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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薪钱包(000699)

中银薪钱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 薪钱 包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9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九 年 二 月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6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4]583 号文 注册募集 ,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 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基金 托管人 .......................................................................................................................................... 14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18 六 、基金 的募集 .......................................................................................................................................... 22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3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24 九 、基金 的投资 .......................................................................................................................................... 32 十 、投资 组合报 告 ...................................................................................................................................... 40 十 一、基 金的业 绩 ...................................................................................................................................... 44 十 二、基 金的财 产 ...................................................................................................................................... 45 十 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46 十 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0 十 五、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51 十 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3 十 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4 十 八、基 金的风 险揭示 .............................................................................................................................. 59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 64 二 十、基 金合 同 的内容 摘要 ...................................................................................................................... 67 二 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6 二 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02 二 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104 二 十四、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105 二 十五、 备查文 件 .....................................................................................................................................106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 中 银 薪 钱 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中银薪钱包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基 金 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 说 明 书不存 在 任 何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 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 的 《 基金合 同 》 编写, 并 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同 》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 同 》 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中银 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 年 6 月 19 日《关 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8 、 机 构投资 者 : 指依法 可 以 投资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法登 记 并 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可以投 资 于 在中国 境 内 依法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投 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 金销售 业 务 :指基 金 管 理人或 销 售 机构宣 传 推 介基金 , 发 售基金 份 额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机构 : 指 中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 基金登 记 、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 体内容 包 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机构 : 指 办理登 记 业 务的机 构 。 基金的 登 记 机构为 中 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账户 : 指 登记机 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的 、 基 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交易 账 户 :指销 售 机 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 通 过该销 售 机 构买卖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指 基 金 募集达 到 法 律法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条 件 ,基金 管 理 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合同 终 止 日:指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出 现 后,基 金 财 产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 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务规 则 》 :指《 中 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证 券 投资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记 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指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 和招募 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40 、 赎 回:指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要 求 将基金 份 额 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转换 :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 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有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本 基 金 的不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 实 施的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 额 销 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 提出申 请 , 约定每 期 申 购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 行账 户内 自 动完 成扣 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 得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 价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 其 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47 、 摊 余成本 法 : 指估值 对 象 以买入 成 本 列示, 按 照 票面利 率 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虑其 买 入 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 、 7 日年化 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0 、 销 售服务 费 : 指本基 金 用 于持续 销 售 和服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 基 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 基 金资产 总 值 :指基 金 拥 有的各 类 有 价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52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 金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 评 估基金 资 产 和负债 的 价 值,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过程 55 、 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指 由 于 法律法 规 、 监管、 合 同 或操作 障 碍 等原因 无 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 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 等 56 、指定媒 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 力:指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士,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 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管、 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 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中国银 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 通州支行副行长, 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 国。厦 门大 学经济 学硕 士,经 济师 。现 任 中 国 银行 福建 省 分行 首席 客 户经 理、 副 行长 。历 任 中国 银行 福 建省 分行 资 金计 划处 外 汇交 易科 科 长 、资 金计 划 处副 处长 、 资金 业务 部 负责 人、 资 金业 务部 总 经理 ,中 国 银行 总行 金 融市 场总 部 助 理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 行投 资银 行 与资 产管 理 部助 理总 经 理、 副总 经 理、 首席 产 品经 理等 职。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 董事。 国籍: 中国。 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 总 经 理, 负责 领 导亚 太区 的 风险 管理 工 作, 同时 担 任贝 莱德 亚 太区 执行 委 员会 成员 。 曾先 生于 2015 年 6 月 加入贝莱德。 此前, 他 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以及其亚太区执 行 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 风险 管理 团 队, 专责 管 理摩 根士 丹 利在 亚洲 各 经营 范围 的 市场 、信 贷及营运风险, 包括机 构销售及交易 (股票及 固定收益) 、 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 财 富 管 理业 务。 曾 先生 过去 亦 曾于 美林 的 市场 风险 管 理团 队效 力 九年 ,并 曾 于瑞 银的 利 率衍 生工 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 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 国 威 斯康 辛大 学 麦迪 逊分 校 工商 管理 学 士学 位, 以 及宾 夕法 尼 亚大 学沃 顿 商学 院工 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独立 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 学 位 教指 委副 主 任委 员、 中 国人 民保 险 集团 独立 监 事。 曾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 会计 系副 主 任, 中国 人 民 大学 审计 处 处长 、中 国 人民 大学 商 学院 党委 书 记, 中国 人 民大 学商 学 院副 院长 、 会计 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 国 威 廉与 玛丽 学 院商 学院 任 教, 并曾 为 美国 投资 公 司协 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 业行 业协 会 )等 公司 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中 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 曾 任 白狐 技术 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 目前 仍 担任 该公 司 的咨 询顾 问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 电信 集团 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 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 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财务司库、 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俄克 拉 荷 马州 梅达 斯 经济 学院 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 大利 亚 国立 大学 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 大学 经济 学 博 士。 现任 中 央财 经大 学 金融 学院 教 授, 兼任 新 时代 信托 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任 山西 财 经 大学 计统 系 讲师 、山 西 财经 大学 金 融学 院副 教 授、 中央 财 经大 学独 立 学院 (筹 ) 教授 、副 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职 工监事, 国籍: 中国, 研究生学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 司上海总部交易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 (LU Jingquan ) 先 生, 监事, 国籍: 中国。 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 历任空军指挥 学 院 教员 、中 国 银行 总行 机 关党 委组 织 部副 部长 、 武汉 中北 支 行副 行长 、 企业 年金 理 事会 高级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察长。 国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商学 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 集 团 公司 、加 拿 大帝 国商 业 银行 和加 拿 大伦 敦人 寿 保险 公司 等 海外 机构 从 事金 融工 作 多年 ,也 曾 任 蔚深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大 证 券) 研究 发 展中 心总 经 理、 融通 基 金管 理公 司 市场 拓展 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 任 中国 银行 苏 州分 行太 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 州分 行 风险 管理 处 处长 、苏 州 分行 工业 园 区支 行行 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 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 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 )先生, 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 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范静 (FAN Jing ) 女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VP ), 金融市场学硕士。 