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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新经济(580006)

东吴新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 吴 新经 济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3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8 九、基 金的 投资 ....................................................... 47 十、基 金的 业绩 ....................................................... 58 十一、 基金 财产 ....................................................... 5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4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6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9 年 9 月 2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东吴 新经 济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基金 字【2009】【 1024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 12 月30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 金 于2015 年8 月7 日 起更 名为 东吴 新经 济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东 吴新 经 济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 ” )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新基 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 基 金运 作风险 ,等 等。 此外 ,本 基金以1 元 初始 面 值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额 净值 跌 破1 元 初始 面值的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对 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 12 月30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 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 其他 有关规 定及 《东 吴新 经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合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东吴新经济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 《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 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东 吴 新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 东吴 新 经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 对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东 吴新 经济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东吴 新经 济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东吴 新经 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 议通过 , 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3 年2 月17 日 修订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 息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8、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吴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3、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 业务规则》: 指《东吴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 金 的 行为 44、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5、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6、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 法抗拒、无 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 履行本基金 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 没 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 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海澜集 团有 限公 司 30% 合计 100% 2、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 经理 负责 制, 公司 总经 理下设 权益 投资 决策 、固 收投资 决策 、 专户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个 专门 委员会 ;公 司设 有权 益投 资总部 、固 定收 益 总部、 专户 投资 总部 、研 究策划 部、 集中 交易 室、 营销管 理总 部、 产品 策略 部、信 息技 术部 、 基金事 务部 、综 合管 理部 、合规 风控 部十 一个 部门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马震亚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会 计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局 科员 、 副主任 科员 ; 苏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东 吴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 部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纪委 书记 、董 事、 副总裁 、财 务负 责 人,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汤勇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EMBA , 注册 会计 师 , 中 共党员 。 任江 苏悦 达时 装 有限公 司财 务 会计、 新能 (张 家港 )能 源有限 公司 计财 处主 任, 现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海 澜资本 投资 部投 资 总监。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处 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总 裁助理 、东 吴证 券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冯恂女 士,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东吴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国联 证 券研究 所所 长、 总裁 助理 兼经管 总部 总经 理、 副总 裁,东 吴证 券总 规划 师兼 研究所 所长 、兼 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总 规划 师,现 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陈建国 先生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历 任昆 山市 信托 投资 公司第 二证 券 部副经 理, 东吴 证券 昆山 前进中 路证 券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福州 湖东 路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昆 山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 东吴 证 券经纪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现任 东吴 证 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 理。 周虹女 士, 董事 ,本 科学 历,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海澜 资本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张婉苏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法 学博 士。 历任 担任 斯洛文 尼亚 道迈 尔机 电有 限责任 公司 苏 州代表 处法 律顾 问、 南京 大学法 学院 助教 、讲 师, 现任南 京大 学法 学院 副教 授。 袁勇志 先生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人 文 社科处 处长 、苏 州大 学党 委研究 生工 作部 部长 ,现 任苏州 大学 出版 社副 总编 。 方志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学 历, 民建 会员 。企 业类会 计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澳洲 注 册会计 师。 历任 上海 上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员 、部 门经理 ,上 海长 信会 计师 事务所 部门 经理 , 上海锦 江国 旅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上海 实业 联合集 团长 城药 业有 限公 司 财务 总监 ;上 海 众华沪 银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经理 ,现 任瑞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瑞合 伙) 上海分 所工 作, 权 益合伙 人, 兼任 长方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监 事会 成员 张剑宏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士 。历 任苏 州物 资集 团公司 公司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财 务公 司 证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办公 室副主 任、 主任 ;东 吴证 券三香 路营 业部 (原 苏物 贸证券 营业 部) 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银 行总部 总经 理、 风险 管理 部、合 规法 务部 总经 理、 合规总 监兼 首席 风 险官,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首 席风 险官 。 王菁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中共 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 司财 务经 理、 东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沈清韵 女士 ,员 工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中 共党 员。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 计员,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经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现 任合规 风控 副总 监 兼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 3、高 管人 员 马震亚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会 计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局 科员 、 副主任 科员 ; 苏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东 吴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 部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纪委 书记 、董 事、 副总裁 、财 务负 责 人,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处 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总 裁助理 、东 吴证 券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徐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中 共党 员。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营 业部 会计 ;苏州 华纺 经 济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科会 计;中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苏州 十全 街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东吴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胥江 路证 券营 业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石 路证券 营业 部总 经 理,太 仓分 公司 总经 理, 常熟分 公司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总 监兼营 销管 理部 总 经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营销 管理部 总经 理。 