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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PA(159964)

创业板PA: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理人 : 平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重 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8】145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 ) 、买卖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 断市场, 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投资组合的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 杠杆风险和金融 模型风险 等) 、管理风险、合 规性风险、操 作风险、股票型 ETF 基金特有的风险和其他 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 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 创业板指数 ” ,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 制策略, 跟踪创业板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相 似。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折算与变 更登记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转 型的情况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96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98 第二十二部 分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16 第二十三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29 第二十四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132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第一部分


前言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 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 平安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平安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平安 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 易公告书 :指《 平安创 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 14、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 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6、ETF 联接基金、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保险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及转托管等业务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 27、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8、直销机构:指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9、 其他销售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30、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 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2、 登记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 结算及 相关业务 33、 登记机构 或基金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 深圳 证券账户: 指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 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务实施细则》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9、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赎回对价: 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 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 创业板 指数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 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 现金替代: 指申购 、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的资产 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 、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 、 赎回时应支 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 5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 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预先冻结 58、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 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2、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 合并, 将按经拆分、 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3、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 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价 值 6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9、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转型为非 上市的开放 式 指数基金后 ,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 业有限公 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 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 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 总公 司人 事行 政部/ 培 训部 总经 理、平 安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 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中国香港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事, 硕士,1948 年生, 新加坡 。 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副 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士,1983 年生。 曾于平 安数据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职 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 董事, 硕士,1961 年生, 加拿 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 打银行、汇丰 银行并担任 高级管理 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 银行集团, 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 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 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 董事, 学士,1964 年生, 新加坡 。 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 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 室主任、 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高级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总公 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李娟娟女士, 独立董事, 学士, 1965 年生。 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 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 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 作) 、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事, 硕士,1975 年生, 新加坡。 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李峥女士, 监事, 硕 士, 1985 年生。 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郭晶女士, 监事, 硕士,1979 年生。 曾任广东 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 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1966 年生, 毕业于东北大学, 博 士研究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平安人 寿总 公司 人事 行政 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平安保 险集 团品 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 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职 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 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 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菲 尔德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 曾任 上 海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 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 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任中国华润总公 司进出口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 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 督察长, 学士,1969 年生。 曾任 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为 成钧先生,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博士后, 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25 至今) 、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23 至今) 、 平安沪深 300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4-04- 至今) 、平 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15 至今)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07 至今) 、平安 MSCI 中 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018-06-21 至今) 、 平安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2018-09-05 至今) 基金经理。 钱晶先生, 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硕士。 曾先 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量化分析师、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资产配置事业部 ETF 指数部投 资经理。现任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 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6 至今)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20 至 今) 、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11-06 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 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系统、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平安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 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 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 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 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有限公司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 黄维先生, 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 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年 5 月加 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 制并 公告 申购赎 回清 单, 计算 并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价格、 申购 、赎 回对价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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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4 13、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 以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 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 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 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 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 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 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 制制度的 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 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 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 理层 充分 重视 和 支持 监察 稽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 律法 规和 公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 位 或 高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 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642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 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 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 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国银 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 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 和网下股票 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3、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 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9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8】1452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发售面值发售。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方式募集发行: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三种 方式认 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 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其认购申 请的确认结果。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集期限详见本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 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 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发售代 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一)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时,需具有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 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 关开设深圳 A 股 账户和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只能进行 基金的现金 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 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平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 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 资者,其 拥有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二)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8%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 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 、 网下股票认购 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 佣金。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 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 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或佣金) 。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一)认购时间 详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认购原则与认购限 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通过份额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 认购的,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 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备足认购资金, 办理认 购手续。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 不可撤单, 申请一经确认, 认购资金即被冻 结。 (三)认购金额 和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 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前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 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四)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 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一)认购时间 详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 ( 含 5 万份) 。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并备足 认购资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三)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 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四)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 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五)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 由基金管理人于 T + 1 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 募集专户。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一)认购时间 详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 到发售代理机构网点办 理认购手续 , 并备足认购股票。 网下股票认购 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发售代理机 构对投资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 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创业板指数成份 股和已公告的备选 成份股。单只 股票最低认购 申报股数为 1000 股, 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 (三)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 交易量、 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 , 决定是否 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 并在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工作 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 的个股名单。 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 一般不超过 20 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 购:对于在网 下股票认购 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 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 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 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 则以同样方 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了除息、送 股(转增) 、配 股等权益 变动,由于投资人获 得了相应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 整: (1)除息:调整后 价格=网下股 票认购期最 后一日均价-每股现 金股利或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股息 (2 ) 送股 :调 整后 价格 =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1+ 每股 送股 比 例) (3) 配股: 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 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 例)/ (1+每股配股比例) (4) 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 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送股且 配股:调整后 价格=(网 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 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有效认购数量” 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 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 制认购规模的 个 股,基金 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 数量上限 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 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对于 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 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 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 网下股票认购 期最后一日 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 过户日的 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 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日 终, 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 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 基金 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 购数量。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 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 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完成验资后划入基金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投 资者计算认购份额, 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 式支付的佣金 , 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 , 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 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六)认购确认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 认情况。


