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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161912)

社会责任: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万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万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 4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 的和原 则 .................... 6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 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 查 ................. 17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17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 及执行 ........................... 21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 25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29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5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7 十一、基 金费用........................................ 39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的登记 与 保管 ............... 41 十三、基 金有关 文件档 案的保 存 ......................... 42 十四、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 43 十五、禁 止行为........................................ 46 十六、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 48 十七、违 约责任........................................ 50 十八、争 议解决 方式 ................................... 51 十九、托 管协议 的效力 ................................. 52 二十、其 他事项........................................ 52 二十一、 托管协 议的签 订 ............................... 53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 鉴于 万 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照 中国 法 律 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 任基金 管理 人 的资 格 和 能力, 拟募 集 发行 万 家 社会 责 任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万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拟 担任 万 家 社会责任 18 个月 定期开 放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的 基 金 管理 人 ,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拟担任 万 家 社 会 责 任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的 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 万 家社会 责任 18 个月定 期开放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的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权 利 义务关系, 特制订 本托管 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万家 社会责 任 18 个 月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中 定 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 托管 协 议 时应 具 有相 同 的含 义 ; 若有 抵 触应 以 基 金合 同 为准 , 并依其条款 解释 。 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 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 验 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 验 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层 9 层)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5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 :方 一天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 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设 立 文 号: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 基金 字 【2002 】 4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壹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和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6 内外结算 ; 办 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从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管箱服 务; 代理资 金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 代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贷款 承 诺; 组 织 或参 加 银团 贷 款; 外 汇 存款 ; 外汇 贷 款 ;外 汇 汇款 ; 外汇借款 ;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外 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 自营 、 代 客 外汇买卖 ; 外 币兑换 ; 外 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 个人财 务顾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 资金存 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产 业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务 ; 代 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 行业 务; 金融衍 生产品 交易业 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等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下简 称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二)订 立托管 协议的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 息披露 及相互 监督等 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份 额持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7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议的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本着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用 、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 则,经 协商一 致 ,签订本 协议。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的相 应 术语具有 相 同含 义。 三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 选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 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 要投资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包含 主板、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股指 期 货 、国 债 期货 、 股 票期 权 以及 债 券 (包 括 国债 、 金融债、 央 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 公司债、 可 交换公 司债券 、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 (含 可 分离 交 易可 转 债 )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 融资 券 、 次级 债 等)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等金融 工具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可 参与融 资业务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8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60%, 投资于 本基金 界定的 社会责 任主题相 关股票 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个开放 期的前二 十个工 作日和 后二十 个工作日 以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不 受前述比 例;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在 开 放期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在封 闭 期 ,本 基金 不受 前述 5% 的 限 制 ,但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和 国 债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 本 基金 投 资 股票 资 产的 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的 60%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社 会 责 任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的 80% , ( 每 个开 放 期开 始 前 二 十个 工 作 日和 开 放期 结 束 后二 十个工作 日以及 开放期 期间 内 不受此 比 例限制) ; (2 ) 在开 放 期 内,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合约需交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在 封 闭期 内 , 本基 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3 )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 值 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9 净值的 10%; (4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 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证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3 %; (6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 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0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展期 ; (15)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200% ;在 开放期 内,基 金资产 总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 基金参与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交易, 需 遵循下述 投资比 例限制: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及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何 交易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应 当符合 《基 金 合同 》 关于 股 票 投资 比 例的 有 关规 定 ;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 的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的 30% ; 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债 券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定 ;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0% ; (17) 本 基金参与 股票期 权交易 , 应当 符合下列 要求; 基 金因未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1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开 仓 卖出 认 购 期权 的 ,应 持 有 足 额标 的 证 券; 开 仓卖 出 认 沽期 权的, 应持 有合约 行权所 需的全 额现金 或交易所 规则认 可的可 冲抵期 权保证金 的现金 等价物; 未平仓 的期权 合约面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其 中,合 约面值 按照行 权价 乘以合约 乘数计 算; (1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开 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 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9)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21)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 述 第(2)、( 12 ) 、 (19)、( 20 ) 项 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及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除外。