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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A(003152)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天鑫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1 目录 重要提 示........................................................................................................................................... 2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0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42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5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6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6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7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7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0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8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摘 要 ..................................................................................... 107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 123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24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6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7


2 重要提示 华富天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的募 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6 月2 日证监许可[2016]1199 号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9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华富 天鑫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华富 天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富天鑫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富天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富 天鑫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6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8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 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 副 9 科级秘书 ,安徽 证券交 易中心综 合部( 办公室 )经理助 理、副 经理( 副主任) ,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现任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徐峰先生, 董事, 工学 博士, 研究生学历。 历 任安徽大学助教、 讲师 , 安徽 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学历,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 士,董 事,硕 士研究生 学历。 历任合 肥市财政 局预外 局(非 税局) 科员, 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副主任, 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 金融办( 市投融 资管理 中心)资 本市场 处(企 业融资处 )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 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池州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10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 上海建平中学教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投资银 行管理 部总经 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学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 ,监 事,工 商 管理硕士 ,研 究生学 历 ,CFA。历 任雀 巢(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11 满志弘女 士, 督察长 , 管理学硕 士,CPA。曾 任道勤控 股股 份有限 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大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 路营业部、 徐家汇路营业部, 华安证券上海总部, 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 (筹) 。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 会 主 席 、 基 金 经 理 。 曹华玮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龚炜,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十 四年证券从业年限。 历任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机构处科 员、天治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究 发展部 行业研 究员、投 资管理 部基金 经理助理、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基金和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 监, 2012 年9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公 司公募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席、 华富天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基金 基金经理、 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 金经理、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 元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 金基 金经 理 。


