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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前海(184801)

鹏华前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2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重 要 提示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证监 许可[2015]1166 号 文注册募集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本基 金基金合同 已于 2015 年7 月 6 日生 效,基金 管理人 于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资工 具, 基金 不同 于银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的 金融 工具, 投资 者购买基 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分 享基 金 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 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合同生 效后 10 年内(含 10 年 )为本基 金封闭 运作期,本 基金在此 期间内封 闭运 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封 闭运 作期 内,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公 司股权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类 资产 , 基 金 净值 会因为 目标 公司经 营状 况变化 、租 户履约 状况变 化和 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包 括: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如 ,封 闭 运 作期 内集中 投资 风险 、目标 公司 经营风 险、 租金无法 回收 的风险 、商 业物 业收益 的估 值 风 险、 目标公 司破 产风 险等) 、信 用风险 、管 理风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合 规性风 险和 政 策变更风险 等等,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 十八部分 。 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内 投资 于目 标公 司股 权,以 获取商 业物 业租 金收 益为目 标, 因 此 与 股票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有 不同 的风险 收益 特征,本 基金 预期风 险和 收益 高于债 券型 基 金和货币型 基金,低 于股票型 基金。 封 闭运 作期 结束 后,本 基金 转型 成为 债券 型基金 ,其预 期的 收益 与风 险低于 股票 型 基 金、混合型 基金,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 金中具有较 低风险收 益特征的 品种。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全 面认 识 本 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 做出投资决 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和/或 销售机构认购基 金。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 1.00 元 面值发售并 不改变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投资者 按 1.00 元面值 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 ,有可能 面临基金份 额净值跌 破 1.00 元 、从而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及 时关注 本基 金的 公告信 息, 了解 目标 公司的 增资 入股 情况 、 运 营情 况或者 其他 信 息 ,遵循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5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31 日(未经 审计)。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九部分 基金封闭运作期内的投资与业 绩 第十部分 交易基础和产品结构 第十一部分 项目价值和投后管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九部分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的安 排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合并、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流动性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 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 的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 式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 基金(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 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其 他与 本基金相 关的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关 系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均以 基金合 同为 准。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前海 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公 司: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指《鹏 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 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鹏 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 式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鹏 华前海 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 闭式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8、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鹏华 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 式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 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 、 行 政规 章、有 权机 关颁 发的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等 ,以 及 前述文件的 不时更新 或修订的 版本 10、《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4、《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5 、封 闭式 基金 :指基 金份 额总 额在 基金 合同期 限内固 定不 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 得 申请赎回的 证券投资 基金 16、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前海金 控或基石 投资人: 指深圳市 前海金融 控股 有限公司 18、前海投 控:指深 圳市前海 开发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19 、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为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买 卖建 议 或 投 资组 合管理 等服 务并 取得收 入的 金融机 构; 投资顾问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 增补、 更换 和 撤销 20、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21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投 资顾问 22、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3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4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5 、发 起资 金: 指来源 于基 金管 理公 司股 东资金 、公司 固有 资金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 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的 资金 26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7、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8 、销 售机 构: 指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9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 发 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30 、登 记结 算机 构:指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为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 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4、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5、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 、《 业务 规则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 的适 用于 封闭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业务 规则、细 则、规定 及其不时 修订的版 本 37 、项 目或 前海 企业公 馆项 目: 指深 圳市 万科前 海企业 公馆 建设 项目 ,项目 具体 信 息 详见招募说 明书 38、万科企 业:指万 科企业股 份有限公 司 39、深圳万 科:指深 圳市万科 房地产有 限公司( 已于 2018 年更 名为“深 圳市万科 发展 有限公司” ) 40、前海管 理局:指 深圳市前 海深港现 代服务业 合作 区管理局 41、前海合 作区:指 深圳市前 海深港现 代服务业 合作 区 42、BOT 协议:指《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海企业公 馆项目之 BOT 协议》 43 、目 标公 司:指 深圳 市万 科前海 公馆 建设 管理有 限公 司及 其组 织形式 变更 后的 实体 。 本 基金 对目标 公司 投资 前,目 标公 司为深 圳市 万科房地 产有 限公司 全资 持股 的有限 责任 公 司。本基金 对目标公 司投资后 ,目标公 司将按照 约定 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 44、目标公 司服务机 构:指深 圳万科 45 、增 资完 成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将 增资入 股目 标公 司的 价款支 付至 目 标 公司银行账 户之日 46 、《 合作 框架 协议》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深 圳市 万科 前海 公馆建 设管 理 有 限 公司 、万科 企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深圳市 万科 房地产有 限公 司、深 圳市 前海 开发投 资控 股 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签署 的《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万科前海 公馆建设 管 理有 限公司 、万 科企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市万科房 地产 有限公 司、 深圳 市前海 开发 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之合 作框架协 议》 47 、《 增资 协议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万科 房地 产有 限公司 、深 圳 市 万科前海公 馆建设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签署的《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深 圳 市万 科房地 产有 限公 司、深 圳市 万科前 海公 馆建设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深圳 市万科 前海 公 馆建设管理 有限公司 之增资协 议》 48 、《 股权 回购 协议》 :指 深圳 市万 科房 地产有 限公司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万科前 海公馆建 设管理有 限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签署的 《深圳市 万科房地 产有限 公 司、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深 圳市万 科前 海公馆建 设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深圳市 万科 前 海公馆建设 管理有限 公司之股 权回购协 议》 49 、项 目收 益: 指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通过持 有目标 公司 股权 获得 利润分 配及 深 圳 万科或其指 定的关联 方回购目 标公司股 权的方式 ,所 取得的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期间前 海企业 公馆项目 100% 的 实际或 应当取得的 除物业管 理费之外 经调整后 的营业收入 ,详见招 募说明书 的约定 50、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 、系 统内 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 为 52 、跨 系统 转托 管:跨 系统 转托 管只 限于 在证券 账户和 以其 为基 础注 册的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之 间进行 ,指 投资 人将基 金份 额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 某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与 注 册登记系统 内的某销 售机构( 网点)之 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53、元:指 人民币元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55 、摆 动定 价机 制:指 当开 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56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7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目标 公司 股权 、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 总和 58、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9、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0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1、封闭运 作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10 年后 对应日止, 基金采取 封闭运作 的期 间,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 62 、指 定媒 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63、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 委书记 、董 事、 总裁 ,经 济学博 士,讲 师, 国籍 :中 国。历 任北 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 学院 讲师、 中国 兵器工 业总 公司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南 方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第六 、七 届发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 煜扬 先生 ,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贵 州省 政府 经济 体制改 革委 员 会 主 任科 员、中 共深 圳市 委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深圳证券 结算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首任行 政总 监、 香港深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助理 总经 理、香 港深 业控 股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新 技术 产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 管理 和 资产 管 理工 作 , 历任 CA AIPG SGR 投 资总 监 、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AM SG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Epsilo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欧利 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 ,法学学士,律 师,国 籍:意大利。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 在法国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 股权 部工 作, 现 在担 任意 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任企 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 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 中国 先生 ,董 事,会 计学 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注册会 计师 ,国 籍: 中国。 历任 深 圳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 定价 中心经 理助 理、国 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深 圳 金地 证券服 务部 财务 经理、 资金 财务总 部高 级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人 力资 源 总 部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 负责 人、资 金财 务总 部总经 理兼 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 际春 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安徽 大学 讲师 、中国 人民 大 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国务 院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中国 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 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学 本科 ,国 籍: 中国。 曾任新 疆军 区干 事、 秘书、 编辑 ,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 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研究 室主 任,中 国银 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 臻女 士,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国 籍:中 国。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副 处长 ,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 项目涉及制造 业、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 俞先 生, 监事 会主席 ,研 究生 学历 ,国 籍:中 国。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正大 财务 公 司 工 作, 曾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监事 ,现任深 圳市 北融信 投资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陈 冰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任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部 会 计 、上 海营业 部财 务科 副科长 、资 金财务 部财 务科副经 理、 资金财 务部 资金 科经理 、资 金 财 务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资金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资金 财务总 部副 总经 理等, 现任 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 监 事, 工商 管 理学 士, 国籍: 意 大利 。 先后 在米 兰军 医 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 、菲亚特汽车 发动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 、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 经管部、圣保罗 财富管理企业 管控 部 工作、曾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 务 管理 和投资 经 理, 现 任欧 利 盛资 本资 产 管理 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 丹女 士, 职工监 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历 任北 京市 金杜(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 文高 先生 ,职 工监事 ,大 专学 历, 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 奥尊 电脑 有限公 司证 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 嵚先 生, 职工 监事, 管理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毕马 威( 中国 )管理 顾问 公 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 经 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现 任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首席 市场 官兼市 场发 展部 、北京 分公 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 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 委书记 、董 事、 总裁 ,经 济学博 士,讲 师, 国籍 :中 国。历 任北 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 学院 讲师、 中国 兵器工 业总 公司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南 方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第六 、七 届发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 记、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学硕士 ,国籍:中国 。 历 任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经 理,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博 时价值 增长 基金 基金经 理、 固 定 收益 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基 金经 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总经 理,现 任鹏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 、副总裁 。 邢 彪先 生, 副总 裁,工 商管 理硕 士、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校 办 科 员,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副处 级秘 书,全 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 证券投 资部 处长 、股权 资产 部(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 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 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 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 鹏先 生, 副总 裁,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法 律 部 监察 稽核经 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部副 总 经 理、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 波先 生, 副总 裁,管 理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深 圳经 济特 区证 券公司 研究 所 副 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渠 道服务二 部总 监助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助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 理、机 构理 财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 永杰 先生 ,纪 委书记 ,督 察长 ,法 学硕 士,国 籍:中 国。 历任 中共 中央办 公厅 秘 书 局 干部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新 闻处 干部、 秘书 处副处级 秘书 、发行 监管 部副 处长、 人事 教 育部副处长 、处 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 亚庆 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中 国。历 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资金 局主 任 科 员 ,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副 调研员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方正先生 ,国籍中 国,理学 硕士,9 年证 券基金从 业经验。2010 年 6 月 加盟鹏华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从事 债券研 究工 作,历 任固 定收益部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现 任 绝对收益投 资部基金 经理。2015 年 03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 弘利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03 月至 2015 年 08 月担 任鹏华行 业成长基 金 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 任鹏华弘 润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05 月担任鹏 华弘华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05 月担任鹏华 弘和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 华弘益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06 月至 2017 年 01 月 担任鹏华弘 鑫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08 月担任鹏华 前海万科 REITs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08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 华弘 泰 混 合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03 月担 任鹏 华弘 信混 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03 月至 2017 年05 月担任鹏华 弘实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 华弘锐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8 月担 任鹏华弘 达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8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 任鹏华弘 嘉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9 月担任鹏 华弘惠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11 月至 2018 年 01 月担任 鹏华兴裕 定开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担 任鹏华 兴泰定开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担任 鹏华 兴悦定开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 华兴益定 期开放混 合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睿 投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刘方正 先生具备 基金从业 资格 。