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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国(163801)

中银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九年 二月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10 月8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54 号及2004 年11 月9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83 号文 件批 准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5 年1月4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2019 年1 月3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8 年 12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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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 . 绪


言 ............................................................................................................................................................................ 3 二 . 释


义 ............................................................................................................................................................................ 4 三 . 基金管理人 .................................................................................................................................................................... 7 四 . 基金托管人 .................................................................................................................................................................. 14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七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八 .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九 . 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 ................................................................................................................................... 44 十 .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 45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46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 .......................................................................................................................................................... 53 十三. 基金的业绩 .............................................................................................................................................................. 58 十四. 基金的资产 .............................................................................................................................................................. 60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六.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6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二十. 风险揭示 .................................................................................................................................................................. 74 二 十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 的清算 ...................................................................................................... 79 二 十 二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 十 三 . 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 92 二 十 四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99 二 十 五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 十 六 .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二 十 七 . 备查文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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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银 中国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 投 资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 在基金 运作 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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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 释


义 在 《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中 , 除 非文 义另 有所指 ,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中 国 精 选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或 中 银 中国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发售公 告 指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 行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 ,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业务 规则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 起施 行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 他 经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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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 简 称“ 中 国工 商 银 行” ) 场外或 柜台 (场 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场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及 上市 交易的 场所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会员单 位 指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销售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注册登 记人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 金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 机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成 立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理基 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并 收到其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金 存续 的不 定 期 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认购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日常交 易 指申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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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或 场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通 过 向 交 易 系 统 申 报的方 式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或 场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通过向 交易 系统 申报 的方 式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 员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摆动定 价机 制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指当开 放式 基金 遭遇 大 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将基 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 赎 回 的投资 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 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账户,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人 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证券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券的 账户, 包括 人民 币 普通股 票账 户和 证券 投资 基 金账户,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人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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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3.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4.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6. 电话: (021 )38834999 7. 传真: (021 )68872488 8. 联系人 : 高 爽秋 9.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10.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 事会 成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士 , 董事 长。 国籍 :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共 金 融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 球金融 市场 部主 管、 助理总 经理 、总 监, 总行 金融市 场总 部、 投资 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 董事。 国籍: 中国 。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部副 总监 、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韩温 (HAN Wen )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 国。 首 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 现任中 国银 行总 行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 历 任中 国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公 司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 通州 支行 副行 长, 海淀支 行副 行长 ,上 地支 行副行 长( 主持 工作 ) 、 行 长,丰 台支 行行 长等 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现 任 中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首席 客户经 理、 副行 长。 历任 中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 计划处 外汇 交易 科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科长、 资金 计划 处副 处长 、资金 业务 部负 责人 、资 金业务 部总 经理 ,中 国银 行总行 金融 市场 总 部助理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总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助理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首席 产品 经理 等 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 董事。 国籍 : 中 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 事 总经理 ,负 责领 导亚 太区 的风险 管理 工作 ,同 时担 任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员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德 。 此前 ,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 丹 利亚洲 首席 风险 管理 总监 , 以 及其 亚太 区执 行委员 会成 员, 带领 独立 的风险 管理 团队 ,专 责管 理摩根 士丹 利在 亚洲 各经 营范围 的市 场、 信 贷及营 运风 险, 包括 机构 销售及 交易 (股 票及 固定 收益) 、 资本 市场 、 投 资银 行、 投 资管 理及 财 富管理 业务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于 美林 的市 场风 险管 理团队 效力 九年 ,并 曾于 瑞银的 利率 衍生 工 具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 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京 大学 的风 险管 理客 座讲师 。 他 拥有 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学位。 荆新(JING Xin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会 计专 业 学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人 民保 险集 团独 立监 事。曾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副 主任 ,中 国 人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 国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 委书 记,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会 计学 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博 士后 合作导 师等 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 士。 曾在 美 国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 任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 司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 行业协 会) 等公 司 和机构 提供 咨询 。现 任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 会计学 教授 、副 教务 长和 金融 MBA 主任 , 并在中 国的 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融 投资 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 的咨询 顾问 。在 此之 前, 曾任英 国电 信集 团 零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 特伯 恩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 京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总经 理, 中英商 会财 务司 库、 英中贸 易协 会理 事会 成 员 。现任 银硃 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伙 人。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 士 , 独立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 国俄 克 拉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财 经大 学经 济 学博士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金融 学院 教授 ,兼 任新 时代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曾 任山 西 财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 西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副教 授、中 央财 经大 学独 立学 院(筹 )教 授、 副 院长、 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 职 工监 事 , 国 籍 : 中国 , 研 究生 学历 。 历任 辽宁省 证券 公 司 上海 总部 交易 员 、 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员 、 交易 主管 。 现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部总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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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卢井泉 (LU Jingquan ) 先 生, 监事 , 国籍 : 中国 。 南京政 治学 院法 学硕 士 。 历任空 军指 挥 学院教 员、 中国 银行 总行 机关党 委组 织部 副部 长、 武汉中 北支 行副 行长 、企 业年金 理事 会高 级 经理、 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高 级交 易员 。 3 、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 察长。 国籍 : 加拿 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商学 院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 部大 学 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行 和加 拿大 伦敦 人寿 保险公 司等 海外 机构 从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也 曾任蔚 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现 英大 证券 )研 究发 展中心 总经 理、 融通 基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融 教研 室主 任、 讲师 。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 执行 总裁 。 国籍 :中 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 仓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 风险管 理处 处长 、苏 州分 行工业 园区 支行 行 长、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国 。 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 美 国伊 利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基 金经 理 、 权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执 行总 裁。 王圣明 (W ANG Shengming )先 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 籍:中 国。 北京 师范 大学 教育管 理学 院硕士 。现 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执 行总 裁。 历任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4 、 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执行总 裁 , 金 融学 硕士 。 曾任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项 目经 理。2004 年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6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银收 益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中银 中证 100 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银美 丽中 国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至今 任中银 中国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8 年 2 月 至今 任中银 优秀 企业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2 月至 今任 中银移 动互 联基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 6 月至 今任中 银主 题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6 月 至今 任中 银新经 济基 金基 金 经理。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香港 财经 分析 师学 会会员 。具 有 21 年 证券 从 业年限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孙庆瑞 (SUN Qingrui ) 女 士,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吴域(WU Yu ) 先生 ,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10 月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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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贺轶(HE Yi ) 先生,2006 年 8 月至 2007 年 8 月 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苏淑敏 (Tina SO ) 女士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8 月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 陈 军 ( 副执 行总 裁) 、 奚 鹏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 李 建 (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 、 张发余 (研 究部 总经 理) 、 方明( 专户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李丽 洋( 财富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业 务规 则》 等法 律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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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的 禁止 性行 为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资产 ; 3 ) 利用基 金资 产 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 益 ; 2 )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保 证合 法合 规经 营运 作,在 充分 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 的系统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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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 准 确、合 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设 立健 全的 内控管 理制 度和 体系 ,做 到内控 管理 的全 面 覆盖;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管 理方 法和 系统 化的管 理工 具,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 维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确保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规 稳健运 作, 提高 内控 管理 的有效 性; (3) 权 责匹 配原 则。 内控 管理中 的职 权和 责任 在公 司董事 会、 管理 层、 下 属 各单位 (各 部 门、各 分支 机构 、各 层级 子公司 )及 工作 人员 中进 行合理 分配 和安 排, 做到 权责匹 配, 所有 主 体对其 职责 范围 内的 违规 行为应 当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4)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5)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 相 互制 衡; 在 治 理结构 、 机 构 设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 程等方 面体 现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的 作用 ;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 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7) 防火 墙原 则 。 公 司投 资、 交易 、 研 究 、 市 场营 销等相 关部 门 , 应 当在 空 间上和 制度 上 适当隔 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目 的。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 序和监 督措 施; (8) 及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管理 反映 行业 发展 的新 动向, 及时 体现 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 、 监管政 策、 自律 规则 的最 新要求 ,并 不断 进行 调整 和完善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业 监管 规 则;应 当涵 盖公 司经 营管 理的各 个环 节, 并普 遍适 用于每 位员 工;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为出 发点 ;并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 的变化 进行 及时 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措 施、 信息沟 通和 内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部监控 。各 要素 之间 相互 支撑、 紧密 联系 ,构 成有 机的内 部控 制整 体。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股东会 是基 金管 理人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行 使职 权,并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股东 会选 举董 事组成 董事 会, 董事 会下 设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审计 委员会 和人 事薪 酬 委员会 。监 事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董事 和公司 管理 层的 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 序组 织体系 ,有 效贯 彻内 部控 制制度 ,实 现内 部 控制目 标。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防范 的三 道防 线, 建立并 持续 完善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交 易 执行 、 市 场营 销、 产品 研 发、 基金 运营 业务 、 风 险 管理 、 法 律合 规、 内部 审 计、 信息 系统 管理、 危机处 理、 信息 披露 、财 务管理 、人 力资 源管 理等 各业务 环节 的体 系和 制度 ,形成 科学 有效 、 职责清 晰的 内部 控制 机制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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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2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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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2011 、2012、2013、 2014 、2015 、2016、2017 共 十 一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 权 威 的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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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 场外销售 机构 1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 清 客服电 话:








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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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联系人 :











陈洪 源 公司网 址:








www.boc.cn 2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公司网 址:








www.icbc.com.cn 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彭纯 客服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公司网 址:





www.bankcomm.com


4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5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客服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 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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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司网 址:








http://bank.ecitic.com 6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健 英 公司网 址:








www.cmbc.com.cn 7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民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联系人 :











刘 军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 南洋商 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800 号三 层、六 层至 九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800 号三 层 、六 层至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孝周 客服电 话:





800-830-2066 ;400-830-2066 联系人 :








王 晓明 网址:











www.ncbch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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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客服电 话:





95561 联系人 :








李博 网址:











www.cib.com.cn 11 ) 中银国 际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宁敏 联系人 :


李澎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2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杰 联系人 :











刘佳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3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德红 联系人 :


李明霞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4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19、36、38 、39 、41 、42 、43 、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











吴 韵琪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5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华辉 客服电 话:


95562 联系人 :


黄英 公司网 址:


www.xyzq.com.cn


16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 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易 联系人 :








盛芸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www.htsc.com.cn 17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鑫 军 联系人 :


沈俐 客服热 线:





95503 公司网 址:


www.dfzq.com.cn 18 )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之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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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系人 :


周一涵 、吴 琼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19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 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明 军 联系电 话:





0371-5585-661 联系人 :


巴冠华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20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











刘芸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21 ) 华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 肥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 话:


95318 公司网 站:


http://www.hazq.com 22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福 春 客服电 话:





0431-85096710 联系人 :


李木 公司网 址:


www.nesc.cn 23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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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 表人 :





霍达


联系人 :











黄 婵君 、罗苑 峰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24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联系人 :








徐 小琴 、 肖克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25 ) 东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照 星 联系人 :








李至 芳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公司网 址:





www.dgzq.com.cn 26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人:











蒋刻 真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7 )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咏 联系人 :


李红 客服电 话:


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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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28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健男 联系人 :











姚巍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29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30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 贵 联系人:











陈娟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95579.com 31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岛 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











孙 秋月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32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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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连 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郑效义 、杨 天枝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33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刘闻 川 、胡星 煜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34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张丽 、 李颖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35 )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朝阳区 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








罗 春蓉 、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36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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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37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联系人 :








林晓 东 、 王虹 客服电 话:





96326 ( 福 建省外 加 拨 0591 )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38 )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昆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 附一 号 办公地 址:


昆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 附一 号红塔 大厦 九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素明 联系人 :


刘晓明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c.com 39 )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40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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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








张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41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汤迅 、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42 )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少 华 联系人 :








李航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43 )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











宁 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44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区 宛平 南 路 88 号东 方 财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客户服 务电 话:


95021/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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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











唐 湘怡 网址:














http://fund.eastmoney.com/ 45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市 西湖 区万 塘路18号 黄龙时 代广 场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











韩 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46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虹口区 欧阳 路196 号26 号楼2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











王诗 玙 网址:














www.ehowbuy.com 47 ) 珠海盈 米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 横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 国际广 场南 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肖雯 客户服 务电 话 :


020-89629066 联系人 :











邱湘 湘 网址:














www.yingmi.cn 48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宝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虹口区 东大 名路1098 号浦 江国际 金融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921-7755 联系人 :











