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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先行(290002)

泰信先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泰信先行策略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核准文件:证监基金字[2004]69 号文 
核准日期: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 
 
 
 
 
 
 
 
基 金管 理人: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本 报告 送出日 期: 二○ 一 九年 二月十 二日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重 要 提 示 1、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更新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 本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已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作出 的任何决 定,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2、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 购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 3、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4、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5、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净值表现及投资组合数据的截 止日 均为2018 年12月31日,其 余内容截止日 期为2018 年12月28 日 。原招募说明书及 其历次更 新与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的 ,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为 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节绪言 ........................................................................................................................................ 1 第二节释义 ........................................................................................................................................ 2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 15 第六节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8 第七节基金的转换 ........................................................................................................................... 54 第八节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及转托管 ................................................................................................. 60 第九节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节基金的业绩 ........................................................................................................................... 69 第十一节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二节基金财产的 估值 ................................................................................................................ 71 第十三节基金的收益 分配 ................................................................................................................ 76 第十四节基金的费用 与税 收 ............................................................................................................ 77 第十五节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 80 第十六节基金的信息 披露 ................................................................................................................ 80 第十七节风险揭示 ........................................................................................................................... 84 第十八节基金的终止 与清 算 ............................................................................................................ 86 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8 第二十节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一节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二节其他应披 露事 项 ...........................................................................................................112 第二十三节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第二十四节备查文件 ......................................................................................................................113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 页(共 113 页) 第一节 绪 言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管理 办法》)、《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等相关法 律、法 规及《泰信先行策 略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 写、 更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泰信先 行策 略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原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资料 申请 募集 ,基 金合同 于2004年6月28 日正式生效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由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更新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 净值表 现及 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止 日 均 为2018年12月31日,其余 内容截止日期为2018年12 月28日。原招募说明 书及 其历次更新与本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泰信 先行 策略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指《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指 《泰信先 行策略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 是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对招 募说 明书 的定期 更新 ;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公 布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直销机 构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代理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 页(共 113 页)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成 立日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发 起人 宣告 基金 成立 的日期 ; 募集期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时 间段,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期限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成立 后,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 并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全 部或 部分 转出 并转 入另一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 利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 页(共 113 页)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 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 先行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的核 心, 是对国 际流 行的 均值 反转 策略在 中国 市场 的改良 应用 , 在 投资 操作 中注意 运用 股价 波动 的均 值反转 规律 , 强 调 “先行价 值发现 、提前控 制风险 ” ;简 单讲,就 是在 市场取得 一 致认识 之前 , 超 前发 现和 介入价 值被 低估 的行 业和 个股, 并在 市场 存在下 跌风 险时 ,通 过资 产配置 比例 的调 整, 提前 控制下 跌风 险 。 第三节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本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泰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万 众 总经理 :葛 航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姚 慧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 )是 山东 省 国际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 现更 名 为山东 省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 联合 江苏 省投 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青岛 国信实业 有限公 司共同发 起设立的 基金管 理公司。 公司于2002年9 月24日经中 国证 券监督 委员 会批 准正 式筹 建,2003 年5 月8日获准 开业, 是以 信托 投资 公司 为主发起 人而 发起 设立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目 前下 设上 海锐 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市场部 、 产品 部、 营销 部 (分华 东、华北、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 页(共 113 页) 华南三大 营销中心 ) 、理财 顾问部、 深圳分公 司、北 京分公司 、电子商 务部、 客服中心 、 基 金投资 部、 研究部 、 专户投资部 、 清算 会计 部、 集中交易 部、 计划财 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 风 险管理 部 、 监 察稽 核部 、 综合管 理部 。 截至2018 年12 月底 , 公司有 正式 员工100人,多数具 有 硕士以 上学 历。 所有 人员 在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位 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截至 2018 年12 月 28 日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有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泰信 先 行策略 混合 、 泰信 双息 双 利债券 、 泰信 优质 生活 混 合、 泰信 优势 增长 混合 、 泰信蓝 筹精 选混 合、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泰信发 展主 题混 合、 泰信债券周 期回 报、 泰信中 证 200 指 数、 泰信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 泰 信行 业 精选混 合、 泰信 中证 基本 面400 指数 分级 、 泰信现 代服务业 混合 、 泰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泰信国 策驱 动混 合 、泰信 鑫选混 合、 泰信 互联 网+ 混合、泰 信智 选 成长混 合、 泰信 鑫利 混合 、泰信 竞争 优选 混合 共 21 只开放 式基 金及 8 个特 定客户资 产管 理 计划。





二 、注册 资本 、股权 结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 其中 ,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出 资9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的 45% ; 江苏 省投 资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出 资 60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本 的30% ; 青岛国 信实 业有限 公司 出资 50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 本的 25% 。 公 司目前 的股 权结构 如下 :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本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众先 生, 董事 长, 高级 经济师 ,硕 士; 曾任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山 东省鲁 信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山东 省鲁 信实业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理 ,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现 任山 东省 国际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 ,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1989 年7月加 入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任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 有限公 司租 赁部 高级 业务 经理 、 山 东省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自营 业务 部经理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 页(共 113 页) 校登楼 先生 ,董 事, 高级 会计师 ,注 册会 计师 ,本 科。曾 任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证券部 副科 长, 江苏省 国信集团 审计 部部 长、 项目经理 、 高级经 理, 现任 江苏省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王静玉 先生 ,董 事, 国际 金融硕 士, 曾任 青岛 国信 融资担 保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青 岛 国信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 青岛 国 信资本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青 岛国 信 创新股 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现 任青岛 国信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青岛久 时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兼法 人 , 青 岛 国信资 本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兼 董事 , 青 岛海洋 创新 产业 投资 基金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董 事。 王川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管理 学大 专,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山 西省 委政 策研 究室干 部、 省委办 公厅 秘书 , 中国 农业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综合处副处 长、 人事教 育部 副主任 、 研究室 副 主任 、 信贷业 务部 主任 、 吉林分 行行 长兼 党组 书记 、 党组成 员兼 纪检 组组 长、 副行长 兼党 组 成员 (党 委委 员) 、 副行 长兼党 委副 书记 , 中国 光大 (集团 ) 总公司 副董 事长、 党委 副书 记 兼中国 光大 银行 副董 事长 、 行 长, 中国 中信 集团 公 司副董 事长 、 党委 委员 、 中信 (金 融) 控 股总裁 。 郝亮先 生, 独立 董事 ,本 科。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青 岛市支 行副 行长 、分 行办 公室副 主 任, 青岛 市住 房公 积金 管 理中心 副主 任, 深圳大 通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深圳大 通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兼 董事 会秘 书。 李华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有色 金 属工业 总公 司株 洲冶 炼厂 总经理 , 深圳科 技工 业园 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浙江 (方 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记兼 总裁 , 华西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华林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中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事 长。 (2)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金融学 学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青岛分行 资金 调度员 、 信贷 员, 青岛 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科长 、 副 处长 , 青 岛国 信实 业有 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经理 , 青岛国 信发 展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部 长; 现任青 岛国 信胶州湾 交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张牧农 先生 , 监事 , 工学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曾任山东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部 副经 理、 项目 评审 部副 经理 , 青岛华 和国 际租 赁公 司副 总经理 , 法国 巴黎 鲁新 公 司副总 经理 , 山 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 部副经理;现任山东 鲁信 投资控股公司投资管 理部 高级业务经 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 页(共 113 页) 李小明 女士 , 监事 , 助理 经济师 , 本科。 曾任 江苏 省投 资贸易 公司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主任, 江苏省 投资 贸易 公司 业务 二部经 理, 江苏省 投资 贸易公司 综合 投资 部经 理、 高级经 理。 江苏 省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周向光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 加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管理 部副 经理 、 北京 办事处主 任、 行政副 总监 兼理财顾 问部 业务 副总 监, 现任董 监事 工作 部主任 、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监、工 会主 席。 张萍历 女士 ,职 工监 事, 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 集 中交易 部总 监。 胡囡女士, 职工监 事,经济学 硕士。2006 年加入 泰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现任 监察稽 核部总 监。 (3)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众先 生, 董事长 , 高级 经济师 , 硕士 ; 曾任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山东 省鲁信 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山东省 鲁信 实业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山东 省 国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 加入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 曾任山 东省 国际 信托有限 公司 任租 赁部 高级 业务经 理、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自营 业务部 经理 。 吴胜光 先生 , 督察 长,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南 京大学 城市 与资 源系 副主 任、 江苏 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业 务二 部经 理、 信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 理 。 经历了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筹建 及成 立, 并担 任公司 督察 长至 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士;2002 年 10 月加 入泰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经历 了公 司的 筹建及 成立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负 责人 兼 营销策 划部 负责 人、 行政 总监、 第一 届及 第二 届监 事会职 工监 事、 总经 理助 理。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大 学本科 ; 曾 先后 任山 东国 投上海 证券 部财 务经 理, 鲁信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 投 资管 理部 门经理 。2002 年 10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了 公司 的 筹建及 成立 ,历 任公 司财 务负责 人、 总经 理助 理。 (二) 基金 管理 小组 成员 王博强 先生,硕士 ,证券 从业经验10年 。2008年12月 加入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 基金投 资部 行政 助理 、 集 中交易 部交 易员 、 研究 部 助理研 究员 、 研究 员、 高 级研究 员兼 泰信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 页(共 113 页) 发展主 题混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2015年3 月17 日起 担 任泰信 现代 服务 业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6 年6月30 日起担 任 泰信先 行策略混 合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附: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袁园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 钱鑫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2016 年 6 月 30 日 戴宇虹 2015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朱志权 2012 年 3 月 31 日至2015 年 2 月 5 日 梁剑 2009 年 4 月 25 日至2012 年 3 月 31 日 王鹏 2008 年 6 月 28 日至2009 年 7 月 2 日 董红波 2007 年 2 月 9 日至 2008 年 6 月 28 日 林少立 2006 年 5 月 27 日至2007 年 5 月 10 日 张翎 2005 年 5 月 17 日至2006 年 5 月 27 日 郝兵 2005 年 5 月 17 日至2005 年 12 月 31 日 管文浩 2004 年 6 月 28 日至2005 年 5 月 17 日





