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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益(160220)

国泰民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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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二号) 
 
 
 
 
 
 
 
 
 
 
 
 
 
 
 
 
基 金 管理 人: 国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 日: 二零 一 八 年 十二 月三 十日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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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 理人................................................................................................................................. 10 四、基金托 管人................................................................................................................................. 24 五、相关服 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 历史沿革......................................................................................................................... 41 七、基金的 存续................................................................................................................................. 42 八、A 类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易 .......................................................................................................... 42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43 十、基金的 投资................................................................................................................................. 55 十一、基金 的业绩............................................................................................................................. 68 十二、基金 的财产............................................................................................................................. 69 十三、基金 资产估值......................................................................................................................... 69 十四、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74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6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7 十八、风险 揭示................................................................................................................................. 82 十八、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86 二十、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88 二十一、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12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五、备 查文件........................................................................................................................... 114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3 重 要 提示 国泰民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由国 泰淘新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更名而来。 国泰淘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 证监许 可 【2013】 1452 号文批准 公开募集 。 基金管理人为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淘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自 2013 年 12 月 18 日起向 社会公开 发行, 募集 结束后 符合成立 条件,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成立 ,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开放 申购、赎 回, 并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上市交 易。 自 2014 年 1 月 30 日 起基金名 称由 “ 国泰淘新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 变更 为 “ 国泰 民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 起国泰民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业绩比较 基准由 原 “ 五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 (税后 ) + 1 % ” , 变更为 “ 三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 2 % ” 。 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 本基金增 加 C 类基金 份额 并分别设置 对应的基 金代 码并 对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作相应 修改。投 资人申购 时可以自 主选 择 A 类基金份额(现 有份额)或 C 类基 金份额对应 的基金代 码进行申 购。由于 基金费用 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 额将分别计 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2015 年 11 月 16 日前已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其基金账户 中保留的 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 额为 A 类基金 份额。 具 体内容请 阅 2015 年 11 月 17 日 披露的《关 于国泰民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 金 合同的公告》 。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 《国 泰民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以通讯方 式召开 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大会投票 表决起止 时间为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17 :00 止。会 议审议通 过了《关 于修改国 泰民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 案》 , 决议内容 如下: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和 《国泰 民益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 同意修改 国泰民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限 制、业绩 比较基 准、管 理费率 、投资策 略等, 同时根 据现行有 效 的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国 泰民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为实施修订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 方案, 授权基金 管理人 办理本 次修订 基金合同 的具体 事宜, 包括但不 限 于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 根据 《国 泰民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修改说 明书》 相关内容 对本基 金 基金合同 进行修 订等。 ” 本 基金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公 告之 日即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生效, 原基金合 同自同日 起 失效。 具体可查 阅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 《 国泰民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表 决结果暨决 议生效的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国泰淘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核准 以 及对国泰 民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的 变 更注册 ,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 投资价值 、 市 场前 景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有风 险。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需全 面 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 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投 资本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 独立决 策。 投资 人 根 据 所持有份 额享受 基金的 收益,但 同时也 需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险 。基金 投资中 的风险包 括 : 受 到经济因 素、政 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导 致基金 收益水平 变 化 的 市场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本 基 金 的特定风险 、其他风 险 等。 本 基金可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由 于发 行人自 身特点 ,存在 一定的 违约 风 险。同时 单只债 券发行 规 模较小 ,且只 能通过 两大交 易所特定 渠道进 行转让 交易,存 在 流 动 性风险。 尽管本 基金将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比例 控制在一 定的范 围内, 但仍然提 请 投 资者关注中 小企业私 募债存在 的上述风 险及其对 基金 总体风险的 影响。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预期 风险、 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债 券型基 金,低 于股 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 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 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 险 。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也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 表 现的保证 。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承 担。 当 投资人 赎回时, 所 得 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 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 额。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不保 证投 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0 日, 投资组合报 告为 2018 年 4 季 度报告,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其他 相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 《国泰 民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 变更 注册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变更 注册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如本招 募说明 书内容与 基金合 同 有不 一致之处 , 均 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 基金或 本基金 : 指国 泰 民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国泰民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由国泰淘新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更名 而来 2 、基金管理 人:指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宁 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民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 5 、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国 泰 民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国泰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8 、 《基金法》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9 、 《销售办 法》 :指《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 《信 息披露 办法》 :指《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 : 指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流动性 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指 符合 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境 内 证 券 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指 符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用 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 人 20 、投资 人: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和人 民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 销售业 务: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销售 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 23 、销售 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 以及符 合《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服 务协议,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 以 及可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会员单 位。其 中可通 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必须是 具有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 的、可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24 、注册 登记业 务:指 基金注册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人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过户等 25 、注册 登记机 构:指 办理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构 26 、场外 :指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外的销 售机 构进行 基金份 额申购 和赎回 等业 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 申购、场 外赎回 27 、场内 :指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内 具有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利 用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等业 务的场 所。通 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 也 称 为场内申购 、场内赎 回 28 、注册 登记系 统:指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 29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公 司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申购或 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0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指投资 者通过 场外销 售机构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基金 投资者办 理场外申 购和场 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 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注 册登记系统 31 、深圳 证券账 户:指 投资者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 开设的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人民币 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 资基金 账户。 基金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办理基 金交易 、场内 申购和场 内赎回 等业务 时需持 有深圳证 券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 下 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 机构的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32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 及买卖基 金 等业务 导致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 、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指 根据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 会审议通过 的 《关于修改 国泰民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所修 订的《国 泰民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生效日 34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5 、 存续 期: 指 国泰淘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成立 日至基金 合同终止 日 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6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包含 T 日) 39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0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1 、 《业 务规则 》 : 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42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4 、上市 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投 资者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以 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 请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6 、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7 、系统 内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 行为 48 、跨系 统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49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申购 金 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 申购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 受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 理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0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1 、元:指 人民币元 52 、基金 份额分 类:本 基金根 据销售 服务费 及赎回 费收 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 ,并分别 公 布基金份额 净值 53 、A 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4 、C 类基金份 额:指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 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5 、销售服 务费:指从 C 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资 产中 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 、销售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 用 56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 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7 、基金 资产总 值: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 项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9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0 、基金 资产估 值: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1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 等 62 、摆动 定价机 制:指 当开放 式基金 遭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通 过调整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 者,从 而减少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 响,确保 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63 、指定媒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64 、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 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 三 、 基金 管理 人 (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浦 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 陈勇胜 注册资本: 壹亿壹 仟 万元人民 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 10% (二)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金的 基本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共管理 97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鹰增 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 金龙系列 证券 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金 ,分别为 国 泰金龙行业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金 龙债券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金马 稳健回报 证券投资 基 金 、国泰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 鹿保本 增值混 合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鹏蓝筹 价 值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金鼎价 值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新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泰金 象 保 本增值混 合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双 利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区位优 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 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由金 盛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价 值经 典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 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国泰事 件驱动策 略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 信用互 