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淳利定开债: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 扬 淳 利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开 放日常 申 购 、赎回 、 转 换业务 的 公 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简称 鹏扬淳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17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8 月 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扬淳利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
同” ) 、 《鹏扬淳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等。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1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1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15 日
注:本次仅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 间
根 据鹏 扬 淳利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本 基金 以 定期开 放方 式 运作, 即以 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相 结合 的方 式 运作。 本基 金 的首个 封闭 期 为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含该日 )起 至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所对 应的 三 个月月 度对 日 的前一 日。 下 一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 日(含 该日 ) 起至首 个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次 日所对 应的 三 个月月 度对 日 的前一 日, 以 此类推。
如该对 应日 期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 个工作 日, 若 该日历 月度 中 不存在 对应 日 期的, 则顺 延 至该日历
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也不上市交
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 放期不 少于 两 个工作 日并 且 不超过 十个 工 作日, 如封 闭 期结束 后或 在 开放期 内发 生 不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无法 按 时开放 申购 与 赎回等 业务 的 ,或依 据基 金 合同需 暂停 申 购或赎 回等 业 务的,开
放期时 间顺 延 ,直到 满足 开 放期的 时间 要 求,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个开放 期前 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本次开放期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2 月 21 日,即 2019 年 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2 月 21 日
可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自开放期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9 年 2 月 22 日 (含) 起不再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
投 资人 在 开放期 内的 开 放日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 或本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 场、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 放日及 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 调整, 但应 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在 开放 期 内,投 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 之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 登记 机 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但 若 投资者 在开 放 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 资人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电子 交 易平台 (目 前 仅对个 人投 资 者开通 )和 其 他销售 机构 首 次申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
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
3.2 申购费率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在 申购时 收 取申 购费用 , 申购 费率最 高 不超 过 0.40% , 且随 申购金 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
如下表所示 :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备注
M 〈1000000 0.40% -
1000000〈=M 〈5000000 0.20% -
5000000〈=M 1000 元/ 笔 -
3.2.2 后端收费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 资人 赎 回本基 金基 金 份额时 ,可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 部分或 全部 基 金份额 赎回 , 基金份 额单 笔 赎回不得
少于 1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 份 时, 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额,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
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20%
30 日〈=N 0.0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 金转 换 费用由 补差 费 和转出 费两 部 分构成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差异情
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1 )转换费用 = 转出费+ 补差费
(2 )转出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
(3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 )转出净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5 ) 补差 费 = Max {( 转出 净金额× 转 入基金的申 购 费率/(1+ 转入 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转出净金 额 ×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0 }
(6 )转入净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 用
(7 )转入份额 = 转入净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直 接 转 换 到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另
一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
5.2.2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 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
5.2.3 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 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
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
投 资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转出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或 可 转出的 状态 , 转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于
可申购或可转入的状态 。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
5.2.4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
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
5.2.5 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 。
若 某笔 转 换导致 投资 者 在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单 只基 金 余额低 于该 基 金基金 合同 或 招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最低
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
5.2.6 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即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的, 按照分笔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 。
5.2.7 基金转换业务的定价原则视转入和转出时的基金类型不同而定, 并以申请受理当日 (T 日 ) 各转
出、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础进 行 计算, 若投 资 者转换 申请 在 规定交 易时 间 后,则 该申 请 受理日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
5.2.8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 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
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
投资者可在基金转换后 T+2 日起提交转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对于基金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从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
5.2.9 对于基金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
5.2.10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况, 为 巨 额 赎 回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若决定部分确认, 将对基金转出和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
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
5.2.11 各代销机构对基金转换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将另行公告通知 。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 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 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吴 瑞
传真:010-68105966
(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 台
网址:www.pyamc.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无
7.2 场内销售机构
不适用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 开放 期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 本基 金自开放期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9 年 2 月 22 日 (含) 起不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转
换业务。
(2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即 2019 年 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2 月 21 日办理其 申购、 赎回、 转换
业务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8 年 7 月 18 日 《中国证券报》
上的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pyamc.com )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
(3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 可拨打
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垂询相关事宜。
(4 )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敬请 投资 人 注意投 资风 险 。投资 人投 资 于本基 金前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 金的《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
特此公告 。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