曾任日本 瑞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资金部交易员。2007 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交易 员、固定收益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12 月至今 任中银惠利 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至今 任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今担任中 银薪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准会员。 具有 12 年 证券从业年 限。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周毅(ZHOU Yi )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职员,广东南粤银行债券交易 员。2015 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投资经理。 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 银互利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至今 任中银安心回报基金经 理, 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薪钱包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至今 任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 经理, 2018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安享基金经理。具有 5 年证券从业 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成 员 : 陈军( 副 执 行总裁 ) 、 奚鹏洲 ( 固 定收益 投 资 部总经 理 ) 、李建 ( 权益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张 发余 ( 研究 部总 经 理) 、方 明 (专 户理 财 部副 总经 理 )、 李丽 洋 (财 富管 理 部副 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 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 金 管 理人的 内 部 控制体 系 是 指为了 防 范 和化解 风 险 ,保证 合 法 合规经 营 运 作,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部 环境 的 基础 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 机制 、运 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 控制 措 施而 形成 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 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保基 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 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环节 ; 设立 健全 的 内控 管理 制 度和 体系 , 做到 内控 管 理的 全面 覆盖; (2 ) 有 效性原 则 。 通过科 学 的 内控管 理 方 法和系 统 化 的管理 工 具 ,建立 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 权责匹 配原则。 内 控管理中的 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 、 下属各单 位 (各 部 门 、 各分 支机 构 、各 层级 子 公司 )及 工 作人 员中 进 行合 理分 配 和安 排, 做 到权 责匹 配 ,所 有主 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 相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在治理结 构、 机 构 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6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 防火墙 原则。 公司投资、 交易、 研究、 市 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 适 当 隔离 ,以 达 到防 范风 险 的目 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 知悉 内部 信 息的 人员 , 应制 定严 格 的批 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8 ) 及时性 原则。 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 及时体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 金 管 理人制 定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应当符 合 国 家有关 法 律 法规、 监 管 机构的 规 定 和行业 监 管 规 则 ; 应当 涵盖 公 司经 营管 理 的各 个环 节 ,并 普遍 适 用于 每位 员 工; 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 解风 险 为 出发 点; 并 随着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调 整和 公司 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 外部 环境 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基 金 管 理人内 部 控 制的基 本 要 素主要 包 括 控制环 境 、 风险评 估 、 控制措 施 、 信息沟 通 和 内 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股 东 会 是基金 管 理 人的最 高 权 力机构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和 公 司 章程行 使 职 权,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股 东 会选 举董 事 组成 董事 会 ,董 事会 下 设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审 计委 员会 和 人事 薪酬 委 员 会。 监事 依 照法 律法 规 和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 对 公司 经营 管 理活 动、 董 事和 公司 管 理层 的行 为 行 使监 督权 。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 自上 而 下的 有序 组 织体 系, 有 效贯 彻内 部 控制 制度 , 实现 内部 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 金 管 理人设 立 内 部控制 和 风 险防范 的 三 道防线 , 建 立并持 续 完 善研究 和 投 资决策 、 交 易 执行、 市场营销、 产品研发、 基金运营业务、 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 内部审计、 信息 系统管 理 、 危 机 处理 、信 息 披露 、财 务 管理 、人 力 资源 管理 等 各业 务环 节 的体 系和 制 度, 形成 科 学有 效、 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联系人: 吴玉婷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 行股 票以 外 的有 价证 券 ;买 卖、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有 价 证券 ;资 产 托管 业务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 箱服 务; 财 务顾 问、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 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发展概况 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 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166 ) ,注 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 二十 多 年 来,兴 业 银 行始终 坚 持 “真诚 服 务 ,相伴 成 长 ”的经 营 理 念,致 力 于 为客 户 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元, 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 , 全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 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 “ 全球银行 1000 强” 排名,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 按总资产 排名第 30 位 ,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 按照美国《财富》杂志 “ 世界 500 强” 最新榜单,兴业银行 以 426.216 亿 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 同时, 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 先后获得 “ 亚 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等多项殊荣。 3 、托管业务 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总 行 设 资产托 管 部 ,下设 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 托 资产管 理 处 、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 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4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 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239 只 ,托管基 金财产规模 7959.6 亿元。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国家 有 关 托管业 务 的 法律法 规 、 行业监 管 规 章和行 内 有 关管理 规 定 ,守法 经 营 、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架构 兴 业 银 行基金 托 管 业务内 部 风 险控制 组 织 结构由 兴 业 银行审 计 部 、资产 托 管 部内设 稽 核 监 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 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 产 托管 部内 设 独立 、专 职 的稽 核监 察 处, 配备 了 专职 内控 监 督人 员负 责 托管 业务 的 内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独 立 行使 监督 稽 核工 作职 权 和能 力。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 职责 范 围内 实施 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 务 环节 ;风 险 控制 责任 应 落实 到每 一 业务 部门 和 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己 岗位 职 责范 围内 的风险负责。 (2 ) 独立性 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作性。 (5 ) 防 火墙原 则 : 托管部 自 身 财务与 基 金 财务严 格 分 开;托 管 业 务日常 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 、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 制 度 的制 订应 当 具有 前瞻 性 ,并 应当 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 律及 经 营管 理的 需 要, 适时 进 行相 应修 改 和 完善 ;内 部 控制 应当 具 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任 何 人不 得拥 有 不受 内部 控 制约 束的 权 力, 内部 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 到 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1)制 度建 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 承诺书。 6 、应 急 预案: 制 定 完备的 《 应 急预案 》 , 并 组织员 工 定 期演练 ; 建 立异地 灾 备 中心, 保 证 业务不中断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对 象和 范围 、 投资 组合 比 例、 投资 限 制、 费用 的 计 提和 支付 方 式、 基金 会 计核 算、 基 金资 产估 值 和基 金净 值 的计 算、 收 益分 配、 申 购赎 回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 行 为,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资指 令 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 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 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陈洪源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4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5 )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6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网址:www.ehowbuy.com 7 )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8 )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10)北京肯 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基金份 额 注 册登记 机 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 乐妮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 厦 45 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 )52342668 传真:(021 )62676960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联系人:丁媛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许培菁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4]583 号文 件准予 募 集 注册 。本 基 金为 契约 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存续 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 基金 募 集期 间基 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 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起进行发售。 本基 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896,826,989.8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154 户。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 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 低于 五 千万 元情 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十 个 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如 转 换运 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将通 过 销 售机构 进 行 。具体 的 销 售网点 见 本 招募说 明 书 第五部 分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销售 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办理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开放 日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和 赎 回,具 体 办 理时间 为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若出现 新 的 证券交 易 市 场、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变更 或 其 他特殊 情 况 ,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 日及 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7 月 21 日 开始 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 发布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7 月 22 日开始 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发布 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本 基 金 的申购 、 赎 回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 务 的具体 办 理 时间为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等 业务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且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 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可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对上述 原 则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根 据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 具 体业务 办 理 时间内 提 出 申购或 赎 回 的 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购基 金 份 额时, 必 须 全额交 付 申 购款项 , 投 资人交 付 申 购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 资 人 赎回申 请 成 功后,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期 限 内 支付赎 回 款 项,正 常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7 日内 (包括该日) 从基金托管 账 户 划出 ,经 销 售机 构划 往 投资 者银 行 账户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时, 款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基 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交 易 所或交 易 市 场数据 传 输 延迟、 通 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 交 换系统 故 障 或其他 非 基 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对申 购 、 赎回申 请 的 受理并 不 代 表申请 一 定 成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 准。 