数至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变更注 册后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确位数至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 36 资产 估值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布。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外公布 。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五、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4 位 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六)调整基金投资范围 的表述、 投资限制、 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等 本基金对原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 、 投资限制、 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 等进 行了调整 。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六 、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港 股 通 机 制 买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会 面 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 六、 本基金可通过 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 场 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 以下简称 “港股通 机 制 ” ) 买 卖 规定 范围 内的 香 港联 合 交 37 资 环 境 、 投 资 标 的 、 市 场 制 度 以 及 交 易 规 则 等 差 异 带 来 的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港 股 市 场 股 价 波 动 较 大 的 风 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 对 个 股 不 设 涨 跌 幅 限 制 , 港 股 股 价 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 机 制 下 交 易 日 不 连 贯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 股 通 不 能 正 常 交 易 , 港 股 不 能 及 时 卖 出 , 可 能 带 来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等 。 具 体 风 险 揭 示 烦 请 查 阅 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内容。 七、基 金 名 称 仅 表 明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港 股 通 机 制 投 资 港 股 , 基 金 资 产 对 港 股 标 的 投 资 比 例 会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投 资 策 略 等 发 生 较 大 的 调 整 , 存在 不对港股进行 投资的可能 。 易所上市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 幅 限 制 , 港 股 股 价 可 能 表 现 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 率 波 动 可 能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造 成 损 失 ) 、港 股 通机 制下 交 易日 不连 贯 可 能 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 及 时 卖 出 , 可 能 带 来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七、 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 同 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 , 选择将部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港 股 或 选 择 不 将 基 金 资 产投 资于港股 , 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 资 港股 。 第二 部分





释义 61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包括 但不 限于银行定期 存款、 协 议存款、 同业 存款等各类存 款) 、 大额存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限在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票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58、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期限 在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 回 购、 中央银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 资产 支持证券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工 具