吕晖先 生, 督察 长, 大专 ,历任 苏州 商业 大厦 业务 员,苏 州证 券公 司交 易员 ,苏州 证券 登 记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东吴 证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 总经 理,东 吴证 券吴 江盛 泽西 环路营 业部 、吴 江 中山北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运营 总监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基 金经 理 张能进 ,硕 士,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11 月就 职 于 东北证 券, 任行 业研 究员 ,2009 年 11 月加入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直 从事 投资 研究 工作, 曾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基 金经理 , 自2018 年2 月27 日起 担任 东吴 新经 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其中 ,2016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3 月3 日担 任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任壮,2009 年 12 月30 日至 2011 年5 月14 日; 吴圣涛 ,2010 年4 月2 日至 2012 年8 月22 日 ; 邹国英 ,2012 年8 月10 日至2014 年12 月 30 日 ; 张楷浠 ,2014 年6 月14 日至2015 年6 月19 日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徐嶒,2015 年5 月 29 日至 2018 年12 月6 日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王 炯 、 彭 敢、 程涛 、 杨 庆定 、 杜 毅 、 付 琦、 刘元 海、 戴斌 、 王 立立。 王炯 任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彭敢 、程 涛为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副主席 。 (2) 固 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王炯、 杨 庆定、 付琦、 周 明。 王炯 任固 收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席 , 杨庆定 、周 明为 固收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副主 席。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依法 募集 本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理 念、 策略 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 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 强人 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 被代理 人 、 被 代表 人 、 受 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 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管 理是 业务 发展 的保 障; (2) 最高管 理层 负最 终责 任;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 织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建 设是 基础 ; (5) 制度执 行监 督是 保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 风险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到 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督 察长 和 合 规风控 部 , 各风 险控 制机 构 和人 员具 有并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察 和稽核 ;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 互制 约, 同 时 强化 合 规风 控部 对 各部 门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5)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和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业 务 应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 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对其相应行为 制 定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过失 处罚措 施 ; (6) 适时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 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 改变而及时进行 相 应的修 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 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合规风控部 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 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协 助经 营 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 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 定公司的业务风 险 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 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 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 控制方面的重大 事 项。 (3 ) 督 察长 :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利 ; 直接 对董 事会 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提交 独立 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4 ) 合规风控部: 合 规 风 控 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负 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程 序,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于识别 、监 控和 降低 风险 。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 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 员 的支持 ,同 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 定期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做 到基 金经理 分开 ,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 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 防 范风险 。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务 、 职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 以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 估、 报告 、 提 示程 序 ; 建 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 会, 使用 适合 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 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对风险 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作 出决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 资监控 系统 ,能 对可 能出 现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的 监控 。 (6 ) 使 用数量 化的 风 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控制 和规 避, 尽可能 地减 少损 失。 (7 ) 提 供足够 的培 训 :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 工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 风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 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 年9月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601939) 。 2018年6月 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228,051.8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加6,807.99 亿元 , 增幅3.08% 。 上半年 , 本 集团 盈利 平稳 增 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 同期 增 加93.27 亿 元至1,814.20 亿 元, 增 幅5.42% ; 净利润 较上 年同 期增 加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幅6.08% 。 2017年 , 本集 团先 后荣 获 香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 “2017年 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 ” 、 “2017年 中国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 奖” 、 《 银行 家》 “2017 最佳 金融 创新 奖” 及中 国 银行业 协会 “ 年度 最具 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 等多项 重要 奖项 。 本 集团 在英国 《银 行家 》 “2017 全 球银行1000 强” 中列 第2 位 ; 在美 国 《 财富》 “2017 年世 界500 强 排行 榜 ”中列 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 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 个 职能处室,在 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 设有托管运营中 心 上海分 中心 , 共 有员 工315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 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 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 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 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 职务。其拥有八 年 托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国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 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专业 技术 一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部 , 长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 略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 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 内外 汇业务管理、国外金 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先 后9 次获 得 《全球 托管 人》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4次 获得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银行” 、连续5年获得 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等奖项,并在2016 年 被《环球金融》评 为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管 银行 ” 、 在2017 年 荣 获《亚 洲银 行家 》 “ 最佳 托 管系统 实施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 合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 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 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 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 项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 如有 必要 将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源 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联系人 : 贾 云鹏 客服电 话:400-821-0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体交 易细 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 ://bank.ecitic.