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国 泰成长优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大 宗商品配置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国泰 现 金 管理货币 市场基 金、国 泰金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泰 金泰平 衡混合型 证 券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1 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而 来,国泰 金泰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由金 泰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 泰民安增 利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国证房 地产行业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国 泰 估值优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由国泰 估值优 势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封 闭期届满转 换而来) 、上证 5 年期国债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纳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 国企业 境外高 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黄金交 易 型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国证医 药 卫生 行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聚 信价值优 势 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 民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国策 驱 动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国 泰浓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安康定期 支 付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国泰 安康养老 定期支付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 而来) 、 国泰结构 转 型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 鑫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金 鑫证券 投资基金 转 型 而来) 、国 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国证食 品饮料行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国证有 色 金属行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 、国泰睿 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兴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互联网+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央 企改革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全球绝对 收益型基 金 优 选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大健康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民福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国 泰黄金交 易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国泰融 丰外延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由国泰 融丰定增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转换 而来) 、 国泰国证 新能源汽 车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国泰 国证新 能源汽 车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 泰 国 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 而来) 、国泰 民利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鑫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证军 工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 证全指 证券公 司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 国 泰创业板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国 泰利是 宝货币 市场基金 、国泰 安益灵 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普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国泰润 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 泰润泰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融信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由 国 泰 融信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转换而来 ) 、 国泰景气行 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国泰国 证航天 军工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国泰 民丰回报 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国泰 中证申 万证券行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国泰策 略价值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 国泰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变 更而来) 、 国泰量化 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大农 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智能装备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融 安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润鑫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宁 益 定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2 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智能 汽车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证 10 年期国 债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瞬 利交易 型货币 市场基金 、国泰 民安增 益纯债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由国 泰民安增 益定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中 国 企业信用精 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QDII ) 、国 泰聚 优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国 泰招惠 收益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江源 优 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聚利价 值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国 泰量化成 长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量 化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 优 势 行 业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价 值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瑞和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嘉 睿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恒 生 港 股 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国 泰聚禾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丰祺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 利 享 中 短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 多策略 收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国泰新 目 标 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国泰 聚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丰盈纯 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量化策 略收益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泰 策略收 益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 更而来。 另外,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04 年获得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理事会社 保基金资产 管理人资 格,目前 受托管理 全国社保 基金 多个投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管理人 获得企业 年金投资 管理人资 格。2008 年2 月 14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成为首批 获准开 展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业务(专 户理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于 3 月24 日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获 得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QDII )资格, 囊括了公 募基 金、社保、 年金、专 户理财 和 QDII 等管 理业务资格 。 三、主要人 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陈勇胜,董 事长,硕 士研究生 ,高级经 济 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 , 历任综 合计划处 、 资金 处副处长 、 国际 结算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 泰证券有 限公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公司 总经理 助理兼北 京分公司 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 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董事 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 建 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任纪委书 记,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 建投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任 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 在建 投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建 投传媒华 文公司任 监事长 、 纪委 书记。2016 年 11 月起任 公司党委 书记,2017 年 3 月 起任公司董 事长、法 定代表人 。 方志斌,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职宝 钢国际经 营财务部 。 2008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3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职金茂 集团财务 总部。2010 年 3 月至今, 在中国建 银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 , 历任长 期股权投 资部助 理业务经 理、 业 务 经理, 战 略发展部 业务经理 、 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 建投华科 投资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国投资 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2017 年 12 月起 任公司董事 。 张瑞兵,董 事,博士 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 中国 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工作, 先后任 股 权管理部 业务副 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 市场部 业务经 理,策略 投资部 助理投 资经理, 公 开 市 场投资部 助理投 资经理 ,战略发 展部业 务经理 、组负 责人,战 略发展 部处长 ,现任战 略 发 展部总经理 助理。2014 年 5 月 起任公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硕士研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融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 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董事。 游一冰, 董 事, 大学 本科, 英 国特许保 险学会高 级会员 (FCII )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 国人民保 险公司总 公 司营业部助 理经理 ; 1994 年至 1996 年任 中国保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 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 国分公司 再保险承保 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 亚洲中国 地 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 中意人 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 事;2007 年至 今任中 意财产保 险有限公 司 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 财产保 险有限公司 总经理;2013 年 至今任中 意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2017 年至 今任忠 利集团大 中 华区股东代 表。2010 年 6 月起 任公司董 事。 吕胜, 董 事, 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 , 在 水利水电规 划设计总 院任科员 。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电 力工业 部经济调 节司任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国家 电力公司 财务与资 产管理部 任 一级职员、 副处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 在国 家电网公 司建设运 行部任处 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 在 国网信息 通信有 限公司任总 会计师、 党组成员 。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英大泰和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任总会计 师、 党组成 员。2017 年 12 月至 今, 在中 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 任总会计 师、 党委委 员。2018 年 3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周向勇,董 事,硕士 研究生,23 年金 融从业经 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4 设银行总行 工作,先 后任办公 室科员、 个人银行 业务 部主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工作, 任 办公室高 级 业务经理、 业 务运营组 负责人。 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总经 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 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 司总经理 及公司董 事。 王军,独立 董事,博 士研究生 ,教授。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法 律系、法 学院执 教 ,先后任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法学院副 院长、 院长, 兼任全国 法 律 专 业学位研 究生教 育指导 委员会委 员、国 际贸易 和金融 法律研究 所所长 、中国 法学会国 际 经 济 法学研究 会副会 长、中 国法学会 民法学 研究会 常务理 事、中国 法学教 育研究 会第一届 理 事 会 常务理事 、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裁 员、新 加坡国际 仲裁中 心仲裁 员、北京 仲 裁 委员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等职。 2013 年 起兼任金诚 信矿业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 目 前已上市)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北京 采安律 师事务所兼 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 司独立董事 。 常瑞明,独 立董事, 大学学历 ,高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 银行工作 ,历任河 北沧州 市 支行主任 、副行 长;河 北省分行 办公室 副主任 、信息 处处长、 副处长 ;河北 保定市分 行 行 长、党组副 书记、书 记;河北 省分行副 行长、行 长、 党委书记;2004 年 起任工商 银行山西 省 分行行长、 党 委书记 ;2007 年起 任工商银 行工会工 作 委员会常务 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银泉 大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事。 黄晓衡, 独立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经 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江苏 省分行 工作,先 后任职 于计划 处、信 贷处、国 际业务 部,历 任副处长 、处长 。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中 国建设银 行伦敦代 表处 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 银行纽约 代表处首 席代表。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工作, 历任国际部 副总经理、 资金计划 部总经理、 会计部总 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 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工作,历 任财务总 监、公司 管委 会成员、顾 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 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香 港) 董 事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金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独 立董 事。 吴群, 独立董 事, 博士研 究生, 高级 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 研究 院研究生部 会计教研 室工作, 历任讲师 、副研究 员、 副主任、主 任。1991 年起兼 任中国财 政 研究院研究 生部 (财政 部财政科 研所研究 生部) 硕士 生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 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 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 电子产业 工程有限 公 司工作, 担任 财务部总 经理。2014 年 9 月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5 至 2016 年 7 月兼任中 国上市公 司协会军 工委员 会副 会长, 2016 年 8 月 起兼任中 国上市公 司协 会军工委员 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电子信 息产业集 团有限公 司工作, 历 任审计部副 主任、资 产部副主 任(主持 工作) 、 主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 电子信息产 业集团有 限公司总 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 电子信息 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 所投资的 境内外多 个公司担 任董事、 监事 。2017 年 5 月起兼 任首约科 技(北京 ) 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 公司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 员: 梁凤玉, 监事会主 席, 硕 士研究生 , 高级 会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 后于建 设 银行辽宁 分行国 际业务 部、人力 资源部 、葫芦 岛市分 行城内支 行、葫 芦岛市 分行计财 部 、 葫 芦岛市分 行国际 业务部 、建设银 行辽宁 分行计 划财务 部工作, 任业务 经理、 副行长、 副 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财 务会计部 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国 投资咨询 公司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 国建 银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 部任高级 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任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 司监事会 主席 。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 及法务 。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 公司秘书兼 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 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 起任公司 监事。 刘锡忠, 监事, 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稽 核监察局 主任 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华北 电力集团 财务有限公 司工作, 历 任部门经 理、 副总 经理。2005 年 7 月 起在中国 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 工作 ,历任华北 分公司副 总经理、 纪检监察 室 主持工作 、 风险管 理部主任 、 资 金管理部 主任 、 河北 业务部主任 , 现任 风险管理 部主任 。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监事 。 邓时锋,监 事,硕士 研究生。 曾 任职于 天同证券 。2001 年 9 月 加盟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历任行 业研究员 、社保 111 组合 基金经理 助理 、国泰金鼎 价值混合 和国泰金 泰封闭的 基 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 金鼎价 值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国泰区位 优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 区位优势 股票型 证券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6 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 国泰估值优 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 央企改 革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7 月起任 权 益投资 总监。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 职工 监事。 倪蓥, 监事, 硕 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新晨信 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 司项 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信息技 术部总监 、运营管 理部总监 , 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任 公司职工 监事 。 宋凯,监事 ,大学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上海 分所助理经 理。2012 年 12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审 计部总监 助理、 纪检 监察室 副主任,现 任审计部 总监、风 险管理部 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职工 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陈勇胜,董 事长,简 历情况见 董事会成 员介绍。 周向勇,总 经理,简 历情况见 董事会成 员介绍。 李辉,大学 本科,19 年金融 从业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海远 洋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 宏人寿 保险有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 康人寿保 险有限公 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 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 星展银行。 2010 年 4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先 后担任财 富大学 负责人、总 经理办公 室负责人 、人力资 源部(财 富大 学)及行政 管理部负 责人,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2017 年 2 月 起担 任公司副总 经理。 