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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嘉创新成长混合(004666)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 城 久 嘉创新 成 长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二 月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长城久嘉 创新成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久 嘉证券 投 资基金转型 而成。 久嘉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获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 可[2017]516 号 文批复,并 经 2017 年5月23日久 嘉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久嘉 证券投 资基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并更名 为长 城久 嘉创 新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自2017 年7月5 日起 , 由 《 久嘉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 订而成 的 《长 城久 嘉创 新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原《 久嘉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日起失 效。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1 月 4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五)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对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的投 资 组合报 告和 业绩 表现 进行 了复核 确认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5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55 第八部分


基金的集中申购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管理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 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 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29 第 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 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 长城 久嘉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久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久 嘉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长城 久 嘉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长 城久 嘉创 新成 长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 长城 久嘉 创新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集 中申 购公 告 : 指 《 长城 久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集 中申 购公 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法》 :指《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资者 20、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集中 申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售 机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 转型: 指对 包括 久嘉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存 续 期限 、 终 止上 市 、 调 整投 资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 、 调 整收益 分配 原则 , 修订 《 久嘉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并更 名为 “长城久 嘉创 新成长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等一系 列 事项的 统称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 长城久 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效起 始日 即久 嘉证 券投 资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 原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 日起失 效 30、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集 中申 购期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开放 集中 申购 的一段 时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三个 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9、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4、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 协议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1、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52、摆动 定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3、指定 媒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 、 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0-41 层 4 、 法 定代 表人 :王军 5 、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电 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 联 系人 : 袁 柳生 9 、 管 理基 金情 况: 目前管 理长 城久 恒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泰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消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久 富核心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景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积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优化 升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健成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久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医 疗保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工资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 城 久 盈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稳 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新兴产 业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环保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改革 红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行业轮 动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新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城 久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久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信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转 型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创新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嘉 创新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收益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智能 产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久 鑫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荣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 长 城中 证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等四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十 二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 、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人 员 介绍 (1) 董事 王军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主 任,1999 年 7 月 进入中 国华 能集 团工 作, 历任主 管、 副处 长、 处长 ,副主 任等 职务 。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中 国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公司 证券 总部 负责 人,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何伟先 生, 董事 , 硕 士。 曾 任职于 北京 兵器 工业 部计 算机所 、 深 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 开 发公司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公 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投资 二部经 理、 总裁 办主 任、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资产 管理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业 部总 经 理,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筹) 拟任 总经 理,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裁 ,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党 委副书 记 ,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杨超先 生, 董事, 博士。 现任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 融研究 所所 长助 理 ( 主持 工 作) , 首席研 究员 。 曾任职 于安 徽省冶 金科 学院 研究 所、 天津港 集团 财务 公司 、 鹏 华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起加 入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历任 长城 证券 金融 研究 所行业 三 部 经理、 新兴 产业 部经 理。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杨玉成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 会 秘书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曾 任河 南省 计划 委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投资 处副 处长,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济 师。 