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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配售(160142)

南方配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9 年 01 月 05 日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 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金管理 人 ............................................................................................................................... 11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 6 基金的募 集 ............................................................................................................................... 55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56 § 8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57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58 § 10 基金的 投资 ............................................................................................................................. 72 § 11 基金的财产 ............................................................................................................................. 86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87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92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94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97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8 § 17 风险揭 示 ............................................................................................................................... 104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12 § 19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14 §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37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52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54 §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55 § 24 备查文 件 ............................................................................................................................... 156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6 日证监 许可[2018]927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18 年7 月5 日正 式生效。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断或 者保证。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封闭 运作 期届满 后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等。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进入三 年的 封闭运 作期 ,封 闭运 作期 间投资 者不 能赎 回基金 份 额 。本 基金在 封闭运 作期 间,基 金份额 可上 市交易 ,投 资者 可在二 级市场 买卖 基金份 额。 受市场供需 关系等各 种因素的 影响,投 资者买卖 基金 份额有可能 面临相应 的折溢价 风险。 本 基金 以投资 战略 配售 股票为 主要 投资策 略, 需参 与并 接受 发行人 战略 配售 股票, 由 此产生的投 资风险与 价格波动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本 基金 封闭运 作期 内的 销售对 象仅 包括个 人投 资者 和特 定机 构投资 者, 如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范 畴,可 能存在 认购 或申购 申请失 败的 风险。 本基 金封 闭运作 期内对 基金 规模总 额和 单一个人投资者 累计认购、 申购规模上 限进行限制 , 对于超出上限部 分予以失败 确认,从而 可能出现投 资人的认 购、申 购 申请存在 部分确认 的风 险。 封 闭期 运作届 满后 ,本 基金可 投资 港股通 股票 ,除 了需 要承 担与境 内证 券投 资基金 类 似 的市 场波动 风险等 一般 投资风 险之外 ,本 基金还 面临 汇率 风险、 香港市 场风 险等境 外证 券 市场 投资所 面临的 特别 投资风 险。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风险 揭示” 章节 等。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 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全 面认 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在本 基金存 续期间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基金销 售、基 金投 资等运 作环 节中的任何 汇率变动 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 ,全面认 识本基金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 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业 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人自行 负担。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5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以 及 《南方 3 年封闭运作 战略配售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 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 3 年 封闭运作 战略配 售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南方 3 年 封闭运作 战略配售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南方 3 年封闭 运作战略 配 售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托管协 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南方 3 年封 闭运作战 略配售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南 方 3 年封闭 运作战略 配售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 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特定机构投 资者:指全国 社会保障基 金、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 和职业 年金基金等 机构投资 者 20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21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指按 照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2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含特定 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4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 务。 25 、销售机 构: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 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机 构,以 及可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会员单 位。 其中, 可通 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必须 是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 并经深 圳证 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 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26 、场 外: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外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 务 的场 所。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 场外认 购、 场外申 购、 场外赎回 27 、场 内: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内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通过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销 售系 统进行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以 及上 市交易 的场所 。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 申购、场 内赎 回 28 、登 记业务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相关 业务 规则定 义的 基金 份额的 登 记、存管、 结算及相 关业务, 及其不时 修订和补 充 29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30 、登 记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投 资人通过场 外基金销 售机构认 购、申购 所得的基 金份 额登记在本 系统下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 31 、证 券登记 系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投 资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申购或 买入所得 的基金份 额登 记在本系统 下 32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指投资 人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的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用于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33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基 金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4 、深 圳证券 账户 :指 投资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35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7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9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0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1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2 、封 闭运作 期: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前 三年 为封 闭运 作期 ,封闭 运作 期内 本基金 不 开放赎回。 封闭运作 期届满后 ,本基金 转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 43 、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封 闭运作期内,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的月度 对日 (若不存在 对应日期 或对日为 非工作日 的,则顺 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 进入受限 开放 期,即首个受限 开放期的起 始日为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 生效日起 6 个 月的月度对日 ,第二个 受限开放期 的起始日 为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 12 个月的月度 对日,依 次类推。 本基金 的每个受限 开放期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不 超过 10 个 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上一 个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 说明。受 限开放期 内,本基 金只 开放申购业 务,不开 放赎回业 务 44 、对 日:指 某一 特定日 期在 后续日 历天 数中的 对应日 期, 如该对 应日 期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若 该日 历天数中 不存在对 应日 期的,则顺 延至下一 工作日。 45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6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7 、 《业务规 则》 :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销 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及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 48 、认 购: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9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0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51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53 、定 投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 扣 款方 式,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受 理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5 、元:指 人民币元 56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 易 的债券等,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57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58 、基 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 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 额 59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1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2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 63 、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媒介 64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 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 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 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1 月,公司 整体变更 设立为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金3 亿 元人民 币。目前股 权结构: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 司 15% 及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资 产 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 公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 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 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南方 股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南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 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习律 师,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职 员,银 华基 金监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 , 民生加银基 金监察稽 核部职员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执行董 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 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 业银行副处 级秘书 , 南 方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经 理、 沈阳分 公司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华 泰联合 证券 董 事会 秘书、 合规总 监等 职务, 南方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 秘书、纪 委书记。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5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革 先生, 督察 长,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曾 任职财 政部 中华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投 行部 及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公 司监事 、财务 负责 人、总 裁助理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南 方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3.2.4 基金 经理 蒋秋洁女士 ,清华大 学光电工 程硕士, 具有基金 从业 资格。2008 年 7 月加入 南方基金 , 历任产品开发部 研发员、研 究部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负责通信及传 媒行业研究 ;2014 年 3 月至2014 年12 月,任南方 隆元基金 经理助理 ;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南方中 国 梦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7 月至2018 年11 月,任 南 方消费活力 基金经理 ;2014 年12 月至 今,任南方 消费基金 经理;2015 年6 月 至今,任 南方 天元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至 今,任 南方隆元基 金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 任南方文 旅混 合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至今 ,任南 方配售基金 经理。 李璇女士, 清华大学 金融学学 士、硕士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2007 年加入南 方基金,担 任信用债高 级分析师,现 任固定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2010 年9 月至2012 年6 月,任南 方宝元基金 经理;2012 年12 月至2014 年 9 月,任南方安心 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南方润元基 金经理;2013 年7 月至2017 年9 月,任南方 稳利基金 经理;2016 年8 月至2017 年12 月,任南 方通利、 南方荣冠基 金经理;2016 年8 月至2018 年2 月,任南 方丰元基金 经理;2016 年11 月至2018 年 2 月,任 南方荣 安基金经 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南方和 利基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南方 荣优基金 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南方 荣尊基 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南方荣知 基 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南方荣年 基金经理 ;2010 年 9 月至今 ,任南方 多利 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至今, 任南方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6 金利基金经 理;2016 年9 月至今 ,任南方 多元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至今 ,任南方 睿见混 合基金经理 ;2017 年1 月至今, 任南方宏 元基金 经理 ; 2017 年9 月至今, 任南方兴 利基金 经理;2018 年 7 月至 今,任南 方配售基 金经理。