12 翁海波, 清华大学工程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九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 2012 年2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助理行业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华富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物联世 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翔先生,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1 月 24 日担任华富天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 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 公司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公司 副总 经理、基金经理 张娅女士 ? 公司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公司 总经 理助理、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郦彬先生 ? 公司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研究 发展 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 ? 公司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基金 投资 部总监、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部总 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3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公 14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5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不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 确保 基金 财务 和 公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 息 真实、 准确 、完 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本公 司建 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公 司为 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 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由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体 系、 控制 活动 、 信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等 内容。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 度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投 资管 理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 集中 交 易制度、 资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公 司 财务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人事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紧 急应 变制 度 和基金 销售 管理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 度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16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 、风 险控 制的 措 施、风 险控 制的 制度 、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监督 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岗 位分离 制度 、防 火墙 制 度、岗 位职 责、 反馈 制 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 略、 投资 研究 、 投资决 策、 投资 执行 、 投资的 风险 管理 等方 面 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 任, 对董 事会 负 责,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者 列席公司 董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 投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 相关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 司相关文 件、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 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 建立, 监督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遵守 法律 、 法规和规 章的有 关情 况; 评估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17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制 度进行 审查 并提 供咨 询 和建议 的专 门委 员会 , 其工作重 点包括 :审 议公 司的 风 险管理 制度 ,对 公司 存 在的风 险隐 患和 可能 出 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具体 职责 为 :分析 判断 宏观 经济 形 势和市 场走 势, 制定 基 金重大投 资决策 和投 资授 权; 对 投资决 策的 执行 情况 进 行监控 ;对 基金 经理 进 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 和公司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情况; 督察 长履 行职 责 的范围, 应涵盖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 的所有 业务 环节 ;有 权 参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 会以及公 司业务 、投 资决 策、 风 险管理 等相 关会 议, 有 权调阅 公司 相关 文件 、 档案,对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 制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 况进行 内部 监察 、稽 核 ;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 作各个 环节的 风险 全面 负责 , 尤其重 点关 注基 金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状况 ,对 基 金投资运 作的风 险进 行测 量和 监 控,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提 出风险 防范 措施 。同 时 ,负责审 核公司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风险 管理 流程 ,确 保 对公司 整体 风险 的评 估 、识别、 监控与管理; (5 )监 察稽 核部 :公司 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并保证 其 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 挥其 职能 作用 。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严格 遵 守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公司 内 部各项 规章 制度 ,对 公 司各类 规章 制度 及内 部 风险控制 18 制度的 完备 性、 合理 性 、有效 性进 行评 估, 组 织各部 门对 存在 的风 险 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7)员工:依照公司 “风险控制落实到人” 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 公司 的每 一项 业 务和公 司的 文化 中去 , 要求所 有员 工以 他们 的 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 核部 执行 ,通 过 与董事 会到 管理 层到 每 个员工 不断 的沟 通和 交 流,识别 和评估 从治 理结 构到 一 线业务 操作 等公 司所 有 方面、 所有 业务 流程 中 公司运作 和基金 管理 的风 险点 和 风险程 度, 明确 划分 风 险责任 ,并 制定 相应 的 风险控制 措施。 本基 金管 理人 强 调在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 理中, 要全 员参 与, 责 任明确和 合理分 工, 让所 有的 员 工对风 险管 理都 有清 晰 的意识 ,清 楚知 道他 们 在风险控 制中的 地位 和责 任。 在 风险识 别和 风险 评估 的 基础上 ,监 察稽 核部 建 立了覆盖 公司所 有业 务的 稽核 检 查项目 表, 该表 为从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内 部规章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 作流程, 加强日常稽核 工作, 促进风险管理的 数量化 和自动 化, 提高 风险 管 理的时 效和 频率 。公 司 专门建 立了 华富 风险 控 制系统, 能对基 金投 资风 险和 业 绩评估 做到 动态 更新 。 同时监 察稽 核部 通过 质 询、评估 和报告 等工 作流 程, 以 建立一 种机 制, 使任 何 内控工 作和 外部 审计 中 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 的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 , 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 务发展 和内部 审核 、稽 查的 情 况进行 评估 和调 整; 另 一方面 ,在 变化 的环 境 中,不断 识别、 评估 新的 风险 , 尤其强 调对 新产 品和 新 业务的 风险 分析 、评 估 和控制, 强调新 的法 律法 规对 风 险管理 的要 求。 为确 保 公司运 作和 基金 管理 能 够符合最 新颁布 的法 律法 规要 求 ,本基 金管 理人 还在 组 织机制 上进 行了 设计 , 由监察稽 19 核部的 内控 人员 和法 律 事务人 员分 工合 作, 保 证对与 基金 有关 的法 律 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 来,秉 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宗旨,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体系 、规 范的管理模 式、先 进的 营运系统和 专业的 服务 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内外 广大投 资者 、金融资产 管理机 构和 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增值 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 洲货币》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环球金 融》 、 内地《证券 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21 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银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 部自成立 以来 ,各项 业 务飞速发 展, 始终保 持 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常重 视改进 和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项目全 过程风 险管 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效性报 告。充 分表 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 运作 严格遵 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 业监管规 则, 强化和 建 立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 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 织 结构由中 国工 商银行 稽 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 成。 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监 督。资 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 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 风险控 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职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2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 制约 应渗透到托 管业务 的全 过程和各个 操作环 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内控优 先”的 原则 ,新设机构 或新增 业务 品种时,必 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 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评 价部门 必须 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科 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 了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 度,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 者, 要求下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 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 进展 ,并根据检 查情况 提出 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 效考核和激励 机制,树 立“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订承诺 书,使 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23 营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从而有 效地控 制和 配置组织资 源,达 到资 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对业务 运作状 况进 行检查、监 控,指 导业 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 用、操 作、 环境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恢复方 案,并 组织 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实战,资 产托管 部不 断提高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 ,全 面贯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 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围内的 风险负 责, 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方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 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稽 核监 察制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等,覆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 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24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题 、新 情况 不断 出 现,资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 要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象、基 金投融 资比 例、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26 网址:www.ccb.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7 (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 号1 幢33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29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3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国际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31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热线: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1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32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33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3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35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3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36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10 层1007-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 010-59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7)、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37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陆家嘴金融广场二期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4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38 (4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 (42)、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39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1366 号华润大厦B 座3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40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6]1199 号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止, 共募集了436,076,522.64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2879 户。 本基金的类型为 混合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7 年2 月13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43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4 1、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 中心有本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 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网点 )赎回 时,每次 对本基 金的赎 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上 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45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5% M≥500 万 1000 元/笔 (2)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 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 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 计算。 6 个月为180 天,1 年为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 0 (2 ) 本基金赎回费用 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长于30 日 (含) 但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 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 产;对 基金份额 持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月 (含)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 46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 261.08/1.0500=46,915.31 份 例四: 某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47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1.0500=47619.05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人赎回1 万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5 个月,对 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 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 别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日该 48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49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日 申购金 额上限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51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 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的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52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2 月13 日起开通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 费: (1)投 资者进 行基金 转换时, 转换费 率将按 照转出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加上转 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 违背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 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 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 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 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代销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换申 请时, 帐户中 必须有足够 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法, 即以申 请受理 当日各转 出、转 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 )。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 位 ,第 3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并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3 (4)转 入的基 金份额 的持有期 将自转 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 日起重 新开始 计算。 基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为申购。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 金管理 人应以 在规定的 基金业 务办理 时间段内 收到基 金转换 申请的 当天作为 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T 日) 。 投资者 申请基金 转换成 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 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向业务办 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 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1000 份, 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 现连续 巨额赎回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情 形或其 他在《 基金合同 》 、 《 招募说 明 书》已 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54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2 月13 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55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债券 回购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货 币市场工 具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 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同时结合行业配置策略、 个股精选策 略、 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策略, 积极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执行较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决定各类投资对象在本基金资产中的 比例的依据是宏观经济所处的阶段和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本基金将定期对宏观经济形势、 调控政策动态、 市场基本面等多个角度进行 综合分析, 结合市场估值区域比较等因素, 确定相应安全约束边际, 并据此在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适度调整, 设定相应的股票、 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方式, 并辅以适当的流动性资产, 以求减小基金系统性风险。