曾任 职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投 资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昆 仑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北 方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总 经理及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及 总经理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万建华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市互 联网 金融行 业协 会会 长, 通联 支付网 络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人 民银 行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长 兼上 海 分行行 长( 期间 兼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国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董 事长) , 中 国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裁, 上海 国际 集团 党委副 书记 、 副董事 长、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唐纹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 士, 现 已退 休。 曾任 电力 部科学 研究 院系 统所 工程 师, 中 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经济 信息部 副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华能 集团 香港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党 委书 记。 徐英女 士, 独立 董事 ,学 士。现 已退 休。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 务副 总经 理,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长 、 党委书 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理 事, 新华 资产管 理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企 业处 副处长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公 司 副总经 理。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2) 监事 吴礼信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会计 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 (非 执业) 。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财务 总监。 曾任 安徽 省地 矿局 三二六 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中 达信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一部 部长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计财综 合部 经理 ,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资金 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进入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财务部 总经 理。 曾广炜 先生 ,监 事, 高级 会计师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司 , 2003 年1 月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 证 券 投资部 副总 经 理、财 务中 心总 经理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杨斌先 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曾任 就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分 行非银 行金 融机 构管 理处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5 月 先后 于 上海证 监局 稽查 处、 案件 审理处 、案 件调 查一 处、 机构监 管一 处、 期货 监管 处、法 制工 作 处等部 门任 职, 历任 科员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 黄魁粉 女士 ,监 事, 硕士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固有业 务部 总经 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信 托综 合部、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心 工作 。 何小乐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现 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2003 年7 月起 先 后任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四 川省分 行、 花旗 银行 ( 中国 ) 有限 公司 成都 分行 任客 户经理 ,2010 年10 月至2018 年2 月就 职于成 都弘 俊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投资 经理 、总 经理。 袁柳生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2008 年 6 月至2014 年 2 月任 职于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2014 年3 月至 2018 年4 月任 长城嘉 信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综合 运营 部总 监。 王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 5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障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曾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高级 管理 人员 王军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兼 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就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任深 圳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经 理, 公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项 目经 理, 公 司审 计部 技术主 审 。 2002 年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监 察 稽核部 业务 主管 、 部门 副 总经理 、 部门 总经理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 信息 技 术部总 经理 。 杨建华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基 金 经理, 硕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油 管理 局、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深圳 和君 创业 有限公 司、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曾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卢盛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门 工作 ,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处 级调 研 员等职 务。 2 、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蒋劲刚 先生 ,天 津大 学材 料系工 学学 士、 天津 大学 管理学 院工 学硕 士。 曾就 职于深 圳 市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海 南富岛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运行 保障 部交 易室交 易员 、交 易主 管、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机构 理财部 投资 经 理。 其 中2005 年3 月至 2008 年 12 月 兼任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秘 书。 自 2010 年1 月至 2012 年3 月任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 理, 自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9 月 任“ 长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长城 环保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2 年 3 月至 2017 年 7 月 任“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6 月 任“ 长城 久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5 月至 2018 年8 月 任 “长 城久 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 长 城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5 月 至今 任“长 城 久源保 本混 合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 理, 自2017 年7 月至 今任 “长 城久 嘉创 新成 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杨建华 先生 ,北 京大 学理 学学士 、经 济学 硕士 ,注 册会计 师。 曾就 职于 大庆 石油管 理 局、华 为技 术有 限公 司、 深圳市 和君 创业 投资 公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 2001 年 10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公司 ,曾 任基 金投 资部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长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自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1 月 任“ 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1 月至 2013 年 6 月 任“长 城中 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09 年9 月至 2016 年9 月 任“ 长城久 富核 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8 月至2018 年 11 月 任 “长 城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 2004 年5 月 至今 任 “长 城久 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6 月至 今任 “ 长城品 牌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7 年8 月至 今任 “长 城久 嘉创 新成 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龙宇飞 先生 ,吉 林大 学理 学学士 、中 国科 学院 连读 博士。 曾就 职于 中信 建投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人 寿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中 欧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进 入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 长城 久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自 2017 年 10 月至 今任 “长 城久嘉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自 2018 年4 月至 今任 “长 城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长城久 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历 任基金 经理 : 乔春 先生 自 2017 年7 月5 日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担任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 、 基金经 理。 何以广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马强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1、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 集 中申 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应保 持高 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 批 准程 序。 3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 、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 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 监 察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 层 次对 公 司的风 险进行 的预 防和 控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 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在总经理 的领 导下, 独立 于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构,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实施 监督 。 