对于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 应及 时查 询。 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范围内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其委托 的 登 记机构 可 根 据《业 务 规 则》, 对 上 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 投资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时,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投资者 当期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转 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 受申 购 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投 资 者可 多次 申 购, 对单 个 投资 者累 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 偏离度为负时; 为 确 保基 金平 稳 运作 ,避 免 诱发 系统 性 风险 ,对 当 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回 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 的赎回申请(超过 1% 的 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 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 以 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50,000.0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 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 “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T 日持有 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赎回份额对应 的 T 日未付 收益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1.20 =10,001.20 (元) ( 八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 限 时; 或使 本 基金 当日 申 购金 额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当 日 申购 金额 上 限时 ;或 该 投资 人累 计 持 有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 人累 计持 有 的份 额上 限 时; 或该 投 资人 当日 申 购金 额超 过 单个 投资 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9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时 。 10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者 某些申 购 申 请有可 能 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11、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11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全 部 或部 分 拒 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5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7 、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 2 、 3 、 8 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请 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巨 额 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状况 决 定 全额赎 回 或 部 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参照上述 (2 ) 方式处理。 延期的 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 内(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 )方 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巨 额 赎 回并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 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 十 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十 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规以 及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决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易 过 户 是指基 金 登 记机构 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法 强 制 执行等 情 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 组 织。 办理 非 交易 过户 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办理已 持 有 基金份 额 在 不同销 售 机 构之间 的 转 托管, 基 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 具 体规则 由 基 金管理 人 另 行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 十 六 )基金 的 冻 结、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七 )基金 的 上 市交易 、 转 让或质 押 在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 本合同 规 定 并且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不利影 响 的 情况下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实际 运 作情 况, 在 条件 成熟 时 ,安 排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根 据交 易 所的 上市 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 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或 者 办理 基金 份 额质 押等 相 关业 务, 届 时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但 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资于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允 许 投 资的金 融 工 具,包 括 : 现金、 通 知 存款、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 行 票据 、短 期 融资 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货币 市 场 基金投 资 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通过综 合 考 虑各类 资 产 的收益 性 、 流动性 和 风 险特征 , 根 据定量 和 定 性方法 , 在 保 持投资组合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据 市 场 情况和 可 投 资品种 的 容 量,在 严 谨 深入的 研 究 分析基 础 上 ,综合 考 量 市 场 资 金面 走向 、 存款 银行 的 信用 资质 以 及各 类资 产 的收 益率 水 平、 流动 性 特征 等, 确 定各 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 2 、久期控制 策略 本 基 金 根据对 宏 观 经济和 短 期 资金市 场 的 利率走 势 , 确定投 资 组 合的平 均 剩 余到期 期 限 。 具 体 而言 ,在 预 计市 场利 率 上升 时, 适 当缩 短投 资 品种 的平 均 期限 以规 避 资本 损失 或 获得 较高 的 再 投资 收益 ; 在预 计利 率 下降 时, 适 当延 长投 资 品种 的平 均 期限 ,以 获 取资 本利 得 或锁 定较 高的收益。 3 、银行定期 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向交 易 对 手银行 进 行 询价的 基 础 上,选 取 利 率报价 较 高 的银行 进 行 存款投 资 , 在 投 资 过程 中注 重 对交 易对 手 信用 风险 的 评估 和选 择 ,在 严格 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决定 各 银行 存款 及大额存单的投资比例。 4 、短期信用 类债券投资策 略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本 基 金 通 过 建 立 “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 对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的 所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企业 债 、 公司 债、 可 分离 转债 存 债等 信用 品 种进 行研 究 和筛 选, 形 成信 用债 券 投资 备选 库 。结 合本 基 金 的投 资与 配 置需 要, 通 过对 到期 收 益率 、剩 余 期限 、流 动 性特 征等 进 行分 析比 较 ,挑 选适 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 、债券回购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基于对 资 金 面走势 的 判 断,选 择 回 购品种 和 期 限。当 回 购 利率低 于 债 券收益 率 时 , 采用息 差 放大 策 略, 该策 略 的基 本模 式 是利 用已 买 入债 券进 行 正回 购, 再 利用 回购 融 入资 金购 买 收 益率 较高 债 券品 种, 如 此循 环至 回 购期 结束 卖 出债 券偿 还 所融 入资 金 。在 进行 回 购放 大操 作 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严格 遵 守相 关法 律 法规 关于 债 券正 回购 的 有关 规定 。 当回 购利 率 高于 债券 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理人 通 过 考量宏 观 经 济形势 、 提 前偿还 率 、 违约率 、 资 产池结 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业 景气 情 况等 因素 , 预判 资产 池 未来 现金 流 变动 ;研 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 款,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 变化 对标 的 证券 平均 久 期及 收益 率 曲线 的影 响 ,同 时密 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 对标 的 证券 收益 率 的 影响 ,在 严 格控 制信 用 风险 暴露 程 度的 前提 下 ,通 过信 用 研究 和流 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密切 跟 踪 银行承 兑 汇 票、商 业 承 兑汇票 等 商 业票据 以 及 各种衍 生 产 品的动 向 , 一 旦 监 管机 构允 许 基金 参与 此 类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 本 基金 将在 届 时相 应法 律 法规 的框 架 内, 根据 对 该 金融 工具 的 研究 ,制 定 符合 本基 金 投资 目标 的 投资 策略 , 在充 分考 虑 该投 资品 种 风险 和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 四 ) 投资决 策 依 据、机 制 和 程 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企业信 用评级;


(4 )国家货 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 )商业银 行的信贷扩张。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 基 金 实行投 资 决 策团队 制 , 强调团 队 合 作,充 分 发 挥集体 智 慧 。本基 金 管 理人将 投 资 和 研 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投 资 研究 部, 策 略分 析师 、 固定 收益 分 析师 、数 量 分析 师和 基 金经 理,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充 分 发挥 主观 能 动性 ,渗 透 到投 资研 究 的关 键环 节 ,群 策群 力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中 长期 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 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物价形势、 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 提交策 略报告。


(2 ) 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 债券市场供求、 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 告。


(3 )信用分 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 )数量分 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析 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 金 经 理 提 出 月 度 投 资 计 划 并 提 交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


(6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 如审议通过, 基金经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的情况下, 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 灵活采取各 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 )交易部 执行交易指令。 ( 五 )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 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 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 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3 ) 投资于 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 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 述 金融 工具 包 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 资工 具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 作为 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与 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 经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9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放 在 不具 有基 金 托管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 行( 指具 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以 及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0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货币 市 场 基金投 资 同 一商业 银 行 的银行 存 款 及其发 行 的 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1)本基 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 的 存 款银行 仅 限 于有基 金 托 管资格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以 及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4 ) 除发生 巨 额 赎回的 情 形 外,本 基 金 债券正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在每个 交 易 日均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5)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交 易 对 手开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4 )、 (15 )、 (16 )外, 因 证 券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 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有短 期 融 资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 、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 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有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信 用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 如果法律 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整 投资 比 例限 制规 定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六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七 ) 投资组 合 平 均剩余 期 限 的计算 1 、平均剩余 期限( 天) 的计 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 平 均剩余期 限 = (Σ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 生的资产× 剩 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 融 工具产 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Σ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 券 清算 款、 买 断式 回购 履 约金) 、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 存款 、大 额 存单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债券等。 