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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ETF(510050)

5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11
月22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196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于2004 年12月30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 统 性风险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跟 踪上 证
50 指 数, 是股 票基 金中 风 险较低 、 收益 中等 的产 品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 ,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2 月30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33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4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49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0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4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九、 风险 揭示 ............................................................................................................................. 6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1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2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3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83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上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上 证 5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定 期作 出的更 新 。 
托管协 议: 指《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发售公 告: 指《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保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证券 法》 : 指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 
指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则 》 定
义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 )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的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定 义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托 管和结 算业
务。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间 。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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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协 调人 :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协调 本基金 发售 等工 作的 代理 机构 。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证券公 司 ,
又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 
销售代 理机 构: 指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 。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告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应交
付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 
赎回对 价: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证 券 、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价 。 
组合证 券: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 
标的指 数: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编 制并 发布的 上 证 50 指 数及 其 未来可 能发
生的变 更 。 
现金替 代: 指申购 、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 
现金差 额: 指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 资产净 值与 按 当 日收 盘价 计算的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中 的组 合 证券市 值和 现金 替代 之差 。 投 资者 申
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应 获 得的现 金差 额根 据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对应 的 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 赎 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 投资 者 申购 、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申 购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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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 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申请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 者的相 应资 金 , 由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并
公布的 现金 数额 。 
指定交 易: 指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 中 定 义 的 “ 指 定 交
易”。 
基金份 额折 算: 指本基 金建 仓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将投 资者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变更 登记 的行为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收益评 价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报 酬 率
差额之 日 , 本 基金 收益 评 价日为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 去 100% 。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值之 比减 去 100%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等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过程。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 数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取的 银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 等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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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限, 本基 金为 不定 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询 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
委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华夏基 金(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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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信 证券 公司 董事 、 襄 理、 副总 经理 , 中信 控股 公 司董事 、 常务 副总 裁 , 中 信 信托董 事,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裁等 。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 现 任万信 投 资 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
级经济 学家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论 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集 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人 、董 事
总经理 。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执行 委员 会委员 、
财务负 责人 , 兼任 中信 证 券国际 、 CLSA B.V. 、 中 信 证券投 资 、 中 信产 业基 金 等公司 董事 ,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国际 战略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海 外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等。 曾任 中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和高级 经理 、A 股上 市办 公室副 主任 、风 险控 制部 副总经 理和 执
行总经 理、 交易 与衍 生品 业务部 、计 划财 务部 、风 险管理 部、 海外 业务 及固 定收益 业务 行
政负责 人等 。葛 先生 于 2007 年 荣获 全国 金融 五一 劳 动奖章 。 
杨冰先 生: 董事 ,硕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资产 管理业 务
行政负 责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经 理、 资
产管理 业务 投资 主管 等。 
李一梅 女士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华夏 基金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营 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基金 营销 部
总经理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等 。 
张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中 国社 科院 经济 研究所 研究 员。 兼任 民生 通惠资 产
管理公 司及 香港 中航 工业 国际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社科院 经济 研究 所宏 观研 究室副 主任 、
经济增 长室 主任 、所 长助 理、副 所长 ,国 家金 融与 发展实 验室 副主 任等 。 
张宏久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京 市竞 天公 诚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兼 任博天 环
境股份 有限 公司 及中 信信 托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全 国律师 协会 外事 委员 会及 金融证 券专 业
委员会 副主 任, 全国 侨联 法律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及吉 隆坡地 区国 际仲 裁院 仲裁 员等。 
支晓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中 国 人民 大学 继续教 育处 副处 长、 商学 院财务 与
金融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兼任全 国会 计专 业学 位研 究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兼副秘 书长 、
中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 本分 会副会 长、 财政 部企 业会 计准则 咨询 委员 会咨 询专 家、中 国会 计
学会内 部控 制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董 事委 员会 委员 、国 家留学 基金 委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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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 家、 北农 大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等。 