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李海鹏 先生,副 总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 博先生 , 权 益研 究部总 经 理茅 炜先 生,交 易管理 部总 经理王 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张原先 生, 指 数投 资部总 经理罗 文杰 女士, 现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夏晨 曦先 生,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李 璇 女士 ,固定 收益专 户投 资部总 经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总经理 陶铄 先生, 权益 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刘 树坤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 (4)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6)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8)办理与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9)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0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职责 。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遵守《基 金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金 法》及其 他相 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下列 行为: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7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 务之便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外的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5、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6、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 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勤 勉尽责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外的 人谋取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制 制度概述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8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管 理制度 包括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 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运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 务会 计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9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 的机构 设 置、风险控 制的程序 、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 制制度执 行 情况的监 督等部分 组成。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 信息技 术系统 风险 控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 墙制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 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监 察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0 §4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 产、社会保 障基金、基 本 养老保险、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资产 、 QDII 资 产、股 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 托管 产品体 系,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类 客户 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8 年9 月, 中国工 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 资基金 899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 《亚洲 货币》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香 港 《财 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 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62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奖 ;是 获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 良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2011 、2012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1 2013 、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通 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 报 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 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指 导、监 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2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 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以 人为本 ”的 内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 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 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3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 命 线。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 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 金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4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 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 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东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6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7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2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3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联系人:李 冰洁 联系电话:025-86775317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4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8 联系人:陈 浩 联系电话: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5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6 乌 鲁 木 齐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7 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8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9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9 30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1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2 南洋商业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00 号三层、 六 层至九层( 不含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00 号三层、 六 层至九层( 不含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孝周 联系人:宋 雯 电话:021-38566409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代销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0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1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8 、 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1 号招商 证券大 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2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05 、11 、12 、13、15、16 、 18 、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 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 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东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3 联系人:焦 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4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5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4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7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8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 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5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6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7 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 区察古大 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郑 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8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9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0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2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7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3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4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5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6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7 财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金 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金 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马 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河北省 内 95363 ; 河北省外 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48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8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9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 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0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元 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1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红谷滩新 区凤凰中 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 南 昌分行营业 大楼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红谷滩新 区凤凰中 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 大 楼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2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9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4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 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 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6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8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9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0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0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1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2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63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4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5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1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6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 、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 、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王 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7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 平区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 平区南五 马路 121 号万丽城 晶座 4 楼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李 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68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9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0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2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1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夏 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2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3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4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 华远企业 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5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3 网址:www.hxzq.cn 76 网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 河区热闹 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 河区热闹 路 49 号恒 信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媖 联系人:周 嵩 电话:024-22955531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77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8 万和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沙路 49 号 通信广场 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东厅 3 楼 法定代表人 :朱治理 联系人:王 少峰 电话:0755-82830333 (115 )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话:0755-2517033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79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刘 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0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南侧 金地中心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1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 川)自由 贸易试验 区成都市 高新 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 B 座 17 楼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4 办公地址: 中国(四 川)自由 贸易试验 区成都市 高新 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2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 街 11-B ,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3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4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5 诺亚正行 (上海 ) 基金 销售 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5 86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7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 ~906 室;上 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桥 创意园)26 号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8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9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0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金座大 楼 (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1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6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2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3 