封雪梅,硕 士研究生 ,21 年 金融从业 经历,曾 就职 于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 分行营业 部、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国 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任总经 理助理,2018 年 7 月 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公司 副 总经理。 李永梅,博 士研究生 学历,硕 士学位,20 年证 券从业 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于中国 证监会 陕西监 管局,历 任稽查 处副主 任科员 、主任科 员、 行 政办公 室副主任 、 稽 查二处副处 长等;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 中国证监会 上海专员 办, 任副 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 上海申 乐实业控 股集团 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 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于嘉 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 督察长; 2016 年 3 月加 入国 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公 司督察长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7 樊利安,硕 士,13 年证券基 金从业经 历。曾任 职上 海鑫地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天 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等。 2010 年 7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 员 、 基金 经理助理 。 2014 年 10 月起任 国泰民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原国泰淘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和国 泰浓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 任国泰结构 转型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任国 泰国策驱 动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兼 任国泰兴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 2015 年 6 月起 兼任国泰 睿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国泰 生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国 泰金泰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金泰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国泰融 丰定 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 理,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 泰添益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国泰 福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任国泰 鸿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起兼任 国泰 普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安 益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 鑫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国 泰泽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国泰景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泰 信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国泰丰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 任国泰嘉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众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国泰融 信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国泰融安多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国 泰 稳益定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国泰 宁 益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 2017 年 11 月起兼 任国泰融 丰外延增 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由国泰融丰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换 而 来) 的基 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 国泰 瑞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 经理,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 任国泰恒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8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 融信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国泰融信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换 而来)的 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研究部 副总监,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研究部 副总监( 主持工 作) ,2018 年 7 月 起任研究 部总监。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8 (2)历任基 金经理 自 201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由 张一格担 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0 日由张 一格和黄 焱共同担 任本 基金的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 21 日 至 2015 年 2 月 24 日 由张一格、 黄焱、 樊利 安共同担 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2 月 25 日 至 2016 年 7 月 4 日由黄焱 、樊利安 共同担任 本基 金的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7 月 5 日起 至 今由樊利安 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 经理。 5 、本基金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本 基金管 理人设 有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其 成员在 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 业务骨干 等相关 人员中 产生。公 司总经 理可以 推荐上 述人员以 外的投 资管理 相关人员 担 任 成 员,督察 长和运 营体系 负责人列 席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会议。 公司投 资决策 委员会主 要 职 责 是根据有 关法规 和基金 合同,审 议并决 策公司 投资研 究部门提 出的公 司整体 投资策略 、 基 金大类资产 配置原则 ,以及研 究相关投 资部门提 出的 重大投资建 议等。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组成如下 :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 经理 吴晨:固收 投资总监 、绝对收 益投资( 事业)部 总监 邓时锋:权 益投资总 监、权益 投资(事 业)部小 组负 责人 吴向军:海 外投资总 监、国际 业务部总 监 胡松:养老 金投资总 监、养老 金及专户 投资(事 业) 部总监 6 、上述成员 之 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或家属 关系。 四、基金管 理人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注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9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与 基金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 12 、有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五、基金管 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发生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 责; (7)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 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20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损 害证券投 资基金 人员形象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基金 合同行为 的发生。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 、 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 金的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且不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 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七、基金管 理人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 为防范和 化解经营 运作中面 临的风险 ,保 证经营活动 的合法合 规和有效 开展, 制定了一系 列组织机 制、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 与控制 措施,形成 了公司完 整的内部 控制体系 。 该内部控制 体系涵盖 了内部会 计控制 、风险管 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 制度等公 司运营的 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 的具体业 务控制流 程来严格 实施。 (1)内部风 险控制遵 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 部风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 则:公司 设立独立 的稽核监 察部, 稽核 监察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对公司 各部门内 部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 3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内 部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成 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 制,建 立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 衡体系; 4 )保持与 业务发展 的同等地 位原则: 公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风 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 稳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险控 制应与公 司业务发 展放在同 等地 位上; 5 )定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 风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风 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21 性。 (2)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 司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财务会 计准则 的要求 ,建 立了完 善的内 部会计 控制制 度, 实 现了职责 分离和 岗位相 互制约, 确保会 计核算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 各基金会 计 核 算和公司财 务管理的 相互独立 ,保护基 金资产的 独立 、安全。 (3)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公 司为有 效控制 管理运 营中的 风险, 建立了 一整套 完整 的风险 管理控 制制度 ,其内 容由 一 系列的具 体制度 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 分离和 空 间分 离制度、 投资管 理控制 制度、信 息 技 术 控制、营 销业务 控制、 信息披露 制度、 资料保 全制度 和独立的 稽核制 度、人 力资源管 理 以 及 相应的业 务控制 流程等 。通过这 些控制 制度和 流程, 对公司面 临的投 资风险 和管理风 险 进 行有效的控 制。 (4)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实行 独立的 监察稽 核制度 ,通过 对稽核 监察部 充分 授权, 对公司 执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 规情况、 以及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 的遵循 情况和 有效性 进行全面 的独立 监察稽 核,确保 公 司 经营的合法 合规性和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 2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度要 素 (1)控制环 境 公 司经过 多年的 管理实 践,建 立了良 好的控 制环境 ,以 保证内 部会计 控制和 管理控 制的 有 效实施, 主要包 括科学 的公司治 理结构 、合理 的组织 结构和分 级授权 、注重 诚信并关 注 风 险的道德观 和经营理 念、独立 的监察稽 核职能等 方面 。 1 )公司建立 并完善 了科学的 治理结构 ,目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事会下 设提名及 资格审 查 委员会、 薪酬委 员会、 考核委员 会等专 业委员 会,对 公司重大 经营决 策和发 展规划进 行 决 策及监督; 2 )在组织结 构方面 ,公司设 立的执行 委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会 等机构 分 别负责公 司经营 、基金 投资和风 险控制 等方面 的决策 和监督控 制。同 时公司 各部门之 间 有 明确的授权 分工和 风 险控制责 任,既相 互独立 ,又相 互合作和制 约,形成 了合理的 组织结构 、 决策授权和 风险控制 体系; 3 )公司一 贯坚持诚 信为投资 人服务的 道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理 理念。在 员工中加 强职业 道德教育和 风险观念 ,形成了 诚信为本 和稳健经 营的 企业文化; 4 )公司稽 核监察部 拥有对公 司任何经 营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核 的权限, 并对公司 内部控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22 制措施的实 施情况和 有效性进 行评价和 提出改进 建议 。 (2)控制的 性质和范 围 1 )内部会计 控制 公 司建立 了完善 的内部 会计控 制,保 证基金 核算和 公司 财务核 算的独 立性、 全面性 、真 实性和及时 性。 首先,公司 根据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有关会计 制度和 准则,制定 了完善的 公司财务 制度、 基 金会计制 度以及 会计业 务控制流 程,做 好基金 业务和 公司经营 的核算 工作, 真实、完 整 、 准确地记录 和反映基 金运作情 况和公司 财务状况 。 其 次,公 司将基 金会计 和公司 财务核 算从人 员上、 空间 上和业 务活动 上严格 分开, 保证 两 者相互独 立,各 基金之 间做到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保证基金 资产和 公司资 产之间、 以 及 各基金资产 之间的相 互独立性 。 公 司建立 了严格 的岗位 职责分 离控制 、凭证 与记录 控制 、资产 接触控 制、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在 基金核 算和公 司财务管 理中做 到对资 源的有 效控制、 有关功 能的相 互分离和 各 岗 位的相互监 督等。 另 外公司 还建立 了严格 的财务 管理制 度,执 行严格 的预 算管理 和财务 费用审 批制度 ,加 强成本控制 和监督。 2 )风险管理 控制 公司在经营 管理中建 立了有效 的风险管 理控制体 系, 主要包括: 岗 位分离 和空间 隔离制 度:为 保证各 部门的 相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时实 行空间隔 离制度, 建立防火 墙,充分 保证 信息的隔离 和保密; 投 资管理 业务控 制:通 过建立 完整的 研究业 务控制 、投 资决策 控制、 交易业 务控制 ,完 善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投资 决策职能 和风险 管理委 员会的 风险控制 职能, 实行投 资总监和 基 金 经 理分级授 权 制度 和股票 池制度, 进行集 中交易 ,以及 风险管理 部对投 资交易 实时监控 等 , 加 强投资管 理控制 ,做到 研究、投 资、交 易、风 险控制 的相互独 立、相 互制约 和相互配 合 , 有 效控制操 作风险 ;建立 了科学先 进的投 资风险 量化评 估和管理 体系, 控制投 资业务中 面 临 的 市场风险 、集中 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 建立了 科学合 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评估 体系,对 投 资 管理的风险 和业绩进 行及时评 估和反馈 ; 信 息技术 控制: 为保证 信息技 术系统 的安全 稳定, 公司 在硬件 设备运 行维护 、软件 采购 维护、网络 安全、数 据库管理 、危机处 理机制等 方面 均制定实施 了完善的 制度和控 制流程; 营 销业务 控制: 公司制 定了完 善的市 场营销 、客户 开发 和客户 服务制 度,以 保证在 营销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23 业务中对有 关法律法 规的遵守 ,以及对 经营风险 的有 效控制; 信 息披露 控制和 资料保 全制度 :公司 制定了 规范的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 时、准确 和完整 ;在资 料保全方 面,建 立了完 善的信 息资料保 全备份 系统, 以及完整 的 会 计、统计和 各种业务 资料档案 ; 独 立的监 察稽核 制度: 稽核监 察部有 权对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工作 进行稽 核检查 ,并保 证稽 核的独立性 和客观性 。 3 )内部控制 制度的实 施 公 司风险 管理委 员会首 先从总 体上制 定了公 司风险 控制 制度, 对公司 面临的 主要风 险进 行辨 识和评 估,制 定了风 险控制原 则。在 风险管 理委员 会总体方 针指导 下,各 部门根据 各 自 业 务特点, 对业务 活动中 存在的风 险点进 行了揭 示和梳 理,有针 对性地 建立了 详细的风 险 控 制流程,并 在实际业 务中加以 控制。 (3)内部控 制制度实 施情况检 查 公 司稽核 监察部 在进行 风险评 估的基 础上, 对公司 各业 务活动 中内部 控制措 施的实 施情 况 进行定期 和不定 期的监 察稽核, 重点是 业务活 动中风 险暴露程 度较高 的环节 ,以确保 公 司 经营合法合 规、以及 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 效遵循。 在 确保现 有内部 控制制 度实施 情况的 基础上 ,公司 会根 据新业 务开展 和市场 变化情 况, 对 内部控制 制度 进 行及时 的更新和 调整, 以适应 公司经 营活动的 变化。 公司稽 核监察部 在 对 内 部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监察 稽核的 基础上 ,也会 重点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有效性进 行 评 估,并提出 相应改进 建议。 (4)内部控 制制度实 施情况的 报告 公 司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控制制 度实施 报告流 程,各 部门 对于内 部控制 制度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失效情 况须及 时向公 司高级管 理层和 稽核监 察部报 告,使公 司高级 管理层 和稽核监 察 部 及时了解内 部控制出 现的问题 并作出妥 善处理。 稽 核监察 部在对 内部控 制实施 情况的 监察中 ,对发 现的 问题均 立即向 公司高 级管理 层报 告,并提出 相应的建 议,对于 重大 问 题,则通 过督察 长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 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 察部定期 出具独立 的监察稽 核报告, 直接 报公司董事 长和中国 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度声 明书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以上关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实 、准 确,并 承诺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市 场变化和业 务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切实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24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 省宁波市 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 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 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伍拾亿陆 仟玖佰柒 拾叁万贰 仟叁佰零 伍人 民币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许可【2012 】1432 号 托管部门联 系人: 王 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底 ,宁波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工95 人, 100 %以上员 工拥有 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 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宁 波银行自2012 年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 资产托管 的资格 以 来,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 旨,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 险管理 和内部 控制体系 、 规 范 的管理模 式、先 进的营 运系统和 专业的 服务团 队,严 格履行资 产托管 人职责 ,为境内 外 广 大 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理 机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 全、高 效、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优异 的 市 场 形象和影 响力。 建立了 国内托管 银行中 丰富和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 信 托 资产、Q DII 资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券公 司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 司定向资 产 管 理 计划、基 金公司 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等门 类齐全 的托管 产品体系 ,同时 在国内 率先开展 绩 效 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 值服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 性化的托管 服务。 截至2018 年12 月 底, 宁波 银行共托管56 只 证券投资 基金,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规模920.14 亿元。 (四)基金 托管人的 职责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2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督。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 人 要 求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 池,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 合 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 查。基 金托管人 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 金从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 机 构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有关 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 名 单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责 任确保 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并 负 责 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 方。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 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 标 准 的、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 适 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 单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择 交 易 对手。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五)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 管理, 保障国 家的金 融方针 政策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贯彻 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 营,形成 一个运 作规范 化、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化 的内控体 系,保 障业务 正常运行 , 维 护基金持有 人及基 金 托管人的 合法权益 。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由 宁波银 行总行 审计部 和资产 托管部 内设的 审计内 控部 门构成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 门 审计内控 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规章 , 对 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 职权。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必须符合 国家及监 管部门的 法律 法规和各项 制度并贯 穿于托管 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 的始终。


