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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时A50(512550)

富时A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9 月3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准予 嘉实 富时 中 国 A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6]2267 号 )注册 募 集。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17 年7 月3 日 正式生 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富时 中 国 A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的 定 期 更 新 ,原 招 募 说 明书 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不 一 致的 , 以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为 准。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 保 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 者认 购或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享 受 基金 收 益 , 同 时承 担 相 应 的投 资 风 险 。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 理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 、 本 基 金的 特 定 风 险 等等 。 本 基 金属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预 期 风 险 与收
益 水 平 高 于 混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与货 币 市 场 基金 。 本 基 金 为指 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完
全 复 制 法 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表 现 , 具 有 与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所 代 表 的 股票 市 场 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 额当 日可卖出,申购当日 未卖 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 交收 成功之前
不得卖 出和 赎回 ;即 在目 前结算 规则 下,T 日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当日 可卖 出,T 日申 购当 日未
卖出的 基金 份额 ,T+1 日 不得卖 出和 赎回 ,T+1 日 交收成 功后T+2 日可 卖出 和赎回 。因 此为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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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办 理 申购 业 务 的 代理 机 构 若 发 生交 收 违 约 ,将 导 致 投 资 者不 能 及 时 、足 额 获 得 申购
当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的利 益可 能受 到影 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 需具 有上海证券账户,但 需注 意,使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 基金账户
只 能 进 行 基 金的 现 金 认 购和 二 级 市 场 交易 , 如 投 资者 需 要 使 用 本基 金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中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股 票参 与 网 下 股 票认 购 或 基 金的 申 购 、 赎 回, 则 应 开 立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A 股 账户; 如投 资者需 要使用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成 份股中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股票 参与
网下股 票认 购, 则还 应开 立深圳 证券 交易 所A 股账 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 面认识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和 产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9 年 1 月 3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特别 事项 注明除 外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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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5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37 
十、基 金的 投资 ............................................................................................................................. 4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八、 风险 揭示 .............................................................................................................................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4 
二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2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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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或 不 一 致 之
处,均 以基金 合同为 准。 基金投 资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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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 含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富时中 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嘉实 富 时中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指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以 及 其 他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的 决 定 、 决 议、 通 知 等 以及 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 和国港
口法>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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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业 务规 则: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业务实 施细 则》 及其 不时 修订的 版本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的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施 细则 》 及
其 不 时 修 订 的版 本 ,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发布及 其不 时修 订的 其他 相关规 则和 规定 
16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指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
实施细 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简 称 ETF 
17 、ETF 联 接 基 金 : 指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类
似 , 紧 密 跟 踪业 绩 比 较 基准 , 追 求 跟 踪偏 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采 用 开 放式 运 作 方 式的
基金, 简 称ETF 联接 
18 、中国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基金 合同目 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别 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19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2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5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7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包 括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 
28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机 构 
29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又称 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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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登 记结 算 业 务: 指根 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型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施 细则 》 及其 不时 修订 以及相 关业 务规 则所 定义 的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存管 和结 算等 相关 业务 
31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 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相 关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相 关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和 相关公告
规定的 条件 ,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约 定的 赎回 对价 的行为 
44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 告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 信息的文
件 
45 、申购对价:指投 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按 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 交付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和/或 其他 对价 
46 、赎回对价: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 定应 交付 给赎 回申 请人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和/或 其他 对 价 
47 、标 的指 数: 指富 时指 数有限 公司 (FTSE ) 编 制并 发布的 富时 中 国 A50 指数 及其未 来
可能发 生的 变更 ,或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更换的 其他 指数 
48 、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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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完全复制法:指 一种 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 组合 的方法。通过购买标 的指 数中的所
有 成 份 证 券 ,并 且 按 照 每种 成 份 证 券 在标 的 指 数 中的 权 重 确 定 购买 的 比 例 ,以 达 到 复 制指
数的目 的 
50 、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 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 申购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应为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51 、现金替代:指申 购或 赎回过程中,投资者 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 定,用于
替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52 、现金差额:指最 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 值与 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 申购赎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证 券 市 值 和现 金 替 代 之 差; 投 资 者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应支 付 或 应 获得 的 现 金 差额
根据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53 、预估 现金 部分: 指由 基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在 T 日 申购赎回 清单 中公布 的当 日现金 差
额的预 估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代办证 券公 司) 预先 冻结 
54 、元 :指 人民 币元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9 、收益评价日:指 基金 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 值增 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 率差额之
日 
60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 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 构在 开市后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单 和 组 合 证券 内 各 只 证 券的 实 时 成 交数 据 计 算 , 并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发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IOPV ” 
61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 作的 需要,在基金资产净 值不 变的前提
下,按 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额 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行 为 
62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 额净值之
比减 去1 乘以100% (期 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63 、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 指数 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 标的指数
收盘值 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初 始日 重
新计算 ) 
64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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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65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6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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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144 只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嘉 实 元 和 、 嘉实 成 长 收 益混 合 、 嘉 实 增长 混 合 、 嘉实 稳 健 混 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实 货币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主题新动 力混 合、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400ETF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 混合、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嘉 实纯 债 债券、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LOF) 、嘉 实中 证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中 证中期 国债 ETF 、嘉 实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实 丰益 纯 债定期 债券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 票 (QDII ) 、 嘉 实 丰 益 策 略 定期 债 券 、 嘉实 丰 益 信 用 定期 债 券 、 嘉实 新 兴 市 场 债券 、 嘉 实 绝对 收 益 策 略定 期混合 、嘉 实宝A/B 、嘉 实 活期宝 货币 、嘉 实1 个 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嘉 实泰 和 混合、嘉实薪金宝 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 混合、 嘉实中证主要消 费 ETF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生 ETF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 嘉实 3 个 月理 财债券 A/E 、嘉 实医 疗保 健股票 、嘉 实新 兴产业股 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 究增强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嘉 实企 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 全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 进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动 股 票 、 嘉 实 快 线 货 币 、 嘉 实 低 价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 合 、 嘉 实 腾 讯自 选 股 大 数据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环 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创 新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智能 汽 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起 航 混合 、 嘉 实 新 财富 混 合 、 嘉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稳瑞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优 选 混合 、 嘉 实 新趋 势 混 合 、 嘉实 新 思 路 混合 、 嘉 实 沪 港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稳 盛债 券 、 嘉 实 稳 鑫纯 债 债 券 、嘉 实 安 益 混 合、 嘉 实 文 体娱 乐 股 票 、 嘉实 稳 泽 纯 债债 券 、 嘉 实惠 泽混合(LOF) 、嘉 实成长 增强混合 、嘉 实策略 优选 混合、嘉 实主 题增强 混合 、嘉实研 究增 强 混 合 、 嘉 实优 势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稳 荣债 券 、 嘉 实农 业 产 业 股 票、 嘉 实 价 值增 强 混 合 、嘉 实新添瑞 混合 、嘉实 现金 宝货币、 嘉实 增益宝 货币 、嘉实物 流产 业股票 、嘉 实丰安 6 个月 定 期 债 券 、 嘉实 稳 元 纯 债债 券 、 嘉 实 新能 源 新 材 料股 票 、 嘉 实 稳熙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丰 和混 合、嘉实 新添 华定期 混合 、嘉实定 期宝 6 个 月理财 债券、嘉 实现 金添利 货币 、嘉实沪 港深 回报混 合、 嘉实 原油 (QDII-LOF)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股 票、 嘉实 稳宏 债券 、嘉实 中关 村 A 股ETF 、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 券、嘉 实6 个月 理 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国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 添 康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其 中 嘉 实增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健 混合 和 嘉 实 债 券 属于 嘉 实 理 财通 系 列 基 金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还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及其 他管 理人 员基 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称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部 处长 ; 银 监 会 新疆 监 管 局 党委 委 员 、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四 部副 主 任 ; 银 监会 黑 龙 江 监管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 银监 会 融 资 性担 保 业务 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兼 任 中 国 信托 业 保 障 基金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 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 曾 任 德 意志 银 行 ( 纽约 、 香 港 、 新加 坡 ) 董 事、 全 球 市 场 部中 国 区 主 管、 上 海 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监;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何如女士 ,硕 士研究 生,12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加拿 大籍 。