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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002011)

华夏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05 年4 月25日证
监基金 字[2005]68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5 年6 月30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本 基金 是混合 型基 金 ,
风险高 于债 券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股票 基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红利 股, 属于 中等 风
险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 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2 月30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7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7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72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 98 
十、基 金的 投资 ..................................................................................................................... 9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110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111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11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115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1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1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118 
十八、 风险 揭示 ................................................................................................................... 122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2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2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3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4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46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 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以及《 华夏 红利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不 时作出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金 管理 人
对其定 期作 出的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华夏红利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不 时作出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保险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作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自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 法》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 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 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 购、赎回、转
换及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也称 为 销 售代 理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期结束后本 基金达 到法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账户管 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 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 结算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 结算机构为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
为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 由该登记结算
机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行 为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限, 本基 金为 不定 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赎回 或 其 他业 务 有 效 申 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
程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询 有 限公 司 1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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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华 夏基金 (香 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曾 任中
信证券 公司 董事、 襄理、 副总经 理, 中 信控 股公 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裁, 中信 信托董 事, 信 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裁 等。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执行 委员 会委员 、 财
务负责 人, 兼任 中信 证券 国际、CLSA B.V. 、中 信证 券投资 、中 信产 业基 金等 公司董 事,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国 际战 略委 员会主 任委 员、 海外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等 。 曾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和高 级经理 、A 股上 市办 公室 副 主任 、 风 险控 制部 副总 经 理和执 行总 经
理、 交 易与 衍生 品业 务部 、 计划 财务 部、 风险 管理 部、 海 外业 务及 固定 收益 业务行 政负 责人
等。葛 先生 于2007 年 荣获 全国金 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 行
政负责 人 。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交易员 、 资产 管理业 务投 资 经理 、 资产 管
理业务 投资 主管 等。 
李一梅 女士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兼 任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华夏 基金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营销 总监 、 市 场总 监、 基 金营销 部总 经
理,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张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 任中 国社 科院 经济 研究所 研究 员。 兼任 民生 通惠资 产管
理公司 及香 港中 航工 业国 际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社 科院经 济研 究所 宏观 研究 室副主 任、 经济
增长室 主任 、所 长助 理、 副所长 ,国 家金 融与 发展 实验室 副主 任等 。 
张宏久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京 市竞 天公 诚律师 事 务 所合 伙人 。 兼 任博天 环境
股份有 限公 司及 中信 信托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全 国律 师协会 外事 委员 会及 金融 证券专 业委 员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会副主 任 , 全 国侨联 法律 顾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及 吉隆 坡地 区国际 仲裁 院仲 裁员 等。 
支晓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继续教 育处 副处 长、 商学 院财务 与金
融系教 授 、 博 士生导 师 。 兼任全 国会 计专 业学 位研 究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兼副秘 书长 、 中
国会计 学会 财务 成本 分会 副会长 、 财 政部 企业 会计 准则咨 询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 中国 会计 学会
内部控 制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 事委 员会 委员 、 国 家留 学基金 委评 审专
家、北 农大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 ,硕 士。现任鲍尔太平有 限公 司总裁,负责总部加 拿大 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 在中 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任三 川能 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国
投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金 融公 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 
杨 维华 先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B 角(主持 工作 )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监等 。 
史本良 先生 :监 事, 硕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B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 兼) 。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 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等 。 
张霄岭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现兼任 华夏 基金 ( 香港) 有 限公 司首 席执 行 官、 中国 石
化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特聘教 授 。 曾 任美 国联 邦储 备委员 会 (华
盛顿总 部) 经济 学家 、 摩 根士丹 利 ( 纽约 总部 ) 信 用衍生 品交 易模 型风 险主 管、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等。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赵航先 生 , 中 南财经 大学 投资经 济专 业硕 士。 曾任 大鹏证 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 资经理 、 长
城证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 理、 鹏 华基 金原 普华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3 年 4 月 10 日至
2005 年 5 月 21 日期 间) 等。2005 年 10 月 加入 原 中信基 金, 曾任 中信 红利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5 月 19 日至 2009 年 4 月 18 日期 间) 、华 夏经 典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8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期 间) 等, 现任 股票投 资部 执
行总经 理,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 月 18 日起 任 职) 、 华夏 复兴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 月 7 日 起 任职) 。 
陈虎先 生, 清华 大学 博士 。 曾任 南方 基金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南方 恒元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4 年 7 月 18 日 期间 )等 。2014 年 8 月加
入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华夏新机遇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3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期 间) 、 华夏 新起 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期 间) 等,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华 夏红利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起任 职) 、 华 夏行业 景气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7 年 2 月 4 日 起任职 ) 。 
陈伟彦先生,厦门大学统 计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等。2010
年 3 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曾 任研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 、 华夏 新锦 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期 间) 、 华夏 新锦福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 期间 ) 、 华夏 回报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 期间) 、 华 夏回 报 二号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 期间) 、 华夏 新锦 源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8 年 3 月 5 日期 间) 、华 夏 新锦泰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 期 间) 、 华夏 新起
航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期 间) 、
华夏新 锦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期间) 等,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总监 , 华 夏新 锦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7
年 3 月 7 日 起任 职) 、 华夏 新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7 日
