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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160225)

新汽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 第 一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截 止日 期: 二零一 九 年 一 月 一日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4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1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0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由国 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审议 通过 了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 分级份额的运作、 调整投资范围及比例、 基金 费用 、 收益 分配 方式 、 修订 基金 合 同、 由指 数分 级基 金变 更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并更 名为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等 。上 述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事 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效。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成 的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 金合 同》 生效 , 原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日 起失效。 国泰 国证 新能 源 汽车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证 监许可[2016]785 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变 更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上市交易的运作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 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与资产支持证券 相关 的风 险、 与专 项计 划管 理相 关的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存在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1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8 年 4 季度报 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国泰国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由 国泰 国证 新能 源汽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 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本基 金 由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国泰 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 国泰国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国泰 国证 新能 源 汽车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 10、 《销 售办 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业 务规 则》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 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修订版 ) 》及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 、指引、指南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现 行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 22、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会员 单位 。 其中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 可的 、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26、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 开放 式基金账户 和/ 或 深 圳证 券账 户 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 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 册登记机构 28、 场外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 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 场内 : 指通 过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 31、 证券登记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34、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5、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登记 结算系统 36、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证券登记系统 3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理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导 致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 自同一日 起 终止 4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 存续 期: 指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至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48、 基金 转型 : 指 对 包括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 级份额的运作、 调整 投资范围及比例、 基金费 用、 收益 分配 方式 、 修订 基金 合同 、 由指数 分级基金变更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并更 名为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49、标的指数:指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5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的 公 告, 在本基金 基金 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间 的转换 行为 5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53、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 5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4、 不可 抗力 :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 号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 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权 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 年1 月 1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9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2 只子 基金 ,分 别为 国泰 金 龙行 业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龙债 券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鹿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 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金牛创新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区位 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金盛 证券 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 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泰 金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 金泰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 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信 价值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泰 国策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名 而来 ) 、国 泰结 构转 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鑫股 票型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 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新 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 食品 饮 料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 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 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融 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国泰 融丰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由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由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 而 来) 、国 泰民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鑫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利是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 安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普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润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润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融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融信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 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民丰 回报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策略 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润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宁益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瞬利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 民安 增益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国 泰聚 优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利 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量化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优势 行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价值 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嘉 睿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恒生 港 股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国泰 聚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丰祺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国泰聚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由 国 泰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转 型而 来) 。 另外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 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 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 并于3 月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资格,囊括 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 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综合计划处、 资金处副处长、 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 11 月至1998 年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其中1998 年3 月至1999 年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 建投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11 月, 在建 投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建投 传媒 华文 公司 任监 事长 、 纪委 书记 。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 事长、法定 代表人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2 方志 斌,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 任职 宝钢 国际 经 营财务部。2008 年 7 月至2010 年 2 月, 任职 金茂 集团 财务 总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长期 股权 投资 部助 理业 务经 理、 业 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 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 先后 任股 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 经理 , 资本 市 场部 业务 经理 , 策略 投 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 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 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 2006-2008 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 金经 理。2009-2013 年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 冰, 董事 , 大学 本科 , 英国 特许 保险 学会 高级 会员 (FCII ) 及英 国特 许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 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1996 年至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 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 区总经理; 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 吕胜 , 董事 , 硕士 。1991 年7 月至1994 年6 月 , 在水 利水 电规 划设 计总 院 任科员。1994 年 6 月至1997 年 1 月,在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主任科员、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3 主任科员。1997 年 1 月至2003 年 1 月, 在国 家电 力公 司财 务与 资产 管理 部任 一 级职 员、 副处 长。2003 年 1 月至2008 年1 月, 在国 家电 网公 司建 设运 行部 任处 长。2008 年 1 月至2008 年 8 月, 在国 网信 息通 信有 限公 司任 总会 计师 、 党组 成 员。2008 年 8 月至2017 年 12 月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 党组成员。2017 年 12 月至 今,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任 总会 计师 、 党委 委员 。 