(2)完整性 原则: 一切业务 、管理活 动的发生 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监 督 制约必须 渗透到 托管业 务的全过 程和各 个操作 环节, 覆盖到基 金托管 部所 有 的部门、 岗 位 和人员。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26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 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 原则:必 须实现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完整。


(5)有效性 原则: 必须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 宁波 银行经营管 理的发展 变化进行 适时修 订;必须保 证制度的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


(6)独立性 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基金 托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的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 员 必须相对 独立、 适当分 开;基金 托管部 内部设 置独立 的负责审 计内控 部门专 责内控制 度 的 检查。


(六)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监 督 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运 作。 利用 “基 金投资监督 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 比 例、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报送 中 国 证 监会。在 日常为 基金投 资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核 算服务环 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 的 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 支情 况进行检查 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通 过基金 监督子系 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比例 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 监控, 发 现投资比 例超标 等异常 情况,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书面 通知,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况核 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 法合规性 监督。 (3)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督 情况,定 期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 性、投资 独立性和 风格显著 性等方面 进行 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 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27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 台 地址:上海 市虹口区 公平路18 号8号楼嘉 昱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电 子交易 平台 电子交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 “ 国泰基 金 ” 微 信交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 静姝 (2)其他销 售 机构 ① 销售银行 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招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上海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4


平安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话 : 95511-3 或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东莞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何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杨 亢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28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6


国泰君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国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


中国银河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海通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


申万宏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29 网址:www.swhysc.com 12


万联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3


上海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联系人: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7


华泰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 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 场、深 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1 号港 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18


长江证券股 份有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30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崔少华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9


中泰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


安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中国中投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荣 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22


华宝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3


中国国际金 融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4


信达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31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5


平安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


中银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7


国都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 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29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 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0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3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1


中信期 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 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32


申万宏源西 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华西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 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4


宁波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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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安基金销 售(深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0 圳)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腾 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 系人: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注:以上销 售机构除 特殊说明 外仅销售 本基金 A 类份 额,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 销售机 构 暂仅包括 本公司 直销机 构、北京 钱景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 限 公司 、泰诚 财富基 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 司、 北 京格上 富信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 北京汇 成 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 通华财 富(上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 上 海万得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 天 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众 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深圳众 禄金融控 股 股 份 有限公司 、 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腾安基 金销售( 深圳) 有限公 司、 中信 期 货 有 限公司、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 申 万宏源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信 证券 ( 山东) 股份有 限公司 、 光大 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申 万宏源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 如有 其他销售 机构新增 办理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 ,详见本 公司届时 相关 公告。 2 、场内销售 机构 本 基金场 内将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内 具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经深圳 证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认可的 会员单 位发售 。本基 金认购期 结束前 获得基 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的证券公 司也可 代理场 内基金份 额的发 售。尚 未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但 属于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会员 的其他 机构, 可在本基 金份额 上市后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 金 份额的上市 交易。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联系人:朱 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 三)出具 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1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时代金 融中心银 城中路68 号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时 代金融中 心银城中 路68 号19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 媛 经办律师: 黎明、丁 媛 (四)审计 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 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延安东 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 安东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曾 浩、吴凌 志 联系人:曾 浩 六 、 基金 的 历 史沿 革 国泰民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由国 泰淘新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更名而来。 国泰淘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经 中 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 【2013 】1452号文 批准公开募 集。基金 管理人为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为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国泰淘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自 2013 年12月18日 起向社会 公开发行, 募 集结束后符 合成立条 件, 于2013 年12月30日 成立,于 2014 年1月3日 开放申购、 赎 回, 并于2014 年1 月16日上 市交易 。 自2014年1月30日起基金名称由 “ 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变更为 “ 国泰民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基金合同部 分条款相 应修订 ; 自2015年3月23日起国泰 民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 “ 五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 税后) + 1 % ” 变更为 “ 三年 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税 后) + 2 % ” ,基 金合同部分 条款相应 修订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2 自2015年11 月17 日起对国 泰民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增加C 类 基金份额 , 基金合同作 相应 修改 。 自2017年11 月20 日至2017 年12月20 日国泰 民益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以通 讯 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审 议通过 了《关 于 修改 国 泰民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 案》 ,内容 主要包括国泰民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修改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限制、业 绩 比较基准、 管理费率 、投资策 略 等事项 。 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事项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 生效。 七 、 基金 的存 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 式、与其 他 基 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八、A 类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一)A 类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 基金符 合法律 法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的上 市条件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申请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 上市 条件的情况 下,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A 类 基 金份额可 直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托 管业务将 A 类基金份额转至 证券登记 结 算系统后, 方可上市 交易。 (二)上市 交易的规 则 本 基金上 市交易 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 深圳证 券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3 (三)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四)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 基金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 情通 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前一 交易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五)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 基金的 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 止上市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 执行。 ( 六)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 容进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 执行, 且此项 修改无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七)若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基 金上市 交易的 新功 能,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的程 序后增加 相应 功能。 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投资人 可以 使用开 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的直 销机构 及场外 其他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场外申购 和赎回 业务。 投资人也 可 使 用 深圳证券 账户, 通过场 内销售机 构利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份 额的场内 申 购 和赎回业务 。 办 理基金 份额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 构为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且符 合深圳 证券 交 易所风险 控制要 求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办理 基金份额 场外申 购、赎 回业务的 机 构 为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 销售机构 。 具 体的销 售机构 将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 相 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更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投资 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 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4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 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 特 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 日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 2014 年 1 月 3 日 起开始办 理申购 。 基金管理人 自 2014 年 1 月 3 日 起开始办 理赎回 。 基金管理人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公 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且注册 登记机 构 确 认 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或转换 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场 外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 则,即按 照投资人 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 项时, 申购申 请成 立 ;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若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申购 不 成 立 ,申购款 项将退 回投资 人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销 售机构 等不承 担由此产 生 的 利息等任何 损失。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5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时,赎 回成立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赎回 时,赎 回生效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赎回申 请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载 明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 项的支付 办 法 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机构柜 台或以 销 售机构规 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 人。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请。申 购、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对 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投 资 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否则 ,由此产 生的 投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依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时间 进行 调 整,并必 须在调 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 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 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 费) 。 投资人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 的 单笔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各 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 金 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 务规 定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办 理赎回 时,单 笔赎 回申请最低 份数为 1.00 份, 若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销 售机构保有 的基金份 额不足 1.00 份, 则 赎 回时必须 一起赎 回。 投 资人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直销机 构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的 , 单笔赎 回 申 请 最低份数 为 100.00 份,若 某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 在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 机构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不足 100.00 份,则 该次 赎回 时必须一 起赎回 。 3 、本基金 不对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4 、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暂停 基 金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6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 公告。 5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6 、对于场内 申购、 赎回及持 有场内份 额的数量 限制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有规定 的,从其 最新 规定办理。 (六)申购 与赎回的 费率 1 、A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对通过 直销柜台 申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 他投资人 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 率。