起任职 ) 、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5 月 2 日 起任 职) 、华 夏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8 月 29 日起 任 职) 、 华夏 行业 龙头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 7 月 24 日起 任职 ) 。 
王怡欢 女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2004 年 6 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行
业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主管 、 基金 经理 助理 、 华 夏回 报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期间 ) 、 华 夏 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期 间) 等 ,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 经理,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金经理 (2011 年 2 月 22 日起 任职) 、 华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7 月 24 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 月 16 日期间 , 童汀 先生 任基 金 经理 ; 2005
年 6 月 30 日至 2010 年 2 月 4 日 期间 ,孙建 冬先 生 任基金 经理 ;2010 年 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期 间, 郑 煜女 士任基 金经 理;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 13 日期间 , 谭 琦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期 间, 严鸿 宴先 生 任基金 经理 ;
2013 年 8 月 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期 间, 贺振 华先生 任基 金经 理;2015 年 3 月 1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 期间 , 邓彬彬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期
间, 彭 海伟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 月 6 日 期间, 刘金 玉先生 任基 金
经理;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期 间, 蔡 向阳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2017 年 2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期 间,孙 萌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李一 梅女 士,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董 事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董 事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蔡向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董阳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 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 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 责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 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 交 易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 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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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 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 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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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 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
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盈 利平稳 增 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增 幅 5.42%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 亚洲 货币 》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美 国 《环 球金融 》
“2017 最 佳转 型银 行” 、 新加坡 《 亚洲 银行 家》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字 银行” 、 “2017 年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 《 银行家 》 “2017 最 佳金 融 创新奖 ”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 年度 最具 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等 多项 重要奖 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 “2017 全 球银 行 1000 强” 中
列第 2 位; 在美 国《 财富 》 “201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 榜”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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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 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 核算处、跨 境
托管运 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海 设有 托
管运营 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员 工 315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 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资深经理 (专 业技术 一级)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 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 得 《 全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4 次
获得《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银 行” 、连 续 5 年获 得 中债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等 奖项 ,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 2017 年荣 获《 亚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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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 统 实施奖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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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王 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25号 、甲25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20)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21)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5)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8)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30)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4)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5) 西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路60号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路60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联系人 :白 智 
网址:www.xa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779 
(36)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7)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 内 蒙古 、 北 京)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38) 长沙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岳 麓区 滨江 路53号 楷林 商务 中心B 座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岳 麓区 滨江路53号 楷林 商务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朱 玉国 
电话:0731-89736250 
传真:0731-89736250 
联系人 :于 立娜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96511 
(39)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40)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41)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42)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3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43) 中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 新区CBD 商务 外环 路23 号 中科金 座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CBD 商务 外环 路23 号中 科金 座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联系人 :牛 映雪 
网址:www.zy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6 
(4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5) 鼎信 汇金 (北 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3号楼5层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园3号楼5层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联系人 :阮 志凌 
网址:www.9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4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民 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层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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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4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48)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层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49)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 十街10 号1 幢1层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信息路 甲9 号奎 科科 技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 :霍 博华 网址:https://8.bai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055 (50)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5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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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fund.com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5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5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1098 号53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59)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45号 (锦 昌大 厦)1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 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60)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办 公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91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 :余 永键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61) 乾道 盈泰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南1号楼7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62)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63)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64)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王 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65)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66)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67)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路799 号陆 家嘴 世 纪金融 广场9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757 、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 :周 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6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w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69)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鲤鱼门 