56 具体分析包括: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跟踪 GDP 、 通货膨胀、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CPI、进 出口额、能源与原材料价格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经济指标分析; 调控政策动态分析——包括国家相关利率政策、 汇率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政策及法律法规分析; 市场基本面分析——对包括国际国内市场的利率预期、 货币供应量、 汇率预 期等市场运行指标分析; 市场估值区域分析——对市场估值进行跟踪, 关注权益估值水平变化、 收益 率曲线、 券种流动性等。 从股票、 固定收益和流动性资产三个方面进一步进行类 别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行业景气度、 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盈利能力和行业指数 市场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重点配置景气复苏期或者进入稳定增长期的传统 行业, 以及处于成熟早期的新兴行业, 而对于景气高峰、 供给趋于过剩或进入萧 条期的行业则予以回避。 在寻找目标行业及评判行业投资价值上, 本基金使用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在自上而下的方式上, 本基金将把握经济周期 和行业周期的关系; 在自下而上的方式上, 本基金将把握行业结构的变化对行业 投资价值的影响。 (1)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 来确定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 同行业/ 风格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形成对行业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 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本基金将依托中国经济中长期景气增长, 紧扣现阶段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 素, 结合国家发展规划, 重点投资于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相关行业, 并根据经济 形势的发展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 (2)自下而上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行业结构变化的外部环境、 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 预测,实时跟踪各单个行业的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形成对单个行业/ 风格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57 对于拥有资源、 技术、 市场和成本优势的细分行业内的领先上市公司, 本基 金将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跟踪。 由于原材料、 专 有技术、 产业政策等条件的约束, 这些细分行业进入壁垒相对较高, 潜在竞争者较少, 行业内领先上市公司可以相 对稳定地保持领先地位。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独立开发的行业股票优选系统和行业领先企业判别 系统,从所有 A 股上 市公司中选择各行业内具有可持续增长能力的优质领先公 司作为股票投资的重点。 本基金认为单纯的价值和成长、 大盘或小盘的风格划分不应该作为对行业领 先公司筛选的先决条件。 中国经济的转型特征和增长前景, 促使本基金用更为开 的视野、 动态的眼光和全球化的标准来寻找目前已经确立领先优势、 或未来有潜 力成为行业领先的优秀公司。 本基金认为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 同时拥有持续的价值创造能力的公司, 才 有可能从激烈的国内、 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领先。 这样的公司可能是价 值特征突出的现存行业领先企业,也可能是成长特征瞩目 的 未 来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的 债券品 种包括国 债、金 融债和 企业债( 包括可 转换债 )等。 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 选择国债品种中, 本基金侧重于对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分 析, 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 在选择金融债、 企业债品 种时, 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 可转债的投资则 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 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 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8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基金 保持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9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60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50% 。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公司 依据 国际指 数 编制标准 并结 合中国 市 场的实 际情况编 制的沪 深两市 统一指数 ,科学 地反映 了我国证 券市场 的整体 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业内也普遍采用。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 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 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 以及较高的知名 61 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 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4,306,395.98 59.67 其中: 股票


64,306,395.98 59.6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43,401,010.84 40.27