其 在风 险控制 中主 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 处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 1 月15 日依 法成 立。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 域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坚 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实 施差 异 化竞争 策略 ,着 力打 造“ 伴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的 电子 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创 价值 、 共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中 国 农业银 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际 内控 标准 (ISAE3402 )认 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中 国农 业 银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 。2010 年再次 荣获 《 首席 财务官 》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 第十 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称号 ;2013 年至2017 年连 续荣 获上 海 清算所 授予 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奖 ” 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授 予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的 “养 老 金业务 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 金报 授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客 户一 部、客 户二 部、 客户 三部 、客户 四部 、风 险合 规部 、产品 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运 一部 、 营运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控监 管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基 金托 管 业务 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质 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8 年12 月 31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共422 只。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总 体负 责中 国 农 业 银行 的 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 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 :黄 念英 (2)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大厦 916 、917 室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人 :王 玲 (3)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博馆 路 200 号中 国华 能 A 座6 楼 电话:021-31829610 传真:021-51150756 联系人 :余 海斌 (4) 网上 直销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相关 信息 。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代销 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 邱 泽滨 电话:010-85107926 传真:010-85109230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刘 文霞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王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周 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8)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王 笑 联系电 话:021-68475732 客服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1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 :董 培姗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2)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电话:027-85497270 联系人 :邹 君 客服电 话:96555 公司网 站:www.whrcbank.com (1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 婵君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1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1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991 联系人 :程 丽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19) 申万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联系人 :乔 琳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95579 网址:www.cjsc.com (2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2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站:www.bhzq.com (25)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7)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32)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33) 东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孙 伟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网址:www.cnht.com.cn (3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锋 联系人 : 占 文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6)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37)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中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9)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40) 中航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4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刘 莹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4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3)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电话:010-83991888 传真:010-88086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4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4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嶶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9)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江 中路 二 段 36 号 华远华 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1)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 、41、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53)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蒋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n (54)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孙 伟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6)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 安徽 省 内热 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57)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8)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金融 大 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 话:95363 ( 河北 省 内) 、0311-95363 ( 河北 省 外) 网址:www.S10000.com (5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丁 晨 客服电 话:95323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60)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61)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2)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6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64)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65)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6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6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69)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70)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71)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张 蕾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72)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7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8.jrj.com.cn (74)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75)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76)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7)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78)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79)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80)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1)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82) 上海云 湾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 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83)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网址: www.tdyhfund.com (84)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85)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6)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张 岩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 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87)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8)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 A 