街1号 前海深港 合作 区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7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71)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6号 万通 中心D 座21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010-58170806 传真:010-58170910 联系人 :蒋 煜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170761 (72)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73)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苑10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74)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 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 号 信息 大厦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75)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 办公楼D 座二 层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路26号 鹏润 大厦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76)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428 号1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18918353003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宋 楠 网址:https://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77) 北京 新 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东 北旺 西 路中 关 村软 件 园二 期( 西 扩)N-1 、N-2 地 块 新浪 总 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东 北 旺西 路 中关 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 扩 )N-1 、N-2 地块 新 浪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78)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18 号4 层办 公楼 二 座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4 层办 公 楼二座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79)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 宫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李 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80)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1500 号 万得 大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81)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 川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 务区万 寿路142 号14 层1402 (750000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路18号 院朝 来高 科技 产业园18号 楼(100000 )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 :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82)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83)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8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85)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 :蓝 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86)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87)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88)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89)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90)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 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91)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 国际广 场南 塔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92)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 州片区 (郑 东) 东风 东路 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6 楼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酒仙桥 路6 号院 国际 电子 城b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 :胡 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93)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94)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号2 号楼2-45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95)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96)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1号楼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 :李 娜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网址:www.cmiw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5716 (97)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 号科兴 科学 园B 栋3 单元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 单元7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 :刘 昕霞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30-0660 (98)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99)天 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 滨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 :邵 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100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14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 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10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102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103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104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105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 州天 河 区 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18、19 、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106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07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108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109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陈 宇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110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111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112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113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周 青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114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欣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115 )万 联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2 (116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2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联系人 :韩 秀萍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6 (117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118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11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 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 证券广 场、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20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121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路28号 龙翔 广场东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 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22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9 (123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办公地 址: 苏 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124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25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13 层、21 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孔 亚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126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127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128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29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130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31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 :王 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132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33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134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35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祁 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36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路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37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38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范 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139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40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28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 静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141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42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43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44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45 )中 银国 际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46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47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1115 号北 京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1517001217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占 文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148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49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联系人 :王 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50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 :许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51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网址:www.csco.com.cn (152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53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154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 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55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1-1号君 泰国际B 栋一 层3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6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56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57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58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159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468-8888 (全国 ) (160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61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162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埔区 南京西 路399 号 明天 广场20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 :徐 璐 网址:www.shhx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163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164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65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 :胡 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66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167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68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 浩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1 号4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 长安 兴融 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叶 密林 网址:https://www.gr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169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70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71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72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73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74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路46号 深田 国际 大厦19-20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邱 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75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76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177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 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78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79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80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锦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联系人 :曹 欣 网址:www.kyse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5 、400-860-8866 (181 )华 瑞保 险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 镇众仁 路399 号 运通 星财 富 广场1 号楼B 座13、14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501 号上 海中 心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昊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联系人 :茆 勇强 网 址: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5818 (182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华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证 监基 金字[2005]68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5 年 5 月 9 日至 2005 年 6 月 10 日 进行 发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770,195,182.55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1,432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合 同生 效条件 ,基 金合同于2005 年6 月30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1515 号静 安嘉 里中 心 办公楼 一 座 2608 单 元(200040 ) 电话:021-60735022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传真:021-60735010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B 区 4 层 G05 、G06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塔 写字 楼 5305 房(510623 )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5)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5306 房(510623 )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本 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销 售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投资人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 2005 年 8 月 1 日开放 申购 、 赎 回业 务, 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开 放 基金转 换 业务。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销机 构或 华夏财富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及赎回 业务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 次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 在直 销机 构或 华夏 财富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 回。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及华 夏财富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 者通过 其他代 销机 构办理本 基金 的申购 及赎 回业务, 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每次 最低 赎 回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该代销 机构 ( 网点 ) 保 留 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者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2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基金 成功 后,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登 记结 算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或 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 确 认 。 3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往赎回 人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定 处理 。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1)本 基金申 购费由 申购 人承担,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登 记结 算等各 项费 用。投 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 本基 金或 赎回本 基金 时交 纳申 购费 。 投资者 选择 在申 购时 交纳 的称为 前端 申 购费, 投资 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纳 的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 (2)投 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 申购费时 ,费 率按申 购金 额递减。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 元) 每笔500 元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 内 1.8% 满1年 不满2 年 1.5% 满2年 不满3 年 1.2% 满3年 不满4 年 1.0% 满4年 不满8 年 0.5% 满8年 以后 0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率 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 7 天) 0.5%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7 天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赎 回时 份额持 有 满 7 天 以上 (含 7 天 ) 收 取的赎 回费 , 须 依法 扣除 所收取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 规定调 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并按 规定提 前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上 交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4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1)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 端 申购费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额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例一: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申购 费时 假定T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元, 若三 笔 申购 金额 分 别 为1,000元、100 万元 、500万 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5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5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916.67 例 二: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时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 四笔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000.00 元、 100 万 元、 500 万元 和 1000 万 元, 如果 投 资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申购份 额(B=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8,333,333.33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如 果投 资者 在 认购/ 申 购 时 选择 交 纳前 端 认购/ 申 购 费 ,则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2) 如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 率/ (1 + 后端 认购 费率 ) 。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3)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额×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端申购费率/ (1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例 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 持 有期 为半年,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50 元,其 在认 购/ 申 购时 已交 纳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 四: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募 集期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选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 并 分别在 半年 后、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 赎回 10,000.00 份 ,赎 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025 、1.080 和 1.140 元 ,各 笔赎 回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认购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 率(I ) 0.5% 0.5% 0.5% 赎回费 用(E=D× I )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F ) 1.2% 0.9% 0.7% 后端认 购费 (G=A× B× F/ (1+F)) 118.58 89.20 69.51 赎回金 额(H=D-E-G )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 五: 假定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该 投资 者选择 交 纳后端 申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10,000.00 份 ,赎 回当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 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各笔 赎回 扣除的 赎回 费用 、 后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 率(I ) 0.5% 0.5% 0.5% 赎回费 用(E=D× I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 1.5% 1.2% 后端申 购费 (G=A× B× 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5 、个别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基 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 现成本 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依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 及时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法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时 公告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额 兑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兑 付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已被 接受 的 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兑 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延 期 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 转 换 转 出 总 额 超 出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3 ) 如 果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大 额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全 部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 赎回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对于 其 他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 正 常 程 序进 行 。 