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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收益A(519111)

浦银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8 年 12 月 30 日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浦银安盛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08]1186 号 ) 核准日期:2008 年 10 月 15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08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 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 管理 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30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3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50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51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及其 他注 册登 记业 务 .................................... 52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64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79 第十一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83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9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92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4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95 第十六部分


风 险揭 示 .......................................................................................... 101 第十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6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9 第十九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32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 第二十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5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55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 书” ) 由浦 银安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优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浦 银 安盛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负责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 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浦 银安 盛优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即 用于 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 相关 服务 机构 、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 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险 揭示 、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 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 ,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浦银安盛优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 浦 银 安盛 优 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及对 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仅为 本 《基 金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 别 行 政区 、 澳门 特 别行 政 区 及台 湾 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治理准则》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所募 集的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 浦 银 安盛 优 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浦 银 安盛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或 其他 经 国 务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会 员 单 位 会员单位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和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场外


























指 不通 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的 交易 系 统办 理 基金 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 通过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的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 金份 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 销网 点 及基 金 代销 机 构 的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浦 银 安 盛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 其委 托 的 其他 符 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合 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政 府 有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 投 资管 理 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 法定 机 构验 资 并办 理 完 毕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募 集 期 内投 资 者购 买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给 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 资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 者 持 有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开 放 式基 金 份 额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交易 所 引起 的 基金 份 额 的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其 持 有 的同 一 基金 账 户下 的 基 金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申 请 将其 所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 基金 )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者 指定 银 行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 基 金款 以 及其 他 投 资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 证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 三 百九 十 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 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销售服务费

















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 申购 费用 、 销售 服务 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浦 银 安 盛 优化 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份 额分 为 不 同的 类别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 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 露 的 报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1,000 万元 股权结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51% 的股 权; 法国 安盛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 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 的股权。 电话 : (021 )23212888 传真 : (021 )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 )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 、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 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 曾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郑州 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 发展管理部、 大客户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 董事会秘书, 兼 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自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自2017 年 4 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 黎工 艺技 术学 院。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 ,担 任安 盛投 资管 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 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长江先 生, 董事 。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 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 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 旭先 生, 董 事, 斯 坦福 大 学理 学 硕士 和 纽约 科 技大 学 理学 硕 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 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 。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 。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刘显 峰先 生,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 、主任兼党办主 任 ,北 京分 行王 府井 支行 党委 书记 、 行长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北京 分行 干部 , 北京 分行 党委 委员 、 纪委 书 记、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 主持工作) 、副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信 用卡 中心 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现 任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2017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 先生 , 复旦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律师 、 经济 师 。1994 年7 月参加工作。 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 公室 历任 科员 、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上海 久 事公 司法 律顾 问, 上海 盛融 投资 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执 行总 经理 , 上海 国盛 集团 地产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2013 年 10 月起就职于上海国 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执行董事、 总 裁。2018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 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 祥女 士, 独立 董事 。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 理, 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 基德 律师 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 至今 , 任上 海启 恒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自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 董事 , 同济 大 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 副院 长、 同济 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院 长, 现任 同济 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教 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上 海机 械学 院机 械工 程 学士 。 