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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PA(159964)

创业板PA: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平安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 购 、
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转融 通;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 进 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 相 关 性 ,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 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3)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8)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 调 整 ; (9)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按照指数编 制公司 的要求,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 (10)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 )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的 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调 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2)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其他境内 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 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 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 到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 和 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 和仲 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 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 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更好地实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资产、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以及参与转融通 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 本基金参与融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 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8)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10) 、 (19 ) 、 (20)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交易日/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交易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平安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