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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源(002703)

长城久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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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源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九 年二 月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久源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经2016 年4月11 日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6]743 号 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合 同于2016 年6 月21 日 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20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8 年 9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 ............................................................................................... 65 第九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68 第十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0 第 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1 第 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5 第 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3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4 第 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20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3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5 第 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8 第 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5 第 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7 第 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58 附件:《保证合同》 ............................................................................................... 159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长城 久源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城 久源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保 人: 指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的 担保 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担保人 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机构 5、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8、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9、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4、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 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1、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9、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30、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1、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三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为 当 期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期 最长 每 3 年为 一个 周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周 期自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至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止,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起始 时间 37、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指本 基金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所 设置 的该 保本 周期 的目标 收 益率, 在运 作期 间, 如 本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 或超 过 预设目 标收 益率, 则管 理人 将在 满 足 条件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 ( 提 前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 一个 工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进 入过 渡 期 38、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如 无特 别指明 ,保 本周 期即 为当 期保本 周 期)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3 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最 长 至 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 在保本 周期 内 , 如 果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 则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连续 达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率 的 第 15 个工作 日当 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 (提 前到 期日 为过渡 期前 一个工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如果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 期的,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为管 理人 公告 的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但不得 晚于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3 个公历 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39、过 渡期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的当 期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不 含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段 期间 40、过 渡期 申购 :指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投 资人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申 购的 , 按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为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金额并 适用 下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1、过 渡期 赎回 :指 本基 金在达 到目 标收 益, 并且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情况 下,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 投资 人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指根 据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的可 赎回 金额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过渡 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不适 用于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43、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和 44、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45、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本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46、保 本赔 付差 额: 保本 周期到 期发 生赔 付时 ,赔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赔 付金额 。 对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付 差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 付差额 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部 分 47、保 本: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 之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当期 有效 的《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管 理人与 保本 义 务人签 署的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8、保 证: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而 言,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证,保 证范 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为 基金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自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 障机制 ,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届时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公 告 49、持 有到 期: 在第 一个 保本周 期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其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至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后续 各保本 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过 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至相应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的 行为 50、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金 下一 保 本周期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 金存续 要求 51、转 入 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继 续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2、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下,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将 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变 更为 “ 长城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如 果本 基 金不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53、保 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选择 赎回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4、折 算日 :过 渡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基金 份 额折算 日 55、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 资者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不 变的 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5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7、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8、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5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60、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61、 《 业务 规则》 :指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6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3、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4、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65、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6、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7、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68、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69、元 :指 人民 币元 70、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1、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4、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75、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6、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77、 指定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78、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第 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王军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柳生 9. 管理基金情况: 目 前 管理 长 城 久 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安心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 动力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积 极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优 化升 级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稳健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利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增 强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医疗 保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工资 宝货 币 市场基金 、长 城久盈 纯债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稳 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环 保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长 城久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润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久鼎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稳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信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中国 智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转型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创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嘉创 新成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智能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 城久 鑫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久 荣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惠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等 四十 二 只 基金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董事 王军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主 任,1999 年 7 月 进入中 国华 能集 团工 作, 历任主 管、 副处 长、 处长 ,副主 任等 职务 。