座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徐 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89)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自贸 区( 中 心商务 区) 迎宾 大道1988 号滨海 浙商 大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李 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联系电 话 :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www.5ifund.com (9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2)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93)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 H 区东 座 6 楼 A3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贲 慧琴 联系人 :邱 爽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站: www.msftec.com (94) 永鑫保 险销 售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 200 号3 层A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 200 号3 层A 区 法定代 表人 :单 开 联系人 :曹 楠 电话:13961025188 传真:021-51105888 客服电 话:13961025188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网址:www.all-share.com.cn (95)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96)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8 号中 粮广 场 B 座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8 号中 粮广 场 B 座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崔 炜 电话:18510774953 传真:010-8526 4540 客服电 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97)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8)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法人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吴 翠 联系电 话:010- 62675657 传真:010-62675979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官网网 址:www.xincai.com (99)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 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 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陈 继武 联系人 :高 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0 )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人代 表: 王荻 联系人 :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01 )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988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胡 旦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02 )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上 海市 通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 陈 颖华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 :昌 华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本基金 由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成 。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经 2002 年 4 月 9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基金 字[2002]11 号 文批 准,依 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契 约》 (后 更名 为 《久嘉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募 集设 立, 于 2002 年 7 月 5 日成 立, 发 行规模 为 20 亿份基 金份 额, 存续 期 为 15 年(2002 年 7 月 5 日至 2017 年 7 月 4 日) 。经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深证 上[2002]53 号文 审 核同意 ,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于2002 年8 月27 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交易 。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发起 人为西 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新 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 2002 年8 月 15 日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基 金字[2002]56 号 文 批准, 发起 人变更 为西 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 基 金管 理人 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2017 年 4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披露 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2017 年 4 月 22 日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 久嘉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大 会通 过了 《关于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依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基金管 理人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申 请基 金终 止上 市, 自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之 日起 , 原《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终 止, 《 长 城久 嘉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久嘉 证券投 资基 金正 式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存 续期 限调 整为不 定期 , 基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 略、 收 益分 配原 则等 予以 调整, 同时 基金 更名 为“ 长城久 嘉创 新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第 七部 分


基金 的 存续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申 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取 得终止 上市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之后 ,将 投资 人权 益数据 转登 记到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的注册 登记 系统 ,进 行投 资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及 必要 的 信息变 更。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 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集中申 购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本基金 由 本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集中 申购 ,集 中申购 期 自2017 年7 月5 日起 至2017 年8 月 1 日止 。本次 集 中 申购共 募 集153,708,770.19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申 购 户数 为3,704 户。 原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的基 金份 额 为 1,935,379,700.18 份, 集 中申 购后, 本 基金总 份额 为2,089,088,470.37 份。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7 年7 月5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的 类型 混合型 四、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经登记 机构 进行 投资 者集 中申购 份额 的登 记确 认后 ,将开 放基 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在 确定 日常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日常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日常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 集 中 申购 、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序 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 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 应及时 查询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 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最 低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金 额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还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 2、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 份, 投资 人全 额 赎回时 不受 该限 制; 4、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5、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 告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份额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的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 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申购费 用 由申 购者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1 -6 1.5% 7 -29 0.75% 30-184 0.5% 185-365 0.1% 366 及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于 30 天( 含) 但 少于 92 天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 赎回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92 天( 含) 但少 于 185 天的基 金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5 天( 含)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25%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 金终 止上市 权益 登记 日 仍 持有 的原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限自 《长城 久嘉 创新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计 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集中 申购和 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自 登记 机构确 认登 记 之日起 计算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5、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对 于500 万元(含) 以上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非 养老 金客户 )10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5% , 若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其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 100,000 份 ,持 有期为10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 若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130 元 ,则 其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0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5% =606.