曾任 职 于 IA 克 莱灵 顿投 资管 理公 司(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 富兰 克林 坦 普顿投 资管 理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 6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先后 任职 于产品 管理 部、指数 投资 部,现 任指 数投资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2014 年 5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24 日任中 创4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5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24 日 任嘉实中创4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至2017 年12 月26 日 任嘉 实深 证基本 面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 2017 年12 月26 日 任深 证基 本 面12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6 月13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6 月13 日至 今任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6 月20 日至 今任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 至今 任嘉 实 中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5 日 至今 任 嘉实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5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 今任 嘉实 中证 锐联基 本 面5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 今任 嘉 实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 今任 嘉 实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 今任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 基金 经理 、2017 年6 月29 日至 今任 嘉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7 月 3 日至 今任嘉 实富 时中 国A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7 月14 日至 今任 嘉实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正宪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14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中 国台 湾籍。 曾 任职于 中国 台湾 台育 证券 、中国 台湾 保诚 投信 。2008 年 6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后任 职于 产品 管理 部、 指数投 资部 ,现 任指 数投 资部执 行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今 任嘉 实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LOF ) 基 金 经理、2016 年 1 月5 日至 今任 嘉实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LOF ) 基 金经 理 、2016 年1 月 5 日至今 任嘉 实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至 今任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嘉实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5 日 至 今任嘉 实中 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24 日至 今任嘉 实中 创4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24 日至 今任中 创4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24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锐联基 本面5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7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关 村 A 股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6 月29 日 至今 任嘉实 富时 中国A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7 年 7 月 3 日 至今任 嘉实 富时 中 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 7 月 15 日至 今任嘉 实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9 年1 月 14 日至 今任 嘉实 恒 生港股 通新 经济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股票投 资业 务联席 CIO 邵健先 生,公 司总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策 略 组 投 资总 监 邵 秋 涛 先生 、 张 金 涛先 生 、 胡 涛 先生 、 谭 丽 女士 , 研 究 部执 行总监 张丹 华先 生。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 部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分 组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管 理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 业绩 评 估 考 核、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控 制 、紧 急 应 变 等制 度。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 经 理 、 总 监及 资 深 基 金经 理 组 成 , 负责 指 导 基 金资 产 的 运 作 、确 定 基 本 的投 资 策 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 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 在 其 岗 位职 责 范 围 内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 任 , 并 负有 对 岗 位 工 作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 患 或 风 险问 题 及 时 报告 、 反 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金 、 信 托 从业 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 工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 级 职称 。 为 给 客 户提 供 专 业 化的 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70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62 只, QDII 基金 38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 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先后 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网 下现 金和 网下 股票 认 购发售 直销 机构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网 下现 金和 网下 股票 认 购发售 代理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网 上现 金认 购发 售代 理 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 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 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 证券 公司办理 网上现 金认 购业 务。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 获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上交 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 网上 系统办理 本基金 的网 上现 金认 购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要求,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 更上述 发售 代理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2、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二 级市场 交易 代办 证券 公司 (1)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田街 道福 华一 路111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田街 道福 华一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 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3)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2 号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 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4)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 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2-6 层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 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6)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7)中 信证 券(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 m.cn 客服电 话 95548 (8)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 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9)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 .cn/ 客服电 话 95538 (10)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 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1)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 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 8918888;4001099918 (三) 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56 传真: 010 -59378907 联 系人: 崔巍 (四)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联系电 话: (021 )5115 0298 传真: (021 )5115 0398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范 佳斐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五)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 的相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2016 年 9 月 30 日 《关 于准 予嘉 实富时 中 国 A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6] 2267 号) 注册募 集。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类型 和标 的指 数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交 易 型开放 式 3 、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富 时 中国 A50 指数 (二)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 、募 集期 限: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 2 、募 集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 择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 3 种方式 认 购本基 金。 网上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理 机构 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网 上 系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 网 下现金 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及 其指 定的 发售代 理机 构 以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 网 下股 票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及 其指 定的 发售 代理机 构以 股 票进行 的认 购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以 及基金 合同 生效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 3 、募 集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者 按 基金管 理人 或发 售代 理机 构提供 的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式, 请参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基 金的 发售代 理机 构 , 并 另 行公 告。 发售 代 理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4 、募 集对 象: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 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者 。 (四)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不设 定发 售规 模上 限。 (五) 基金 的认 购份 额面 值、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按 初始 面 值发售 。 (六)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详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七) 认购 费用 认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 高于0.8%,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50 万份 0.8% 50万份 ≤M <100 万份 0.5% M≥100 万份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按 照上表 所示 费率 收取 认购 费用 。 发 售 代理机 构办 理网 上现 金认 购、 网下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购 时可 参照 上述 费率 结构收 取一 定 的佣金 。 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结 算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八) 网上 现金 认购 1 、认 购时 间:2017 年6 月21 日至2017 年 6 月 23 日。 2 、 认 购限 额: 网上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单一 账户每 笔认 购份 额需 为 1000 份 或其 整数倍,最 高不 得超 过 99,999,000 份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 设上限 。但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认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 超过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笔 或该 某些认 购申 请 。 3 、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在 认 购本基 金时,需 按发 售代 理 机构的 规定 备足 认购 资金, 办理认 购手续 。 4 、认 购佣 金和 认购 金额 的 计算 认购金 额= 认 购 价格 × 认 购份额 × (1+ 佣金 比率 ) 认购佣 金= 认购 价格 × 认 购份额 × 佣 金比 率 5 、清 算交 收:T 日 通过 发 售代理 机构 提交 的网 上现 金认购 申请 ,由 该发 售代 理机构 冻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结相应 的认 购资 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清 算交 收, 并将有 效认 购数 据发 送发 售协调 人 , 发 售 协调人 于网 上现 金认 购结 束后的 第 4 个工 作日 将实 际到位 的认 购资 金划 往其 预先开 设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九) 网下 现金 认购 1 、 认购 时间 :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发 售日期 为2017 年3 月29 日至2017 年6 月 23 日, 通过 发售 代 理机构 进行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发售 日期 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至2017 年6 月 23 日。 2 、认 购限 额: 网下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投资 者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办理 网下现 金 认购的 , 每 笔认 购份 额须 为 1,0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网下 现金 认购 的,每 笔认 购份 额须 在 5 万 份以上 ( 含5 万份 ) 。投 资 者可以 多次 认购,累 计认 购 份额不 设上 限。 但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认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笔或 该某 些认 购申请 。 