采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算 日 至交 收日 的 剩余 交易 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 金的 剩 余期 限以 计 算日 至协 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 ) 组 合中债 券 的 剩余期 限 是 指计算 日 至 债券到 期 日 为止所 剩 余 的天数 ,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资 的浮 动 利率 债券 的 剩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下 一个 利率 调 整日 的实 际 剩余 天数 计 算; 允许 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 ) 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8 )短期融 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 均 剩 余期限 的 计 算结果 保 留 至整数 位 , 小数点 后 四 舍五入 。 如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对 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 基 金 为货币 市 场 基金, 定 位 为现金 管 理 工具, 具 有 低风险 、 高 流动性 的 特 征。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不 约定 存 期, 支取 时 需提 前通 知 银行 ,约 定 支取 日期 和 金额 方能 支 取的 存款 , 具有 存期 灵 活 、存 取方 便 的特 征, 同 时可 获得 高 于活 期存 款 利息 的收 益 。根 据基 金 的投 资标 的 、投 资目 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 是市 场上 出 现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基 金 业绩 基准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本 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九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货币 市 场 基金, 是 证 券投资 基 金 中的低 风 险 品种。 本 基 金的预 期 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 十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十、投资 组合 报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载资 料 不 存在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复 核 了 本报 告中 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1,452,846,896.19 82.07 其中:债券 11,182,846,896.19 80.14 资产支持证券 270,000,000.00 1.93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51,971,160.26 4.6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803,316,833.70 12.92 4 其他各项资产 46,596,861.06 0.33 5 合计 13,954,731,751.21 100.00 ( 二 ) 报 告期 债 券 回购融 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6.1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083,665,634.49 17.5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20 %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 本基 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本报 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 三 ) 基 金投 资 组 合平均 剩 余 期限 3.1 投 资 组合平 均 剩 余期限 基 本 情况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 值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值 84 报 告 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均剩 余 期 限超过120 天 情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120 天的情况 。 3.2 报 告 期末投 资 组 合平均 剩 余 期限分 布 比 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1 30天以内 11.59 17.56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10.9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55.9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 —120 天 2.0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 —397 天 (含 ) 36.8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7.24 17.56 ( 四 ) 报 告期 内 投 资组合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 超过 240 天情 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出现超过240 天的情 况。 ( 五 ) 报 告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19,926,589.78 0.1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82,673,003.76 4.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82,673,003.76 4.9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40,302,232.05 3.71 6 中期票据 -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7 同业存单 10,139,945,070.60 85.48 8 其他 - - 9 合计 11,182,846,896.19 94.2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 六 ) 报 告期 末 按 摊余成 本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806203 18 交通银行 CD203 6,000,000 597,027,449.47 5.03 2 111820165 18 广发银行 CD165 3,000,000 298,649,895.07 2.52 3 111821281 18 渤海银行 CD281 3,000,000 298,534,332.18 2.52 4 111815419 18 民生银行 CD419 3,000,000 298,513,103.17 2.52 5 111810420 18 兴业银行 CD420 3,000,000 298,510,759.76 2.52 6 111884235 18 成都银行 CD215 3,000,000 298,484,711.34 2.52 7 111814048 18 江苏银行 CD048 2,700,000 267,355,195.89 2.25 8 111885293 18 北京农商 银行 CD076 2,000,000 199,744,556.55 1.68 9 111883816 18 中原银行 CD200 2,000,000 199,069,146.84 1.68 10 111820169 18 广发银行 CD169 2,000,000 199,036,489.38 1.68 ( 七 ) “ 影子 定 价 ” 与 “ 摊 余 成 本法 ” 确 定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21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87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00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203% 报 告 期 内负偏 离 度 的绝对 值 达 到 0.2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没有达到0.25% 。 报 告 期 内正偏 离 度 的绝对 值 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没有达到0.50% 。 ( 八 )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49418 宁远 03A2 1,000,000 100,000,000.00 0.84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2 149553 宁远 04A1 500,000 50,000,000.00 0.42 3 156005 宁远 06A1 500,000 50,000,000.00 0.42 4 139091 链融 3A1 400,000 40,000,000.00 0.34 5 LR4A01 链融 4A1 300,000 30,000,000.00 0.25 ( 九 ) 投 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 方法说明 本 基 金 估值采 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 价,即 估 值 对象以 买 入 成本列 示 , 按票面 利 率 或商定 利 率 每 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9.2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 (银反洗罚决字 〔2018 〕1 号、 银保监 银罚决字 〔2018 〕1 号、 通银监罚决字 〔2017 〕14 号、 宁银 监罚决字 〔2018 〕4 号、 银监罚 决 字〔2017 〕26 号、银管罚 〔2018 〕29 号、南银罚〔2018 〕1 号 、豫银监罚决字〔2018 〕12 号) 分 别 对交 通银 行 、兴 业银 行 、江 苏银 行 、民 生银 行 、广 发银 行 、渤 海银 行 、成 都银 行 、中 原银 行出具 处罚决定, 处罚原因涉及多项案由, 交通银行被罚款 130 万元; 兴业 银行被罚款 5870 万 元; 江苏银行被罚款 50 万元; 民生银行被罚款 20 万元; 广发银行被罚款 72215.16 万元; 渤 海银行被罚款 81 万元; 成都银行被罚款 7 万元 ;中原银行被罚款 90 万元。基金管理人通过 对以上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以上处分不会对 18 交通银行 CD203 (111806203)、 18 兴业银行 CD420 (111810420)、18 江苏 银行 CD048 (111814048)、18 民生银行 CD419 (111815419)、 18 广发银行 CD165 (111820165)、 18 广发银行 CD169 (111820169)、 18 渤海银行 CD281 (111821281)、 18 成都银 行 CD215 (111884235)、 18 中原银 行 CD200 (111883816 )的投 资价 值 构 成实 质性 影 响, 报告 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的 其 余证 券的 发 行主 体没 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 其 他 各项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2,259,153.50 4 应收申购款 24,337,707.5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6,596,861.06 9.4 投 资 组合报 告 附 注的其 他 文 字描述 部 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十 一 、 基 金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6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6 月 26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1916% 0.0027% 0.7088% 0.0000% 1.4828% 0.002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8317% 0.0038% 1.3688% 0.0000% 2.4629% 0.003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6740% 0.0019% 1.3725% 0.0000% 1.3015% 0.001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7200% 0.0021% 1.3688% 0.0000% 2.3512% 0.002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3.1515% 0.0013% 1.0238% 0.0000% 2.1277% 0.0013%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6.5584% 0.0030% 5.8425% 0.0000% 10.7159% 0.0030% 注: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十 二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总值 是 指 基金拥 有 的 各类有 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息 、 基 金应收 申 购 款及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为本 基 金 开立资 金 账 户、证 券 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 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以 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 得对 本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 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 抵销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 不同 基 金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十三、 基 金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值 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 易 场所的 交 易 日以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 规 定需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 本基金估 值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 考 虑其 买入 时 的溢 价与 折 价, 在剩 余 存续 期内 平 均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从 而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产 生稀 释 和不 公平 的 结果 ,基 金 管理 人于 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当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理 人 应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参考 成 交价 、市 场 利率 等信 息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 价值 重 估, 使基 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明 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义 务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 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将 采 取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确 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或 登 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 值 错 误,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上 述 估 值错误 的 主 要类型 包 括 但不限 于 : 资料申 报 差 错、数 据 传 输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对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 仍 应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 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相当 比 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大转 变 , 而基金 管 理 人为保 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 决定延迟估值;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估 值; 5 、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 (三) 条有 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四、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益 、 公 允价值 变 动 收益和 其 他 收入扣 除 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收益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 , 为投 资人 每 日计 算当 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 每日 进 行支 付。 