现任 火山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创 始合 伙人 。 董叶 顺先 生拥 有7 年投资行业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 经历 , 曾任 IDG 资本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合伙 人及 和谐 成长 基金 投委 会成 员, 上海 联和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海 联创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 宏力 半导 体 制造有限公司、MSN (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 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 中联 汽车 电子 、 联合 汽车 电子 系统 、 延峰 伟世 通汽 车内 饰系 统等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 女士 , 监事 长, 澳大 利亚 悉尼 大学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劳 资关 系硕 士研 究生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2014 年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 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 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 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 、 固定 收益 产品 经理 、 基金 会计 师和 组合 控制 、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安盛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 俊先 生, 清华 大学 管理 学博 士。2001 年 7 月至2003 年 6 月, 任国 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 7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银 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 月至 今, 任浦 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27 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8 年 9 月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 女士 , 本科 学历 。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副总监。自2013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 工作 , 历任 银行 职员 、 招商 银行 宝山 支行 副行 长、 招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会计 部 总经 理、 计财 部总 经理 , 招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 招商 银行 信用 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 年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 先生 , 中国 政法 大学 经济 法专 业硕 士和 法务 会计 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 经理 ; 光大 证券 有限 公司 (上 海)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 先生 , 西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 年 5 月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 华先 生, 上海 社会 科学 院政 治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 安徽 经济 管理 干部 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 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 级副 理;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货币 市场 及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交银 康联 保险 人 寿有限公 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潇 枫先 生, 复旦 大学 数学 与应 用数 学专 业本 科学 历。 加盟 浦银 安盛 基金 前, 曾任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报价回购岗以及自营债 券投资岗。2016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司,在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基金经 理助理岗位。2017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浦银 安盛 盛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浦银 安盛 盛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5 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及浦银安盛幸福聚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至2018 年 7 月担任 公司 旗下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 益债 券 型基 金及 浦银 安 盛幸 福 回报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2019 年1 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勤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元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 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11 月起担任公 司旗下浦银安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 华女 士, 本公 司总 经理 , 董事 , 全资 子公 司上 海浦 银安 盛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杨岳斌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 华女 士, 本公 司总 经理 , 董事 , 全资 子公 司上 海浦 银安 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人 、 其他 基金 经理 及基 金经 理助 理列 席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6 (一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 一)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 理人 的 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员工 管理 和培 训,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7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理 方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8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 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 环境 是内 部 控制 其 他要 素 的基 础, 它决 定 了基 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 控制 基 调, 并影 响着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员 工的 内控 意识 。 为此 , 基金 管 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 重“软控制”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 部控 制 和风 险管 理优 先 的理 念 和实 行科 学高 效 的运 行 方式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造 一个 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加强 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 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 各自 部门 潜在 风险 的 自我 管 理和 检查 ;第 二 层次 为 公司 总经 理领 导 的管 理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9 层、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部的 风险 管理 ; 第三 层次 为公 司董 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 制措 施, 把控 制活 动贯 穿于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尤其 是强 调对 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 算; 严格 岗位 分离 , 明确 划分 各岗 位职 责, 明确 授权 控制 ; 对重 要业 务部 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 长、 审计 部、 法律 合规 部负 责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以及 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 ,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落 实。 各部 门必 须切 实协 助 经营 管 理层 对日 常业 务 管理 活 动和 各类 风险 的 总体 控 制, 并协 助解 决所 出现 的相 关问 题。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体 系的 设置 , 实现 一线 业务 岗位 、 各部 门及 其子 部门 根据 职责 与授 权范 围的 自控 与互 控, 确保 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 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0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 能上 划分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机制 可分 为 “决 策系 统” 、 “执 行系 统” 、 “监 督系 统” 三个 方面 。 监督 系统 在各 个内 部控 制层 次上 对决 策系 统和 执行 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 系统 是指 在 基金 管 理人 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拥 有决 策 权力 的 有关 机 构及 其 之间 的关 系。 执行 系统 是指 具体 负责 将基 金管 理人 决策 系统 的各 项决 议付 诸实 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 根据董事 会的 授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经 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 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 承诺 书, 保证 遵守 国家 的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 保证 良 好的 职业 操守 ; 保证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等。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部 门主 管在 权限 范 围之 内, 对其 管理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 查、 监督 和控 制, 保证 业务 的开 展符 合国 家 法律 、 法规 、 监管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规章 制度 , 并对 部门 的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 理 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 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 进行 , 以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在有 效的 控制 下。 管理 层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1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 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 予采 纳,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必须 坚决 执行 。 董事 会对 内部 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 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公 司为 执行 内 部控 制 措施 以实 现内 部 控制 目 标, 在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章 有关 规定 的基 础上 , 制定 了一 套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 《公 司章 程》 —— 《公 司章 程》 是具 有法 律约 束力 的纲 领性 文件 , 是规 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 定公 司与 其他 相关 利 益主 体 之间 关系 基本 规 则以 及 保证 这些 规则 得 到具 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 内部 控制 大纲 。