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2) 温州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www.wzbank.cn (13)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服热 线: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公司网 址:http ://www.txsec.com (1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 ://licaike.hexun.com/ (18)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热 线:95021/400-1818-188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公司网 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2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26)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27)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2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服热 线: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29)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3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31)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热 线:010-58170761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32)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 ://www.yilucaifu.com (33)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34) 成都 华羿 恒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客服热 线:028-87326832 公司网 址:http ://www.huayihengxin.com (35)北 京 加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客服热 线:400-803-1188 公司网 址:http ://www.bzfunds.com/ (36)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服热 线:0571-86915761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37)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8)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热 线:400-166-6788 公司网 址:http ://www.66zichan.com (39)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客服热 线:400-821-3999 公司网 址:www.hotjijin.com (40) 北京 微动 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服热 线: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41)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热 线: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2)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3)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杨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 ://www.dtfortune.com/ (44)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01-1203 室 ( 邮编 :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 ://www.yingmi.cn/ (45) 奕丰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WEEHOWE (张伟 豪)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6)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热 线: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4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4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5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5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5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021-23219000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57) 兴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5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6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61)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客服电 话: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62)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6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6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6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zqsd.com.cn (6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955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6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70)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7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72)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73)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7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shzq.com (7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7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7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8)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79)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8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2)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83)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8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8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客服电 话:95372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8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中 航资 本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8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层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 -95547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89)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90)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9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9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 、16 、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热 线: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93)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国 际总 部 城10 栋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客服热 线:95357 公司网 址:http://www.18.cn (94)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客服热 线:95305 公司网 址:http://www.jzsec.com (9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9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97)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客服热 线:400-0099-886 公司网 址:www.gwgsc.com (9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健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99)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A21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A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公司网 址:www.jhjfund.com (100 )阳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唐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乙12 号院1 号昆泰 国际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客服热 线:4006-802-123 公司网 址:https://www.zhixin-inv.com/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联系电 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华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2009]1024 号文 )批 准 ,于 2009 年11 月12 日起 向社 会公 开募集 。截 止 到 2009 年12 月 25 日 ,基 金募 集工 作 已顺利 结束 。 经江苏 公证 天业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 本 次 募集的 净认 购金 额 为800 ,643,534.52 元人民 币 , 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211 , 594.64 元人 民币 。 上 述资金 已 于 2009 年12 月29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8 ,445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初 始发 售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本息合 计募 集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800 ,855 ,129.16 份 基金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账 户, 归投 资 者 所 有 。 