众升财富 (北京 )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4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5 宜信普泽 (北京 )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6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拱墅区登 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 锦 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 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7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7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 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锦江区 东大街 99 号 平安金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8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9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0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1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2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8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3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 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4 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5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6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7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9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8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9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工 人体育馆 北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0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1 珠 海 盈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2 深 圳 富 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 田路中洲 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 田路中洲 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0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3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延庆县延 庆经济开 发区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0 号二 十一世 纪大 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4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5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 心现代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6 济安财富 (北京 )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7 中证金牛 (北京 ) 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甲 1 号新华 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1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8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沙河 西路 1819 号深圳 湾科 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119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0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1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2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3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2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4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蓝 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5 北 京 肯 特 瑞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6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7 通华财富 (上海 )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 纪金融广 场杨高 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187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28 上 海 挖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3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9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诺德 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诺德 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30 一路财富 (北京 ) 信息 科技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阜成门 大街 2 号 万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阜成门 大街 2 号 万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徐 越 电话:1851064060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1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陈 颖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4 经办律师: 黎明、陈 颖华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5 §6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8 年6 月6 日证 监许 可[2018]927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募集期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至 2018 年 6 月19 日止 ,共募集 18,064,219,018.42 份 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 为 536,232 户。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6 §7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50 亿 份,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 于 50 亿元 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 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 用。 二、本基金 合同于 2018 年7 月5 日正式生 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本 基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5000 万元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7 §8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条 件的 情况 下,本 基 金可申请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交 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 满 6 个月, 在符合法律 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 下,本基金 可申请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 确定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份 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四、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等有关规 定及其不 时修 订和补充。 五、上市交 易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 理。 六、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和 终止 上市 上市基金份 额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和 终止 上市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具体情 况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相关 公告。 当 本基 金发生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相关 业务规 则规 定的 因不 再具 备上市 条件 而应 当终止 上 市 的情 形时, 本基金 将变 更为非 上市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变更并终 止上市后 ,对于本 基金场内 份额的处 理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制定 并按规定 公告。 七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 功能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8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申请 在包括 境 外交易所在 内的其他 交易场所 上市交易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9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前三年 为封闭运作期 ,封闭运作 期内本基金不开 放赎回,每 6 个 月开放一次申购 ;封闭运作 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 名称调整 为“南方优 势 产业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并接 受场外、 场内申购 赎回。 9.1 封闭运作 期内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一)申购 场所 本 基金 场外申 购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其 他基 金场 外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 若 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等相 关条件 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 接受 场内申 购,场 内申 购场所 为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 经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会 员单 位, 具体的 销售机 构将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 以公 告。基 金投资 人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 (二)申购 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前三年 为封闭运作期 。在封闭运 作期内,本基金 每 6 个月受 限开 放一次,每个受 限开放期的 首日为本基 金基金合同 生 效日起每 6 个 月的月度对日 。本基金 的每个受限 开放期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不 超过 10 个 工作日,具 体的受限 开放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在开始 办理申购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 以公告。 在封闭运 作 期内, 本基 金不办 理赎回 业务。 在受 限开放 期内,本 基金可 以接 受基金 份额的 申购申 请 , 但不接受基 金份额 的 赎回申请 。 本 基金 受限开 放期 内可 设置申 购规 模上限 ,具 体的 受限 开放 期时间 、规 模控 制方案 和 申购规则等 相关安排 在开始办 理申购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予以 公告。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开始 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9 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间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在申购开 放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的开 始时间。 封 闭运 作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办理申 购业务的 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告 。 (三)销售 对象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基金的 特定机构 投资者等 。具体销 售对象见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四)申购 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申请 ; 3、当日的申购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本基金场内申 购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相 关业 务规则 执行。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对申购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 定执行;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 的程序 1、申购的申 请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的 申 请。 2、申购的款 项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 交付申购 款项,申 购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3、申购申请 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 给投 资人。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0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购 申请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依法 对上 述申 购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时 间进行 调 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 的数额限 制 1、本基金场 外首次申 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 1 元,基金销 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 , 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本基金场 内申购单 笔最 低申购金额 为1 元,超过1 元 的须为1 元 的整 数倍; 基金销 售机 构另有 规定的 ,以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本 基金 直销机 构最 低申购金额 及最低赎 回份额由 基金管理 人制定和 调整 。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3、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4、本基金封闭运 作期内对单 一个人投资 者的申购上 限进行限制。封 闭运作期 内 的受限 开放期,单 一个人投 资者认、 申购规模 合计不得 超过 50 万元。若单 一个人投 资者累 计认、 申购规模已 达到或超过 50 万元, 则不再接 受该个人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若某个人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金 后,其累 计认、申 购规模超 过 50 万元, 基金管理人 将采取部 分确认等 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 行限制, 并对超过50 万元 的部 分申请予以 拒绝。 5、对于场内申购 及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量 限制,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有 规定的, 从其最新 规定 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的数量限制 和规则 。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七)申购 费用 1、本基金的 场外和场 内申购费 率最高不 高于 0.6% 。 具体如下: 对于个人投 资者,申 购费率为0.6%。 对于特定机 构投资者 ,申购费 率为单笔1000 元。 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等各项费用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1 2、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确 定。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前依 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公告。 3、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4、办理场内申购 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 业 务规 则。若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对 场内申 购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 改,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八)申购 份额的计 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为: 申购费=有效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率/(1+ 申 购费率) 申购份额= (有效申 购金额- 申购费)/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当申购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固 定金额 申购份额= ( 有效申购 金额-申 购费)/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1)场内申 购举例 例:某个人 投资者投 资10 万元场 内申购 本基金, 对应 费率为0.6% ,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费=100,000 ×0.6%/ (1+0.6%) =596.42 申购份额= (100,000-596.42 )/1.0160=97,838.16 份(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97,838 份(再 按截位法 保留到整 数位 ) 退回资金=0.16 ×1.0160=0.16 元 投 资者 申购所 得的 场内 份额先 按四 舍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再按 截位法 保 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 分对应的 金额退还 投资者。 (2)场外申 购举例 例:某个人 投资者投 资10 万元场 外申购 本基金, 对应 费率为0.6% ,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 份额的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100,000 ×0.6%/ (1+0.6%) =596.42 元 申购份额= (100,000-596.42 )/1.0160=97,838.16 份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2 申购所得的 场外份额 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2、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的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 份 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3、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 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份 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场外 申购涉 及金额 、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场 内申 购份额 先按 四舍 五入的 原则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再 按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位 , 小数部分对 应的金额 退还投资 者。 (九)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 续,投资人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的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业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影响投资 人的合法 权益,并 最迟于实 施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 告。 9.2 封闭运作 期届满后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 基金 场外申 购与 赎回 场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其他 基金场 外销 售机 构的销 售 网点, 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 所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 经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认可 的会员单 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基 金投 资 人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 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 传 真或网上 等交易 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三年后, 本 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 办理基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3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 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 不 开放)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期货 交易所 交 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 金 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之 日起 30 日 内 开始办理场 内与场外 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 换。 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 人届 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人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本基金场外赎 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 则,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 外销售机构 赎回基 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场外认 购、申购 确认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本基金场内申 购、赎回等 业务,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执行。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有新 的规 定,按新规 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 五 ) 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4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的时 间内 全额 交 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申 请不成立。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 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 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 确 认基金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 时 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如遇证 券交易所 或 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 统故障、 港股 通交易系 统或港股 通资金交 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了 业务流程 ,则赎回 款项 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及时(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 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依 法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 行调 整, 并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 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场外 首次申 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 1 元,基金销 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 , 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 为 1 元 , 超过 1 元的须为1 元的整数倍; 基 金销售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以基金 销售 机构的规定 为准; 本基金 直销机构 最低 申购金额及 最低赎回 份额由基 金管理人 制定和调 整。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3、 本基金不 对投资 人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4、本 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 ,但法 律法规或监 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5、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 有场内份额 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5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办理 。 6、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申购 和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的 场外和场 内 申购费 率最高不 高于 1.2% , 且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 而递减, 如 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封闭运作期届 满时, 对于 封闭运作期 内认购及申 购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 赎回费。 除 上述封闭 运作期内 认购及申 购 的基金份额 外, 封闭运 作期届满 后场外 和场内申购 的基金份 额赎回时 收取 不高 于 1.5% 的 赎回 费,具体情 况如下( 其中 1 年指 365 天)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30% N ≥2 年 0.0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对于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 费,赎回费 用全额归 入基金财 产;对于 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30 日) 但 少于 3 个 月的基金 份 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 赎 回费用 75% 归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 月)但小 于 6 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 金财产; 对 于持有期 长于 6 个 月 (含 6 个月) 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 的赎回 费,赎回费 用 25% 归 入基金财 产。 (八)申购 份额的计 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6 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为: 申购费=有效 申购金额 × 申购费 率/(1+ 申 购费率) 申购份额= (有效申 购金额- 申购费)/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当申购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固 定金额 申购份额= ( 有效申购 金额-申 购费)/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1)场内申 购举例 例: 某 个人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对应 费率为 1.2%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费=100,000 ×1.2%/ (1+1.2%)=1185.77 申购份额= (100,000-1185.77 )/1.0160=97,258.10 份 (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 则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位 )=97,258 份(再 按截位法 保留到整 数位 ) 退回资金=0.10 ×1.0160=0.10 元 投资者申购 所得的场 内份额先 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再按截 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金 额退还投 资者。 (2)场外申 购举例 例: 某 个人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 场外申购 本基金, 对应 费率为 1.2%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费=100,000 ×1.2%/ (1+1.2%)=1185.77 申购份额= (100,000-1185.77 )/1.0160=97,258.10 份 申购所得的 场外份额 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为: 赎回确认份 额=赎回 申请份额 ×赎回确 认比例 赎回费=∑ (赎回明 细确认份 额×基金 份额净值 ×赎 回费率) 赎回确认金 额=赎回 确认份额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 费 例:某投资 人场外 认 购并持有 至封闭运 作期届满 时 赎 回本基金 10 万 份基金份 额且全部 确认,赎回 费为 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0 元 赎回确认金 额=100,000 ×1.0160 =110,600.00 元 赎回金额按 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份额 的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本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7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 基金份额 的份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 场外申 购涉及金 额、 份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场内申购份 额先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 整数位, 小 数部分对应 的金额退 还投资者 。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 回确 认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赎回 确认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来计 算并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6、 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对基 金 销售费 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 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或 通知 。 (九)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 投资人场外 申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人登 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 手续 , 投资人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场外 赎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 手 续 。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9.3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3 、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或者无法 办理申购 业务。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8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或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时。 7、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除第 4、7 项外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 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采取比 例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其 全部 或 者部 分申购 申请。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9.4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封 闭运 作期届 满后 ,发 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或者无法 办理赎回 业务。 4、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损害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 ,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 5、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若出 现巨 额赎 回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出 现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9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有 关业 务规则 办理。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9.5 封闭运作 期届满后巨 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3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其超过 基金 总份额 30% 以上 的 赎 回申 请实施 延期办 理, 基金管 理人只 接受 其基金 总份 额 30% 部 分作为 当日 有效赎 回申请 , 且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前述“ (1) 全额 赎回”或 “ (2) 部分延期 赎回”的 约定方式 与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理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额 30% 以上 的 赎 回申 请延期 赎回。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0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 额赎 回的场 内处 理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4、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 (包括 但不限于 短信、电 子邮件或 由 基金销售机 构通知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9.6 其他暂停 申购和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基金 申购、 赎回 的,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赎 回申请。 9.7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告。 9.8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份额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9.9 基金份额 的登记、转 托管、非交易 过户、冻结 和解冻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转托 管、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和解 冻等 相关 业务规 则按 照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1 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基 金份额 的登记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户、冻 结和解冻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 定执行。 9.10 定投计 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投 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定 投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定投 计划最低 申购 金额。 9.11 基金份 额的转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 通过其 他方式 进行 份额转 让的 申请 并由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 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9.12 其他业 务 在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条件下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 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2 §10 基 金的 投资 封 闭运 作期内 ,基 金的 投资详 见本 章节第 一部 分至 第六 部分 ;封闭 运作 期届 满后, 本 基金转为“南方 优势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 金(LOF)”, 基金的投资详 见本章节 第七部分。 10.1 投资目 标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稳健增 值。 10.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 包括国债 、政策性 金融债 、中央银行 票据、信 用等级在AAA (含) 以上的债券 及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等) 、债券 回 购、同业存 单、银行 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封闭 运作期内 ,股票资 产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0%—100%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10.3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通过 战略 配 售取 得的股 票。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主要 包括 战略 配售投 资 策略和固定 收益投资 策略。 1、战略配售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将积极 关注 、深 入分析 并论 证战略 配售 股票 的投 资机 会,通 过综 合分 析行业 景 气度等多方 面因素, 结合未来 市场走势 判断,精 选战 略配售股票 。 2、固定收益 投资策略 在 选择 债券品 种时 ,首 先根据 宏观 经济、 资金 面动 向和 投资 人行为 等方 面的 分析判 断 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变 化,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管理 的实际 情况 ,配置 债券组 合的久 期 ; 其 次, 结合信 用分析 、流 动性分 析、税 收分 析等确 定债 券组 合的类 属配置 ;再 次,在 上述 基 础上 利用债 券定价 技术 ,进行 个券选 择, 选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在具 体投资 操作 中,采用放 大操作、 骑乘操作 、换券操 作等灵活 多样 的操作方式 ,获取超 额的投资 收益。