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章 程 》 规定 的内 部控 制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 控制 大纲 应经 董事 会的 审 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 以业务为中心, 就业务开展的目标、 原则、 过程、 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 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 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 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 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 公司其他制度、 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2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212 人, 平均 年龄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 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 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来 ,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 内地《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4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由 中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5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 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 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 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 控 制目 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 根据 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 控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 “ 监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 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6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 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 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 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 从演 练结 果看 ,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 察部门,配备 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控制 度的 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7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8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电话 : (021 )23212899 传真 : (021 )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 )33079999 联系人: 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目前支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 行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中信 银行 借记 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 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 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 客户 端: “浦 银安 盛基 金”APP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 )33079999 (二) 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A. 银行、证券、期货公司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9 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服务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服务热线:95594 网址:www.bosc.cn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服务热线: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95525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2 网址:www.ebscn.com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服务热线: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1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服务热线:95553 或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服务热线:95521 或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3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服务热线: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0 楼 5 楼,7 楼,8 楼,18 楼,19 楼,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4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服务热线: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服务 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服务热线: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服务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服务热线: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服务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服务热线:41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 号荣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服务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7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服务热线:95329 网址:www.zszq.com (4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服务热线: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42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服务热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8 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 )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B. 第三方销售 (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服务热线: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数米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9 (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6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0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服务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服务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3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1 服务热线: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服务热线: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1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服务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fund.com (1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宜 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服务热线:4008202819 网址:tty.chinapnr.com (2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服务热线: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2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服务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3 (23 )深 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千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服务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张彦 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生胡同 31 号 5 号楼 51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服务热线: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9 )乾道盈泰基 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服务热线: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3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服务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服务热线:4008188866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3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5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服务热线:95118 网址:fund.jd.com (3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6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6 服务热线: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8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服务热线: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3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服务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1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7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服务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3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服务热线:95193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服务热线: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4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8 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4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 者可 通过 “上 证基 金通 ” 办理 本基 金A 类份 额 (基 金代 码:519111)和 C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112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上 证基 金通 ”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的 具体 名单 可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如果 上海 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 “上证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请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 (010 )50938782 传真 : (010 )50938991 三 、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 (021 )61638452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9 传真 : (021 )51150398 联系人:吴军娥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 审 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 、 其 他服 务机 构 及委 托办 理业 务的 有关 情况 公司 信息 技术 系 统由 信 息技 术 系统 基础 设施 系 统以 及 有关 业 务应 用 系统 构 成。 信息 技术 系统 基础 设施 系统 包括 机房 工程 系统 、 网络 集成 系统 , 这些 系统 在 公司 筹建 之初 由专 业的 系 统集 成 公司 负责 建成 , 之后 日 常的 维护 管理 由 公司 负 责, 但与 第三 方服 务公 司签 订有 技术 服务 合同 , 由其 提供 定期 的巡 检及 特殊 情 况 下的 技术 支持 。 