投 资人 当日 收 益分 配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 为止。 4 、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 人 记 正收 益; 若 当日 已实 现 收益 小 于 零 时, 为投 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 已 实现 收益 等 于零 时,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 ) 方式 , 投资 人可 通 过赎 回基 金 份额 获得 现 金收 益; 若 当日 已实 现 收益 大于 零 时, 则增 加 投 资者 基金 份 额; 若当 日 已实 现收 益 等于 零时 , 则保 持投 资 者基 金份 额 不变 ;基 金 管理 人将 采 取 必要 措施 尽 量避 免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 小于 零, 若 当日 已实 现 收益 小于 零 时, 则缩 减 投资 人基 金 份 额; 若当 日 已实 现收 益 小于 零, 且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请 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则按 赎 回份 额占 持有份额的比例从投资人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6 、 当日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成功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 配 方 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五、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 , 具体如下: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 每 日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送 基 金 销售服 务 费 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 构 ,由 注册 登 记机 构代 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六、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七、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相关 法 律 法规关 于 信 息披露 的 规 定发生 变 化 时,本 基 金 从其最 新 规 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包 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按 照 法 律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披 露 基 金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当 在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采用 中 文 文本。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证两 种 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发生 歧 义 的,以 中 文 文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 )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 告,并 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 率(% )=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2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 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金组 合 资 产情况 及 其 流动性 风 险 分 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 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 定期 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或者基 金 份 额的价 格 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的 主 要 业务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 十;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1)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 人 及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受 到 严 重行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基金销售 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 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 形; (26)本基 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7)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媒 体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场 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建立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 制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 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基金信 息 , 应当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的规定。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按 照相关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等 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面 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除 依 法在指 定 媒 体上披 露 信 息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体 不得 早 于指 定媒 体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出具 审 计 报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 布 后,应 当 分 别置备 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的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 阅 、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披露基 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占 基 金相当 比 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大转 变 , 而基金 管 理 人为保 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 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时;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6 、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八、 基 金的 风 险 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价格 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心 理 和 交易制 度 等 各种因 素 的 影响, 导 致 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 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 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受 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 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会上涨, 而基 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 之 , 当市场利率 上升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风险 加大 , 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 经营风险 :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 关 。 债券 发行 人 期间 运营 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 营风 险 就越 大; 反 之, 运营 收 入越 稳定 , 经营 风险 就越小。


( 二 )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理运 作 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人 的 知 识、经 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势 的 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造 成管 理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表 现 在 两个方 面 。 一是在 某 种 情况下 因 市 场交易 量 不 足,某 些 投 资品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可能 导 致证 券不 能 迅速 、低 成 本地 转变 为 现金 ,进 而 影响 到基 金 投资 收益 的 实现 ;二 是 在 本基 金的 开 放期 内投 资 人的 连续 大 量赎 回将 会 导致 基金 的 现金 支付 出 现困 难, 或 迫使 基金 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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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 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 91% , 属于大 宗交易 (批发场) 市 场 ,参 与者 是 银行 等各 类 机构 投资 者 ,实 行双 边 谈判 成交 。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 达成 主要 通 过 交易 双方 自 主谈 判、 逐 笔成 交。 银 行间 市场 的 整体 流动 性 较好 ,尤 其 是利 率债 和 高等 级信 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 易 所 债券市 场 由 各类社 会 投 资者参 与 , 属于集 中 撮 合交易 的 零 售市场 , 典 型结算 方 式 是 净额结算。 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 第一种是自由竞价、 撮合成交, 即按照 “价格优先、 时 间 优 先” 的原 则 竞价 成交 ; 第二 种是 大 宗交 易 方 式 :对 于在 上 交所 进行 的 单笔 买卖 申 报数 量不 低于 1000 手 , 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 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 量不低于 500 手, 或交易 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 及质押式回购交易, 认定为大宗交易。 交易 所 市 场的 流动 性 较银 行间 要 差一 些, 目 前竞 价交 易 和大 宗交 易 的方 式可 以 互补 ,市 场 流动 性视 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3 、拟投资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拟投资 的 具 体资产 可 分 为银行 间 债 券、交 易 所 债券和 货 币 市场类 ( 银 行存款 、 同 业 存 单 和债 券回 购 ), 整体 上 银行 间发 行 的 债 券的 流 动性 要优 于 交易 所发 行 的债 券, 货 币市 场类 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 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 这 三 类债 券的 流 动性 最好 。 其中 ,央 票 因存 量不 断 减少 ,成 交 量稀 少, 国 债和 政策 性 金融 债的 成交活跃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 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 的 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 据和 企业 债 ,这 几类 信 用债 按照 信 用等 级的 不 同, 高等 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 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 府 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和政 策 性银 行之 外 金融 机构 发 行的 金融 债 (商 业银 行 债、 商业 银 行次 级债 券 、 保险 公司 债 、证 券公 司 债、 证券 公 司短 期融 资 券和 其它 金 融机 构债 ) ,这 类债 券 虽然 信用 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 易 所 发行的 债 券 也可分 为 三 大类, 一 是 流动性 较 好 的国债 ; 二 是交易 所 发 行的企 业 债 和 公 募 公司 债, 这 两类 债券 的 成交 量占 交 易所 市场 成 交量 的近 一 半。 但这 两 类信 用债 的 流动 性不 同 、 个 券 之 间 差 异 很 大 , 部 分 债 券 竞 价 交 易 经 常 多 日 未 有 成 交 , 成 交 活 跃 券 种 仍 集 中 在 AAA 的 高 等级 债券 。 金额 较大 的 需要 通过 大 宗交 易的 方 式才 能成 交 ,询 价过 程 类似 于银 行 间债 券。 三 是 交易 所发 行 的地 方政 府 债、 证券 公 司债 和政 策 银行 债, 这 几类 债券 的 成交 量占 比 较小 ,流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动 性 一般 。尤 其 是政 策银 行 债因 主要 在 银行 间发 行 ,交 易所 发 行量 较少 , 成交 很不 活 跃, 流动 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 币 市 场类包 括 了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 和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分 为有提 前 支 取条款 和 无 提 前 支 取条 款两 类 ,一 般可 提 前支 取的 流 动性 好于 不 可提 前支 取 的存 款, 但 可提 前支 取 也要 看是 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 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 存单 的 流 动 性较 好, 在 二级 市场 的 交易 较为 活 跃。 另外 , 债券 回购 都 有确 定的 到 期日 限制 , 到期 前无 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4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 应 对 巨额赎 回 情 形下可 能 发 生的流 动 性 风险, 基 金 管理人 在 认 为支付 投 资 人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 可能 采取 部 分顺 延赎 回 、延 期支 付 部分 赎回 款 项或 者对 赎 回比 例过 高 的单 一投 资 者延 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5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 金 管 理人经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 在 确保投 资 者 得到公 平 对 待的前 提 下 ,可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综 合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 对赎 回申 请 进行 适度 调 整, 作为 特 定 情形 下基 金 管理 人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的辅 助措 施 。本 基金 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 期赎回费; (5 )暂停基 金估值; (6 )摆动定 价; (7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 额 赎 回情形 下 实 施部分 顺 延 赎回、 延 期 支付部 分 赎 回款项 或 者 对赎回 比 例 过高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期 办理 部 分赎 回申 请 的情 形及 程 序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关 于 巨额 赎回 的 相关 约定 。 当实 施部 分 顺 延赎 回的 措 施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赎 回 申请 将无 法 全额 获得 确 认, 一方 面 可能 影响 自 身 的流 动性 , 另一 方面 将 承担 额外 的 市场 波动 对 基金 净值 的 影响 。当 实 施延 期支 付 部分 赎回 款 项 的措 施时 ,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不能 如 期获 得全 额 赎回 款, 除 了对 自身 流 动性 产生 影 响 外, 也将 损 失延 迟款 项 部分 的再 投 资收 益。 