杨一夫 先生 :监 事长 ,硕 士。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公 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 在中 国的 投资 活动, 兼任三 川能 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国投资 协 会 常务 理事 。曾 任国际 金融 公司 (世 界银 行组织 成员 )驻 中国 的首 席代表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 
杨维华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 B 角 ( 主持 工作)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监等 。 
史本良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注册会 计师 。 现任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B 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汪贵华 女士 :监 事, 博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
监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规 部执 行总 经理 、信 息披露 负
责人。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察
稽核部 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总 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监 事, 博士 ,高级 编辑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董 事
会秘书 ( 兼) 。 曾 任中 国证 券报社 记者 、 编辑 、 办 公 室主任 、 副总 编辑 , 中 国 政法大 学讲 师
等。 
张霄岭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华 夏基 金( 香港) 有限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中 国
石化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特 聘教 授。 曾任 美国 联邦储 备委 员
会(华 盛顿 总部 )经 济学 家、摩 根士 丹利 (纽 约总 部)信 用衍 生品 交易 模型 风险主 管、 中
国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中 国农 业发展 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息 综合 处
副处长 (主 持工 作)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华 夏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理 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总监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曾 任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部部 门经 理,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经理 助
理,益 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等。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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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纪 委书 记。 曾任 华夏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曾 任职于 中国 证监 会、 北京 金融街 建设 开发 公司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弘弢 先生 , 硕士 。 2000 年 4 月加 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任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数量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上 证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期 间)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期 间) 、恒 生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期 间) 、 华夏 沪港 通恒 生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期 间) 、 华 夏沪港 通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期 间) 、MSCI 中国 A 股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期 间) 、MSCI 中国 A 股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 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期 间) 等, 现任 数量 投资 部董 事总经 理,
华夏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7 月 10 日 起任
职) 、 华 夏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2 年 12 月 25 日起任 职) 、
上证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 28 日 起任 职) 、
华夏网 购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 2 日 起任 职) 、 上证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 18 日 起任 职) 、 华夏 鼎融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 任职) 、华夏 睿磐 泰盛 六个 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15 日 起任 职 ) 、 华夏 睿磐 泰兴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任 职) 、 华 夏睿 磐泰 茂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 6 日起 任职) 、 华 夏睿磐 泰荣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
任职) 、华 夏睿 磐泰 利六 个 月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 27 日
起任职 ) 。 
历任基 金经 理:200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 期间 , 方 军先 生任 基金 经 理。 
3 、本 公司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张弘 弢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成员: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徐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宋洋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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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之 股
票、现 金替 代金 额及 现金 差额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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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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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
和成本 收益 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较 完整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业 务管 理
制度及 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程 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动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 经通 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 务 国 际准 则第 3402 号 》 ) 认
证,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计 合理 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报 告。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专 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层 面和 各业务 部门 在确定各 自的 目标后 ,对 影响目标 实现 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析 。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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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执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 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 责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 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 交 易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
从事 受 限制 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 过预 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禁 止 进 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
核查监 督制 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
善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立 了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薪 酬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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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除 建立 健
全反洗 钱组 织体 系外 ,公 司还制 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控 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作 规程 ,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洗 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的 人员 进
行处理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 同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 性质 及层级 具有 不
同的权 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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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系 、
规范的 管理 模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
外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 管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
异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有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 险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基本养 老保 险、 企业 年金 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 理计划 、
商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 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可 以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五 年获 得香 港《 亚洲货 币》 、英 国《 全球 托 管人》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61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 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国 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 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 十一 次顺 利通 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最 权威 的
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充分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 对我行 托管 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 银行托 管服 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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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