公司 业务 应用 系统 主要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过 户子 系统 、 直销 系 统、 资金 清算 系统 、 投资 交易 系统 、 估值 核算 系统 、 网上 交易 系统 、 呼叫 中心 系 统、 外服 系统 、 营销 数据 中心 系统 等。 这些 系统 也主 要是 在公 司筹 建之 初采 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 除上 述情 况外 , 公 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 , 本公 司可 以根 据自 身发 展战 略的 需要 , 委托 资质 良好 的基 金服 务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6 号文 批准 , 于2008 年11 月 24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 止到 2008 年 12 月2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300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1.00 元人民 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771,272,160.17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账户 ,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中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 持有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1,432,553.67 份 (含 募 集期 利 息结 转 的份 额) , 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比例为 0.186 %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 《 浦银安盛优化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 。 本基金于2008 年 12 月 30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 , 基金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 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 币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说明 出 现上 述 情况 的原 因以 及 解决 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已于2009 年 1 月 9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 业务。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 、 申 购、 赎回 场 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 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也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 、 申 购、 赎回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 外)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 基 金份 额类 别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为 1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投资者场内申购时,只能申购 A 类基 金, 每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 元, 最低 追加 申购 金额 为100 元, 同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必须 是100 元的 整数 倍, 且 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3 (三)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


(四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办 理基 金申 购业 务时 , 每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 元。 (五)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50 份,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为5 份。 (六 ) 场内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额, 并且 每笔 赎回 最大 不超 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七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申 购与 赎回 的 原则 (一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五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4 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 全额 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七 、 申 购费 用和 赎 回费 用 (一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非电子直销渠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5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2、电子直销渠道,适用 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1 )“ 浦发银基易 ”模式(单笔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2 )“ 银联通 ”模式(单笔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注: 通过 “银 联通 ” 模式 申购 还需 另行 支付每笔2 元到8 元不 等的 “银 联通 ” 平台 转账 费。具体详见本公司网站。 (3 )“ 建行借记卡 ”模式(单笔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4%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4 )“ 农行借记卡 ”模式(单笔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 笔 1000 元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6 (二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上述 余额 不低 于本 基金 赎回 费总额的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中,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A 类份额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本基 金的C 类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1% 30 天≤N 0 (三)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五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 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 调低 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 金赎 回 费率。 八 、 申 购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7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申请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申请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申购 时, 申 购的 有 效份 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场内 申购 时, 申 购的 有 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算 方法 遵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8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并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九 、 申 购和 赎回 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 算; (三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六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 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一) 到 (五)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 一 、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9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三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 请的 措 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 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 在出 现上 述第 (三 ) 款的 情形 时 ,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0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在本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采 取如 下措 施: 对于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10%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对其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该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合并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同时以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1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三 、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 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暂停 结 束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连续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 、 基金 的转 换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 在本 基 金和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部 分 基金 之 间进 行 基金 转 换。 可进 行转 换的 基金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目前本基金在代销渠道 建设 银行 、 交通 银行 、 浦发 银行 、 招商 银行 、 中信 银 行、 上海 银行 、 宁波 银行 、 上海 农商 银行 、 申万 宏源 、 宏源 证券 、 海通 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银河 证券 、 平安 证券 、 德邦 证券 、 爱建 证券 、 蚂蚁 基金 、 好买 基金 、 长量 基金 、 天天 基金 、 和讯 信息 科技 、 利得 基金 、 凯石 财富 、 盈米 财富 、 上海 联 泰、肯特瑞 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 本公 司在 电 子直 销 渠道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借记 卡 、中 国 建设 银 行借 记 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借记 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中信 银行 借记 卡、 广发 银行 借记 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 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 生银行借记卡 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未来如有新增转换业务的销售渠道,将另行公告。 十 五 、 转托 管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2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六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本 基金 , 定期 定额 业务 规则 已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相关 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目前本基金已在本公司 电子直销渠道-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借记 卡 、中 国建 设 银行 借记 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借记 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中 信银 行借 记卡 、 平安 银 行借 记卡 、 上海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 银行 借记 卡、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交通 银行 借记 卡、 中国 银行 借记 卡、 光大 银行 借 记卡 、 民生 银行 借记 卡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本基金已在代销渠道 建设 银行 、 交通 银行 、 浦发 银行 、 招商 银行 、 中信 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邮储银行、上海农商银行、 中信证券、申万宏源、宏源证券、海通证券、中泰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 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中信建投、上海证券、平 安证券、德邦证券、 中山 证券 、 爱建 证券 、 东北 证券 、 广州 证券 、 天相 投资 顾问 、 蚂蚁 基金 、 好买 基 金、长量基金、众升财富、北京增财基金、同花顺基金、天天基金、展恒基金、 和讯信息科技、北京恒天明泽、钱景基金、一路财富(北 京) 、宜投基金、利得 基金 、 诺亚 正行 、 陆金 所基 金、 凯石 财富 、 上海 汇付 、 大泰 金石 、 虹点 基金 、 盈 米财 富、 众禄 基金 、 富济 财富 、 奕丰 金融 、 上海 联泰 、 新兰 德、 创金 启富 、 乾道 基金 、 中证 金牛 、 晟视 天下 、 新浪 基金 、 汇成 基金 、 肯特 瑞、 华夏 财富 、 万家 财 富、 基煜 基金 、 有鱼 基金 、 万得 基金 、 苏宁 基金 、 挖财 基金 、 和耕 传承 、 民商 基 金、蛋卷基金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未来如有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渠道,将另行公告。 