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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161912)

社会责任: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万 家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管理人 :万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一 九年 二 月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万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172 号 文 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 、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 期货 、 权证等金融衍生品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 务 ,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 低于股票 型 基 金 , 高于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3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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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10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13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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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万 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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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万家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指 《 万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万家 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本招募说明书: 指 《 万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万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万家社会责 任 18 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7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保险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场外: 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 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6、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27、直销机构:指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 件,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8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 场外 销售业务的机构 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41、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 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9 定期开放的模式 42、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当日) 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红利再投资 除外)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 在本基金符合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43、 月度对应日: 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 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月无此 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 44、 开放期: 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当日) 起不少于 五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 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4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0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7、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58、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 额赎 回:指 在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1、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 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7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2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 年 8 月23 日正 式成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六十 二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 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 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 璟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隆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3 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瑞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玖盛纯债9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安弘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臻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 家成长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 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智造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稳健养老目 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万家人工智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2 月至2016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 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为新疆国际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4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 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 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 学中国金融发展 研究院硕 士生导师、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副教授、博士 生导师,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 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 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副总经理,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 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巨能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巨能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陈广益先生,中 共党员,硕士 学位,先后 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 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 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部总监 、交易部总监 。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 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监事尹丽曼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起加入万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零售业务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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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5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经晓云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 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黄海先生, 硕士研究生。 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项 目经理、研究 员、投资经 理、投资总监等职务 。2015 年 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 ,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沈芳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东亚 银行上海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 华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拟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 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8 年 7 月 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 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莫海波,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投资研究部总监,MBA ,2010 年进入财富证券 责任有限公 司 ,任分析师 、投资经 理助理;2011 年进入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任分析师、环保行业研究员、策略分析师、投资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6 金、 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黄海 委


员:李杰、莫海波、苏谋东、徐朝贞、陈旭、李文宾、高源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李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莫海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兼国际业务部总监 、 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莫海波、苏谋东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交易部总监 。 莫海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7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 《基 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 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 的 未公 开 信 息、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8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 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 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 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 券 交易 场 所业 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 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3) 不违 反 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 规、 规 章、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定;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9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 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 必 须 渗透 到 公司的 不 同 决 策和 管 理层 次 , 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效 性 原 则。 各 种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度 必 须符合 国 家 和 监管 部 门的 法 律 、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 体 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公司 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 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立 性 原 则。 公 司各 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公 司 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 制 约 原则 。 各项 制 度必 须 体 现公 司 关键的 业 务 部 门之 间 和关 键 的 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 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 的渠道。 (5) 多重 风 险 监管 原 则。 公 司为 了 充 分防 范 各种风 险 , 做 好事 前 风险 控 制 ,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 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 公 司 经营 运 作严 格 遵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险 , 提高 经 营 管理 效 益 ,确 保 经 营 业务 的 稳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序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20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 一 线 岗位 的 第一 道 内控 防 线 。属 于 单人、 单 岗 处 理业 务 的, 必 须 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各岗位应当职 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 责 任 。 (2) 建立 相 关 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 间 相 互监 督 制约的 工 作 程 序作 为 第二 道 内 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 的 授 权 。 (3) 成立 独 立 的风 险 控制 部 门, 从 而 形成 第 三道内 控 防 线 。