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5 年03 月至 2017 年 01 月 担任鹏华 弘利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03 月至 2015 年 08 月 担任鹏华 行业成长 基金 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04 月至 2017 年 01 月 担任鹏华 弘润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05 月 担任鹏 华弘华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05 月 担任鹏 华弘和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05 月至 2017 年 01 月 担任鹏华 弘益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06 月至 2017 年 01 月 担任鹏华 弘鑫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08 月至 2017 年 01 月 担任鹏华 弘泰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03 月 担任鹏 华弘信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03 月至 2017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弘实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03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弘锐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08 月 担任鹏 华弘达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0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担任鹏华 弘嘉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09 月 担任鹏 华弘惠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11 月至 2018 年 01 月 担任鹏华 兴裕定开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11 月 担任鹏 华兴泰定 开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12 月 担任鹏 华兴悦定 开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2017 年09 月至 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华 兴益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05 月 担任鹏 华睿投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尤柏年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15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BConnect 公司 Apex 投资咨 询团队分析师, 华宝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工程部高级 数量 分析 师、海 外投 资管 理部高 级分 析师、 基金 经理助理 、华 宝兴业 成熟 市场 基金和 华宝 兴 业标普油气 基金基金 经理 等职 ;2014 年 7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国 际业务部 副总经理,现担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2014 年 08 月担任鹏 华全球高收益 债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09 月 担任鹏华 环球发现 (QDII-FOF )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07 月担 任鹏华前海 万科 REITs 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 沪深港新 兴成长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11 月担任 鹏华港美 互联股票 (LOF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11 月担任 鹏 华香港银行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 企业指数(LOF ) 基金基金经 理。尤柏 年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4 年08 月 担任鹏 华全球高 收益债基 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09 月 担任鹏 华环球发 现(QDII-FOF)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12 月 担任鹏 华沪深港 新兴成长 混合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11 月 担任鹏 华港美互 联股票(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11 月 担任鹏 华香港银 行指数(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11 月 担任鹏 华香港中 小企业指 数(LOF) 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无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 浩先 生,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鹏华 新兴 产业 混合 、鹏华 研究 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倒 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 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对业 务过程 中潜 在和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 论,并 及时 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 度执 行情况 和遵 循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风险 控 制”的理念,公司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 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送 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 司合法权益 ; (2)公司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风 险管理理念, 并 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 , 营 造浓 厚的风 险管 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解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 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 (3)公司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建立了 包括岗位自控 、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不 断完善内控 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措施 以及 控制职 责,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 流程手 册在 内的业务 流程 、规章 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 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交易 与清算 、公 司会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定期 或实 时对风 险进 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评 估和 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关 的风 险,通 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层 监督 、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 系 统等 计算 机辅 助控 制系 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 禁 止 买入 股票 名单 ” 、交 叉交 易等 方 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加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 的行 业配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个股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 立了 严格的 股票 库制度 ,所 有股票投 资必 须完全 从股 票库 中选择 。公 司 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 评估制 度, 定期对 各基 金遵守 基金合 同的 情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和 维持内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 人为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 本信息如下 : 名称: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 营范 围:经 中国 人民 银行和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员 会批 准,公 司主 营业 务主要 包括 : 吸 收公 众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结算 ;办 理票据 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险 箱业 务;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款 ;外 币 兑 换;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买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信 调 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离岸银 行业 务;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托管 业 务;经中国 人民银行 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批 准经营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 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 波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 产托管业 务,是 较早开展银 行资产托 管服务的 股份 制 商业 银行之 一。 经过二 十年 来的稳 健经 营和业 务开拓 ,各 项业务 发展 一直保 持较 快增长 , 各项经营指 标在股份 制商业银 行中处于 较好水平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 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 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 前下 设证券 托管 处、 客户资 产托 管处、 内控 管理处、 业务 保障处 、总 行资 产托管 运营 中 心(含合肥 分中心) 五个职能 处室。 目 前,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已 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资金信 托保 管、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全 球资 产托管 、保 险资 金托管 、基 金专户 理财 托管、证 券公 司客户 资产 托管 、期货 公司 客 户 资产 托管、 私募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私 募股 权托管、 银行 理财产 品托 管、 企业年 金托 管 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完 备的 产品体 系, 可满足 多领域 客户 、境内 外市 场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 桥 保税 区开发 (控 股) 公司总 经理 ;上海 外高 桥保税区 管委 会副主 任; 上海 万国证 券公 司 代 总裁 ;上海 久事 公司 总经理 ;上 海市城 市建 设投资开 发总 公司总 经理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董 事长 。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董 事长 。第十 二届 全国 政协委 员。 伦敦金 融城 中国事务 顾问 委员会 委员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理事会成 员、国际 顾问委 员 会委员, 上海交通 大学 安泰经济管 理学院顾 问委员会 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 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 区 总部 副总经 理, 上海 市金融 服务 办挂职 任机 构处处长 、市 金融服 务办 主任 助理, 上海 浦 东 发展 银行党 委委 员、 副行长 、财 务总监 ,上 海国盛集 团有 限公司 总裁 。现 任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党委 副书记、 副董事长 、行长。 孔 建 ,男 ,1968 年出 生 ,博 士研 究生 。历 任工 商银行 山 东省 分行 计划 处科 员、 副 主 任 科员 ,国际 业务 部、 工商信 贷处 科长, 资金 营运处副 处长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济 南分 行 信 管处 总经理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济南分 行行 长助理、 副行 长、党 委书 记、 行长。 现任 上 海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 资产托管 部党支部 书记、资 产托 管部总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规模 为 4213.09 亿元, 比去年末增 加 33.12% 。托 管证券投 资基金共 一百五 十六只,分 别为国泰 金龙行业 精选基金 、 国 泰金 龙债券 基金 、天 治财富 增长 基金、 广 发 小盘成长 基金 、汇添 富货 币基 金、长 信金 利 趋 势 基金 、嘉 实优 质 企业 基金 、国 联 安货 币基 金、长 信 利众 债券 基金 (LOF ) 、华 富保 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策 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基 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 金(LOF )、 易 方达 裕丰回 报基 金、 鹏华丰 泰定 期开放 基金 、汇添富 双利 增强债 券基 金、 中信建 投稳 信债 券基 金、华 富恒 财定 开债券 基金 、汇添 富和 聚宝货币 基金 、工银 目标 收益 一年定 开债 券 基 金、 北信瑞 丰宜 投宝 货币基 金、 中海医 药健 康产业基 金、 国寿安 保尊 益信 用纯债 基金 、 华 富国 泰民安 灵活 配置 混合基 金、 安信动 态策 略灵活配 置基 金、东 方红 稳健 精选基 金、 国 联 安鑫 享混合 基金 、长 安鑫利 优选 混合基 金、 工银瑞信 生态 环境基 金、 天弘 新价值 混合 基 金、嘉实机构快线 货币基金、鹏 华 REITs 封闭式基 金、华富健康文娱 基金、国寿安 保稳定 回 报基 金、金 鹰改 革红 利基金 、易 方达裕 祥回 报债券基 金、 国联安 鑫禧 基金 、中银 瑞利 灵 活 配置 混合基 金、 华夏 新活力 混合 基金、 鑫元 汇利债券 型基 金、南 方转 型驱 动灵活 配置 基 金 、银 华远景 债券 基金 、富安 达长 盈灵活 配置 混合型基 金、 中信建 投睿 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工银瑞 信恒 享纯 债基金 、长 信利发 债券 基金、博 时景 发纯债 基金 、鑫 元得利 债券 型 基 金、 中银尊 享半 年定 开基金 、鹏 华兴盛 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富元鑫 灵活 配 置 基金 、东方 红战 略沪 港深混 合基 金、博 时富 发纯债基 金、 博时利 发纯 债基 金、银 河君 信 混合基金、 汇添富保 鑫保本混 合基金、 兴业启元 一年 定开债券基 金、工银 瑞信瑞盈 18 个月 定 开债 券基金 、中 信建 投稳裕 定开 债券基 金、 招商招怡 纯债 债券基 金、 中加 丰享纯 债债 券 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汇安 嘉汇 纯债债 券基 金、南方 宣利 定开债 券基 金、 招商兴 福灵 活 配 置混 合基金 、博 时鑫 润灵活 配置 混合基 金、 兴业裕华 债券 基金、 易方 达瑞 通灵活 配置 混 合 基金 、招商 招祥 纯债 债券基 金、 易方达 瑞程 混合基金 、华 福长富 一年 定开 债券基 金、 中 欧 骏泰 货币基 金、 招商 招华纯 债债 券基金 、汇 安丰融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汇 安嘉源 纯债 债 券 基金 、国泰 普益 混合 基金、 汇添 富鑫瑞 债券 基金、鑫 元合 丰纯债 债券 基金 、博时 鑫惠 混 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 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汇 安丰 恒混合 基金 、交银 施罗德 启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 开债券基 金、鹏 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 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 丰债 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 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基 金、 长安鑫 富领 先混合 基金 、万家现 金增 利货币 基金 、上 银慧增 利货 币 市 场基 金、易 方达 瑞富 灵活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富 腾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安 信 工业 4.0 主 题沪港深 精选混合 基金、民 生加银鑫 顺债 券型基金 、万家天 添宝货币 基金、 长 安 鑫垚 主题轮 动混 合基 金、中 欧瑾 泰灵活 配置 混合基金 、中 银证券 安弘 债券 基金、 鑫元 鑫 趋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泰康 年年 红纯债 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 基金、 广发 高端 制造股 票型 发 起 式基 金、永 赢 永 益债 券基金 、南 方安福 混合 基金、中 银证 券聚瑞 混合 基金 、太平 改革 红 利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中 金价 值轮动 灵活 配置混合 基金 、富荣 富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国联 安安 稳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前 海开 源景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前海 开源 润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海 沪港深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基 金基 金、中 银证 券祥 瑞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 源盛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鑫 元行业 轮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富 恒悦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颐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安 安浦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泽元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扬 淳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鑫悦 纯债债 券型 基金、 新疆 前海联合 泳祺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永 赢 盈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加 颐合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信 保诚 稳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中 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东 方红核心优选一年 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平 安大华 惠锦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夏鼎通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鑫 元全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中融 恒裕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致 盈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永 赢消费 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瑞 福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景智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兴 品牌 精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捷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富恒 盛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 信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汇安 嘉鑫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欧瑾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寿 安保 安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海富通 聚丰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中债 1-3 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 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南方 畅利 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加 瑞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 标为:确保经 营活动中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 和 本行 规章制 度, 形成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思想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完整 ,确保 业务 活动信 息的 真实、准 确、 完整,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 织架构为:总 行法律合规部 是全 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 理部门,指导 业务 部 门建 立并维 护资 产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总行风 险监 控部是 全行 操作 风险的 牵头 管 理 部门 。指导 业务 部门 开展资 产托 管业务 的操 作风险管 控工 作。总 行资 产托 管部下 设内 控 管 理处 。内控 管理 处是 全行托 管业 务条线 的内 部控制具 体管 理实施 机构 ,并 配备专 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核职责 。 3 、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 完善的内部 控 制制度。内控制 度贯穿资产 托管业务的 决 策、 执行、 监督 全过 程,渗 透到 各业务 流程 和各操作 环节 ,覆盖 到从 事资 产托管 各级 组 织 结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部控 制以 防范风 险、 合规经营 为出 发点, 各项 业务 流程体 现“ 内 控优先”要 求。 具 体内 控措施 包括 :培育 员工 树立内 控优 先、制 度先行 、全 员化风 险控 制的风 险管 理理念 , 营 造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 围,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组织架构 、业 务岗位 、人 员的 各个环 节。 制 定 权责 清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明确岗 位职 责和各项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规 范、 业 务 数据 备份和 保密 等在内 的各 项业务 管理 制度; 建立严 格完 善的资 产隔 离和资 产保 管制度 , 托 管资 产与托 管人 资产 及不同 托管 资产之 间实 行独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对各 类突发 事件 或 故 障, 建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方 案, 定期组 织灾 备演练, 建立 重大事 项报 告制 度;在 基金 运 作 办公 区域建 立健 全安 全 监控 系统 ,利用 录音 、录像等 技术 手段实 现风 险控 制;定 期对 业 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 监控,通过专 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 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1 、监督依据 托 管人 严格按 照有 关政策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等 进行监 督。 监督依 据具 体包括 : (1)《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2)《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3)《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4)《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5)《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 (6)法律、 法规 、政 策的其他 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 行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约定 ,对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所托 管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 比例、投资 限制等进 行严格监 督,及时 提示基金 管理 人违规风险 。 3 、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 置核算监督岗 位,配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交 易行 为的 监督职 责, 规范基 金运 作,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任 何 外界力量的 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 监督指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 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 行监督,实 现系统的 自动跟踪 和预警; (3)对非量 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告 等,采取 人工监督 的方法。 4 、监督结果 的处理方 式 (1)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 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 理 人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等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 示函、 临时 日 报、其他临 时报告等 ; (2)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规违法操 作, 以电话、邮件、书面 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指明 违规 事项, 明确 纠正期 限。 