十 七 、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3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 法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 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 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八 、 基金 的冻 结 与解 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只 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 过对 宏 观经 济 运行 状 况 、 金融 市场 的 运行 趋 势 进行 自上 而 下 的分 析 , 通过 信用 分析 为基 础进 行自下而上 的 精选个券 ,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 主要对固定收益市场各种资产定价不合理产生的投资机会进行充分挖掘, 力 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产品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本 基金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产品 ;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 购、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的 股票 、 投资 二级 市场 股票 以及 权证 等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非固定收益类 金融 产品 ,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产品 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基金 持有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 念 谨慎操作、严格风控、稳健投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回报。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 “ 自上而下 ” 的资 产配 置、 久期 配置 、 类属 配置 和 “自 下而 上” 的个券选择, 运用多种积极 的资产 管理增值策略, 实现投资目标 。 (一) 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环境、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的变 化、 市场 利率 走势 、 经济 周期 、 企业 盈利 状况 等作 出 研判 , 从而确定整体资 产配置 , 即债 券、 股票 、 现金 及回 购等 的配 置比 例 。 在股 票投 资方 面, 作为 债券 型产 品, 本基 金以 稳健 投资 为立 足点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把握 固定 收益 品种 之外 的权 益类 低风 险 收益 或 充分 利用 价值 低 估的 权 益品 种带 来的 投 资机 会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5 以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策略 1、期限结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 , 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 和经济周期性特征 , 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断 ,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 , 动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 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较 多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 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情景 的分析, 分别 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 合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 债券 时间 的延 长,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期 收益 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公 司)债、 可转 换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购 等资 产的 合理 组合 实现 稳定 的投 资收 益。 (1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 差 , 寻找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投 资品 种 。 金融 债与 国债 的利 差由 税收 、 信用 、 流动 性 等 因素 决定 , 同时, 利差的大小 还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 的影响 , 资金 供给 越 充分上述利差将越小。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 两 市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 些增值机会。 (2 )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 相同资信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6 等级的 企业债券 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 均值回归 的规 律。 内外 部评 级的 差别 与信 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 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 差将缩小或扩大。 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 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1 )流动性策略 本债券型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比较高, 因此将通过各类流动性监控指标对流 动性做深入的针对性分析,通过保障个券的流动性而不至于带来额外损失。 (2 )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等高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 ②第三方担保情况; ③基于FFM 模型的内部评价。 FFM 模型 在 信用 评 价方 面的 主要 作 用在 于 通过 对 部分 关键 的财 务 指标 分 析判 断 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 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 、EBIT/I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 负 债率、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 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其它策略 (1 )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 较低的 投资 策略 。 即在 基础 组合 的基 础上 , 使用 基础 组合 持有 的债 券进 行回 购融 入短 期资 金滚 动操 作, 同时 选择 适宜 期限 的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品 种进 行 投资 以获 取骑 乘 及短 期 债券 与货 币市 场 利率 的 利差。 (2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 固定收益类 投资品种 , 投资者 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 ,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 其 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 纯债券 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 与直 接投资股票相比,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7 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 分享 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在对可转 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 利用可转债的纯 债 券 价值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可转债的债性 , 以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利用可 转债转换价值相对于纯债价值的 溢价率来判断可转债的股性 , 在市场出现投资机 会时 ,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 种, 获取超额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 , 可转 债均 采取 定价 发行 , 对于 那些 发行 条款 优惠 、 期权 价值 较高 、 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 因供求不平衡, 会产生较大的一、 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 金流 支 付 ,并 利用 合理 的收 益 率曲 线 对资 产支 持 证券 进行 估 值。 同时 还将 充分 考虑 该投 资品 种的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 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三) 股票投资策略 1、 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 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 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 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 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 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作为债券基金将以稳健回报为目标, 因此,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 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时 , 本基金可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并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8 将把价值低估和股息收益率较高的股票作为投资重点。 股票投资部分将坚持 “自下而上” 的精选个股策略。 主要通过公司特有的数 量化的财务研究模型FFM 中 PEG 、MV/Normalized NCF 、EV/EBITDA 等主要估值指 标来考察和筛选出价值被低估的股票;通过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 未来分红潜力等 指标筛选出红利收益率高的股票作为投资重点。 股票投资中将以 安全 性、 稳健 性为 首要 考虑 因素 , 在经 过定 量筛 选后 寻找 那些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 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所处的行业景气度高, 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能力; 分 红派息能力和意愿较强; 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 金的核心投资目标,进行重点投资。 (四)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或增发、 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 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以及权 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 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 定价 模型 , 确定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 合以 及在 合同 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投资于价值出现较为显著的低估的权证品种。 (五)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 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 在 进 行充分风险控制 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 品的投资。 五 、 投 资决 策依 据 和决 策程 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固 定收益品种发展趋势 以及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 本基 金 将在 对上 述方 面 进行 深 入研 究的 基础 上 进行 投 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 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9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在投资研究过程中, 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 特例 会) 。