3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 下现金 认购 的投 资者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投资 者 在认购 本基 金时,需 按基 金 管理人 的规 定办 理相 关认 购手续,并 备足 认购 资金 , 认购金 额和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 购价格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同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网 上 现金认 购的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4 、T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 交的网 下现 金认 购申 请, 由基金 管理 人 于 T+2 日 内 进行有 效 认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预先开 设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现金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认 购款 项利 息数额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记 录为 准。 T 日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提 交的网 下现 金认 购申 请 , 由该发 售代 理机 构冻 结相 应的认 购资 金。 在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各发 售代 理机构 将每 一个 投资 者账 户提交 的网 下现 金认购 申请 汇总 后 , 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网定 价发 行系统 代该 投资 者提 交网 上现金 认购 申 请。 之 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清 算交 收, 并 将 有效 认购数 据发 送发 售协 调人 , 发售 协调 人将 实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 划往 预先开 设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十) 网下 股票 认购 1 、 认购 时间 :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网下 股票 认购 的发 售日期 为2017 年3 月29 日至2017 年6 月 23 日, 通过 发售 代 理机构 进行 网下 股票 认购 的发售 日期 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至2017 年6 月 23 日。 2 、认 购限 额: 网下 股票 认 购以单 只股 票股 数申 报, 用以认 购的 股票 必须 是其 所认购 基 金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已 公告的 备选 成份 股。 单只 股票最 低认 购申 报股 数 为1,000 股, 超 过 1,000 股的 部分 须为100 股的整 数倍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提 交认 购申 请, 累计 申报股 数不 设上 限。 但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认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笔或 该某 些认 购申请 。 3 、认 购手 续: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时 , 需 按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到销 售网点 办理 认购 手续 , 并 备足认 购 股 票。 4 、特 别提 示: 投资 者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及证 券交 易所 相关规 定进 行股 票认 购, 并及时 履 行因股 票认 购导 致的 股份 减持所 涉及 的信 息披 露等 义务。 5 、特 殊情 形 (1) 已公 告的 将被 调出 本 基金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不 得用于 认购 本基 金 。 (2) 限 制个 股认 购规 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个 股价 格波 动及 其他 异常情 况, 决定是 否对 个股 认购 规模 进行限 制 , 并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日前 至 少2 日 公告 限制 认购规 模的 个 股名单 。基 金认 购规 模受 限的个 股一 般不 超 过 10 只。 (3) 临时 拒绝 个股 认购 : 对于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间 价格波 动异 常或 认购 申报 数量异 常 的个股 ,基 金管 理人 可不 经公告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该股票 的认 购申 报。 6 、清 算交 收: T 日日 终 (T 日为 本基 金发 售期最 后一 日) , 发售 代理 机构将 股票 认购 数据 按投 资者证 券 账户汇 总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初步 确认 各成份 股的 有效 认购 数量 。T+1 日起, 登 记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确 认数 据将 投资 者上海 市场 网下 认购 股票 进行冻 结 , 并 将 投资者 深圳 市场 网下 认购 股票过 户至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的证券 认购 专 户。 以 基金 份额 方式 支付 佣金的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发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计算投 资者 应以 基金份 额方 式支 付的 佣金 , 并从 投资 者的 认购 份额 中扣除 , 为 发售 代理 机构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效认 购申请 股票 数据 , 将 上海 市场和 深圳 市场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的股票 过户 至本 基金 的证 券账户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登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投 资者净 认购 份额 明细 数据 进行投 资者 认购 份额 的初 始登记 。 7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投资者 的认 购份 额= ? i (第i 只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一 日的 均价 ×有 效认 购数 量)/1.00 其中, (1) i代 表投 资者 提交 认购 申请的 第i 只股 票, 如投 资 者仅提 交了1只 股票 的申 请 , 则i=1 。 (2) “第i只 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均价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当 日行情 数据 , 以 该股 票的 总成交 金额 除以 总成 交股 数计算 , 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若该 股票 在当 日停 牌或无 成交 , 则 以同 样方 法计算 最近 交易 日的均 价作 为计 算价 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 票认 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 的冻 结期间发 生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 股等权 益变动 ,则由 于投 资者获 得了相 应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如下 方式 对该 股票 在网 下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均价进 行调 整: ① 除息 :调 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 每股 现金 股利 或股 息 ② 送股 :调 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1 + 每股 送股 比例) ③ 配股 :调 整后 价格 =(T 日均价 +配 股价 ×配 股比 例)/(1 +每 股配 股比 例) ④ 送股 且配 股 : 调 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 股比例)/(1 +每 股送 股比 例+每 股 配股比 例) ⑤ 除息 且送 股: 调整 后价 格=(T 日均 价- 每股 现金 股 利或股 息)/(1+ 每 股送 股 比例) ⑥ 除息 且配 股: 调整 后价 格= (T 日均 价+配 股价 配 股比例-每 股现 金股 利或 股 息)/ (1+ 每股配 股比 例) ⑦ 除息、 送股 且配股 :调 整后价格 =(T 日均价 +配 股价 ×配 股比 例-每股 现金 股利或 股 息)/(1 +每 股送 股比 例+ 每股配 股比 例) (3)“ 有效认 购数量 ” 是 指由基金 管理 人确认 的并 由登记结 算机 构进行 清算 交收的股 票股数 。 有效 认购数 量的 具体确 认原 则和 方法 , 基 金管理 人可 另行 公告 。 若 某一股 票在 股 票 认购日 至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股票 过户 日的 冻结 期间 发生司 法执 行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登 记 结算机 构确 认的 实际 过户 数据对 投资 者的 有效 认购 数量进 行相 应调 整。 (十一 ) 募集 资金 利息 与 募集股 票权 益的 处理 方式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记录 为准 。 网 上现 金认购 和通 过发 售代理 机构 进行 网下 现金 认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登 记结算 机构 清算 交收 后至 划入基 金托 管 专户 前 产生 的利 息, 计入 基金财 产。 投资 者的 认购 股票在 股票 认购 日至 登记 结算机 构进 行股 票过户 日的 冻结 期间 的权 益归投 资者 所有 。 (十二 )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股票 与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募集的 股票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予以 冻结 ,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过 户至 预先 开立 的专门 账户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不 得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7 月 3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进 行 表 决, 但 基 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八、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本基金 于2017 年8 月7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场 内简 称: 富 时 A50 。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实 施细 则》 等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的 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 易日 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 购赎 回清单,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委 托 的 指 数 服务 机 构 在 开市 后 根 据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和组 合 证 券 内 各只 证 券 的 实时 成 交 数 据, 计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 , 并将 计算 结果 向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发 送, 由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对外发 布, 仅供 投资 者交 易、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 券 的 数量 与 最 新 成 交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可 以 用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与 最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禁止用 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最新 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 额。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公 式, 并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的终 止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上 海证 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份额 的上市交 易,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条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若因上 述 1 、3 、4、5 项原 因使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上 市 的 , 本 基 金 将由 交 易 型 开放 式 基 金 变 更为 跟 踪 标 的指 数 的 非 上 市开 放 式 指 数基 金 , 且 因上 述 1、4 、5 项 之一 情形终 止上市 的,本 基金变 更为 跟踪标 的指数 的非上 市开 放式指 数基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变 更 本 基 金的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并 相 应调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整申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公告变 更后 的基 金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 (五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以 申请在 其 他它证 券交 易所 (含 境外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六)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对上 市交易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 理申 购、赎回业务前公告 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 可依据实 际情况 增加 或减 少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和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自2017 年8 月7 日起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且 登记 结 算 机 构确 认 接 受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对 价以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公布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为 准。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目前, 本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为 100 万份,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 或比 例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 对价包 括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业 务 规则的 规定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且对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或 依 据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或 登 记结 算 机 构 相 关规 则 及 其 变更 调 整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 人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 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 规定 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和 现金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 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 资 者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 则 申 购 申请 失 败 。 如投 资 者 持 有 的符 合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不 足或 未 能 根 据要 求 准 备 足额 的现金 ,或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 额当 日可卖出,申购当日 未卖 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 交收 成功之前 不得卖 出和 赎回 ;即 在目 前结算 规则 下,T 日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当日 可卖 出,T 日申 购当 日未 卖出的 基金 份额 ,T+1 日 不得卖 出和 赎回 ,T+1 日 交收成 功后T+2 日可 卖出 和赎回 。投 资者 赎回获 得的 股票 当日 可卖 出。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 其他对价 的 清 算 交 收 适用 相 关 业 务规 则 和 参 与 各方 相 关 协 议及 其 不 时 修 订的 有 关 规 定。 对 于 本 基金 的 申 购 业 务 采用 净 额 结 算和 逐 笔 全 额 结算 相 结 合 的方 式 , 其 中 上交 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的 现金 替 代 、 申 购 当日 卖 出 的 基金 份 额 及 对 应的 深 交 所 上市 的 成 份 股 的现 金 替 代 采用 净 额 结 算, 申 购 当 日 未 卖出 的 基 金 份额 及 对 应 的 深交 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的 现 金替 代 采 用 逐笔 全 额 结 算; 对 于 本 基 金 的赎 回 业 务 采用 净 额 结 算 和代 收 代 付 相结 合 的 方 式 ,其 中 上 交 所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用 净 额 结 算, 深 交 所 上 市的 成 份 股 的现 金 替 代 采 用代 收 代 付 ;本 基 金 上 述申 购赎回 业务 涉及 的现 金差 额和现 金替 代退 补款 采用 代收代 付。 投资者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T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当日 卖出基 金份 额与上交 所上 市的成 份股 的交收以 及现 金替代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理 申购当 日未卖出 基金 份额与现 金替 代的交 收以 及现金差 额的 清算, 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的 交收 ,并将结 果发 送 给 申 购 赎 回代 理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现 金 替 代 交收 失 败 的 ,该 笔 申 购 当日 未卖出 基金 份额 交收 失败 。 投资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T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注销 与上 交所上市 的成 份股的 交收 以及现金 替代 的清算 ;在 T+1 日 办理上 交所上 市的 成分股现 金替 代的交收 以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金 差额的交 收, 并将结 果发 送给申购 赎回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代理机构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不迟于 T+3 日办理 赎回的 深交所上 市的 成份股 现金 替代 的交 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 基金 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 发现 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 依据业务 规则和 参与 各方 相关 协议 及其不 时修 订的 有关 规定 进行处 理。 基金管理人、上海交 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程 序以 及 清 算 交收 和 登 记 的 办理 时 间 、 方式 、 处 理 规 则等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应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公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 对 价 。 赎 回对 价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交 付的 组 合 证 券、 现 金 替 代 、 现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 价 。 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 根 据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和投 资 者 申 购、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2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如遇特 殊情 况,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 公 告 ,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申 购赎 回 清 单 由 基金 管 理 人 编制 。