陈孜 明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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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49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0571-88920897 联系人 :











董一 锋 网址:














www.5ifund.com 50 )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网址:














http://fund.jd.com/ 3 . 上网定 价发 售机 构 名称: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5 号 理事长 :


陈 东征 电话:


(0755 )8208333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 公 告。 4 . 场内销 售机 构 场内销售 机 构是 指具 有开 放式基 金销售 资 格, 经深 交所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可 通过 深 交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管 等业 务的深 交所 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请 参见 深交 所相关 文件 ) 。 场内销售 机 构的 相关 信息 同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登 载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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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北 京市 中 伦金通 律师 事务 所 ( 现更 名为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 住所:











中 国北 京 市建国 门外 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鹏 上海办 公室 :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道 8号 国金 中心二 期 10-11 楼 电话:











(021 )60613666 传真:











(021 )60613555 联系人 :








张坚 经办律 师:





赵 靖、 张 坚 (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 京市 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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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六 .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起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 交易代 码:163801)。 (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及深 交所 其它相 关业 务 规则的 规定 ; 2 .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3 . 本基金 交易 委托 申报 价格 的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 币; 4 . 本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5 . 本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费 用收 取标准 比照 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 基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 六)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 T 日通 过上 市交 易 买入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 自动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自 T+1 日 ( 含该 日 ) 后有 权通 过上市 交易 卖 出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 八)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 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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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 1000 人; 2 . 基金总 份额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低 于 2 亿 份; 3 . 违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被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上市; 4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暂 停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上市 公告 。 ( 九) 恢复上市 的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恢复 上市公 告。 ( 十)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 自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内 未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 2 . 基金合 同终 止;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上 市; 4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终 止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市 ,并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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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七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 1 .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将 通过 深交所 场内 、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及具 有销 售本 基金资 格的 销 售机构 的销售 网 点进 行。 2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3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及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4 . 在条件 成熟 时 , 投 资者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网 等形 式 进行申 购、 赎回 。 ( 二)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起 开始 办理 场外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场 内基金 份额 的 上市交 易等 业务 , 详 情参 见基金 管理 人 2005 年 2 月 18 日刊 登的 《 中 银国 际 中国精 选混 合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告 》 , 基金 代码 :163801 。 基金的 开放 日是 指为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的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本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约定 。基 金管理 人不 在开 放日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者 赎回申 请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并 公告 。 (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前 撤销 。 4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情况 更改 上述 原 则。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于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5 . 当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处 理原 则和 操作 规范 须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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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深交 所、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 内提出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须 按深 交所、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深 交所 、销售 机 构( 网点) 处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 额 。 2 .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 赎回申 请日 (T 日) ,并 在 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 T+2 工作 日或 之后到 其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未全 额到 帐则 申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申购 无效的 款项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款 将 在 T+7 个工 作日 内划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 赎回人 ) 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4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前 提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和要 求, 制定各类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特定区域、 范围、行业、背景的基金 投资者以及特定交易方式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 基金投资者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在 前述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针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基金 投资 者, 对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进行 调 整 。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 申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深交 所、 销售 机构的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确 定 。 本基金 直销 网点 最低 申购 金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为 基金份 额时 ,不 受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 深交所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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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 . 申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可以 赎回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数额 以及 基金 交易 账户保 有最 低 基金份 额限 制, 调整 前应 至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刊 或网 站上 公告 。 ( 六)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至 500 万元 1.0% 500 万 元( 含) 至 1000 万元 0.2%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0.02% 赎回费 率 (场 外)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少于 7 日 1.5% 7 日(含 )-1 年以内 0.5%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赎回费 率 (场 内) 少于 7 日 1.5% 7 天(含 )以上 0.5% 注 1 : 就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 而言 ,1 年指 365 日或 366 日,2 年 730 日或 731 日 , 以此类 推。 注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注 3 : 就 赎回 持有 期的 计 算而言 , 如果 该基 金份 额 发生过 跨系 统转 登记 , 则 由证券 结算 系 统跨系 统转 登记 至注 册 登 记系统 的日 期将 被视 为确 定赎回 持有 期的 起始 日。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 , 对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柜 台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实施 特定 申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购费率 : 各申 购金 额适 用 的申购 费率 均为 对应 申购 金额所 适用 的原 申购 费率 的 10% 。 其 中 , 养 老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 基金,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 合计划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 申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和 销售 机构 收 取,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扣除 注册 登记 等相 关费 用后,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 投资 者 收取的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所有 。 3 . 各销售 机构在 技术 条件 许 可的情 况下, 可开 通各 类 电子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电 话交 易) 。 电 子交 易方 式适 用的 申购、 赎回 费率 不受 上述 费率结 构限 制, 具体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各 销售 机构 约定 。 4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或 转换 费 率,最 新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率 在公 告中 列示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或网 站公 告。 5 . 当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处 理原 则和 操作 规范 须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 (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价格 以申 购当 日(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柜台 (场 外)申 购, 申 购份额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0.01 份基 金份 额; 交 易所 (场 内 ) 申 购 , 申 购 份额舍 尾保 留到 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折回 金额 返还给 投资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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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 .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赎 回份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费 赎回份 额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以四 舍 五入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公式 ,但 应最 迟在新 的公 式 适用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八)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 记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易 时间结 束后 不 得撤销 。