主 要就 目前 宏观 经济 、金 融形 势与 展望 、货 币 政策 方向 及利 率水 准等 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 对债券市场未来的趋势进行判断, 作为拟 订投 资策 略之 参考 ; 就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债 券投 资策 略报 告》 进行 讨论 , 审定 基金 在 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和久期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 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对宏观经济、 证券 市场 、 债券 、 上市 公司 及权 证等 研究 对象 进行 交流 讨论 , 并提 出近 期或 重点 研究 计划 。 研究 部根 据自 身研 究计 划, 结合 联席 会议 讨论 结果 制定 《研 究计 划表 》 , 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 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 分析,向基金经理和首席投资官汇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 定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阐述基金的投资策略,并明确 下一阶段资产配置、久 期配置与类属配置。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 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 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 基金经理需制订 《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 《重大投资项目 建议 书》 ,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讨 论修 改, 并签 字确 认 后形 成投 资决 议。 其它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0 一般 投资 决定 , 由基 金经 理在 授权 范围 内制 作投 资 决定 书, 作为 操作 指令 的基 础, 并作为书面备案。 基金经理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在首席运营官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公司程序运作。 基金 经理 根据 《债 券投 资策 略报 告》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制 定 《债 券投 资决 定书 》 , 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 无误 后, 分解 交易 指令 并下 达到 集中 交易 室分 配给 交易 员执 行; 集中 交易 室交 易 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 投资官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 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 对 市场资金面状况、 各类属债券的趋势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金融 工程部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 部、 研究 部和 金融 工程 部定 期召 开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以及 月度 、 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每月向首席投资官提交所管理基金的《债券投 资总结报告》 。并在 相关 会议 上根 据金 融工 程 人员 提 供的 数据 对其 投 资组 合 的近 期表 现和 市 场表 现 进行 分析 , 对基 金表 现与 业绩 基准 、 相类 似基 金的 表现 差异 说明 原因 , 并对 投资 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 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 久期配置方 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 应先起草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 或 《重大投资项目建 议书 》 ,经 批准 后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 论决 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 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如发现有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公 司相 关管 理 制度 的交 易操 作, 须立 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 并同时通报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相关 基金 经理 、 集中 交易 室。 集中 交易 室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的日 常交 易行 为进 行实 时监 控。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1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 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工程 人员 , 通过 对基 金组 合进 行初 步的 合规 合法 分析 , 并对 投资 绩效 与业 绩基 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 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 管理 机构 (包 括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风险管理 部) 对投 资管 理过 程的 风险监控。 六 、 投 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2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 风格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3 除上述第e、l、m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全债指数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 中证 指 数公 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和 沪 深交 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体现了指数编制的先进性; 该 指数涵盖了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上 市的 债券 ,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能够全面 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 该指 数 编制 方法 、 指数 数据 等相 关指 数信 息 透 明度高,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收益、 较低风险 品种 。 一般 情形 下, 其风 险和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型基 金。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九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和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 增值; (三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四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 基金 投资 组 合报 告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644,200.00 7.20 其中:股票


3,644,200.00 7.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3,420,376.60 85.76 其中:债券


43,420,376.60 85.7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543,527.83 5.02 8 其他资产


1,020,021.79 2.01 9 合计





50,628,126.22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40,800.00 1.79 C 制造业 1,989,800.00 5.5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013,600.00 2.8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44,200.00 10.1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 股通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939 建设银行 140,000 1,013,600.00 2.84 2 300124 汇川技术 27,000 747,900.00 2.09 3 600486 扬农化工 15,000 695,400.00 1.95 4 600028 中国石化 90,000 640,800.00 1.79 5 300257 开山股份 50,000 546,500.00 1.53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39,162.00 5.7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39,162.00 5.70 4 企业债券 36,418,791.80 101.8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6 6 中期票据 2,495,250.00 6.98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2,467,172.80 6.9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3,420,376.60 121.47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43526 18 老窖01 35,000 3,556,350.00 9.95 2 112690 18 广发01 35,000 3,526,950.00 9.87 3 122723 12 石油05 30,000 3,054,000.00 8.54 4 143231 17 海通01 30,000 3,023,400.00 8.46 5 124532 14 甘公01 25,000 2,585,000.00 7.23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本期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7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投资的情况。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93.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5,231.55 5 应收申购款 1,796.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0,021.79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十 二 、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8/01/01-2018/09/30 -3.86% 0.27% 8.85% 0.07% -12.70% 0.20%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8 2017/01/01-2017/12/31 1.61% 0.15% -0.34% 0.06% 1.95% 0.09% 2016/01/01-2016/12/31 1.63% 0.15% 2.00% 0.09% -0.37% 0.06% 2015/01/01-2015/12/31 7.13% 0.63% 6.51% 0.07% 0.62% 0.56% 2014/01/01-2014/12/31 22.22% 0.27% 9.41% 0.16% 12.81% 0.11% 2013/01/01-2013/12/31 4.93% 0.48% 1.78% 0.05% 3.15% 0.43% 2012/01/01-2012/12/31 9.42% 0.20% 4.03% 0.04% 5.39% 0.16% 2011/01/01-2011/12/31 -2.21% 0.25% 3.79% 0.06% -6.00% 0.19% 2010/01/01-2010/12/31 4.79% 0.16% 2.00% 0.07% 2.79% 0.09% 2008/12/30-2009/12/31 0.40% 0.09% 0.29% 0.06% 0.11% 0.03% 2008/12/30-2018/09/30 53.57% 0.31% 44.95% 0.08% 8.62% 0.23% 2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8/01/01-2018/09/30 -4.18% 0.27% 8.85% 0.07% -13.03% 0.20% 2017/01/01-2017/12/31 1.26% 0.15% -0.34% 0.06% 1.60% 0.09% 2016/01/01-2016/12/31 1.14% 0.15% 2.00% 0.09% -0.86% 0.06% 2015/01/01-2015/12/31 6.71% 0.63% 6.51% 0.07% 0.20% 0.56% 2014/01/01-2014/12/31 21.74% 0.27% 9.41% 0.16% 12.33% 0.11% 2013/01/01-2013/12/31 4.45% 0.48% 1.78% 0.05% 2.67% 0.43% 2012/01/01-2012/12/31 9.01% 0.20% 4.03% 0.04% 4.98% 0.16% 2011/01/01-2011/12/31 -2.51% 0.25% 3.79% 0.06% -6.30% 0.19% 2010/01/01-2010/12/31 4.19% 0.16% 2.00% 0.07% 2.19% 0.09% 2009/09/22-2009/12/31 0.50% 0.10% 0.18% 0.05% 0.32% 0.05% 2009/09/22-2018/09/30 48.02% 0.32% 44.95% 0.08% 3.07% 0.2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08 年 12 月 30 日至2018 年9 月 30 日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9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09 年 9 月 22 日至2018 年 9 月30 日 注: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基金于2009 年 9 月22 日分 为 A、C 两类。具体内 容详见本基金管理 人于2009 年 9 月 18 日刊 登的 《关 于浦 银安 盛优 化收 益债 券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0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2 、自2015 年 9 月17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 更为 “中 证全 债指 数” 。 