在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再对 基金管 理人 违 规 事项 进行复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对违规 事项 未予纠正 ,基 金托管 人将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 果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投 资运作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时,基金 托管 人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对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 有 关情况和资 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33688115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3)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5)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7)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8)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4)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15)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6)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8)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9)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0)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兴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3)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4)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6)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根 据实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 销机构, 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结 算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四、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五、房地产 评估机构 名称:深圳 市戴德梁 行土地房 地产评估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 建设广场 第二 座第 18 层03B 、04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四路 1 号 嘉里建设 广场2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 :程家龙 联系电话:0755-21518000 传真:0755-82070107 联系人:夏 磊 经办注册资 产评估师 :黄建英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证 监许可[2015]1166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除法律、 行 政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外,任 何与 基金份 额发 售有关的 当事 人不得 预留 或提 前发售 基金 份 额。 具 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请投 资者 就发 售和 认购事 宜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一、基金的 类别 契约型、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 效后 10 年内(含 10 年 )为基金 封闭运 作期,本基 金在此期 间内封闭 运作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基 金封闭运作期 届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三、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 式 本 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场 内两 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场 外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 其 他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代销 网点发 售( 具体名 单详 见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场内 将通过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发售 (具体名 单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相关 业 务 公告 )。尚 未取 得相 应业务 资格 ,但属 于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会员的 其他 机构 ,可在 本基 金 上市后,代 理投资者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参 与本基金的 上市交易 。 在 本基 金封 闭运 作期内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赎回, 但在 本 基 金 上市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登记 在开 放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 金 份额 既不能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也不得赎 回, 若需变 现, 可在 本基金 上市 交 易 后, 先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将 登记在 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转 登记 到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然后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五、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具 体 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 关公告。 六、上市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七、募集对 象 本基金的募 集对象包 括: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八、募集目 标 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 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为 30 亿 份(不包括 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 额), 规模控制措 施详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的 有关规定 。 九、基金份 额的场外 认购 本 节内 容仅 适用 于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 购, 通过此 种方式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 登 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 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和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 名 单 详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进行 。销 售机构 办理 本基金场 外认 购业务 的城 市( 网点) 的具 体 情况和联系 方法,请 参见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2、基金份额 的面值、 认购费用 、认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 (1)基金份 额初始发 售面值: 本基金份 额初始 发售 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购费 率:本基 金场外认 购费率如 下表: 认购金额 M (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0.7%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登记 结算等募 集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3)认购份 额的计算 : 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额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的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购 金额 。 计 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利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场 外认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的 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舍去, 余额 计入基金资 产。 例如:某投 资人认购 本基金 100,000 元,所对 应的认 购费率为 1.0% 。假 定该笔认 购金 额产生利息 52 元。则 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率 )=100,000/ (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99,009.90 +52 )/1.00 = 99,061.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份额, 在基 金合同生效时,投资 人账户登记有 本基金 99,061.90 份。 3、投资者对 基金份额 的场外认 购 (1)认购时 间安排 投 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前 往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网点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手 续,具 体的 业 务 办理时间详 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各代 销机 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2)投资者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 手续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代销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3)认购的 方式及确 认 1)投资者认 购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2)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 提交的认 购申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 询 认购 申请的受理 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 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 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结算 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 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投 资者可及 时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权 利。 (4)认购的 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 代销网点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直 销 中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 认购单 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 1,000 元 。本基金 募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最高累 计认购金 额不 设限制。 十、基金份 额的场内 认购 本 节内 容 仅 适用 于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 购, 通过此 种方式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中。 1、募集场所 本 基金 的场 内认 购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 详 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业 务公 告)进 行。 本基金募 集期 结束前 获得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证 券 公司 也可代 理场 内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尚 未取 得相应业 务资 格,但 属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 的其 他机构 ,可 在本 基金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与 本基 金 的上市交易 。 2、基金份额 的面值、 认购费用 、认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 (1)基金份 额初始发 售面值: 本基金份 额初始 发 售 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购费 率:本基 金场内认 购费率如 下表: 认购金额 M (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0.7%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登记 结算等募 集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3)认购份 额的计算 : 场内认购采 用“份额 认购,份 额确认” 的方式。 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 格×认购 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 ×认购份 额×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 利息折算的 份额=利 息/ 挂牌价 格 场 内认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整 数, 小数 部分舍 弃,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认 购款 项 在 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有,其 中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登 记结算机构 的记录为 准。利息 折算的份 额保留至 整数 位,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 例如:某投 资人认购 本基金 100,000 份,若会 员单位 设定认购费 率为 1.0% ,假定 该笔 认购产生利 息 52 元。 则认购金 额和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 格×认购 份额=1.00 ×100,000 =100,000 元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 ×认购份 额×认购 费率=1.00 ×100,000 ×1.0% =1,000 元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100,000 +1,000 =101,000 元 利息折算的 份额=利 息/ 挂牌价 格=52/1.00 =52 份( 经取整) 即:投资人 认购 100,000 份基金 份额,需 缴纳 101,000 元,若 利息折算 的份额 为 52 份, 则总共可得 到 100,052 份基金 份额。 3、投资人对 基金份额 的场内认 购 (1)认购时 间安排 投 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前 往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 见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场内 认购 手续,具 体的 业务办 理时 间详 见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 代销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2)投资人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 手续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所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代销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3)认购的 方式及确 认 1)投资人认 购时,需 按办理场 内认购业 务相关 机构 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 的金额。 2)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人 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 提交的认 购申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 询 认购 申请的受理 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 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 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结算 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 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投 资人可及 时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权 利。 (4)认购的 限额 场内认购单 笔最低认 购份额为 100,000 份, 超过 10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 数倍, 且每笔认购 最大不超 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 额。本 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 限制。 十一、超过 募集目标 的约定 若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认购 方式 的合 计认 购份 额超过 募集上 限, 将对 超限 当日投 资者 的 认 购交易申请 进行比例 配售,以 满足限额 要求。 超限当日的 认购申请 确认不受 前文所述 最低认购 数量 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石投资人 前海金控以自 有资金或其指定 机 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3 亿份(不包 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不得转让。同 时,基金管理 人以 自有资金认 购本基 金 1000 万份(不 包括利息 折算的 基金份额)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不 得转让 。基 石投 资人或 其指 定机构 ,以 及基金管 理人 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不含 利 息折算份额 )不参与 超限当日 的比例配 售。 十二、募集 资 金的存 放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 监会 2015 年 6 月5 日 证监许可[2015]1166 号文注册募 集。募集期间有效 认购份额 2,998,986,947.73 份,利息 结转份额 604,609.99 份,合 计 2,999,591,557.72 份 ,募集户数 为 2,819 户。 本基金为发 起式基金 ,基金管 理人以自 有资金认 购本 基金 1000 万份( 不包括利 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以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 额,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不 得转让。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 市交易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申请 在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间 后, 基 金管理人应 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 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 一、上市交 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 份额于 2015 年9 月 30 日开 始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上市交 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最 小买入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 其他规则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 规定。 三、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四、上市交 易的行情 揭示 本 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 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 同 时 揭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五、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按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六、其他事 项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 容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应予 以修 改,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第九部分 基金封 闭运作 期内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 投资于目 标公司股 权参与前 海金融创 新, 力争分享金 融创新的 红利。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封闭 运作 期内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投资于 确定的 、单 一的 目标 公 司股 权。 本 基 金 的其 他基金 资产 可以 投资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具体包 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 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 同时可参 与股 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确 定的、 单一的 目标 公司 股权 的比例 不超 过 基 金资产的 50% ,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 、权益类 资产 等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 略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基 金根 据与 目标 公司 及其股 东所签 订的 增资 协议 等相关 协议 约 定 的程序和时 间,通过 增资方式 持有目标 公司股权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获取自 2015 年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期间 前海企业 公馆项目 100% 的实际或 应当取得 的除物业 管理费 收 入之 外的营 业收 入, 营业收 入依 据相关 协议 约定的业 绩补 偿机制 和激 励机 制进行 调整 。 前 述目 标公司 的概 况、 增资入 股情 况、退 出安 排、交易 结构 、业绩 补偿 机制 和激励 措施 等 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公司之 外的 基金 资产 可投 资于依 法发行 或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货 币 市 场工具等。 1、对于目标 公司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审 慎论 证宏观 经济 因素 (就 业、 利率、 人口结 构等 )、 商业 地产周 期( 供 需 结 构、 租金和 资产 价格 波动等 )、 以及其 他可 比投资资 产项 目的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来判 断 目 标公 司持有 商业 物业 当前的 投资 价值以 及未 来的发展 空间 。在此 基础 上, 基金将 深入 调 研目标 公司所持商 业物业的基本 面(包括位置 、质 量、资产价格、出租 率、租金价格 、租 户 、 租 约 、 现 金 流 等 ) 和 运 营 基 本 面 ( 包 括 定 位 、 经 营 策 略 、 租 赁 能 力 、 物 业 管 理 能 力 等 ), 通过合 适的 估值 方法评 估其 收益状 况和 增值潜力 、预 测现金 流收 入的 规模和 建立 合 适的估值模 型。 本 基金 将根 据投 资需要 参与 所投 资项 目商 业运营 并代表 持有 人行 使股 东权利 ,并 与 目 标 公司 服务机 构签 订相 应的股 权回 购协议 以及 建立运营 绩效 保证机 制, 力争 获取稳 定的 租 金收益,具 体交易结 构详见本 招募说明 书第十部 分和 第十一部分 。 2、固定收益 资产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公司前 的基 金资 产以 及投 资目标 公司后 的剩 余资 产、 本基金 获得 的 分 红 款、 本基金 对目 标公 司股权 的退 出款在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进 行分 配或 支付前 ,可 全 部投资于依 法发行或 上市的债 券和货币 市场工 具 等固 定收益类资 产。 本 基金 将采 用持 有到期 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以获 取相对 确定 的目 标收 益。首 先对 存 款 利 率、 回购利 率和 债券 收益率 进行 比较, 并在 对封闭运 作期 内资金 面进 行判 断的基 础上 ,判 断是 否存在 利差 套利 空间, 以确 定是否 进行 杠杆操作 ;其 次对各 类固 定收 益资产 在封 闭 运 作期 内的持 有期 收益 进行比 较, 确定优 先配 置的资产 类别 ,并结 合各 类固 定收益 资产 的 市 场容 量,确 定配 置比 例。本 基金 将对整 体固 定收益组 合久 期做严 格管 理和 匹配, 完全 配 合基金合同 期限内的 允许范围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期 或不 定期 召开 会议 ,确定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资产 各类属 的配 置 比 例 、组 合的杠 杆水 平等 目标区 间。 本公司 信用 评估团队 依托 基金管 理人 信用 分析系 统评 估 债 务人 的相对 违约 率并 确定个 券的 信用评 级, 为本基金 的组 合构建 和调 整提 供标的 建议 。 本 基金 将依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议 和信用 分析 团队的建 议制 定具体 的配 置和 调整计 划, 进 行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 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 3、权益类资 产投资策 略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本 基金将 根据 发行 人的 基本面 情况 , 并 结合对市场 流动性、 上市后表 现的预期 ,适当参 与股 票等权益类 投资,以 增加基金 收益。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 投资 目 标公 司 股权 的 基金 资 产不 高于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总 资产 的 50% ; (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五、业绩比 较基准 十年期国债 收益率+1.5% 其 中, 十年 期国 债收益 率是 指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在 每个 交易日 公布 的 十 年 期银 行间国 债到 期收 益率。 本基 金投资 于优 质的商业 物业 ,获取 稳定 的租 金回报 ,“ 十 年期国债收益率+1.5%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可以 较好 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如果相 关法 律 法规 发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经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内 投资 于目 标公 司股 权,以 获取商 业物 业租 金收 益为目 标, 因 此 与 股票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有 不同 的风险 收益 特征,本 基金 预期风 险和 收益 高于债 券型 基 金和货币型 基金,低 于股票型 基金。 七、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未 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 01 月 1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10 月 0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8,226,417.59 0.98