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责 人 ,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何伟先 生, 董事 , 硕 士。 曾 任职于 北京 兵器 工业 部计 算机所 、 深 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 开 发公司 、深 圳 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公 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投资 二部经 理、 总裁 办主 任、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资产 管理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业 部总经 理,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筹) 拟任 总经 理,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裁 ,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党 委副书 记,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杨超先 生, 董事, 博士。 现任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 融研究 所所 长助 理 ( 主持 工 作) , 首席研 究员 。 曾任职 于安 徽省冶 金科 学院 研究 所、 天津港 集团 财务 公司 、 鹏 华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起加 入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历任 长城 证券 金融 研究 所行业 三 部 经理、 新兴 产业 部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董 事会 秘书、副 总经 理,上 海申 能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 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 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万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市互 联网 金融行 业协 会会 长, 通联 支付网 络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人 民银 行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长 兼上 海 分行行长(期间 兼任长 城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国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现招商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中国银联 股份 有限公 司 党 委书记、 总裁 ,上海 国际 集团 党委 副 书记、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 证通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唐纹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 士, 现 已退 休。 曾任 电力 部科学 研究 院系 统所 工程 师, 中 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经济 信息部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华能 集团 香港 公司 副总 经 理 、 党 委书 记。 徐英女 士,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 已退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 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理 事 , 新华 资产管 理 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 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 公 司 副总经 理。 (2 ) 监事 吴礼信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会计师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非执 业) 。 现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任 安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 圳中 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资金 结算 部副总 经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计划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进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入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曾广炜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会计师 。 现任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 曾 任职 于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津 开发 区总公 司 、 天 津滨 海新 兴产 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杨斌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就 职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监 局稽 查处 、 案 件审 理处、 案件 调查 一处 、 机 构监管 一处 、 期 货监 管处 、 法制 工作 处 等部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


黄魁粉 女士 , 监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固 有业务 部总 经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 托综 合部、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心 工作 。 何小乐 女士 ,监 事, 硕士 。现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2003 年 7 月起 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 四川省分行、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任客户经理, 2010 年 10 月至 2018 年 2 月就职 于成 都弘 俊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 经理 、总经 理。 袁柳生 先生 , 监 事, 硕士。 现任长 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2008 年6 月至 2014 年 2 月 任职 于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 任长城 嘉信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综 合运 营部 总监 。 王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 2007 年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 障部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工 作,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王军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兼 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就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任深 圳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经 理, 公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项 目经 理, 公 司审 计部 技术主 审 。 2002 年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监 察 稽核部 业务 主管 、 部门 副 总经理 、 部门 总经理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 信息 技 术部总 经理 。 杨建华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基金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经理, 硕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油 管理 局、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深圳 和君 创业 有限公 司、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 期 间曾 任公司 总经 理助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卢盛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处 级调 研 员等职 务。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蔡旻先 生 ,FRM , 厦门 大 学金融 工程 专业 经济 学学 士及硕 士 。2010 年 进入 长 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固 定收 益部债 券研 究员 , “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 自2015 年1 月至 2016 年11 月4 日任 “长 城岁 岁金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1 月至 2016 年11 月 任“ 长城 淘金 一年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12 月至 2017 年7 月 任 “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自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7 月 任“ 长城 新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4 月至 2017 年7 月任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5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长城 久 惠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12 月至2018 年11 月任 “长城 久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5 月 至今任 “长 城稳 健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5 月至 今任 “长 城久 盈 纯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6 月任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1 月至今 任 “ 长城 久稳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2017 年7 月 至今 任 ” 长城 稳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 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 长城 久信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 “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8 年6 月至今 任” 长城久 荣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储雯玉 女士 , 中 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 京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香 港大 学金 融学 硕 士。 2008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行业 研究 员、 “ 长城 品牌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2015 年10 月至2018 年6 月任 “长城 久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基金经 理, 2015 年8 月至2018 年8 月任 “长 城久惠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5 月 至今 任 “ 长 城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 自2015 年 10 月至 今任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5 月“ 长城 久润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7 月“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 理, 自2017 年3 月 “ 长 城 久恒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经理 。 蒋劲刚 先生 , 天 津大 学材 料系工 学学 士 、 天 津大 学 管理学 院工 学硕 士 。 曾 就 职于深 圳 市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海 南富岛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运行 保障 部 交 易室交 易员 、交 易主 管、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机构 理财部 投资 经 理。 其 中2005 年3 月至 2008 年 12 月 兼任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秘 书。 自 2010 年1 月至 2012 年3 月任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 理, 自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9 月 任“ 长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长城 环保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2 年 3 月至 2017 年 7 月 任“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6 月 任“ 长城 久鑫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7 年5 月至 2018 年8 月 任 “长 城久 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 长 城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5 月 至今 任“长 城 久源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 理, 自2017 年7 月至 今任 “长 城久 嘉创 新成 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长城久 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 理: 钟光正 先生 自 2016 年6 月21 日至 2017 年7 月 27 日担 任基 金经理 。 3.本公 司 公 募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 、 基金经 理。 何以广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马强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2、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3、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4、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1、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3、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4、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5、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7、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险 控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应保 持高 度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 保 障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持 续 性 和 有 效 性 , 制 定 可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评 价 和 检 查 机 制 。 4.