具体 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发 布的 《关 于变更旗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银行存 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申购款; (六)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其他资产等。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 和托 管 专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 结算 业务 , 并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2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 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4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5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确 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6 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 误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7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 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一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二 )因 不可 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 产价 值 时; (三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 特 殊情 形的 处 理 (一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二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8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销售服务费; (四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五 )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6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 费 率计 提。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0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四 ) - (八 )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 、 本 基金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1 四 、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 金收 益的 构 成 基金 收益 包括 :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 约计入收益。 二 、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 金收 益 扣除 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 金 收益 中 扣除 的 费用 后 的余额。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一 ) 由于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 有所不同; (二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四)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七 )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按 权益 登 记日 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 计政 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一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 以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7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8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9 25、本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0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 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 技术 风险 、 估值 方法 可能 带来 的风 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 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 ,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债券基金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引 导投 资人 进 行长 期 投资 、平 均投 资 成本 的 一种 简单 易行 的 投资 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 招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 本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发售 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发售 面值 购买 基 金份 额以 后, 有 可能 面 临基 金 份额 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2 限公司 等 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 都 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 投资的收益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 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 时的 收益 率 的影 响。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 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 低的收益率。 二 、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产生 重大的 不 利 影响 ,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3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及其 他注 册登 记业 务 ” ,详 细 了解 本 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 宏观 经 济状 况 和货 币政 策的 分 析, 对 债券 市 场走 势 作出 判 断, 并形 成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 期, 动态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在久 期 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 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在 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购 和银 行存 款等 资产 的合 理组 合实 现稳 定的 投资 收益 。 本债 券型 基金 对流 动性 的要 求比 较高 , 因此 将通 过各 类流 动性 监控 指标 对 流动性做深入的针对性分析, 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 赎回或个券 的交易难易程度 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基金经理在构建模拟组合时主要投资于利率债、同业存单、短融及超短融、 公司 债、 企业 债等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基金 经理 在构 建模 拟组 合 时选择的具体个券的发行规模都较大,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且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为保证产品对投资赎回的及时支付, 基金对现金比例及流动性受限资产进行 了限 制。 同时 , 对单 只基 金持 仓集 中度 进行 控制 , 一方 面可 以减 少因 公司 旗下 组 合共同持仓某只证券导致变现时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另一方面也可 以减 少单 只基 金持 仓某 只 证券 占 比过 高导 致的 变 现时 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较 大负 面 影响 , 甚至 变现 困难 的情 形, 同时 , 也可 以减 少本 基金 在低 信用 评级 固定 收益 品 种上的信用风险暴露。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4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谨慎 选取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 原则 ,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赎 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 管 理风 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 操 作和 技术 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 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 在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 构等。 五、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5 六 、 本 基金 投资 策 略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债券市场的整体表现将极大地影响本基金的业绩。 在债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资产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 1、利率风险 :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 2、收益率曲线风险:本基金将配置不同期限的债券, 但长、中、短期债券 的相对价格变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将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带来影响; 3、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 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 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 此外 ,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策略 是坚 持价 值投 资的 投资 理念 , 运用 公司 内部 的 FFM 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 然而, 宏观经济、 行业生命周期 和模型参数的估计等将给本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 在个股选择的风险。 七 、 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 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二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基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 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0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 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资 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1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2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3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4 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5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6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7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8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9 (4 ) 上述 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书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0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 做 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1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 并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2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产品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3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本 基金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产品 ;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 购、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的 股票 、 投资 二级 市场 股票 以及 权证 等中 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非固定收益类 金融 产品 ,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产品 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基金 持有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4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 风格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5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除上述第e、l、m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 、 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 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6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6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 费 率计 提。