38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工具 62 、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 简 称 沪 港 通 , 是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 建 立 技 术 连 接 , 使 内 地 和 香 港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当 地 证 券 公 司 或 经 纪 商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对 方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3 、 港 股 通 : 指 内 地 投 资 者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 经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经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机 构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 向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进 行 申 报 ,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已删 除 59、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 指内地投资者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 经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 香港联合交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香 港 联合 交 易所 ” ) 进行申报, 买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票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 票 (以下简 称 “港 股通 标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可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 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港 股 通 标的 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发行 的短期 公司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等) 、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39 交换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 证券公司发行的 短期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 、 债券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 务。 若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通 过 与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类 似 的 机 制 参 与 其 他 市 场 的 证 券 投 资 , 本 基 金 可 直 接 参 与 相 关 市 场 的 证 券 投 资 , 本 基 金 参 与 港 股 通 投 资 的 相 关 约 定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参 与 其 他 市 场 的证 券投资。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 开 放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基金资产的0%—95% (其中 投资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 股通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 , 封闭期内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 规 定) 。 本基 金将 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参与融资业务。 已删除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在开放期内, 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股 票资产的 0%-50% ) , 封闭期内股票 资 产 投 资比 例 为 基金 资 产的 0% —100% ( 其 中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股 票资产的 0%-50% ) ; 权证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40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100%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例 占基金资产的 0-100%) ; 权证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 开 放 期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在封 闭期内, 本 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 限 制,但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其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 本基 金通过定性与 定量研究相 结合 的方 法,确定投资 组合中权益 类资 产和 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配置比 例。 本基 金通过动态跟 踪海内外主 要经 济体 的GDP 、CPI、利率 等宏观经济 指标 ,以及估值水 平、盈利预 期、 流动 性、投资者心 态等市场指 标,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在封 闭期内,本基 金将对GDP 增速、企 业平 均盈利水平和 失业率水平 等因素 进行 综合研判 , 根据不 同情形对权益 类 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 动态调整: (1 )若GDP 同比增速连续 三个季度下 滑, 且平均下降超 过1个百分 点;同时 企业 平均盈利水平 连续三个季 度同比 41 确定 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本基 金通 过全 面评估上述各 种关键指标 的变 动趋 势,对股票、 债券等大类 资产 的风 险和收益特征 进行预测。 根据 上述 定性和定量指 标的分析结 果, 运用 资产配置优化 模型,在目 标收 益条 件下,追求风 险最小化目 标, 最终 确定大类资产 投资权重, 实现 资产 合理配置。 (二)股票组合的构建 4、港股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仅 通过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投 资 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 不 使 用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 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 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 消 下降, 且 平均下降超 过15个百分 点; 同 时失 业率水平连续 三个季度上 升, 且 平 均上 升超过0.5% 。 此时 经济周期进入 衰 退阶 段, 市场风险较 高, 权益类资产 配 置需 要非常谨慎 , 权益 资产配置比例 可 调整 为0%-45% (含45%); (2 )若GDP 同比增速连续 三个季度上 升, 且平均上升超 过1个百分 点;同时 企业 盈利水平连续 三个季度同 比上升 , 且平 均上升超过20 个百分点 ; 同时失 业 率水 平连续三个季 度下降 , 且平均下 降 超过0.5% , 此时经 济活动相对 活跃, 市 场风 险较低 , 权益资产 配置比例可调 整 为95%-100% (不含95%); (3)若GDP 同比增 速、 企业平均盈利 水 平、 失业 率等指标维 持平稳, 此时市 场 风险 处于中等水平 , 权 益资产配置比 例 可调 整为45%-95%(不 含45%,含95%)。 每个 开放期前三个 月、 开放期、 开放 期 结束 后三个月不受 上述比例限 制。 2、股票组合的构建 (4)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 使 用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QDII) 境 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 1 )A 股 稀缺 性 行业 个股 ,包 括 优质中 资公 司 (如国内互联 网及软件企 业、 国 42 费龙 头白马( 如白酒 、 中药) 、A 股缺 乏投资标的行业(如博彩) ; ……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以 回 避 市 场 风 险 。 故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的 合 约 价 值 主 要 与 股 票 组 合 的 多 头 价 值 相 对 应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动 态 管 理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数 量 , 以 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以 回 避 市 场 风 险 。 故 国 债 期 货 空 头 的 合 约 价 值 主 要 与 债 券 组 合 的 多 头 价 值 相 对 应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动态 管 理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数 量 , 以 内 部 分 消费 行 业领 导品 牌 等) 、A 股缺 乏投资标的行业(如博彩) ; …… 增加: 6、 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策略 主要从分析证 券行业整体 情况、 证 券公 司基本面情况 入手 , 包括整个证 券 行业 的发展现状, 发 展趋势, 具体证 券 公司 的经营情况、 资 产负债情况、 现 金 流情 况, 从 而分析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 债 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 理的利差水 平, 对 证 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 券进行独立 、 客观 的 价值 评估。 ……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 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 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 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 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 值主要 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 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43 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100%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内依法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100%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例 占基金资产的 0-100%), 在本基 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其 中投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基 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 (3) 本基金 转 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在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投 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0% — 100% (其中 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 比 例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0%-50% ) , 在 开 放 期 内, 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0% —95% ( 其中投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0%-50% ) ; …… (3 ) 在 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 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44 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4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总 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16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 日日终,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或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 期内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或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 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款等; …… (15)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 资产不得超 过 基 金净 资 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16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 应 当 遵守 下列要求: 1 )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2 )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3 ) 基金 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有 关约定。 4 )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交易, 应 当 遵守 下列要求: 1 )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 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2 ) 在封 闭 期内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45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资 产情况等;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22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在开 放期内,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 3 )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 基金 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 关约定。 5 )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 …… (20) 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46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且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 除(3)、( 14)、( 23)、( 24)条外,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的 比 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2 ) 流通受限证 券投资遵照 《关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2006]141 号)及相关规 定执行;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调整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除(3 ) 、 (14)、 (20 ) 、 (21) 条外,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47 定。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于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是一只特殊 的开放式基 金, 以 定 期开 放方式运作 , 每个 封闭期的期限 为 三年 , 在封 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 业 务 , 投资人 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转 让 基金 份额, 相对于一般 的开放式基金 其 流动 性较差。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与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 五)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证券 公 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 投资情况。 (七)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对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了调整 ,仅保留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 的收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封闭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 金方式;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登记在登记系统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 2 、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 48 益与 分配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 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 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开放期内,本基金收益每年最 多分配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25%;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且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4、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 收益 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 告为准 ; 3 、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仅 现金 分红 一 种方 式; (八)调整基金的 估值对象和估值方法 根据新的 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 及本次修改投资范围的实际情况 , 对原基金的 估值对象和估值方法 进行了补充调整。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第十 五部 二、估值对象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二、估值对象 1、估值依据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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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监会计 字[2007]21 号 《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中 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意见》 、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 标准》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未 做 明 确 规 定 的 , 参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行 业 通 行 做 法 处 理。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估 值 数 据 应 依 据 合 法 的 数 据 来 源 独 立 取 得 。 对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应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基 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指 导 价 格 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 估 值 日 有 市价的 , 应 采用市价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估 值 日 无 市价,但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采 用 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如估值日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13 号公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关于 证 券投 资基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意 见》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估 值 核 算 工 作 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处理标准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 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应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基 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 的 指 导 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定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 时, 应根据 《企业 会 计准 则》 的 规定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的 估值技术。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且 能 够 获 取相 同 资产 或负债报价 的投资品种, 在 估值日 有报价 的, 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 况 外,应 将该 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 资 产或 负债 的公允价值 计量 。 估值日无 报 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 量 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 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 明 估 值 日 或 最近交易 日 的 报 价 不能真 50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值 。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应对 最近交易 的市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 市场 参与者普遍认 同, 且被 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运用 估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应 反映 估值日在公平 条件下进行 正常 商业 交易所采用的 交易价格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尽可 能使 用市场参与者 在定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参数, 并应通过定 期校验, 确保 估值技术的有 效性 。 (3 ) 有充足理 由表明按以上 估值原 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 关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 人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 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实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 述投资品种相 同, 但具有不同特 征 的 , 应以相 同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 为 基础 , 并在 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 因 素的 影响。 特征是指对 资产出售或使 用 的限 制等, 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 有 者的 , 那么 估值技术中 不应将该限制 作 为特 征考虑。 此外, 基 金管理 人不应 考 虑 其 大 量 持 有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所 产 生 的溢 价或折价。 (2 )对 不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资 品 种 , 应采用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 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 只 有 在 无 法 取 得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可 观 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 情况下 , 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 察输入值 。 (3 )如 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 , 使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 的, 应对 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 定公允价值 。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三、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 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三、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 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51 估值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 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 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 单等债券品种。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 司发行的短期 公 司债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 债 券品种。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 (4 )流通受限 股票 (包括但 不限于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 公 司股 东公 开发售股 份、 通过大宗交易 取 得的 带限售 期的股 票 等,不包 括停牌 、 新发 行未上市 、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 等 流通 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投资固定收 益品种的估值 方法 (1)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52 3、 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按成本估值。 ……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 港 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2)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时, 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 布的 收益率曲线及 估值价格。 (3)对在 银行间市场上 市交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按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 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当日估 值净价 估值 。 对未 在 银行间市 场上市交易且 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未提供 价格 的, 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证券品 种, 鉴于其交易不 活 跃, 各产品的未来 现金流也较 难确认 的, 按成本估值。 …… (5 ) 证券公司 发行的短期 公司债券 ,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净价或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 品 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 值。 …… 7、 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涉及 外 币 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 8、 税收