其中 , 东吴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从 业 人员 认 购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为 5 ,630 ,530.65 份(含 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比例 为0.70%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情 况已 符合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本 基金 于 2009 年 12 月30 日得 到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或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 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 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 售代理人,并予 以 公告。 销售 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式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 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 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90 天 开始 办理申 购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90 天 开始 办理赎 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 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 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人可在T+2 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 人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 承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0% 200 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0%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5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0 元/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天以 内( 不含7 天) 1.50% 7 天到1 年 (含1 年 ) 0.5% 1 年-2 年( 含2 年) 0.25% 2 年以 上 0 4、 本基 金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其中 , 须依 法扣除 所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 资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用 。 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将 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 例 二 : 假定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100 元 , 四 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5,000 元、150 万元、350 万元和1,000 万 元, 则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0% 1.20% 0.80% 固定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1,000.00 申购份 额(=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9,090,000.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三:(1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不 超 过 一 年 时 间 内 的T 日 赎 回20,000.00 份,其赎回费 率为0.5%,现假定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25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赎回金 额=20, 00 0.00 ×1.250=25,000.00 元 赎回费 用=25,0 0 0.00 ×0. 5 %=1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 元 (2)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本基金 的超 过一 年、 但不 超过两 年时 间内 的T 日赎 回 2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率 为 0.25% ,现假 定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550 元 ,则 其获 得 的净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赎回金 额=20, 00 0.00 ×1.550=31,000.00 元 赎回费 用=31,0 0 0.00 ×0.25%=775.00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 元 (3)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本基金 的超 过一 年、 但不 超过两 年时 间内 的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率 为0% , 现 假定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30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 00 0.00 ×1.300=13,000.00 元 赎回费 用=13,0 0 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3、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6、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7、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8、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1.5%,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0.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9、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 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 投 资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 例 要求的 情形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延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如 发 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比 例超 过20% 时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述约 定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实施延 期赎 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 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 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 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前 述比例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调整 前述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1、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适用 范 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 东 吴嘉 禾优 势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580001 ) 、 东 吴价 值成长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580002 ) 、 东吴 行业 轮 动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580003 ) 、 东吴 进 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 码:580005 ) 、 东吴安 享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 码:580007 ) 、 东 吴新产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580008 ) 、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5001 ) 、东 吴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1 ) 、 东吴 优信 稳 健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C( 基金代码:582201 ) 、 东吴增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A( 基 金 代码 : 582002 ) 、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 582202 ) 、 东 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码 :583001 ) 、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B( 基 金代码 :583101 ) 、 东 吴配 置优化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代码: 582003 ) 、 东 吴多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9 ) 、 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 :000531 ) 、 东 吴 移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代 码:001323 ) 、东 吴 新趋势 价值 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 码: 001322) 、 东吴国 企改 革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 002159)、 东吴安 盈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 码:002270 ) 、 东吴 鼎元 双 债债券 型证 券投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资基 金A( 基金 代码:000958 ) 、 东 吴鼎 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000959 ) 、 东吴 安鑫量 化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2561 ) 、 东吴 智慧 医疗 量 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代码:002919 ) 、东 吴增 鑫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 A( 基金 代 码:003588)、 东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B(基金 代码 :003589 ) 、 东 吴优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基 金代 码: 005144 ) 、 东吴 优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005145 ) 、 东吴双 三角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基金 代码:005209 ) 、 东吴双 三角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C( 基金 代码:005210 ) 、 东 吴悦 秀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5573)、 东 吴悦秀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C( 基金 代 码:005574 ) 、 东吴 鼎泰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006026 )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将 另 行公告 。 