(七)特别提示


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 并及时履 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期 认购资金与股票 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的 有效认购 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 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投资人进 行网下股票认购的, 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 人本人所有。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 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结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发售代理 机构应予以解冻 ;


(三)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发售代理 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 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折算与变 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 具体安 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总 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 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 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 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 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一、基金 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一)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 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相关 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 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投资人交易、 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 (一)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 其最新 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 交价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三)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从其规定,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 六、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 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的名单, 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 、 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 与赎回的原则 (一) “份额申购、 份额赎回”的 原则,即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均 以份额申 请; (二)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四)申购、赎回应遵守《 业务规则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或依据 《业务规则》 调整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 申购对价 ,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 申购生效 。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 申购赎回清单 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 失败 。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 组合内 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对 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关于 申购、 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 (三)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 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 额、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 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 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 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 况、 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 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和 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以对当日 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数量 或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 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 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一)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二)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 式 为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 (三)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 现 金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公 告内 容 包 括 最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所 对 应的 组 合 证 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的 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 其他相关内容。 (二)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三)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则, 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 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 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 基金管理人在 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 、可以 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证 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 以现金替代的 证券一般是 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 投资者无 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 +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 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 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简称为 T+2 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2 日日终,若 已购入全部被 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 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 退少补资金的清算; T +2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 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 ,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 金的交收。 (4)替代限制:为 有效控制基金 的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基金 管理人可 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 - T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收 盘 价 1 - T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i 第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1 ? ? ? ? ? n 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 须现金替代的 证券一般是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 被剔除,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 等原因 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 于必须现金替 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即“ 固定替代 金额” 。固定替代金 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 对清算交收 与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进行调 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进行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算交收办理时间、 方式的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预估现金 差额 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用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 若 T 日为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五)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 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六)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平安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 元)


XXXX.XX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 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元)


X.XXX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现金红利(单位:元)


无 申购赎回 组合证券只数 (单位: 只 )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 证券只数 (单位: 只)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证券数 量 现金替代标 志 可以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 额 赎回替代金 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 请。


(二)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 市场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登记机构、 基金 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 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五) 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六)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 计算错误。


(七)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 赎回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人利益时。


(八)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 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 上限的情形。