53 10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并 需 履 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 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和基金 投资境 内外 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 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 法规规 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按权 责 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 值; 对于因税收规 定 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 , 基金 将 在相 关税金调整日 或实际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值调整。 ……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需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删除基金合同中 关于基金份额 发售 和基金 备案的部分,并 补充 基金的历 史沿革、基金的存续等内容。


2、基金管理人需要 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转 型后的东方红 睿轩三 年 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 《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东方红 睿 轩三年 定 期 开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产品特征 ,并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二、 基金 转型前后 的申购赎回 安排


(一)安排办理 申购 和赎回业务的集中 选择期 自此次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 54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安排 至少 20 个工作日的集中选择期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 。 集中选择期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具体 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二) 《东方红 睿轩 三年 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自集中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 将原基金份额变更为东方红 睿轩三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自集中选择期结束之 日的次日起, 《东方红 睿 轩三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 《 东方红 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同 时 失 效 , 东 方 红 睿 轩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正式变更为东方红 睿轩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转型后 基金” ) , 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 照 《东方红 睿轩三年 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转型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转型后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第二个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 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依此类推。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 份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 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转型后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 资人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 额。 转型后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即每个开放期 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的第三年 年度对日 ,包括该工作日) ,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转型后 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 55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要风险 及预备措 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意见, 对 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 人大会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二)转型 方案通过 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 方案通过 后遭遇大规模赎回, 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 基金管理人联 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站:www.dfham.com 特此说明。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2 月19 日