( 三)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名单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由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 理韩波 先生 担任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如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 先生 , 基 金投资 部 总监兼 投资 总监 , 泰信 优 势增长 混合 基金 、 泰信 智 选成长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 女士 , 基 金投资 部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基 金、 泰 信 双息双 利债 券基金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基金 、 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基金 、 泰 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基金 、 泰 信鑫利 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 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四)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一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 页(共 113 页)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十二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承 诺 (一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招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理念、 策略及 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的 投资 。 ( 二)本 基金管理 人不得从 事以下 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 》以及其 它国家法 律法规 的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三)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13 页)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四)本 基金管理 人将加强 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材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 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 并 使它 们保 持高 度 的独立 性 与权威 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4、 重要 性原 则: 公司 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 上 , 内 部 风险控 制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 页(共 113 页) (二)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控 制环 境 公司董 事会 、监 事会 重视 建立完 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部 控制 体系 。本 公司 在董事 会 下设立 有独 立董 事参 加的 审计 、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负责评 价与 完善 公司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监事 会负 责审 阅外部独 立审 计机 构的 审计 报告 , 确保公 司财 务报 告的真实 性、 可靠 性,督 促实 施有 关审 计建 议。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 设立 了总 经理办公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等 , 负责公 司 经营、 基金 投资 、风 险管 理的重 大决 策。 公司设 督察 长, 履行 职责 的范围 涵盖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所 有业 务环 节, 对公 司和基 金 运 作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及 合 理性进 行全 面检 查与 监督 , 参与公 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生重 大风 险 事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2、风 险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评估 公司 及基金 的风 险状 况,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 投资 目标产 生 负面影 响的 内部 和外 部因 素,对 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影 响的 可能 性及 影响 程度。 3、操 作控 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 制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资 管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等 业务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部门 的操 作 相互独 立,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系 统。 各业 务部 门之 间相互 核对 、相 互牵 制。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形 成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 标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每项业 务 操作有 清晰 、 书面 化的 操作手册 , 同时 , 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 保存 完整 的业务记 录, 制定 严格的 检查 、复 核标 准。 4、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 流渠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监 督与 内部 稽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履 行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公 司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113 页) 内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备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揭示公 司内 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 进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 地执行 。 内部 稽 核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内部 稽核 报告 报董 事长 及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声 明


1、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实 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 鹏先生, 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河 南省分行党组成 员、副 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 副行长、 执行 董事;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监事长; 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113 页)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 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级)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 记、 党委书记、 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曾兼 任中国光大实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 理。 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行长,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党委委员。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管理学博士, 高级经济 师。 张博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 西安分行行长, 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 分行行长, 青岛分行行长, 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 曾兼 任中国 光大银 行电 子银 行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级) , 负责普 惠贷 款团 队业务 。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汇 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28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3091.02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 业年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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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须渗透 到基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 则。树 立“预防为主” 的管理 理念,从风险发 生的源 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 则。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内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 则。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机 构独立于基金托 管业务 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 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113 页) 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 1、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众 总经理 :葛 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营业场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 、306 室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113 页)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3、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营业场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98 号卓 越大 厦1608 室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二) 销售 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113 页)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113 页)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电话:021-68475521 传真:021-68476497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113 页)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0 页( 共 113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16)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升荣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113 页)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户服 务: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18)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113 页) 联系人 :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国 际信 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113 页)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23)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4 页( 共 113 页)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6)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 鉴于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的合 并事 宜 , 业务整 合将 会持续 一定 的时 期,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投 等业 务暂时 沿用 各代 销网 点原 有规则 ; 后续 若 有更新 ,请 以公 示信 息为 准。 (27)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113 页)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0)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1)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中国 人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 明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113 页)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2)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3)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4)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113 页)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5)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 、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7)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张瑾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113 页)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全国客 服热 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38)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9)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0)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甘 霖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113 页)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41)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2)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113 页)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5)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4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113 页)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7)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8)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9)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113 页)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1)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联系人 :周 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 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52)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113 页) 联系人 :荀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3)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4)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5)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113 页)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6)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7)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8)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113 页) 联系人 :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 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9)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60)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1)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电话: 0411-39673202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113 页)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2)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3)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4)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联金融 大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113 页)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 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5)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6)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办公 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海洲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7)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113 页)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9)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 1687 号2 号楼 1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0)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1)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2)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113 页) 网址:www.harvestwm.cn (73)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4)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5)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6)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113 页)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7)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8)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9)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39 号第一 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0)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朱翔宇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113 页) (81)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82)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张 婷婷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3)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84)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杨 联系人 :何 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113 页) (85)上海 陆金 所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6)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7)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 泽灏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8)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1501-1504室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113 页)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9)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90)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1)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2) 北京 晟视 天下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113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3)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4)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5)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天 广场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6)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锋 客服电 话:95177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113 页) 网址:www.snjijin.com (97)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8)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99) 万家 财富 基金 销售 (天津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0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保利 国际 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113 页) (101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02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3 )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4 )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5 )沈 阳麟 龙投 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东陵区 白塔 二南 街18-2号B 座601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113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青云路266 号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荣晖 客服电 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众 总经理 :葛 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韩 波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021-51150391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梁 丽金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号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13 页)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周祎 第六节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和 公司 网站 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 代销网 点 (具 体名 单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进 行。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销 售 机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即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即开放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当前 开放 时间 为上 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在 开放 日增 加其 他开 放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二) 申购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于2004 年7月7 日正 式开始 接受 并办 理申 购业 务。 (三)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于2004年8月6 日正 式开始 接受 并办 理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程 序 (一) 申请 方式 基 金投资 者须按基 金销售机 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务 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 或赎回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13 页) 的申请 。 如投 资者 是首 次 申购本 基金 , 可能 需要 申 请开立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账 户或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 则,即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3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受 理的申 请,正 常情况 下投资者 可在T+2 日 通过本 公司客户 服务电话 或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四)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的方 式与 时间 申 购采用 全额交款 方式,若 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申购 不成功 的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者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 人将指示 基金托管 人按有 关规定划 付赎回款 项。赎 回款项将 在不超过T+5个 工 作日之内 从基金托 管人处 划出。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书 有关 规定 处理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与 价格 (一) 申购 数额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1、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每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500元(含 申购费)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直销 柜台首次 申购的 单笔最低 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 ) ,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为500 元,已在 直销网点 有认购 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 人不受 首次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代销 网点 的 投资者 欲转 入直 销网 点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网点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 构赎回 时,每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100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网 点)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100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13 页) 3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参 见 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但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除外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外 扣法 ”计 算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具体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份数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 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 资产归 基金所 有。 例1:不同 申购 金额 的申 购份数计 算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0 元,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0.00元、600 ,000.00元、 1,000 ,000.00 元、3,000,000.00元、5,000,000.00 元,则 : 申购 1 申购2 申购3 申购 4 申购5 申购金 额( 元) 10,000.00 600,000.00 1,000,000.00 3,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费 率 1.5% 1.2% 0.75% 0.5% 每笔 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元) 9852.21 592,885.37 992,555.83 2,985,074.62 4,999,000.00 申购费 用( 元) 147.79 7,114.63 7,444.17 14,925.38 1000.00 申购份 数 8,210.17 494,071.14 827,129.85 2,487,562.18 4,165,833.33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 表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1 页( 共 113 页)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例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0 元, 投资 者赎 回10,000份,则 :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 +1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 额