当 实施 对赎 回 比例 过高 的 单一 投资 者 延期 办理 部 分 赎回 申请 的 措施 时, 该 赎回 比例 过 高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将 无法 全额 获 得确 认,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实 施 暂 停接受 赎 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及 程序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关 于暂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的 相 关约 定。 若 实施 暂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 资者 一 方面 不能 赎 回 基金 份额 , 可能 影响 自 身的 流动 性 ,另 一方 面 将承 担额 外 的市 场波 动 对基 金净 值 的影 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 取 短 期赎回 费 的 情形和 程 序 详见招 募 说 明书关 于 申 购费用 和 赎 回费用 的 相 关约定 , 对 持 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 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 停 基 金估值 的 情 形详见 招 募 说明书 关 于 暂停基 金 估 值情形 的 相 关约定 。 若 实施暂 停 基 金 估 值 ,基 金管 理 人会 采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赎 回申 请 的措 施, 对 投资 者产 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 基 金 发生大 额 申 购或赎 回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本基 金 的 估值采 用 摆 动定价 机 制 , 即 将 本基 金因 为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而需 要 大幅 增减 仓 位所 带来 的 冲击 成本 通 过调 整基 金 的估 值和 单 位 净值 的方 式 传导 给大 额 申购 或赎 回 的投 资者 , 以保 护其 他 持有 人的 利 益。 在实 施 摆动 定价 的 情 况下 ,在 总 体大 额净 申 购时 会导 致 基金 的单 位 净值 上升 , 对申 购的 投 资者 产生 不 利影 响;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 四 ) 特定风 险 由 于 货 币市场 基 金 的特殊 要 求 ,本基 金 必 须保持 一 定 的现金 比 例 以应付 赎 回 的需求 , 在 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五)本基金 法 律 文件风 险 收 益特征 表 述 与销售 机 构 基金风 险 评 价可能 不 一 致的风 险 本 基 金 法律文 件 投 资章节 有 关 风险收 益 特 征的表 述 是 基于投 资 范 围、投 资 比 例、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律 等做 出 的概 述性 描 述, 代表 了 一般 市场 情 况下 本基 金 的长 期风 险 收益 特征 。 销售 机构 (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其 他销 售 机构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对 本基 金 进行 风险 评 价, 不同 的 销 售机 构采 用 的评 价方 法 也不 同, 因 此销 售机 构 的风 险等 级 评价 与基 金 法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益 特 征 的表 述可 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 买本 基金 时 需按 照销 售 机构 的要 求 完成 风险 承 受能 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六 ) 其他风 险


1 、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 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 建 设 、 环 境 控 制 、 人 员 素 质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内幕交易、 不公正披露等欺诈行 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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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 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约定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完成备 案 手 续以后 生 效 ,生效 后 方 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在进 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八 ) 基金合 并 方 案 1 、基金合并 概述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 存续期 内 , 出现以 下 情 形之一 的 , 本基金 可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 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 于 5000 万元 。 基 金 合 并的方 式 包 括但不 限 于 本基金 吸 收 合并其 他 同 类型基 金 、 本基金 被 其 他同类 型 基 金 吸 收 合并 等方 式 。本 基金 吸 收合 并其 他 同类 型基 金 时, 其他 基 金终 止, 本 基金 存续 ; 本基 金被 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 、基金合并 实施方案 (1 )本基金 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款第 3 项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 进行合并,则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 ) 合并方基金的选择: 合并方基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 且为同一基金管理人、 同 一基金托管人; 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 则选择最近一季末规模最大的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 若 按 上述 条件 选 择的 基金 因 特殊 情况 无 法接 受本 基 金合 并的 , 则剔 除该 基 金后 ,按 上 述条 件重 新 选 择, 以此 类 推。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上述 条件 确 定合 并方 基 金并 协商 确 定合 并基 准日。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 )公告:确 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提前 15 个工 作日发布基金合并 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 )赎回选择 :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 择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选 择 在此 期间 赎 回其 所持 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 亦可 选 择不 进行 赎 回, 在本 基金被合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合并: 在合并基准日, 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 (证券、 存款、 现金等) 申购合并方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 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并后, 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成 为 合并 方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申购 赎 回按 照合 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2 )本基金 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款第 2 项第 (8 ) 小项的情形时,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他 基金进行合并,被合并基金需与本基金为同一类别并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 ) 确定合并基准日: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合并基 准日。 2 )公告:确 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提前 15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 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 )赎回选择 :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 择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选 择 在此 期间 赎 回其 所持 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 亦可 选 择不 进行 赎 回, 在本 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合并: 在合并基准日, 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 (证券、 存款、 现金等) 申购本基 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 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 申购赎回相关业务 仍按照原规则进行。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二十、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 以基金 管 理 人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行 使 诉 讼权利 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 行为;


(14 ) 选择、 更 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商 或 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


(15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 换 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 投 资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需 要 向 基金投 资 者 提供的 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 时,应 当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按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自己 的 义 务,基 金 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22 ) 当基金 管 理 人将其 义 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 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4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有 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 务 会计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银行 监 管 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应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20 ) 按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管 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者持 有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即 视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组 成,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授 权 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的 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符 合法律 法 规 及本合 同 规 定、并 且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 , 经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管 理人 、销 售 机构 、登 记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 符 合法律 法 规 及本合 同 规 定、并 且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 ,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在基金合并中,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 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即被 合并方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9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定 召 集 的,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代 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托证 明 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 限 于代理 人 身 份,代 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可通 过 现 场开会 方 式 或通讯 开 会 方式等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允 许 的 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 合以 下条 件 时, 可以 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二 分 之一 ,召 集 人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应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按基 金 合 同约定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小于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召 集 人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六 个 月以 内, 就 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应 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权 其 代理 人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在会 议召 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 他非 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 现场 方式 与 非现 场方 式 相结 合的 方 式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会 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发出召 集 会 议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 提 案的修 改 应 当在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会 主 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 在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二 分 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 一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 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 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在计 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 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决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但是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 况 下,计 票 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两 名 监 督员在 基 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应当 执 行 生效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 律法 规修 改 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 执 行方式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益 、 公 允价值 变 动 收益和 其 他 收入扣 除 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 况,以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为 基 准 ,为 投资 人 每日 计算 当 日收 益并 分 配, 且每 日 进行 支付 。 