T 日 的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在当 日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开 市前 公 告 。 未来 , 若 市 场 情况 发 生 变 化, 或 相 关 业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化,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反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情 况 下对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申 购赎 回清单 计算 和公 告时 间进 行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 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 准 收 取佣金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相 关费 用。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 内 容与格 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证 券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 预估 现金部 分、T-1 日现 金差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内 容。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基 金标 的指 数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 金 替 代是 指 申购 、 赎回过 程 中 ,投 资 者按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用 于 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4 种 类型: 禁止 现金 替 代 (标 志为 “ 禁止 ”) 、可 以现 金 替代( 标 志为 “ 允许 ”) 、必 须现 金 替代( 标志 为 “ 必须 ”) 和退补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退补 ”)。 禁 止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上交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是 指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 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不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 以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上交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是 指在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允 许使用 现 金 作 为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 的替代 , 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必 须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所有成 份 股 ,是 指 在申 购 赎回基 金 份 额时 , 该成 份 证券必 须 使 用 固定现 金作 为替 代。 退 补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深交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是 指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 券 必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买卖 情况 ,与投 资者 进行 退款 或补 款。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 可以 现 金替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由 于 停牌等 原 因 导致 投 资者 无 法在申 购 时 买 入的证 券。 目前 仅适 用于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中的 上交 所股票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 (1 +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其中,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为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如 果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参考价 格 确 定原 则 发生 变 化,以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通 知规定 的 参 考 价格为 准。 收 取 现 金替 代 溢价 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 , 基金 管 理人 需 在证券 恢 复 交 易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时 的最 新价 格可 能有 所差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金 额 高 于 基金 购 入 该 部 分证 券 的 实 际成 本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将 退还 多 收 取 的差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者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简 称 为 T+2 日) 内, 基金管 理 人将以 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T+2 日日 终,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 替代的 证券 , 则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 包括 买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 的 差额 , 确 定基 金 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部分 被替 代证券 实际 购入成本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价计 算的 未购入 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 价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 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特例情 况: 若自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的 部 分 被 替代 证 券 价 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交 易日) 期 间发生 除息 、送 股( 转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1 个 工作 日 ( 若 在特例 情况 下, 则为T 日 起第 21 个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人 将 应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及汇 总数据 发送 给相 关申 购赎 回代理 机构 和基 金托 管人 , 相关款 项的 清 算 交收 将于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④ 替 代 限制 : 为有 效 控制基 金 的 跟踪 偏 离度 和 跟踪误 差 , 基金 管 理人 可 规定投 资 者 使 用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 现金 替代比 例的 计 算公式 为: 现金替 代比 例(%)= ? i 第 i 只 替代 证券 的数 量 ×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100% 申购基 金份 额×该 ETF 前 一交易 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如 果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现金替 代 比 例计 算 公式 发 生变化 , 以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通知 规 定 的 为准。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 或处于 停牌 的成 份证 券; 或因法 律法 规限 制投 资的 成份证 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出于保 护持 有人 利益等 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 行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② 替 代 金额 : 对于 必 须现金 替 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公告 替 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即 “固 定替代 金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 回清单 中该 证券 的数量 乘以 其调 整 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 (4) 退补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本 基金标 的指 数中 深交 所股 票。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 (1+ 现金 替代溢 价 比例)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赎回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 (1- 现金 替代溢 价 比例) 。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 申 购时收 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买 入该 证券 , 实际买 入价 格加 上相 关交 易费用 后与 该证 券调 整 后T 日开 盘参 考 价可能 有所 差异 。为 便于 操作,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 赎 回时扣 除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 管 理人 将卖 出该 证券 , 实际卖 出价 格扣 除相 关交 易费用 后与 该证 券调 整 后T 日开 盘参 考 价可能 有所 差异 。为 便于 操作,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 并据此 支付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支付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收入,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少支 付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支付 的金 额高 于基金 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收 入,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多支付 的差 额。 其中, 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主 要根 据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提供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券 的 调整后 开盘 参考 价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将 自 T 日 起在 收到申 购交 易确 认后 按照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报 ” 的原则 依 次买入 申购 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在收 到赎 回交 易确 认后按 照 “ 时间 优先 、 实 时申报 ”的 原则 依次卖 出赎 回被 替代 的部 分证券 。T 日 未完 成的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在T 日 后被 替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2 个 交易 日(简 称 为 T+2 日) 内完 成上述 交易 。 时 间 优 先的 原 则为 : 申购赎 回 方 向相 同 的, 先 确认成 交 者 优先 于 后确 认 成交者 。 先 后 顺序按 照上 交所 确认 申购 赎回的 时间 确定 。 实 时 申 报的 原 则为 : 基金管 理 人 在深 交 所连 续 竞价期 间 , 根据 收 到的 上 交所申 购 赎 回 确认记 录, 在技 术系 统允 许的情 况下 实时 向深 交所 申报被 替代 证券 的交 易指 令。 T 日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时 间 优先” 的原 则依 次与 申购 投资者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或 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 即 按照 申购时 间顺 序 , 以 替代 金额 与被替 代证 券的 依次 实际 购入成 本 (包 括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 按照“ 时间 优先 ”的 原则 依次与 赎回 投资 者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 即按照 赎回 时间 顺序 , 以 替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依次实 际卖 出收 入 ( 卖出 价格扣 除交 易费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对于T 日因 停牌 或流 动性 不足等 原因 未购 入和 未卖 出的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日后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继续 进行 被替 代证券 的买 入和 卖出 , 按照 前述原 则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 被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购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购 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 项;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T+2 日收 盘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 购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终 , 若 已卖 出全 部 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卖出收 入 (卖出 价格 扣除 交易 费用 ) 的差额 ,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资 者或 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未能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卖 出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卖出收 入 ( 卖出 价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卖出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的 差额 ,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加 上按 照 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 以 替代 金额 与所卖 出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卖出 收 入 (卖 出价 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卖 出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股( 转增 ) 、 配股 等权 益 变动, 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1 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细 及汇 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申 购 赎回代 理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于此 后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 估 现 金部 分 是指 为 便于计 算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及申 购 赎 回代 理 机构 预 先冻结 申 请 申 购赎回 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数 额。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计 算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固定 替 代 金 额+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各 退 补现 金 替 代 成 份证 券 的 数 量与 相 应 证 券调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相乘 之和+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各 可以现金 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与相 应证 券调整 后 T 日 开盘 参考 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各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相 应 证券调 整 后T 日 开盘 参考 价相乘 之和 ) 其中, 该证 券调 整 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主要 根据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提 供的 标的 指数成 份 证券的 调整 后开 盘参 考价 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 基 金分红 除息 日, 则计 算公 式中的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分 配数 额 。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现金 替 代的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各 退补现 金替 代成份证 券的 数量与 相应 证券 T 日收 盘 价相乘之 和+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各可 以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 相应证 券 T 日收盘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各 禁 止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相 应证 券 T 日收 盘价 相乘之 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需按T+1 日 公告的T 日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 算交收 。 现 金 差 额的 数 值可 能 为正、 为 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者申 购 时 ,如 现 金差 额 为正数 , 则 投 资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投 资者 赎回时 , 如 现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 应的现 金。 6、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8-12-03 基金名 称: 富时A50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512550 拟合指 数代 码: 830009 2018-11-30 信 息内 容 现金差 额( 元): -9117.90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元): 945227.1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 0.9452 2018-12-03 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元): -9117.9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0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份) : 100000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现 金红 利(元) : 0.00 申购赎 回组 合证 券只 数: 50 允许申 购: 是 允许保 证金 申购 : 是 允许保 证金 赎回 : 否 成分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股)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 固定替 代金 额 (元) 000001 平安银 行 1,500 深市退 补 10.000% 15540.000 000002 万