五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受理 申购和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一) 除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的某 笔申购 。 5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或者 变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如发 生上 述拒 绝申 购的情 形,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应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 人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的 方式包 括: 1、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笔或某 数笔 申购 申请 ; 2、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 个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购申 请; 3、按 比例 拒绝 接受 、暂 停 接受某 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申购 申请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3 赎回 4 赎回 5 赎回6 持有时 间 0~6 天 7 天~90 天 91~180 天 181~365 天 366~730 天 731 天及以 上 适用费 率 1.5% 0.5% 0.35% 0.18% 0.1% 0% 赎回费 用 180.00 元 60.00 元 42.00 元 21.6 元 12.00 元 0.00 元 赎回金 额 11,820.00 元 11,940.00 元 11,958.00 元 11,978.40 元 11988.00 元 12,000.00 元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113 页) (三)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四) 基金 暂停 申购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1 天,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天但少 于2 周,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日公 告最新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3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购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一) 除下 列情 形外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二)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支付时 ,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 余部 分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相 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兑 付。 (三)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四) 基金 暂停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1 天,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赎 回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1 天 但少于2周 ,暂停 结束基 金 重新开放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2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13 页)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赎 回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如 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 刊 登暂停公 告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 超过2个 月时,可 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的频 率进行调 整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连续 刊登基金 重 新 开放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七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后 的 余额 ) 与净转 出申 请 (转出申请 总数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数后 的余 额) 之和超 过前一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数的10% ,即 认为 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该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该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该 基金 总份 额的10%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帐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外 , 自动 转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下一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 计算 ,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 投资者 在提出赎 回申 请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存在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当 日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20%以 上的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前述 约定比 例的赎回 申请 进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1 )或(2 )处 理。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如该 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消 赎回 , 则 其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当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顺延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3 个工 作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113 页)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金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本 基金 连续 两日以 上( 含2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基金投 资者 对本 基金 提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可 以撤 销,交 易 时间结 束后 即不 得撤 销。 (一)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T+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二)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第七节 基金的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并由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办 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可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销售机 构名 单如 下: 泰信直 销( 柜台 、 网上) 、 中信银 行、 交通银 行、 中国银行 、 宁波 银行 、 农业银行 、 华夏 银行、 北京 银行、 民生 银 行、 建 设银 行、 平 安银 行 、 南京 银行、 招商 银行、 光大银 行、 浦发 银行、 上海 银行 、金 华银 行、工 商银 行、 上海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长 城证 券、国 信证 券 、 中泰证 券、 海通 证券 、渤 海证券 、华 安证 券、 国都 证券、 华宝 证券 、信 达证 券、中 信证 券 、 中信证 券 (山 东) 、 中 航证 券、 江海 证券 、 爱 建证 券、 国泰君 安证 券 、 银河 证券 、 安 信证 券、 申万宏 源证 券、 华龙证 券、 国金证 券、 东方 证券 、 广发证 券、 招商证 券、 中山证券 、 中金 公 司、 兴 业证 券、 平 安证 券 、 华泰 证券、 华福 证券、 财富证 券、 德邦 证券、 广 州证券 、 东 海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 上海 华信证 券 、 世纪证 券、 国 联证券 、 诺亚 正行 、 嘉实 财富 、 蚂蚁基 金、 天天基 金、 联泰 基金 、长 量基金 、好 买基 金、 众禄 基金、恒天 明泽 、和 讯信 息、富 济 基金、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13 页) 金石基 金、 虹点 基金、 增 财基金 、 钱 景基 金、 鑫 鼎 盛、 新 兰德、 泰诚 财富、 晟视天 下、 伯嘉 基金、 万得 基金、 苏宁 基金、 肯特瑞 基金、 万家 财富 、 盈米 基金 、 利得基 金、 基煜 基金、 济 安财富 、国 美基 金、 麟龙 投顾、 中信 期货 。





二 、基金 转换 申请人 的范 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基 金转 换。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场 所 基金转 换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渠 道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办 理, 且该 销售 机构 须同时 代理 拟转 出基 金及 拟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目前, 投资 者可 通过 以下 途径办 理: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网 点( 公司 总部、 北 京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站 (www.ftfund.com ) , 泰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5988 ,021-38784566)。 本公司 将在 条件 成熟 后,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开 办此 项业务 。由 于各 销售 机构 的系统 差 异以及 业务 安排 等原 因 , 开展该 业务 的时 间可 能有 所不同 , 投资 者应 以各 销 售机构 公告 的时 间为准 。





四 、基金 转换 受理时 间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办 理基金 间转 换的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日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其它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可 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 前2 日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基金 转换 的程序 与原 则 (一) 基金 转换 费用


1、基 金转 换费 用构 成及 计 算公式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 转出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构成 。 1、转出基 金赎回费 :基于 每份转出 基金份额 在转换 申请日的 适用赎回 费率, 计算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 2、 转换 申购 费补 差: 当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时,补差费 为按照转 入 金额( 不含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计算 的申 购费 用差 额; 当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高 于转 入基金 申购 费 率时, 不收 取补 差费 。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以申请当日( 以下简称"T" 日)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 算。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113 页)


①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转 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②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③转 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④转入 基金 申购 费= 转入 金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若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适用 固定费 用, 则转 入基 金申 购费=转入基 金固 定申 购费





⑤转出 基金 申购 费= 转入 金额/(1+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若转出 基金 申购 费适 用固 定费用,则转出 基金 申购 费=转出 基金 固定 申购 费


⑥补差 费用=Max{(转入基 金申购 费-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0}





⑦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金额- 补差费 用





⑧转入 份额=净转入 金额/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注: 公式 中的 “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 是在 本次 转换 过 程中按 照转 入金 额重 新计 算的费 用,仅 用于 计算 补差 费用 ,非转 出基 金份 额在 申购 时实际 支付 的费 用。 (二)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与 确认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 行申请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已冻 结份 额不 得申 请基 金转换 。 基金转 换采 取“ 未知 价原 则 ”,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出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资 产 净值为 基础 进行 计算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 转换申 请日 (T 日) , 正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将 在T+1 日对 投资 者T日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申请 进行 有效 性确认 。 基金转 换所 涉及 的两 只基 金,其 中任 何一 只处 于封 闭期、 暂停 赎回 期等 非开 放日, 或 者转换 申请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基金 转换 都不 予确 认。 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份额 及净转出申请 份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 巨额赎回 时, 基金转 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赎回 , 将采 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以 顺延 。 投资人 可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 询。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113 页) (三)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本基金 遵循 “份额转 换 ” 的原则 , 基金 转出 的最 低 申请份 额为100 份; 在一个 销售机 构 的最低持 有份额不 得低于100 份。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某笔基 金转换将 导致其 在该销售 机构 所持有的 剩余基金 份额低 于100份的 ,应申 请一并 转 换,否则 ,注册登 记系统 可自动对 该剩 余份额 做强 制赎 回处 理。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四)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T日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T 日规定 的正 常交 易时 间内 撤消;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基 金转换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记人 在T+1 工作日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目前 , 本公司 旗下 的开 放式基 金均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 故投资 者转 入的 基金份额 将 被自动 记入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且 持有 人对 转入 基金 的持有 期限 自转 入之 日起 计算; 4、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2个工作 日予以公 告。