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 性 和有 效性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 监 察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 层 次对 公 司的风 险进行 的预 防和 控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在总经理 的领 导下, 独立 于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构,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实施 监督 。 其 在风 险控制 中主 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 处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平安 银行 )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 高 希泉 联系电 话:(0755)2219770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一家总 部设 在深 圳的 全国 性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简称 : 平安 银行 , 证券 代码 000001 ) 。 其 前身 是深 圳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于2012 年 6 月吸收 合并 原平 安银 行 并于同 年 7 月 更名 为 平 安 银行。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及 其子 公司 合计 持有 平安银 行 58% 的 股份 , 为 平 安银行 的控 股股 东。 截至2018 年9 月 末,平 安银 行有 77 家分 行,共1,056 家 营业 机构 。 2018 年 1-9 月, 平安 银行 实现营 业收 入 866.64 亿 元 (同比 增长8.6% ) 、 净 利润204.56 亿元( 同比 增 长 6.8% ) 、 资产总 额 33,520.56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 3.2% ) 、 吸收存 款余 额 21,346.41 亿元 (较 上年 末 增长 6.7% ) 、 发 放贷 款和 垫 款总额 (含 贴现 ) 19,220.47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 幅12.8%)。 平安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下 设市 场拓 展处 、创新 发展 处、 估值 核算 处、资 金 清算处 、 规 划发 展处、IT 系统支 持处 、 督 察合 规处 、 基金 服务 中心 8 个 处室 , 目前 部门 人 员为 60 人。 2、主 要人 员情 况 陈正涛,男,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理 财规 划师 、国 际注 册私人 银 行家, 具备 《 中国 证券 业 执业证 书》 。 长期 从事 商业 银行工 作, 具有 本外 币资 金清算 , 银 行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经营管 理及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经营 管理 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在武 汉 金融高 等专 科学校 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7 月 在招 商银 行 武汉分 行任 客户 经理 ;1993 年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武昌 支行 任计 划信 贷部 经理、 行长 助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 招行武 汉分 行青 山支行 任行 长助 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招 行武汉 分行 公司银 行部 任副 总经 理; 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 招行武 汉分 行解 放公 园支 行任行 长; 2003 年3 月至 2005 年4 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机 构业 务部任 总经 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硚 口支 行任行 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 在招 行武汉 分 行同业 银行 部任总 经理 ; 自2008 年2 月加盟 平安 银行 先后 任公 司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产 品及 交 易银 行 部副总 经理 ,一 直负 责公 司银行 产品 开发 与管 理, 全面掌 握银 行产 品包 括托 管业务 产品 的 运作、 营销 和管 理, 尤其 是对商 业银 行有 关的 各项 监管政 策比 较熟 悉。2011 年 12 月任 平 安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2013 年5 月起 任平 安银 行资产 托管 事业 部副 总裁 ( 主持工 作) ; 2015 年3 月 5 日起 任平 安 银行资 产托 管事 业部 总裁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截至2018 年 11 月末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净值规 模合 计5.76 万亿, 托管证 券 投资基 金共113 只, 具体 包括华 富价 值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量 子生 命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保证金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 、 平安日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新华 鑫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中 证可转 换债 券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财 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红塔 红土 盛世 普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活期添 利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新华 增盈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安 盈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平安 新鑫先 锋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 华万 银多元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 进 取收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智慧中 国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金 通用 鑫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嘉 合磐 石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鑫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鹏华 弘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裕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德 邦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中海 顺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新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东方 红睿 轩沪 港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浙商 汇金 转型 升级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安 泽回 报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裕 景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平安 惠盈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源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平 安安 盈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稳 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先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华润元 大现 金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平安 鼎信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鼎泰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荣 欢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富平 纯债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海合 嘉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 新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南 方颐 元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弘惠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兴 安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西 部利 得 天添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鹏 华弘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安 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鑫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安惠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安悦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惠 融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惠金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弘腾 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丰 达纯 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英大 睿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西 部利得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惠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鑫 盛18 个月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盛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丰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惠 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金管 家货 币市场 基金 、 平安鑫 利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联安 睿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华 泰柏 瑞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汇 平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平安 中证 沪港 深高 股息精 选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前海 开源 聚财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商稳 阳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盛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隆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鹰 添荣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西部利 得汇 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丰玉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安睿 安定期 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部 利得久 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汇安 18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投摩 根岁 岁金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转型 创 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南 方和 元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金 丰沃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银消 费新趋 势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高元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瑞 智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金丰 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金 丰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惠泽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智 造未 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安弘 纯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 安量化 先锋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沪深300 指 数量 化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平 安 合正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合磐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鼎 旺 三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安 惠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时富 安纯 债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富 荣福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投资基 金、 富荣 福锦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前 海开 源丰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安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ETF ) 、汇 添富 鑫成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合韵 定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恒安定 期开 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MSCI 中国A 股 低波 动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ETF ) 、 平 安合 悦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中金 瑞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添 荣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要求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和 经营 风格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确 保 内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体系 的有效 性;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确 保业 务的 安全 、稳健 运行 , 促进经 营目 标的 实现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总行 独立 一级 部门 资产 托管事 业部 ,是 全行 资产 托管业 务 的管理 和运 营部 门, 专门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取得 基金 从业资 格的 人 员符合 监管 要求 ;业 务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 严 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行业普 遍使 用的 “资 产托 管业务 系统 —— 监控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监 控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知 , 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1)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 :黄 念英 (2)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大厦 916 、917 室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人 :王 玲 (3)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博馆 路 200 号中 国华 能 A 座6 楼 电话:021-31829610 传真:021-51150756 联系人 :余 海斌 (4) 网上 直销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相关信 息。