公 司 督察 长 和 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 合 规 控制 委 员会 定 期或 不 定 期的 对 公司整 体 运 营 情况 进 行检 查 ,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 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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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21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中 国 金融 体系 的重 要 组成 部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整体 改制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 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 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22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 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 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 行优秀奖”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 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 授予 的公 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 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 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2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23 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 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 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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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 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及 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本基金场内销售 机构为 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请详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选择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 苑泽田 电话: (010 )50938697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25 传真: (010 )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 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 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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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证监许可 [2018]2172 号文 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万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日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 期间,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 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 红利再投资除外) 。 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 的月度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 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运作需要,安排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27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 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可 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2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新增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或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销售,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开户和 认购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具体程序 ,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申请的 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 者通常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5、认购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4)基金募集期间单 个 投资者的累 计认购规模 没有限制。 如本基 金单个投资 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29 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者 场外认购 时,通过本基 金的电子直 销系统(网站、微 交易)或非 直销销售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投资者场内认购时, 投资者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 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6) 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十一、基金 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份 3、认购费用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2)本基金可对投 资者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系统 认购本基金 实行有差 别的费率优惠。 (3)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 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 ,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 其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将来出现可 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 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30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 特 定投 资 者 群 体 场外认购费率如 下: 认购 金额(M ) 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C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12% 0 100万≤M <300万 0.08% 300万≤M <500万 0.04% M ≥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其他投资 者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额(M ) 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C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1.20% 0 100万≤M <300万 0.80% 300万≤M <500万 0.40% M ≥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4)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 A 类基金份额 认 购费率执行。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由 A 类基 金份额的 认购人承担, 认购费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 (6) 投资者 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 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 本基金场外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 金 份 额 。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 其 净认购金额 对应 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31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1)场外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某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群体) 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额 , 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 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本金认购份额=9881.42/1.00 =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认购份额=9881.42 +5.00 =9886.4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场外 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认购费 率为 1.2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 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场外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2: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场外 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32 认购份额=10,000+5.00=10,00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场外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5.00 元,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认购。 本基金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 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场内认购A 类基 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场内认购A 类基金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基金场内认购A 类 基金份额的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 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群体) 投资 10,000 元场内认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 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 =1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1.20% =12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120.00 =10,12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1.00=5 份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33 认购份额总额=10,000 +5=10,005 份 即:该投资者 选择场内 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10,000 份,需缴纳认购 金额 10,120.00 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可得到 10,005 份 A 类基 金份额。 十二、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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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交纳的 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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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未来,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 额类别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在 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36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 除此之外, 本基金的开 放期和封闭期安排、 基金费率、 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等均不变,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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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37 第九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 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 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销售机构 (网点)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当日) 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 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 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月无 此对应日期,则取当 月最后一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开放期结 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可在符 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38 个工作日 (含当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 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开 放日为开放期的每个 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在开 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39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任 一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场外赎回时,除 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 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场外 申购、赎回应 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40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限制 (1) 投资 者 场外 申 购 时, 通 过本 基 金 的电 子 直销系 统 ( 网 站、 微 交易 ) 或 非 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时, 原则上, 每笔申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 直销中心每笔 申购 本基 金 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 费)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 , 各销售 机构对申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41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的,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理。 (2) 投资 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定 本 基金 的 总 规模 限 额 ,并 在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中列明。 (4) 当接 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 及持有场内份 额的数量限 制,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场外销售机构 (网点) 托管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剩 余份额 一次性 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 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4)对于场内赎回 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42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 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 ,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 其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将来出现可 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 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的 特 定投 资 者 群 体 场外申 购费率如 下: 申购 金额(M ) A 类基 金份额申 购 费率 C 类基 金份额申 购 费率 M <100 万 0.15% 0 100万≤M <300万 0.10% 300万≤M <500万 0.06% M ≥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其他投资者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场外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M ) A 类基 金份额申 购 费率 C 类基 金份额申 购 费率 M <100 万 1.50% 0 100万≤M <300万 1.00% 300万≤M <500万 0.60% M ≥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 A 类基金份额 申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43 购费率执行 。 (3)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针对 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 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 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等于或 长于 18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针对 C 类基金 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外、场内 赎回费率具 体如下: 持有 时间(Y ) 赎回 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 ≥180 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 时间(Y ) 赎回 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Y ≥30 日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44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 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 7、办理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应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场外 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 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2)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的单位 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者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45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 用 金 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例 1:某投资 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场外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场外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 1.50%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383.07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场内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 ×1.0500=9852.15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2.15=147.85 元 即:该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群体) 投资 1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 9383.07 份 A 类基金份额 ,并得到退还金额 147.85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 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 场外 申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46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 场外 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 场外或场内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 元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持有时间为 10 日, 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1.25 元。 例 2:某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日,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0=11,48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场外或场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0 元, 持有期大 于 30 日,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数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47 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 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正常情 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登记 机构可以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情 形 。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 记机构、销 售机构、支付结算机 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 申请被确认成 功,使本基 金总规模超 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48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 上 限 时 。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 措 施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当出现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49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相应顺延, 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 认定 在开放 期内 ,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 在 开放期内,若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单日赎回申请 不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 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确认并接受当日所有 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在开放 期内,若本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只接 受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总份额 30% 以 内 (含 30% ) 的部分作为当日有 效赎回申请, 并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正常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正 常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50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 对延期部分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完毕的,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 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 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完毕。 开放期外, 基金 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 受新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5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记 结 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52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 上市 交 易 时, 在 封闭 期 内登 记 在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 的 基 金份 额 不得 赎 回 ,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上市 交 易 时, 在 封闭 期 内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系统 中 的 基 金份 额 不得 赎 回 , 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 交 易 时, 在 开放 期 内登 记 在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 的 基 金份 额 可申 请 场 外 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 上市 交 易 时, 在 开放 期 内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系统 中 的 基 金份 额 既可 以 直 接 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 转 托管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在登 记 结算 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 份 额 登记 在 登记 结 算系 统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 变 更办 理 基金 赎 回 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 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 记系 统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 变 更办 理 上市 交 易 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 托 管 。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4、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 转 托管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在登 记 结算 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53 二十一、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 质 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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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4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债券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 业债、公司债、可交 换公司债券、可 转换公司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 、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等)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 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社 会 责 任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二十个工作日和后二十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 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 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自下而上” 精选证券的策略为主, 并适度动态配置大类资产。 通 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出具备持续竞争优势且价值被低估的企业 进行重点投资。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55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 经济增长前景及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综合分析, 结合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上市公司利润增长情况, 债券市场整体 收益率曲 线变化等综合指标的分析, 形成对各大类资产收益风险水平的前瞻性预测, 以此 确定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 环境、经济增 长前景分析中 的定量指标,主要 考察 GDP 及其增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固定资 产投资 完成情况及其增幅、货币供应量 M0 、M1 、M2 等指标的变化;定性分析因素 主要考察宏观经济趋势变化、宏观 经济增长模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含义等因素。 本基金对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 主要考察制度性建设和变革、 证券市场 政策变化、 参与主体变化、上市公司数量、质量和市场估值变化等因素。 2、股票投资策略 (1)社会责任主题股票的筛选 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 的营运方式达 到或超越道 德、法律及公众要求 的标准, 进行商业活动时亦考虑到对各相关利益者造成的影响, 相关利益者一般包括股东、 政府、 员工、 债权人几个方面。 实践表明, 公司社会责任是企业通向可持续发展 的重要途径, 它符合社会整体对企业的合理期望, 重视公司社会责任不但不会分 散公司的精力, 反而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声誉。 据此, 本基金优选各个行业 中在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的上市公司,力求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社会责任主题股票的初选 首先, 在全部股票中, 按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界定, 剔除法律法规或公司制 度明确 禁止投资的股票、 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 涉及严重环境污染的公司。 其次,在基于上一步骤,精选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股票: A. 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较强,最近一年已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是公司 非财务报告的 一种,是企 业将其履行社会责任 的理念、 战略、 方式方法进行总结和梳理。 本基金认为 , 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意味着企业对 股东、 社会、 环境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有很强 的的践行意识, 并已经具备了较为 成熟的制度和理念,应纳入社会责任主题股票的筛选范围。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56 B. 最近一年有公益项目支出的上市公司。 公益项目支出是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的直接表现之一, 在经营活动中已考虑到 对各相关利益者造成的影响, 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符合本基金对社会责 任的定义。 C. 在社会责任评分模型中,排名前 40% 的公司。 本基金社会责任评分模型主要考量公司为股东、 国家、 社会、 债权人等利益 相关者做出的贡献, 具体而言包括: 每股收益 、员工人均税收、员 工人均收入、 研发强度、资产负债率等各项指标。各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 (本期毛利润- 优先股股利)/ 期末总股本×100% , 员工人均税收= (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 员工人数×100% , 员工人均收入= 应付职工薪酬/ 员工人数×100% , 研发强度= 研发费用/ 营业收入×100% ,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100% 。 本基金分别对上述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再根据基金经理设定的指标权重计算 综合得分,取得分排名靠前的 40% 股票。 2)社会责任主题股票的精选 在社会责任主题股票的初选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从公司基本面和估值分析 两个层面审慎精选股票: A . 基本面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以基本面分析 为立足点, 在初选范围内进一 步选择基本面良好的企业。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成长指标 (预期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位于该公司在所处申万行业前 50% ) 、利润增长指标(预期净利润增 长率位于该公司在所处申万行业前 50% ;毛利 率在可预见的 2-3 年内稳步提升, 且提升幅度不低于该公司所处申万行业过去一年的平均毛利率增速的 50%)。 B . 估值分析。 