科A 1,300 深市退 补 10.000% 33072.000 000333 美的集 团 800 深市退 补 10.000% 30952.000 000651 格力电 器 900 深市退 补 10.000% 33165.000 000725 京东方 A 4,200 深市退 补 10.000% 11676.000 000858 五 粮 液 400 深市退 补 10.000% 20956.000 001979 招商蛇 口 400 深市退 补 10.000% 7536.000 002027 分众传 媒 1,400 深市退 补 10.000% 8050.000 002304 洋河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 10.000% 10018.000 002352 顺丰控 股 100 深市退 补 10.000% 3520.000 002415 海康威 视 600 深市退 补 10.000% 16302.000 600000 浦发银 行 2,900 允许 10.000%


600016 民生银 行 5,600 允许 10.000%


600018 上港集 团 600 允许 10.000%


600019 宝钢股 份 1,100 允许 10.000%


600028 中国石 化 2,000 允许 10.000%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600030 中信证 券 1,600 允许 10.000%


600036 招商银 行 2,400 允许 10.000%


600048 保利地 产 1,400 允许 10.000%


600050 中国联 通 1,600 允许 10.000%


600104 上汽集 团 600 允许 10.000%


600276 恒瑞医 药 300 允许 10.000%


600519 贵州茅 台 100 允许 10.000%


600585 海螺水 泥 400 允许 10.000%


600887 伊利股 份 1,000 允许 10.000%


600900 长江电 力 800 允许 10.000%


601088 中国神 华 400 允许 10.000%


601138 工业富 联 200 允许 10.000%


601166 兴业银 行 2,800 允许 10.000%


601169 北京银 行 2,600 允许 10.000%


601211 国泰君 安 700 允许 10.000%


601229 上海银 行 900 允许 10.000%


601288 农业银 行 7,800 允许 10.000%


601318 中国平 安 1,900 允许 10.000%


601328 交通银 行 4,100 允许 10.000%


601336 新华保 险 100 允许 10.000%


601360 三 六 零 100 允许 10.000%


601390 中国中 铁 1,100 允许 10.000%


601398 工商银 行 4,400 允许 10.000%


601601 中国太 保 500 允许 10.000%


601628 中国人 寿 300 允许 10.000%


601668 中国建 筑 3,400 允许 10.000%


601766 中国中 车 1,500 允许 10.000%


601800 中国交 建 300 允许 10.000%


601818 光大银 行 2,800 允许 10.000%


601857 中国石 油 800 允许 10.000%


601939 建设银 行 1,800 允许 10.000%


601988 中国银 行 4,300 允许 10.000%


601998 中信银 行 600 允许 10.000%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603288 海天味 业 100 允许 10.000%


说明: 此表 仅为 示意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无 法受 理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因特 殊原因 (包括 但不 限于相关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依法决 定临 时停市 或在 交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开市前 因异 常情况无 法公 布申购 赎回 清单,或 基金 管理人 在开 市后发 现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错 误。 5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登记 结算 机构等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申购 、 赎 回 , 或 者 指数 编 制 单 位、 相 关 证 券 交易 所 等 因 异常 情 况 使 申 购赎 回 清 单 无法 编 制 或 编制 不当。 6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结算 机构的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9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设 置申购上 限, 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会 使 本 基 金当 日 申 购 超 过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规 定 的 申购 上 限 时 ,该 笔 申 购 申请 将被拒 绝。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 管理 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 制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 故障、网 络故障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 第 6 项除外 )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在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 申请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九) 拒绝 或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无 法受 理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 3 、因特 殊原因 (包括 但不 限于相关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依法决 定临 时停市 或在 交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4 、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机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等因异 常情 况 无 法办 理赎 回业务 。 5 、基金 管理人 开市前 因异 常情况无 法公 布申购 赎回 清单,或 基金 管理人 在开 市后发 现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错 误。 6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登记 结算 机构等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申购 、 赎 回 , 或 者 指数 编 制 单 位、 相 关 证 券 交易 所 等 因 异常 情 况 使 申 购赎 回 清 单 无 法 编 制 或 编制 不当。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 管理 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 制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 故障、网 络故障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赎 回 公 告。 已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足 额 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公告 。 (十) 其他 申购 赎回 方式 1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具体 情 况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开通 本 基 金 的场 外 申 购 赎 回等 业 务 ,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场外 申购 赎回的 具体 办理 方式 等相 关事项 届时 将另 行公 告。 2 、若 本基 金推 出 ETF 联 接基金 ,在 本基 金上 市之 前,ETF 联接 基金可 以用 股票或 现金 特殊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且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调整 基金 申购 赎回方 式或 申购 赎回 对价 组成, 并提 前公 告。 4 、在条 件允许 时,基 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 合申购 ,即 允许多个 投资 者集合 其持 有的组 合 证券,共 同 构成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或其 整 数 倍 ,进 行 申 购 。 在不 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制 定集 合申 购业 务的 相关规 则。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5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理 机构可依 据基 金合同 开展 其他服务 ,双 方需签 订书 面委托 代 理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十一 )基 金的 份额 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 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 算与变更登记。基金 份额 折算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与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数 额 将 发生 调 整 , 但调 整 后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基 金 份 额总 额 的 比 例不 发 生 变 化 。基 金 份 额 折算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基金 份 额 折 算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按 照折 算 后 的 基金 份 额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就 其 具体 事 宜 进 行必 要公告 ,并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等其 他业 务的 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 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的 非交 易过户、 质押、 冻结 与解 冻等 业务 ,并按 照其 规定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用 。 (十三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在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益 的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 数化 投资,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的最 小化,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0.2% , 年化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2%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 份股。此外,为更好 地实 现投资目 标,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非 成份 股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发 行 的股票 ) 、 衍生 工具 (权 证、股 指期 货等 ) , 债券 资产 (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等 ) 、资 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现 金资产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且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因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的 情形 除外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 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 金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其权重 的变动 进行 相应调 整。但 因特殊 情况 (如流 动性原 因) 导致 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票 时, 或者 因为 法律 法规的 限制 无法 投资 某只 股票时 ,基 金 管理人 将采 用其 他指 数投 资技术 适当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以达 到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正常 范围的,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免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 货和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 衍生金融产品,如权 证以 及其他与 标 的 指 数 或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 备 选 成 份股 相 关 的 衍生 工 具 。 本 基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将 根 据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值 为 目 的 , 主要 选 择 流 动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本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指 期 货 的 杠杆 作 用 , 降 低股 票 仓 位 频繁 调 整 的 交 易成 本 和 跟 踪误 差 , 达 到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① 股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 本 基 金力 争 利 用 股指 期 货 的 杠 杆作 用 , 降 低股 票 仓 位 频繁 调整的 交易 成本 和跟 踪误 差,达 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② 权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 投资 工具。权证的投资原 则为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 制风险、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③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 利 率、 发 行 条 款 支 持 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 量 等 因 素 , 主要 从资 产 池 信 用状况 、违约 相关性 历史 记录和 损失比 例证券 的增 强方 从 资产池 信用 状况、 违约相 关性历 史 记 录 和 损 失比 例 证 券 的增 强 方 式 、 利差 补 偿 程 度等 方 面 对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风 险 与 收 益状 况 进 行 评 估 ,在 严 格 控 制风 险 的 情 况 下, 确 定 资 产合 理 配 置 比 例, 在 保 证 资产 安 全 性 的前 提条件 下,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 定是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 理团队制。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决 定 有 关 指 数 重大 调 整 的 应对 决 策 、 其 他重 大 组 合 调整 决 策 以 及 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 策 ; 基金 经 理 决 定 日 常指 数 跟 踪 维护 过 程 中 的 组合 构 建 、 调整 决 策 以 及 每日 申 购 赎 回清 单 的 编 制决 策。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3 、投 资程 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 建、 交易、评估、组合维 护的 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 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1)研 究:指 数投资 研究 小组依托 公司 整体研 究平 台,整合 内部 信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 研 究 力 量 的 研究 成 果 开 展标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份 股 公司 行 为 等 相 关信 息 的 搜 集与 分 析 、 流动 性分析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据 。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指 数投资 研究 小组提供 的研 究报告 ,定 期召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召 开 投 资 决策 会 议 , 决 策相 关 事 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 决 议, 每日进 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决 策。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相关 信息 ,结合 内部 指数投资 研究 ,基金 经理 主要以 指 数 复 制 法 构 建组 合 。 在 追求 跟 踪 误 差 最小 化 的 前 提下 , 基 金 经 理将 采 取 适 当指 数 投 资 的方 法,以 降低 投资 成本 、控 制投资 风险 。 (4) 交易 执行 :集 中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 资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 报 告 。 绩 效评 估 能 够 确认 组 合 是 否 实现 了 投 资 预期 、 组 合 误 差的 来 源 及 投资 策 略 成 功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变 动 情 况 , 并 结 合 成 份 股 基 本 面 情 况 、 成 份 股 公司 行 为 、 流动 性 状 况 、 本基 金 申 购 和赎 回 的 现 金 流量 以 及 组 合投 资 绩 效 评估 的结果 等,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四) 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 制法 ,严格按标的指数的 个股 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但在 少数特殊 情 况 下 基 金 经理 将 配 合 使用 其 他 指 数 投资 技 术 作 为完 全 复 制 法 的补 充 , 以 更好 达 到 复 制指 数的目 标。 这些 情形 包括 :1)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发生变 动、 增发/配 股等 公 司行为 导致 成 份 股 的 构 成 及权 重 发 生 变化 , 而 由 于 交易 成 本 、 交易 制 度 等 原 因导 致 基 金 无法 及 时 完 成投 资 组 合 的 同 步调 整 , 需 要采 用 其 他 指 数投 资 技 术 保持 组 合 对 标 的指 数 的 拟 合度 并 降 低 交易 成本;2 )个别 成份 股流动 性严重 不足使 基金无 法买 入足够 的股票 数量, 采用 其他指 数投资 技术能 较好替 代目标 成份 股的个 股构建 组合;3)成 份股派 发现金 股息而 基金 未进行 收益分 配可能 导致基 金组合 与指 数产生 偏离;4 )相 关上市 公司停 牌同时 允许现 金替 代导致 基金无 法及时 买入 成份 股;5) 其 它需要 采用 非完 全复 制指 数投资 技术 的情 形。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基金管理 人构 建投资 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 为 3 步:确 定目标组 合、 确定建 仓策 略和逐 步 调整。 (1)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根据 完全 复制 成份股 权重 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合 。 (2) 确定 建仓 策略 :基 金 经理根 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的分析 ,确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3)逐 步调整 :基金 经理 在规定时 间内 采用适 当的 手段调整 实际 组合直 至达 到跟踪 指 数要求 。 2 、每 日投 资组 合管 理 (1 ) 成 份 股 公 司 行为 信 息的 跟 踪 与 分 析 : 跟踪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公 司 行为( 如 :股 本 变 化、分 红、停 牌、复 牌等) 信息, 以及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大 信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指 数的影 响,进 而进 行组 合调 整分 析,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2)标 的指数 的跟踪 与分 析:跟踪 标的 指数编 制方 法的变化 ,确 定指数 变化 是否与 预 期一致 ,分 析是 否存 在差 异及差 异产 生的 原因 ,为 投 资决 策提 供依 据。 (3)每 日申购 赎回情 况的 跟踪与分 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和赎 回信 息,分 析其 对组合 的 影响。 (4)组 合持有 证券、 现金 头寸及流 动性 分析: 基金 经理分析 实际 组合与 目标 组合的 差 异及其 原因 ,并 进行 成份 股调整 的流 动性 分析 。 (5)组 合调整 :①利 用指 数投资管 理系 统,找 出将 实际组合 调整 到目标 组合 的最优 方 案,确定 组合交 易计 划。② 如发生 成份股 变动、 成份 股公司 合并及 其他重 大事 项,应 提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会 议, 决定基 金的 操作 策略 。③ 调整组 合, 达到 目标 组合 的持仓 结构 。 (6)以 T-1 日指 数成 份股 构成及 其权 重为 基础 ,考 虑 T 日 将会 发生 的上 市公 司变动 等 情况, 设 计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并 公告 。 3 、定 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 同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 等的支付要求,及时 检查 组合中现 金的比 例, 进行 支付 现金 的准备 。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 规则 及指数样本股的定期 调整 或临时调整公告,基 金经 理依据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的 决 策 , 在指 数 成 份 股 调整 生 效 前 ,分 析 并 确 定 组合 调 整 策 略, 尽 量 减 少变 更成份 股带 来跟 踪误 差。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风险管理部门每日提 供投 资绩效评估报告,基 金经 理据此分析基金的跟 踪偏 离情况, 分析跟 踪误 差的 产生 原因 。 (五) 标 的指 数和 业绩 比 较基准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富时 中国A50 指 数,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富时 中国A50 指数 收益率 。如 果 指 数 发 布 机构 变 更 或 者停 止 上 述 标 的指 数 编 制 及发 布 , 或 者 上述 标 的 指 数由 其 他 指 数代 替 , 或 由 于 指数 编 制 方 法等 重 大 变 更 导致 上 述 指 数不 宜 继 续 作 为标 的 指 数 ,或 证 券 市 场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强 、 更 适 合投 资 的 指 数 推出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 , 通 过 适当 的 程 序 变 更本 基 金 的 标的 指 数 , 并 同时 更 换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名称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若 标的 指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 无实 质性影 响 (包 括但 不限 于编 制机构 变更 、 指数更 名等 ) 且在 不损 害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标的 指数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预期风险与收 益水 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为指 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完全 复 制 法 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表 现 ,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七)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 、备 选成份 股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总 量;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14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9 )、(14)、 (15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调 整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流动 性 限 制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 止行 为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 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2019 年1 月17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 指 标 、 净值 表 现 和 投 资组 合 报 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核 内 容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3,468,152.11 99.16 其中: 股票