六 、拒绝 或暂 停基金 转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换; 4、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 5、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原基 金份 额不 变 。 (二) 暂停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1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新的 基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1 天但 少于2 周,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 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 基金转 换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重 复刊 登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13 页) 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基金转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截至2018 年12 月28 日 , 可办理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销 售机 构如 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工商银 行 200 2 农业银 行 200 3 中国银 行 100 4 交通银 行 100 5 光大银 行 300 6 招商银 行 普通定 投 300 聪明定 投 30 7 上海银 行 500 8 浦发银 行 300 9 中信银 行 300 10 华夏银 行 200 11 北京银 行 200 12 民生银 行 300 13 平安银 行 100 14 宁波银 行 200 15 南京银 行 100 16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17 国泰君 安证 券 100 18 国信证 券 100 19 中信证 券 500 20 招商证 券 100


21 华安证 券 100 22 海通证 券 100 23 江海证 券 100 24 爱建证 券 200 25 华福证 券 100 26 中信建 投证 券 100 27 银河证 券 100 28 安信证 券 300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13 页) 29 万联证 券 100 30 平安证 券 100 31 华泰证 券 100 32 长城证 券 100 33 中信证 券( 山东 ) 500 34 中泰证 券 100 35 华宝证 券 100 36 恒泰证 券 300 37 信达证 券 100 38 华龙证 券 100 39 长量基 金 100 40 诺亚正 行 100 41 蚂蚁基 金 100 42 天天基 金 100 43 和讯信 息 100 44 金华银 行 100 45 中山证 券 100 46 利得基 金 100 47 中信期 货 500 48 好买基 金 200 49 众禄基金 100 50 恒天明 泽 100 51 富济基金 100 52 虹点基 金 100 53 兴业证 券 100 54 增财基 金 200 55 广州证 券 200 56 德邦证 券 300 57 钱景基金 100 58 鑫鼎盛 100 59 新兰德 100 60 陆基金 100 61 泰诚财 富 100 62 晟视天 下 100 63 伯嘉基 金 200 64 万得基金 100 65 上海华 信证 券 100 66 中银国 际证 券 100 67 肯特瑞 基金 100 68 金石基 金 100 69 盈米基金 100 70 世纪证 券 100 71 基煜基 金 100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13 页) 72 济安财 富 100 73 国金证 券 100 74 国联证 券 100 75 苏宁基 金 100 76 麟龙投 顾 100 77 中金公 司 100 78 东海证 券 1000 第八节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及转托管 一、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 括继 承 、 捐赠 、 遗 赠、 自愿离 婚、 国有资 产无 偿划转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 资产售 卖、 机构清 算、 企业破产 清算 、 司 法执行 , 及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记 人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一)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或 受 遗赠人 继承 ; (二)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 会或其 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三) “遗赠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立 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外 的 其他人 ; (四) “自 愿离 婚” 指原 属夫妻 共同 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愿 离婚而 使 原在某 一方 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基 金份 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下 ; (五)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指 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形 式调 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因 引 起的作 为国 有资 产的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国有 产权 主体 之间的 无偿 转移 ; (六)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指因 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致 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七) “资产售 卖 ” 指一 企业出 售它 的下 属部 门( 独立部 门、 分支 机构 或生 产线) 的 整体资 产给 另一 企业 的交 易, 在这 种交 易中 , 前者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随 其他 经营 性资产 一同 转 让给后 者,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对价 ; (八) “机构清 算 ” 是指 机构因 组织 文件 规定 的期 限届满 或出 现其 他解 散事 由,或 因 其权力 机关 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依法 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而导 致解 散, 或因其 他原因解 散, 从而 进入清 算程 序 (破 产清 算程序除 外) , 清算 组 (或类似组 织, 下同) 将该 机构持有 的基 金份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13 页) 额分配 给该 机构 的债 权人 以清偿 债务 , 或 将清 偿债 务 后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 金份 额分配 给机 构 的股东 、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人 ; (九) “企业破 产清 算 ” 是指一 企业 法人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企 业破 产法 (试行) 》 或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规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算 组依法将 破产 企业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 给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十) “司法执 行 ” 是指 依据生 效法 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划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其中 , 因继承 、 捐赠 、 遗 赠、 自愿 离婚原 因导 致的 非交 易过 户向基 金销 售网 点申 请办 理, 因国 有 资 产无偿 划转 、 机构 合并 或分立 、 资产售 卖、 机构清 算、 企业 破产 清算 、 司法 执行原 因导 致的 非交易 过户 直接 向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统一 申请 办理。 三、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人规 定的 标准 缴纳过 户费 用。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的转 托管 手续 。转 托管在 转 出方进 行申 报 , 基金份 额转托管 一次 完成 。 投资 者于T 日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托管 份 额于T+1 日 到达 转入 方网 点,投 资者 可于T+2 日起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五、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账 户或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 包括 现 金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六、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并制 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第九节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运用多 层次 先行 策略 ,灵 活配置 各类 资产 ,追 求收 益的长 期稳 定增 长; 提前 发现和 介 入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成长股 票, 在其 价值 回归 过程中 获取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债 券包 括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 (公司) 债 (包括 可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113 页) 转债) 等。