对 于 单个 投 资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剩 余支 付能 力范围 内对 其按 比例 确认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则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②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其 他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也有 困难 时 , 则 所有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 包括 单个 投资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大额赎 回申 请和 其他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都按照 上述“( 2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一并 办理 。 ( 十二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 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 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转 换费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 指 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 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端 (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 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 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 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货币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出 情况 的补 充说 明 对于货 币型 基金 ,每 当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份 额/ ( 原份 额+ 新增份 额)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 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 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 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此 时 赎回 乙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此 时 赎回 乙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 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 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 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赎 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 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此时 赎回 不 收取赎 回费 。 乙基 金适 用 申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持 有期 为 10 天的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此时 转出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固定 申购 费 1,000.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1,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3.70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86.3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58.69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 60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 成功。 此时 转出 甲基 金不 收取赎 回费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 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 (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 以及 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其中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向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提 供符 合要 求 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三)登记结算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 结算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四)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登记 结算机 构 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三) 投资 策略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 策依 据。 2 、投 资管 理方 法 在资产 配置 层面 , 本 基金 将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 政 策和证 券市 场走势 的综 合分 析, 确定 基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 券和 现金上 的配 置比 例。 在个 股层面 , 基 金主 要选择 具备 良好 现金 分红 能力且 财务 健康 、 具 备长 期增长 潜力 、 市 场估 值合 理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资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积 极的 资产 配置策 略,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 债 券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0 ~80% ; 同 时, 为满 足投资 者的 赎回 要求 ,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 国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短 期金融 工具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5%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的主 要方 法是 : 采 用定 量工具 , 基 于价值 分析 方法 , 定 期估 算股票 市场 整体的 合理 市盈 率, 并与 市场实 际平 均市 盈率 水平 做比较 ; 根据 两者之 间的 差异 , 结 合对 国 家宏观 经济 、 政 策和 证券 市场走 势的 定性 分析 , 判 断股票 市场 是否 被高 估或 低估以 及偏 离的 程度, 并据 此进 行资 产配 置。 一 般情 况下 , 当 估算 市盈率 高于 实际 市盈 率水 平, 且 判断 市场 存在明 显低 估时 , 基 金将 增加股 票投 资比 例; 当估 算市盈 率低 于实 际市 盈率 , 且 判断 市场 存 在明显 高估 时, 基金 将减 少股票 投资 比例 。 基金定 量分 析的 主要 指标 包括 GDP 增长 率 、 消 费者 价格指 数 (CPI ) 增 长率 、A 股 全市 场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A 股 市场 收益 率、 国债 基 准收益 率和 全市 场市 盈率 及其变 化趋 势。 定性分 析重 点关 注国 家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汇率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等 。 (2) 个股 选择 策略 ① 建立 初选 股票 池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过 去 3 年 上市公 司的 历史 分红 状况 建立初 选股 票池 。 初选 股票 池包括 具 有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 征的 股票: i )在过 去 3 年进 行过 2 次 以上分 红的 个股 。 ii )预期将 会推 出较 优厚 红 利分配 方案 的个 股 。 iii )具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新股。 未来, 在政 策允 许的 条件 下,本 基金 还将 关注 将采 取回购 股票 、股 权分 红等 创新方 式 , 作为现 金分 红的 替代 措施 ,以提 高股 东回 报的 上 市 公司股 票。 ② 建立 备选 股票 池 在初选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将通 过财 务指 标分 析和业 务模 式分 析, 对初 选股票 池成 分股进 行筛 选, 确定 备选 股票池 。 i )财务 指标 分析 股票投 资收 益率 的提 升由 现金流 、盈 利能 力、 成长 性和估 值 等 4 类 价值 驱动 因素决 定 , 这 4 类因 素分 别与 一定 的 财务指 标相 对应 (见 表 1 )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代 表价 值驱动 因素 的 财务指 标的 分析 ,筛 选出 过往业 绩优 良的 红利 股。 表 1: 四类 因素 及其 对应 的财务 指标 现金流因素 盈利性因素 成长性因素 估值因素 经营性 现金 流 净资产 收益 率 税后利 润增 长率 P/B 资本支 出 资产收 益率 总资产 增长 率 P/E 资本支 出/折旧 已占用 资本 回报 率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P/E FY3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自由现 金流/ 销售 边际 EBIT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P/C 边际净 利润


一般情 况下 , 本基金 将主 要根据 经营 性现 金流 、 净 资产收 益率 、 税后利 润增 长率和 市 净 率(P/B)等 4 项 代表 性指 标在过 去 3 年的 变化 情况 ,分析 各类 因素 对上 市公 司投资 价值 的 影响 。 结 合不 同的市 场情 况, 除了 上述 4 项指 标以 外, 基金 还将 对各类 因素 中的其 他财 务 指 标予以 关注 。 ii )业务模 式分 析 财务指 标只 是代 表了 过往 经营业 绩, 本基 金将 在财 务指标 分析 的基 础 上 , 进 一步筛 选出 未来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红利股 。这 类上 市公 司的 业务模 式具 有下 面两 个特 点。 a 、 有 明确 的盈 利增 长前 景 经济发 展使 得消 费者 生活 质量标 准不 断提 升, 对产 品和服 务的 要求 越来 越高 。 与其 他经 济体相 比, 中国 经济 的内 需市场 存在 着巨 大的 潜力 。中国 沿海 发达 地区 人均 GDP 已 经达 到 1000 美 元以 上,但 其多项 产品和服 务的 人均水 平与 国际平均 水平 相比仍 存在 着较大差 异。 与此相 关的 上市 公司 ,具 备长期 持续 增长 的潜 力, 是本基 金关 注的 重点 。 经济发展存在着结构 性的 不平衡,某些行业和 企业 的产品或服务尽管有 大量 的潜在需 求, 但是 未来 较长时 间 内 , 其 总量 供给 能力不 足 , 或者生 产能 力增 长速 度落 后于潜 在需 求增 长速度 ,短 缺是 这类 上市 公司未 来业 绩增 长的 基础 。本基 金对 这类 上市 公司 也将予 以 关 注 。 b 、有 难以 复制 的竞 争优 势 难以复 制的 竞争 优势 主要 体现在 下列 几个 方面 :具 有自然 垄断 或国 家特 许经 营的特 性 ; 具有显 著的 品牌 优势 ; 具 有产品 定价 能力 , 毛 利率 稳定; 有较 强的 技术 研发 能力; 强大 的分 销网络 。 上市 公司只 有具 备难以 复制 的竞 争优 势, 才能把 盈利 前景 转化 为真 实的盈 利 , 本 基 金将在 盈利 前景 分析 的基 础上进 行竞 争优 势分 析, 最终确 定备 选股 票池 。 图 1 :备选股票池筛 选流 程示意图 红利股 有分红前 景的 股票 新股 现金流因素 盈利性因素 成长性因素 估值因素 初选股 票池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③ 实地 调研 研究团 队将 通过 案头 分析 、 公司 实地 调研 等方 式, 深 入了解 备选 股票 池成 份股 基本面 数 据的真 实性 , 确 保对 上市 公司内 在价 值估 计的 合理 性。 研 究员 将把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能力 与国 际、国 内同 行业 的公 司作 比较, 调研 与公 司有 关的 供应商 、客 户、 竞争 对手 等各方 的情 况 , 从行业 主管 机关 、税 务部 门、海 关等 进行 第三 方数 据核实 等。 实地调 研过 程中 , 研 究团 队还将 关注 上市 公司 的红 利分配 计划 , 了 解上 市公 司的红 利分 配意愿 。 对 于具 备良 好红 利分配 能力 且具 有红 利分 配意愿 的上 市公 司, 本基 金将予 以重 点关 注 。 ④ 建立 投资 组合 研究团 队在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提出 个股 买入 名单 和卖出 名单 。 基 金经 理小 组 将根 据自 己的判 断、 市场 时机 和个 股流动 性情 况, 建立 投资 组合。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标是优 化基 金流 动性 管理 , 并分 散股 票投 资风 险。 本 基金可 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包 括可 转债 ) 。 ① 类属 配置 策略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基金 债券资 产将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和 央行票 据 。 在预期 股票 市场收 益率 上升 但风 险较 大时, 基金 将提 高可 转债 投资比 例, 在市 场流 动性 充足的 情况 下 , 基金将 利用 税收 优势 ,适 当增加 对企 业债 和金 融债 的投资 。 ② 期限 配置 策略 基金将 结合 对市 场利 率、 通货膨 胀率 及其 他核 心宏 观经济 变量 的分 析, 确定 期限配 置策 略。 在预 期市 场利率 上升 或收益 率曲 线更 加陡 峭的 情况下 , 基金 将降低 组合 久期 、 减 持长 期 债券、 增持 短期 债券 , 以 降低利 率风 险; 在预 期市 场利率 稳定 或下 降、 收益 率曲线 趋于 平坦 的情况 下, 基金 将提 高组 合久期 、减 持短 期债 券、 增持长 期债 券, 以提 高基 金收益 。 ③ 个券 选择 策略 业务模 式分 析 备选股 票池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将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重 点关 注的 对象 : i )具有 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 ii )在信用 质量 和剩 余期 限 类似的 条件 下, 到期 收益 率较高 的债 券 。 iii )风险水 平合 理、 有较 好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 iiii )在同等条 件下 信用 质 量较好 的债 券。 3 、投 资管 理程 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行业提 交投 资 建 议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投资、 进出 口、 就 业、 利 率、 汇 率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2) 资产 配置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 资 产 类 别 间的 分 配 比 例范 围 。 基 金 经理 小 组 在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 定 的 资 产配 置 比 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小 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对 于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 机介 入的 方法 ,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于 买入 的股票 , 基 金的 持有 周期 一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而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4) 交易 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小 组 能 够 随时 了 解 组 合承 担 的 风 险 水平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小 组 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小 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 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富 时中国 A 股 红利 150 指数 ,债券 投资 的 业绩比 较 基准为 富时 中国 国债 指数 。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 基准收 益率= 富时 中国 A 股红利 150 指 数收 益率× 60% +富 时中 国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40% 未来 , 如 市场 中出现 更具 有代表 性的 红利 股指 数、 债券市 场指 数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确 定变 更基 金的 基准 指数或 其权 重构 成。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于 股票基 金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红利 股, 属于 中等 风险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六) 禁止 行为 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 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七) 投资 限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形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市 值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时,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超过 基金 总资产 ,或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以 及 到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短 期金 融工具 的 资产比 例低 于 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5 、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等约 定 。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情 形 。 7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9 、本 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为 BBB 或以 上;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本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 1 、2 、8 、9 、11 、13 、15、16 项规 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如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 则 基金 不受前 款 7 、8、 9 项规 定的 比例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 2 、所有 参与行 为均应 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进 行, 并谋求 基 金财产 的保 值和 增值 。 (九)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5,666,684,561.41 76.14 其中: 股票 5,666,684,561.41 76.1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02,594,759.60 5.41 其中: 债券 402,594,759.60 5.4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83,921,009.88 6.50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66,669,737.10 11.6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2,302,004.98 0.30 8 合计 7,442,172,072.97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3,333,886.74 1.00 B 采矿业 272,831,486.85 3.71 C 制造业 3,236,021,361.25 43.9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40,564,069.13 1.91 E 建筑业 40,248,621.00 0.5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9,636,592.90 1.9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23,172,518.44 4.3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5,280,000.00 0.07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12,096,226.94 2.88 J 金融业 870,011,984.47 11.82 K 房地产 业 36,654,551.20 0.5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46,682,027.66 1.9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90.49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2,261,530.00 0.8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4,509,371.75 0.2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3,379,842.59 1.27 S 综合 - - 合计 5,666,684,561.41 76.96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5,602,192 171,931,272.48 2.34 2 002202 金风科 技 13,842,331 166,246,395.31 2.26 3 600690 青岛海 尔 9,869,119 163,037,845.88 2.21 4 601336 新华保 险 3,069,465 154,946,593.20 2.10 5 601318 中国平 安 2,080,000 142,480,000.00 1.94 6 002557 洽洽食 品 7,478,730 129,082,879.80 1.75 7 000001 平安银 行 11,334,900 125,250,645.00 1.70 8 601166 兴业银 行 7,697,125 122,769,143.75 1.67 9 002436 兴森科 技 31,153,554 122,745,002.76 1.67 10 600519 贵州茅 台 164,992 120,444,160.00 1.64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1,910,000.00 5.4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1,910,000.00 5.4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84,759.6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2,594,759.60 5.47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80404 18 农发 04 3,000,000 301,470,000.00 4.09 2 180201 18 国开 01 1,000,000 100,440,000.00 1.36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3 128035 大族转 债 6,559 684,759.60 0.01 4 - - - - -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 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89,098.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077,767.92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215,841.35 5 应收申 购款 1,219,296.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302,004.98 5.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8035 大族转 债 684,759.60 0.01 5.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实 际 收益水 平要 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5 年 6 月 30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0.50% 0.30% 3.26% 0.77% -2.76% -0.47%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7.83% 1.26% 51.26% 0.88% 66.57% 0.38%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69.42% 1.96% 101.50% 1.61% 67.92% 0.3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38.59% 1.82% -40.27% 1.92% 1.68% -0.1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9.33% 1.70% 60.32% 1.38% 19.01% 0.3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92% 1.32% -0.82% 0.93% 3.74% 0.39%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2.33% 1.13% -11.80% 0.75% -10.53%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98% 1.05% 0.66% 0.67% 1.32% 0.3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93% 1.14% -1.17% 0.75% 14.10% 0.3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58% 1.06% 35.61% 0.73% -13.03% 0.3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2.46% 2.55% 12.76% 1.54% 39.70% 1.0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9.64% 1.68% -5.98% 0.83% -13.66% 0.8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33% 0.59% 7.50% 0.36% -5.17% 0.2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8.29% 1.09% -6.71% 0.63% -11.58% 0.46%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上述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6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5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2、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2 、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将复 核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 误而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在 赔偿 基金投 资者 后 , 有权向 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 、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 、存 款利 息收 入 。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方可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收 益每年 最 多分 配 4 次 , 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每次 不低于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 的 60%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 将所获 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 金,选 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 分 红资 金按 分红实 施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须 载明基 金可 分配 收益 、 分 配对象 、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 、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的 ,免 收再投 资的 费 用;采 用现 金分红 方式 的,则 可 从分红 现金 中提 取一 定的 数额或 者一 定的 比例 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手 续费 ,如 收取该 项费 用 , 具体提 取标 准和 方法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规 定。