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2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上 述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上述投资 组合限 制条款 中, 若属 法律法 规的强制 性规定, 则当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 制 ,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 制或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为准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十一 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从事的 关联交 易 的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 及其 更 新 ,并 以 双方 约 定 的方 式 提交 ,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责及 时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发送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 遵循了 监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 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3 以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确 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名 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按 照 协 议进 行 结算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造成 的损失。 如基金 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和责 任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银行 存款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建立投 资制度 、 审 慎选择 存款银行 , 做 好风险 控制 ; 并 按照基金 托管人 的要求 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完成相关 业务办 理。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4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进 行监督 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1、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之 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制 定 相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控制预 案等规 章制度。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并 在风 险 控 制制 度 中明 确 具体 比 例 ,避 免 基金 出 现 流动 性 风险 。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 准。 上述规 章制度 经董事 会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将上述 规章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上述 规章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金托 管人。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5 4.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提前一 个交易 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有关 流通受 限证券 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 但不 限于如下 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管机 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 、 缴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划 款账号 、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 5.基金托 管人在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过 程中,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财产造 成较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对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充 和整改, 并做出 书面说明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经事先书 面告知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执行其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 并 确保 证基金 托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 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产生 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 任与损 失,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 报送了 虚假的 数 据,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依 法承担 相应法 律后果。 除基金托 管人未 能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履行 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6 人按照本 协议履 行监督 职责后 不承担 上 述损失。 (八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十 )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7 四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 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 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 信 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 并改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五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8 1、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 固有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不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给基 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 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 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 为有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9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 金 托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 负责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的开设和 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 付基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 管 资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4、基金 托管资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 应 符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有 关 规定。 5、 在 符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条 件 下,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四)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与 基 金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0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 使 用的, 按有关 规定开 设、 使用 并管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 国 人民银行 、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 基金的名 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 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 新账户 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1 由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人对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 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六 、 指令 的发 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办 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事项。 基金管 理人发 送指令应 采用电 子指令 或 传真 或双方共 同确认 的方式 。 (一)电 子指令 方式总 体约定





1、基 金管理 人通过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的清算管 理系统 客户端 发送 电子指令, 或基金 管理人 通过调 用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数 据接口 发送电 子指令。





2、基 金托管 人向基 金管理 人提供 客 户证书, 基金管 理人认 可使 用客户证 书及相 应密码 办理相 关业务, 不会否认 其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电子指 令的效 力。 凡同 时通过 客户证 书和密码 认证的 电子指 令, 均 视作基金 管理人 所为, 由此导 致的一 切 后果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3、基 金管理 人应尽 到合理 注意义 务 ,在安全 的环境 中使用 客户 端, 采取 及时更新 防病毒 软件、 安装系 统安全补 丁等合 理措施; 设置 安全性较 高的 密 码,避 免使用 简单密 码 或容易 被 他 人 猜 到 的 密 码 等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2 妥善保管 客户证 书及相 应密码。 如发生 客户证书 被盗用、 密码泄 露等 情况, 应及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进 行证书 变更和密 码重置, 在证书 变更 和密码重 置之前 造成的 一切后 果,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当电子指 令无法 正常发 送时, 双方按 传 真方式办 理相关 业务。 ( 二 )基 金管理 人对 传 真方式 发送指 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该 文 件 中 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 预留印 鉴, 该预 留印鉴 为托管人 确定管 理人所 发送指 令表面一 致 性的 唯一依 据 。 基金 管理人 向托管人 发送授 权文件 后, 应 及时电话 确认, 以保证 托管人 及时查 收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的 传 真 件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 认 后, 授权文 件即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发送传真 后三个 工作日 内将授 权文件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若 托管人 收到的授 权文件 原件和 传真件 不一致, 以传真 件为准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 员以外 的 任何人泄 漏。 ( 三 )指 令的内 容 1、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 含赎 回、分红付 款指令 、 银行 间业务 划款 指令) 以 及其他 资金划 拨指令 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额、 账户 资料 等, 并 加盖预留 印鉴。 ( 四 )指 令的发 送、确 认及执 行的时 间 和程序 1、指令的 发送 与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3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发送 指令。 基金管理 人通过 电子指 令方式 发送指 令 后, 指令 状态将 变成“托 管行 已 接收 ” 或 “托 管 行处 理 中” 。 