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 周向勇, 董事, 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先后任办公室科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工 作,任办公室高级 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 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7 月 8 日 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 在对 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 系、 法学 院执 教, 先后 任助 教、 讲师 、 副教 授、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法学 院副 院 长、 院长 , 兼任 全国 法律 专业 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国际 贸易 和金 融 法律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 会第 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 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 起在 工商 银行 工作 , 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 信息处处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定 市分 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 行长 、 党 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 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 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 高级经济师 。1975 年7 月至1991 年6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 , 先后 任职 于计划处 、 信贷 处 、 国际业务部 , 历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4 任 副处 长、 处长 。1991 年 6 月 至1993 年9 月 , 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 。1993 年 9 月 至1994 年7 月 ,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4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 副 总经理、 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 、 会计部 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 ,历任 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 顾问。2010 年4 月至 2012 年3 月 , 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总经理 。2013 年8 月至 2016 年1 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3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吴群 , 独立 董事 , 博士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 。1986 年 6 月至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 历任讲师、 副研究员 、 副主任、 主任。 1991 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 研所研究 生部)硕士生 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 企业 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2014 年9 月至2016 年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审计部副主任、 资产部副主任 (主持工作) 、 主任。2012 年3 月至2016 年7 月, 担任 中国 电子 信息 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2016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所 投资 的境 内外 多个 公 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8 月至2006 年6 月, 先后 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 , 任业 务经 理、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 等职 。2006 年 7 月至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9 月至2014 年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5 Yezdi Phiroze Chinoy ,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8 月任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 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3 月17 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 , 监事, 研究生。1989 年 2 月 至1995 年5 月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 核监察局主任科员 。1995 年 6 月 至 2005 年 6 月, 在华北电力集团 财务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任 部门 经理 、 副总经理 。2005 年 7 月 起在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 华北分公司 副总经理 、 纪检监察 室主持工作、 风险 管理部主任、 资金 管理部 主任、 河北业务部主任 ,现任 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 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 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社保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 国泰金鼎价值 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 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2018 年 3 月 任国泰区位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9 月至2018 年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 监事, 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 任新晨信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 经理 。2001 年 3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 信息技术 部总监 、 运营管理部 总监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 事。 宋凯 ,监事, 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 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 分所 助理经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 审 计部 总监 助理 、 纪 检监 察 室 副主 任, 现 任审 计 部总监 、 风险 管 理部 总 监 。2017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6 年3 月起 任 公司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 ,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 总经理, 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 , 大学 本科 ,19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7 月任职于AIG 集团,2007 年7 月至2010 年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人、 人力 资源 部 (财 富大 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 人,2015 年8 月至2017 年2 月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 行营业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 至2018 年7 月在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历任稽查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5 年2 月至2016 年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徐成城,硕士研究生,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 任职于闽发证券。2011 年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交易员、 基 金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 起任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1 月起 兼任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国泰 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7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至2018 年 8 月任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 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房地产行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11 月起兼任纳 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2018 年 5 月30 日 由徐 皓担 任基 金 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起 由徐 皓、 徐成 城共 同担 任基 金经 理 , 自 2018 年9 月 7 日起 至今 由 徐 成城担任 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养老金投资总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8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9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 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0 和有 效开 展, 制定 了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理 方法 、 操作 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 形成 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 来严格 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 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 制度 , 实现 了职 责分 离和 岗位 相互 制约 , 确保 会计 核算 的真 实 、 准确 、 完整 ,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 为有 效控 制 管理 运 营中 的 风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 完 整的 风 险管 理 控制 制 度, 其内 容由 一系 列的 具体 制度 构成 , 主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 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 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1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分级 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风险管理 委员 会等 机构 分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和 风 险控 制 等方 面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 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相 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 营的管理理念。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 监察稽核的权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 务制 度、 基金 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 公司 将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财务 核算 从人 员上 、 空间 上和 业务 活动 上严 格 分开 , 保证 两者 相互 独立 , 各基 金之 间做 到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 立稽 核等 制度 ,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司 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 效控 制、 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2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执行 严格 的预 算管 理和 财务 费用 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 同时 实行 空间 隔离 制度 , 建立 防火 墙, 充分 保证 信息 的隔 离和 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 务控 制, 完善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 投资 决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风 险 控制 职 能, 实行 投资 总监 和基 金经 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 度, 进行 集中 交易 , 以及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 等, 加强 投资 管理 控制 , 做到 研究 、 投资 、 交易 、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投资 业绩 绩效 评估 体系 , 对投 资管 理的 风险 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 技术 控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稳定 , 公司 在硬 件设 备运 行维 护、 软件 采购 维护 、 网络 安全 、 数据 库管 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 制定 实施 了完 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 业务 控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 善的 市场 营销 、 客户 开发 和客 户服 务制 度, 以 保证在 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度 : 稽核 监 察部 有权 对公 司 各业 务 部门 工 作进 行 稽核 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 , 各 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3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 情况 ,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进 行及 时的 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变化 。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 理层 报告 ,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 重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长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 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叁 亿捌 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 以上 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 托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全 、 产品 丰富的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662 只,QDII 基金3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 、货币型、指数 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 务部 风 险管 理 与控 制工 作是 中 国银 行 全面 风 险控 制 工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 阅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5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 :上 海市 虹 口区 公 平路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16 层 -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 易客 户、 “国 泰基 金” 微信 交易 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6 2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3