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基 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商酌 情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本条 第( 一) 款第 1 项中第 (3 )至 第(6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关合 同等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中的 “ (七) 申购 费与赎 回费 ” 与“ (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三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 核 对 。 (二) 基金 审计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1 、基金 管理人 应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须 在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总则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等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披 露本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公 开披 露信 息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就其 保证承 担连 带 责任。 ( 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募 集前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编制 招 募说 明 书,并 向 社 会 公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基金管理 人 编 制完 成 招募说 明 书 后, 将 经签 署 的招募 说 明 书随 其 他 募集 申请文 件 一 并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 基 金获准 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募 集三 日前 将招募 说明 书刊 登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公司 网站上 , 并将 招募 说明 书放 置在基 金管 理 人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 供公众 查阅 ,同 时报 送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公 告 的15 日 前 将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报 中 国 证监 会 审核 , 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 三)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 募 集前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签订 ,并向 社会 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经 签 署 的基 金 合同 及 其摘要 随 其 他 募集 申请 文 件一并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审 核。基 金 获 准 募集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发 售三 日前 将基 金合同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基 金合同 正文 及其 摘要 登载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网 站上 , 并 将基金 合同 正文 放置 在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同 时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之 间 为了明 确 双 方权 利 义务 关 系而订 立 的 合 同。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订 , 并 向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 签 署 的基 金 托管 协 议随其 他 募集 申 请 文件 一 并报送 中 国 证监 会 审核 。 基金获 准 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前 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并 将基金 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网 点 , 供 公众查 阅 , 同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同时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公司 网站上 。 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满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 办理 完毕 验资 和 基金 备案手 续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公司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六)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和 中国 证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本基 金 每个会 计 年 度结 束 后九 十 日内编 制 完 成基 金 年度 报 告,并 将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年度报 告正 文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须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出 具审 计报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本基 金 每个会 计 年 度的 前 六个 月 结束后 六 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 半年度 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基金 管理 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站 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刊登 在至 少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一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上,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季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度 结 束 后十 五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 完 成季 度 报告 , 并刊登 在 基 金 管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至少 一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同时 分别报 送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重 大 事 件是 指 可能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事 件 , 包括但 不限 于下 列情 况: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 、基 金更 换 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24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5 、基 金管 理人 采 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售 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 查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住 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财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 债券 投资 风险 和权 证投资 风险 等。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债 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同类属 债券 之间的 利差 变动导致 相应 期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权证投 资风 险主 要 包 括: 由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权 证价格 可能 会剧 烈波 动。 权证价 格与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动 率 、 利率水 平 、 权 证剩余 存续 期等因 素高 度相 关; 同时 , 权 证价 格可 能会受 权证 交易活 跃程 度 的 影响 。 权 证价 格存在 因上 述因素 变化 导致 的风 险: 权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 存续期 满后 权 证 将不具 有任 何价 值, 存在 时效性 风险 。在 权证 持有 人行权 时, 存在 发行 人无 法履约 的 风 险 。 (1)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 动 率的下 降,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格 的下 降 。 (2) 利率 水平 的下 降, 可 能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 下降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3) 权证 剩余 存续 期的 缩 短,可 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降 。 2 、流 动性 风险 在 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受权证 规模 及权证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权证 可能 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 存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在 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用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减 少 或应 对基金 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资 者 可能 面临 巨额 赎回申 请 被 延期 办理 、 赎 回申 请 被暂 停接 受、 赎 回款 项 被 延缓 支付、 被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 基金 估值 被 暂停 、 基 金采 用摆 动定价 等风 险 。 投资者 应该 了解 自身 的流 动性偏 好, 并评估 是 否与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匹配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详细 了解 本基 金的 申购 以及赎 回安 排。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 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债券 等。 一般 情况 下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资产 类别 具有较 好的 流动 性, 但是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仍 有可 能出 现流 动性不 足的 情形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历 史经 验和 现实条 件, 制定 出现金 持有 量的 上下 限计 划, 在该 限制 范围 内进 行现 金比例 调控 或现 金与 证券 的转化 。 同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会 进 行 标 的的 分 散 化 投 资并 结 合 对 各类 标 的 资 产 的预 期 流 动 性合 理 进 行 资产 配置, 以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 摆动 定价 ; ⑤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全 部或部 分赎 回申 请可 能将 被延期 办理 , 同 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与其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同 。 ②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中的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和 “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 详 细了 解本 基金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全 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时 投资 人完 成基 金赎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与 其提 交赎回 申请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同。 ③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中的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和 “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 详 细了 解本 基金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⑤ 暂停 基金 估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中 的“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形”,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或被 暂停 。 ⑥摆动 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 赎回 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当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时, 投资者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将 会根据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而进 行调整 , 使得 市场 的冲 击成 本能够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 平对待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⑦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红 利股 , 存在 投资 风格 风险, 即红 利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能 持续领 先 于市场 平均 水平 。另 外,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技 术 、 经验等 因素 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 出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不 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 股票。