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代销 机构 (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电话:0755-22166574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 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王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 邱 泽滨 电话:010-85107926 传真:010-85109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站:bank.ecitic.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周 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70692623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穆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 :董 培姗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1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1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gtja.com (1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 010-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 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电话: 0755-82133066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婵 君 电话: 0755-82960167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1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程 丽辉 电话: 021-23219991 传真: 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站: www.htsec.com (1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 021-33388215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 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1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95579 网址: www.cjsc.com (2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公司网 站: www.swsc.com.cn (2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3)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4)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2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6)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 111 号 世贸 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 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 www. pingan.com (3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传真: 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锋 联系人 : 占 文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372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2)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 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33)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 京 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 010 -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4)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5)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昧 军 电话: 0755-83199511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 : 袁媛 客服电 话: 0755-83199599 网址: www.csco.com.cn (36)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红谷 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宜 四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 0791-868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站: www. avicsec.com (3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8)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学 东 传真: 010-85679535 联系人 : 秦朗 客服电 话: 400-910-1166 网站: www.cicc.com.cn (3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 010-58315221 传真: 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 www.hrsec.com.cn (4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江 中路 二 段 36 号 华远华 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4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丁 晨 客服电 话:95323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44)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4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47)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48)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51)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52)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53)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54)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55)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5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57)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58)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9)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网 站:kenterui.jd.com (60)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61)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62)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8.jrj.com.cn (64)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5)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66) 上海云 湾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 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67)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68)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69)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0)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张 岩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 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71)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2)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 A 座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徐 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73)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自贸 区( 中 心商务 区) 迎宾 大道1988 号滨海 浙商 大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李 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4)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联系电 话 :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www.5ifund.com (7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6)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77)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 H 区东 座 6 楼 A3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贲 慧琴 联系人 :邱 爽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站: www.msftec.com (78) 永鑫保 险销 售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 200 号3 层A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 200 号3 层A 区 法定代 表人 :单 开 联系人 :曹 楠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电话:13961025188 传真:021-51105888 客服电 话:13961025188 网址:www.all-share.com.cn (79)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0)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8 号中 粮广 场 B 座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8 号中 粮广 场 B 座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崔 炜 电话:18510774953 传真:010-8526 4540 客服电 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8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法人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吴 翠 联系电 话:010- 62675657 传真:010-62675979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官网网 址:www.xincai.com (83)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人代 表: 王荻 联系人 :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84)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胡 旦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5)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 李 伟健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755-25028023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 :昌 华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证监 许可[2016]743 号 文核准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 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 共 募 集 2,064,629,485.33 份基 金 份额, 募集 户数 为 10,501 户。 (二)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6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 (三) 基金 的 类 型与 运作 方式 基金类 型: 保本 混合 型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 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 回,具 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证 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4、 赎回 遵循 “后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 的 相反 顺序进行 赎 回, 优先 赎回 投资 者所 持有的 距离 赎回 时点 最近 的认购 、申 购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 时, 若销 售机 构设 定的最 低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金 额限 制, 除需 满足 基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外 ,还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 2、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 但法 律法 规和 监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 份, 投资 人全 额 赎回时 不受 该限 制; 4、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5、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 告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6、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 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费 率。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 购 金 额(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源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2 年 1.5% 2 年(含)-3 年 1.0% 3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 赎回费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源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介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5、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 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对 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500 元 , 其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1500=85,925.42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85,925.42 份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250 元, 投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 10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10 个月 , 则: 赎回总 额=100,000 ×1.3250 =132,500 元 赎回费 用=132,500 ×2.0% =2,650 元 赎回金 额=132,500 -2,650 =129,8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0 份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赎 回金 额 129,85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 等申购 申请 进 行部分 确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含 转换转 入业 务)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6、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 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5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2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20% 的赎 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20% 以内 ( 含20% ) 的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 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所 有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具 体 见相关 公告 。 (4)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 情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消 费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稳健 成长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 利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医 疗保 健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环保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惠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久 祥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城 久 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新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润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 鼎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稳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 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中国 智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造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转 型成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创 新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久嘉 创新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长 城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长 城 智 能 产 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间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指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泉 州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武汉 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兴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 山 东)有 限责 任 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盛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中 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方 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中信 期货有 限公 司、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南 京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公司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珠 海 盈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圳 金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万得 投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 上海 挖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江 苏汇 林 保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云 湾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奕 丰金 融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杭州 科地 瑞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有鱼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大 泰金 石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民 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坤元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大河 财富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晋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等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服务 , 详情请 查阅 相关 公告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其 保 本金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或基金 管理 人与 保本 义务 人签署 的 《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二、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一 般为3 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三个 公 历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 在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内 , 如果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 或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则管 理人 将在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连 续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的 第 15 个工作 日当 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 金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如果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的, 则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管理 人 公 告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止,但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不 晚于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个 公历 年后的 对应 日( 如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个 保本 周 期的起 始时 间 三、保 本案 例 若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该认 购申 请被全 额确 认) 并持 有到 保本周 期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到期, 认购 费率 为1.0% 。 假 定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10.00 元, 持 有期 间基 金累 积分 红 0.04 元/基 金份 额。 则, 认购 份 额为: 认购净 金额 =100,000/ (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990.10 +10.00 )/1.00 =99,019.90 份 1、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0.9000 元。 保本金 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0.9000 =89,117.91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99,019.90 ×0.04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保 本周 期内 累 计分红 金额 =89,117.91 +3,960.80 =93,078.71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保 本金 额( 扣除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96,049.20 元 ( 即 :100,010.00-3,960.80 = 96,049.20 ) 。其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赔 付的 保本 赔付 差额 为 6,931.29 元 (即 :100,010.00 -(89,117.91+3,960.80) =6,931.29)。 2、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5000 元。 保本金 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1.5000 =148,529.85 元 保本周 期内 累计 分红 金额 =0.04 ×99,019.90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累 计 分红金 额=152,490.65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可 赎回 金额 向该投 资 者支 付148,529.85 元。 四、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均 设置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在运 作 期间,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工 作 日达到 或超 过保 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则 管理人 将在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 金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提前到 期日 为过渡 期前 一个 工作 日, 距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进入 过渡期 。在 过 渡期内 开放 申购 赎回, 在过 渡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净值 折算 为1.00 元。 过 渡期结 束后 , 本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同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下 一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基金 合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同生效 后首 个保 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为 18% ,此 后每 个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将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在 相关 公告 中披 露。 五、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出下 列选 择 , 均 适 用保本 条 款: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3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基 金 份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六、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 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 九部分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本 基金的 担保 人为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机构 ,担保 人为 本 基金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保证 范围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保 证期 间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个 月止 。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二、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保 本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担保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有 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 军 成立日 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从事 担保 业务 ;投资 开发 ,信 息咨 询; 贷款担 保; 自有 物业 租赁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成立 于 1994 年 12 月, 是国内 最早 设立 的专 业担 保机构 之 一。 集团 目前 注册 资本 22 亿元人 民币 , 股东 为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财 政金 融 服务中 心、 深圳 市远 致投 资有限 公司 和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服 务中 心, 2015 年 8 月完成 新增 注 册资 本 26.5 亿 元, 目前 正 在进行 工商 变更 。 核心 业 务: 保证 担保 、 融资 担保 、 金 融产 品担 保、创 业投 资。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合并 报表 总资 产 76.5 亿元人 民币 ,净 资 产 36.9 亿元人 民币 。 三、担 保人 对外 提供 担保 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对外 担保 规模 为 469.2 亿元人 民 币,其 中融 资担 保 51 亿 元 、保证 担 保 336.7 亿 元, 保本基 金 68.7 亿元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四、担 保人 出具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保证 合同 》 ( 全文 详见 附 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 证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保本由 担保 人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保 证范 围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即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与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 部 分 。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 算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同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相 关 内容的 约定 与《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相 符。 五、 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 影响 其履 行 《 保证 合同》 项下 保证 责任 能力 情形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在接 到通 知 之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当确定 担保 人已 丧失 履行 《保证 合同 》 项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接 到通 知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就 如下 事项进 行表 决: 1、更 换担 保人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六、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并且 担保 人的更 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担 任基 金担 保人 的资 质和条 件; (2) 符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2 以上 (含1/2 )表 决通 过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3、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 人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在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换担 保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介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更换担 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订 的《 保 证合同 》 。 