2、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华 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平 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诺亚 正行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宜 信普泽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北京 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北京 钱景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成都 华羿恒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北 京加 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科地 瑞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上 海联 泰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汇付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微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珠 海盈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奕 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中 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万 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联证 券股 份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有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财富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恒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申 万宏 源( 西部 )证 券有限 公司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金 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 华 福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上 海华 信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九 州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 金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长 城 国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爱建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人还 将会 选择 其他 销售 机构开 办此 业务 并将 按有 关规定 予以 公 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通 过投资 于引 领经 济发 展未 来方向 的新 兴行 业的 上市 公司 , 享受 新 经济发 展带 来的 高成 长和 高收益 。重 点投 资其 中具 有成长 优势 和竞 争优 势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追 求超额 收益 。 新经济 的概 念最 早是 在 1996 提 出来 的, 不 同的 学者 和组织 对新 经济 的定 义有 所不同 。 随 着 大家对 “新 经济 ”的 研究 逐渐加 深, 对其 实质 逐渐 取得了 共识 :即 新经 济的 增长方 式实 际上 就 是一种 依靠 技术 创新 和组 织创新 提高 资源 利用 效率 推动经 济增 长的 方式 。本 基金将 新经 济理 解 为技术-经 济范 式 , 如 下图 。 可 见新 技术 是新 经济 理 论中最 关键 的因 素 , 本 基 金的投 资逻 辑也 是 围绕新 技术 展开 的。 图 9-1 :技 术经 济范 式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将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进 行投 资管 理。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投 资组合 中股 票 类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60%-95%, 其 中属 于新 经济范 畴的 股票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类 资产 的 80% ,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35%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本 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以 及其它 金融 工具 投资 比例 遵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根据 自上 而下 对宏 观经 济、政 策和 证 券市场 走势 的综 合分 析, 在遵循 前述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总体 比例 限制 范围 内, 确定基 金资 产在 股 票、债 券、 现金 和其 他金 融工具 上的 具体 投资 比例 。根据 科学 技术 和产 业的 发展趋 势对 与新 经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济相关 创新 技术 、典 型产 业进行 识别 。随 后自 下而 上地精 选代 表新 经济 的典 型上市 公司 和与 新 经济密 切相 关的 上市 公司 ,针对 两类 公司 的不 同特 征,充 分考 虑公 司的 成长 性,运 用 东 吴基 金 企业竞 争优 势评 价体 系 进 行评价 ,构 建股 票池 。投 资其中 具有 成长 优势 和竞 争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股票, 追求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体 现在资 产配 置策 略 、 选股 策略 、 债券 投资 策略 、权 证投资 策略 等 几方面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对于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本 基金主 要由 投资 研究 团队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势 、宏观 经济 政 策变化 、证 券市 场运 行状 况、国 际市 场变 化情 况等 因素的 深入 研究 ,判 断证 券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和风险 收益 水平 ;在 各大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限制 前提 下,根 据大 类资 产风 险收 益分析 结果 ,并 结 合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目 标, 最终确 定、 调整 基金 资产 中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的配 置比例 。 2、选 股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选股 策略 ,首先 通过 对代 表新 经济 的创新 技术 进 行识别 ,推 导出 代表 新经 济的典 型产 业, 然后 自下 而上的 寻找 与典 型产 业相 关的上 市公 司, 精 选其中 具有 成长 优势 和竞 争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作 为投资 对象 。 (1)新 经济 中创 新技 术的 识 别 科学技 术和 相关 产业 的发 展日新 月异 ,不 断有 新的 技术和 产业 出现 ,也 不时 会有某 些技 术 和产业 被淘 汰。 为了 紧跟 时代的 潮流 ,本 基金 必须 不断对 新技 术和 新产 业进 行跟踪 ,动 态更 新 新经济 创新 技术 和典 型产 业的范 围。 通过参 考《 中国 共产 党第 十七次 全国 代表 大会 报告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国 民经济 和社 会 发展第 十一 个五 年规 划纲 要》 、2009 年温 家宝 同志 的 《政 府工 作报 告》 中的 相 关部署 和借 鉴 《 国 家中长 期科 学和 技术 发展 规划纲 要(2006-2020 年 )》中 对前 沿技 术选 择的 主要原 则, 本基 金 对新经 济创 新技 术识 别标 准有以 下几 点: 1)代表 世界 高新 技术 前沿 的发展 方向 ,具 有较 大的 技术创 新程 度。 2)对国 家未 来新 兴产 业的 形成和 发展 具有 引领 作用 。 3)有利 于产 业技 术的 更新 换代, 实现 跨越 发展 。 4)具备 较好 的人 才队 伍和 研究开 发基 础。 在2006 年 国务 院发 布的 《 国家中 长期 科学 和技 术发 展规划 纲要 (2006-2020 年 ) 》 中 明确 指出, 生物 技术 、信 息技 术、新 材料 技术 、先 进制 造技术 、先 进能 源技 术、 海洋技 术、 激光 技 术、空 天技 术是 引领 未来 经济发 展的 前沿 技术 ,这 些创新 技术 是新 经济 未来 增长动 力, 将很 大 程度上 改变 传统 经济 的运 行机制 和经 济结 构。 (2)代 表新 经济 典型 产业 的 识别 代表新经 济的典型 产业与 创新技术 密切相关 ,是一 个跨行业 、跨地区 、跨板 块的概念 ,它具有 强大生 命力 , 受 到创 新技 术的带 动 , 市场 前景 广阔 ,代表 未来 经济 发展 的趋 势,一 定条 件下可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演变为 主导 产业 甚至 支柱 产业 。 识别 代表 新经 济的 典型产 业是 一个 动态 的过 程,随 着经 济与 技 术的不 断发 展, 一些 新兴 的产业 会被 纳入 新经 济的 概念, 也有 一些 产业 可能 逐渐进 入衰 退期 , 被剔除 出去 。 本基金 在对 新经 济创 新技 术进行 识别 的基 础之 上, 对代表 新经 济的 典型 产业 进行不 断跟 踪 和更新 ,对 典型 产业 的识 别标准 是: 1)与创 新技 术密 切相 关。 2)符合 国家 政策 支持 或受 国家制 度创 新变 革的 积极 推动。 3)具有 较好 的盈 利前 景和 投资价 值。 4)已经 具有 一定 的产 业基 础,国 内资 本市 场已 经出 现相关 的上 市公 司。 2006 年 国务 院发 布的 《国 家中长 期科 学和 技术 发展 规划纲 要(2006-2020 年 )》中 指出 , 在国民 经济 、社 会发 展和 国防安 全中 重点 发展 、亟 待科技 提供 支撑 的产 业和 行业有 能源 、水 和 矿产资 源、 环境 、农 业、 制造业 、交 通运 输业 、信 息产业 及现 代服 务业 、人 口与健 康、 城镇 化 与城市 发展 、公 共安 全、 国防。 本基 金将 以此 作为 代表新 经济 典型 产业 的基 础,随 着时 间的 推 移,还 将根 据以 上所 述标 准对新 经济 的创 新技 术和 典型产 业进 行动 态更 新。 (3) 个股 选择 在对代 表新 经济 的典 型产 业进行 识别 之后 ,我 们采 用自下 而上 的策 略筛 选与 新经济 相关 的 上市公 司。 根据 上市 公司 与新经 济产 业之 间的 关系 ,属于 新经 济范 畴的 上市 公司分 为两 类:a. 代表新 经济 的典 型上 市公 司;b. 与新 经济 密切 相关 的上市 公司 。 1)代 表新 经济 的典 型上 市 公司 所谓代 表新 经济 的典 型上 市公司 是指 直接 从事 新经 济创新 技术 和产 品的 研发 和生产 ,受 益 于新经 济带 来的 高收 益, 属于代 表新 经济 的典 型产 业的上 市公 司。 对该 类上 市公司 筛选 的标 准 有以下 几点 : a.主营业务中具有或未来即将具有直接从事与新经济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b.公司 具有 较为 明确 的盈 利前景 ,受 益于 新经 济带 来的高 回报 。 c.公司 无重 大经 营风 险, 如负债 、诉 讼、 破产 清算 等。 2)与 新经 济密 切相 关的 上 市公司 此类上 市公 司虽 属于 传统 产业 、 但 与新 经济 密切 相 关。 例如 : 应用 新技 术为 企 业带来 效益 , 或对新 技术 发展 具有 重要 积极影 响的 上市 公司 ;对 新经济 相关 产业 进行 投资 ,或提 供人 力、 技 术、资 金上 的支 持; 公司 使用清 洁能 源, 对生 产过 程中的 废渣 、废 水、 废气 、余热 等进 行回 收 和合理 利用 , 提 高经 营效 益; 更 新环 保设 备、 减 少 环境污 染、 节约 资源 能源 , 企业 从中 获益 等。 这类公 司我 们关 注的 是其 受益于 新经 济的 程度 以及 公司的 价值 和成 长性 。 受益于 新经 济的 程度 我们 主要采 用定 性和 定量 研究 相结合 的方 法, 本基 金的 行业研 究员 将 从以下 几个 方面 综合 判断 :a.上市 公 司所 属行 业与 新经济 的相 关程 度。b.公 司原有 业务 与新 经 济相关 部分 的比 例。c. 上 市公司 受益 于新 经济 的形 式与性 质。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得到以 上两 类上 市公 司后 ,我们 根据 成长 性指 标对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筛选 形成基 金备 选 股票池 ,再 根据 “东 吴基 金企业 竞争 优势 评价 体系 ”计算 备选 股票 池中 上市 公司的 竞争 优势 综 合分值 ,评 价新 经济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价值 ,剔 除掉 分值较 低的 上市 公司 ,得 到基金 股票 池。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利 率变 化的 大周期 、市 场运 行的 小周 期和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扩张 特征, 制定 相 应的债 券投 资策 略, 以获 取利息 收益 为主 、资 本利 得为辅 。 (1)积 极的 流动 性管 理。 本 基金会 紧密 关注 央行 对于 流动性 的调 节以 及市 场的 资金松 紧, 本 基金的 申购/赎 回现 金流 情 况、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 日 历效应 等, 建立 组合 流动 性管理 框架 , 实 现 对基金 资产 的结 构化 管理 ,以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变现能 力。 (2)基 于收 益率 预期 的期 限 配置和 类别 配置 。在 预期 基准利 率下 降时 ,适 当增 加组合 久期 , 以较多 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 益, 同时 获得 比较高 的利 息收 入; 在预 期基准 利率 上升 时,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3)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形 的 调整策 略。 在确 定组 合久 期的情 况下 , 预 期收 益曲 线的变 形调 整 债券组 合 的 基本 配置 。当 我们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陡 时,我 们将 可能 采用 子弹 策略; 而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变 平时 , 我们 将 可能采 用杠 铃策 略 , 总 体 而言 , 就 是在 仔细 评估 收 益曲线 变形 情况 下, 分别在 子弹 组合 、梯 式组 合和杠 铃组 合中 弹性 选择 。 (4)基 于相 对利 差分 析调 整 信用产 品配 置。 观察 金融 债/国 债, 短 期融 资券/央 票的相 对利 差 调整组 合的 信用 产品 ,在 稳定的 信用 产品 风险 情况 下,可 在利 差扩 大时 ,适 当增加 信用 产品 比 重;在 利差 缩小 时, 适当 减持信 用产 品。