83,468,152.11 99.1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00.00 0.00 其中: 债券


1,000.00 0.00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528,675.69 0.63 8


其他资 产


175,957.77 0.21 9


合计


84,173,785.57 100.00 注:股 票投 资的 公允 价值 包含可 退替 代款 的估 值增 值。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 林 、 牧 、 渔业


- - B


采矿业


2,178,878.00 2.60 C


制造业


23,801,865.00 28.4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1,211,644.00 1.45 E


建筑业


3,637,399.00 4.3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政业


746,358.00 0.8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914,771.00 1.09 J


金融业


45,766,322.11 54.64 K


房地产 业


5,207,775.00 6.2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服务业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 体 育和 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3,465,012.11 99.64 (2) 报告 期末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 林 、 牧 、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140.00 0.0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 体 育和 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40.00 0.00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投资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77,417 9,953,093.70 11.88 2 600036 招商银 行 222,197 5,599,364.40 6.68 3 600519 贵州茅 台 8,500 5,015,085.00 5.99 4 601166 兴业银 行 267,000 3,988,980.00 4.76 5 600016 民生银 行 532,640 3,052,027.20 3.64 6 000002 万 科A 124,600 2,967,972.00 3.54 7 000651 格力电 器 82,000 2,926,580.00 3.49 8 000333 美的集 团 75,700 2,790,302.00 3.33 9 600000 浦发银 行 277,000 2,714,600.00 3.24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737,900 2,656,440.00 3.17 注: 本 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2)


报告 期末 积极投资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1860 紫金银 行 1,000 3,140.00 0.00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支积 极投 资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000.00 0.0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0.00 0.00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49 海尔转 债 10 1,000.00 0.00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支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声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是 否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1)2018 年1 月 19 日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发布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关于 成都 分行 行政处 罚事 项公 告》 , 公司 成都分 行收 到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四川 监管 局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川 银监 罚决 字 【2018 】2 号 ) , 对 成都 分行 内 控管理 严重 失 效,授 信管 理违 规, 违规 办 理信贷 业务 等严 重违 反审 慎经营 规则 的违 规行 为依 法查处 ,执 行 罚款46,175 万 元人 民币 。 2018 年5 月4 日,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发布 行政 处 罚信息 公开 表 (银 监罚 决 字 〔2018 〕4 号 ) , 对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内控 管理 严 重违反 审慎 经营 规则 , 通 过资管 计划 投资 分行 协议 存款 、 虚 增一 般存 款等 违 规事实 , 于 2018 年2 月 12 日作 出行 政处 罚 决定, 罚 款 5845 万 元, 没 收违法 所 得 10.927 万元 , 罚没合 计 5855.927 万元。2018 年8 月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发 布银反 洗罚 决字 【2018 】1 号-5 号, 于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2018 年7 月26 日作 出行 政处罚 决定 , 对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未 按照规 定履 行客 户身份 识别 义务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反洗 钱法 》第三 十二 条第 (一 )项 规定, 处 以 50 万元罚 款; 未按 照规 定保 存客户 身份 资料 和交 易记 录,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反洗 钱法 》 第 三十二 条第 (二 )项 规定 ,处 以 30 万元 罚款 ;未 按 照规定 报送 大额 交易 报告 或者可 疑交 易 报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反 洗钱 法》 第三 十二 条第( 三) 项规 定, 处 以50 万 元罚 款; 存在与 身份 不明 的客 户进 行交易 的行 为,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反洗 钱法 》 第 三 十二条 第 ( 四) 项规定 ,处 以 40 万 元罚 款 ;对浦 发银 行合 计处 以 170 万元 罚款 ,并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反洗钱 法 》 第 三十 二条 第 (一 ) 项、 第 (二 ) 项 、 第 ( 三) 项和 第 (四 ) 项 规定 , 对 相关 责 任人共处以 18 万元 罚款 。