系;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监
督。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及 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 求,并 贯 穿
于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2 )完 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 动都必 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 序和监 督 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 位和人 员 。 
(3 )及 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 生时能 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照“ 内 控
优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 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务 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 金资产 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 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门 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管理部 门 ;直 接操 作人 员 和控制 人 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
部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 务实行 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 采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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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了良 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能 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度 和管 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 )高 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导 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 作为工 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 策略的 制 定
者和管 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
内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门 改 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建 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 营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通 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据传 输 线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应 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 的灾难 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 基于数 据 、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 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在 的“ 随
机演练 ” 。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 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 稽核 监 察 部门 , 配备专 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总经 理 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定地 发展 。 
(2 )完 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全 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 的风险 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 至下每 个 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员 风
险管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职 责范 围
内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
同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资 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 内控制 度 的建 设, 一贯 坚 持把风 险 防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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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资 产托 管
部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 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 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 位。资 产 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一 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高 效的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 管
业务的 快速 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业 务发 展
同等重 要的 位置 ,视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 金法规 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 有关基 金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申 购赎 回 代 理券 商(简称 “一 级交 易商 ” )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陈 宇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1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11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1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13)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欣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1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1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http://sd.citics.com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1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2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孔 亚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21)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2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2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2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25)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 :王 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2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27)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2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祁 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29)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30)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31)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32)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33)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3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3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36)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37)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王 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3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 :许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3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4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41)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42)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43)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4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 :胡 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45)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46)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4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2、二 级市 场交 易 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 陈 文祥 联系电 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二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赵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赵雪 六、基金的募集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11 月 22 日证监 基金字[2004]196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为 1.00 元 ,认 购 价格 为 1.00 元。 本基金 自 200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4 年 12 月 24 日 进 行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5,435,331,306.00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37,267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合 同生 效条件 ,基 金合同 于2004 年12 月30 日 正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 变更 登记 根据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2005 年 2 月 4 日为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当 日 上 证 50 指 数 收 盘 值 为 872.884 点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616,630,897.30 元, 折算 前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5,435,331,306 份, 折算前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33 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为 1.18384087 ,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6,434,566,757 份 ,折 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0.873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 并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进 行了 变更 登记 。 