1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工作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工作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九)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1 .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基金场 内交 易停 牌时 ; 3)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5)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 形; 6)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 购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可 拒 绝该笔 申购 申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请。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8)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9) 申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单 个投 资人 单日或 单笔 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发生上 述 6)、 8)、 9 )项 拒绝申 购情 形时 ,申 购款 项将相 应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停 基 金申购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经 批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2 . 暂停赎 回的 处理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足够 的现 金或者 政府 债券 ,以 备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但是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4)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基金 转换 行为 ; 6) 基金场 内交 易停 牌时 ; 7)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 兑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未 兑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并 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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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停 基 金赎回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经 批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刊登 暂 停公告 。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 之余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份 额(该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之和 超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形 。 2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优先 权并 以 该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但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请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情形 下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付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者因支 付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 10%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对于未 能 赎 回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具体 参照 上述 2)方式 处理。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10% 以内 ( 含 10% ) 的 赎回申 请与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上 述 1)、 2) 方式处 理, 具 体见相 关公 告。 4)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况下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场 内赎 回将自 动撤 消。 3 .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 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在 3 个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日内 刊登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当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进 行公告 。 (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理销 售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 资的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 以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该定 期定 额 申购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具体 实施 方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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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八 .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场 内认 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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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九 . 系 统内 转托管 、跨 系统转 登记 ( 一)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 转托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 易的 会员 单位 ( 席位 )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 二) 跨系统转登记 1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拟 办理 跨 系统转 登记的 ,应 将登 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基金份 额转 登记到 注册登 记系 统, 或 将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转 登记 到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3 . 跨系统 转登记 限于 在已 注 册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和 其 基础证 券账户 或基 金账 户 之间进 行。 本基金 跨系统 转登 记的 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相 关登 记结算 规则 的规 定办 理。 4 . 为防止 因过度 套利 等行 为 可能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频繁 且大量 的跨 系统 转 登记交 易,基 金管 理人 可 采取交 易监控 、预 警措 施 ,必要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本基 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相 关规定 ,保留 采取 其他 必 要措施 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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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 . 基 金份 额的非 交易 过户与 基金 间转换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 交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 捐 赠 ” 只 受 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的 情 形; “ 司 法执 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相 关资 料。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 管理的 基金 间 进行转 换。 有关 业务 规则 和费率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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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基金管 理人 致力 于研 究全 球经济 和行 业发 展的 趋势 ,紧随 中国 经济 独特 的发 展节奏 ,挖 掘 中国主 题, 努力 为投 资者 实现基 金资 产中 、长 期资 本增值 的目 标, 追求 稳定 的、优 于业 绩基 准 的回报 。 ( 二) 投资理念 1 . 以专业 和专 注的 投资 管理 方法取 得良 好的 业绩 ; 2 . 寻找风 险中 蕴藏 的机 会; 3 . 投资决 策确 立在 基本 面研 究和量 化策 略分 析基 础上 ; 4 . 利用规 范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构建投 资组 合。 ( 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主 要投资 对象 是能 够直 接受 益于全 球经 济发 展趋 势和 有关中 国经 济发 展 独特主 题的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和优 质债 券。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主动 投资 管理策 略, 将定 性与 定量 分析贯 穿于 主 题精选 、公 司价 值评 估、 投资组 合构 建以 及组 合风 险管理 的全 过程 之中 。本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主 要分为 三个 层次 :第 一个 层次是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类 别的配 置, 第二 个层 次是 精选主 题, 第三 个 层次是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 ( 五) 投资决策依据 1 . 根据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投 资管 理协 议等的 有关 规定 依法 决策. ; 2 . 投资研 究团队 对于 宏观 经 济周期 、行业 增长 形态 、 市场情 况、上 市公 司财 务 数据及 公司 治理结 构的 定性 定量 化分 析结果 ; 3 .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对于 投资 风险的 评估 报告 与管 理建 议。 ( 六)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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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程序如 下图 所示 : ( 七) 投资管理方法和标准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严 格规 范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将严 密的程 序管 理、 定性 分析 与数量 模型 贯 穿于研 究、 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组合 构建 、投 资执 行、投 资组 合评 估的 全过 程,力 争在 投资 管 理的每 一个 环节 为投 资者 创造价 值。 本基金利用国 际化的研 究 平台,将中外 双方的投 资 调研资源融为 一体,采 取 “ 自上而下” 与 “ 自下而上 ” 相结 合的主动 投资管理策略 ,依靠坚 实 的基本面分析 和有效的 数 量分析模型, 把握 证券市 场的 投资 机会 ,构 建最优 投资 组合 ,实 现长 期优于 业绩 基准 的良 好投 资收益 。