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上 ,把 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进 行积 极操作 ,追 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实 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具体 投资 方 法如下 : (1) 考量 标的 股票 合理 价 值、 标的 股票 价格 、 行 权 价格 、 行 权时 间、 行权 方 式、 股价 历史 与预期 波动 率和 无风 险收 益率等 要素 ,估 计权 证合 理价值 。 (2) 根 据权 证合 理价 值与 其市场 价格 间的 差幅 以及 权证合 理价 值对 定价 参数 的敏感 性, 结 合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 买入 、持 有或 沽出 权证。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见 图9-2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决策 基金总 体战 略、 资产 配置 、 审议 股票 池、 对 基金 经 理提出 的仓 位 与组合 预案 进行 审议 与决 策,就 风险 事项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沟 通; 2、 基金 经理 : 参 与构 建股 票池、 提出 资产 配置 方案 、 实施 具体 投资 计划。 基 金经理 必须 严 格按照 《投 资管 理流 程》 进行操 作, 资产 配置 方案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通 过后, 以《 资产 配 置方案 决议 》的 形式 形成 书面结 果, 作为 基金 经理 投资操 作的 依据 ,同 时给 分管领 导、 投资 管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理部总 经理 及风 险控 制部 门备案 ,以 便监 控 ; 3、 集 中交 易室: 执行 基金 经理的 交易 指令 、 反 馈交 易指令 的执 行情 况、 监督 交易指 令的 合 规合法 性; 4、 研 究平 台: 构 建股 票池 、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供 投资决 策咨 询支 持 、 为基 金经理 投资 提 供支持 ; 5、 金融 工程 小组 : 通过 对 投资组 合的 跟踪 与评 估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 实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 优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风 险控 制部 门( 右边 方 框内) : 风 险控 制部 门: 由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合规 风控部 构成 。 合规风 控部 对投 资决 策及 实际投 资进 行稽 查并 定期 和不定 期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供 相关 报告 , 定期评 估投 资组 合风 险与 收益水 平并 向风 险管 理委 员会提 供投 资组 合风 险评 估报告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就风 险事 项和 风险 评估报 告进 行审 议并 与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沟 通, 以监 控投资 决策 流程 和 各级决 策权 限的 行使 是否 合法合 规及 科学 合理 。 图9-2 投资决策流程示意 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证全 债指 数 。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投资 比例 为 60%-95% , 其中属 于新 经济 范畴 的股 票类资 产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类资 产 的80% , 债 券投资 比 例为0-35%,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金融工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 研究部 股票池 构建 与调整 审 议 与 决 策 仓 位 与 组 合 预 案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台 集中交易室 执 行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 策 支 持 决策支持 合规风控部 选 股 参与 构建 资产配置 决策支持 提供 评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指令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长期 来看, 本基 金的 股票 平均仓 位 在75% 左右 , 债 券 平均仓 位 在 25% 左右, 因此 本基 金总 体业 绩比较 基准 中, 股票 资产 业绩比 较基 准给 予 了 75% 的权重 ,而 债券 资 产业绩 比较 基准 给予 了 25% 的权 重。 本基 金选 择沪 深 300 指 数作 为股 票资 产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 深300 指数 成份 股涵 盖沪 深两市 ,是 由沪 深两 市流 通市值 最大 并且 流动 性好 、业绩 良好 的股 票 组成, 代表 性强 ;并 且该 指数采 用流 通股 本分 级靠 档加权 方式 编制 ,能 够真 实反映 沪深 两市 市 场走势 。本 基金 以新 经济 相关股 票作 为投 资标 的, 目标是 超越 市场 ,获 取超 额收益 ,因 此, 本 基金选 择最 具市 场代 表性 的沪深300 指数 作为 股票 资产业 绩比 较基 准 。 本基 金的债 券资 产业 绩 比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和 沪 深交易 所债 券市 场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该 指数 的样 本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市 场的 国债 、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 组成 ,能够 反应 本基 金对 债券 配置的 业绩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或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相关 的程序 后, 可变 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均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 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风险较 高、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基金 产品 。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本 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60%-95%, 其 中属 于新经 济范 畴的 股票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类 资产 的 80%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的0-35% ; (7)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8) 本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5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除上述 第 (7) 、 (12 ) 、 (17 ) 、 (18 ) 项 之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新 经济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 不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 据 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457,304.35 79.90 其中: 股票 18,457,304.35 79.9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融资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89,044.45 19.00 8 其他资 产 252,973.13 1.10 9 合计 23,099,321.9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35,426.00 1.46 C 制造业 13,483,351.64 58.79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44,299.00 4.9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952,227.07 8.5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514,895.00 2.25 K 房地产 业 897,535.64 3.9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29,570.00 0.5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457,304.35 80.48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 股通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3816 顾家家 居 25,200 1,254,960.00 5.47 2 300037 新宙邦 51,733 1,222,450.79 5.33 3 603883 老百姓 18,300 1,144,299.00 4.99 4 603589 口子窖 20,810 1,071,715.00 4.67 5 601111 中国国 航 120,717 983,843.55 4.29 6 600029 南方航 空 143,252 968,383.52 4.22 7 000858 五粮液 13,800 937,710.00 4.09 8 002007 华兰生 物 19,930 755,347.00 3.29 9 600305 恒顺醋 业 64,874 745,402.26 3.25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0 002304 洋河股 份 5,741 734,848.00 3.20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 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358.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7,784.38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74.85 5 应收申 购款 3,954.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2,973.1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未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一) 东吴新经济基 金历 史时间段净值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 较 时间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9.12.30-2009.12.31 0.10% 0.07% 1.62% 0.63% -1.52% -0.56% 2010.01.01-2010.12.31 14.99% 1.35% -8.88% 1.19% 23.87% 0.16% 2011.01.01-2011.12.31 -17.72% 1.22% -17.81% 0.98% 0.09% 0.24% 2012.01.01-2012.12.31 1.90% 1.22% 6.67% 0.96% -4.77% 0.26% 2013.01.01-2013.12.31 -4.77% 1.64% -5.29% 1.05% 0.52% 0.59% 2014.01.01-2014.12.31 33.95% 1.21% 41.10% 0.92% -7.15% 0.29% 2015.01.01-2015.12.31 38.42% 2.61% 6.10% 1.87% 32.32% 0.74% 2016.01.01-2016.12.31 -20.47% 1.57% -7.96% 1.05% -12.51% 0.52% 2017.01.01-2017.12.31 -5.11% 0.99% 16.25% 0.48% -21.36% 0.51% 2018.01.01-2018.09.30 -16.27% 1.33% -9.57% 0.92% -6.70% 0.41% 2009.12.30-2018.09.30 7.67% 1.53% 8.53% 1.10% -0.86% 0.43% 注:比较 基准=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证全债指数 ( 二 )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 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图 (2009 年12 月30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注: 比较基准=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证全债指数。