56 附件 三: 东方 红 睿轩沪港深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效 力认定程序 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 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 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 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通过其 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 以本基金管理人 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9 年 3 月 19 日 17 :00 以后送达基 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 不 视 为 已 参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 亦 不 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之内。 三、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 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四、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 纸面 方式表决以外的 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 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 他方式 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 为 准;最后时间收到的表决有多次,表决 相 同 的, 按 照 该 相 同 的 表决计票;表决 不一致的,视为 弃权。 五、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 完整清晰,所 提供文件符 合本公告规定,且在 规定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本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 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2、纸面表决票上的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弃权表决票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 表决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7 3、纸面表决票上的 签字或盖章部 分填写不完 整、不清晰的,或未 能提供有 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 的证明 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本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复提交纸面 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 相同,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 同一天的,以 最后送达的 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 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 一天的,视为 在同一表决 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 意见,计 入弃权表决票 ,计入有效表决票 ; (3)送达时间按如 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 以实际 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 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网络 表决的效力认定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 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 为准。 七、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 , 未使用 预留手机号码回复 的, 视为 无效 。若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 ,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 1、2 或是 3 的一 种 (1 表示同意、2 表示反对、3 表示弃权) ,仅提供身份证件号码 ,但表决意 见 未 选 、 多 选 或 选 择 形式 不 符 合 要 求 且 未 根 据 本 公 告 进 行 电 话 授 权 的 视 为 弃 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短信表决 票的, 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 最 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成 功的 表决 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 视为被撤回。


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 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 误 或 有 其 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况 且 未 根 据 本 公 告 进 行 电 话 授 权 的 , 为 无 效 表 决 票。


58 如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 件 号码、提供的身份证 件号码 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 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核 实持有人的身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事宜以及持有人的表决意见,电话回访 应当录音。 电话回访时 能够核实身份并且可以明确授权事项以及有明确表决意 见的为有效表决票; 能够 核实身份但授权不明确或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 为弃权表决 票 ,计入有效表决票 ;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 前述无效表决票 均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


59 附件四: 东方 红 睿轩沪港深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2 基金份额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 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3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个人投 资者填写) 4 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 (机构投 资者填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 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6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个人) 7 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机构) 表决意见: 《 关于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转 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请在意见栏右方 划“√” ) 8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 9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日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 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 “√” 方式在表 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 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本次大会公告附件三。


60 附件五: 授 权 委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基金份额 , 就 《关于召开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所述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的《 关于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转型及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本人 (或本机构) 的意见为 (请 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 人 (或 本机 构) 特此 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本 人( 或 本 机构) 参加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 有效期 自签署 日起至 审议上 述事项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会 议结 束之日止。 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 号: 代理人 (签字/盖章): 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61 授权 委托书填写注 意事项: 1 . 本授权委托书 (样本) 可剪报 、 复印 、 打印 或按 以上格式自制,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或盖 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 规定的 机构 和个人 ,代为 行使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的 表决 权。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一 次授权 多个 代理人 或多次 授权 的,能 够区分 先后 次序 的,以 最后 一次授 权为准 。 授 权无 法 区分授 权次 序, 按 以下原 则处 理:若 多次授 权 的 授权 表示一 致的 ,按照 该相同 的授 权表 示 计票; 若多 次授权 同一 代 理人 但授权 表示不 一致 的, 视为委 托人 授权 代 理人 投 弃权 票; 若授权不同 代理人 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 ,视为授权无 效,不计入有效票。 3. 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 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委托人未 在 授权委 托书 表示中 明确其 表决 意见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 代理 人按照 代理 人 的意 志行 使表 决 权; 如 委托 人在同 一授权 委托 表示中 表达多 种表 决意 见的, 视为 委托人 授权 代 理人 投弃 权票。 4. 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 该证 件号码的更新。 5. 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 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为准。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则其 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