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606.50 =120,693.50 元 3、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 4、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 等申购 申请 进 行部分 确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7 项之 一的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2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20% 的赎 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20% 以内 ( 含20% ) 的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 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所 有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具 体 见相关 公告 。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暂停 时间 超过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 是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按 规定申 请将所 持 有的本基 金份额 转换为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收取相应费用, 费用详情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四 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景 气 行 业 龙 头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中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积 极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优 化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稳健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久 利 保 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新 兴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久 祥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久 安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城 新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久 润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城久益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久 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城久鼎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 长 城 智 能 产 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中 证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间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指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 海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武 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 有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 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方 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期 货有限 公司 、 华 鑫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陆金 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海 盈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深 圳 金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上 海挖财 金融 信 息服务 有限 公司 、江 苏汇 林保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云湾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京 唐 鼎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奕丰 金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杭州 科地 瑞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天 津万 家 财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民商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北京 蛋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北京 坤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凯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晋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等 机构 为投 资者提 供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详情 请查 阅相 关公告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管 理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在我 国经 济转型 过程 中具 有良 好成 长性的 创新 型上 市公 司, 在 严格控 制 投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国债 、 金 融债 、 次 级 债、 央行 票据 、 企业债 、 公司 债、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 债券 、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纯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 行存 款 、 权 证、 货币 市场工 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0%-95% , 其中 投资 具有 创新 成长 主题相 关 的证券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80% ;本基 金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其 中, 现金 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将依 据市 场 情况灵 活进 行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 置 。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 和 “ 自下 而上 ” 相结 合的 方法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 自上而 下地 综合分 析宏 观经 济 、 政 策 环境 、 流 动性 指标 等因 素 , 在 此基 础上 综合 考虑 决 定股票 市场 、 债 券市场 走向 的关 键因 素 , 如对股 票市 场影 响较 大的 市场流 动性 水平 和市 场波 动水平 等 ; 对 债 券市场 走势 具有 重大 影响 的未来 利率 变动 趋势 和债 券的需 求等 。 自 下而 上 地 根 据可投 资股 票 的基本 面和 构成 情况 , 对 自上而 下大 类资 产配 置进 行进一 步修 正 。 在 资本 市 场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参 考基 金 流动性 要求 , 以使 基金 资 产的风 险和 收益 在股 票 、 债券及 短期 金融 工具中 实现 最佳 匹配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创新 成长 的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创 新成 长主 题相关 行业 指在 中国 经济 结构转 型及 产业 升级 的进 程中, 通 过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技术创 新 、 服 务创 新 、 产 品创新 、 商业 模式 创新 等 手段实 现成 长的 行业 。 其 中, 技术 创新 是 指企业 应用 新知 识、 新技 术、 新 工艺 , 开 发生 产新 的 产品, 提供 新的 服务 , 或 提 高产品 质量 、 降低产 品成 本 , 占 据市 场 并实现 市场 价值 的活 动 ; 服务及 产品 创新 是指 通过 提供全 新的 产品 或服务 、 开创 新的 产业 领 域, 或以 前所 未有 的方 式 提供已 有的 产品 或服 务 , 提升企 业的 核心 竞争优 势 ; 商 业模 式创 新 是指企 业通 过商 业模 式 、 市场营 销 、 管 理体 系、 生 产流程 等多 方面 的创新 , 通过 这些 创新 实 现了企 业成 本的 降低 、盈 利的增 加和 竞争 实力 的提 高。 本基金 定义 的创 新成 长主 题主要 包括 以下 相关 行业 : 新兴产 业 : 新 兴产 业是 以 重大技 术突 破和 重大 发展 需求为 基础 , 对经 济社 会 全局和 长远 发展具 有重 大引 领带 动作 用, 知识 技术 密集 、 物 质 资源消 耗少 、 成长 潜力 大 、 综 合效 益好 的 产业。新 兴产业在 经济转 型过程中 存在广阔 的机遇 ,同时也 将是经济 继续发 展的主要 动力 , 主要包 括: 节能 环保 、信 息技术 、生 物医 药、 高端 装备制 造、 新能 源、 新材 料等产 业。 消费服 务领 域 : 在 经济 转型 过程中 , 消费 服务 领域 有较 大的发 展空 间和 投资 机会 , 例如 , 医疗 、 金 融保 险、 娱乐 等 产业的 需求 会大 增 ; 食 品 、 衣 着、 日用 品消 费将 呈 现品牌 化 、 集 中 化的趋 势; 服务 业也 将进 入大发 展阶 段, 成为 经济 增长的 支柱 。


传统行 业 : 在 经济 转型 过 程中 , 总 需求 放缓 导致 传 统行业 竞争 趋于 激烈 , 这 对传统 企业 竞争力 提出 了更 高要 求 , 迫切需 要向 智能 、 环保 和 高效的 方向 转型 。 目前 影 响传统 企业 的政 策包括 但不 限于 : 国企 改 革、 户籍 改革 、 土 地改 革 、 金 融改 革、 养老 改革 和 创新等 。 一批 有 竞争的 传统 产业 的企 业将 脱颖而 出 , 进 入又 一个 高 成长的 阶段 , 龙头 公司 、 优势企 业在 这个 过程中 将持 续受 益。 创新成长 是一个长 期动态 的概念, 本基金将 持续密 切关注相 关政策, 加强跟 踪 新技术 、 新产品 和新 模式 等研 发应 用, 寻找 受益 于我 国经 济 转型 、 具 有持 续成 长能 力 的上市 公司 , 动 态调整 创新 成长 投资 主题 的范畴 界定 。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依 据创 新成 长投 资主题 的定 义确 定备 选股 票池, 并依 据定 性分 析和 定 量分析 相 结合的 方法 ,进 行综 合评 估筛选 ,构 建本 基金 的各 级股票 池。 1)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通过 传统 的定 性分 析手段 , 关注 上市 公司 的主 营业务 可持 续发 展能 力 、 竞 争优势 、 管理能 力三 个方 面: 主营业 务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 主 要考 察上 市公 司在 细 分行业 中所 处的 竞争 地位 、 产 品定 价 能力 , 是 否具 有相 对成 本 优势 、 从 事主 营业 务的 历 史, 以及 主营 业务 在市 场 不同经 济周 期中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的发展 状况 。 竞争优 势 : 主 要考 察上 市 公司在 商业 模式 、 科技 创 新能力 、 品牌 、 经 营效 率 等方面 是否 具有竞 争对 手在 中长 期时 间内难 以模 仿的 相对 优势 。 管理能 力 : 主 要考 察上 市 公司经 营独 立性 、 管理 层 对股东 的责 任感 、 管理 层 长效约 束与 激励机 制的 建立 、管 理层 长远眼 光和 战略 能力 ,以 及能够 对外 部环 境变 化迅 速作出 反应 。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及其 业务 的分析 , 判断 其在 我国 经 济转型 过程 中的 创新 程度 、 成 长潜 力 和成长 的可 持续 性, 从中 挑选出 具有 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上市 公司 。 2)定 量分 析 在定量分析 中,本 基金将 结合PE、PB 、PS、PEG等 相 对估值指标 以及自 由现金 流贴现等 绝对估 值方 法来 考察 企业 的估值 水平 , 以判 断当 前 股价高 估或 低估 。 创新 成 长投资 主题 的股 票因其 高成 长性 一般 估值 较高 , 因 此, 本基 金在 关 注估值 指标 的同 时 , 还 会 关注营 业收 入增 长率 、 盈 利增 长率 、 现金 流量增 长率 、 及净 资产 收 益率等 指标 , 来评 估企 业 的成长 性 。 