三 、投资 策略 (一) 投资 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区别 于其 他基 金的 主要特 点, 是先 行策 略的 运用。 先行 策略 ,是 对国 际流行 的 均值反 转策 略在 中国 市场 的改良 应用 , 在投 资操 作 中注意 运用 股价 波动 的均 值反转 规律 , 强 调“先行价 值发 现、 提前控制风 险 ” , 简单 讲, 就 是在市 场取 得一 致认 识之 前, 超前 发现 和 介入价 值被 低估 的行 业和 个股 , 并在市 场存 在下 跌风险时 , 通过 资产 配置 比例的调 整, 提前 控制下 跌风 险。 先行策 略的 主要 目标 是那 些相对 于近 两、 三年 价格 高点, 股价 处于 相对 低位 的股票 。 通过对 其所 处行 业 、 公 司基 本面的 分析 , 寻找 价值 未能 被市场 充分 认识 的股 票作 为投资 对象 , 利用市 场的 均值 反转 规律 ,在其价值 回归 过程 中获 益。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以先 行策略 为核 心, 实行 自上 而下三 个层 次的 资产 配置 。 (1)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执行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政策 ,利 用宏 观策 略分 析系统 和市 场价 值中 枢评 估系统 , 灵活选 择在 各类 别资 产上 的进出 时机 和配 置比 例。 ①宏观 策略 分析 系统 包括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的判 断、经 济政 策调 整的 前瞻 性分析 , 以及各 类别 资产 的政 策效 应研究 。 ②市场 价值 中枢 评估 系统 ,通过 对移 动平 均市 盈率(PE 动量)等指标 的综合 分析 ,合 理 评估市 场价 值中 枢。 根据市场即 时市 盈率 与市 场价 值中枢 的偏 离程 度, 灵活调整大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 在市 场处于价 值中枢下 方时 , 逐步 提高 股票投资 比例 ; 反之 , 逐步降低股 票投 资比 例。 (2)行业 资产 配置 行业价 值评 估系 统包 括对 行业景 气度 、行 业增 长前 景、行 业盈 利能 力和 行业 指数市 场 表现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是本基 金实 施行 业资 产配 置的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处于 景气 复苏期 或者 进入 稳定 增长 期的传 统行 业, 以及 处于 成熟早 期 的新兴 行业 ;减 持处 于景 气高峰 、供 给趋 于过 剩的 行业, 或进 入萧 条期 的行 业。 (3)股票 选择 标准 根据先 行策 略选 股系 统, 选择兼 具价 值成 长特 征和 价值回 归潜 能的 股票 : ①盈利 指标 和理 论增 长率 达到价 值成 长股 的基 本标 准(剔 除预 计当 年亏 损以 及近三 年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13 页) 理论增 长率 为负 的股 票) 。 ②过去 一段 相对 较长 的时 间内股 价相 对涨 幅不 大。 ③综合 动态 市盈 率(PEG ) 、市净 率(B/M )、每 股经 营现金 流/ 每股 价格(C/P )及 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 (SG) 等指标的 价值成长 评级处 于A股公司 前列; 其中B/M 、C/P为价 值因 子,SG 为成长 因子 ,PEG 是 兼顾价 值和 成长 的因 子 。 价值成 长评 级由 四个 指标 值排序 结果 ( 其 中PEG采取 升序排 列,SG 、C/P和B/M 采取降 序排列 ) 的加权相 加值来决 定,每 个指标的 权重 根据其 对超 额收 益的 贡献 度来确 定。 ④企业 所处 行业 发展 前景 良好, 已进 入景 气复 苏期 、稳定 增长 期( 传统 行业 )或成 熟 早期( 新兴 行业 ), 预期 主营业 务利 润和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保持 在较 高水 平; ⑤企业 内部 治理 结构 比较 完善, 产品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知名 度, 处于 行业 领先 水平。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主要 运用久 期调 整、 收益 率曲 线配置 、类 别配 置、 无风 险套利 和 融资杠 杆等 策略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主要 投资于 国债 及信 用评 级BBB 以上的 债券,具有以下 一项 或多 项 特征的 债券 ,将 是本 组合 债券投 资重 点关 注的 对象 : (1)流动 性较 好; (2)到期 收益 率相 对于 同类债券 较高 ; (3)发行 人资 信程 度和 财务状况 良好 ,偿 债能 力强 ; (4)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和资产 配置 的要 求。 (二)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政 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3、货 币政 策、 利率 趋势 ; 4、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5、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三) 决策 和操 作程 序


本基金 参与 投资 决策 和操 作的机 构和 部门 包括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基金 投资 部、 研 究 部。具体程 序如 下: (1) 金融 工程 人员 选择 合 适的金 融工 具, 对市 场各 类收益 率曲 线进 行拟 合, 并对各 类 收益率 曲线 之间 的相 对关 系以及 收益 率曲 线和 宏观 经济之 间的 关系 进行 数量 分析;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113 页) (2) 研究 部与 基金 投资 部 联合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 场深入 研究 , 初 步确 定资 产配置 方 案; (3) 基金 经理 构造 投资 组合计划 ; (4) 金融 工程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计 划进 行风 险收 益分 析, 提 出修 正意 见; 研究 部策略 分 析师通 过宏 观经 济以 及债 券市场 分析 ,对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配置 提出 调整 意见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最 后确定投 资组 合方 案; (6)基金 经理 通过 交易 过程完成 投资 组合 方案 的构 建; (7 ) 金融工 程人 员对 投资 组合进 行跟 踪评 估, 提出风险控 制意 见, 按照风 险大小 , 定 期或随 时向 基金 经理 、投 资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8)风险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 (9) 评估 和调 整决 策程 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实际 需要 可以调 整 决策的 程序 ,基 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合 应按 授权 权限 和批准 程序 进行 ; (10 )在确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市场变化 和实 际需要 对上 述程 序做 适当 的调整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65%* 富时 中国A600 指数+ 35%*富时中 国国 债指 数 说明: 富时 中国A600 指数 是新华 富时 指数 公司 编制 的包含 上海 、深 圳两 个证 券交易 所 流通市值 最大的600 只股 票 并以流通 股本加权 的股票 指数,是 目前中国 证券市 场中公信 力较 好的股 票指 数。 富时 中国 国债指 数涵 盖了 沪深 挂牌 的国债 ,是 比较 有市 场影 响的国 债指 数 。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范 围的 限定 ,选 用以 上比较 基准 是合 适的 。





五 、投资 限制 (一) 基金 投资 限制


1、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3、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的 总和 ,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 4、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的80 %; 4、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113 页) 6、不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等 约定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1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8、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0、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对上述 限制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于基 金成 立之 日起6 个月内 达到 符合 规定 的比 例限制 。 除上述 第2 、8、9项外, 因 基金规 模或 市场 剧烈 变化 导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符 合上 述规定 。 (二) 禁止 行为


1、投 资于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 金,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承 销证 券; 3、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4、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基金投 资; 5、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6、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7、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8、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9、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10、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以 任何 方式 使用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资 产进 行交 易,或 者 使用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基 金资 产与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进 行交 易, 但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 , 经有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同 意并 以公 平的市 场价 格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113 页) 进行交 易的 除外 ; 12、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规章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 所 投资 证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 及方 法 (一)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二)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值 ; (三)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 利益。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同 已于2019 年1 月18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32,327,060.40 53.47 其中: 股票


432,327,060.40 53.4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99,620,000.00 37.05 其中: 债券


299,620,000.00 37.0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8,717,342.97 7.26 8 其他资 产