2018 年5 月4 日, 中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布行 政处 罚信 息公 开表 (银 监罚 决 字〔2018 〕1 号 ) , 对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内 控管 理严重 违反 审慎 经营 规则 , 违 规批 量转 让以个 人为 借款 主体 的不 良贷款 等违 规事 实, 于 2018 年2 月 12 日 作出 行政 处 罚决定 , 罚 款 6570 万元 ,没 收违 法所 得3.024 万元 ,罚 没合 计 6573.024 万元 。





2018 年5 月4 日, 中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布行 政处 罚信 息公 开表 (银 保监 银 罚决字 〔2018 〕1 号 ) , 对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重 大关联 交易 未按 规定 审查 审批且 未向 监 管部门 报告 , 非真实 转让 信贷资 产等 违规 事实 , 于 2018 年4 月19 日作 出行 政 处罚决 定 , 罚 款5870 万 元。 2018 年3 月16 日, 中 国 人民银 行发 布银 支付 罚决 字 【2018 】1 号 , 对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厦门 分行 (新 兴支 付清算 中心 ) , 违反 清算 管理规 定、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户 管理 相关 规定 、 非 金融 机构支 付服 务管理 办法 相关 规定 , 于 2018 年3 月14 日作 出行 政 处罚决 定 , 给 予警告 ,没 收违 法所 得 48,418,193.27 元 ,并 处罚 款 114,639,752.47 元, 合 计处罚 金额 163,057,945.74 元。





2018 年12 月7 日, 中 国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发布行 政处 罚信 息公 开表 (银保 监 银罚决 字〔2018 〕8 号) ,对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内控 管理 严重 违反 审慎经 营规 则 , 同业投 资违 规接 受担 保等 违规事 实, 于2018 年11 月 9 日 作出 行政 处罚 决定 ,罚 款 3160 万 元。2018 年12 月7 日, 中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布行 政处 罚信 息公 开表( 银保 监 银罚决 字 〔2018 〕5 号 ) , 对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贷 款业 务严 重违 反审 慎经营 规则 的 违规事 实, 于2018 年11 月9 日 作出 行政 处罚 决定 ,罚 款200 万元 。





本 基金 投资 于 “浦 发 银行 (600000 ) ” 、 “招 商银 行 (600036 ) ” 、 “ 兴业 银行 (601166 ) ” 、 “民生 银行 (600016 ) ” 的决策 程序 说明 : 本 基金 投资目 标为 紧密 跟踪 业绩 比较基 准, 追求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浦 发银 行、 招商 银行、 兴业 银行 、 民 生银 行为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 本基 金投 资于 “ 浦发银 行 ” 、 “ 招商 银行 ” 、 “ 兴业 银行 ” 、 “民 生银行 ” 股票 的 决策流 程, 符合 公司 投资 管理制 度的 相关 规定 。


(2 )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 , 其 他六名 证券 发行 主体 无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38.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0,211.4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7.7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5,957.77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① 报告 期末 指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指 数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