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 林培珊、杨亢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8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2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3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4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5


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 厦 4 楼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8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 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7、8、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侯艳红 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0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1


华泰证券 股份 有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9 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 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25


长城国瑞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6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0 27


中国国际金融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8


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9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0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


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2


华龙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3


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1 34


平安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德邦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6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郭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 市天 心 区湘 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38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9


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2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0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1


国都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 址:www.guodu.com 42


开源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4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47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75


0576-96575 4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 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4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5 7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东园 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0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 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浙江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 富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6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3


宜信普泽(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 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5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6


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7


汇付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客服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18


上海陆金所基金 注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7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9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 (大 连)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0


北 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1


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 场北 路甲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22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民田 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公司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8 23


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4


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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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基金 销 售 有限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李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6


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7


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9 网址:www.520fund.com.cn 28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9


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0


万家财富 基金销 售( 天津 )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太 平洋 大 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李修辞 联系人: 邵玉磊 电话:010-590137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1


北京创金启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 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2


北京格上富信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3


北京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0 法定代表: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4


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APP 下载网址:danjuanapp.com 35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6


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7


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兰奇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话:95156 转 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8


腾安基金销售(深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1 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白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39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销售 。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2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 准 中 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1]1206 号) 核准 募集 。 基金 管理 人为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托管 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至 2012 年 3 月 9 日公 开募 集, 募集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 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生效。 自 2015 年 6 月 29 日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 中 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 基金 费用 、 收益 分配 方式 、 修订基金合同 、 由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变 更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3 指数分级基金、 并更 名为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等。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 由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 而成 的 《国 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同 日起失效。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以 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国泰国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 容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 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份额的运作、 调整 投资范围及比例、 基金费 用、 收益 分配 方式 、 修订 基金 合同 、 由指 数分 级基 金变 更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并 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等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由 《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原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 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4 的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 本基金 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 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上市 交易 , 具体 可详 阅 2016 年 7 月 15 日刊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的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的场 外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 理跨 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的上市交易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 、 通知 、 指南 等有关规 定执行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 基金 法》 和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 执行。 六、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七、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申 请在 包括 境外 交易 所在 内的 其他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 , 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5 第 九 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进 行。 投 资人 可 以使 用 开放 式 基金 账 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业务 。 基金 投资 人也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构 利 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 投资人 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 办理 本基 金 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年 7 月 5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可详阅 2016 年 7 月 5 日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的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相关业务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6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即注 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时, 申购 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 申购 款项 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时, 赎回 成立 ;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 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7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 购费 ) 。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投资 人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 则该 次赎 回时 必须 一起 赎回 。 3、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进行限制,但 各销售 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8 6、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 行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1 )投资人场内申购,无申购费用。 (2 )投资人场外申购时,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 金额(M ) 申购 费率 M ﹤50 万 元 1.2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 元 每笔交易 1,000.00 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 赎回 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65 日 0.50% 365 日 ≤N ﹤730 日 0.25% N ≥730 日 0.00% 场内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 赎回 费率 N ﹤7 日 1.50% N ≥7 日 0.50% 在确定场外赎回适用的赎回费率时, 通过场外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 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通过场内申购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基金份额,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9 其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持 续营 销 计划 , 对投 资人 定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基 金持 续 营销 活 动。 在基 金持 续营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5、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 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0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 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T 日, 某投 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通 过 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 费率 为 1.20% , 假设 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1.20%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 1.0400 =9,501.3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 为 1.20% ,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501.37 份基金份额。 例:T 日,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 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 =9,615.38 份 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故所得份额为 9,615 份,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申 购份 额 (0.38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账户。