62 计


8 其他资 产


63,160.44 0.06 9 合计





107,770,567.26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914,040.00 2.7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487,845.09 39.6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481,486.89 12.5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423,024.00 5.0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306,395.98 59.98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 :无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63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0977 浪潮信 息 241,853 5,823,820.24 5.43 2 300012 华测检 测 928,600 5,423,024.00 5.06 3 000597 东北制 药 432,984 5,360,341.92 5.00 4 300365 恒华科 技 190,250 4,695,370.00 4.38 5 300036 超图软 件 196,900 4,361,335.00 4.07 6 002228 合兴包 装 580,700 4,215,882.00 3.93 7 300673 佩蒂股 份 75,350 3,894,088.00 3.63 8 002478 常宝股 份 620,300 3,876,875.00 3.62 9 002821 凯莱英 49,001 3,537,382.19 3.30 10 000650 仁和药 业 505,000 3,459,250.00 3.23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持 有 债券 。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无 股指期 货投 资。


64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注: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1.2


注: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834.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325.6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160.4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尾 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65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富天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29 -2016.12.31 0.00% 0.00% 0.21% 0.13% -0.21% -0.13% 2017.1.1 -2017.12.31 -1.44% 0.47% 10.86% 0.32% -12.30% 0.15% 2018.1.1 -2018.9.30 -15.00% 1.26% -5.57 % 0.61% -9.43% 0.65% 2016.12.29 -2018.9.30 -16.22% 0.90% 4.90% 0.47% -21.12% 0.43% 华富天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29 -2016.12.31 0.00% 0.00% 0.21% 0.13% -0.21% -0.13% 2017.1.1 -2017.12.31 -2.29% 0.47% 10.86% 0.32% -13.15% 0.15% 2018.1.1 -2018.9.30 -15.51% 1.26% -5.57% 0.61% -9.94% 0.65% 2016.12.29 -2018.9.30 -17.44% 0.90% 4.90% 0.47% -22.34% 0.4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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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对 应的估 值净价 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70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71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72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73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 1.1 元时, 则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 份额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金额为 0.05 元,如果该次收益 分配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足以使每份基金份额分配 0.05 元时,则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75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6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7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8、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78 行。


7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0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81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2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83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4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85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86 第十 七 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 经济、 微 观经济、 行业 及上市 公 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 展 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竞争 加剧等 风险。 如果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基本 面或发 展前景 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87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类 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 基础资 产相关 的风险有 信用风 险、现 金流预测 风险和 原始权 益人的 风险。 1)信用 风险是 指被购 买的基础 资产的 信用风 险将全部 从原始 权益人 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 流预测 风险是 指,对基 础资产 未来现 金流的预 测可能 会出现 一定程 度的偏差,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 权益人 的风险 ,如果原 始权益 人转让 的标的资 产项下 的债权 存在权 88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评级 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 利率将 随宏观 经济环境 的变化 而波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 性风险 指资产 支持证券 持有人 可能面 临无法在 合理的 时间内 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 机构对 资产支 持证券的 评级不 是购买 、出售或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 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 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 偿付及 延期偿 付风险指 ,资产 支持证 券持有人 可能在 各档资 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 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六、其他风险 1、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通讯 系统、 交易网 络等技术 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 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 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89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终止 《基金 合同》 ,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90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1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92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93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4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95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96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者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7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销售 服务费 率,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98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代 销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6)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已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99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00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101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102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104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105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终止 《基金 合同》 ,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106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7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886996 传真: 021-68887997 联系人:邵恒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108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企 业债、公司 债、可转 换债券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债 券回购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股 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0%-95% ,权 证 投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9 3%,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基金 保持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110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但须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方可 纳入基金 托管人 投资监 督范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111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112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履行了监督责任, 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履行了监督责任,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核 心 存 款 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113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14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115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116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17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18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119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120 值。 (6)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估值差错处理及责任分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 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121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22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123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 成交确认 单。 二、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com


124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 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七、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客户 服务电话 与基金 管理人 取得联系 。请确 保投资 前,您/ 贵机构 已经全 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2018 年 07 月 18 日, 《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 年 07 月 18 日, 《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 年07 月24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07 月26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08 月13 日, 《华 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及(摘要) (2018 年第1号 )》 2018 年 08 月 25 日, 《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及摘要》 》 2018 年09 月10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账单服务规则调整的公 告》 2018 年11 月13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125 季度报告》 2018 年11 月26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11 月28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2 月05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直销系统易购通 支付通道服务的公告》


126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7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