从估值角度出发对投资股票的风险收益比进行测算, 主要包 括相对价值指标 (P/E 、P/B 、P/CF , 其中至少有一个指标位于该公司所在申万行 业的前 50% )以及 绝对估 值指标(DCF )的 定 量评判,筛 选出具有 GARP (合 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个股来构建股票组合, 这样的组合可能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57 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 造成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较高。 因此, 本基金将根据对各 行业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 适当调整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 以有效降低组合风 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 合理评估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 通过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 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 在此基础之上, 确定组合久期和 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以此为框架, 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 进行品种选择。 针对可转换债券、 含权债券、 资产证券化 品种及其它固定收益类 衍生品种,本基金区别对待,制定专门的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 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 资策略。通过对宏观 经济、金融政策 、市场供 需、市场结构变化等 因素的分析,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 并依此调 整组合久期和资产配置比例。 (2)久期控制策略 在利率变化方向判断 的基础上,确 定恰当的久 期目标,合理控制利 率风险。 在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平均久期; 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 提高组 合的平均久期。 (3)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 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 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 流动性溢价、 信用风险补偿、 税收、 含权等因素, 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58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 将是本基金债 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5)套利策略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噪 声交易、非理 性交易甚至 错误交易,使套利机 会出现。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 回购套利、跨市 场债券套 利、结合远期的债券 跨期限套利、 可转债套利等。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债 券( 含可 分 离转 债)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 特性, 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 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 估值分析, 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获取稳健的 投资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 效控制风险前期下提高基金 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 究成果确定 权证的合理估值,发 现市场对 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2)在产品定价时 ,主要采用市 场公认的多 种期权定价模型以及 研究人 员 对包括对应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对权证确定合理定价; (3)利用权证衍生 工具的特性, 本基金通过 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 资,来达 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4) 本基金投资权证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等。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59 5、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利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 票资产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 等因素, 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 对这 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 测算, 并进 行适时灵活调整。 同时, 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 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 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 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 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 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6、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 在符合融资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 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MBS) 等 在内的 资产 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 述 基本面因素,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 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 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者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 资 品 种 。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60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社会责任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开 放期开始前二十个工作日和开放期结束 后二十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内不受 此比例限制) ; (2)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需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61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0% ;在 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62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19)、( 20 )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63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 制。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 两市统一指数, 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它推出的目的是反映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 是债券市场价 格变动的“指示器”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64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 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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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65 第十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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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6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种(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及可交换债券,除上 交所可交 换债券外,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上交所可交换债券按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净价; (4)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流动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67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如有充分理由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者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各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68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错误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69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70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期货 交易场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 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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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71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 金 分 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 面 值 ;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本基金某类 基金份额净 值达到或超过 1.2000 元时,且该自然年度该 类基金份额未进行过收益分配,则该类基金份额必须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前提条件下, 本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少为 1 次;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并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依 据相 关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72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对 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73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 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其中基金管理 人应将净管理费收入(税后)的 5% 用于公益事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74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付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75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 对全部 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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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7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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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7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78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 说 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A 类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 A 类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 则本基金将 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无需召开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 市并转型为 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80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81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82 (十三)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83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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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84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 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 定性并 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85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 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 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8)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 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 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 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3、流动性风险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开 放日为开放期的每个 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在开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 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86 的相关公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可投资的资产包括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一 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 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 而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 将股票、 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 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被迫以不 适当的价格卖出 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 利 影 响 。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 期内 ,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 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之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 投资者 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 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 外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以及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 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 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87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 不低于 1.5% 。