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基金申 购款 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基 金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 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财 产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 股确认 日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 于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五)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 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直接 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 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 金估值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八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律 规 定 的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的 市 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等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 书“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 会计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 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7、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八)临时报告与公 告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金 托管 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将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均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 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风险较 高、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基金 产品 。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 收 益 变 化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当利 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和回 购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以 前少 的 收益率 。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 的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份 额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场 所进 行申 购和赎 回, 因 此会面 临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所 谓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 基金 资 产以支 付投 资者 赎回 款项 的风险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从 而导 致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引 发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管理 人加 强申 赎环 节的管 理, 合理 控制 持有 人集中 度 , 审慎 确认 大额 申购, 避免 出 现单一 持有 人申 购后 份额 超过 50% 以 上的 情形, 在单 一份额 持有 人持 有份 额超 过50% 时, 拒绝 其 后续申 购。 当出 现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或接受 申赎 可能 会对 基金 流动性 产生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本基 金申购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详 情请 见本 招 募书第 八章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2、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行 业 及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沪深 交易 所股票 、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投 资品种 。上 述 资产均 存在 规范 的交 易场 所,运 作时 间长 ,市 场透 明度较 高, 运作 方式 规范 ,历 史 流动 性状 况 良好 , 正 常情 况下 能够 及 时满足 基金 变现 需求 , 确 保基金 按时 应对 赎回 要求 。 极 端市 场情 况下 , 上述资 产可 能出 现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基金 资产 无法 变现, 从而 影响 投资 者按 时收到 赎回 款项 。 根据过 往经 验统 计, 绝大 部分时 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流动 性风 险可 控, 当遇到 极端 市场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会 按照 基金合 同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及时 启动 流动 性风 险应对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股票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将 在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景 气程度 、估 值水 平以 及股 票市场 行业 轮 动规律 的基 础上 决定 行业 的配置 ,同 时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和证 券市 场环 境 的变 化, 及时 对 行业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债券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通 过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数据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 变化趋 势以 及不 同类 属的 收益率 水平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以久 期控 制和结 构分 布策 略 为主, 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利差 策略 等为 辅, 构造 能够提 供稳 定收 益的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组 合。因 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程 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在综 合考 虑宏 观因 素及行 业基 本面 的 前提下 进行 配置 ,不 以投 资于某 单一 行业 为投 资目 标,行 业分 散度 较高 ,受 到单一 行业 流动 性 风险的 影响 较小 。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 3、巨 额赎 回情 况下 的流 动 性等风 险管 理措 施 若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有 可能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以应对 巨额 赎 回,具 体措 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部分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 方式” 。因 此在 巨额 赎回 情 形发生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风 险 。 本 基金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 收 取 1.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5、基 金报 告及 临时 报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信 息及风 险。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在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的重 大 事项时 ,及 时发 布公 告。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 存在 投资 策略 风险 ,即本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领 先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另外 ,在 精 选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 识、 技术 、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 的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 于其他 股票 。 (五)其它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通 讯系 统、 交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 金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 系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显示 产 生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受 损。 (六)本基金特有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高 科技企 业, 这类 公司 在风 险管理 方面 主要 有两 个特 点: 1、 高 科 技 带 来 的 高 风 险 。 高 科 技 伴 随 着 高 风 险 和 高 收 益 , 具 有 很 强 的 不 确 定 性 , 许 多 高 科 技公司盈利前景不明确, 仅仅依靠概念受 到 追 捧 , 淘 汰 率 很 高 。 这 类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基 本 面 变 动 快 , 价格波动较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相关上市公司,自然要承受这类风险。 2、 股 票的 流动 性风 险。 许 多高科 技上 市公 司的 规模 较小, 总股 本和 流通 股本 也较少 , 对 于 基金来 说, 这类 股票 存在 较高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十分重视这些特有的风险,从产品设计到投资运作均精心设计,力求减小风险: (1 ) 为 了降 低新 技术 带来 的不确 定性 , 本基 金十 分 重视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的研 究, 在选 股策 略和股 票池 构建 过程 中, 专门设 计了 多道 程序 对上 市公司 的基 本面 进行 筛选 ,第一 ,如 果上 市 公司的 新技 术相 关业 务短 期内无 法给 公 司 带来 盈利 ,将无 法被 列为 代表 新经 济典型 上市 公司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也就无 法进 入股 票池 。第 二,股 票池 构建 过程 的定 量筛选 阶段 ,本 基金 专门 设计了 未来 两年 净 利润增 长率 指标 对股 票进 行筛选 ,如 果在 未来 两年 公司没 有明 确的 盈利 前景 ,将被 筛选 出股 票 池。第 三, 本基 金还 将使 用“东 吴企 业竞 争优 势评 价体系 ”对 股票 进行 筛选 ,该体 系可 以全 面 考查上 市公 司的 质量 和竞 争力, 其中 许多 指标 ,如 财务管 理能 力、 成本 控制 能力等 指标 对上 市 公司的 基本 面都 有明 确要 求。 (2) 对 于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股票、 债券 及现 金) 与 战术性 资产 配 置(股 票的 不同 行业 与板 块、债 券的 期限 结构 与品 种结构 等) 时专 门评 估不 同配置 方式 的流 动 性风险 ,并 作为 资产 配置 决策过 程中 进行 风险 与收 益分析 的一 个重 要依 据。 在投资 过程 中, 本 基金对 组合 交易 流动 性风 险进行 动态 管理 :1) 运用 “东吴 流动 性分 析系 统” , 根据流 动性 指标 , 每日对 组合 、组 合内 所有 证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进 行动 态跟踪 计算 ,考 察证 券流 动性变 化态 势。2 ) 本基金 将设 立时 间周 期和 幅度标 准, 对持 续时 间达 到周期 期限 及幅 度达 到规 定标准 的流 动性 风 险证券 进行 调整 ,并 根据 组合配 置需 要调 入流 动性 较好的 替代 品种 或直 接减 少组合 配置 比 例 。 (七)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等代 销机构 代理 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经 代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3、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及 赎回 费率。 但根 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 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 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托 管 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 产清 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及 赎回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6)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 投 资 ;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9)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除; (18)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7、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 所 改变。