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5 ×1.0400 =9,999.60 元 退款金额=10,000.00 -9,999.60 =0.40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615 份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 0.4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1 例: 某投 资人持有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60 天后在场外 全部 赎回 ,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 则其 可获 得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000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 ×0.50% =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 -60.00 =11,940.00 元 即投资人 持有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60 天后在场外 全部赎回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000 元, 则其 可获 得的 赎回 金 额为 11,940.00 元。 例: 某投 资人持有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60 天后在场内 全部 赎回 ,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000 元, 则其 可获 得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000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 ×0.50% =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 -60.00 =11,940.00 元 即投资人 持有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60 天后在场内 全部 赎回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000 元, 则其 可获 得的 赎回 金 额为 11,940.00 元。 3、 本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 至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2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 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 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8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3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 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业 务规 则 办理。 在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4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 分, 可以 根据 前段 “ (1) 全额 赎回 ” 或 “ (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 日) 发生巨 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 场内 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5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托 管 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外 赎回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 需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6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申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 政府 支持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央行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及 法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7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参 与融 资 和转 融 通证 券 出借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且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因 特殊 情况 (如 成份 股长 期停 牌、 成份 股发 生变 更、 成份 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 变 化、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市场 流动 性不 足等 )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 跟踪 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 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8 融工 具,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走 势与 我国 财政 、 货币 政策 动向 , 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 , 自上 而下 地确 定投 资组 合久 期, 并结 合信 用分 析等 自下 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 杠 杆作 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 频繁 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和 跟踪 误 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 考虑 信用 等级 、 债券 期限 结构 、 分散 化投 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 基础 上,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 的品 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 风险收益。本基金 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 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6、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 将通过对市场环境、 利率水平、 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 决定融资规模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规 模。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融 资与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业 务的 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 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9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本 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 得 展期 ; (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0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9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个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 出借 的平 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0 )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比例 限 制。 除上述第(2) 、 (11 ) 、 (12 )项 和 第(4)项第 5 )目 另有 约 定外 ,因 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 交易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1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5% 。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发布, 以沪深 A 股市场属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2 整车 、 电池 材料 、 上游 材料 、 电机 电控 和充 电桩 等新 能源 产业 链的 上市 公司 为样 本空间,根据市值和成交金额综合排名,选出 50 只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国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 可以 反映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整体运行情况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若变更标的指数 、 业绩 比 较基准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指数更名等 事项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 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9 年 1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4,281,128.83 92.45 其中:股票 314,281,128.83 92.45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3 2 固定收益投资 4,639.60 0.00 其中:债券 4,639.60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875,076.03 7.32 7 其他各项资产 784,074.20 0.23 8 合计 339,944,918.6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96,051.91 1.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0,145.8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46,197.71 1.08 (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99,005.88 0.65 C 制造业 290,673,186.41 85.90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52,416.00 0.5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79,117.74 2.1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109,576.00 0.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6,521,629.09 1.93 合计 310,634,931.12 91.8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5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002594 比亚迪 502,787 25,642,137.00 7.58 2 600104 上汽集团 622,007 16,588,926.69 4.90 3 600487 亨通光电 972,615 16,583,085.75 4.90 4 300124 汇川技术 663,470 13,362,285.80 3.95 5 002466 天齐锂业 455,538 13,356,374.16 3.95 6 002460 赣锋锂业 589,085 13,006,996.80 3.84 7 600066 宇通客车 1,034,927 12,263,884.95 3.62 8 600699 均胜电子 513,959 12,006,082.24 3.55 9 000625 长安汽车 1,567,836 10,332,039.24 3.05 10 603799 华友钴业 310,842 9,359,452.62 2.77 (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002411 延安必康 163,520 3,447,001.60 1.02 2 603185 上机数控 1,345 66,039.50 0.02 3 601860 紫金银 行 15,970 50,145.80 0.01 4 300753 爱朋医疗 1,055 42,326.60 0.01 5 603629 利通电子 1,051 40,684.21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6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4,639.60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39.60 0.0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23006 东财转债 40 4,639.60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期 保值 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 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7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况。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397.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58.94 5 应收申购款 730,917.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4,074.2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23006 东财转债 4,639.60 0.00 (5 )报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8 1) 期末 指数投资 前 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期末 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1860 紫金银行 50,145.80 0.01 网下中签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31 日,并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82% 1.12% -15.14% 1.14% 0.32% -0.02% 2017 年度 14.24% 1.23% 11.27% 1.28% 2.97% -0.05% 2018 年度 -36.39% 1.63% -38.14% 1.65% 1.75% -0.02%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8.10% 1.39% -41.59% 1.42% 3.49% -0.03%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 年 7 月 1 日。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9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 款项 、 股指期货 合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0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4 )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调整对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1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2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3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4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 益分 配,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若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 事 项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承 担。 对于 场外 份额 ,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对于场内 份额 , 现金 分红 的计 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 证券/ 期货账户 的开户费用、 银行 账户维护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 使用许可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 提, 且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度人 民币 5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 ) 。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指 数 使用 许 可协 议, 对上 述 计提 标 准和 计 提方 式 进行 变 更, 此项 变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7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根 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调低 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8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9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 人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上市交易或者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上市交易或者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四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1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 、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6、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2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九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融资 情况 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3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办公 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 情况。 第 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4 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对于 债券 投资 而言 , 利率 的变 化不 仅会 影响 债券 的价 格及 投资 人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 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 于通货膨胀、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是 指个 别 行业 或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风险 , 包括 上 市公 司 经营 风 险、信用风险等。 