(十)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 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第 (九)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赎回公告。 在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如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投资人支 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其他 (一)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 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 申购业务 的相关规则。 (二)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制 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五)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 实际情况需要 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投资人类型, 并提前 公告。 十一、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 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股票) 、债券 资产(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债券、央行 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等)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现金资产、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资以及参与转融通 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 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 期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 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基金资产进 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 当成份股发生并购、 股份回购、 增发、 送配、 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 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 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 、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 使得基金管理人 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 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 、 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 原则, 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投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 、 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 分析其与被替代股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票的相关性; C 、 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模拟组 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 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各股 票的权重。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 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在金 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 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 达到对标 的指数的有 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 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 债券发行条款、 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债投资价值, 选取具有较高 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着重 对可转 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 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本基金还将积极关注可转换债券在一、 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 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可 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 获得稳 定收益。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 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 本基金将 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 降低因 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 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 ,力争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 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6)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参与融资,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本 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 (19 ) 、 (20)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创业 板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第十 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有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 (指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括但不限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质押 券等)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 值 。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可转债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固定收益 类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证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同一证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 6、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 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8、国债期货合约以 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9、如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值 。 11 、 当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转型为非 上市的开放式 指数基金后,当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估值 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 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 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 核定的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 率超过标的指数 同期 增长率达 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 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 分、 合并, 将按经拆分、 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 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 长率) ;标的指 数同期增 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 或拆分、 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或拆分、合并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2、本基金以使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 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的 影响 下,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可 对基 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第十 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审计费、诉 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 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登记结算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 (大写: 伍万圆) ,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季季末, 按季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指数许可 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除管理费 、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 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 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1、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 交 易日/ 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 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 金份额折算日 后至少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 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应 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 24、本基金 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赎回 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 成;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六)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第 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由于整体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从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 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 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 各项风险。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8、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股指期 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 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 货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损 失。 9、投资国债 期货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 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1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以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下几种: 1、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流动性风险 及应对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 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 部分。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 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跟踪创业板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 A 股,其投资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决定了本基金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创业板指数, 创业板指 数成份股整体流动性在中国股票市场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 但在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 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 金、 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 对价延迟到账和 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值数据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合理做好 投资安排。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方 法,使本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生送 配股、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 金红利、成份 股增发、送 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 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 牌、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原 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5)由于基金投资 过程中的证券 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 管费等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 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 的偏离。如因 受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限制,基金 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 股票的 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 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 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指标的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供投资人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 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 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因多种原 因,导致代 理申购、赎回业务受 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 调整结算制度 ,如实施货 银对付制度,对投资 人基金份 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 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同 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 登记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 例如,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 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3、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 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五、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转 型的情况 当基金发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 金名称变更为 “ 平安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 告。 一、转型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关于赎回费的要求,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依照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申购份额 具 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更新 的招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 记机构、销 售机构、支付结算机 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 含 20%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 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的前 1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转型后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股票) 、债券 资产(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债券、央行 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等)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现金资产、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资以及参与转融通 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 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 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 期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 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基金资产进 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 当成份股发生并购、 股份回购、 增发、 送配、 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 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 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 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 、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 使得基金管理人 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 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 、 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 原则, 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投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 、 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 段时间的历史数据, 分析其与被替代股 票的相关性; C 、 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模拟组 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各股 票的权重。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 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在金 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 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 达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 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 债券发行条款、 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债投资价值, 选取具有较高 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着重 对可转 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 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本基金还将积极关注可转换债券在一、 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 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可 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 , 获得稳 定收益。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 本基金将 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 降低因 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 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 ,力争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 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17) 本基金参与融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 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0) 、 (19) 、 (20 )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本 基金转型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转型后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除上市费用和年费,其他费用种类和转型前相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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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9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审计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 (大写: 伍万圆) ,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本基金转型 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季季末, 按季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指数许可使 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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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00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转融 通;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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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02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 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 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3)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8)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9)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按照指数编 制公司的要求,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 (10)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 )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的 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调 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2)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其他境内 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或暂停;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 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第二十 二部分


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年10 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资产、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以及参 与转融通 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权证、 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 本基金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本基金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即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 本基金参与融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 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8)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 制。 除上述第 (10) 、 (19 ) 、 (20)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 提示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募集的股 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最终将投资者申 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 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 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 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 通过 平安 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 收到客户关于 需要寄送纸 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 下,将发 送电子 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 平安客户服务热线或者 平安客服邮箱 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 客户无需额外承担 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 费用 。 2、如果客户选择 纸 质对账单 ,本 基金管理人 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 资料。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 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诺和保证。 基金管理人也 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请 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邮件对账单 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 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 无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 。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 基金管理人 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 平安 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 ,本基金管理 人可提供如 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 式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 。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 道,定期定额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平安 基 金 网 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密 码 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亦提供 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 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7 ×24小时交 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 打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 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 、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 机构 无法理 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平安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平安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平安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 册 平安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