上 述指 令 状态 改 变 时间 视 为指 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 时间。 基 金管理 人在发 送指令后, 应及时 查询指 令状 态, 发现未 发送成 功或指 令状态 有误, 应立即与 基金托 管人联 系共同 解决 。 基金 托 管 人通 过 客户 端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银 行 间 成交 单 信息 、 基金申赎 款信息 以及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售费、 席位佣金 等应付 款信 息。 基 金管 理 人 应对 根 据上 述 信息 生 成 的电 子 指令 进 行 核对 或 确认 ,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于 提供上 述信息 造 成生成 指 令 金 额 错 误 的 责 任 。 基金管理 人通过 传真方 式发送 加盖预 留 印鉴的指 令后 , 应及 时以 电话方式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在交 易结束 后将 全 国银行 间 交 易 成交 单 加 盖预留 印鉴 后 及时 传 真 给基 金 托管 人 , 并电 话 确认 。 基金托管 人指定 专人接 收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和银 行间交 易成交 单, 答 复基金管 理人的 确认电 话。 指令 或成交 单到达基 金托管 人后,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授 权 文 件 进 行 表 面 一 致 性 审 查, 及时审 慎验证 有关内 容及印 鉴, 基 金托管人 对指令 的真实 性不承 担责任。 如有疑 问必须 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指令 时, 应为基 金托 管人留出 执行指 令 留出 至 少 2 个工作小时。 由基金 管理人 的原因 造成的 指 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 时间 , 未 准备足 够资金 , 致使资金 未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2、指令的 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验证 后,应 及 时执 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 托管人 在执行 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 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但应及时通 知基金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4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审核 、 查 明原因 , 确认 此交易 指令无 效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因 未执行 该指令 造成损 失 的责任。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效性 要求高 的指令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及时将 指 令发送至 托管人 并进行 电话确 认, 为托 管人预留 充足的 指令处 理时间 。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足的 指令,托管人 有 权不予执 行, 基 金管理 人 确认该指 令不予 取消的, 以资金 备足并 通知托管 人的时 间视为 指令收 到时间, 因账户 资金余 额不足 导致的 投 资损失不 由托管 人承担 。 ( 五 )基 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 形 和处理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指 令 错 误 ,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后 再 予 以 执 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 ( 六 ) 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 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七 )基 金托管 人未按 照基金 管理人 指 令执行的 处理方 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其 自 身 原 因 未 能 执 行 或 错 误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益受 到损害 , 应在 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予 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对由此 造成的直 接经济 损失负 赔偿责 任。 ( 八 ) 授 权通知 的变更 1 、基金 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三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5 个工作日 电话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需提 供书面 的变更 授权通 知文件, 在 加盖公 章后以 传真方 式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同 时以电 话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变 更授权 通知文 件在 基金 托管人 收到相 关文件 传真件和 基金 管 理人的 电话确 认时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此 后三个 工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 通知文 件原件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若 原件与 传真件 不一 致, 以传 真件为 准。 2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至少提前 1 个工 作日以 传真方 式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更 改接 受 基金管 理人指 令的人 员及联 系方式 自 基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 认 后 生 效 。 ( 九 )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是否 与 预留 的 授权 文 件内 容 相符 进 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 ,如 发现 问 题, 应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本合 同的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指令 而引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 的损失 ,均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七 、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 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券 、 期货 买 卖的证 券 、期货 经 营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设 计选择 代理证 券 、 期 货 买卖的证 券 、 期 货 经营 机 构的标准 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 责选择 代理本基 金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 营机构, 使 用其 交 易单元 作为基 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 金管理 人和被 选中 的证 券 经营 机 构 签订 委 托协 议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提前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有关 规定, 在 基金的 中期报告 和年度 报告中 将所选 证券经营 机构的 有关情 况、 基金 通过该 证券经营 机构买 卖证券 的成交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6 量、 回购成 交量和 支付的 佣金等 予以披 露, 并将 上述 情况 及基金 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 费率等 基金基 本信息 以及变更 情况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因相关 法律法 规或交 易规则的 修改带 来的变 化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交易 规则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 金国债 期 货、 股 指期货 交易的 期货 经纪机构 , 并与其 签订期 货经纪 合同, 其他 事宜 根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执行, 若 无明确 规定的 , 可参照 有关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机构 选择的 规则执 行。 (二)基 金投资 证券后 的清算 交收安 排 1、清算与 交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买 卖证券 的清算 交 收。 资 金汇划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交 易成交 结果具 体 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人自 身原因 在清算 上 造成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赔偿 基金的 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 元, 致使 基金托 管人接收 数据不 完整, 造 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事先 通知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 法规、 交 易规则 的 规定进 行超买、 超卖等 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困难 和风险,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由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合理 措施 , 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 够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7 令时,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或资金 交收账 户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 绝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 划款指 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分 考虑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理时 间。 在基 金资金 头寸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交易记 录、 资 金和证 券账目 核对的 时 间和方式 (1)交易 记录的 核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按日 进行交 易 记录的核 对。 每日 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如果实 际交易 记录与 会计账簿 记录不 一致, 造 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或不 真实, 由 此给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2)资金 账目的 核对 资金账目 按日核 实,账 实相符 。 (3)证券 账目的 核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核对 证券账 户中的 种 类和数量 , 确 保每日 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证券 的种类 和数量 与 基金会 计 账 簿 中 的 记 载 一 致 。 (4)实物 券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月末 相关各 方进行 账 实核对。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 理 的基本规 定 1.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 、清算由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 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每个 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 式基金 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的 申购、 赎 回、 转 换开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8 放式基金 的数据 真实性 负责。 3.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其 委托的 登记机 构 必须于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前 一开放 日上述 有 关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据 的准 确、完整 。 4. 登记机 构应通 过与基 金托管 人建立 的 系统发送 有关数 据, 如因 各种原因 ,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 , 双方 可协商解 决处理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的数据 ,双方 各 自按有关 规定保 存。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构 办理本 基 金的登记 业务 , 上述 事宜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6. 关于清 算专用 账户的 设立和 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 回及分 红资金 汇划的 需 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该 账户由 登记机 构 管理。 (四)开 放式基 金申购 、赎回 和基金 转 换的资金 清算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应收 款, 基金 管理人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收日 当 日 15:00 前将资 金 划往 资产托 管专户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划付, 由此产 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应付 款,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 果指令 接收时 , 账户 余额不足 支付, 以 账户足 额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 间。 因基 金托管 资金账 户没有足 够的资 金, 导致 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付, 如 系基金 管理人 的原因造 成,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垫 款义务 。 (五)基 金融资 如本基金 按国家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时 ,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融 资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9 提供必要 的协助 。 (六)基 金现金 分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分 红 方 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双 方 核 定 后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分 红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现金红 利 的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指令及 时将分 红款 划 往基金 清算账 户 。 3. 基金管 理人在 下达指 令时 , 应给 基金 托管人留 出必需 的划款 时 间。 八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 金负债后 的价值 。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 市后, 各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后,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0 据基金合 同和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外 公布。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衍 生 工具和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值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 益品种 ( 可转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除 外 ) , 选 取 第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日的 估值净 价;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 债 券及可交 换债券, 除上交 所可交换 债券外,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价; 上交所 可交换 债券 按每日收 盘价作 为估值 净价 ; 4)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2)流动 受限的 有价证 券应区 分如下 情 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1 价(收盘 价)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3)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限售 期的股 票 , 包括但不 限于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首 次公 开 发 行股 票 时公 司 股 东公 开 发售 股 份 、通 过 大宗 交 易取 得 的带 限 售 期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 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 允价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的 估值 1)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市 ,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固 定收益品 种,按 成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 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期 货合约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6)股票 期权合 约,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估 值 。 (7) 如有充 分理由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8)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者赎回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2 新增事项 ,按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 原因,双 方协商 解决。 3、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 )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估 值 方法 的 第 (7 ) 项进 行 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 或 证券/ 期 货交易 场所、 登 记结算机 构及存 款 银 行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或 减轻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三)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0%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向其 他当事 人 追偿。 (2 ) 当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差 错 给基 金 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3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 下条款 进 行赔偿: ①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布 。 ②若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已 由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书 面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错且造 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基 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其 中 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 ,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50% 。 ③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④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 的 信 息错 误 ( 包 括但 不 限 于基 金 申 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行 正常复 核程序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由于 各 自技 术 系 统设 置 而 产生 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准。 (4 ) 前述 内 容 如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处 理。 如果行 业有通 行做法 , 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行协 商。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4 (1 ) 基金 投 资 所涉 及 的 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 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 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无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资产价 值时 ; (3 ) 当 前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4)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五)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册 为准。 (七)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 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编 制并对 外提供 真 实、 完整的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招募 说明书 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应 在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 以公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5 2、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 上述文 件往来 均以传 真的方 式 或双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 无法达 成一致 ,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业 务 专用章 或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专用 章 的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报表 对外发 布公告 ,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季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 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果。 九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配的 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循下 列原则 :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6 1、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 基金 场 外 收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行再投 资, 且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 别选择 不 同的分红 方式; 若 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本 基金场 内收益 分配方 式为现 金 分红; 3、 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 各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分配 权; 5、 当 本 基金 某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达 到 或 超过 1.2000 元 时 ,且 该 自然年度 该类基 金份额 未进行 过收益 分 配, 则该类 基金份 额必须 进行 收益分配 ; 6、 在 符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的前 提 条件 下 ,本 金 每 年收 益 分 配次 数 至少为 1 次; 7、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按 照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调 整基金 收益的 分配原 则 和支付方 式,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但 应于变 更实施 日 前在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 金收益 分配方案 的 确 定、公 告 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据 相关规 定进行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 在分配方 案公布 后(依据 具体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7 方案 的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就 支付 的 现 金红 利 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划 款 指令,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管 理人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3.