17,927,218.60 2.22 9 合计





808,591,621.9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113 页) A 农、林 、牧 、渔 业 25,132,276.40 3.14 B 采矿业 39,064,041.75 4.88 C 制造业 245,098,632.25 30.61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24,367,500.00 3.0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4,917,000.00 3.1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28,526,410.00 3.56 J 金融业 19,384,200.00 2.42 K 房地产 业 16,506,000.00 2.0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331,000.00 1.1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32,327,060.40 54.0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798 帝欧家 居 2,998,329 40,207,591.89 5.02 2 600547 山东黄 金 904,927 27,374,041.75 3.42 3 300498 温氏股 份 959,980 25,132,276.40 3.14 4 600276 恒瑞医 药 471,252 24,858,543.00 3.10 5 002531 天顺风 能 5,499,928 24,474,679.60 3.06 6 600027 华电国 际 5,130,000 24,367,500.00 3.04 7 300408 三环集 团 1,426,989 24,144,653.88 3.02 8 300241 瑞丰光 电 4,999,924 23,099,648.88 2.89 9 600600 青岛啤 酒 612,800 21,362,208.00 2.67 10 002157 正邦科 技 3,956,700 21,010,077.00 2.6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113 页) 1 国家债 券 99,520,000.00 12.4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100,000.00 24.9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100,000.00 24.9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9,620,000.00 37.4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0402 16 农发 02 1,000,000 100,000,000.00 12.49 2 189946 18 贴现 国债46 1,000,000 99,520,000.00 12.43 3 140303 14 进出 03 500,000 50,105,000.00 6.26 4 160208 16 国开 08 500,000 49,995,000.00 6.2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证券 。 8.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中没 有在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113 页) 1 存出保 证金 1,150,484.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954,729.4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820,216.25 5 应收申 购款 1,788.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27,218.60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8.6 本 报告 涉及 合计 数相 关比例 的, 均以 合计 数除 以相关 数据 计算 , 而 不是 对不同 比例 进 行 合计。 第十节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2004 年6月28日。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截至2018年12 月31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 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101-20181231 -22.09% 0.86% -17.53% 0.88% -4.56% -0.02% 20180101-20180630 -13.80% 0.97% -8.76% 0.76% -5.04% 0.21% 20170101-20171231 3.06% 0.84% 9.76% 0.42% -6.70% 0.42% 20160101-20161231 -32.14% 1.66% -10.32% 0.96% -21.82% 0.71% 20150101-20151231 41.22% 2.89% 10.49% 1.60% 30.73% 1.29% 20140101-20141231 6.68% 1.31% 29.63% 0.77% -22.95% 0.54% 20130101-20131231 27.15% 1.26% -3.78% 0.89% 30.93% 0.37% 20120101-20121231 -0.34% 1.04% 4.54% 0.85% -4.88% 0.19%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113 页)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 进行比较: (2004 年6 月 28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4 年6 月28 日 正式 生效。 2、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六 个月 。 建 仓期 满各 项投 资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组 合的相 关规 定。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 组合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为: 股 票资 产30% -95% , 债券资 产 0% -65%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净资产 的5% 。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20110101-20111231 -31.24% 1.28% -17.72% 0.86% -13.52% 0.42% 20100101-20101231 -4.44% 1.58% -4.44% 1.01% 0.00% 0.57% 20090101-20091231 44.62% 1.76% 55.03% 1.32% -10.41% 0.44% 20080101-20081231 -48.15% 1.92% -47.05% 1.98% -1.10% -0.06% 20070101-20071231 126.73% 2.10% 99.77% 1.50% 26.96% 0.60% 20060101-20061231 108.35% 1.37% 78.37% 0.91% 29.98% 0.46% 20050101-20051231 -1.32% 1.07% -4.80% 0.93% 3.48% 0.14% 20040628-20041231 -5.80% 0.80% -4.93% 0.98% -0.87% -0.18% 20040628-20181231 125.08% 1.57% 108.20% 1.13% 16.88% 0.44%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113 页) 第十一 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 托管 人以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 以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证 券清算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 产账户 独立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与处 分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四)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二 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标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 基 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113 页)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113 页) 3、 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 以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复核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确认 与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 点后 第5位四舍 五入 。当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 偿责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113 页)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 差 错的 责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113 页)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处 理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113 页) 第十三 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一)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回购 利息收 入; (二) 买卖 证券 差价 ; (三) 银行 存款 利息 ; (四)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五) 其他 收入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 基金收 益采 用现 金方式分 配, 投资者 可选 择获取现 金红 利或 者将 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日 前一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下 称“ 再投 资方式 ”);如 果 投资者 没有 明示 选择 ,则 视为选 择现 金方 式分 配; (二)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三)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五) 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按照有 关规 定执 行; (七)在 符合基金 分红条 件下,本 基金每年 至少分 红一次。 当年成立 不满3个月,收 益 可不分 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净 收 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2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一)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113 页) (二 ) 收益 分配时 发生 的银行转 帐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资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记 人可 将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第十四 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1、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5%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2、基金管 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 指令,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2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1、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5%÷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2、基金托 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三) 其它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1、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3、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和律师 费; 4、证 券交 易费 用;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8 页( 共 113 页) 5、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用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 付,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按申购 金额采用 差别费率 ,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表 如下 :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50万以 下 1.50% 50万≤M<100 万 1.20% 100万≤M<250 万 0.75% 250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元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2、计 算公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下舍 去 , 不向投 资者 收取。 3、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支付基金销售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不 计入 基金 财产 。 (二) 赎回 费


1、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 时间的增 加而 递减 , 费率 分为 六档。 持有 期限 的起 始日为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0-6天 1.5%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113 页) 2、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下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财 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3、收 取方 式及 使用 方式 赎回费用 由赎回人 承担,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对 其他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中75% 用于 支付 销售 代 理费用 和注 册登 记费 用等 相关手 续费 , 25%归基金 资产 。 (三) 申购 、赎 回费 率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许可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最 新的 申 购费率 和 赎回费 率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开始 实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基金 费用 种类的 调整 本基金 可在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条 件下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增加 其他 种类 的基 金费用 。 如 本基金 仅对 新发 行的 基金 份额适 用新 的基 金费 用种 类,不 涉及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7-90天 0.5% 91-180 天 0.35% 181-365 天 0.18% 366-730 天 0.1% 731天及以 上 0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113 页) 第十五 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 、投资 的会 计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每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成立 少于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帐 账本位币 , 记帐 账 单位是 人民 币元 ;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七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投资 的审 计 (一)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 证券业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 财务报 表及 其它 规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 。 (二 )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须事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三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的, 经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后可以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后 的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同时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第十六 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须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并同 时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上刊 登(www.ftfund.com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113 页) 注: 本 基金 目前 选择 的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是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二 、信息 披露 的种类 、披 露时间 和披 露形式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招 募说 明书 , 并在基 金 份额发 售的 三日 前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同时 ,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季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文件 进行 编制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年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采用 电 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1、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半年度 报告: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季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113 页)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4、基金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重 大事 件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 1、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113 页)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澄清 公告 与说 明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清 , 并将 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及其摘要 、 定期 报告 、 临时报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如有必 要, 投资 者可 直接 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ftfund.com) 查阅 或下 载 上述文 件。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113 页) 第十七 节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的 主要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家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 政策等的 变化对 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 的影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上市公 司的经营 状况受 多种因素 影响,如 市场、 技术、竞 争、管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市 场平 均利 率水 平变 化导致债 券价 格变 化的 风险 。 2、债券市 场不同期 限、不 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 利差变 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 类属债 券价格 变 化的风 险。 3、债券之 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 用质量 降低导 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投 资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


金投资收 益 为正 。 管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全等 原因 导致 判断 失误 ,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成 , 甚至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通过合 理配 置股 票 、 债 券 和现金 的投 资比 例获 取较 高的投 资收 益, 在市 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足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能 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调整 基金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申 购、赎回 的具体 安排请参 见本招募 说明书 “第六节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113 页) 章节。 2、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 同时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短 期赎回费 、 暂停 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 对 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 基金 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慎决策 的原 则, 及时有 效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用前 经过 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如, 越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五)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市 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6 页( 共 113 页) (六)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基金 产品 的风险 和风 险控制 (一 ) 本 基金 利用 宏观 策 略分析 系统 和市 场价 值中 枢评估 系统 来完 成大 类资 产配置 。 这 两个系 统主 要依 据历 史数 据及经 验值 来评 估股 票市 场的整 体投 资价 值和 风险 程度, 历史 数 据 的局限 性以 及经 验值 的主 观性可能导 致系 统失 效, 从而影 响择 时的 准确 性, 给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风 险防 范措 施: 发 挥专业 人员 知识 优势 , 动 态跟踪 市场 变化 , 不断 调 整系统 的重 要参 数,以 适应 市场 ;以 定性 分析来 弥补 数量 分析 的不 足。 (二 ) 本基金 利用 行业 价值评估 系统 来完 成行 业资 产配置 。 该系 统对 行业 景气度 、 行业 增长前 景等 的分 析可 能由 于历史 数据 和某 些指 标的 局限性 , 导致 对行 业投 资 价值的 误判 。 风 险防范 措施 : 深入 研究 经 济起飞 阶段 发展 中国 家的 行业发 展轨 迹 , 积 极探 索 行业景 气与 国内 宏观经 济波 动的 基本 规律 ,不断 提高 行业 研究 的水 平。 (三 ) 本基金 利用 先行 策略选股 系统 选择 个股 。 该系统重 视选 股指 标的 历史 表现 , 但如 果完全 依赖 这些 指标 的历 史表现 来选 择个 股, 可能 会 导致忽 略一 些过 去业 绩不 佳但近 期基 本 面突然 改善 的个 股, 也可能会导 致对 历史 业绩 优良 个股的 过度 投资 。 风险 防范措施 : 对上 市 公司业 绩变 化保 持密 切跟 踪并进 行动 态评 级, 加强 对基本 面可 能发 生突 变的 公司的 关注 。 第十八 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 、基金 终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一)存续 期间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 续60个 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或 连续60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将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二)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的 ; (三)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在6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理人 承接 的 ; (五)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在6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托管 人承 接的 ; (六)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的 基金 合并 、撤 销;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7 页( 共 113 页) (七)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情 况。 基金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信托 法》 、 《基 金法 》 、 《运 作 管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利 时, 可以 留置基 金资 产或 者对 基金 资产的 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二 、基金 清算 (一) 基金 清算 小组 1、自基金 终止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具有 从事 证券 法 律业务 资格 的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清算 小组 在成 立后 五个 工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二) 清算 程序