本 基金 的 投资管 理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次:第 一个 层次 是自 上而 下的资 产类 别的 配置 ,第 二个层 次是 主题 行 业配置 ,第 三个 层次 是自 下而上 的个 股选 择。 1. 资 产类 别配 置 本基金在资产 配置中贯 彻 “ 自上而下” 的策 略,根据全 球宏观形势、 中国经济 发 展(包括经 济运行 周期 变动 、 市 场利 率变化 、 市 场估 值、 证 券 市场动 态等 ) , 对 基金 资产 在股票 、 债 券和 现 金三大 类资 产类 别间 的配 置进行 实时 监控 ,并 根据 风险的 评估 和建 议适 度调 整资产 配置 比 例 。 本基金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借助中银集团和 贝莱德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济分析的研究成 果,从 国民 经济 发展 状况 入手, 判断 利率 水平 、通 货膨胀 率、 货币 供应 量、 盈利变 化等 因素 对 中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分 析类别 资产 的预 期风 险收 益特征 ,得 出市 场分 析结 论。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决 策参 照投资 风险 管理 部门 的风 险建议 书, 由投 资风 险管 理人员 运用 统 计方法 计算 投资 组合 、股 票市场 、债 券市 场的 风险 水平以 及各 大类 资产 之间 相对的 风险 水平 ,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投 资组合 评估 报告 。投 资风 险管理 部门 的研 究成 果对 资产类 别配 置决 策 有重要 提示 作用 ,并 可确 保资产 类别 配置 的科 学性 与合理 性。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40-95% ,债券资产及回购比例为 0-45% ,现金类资产比例为 5-1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基 金 经 理/ 分析 员提交投资建议 及研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并批准投资 建议 基金经理在授权 下,根据基金的 投资政策实施投 资管理 资管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 提供风险分析及 业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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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今后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许可 时,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比例 将作相 应调 整, 股票 资产 投资比 例可 达 到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的最 高限额 。 2.主题/ 行业 配置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定性 和定 量模型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能 够受 益于 发展 趋势 和投资 主题 的 行业进 行价 值评 估, 包括 分析行 业在 各经 济周 期中 的发展 动态 、发 展前 景( 替代产 品的 发展 、 国家特 殊的 行业 政策 、国 际市场 的变 化情 况等 )和 公司在 行业 中的 地位 和竞 争优势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严格 的宏 观行业 分析 建立 系统 的行 业投资 价值 评估 体系 ,通 过分析 行业 的 竞争优 势和 行业 的发 展趋 势,动 态预 测并 跟踪 行业 投资价 值的 变化 ,由 此决 定行业 间的 投资 权 重。 由于本 基金 寻求 在多 个行 业和企 业间 进行 分散 化和 多样化 投资 ,因 此对 任何 一个行 业的 投 资权重 将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3. 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选择 策 略 1) 股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采取“ 自 下而上 ” 的 方式,运用数 量化的分 析 模型、科学严 谨的财务 分 析和深入的 上 市公司 调研 等多 种手 段精 选个股 ,并 在此 基础 上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定量 分析 系统筛 选公 司, 重点 关 注 的指标 有: 盈利 增长 率、 市盈率 (P/E)、 股利收 益率 、 净利 润率 、 毛 利润率 、 企业 总价 值与 息 税、 折旧 及摊 销前 盈利 之 比 (EV/EBITDA)、 净资产 收益 率 (ROE ) 等 , 并且动 态跟 踪各 个价 值指 标, 如现 金股 利折 现模 型 (DDM , Dividend Discount Model ) 、 经 济增 加值 (EVA ,Economic Value Added ) 的变 动趋 势, 由 此决定 公司 相对 和绝对 的内 在投 资价 值。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以 定性 分析 为主 的公 司价值 评价 体系 , 定性分 析公 司的 行业 地位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 况等 。 2) 债券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将采取 “ 自上而下 ” 投资策略,对 各类债券 进 行合理的配置 。基金管 理 人将深入分 析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国 内财政 政策 和货 币政 策以 及结构 调整 因素 (包 括资 金面结 构调 整、 制 度建设 和品 种创 新、 投资 者结构 变化 )对 债券 市场 的影响 ,判 断债 券市 场的 走势, 制定 资产 配 置策略 。本 基金 在债 券投 资组合 构建 和管 理过 程中 ,采取 利率 预期 、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策 略、收 益率 利差 策略 等积 极的投 资策 略, 力求 获取 高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投资 回报。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安全 性与 收益 性 , 严 格执 行基于 投资 基准 指标 的有 限久期 管理 。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在投资 基准 指标 的基 础上 ,设定 窄幅 的波 动 区 间,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保 证投资 者在 承担 相 应市场风险的条 件下获取超额的收益。本 基金认真研究中国债券市 场的结构特征, 根据 债券市 场的实 际情 况构 造收 益率 曲线, 并将 其与 国际 成熟 债券市 场的 收益 率曲 线进 行比较 ,积 极地 调 整债券 投资 组合 长期 、中 期、短 期债 券的 比重 。 在我国 债券 市场 中, 国债 与金融 债市 场的 发展 最为 成熟, 流动 性也 最好 ,因 而本基 金的 债 券投资 将以 这些 债券 品种 为主。 目前 国内 企业 债券 市场的 规模 很小 ,流 动性 也不够 ,因 而不 是 本基金 初期 投资 的主 要投 资对象 ,但 随着 我国 金融 市场利 率市 场化 步伐 的加 快,企 业债 券市 场 今后必 将快 速发 展 , 品种 将逐渐 增多 ,市 场规 模将 逐渐扩 大。 本基 金将 在严 格控制 企业 债券 信 用风险 的前 提下 ,本 着流 动性、 安全 性、 收益 性的 原则选 择资 质优 良的 企业 ,增加 债券 的投 资 品种。 ( 八) 基金特点 1 . 投资前 提: 正确 理解 中国 上市企 业的 发展 状况 以及 证券市 场现 状 基金管 理人 相信 : 正确 理解 中国上 市企 业的 发展 状况 以及证 券市 场现 状是 成功 投资的 前提 。 本基金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将深入 分析 中国 经济 和证 券市场 的现 实和 发展 趋势 ,寻找 中国 经济 发 展过程 中的 增长 动力 ,在 正确认 识中 国经 济发 展特 点的基 础上 ,引 入国 际先 进的基 金管 理理 念 和方法 ,为 投资 者赢 取持 续稳定 的收 益。 2 . 深刻挖 掘, 精选 主题 基金管 理人 遵循 主题 投资 的理念 , 通过 分析 全球 经济 发展趋 势对 中国 经济 发展 带来的 影响 , 以及中 国应 对这 些发 展所 面临的 挑战 ,寻 找具 有巨 大投资 潜力 和成 长机 会的 上市公 司。 本基 金 主题投 资策 略的 重要 思路 是将主 题要 素和 经济 形势 结合分 析, 判断 持续 增长 的投资 机会 。 本基金 的投 资主 题反 映了 中国经 济的 中、 长期 发展 趋势, 具备 稳定 、持 续发 展的特 性, 并 将随着 中国 经济 的成 熟发 展而不 断成 长 , 因 此本 基金 的投资 方向 在相 当长 的时 期内会 保持 稳定 , 从而不 影响 本基 金的 风险 结构。 同时 ,本 基金 会在 主题相 关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中积极 配置 ,寻 找 值得长 线投 资 的 优质 公司 ,努力 把握 主题 带来 的投 资机会 。 3 . 投资组 合特 征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具有以 下四 个主 要特 征: 1) 全球行 业发 展趋 势和 有关 中国经 济发 展的 独特 主题 的直接 受益 者; 2) 所处行 业具 有良 好基 本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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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 生产过 程中 极具 竞争 力的 行业翘 楚; 4) 具有规 范的 公司 治理 架构 , 以股 东利 益最 大化 为目 标, 并 拥有 灵活 的思 维和 具有前 瞻性 的 企业。 4 . 系统化 的风 险管 理 1) 分散化 投资 本基金 在多 个行 业和 企业 间进行 分散 化和 多样 化投 资,利 用各 类投 资之 间相 关性的 互补 关 系, 实 现风 险分 散的 策略。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任何一 个行 业的 投资 权重 将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2) 深刻的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本基金 严格 对每 一项 投资 进行实 质的 分析 工作 ,遵 循基本 面驱 动资 产定 价的 理念, 对公 司 的各种 风险 因素 进行 评估 ,从而 发掘 公司 基本 面的 投资价 值, 筛选 出盈 利稳 定增长 或具 有高 速 增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公 司基本 面的 分析 包括 :公 司的运 营状 况、 财务 基础 、公司 管理 层能 力 和经营 战略 、公 司治 理架 构状况 以及 公司 在行 业中 的竞争 优势 。 ( 九)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中证国 债指 数 。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 ×70%+ 中 证国债 指数 ×20%+1 年期 银行存 款利 率 ×10% 如果今 后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本 基金 可以 在经 过合 适的程 序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 ( 十) 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 本基金 投资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投资 现金 和债 券资 产的比 例符 合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最低 持有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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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4 . 基金资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的,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该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6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7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8 .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除第 6 、 7 项外, 本基 金管 理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投 资符合 上述 投 资限制 和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规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比例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 十一) 投资禁止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证 券; 2 . 投资于 其他 基金 ;