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十 、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应按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在公开 披露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进 行 信 息披 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及从 对方获 得的业务 信息应 予保密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除了 为合法 履 行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 要之外, 不得为 其他目的 使用、 利 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 应当将 保密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述义 务而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的职 员范围 之内。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应 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保密义 务: (1) 非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原 因导致保 密信息 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为遵 守 和服 从 法 院判 决 或 裁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 机构的 命 令、 决定所 做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要包 括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 基金 份 额上 市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8 交易公告 书、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 临 时报告 、 澄 清公告 、 国 债 期货投资 情况公 告、 股指期 货 投资情况 公告 、 股票期 权 投资 情况公 告、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情况 公告、 参与融资 业务情 况公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信 息 披 露过 程中 应 以 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 用, 严 守秘密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办理与 基金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宜, 对 于本章 第 (二 ) 条规定 的应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的事项 ,应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 规应由 基金托 管人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刊和 基金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站 公开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迟披 露 基金信息 : (1)不可抗 力; (2)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情况 。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信 息 披露文件, 由基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由 基金管 理人公告。 发生基 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时, 按基金 合同规 定 公布。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9 3.信息文 本的存 放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上 述文件。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保 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 金管理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 法 基 金管 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1.5% 年 费 率 计提 , 其 中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净 管 理费 收 入 (税 后 )的 5% 用 于 公益 事 业 。计 算 方法 如 下: H=E× 年 管理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 法 基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H=E× 年 托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三)基 金销售 服务费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0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50% 。 本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将专门 用于本 基金的 销售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项 费用的 列支情况 作专项 说明。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0%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5 0%÷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 日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四) 银 行汇划费 用、 基 金的证 券/期货/期权 交易 费用、 基金的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 、 律师 费 、 诉讼 费和仲 裁费、 基金上 市初费和 上市月 费 等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 可以 列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五)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师费、 会计师 费和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 从基金 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资产 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披 露 费等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六) 本基 金运作 前产生 的相关 费用由 管理人垫 付, 运作 后由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划付 指 令,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 于次 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资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七 ) 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 和 基金 销售 服 务 费 的 复 核 程序、 支付方式 和时间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1 1、复核程 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基金 销售服务 费 等, 根据本 托管协 议和基 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进行复 核。 2、支付方 式和时 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 基金 销售服 务 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资 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服务 费由基 金管 理人支付 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 (八) 违 规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时, 基 金托管 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解释, 如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基金 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的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 止日、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应包 括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 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并提 交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2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 于发生 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 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存 基 金 托管 业 务活 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规定 的期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 金相关 的 重大合同 文本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 人, 并在十 个工作 日内 将 合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三)变 更与协 助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3 若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发 生 变更 , 未变 更 的 一方 有 义 务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收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各 自职责完 整保存 原始凭 证、 记账凭证 、 基金账 册、 交 易记录 和重要 合同等, 承担保密 义务并 保存 至少 15 年以上。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 1.基金管 理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 止: (1)基金 管理人 被依法 取消其 基金管 理 资格的; (2)基金 管理人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被依法 宣告破 产; (3)基金 管理人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情形。 2.基金管 理人的 更换程 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 照如下 程序进 行 : (1 ) 提名 : 新 任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 托 管人 或 由 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在基 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金管 理人形 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资 格条件 ; (3 ) 临时 基 金 管理 人 :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证 监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4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理人 ; (4 ) 备案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决 议 须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告 : 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 后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在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6 ) 交接 : 基 金管 理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妥 善 保管 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业务 的移交 手续,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接收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和净值 ; (7 ) 审计 : 基 金管 理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规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审 计费用 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8 ) 基金 名 称 变更 : 基 金管 理 人更 换 后, 如 果 原任 或 新 任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要求 替换或 删除基 金名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 人有关 的名称字 样。