养 老金客 户范围 包括基 本养老 基金与 依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集 的资金 及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的补充 养老基 金,包 括全国 社 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企 业 年 金 单一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 的新的 养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 理人可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 公告将 其纳入 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按 规定向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 他投 资人。 投资人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 别计算。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 户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 M<30 0 万 0.15% 300 万≤ M<50 0 万 0.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 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场内和 场外的申 购费率相 同,申 购费率为 1.50% 。 (2)赎回费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场外份 额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15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收取 1.5% 的 赎回费, 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 等于 15 日少于 30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 0.75% 的 赎回费 , 并将 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 大于等 于 30 日少于 1 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收取 0.10%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7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 费的 25% 计 入基金财 产;对持 有 期大于等 于 1 年少 于 2 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收取 0.05% 的 赎回费, 并将赎回 费的 25% 计入 基 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 份额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收取 1.5% 的赎 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 有期大于等 于 7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收 取 0.30% 的赎 回费 。对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 内份额的赎 回费率设 定,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规 则有 规定的,从 其最新规 定办理。 场外赎回费 份额持有 时 间(Y ) 赎回费率 Y<15 天 1.50% 15 天≤ Y < 3 0 天 0.75% 30 天 ≤ Y < 1 年 0.10% 1 年≤ Y < 2 年 0.05% Y ≥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Y<7 天 1.50% Y ≥ 7 天 0.30% 2 、C 类基金份 额 C 类基金份额仅 开通场外 份额,不 开通场 内份额。 投 资人可以场 外申购与 赎回 C 类基 金 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对通过 直销柜台 申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 他投资人 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 率。 养 老金客 户范围 包括基 本养老 基金与 依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集 的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 收益 形 成的补充 养老基 金,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企 业 年 金 单一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 的新的 养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 理人可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 公告将 其纳入 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按 规定向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 的养老金客 户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 M<30 0 万 0.15%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8 300 万≤ M<50 0 万 0.06% 500 万 ≤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 额的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0 万 1.5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投资人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 别计算。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 的赎回 费率具体 如下表所 示: 份额持有时 间(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Y ≥ 30 日 0.00% 对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 持续营销 计划 , 针对投 资人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持续营销 活动。 在基金 持续营销 活 动 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基 金管 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 基 金的销售 费用。 5 、当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6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应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 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 规则有 新的规 定,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并 按 照 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 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七)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 除申购费 用后, 以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 (1)申购份 额的计算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49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场外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资产 承担。 场内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整数位 ,整数位 后小数 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 资 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 账户。 例: 某 投资人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 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 份额 , 对应费 率为 1.50% , 假设 申购当日 对应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1280 元 ,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数=49,261.08/1.1280=43,671.17 份 若投资者是 场外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 额 , 则所得基 金份额为 43,671.17 份。 若投资者 是 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则所得 份额为 43,671 份,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申购份额 (0.17 份) 对应的资金 返还给投 资者。具 体计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43,671× 1.1280=49,260.89 元 退款金额=50,000-49,260.89-738.92=0.19 元 即投资者投 资 50,000 元从场 内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则可 得到 43,671 份基金 份额, 同时应得退 款 0.19 元。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 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 除赎回费 用的 金额,各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资产 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资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持有本 基金 50,000 份场 外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 0.5 年时决 定赎回,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1.2500 元, 则其获得 的赎 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50,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1%=62.50 元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0 净赎回金额=62,500.00-62.50=62,437.50 元 若该投资者 持有的是 场内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 0.5 年 时决定赎回 ,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 1.2500 元, 其获得 的赎回金 额如下: 赎回金额=50,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30%=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187.50=62,312.50 元 例:某投资 者持有本 基金 50,000 份 C 类基金份 额, 持有 0.5 年时决定赎 回,假设 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1.2500 元, 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 赎回金额=50,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0=62,500.00 元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八)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结算 本 基金申 购和赎 回的登 记结算 业务, 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正常情 况下,投 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 注册 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 算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 日)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 后,正常 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 扣 除权益的登 记结算手 续。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注 册登记 机构可 以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基 金管理 人最迟 于调整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1 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 或出 现其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 7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 、5、6、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人 申 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发生上述 第 7 项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 以 采取比例 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拒绝 该等全部 或 者 部分申购申 请。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 十)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 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发生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基 金份额持 有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2 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当出现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 业 务 规则办理 。在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 业 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对于 场外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 赎 回 为 止;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 此 类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的 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 回申请超过上 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 部分,应当全部自 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 请 未超过 上述比例 的部分 , 根据 前段 “ (1)全 额赎回 ” 或 “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的约 定 方式与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 理。但 是,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 如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 回, 则其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3 当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场 内赎回 申请按 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有 关业务 规则 办理。基金 转换中 转出份额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上 述 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传真 、公告 或通过 销售 机构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十二)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 况在暂 停公告中 明确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 时不再 另行发布 重 新 开放的公告 。 ( 十三)基 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基 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四)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等 情形而 产生 的 非交易过 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 情 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 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执 行 是 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人 、 法 人 或其他组 织。