在 考 察其科 技创 新能 力可 持续 性方面 , 将重 点关 注研 发 费用与 营业 收入 的占 比 , 及获得 财政 补贴 的情况 。 而在 业务 结构 分 布上 , 通 过其 收入 的地 区 占比及 业务 占比 , 并结 合 对于不 同地 区不 同业务 的发 展空 间研 判, 来综合 评估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行业 估值 指标的 横向 、 纵向 分析 , 并结合 成长 性的 行业 比较 , 并 结合 其 他量化 指标 , 综合 选择 估 值与成 长位 于合 理区 间的 转型成 长投 资主 题的 企业 进行投 资 , 动 态 构建资 产组 合。 同时 ,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 票 资产配 置时 , 将考 察企 业 的流动 性和 换手 率指 标 , 参考基 金的 流动性 需求 ,以 降低 股票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性 增大 时 , 本 基金 将 择机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产 , 或 通过参 与一 级债 券市 场交 易获取 低风 险 收 益 , 以 此 降低基 金组 合资 产风 险水 平。 本投 资组 合 对于债券 的投资以 久期管 理策略为 基础,在 此基础 上结合收 益率曲线 策略、 个券选择 策略 、 跨市场 套利 策略 对债 券资 产进行 动态 调整 ,并 择机 把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情况 下的交 易 机会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 变投资 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 征为 首要 条件, 运用 有关 数量 模型 进行估 值和 风险 评估 ,谨 慎投资 。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 本 基 金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 发行条 款 、 标 的资 产的 构 成、 质量 及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提前偿 还率 等因 素 , 研 究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和风 险匹配 情况 ,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的 基础 上选 择投资 对象 ,追 求稳 定收 益。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股 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0%-95%, 其中,投 资 具有 创 新成长 主题相 关的 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


(2)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5)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流通股 票的30% ; (16)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 (16)、( 17)项 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50%× 中证8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 收益率 。


本基金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基金,主要 投资于 创新成 长主题相关 上市公 司。中 证800指数 对创新 成长 主题 相关 上市 公司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股 票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采用 了中 债综 合财富 指数 。 该 指数 由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和 维护 , 综 合反 映了 债券 市场 整 体价格 和回 报情 况 , 是 目 前市场 上较 为权 威的反 映债 券市 场整 体走 势的基 准指 数之 一。


本基金 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股 票投 资 范围为0-95% 。 本 基金 对中 证800 指数 收益率 和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分别 赋予50% 和50% 的权 重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准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按照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本 基金 由 于 上述原 因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需召 开基 金持 有人 大会通 过。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的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基 金 , 属于中 等风 险、 中等 收益 的基金 产品 。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 (3) 《 长城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4)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5)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研究 部定期对 宏观经 济、市场 、行业、 投资品 种和投资 策略等提 出分析 报告,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供 投资 决策 依据 ; 对 于 可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的 突发 事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件,及 时提 出评 估意 见及 决策建 议; (2)研究 部负责建 立和维 护公司各 级股票库 ,并提 供重点股 票的投资 价值分 析报告 ; 在公司 各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基 金经 理负 责建 立符 合 基金合 同规 定和 投资 需求 的股票 投资 备 选库; (3)固定 收益部负 责建立 和维护公 司固定收 益投资 对象库, 提供各券 种的基 本面情 况 及投资 要点 分析 ; (4)在对 经济形势 和市场 运作态势 进行讨论 分析后 ,基金经 理拟定下 一阶段 股票、 债 券及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 做 出资 产配 置提 案 和重点 证券 投资 方案 , 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5)投资 决策委员 会在基 金经理上 报的资产 配置提 案的基础 上,讨论 并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证 券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6)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确定的资 产配置决 议和重 点证券投 资决定, 基金经 理负责 在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和固 定收 益投资 对象 库中 选择 拟投 资的个 券制 定投 资组 合方 案; (7)在基 金经理权 限内的 投资,由 基金经理 自主实 施;超过 基金经理 权限的 ,须经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方 可实施 ; (8)金融 工程小组 负责开 发基金投 资组合的 分析评 价体系及 其他辅助 分析统 计工具 ,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决 策支持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9 年1 月21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25,772,891.33 68.43 其中: 股票


525,772,891.33 68.4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7,593,415.00 3.59 其中: 债券


27,593,415.00 3.5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0,000,000.00 19.5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480,752.51 8.26 8 其他资 产


1,450,512.25 0.19 9 合计





768,297,571.09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0,698,585.34 40.1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3,760,153.60 3.18 E 建筑业 10,224,000.00 1.3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190,635.54 0.5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441,000.00 0.8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3,021,489.91 3.08 J 金融业 23,847,000.00 3.19 K 房地产 业 37,020,000.00 4.9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0,814,516.74 5.4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45,674,178.35 6.1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081,331.85 1.35 S 综合 - - 合计 525,772,891.33 70.27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63 通策医 疗 850,385 45,674,178.35 6.10 2 000661 长春高 新 180,000 42,660,000.00 5.70 3 601888 中国国 旅 600,037 40,814,516.74 5.45 4 000895 双汇发 展 1,006,950 26,331,742.50 3.52 5 600521 华海药 业 1,200,061 26,269,335.29 3.51 6 603338 浙江鼎 力 350,647 19,005,067.40 2.54 7 300078 思创医 惠 1,900,821 18,437,963.70 2.46 8 600048 保利地 产 1,500,000 18,255,000.00 2.44 9 600886 国投电 力 2,000,020 15,360,153.60 2.05 10 600271 航天信 息 550,000 15,306,500.00 2.05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7,593,415.00 3.6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7,593,415.00 3.6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593,415.00 3.69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18002 国开 1302 273,500 27,593,415.00 3.69 注: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仅持 有以上 一只 债券 。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 指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7,085.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63,227.98 5 应收申 购款 198.3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50,512.25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过往一 定阶 段 本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截至2018 年9月30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7 月5日 )至 2017年12 月31日 -0.48% 0.50% 4.83% 0.35% -5.31% 0.15%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9月30 日 -10.30% 0.99% -6.07% 0.61% -4.23% 0.38%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7 月5日 )至 2018年9 月30 日 -10.73% 0.83% -1.53% 0.52% -9.20% 0.31%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估 值日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如 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 公允价 值, 应持 续评 估上 述做法 的适 当 性,并 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跃 市 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 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 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 本 基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次 , 每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为 现金分红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事 先选择将 所获分 配的现 金 收益 ,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 付日支 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 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费 率。