其中:股票


58,226,417.59 0.9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4,708,210,650.00 79.32


其中:债券


4,708,210,650.00 79.32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 计


168,953,465.27 2.85 8


其他资产


1,000,600,186.42 16.86 9


合计


5,935,990,719.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 、 林 、 牧 、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335,771.79 1.1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50,145.80 0.00 K


房地产业


18,840,500.00 0.57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226,417.59 1.7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 股票名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代码





(股)


(元)


产净值比例 (%)


1 00253 1 天顺风 能 4,000,0 00 17,800,000. 00 0.54 2 60115 5 新城控 股 500,000 11,845,000. 00 0.36 3 60187 7 正泰电 器 284,414 6,717,858.6 8 0.20 4 00205 0 三花智 控 300,000 3,807,000.0 0 0.12 5 60056 6 济川药 业 100,000 3,353,000.0 0 0.10 6 00250 7 涪陵榨 菜 150,000 3,240,000.0 0 0.10 7 60113 8 工业富 联 222,638 2,442,338.8 6 0.07 8 00000 2 万 科A 100,000 2,382,000.0 0 0.07 9 60004 8 保利地 产 200,000 2,358,000.0 0 0.07 10 00197 9 招商蛇 口 130,000 2,255,500.0 0 0.0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4,714,700.00 30.50


其中:政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675,142,950.00 111.58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8,353,000.00 0.86 7


可转债(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08,210,650.00 142.9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55047 18 华泰 G1 3,000,000 299,550,000.00 9.09 2 155057 G18 龙源 2 2,800,000 280,168,000.00 8.51 3 112273 15 金街 01 2,640,000 268,488,000.00 8.15 4 136014 15 福投债 2,600,000 259,896,000.00 7.89 5 122450 15 齐鲁债 2,500,000 252,450,000.00 7.66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本期 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9,690.4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606,459.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444,036.0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942,330,000.00 9


合计


1,000,600,186.42 注:其他为 物业收益 权投资。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601877 正泰电器 6,717,858. 68 0.20 锁定期股票 2 601138 工业富联 2,442,338. 86 0.07 锁定期股票 注 :根 据《 上市 公司股 东、 董监 高减 持股 份的若 干规定 》( 证监 会公 告〔2017 〕9 号) 和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公司 股东 及董事 、监 事、高级 管理 人员减 持股 份实 施细则 》( 上 证发[2017]24 号),持有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 的股东,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该部 分 股份的,自 股份解除 限售之日 起 12 个月内, 减持数 量不得超过 其持有该 次非公开 发行股份 数量的 50%。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本报告 中所 列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5 年07 月06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4.60% 0.18% 2.32% 0.01% 2.28% 0.17% 2016 年01 月0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5.27% 0.12% 4.37% 0.01% 0.90% 0.11% 2017 年01 月0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2.15% 0.08% 5.08% 0.01% -2.93% 0.07% 2018 年01 月01 日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6.82% 0.10% 5.13% 0.01% 1.69% 0.09%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5% 0.12% 16.89% 0.01% 3.26% 0.11% 第十部分 交易基 础和产 品结构


基 金管 理人 与深 圳万科 、万 科企 业、 目标 公司、 前海投 控签 订了 《合 作框架 协议 》 及 相 关交 易文件 ,针 对本 基金对 目标 公司的 增资 入股、股 权回 购、业 绩补 偿及 激励机 制和 各 方承诺等进 行了全面 、完善的 约定和安 排,力争 有效 保障基金投 资人的利 益。 本基金将于募集成 立 6 个月之内通 过增资入股的 方 式获得目标公司 50% 的股权。本 基 金 增资 入股后 将依 据相 关协议 和目 标公司 公司 章程的约 定, 通过持 有目 标公 司股权 、获 得 目标公司利 润分配以 及深圳万 科或其指 定的关联 方回 购目标公司 股权方式 ,获取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期 间目标公 司就前 海企业公馆 项目实际 或应当取 得的除物 业 管理 费收入 之外 的营 业收入 ,营 业收入 将通 过业绩补 偿机 制和激 励机 制进 行收益 调整 。 增资完成日后 6 个 月内,基金管 理人、目标公 司、 深圳万科和万科企业 将积极促成目 标公 司改制为股 份有限公 司。 注:根据本 基金在 2015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 公告, 本基金已完 成对目标 公司的增 资; 截至 2016 年2 月1 日 ,目标公 司已正式 完成了 由有 限责 任公司 至股份有 限公司的 变更。 一、相关参 与主体简 介 1、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全 名为深圳 市万科前 海公馆建 设管理有 限公 司,于 2013 年 9 月成立, 注册资 本 1000 万元,组 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 公司(法 人独资 )。目标公 司是万科 企业为了 履行前海 投控与万科 企业签订的 BOT 协议而 成立的运 作实体。 万科企业于 2013 年 10 月授权 目标公 司代表万科企业履 行 BOT 协议, 并以目标公司 自己 的名义签订前海企业 公馆项目的所 有业 务合同、协议书,执行相关经济事项,并同意将 BOT 协议中约定的前海企业公馆项目自 2013 年9 月8 日至 2021 年 9 月7 日期 间的 收益 权转 让给目标公 司。 2、深圳万科 深圳万科正 式成立于 1994 年,其前 身为 1988 年成 立的房地产 经营管理 本部。深 圳万 科 是万 科企业 房地 产业 务的发 源地 ,是万 科企 业的全资 子公 司和核 心利 润企 业,并 一直 在 集团内保持 着领先地 位。自 2011 年 以来,深 圳万科 项目布局从 东部滨海 盐田、到 罗湖福田 主 城区 、从龙 岗中 心城 、龙坂 城市 中轴、 到西 部南山、 宝安 城区, 贯越 深圳 东西, 实现 了 区 域全 覆盖、 产品 线全 覆盖、 客户 生命周 期全 覆盖。为 持续 领先, 深圳 万科 正全力 实践 新 的 盈利 模式和 管理 方法 ,培养 商业 开发、 酒店 管理方面 的新 能力, 探索 度假 、服务 型公 寓 和 城市 综合体 等新 品类, 开创 服务新 品牌 。龙岗 、盐田 、南 山三大 中心 城市综 合体 的开发 , 浪 骑、 大甲岛 、双 月湾等 包含 度假酒 店、 特色会 所等内 容在 内的配 套物 业经营 项目 的启动 , 将最大化地 实现住宅 价值。 在增资完成 日之前, 深圳万科 直接持有 目标公司100% 的股权。 3、万科企业 万科企业成 立于 1984 年,1988 年进入房 地产行 业,1991 年成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第二 家上市公司 。经过 30 年的 发展,已 成为国内 最大的 住宅开发企 业,目前 业务覆盖 珠三角、 长三角、环 渤海三大 城市经济 圈以及中 西部地区 ,共 计 63 个 大中城市 。近三年 来,年均 住 宅销售规 模在 6 万套以上 ,2014 年公 司实现销 售面 积 1806.4 万平方 米,销售 金额 2151.3 亿元。 万科企业为 目标公司 的实际控 制人。 4、前海投控 前海投控成 立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注册 资本金 1.5 亿元。前 海投控是 前海管理 局 100% 控股的 全资 子公 司,是 前海 管理 局旗下 唯一 得到法 定授 权的 开发建 设及 投资 主体, 战 略 定位 为集建 设、 投资 、融资 、资 产运营 功能 于一体的 “产 业发展 商” 。根 据深圳 市人 民 政 府颁 布的《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现代 服务业 合作 区管理局 暂行 办法》 及相 关规 定,前 海投 控 采 取企 业化运 作, 负责 前海合 作区 内土地 一级 开发、基 础设 施 建设 和重 大项 目投资 等。 前 海投控已将 前海企业 公馆项目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期间的运营 权及收益 权 确定性转让 给目标公 司。 二、目标公 司收益权 的来源与 合法性 依 据前 海投 控与 前海管 理局 签署 的《 深圳 市前海 深港现 代服 务业 合作 区土地 租赁 合 同 书 》及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现代 服务 业合作 区土 地租赁补 充合 同书》 ,前 海管 理局将 前海 合 作区荔湾片区第十一开 发单元的用地( 宗地号:T102-0243 、土地面积 93192.96 平方米) 租赁给前海 投控使用 ,用于前 海企业公 馆项目的 开发 和建设,租 赁期限自 2013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止。 前海投控与 万科企业 签署的 BOT 协议, 约定合作 期限 为 2013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7 日止。 万科企业 于 2013 年 10 月授 权目标公 司 代表万科企 业履行 BOT 协议, 并以目 标 公司 自己的 名义 签订 前海企 业公 馆项目 的所 有业务合 同、 协议书 ,执 行相 关经济 事项 。 万科企业进 一步同意 将前海企 业公馆项 目的收益 权转 让给目标公 司。 前海投控另 已同意将 前海企业 公馆项目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3 年 7 月24 日期间的 运 营权及收益 权确定性 转让给目 标公司。 根据上述协 议,目标 公司合法 地享有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24 日止项 目 100% 的收益 权。 三、增资入 股和转让 退出的方 式 在 《合 作框 架协 议》的 安排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与万 科企 业、 目标 公司签 订的 《 增 资协议》约 定的程序 和时间, 通过增资 入股的方 式获 得目标公司 50% 的股 权。 基 金管 理人 、目 标公司 、深 圳万 科共 同指 定房地 产评估 机构 深圳 市戴 德梁行 土地 房 地 产 评估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戴德 梁行” )对 前海 企业 公馆 项目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每年预 计营业收 入(不含 物业管 理费收入) 产生的预 计现金流 及其现值 进 行测 算评估 (深 圳万 科所提 供的 作为本 章第 四节业绩 补偿 机制和 激励 机制 的目标 公司 业 绩比较基准 应不低于 戴德梁行 对预计现 金流的评 估结 果),预测 营业收入 如下表 10-1 所 示。 基 金管 理人参 考戴 德梁 行的测 算评 估结果 并结 合利率水 平等 市场和 政策 情况 确定了 获得 目 标公司 50% 的股权 的 126,682 万元的 增资价格 。增资 入股具体的 程序和时 间以基金 管理人出 具的公告为 准。 表10-1 目标 公司预 测营业收 入(不含 物业管理 费收 入)(单位 :万元) 年度 预测营业收入 (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 2015 12,633 2016 17,575 2017 19,314 2018 20,980 2019 22,536 2020 23,407 2021 24,987 2022 25,437 2023 15,183 数据来源 :深圳 市戴德 梁行土 地房地 产评估 有限公 司出 具的评估 报告 注: 深圳万科 以上述目 标公司预 测营业收 入(不含 物业管理 费收入) 作为目标 公司各核 算期 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其中2023 年分 2023 年1-6 月以 及 7 月1 日至 7 月 24 日两 个核算 期,业 绩比较 基准分别为13,014 万 元和2,169 万 元。