投资 人当 日 收益 分配 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4 ) 本 基金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 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当 日 已 实现收 益 大 于零时 , 为 投 资人记正收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 投 资 者基 金份 额 ;若 当日 已 实现 收益 等 于零 时, 则 保持 投资 者 基金 份额 不 变; 基金 管 理人 将采 取 必 要措 施尽 量 避免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小 于零 ,若 当 日已 实现 收 益小 于零 时 ,则 缩减 投 资人 基金 份 额 ;若 当日 已 实现 收益 小 于零 ,且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则 按赎 回 份额 占持 有份额 的比例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 当 日成功 申 购 的基金 份 额 自下一 个 工 作日起 , 享 有基金 的 收 益分配 权 益 ;当日 成 功 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收益分配 方案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 与基金 财 产 管理、 运 用 有关费 用 的 提取、 支 付 方式与 比 例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 务费; (4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 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 , 具体如下: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 每 日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送 基 金 销售服 务 费 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 构 ,由 注册 登 记机 构代 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 (10 )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 基金财 产 的 投资方 向 和 投资限 制 1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资于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允 许 投 资的金 融 工 具,包 括 : 现金、 通 知 存款、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 行 票据 、短 期 融资 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货币 市 场 基金投 资 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1 )股票、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债 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 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7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 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银 行 (指 具 有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以及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 本基金持 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0 ) 本 基金的 存 款 银行仅 限 于 有基金 托 管 资格、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以及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 ) 除 发生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外 ,本基 金 债 券正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在 每个交 易 日 均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 上 述 第(11 )外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 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有短 期 融 资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 ) 本 基金投 资 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须具 有 评 级资质 的 资 信评级 机 构 进行持 续 信 用评级 , 且 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有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信 用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 如 果法律 法 规 及监管 政 策 等对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投 资组合 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本 基 金 可 相 应调 整投 资 比例 限制 规 定。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方 法和公 告 方 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虑 其买 入 时的 溢价 与 折价 ,在 剩 余存 续期 内 平均 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 益。 本基 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生 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产生 稀 释和 不公 平 的结 果,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当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 人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参 考 成交 价、 市 场利 率等 信 息对 投资 组 合进 行价 值 重估 ,使 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明 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义 务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 )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前, 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 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2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3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公告半 年 度 和年度 最 后 一个市 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七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以及基 金 财 产清算 方 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不 经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以后生效, 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3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在进 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 八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人同 意 ,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生 的 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关的 一 切 争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上 海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上 海 国际 仲裁 中 心) ,按 照 上 海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上 海 国际 仲裁 中 心)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 上海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 律师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期间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应恪 守 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 制 成 册,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的 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 场所查阅。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 行股 票以 外 的有 价证 券 ;买 卖、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有 价 证券 ;资 产 托管 业务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财 务顾 问、 咨 询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 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 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资于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允 许 投 资的金 融 工 具,包 括 : 现金、 通 知 存款、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 行 票据 、短 期 融资 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货币 市 场 基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 股票、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 ② 可转换债 券; ③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 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⑤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⑥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 流通受限 证券; ⑧ 权证; ⑨ 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① 当货币市 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当 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20% 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②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③ 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④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⑤ 本基金投 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 述 金 融工 具包 括 债券 、非 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 机构 作 为原 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行 的银 行 存款 与同 业 存单 的, 应 当经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 当事 先征 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⑥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⑦ 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⑧ 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⑨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银 行 (指 具有 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以及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 、 ? 、 ? 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 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3 )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②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有短 期 融 资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 )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 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有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信 用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 如果法律 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整 投资 比 例限 制规 定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基 金投资 运 作 之前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合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的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 风险 控制 原 则在 该名 单 中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 不 定 期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现 券及 回购 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 增 加或 减少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管 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与不 在 名 单内的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 进 行交易 , 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 基金 管理 人 仍执 行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 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结 算 方式 进行 交 易。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定 的 有 利于 信用 风 险控 制的 交 易方 式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易 对手 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按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的交易 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若未 履 约的 交易 对 手在 基金 管 理人 确定 的 时间 内仍 未 承担 违约 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责 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对 相 应损 失先 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对 手 追偿 。基 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交 单 对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按 照 事先 约定 的 交易 对手 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 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 定 ,制 定严 格 的关 于投 资 中期 票据 的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 并书 面 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未来有 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 定。 