3 . 以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


4 . 动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证 券买卖 ; 5 . 将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贷 款; 6 . 从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7 . 以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8 .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9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券; 10 . 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1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 十二)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 十三)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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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二. 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 基金 的托管 人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2019 年2 月12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本 报告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630,310,772.26 53.41 其中: 股票 630,310,772.26 53.4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89,448,782.50 16.05 其中: 债券 189,448,782.50 16.0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70,000,000.00 22.8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5,481,339.01 7.2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974,005.50 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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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8 合计 1,180,214,899.2 7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5,838,794.22 31.4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7,862,834.77 4.9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169,849.00 1.2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657,405.00 0.3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6,492,784.00 2.28 J 金融业 12,788,745.80 1.1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7,351,789.92 2.3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047,855.00 0.4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6,600.0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8,436,284.15 5.8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8,607,830.40 4.18 S 综合 - - 合计 630,310,772.26 54.23 (三)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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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四)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003 乐普医 疗 3,326,414 69,222,675.34 5.96 2 002659 凯文教 育 6,896,643 57,862,834.77 4.98 3 600519 贵州茅 台 77,426 45,682,114.26 3.93 4 002044 美年健 康 1,983,897 29,659,260.15 2.55 5 300633 开立医 疗 1,048,400 28,883,420.00 2.48 6 002621 三垒股 份 1,583,685 26,827,623.90 2.31 7 600763 通策医 疗 556,700 26,426,549.00 2.27 8 603345 安井食 品 697,637 25,673,041.60 2.21 9 000681 视觉中 国 1,067,970 24,905,060.40 2.14 10 300144 宋城演 艺 1,110,200 23,702,770.00 2.04 (五)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71,863,000.00 14.7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可 交换 债) 17,585,782.50 1.5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9,448,782.50 16.30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80007 18 附 息国 债 07 800,000 81,104,000.00 6.98 2 180009 18 附 息国 债 09 500,000 50,440,000.00 4.34 3 180008 18 附 息国 债 08 300,000 30,225,000.00 2.60 4 113513 安井转 债 163,970 17,585,782.50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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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5 170008 17 附 息国 债 08 100,000 10,094,000.00 0.87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九)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一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二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7,3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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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188.4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83,367.85 5 应收申 购款 283,087.9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74,005.50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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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5 年 1 月 4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 1 月 4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1.93% 0.62% -2.09% 0.88% 4.02% -0.26%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95.56% 1.05% 82.12% 1.04% 13.44% 0.01%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8.98% 1.66% 98.90% 1.61% 30.08% 0.0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9.79% 1.72% -49.56% 2.08% 9.77% -0.36%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3.73% 1.72% 62.04% 1.32% 11.69% 0.4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89% 1.19% -6.66% 1.09% 19.55% 0.1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8.64% 0.88% -17.40% 0.91% -1.24%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47% 0.83% 6.49% 0.88% 4.98% -0.0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96% 1.25% -2.92% 0.96% 23.88% 0.2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34% 1.00% 34.62% 0.82% -30.28% 0.1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6.60% 2.71% 7.70% 1.71% 28.90% 1.0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88% 1.26% -6.96% 0.98% -5.92% 0.2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9.79% 0.73% 14.65% 0.45% -4.86% 0.28%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0.85% 1.14% -16.94% 0.93% 6.09% 0.21% 自基金合 同生效 起 618.74% 1.38% 186.99% 1.21% 431.75%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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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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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四. 基 金的 资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 .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 应收申 购款 ;


6 .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 其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所 支付 的款 项; 2 . 运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益 (亏损 ) ; 3 . 以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配 的收益 或尚 未弥 补的 亏损 。 (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 资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及 人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注 册登 记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人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资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 分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资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资 产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资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 基 金资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资产 。 非 因基 金资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资产 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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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五.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 面估 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 股确认 日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 于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及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估值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责 任方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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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方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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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基金 估 值方法 的 第 7 条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 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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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六.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分 红、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以及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关 规定制 定; 2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至少 1 次, 最多 为 6 次 , 年度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年 度已 实现收 益 的 60% ; 3 . 场外投 资者可 以选 择现 金 分红或 红利再 投资 ;场 内 投资者 只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本基 金分 红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4 . 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 基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期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 6 .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 若成 立不满 3 个 月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 度收益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 完成 ;