6、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时 接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七、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代 偿款 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金 额全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最 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 日)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相 应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 基金合 同 》 及 《 保证 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八、除 本部 分第 六款 所指 的“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担 保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责 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责任 情形 外, 担保 人不 得免除 保证 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九、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继 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否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的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相 应变 更 为“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担 保 人不再 为该 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证 责任 。 十、担 保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费 从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费中 列支 ,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管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费 之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支 付担保 费。 担保 人收 到款 项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1.8 ‰×1/ 当 年日 历 天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十一、 《保 证合 同》 的主 要 内容 担保人 就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承担 以 本《保 证合 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1、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金 额 ( 即认购 保 本金额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2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 可赎 回 金额” ) 加上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计 算 的总金 额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或转换 入 , 以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 但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出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 额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 如无 特 别指明 , 保证 合同 所指 保 本周期 即 为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为3 年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3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 但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果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工 作 日达到 或超 过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保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则 管理人 将在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的 第15 个工 作日 当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如 果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为 管理 人公 告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但不 得晚 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3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 日( 如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 2、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当 前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需 担保 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 将《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担 保人 将上述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 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在 当前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 保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 四部 分 “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约 定, 直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事 宜,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追 偿的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内 提出 。 5、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本《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部 分 保 本周期 到期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基 金费 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上 述变 更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1、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2、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长城久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无 论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方 式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 无需 就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的赎 回和 转 换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等交 易费 用。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转为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后的 其他 费用 , 适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 费率体 系 。 5、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 作出到 期选 择 , 本 基金 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额持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 长城久源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业 务。 7、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 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 取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回 价格或 转换 转出 的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基 金财产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使基金 财 产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认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还是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其 基金份 额都 适 用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转 换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或 者选择 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源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均应 按照本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保 本义务 ,担 保 人应当 按照 《保 证合 同》 的约定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3、 无论 采取 何种 方式 作出 到期选 择 , 持 有人 将自 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波 动风 险。 四、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方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含 该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 渡期;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 具体 日期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 告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2、过 渡期 申购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法 。 (2)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 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自行 承担 过渡 期申 购之 日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 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时间、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 等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不低 于本 基金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务 人提供 的下 一 保本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额 度上 限, 则本 基金 不设立 过渡 期申 购。 (7 ) 过 渡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按 其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确认 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或 赎回金 额确 认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4、基 金 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其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转 入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 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定 期 定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基 金 份额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五、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变 更为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 赔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 补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 对于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转 入 金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 份额在 “ 长 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前 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购 的具 体操 作办 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六、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 告。 2、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长城 久源灵活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担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将 需代偿 的金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严格 控制 风险 ,在 确保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本金 安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 的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债 券 、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银 行存款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其中安 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 的各类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央 行票 据、 公司 债、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和 债券 回购 等) 、 银行存 款等 ;风 险资 产为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 货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等 。 本基金 按 照 CPPI 策 略对 各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态 调整 。 其中 , 股 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 层次: 一层 为基 金在 安全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之间 的大 类资产 配 置策略 ;另 一层 为安 全资 产的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资产 的投资 策略 。 1.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 下简记 为 “CPPI ” ) 建立 和 运用严 格的 动态 资产 数量 模型 , 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 与风险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在三年 保本 周期 末本 金安 全, 并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 值 。 1) CPPI 投 资策 略 CPPI投 资策 略的 基本 步骤 可分为 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利 用CPPI 模 型, 根据保 本周 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目 标价 值( 本基 金的 最低保 本 值为保 本金 额的100% )和 合理的 贴现 率, 确定 基金 当期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的最 小比例 ,即 投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资组合 的安 全底 线。 * 0 * rT T F F e ? ? 