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3 今 后,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融 工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 创新等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 投资机 会,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以丰富组 合投资策 略。 10.4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封闭运 作期内, 本基金股 票资产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的 0% —100%;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 致; (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6)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7)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8)本基金 在封闭运 作期内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4)项 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4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10.5 业绩比 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60% +中 债总指数 收益率 ×40%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情 况下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如 果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所 参照 的指 数在未 来不再 发布 时,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后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原 则 , 选 取相 似的或 可替代 的指 数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参 照指 数,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6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型 基 金 ,低 于股票 型基金 。本 基金以 投资战 略配 售股票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需参 与并 接受发 行人 战略配售股 票,由此 产生的投 资风险与 价格波动 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 10.7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5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型 基 金 ,低 于股票 型基金 。本 基金以 投资战 略配 售股票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需参 与并 接受发 行人 战略配售股 票,由此 产生的投 资风险与 价格波动 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 10.8 封闭运 作期届满后 转为 “南方优 势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的 投资目标、范 围、策略等 封 闭运 作期届 满后 ,本 基金的 基金 名称变 更为 “南 方优 势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一)投资 目标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 股票 (简 称“港股 通股票 ”) 、债 券 (包括国 债、央行 票据、金 融债券、 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次 级债券 、政 府支持 机构 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 、地方政 府债券、 可转换债 券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如下: 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30%-95%, 港股通股 票最高投 资 比例不得超 过股票资 产的 50%,每 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立足于 分享 国家优 势产 业的长 期成 长空间 。国家 优势 产业包 括但 不限于 互联 网、 云计算、大 数据、人 工智能、 创新药、 新兴消费 等。 1、资产配置 策略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6 本 基金 通过定 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法分析 宏观 经济 和证 券市 场发展 趋势 ,对 证券市 场 当 期的 系统性 风险以 及可 预见的 未来时 期内 各大类 资产 的预 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进行 分析 评 估, 并据此 制定本 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 金等资 产之 间的 配置比 例、调 整原 则和调 整范 围 ,在 保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稳 定的基 础上 ,力争 投资 组合 的稳定 增值。 此外 ,本基 金将 持续地进行 定期与不 定期的资 产配置风 险监控, 适时 地做出相应 的调整。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股票 投资采用 定量和定 性分析相 结 合的策 略。 (1)定性分 析 在定性分析 方面,本 基金主要 挑选全部 或部分具 备以 下特征的上 市公司: A、新经济体 制下受益 于改革, 分享改革 红利的 优质 企业; B 、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 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 势; C、具备一定 竞争壁垒 的核心竞 争力; D、公司具有良好 的治理结构 ,从大股东 、管理层到 中层业务骨干有 良好的激励 机制, 并且企业的 信息披露 公开透明 ; E、公司具有 良好的创 新能力。 (2)定量分 析 本 基金 将对反 映上 市公 司质量 和增 长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财 务指标 和估 值指 标等进 行 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 有成长优 势、财务 优势和估 值优 势的个股。 (3)组合股 票的投资 吸引力评 估分析 本 基金 利用相 对价 值评 估,形 成最 终的股 票组 合进 行投 资。 相对价 值评 估主 要运用 国 际 化视 野,采 用专业 的估 值模型 ,合理 使用 估值指 标, 将国 内上市 公司的 有关 估值与 国际 公 司相 应指标 进行比 较, 选择其 中价值 被低 估的公 司。 本基 金采用 包括自 由现 金流贴 现模 型、股息贴现模 型、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 、PEG、EV/EBITDA 等估值 方法。力争 选择最具有 投资吸引力 的股票构 建投资 组 合。 (4)投资组 合构建与 优化 基 于基 金组合 中单 个证 券的预 期收 益及风 险特 性,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 下 追求 基金收 益最大 化, 同时监 控组合 中证 券的估 值水 平, 在市场 价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值时适 时卖出证 券。 (5)港股通 股票投资 除上述个股 投资策略 外,本基 金还将关 注以下几 类港 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 场上市、 具有行业 代表性的 优质中 资公 司; B、具有行业 稀缺性的 香港本地 和外资公 司;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7 C 、 港 股 市 场 在 行 业 结 构 、 估 值 、AH 股 折 溢 价 、 股 息 率 等 方 面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投 资 标 的。 3、债券投资 策略 在 选择 债券品 种时 ,首 先根据 宏 观 经济、 资金 面动 向和 投资 人行为 等方 面的 分析判 断 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变 化,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管理 的实际 情况 ,配置 债券组 合的久 期 ; 其 次, 结合信 用分析 、流 动性分 析、税 收分 析等确 定债 券组 合的类 属配置 ;再 次,在 上述 基 础上 利用债 券定价 技术 ,进行 个券选 择, 选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在具 体投资 操作 中,采用放 大操作、 骑乘操作 、换券操 作等灵活 多样 的操作方式 ,获取超 额的投资 收益。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水 平, 主要考 虑运用 的策 略包括 :价 值挖 掘策略 、杠杆 策略 、获利 保护 策 略、 价差策 略、双 向权 证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认 沽权 证策 略、卖 空保护 性的 认购权 证策 略等。 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类属选 择,谨慎 进行投资 ,追求较 稳定的当 期收 益。 5、股指期货 等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在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 流 动性 好、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通过 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究 ,结合 股指 期 货的 定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平 ,与 现货资 产进 行匹 配,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值 操作 。基 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虑 股指 期货 的收益 性、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 用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对 冲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 杆作用, 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 合的 整体风险的 目的。 6、国债期货 等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在进行 国债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 流 动性 好、交 易活跃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通过 对债券 市场 和期 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 研究, 结合 国 债期 货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 保 值等 策略进 行套期 保值 操作。 基金管 理人 将充分 考虑 国债 期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 特征 ,运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统 性风险 、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利用金 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 用,以达 到降低投 资组 合的整体风 险的目的 。 7、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关键 在于对 基础 资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 流的 分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 产 证券 化产品 具体政 策框 架下, 采用基 本面 分析和 数量 化模 型相结 合,对 个券 进行风 险分 析 和价 值评估 后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以降低 流动性风 险。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8 今 后,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融 工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 创新等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 投资机 会,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以丰富组 合投资策 略。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股 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30%—95% ;港股通股 票最高投 资比例不 得 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 ; (2)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9)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3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5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9 (16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7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8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19)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9)、(10 )、(15 ) 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封闭运作 期届满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0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 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50%+ 中 证港股通 综合指数 ( 人 民币) 收益率 ×20%+ 上 证国债指 数 收益率×30%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情 况下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如 果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 准所 参照 的指 数在未 来不再 发布 时,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后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原 则 , 选 取相 似的或 可替代 的指 数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参 照指 数,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一般而 言, 其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型 基 金 ,低 于股票 型基金 。本 基金可 投资港 股通 股票, 除了 需要 承担与 境内证 券投 资基金 类似 的 市场 波动风 险等一 般投 资风险 之外, 本基 金还面 临汇 率风 险、香 港市场 风险 等境外 证券 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 险。 10.9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1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78,848,957.00 1.73 其中:股票 378,848,957.00 1.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20,559,024,280.70 93.83 其中:债券 20,559,024,280.70 93.83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20,680,151.02 0.09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34,987,914.74 2.90 8 其他资产 316,906,306.37 1.45 9 合计 21,910,447,609.83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003,907.00 0.0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68,845,050.00 1.9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2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8,848,957.00 2.04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19 中国人保 74,850,000 359,280,000.00 1.93 2 000651 格力电器 280,300 10,003,907.00 0.05 3 601318 中国平安 170,500 9,565,050.00 0.05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8,071,500.00 3.3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920,821,780.70 15.71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391,857,000.00 2.11 6 中期票据 711,558,000.00 3.83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5,906,716,000.00 85.54 9 其他 - - 10 合计 20,559,024,280.70 110.56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811206 18 平安银 行 CD206 16,500,00 0 1,593,570,000.00 8.57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3 2 111814128 18 江苏银 行 CD128 15,000,00 0 1,459,350,000.00 7.85 3 111810369 18 兴业银 行 CD369 12,000,00 0 1,159,200,000.00 6.23 4 111817176 18 光大银 行 CD176 10,700,00 0 1,033,620,000.00 5.56 5 111884846 18 徽商银 行 CD126 7,000,000 682,290,000.00 3.67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无。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无。 1.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4 1.11.1 声 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 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 券的投资决策 程序做出说 明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除 18 平安 银行 CD206 (证券代 码 111811206)、18 兴 业银行 CD369( 证券代码 111810369)、18 浙商银行CD116 (证券 代码 111813116 )、18 重 庆银行 CD141 (证券代 码 111884790 )外其 他证券的 发行主体未 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不 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 1、18 平安银 行 CD206 (证券代 码 111811206 ) 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银 支付罚决 字 【2018 】2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 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违法 行为进 行处罚 。处 罚决定 书显示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违 反清算 管理 规定、 人民 币 银行 结算账 户管理 相关 规定、 非金融 机构 支付服 务管 理办 法相关 规定。 依据 相关规 定, 中国人民银 行决定给 予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警 告, 没收违法所得 3,036,061.39 元, 并处 罚款 10,308,084.15 元,合计 处罚金 额13,344,145.55 元。 2、18 兴业银 行 CD369 (证券代 码 111810369 ) 2018 年 4 月19 日, 兴业银行 因 12 项违 法违规事 实被 银保监会罚 款 5875 万 元。 3、18 浙商银 行 CD116 (证券代 码 111813116 ) 2018 年 11 月9 日, 中国银保 监会对浙 商银行进 行行 政处罚,违 规原因为 : (一 ) 投资 同业理财产 品未尽职 审查; (二 ) 为客户 缴交土地 出 让金提供理 财资金融 资; (三) 投资非 保本理财产 品违规接 受回购承 诺; (四) 理财产品 销 售文本使用 误导性语 言; (五) 个人理 财资金违规 投资; (六 ) 理财产 品相互交 易,业务 风 险隔离不到 位; (七) 为非保本 理财产 品提供保本 承诺。 4、18 重庆银 行 CD141 (证券代 码 111884790 ) 4 月 16 日,重庆银监局 公布对重 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 (渝银监 罚决 字〔2018 〕2 号) ,决定书 显示,重 庆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法定代表 人 ( 主要负责 人) 为林军, 该行存在高 管未经任 职资格核 准而实际 履职的违 法违 规行为。