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 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7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四)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执 行方 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可供 分配 收益 的50% ,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8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一类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按 权益 登 记日 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 、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方 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9 七 、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1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 316 室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19.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 范围 : 从事 募集 、 管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 以及 法律 、 法规 允许 或相 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电话 : (021 )23212888 传真 : (021 )23212800


联系人:徐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3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 存款 、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箱 服务 ;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产品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 本基金还可 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 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非固定收益类 金融 产品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4 例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 产 品; 股票 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 产品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基金 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5 i、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 二 ; 一只 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 风格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o、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中第 e 、m、n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6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7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 的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时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 心交 易对 手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8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9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 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 部门 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 报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请求 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0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 金合 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1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 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 自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3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资产 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 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4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 上市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 易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5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6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7 明书 更新 一次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8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下 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 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9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5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 资 料寄 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 客户 可通 过浦 银安 盛 基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 网站 进 行对 账单 服务 定 制 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 送内 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 、 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 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不 收取申购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 电 子化 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通 过本 公 司网 站和 客户 服 务热 线 人工 应 答预 留 手机 号 码, 我们 将为 基金 持有 人提 供每 周净 值、 电子月度对账单 , 持有 人可 自行 定制 以 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 周净值、电子 月度 对账单。 3、 电子直销 服务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公司官网(www.py-axa.com)、 微信公众号(浦银 安盛微理财) 及 APP 客户 端 (浦 银安 盛基 金) 办理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易 明细 查询 和账 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四 、 客 户服 务中 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电 话收 听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助 查询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 交易 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 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 “ 登录 ”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 、 客 户投 诉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 工坐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 务进 行投 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渠 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 (免长途话费)或(021 )33079999 2、客 服传 真: (021 )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 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 客户 端: “浦 银安 盛基 金”APP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5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8 年 7 月 1 日至2018 年 12 月30 日刊 登于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和公 司网 站与 本基 金相 关的 公告 。 1、2018 年 07 月 05 日,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2、2018 年 07 月 18 日,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3、2018 年 07 月 24 日,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8 年 07 月 30 日,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浦发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8 年 08 月 09 日, 关于 浦银 安盛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直 销柜 台开 展申 购赎 回费率优惠的公告; 6、2018 年 08 月 14 日,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摘要(更新)2018 年第1 号; 7、2018 年 08 月 14 日,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文(更新)2018 年第1 号; 8、2018 年 08 月 21 日,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 金在公 司直销平台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9、2018 年 08 月 27 日,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 10、2018 年 08 月27 日,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11、2018 年 09 月 29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8 年 10 月 17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在奕丰基金基金定投业务定投起点的公告; 13、2018 年 10 月26 日,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53 3 季度报告; 14、2018 年 11 月 09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中金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其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8 年 12 月 11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 发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16、2018 年 12 月 28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8 年 12 月 29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 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5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供投 资者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印 制件 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5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 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二 月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