具 体如 下: 1、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 含) -300万元 1.0% 300万元( 含) -500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特 定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 于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的 申购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 的申 购费率为1.5% ,若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184 0.5% 185-365 0.1% 366 及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天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30天(含) 但少于92 天的 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 赎回费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其 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92 天( 含)但少 于185 天的基金 份额所收 取 的 赎回费的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对持续持 有期 长于185 天( 含) 的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的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 手 续费 。其中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本基 金50,000 份 , 持 有期 为85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 若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500 元, 则其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50,000 ×1.1500=57,500 元 赎回手 续费 =57,50 0 ×0.5%=287.50 元 净赎回 金额 =57,500 -287.50 =57,212.50 元 (三) 转换 费用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补差 二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1) 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 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某投资 者持有 长城货 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10万 份基金份额 ,持有 期为100 天,决定 转换为 本基 金 , 假 设转 换 当日转 入基 金 (本 基金 ) 份额净 值是1.2500元 , 转 出基金 ( 长城 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对 应赎回费 率为0, 申购补差 费率为1.5% ,则 可得到 的 转换份额 及基 金转换 费为 :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2500 =78,817.73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2) 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10 万份基金 份额,持 有期为100天,决 定转换 为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假 设转 换 当日转 出基 金 (本 基金 ) 份额净 值是1.2500元 , 转 出基金 对应 赎回 费率为0.5%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0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 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2500 =12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对于实 行级差 申购费率(不同申购 金额对 应不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 以转入总 金额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0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25%计 入转出 基金 资产 ( 基金 合同 或招募 说明 书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计算基 金转换费 用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以 特定 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该等 费用 根据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收 取)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集中申 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 人在公 告的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集 中申 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集中 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中 申购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日常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日常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4、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 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延 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面 临的 投资风 险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 一、市 场风 险 广义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股票 价格 、商 品价 格等 相关的 风险 ,主 要与 不同 市场的 供 需情况 紧密 联系 。狭 义的 市场风 险主 要指 股票 价格 波动风 险。 二、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 主要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交 易对 手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 风险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 额赎 回: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式 混合 型基 金, 在交 易过程 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回 的 可能性 。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可 能 由于大 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格 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在 特 殊市场 情形 下, 如市 场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降低 ,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四、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指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系统 、投 资运 作系 统或其 他外 部事 件导 致的 操作失 灵 或失误 带来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这 一风 险主 要来 自于计 算机 系统 失灵 (如 病毒、 软件 错 误) 、 人为 失误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以外 的不 可控 因素 。 五、模 型风 险 模型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在 利 用定价 模型 对金 融资 产, 尤其是 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定价的 过程 中, 容易 出现 模型风 险。 六、法 律/ 合同 风险 法律/ 合同 风险 指合 同签 约 的一方 无法 履行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造成 另外 一方 损失 时可能 发生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七、通 货膨 胀风 险 通货膨 胀风 险指 物价 水平 上升导 致本 基金 的名 义收 益率在 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 影响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短 期固 定 收益证 券或 者回 购交 易的 实际收 益率 远低 于名 义收 益率的 情况 。 八、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 管行违 约等 超 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损 。 九、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风险 ,可 能面 临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内部 信用评 级、 投 资授信 控制 等方 法对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进 行有 效的 风险评 估和 控制 。同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进 行全 程合规 监控 ,通 过事 前控 制、事 中监 督和 事后 报告 检查等 方式 , 确保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的 合法合 规。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项 应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2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2)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3)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4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 集 中申 购 、 申 购 、 赎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集 中申购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集中 申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集中 申购 、 申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调 整该 等标准 的 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且 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4)增 加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 登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集 中申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发 布提示 性通知 ,除 载 明 前述 内容 外,还 应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说 明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影 响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的选择 权 ,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20 个 开放 日或 者交 易 日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做 出选 择。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 (含 1/2);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 后、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方可 召开 。