办 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于 符 合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4 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基 金的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交易单 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份 额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构(网 点)时, 需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 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 金份额场 内赎回 的 会员单位 (交易 单元) 、或变更 办理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的会员 单位( 交易单 元)时, 需 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 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本基 金跨系统 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 十六)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时可 自行约 定每期 扣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 十七)基 金 份额的 冻结和解 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十八)基 金份额的 转让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交 易方式进 行份额 转让的 申请并 由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 户 注 册登记。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将 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根 据 基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5 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 ( 十九) 如相关 法律法 规允许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 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可以 制定和 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 则。 十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前 瞻性把 握不同 时期股 票市场 、债券 市场、 银行间 市场 的收益 率,在 控制下 行风险 的前 提下为投资 人获取稳 健回报。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对 象是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金融 工具、 债券 (包 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地 方政府债 券 、 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 相 关规定)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 法律 法规或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 组合资产 配置比例 :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于 债券、 债 券回购、 货 币市场 工 具、银 行存款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不低 于 基 金资产的 5% ;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不高于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 期货保证 金以后 ,本基 金保留的 现金及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5% 。 (三)投资 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金的 大类资 产配置 主要通 过对宏 观经济 运行状 况、 国家财 政和货 币政策 、国家 产业 政 策以及资 本市场 资金环 境、证券 市场走 势的分 析,预 测宏观经 济的发 展趋势 ,并据此 评 价 未 来一段时 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 收益率 ,主动 调整股 票、债券 类资产 在给定 区间内的 动 态 配置,以使 基金在保 持总体风 险水平相 对稳定的 基础 上,优化投 资组合。 2 、股票投资 策略 在 新股投 资方面 ,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全 面深入 地把握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运用基 金管理 人的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6 研 究平台和 股票估 值体系 ,深入发 掘新股 内在价 值,结 合市场估 值水平 和股市 投资环境 , 充 分考虑中签 率、锁定 期等因素 ,有效识 别并防范 风险 ,以获取较 好收益。 本 基金 二 级市场 股票投 资以定 性和定 量分析 为基础 ,从 基本面 分析入 手。根 据个股 的估 值 水平 优选 个股, 重点配 置当前业 绩优良 、市场 认同度 较高、在 可预见 的未来 其行业处 于 景 气周期中的 股票。 1 )定量分析 本 基金管 理人结 合案头 分析与 实地调 研,对 列入研 究范 畴的股 票进行 全面系 统地分 析和 评价。 ① 成长能力 较强 本 基金认 为,企 业以往 的成长 性能够 在一定 程度上 反映 企业未 来的增 长潜力 ,因此 ,本 基 金利用主 营业务 收入增 长率、净 利润增 长率、 经营性 现金流量 增长率 指标来 考量公司 的 历 史成长性, 作为判断 公司未来 成长性的 依据。 主 营业务 收入增 长率是 考察公 司成长 性最重 要的指 标, 主营业 务收入 的增长 所隐含 的往 往 是企业市 场份额 的扩大 ,体现公 司未来 盈利潜 力的提 高,盈利 稳定性 的加大 ,公司未 来 持 续 成长能力 的提升 。本基 金主要考 察公司 最新报 告期的 主营业务 收入与 上年同 期的比较 , 并 与同行业相 比较。 净 利润是 一个企 业经营 的最终 成果, 是衡量 企业经 营效 益的主 要指标 ,净利 润的增 长反 映 的是公司 的盈利 能力和 盈利增长 情况。 本基金 主要考 察公司最 新报告 期的净 利润与上 年 同 期的比较, 并与同行 业相比较 。 经 营性现 金流量 反映的 是公司 的营运 能力, 体现了 公司 的偿债 能力和 抗风险 能力。 本基 金主要考察 公司最新 报告期的 经营性现 金流量与 上年 同期的比较 ,并与同 行业相比 较 。 ② 盈利质量 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指 标来考量公 司的盈利 能力和质 量。 总 资产报 酬率是 反映企 业资产 综合利 用效果 的核心 指标 ,也是 衡量企 业总资 产盈利 能力 的 重要指标 ;净资 产收益 率反映企 业利用 股东资 本盈利 的效率, 净资产 收益率 较高且保 持 增 长 的公司, 能为股 东带来 较高回报 。本基 金考察 公司过 去两年的 总资产 报酬率 和净资产 收 益 率,并与同 行业平均 水平进行 比较。 盈 利现金 比率, 即经营 现金净 流量与 净利润 的比值 ,反 映公司 本期经 营活动 产生的 现金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7 净 流量 与净 利润之 间的比 率关系。 该比率 越大, 一般说 明公司盈 利质量 就越高 。本基金 考 察 公司过去两 年的盈利 现金比率 ,并与同 行业平均 水平 进行比较。 此 外,本 基金还 将关注 公司盈 利的构 成、盈 利的主 要来 源等, 全面分 析其盈 利能力 和质 量。 ③ 未来增长 潜力强 公 司未来 盈利增 长的预 期决定 股票价 格的变 化。因 此, 在关注 公司历 史成长 性的同 时, 本 基金尤其 关注其 未来盈 利的增长 潜力。 本基金 将对公 司未来一 至三年 的主营 业务收入 增 长 率、净利润 增长率进 行预测, 并对其可 能性进行 判断 。 ④ 估值水平 合理 本 基金将 根据公 司所处 的行业 ,采用 市盈率 、市净 率等 估值指 标,对 公司股 票价值 进行 动 态评估, 分析该 公司的 股价是否 处于合 理的估 值区间 ,以规避 股票价 值被过 分高估所 隐 含 的投资风险 。 2 )定性分析 在 定量分 析的基 础上, 本基金 结合定 性分析 筛选优 质股 票,定 性分析 主要判 断公司 的业 务是否符合 经济发展 规律、产 业政策方 向,是否 具有 较强的竞争 力和良好 的治理结 构。 根据定性分 析结果, 选择具有 以下特征 的公司股 票重 点投资: ① 符合经济 结构调整 、产业升 级发展方 向; ② 具备一定 竞争壁 垒 的核心竞 争力; ③ 具有良好 的公司治 理结构, 规范的内 部管理; ④ 具有高效 灵活的经 营机制。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 的 债券投 资策略主要 包括: 久期策略 、期 限结构策略 和个券选 择策略等 。 (1)久期策 略 根 据国内 外的宏 观经济 形势、 经济周 期、国 家的货 币政 策、汇 率政策 等经济 因素, 对未 来利率走势 做出准确 预测,并 确定本基 金投资组 合久 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 率变动对 久期的影 响,若预 期利率将 持续 下行,则增 加信用投 资组合的 久期; 相反,则缩 短信用投 资组合的 久期。 组合久期 选定之 后,要根据 各相关经 济因素的 实时变化 , 及时调整组 合久期。 考 虑信用 溢价对 久期的 影响, 若经济 下行, 预期利 率将 持续下 行的同 时,长 久期产 品比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8 短 久期产品 将面临 更多的 信用风险 ,信用 溢价要 求更高 。因此应 缩短久 期,并 尽量配置 更 多 的信用级别 较高的产 品。 (2)期限结 构策略 根 据国际 国内经 济形势 、国家 的货币 政策、 汇率政 策、 货币市 场的供 需关系 、投资 者对 未 来利率的 预期等 因素, 对收益率 曲线的 变动趋 势及变 动幅度做 出预测 ,收益 率曲线的 变 动 趋势包括: 向上平行 移动、向 下平行移 动、曲 线趋缓 转折、曲线 陡峭转折 、曲线正 蝶式移动 、 曲 线反蝶式 移 动, 并根据 变动趋势 及变动 幅度预 测来决 定信用投 资产品 组合的 期限结构 , 然 后选择采取 相应期限 结构策略 :子弹策 略、杠铃 策略 或梯式策略 。 若 预期收 益曲线 平行移 动,且 幅度较 大,宜 采用杠 铃策 略;若 幅度较 小,宜 采用子 弹策 略 ,具体的 幅度临 界点运 用测算模 型进行 测算。 若预期 收益曲线 做趋缓 转折, 宜采用杠 铃 策 略 。若预期 收益曲 线做陡 峭转折, 且幅度 较大, 宜采用 杠铃策略 ;若幅 度较小 宜采用子 弹 策 略;用做判 断依据的 具体正向 及负向变 动幅度临 界点 ,需要运用 测算模型 进行测算 。 (3)个券选 择策略 1 )特定跟踪 策略 特 定是指 某类或 某个信 用产品 具有某 种 特别 的特点 ,这 种特点 会造成 此类信 用产品 的价 值被高估或 者低估。 特定跟踪 策略, 就是要根 据特定 信用产品的 特定特点 ,进行跟 踪和选择 。 在 所有的信 用产品 中,寻 找在持有 期内级 别上调 可能性 比较大的 产品, 并进行 配置;对 在 持 有 期内级别 下调可 能性比 较大的产 品,要 进行规 避。判 断的基础 就是对 信用产 品进行持 续 内 部 跟踪评级 及对信 用评级 要素进行 持续跟 踪与判 断,简 单的做法 就是跟 踪特定 事件:国 家 特 定 政策及特 定事件 变动态 势、行业 特定政 策及特 定事件 变动态势 、公司 特定事 件变动态 势 , 并 对特定政 策及事 件对于 信用产品 的级别 变化影 响程度 进行评估 ,从而 决定对 于特定信 用 产 品的取舍。 2 )相对价值 策略 本 策略的 宗旨是 要找到 价值被 低估的 信用产 品。属 于同 一个行 业、类 属同一 个信用 级别 且 具有相近 期限的 不同债 券,由于 息票因 素、流 动性因 素及其他 因素的 影响程 度不同, 可 能 具 有不同的 收益水 平和收 益变动趋 势,对 同类债 券的利 差收益进 行分析 ,找到 影响利差 的 因 素,并对利 差水平的 未来走势 做出判断 ,找到 价值被 低估的个券 ,进而相 应地进行 债券置换 。 本策略实际 上是某种 形式上的 债券互换 ,也是寻 求相 对价值的一 种投资选 择策略。 这 种投资 策略的 一个切 实可行 的操作 方法是 :在一 级市 场上, 寻找并 配置在 同等行 业、 同 等期限、 同等信 用级别 下拥有较 高票面 利率的 信用产 品;在二 级市场 上,寻 找并配置 同 等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59 行 业、同等 信用级 别、同 等票面利 率下具 有较低 二级市 场信用溢 价(价 值低估 )的信用 产 品 并进行配置 。 (4)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 上的公司 、行业层 面定性分 析,结 合 Z-Score 、KMV 等数量分析模型, 测算 中 小企业私 募债的 违约风 险。考虑 海外市 场高收 益债违 约事件在 不同行 业间的 明显差异 , 根 据 自上而下 的宏观 经济及 行业特性 分析, 从行业 层面对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违约风 险进行多 维 度 的 分析。个 券的选 择基于 风险溢价 与通过 公司内 部模型 测算所得 违约风 险之 间 的差异, 结 合 流动性、信 息披露、 偿债保障 等方面的 考虑。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的 收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特 征,通 过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谨慎 进行投资 ,旨在通 过股指期 货实现基 金的 套期保值。 1 )套保时机 选择策略 根 据本基 金对经 济周期 运行不 同阶段 的预测 和对市 场情 绪、估 值指标 的跟踪 分析, 决定 是否对投资 组合进行 套期保值 以及套期 保值的现 货标 的及其比例 。 2 )期货合约 选择和头 寸选择策 略 在 套期保 值的现 货标的 确认之 后,根 据期货 合约的 基差 水平、 流动性 等因素 选择合 适的 期货合约; 运 用多种量 化模型计 算套期 保 值所需的 期 货合约头寸; 对套期保 值的现货 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 的跟踪, 动态的调 整套期保 值的期货 头寸 。 3 )展期策略 当 套期保 值的时 间较长 时,需 要对期 货合约 进行展 期。 理论上 ,不同 交割时 间的期 货合 约 价差是一 个确定 值;现 实中,价 差是不 断波动 的。本 基金将动 态的跟 踪不同 交割时间 的 期 货合约的价 差,选择 合适的交 易时机进 行展仓。 4 )保证金管 理 本 基金将 根据套 期保值 的时间 、现货 标的的 波动性 动态 地计算 所需的 结算准 备金, 避免 因保证金不 足被迫平 仓导致的 套保失败 。 5 )流动性管 理策略 利 用股指 期货的 现货替 代功能 和其金 融衍生 品交易 成 本 低廉的 特点, 可以作 为管理 现货 流 动性风险 的工具 ,降低 现货市场 流动性 不足导 致的交 易成本过 高的风 险。在 基金建仓 期 或 面 临大规模 赎回时 ,大规 模的股票 现货买 进或卖 出交易 会造成市 场的剧 烈动荡 产生较大 的 冲 击成本,此 时基金管 理人将考 虑运用股 指期货来 化解 冲击成本的 风险。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0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披露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等,并 充 分 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将 重点对 市场利 率、发 行条款 、支持 资产的 构成 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 补偿 收 益和市场 流动性 等影响 资产支持 证券价 值的因 素进行 分析,并 辅助采 用蒙特 卡洛方法 等 数 量化定价模 型,评估 资产支持 证券的相 对投资价 值并 做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 。 6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为本 基金辅 助性投 资工具 ,其投 资原则 为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 投资 方面将以价 值分析为 基础,在 采用数量 化模型分 析其 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立足于无 风险套利 , 尽力减少组 合净值波 动率,力 求稳健的 超额收益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超过 95% , 投资于债 券、 债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 具、银行 存款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收申 购 款 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1 的 1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 基金 如 投资股 指期货 ,则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在任 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 资 比 例的有关 约定;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单 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8)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 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0)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2 除上述第 (2)、 (13 ) 、( 19) 、 (20) 项另 有约定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相 关证券可 交易的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3 、关联交易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 交 易 的,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 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 益 冲 突,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 项 进行审查。 (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 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50%+ 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 率× 50%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3 本基金采用 沪深 300 指数作为 股票投资 部分的业 绩比 较基准主要 因为:


1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 海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第一次 联合 发布的反映 A 股市 场整体走 势的指 数 ,指数样 本覆盖 了沪深 市场六成 左右的 市值, 具有较 强的独立 性、代 表性和 良好的市 场 流 动性;


2 、沪深 300 指数是 一只符合 国际标准 的优良指 数, 该指数体现 出与市场 整体表现 较高的 相 关度 ,且 指数历 史表现 强于市场 平均收 益水平 ,风险 调整后收 益也较 好,具 有良好的 投 资 价值; 3 、沪深 300 指数编 制方法的 透明度较 高;且具 有较 高的市场认 同度和未 来广泛使 用的前 景,使基金 之间更易 于比较。 中 债综合指 数编制 合理、 透明、运 用广泛 ,具有 较强的 代表性和 权威性 ,能够 更全面地 反 映 我 国债券市 场的整 体价格 变动趋势 。选用 上述业 绩比较 基准能够 真实、 客观地 反映本基 金 的 风险收益特 征。 如 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证券 市场中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或者更 科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 基准适用 于本基 金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 原则, 根 据 实 际情况对 业绩比 较基准 进行相应 调整。 调整业 绩比较 基准应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予以公告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预期 风险、 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债 券型基 金,低 于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4 比例(%) 1 权益投资 65,621,285.64 36.79 其中:股票 65,621,285.64 36.79 2 固定收益投 资 103,920,986.70 58.26 其中:债券 103,920,986.70 58.26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989,405.78 3.36 7 其他各项资 产 2,838,040.87 1.59 8 合计 178,369,718.9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 业 44,770,238.26 25.78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7,342,219.40 4.23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653,624.00 0.95 J 金融业 6,756,463.98 3.8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 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5,098,740.00 2.94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5 S 综合 - - 合计 65,621,285.64 37.79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037 新宙邦 208,100 5,004,805.00 2.88 2 603899 晨光文具 138,600 4,192,650.00 2.41 3 002640 跨境通 382,753 4,133,732.40 2.38 4 600183 生益科技 404,010 4,064,340.60 2.34 5 603179 新泉股份 227,340 3,666,994.20 2.11 6 603313 梦百合 171,000 3,592,710.00 2.07 7 600036 招商银行 140,000 3,528,000.00 2.03 8 002648 卫星石化 359,200 3,473,464.00 2.00 9 600977 中国电影 241,900 3,464,008.00 1.99 10 600271 航天信息 147,400 3,373,986.00 1.94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5,943,600.00 3.4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42,000.00 11.5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0,042,000.00 11.54 4 企业债券 10,135,000.00 5.84 5 企业 短期融 资券 65,134,500.00 37.5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2,665,886.70 1.5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3,920,986.70 59.85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6 1 140303 14 进出 03 200,000 20,042,000.00 11.54 2 124761 14 深业团 100,000 10,135,000.00 5.84 3 011801533 18 京汽股 SCP002 100,000 10,033,000.00 5.78 4 011801489 18 中粮 SCP001 100,000 10,025,000.00 5.77 5 011801498 18 陕煤化 SCP011 100,000 10,024,000.00 5.77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 基金本 报告期 未投资 股指期 货。若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本 基金将 根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为 主要目 的,有选 择地投 资于股 指期货 。套期保 值将主 要采用 流动性好 、 交 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 本 基金在 进行股 指期货 投资时 ,将通 过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 究,并 结合 股指期货的 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 水平。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的 收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特 征,通 过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谨慎 进行投资 ,以降低 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 险。 法 律法规 对于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的投 资策略 另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 10.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不能投资 于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除 “ 招商银行 ” 违规情况外) ,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 的情况。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7 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公 布招商银行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一) 内 控管理严 重违反 审慎经营 规则; (二) 违规批量 转让 以个人为 借款主 体的不良 贷款; (三 ) 同业投资业 务违规接 受第三方 金融机构 信用担保 ; ( 四)销售同 业非保本 理财产品 时违规承 诺 保 本; ( 五)违规 将票据 贴现资金 直接转 回出票人 账户 ; (六 )为同业 投资业 务违规提 供第 三 方 金融机构 信用担 保; ( 七)未将 房地产 企业贷款 计入 房地产开 发贷款 科目; (八)高 管人 员 在 获得任职 资格核 准前 履职 ; (九 )未严 格审查贸 易背 景真实性 办理银 行承兑业 务; ( 十) 未 严 格审查贸 易背景 真实性开 立信用 证; ( 十一)违 规签 订保本合 同销售 同业非保 本理财 产品 ; ( 十二)非 真实转 让信贷资 产; ( 十三) 违规向典 当行 发放贷款 ; (十 四)违 规向关系 人发 放 信用贷款。根据以上情况,银 保监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657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24 万元, 罚没合 计 6573.024 万元。 本 基金管 理人此 前投资 招商银 行股票 时,严 格执行 了公 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在充分 调研 的基础上, 按规定将 该股票纳 入本基金 股票池 ,而后 进行了投资 ,并进行 了持续的 跟踪研 究。 该 情况发 生后, 本基金 管理人 就招商 银行违 规受处 罚事 件进行 了及时 分析和 研究, 认为 招 商银行违 规问题 对公司 经营成果 和现金 流量未 产生重 大的实质 影响, 对该公 司投资价 值 未 产生实质影 响。本基 金管理人 将继续对 该公司进 行跟 踪研究。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情况。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50,929.1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864,917.9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22,173.88 5 应收申购款 19.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38,040.87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8 1 132005 15 国资 EB 1,890,811.60 1.09 2 132009 17 中油 EB 775,075.10 0.45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十 一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业绩 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 。 本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守 职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1 、国泰民益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0.03% 0.00% -0.03% 0.00% 2014 年度 11.20% 0.10% 5.75% 0.02% 5.45% 0.08% 2015 年度 15.65% 0.13% 5.33% 0.02% 10.32% 0.11% 2016 年度 -0.16% 0.14% 4.75% 0.02% -4.91% 0.12% 2017 年度 3.43% 0.12% 4.37% 0.06% -0.94% 0.06% 2018 年度 -16.63% 0.67% -11.03% 0.66% -5.60% 0.01% 201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0.71% 0.32% 6.93% 0.30% 3.78% 0.02% 注:2013 年12 月30 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 日 2 、国泰民益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47% 0.06% 0.57% 0.01% -0.10% 0.05% 2016 年度 1.63% 0.2% 4.75% 0.02% -3.12% 0.18%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69 2017 年度 3.47% 0.12% 4.37% 0.06% -0.90% 0.06% 2018 年度 -16.75% 0.67% -11.03% 0.66% -5.72% 0.01%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2.04% 0.40% -2.40% 0.38% -9.64% 0.02% 注:自2015 年11 月17 日起, 本基金增 加了 C 类基 金份额。 十 二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 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证 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和 基金应 收款 项 以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本基 金开 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 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销 售机构和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销售机 构以其 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 自 身 的法律责 任,其 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 其 固 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 管理运 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 十 三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交 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0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 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股 指期货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 (3)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照 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 全价。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和私 募证券,估 值日不存 在活跃市 场时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其 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如 成本能 够近似 体现公允 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 做 法 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 发生改变 时做出适 当调整。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1 6 、股票指数 期货合约 估值方法 : (1)股票指 数期货合 约以结算 价格进行 估值。 (2)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7 、 基金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按 成本估值。 国 家 有最新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 8 、当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性。 9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 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 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约定 对 外公布。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 类型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2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 投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 于 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承 担;由 于估值 错误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错 误,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担 赔 偿 责 任;若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 而 未 更正,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 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 付 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 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 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 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3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0%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 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进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 货交易所 及注册 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4 十 四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收 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开放 式基金 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若 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 系 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深圳证 券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只能选 择现金分 红的方 式。具 体权益分 配 程 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 3 、 基金收益分 配后任一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该 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 金 份额类别 对应的 可供分 配利润将 有所不 同,在 收益分 配数额方 面可能 有所不 同,本基 金 同 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5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 对 于场 外 份额, 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以 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 用 时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资 的 计 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十 五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从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 4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 、从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财 产中计 提的 基金 上市费 及年费; 10 、基金的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6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 、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10% 。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 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 第 4 -11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国泰淘 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 六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7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 托 管协议 约定的 方式 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 行审 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披露 基金信 息,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媒介 披露, 并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 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8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投 资人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申 购和赎 回安排、基 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 在各 自网站上。 2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销 售机构 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 基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79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3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查 阅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 资料。 4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文 登 载于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 他投资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 风 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 前 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 金合同》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0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9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0 )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或仲裁 ; 1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2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3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4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6 )任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8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19 )更换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20)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1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2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3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5 )基金份 额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本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6 、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 媒介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1 金 份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8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相关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期 限、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 书 (更 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9 、投资股指 期货相关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等 文件中披 露股指 期货交 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 情况、损 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 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 是否 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等。 10、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的相关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 半年度 报告及 年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 季度报 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 细。 11、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建立健 全信息 披露管 理制 度,指 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应 当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 期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除依 法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 外,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 告、法 律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 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 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办 公场所 ,以供 公 众 查阅、复制 。 (八)暂停 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 况。 十 八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 风险 证 券市场 价格受 到经济 因素、 政治因 素、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 与上市 公司的股 票,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 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 国债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其收 益 水 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 好坏受 多种 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财务 状况、 市 场前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质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 的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3 上 市公 司经 营不善 ,其股 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的 利润减 少,使 基金投资 收 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 买力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 降。 (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 占有和对 经济形 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 断,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 收 益 水 平与本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 较大。 因此本 基金可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 三)流动 性风险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 通开放式 基金, 投资人可 在本基金 的开放 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业务。 为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遵 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本基 金 管 理人将合理 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 人集中度 ,审慎确 认申 购赎回业务 申请,包 括但不限 于: (1)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暂 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2)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3)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提示投资人 注意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 和相应的 流动 性风险,合 理安排投 资计划。 2 、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 险 (1)本基金 是投资 于沪深股 票全市场 的、无特 定行 业、主题或 板块限定 的普通混 合型基 金,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其 余资 产投资于债 券等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因此,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 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 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 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 限 ,保障了 资产组 合的流 动性。在 极端市 场行情 下,存 在基金管 理人可 能无法 以合理价 格 及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4 时 变现或调 整基金 投资组 合的风险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发 挥专业研 究优势 ,加强 对市场、 上 市 公司基本面 和固定收 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 究,持续 优化 组合配置, 以控制流 动性风险 。 (2)中小 企业私募 债单只债 券发行规 模较小, 且只 能通过两大 交易所特 定渠道进 行转让 交易,存在 流动性风 险。 (3)股指期 货合约存 在无法及 时变现带 来的流 动性 风险。 (4)资产支 持证券 ,只能通 过特定的 渠道进行 转让 交易,存在 市场交易 不活跃导 致的流 动性风险。 (5)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由于具有 明确 的锁定期和 解禁后减 持相关规 定的限 制,存在不 能及时变 现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将密 切关注 各类资 产及投 资标的 的交易 活跃 程度与 价格的 连续性 情况, 评 估 各 类资产及 投资标 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并 进行动 态调整 ,以满足 基金运 作过程 中的流动 性 要 求,应对流 动性风险 。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1)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人 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2) 若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的 ,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赎回 申 请的情形 下,基 金管理 人应当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 日赎回申 请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应当全 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 人当日赎 回申请 未超过 上述比例 的部分 ,根据 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的约 定方式与 其 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 理。但 是,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如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提 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 消赎回, 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3)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4)当出 现巨额赎 回时,场 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所和 注册登记 机构的有 关业务 规则办理。 4 、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的实施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在 确保投 资者得 到公 平对待 的前提 下,可 依照法 律法 规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对赎 回申请 进行适 度调整, 作 为 特 定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流 动性风险 管理的 辅助措 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的实施 情 形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5 包括: (1)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形 ; (2)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3)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 过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 情形; (4)基金份 额持续持 有期限小 于 7 日; (5)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估值的情 形; (6)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则 的规定; (7)法律法 规规定、 中国证监 会认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情 形。 实 施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的决策 程序依 照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险 管理制 度的规 定办 理 。基金管 理人应 时刻防 范可能产 生的流 动性风 险,对 流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监 控,切 实保护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采 取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可能 对投资 者造成 无法 赎回、 赎回延 期办理 、赎回 款项 延期支付、 赎回时承 担冲击成 本产生资 金损失等 影响 。 (四)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 1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 金,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资于 债券、债 券回购、 货 币 市场工具 、银行 存款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不低于 基 金 资产的 5% 。 因 此股市 、 债市的 变化将影 响到基金 业 绩表现。 本基金管 理人将发 挥专业研 究优 势 ,加强对 市场、 上市公 司基本面 和固定 收益类 产品的 深入研究 ,持续 优化组 合配置, 以 控 制特定风险 。 2 、本基金可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由于发行人 自身特点 ,存在一 定的违 约风险。 3 、 本基 金可投资 股指期货 , 股指 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 易 制度, 由 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 杠杆性, 当 出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 指数微小 的变动 就可能 会使投 资人权益 遭受较 大损失 。