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及 赎回 费率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 酬 标准 的 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 费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 决 效 力 ;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 出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 向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并 持 有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 后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 以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50% 以上 多 数选举 产 生 一名 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 如 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8、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 但拒 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行 授 权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证。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内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 于 本 章 第 2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2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10)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及 赎回 费率。 但根 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 方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将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进 行投 资管 理。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组合 中股 票 类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其中 属于 新 经济范 畴的 股票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类 资产 的 80%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 产的0-35%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本 基金投 资于 权证 以及 其它 金融工 具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本 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60%-95%,其 中属 于新经 济范 畴的 股票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类 资产 的 80%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的0-35% ; (5)本 基金 持 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6) 本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10)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2)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并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并由 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4)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除上述 第 (7) 、 (12 ) 、 (17 ) 、 (18 ) 项 之外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 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本 基金 不投 资 有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券 。 本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 和 协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安全 的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基 金流 动性 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 况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 措 施,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等。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 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产 的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管 机 构 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 度审计 合同 、基 金 信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 市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务 内容 :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配备 安 全、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统 , 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管 与转 托管 ,股 东名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 金交易 份额 的清 算 过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或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客户 服务部 门将 向 所有选 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 最近一 季度 或 最 近一 年度 电子对 账单 ,记 录 该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 或最 近一年 度内 所有 申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等交 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 数量 、 价 格以 及当 前账 户 的余额 等 。 每 年度 结束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将向 本年 度有 交易的 且选 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最 近一 年度 纸质 对账 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理销 售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 资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具 体方法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拨 打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资 料修 改、 疑难解 答、 客户 投诉/意见/建议 处理 、信 函 补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 站可 为为 客户 提供 下列服 务: 信息 定制 、 在 线账户 查询 、 信 息下 载、 专家在 线咨 询、 举办网 上活 动等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8 年 06 月 3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2018 年 07 月 0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2018 年 半年 度资 产 净值公 告》 ; (3)2018 年 07 月 2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4)2018 年 07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国 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5)2018 年 08 月 1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以及 摘要 》; (6)2018 年 08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公 司副 总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 (7)2018 年 08 月 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8 年 半年 度 报告及 摘要 》; (8)2018 年 08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董 事长变 更的 公告 》 ; (9)2018 年 09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 在东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定 期定 额业务 的公 告》 ; (10)2018 年 09 月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1 )2018 年10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12 )2018 年10 月 1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3 )2018 年10 月 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14 )2018 年11 月 0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15)2018 年 11 月1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九 州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6 )2018 年11 月 1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新增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 销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17 )2018 年11 月 1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阳 光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18 )2018 年12 月 0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 (19)2018 年 12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 深交 所 (巨 潮资讯 网) 等媒 体 上 公告 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2018 年 12 月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 西藏 东方 财 富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1)2018 年 12 月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西 藏东方 财富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2 )2018 年12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9 倾心 回馈” 基金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3 )2018 年12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4 )2018 年12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个人 网 上银行 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25 )2018 年12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按支付 工本 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新 经济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吴 新经 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东吴 新经 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九 年 二月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