第二步 ,根 据数 量模 型, 通过对 无风 险利 率、 市场 波动趋 势等 参数 的预 测, 确定安 全 垫的放 大倍 数—— 风 险乘 数,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确定 当期 投资 风险 资产的 最大 比 例,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0 0 0 *( ) E M V F ?? 0 0 0 D V E ?? 第三步 ,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状态 ,根 据安 全资 产、 风险资 产的 价值 变动 以及 安全底 线 的变化 ,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投资 组合 管理 ,实 现基金 资产 在 保本基 础上 保值 增值 。 1 t t t t V V D E ? ? ? ? ? ? () t * r T t T F F e ?? ? () t t t E M V F ?? t t t D V E ?? 其中, r 表示无 风险 利率 ; T 表示保 本期 限; M 为风险 乘数 ; 0 F 、 t F 分别 为期 初、 t 期的 安全 底线; T F 为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标 价值 ; 0 V 、 t V 分别 为 基 金资 产组 合在 期初、 t 期的 净值 ; t E 为 t 期的 风险 资产 价值 ; t E ? 为风险资 产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t D 为 t 期的 安全 资产 价值 ; t D ? 为安全资 产 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2)风 险乘 数M 值的 调整 方 式和投 资决 策流 程 根据CPPI 投资 策略 , 在风 险乘 数 M 值 保持 固定 时 , 根据投 资组 合资 产净 值的 变化 , 本 基金需 要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风 险资 产的 比例 。当 市场波 动较 大时 ,为 维持 固定风 险乘 数 M 值, 频繁 的资 产调 整将 给基金 带来 较高 的交 易成 本;另 一方 面, 预期 未来 市场环 境将 发 生较大 变化 时, 固定 风险 乘数 M 值可 能会 限制 资产 的灵活 调整 。 因此, 本基 金对 于风 险乘 数 M 值 采用 定期 调整 与特 殊情形 下灵 活调 整相 结合 的方式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一般地 ,本 基金 根据 研究 部每月 提交 的投 资策 略报 告,拟 定下 月风 险乘 数 M 值范围 报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之后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在 风险乘 数 M 值范 围内 进 行 灵活调 整 。 另一方 面, 若已 发生 或预 期将发 生引 起市 场波 动率 急剧加 大的 事件 ,本 基金 亦将对 风险 乘 数M 值 进行 及时 的调 整。 风险乘 数M 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分 为以 下三 步: 第一步 ,研 究部 金融 工程 小组、 宏观 策略 小组 对宏 观经济 、证 券市 场从 定量 、定性 两 个方面 进行 分析 ,其 中, 定量分 析是 预测 分析 市场 波动率 等参 数; 定性 分析 包括宏 观经 济 运行周 期、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利 率走 势、 资金 供需 情况等 分析 。研 究部 为本 基金提 出投 资 策略报 告, 基金 经理 以此 作为风 险乘 数M 值的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 大影响 的突 发事 件, 研究 部及时 提出 投资 建议 。 第二步 ,基 金经 理参 考研 究部提 交的 投资 策略 报告 ,拟定 基金 风险 乘数M 值 范围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第三步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金 经理 上报 的风 险乘 数 M 值 范围 配置 提案 召开 投资决 策 会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通 过会议 决议 后, 以书 面形 式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由基 金经理 具体 实 施。 为控制 风险 ,在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本 基金 规定 风险 乘数 M 值不 超 过3 。 2.安全 资产 投资 策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的收 益主 要来 源于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个 券选 择、 跨市场 套 利以及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情况 下的 交易 机会 ,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 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3)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跨 市场 套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 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本基 金 将在确 定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础 上, 寻找 合适 的介 入时机 ,进 行一 定的 跨市 场套利 。 5)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A、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B、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 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2)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债性 或者股 债混 合的 特性 。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3)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 易, 放大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比例 , 追 求债 券资 产的 超 额收益 。 3.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本基金 股票 重点 投资 于具 备内生 性增 长基 础或 具备 外延式 扩张 能力 的价 值创 造型企 业 。 根据CPPI 策略 , 在股 票投 资限额 之下 , 发挥 基金 管 理人主 动选 股能 力 , 控 制 股票资 产下 行 风险, 分享 股票 市场 成长 收益。 股票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选 股能 力,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状 况、行 业成 长空 间、 行业 集中度 、公 司内 生性 增长 动力的 判断 ,选 择具 备外 延式扩 张能 力 的优势 上市 公司 ,结 合财 务与估 值分 析, 深入 挖掘 盈利预 期稳 步上 升、 成长 性发生 根本 变 化且价 值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同 时通过 选择 流动 性高 、风 险低、 具备 中 期上涨 潜力 的股 票进 行分 散化组 合投 资, 动态 优化 股票投 资组 合, 控制 流动 性风险 和集 中 性风险 ,保 证股 票组 合的 稳定性 和收 益性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以 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投资 于流 动性 好、交 易活 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有 效管 理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积极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股票市 场走 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 慎进行 投资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的 整体 风 险。具 体而 言, 本基 金 的 股指期 货投 资策 略包 括套 期保值 时机 选择 策略 、期 货合约 选择 和 头寸选 择策 略、 展期 策略 、保证 金管 理策 略、 流动 性管理 策略 等。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审批 事项 , 同时 针对 股指期 货交 易制 定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 等制 度 并报董 事会 批准。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1)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 优先 投 资于选 择盈 利能 力稳 定 、 经济周 期 波动性 较弱 行业 中的 企业 ,并根 据行 业特 征、 所处 阶段等 因素 对于 不同 行业 进行排 序;


2) 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 状况 、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 业政策 、 盈利 能力 、 治 理 结构 、 特 殊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 信息 ,综合 评价 公司 的长 期竞 争能力 和运 作风 险;


3) 运 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状 况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合 理评估 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4) 利用 债券 和可 获取 的信 贷历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 及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 估 算 私募债 券 发行人 的违 约率 ,根 据债 券相关 条款 和可 类比 实际 投资的 回收 情况 ,估 算该 债券的 违约 损 失率; 5) 债券 评级的 具体 要求 债 券主体 评 级 BBB+ 以 上 ( 含 ) , 债项 评级 AA 以 上 (含) , 同 时 考察 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偿 债安 排 等; 6) 综 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 结果, 确定 合理 的信 用利 差水平 ,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选 择溢价 偏高 、性 价比 较优 的私募 债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 券 、 银 行 存款等 安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15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易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每 日所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 部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 (16)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2) 、 (18 ) 、 (19 ) 项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本基金 选 择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主要 考虑 如下 : (1) 本 基金 是保 本基 金, 通过第 三方 担保 机制 的引 入和通 过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与权益 类 资产的 动态 配置 和有 效的 组合管 理,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 , 其 主要 目标客 户为 低 风险偏 好的 客户 ,以 3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符 合本基 金的 产 品定位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2)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 , 通 过保 本周 期内 高赎回 费率 的设 置和 随持 有期限 递 减的赎 回费 率结 构安 排, 鼓励长 期持 有、 稳健 投资 。以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收 益率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与目 标客 户群的 预期 持有 期限 基本 一致。 (3)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税后收 益率 容易 被广 大投 资人所 理解 和接 受。 综上所 述, 选择 3 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比 较 贴切地 体现 和 衡 量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以 及投 资 业绩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基 金和 一般 混合 基金 。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2)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3)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研究 员定 期对 宏观 经 济、 投 资策 略、 投资 品种 等提出 分析 报告 , 为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据 ;对 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造 成重 大影 响的 突发 事件, 及时 提 出评估 意见 及决 策建 议。 (2)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建立 和维护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对象库 , 提 供各 券种 的基 本面情 况 及投资 要点 分析 。 (3)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和市 场运 作态 势进 行分 析后, 在 固 定收 益投 资对 象库的基 础上拟 定资 产配 置策 略、 个 券持仓 比例 , 对 个券 基本 面 进行分 析, 最终 确定 重点 持 券券种 , 做 出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 券种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讨 论。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券 种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固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库 中选 择拟投 资的 券种 ,并 制定 投资组 合方 案。 (6 ) 基 金经 理在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资产 投资 前 , 固 定 收益研 究员 需按 照 《 长 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债 券信 用评 级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对债 券进 行信用 风险 评价 ,符 合信 用标准 的债 券 方可进 行投 资。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的利益 。 若 本 基 金 保本 周 期到 期 后变 更 为 “ 长城 久 源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则 基 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业绩比较 基准 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 如下 约定: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业 轮动 ,挖 掘中 国经 济成长 过程 中强 势行 业的 优质上 市 公司,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结合 投资 时钟 理论 ,通 过深入 的调 查研 究, 寻找 具有行 业 优势及 核心 竞争 力的 公司 ,把握 行业 的轮 动机 会,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银行 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 财政及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资 金供 需情 况、 证券 市场估 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重 要因素 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股 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货币 市场 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风 险和 收 益,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 规避市 场系 统 性风险 及提 高基 金收 益的 目的。 2、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上 , 采 用 “投 资时 钟理 论” , 对于 经济周 期景 气进 行预 判, 并按照 行 业轮动 的规 律进 行行 业配 置。通 过对 于经 济增 速、 通货膨 胀率 、以 及其 他宏 观经济 指标 的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分析, 可以 将经 济周 期大 致划分 入复 苏、 增长 、萧 条、衰 退四 个阶 段。 对应 不同的 阶段 , 不同的 阶段 ,配 置不 同的 大类资 产及 不同 的行 业, 将取得 不同 的收 益, 并能 够呈现 出一 定 的规律 性。 在衰退 阶段 ,大 多数 行业 的产能 过剩 将通 货膨 胀率 冲击至 很低 位置 ,需 求不 足导致 经 济增速 较低 ,企 业盈 利能 力下降 。中 央银 行将 通过 降低利 率的 方式 来刺 激经 济,在 这一 阶 段,债 券将 是最 佳的 投资 类别, 股票 市场 上, 防御 性的成 长 性 行业 ,如 消费 品行业 ,相 对 较好; 在复苏 阶段 ,随 着衰 退期 的政策 刺激 ,低 利率 逐渐 刺激需 求, 企业 利润 企稳 反弹, 通 货膨胀 率低 位温 和反 弹, 经济一 片欣 欣向 荣。 此时 ,周期 性成 长行 业为 最佳 投资类 别。 