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根据证 券交 易资 金前 端风 险控制 相关 业务 规则 , 中登 公司和 交易 所对 交易 参与 人的证 券 交易资 金进 行前 端额 度控 制, 由 于执 行、 调整、 暂 停该控 制, 或该 控制 出现 异常等 , 可 能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修改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基金合 同 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自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不 超 过 1 年。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九、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及其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选 择、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 他权利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如认为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每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 四 ) 本基 金 合同 当 事各方 的 权 利和 义 务以 本 基金合 同 为 依据 , 不因 基 金资产 账 户 名 称而有 所改 变。 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1、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4)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8)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 2 、有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修改基 金合 同,不 需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2 、通 知内 容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终止 基金合 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 (2)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3)大 会召集 人在公 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书面表 决意 见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所 有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的 重 大事 项 ,如 变 更 基 金类 别 ,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或 策略 , 变 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终止基 金合同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及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六)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 上( 不含 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1 )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 不 含 50%)多 数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2 、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3 、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计 票程 序如 下: (1)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但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有充 分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其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计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2 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 可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督 员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自 中 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7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自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不 超 过 1 年。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8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 投 资 者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基 金 合同 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 本 基金 合 同 正 本为 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9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 本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基金 资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 所托管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所有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 支付等 事项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行 为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 人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投 资指 令、 妥善 保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按 时将赎 回资 金和 分红 收益 划入专 用清 算账 户、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0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 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 除 证券 交易清 算资 金外 ,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 4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5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 的专职 人员 达到法 定 人数, 有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条 件, 有安 全高 效的 清算、 交割 系统,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 有 完善的 内部 稽核 监控 制度 和风险 控制 制 度。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行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基 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1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国 银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申请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八)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重大 合同包 括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 其附件 ) 。 四、基金 资 产估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2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负 责编 制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负责 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国 家法 律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 门的要 求 执行。 六、争 议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 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生 效, 须经 证监 会 核准的 ,经 其核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 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户情况 定期 或不 定期 发送 对账单 , 但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 公司未 详实 填写 或更 新客 户资料 (含 姓名 、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码 等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 的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以及 在华 夏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或 本公 司 移动客 户端 ,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资料 变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 息查 询等各 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4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APP 、 微信 公众 号、 微 官网等 渠道 获得 在线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 查询 基 金账户 情况 、更 改个 人信 息。 2 、自 助服务 在线客 服提 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自 助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查 询最新 热 点问题 、业 务规 则、 基金 份额净 值等 信息 。 3 、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 8 :30~21 :00 ,周 六至 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工 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4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 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8 年6 月29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凤凰 金 信(银 川)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 ) 2018 年7 月5 日发 布关 于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暂停 办理 认购 、申 购等业 务的 公告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5 (三 ) 2018 年7 月5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鼎信汇 金 (北京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四)2018 年7 月18 日发 布 华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年第2 季度 报告 。 (五)2018 年7 月2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北京 晟 视天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六)2018 年7 月2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华 夏红 利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七 ) 2018 年8 月9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上 海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 (八)2018 年8 月2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在 中国国 际 金融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九)2018 年8 月25 日发 布 华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十)2018 年10 月26 日发 布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3季 度报 告 。 (十一 ) 2018 年11 月10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上海 大 智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十二 ) 2018 年11 月21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开 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三)2018 年12 月3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百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四)2018 年12 月7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广州 分公 司营业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十五 ) 2018 年12 月20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国元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十六 ) 2018 年12 月2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在直销 机 构及华 夏财 富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最低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十七 ) 2018 年12 月28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长 沙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八 )2019 年1月21 日 发 布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4季 度报 告 。 (十九)2019 年1月30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在大泰 金石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暂 停办 理认 购、 申购等 业务 的公 告。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红 利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2 、 《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九年 二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