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1、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 止: (1)基金 托管人 被依法 取消其 基金托 管 资格的; (2)基金 托管人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被 依法宣布 破产; (3)基金 托管人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解任; (4 )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2、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程 序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5 (1 ) 提名 : 新 任基 金 托 管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 由 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在基 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金托 管人形 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资 格条件 ; (3 ) 临时 基 金 托管 人 : 新任 基 金托 管 人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托管人 ; (4 ) 备案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更 换 基金 托 管 人的 决 议 须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 基 金托 管 人 更换 后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6 ) 交接 :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当 妥 善 保管 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 料, 及 时办 理 基金 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者临 时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及时接 收。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或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资产 总值和 净值 ; (7 ) 审计 :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规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审 计费用 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3、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1 ) 提名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分 别按上述 程序进 行;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6 (3 ) 公告 : 新 任基 金 管 理人 和 新任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 效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定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三)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接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 新任 基 金托 管 人 或临 时 基金 托 管人 接 收 基金 财 产和 基 金 托管 业 务前 , 原基金管 理人或 原基金 托管人 应继续 履 行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做 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造成损 害的行 为 。 原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在继续履 行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收取基 金管理 费或基金 托管费 。 (四) 本部 分关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更换 条件和 程序的 约 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 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修 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提前 公告后 , 可直接对 相应内 容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止从 事的行 为,包 括 但不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 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人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 基金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其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四)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7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侵占 、 挪用基金 财产。 (六)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泄漏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 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暗 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活 动。 (七)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定 履行职 责。 (八) 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资 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或 违规向 基金托 管 人发出指 令。 (九)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行政 上、 财务 上不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 其 他从业 人员相 互 兼职 。 (十) 基金 托管人 私自动 用或处 分基金 资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或 托管协 议的规 定 进行处分 的除外 。 (十一 ) 基金财 产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 事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 及其 他 不 正当 的 证 券交 易 活动;


7、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十 二 )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及 依 照 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的其 他行为 。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8 十 六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 金托 管 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由 其 他基 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 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由 其 他基 金 管 理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 同规定的 终止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9 要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 接 管基金;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 现; (4)制作 清算报 告; (5 )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3、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为 6 个月 。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剩余 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 产按下 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 (2)交纳所 欠税款 ; (3)清偿基 金债务 ; (4)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 规定清 偿 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经会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50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 行公告。 7、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议不 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责 的过程 中, 违反 《基金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同 》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 赔偿责 任,对 损失的 赔偿, 仅 限于直接 损失。 (三) 当 事人违约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 应就直 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金 资产造 成损失 的, 应 就直接损 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务代 表基金 向违约 方 追偿。 如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不可抗 力; 2、 基金管理 人 和/ 或基金 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 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等; 3、 基 金管 理 人 由于 按 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行 使 其投资权 而 造成 的损失 等; (四) 在发 生一方 或多方 违约的 情况下 , 在最大限 度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前 提 下, 《 基金 合 同 》能 够 继续 履 行 的应 当 继续 履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51 行。 非违约 方当事 人在职 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采 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 损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损 失进一步 扩大的, 不得就 扩大 的损失要 求赔偿。 非违约 方因防 止损失 扩大而支 出的合 理费用 由违约 方承担 。 (五) 违 约行为虽 已发生 , 但本 托管协 议能够 继 续履行 的,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行本 协议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提供 合理的 必要支 持 。 (六)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可控制的 因素导 致业务 出 现差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投 资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或 减 轻由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托管 协议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释 或与托 管协议有 关的一 切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尽量 通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如经 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 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除非仲 裁裁决 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义 务,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托 管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托 管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52 澳门特别 行政区 和台湾 地区法 律)管 辖 。 十 九 、托 管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效力 约定如 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 国证监 会申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交的 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 字 或盖 章 , 协议 当事人 双方根 据中国证 监会的 意见修 改托管 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 正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自 基金合 同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的有 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 财产清 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效之 日对托 管协议 当事人 具 有同等 的法律 约 束力。 (四) 本 协议一式 六份, 协议双 方各持 二份, 上 报 有关监 管部门 两 份,每 份具有 同等法 律效力 。 二 十 、其 他事 项 除本协议 有明确 定义外, 本协议 的用语 定义适用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 当事人 依据基 金合同 、 有关法律 法规等 规定协 商办 理。 万家 社会 责任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53 二 十 一、 托管 协议 的 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人 签 章、签订 地、签 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