重 庆银监局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法》第四 十六条第 (五)项 ,决 定对重庆银 行罚款 20 万。 对 上述 证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的 说明 :本基 金投 资上 述证 券的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 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的 要求。 1.11.2 声 明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如是 , 还应 对相关股票的 投资决策程 序做出说明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上要 求股票必 须先入库 再买入。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5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1,127.8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6,745,178.5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6,906,306.37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601319 中国人保 359,280,000.00 1.93 战略配售锁 定 期 10.10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3) (2)- (4) 2018.7.5- 2018.12.3 1 2.94% 0.07% -4.74% 0.88% 7.68% -0.81%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2.94% 0.07% -4.74% 0.88% 7.68% -0.81%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6 §11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 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 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7 §12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其 他投 资等 持续 以公 允价值 计量 的金 融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选 取 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对 应的估 值净 价估 值,具 体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共同 确定; (3)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照 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 全价; (4)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3)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通 过大宗 交 易取 得的带 限售期 的股 票等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限售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4)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 下,应 以 活跃 市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 能代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8 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应 对市 场报价 进行 调整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3、对全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一 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 回售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 回售登记截 止日 (含当 日) 后未行 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银行 间 市场 未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在发行 利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 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 的变 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按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 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 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原有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上述资产或 负债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 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本基金转为“ 南方优势产 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投资品种 新增 事项的估值 方法遵照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的规 定,并相应 更新。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分别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9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0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按规 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1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2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 式 基金 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登记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深 圳证 券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选 择现 金分红 的方式 ,具 体权益 分配 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2、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在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对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 调整,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3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现金 分红及 红 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等有 关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定。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4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封闭运作期 内,基金 费用的种 类如下: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 费;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审计 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 户及维护 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11 、封 闭运作 期届 满后 ,除上 述费 用外,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还 包括了 因投 资港 股 通股 票 而产生的各 项合理费 用。 二、封闭运 作期内基 金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3%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5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封闭运作期 内,本基 金每年计 提的管理 费和托管 费合 计不超过 4000 万元,若 当年计提 的合计费用 已达到 4000 万元, 则当年内 不再继 续收 取管理费和 托管费。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封闭运 作期届满 后的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 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四、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6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7 §15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8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 容、登载 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 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9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 封闭运作期 届满后, 本基金在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交 易 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情 况、损 益情 况、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 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 定媒介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中披露基 金管理人 固 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以 及基 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基 金的份额 。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上市 交易或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 值。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0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或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工 作日的 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封 闭运 作期届 满后 ,本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 披 露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资目标 。 封 闭运 作期届 满后 ,本 基金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在基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 本 基金 在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有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总 额、流 通受 限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 所有的流 通受限证 券明 细。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1 本基金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港 股通交易 的相关情 况。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基金 管 理公司 应在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数 量、 总成本 、账 面价 值,以 及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关联 交易后 按照 法规要 求披 露, 披露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交 易事项 概 述 、交 易标的 基本情 况、 交易数 量、交 易金 额、交 易定 价依 据、关 联人名 称、 交易各 方的 关联关系等 。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2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本基金 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和进入 受限 开放期;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3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 书 面文件、盖 章确认或 者 XBRL 电 子方式复 核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媒介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4 §17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 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国 债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国 债和 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 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6、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7、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二、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动性 风险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5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前三年 为封闭运作期 。在封闭运 作期内,本 基金 每 6 个月受 限开 放一次,每个受 限开放期的 首日为本基 金基金合同 生 效日起每 6 个 月的月度对日 ,即首个 受限开放期的起 始日为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6 个月的月度对 日,第二个 受限开放期 的起始日为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12 个月的月 度对日,依 次类推。 本基金的 每个受限 开放期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不 超过 10 个 工作日 。 封 闭运 作期内 ,本 基金 不办理 赎回 业务。 在受 限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可以 接受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申请, 但不接 受基 金份额 的赎回 申请 。受限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适 当的 申 购限 制措施 对基金 总规 模及单 一个人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规 模 上限 进行 控制, 具体 详见招募说 明书及相 关公告。 本 基金 在封闭 运作 期内 接受场 外申 购,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等相 关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 可接受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在封 闭运 作期内 不接 受 赎回 。封闭 运作期 内基 金上市 交易后 ,投 资者可 将在 其持 有的场 外基金 份额 通过办 理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至 场 内 后 上 市 交 易 。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基金名 称调整为 “南方 优势产业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并接受 场外、场内 申购赎回 。 2、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评估 本 基金 的投 资 标的 均在 证监会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合 法范 围之内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 围 的设 定合理 、明确 ,操 作性较 强。封 闭运 作期内 ,不 接受 赎回申 请,股 票资 产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封 闭运作期届 满后,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为 30%-95%, 每个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实际 投资过程中, 在严格控 制 组合 风险并 保持良 好流 动性的 前提下 ,通 过专业 化研 究分 析,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值。 根据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的相 关要求, 本基金 会 审慎 评估所 投资资 产的 流动性 ,并针 对性 制定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因 此本 基金流 动性 风险也可以 得到有效 控制。 3、封闭运作 期届满后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6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3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其超过 基金 总份额 30% 以上 的 赎 回申 请实施 延期办 理, 基金管 理人只 接受 其基金 总份 额 30% 部 分作为 当 日 有效赎 回申请 , 且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前述“ (1) 全额 赎回”或 “ (2) 部分延期 赎回”的 约定方式 与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理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额 30% 以上 的 赎 回申 请延期 赎回。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 临大规模 赎回的情 况下有可 能因为无 法变 现造成流动 性风险。 如 果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 确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对 待 的 前提 下,可 实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包 括但 不限 于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摆动定 价、 暂停基 金估 值等 ,作为 特定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同 时基金 管理 人应时 刻防 范可 能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对 流动 性 风险 进行日 常监控 ,保 护持有 人的利 益。 当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有 可能 无法按合同 约定的时 限支付赎 回款项。 四、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7 2、因业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五、本基金 特有的风 险 1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封 闭运作 期内 ,股票 资产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 —100% ; 因 此, 国内股 票市场 和债 券市场 的变化 均会 影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基金净 值表 现因此 可能 受 到影 响。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加 强对 市场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和固定 收益 类产品的深 入研究, 持续优化 组合配置 ,以控制 特定 风险。 2、投资于战 略配售相 关股票的 风险 本 基金 以投资 战略 配售 股票为 主要 投资策 略, 需参 与并 接受 发行人 战略 配售 股票, 由 此 产生 的投资 风险与 价格 波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战略 配售 股票有 可能出 现股 价波动 较大 的情况,投 资者有可 能面临战 略配售股 票价格大 幅波 动的风险。 3、二级市场 折溢价风 险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进入三 年的 封闭运 作期 ,封 闭运 作期 间投资 者不 能赎 回基金 份 额 。本 基金在 封闭运 作期 间,基 金份额 可上 市交易 ,投 资者 可在二 级市场 买卖 基金份 额。 受市场供需 关系等各 种因素的 影响,投 资者买卖 基金 份额有可能 面临相应 的折溢价 风险。 4、封闭运作 期内无法 赎回的风 险 本 基金 封闭运 作期 内不 开放赎 回, 投资者 无法 在封 闭运 作期 内赎回 ,只 能在 封闭运 作 期届满后才 能提交赎 回。 