折算后 的基 金 份额采 取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投资者 可以 自 2005 年 2 月 17 日 起在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 售网点 查询 折算 后其 持有 的基金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 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起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 (交 易 代码:510050 , 场内 简称 :50ETF )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 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业务实 施细 则》 等有 关规 定,包 括但 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 单,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 发布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IOPV ) ,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 金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 赎回 清 单 中 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 的数 量与 最新 成交 价相 乘 之和+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 禁止 用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最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 金部分 )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 2、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以 调 整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回 代 理券商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的名称 、 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中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开放时 间为 上 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在 此时 间之 外 不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 易时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 日、 开 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为 90 万 份,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其 进行 更改 ,并 在更改 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数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 申购 、 赎回 应遵 守《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 细则》 的 规 定。 5 、 基金 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 情况下 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金管 理 人 最迟须 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公 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开 放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的 申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请。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备足相 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投 资者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 对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如投资 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求 准备 足 额的现 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内 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的 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失 败。 投 资者 应 在申 请当 日通 过其 办理申 购、 赎回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份额 与 组合证 券的 清算 交收 以及 现金替 代等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现 金替 代等 的交 收以及 现金 差 额的清 算 。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差 额的 交收 , 并 将结 果发送 给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不 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则依 据《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 定 进行处 理。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 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 费用 及价 格 1 、 申购 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申购 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付 的组合 证 券、 现金 替代 、 现金差 额 及 其他对 价。 赎回对 价是 指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证 券 、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 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2、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可按 照 0.5% 的 标准 收取 佣金, 其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T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 单在 当日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开市 前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1、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份 证 券数据 、现 金替 代、T 日 预估现 金部 分、T-1 日现 金 差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关内 容。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 赎 回清 单将 公告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的 各成份 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数 量。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 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 为 “禁止 ” ) 、 可以 现金 替 代 ( 标 志为 “ 允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代 (标 志为 “必须 ”)。 禁 止 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 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 代。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者无 法在 申购时 买 入的证 券。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1+ 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目 前 为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 如果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变 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通 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复 交 易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时 的参考 价 格可 能有 所差异 。为 便 于操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收取 替代 金 额。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高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退 还多 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 投资者 收取 欠缺 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 并 据此收 取替 代 金额 。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 简称 为 T+2 日 ) 内 , 基金管 理 人将以 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入 成本 加 上按 照 T+2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值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者 或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起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低于 2 日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近 一次 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者 应补 交 的款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 +2 日( 若在 特例 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 第 20 个交易 日) 期间被 替代 的证 券发 生除 息、 送股 ( 转增 ) 、 配 股以 及由于 股权 分置 改革 等发 生的其 他重 要 权益变 动, 则进 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相 关款 项 的清算 交收 将于 此 后 3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④ 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 用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现 金替代 比例 的 计算公 式为 : 现金替 代比 例(%)= ? i 第 i 只替 代证 券的 数量× 该 证券参考 价格 × 100% 申购基 金份 额× 参考 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目 前为 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如果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变 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通 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参考 基 金份额 净值 目前 为 该 ETF 前一交 易日 除权 除息 后的 收盘价 , 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参 考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方 式发 生变 化,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定 的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准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 。 ② 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替 代 的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即 “ 固定替 代金 额 ” 。固 定替 代金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该证券 的数 量乘 以 其 T 日 预计开 盘价 。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现 金数 额。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回清 单 中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 预计 开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预计 开盘价 相乘 之和 ) 其中,T 日 预计 开盘 价主 要根据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提 供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 券的 预计开 盘 价确定 。