短期 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 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 估值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 说明书“ 第 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 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 值,一方面投 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 情形、程序见 招募说明书 “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之 “三、 估值方法”的相关规 定。若本 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 制,投资者申 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基金 资产配置中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60% ,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社会责任主题相关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二十个工作日和 后二十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因此权益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波动将成为影响组合绩效的主要风险来源 。 (2)封闭期不能赎回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期间,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 模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 基金(红利再投资除 外 ) 。在本基 金的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 管理风险、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88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 影响和损 失。 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建立了股票期 权交易决策小组,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岗位人 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 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 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 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 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6)融资交易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 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 易所面临的各类风 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 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给 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 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6、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 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等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 力导致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89 (3)因金融市场危 机、代理商违 约、基金托 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主要 在场外市场 进行交易,场外市场 交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其他销 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 其他销售 机构的存款 或负债, 也没有经 其他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 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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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90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91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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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92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93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94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 务 规 则 ; (1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 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95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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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96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97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98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99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全 部或部分份额 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全部或部 分份额类 别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收益分配、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新增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00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01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的有关 证明文件、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及有关证明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02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 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持 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 上述 规定 比 例的 ,召 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0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05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06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07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 因 《基金合同》 的订立、 内 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 决 定 。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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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0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 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09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 汇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债券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 业债、公司债、可交 换公司债券、可 转换公司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 、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等)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 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社 会 责 任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0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二十个工作日和后二十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 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 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社会责任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开 放期开始前二十个工作日和开放期结束 后二十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内不受 此比例限制) ; (2)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需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1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0% ;在 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2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2)、( 12)、( 19) 、 (20 )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3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 条第十一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4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 责 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 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5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 复印件、缴款通 知书、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 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 知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 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 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6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7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8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 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按有 关规定开 设、使用并管理;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19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 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各类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20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各 类基金 资产 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后 , 将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衍生 工具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除上交所可交换 债券外,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上交所可交换债券按每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净价; 4)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流动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21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限 售期 的股 票,包 括但不 限于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 如有 充分理 由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可 抗 力 ,或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场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及 存 款 银行 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22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23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编 制并 对外 提供真 实、 完 整的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招 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24 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专用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季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 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25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托 管协 议的 订立、 内容 、 履行和 解释 或与托 管协 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 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 议受 中国法 律( 为托 管协 议之目 的, 在 此不包 括香 港、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26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27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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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2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 销售 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不包含 通过电子直销系 统 交易投资者)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 开户及交易 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 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 交易 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 易 记 录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 月度 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 订制客户寄送。 基金管理人 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 对账单、账户 交易确认、 基金交易确认、 持有 基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 咨 询、 账 户信息查询、 定制资讯、 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29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言咨询” 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 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电 话 详 细咨 询 。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130 第二十一部 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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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31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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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3、《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零 一 九年 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