5、特定机构 投资者的 认定风险 特 定机 构投资 者指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基 本养 老保 险基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和 职业年 金 基 金等 机构投 资者, 如不 符合基 金管理 人上 述规定 的范 畴内 ,可能 存在认 购或 申购申 请失 败的风险。 6、个人投资 者累计持 有金额的 风险 本 基金 封闭运 作期 内对 单一个 人投 资者的 认购 、申 购上 限进 行限制 。募 集期 间,若 个 人投资者累 计认购规 模超过 50 万 元,基金 管理人将 采取部分确 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 制,并对 超过 50 万元 的部分申 请予以拒 绝。封闭运 作期内的 受限开放 期,单一 个人投资者 认、申购 规模合计 不得超过 50 万元。若 单一个人投 资者累计 认、申购 规模已达 到或超过 50 万 元,则不 再接受该 个人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若某 个人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后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8 其累计认、 申购规模 超过 5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将采 取部分确认 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 ,并对超 过 50 万元 的部分申 请予以 拒绝 。 7、本基金认 购或申购 的比例确 认风险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 和受限 开放 期内实 行限 量销 售, 设定 规模上 限并 采用 末日比 例 确 认的 方式。 若当日 本基 金达到 规模上 限, 则该日 投资 人的 认购或 申购申 请存 在部分 确认 的情况。 8、封闭运作 期届满后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股指 期货,股 指期货作 为一种金 融衍 生品,主要 存在以下 风险: (1)市场风 险:是指 由于股指 期货价格 变动而 给投 资者带来的 风险。 (2)流动性 风险:是 指由于股 指期货合 约无法 及时 变现所带来 的风险。 (3)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期 货合约价格 和标的指数 价格之间的价格 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 :是指由于 无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足 建立或者维持股 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 的风险。 (5)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 采用保证金 交易而存在 杠杆,基金财产 可能因此产 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 (6)信用风 险:是指 期货经纪 公司违约 而产生 损失 的风险。 (7)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 部流程的不 完善,业务 人员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或 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 原因造成 损失的风 险。 9、封闭运作期届 满后本基金 投资范围包 括国债期货 ,可能给本基金 带来额外风 险,包 括 杠杆 风险、 期货价 格与 基金投 资品种 价格 的相关 度降 低带 来的风 险等, 由此 可能增 加本 基金净值的 波动性。 10 、本基金封闭 运作期内基金 总资产可不 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200% , 可能造成本基 金资 产净值波动 大于普通 开放式基 金的风险 。 11 、封闭运作期 届满后转为 “南方优势产 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投资港股通 股票的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规定范 围内 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除了 需要 承担与 境 内 证券 投资基 金类似 的市 场波动 风险等 一般 投资风 险之 外, 本基金 还面临 汇率 风险、 香港 市 场风 险、市 场制度 以及 交易规 则不同 等境 外证券 市场 投资 所面临 的特有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1)汇率风 险 在 现行 港股通 机制 下, 港股的 买卖 是以港 币报 价, 以人 民币 进行支 付, 并且 资金不 留 港 (港股交易 后结算的 净资金余 额头寸以 换汇的方 式 兑换为人民 币) ,故本 基金每日 的港股 买 卖结 算将进 行相应 的港 币兑人 民币的 换汇 操作, 本基 金承 担港元 对人民 币汇 率波动 的风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9 险 ,以 及因汇 率大幅 波动 引起账 户透支 的风 险。另 外本 基金 对港股 买卖每 日结 算中所 采用 的 报价 汇率可 能存在 报价 差异, 本基金 可能 需额外 承担 买卖 结算汇 率报价 点差 所带来 的损 失;同时根据港 股通的规则 设定,本基 金在每日买 卖 港股申请时将参 考汇率买入/ 卖出价冻 结 相应 的资金 ,该参 考汇 率买入 价和卖 出价 设定上 存在 比例 差异, 以 抵御 该日 汇率波 动而 带来的结算 风险,本 基金将因 此而遭遇 资金被额 外占 用进而降低 基金投资 效率的风 险。 (2)香港市 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 相比,港股 市场上外汇 资金流动更 为自由,海外资 金的流动对 港股价 格 的影 响巨大 ,港股 价格 与海外 资金流 动表 现出高 度相 关性 ,本基 金在参 与港 股市场 投资 时 受到 全球宏 观经济 和货 币政策 变动等 因素 所导致 的系 统风 险相对 更大。 加之 香港市 场结 构 性产 品和衍 生品种 类相 对丰富 以及做 空机 制的存 在, 港股 股价受 到意外 事件 影响可 能表 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 动。 (3)香港交 易市场制 度或规则 不同带来 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 则有别于内 地 A 股市场 规则,在“ 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 机制”下参 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 将面临包 括但不限 于如 下特殊风险 : ①港股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易 机制 (即当 日买入 的股 票,在交收 前可以于 当日卖出) , 同时对个股 不设涨跌 幅限制, 因此每日 涨跌幅空 间相 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 与香港均 为交易日 且能够满 足结算安 排的 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 易日; ③ 香港 出现台 风、 黑色 暴雨或 者香 港联合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 情形时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 将 可能 停市, 投资者 将面 临在停 市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险 ;出现 内地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交 易服务 公司认 定的 交易异 常情况 时, 内地证 券交 易所 证券交 易服务 公司 将可能 暂停 提 供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港 股 通 服 务 ,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在 暂 停 服 务 期 间 无 法 进 行 港 股 通 交 易 的 风 险。 ④交收制度 带来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由于香港市 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 票,资金 和股 票在 T+2 日 才进行交 收) 的交 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 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 交易日,即为 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 通交易日) 才能在香港 市场完成清 算 交收,卖出的资 金在 T+3 日 才能回到 人 民币 资金账 户。因 此交 收制度 的不同 以及 港股通 交易 日的 设定原 因,本 基金 可能面 临卖 出 港股 后资金 不能及 时到 账,而 造成支 付赎 回款日 期比 正常 情况延 后而给 投资 者带来 流动 性风险,同 时也存在 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 中港 股投资比例 ,造成比 例超标的 风险。 ⑤香港联合 交易所停 牌、退市 等制度性 差异带来 的风 险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规 定, 在交易 所认 为所要 求的 停牌 合理 而且 必要时 ,上 市公 司方可 采 取停牌措施。此 外,不同于 内地 A 股市 场的停牌制 度,香港联合交 易所对停牌 的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 了“尽量缩 短停牌时间 ” 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 存在退市 可能的上市公司 根据其财务 状况在证券 简称前加入相 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0 警 示投 资者风 险的做 法不 同,在 香港联 合交 易所市 场没 有风 险警示 板,香 港联 合交易 所采 用 非量 化的退 市标准 且在 上市公 司退市 过程 中拥有 相对 较大 的主导 权,使 得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上市公司 的退市情 形较 A 股 市场相对 复杂。 因 该等 制度性 差异 ,本 基金可 能存 在因所 持个 股遭 遇非 预期 性的停 牌甚 至退 市而给 基 金带来损失 的风险。 (4)港股通 制度限制 或调整带 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 度限制 现 行的 港股通 规则 ,对 港股通 设有 每日额 度上 限的 限制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港 股通市 场 每 日额 度不足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开市 前阶 段,新 增的 买单 申报将 面临失 败的 风险; 在香 港 联合 交易所 持续交 易时 段或者 收市竞 价交 易时段 ,当 日本 基金将 面临不 能通 过港股 通进 行买入交易 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 投资标的 范围调整 带来的风 险 现 行的 港股通 规则 ,对 港股通 下可 投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 了限 制,并 定期 或不 定期根 据 范 围限 制规则 对具体 的可 投资标 的进行 调整 ,对于 调出 在投 资范围 的港股 ,只 能卖出 不能 买 入; 本基金 可能因 为港 股通可 投资标 的范 围的调 整而 不能 再进行 调出港 股的 买入 交 易风 险及股价波 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 易日设定 的风险 根 据现 行的港 股通 规则 ,只有 内地 与香港 均为 交易 日且 能够 满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日 才 为港股通交 易日,存 在港股通 交易日不 连贯的情 形 (如内地市场 因放假等 原因休市 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 但港股通 不能如常 进行交易) , 而导致基 金所持的港 股组合在 后续港股 通交易日 开 市交 易中集 中体现 市场 反应而 造成其 价格 波动骤 然增 大, 进而导 致本基 金所 持港股 组合 在资产估值 上出现波 动增大的 风险。 ④港股通下 对公司行 为的处理 规则带来 的风险 根 据现 行的港 股通 规则 ,本基 金因 所持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权益 分派、 转换 、上 市公司 被 收 购等 情形或 者异常 情况 ,所取 得的港 股通 标的股 票以 外的 香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证券 ,只 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但不 得买入 ;因港 股通 标的股 票权 益分 派或者 转换等 情形 取得的 香港 联 合交 易所上 市股票 的认 购权利 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的, 可以通 过港股 通卖 出,但 不得 行 权; 因港股 通标的 股票 权益分 派、转 换或 者上市 公司 被收 购等所 取得的 非香 港联合 交易 所 上市证 券, 可以享 有相关 权益, 但不 得通过 港股通买 入或卖 出。 本基金 存在因 上述规 则 , 利益得不到 最大化甚 至受损的 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 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是在 汇总 投资 者意 愿后 再向香 港中 央结 算有限 公 司 提交 投票意 愿,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投 资者 设定的 意愿征 集期 比香港 中央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1 结 算有 限公司 的征集 期稍 早结束 ;投票 没有 权益登 记日 的, 以投票 截止日 的持 有作为 计算 基准;投票 数量超出 持有数量 的,按照 比例分配 持有 基数。 (5)法律和 政治风险 由 于香 港市场 适用 不同 法律法 规的 原因,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某些投 资行 为受 到限制 或 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从而 使得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的 可能 性。 此外, 香港市 场可 能会不 时采 取 某些 管制措 施,如 资本 或外汇 管制、 没收 资产以 及征 收高 额税收 等,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以 及基金资产 带来不利 影响。 (6)会计制 度风险 香 港市 场对上 市公 司日 常经营 活动 的会计 处理 、财 务报 表披 露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规 定 可 能与境 内存 在一定 差异, 可能导 致基 金经理 对公司盈 利能力 、投 资价值 的判断 产生偏 差 , 从而给本基 金投资带 来潜在风 险。 (7)税务风 险 香 港市 场在税 务方 面的 法律法 规可 能与境 内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会 要求 基金 就股息 、 利 息、 资本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税 务机构 缴纳 税金, 该行 为会 使基金 收益受 到一 定影响 。此 外 ,香 港市场 的税收 规定 可能发 生变化 ,或 者实施 具有 追溯 力的修 订,从 而导 致基金 向该 市场所在地 缴纳在基 金销售、 估值或者 出售投资 当日 并未预计的 额外税项 。 六、本基金 法 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进行风 险 评 价, 不同的 销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级 评价 与基金 法律 文 件中 风险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能 存在不 同, 投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的 要求 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 配检验。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2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3 (7)对基 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4 §19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 人自依据 《基 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本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5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 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和 定投等 业务 规则,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管理费率 、托 管费 率之外的 基金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6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或要 求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但向 监管 机构、 司法机 构或 因审计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问 提供 服务而 向其 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人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7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 基金办理 证券 / 期货交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8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 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或 要求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但向 监管机 构 、 司法机关或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 务而 向其提供的 的情况除 外;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9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日 常机 构。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 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务 费;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的 规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 情况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的收 取和其 他应 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销售服务费 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 方式; (3)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情况 下,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0 (4)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单独 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5、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1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2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 现 场方 式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或 系统 。通讯 开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4、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 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3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同 等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 并、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 效。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人,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议 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 式 基金 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登记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深 圳证 券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选 择现 金分红 的方式 ,具 体权益 分配 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2、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在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对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 调整,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四)收 益分配方 案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6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五)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封闭运作期 内,基金 费用的种 类如下: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审计 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 户及维护 费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10 、封 闭运作 期届 满后 ,除上 述费 用外,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还 包括了 因投 资港 股通股 票 而产生的各 项合理费 用。 (二)封闭 运作期内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1% ÷当年天 数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7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3%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封闭运作期 内本基金 每年计提 的管理费 和托管费 合计 不超过 4000 万 元,若当 年计提的 合计费用已 达到 4000 万元,则 当年内不 再继续 收取 管理费和托 管费。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封闭 运作期届 满后的基 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8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限制 (一)封闭 运作期内 的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 包括国债 、政策性 金融债 、中央银行 票据、信 用等级在AAA (含) 以上的债券 及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等) 、债券 回 购、同业存 单、银行 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封闭 运作期内 ,股票资 产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0%—100%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封闭 运作期内 的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封闭运 作期内, 本基金股 票资产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的 0% —100%;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9 (4)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6)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7)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8)本基金 在封闭运 作期内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4)项 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0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三) 封闭运 作期 届满 后,本 基金 转为“ 南方 优势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的投 资详见《 基金合同 》“基 金的 投资”章节 的第七部 分。 六、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其 它投 资等 持续 以公 允价值 计量 的金 融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选 取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对 应的估 值净 价估 值,具 体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共同 确定; (3)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照 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 全价; (4)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1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3)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通 过大宗 交 易取 得的带 限售期 的股 票等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限售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4)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 下,应 以 活跃 市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应 对市 场报价 进行 调整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3、对全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一 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 回售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 回售登记截 止日 (含当 日) 后未行 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银行 间 市场 未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在发行 利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明显差 异,未 上 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 的变 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按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 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 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原有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上述资产或 负债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 价值的 方法估值 。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 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本基金转为“ 南方优势产 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投资品种 新增 事项的估值 方法遵照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的规 定,并相应 更新。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2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分别 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3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 做法,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4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按规 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七、基金合 同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5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各类基 金份 额在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的 比例 确定剩 余财产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中的 分配比 例,并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 围内按各 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6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除非仲 裁裁决另 有决 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 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 签章并 在募集 结束 后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7 §20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六号 免税 商务大厦 31-3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六号 免税 商务大厦 31-3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蒋 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务 ;代 理发行、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 务;代理证 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保 管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8 受 托管 理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服 务;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代 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网 上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结 汇 、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 包括国债 、政策 性 金融债 、中央银行 票据、信 用等级在AAA (含) 以上的债券 及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等) 、债券 回 购、同业存 单、银行 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封闭 运作期内 ,股票资 产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0%—100% 。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1)封闭运作 期内,本 基金股票 资产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0%—100% ; 2)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30%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9 6)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8)本基金在 封闭运作 期内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4 ) 项 另有约定 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封闭运作期 届满后的 基 金投资 见基金合 同第十二 章节 的第七部分 。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0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 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时 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 人在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 失可 以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据 已提 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 对手是否 在名单内 列明。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失 时, 可以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基 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核 心存 款银行是否 在名单内 列明。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1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关 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 部门 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2 (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 失。 对 于依 据交易 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发现该投 资指令违 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对 于必 须于估 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 证券/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 金因 此所遭受的 损失。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3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期货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 集期 内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入 基 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开立 并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 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4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 匹配 及资金的清 算。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基 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5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 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6 1、估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其 他投 资等 持续 以公 允价值 计量 的金 融资产 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选取 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对应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具体 估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共同确 定; 3)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按 照每 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应以 活 跃市 场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对于 活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应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 确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 下,则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3)对全国银行 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场 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估 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 ( 含当日) 后 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 估值。对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7 银 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在 发行利 率与 二 级市 场利 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 生大 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同一证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 货合约,按 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6)当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原 有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上述资产 或负债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 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7)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及存 款银行 等第三 方机 构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8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对 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 告,在月度 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 , 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 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 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年 度报告, 在半 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9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的保 存期 限自 基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得 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 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以 上。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50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 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51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告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 6、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7、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三)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四)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52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发送服 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 场 外交易 微 信对账单服 务,基金 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 件、手机 短信 或微信形式 向定制的 个人投资 者 (本基 金是否向个 人投资者 销售,请 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相 关条款为 准) 定期发送 ,电 子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的 、微信未 绑定的除 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电 子对账单服 务。投资 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 公告和业 务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53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信息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54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南方 3 年封闭运 作战略配 售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第一 个受限开放 期开放申 购业务的 公告 2019-01-03 南方 3 年封 闭运作战 略配售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6 关于南方 3 年封闭运 作战略配 售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变更 基金经理的 公告 2018-07-14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55 §23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 时 间免 费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3 年 封闭 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56 §24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 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 件 2、《南方 3 年封闭运 作战略配 售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 3、《南方 3 年封闭运 作战略配 售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托 管协议》 4、注册登记 协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