按 上述 方式 确定 的增 资款 中,1,000 万元 作为 目标 公司 注册 资本, 其 余作 为目 标公 司 资本公积金。本次增 资完成后,目 标公司注册资本 为 2,000 万元, 本基金持有目 标公司的 股权比例为 50% 。 增资完成日起 6 个 月内,基金管 理人将积极促成 目 标公司改制为股份有 限公司。若目 标公司在增资完成日 起 6 个月内 未按照约定变 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合同将自动终 止, 深 圳万 科应自 行或 指定 关联方 以本 基金已 向目 标公司缴 纳的 全部增 资款 (含 实缴出 资和 增 资 溢价 款)以 及增 资完 成日至 股权 转让价 款全 额支付日 期间 的活期 存款 利息 作为股 权转 让 价 款受 让本基 金所 持目标 公司 全部股 权, 本基金 已获得 的项 目收益 不退 还。若 因目 标公司 、 深圳万 科和/ 或万科企 业恶意拖 延、重大 疏忽或 其他 过错,导致 增资完成 日后 6 个月内 目标 公 司未 改制为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深 圳万科 应以 本基金向 目标 公司缴 纳的 全部 增资款 为基 数 自 增资 完成 日起 按每日 0.05% 追加 股权 回购 价款并 向本 基金 支付 直至 本基金 所有 股权 转让 价款及违约 金(如有 )、赔偿 金(如有 )均获得 清偿 。 本 基金 对目 标公 司股权 的投 资将 在《 合作 框架协 议》的 安排 下,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与 深 圳 万科 、目标 公司 签订 的《股 权回 购协议 》, 通过向深 圳万 科及其 指定 的关 联方溢 价转 让 股权的方式 实现逐步 退出。 本基金应分 别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和 2023 年10 月 31 日前向深圳万科 或深圳万 科指定 的关联方转让 14% 、18%、17.5%和 0.5% 的 目标 公司股 权, 直至 本基金 全部 股权退 出。 具体的股 权受 让方和 转让 对价 以基金 管理 人 出具的公告 为准。 如 果深 圳万 科或 目标公 司发 生重 大违 约行 为,( 被)申 请停 业整 顿、 申请解 散、 被 撤 销 、( 被)申 请破 产、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变更或 重大 资产转 移、 停产 、歇业 、被 注 销 登记 、被吊 销营 业执 照、涉 及重 大法律 纠纷 、生产经 营出 现严重 困难 或财 务状况 恶化 、 法 定代 表人无 法正 常履行 职责 且无人 员接 替,或 丧失保 证能 力的其 他情 形,或 者深 圳万科 、 万 科企 业或目 标公 司发 生任何 涉及 金额超 过万 科企业最 近一 期公告 的合 并资 产负债 表所 列 其有息总负债 5%的 境内或境外的 债权或股权类 融资 安排项下的违约、发 生重大纠纷或 财务 状 况严 重恶化 等对 本基 金权益 实现 产生严 重影 响或威胁 的的 事项, 提供 虚假 的或者 隐瞒 重 要 事实 的财务 报表 、有 关目标 公司 的信息 或其 他相关资 料等 情形且 严重 影响 本基金 权益 实 现 安全 的,或 者非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致 项目 土地、建 筑全 部或部 分被 政府 收回、 拆除 、 毁 损或 灭失的 (无 论是 否因不 可抗 力导致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向深 圳万 科提 前回购 本基 金 所持股权。 2015 年 12 月, 基金管理人与深 圳万科、目标 公司 签订补充协议。各方 同意延迟第一 次股权交割,各方同 意第一次最晚回 购交割日延后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后三 次最晚回购 交割 日保持 不变 。各 方同意 将回 购义务 方确 定为项目 公司 本身, 同时 由深 圳万科 承诺 督 促项目公司 及时履行 支付回购 价款、完 成回购手 续的 义务。 四、目标公 司收益权 的实现和 保障机制 对 目标 公司 的增 资入股 完成 之后 ,本 基金 将主要 通过目 标公 司逐 月以 对项目 的营 业 收 入 (不 含物业 管理 费收 入)代 深圳 万科支 付部 分股权回 购价 款以及 目标 公司 利润分 配的 方 式 实现 项目收 益。 为保 障基金 持有 人的利 益, 在《合作 框架 协议》 的安 排下 ,本基 金对 目 标公司的投 资将设业 绩补偿机 制和激励 激励,具 体如 下: 1、业绩补偿 机制 深圳万科将 开立保证 金账户, 一次性存 入不低 于 2000 万元的保 证金并确 保每年 维持不 低于 2000 万的保 证金。若 目标公司 当期营业 收入扣 减物业管理 费收入后 的余额( 以下简称 “ 实际 业绩收 入” )低 于深圳 万科 提供并 经基 金管理人 确认 的目标 公司 当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目标公司各核算期 的业绩比较基 准见本章表 10-1 )的,深圳万科应以 保证金账户资 金余 额 为限 按目标 公司 当期实 际业 绩收入 低于 业绩比 较基准 的差 额(以 下简 称“业 绩补 偿款” ) 向本基金进 行支付。 2、激励机制 若 目标 公司 当期 实际业 绩收 入高 于目 标公 司业绩 比较基 准, 对于 目标 公司当 期实 际 业 绩收入超过目标公司 业绩比较基准 的差额占目标 公司 业绩比较基准在 5% 以内(含本数 )的 部 分, 本基 金按 20% 向保证 金账 户支 付深圳 万科 收益分 成, 对于 差额占 目标 公司 业绩比 较 基准在 5%(不含本 数)至 10% ( 含本数)的部 分, 本基金按 30%向保 证金账户支付深 圳万 科收益分成 ,对于差 额超过目 标公司业 绩比较基 准 10% (不含本数 )的部分 ,本基金 按 50% 向保证金账 户支付深 圳万科收 益分成。 上述收益 分成 价款计入保 证金账户 。 业绩补偿机 制和激励 机制条款 的执行情 况以基金 管理 人出具的公 告为准。 五 、为 了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实现 或者为 了避免 或最 大限 度减 少投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在遵 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最大 化原 则的前提 下, 有权根 据交 易的 实际情 况和 市 场 情况 ,代表 本基 金与 交易相 关方 进行沟 通、 协商,对 上述 交易基 础所 涉及 的相关 合同 、 协议进行必 要和适当 的补充、 修改,并 将及时公 告。 第十一部 分 项目 价值和 投后管 理


一、项目简 介 1、项目性质 前海企业公 馆项目系 商业用写 字楼。 2、区位规划 前 海企 业公 馆项目 坐落 于深 圳市前 海合 作区 荔湾片 区第 十一 开发 单元的 用地 (宗 地号 : T102-0243,总占 地面积约为 93,192.96 平方 米(如下 图 11-1 所示) ,包含约 33 栋企业办 公物业、1 个大 型公共建 筑, 约 6 个小型公 共建筑, 拟总建筑面 积约为 65,200 平方 米,总 投资人民币约 77,329 万元 。上述各 项规划、 指标和 总投资最终 以前海管 理局审定 的建筑标 准、设计方 案和投资 方案为准 。 图11-1 万科 前海企 业公馆项 目区位规 划 3、项目布局 前海企业公 馆项目分 为特区馆 区和企业 公馆区。 特区 馆区包含一 座约为 12,000 平方米 的 特 区馆 ,企 业公 馆区 包含 36 栋建 面积 约 200 至 1,600 平米 不等 的企 业公 馆、 一座 约 3,300 平米的 商务中 心、约 3,000 平米 的商业配 套以 及约 6,000 平米的半 地下停车 场。 项 目园 区设 计新 颖、大 方。 整个 园区 以纵 横两条 绿轴构 成几 何主 轴, 叠加三 条南 北 贯 穿 的斜 线,构 建出 小镇 丰富而 别致 、自由 而灵 动的城市 肌理 。顺应 总体 规划 中强调 公共 利 益 最大 化的原 则, 在整 体适宜 步行 的街区 尺度 里,合理 地安 排公共 建筑 、公 共广场 、园 林 景观和休闲 运动设施 ,以达到 便捷、舒 适和富有 趣味 的空间体验 。(如下 图 11-2 所 示) 图 11-2 万科 前海企 业公馆项 目图 4、租约及现 金流情况 本基金持有的 项目公司物 业万科前海 企业公馆 在 2015 年完成总 收入 12,640 万 元。其 中公馆租赁 收入占总 收入的 83% ,会 展中心、 易想空 间及其他收 入合计占 17% 。 由于东区 办公楼的竣 工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随 着东区办 公 楼若干租户 的免租期 将在 9 月底和 12 月底结束,2016 年 项目公司 的总收入 还将有明 显增加 。 二、目标公 司简要财 务数据 北京兴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了 目标公司 按照中国 企业 会计准则编 制的 2015 年度 的财务 报告,并出 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 报告。 目标公司主 要财务数 据如下: 表 11-2 目 标公司财 务数据 摘要(单 位:元)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负债表 货币资金