另 外, 若 T 日 为 基金分 红除 息日 ,则 计算 公式中 的 “T-1 日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需 扣减 相应的 收益 分配 数额 。预 估现金 部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为 负或 为 零。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用现金 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可 以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相 乘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收 盘 价相乘 之和 ) T 日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需 按 T+1 日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 交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则 投 资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者将 根据 其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则 投资 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支付相 应的 现金 。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 基金名 称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051 T-1 日信息 内容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10,619.94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元 ) 2,572,110.94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2.858 T 日 信息 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17,704.94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 9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 固定替 代金 额 600000 浦发银 行 6000 允许 10.0% 600016 民生银 行 12100 允许 10.0% 600019 宝钢股 份 4500 允许 10.0% 600028 中国石 化 5400 允许 10.0% 600029 南方航 空 1800 允许 10.0% 600030 中信证 券 4000 允许 10.0% 600036 招商银 行 5300 允许 10.0% 600048 保利地 产 3600 允许 10.0% 600050 中国联 通 4700 允许 10.0% 600104 上汽集 团 1800 允许 10.0% 600111 北方稀 土 1100 允许 10.0% 600309 万华化 学 200 允许 10.0% 600340 华夏幸 福 600 允许 10.0% 600518 康美药 业 1500 允许 10.0% 600519 贵州茅 台 300 允许 10.0% 600547 山东黄 金 400 允许 10.0% 600606 绿地控 股 1900 允许 10.0% 600837 海通证 券 4200 允许 10.0% 600887 伊利股 份 3100 允许 10.0% 600919 江苏银 行 3500 允许 10.0% 600958 东方证 券 1600 允许 10.0% 600999 招商证 券 1200 允许 10.0% 601006 大秦铁 路 3000 允许 10.0% 601088 中国神 华 1000 允许 10.0% 601166 兴业银 行 6400 允许 10.0% 601169 北京银 行 7500 允许 10.0%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601186 中国铁 建 2400 允许 10.0% 601211 国泰君 安 1900 允许 10.0% 601229 上海银 行 500 允许 10.0% 601288 农业银 行 19600 允许 10.0% 601318 中国平 安 5600 允许 10.0% 601328 交通银 行 14100 允许 10.0% 601336 新华保 险 400 允许 10.0% 601390 中国中 铁 2900 允许 10.0% 601398 工商银 行 11100 允许 10.0% 601601 中国太 保 1600 允许 10.0% 601628 中国人 寿 900 允许 10.0% 601668 中国建 筑 7700 允许 10.0% 601669 中国电 建 2400 允许 10.0% 601688 华泰证 券 1700 允许 10.0% 601766 中国中 车 3700 允许 10.0% 601800 中国交 建 800 允许 10.0% 601818 光大银 行 8100 允许 10.0% 601857 中国石 油 3300 允许 10.0% 601878 浙商证 券 200 允许 10.0% 601881 中国银 河 300 允许 10.0% 601985 中国核 电 2400 允许 10.0% 601988 中国银 行 10800 允许 10.0% 601989 中国重 工 4500 允许 10.0% 603993 洛阳钼 业 1400 允许 10.0% (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赎回 。 2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决定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赎 回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对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在暂 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 九)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进 行申 购。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基 金合 同开 展其 他服务 , 双方 需签 订书 面委 托代理 协 议,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新 股、 债券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三) 投资 理念 中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将长 期快速 增长 , 指数 化投 资可 以以最 低的 成本 和较 低的 风险获 得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长期 回报 。 标 的指 数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表 性 、 流 动性与 蓝筹 特征 , 通 过完 全 复制法 实现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可 以满 足投资 者多 种投 资需 求。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 投资组 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 但 在因 特殊情 况 (如 流 动性不 足) 导致 无法 获得 足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法 进行 适当 的替代 。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 、投 资程 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维 护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研 究: 基 金经理 小组 、研究人 员 依 托公司 整体 研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 等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展 指数 跟踪 、 成 份股 公司行 为等 相关 信息 的搜 集与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据 。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研 究报告 ,定 期召开或 遇重 大事项 时召 开投资 决 策会议 , 决策 相关事 项 。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每 日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常 决策 。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基 金经理小组 以 完全复 制指 数成份 股 权重方 法构 建组 合。 在追 求跟踪 误差 和偏 离度 最小 化的前 提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以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 资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部 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进行投 资绩 效评估 ,并 提供相 关 报告。 绩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现 了投资 预期 、组合 误差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成 功与否 , 基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 此检 讨投资 策 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 金经理小组 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 面情况 、 流动性 状况 、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投 资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构 建投资 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 为3步: 确定 目标组合 、确 定建仓 策略 和逐步 调 整。 (1)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完全 复制 成份 股 权重 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 合。 (2) 确 定建 仓策 略: 基 金 经理小组 根 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的 分析 , 确 定合 理的 建 仓策略 。 (3)逐 步调整 :通过 完全 复制法最 终确 定目标 组合 之后,基 金经 理 小组 在规 定时间 内 采用适 当的 手段 调整 实际 组合直 至达 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组合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本 基金 将在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3个 月的 时间内 达到这 一投资 比例。 此后 ,如因 标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基 金申购 或赎回 带来 现金 等因 素导 致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合理 期限内 进行 调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整。 2 、每 日投 资组 合管 理 (1)成 份股公 司行为 信息 的跟踪与 分析 :跟踪 标的 指数成份 股公 司行为 (如 :股本 变 化、 分 红、 停 牌、 复 牌等 ) 信息, 以及 成份股 公司 其他重 大信 息, 分 析这 些 信息对 指数 的影 响,进 而进 行组 合调 整分 析,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2)标 的指数 的跟踪 与分 析:跟踪 标的 指数编 制方 法的变化 ,确 定指数 变化 是否与 预 期一致 ,分 析是 否存 在差 异及差 异产 生的 原因 ,为 投资决 策提 供依 据。 (3)每 日申购 赎回情 况的 跟踪与分 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和赎 回信 息,分 析其 对组合 的 影响。 (4)组 合持有 证券、 现金 头寸及流 动性 分析: 基金 经理 小组 分析 实际组 合与 目标组 合 的差异 及其 原 因 ,并 进行 成份股 调整 的流 动性 分析 。 (5) 组 合调 整: ① 利用 数 量化分 析模 型, 找出 将实 际 组合调 整到 目标 组合 的最 优方案 , 确定组 合交 易计 划。 ② 如 发生成 份股 变动 、 成 份股 公司合 并及 其他 重大 事项 , 应 提请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召 开会 议, 决定 基金的 操作 策略 。 ③ 调整 组合, 达到 目标 组合 的持 仓结构 。 (6)以T-1日指数成 份股 构成及其权 重为基 础,考 虑T 日将会 发生的 上市公司 变动等情 况,设 计T 日 申购、 赎回 清 单并公 告。 3 、定 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每月 每月末 , 根据 基金合 同中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等的支 付要 求 , 及时 检查 组合中 现 金 的比例 ,进 行支 付 现 金的 准备。 每月末 , 在 基金 经理 小组 会议上 对投 资操 作、 组合 、 跟踪 误差 等进 行分 析。 分析最 近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间 的跟 踪偏离 度情 况, 找出 未能 有效控 制较 大偏 离的 原因 。 每月末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对 基金 的操 作进 行指 导与决 策。 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开展 下一阶 段的 工作 。 (2) 每半 年( 标的 指数 调 整周期 )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基 金经 理小组 依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在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 析并确 定组 合调 整策 略, 尽量减 少变 更成 份股 带来 的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1) 每日 ,基 金经 理小组分析基 金的 跟踪 偏离 度。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 每月 末, 风险 管理 部 对本基 金的 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评 估。 (3)每 月末, 基金经 理小组 根据评 估报 告分析 当月 的投资操 作、 组合状 况和 跟踪误 差 等情况 , 重点 分析基 金的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产 生原 因、 现金 控制 情况 、 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前后的 操作 、以 及成 份股 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化 等。 在 正 常 市场 情 况下 , 本基金 日 均 跟踪 偏 离度 的 绝对值 不 超 过0.1% , 年跟 踪 误差 不 超 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 管 理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扩 大。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上 证50 指数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变更 或停止 上证50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 或上 证50 指数 由其 他指数 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大 变更 导致 上证50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基 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策 略, 跟 踪上 证50 指数, 是股 票基金 中风 险较 低、 收益 中 等的产 品。 (八) 禁止 行为 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证 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九) 投资 限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形 : 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单 只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超过 基金 总资产 ,单 只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2 、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等约 定 。 3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情 形。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 2 、所有 参与行 为均应 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进 行, 并谋求 基 金财产 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41,226,547,247.24 99.63 其中: 股票 41,226,547,247.24 99.6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0,169,035.71 0.3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587,771.86 0.01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8 合计 41,380,304,054.81 100.00 注:股 票投 资的 公允 价值 包含可 退替 代款 的估 值增 值。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776,604,472.77 4.30 C 制造业 10,776,688,939.40 26.0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011,998,045.64 4.8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37,093,735.78 1.5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48,210,670.13 1.33 J 金融业 24,251,669,302.10 58.71 K 房地产 业 1,224,686,599.42 2.9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1,226,951,765.24 99.81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94,999,260 6,507,449,310.00 15.75 2 600519 贵州茅 台 4,412,565 3,221,172,450.00 7.80 3 600036 招商银 行 87,157,433 2,674,861,618.77 6.48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4 601166 兴业银 行 109,392,579 1,744,811,635.05 4.22 5 600016 民生银 行 239,878,833 1,520,831,801.22 3.68 6 601328 交通银 行 240,895,263 1,406,828,335.92 3.41 7 600887 伊利股 份 53,385,320 1,370,935,017.60 3.32 8 601288 农业银 行 336,003,244 1,307,052,619.16 3.16 9 600276 恒瑞医 药 19,378,294 1,230,521,669.00 2.98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69,105,524 1,153,371,195.56 2.79 注:报 告期 内 “ 中信 证券 ” 系投资 人申 购交 付组 合证 券被动 持有 。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05,968.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54,947.6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856.0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87,771.86 5.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3.29% 1.21% -5.50% 1.25% 2.21% -0.04%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7.78% 1.33% 126.69% 1.39% 1.09% -0.0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5.79% 2.20% 134.13% 2.28% 1.66% -0.08%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65.19% 2.92% -67.23% 3.08% 2.04% -0.16%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3.60% 2.03% 84.40% 2.07% -0.80% -0.0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1.78% 1.54% -22.57% 1.56% 0.79%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24% 1.27% -18.19% 1.28% 0.95% -0.0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00% 1.21% 14.84% 1.21% 2.16% 0.0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34% 1.55% -15.23% 1.57% 2.89%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5.88% 1.38% 63.93% 1.42% 1.95% -0.0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99% 2.50% -6.23% 2.53% 1.24% -0.0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25% 1.24% -5.53% 1.27% 2.28% -0.0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7.16% 0.70% 25.08% 0.70% 2.08% 0.0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6.89% 1.28% -8.87% 1.29% 1.98% -0.0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上述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6 、除 《基 金法 》等 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计 算的 净价 估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成本 或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6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 2、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款 第1、2 、3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将复 核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 半 年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和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公 告、 予以 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当计 价 错误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仍 未能 发现 的错 误造 成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 、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 、存 款利 息收 入 。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收益评价日 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 以上 , 方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1 次,最 多分 配2次, 若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 为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可 分配 部分 的100% 。 6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方式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为 每 年4月30 日和10 月31 日。 2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 益评 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 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 净值 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 数 收盘价 之比 减去100% 。 基金管理 人将 以此计 算截 至收益评 价日 基金超 过标 的指数的 收益: (基金 累计 报酬率 - 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收 益评 价日 发售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份 额折算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3 、计 算截 至收 益评 价日 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 益。 4 、基金 收益分 配数额 为上 述计算的 基金 超过标 的指 数的收益 、本 基金可 分配 收益中 的 较小值 。 5 、每基 金份额 的应分 配收 益为上述 确定 的基金 收益 分配数额 除以 收益评 价日 发售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保 留小 数点后3位 ,第4 位舍 去。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须 载明基 金可 分配 收益 、 分 配对象 、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8)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商酌 情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4) 本 条第 ( 一) 款 第1 项中第 (3) 至 第 (8 )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关合同 等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投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照 本招 募说 明书 “ 十、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中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价 格 ” 的规 定,交 纳一 定的 申购 、赎 回佣金 。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费 用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 回佣 金= 申购/ 赎 回 份额× 佣 金比 率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佣 金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在 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确认时 收取 , 用 于市 场 推广费 用、 销售 服务 费用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等。