股指期 货 采 用 每日无负 债结算 制度, 如果没有 在规定 的时间 内补足 保证金, 按规定 将被强 制平仓, 可 能 给投资带来 重大损失 。 4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资 产支持证 券,它是 一种 债券性质的 金融工具 ,其向投 资者支 付 的本息来 自于基 础资产 池产生的 现金流 或剩余 权益。 与股票和 一般债 券不同 ,资产支 持 证 券 不是对某 一经营 实体的 利益要求 权,而 是对基 础资产 池所产生 的现金 流和剩 余权益的 要 求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6 权 ,是一种 以资产 信用为 支持的证 券。资 产支持 证券存 在信用风 险、利 率风险 、提前偿 付 风 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 风险等。 5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可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由于上 市期间可 能因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牌 ,投资 人在停 牌期间不 能买卖 本基金 的上市 份额,产 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 上 市 后交易对手 不足导致 本基金的 上市份额 产生流动 性风 险。 A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 , 由于 受到市场 供求关系 的 影响, 基 金份额的 交易价 格与基金 份 额净值可能 出现偏离 并出现折/ 溢 价风险。 ( 五)其他 风险 除以上主要 风险以外 ,基金还 可能遇到 以下风险 :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 产生的 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 而带来 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起 生效,自 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7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 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 报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8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 产; (2) 依 照 《基 金合同 》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销售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依据《 基 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 金 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 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6)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7)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8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9)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0)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 (11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2)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3)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 期货经 纪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89 易过户等业 务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和注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0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 追 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5)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 货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 管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2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申购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3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或提 高销售服务 费率;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12)终 止基金 上市, 但因本 基金不 再具备 上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交 易所终 止上市 的除 外; (13)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 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销 售服务费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4 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注 册登 记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 动而应 当对《基金 合同》进 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 可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增加或 减少份额 类别,或 调整基金 份额 分类办法及 规则; (7)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3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 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5 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碍 、 干 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系 人、表决 意 见 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5 、开会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讯开 会方 式以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件 时,可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6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 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 额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 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 额 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 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在 表决截止 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 的 地址和系 统。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 加收 取表决意见 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 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 有 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 代 理人,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 定,并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具体 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7 (4)在会 议召开方 式上,本 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 非现 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 的 程序进行。 表 决方式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采用网 络、电 话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 议 召 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载明 。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 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 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 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 第 8 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 理 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 授 权 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 则 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选 举 产 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作 为该 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 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 联 系方式等事 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7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8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监 督员及 公证 机关均 认为有 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表 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8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如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以 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 点,重 新清点以 一 次 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99 在 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 机 关 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 ,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 束 力。 10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的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的 , 基 金 管理人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行 修改和 调整,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0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1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四)争议 的处理 各 方当事 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届时 有 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供 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二十 一、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浦东大 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 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 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宁波银行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2 注册地址: 中国浙江 宁波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浙江 宁波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许可【2012 】143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叁拾捌亿 玖仟玖佰 柒拾玖万 肆仟零捌 拾壹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办理国 内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从 事 银 行卡业务 ;提供 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办 理地方财 政 信 用 周转使用 资金的 委托贷 款业务; 外汇存 款、贷 款、汇 款;外币 兑换; 国际结 算,结汇 、 售 汇 ;同业外 汇拆借 ;外币 票据的承 兑和贴 现;外 汇担保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中 国 人民银行和 国家外汇 管理机关 批准的其 他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 方 可开展经营 活动)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基金 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 管 人 要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以 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 基金的 投资对 象是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权证、 股指期 货等金融 工具、 债券 (包 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地 方政府债 券 、 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 相 关规定)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 法律 法规或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 组合资产 配置比例 :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于 债券、 债 券回购、 货 币市场工 具、银 行存款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不低 于 基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3 金资产的 5% ;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不高于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 期货 保证 金以后 ,本基 金保留的 现金及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5%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超过 95% ; 投资于债 券、 债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 具、银行 存款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收申 购 款 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4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 基金 如 投资股 指期货 ,则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在任 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 资 比 例的有关 约定;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单 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8)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 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0)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3 ) 、( 19) 、 (20) 项另 有约定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相 关证券可 交易的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5 款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有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 交 易 的,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 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 益 冲 突,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 项 进行审查。 根 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从事关 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关 关联方发 行 的 证 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责 任确保 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 性 , 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 示的 关联方 进行关 联交易 时,基 金托 管 人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采取必 要措施 监督该 关联交 易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 人认为该 关 联 交 易侵犯了 基金投 资人利 益的,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对 于基金 管理人已 成 交 的 关联交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无法 监督该 关联交 易的发 生,只能 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 管 人 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 4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 业 标 准的、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 交 易 对手。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 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 新,新名 单 确 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 托 管 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损 失,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何 法 律 责 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确 定的时 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 责 任 及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相 应损失 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 易 对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6 手 追偿。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人 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 督。 (1)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 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 证券。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基 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的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息 ,包括 但不限 于拟发行 证券主 体的中 国证监 会批准文 件、发 行证券 数量、发 行 价 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已持 有 流 通 受限证券 市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的真 实 、 完 整,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 信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保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 规 定,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进 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 基 金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的,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 证 券 前就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 书面说 明,并 保留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 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 绝 执 行有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 有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7 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6 、基金托管 人对本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 行监督 。 (1)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遵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经董事 会批准的 相关投资 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 投资中 期 票据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守 相 关 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 比例 的情况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的 ,应根 据《托 管协 议》的 约定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拟 购买中 期票据 的数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 等执行指 令所需 相关信 息,并保 证 上 述信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有 关书面 信息进 行审 核,基 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 导致基金 投资出 现风险 的 , 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中期票 据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或 防 范 措 施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门就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出具 的 风 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 权利。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 令。因 拒绝执行 该 指 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及时 上报 中国证 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 基金 托管银行没 有切实履 行监督职 责,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 ,基金托管 银行须承 担连带责 任。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8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对 未执行的 该等投 资指令 应当拒绝 执行。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基金 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9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8 或 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 资 料和制度等 。 10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 会 报告,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11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阻挠 对 方 根 据本托管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交 相 关 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阻挠 对 方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09 (3)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 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 协 商解决。 基金托 管人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的任 何 资 产 (不包含 基金托 管人依 据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 交易交收 、 托 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 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募集 情况 (1)基金 募集期间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备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 或者从 事 客户交易 结算资 金存管 的商业银 行等开 设的基 金认购 专户。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基金 银行账 户,同 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10 (4)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金 银行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 一 级法人 清算工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金 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 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银 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 规定,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 债券 托管账户, 持有人 账户和资 金结算账 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 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 户证实 书等 有价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11 凭 证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办 理。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人 以 外 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 定 外,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 基 金信息披 露协议 及 基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 大 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重大 合同的保 管 期 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意 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由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因编 制基金 定期报 告等合 理原因 要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相关 资料时 ,基金 管理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12 人 应将有关 资料送 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并 保证其 的真实 性、准确 性 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各 方当事 人 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应 经友好 协商解 决, 如 友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按 照 其 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 均 具有约束力 。 争 议处理 期间, 托管协 议 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 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 中国法律 管辖。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以下是 主要的 服务内 容,基 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客户服 务专线 1 、理财咨询:人工理 财咨询、 账户查询 、投资人 个人 资料完善等 。 2 、全天候的7×24 小 时电话自 助查询( 基金净 值、 账户信息等) 。 二、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电话信 函、电 邮、传 真等方 式提出 咨询 、建议 、投诉 等需求 ,基金 管理 人将尽快给 予回复, 并在处理 进程中随 时给予跟 踪反 馈。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13 三、短信提 示发送服 务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拨打基 金管理 人客户 服务电 话、网 站申 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基金 管理人定 期或不定 期向投资 人发送短 信资 讯。 四、电子邮 件电子刊 物发送服 务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拨打基 金管理 人客户 服 务电 话、网 站申 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基金 管理人定 期或不定 期向投资 人发送电 子资 讯。 五、联系基 金管理人 1 、网址:www.gtfund.com 2 、电子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88 (全国 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户服务 传真:021-31081700 5 、基金管理 人办公地 址:上海 市虹口区 公平路 18 号8 号楼嘉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 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 金管 理 人。请确保 投资前, 您/贵机构 已经全面 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单笔申 购、 定期定 额投资最 低金额限 制及单 笔 赎回、转换 最低份额 限制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2018 /7 /1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转 换业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8 /7 /27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任职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2018 /7 /28 关于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 增销售国 泰基金旗下 部分基金 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转 换业务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8 /10/10 关于国泰民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恢复大额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8 /10/2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北 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2018 /11 /1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直销 账户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8 /11 /27 关于腾安基 金销售 (深圳 ) 有限 公司新增 销售国 泰 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2018 /12 /12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2018 /12 /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2018 /12 /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 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2018 /12 /24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众 升财富 (北京 ) 基 金 销售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 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及 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8 /12 /28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和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 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买 本招募 说明书 复制件或 复 印 件 ,但应以 招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 容 完全一致。 二十五 、 备查 文件 以 下备查 文件存 放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一) 国泰民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公告 ( 二)中国 证监会准予 国泰民益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变更 注册的批 复 ( 三)《 国泰 民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 四)《 国泰 民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 五)法律 意见书 (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2018 年第 二 号) 115 ( 八)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文件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九 年 二 月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