37,291,466.96


2,434,110.87


应收账款


8,084,757.48


1,235,567.83


预付款项


1,243,600.75


-





其他应收款


618,311,613.14


42,000.00


存货


47,303.05


-





流动资产合计


664,978,741.38


3,711,678.70


长期应收款


248,860,000.00


-





固定资产


125,607.47


107,775.91


无形资产


676,424,427.40


585,004,179.74


递延所得税 资产


-





208,850.91


非流动资产合计


925,410,034.87


585,320,806.56


资产总计


1,590,388,776.25


589,032,485.26


短期借款


1,040,336.00


-





应付账款


252,358,112.12


156,241,000.27


预收款项


471,560.19


484,152.77


应付职工薪 酬


68,467.20


-





应交税费


5,118,003.35


-3,527.38


其他应付款


49,815,626.04


422,929,015.41


流动负债合计


308,872,104.90


579,650,641.07


负债合计


308,872,104.90


579,650,641.07


实收资本


20,000,000.00


10,000,000.00


资本公积


1,256,820,000.00


-





未分配利润


4,696,671.35


-618,155.81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81,516,671.35


9,381,844.1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590,388,776.25


589,032,485.26


利润表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一、营业收入


146,904,789.00


1,523,717.22


减:营业成 本


128,644,141.11


648,883.36


营业税金及 附加


7,839,172.39


85,328.16























销 售费用 2,464,540.45


2,050,629.56


管理费用


1,522,616.92


943,021.86














财务费用


-40,178.54


-938,742.09











资产减 值损失


15,684.88


二、营业利润


6,458,811.79


-1,265,403.64


加:营业外 收入


632,852.72


430,000.00


三、利润总额


7,091,664.51


-835,403.64


减:所得税 费用


1,776,837.35


-208,850.91


四、净利润


5,314,827.16


-626,552.72


此 外 ,根 据本 基 金披 露的 定期 报告 , 本基 金持 有的项 目 公司 物业 万 科前 海企 业公 馆 获 得的实际收 入情况如 下表: 报告期 收入(万元 ) 2015 年1-7 月 5,729 2015 年8-9 月 1,883 2015 年4 季度 5,028 2016 年1 季度 3,840 2016 年2 季度 4,305 2016 年3 季度 4,034 2016 年4 季度 4,247 三、投后管 理 1、目标公司 的职责 本 基金 运作 期内 ,目标 公司 负责 运营 前海 企业公 馆项目 ,其 职责 包括 但不限 于: 对 项 目 进行 管理, 并承 担所 有费用 (包 括税费 )和 风险、责 任, 管理、 运营 和维 护项目 各项 设 施 ;及 时、准 确地 掌握 所有建 筑物 的状况 及相 关信息, 定期 、有计 划、 有针 对性的 安排 对 项 目土 建和设 施进 行维 护及修 复; 树立高 度的 质量意识 和安 全意识 ,防 止由 于管理 不到 位 引起质量和 安全方面 的责任事 故。 2、基金管理 人及投资 顾问的职 责 本 基金 运作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及 所聘 请的 基金投 资顾问 将勤 勉尽 责地 履行对 目标 公 司 及项目运营 的投后管 理职责,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利益 。投后管 理 职责包 括: 通 过目 标公 司股 东会审 议批 准目 标公 司章 程的修 改,公 司终 止、 解散 、清算 ,注 册 资 本 及股 权结构 的调 整, 现有股 东出 售、转 让、 质押或以 其他 任何方 式处 分其 持有的 目标 公 司 股权 或其相 关权 益, 目标公 司的 分立及 与其 他经济组 织的 合并, 公司 融资 安排、 资产 抵 押 、对 外担保 ,公 司设 立子公 司、 合资企 业或 其他任何 形式 的对外 投资 ,公 司进行 单笔 超 过人民币 20,000,000 元的 重大资产 处置,或 累计超 过人民币 20,000,000 元的 一系列重 大 资产处置等 重大事项 并享有一 票否决权 。 定 期收 集前 海企 业公馆 项目 信息 及资 料, 了解目 标公司 的年 度经 营 计 划,对 前海 企 业 公馆项目进 行巡查, 了解目标 公司的经 营信息。 每季度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获 取目标公司该季 度 的财务报表(含资产 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 量表及科 目余额表 ,下同) ;每日历 年度 结束后 30 日内, 获取目标 公司未经 审 计的年度财 务报告; 每日历年 度结束 后 60 日 内,获 取目标公司 经审计的 年度财务 报告(含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 量表、财 务报表附 注等 )。 要 求目 标公 司在 合理期 限内 按照 其要 求提 供其它 统计数 据、 其它 业务 和财务 信息 ( 包 括 但不 限于财 务系 统内 的信息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适当 获知 目标公 司信 息及 保护本 基金 权 益。 在 目标 公 司 或深 圳万科 发生 任何 重大 的境 内或境 外的债 权或 股权 类融 资安排 项下 的 违 约 事件 且将对 本基 金的 权益实 现产 生重大 影响 时,对目 标公 司或深 圳万 科进 行核查 并要 求 目标公司或 深圳万科 向基金管 理人提供 详细书面 说明 。 如 目标 公司 更改 任何银 行账 户的 预留 印鉴 或在任 何机构 新开 立任 何账 户,应 在该 等 事 项发生后 10 日内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3、租金现金 流的监管 与保障 目 标 公 司 将 确 定 项 目 营 业 收 入 ( 不 含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 的 唯 一 收 款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收入 账户” )并 将该 收入账 户设 置为监 管账 户,在开 户银 行预留 基金 管理 人之印 鉴, 资 金使用应受 基金管理 人监管, 以 保障基 金持有人 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将收入账 户 的截至上月末的现金 余额全部划付 到 基金 托管户 ,基 金托 管户的 账户 信息由 基金 管理人另 行向 目标公 司书 面提 供。( 其中 , 增资完成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目 标公司应将 2015 年1 月1 日至增资完成日 前一月月 末的全部 营业收入( 不含物业 管理费收 入)对应 金额的款 项划 付到基金托 管户。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目标 公司 股权 、各 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收 款项 以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为本 基金 持有 的目 标公 司股权 在相关 登记 机构 登记 ,以基 金管 理 人 名 义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利 益,勤 勉尽 责地持有 目标 公司股 权,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处 分目标 公司 股权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遵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安全 持有目 标公 司 股权 , 不得在 以其 名义 持有的 目标 公司股 权上 设置质押 或任 何其他 权利 限制 或负担 。如 以 基 金管 理人名 义持 有的 目标公 司股 权因基 金管 理人自身 债务 或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财 产 的 债务 而被有 权机 关冻 结、扣 押、 执行, 或存 在被冻结 、扣 押、执 行风 险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采取 一切合 理措 施向 有权机 关说 明以基 金管 理人名义 持有 的目标 公司 股权 作为基 金财 产 的性质,并 尽力避免 该目标公 司股权被 冻结、扣 押、 执行。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服务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本 基金 所拥 有的 目标公 司股 权、 股票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应 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商业物业 收益的估 值 通 过持 有目 标公 司股权 获取 商业 物业 收益 的,基 金管理 人将 其列 为以 公允价 值计 量 且 其 变动 计入当 期损 益的 金融资 产, 根据相 关合 同的约定 和当 前市场 状况 等因 素,采 用包 括 未 来现 金流折 现法 在内 的适用 的估 值技术 对其 进行估值 。包 括未来 现金 流折 现法在 内的 适 用 的估 值技术 在某 些极 端情况 下难 以确定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商 定 采用包括成 本价在内 的最能反 映此类投 资公允价 值的 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基 金管 理人 每年 聘请符 合条 件的 房地 产评 估机构 对基金 持有 目标 公司 股权获 取的 商 业 物业收益进 行全面评 估。 2、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 券的估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以 及证 券 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3、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和 权证,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定 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 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和 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 净 价进 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按成 本 估值。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本 基金 封闭 运作 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 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 定估 值。基 金管 理人 不保证 本《 基金合 同》 列明的对 目标 公司股 权估 值方 法本身 的科 学 性 或绝 对的合 理性 ,投 资人认 购、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估 值方 法 的认可和同 意。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负 责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 会计核 算。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要求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 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 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 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6)如果 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 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本 基金 封闭 运作 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 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本基金收 益分配采 取现金分 红方式;


2、在满足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收 益每年 至少 分配一次; 3、每年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基 金年度可供分 配 利润的 90%。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 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4、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5、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值,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截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投 资顾问费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仲裁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括 但 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 、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及 其他类似 性质的费 用等 ); 8、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 9、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10、基金的 上市初费 和月费; 11、基金的 资产评估 费; 12、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封闭运 作期内基 金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5% 的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6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E×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投资 顾问的投 资顾问费 本 基金 的投 资顾 问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投资 顾问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 H=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投资顾 问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投 资顾 问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 -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税 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扣 缴义 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介,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除 此 之 外, 还应披 露目 标公 司的相 关信 息,包 括但 不限于: 目标 公司基 本情 况及 财务状 况; 投 资协议主要 内容;目 标公司可 能面临的 特定风险 等。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若遇 法定 节假日 指定 报刊 休刊, 则顺 延 至 法定 节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将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 (五)目标 公司相关 信息公告 本 基金 应在 募集 之前、 募集 结束 后以 及持 续运作 期内详 细披 露与 基金 持有人 利益 密 切 相 关的 目标公 司具 体情况 ,如 增资入 股情 况(包 括增资 入股 的程序 、时 间和增 资价 款等) 、 物 业出 租情况 、租 金归 集情况 、目 标公司 财务 状况、投 资风 险、股 权退 出安 排等。 并在 定 期 报告 中披露 目标 公司 最近一 期内 运作的 相关 重大事项 。此 外还应 披露 第三 方房地 产评 估 机构对目标 公司每年 预计经营 收益产生 的现金流 的测 算评估结果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 满,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半年度报 告 和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 等。报 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 (七)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提前终止 《基金合 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 之 三十; 11、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基金改 聘资产评 估机构、 房地产评 估机构; 22、本基金 终止上市 交易; 23、估值调 整公告; 24、发生重 大关联交 易; 25、目标公 司服务机 构发生变 更; 26 、目 标公 司运 营或现 金流 偿付 能力 发生 重大变 化等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产 生 重大影响的 事项; 27 、目 标公 司服 务机构 出现 违法 、违 规或 违约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重 大 影响的事项 ; 2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所 。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 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 查,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的 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证 券 交 易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 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 延迟信息 披露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形。


第 十 八部 分 风险 揭示 除 以下 提示 到的 风险外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及时 关注 本基 金的 公告信 息, 了 解 目标公司的 增资入股 情况、运 营情况或 者其他信 息。 一、本基金 特定风险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在 封闭 运作 期内投 资于确 定的 、单 一的 目标公 司股 权 , 获 取期 间的商 业物 业收 益。封 闭运 作期内 集中 持有目标 公司 股权, 因此 存在 有别于 股票 型 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的 特定风险 。主要的 特定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如 下 几点: 1、封闭运作 期内集中 投资风险 普 通公 募基 金往 往采用 分散 化投 资的 方式 减少非 系统性 风险 对基 金投 资的影 响, 而 本 基 金在 封闭运 作期 内集 中持有 目标 公司股 权, 获取期间 的商 业物业 收益 。因 此,相 对分 散 化 投资 的普通 公募 基金 ,本基 金将 受到所 投资 目标公司 个体 较大的 影响 ,具 有较高 的非 系 统性风险。 2、目标公司 经营风险 目 标公 司以 项目 的商业 物业 收入 为主 营业 务收入 来源, 而国 家宏 观调 控、房 地产 行 业 周 期的 影响以 及前 海合 作区周 边其 他商业 物业 带来的市 场竞 争,都 会给 目标 公司经 营带 来 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 定性可能 影响未来 的项目收 益, 造成投资人 投 资不达 预期的风 险。 3、租金无法 回收的风 险 本 基金 通过 持有 目标公 司股 权获 取商 业物 业收益 ,以租 户的 租金 为主 。基金 管理 人 将 采 用主 动催收 、投 资顾 问协助 催收 、目标 公司 服务机构 保证 金补偿 等一 系列 手段力 争取 得 租 金偿 付。然 而受 限于 租户的 违约 风险, 租金 收益存在 不确 定性。 极端 情况 下租金 可能 将 无法弥补投 资本金, 进而可能 导致本基 金投资亏 损。 4、续租风险 截至 2015 年 3 月 ,前海企 业公馆项 目租户已 签订的 租约以三年 期、五年 期、约七 年期 为主,因此 存在续租 时租户退 租导致项 目收益波 动的 风险。 5、商业物业 收益的估 值风险 本 基金 通过 持有 目标公 司股 权获 取商 业物 业收益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估 值技术 对目 标 公 司 股权 进行估 值, 估值 结果将 通过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体 现。由 于估 值技 术存在 诸多 假 设 且估 值需要 使用 的参数 在获 取时存 在滞 后性, 本基金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可 能不 能及时 、 准确地体现 目标公司 股权当前 的公允价 值。 6、目标公司 破产风险 极 端情 况下 ,若 目标公 司经 营不 善出 现资 不抵债 的情况 将有 可能 破产 清算, 造成 目 标 公司破产的 风险。 7、提前终止 风险 自增资完成日起 6 个月内,目标 公司未按照约定 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发生招募 说 明书 第十部 分约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深 圳万 科提前回 购基 金所持 股权 的情 形时, 深圳 万 科 将自 行或指 定关 联方 提前回 购本 基金所 持股 权,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将提 前终 止,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将无 法实现正 常到期情 况下的全 部预期收 益。 8、增信不足 风险 本 基金 通过 深圳 万科提 供保 证金 的方 式为 本基金 的项目 投资 收益 提供 增信, 但对 于 实 际 业绩 收入低 于目 标公 司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差额 ,深圳万 科仅 以保证 金账 户资 金余额 为限 提 供补偿,超 出部分将 无法通过 保证金得 到补偿。 9、净值回撤 风险 当 目标 公司 当期 实际业 绩收 入高 于目 标公 司当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时 ,本 基金将 以已 收 到 的 投资 收益就 差额 部分 按一定 比例 向保证 金账 户支付深 圳万 科收益 分成 ,因 此可能 在实 施 深圳万科收 益分成时 本基金净 值出现一 定幅度的 下跌 。 10、政策风 险 政策风险包 括但不限 于前海开 发政策风 险和房地 产政 策风险。 前 海开 发政 策是 指深圳 市政 府和 前海 管理 局针对 前海开 发制 定颁 布的 重要的 影响 目 标 公 司经 营的举 措、 法规 。房地 产政 策是指 政府 有关房地 产市 场的政 策发 生重 大变化 或是 有 重 要的 举措、 法规 。这 些政策 的出 台可能 引起 目标公司 未来 租金收 益的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 带来风险。 11、作为上 市基金存 在的风险 (1)暂停上 市或终止 上市的风 险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且 本基 金符 合上 市交 易条件 后 ,本 基金 将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 牌 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 因信息披露导致基 金停 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可 能因上市 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 致基 金流动性风 险。 (2)基金份 额折溢价 的风险 本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可能不 同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从而产 生折 价 或 者溢价的情 况,从而 有可能直 接或间接 地对投资 者造 成损失。 12、第三方 服务机构 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其他销售机构因 多种原因,导 致认购业务受 到 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投 资 者认购服务 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 能调整结算制 度,如对投资 者 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 算方式发生 变 化 ,制 度调整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理 解偏差 的风 险。同样 的风 险还可 能来 自于 证券交 易所 及 其他代理机 构。 (3)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 其 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 或 投资者利益 受损的风 险。 13、其他风 险 因 地震 、台 风、 水灾、 火灾 、战 争、 政策 、法律 变更及 其他 不能 预见 或其后 果不 能 防 止 或不 可避免 的不 可抗 力事件 ,可 能影响 目标 公司经营 情况 和项目 租户 的履 约情况 ,造 成 投资人投资 不达预期 的风险。 二、信用风 险 指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交易 对手方 可能因 财务 状况 或其 他原因 不能 履 行 付款或结算 的义务, 从而对基 金资产价 值造成不 利影 响,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 三、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等 判断有 误、 获 取 的 信息 不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基金 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对 基 金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 四、操作或 技术风险 指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 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受 到影 响。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 登记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五、合规性 风险 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六、政策变 更风险 因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控制 的因 素的 变化, 使基 金 或 投 资者 利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估值 政策 的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方 法的 调整 而引 起基金 净值 波 动 的风险 ;相 关法规 的修 改导致基 金投 资范围 变化 ,基 金管理 人为 调 整投资组合 而引起基 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 等。 七、其他风 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 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理 商违约、托管 人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 控 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持有 人利 益受损。 3、因人为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如基 金经理违反职 业 操守的道德风险,以 及因内幕交易 、 欺诈等行为 产生的违 规风险。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封闭运 作期届 满后的 安 排 一、基金封 闭运作期 届满 后基 金的存续 形式 基金合同生 效后 10 年基金 运作期届 满,在满 足基金 合同约定的 存续条件 下,本基 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基金 名称变更为“ 鹏华 丰锐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后 ,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基金封 闭运作期 届满后基 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 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保 持适 当流 动性 的前提 下,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管 理, 力 争 取得超越基 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 收益。 2、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国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 益 类品 种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 金同时可 参与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的投 资。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对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股 票等 权 益 类品 种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对 水 平和 增长率 、利 率水 平与走 势等 )以及 各项 国家政策 (包 括财政 、货 币、 税收、 汇率 政 策 等) 来判断 经济 周期 目前的 位置 以及未 来将 发展的方 向, 在此基 础上 对各 大类资 产的 风 险 和预 期收益 率进 行分 析评估 ,制 定股票 、债 券、现金 等大 类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调 整 原则和调整 范围。 (2)债券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将采取 久期 策略 、收 益率 曲线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个券 选 择 策略、信用 策略、中 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 策略等积 极投 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 期管 理是 债券 投资的 重要 考量 因素 ,本 基金将 采用以 “目 标久 期” 为中心 、自 上 而 下 的组 合久期 管理 策略 。如果 预期 利率下 降, 本基金将 增加 组合的 久期 ,直 至接近 目标 久 期 上限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 益;反之 ,如 果预期 利率 上升 ,本基 金将 缩 短组合的久 期,直至 目标久期 下限,以 减小债券 价格 下降带来的 风险 。 2)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化 是判 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一 个重要 依据 ,本 基金 将据此 调整 组 合 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搭 配,即 通过 对收益 率曲 线形状变 化的 预测, 适时 采用 子弹式 、杠 铃 或梯形策略 构造组合 ,并进行 动态调整 。 3)骑乘策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基 于收益 率曲 线分 析对 债券 组合进 行适时 调整 的骑 乘策 略,以 达到 增 强 组 合的 持有期 收益 的目 的。该 策略 是指通 过对 收益率曲 线的 分析, 在可 选的 目标久 期区 间 买 入期 限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陡 峭处 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 率曲 线不变 动的 情况 下,随 着其 剩 余 期限 的衰减 ,债 券收 益率将 沿着 陡峭的 收益 率曲线有 较大 幅的下 滑, 从而 获得较 高的 资 本收益;即 使收益率 曲线上升 或进一步 变陡,这 一策 略也能够提 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 4)息差策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息 差策略 ,以 达到 更好 地利 用杠杆 放大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的目的 。该 策 略 是 指在 回购利 率低 于债 券收益 率的 情形下 ,通 过正回购 将所 获得的 资金 投资 于债券 ,利 用 杠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个券选择 策略 本 基金 将根 据单个 债券 到期 收益率 相对 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 程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选择 权条 款、税 赋特 点等因 素, 确定其 投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 理或价 值被 低估的 债 券进行投资 。 6)信用策略 本 基金 通过 主动 承担适 度的 信用 风险 来获 取信用 溢价。 本基 金主 要关 注信用 债收 益 率 受信用利差 曲线变动 趋势和信 用变化两 方面影响 ,相 应地采用以 下两种投 资策略:


a)信用利差曲线变化 策略:首先分 析经济周期和 相 关市场变化情况,其 次分析标的 债 券 市场 容量、 结构 、流 动性等 变化 趋势, 最后 综合分析 信用 利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业 走势 , 确定本基金 信用债分 行业 投资 比例。 b)信用变化策略:信 用债信用等级 发生变化后, 本 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 级别所对应 的 信用利差曲 线对债券 进行重新 定价。 本 基金 将根 据内 、外部 信用 评级 结果 ,结 合对类 似债券 信用 利差 的分 析以及 对未 来 信 用利差走势 的判断, 选择信用 利差被高 估、未来 信用 利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 债进行投 资。 (3)股票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及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挖 掘优质 的上 市公 司, 构建股 票投 资 组 合 。本 基金将 重点 关注 行业增 长前 景、行 业利 润前景和 行业 成功要 素等 因素 进行自 上而 下 的 行业 遴选; 同时 结合 对上市 公司 的竞争 力分 析、管理 层分 析等定 性分 析和 对上市 公司 的 关键估值方 法(包 括 PE 、PEG 、PB、PS 、EV/EBITDA 等)等定量 分析进行 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 选。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2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5)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6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18)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19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 上述 第 2 )、14)、19)、20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 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5、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中债 总指数收 益率。 中 债 总 指数 由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公司 编 制, 并 在中国 债 券 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 开发 布,具 有较 强的 权威性 和市 场影响 力; 该指数样 本券 涵盖央 票、 国债 和政策 性金 融 债 ,能 较好地 反映 债券 市场的 整体 收益。 本基 金是债券 型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为 此,本基 金选取中 债总指数 作为本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协商 基 金 托管 人后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以后 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风险收益 特征 封 闭运 作期 结束 后,本 基金 转型 成为 债券 型基金 ,其预 期的 收益 与风 险低于 股票 型 基 金、混合型 基金,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 金中具有较 低风险收 益特征的 品种。 三、基金封 闭运作期 届满后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 1、申购和赎 回的期间 (1)基金合 同生效 后 10 年 之内(含 10 年)为 封闭运 作期,在此 期间投资 人不能申 购、 赎回基金份 额,但可 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 后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所买 卖基金份 额。 (2 )基金 封闭 期结 束后 或封 闭期 内经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提前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投资人 方可进行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基金份额 的场外申 购、赎回 本 节内 容仅 适用 于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 额 可 直接 办理场 外申 购、 赎回等 基金 业务;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 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份 额转 登记到 注册 登记系统 中, 再办 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等场 外 基金业务。 (1)场外申 购、赎回 业务办理 的场所 1)本基金管 理人设在 深圳、北 京、上海 和武汉 的直 销中心; 2)浦发银行 的指定网 点以及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 其他 代销机构营 业网点; 3)本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 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等公 告中列 明。 基 金 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增减基 金销售机 构或办理 本基 金申购、赎 回的场所 ,并予以 公告。 (2)场外申 购、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 行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如 果本 基金接 受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2)申购、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投 资人方 可进 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间 。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 申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整,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施日前 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公告。 (3)场外申 购、赎回 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认购、 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间结 束 前撤销,当日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 得 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对 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 须 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场外申 购、赎回 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 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赎回 的申请。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或赎 回的 申 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赎 回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 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赎 回款项支 付的方式 与时间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投资 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条款处 理。 (5)场外申 购、赎回 的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 过代销机 构场外申 购本基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通 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 心场外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金额 为 30 万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 金暂 不受此限制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 为 30 份基 金份额,若某笔 赎 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 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30 份时,该 笔赎回业 务应包 括账户 内全 部基金份 额,否则 ,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 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 、 赎 回的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6)场外申 购、赎回 的费用 1)本基金场 外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50 万≤ M <250 万 0.4% 250 万≤ M <500 万 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 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 场外赎回费率 按持有年限逐 年 递减。通过场外认购 、申购的投 资 者 其份 额持有 期限 以份 额实际 持有 期限为 准; 从场内转 托管 至场外 的基 金份 额,从 场外 赎 回时,其持 有期限从 转托管转 入确认日 开始计算 。具 体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 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 费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总 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将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记) 。上述未 纳 入基金财产 的赎回费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 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 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在不提 高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 的 前 提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额级 别、 增加新 的收 费方式等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并及时公 告, 但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7)场外申 购份额、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 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某投 资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对 应费率 为 0.8%,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投资 人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 可得到 4,397.45 份基 金份额。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用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决定 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 =11,474.26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本基金基 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 ,假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 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3)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 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 额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8)场外申 购、赎回 的注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 始实施前 按照《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有关规 定予以公 告。 3、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 购与赎回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内容 仅适 用于 本基 金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办理的 场内 申 购 和 赎回 业务。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可 直接 办理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通过办 理跨 系统转托 管业 务将基 金份 额转 登记到 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 中,再办 理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 (1)场内申 购和赎回 的办理场 所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单 位(具体名 单见本基 金相关业 务公告) 。 (2)申购与 赎回的账 户 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 的 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 (账 户开立的 具体 事项参 见本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认购开户相 关内容) 。 (3)场内申 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 行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如 果本 基金接 受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2)申购、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投 资人方 可进 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间 。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 申购或赎回时 间进行调整,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施日前 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公告。 (4)场内申 购和赎回 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 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 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 回 申报单位以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规定为准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时 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 后 不得撤销。 4 )投 资人 通过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时, 需 遵守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或 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 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 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对 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 须 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场内申 购和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人 需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申 购赎回 相关业 务规 则,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 本基 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 位规定的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其 账户 内必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情况 下,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人对 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 T +2 日 后(包括 该日) 投资人应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 业 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业务办 理单 位 确 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准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回投 资人账户 。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6)场内申 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 制 1)投资人通 过会员单 位办理场 内申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 ,同时申 购金额必须 是整数金 额。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场内赎 回时,赎 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份额 。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 , 在 不违 反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7)场内申 购和赎回 的费用 1)本基金场 内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50 万≤ M <250 万 0.4% 250 万≤ M <500 万 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 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 场内赎回 费率随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期限 的增加而 减少。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 如下表: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 Y ≥7 日 0.10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 时收取。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赎回 申请 人承担。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 持续 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财 产,75% 用 于支付市 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 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可 以根据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 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 人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在不提 高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 的 前 提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额级 别、 增加新 的收 费方式等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并及时公 告, 但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8)场内申 购份额和 赎回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1 + 申购 费率)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 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 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 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 手续 费、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及返还的资 金余 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故投 资人申购所得 份 额为 9,678 份, 整数位后小数 部 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人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从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9,678 份 ,退款 0.68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例如:某投 资人从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持有时 间为 1 个月,对 应 的赎 回费率为 0.1%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 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为 1 个月,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回金额 为 11,468.52 元。 (9)场内申 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 记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回 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10 )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应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新的规 定,将按 新规定执 行。 4、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当日存 在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对 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 和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10%以 内的 赎回申 请在 当 日 根 据前 述“(1 ) 全额赎 回” 或“(2) 部分 延期赎 回” 的约 定方式 办理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 申 请的 范围 内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超 过 10% 的 赎回 申请按 比例 确认 。对当 日未 予 确 认的赎 回 申 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选择 延期 赎 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申 请将 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 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5、拒绝或暂 停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1)发生下 列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 )、3)、5)、7 )、8)项暂 停 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2)发生下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发生基 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 连 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 付最 长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 体 上公 告。投 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 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 办理并予以 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公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1)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 人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率。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6、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7、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标准 收费。 8、基金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 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不能 通存 通兑的,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 托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2)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限 于在证券账户 和以其为基础 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之间进行, 指 投 资人 将基金 份额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内 某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 与注 册登 记系统 内的 某 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相关 规定办理 。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9、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 布 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10、基金的 冻结和解 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 册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四、基金封 闭运作期 届满后基 金的费用 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的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E×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E×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的合并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 并