7 .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8 .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和公 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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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七.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证券交 易费 用; 4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银行的 汇划 费用 ; 8 .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1.5% 的年 费率 计算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通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0.25% 的 年费 率计 算,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上述( 一)中 (3 ) 到(7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三) 转换费: 在条件 成熟, 允 许基金转换的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 转换费的费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率水平、计算公式、 收取 方式和使用方式。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 下 调前 述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六)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 各类 纳税主体,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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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八.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 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审计 1 . 本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 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须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3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所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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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九.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通 过指 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同时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三)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并 在募 集期 结束的 次日 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九) 临时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 件,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 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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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开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开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进 行估 值;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 十一)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 息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的住 所和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 易的证 券交 易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 十四) 本基金同时遵循 《业务规 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 有关信息披 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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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二十. 风 险揭 示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 要包 括 :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 市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 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作 为平 衡型 基金, 上述 变化 将直 接影 响本基 金的 收 益 。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响 基 金所产 生的 实 际 收益 率。 5)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管 理能力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影响。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收益 下降 。 6) 信用风 险 主要指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 债务 人经 营不 善 , 资 不 抵债 , 债 权人 可能 会损 失 大部分 投资 , 这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7)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受 益的 影响 。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2. 流动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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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由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 的情况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则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1 )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七章 的相 关约 定。 (2 )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境内 A 股市 场, 从全 市场 范围内 选择 优秀 的投 资标 的。 总体 而言 , A 股市 场流 通市 值大 、大 量股票 成交 活跃 ,可 以支 持本基 金的 投资 和应 对日 常申赎 的需 要。 截 至 2017 年 8 月,A 股 上市 公司超 过 3000 家 , 流 通市 值逾 40 万 亿元 , 今年 以来 月均成 交额 逾 9 万亿元 。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可 能采 取部 分顺 延赎 回、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投 资者 延期 办 理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措 施, 详细 规则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巨额 赎回的 相关 约 定 。 (4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可依 照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对赎 回申 请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 特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6 )摆 动定 价;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顺延赎 回、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或 者对 赎回 比例 过高的 单一 投 资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 请的情 形及 程序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关于 巨额 赎回 的 相 关约定 。当 实施 部 分顺延 赎回 的措 施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赎回 申请将 无法 全额 获得 确认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 自身的 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承担 额外 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净 值的 影响 。当 实施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款项的 措施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能如 期获得 全额 赎回 款, 除了 对自身 流动 性产 生 影响外 ,也 将损 失延 迟款 项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当 实施对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资 者延 期办 理 部分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时, 该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 将无 法全额 获得 确认 , 一方面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关 于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若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者 一方 面不 能 赎回基 金份 额, 可能 影响 自身的 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承担 额外 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净 值的 影响 ; 若实施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投资 者不 能如 期获 得全 额赎回 款, 除了 对投 资者 流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也将损 失延 迟款 项部 分的 再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 费用 的相 关约定 ,对 持 续持有 期小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相比 于其 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者 将支 付更 高的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关于 暂停 基金 估值情 形 的 相关 约定 。若 实施暂 停基 金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对投 资者 产 生的风 险如 前所 述。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本 基金 的估 值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即将本 基金 因为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而需 要大 幅增 减仓 位所带 来的 冲击 成本 通过 调整基 金的 估值 和 单位净 值的 方式 传导 给大 额申购 或赎回 的 投资 者 , 以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在实 施 摆 动定 价 的情况 下, 在总 体大 额净 申购时 会导 致基 金的 单位 净值上 升, 对申 购的 投资 者产生 不利 影响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3.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 息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4.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金 在交易 时所 采用 的 电脑系 统可能 因突 发性 事 件或不 可抗 原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 金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 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的道 德风险 ,以 及因 内 幕交易 、欺 诈等行 为产 生的 违规 风险 。 5. 制度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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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中国经 济体 制、 政治 体制 的改革 和发 展、 经济 结构 的调整 、对 外开 放的 日益 加强等 制度 性 变迁, 带来 特定 的市 场风 险,如 :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6. 新兴证 券市 场风 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动性 风险: 总市 值、 交 易量等 相对较 小, 市场 深 度相对 较弱, 证券 市场 的 流动性 相对 不足; 2) 规避风 险难度 较大 :投 资 工具单 一,缺 乏对 冲、 衍 生品种 等避险 工具 ,在 市 场下跌 时, 规避风 险的 操作 空间 有限 ;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4) 统计数 据、 公司 财务 数据 、信息 披露 的可 信度 有待 进一步 提高 。 7.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的风 险 1) 认知风 险: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作为 一种创 新的 开放 式 基金发 行和交 易方 式, 在 实施之 初可 能会引 起投 资者 在认 识上 的模糊 ,从 而产 生认 知风 险。 2) 运作风 险: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涉及 到比现 行开 放式 基 金更多 的参与 方, 各运 作 环节需 要紧 密衔接 ,如 各参 与方 衔接 不紧密 ,即 会产 生运 作风 险。 3) 交易风 险:在 某一 时刻 ,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交 易的基 金的交 易价 格可 能 会略微 偏离 基金份 额净值 ;上 市期 间 可能因 信息披 露导 致基 金 停牌, 投资者 在停 牌期 间 不能买 卖基 金;上 市交易 后, 可能 存 在交易 对手不 足的 情况 ; 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份 额 转向场 外交 易后导 致场内 的基 金份 额 或持有 人数不 满足 上市 条 件时, 本基金 存在 暂停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可 能, 这些 都会 产生 交易风 险。 4) 套利风 险:投 资者 出于 套 利目的 ,频繁 将其 持有 的 场内基 金份额 通过 跨系 统 转登记 业务 转至场 外市场 后赎 回, 引 起基金 规模变 动, 会导 致 套利风 险;频 繁的 套利 行 为可能 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频繁 进行 套利 的 基金投 资人会 对其 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投资 造成 风险 。 5) 技术风 险:由 于技 术系 统 故障导 致投资 者交 易发 生 障碍, 即会产 生技 术风 险 ,如, 注册 登记系 统与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之 间出现 技术 故障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能无 法 按时进 行基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金份额 转换 。 6) 行情揭 示风险 :由 于交 易 所系统 故障或 其他 原因 , 可能导 致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揭示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有 偏差 ,致 使场 内交易 价格 偏离 基金 份额 净值, 从而 会产 生行 情揭 示风险 。 7) 操作风 险:由 于参 与方 对 业务规 则的错 误理 解并 在 实际运 作中误 操作 ,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申请的 跨系 统转 登记 或上 市买卖 等相 关交 易被 确认 失败, 从而 产生 操作 风险 。 8.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市 场 普遍规 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下本 基金 的长 期风 险收 益特征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 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 评价 与基 金法 律文件 中 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力 与 产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9.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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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资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2. 变更基 金合同 应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批 准 ,自 批 准之日 起生 效。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 本基 金 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 变更 的 情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变 更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发生 变化, 或者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响 ,可 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在 六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清算小 组 1)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资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小 组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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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清 算小 组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 基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 进行分 配。 5.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 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由 清算小 组公 告。 6.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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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资产; 2) 依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获 得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费 、 其他法 定收入 和法 律法 规 允许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 监督本 基金的 托管 行为 ,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 同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管 机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基 金份 额; 7)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 委托其 他机 构担 任注 册登 记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 更换注 册登 记人 ; 9)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资产 而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 他权利 ; 10) 以自身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1) 依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 金合同 制定 或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2) 在基金 存续期 内, 依据 有 关的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或暂停 上市 交易 ; 13)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决定 基金 的除托 管费 率和 调高 管理 费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4)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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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4)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设 账 、 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算 , 编 制财 务会 计报 告 及基金 报告 ; 5) 设置相 应的部 门并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 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资产 ; 6) 设置相 应的部 门并 配备 足 够的专 业人员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 其他业 务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7)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资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资 产 相互独 立,保 证不 同基 金 在资产 运作、 财务 管理 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8)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外 的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9)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1)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12)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 按照有 关的法 律法 规保 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 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4)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5) 按规定 受理 并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7)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保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19) 确保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 的 时间内 发出; 保证 基金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0)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 其 资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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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2)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因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24)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义务 ,基 金 托管人 因过错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但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赔偿责 任及 其他 法律 责任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据本 基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其他 法定 收 入 和其 他法律 法规 允许 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约 定收 入; 3) 依据有 关法规 监督 本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如认 为基 金 管理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依法持 有基 金资 产; 3)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有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资 产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资 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资 产相 互 独立; 对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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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7)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 基金托 管专户 和证 券交 易 资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 及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基 金的名 义开 立银 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并负 责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11) 按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 况 的报告 ,复核 基金 业绩 报 告,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和中国 证监 会; 12) 在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 管人意 见; 13)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 规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益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 专户划 出; 16)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7)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 其 资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8)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9)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义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过错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但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赔偿责 任及 其他 法律 责任 ; 20)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2)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 每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的 权利和 义务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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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 人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8)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9)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的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2. 