3 ) 基金托管 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 制 度 、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 的完 善情 况 ,有 关额 度 、比 例限 制 的执 行情 况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上 述 事项 违反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以 及 本 协 议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 相关 托管 协 议要 求向 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发 出回 函 ,并 及时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未 能切 实 履行 监督 职 责, 导致 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 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银行 定 期 存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有 存 款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应 根据相 关 规 定,就 本 基 金银行 存 款 业务另 行 签 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 双方 在相 关 协议 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 管理 、投 资 指令 传达 与 执行 、资 金 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 期 兑 付、 文件 保 管以 及存 款 证实 书的 开 立、 传递 、 保管 等 流 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 和职 责 ,以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选 择 存款银 行 的 监督应 依 据 基金管 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提供 的 符 合 条 件 的存 款银 行 的名 单执 行 ,如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将 基金 资产 投 资于 该名 单 之外 的存 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 一个 工 作日 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 合理 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 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合 理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8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 人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 托 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认 并以 书 面形 式向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 正, 并予 协 助配 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失 (7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 、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 立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募集 的 属于 本基 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为 本 基金 开立 的 资产 托管 专 户中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资 金当 日 出 具确 认文 件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资 产 托 管专 户同 时 也是 基金 托 管人 在法 人 集中 清算 模 式下 ,代 表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金 财 产在 内的 所 有 托管 资产 与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进 行一 级结 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管 人可 根 据实 际情 况 需要 ,为 本 基金 开立 资 金清 算辅 助 账户 ,以 办 理相 关的 资 金汇 划业 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 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 行账 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 暂行 规定 》 、《 支付 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 行监 管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 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基 金 的债 券的 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协议 生 效 之后, 本 基 金被允 许 从 事符合 法 律 法规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时, 如果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 设和 使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协 助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资 的 有 关实物 证 券 由基金 托 管 人存放 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银 行间 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或 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 控制 下 的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期 间 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 签署,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由 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的 正 本原 件,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 号 邮 寄等 安全 方 式将 合同 送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合 同 应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 业 务章 的合 同 传真 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 或未 在合 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 同原 件 不得 转移 , 由基 金管 理人保管。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 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管 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估值 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 金会 计核 算 办法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 《 基 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人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 法 1 ) 本基金估 值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 考 虑其 买入 时 的溢 价与 折 价, 在剩 余 存续 期内 平 均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发 生重 大 偏离 ,从 而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产 生稀 释 和不 公平 的 结果 ,基 金 管理 人于 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当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 形 , 基金管理 人 应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参考 成 交价 、市 场 利率 等信 息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 价值 重 估, 使基 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明 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协商解决。 3 、估值差错 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将 采 取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确 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 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或 登 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上 述 估 值错误 的 主 要类型 包 括 但不限 于 : 资料申 报 差 错、数 据 传 输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 正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 产生 的估 值 错误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当 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 应 对估 值错 误 负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 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 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按本部分第“2 、(2 )条 ” 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 更 、市 场规 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5 、基金账册 的建立 (1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相 关 各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 相 监督 ,以 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 经对账 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 的账 册 记录 完全 相 符。 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6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2 )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并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全 文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 ) 基金定 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基金 管 理 人为保 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 决定延迟估 值; (4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5 )出现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6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目 前相 关 规则 分别 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括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4 、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 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 、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 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上海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 中心 ), 按 照 上海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 中心 )届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 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 、律 师费 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3 、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 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当 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 议的内 容 进 行变更 。 变 更后的 托 管 协议, 其 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止 , 应 当按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有 关 规 定对基 金 财 产进行 清 算 。基金 财 产 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在进 行 基 金财产 清 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所有 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提 供 一 系列的 服 务 。以下 是 主 要的服 务 内 容,基 金 管 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 服 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在 电子 对账 单 、短 信对 账 单以 及纸 质 对账 单三 种 形式 的对 账 单中 选择 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的方式提供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寄出, 数据截至 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点击 “ 基金账号 查询 ” 按 钮 , 进 入 “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 栏 目 进 行 自 助 定 制 ;3 )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号 码、姓名、 持有基金名 称及持有 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 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 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 服务计 划 , 投资者 可 以 通过固 定 的 渠道, 定 期 定额申 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 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 资 者 可通过 销 售 机构网 站 办 理申购 、 赎 回等交 易 及 进行信 息 查 询。投 资 者 也可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网 址 :www.bocim.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投 资 者 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的 网 站、客 户 服 务中心 提 交 信息定 制 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手 机短 信 、传 真等 定 期或 不定 期 为客 户发 送 所定 制的 信 息。 可定 制 的信 息包 括 :每 万份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 月账 户 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旗 下 基金 定期 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 十 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1 、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 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 、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基金管理人 刊 登 《 中 银 薪 钱 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8 年 半 年 度报 告 》 3 、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 半 年度 报 告 (摘要) 》 4 、 2018 年 9 月 2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 5 、 2018 年 9 月 29 日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刊 登 《 中银 薪 钱 包 货币 市 场 基 金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2018 年第 2 号) 》 6 、 2018 年 10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7 、 2018 年 11 月 1 日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刊 登 《 中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投 资 者 使用 港 澳 台 居民居住证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8 、 2018 年 11 月 7 日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刊 登 《 中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在 珠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 2018 年 12 月 8 日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新 增 浙 江同 花 顺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8 年 12 月 18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 2018 年 12 月 21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 融诈骗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 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 阅上述公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四、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五 、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2 、 《中银薪 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 《中银薪 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 募集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 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9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