1、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56、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四) 基金 清算 剩余 财产 的分配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五) 清算 的公 告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113 页) 基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六) 清算 的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第十九 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利 和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按法 律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 据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 的规定 享有 下列 权利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8、要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本 基金合 同制定 的 其他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履行 其义务 ; 9、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本基 金合 同及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返还 持有 基金 份额 过程中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6)法律 法规、本 基金合 同以及依 据本基金 合同制 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 所规定 的其他 义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9 页( 共 113 页)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本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财 产; 2、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3、担任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 构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注册登记 费用;选 择和更 换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并 对其 注册 登记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4、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5、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6、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行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本基 金合 同或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 有权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或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代销 机构的作 为或不作 为违反 了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理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赋 予 、 给 予、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和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按照 《基 金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代表基 金对 其所投资 的企 业依 法行 使股 东权利 或 行使因 投资 于其 他证 券产 生的权 利; 11、 法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将遵 守《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2、基金管 理人保证 恪尽职 守,依照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谨慎 、有效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 3、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4、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和其他 业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0 页( 共 113 页)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基 金业务 ; 5、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的注册登 记工作或 委托其 他机构 代 理该项 业务 ; 6、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固有 财产 相互独 立, 确保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保证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在 财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确 保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 所 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违 反此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8、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 9、接受基 金托管人 依据法 律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对 基金管理 人履行 本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情况 进行 的监督 ; 10、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11、按 照法 律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遵 守和 服从 司法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 决定 、 命令而 作出 的披露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14、依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决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5、不 谋求 对基 金财 产所 投资的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17、编 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18、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及 其他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完整 记录15 年 以上;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财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1 页( 共 113 页) 21、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但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赔偿 责任及 其他 法律 责任 ; 22、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信托 目的 处分 基金财 产或 者因 违反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管理 职责 、 处理 基金 事 务不当 而致 使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的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24、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法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的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认为基 金管理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对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 有 权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或采 取其 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基金托 管人将遵 守《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依法持 有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 基金 事务 ; 2、基金托 管人保证 恪尽职 守,依照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谨慎 、有效 地持有 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3、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监控 制度、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其 托管的 本基 金与 其托管 的其 他基 金财 产之 间相互 独立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2 页( 共 113 页)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 所 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违 反此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 产;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以本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按照有关 规定开立 基金托 管专户和 证券交易 资金账 户,负 责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 并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遵守和 服从 司法 机关 、 中国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 、 决定 、 命 令而 作出 的披 露 不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密 义务 ; 10、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基 金合 同情 况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12、按 规定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4、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5、 采取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条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6、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违法 、 违规 的, 不予执 行,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7、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和 其他有关 基金 托管 事务 的完 整记录 等15 年以上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3 页( 共 113 页) 18、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9、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20、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财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但除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不 承担连 带责 任、 赔偿 责任 及其他 法律 责任 ; 23、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事 由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8、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10% 以上 (不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定 程序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有 关事 项


1、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4 页( 共 113 页) (1)在正 常情况下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开会时 间及地 点由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确定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的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审议 与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益冲 突的 事项或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行 使召集 权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及地点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要 求 召开 大会 的情 形 a、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b、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c、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开 。 d、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按 照《基 金法 》第 七十 二条 第二款 的规 定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e、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至 少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方式 和通讯 等方 式开 会, 具体 由 召集人 确 定,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采取 现场 开会方 式。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天,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方 式、 表决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权利 登记 日;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5 页( 共 113 页) (4)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6)其他 注意 事项 。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 议通 知 应在公 告前5 个工作 日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且除 上述 内容 外 还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的方 式等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现场 开会 a、本基金 合同所指 现场开 会系指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 其 代理人 出席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 出席。 b、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时,应向 召集人出 具符合 法律法 规 和规章 、 本基 金合 同及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 人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时 , 应 向召 集 人提交 有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具 的有 效书 面授 权书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当提 交的 上述 证明 文件。 c、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代 表5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2)通 讯方式 开会 a、本基金 合同所指 通讯方 式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b、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c、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在 以书面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应向 召集人以 书面方 式提交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规 章、 本基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 人在 以书面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应 向召 集人 以书 面方 式 提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的 有效 的 书面授 权委 托书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提 交的 上述 有关证 明文 件。 不能 满足 上 述要求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代理 人所 提交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被视 为无 效, 其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不计 入参 加表 决的 总份 额。 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在 表决 截止 日以前实 际送达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的 投票视 为有 效 投票, 本条 款不 适用 本基 金合同 中有 关“ 视为 送达 ”的规 定。 d、基金份 额持有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所有 出具有 效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6 页( 共 113 页) 书面意见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达到在 权利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50% 以 上。 4、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以讨论 “召开事 由 ” 所规 定的任 何事 项。 b、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上讨论的 事项应仅 限于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 事项, 未在会 议 通知中 列明 的事 项不 得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讨 论; 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不得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表 决。 (2)提案 权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10%以上( 不含10%)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审议表决 的议案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3)议事 程序 a、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律师或公 证员 见证 后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 在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50% 以 上多数(不含50%) 选举产 生 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7 页( 共 113 页) 地址、 持有 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项 。 b、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由 召集 人至 少提 前3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期第 二天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形成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和 程序 (1)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不含半 数)表决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b所 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的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均 应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b、特 别决 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的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的终 止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c、与某一 表决事项 有利害 关系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 得就该事 项行使表 决权;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表 决权 份额 不计 入有效 的表 决权 总额 ; (2)表决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书 面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3)表决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a、现 场开 会 i.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 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选举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8 页( 共 113 页) 三名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ii.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iii. 如 果大会主 持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有 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b、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的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2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五 、基金 合同 变更和 终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基金 合同的修 改应经 当事人同 意,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 经中国 证 监会批 准, 自批 准之 日起 生效。 2、但在下 列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可直接 修改基金 合同,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决议, 但应 进行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因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颁布 之规定的 相应修 改而导致 本基金合 同的部 分条款 与 之不符 的,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颁布 之规 定作 相应 修改; (2)因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基本情况 发生变 更,包括 但不限于 住所、 法定代 表 人、组 织形 式、 注册 资本 等情况 的变 更; (3)不对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并不涉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 3、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基金 管理人有 权修 改的 事项 , 一经公告 , 即构 成对 基金 合同的修 改,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9 页( 共 113 页) 修改后 的基 金合 同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出现下 列情形, 基金合 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3)变更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申购、 赎回 费率 比例 范围 以外变 更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7)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变更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本基金 合同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续60 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将 宣布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终 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在6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接 的; 5、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6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托管人承 接的 ;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时, 可以 留置 基金 财产 或 者对基 金财 产的 权利归 属人 提出 请求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或 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议 可 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自一方书 面要求协 商解决 争议之日 起60 日 内如果 争 议未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外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规 定。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0 页(共 113 页)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投 资者 作为 一方 当事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一方 或数方 作为 另一 方当 事人 之间发 生争 议, 首先通 过友好协 商解 决, 自一方 书面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日 起60 日 内如果 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 则任何一 方有权向 有管辖 权的人民 法院 起诉, 也可 将事 后达 成的 仲裁协 议向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并 对外公 开散 发或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 销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在 支付 一定 工本 费后获 得本 基金 合同 复印 件或复 制件 , 但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注册资 本:2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66.79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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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收 益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对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投资、 运作等 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对因 基金 管 理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灭失 、 减损 、 或处 于危 险 状态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立 即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和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基 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2、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如基金 托管人认 为基金 管理人的 作为或不 作为违 反了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人 索赔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否 将 基金资 产和 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 自 动用基 金资 产、 是否按 时将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清 算账 户等事 项, 对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金管 理人定期 对基金 托管人保 管的基金 资产进 行核查。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2 页(共 113 页)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反《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基 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 托管人的 作为或不 作为违 反了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人 索赔 。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 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 督、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 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的全 部资 产。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 。 1、本基金 所有资产 的保管 责任,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将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 基金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 安全 、 完整、 谨慎、 有效 地持 有 并保管 基金 资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当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托 管人应当 购置并 保持对于 基金资产 的托管 所必要的 设备和设 施(包 括硬件 和 软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基 金 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3 页(共 113 页) 5、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转 为其 自有 资产 , 不 得将自 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进行交 易, 或将不 同基 金资 产进 行相 互交易 ; 违背 此款 规定 的 ,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任 。 6、基金托 管人必须 将基金 资产与自 有资产严 格分开 ,将本基 金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 基 金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帐 簿, 与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帐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帐册 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7、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8、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二) 基金 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验 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即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 )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金发 起 人 (即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全 部资金存 入其 指定 的验 资专 户; 由基 金发 起 人 (即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效 。 验资 报告出 具后 ,基 金成 立。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 本基金 的银行 预 留印鉴 ,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中 国银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以托管 人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2、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4 页(共 113 页) 任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帐户, 用于本 基 金的证 券交 易和 资金 清算 。 4、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本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设从 事该 投资 业务 的账 户, 并遵 守上 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六)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 件。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 份 正本且 该正 本首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取得 ,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将 该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七)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基金成 立后,基 金管理 人负责代 表基金向 中国证 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 申请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由基 金 托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国债 托管 帐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八 ) 因为登 记结 算模 式转换 , 关于账 户开 设、 超头寸交 易等 处理 , 需要 双方共同 签署 《补充 托管 协议 》 或 《资 金结算 协议 》 , 待新 文本 确定后 , 双方 补充 签署 。 《 补充托 管协 议 》 或 《 资金 结算 协议 》 中如 有与本 协议 相关 条款 冲突 或不一 致的 内容 , 以 《补 充托管 协议 》 或 《资金 结算 协议 》为 准。 如国家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有 新的规 定, 以新 的规 定为 准。 (九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正式实 施后 , 以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的相 关规 定为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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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并在盖 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述 传真 后马 上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 复核 , 并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在 差异 , 且双 方经 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本基 金成立后 ,应按 照财政部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 办法 》 规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独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双方应 每日核对 账目, 如发现双 方的账目 存在不 符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完 全相 符。 (三)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基金财 务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每月分 别独立编 制。月度 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月终 了后5日 内完成; 投资组合 公告在本 基金成 立后每季 度公告一 次,在 该等期间 届 满 后15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公开说明 书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每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 后后 1个月内公 告。年 中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40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日内予 以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在月 度报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 盖章后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及时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中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 后2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 后3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6 页(共 113 页)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进行 。 3、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帐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 双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持 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负 责分 别保 管。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首先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日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 交仲 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外 ,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基 金或 《基 金 合同 》 终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7 页(共 113 页) 第二十 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 的投 资者 服务 理念 是“专 业、 效率 、真 诚、 超越” 。为 保证 旗下 基金 的正常 运 营, 为投 资者 提供 安全 、 高效、 方便的 服务 , 本公 司建立 了完 善的 投资 者服 务系统 , 主要 通 过柜台 直销 、电 话、 传真 、网络 等方 式为 投资 人提 供服务 。