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如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以 及 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合并:


(1)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 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但 不限 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其 他基金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金 吸收 合 并 等 方式 。本基 金吸 收合 并其他 基金 时,其 他基 金终止, 本基 金存续 ;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 收 合并 时,其 他基 金存续 ,本 基金终 止。 基金合 并的具 体实 施需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二、《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 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募 集成立 后 6 个月之 内未按照 约定完 成对 目标公司的 增资入股 ; 4、自增资完 成日起 6 个月 内,目标 公司未按 照约定 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 ,或发生 导致 本 基金 对目标 公司 投资 失败或 无法 实现本 基金 对目标公 司投 资目标 的其 他情 形。若 发生 上 述情况导致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续的投资 退出等相 关安 排详见招募 说明书; 5、《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6、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 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五、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六、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七、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八、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发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并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登记机构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持 有目 标公 司股 权,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目标 公 司 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于目 标公 司股权 和其 他证 券所产 生的 权 利; (12 )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以及 将 基 金作为融资 融券标的 进行运用 等相关业 务; (13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 、尽 职调 查机构 、资 产 评 估机构、房 地产评估 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相 关 业务规则的 前提下, 制订、修 改并公布 有关基金 认购 及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 ; (16)根据 有关规定 ,选择、 聘请、增 补、更换 、撤 销基金投资 顾问;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聘请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 的 募集,办理或委托合 格机构办理 本 基金的登记 结算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 基 金收益; (14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6 )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7 )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0 )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21 ) 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2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3)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4 ) 进行 目标 公司的 现金 流测 算 、 开展 目标公 司的尽 职调 查以 及确 保目标 公司 享 有 的收益权权 属清晰; (25)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投资顾问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基金 投资顾问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基金投资顾 问的权利 根 据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投资 顾问签 署的《 投资 顾问 协议 》,基 金投 资 顾 问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引导前 海金融创 新发展, 主导设计 本基金 产品 ; (2)获取 投 资顾问报 酬; (3)作为基 石投资者 认购本基 金份额, 分享前 海金 融创新的红 利。 本基金基金 投资顾问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根 据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投资 顾问签 署的《 投资 顾问 协议 》,基 金投 资 顾 问的职责和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作为基石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承诺 在 本基金募集期内以自 有资金或其 指 定机构认购 基金份额3 亿份, 且该等份 额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2 年内不 得转让; (2)提供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 评 估机构、房地产评估 机构等外部 机 构的建议; (3)协助基 金管理人 设计本基 金产品; (4)配合基 金管理人 进行目标公司 的现金流测算 、 开展目标公司的尽职 调查,确保 目 标公司享有 的收益权 权属清晰 ; (5)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和利益,监督 目 标公司服务机构、目 标公司收入 归 集账户以及 其他交易 方履行相 关协议的 约定; (6)承担印鉴证照 监管、账户及资 金支出监管、 租 赁收入及其他收入监 管、合同监管 、 重大事项监 管的义务 ; (7)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间,根据基 金管理人定期 报 告的频率及时间安排 ,督促目标 公 司提供运营 情况、现 金流情况 、租户履 约情况、 经营 风险等信息 ; (8)目标公司出现 经 营及偿付异常 的,应通知基 金 管理人,并主导资产 处置,组织 实 施清算和追 偿; (9)目标公 司服务机 构出现违 法、违规 或违约 行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0 )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法 律法规、中国 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 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提前 终止基金 上市; (11)扩大 基金规模 ; (12)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3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4)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5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主动 调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监管机关 的监管规则、 相 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 结算机构业 务 规则等发生 变动而应 当对《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基金管理人、相 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机 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交 易、非交 易过户等 业务 的规则; (6)监管机 关或证券 交易所要 求本基金 终止上 市的 ; (7)因增资 完成日 起 6 个 月内,目 标公司未 按照约 定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 司而终止 《基 金 合同 》,或 发生 导致 本基金 对目 标公司 投资 失败或无 法实 现本基 金对 目标 公司投 资目 标 的其他情形 ; (8)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 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召 集人 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 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 第(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 书 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 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 进行。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的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力。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 管 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合同的合并、变更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并


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如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以 及 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合并,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 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但 不限 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其 他基金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金 吸收 合 并 等 方式 。本基 金吸 收合 并其他 基金 时,其 他基 金终止, 本基 金存续 ;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 收 合并 时,其 他基 金存续 ,本 基金终 止。 基金合 并的具 体实 施需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2.《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3.《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 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自增资 完成日 起 6 个 月内,目 标公司未 按照约 定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 司,或发 生导 致本基金对 目标公司 投资失败 或无法实 现本基金 对目 标公司投资 目标的其 他情形; (4)《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5)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华南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深圳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1998 ]31 号文 经 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设 立基 金及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批 准机关: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上 市) 注册资本: 216.18 亿元人民 币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10 年内 (含 10 年)为基 金封闭 运作期,本 基金在此 期间内封 闭运 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本基金封闭 运作期内 将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封闭 运作期 内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投 资于 确定 的、 单一的 目标 公司 股权 。 本 基金 的其他 基金 资产 可以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具 体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央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超 短期 融 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等) 、现金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本 基金同 时可参 与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投资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确 定的、 单一的 目标 公司 股权 的比例 不超 过 基 金资产的 50% ,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 、权益类 资产 等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将投资于 以下 金融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国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 益 类品 种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 金同时可 参与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的投 资。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基金 合同 》已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 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 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 基金封闭运作期内的 投资资产配 置 比例为:本 基金投资 目标公司 股权的初 始成本不 高于 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 资产 的 50% ;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置 比 例为 :本 基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股 票等 权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 20%,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化 等因 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 投资组合遵 循 以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投 资目标公 司股权的 初始成本 不高于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资产 的 50%; 2)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 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2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5)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6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18)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19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监 督义 务, 仅限 于监 督由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 公 募基 金及基 金专 户产 品是否 符合 上述比 例限 制。《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制。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 外,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3)法律法 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 上述 第 2 )、14)、19)、20 )项 外,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的情 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函说 明基金 可能 的变动 规模 和公司 应对措 施, 便于基 金托 管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托管协 议生 效之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 动。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 制进行监督。 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符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规定,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如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有关 于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及 其更 新,并 加盖 业务 章并书 面提 交,确 保关 联交易名 单真 实、完 整、 全面 。基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 保管关 联交 易名 单,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规进 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 险 控制措施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 银 行 间交 易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实 力雄厚 、信 用等级高 的交 易对手 组成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库 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 金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 进行监督 。 (2)基金托 管人对银 行间交易 市场的交 易方式 的控 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对银行 间交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确定 与各 类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 尽力 争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责任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 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及时 对存款 银行 的名单 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人据此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款 银行 的资 信控 制, 并对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包 括但 不 限 于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 等)进行 评估 。对于 基金 投资 的银行 存款 ,由 于存 款银行 发生 信用 风险事 件而 造成损 失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 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事 先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券与 上文所述的流 通 受限证券并不完全一 致,须为经 中 国 证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金不 投资 有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 券。 (2)基金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制订流 动 性风险处置 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 。 风 险处 置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因投 资受限 证券 需要解决 的基 金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题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相 关流动 性风 险 处置预案。 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取 积极 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 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出现 困难 时,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 金 的支 付结算 , 并 承担 所有损 失。 对本基 金因 投资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 管 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金出 现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 前两个工作 日 将 有关 资料书 面提 交基金 托管 人,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的有关 资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 后的 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 2)有关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 规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进 行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资料 的权 利。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 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就上 述问 题达成 一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 解 决。基金托 管人履行 了本协议 规定的监 督职责后 ,不 承担任何责 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中 期 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 于依据本协议 第二条第(一)款 第 2 项对投资 比例和投资限 制进 行事后监督;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 责任。 如 发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因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中 期票据 导致 的信 用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中 期票 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于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中 期票 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和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管理 人在 此承诺 将严 格执行该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 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 作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进 行 解释或举证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的 监督 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但 未执 行的投 资指令 或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 投 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的上述 违规 失信行 为给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对 于必 须于 估 值 完成后 方可 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 托 管 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是否 分别开 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是否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进 行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协 议规 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 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托管 人主 动扣收的 汇划 费除外 )。 托管 人不对 处于 自 身实际控制 之外的账 户及财产 承担责任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为托管 的基金财 产开设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 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以 法 人 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关 责任 公司开 立的 备付金账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 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由 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 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金额相 一致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有 效认 购资金 当日 以书面 形式 确认资金 到账 情况, 并及 时将 资金到 账凭 证 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 双方进行 账务处理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 资产托管 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管 专户 , 并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有 效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托管 行 的 相关 要求, 提供 开户 所需的 资料 并提供 其他 必要协助 。本 基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的 预留 印 鉴的印章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进 行。 基 金 的 资产 托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除因 本基 金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以 基 金名义开立 的银行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专 门的证券 账户。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本 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 保管证券 账户卡原 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代 表所 托管的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规定 和基 金托 管人为 履行 结 算参与人的 义务所制 定的业务 规则执行 。 (五)银行 间市场债 券托管和 资金结算 专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及市场 准入备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符 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 义 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分 别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交 易的 结 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负 责完成银 行间 债券市场准 入备案。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 要开立的其它账 户,可以根据 《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为基金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 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款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比 照证 监会 《关 于货币 市场 基 金 投资银行存 款有关问 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 金投 资银行存款 业务签订 书面协议 。 基 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款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存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总 体合 作 协 议,并将资 金存放于 存款银行 总行或其 授权分行 指定 的分支机构 。 存 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名 义开 立, 账户 名称 为基金 名称, 存款 账户 开户 文件上 加盖 预 留 印鉴及基金 管理人公 章。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签 订具 体存 款协 议,明 确存 款 的 类型、期限 、利率、 金额、账 号、对账 方式、支 取方 式、账户管 理等细则 。 为防范特殊 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 险,定期 存款协议 中应 当约定提前 支取条款 。 基 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存 续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 对 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 核对的真 实、 准确。 (八)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对 应的财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九)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每 工 作 日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 规定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 金合 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妥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 的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在基金托管 人编制半 年报和年 报前,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 持有 人名册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文 件方式 可以 采用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基金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不 得将 持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 为本协 议之目 的, 在此 不包 括香港 、澳 门 特 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法律), 并从其 解 释。 ( 二)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 经 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仲 裁的 地点 在深圳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 对相 关各方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 由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第二十三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基 金电子 商务 ,并 已开 通基金 网上 交 易 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 ,更加 方便、快捷 地办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同时 ,投资 者可 关注 鹏华基 金官 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基 金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道 ,为 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 信息定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 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 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 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信件定制的 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 机短信 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有 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 件定 制的信 息包 括:鹏 友会 周刊、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 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 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销 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人 设置 的投 诉专 线、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受 理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人 负责 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第 二 十四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的 内 容与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 华 前 海 万科 REITs 封 闭 式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收 到 关 于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建设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业 绩补偿 款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9 日 2018 年第二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7 月 18 日 鹏 华 前 海 万科 REITs 封 闭 式混 合 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摘要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18 日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8 月 27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个人投 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 证件类型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客服热 线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7 月 6 日至 2019 年 1 月 5 日 止。


第 二 十五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投资 人也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 二 十六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 鹏华前海 万科 REITs 封 闭式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文 件 2、《鹏华前 海万科 REITs 封闭 式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鹏华前 海万科 REITs 封闭 式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投 资人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其 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