② 报告 期末 积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1860 紫金银 行 3,140.00 0.00 未上市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7 月 3 日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15% 0.73% 15.14% 0.82% -3.99% -0.09% 2018 年 -19.75% 1.44% -21.28% 1.44% 1.53% 0.00%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图:嘉 实 富 时中 国 A50ETF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7 年7 月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十 二 (二) 投资 范围和 (四 ) 投资限 制) 的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有关约 定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结 算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服 务机 构和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结 算 机构 和 基 金 服 务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合约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 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负责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原 因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遭 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 方”) 的 直 接损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登 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 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 的 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 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达 到 1% 以上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3 、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多 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的 确 定 原 则 为 :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后 有 可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收 益评 价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可 能低 于面 值;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方式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和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 益评 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 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标 的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为 收 益 评 价日 标 的 指 数 收盘 值 与 基 金上 市 前 一 日 标的 指 数 收 盘值 之 比 减 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截至收益 评价 日基金 净值 增长率减 去标 的指数 增长 率的差额 达到 1% 以 上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 当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核 定 的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达 到 1% 以上 时 , 以 使 收 益分 配 后 基 金净 值 增 长 率 尽可 能 贴 近 标的 指 数 同 期 增长 率 为 原 则确 定 收 益 分配 数额。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 , 基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因基 金的证 券、期 货交 易或结算 而产 生的费 用( 包括但不 限于 经手费 、印 花税、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7 、基 金资 产的 银行 汇划 费 用;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10 、基 金的 上市 初费 和月 费;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计提 方 法 支 付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 。 其 中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的 许 可 使用 固 定 费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 的指 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 指数 许可使用协议的规定 ,指 数使用许 可费按基 金管 理费 的 10% 计提。本 基金 管理费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费率计 提, 因此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 数许 可使用费按日计提, 按季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 次季 前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指 数 使 用许 可 协 议 所规 定 的 方 式支 付给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 等发生调 整 , 本 基 金 将采 用 调 整 后的 方 法 或 费 率计 算 指 数 使用 费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招募 说 明 书 及其 更新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 的方法 。 除管理费、托管费、 指数 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 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 以下 简称” 指定 媒介 ” )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 、申 购赎 回清 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或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8、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本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6) 基金 份额 暂停 、恢 复、终 止上 市交 易; (27)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生效 后应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 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 是否 符 合 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2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 持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监 管机关的要求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情 形。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对 价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十八、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 券违 约,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五)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六)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波 动 , 从 而 使基 金 收 益 水平 发 生 变 化, 产生风 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新 股 市 值 配 售 收 益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出 的 时 机 选择 等 , 都 会 对基 金 的 收 益产 生 影 响 , 从而 影 响 基 金对 标 的 指 数的 跟踪程 度。 (7)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标 的 指 数 中该 股 票 的 权 重可 能 不 完 全相 同 ; 因 缺 乏卖 空 、 对 冲机 制 及 其 他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跟 踪 成 本 较大 ;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带来 的 现 金 变 动; 因 指 数 发布 机 构 指 数编 制错误 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 根据 基金合 同 规 定 , 如 出现 变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基 金将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于原 标 的 指 数的 投 资 政 策 将会 改 变 , 投资 组 合 将 随 之调 整 , 基 金的 收 益 风 险特 征将与 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 的套 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 级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 在一定范 围 内 , 但 基 金份 额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交 易价 格 受 诸 多因 素 影 响 , 存在 不 同 于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6 、参 考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 在开 市后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单 和组 合 证 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 , 并将 计算 结果 向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发 送 ,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外 发 布 , 供 投 资 者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参 考 。 IOPV 与 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能 存在 差异 ,IOPV 计 算还可 能出 现错 误, 投资 者若参 考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可 能导 致损 失,需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7 、退 市风 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 交易 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 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提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8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 份股 使用现金替代,且设 置现 金替代比 例 上 限 , 因 此, 投 资 者 在进 行 申 购 时 ,可 能 存 在 因个 别 成 份 股 涨停 、 临 时 停牌 等 原 因 而无 法买入 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股 ,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 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 后方 可卖出和赎回。因此 为投 资者办理 申 购 业 务 的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如 发 生 交收 违 约 , 将导 致 投 资 者 不能 及 时 、 足额 获 得 申 购当 日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的 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 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 备足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 ,可能导 致赎回 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 成份 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 素调 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 由此可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新 的 最 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全 部赎 回, 而只能 在二 级市 场卖 出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即流 动性 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 组合 证券,在组合证券变 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 分成份股 流 动 性 差 等 因素 , 导 致 投资 者 变 现 后 的价 值 与 赎 回时 赎 回 对 价 的价 值 有 差 异, 存 在 变 现风 险,即 流动 性风 险。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 经考察富 时中 国 A50 指数 的成份 股 数量、 日 均 成交 量 以 及 日均 成 交 金 额 ,该 指 数 将 具有 充 足 的 流 动性 可 满 足 本基 金 投 资 的要 求 ; 本 基 金 在组 合 构 建 过程 中 , 将 根 据开 放 日 申 购和 赎 回 情 况 ,决 定 投 资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的 时 间 和 方式 , 如 有 因 受成 份 股 停 牌、 成 份 股 流 动性 不 足 或 其它 一 些 影 响指 数 复 制 的 市 场因 素 的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市场 情 况 , 结 合经 验 判 断 ,对 股 票 组 合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通 和 调 整 ,以 期 在 规 定 的风 险 承 受 限度 之 内 , 尽 量缩 小 跟 踪 误差 。 因 此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场 及 资 产 的流 动 性 良 好 。根 据 过 往 经验 统 计 , 绝 大部 分 时 间 上述 资 产 流 动性 充 裕 , 流 动 性风 险 可 控 ,当 遇 到 极 端 市场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会按 照 基 金 合同 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要 求, 及时 启动 流动 性风险 应对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3 ) 实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对 价 或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措 施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存 在 不 能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11 、退 补现 金替 代方 式的 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 节新 增了“退补现金替代 ”方 式,该方式不同于现 有 其他 现 金 替 代 方 式 , 可 能给 申 购 和 赎回 投 资 者 带 来价 格 的 不 确定 性 , 从 而 间接 影 响 本 基金 二 级 市 场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水平 。 极 端 情况 下 , 如 果 使用 “ 退 补 现金 替 代 ” 证 券的 权 重 增 加, 该 方 式 带来 的不确 定性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二 级市 场价 格折 溢价 处于相 对较 高水 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 间优 先、实时申报”原则 的执 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 和保 证,现金 替 代 退 补 款 的计 算 以 实 际成 交 价 格 和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的 约 定 为 准。 若 因 技 术系 统 、 通 讯链 路 或 其 他 原 因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遵 循“ 时 间 优 先、 实 时 申 报 ”原 则 对 “ 退补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 进行 处理 ,投 资者 的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1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的 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为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 报酬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 期累计报 酬 率 。 基 于 本基 金 的 性 质和 特 点 , 本 基金 收 益 分 配不 以 弥 补 亏 损为 前 提 , 收益 分 配 后 可能 存在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 值的风 险。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13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基金的 多项 服务 委托 第三 方机构 办理 ,存 在以 下风 险: (1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因 多 种 原 因 , 导 致 代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受 到 限 制 、 暂 停 或 终 止,由 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回 服务 的风 险。 (2)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 整结算制 度, 如实施 货银 对付制度 ,对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组 合 证 券 及 资 金的 结 算 方 式发 生 变 化 , 制度 调 整 可 能给 投 资 者 带 来理 解 偏 差 的风 险 。 同 样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 (3)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构、 基金 托管人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及其 他代 理机构 可 能违约 ,导 致基 金或 投资 者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七)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 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具备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投资股 指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 基 差 风 险 : 是 指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的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以 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格 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有遭 受损失的风险。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 交 易 所 、 登记 结 算 机 构 和销 售 代 理 机构 等 可 能 因 不可 抗 力 无 法正 常 工 作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或 变 更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以 及基金管 理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金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及 时足额 缴纳基 金认 购款项和 认购 股票、 应付 申购对价 、赎 回对价 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9 )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相 关 交 易 及 业 务 规 则;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 计 等 服 务 的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并 决 定 相 关 费 率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 并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 相 关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机构相 关业 务规则 的前 提下 ,制 订、 修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及 其他 相关 业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价格 、申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和 注销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对 价, 编制 申购赎 回清 单;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相 关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投 资者 以股 票认购 的, 相关 股票 的解 冻按照 《 中国 结算 上海 分公 司交易 型开 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南 》的规 定处 理;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 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期货 交易 账户、 资金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交 易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 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的现金 部 分;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对价 的 现金部 分;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除基 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权利 。 ET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鉴 于本 基金 和 ETF 联接 基金 的相 关性 ,ETF 联接基 金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所持有 的 ETF 联接 基金的 份额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本基金 的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 和计票 时,ETF 联 接基 金 持 有 人持 有 的 享 有 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 和表决 票数为,在本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 日,ETF 联接 基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ETF 联接 基金 份额 占ETF 联 接基金 总份 额 的比例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不应 以ETF 联 接基 金的 名义代 表ETF 联 接基 金的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以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但 可接 受 ETF 联接 基金的特 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委托 以 ETF 联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理 人的 身份出 席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ET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召 开ETF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ETF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本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由ET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代表ETF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1)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2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管理 人、相 关证 券交易所 和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提议 当日 该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计 算 , 下 同)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布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A.召 开事由 ”中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G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计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 者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计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后,应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报 监管 机 关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或 变 更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B.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外 汇信 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及 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 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 与 当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本 基金 的投资范 围主 要为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此外 ,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 分非 成份股 ( 包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发 行的 股票 ) 、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 指期货 等 ) , 债 券资产 (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现 金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且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因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的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 份股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 投资品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变 化 , 对 各投 资 品 种 的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上述 投 资 范 围对 基 金 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 、备 选成份 股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10 ) 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 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14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相关规 定对 《基 金合 同》 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第(9 )、(14)、 (15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流动 性 限 制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B.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C.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 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改 正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对 提 示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提示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D.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 法规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 应当拒绝 执 行 , 及 时 提示 基 金 管 理人 , 并 依 照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E.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 管 要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管 协 议 的 情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 开设 或 注 销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账 管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托 管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管 理 人并 改 正 。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 监 会提 交 基 金 监督 报 告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另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期 货结算 账户 及投资 所 需其他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B.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股 票的 验资 和入 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 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含网 下股 票认 购所 募集的 股票 市值 )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 为基 金 开 立 的 资产 托 管 专 户中 , 网 下 股 票认 购 所 募 集的 股 票 应 划入 以 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方 式 开 立 的证 券 账 户 下,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资 金和 股 票 当 日出 具 确 认 文 件 。同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法定 期 限 内 聘请 具 有 从 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备 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股 票解 冻及 返还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协助 。 C.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2 、基金 托 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收 取 申 购 款、 支 付 或 收 取现 金 差 额 、支 付 或 收 取 现金 替 代 、 支付 或 收 取 现金 替代退 补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E.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F.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关 账 户 的 开设 和 使 用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协 助 托 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G.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时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结 算 通 知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本 基 金 因 申 购、赎 回产 生的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和现 金替 代多 退少补 款的 结算 。 H.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与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和 资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 续 办理 完 毕 之 后, 由 基 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I.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J.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托 管 协议 另 有 规 定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基 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 的正 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复 印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开 放 日 结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约定 的 方 式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以双 方 约 定 的方 式 将 复 核 结果 传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时 进 行 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 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并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的 同时 并 及 时 进行 公 告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除 《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另 有约 定外,由 于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 协 议 承 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 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 该损 失 不 承 担责 任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计 算 的净 值 数 据 也 不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也 应承 担 部 分 未正 确 履 行 复核 义 务 的 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误 造 成 了 基 金财 产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已 各 自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负 责 向 不当 得 利 之 主体 主 张 返 还不 当 得 利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提供 必 要 的 协 助。 如 果 返 还金 额 不 足 以 弥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期货 公 司 及 其 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B.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 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担 任 本 基 金 的登 记 结 算 机构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编 制 及 持 续保 管 义 务 由登 记 结 算 机构 承 担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内 容 至 少应 包 括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构 提 供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分 别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 不 能 妥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拒 绝 或 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托 管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托管 协议产 生的 或与托管 协议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的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仲 裁 各 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托 管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 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本协 议约 定 事项如 与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相冲 突的 ,应以 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为 准。 B.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托管 协议 应当 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生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事项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 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 售代理机构、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提 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 (一) 产品 讯息 咨询 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 金净 值、相关公告、基金 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可通 过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 (010 )85712266 ,或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 网站(www.jsfund.com ) 进行咨 询、 查询 。 (二) 客户 投诉 与建 议受 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 见和 建议,可通过客服热 线、 留言信箱、电子邮件 或信 函等方式 向我们提出,对于 普通投 诉我们会在两天内 予以回 复,对于重大投诉 的回复 不超过 72 小 时。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7 月3 日至 2019 年1 月 3 日, 本基 金的 临 时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民 生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10 月 12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 金代销机 构住 所,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 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文 本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富 时中 国 A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文件; 2 、《 嘉实 富时 中国A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 议 》及附 加协 议; 4 、《 嘉实 富时 中国A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