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 通知载 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也可 以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 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或法 律 法规增 加新 的持 有人 大会 机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应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其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 约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 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国债 、 金 融债 、 次 级 债、 央行 票据 、 企业债 、 公司 债、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 债券 、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纯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 行存 款 、 权 证、 货币 市场工 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 的 0%-95% ,其中投 资 具有 创新成 长主题相 关的证 券 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其 中, 投资 具有 创新成 长 主题相 关的 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6)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 (16)、( 17)项 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或 以 变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十一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个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 理 人收 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 调 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 银行 存 款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 立投 资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制度 、 审 慎选 择存 款银 行 , 做 好风 险控 制; 并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的要 求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完 成相 关业务 办理 。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比例 ,并在风 险控制制 度中明 确具体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 提前一个 交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 复印件、 缴款通 知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 号、划款 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在 监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过程 中,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 登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 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 管人报送 相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 假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的 数据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 生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8)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集 中申 购资 金的 验证 基金集 中申 购期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集中 申购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 文 件 。 3、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 应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 托管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市 场债 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 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 当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得 到的基金 份额的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在交易 所市场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另有 规定的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证券,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跃 市 场时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如 成本 能够 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持 续 评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 下, 应以 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④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 银 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 于 含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回售 登 记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 未 行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 场 未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 场 利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对 本基 金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 错误偏差 达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50%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 个月更 新并 公 告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45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告 ; 年度 报 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90日 内编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 在3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 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30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 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8、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 年6 月 30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6月30 日和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账 单服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网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 金管理人 定制对账 单。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 基金 管理 人 旗下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发送 对账单 , 但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详实 填 写或未 及时 更新 相关 信息 (包 括姓 名、 手机 号码 、 电子邮 箱 、 邮 寄地 址、 邮 政编码 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 的除 外。 二、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 务。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 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 及投 诉受 理等服 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7/11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生生物”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7/25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st 长生”长生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7/31 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02 5 长城基金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 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09 6 长城基金关于提请非自然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 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10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st 长生”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25 8 关于长城基金旗下基金在东海证券新增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28 9 关于长城基金旗下基金在中金公司新增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28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01 11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14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众升财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认购、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28 13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 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28 14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29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美的集团、 光环新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0/12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益丰药房)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0/16 17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晋商银行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16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20 1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20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26 2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与农业银行开展的公募基金交易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29 22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书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久 嘉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注 册为 长城久 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批复 (二) 《 长 城久 嘉创 新成 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 长 城久 嘉创 新成 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