( 一)为 投资 者服务 的种 类 1、柜 台服 务 代销机 构和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将为 投资 者提 供柜 台服 务。 为方 便直 销投 资者 , 本 公司 在 上海建 立了 直销 柜台 。具 体内容 包括 : 类别 直销柜 台 代销柜 台 办理交 易等 业务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个人帐 务查 询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解 答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 的呼 叫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的Call Center共 同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者 服务。 本公 司的呼 叫中 心设 备完 善, 目前拥 有6 名坐 席、60 条中继线, 提供5*12 小时 的人 工座席 服务 及 7*24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能够 确保 投资 者的 要求 在3个工作 日内 得到 答复 。呼叫中 心提 供 的服务 如下 : 类别 泰信基 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 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 务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交易确 认短 信 提供手 机号 码的 投资 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8 页(共 113 页)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泰信基 金的Call Center 包 括电话 中心 和人 工坐 席, 功能如 下: 功能 IVR(自动 语音系 统) 人工坐 席服 务系 统 公共信 息查 询 公司简 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基金信 息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政策法 规 每日NAV 公告 直销投 资者 帐务 查 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投资者 对帐 单查 询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修 改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诉 以人工 座席 服务 为主 : 接入方 式: 普通 电话 接入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短信息 、信 函、 电话 通过坐 席与 投资 者的 互动 交流 , 受理 、 处理 、 回 复投 资者的 投诉与 建议 3、公 司网 站 本公司 的网 站经 过版 本更 新之后 , 包括 泰信 之窗 、 旗下基 金、 网上交 易、 净值公告 、 基 金学院 及客 户服 务等 多个 栏目, 能够 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功能 内容 公共信 息查 询 基金信 息查 询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9 页(共 113 页)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每日NAV 公告 公司重 要公 告 政策法 规 宏观经 济 热点分 析 上市公 司研 究 投资者 帐户 查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账户查 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查 询 网上交 易 基金认 购 基金申 购 基金定 投 基金转 换 基金赎 回 修改分 红方 式 个人资 料修 改 信息定 制 短信服 务 电子邮 件服 务 投诉 实现方 式: 邮件 、网 站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0 页(共 113 页)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信函、 电话 4、资 料寄 送 资料类 型 投资者 类型 寄送方 式 寄送人 交易确 认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确 认书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交易对 帐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纸质 对账单 对有 需求 的客 户进 行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泰信通讯》季 刊及其他投资理 财咨询 材料 部分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对有需 求的 客户 进行 定期 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5、一 对一 服务 公司除 提供 一般 的投 资者 服务内 容 (包 括电 话查 询 、 信 息查 询、 资料 寄送 、 基 金经理 报 告会 、 咨讯服 务等 ) 之外 , 还将以 公司 的整 体资 源为支撑 , 度身 定制 一对 一的、 个性 化的 增 值服务 , 包括 指定 机构 理财经理 、 上门 服务 、 充分的信息 交流 等。 公司制 定了规范 的机 构投 资者访 问制 度、 服务 流程 和行为 准则 ,并 对机 构投 资者服 务人 员进 行专 业知 识的培 训。





( 二)投 诉人 处理方 式 本公司 客服 中心 及时 处理 投资者 的投 诉, 并在规 定的时间 内及 时反 馈。 由于呼叫中 心 将成为 投资 者投 诉的 主要 诉求对 象, 为了保 证能 及时处理 投诉 事宜 , 我们 设置了完 善的 投 诉处理 流程 , 这是 一个 闭 环流程 , 任何 进入 系统 内 的投诉 必须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回复 。 同时 我们将 代销 机构 也纳 入了 这一系 统, 保证 了我 们向 投资者 提供 统一 专业 的服 务。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1 页(共 113 页)





( 三)联 络信 息 1、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东营 销中 心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厦 银行 大厦 36 、37 层 电话: (021 )20899167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樊建华 2、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北营 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费 颖 3、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南营 销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明伟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2 页(共 113 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 021-38784566, 该电话为 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第二十 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估值调 整( 中兴 通讯 )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6月21日 2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费 率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6月30 日 3 18 年 2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7月20日 4 国联证 券、 南京 苏宁 基金 开 通转换 定投 及费 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8月1 日 5 新增麟 龙投 资顾 问为 销售 机构并 开通 定投 转换 及费 率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8月15日 6 在中金 公司 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8月21 日 7 2018 年半 年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8月25 日 8 在东海 证券 开通 转换 及费 率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9月96 日 9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申 购定投 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9月29 日 10 18 年 3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10月26日 11 在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转 换费 用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10月30日 12 华福证 券费 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2018年11月17日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3 页(共 113 页) /www.ftfund.com) 13 参加工 商银 行定 投费 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12月25日 14 参加农 业银 行申 购、 定投 费 率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8年12月28日 第二十 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文 本存放在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 的 办公场 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应 以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二十 四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要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销 机构 申请 查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泰 信先行 策略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 式证券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