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 会计 核算 制度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应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在备案 后5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 定披露 本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公开 披露 信 息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并就 其保 证承担 连带 责 任。 ( 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基金募 集前 ,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并向社 会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 将 经签 署的 招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说 明书 刊登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 并 将招 募说 明书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应于 每6个 月结束 之日 起45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 三)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获准 募 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基金 合同正 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网 站上 , 并 将基 金合 同 正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各销 售网 点, 供公 众查阅 ,同 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为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 系而 订立的合 同。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订 , 并 向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获 准 募集 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 站上 , 并 将基 金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同 时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资 和基金 备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案手续 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六)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和 中国 证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 金 管 理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年 度报告 正文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出具 审计 报告 。 2 、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刊登在 至少 一 种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 并 刊登 在基金 管 理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 同 时分 别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 国证 监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24、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投资者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本基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 )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市 值配 售收 益将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无法 及时 调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5)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 本基金 指数化 投资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对标 的 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7)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 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其 他工 具 造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跟 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 制在一定 范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6 、参 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IOPV ) ,供 投资者 交易、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 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存在差 异,IOPV 计算 可能 出现错 误, 投资 者若 参考IOPV 进 行投 资 决策可 能导 致损 失, 需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7 、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8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清单 中, 可能 仅允 许对部 分成 份股使 用现 金替 代, 且设 置现金 替 代 比例上 限, 因此 , 投 资者 在进行 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别 成份 股涨 停、 临时 停牌等 原因 而无 法买入 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股 ,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而 只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组 合证券 , 在组 合证券 变现 过程中 , 由于 市场变 化 、 部分成 份股 流动性 差等 因素 , 导致 投资 者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 异 , 存 在变现 风 险 。 11 、 第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因 多种原 因, 导致 代理 申购、 赎回业 务受 到限 制、 暂停 或终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 整结算制 度, 如实施 货银 对付制度 ,对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组 合证券 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变 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同样 的风 险还可 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其 他代 理机 构。 (3)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构、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他代理机 构可 能违约 ,导 致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12 、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 回清单 编制 错误 、 越 权违 规交易 、 欺 诈行 为及交 易错 误等 风险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根据证 券交 易资 金前 端风 险控制 相关 业务 规则 , 中登 公司和 交易 所对 交易 参与 人的证 券 交易资 金进 行前 端额 度控 制, 由 于执 行、 调整、 暂 停该控 制, 或该 控制 出现 异常等 , 可 能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13 、技 术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及 销售 代理机 构等 。 14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以 合理 成本 地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成 不利 影响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详 细 了解本 基金 的申 购以 及赎 回安排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新 股、 债券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投资 组合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90% 。 一般 情况 下本 基金拟 投资 的资 产类 别具 有较好 的流 动 性, 但 在特 殊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 仍有 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足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实 际情 况采取 相应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在保 障持 有人 利益的 基础 上,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 (3)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的 “ (七)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形” ,详 细了 解本基 金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的情 形。在 此情形 下,投 资人 的部分 或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 ②延缓 支付 赎对 价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的 “ (七)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形” ,详 细了 解本基 金延缓 支付赎 回对价 的情 形。在 此 情形 下,投 资人 接收赎 回对价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的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 正常 情形下 有所 延迟 。 ③暂停 基金 估值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十八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中的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同时 基金 赎回 申请 可能 被暂停 接受 或被延 缓支 付赎 回对 价。 ④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15 、不 可抗 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结算机 构和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 影 响基金 的各 项 业 务按 正常 时限完 成。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销 售代 理机构 销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销 售代 理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销售 代理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修改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自 批准之 日起 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的 法律 、 法 规发 生变 动并属 于基 金合同 必须 遵 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组 织清 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自 中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公 告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终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自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不 超过1年。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5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上证5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其 权利 与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基 金业务 规则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选 择、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 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 以相应 基金 资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 利息的 义务 。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投资 者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之股 票、现 金替 代金 额及 现金 差额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 割 事宜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6)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 。 (17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8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2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类 别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3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5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7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 、提前 终止基 金上市 ,但 因基金不 再具 备上市 条件 而被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 9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暂 停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 回业务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 2 、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必 须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3)大 会召集 人在公 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4)所 有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5)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变更基 金类 别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提前 终止基 金上市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六)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以 上 ( 不含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不 含50% )多 数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2/3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 2 、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3 、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计 票程 序如 下: (1)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但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 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 主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有充 分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其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2名监 督员在 监督 人派出的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 可自行 授权3名 监督 员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 并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二十五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发生 纠纷 的, 可 以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决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商、 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 可 以依 据事 后达成 的书 面仲 裁协 议, 向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事 后没有 达成 书面 仲裁 协议 的,可 以向 人民 法院 起诉 。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 投 资 者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基 金 合同 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 本 基金 合 同 正 本为 准。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上证5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有效 期至2008 年9 月4日)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企 业年 金受 托管 理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 诺; 企 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 收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 据 承兑和 贴现 ; 外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代 理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申购 赎回 价格 的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费用 的支付 、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过程 中的 组合证 券交 割 、 现金 替代 和现金 差额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 、 基 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 中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后三 个月 开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 是否 擅自 动用基 金资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账 户等 事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产 、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 损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并采 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基金 资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 完 整地 保管基 金资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的 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及发 售代 理机 构, 将网 下发售 的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银行开 设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网上 现金 认购 结束, 登记 结算机 构应 将网 上认 购的 资金划 入发 售 协调人 在银 行开 设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网下 股票 认购 结束, 登记 结算 机构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对 募集 的股 票进 行冻结 。 基 金募 集期 满,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 告 应由 参 加 验资 的2名以上(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中 , 基 金募 集的 股票 存放在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证券账 户下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和股 票当日 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为 履行基 金合 同项 下托 管义 务而特 别开 设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 并 在其 下 为所 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设 置二 级账 户, 以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 下称 “ 登 记结算 机构 ”)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于证 券 结算。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五)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时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与 划付 基金托管 人应 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的 交收 指令办 理本 基金因申 购、 赎回产 生的 现金替代 、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 (六)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 银行 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代保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托管 人对 由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责任 。 (七)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持 有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七、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资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已上 市流通 的证券 ,按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 上市 证券 的估 值和 计 算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增发,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计算 。 3 、 配股 权证, 从配 股除 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 按 估 值日市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 收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十、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结 算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十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 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相关 各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等 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二) 在线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APP 、 微信 公众 号、 微 官网等 渠道 获得 在线 服务 。 1 、自 助服 务 在线客服 提供 每周7 天 、每 天24小时 的自 助服务 ,投 资者可通 过在 线客服 查询 最新热 点 问题、 业务 规则 、基 金份 额净值 等信 息。 2 、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8 : 30~21 : 00 , 周 六至 周日 的在 线客 服 人工服 务 时间为8:30~17 :00, 法 定节假 日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三)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8 年7 月18 日发 布 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年第2 季度 报 告。 (二)2018 年8 月25 日发 布 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 半年 度报告 。 (三 ) 2018 年10 月26 日 发布 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年第3 季 度报告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四)2018 年11 月12 日 发 布上证5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利润 分配 公告。 (五 ) 2018 年12 月7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州 分公 司营 业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六)2019 年1 月21 日发 布 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年第4 季度 报 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证50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2 、 《上 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议 》及附 加协 议 。 4 、 《上 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九年 二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