召 开事 由 下列事 项应 当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1) 修改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同 中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除 外) ;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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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6)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情形 : 1) 调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2)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3)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不 含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 不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应当 至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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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公 告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会议方 式; ?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程 序; ? 会议的 表决 方式 ;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登 记日 ; ?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与会者 须准 备或 履行 的文 件和手 续; ? 召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 召 开。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不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基金管 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工 作日 内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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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不 含 50%); ?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开会 的条 件,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再次开 会的 程 序,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期 限 为 10 天,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 利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 定终 止基金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 含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 召 开日前10 天提 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 场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5天 前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5 天 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5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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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 不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20% (不含2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六 个月。 2) 议事程 序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八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50% 以上(不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 天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 不含 50% )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 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不 含 2/3 ) 通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基 金合 同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网 站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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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2)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自 批准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六)法律适用和争 议处 理 1. 法律适 用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并按 照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解 释。 2. 争议解 决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可向托 管人 注册 地人 民法 院起诉 。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内容应 以本 基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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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摘 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中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注册资 本: 一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募集 基金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及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转 贴 现、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金 融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 年金 账 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银 行卡 业务 ;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 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基金资 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核 算、基 金价 格的 计算 方法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基 金费 用 的支付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 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2.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是 否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是否及 时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向注 册登 记 人支付 赎回 和分 红款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未 对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因 托 管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灭失 、 减 损 、 或 处于 危险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书 面方 式要 求托 管人 予以纠 正和 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施 。 基 金管 理 人 有义务 要求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有关 法 规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 的,监 督方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资产的保管 1. 基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 的 账 户。 本 基金 资产 与托 管人 的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 资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托管 人不 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2.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 集截 止, 基金 管理 人应督 促注 册登 记人 将场 内募集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的结 算备 付 金 帐户, 将场 外募 集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处 为基金 专门 开设 的 结 算备付 金帐 户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其收到 的场 内和 场外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 开设的 基金 验资 专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指定 账户 中。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 3. 投资人 申购 资金 的归 集和 赎回资 金的 派发 基 金 申 购、 赎 回的 款 项采用 净 额 交收 的 结算 方 式。T+3 日 的 赎回 款 与T+2 日 申购 款 进 行轧 差 净额交 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 时到账 的资 金,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催 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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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基金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人 民银 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 管 机 构、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5.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6.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申 请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查 询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和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 议,进 行使 用 和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司 或交 易 所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登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 保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责 任。 8. 和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合 同原 件由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 限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托管 人 保 管 。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 签名、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开放 式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则 先按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2.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的 投资 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 者或 基金 损失 ,由 提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责 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 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 如果 行业 有通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行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本着 平等 互利 的 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 勤 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责 任。 3. 基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 为准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4.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 终 了后5 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每季 度公布一 次,在截 止日后15个工作 日内公告 ;招募 说明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公告一 次,于截 止日后1个月内公 告。年中 报告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5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中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3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30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 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 文 件审核 时提 示。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 记人 负责制 定。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负保 管义 务。 ( 六)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可 以在 有管 辖权的 人民 法院 通过 诉讼 解决。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 止 1.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基 金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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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 . 基金投 资者 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短信 对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 一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短信 对账单 每月 1 日 发送 ,数 据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选 择按月 度、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发送 。 纸 质对 账单 每半年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寄出 , 数 据截 至 寄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 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 )点击 “ 基金账 号查询 ” 按钮,进入 “ 账户 信息修改 ” 栏目进行自助定 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称及持 有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 址、手 机号 码、 定制 对账 单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 账单) 、寄 送周 期(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基金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多样 化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 办法见 有关 公告 。 ( 三)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 定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 四) 网上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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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投 资者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bocim.com )办 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 五) 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每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信息 、 公司 旗下 基金定 期刊 物 。 业务 开通 时间由 基金 管理 人 另行公 告。 ( 六)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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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的住 所处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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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1 、 2018 年 6 月 20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2 、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中 国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3 、 2018 年 7 月 2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4 、 2018 年 8 月 1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中国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5 、 2018 年 8 月 1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中国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8 年第 2 号) 》 6 、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中 国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 7 、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中 国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 摘要 ) 》 8 、 2018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中 国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2018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9 、 2018 年 11 月 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投 资者使 用港 澳台 居民 居住证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相 关业务 公告 》 10 、2018 年 11 月 7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珠 海盈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 转换 业务 并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1 、 2018 年 11 月 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对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申 购中 银智 能制 造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等 45 只产品 的养 老金 客户 实施 特定申 购费 率的 公 告》 12 、2018 年 11 月 12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 关于 中 银中国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 大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13 、 2018 年 11 月 14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中 国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分红 公告 》 14 、 2018 年 12 月 18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及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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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5 、 2018 年 12 月 21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提醒 投资者 防范 金融 诈 骗的公 告》





投 资者 可通 过 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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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 中国 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注册登记协议 ( 四) 托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 ( 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 》 (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 件 ( 十)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和 投资 者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供投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 场所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