1、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技术 、 竞争 、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者 由于 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为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合 理控 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 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5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 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 因此 , 股票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险 是本 基金 主要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市 场具 有发 展成 熟、 容量 较大 、 交易 活跃 、 流动 性充 裕的 特征 , 能够 满足 本基 金开 放式 运作 的流 动性 要求 。 同时 , 本基 金采 用分 散投 资, 针对 个股 设置 投资 比例 上限 , 保障 了资 产组 合的 流动 性。 在极 端市 场行 情下 , 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 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 )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3 )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 ,存在市场交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将 密 切关 注 各类 资 产及 投资 标的 的 交易 活 跃程 度 与价 格 的连 续 性情 况, 评估 各类 资产 及投 资标 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满 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6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 分, 可以 根据 前段 “ (1) 全额 赎回 ” 或 “ (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 2 个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4 )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 备用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 的决 策程 序依 照 基金 管 理人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 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7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 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 、 决策 等主 观因 素的 限制 而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 算机 或交 易软 件等 发生 技术 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 包括由内幕交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特定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 )标的指数的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 人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当 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 数下 跌 时,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 殊情 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个别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 交易成本和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 股调整等情况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存在跟踪偏离风险, 主要影 响因素可能包括: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8 1)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 冲击成本、管理费和 托管费等; 2)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 股、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3)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 求,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 动性 差等 情形 时,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 担 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 理能力,如跟踪技术 手段 、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本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多项风险控制 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5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 整,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可 能发 生变 化, 投资 人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 的 风险与成本。 2、上市交易的运作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 的上 市份 额, 产生 风险 ; 同时 ,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本基 金的 上市 份 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9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 ) 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增 级措 施相 关风 险、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利 率风 险、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 评级 风险 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 管理 人违 约违 规风 险、 托管 人违 约违 规风 险、 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 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 他风险。 4、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存在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投资 风险 和合 规 风险 等风 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需 承担 由此 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具体 而言 , 信用 风险 是指 基金 在融 资、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业 务中 , 因交 易对 手 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本金、 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 返还证券,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成交 量过 低无 法按 期或 以公 允价 格买 回、 卖出 证 券; 或因 投资 标的 被调 出融 资业 务标 的范 围或 折算 比例 调整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以公允价格处置证券; 或因出借证券量过大无法应对基金大额赎回; 或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或有价证券补足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 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 因投资策略失败、 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合规 风险 是指 由于 违反 相关 监管 法规 , 从而 受到 监管 部门 处罚 的 风险 , 主要 包括 业务 超出 监管 机关 规定 范围 、 风险 控制 指标 超过 监管 部门 规定 阀 值等。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0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1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2 (3 )销售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8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3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4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5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6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7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8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 基金 份额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9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0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 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1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2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本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 者以 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 方式 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表决 方式 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3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4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5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 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 等的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6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7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经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 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8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 范围 :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 政府 支持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央行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参 与融 资 和转 融 通证 券 出借 业 务。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 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0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 得 展期; (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9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个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 出借 的平 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1 保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2) 、 (11 ) 、 (12 )项 和 第(4)项第 5 )目 另有 约 定外 ,因 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 交易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复核。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二 )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上述 约定 , 应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示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2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 议规 定的 , 应当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五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结 算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3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 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 金名 义 在基 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 款银 行 的指 定 营业 网 点开 立 存款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4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 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5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含 第 4 位)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6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7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 的上 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 密传 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 定的 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 托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 出具 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8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 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 修改 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9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 ×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 账户 信息 等)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 议、 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 (全国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 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 上述 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关于中 证金 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 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7/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任职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7/28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 变更 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9/8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2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公告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9/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 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9/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创金启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11/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 账户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1/27 关 于腾 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 有限 公司新增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 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12/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12/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12/13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关于准予 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 册 的 批复 文件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21 二、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三、 《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四、《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九年 二 月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