随着需 求的 继续 反弹 ,经 济增速 强劲 ,通 货膨 胀率 将攀上 高位 ,利 率被 动抬 升,周 期 轮动进 入增 长期 ,强 周期 性行业 如建 筑、 石油 石化 、房地 产等 行业 表现 较好 。 为了抑 制经 济过 热走 势, 利率将 成为 主要 调控 手段 ,企业 盈利 见顶 ,高 通胀 与低增 长 将逐步 到来 , 此 时, 全 行业 承担着 高利 率带 来的 负担 , 现金 是最 佳投 资标 的, 股 票市场 中 , 相对必 需的 消费 品以 及价 值型行 业, 相对 较好 。 3、个 股投 资策 略 在个股 选择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优 选具 备核 心竞 争力 并估值 合理 的优 势个 股。 主要评 价 维度包 括: (1) 公 司主 营业 务具 备核 心竞争 力, 核心 优势 突出。 公司在 细分 行业 中处 于龙 头位置 , 具备核 心竞 争力 ,比 如垄 断的资 源优 势、 独特 的商 业模式 、稳 定的 销售 网络 、卓越 的品 牌 影响力 等; (2) 公司 处于 快速 成长 期 ,收入 、利 润连 续快 速增 长;同 时从 盈利 模式 、公 司治理 、 人员稳 定性 、创 新能 力等 多角度 来分 析其 成长 性的 持续能 力; (3) 个股 的估 值优 势。 针 对处于 不同 成长 阶段 、 不 同行业 的公 司, 运用 不同 的估值 方 法进行 评估 ,挖 掘具 备安 全边际 的个 股。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结 合股 指 期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 征,运 用股 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如 大额 申 购赎 回等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5、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性 增大 时, 本基 金将 择机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产 , 降低基 金组 合资 产风 险水 平。本 投资 组合 对于 债券 的投资 以久 期管 理策 略为 基础, 在此 基 础上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个券 选择 策略 、跨 市场 套利策 略对 债券 资产 进行 动态调 整, 并 择机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情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 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 收益率 水平 上 升时, 建立 较短 平均 久期 组合或 缩短 现有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和 收益 率 水平下 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期 组合 或增 加现 有债 券资产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债券资 产投 资建 立的 分析 框架包 括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 分析 金融 市场中 各 种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而 判断债 券市 场趋 势。 宏观 经济指 标 有 GDP 、CPI 、PPI 、固 定资 产 投 资、 进出 口贸 易; 货币 金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 应 量 M1/M2 、新 增贷 款、 新增 存 款、超 额准 备金率 。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将 用以 分析 央行的 货币 政策 ,以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动 方向; 另一 方面 ,央 行货 币政策 对金 融机 构的 资金 流也将 带来 明显 的影 响, 从而引 起债 券 需求变 动。 本基 金在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和债 券需 求变 动进行 充分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建立 和 调整最 优久 期债 券资 产组 合。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 注 估值 合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 跨市 场套 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我国债 券市 场目 前由 交易 所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于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在 资金 面、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动 性等 方面 都存 在着一 定的 差 别。本 基金 将在 确定 套利 机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的介 入时 机, 进 行 一定的 跨市 场 套利。 (5)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 状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1)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2)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6、现 金管 理 本基金 将利 用银 行 存 款 、 回 购和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工 具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流管理 , 在满足 赎回 要求 的前 提下 ,有效 地在 现金 、回 购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等 短期 金 融工具 之间 进行 灵活 配置 。 7、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五)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6) 本 基金 股票 等 权 益类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缴 纳的 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本基 金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时,基 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比 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1) 、 (14)、( 19)、( 20 ) 项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中债 总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45% 。 沪深300 指 数选 取了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流 动性 最好 的300 只股 票作 为其 成份股 , 较好地 反映 了A 股市 场的 总体趋 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的编 制采 用了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结算 数据、 交易 所债 券的 成交 数据、 债券 柜 台的双 边报 价、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双 边报 价以 及市 场成员 收益 率的 估值 数据 ,并参 考了 中 国债券 市场 中部 分核 心成 员的收 益率 估值 数据 ,以 更好地 反映 债券 价格 信息 。中债 总财 富 指数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范 围 为 0-95% , 债 券等 资产投 资范 围 为 0-95% 。 本基金 对沪 深300 指 数和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分别 赋予55% 和45% 的 权重 符合 本基 金 的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为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 益的基 金产 品。 九、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2019 年1 月16日复核 了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9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23,724,104.00 98.40 其中: 债券


1,323,724,104.00 98.4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85,506.24 0.15 8 其他资 产 19,522,080.02 1.45 9 合计 1,345,231,690.2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303,000.00 8.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0,132,000.00 6.26 4 企业债 券 593,811,104.00 53.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629,610,000.00 56.19 9 其他 - - 10 合计 1,323,724,104.00 118.1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6515 16 疏浚 02 1,000,000 99,510,000.00 8.88 2 136529 16 中车 G3 1,000,000 99,470,000.00 8.88 3 136554 16 中金 01 950,000 94,534,500.00 8.44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 136544 16 联通 03 950,000 94,401,500.00 8.43 5 136539 16 上港 03 900,720 89,576,604.00 7.9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股票市 场走 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 慎进行 投资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的 整体 风 险。具 体而 言, 本基 金的 股指期 货投 资策 略包 括套 期保值 时机 选择 策略 、期 货合约 选择 和 头寸选 择策 略、 展期 策略 、保证 金管 理策 略、 流动 性管理 策略 等。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可 控,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报告 期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除 宁波 银行 一家 发行主 体外 ,其 他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根据宁 波银 监局 于2018 年6 月22 日 公布 的行 政处 罚信息 公开 表: 宁波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宁波 银行 )因 违规 经营 于 2018 年6 月7 日 被 宁波银 监局 处以 罚款 。 本基金 管理 小组 分析 认为 , 相关 违规 事项 已经 调查 完毕, 行政 处罚 决定 也已 经 开出。 考虑 到 此次处 罚金 额相 对上 一年 的经营 利润 占比 较小, 对于 公司的 未来 财务 并无 重大 影响。 同时 , 本基金 持有 的上 述银 行同 业存单 评级 较高 ,流 动性 好。该 行政 处罚 措施 不影 响公司 的长 期 信用基 本面 ,主 体信 用和 债项信 用资 质均 良好 。本 基金经 理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本公司 投资 管 理制度 ,在 投资 授权 范围 内,经 正常 投资 决策 程序 对 18 宁波 银行CD126 进 行 了投资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未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342.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64,995.7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641,744.59 5 应收申 购款 1,996.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22,080.0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过往一 定阶 段 本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截至2018 年9月30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6月21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30% 0.09% 1.46% 0.01% -1.76% 0.08%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日 1.20% 0.07% 2.75% 0.01% -1.55% 0.06% 2018年1 月1 日至2018 年9月30 日 3.60% 0.05% 2.06% 0.01% 1.54% 0.04%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8 年9月30 日 4.53% 0.07% 6.27% 0.01% -1.74% 0.06%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 品种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的 固定收 益类品种 ,可以采 用由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价格 数据进 行 估值 ,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根 据以下 原则 确定 公允 价值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 活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调 整以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的 估值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 ) 上市 流 通 的股 票 指数期 货 金 融 衍生 品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交 易所 的 结算 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个交易 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2 ) 未上 市 的 金融 衍 生品按 成 本 价 估值 , 如成 本 价不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 则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对 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 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 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场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期 货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型为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型为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托管 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渡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收本 基金 的管理 费 和托管 费。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7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 含) -300万元 0.8% 300万元( 含) -500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特 定 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者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申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 源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5%, 具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 于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的 申购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500 元 , 其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1500=85,925.42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款100,000 元, 获得85,925.42 份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2 年 1.5% 2 年(含)-3 年 1.0% 3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 不少 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 余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 久 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5%, 具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例: 假 定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250 元, 投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 100,000 份基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金份额 ,持 有 期10 个月 , 则: 赎回总 额=100,000 ×1.3250 =132,500 元 赎回费 用=132,500 ×2.0% =2,650 元 赎回金 额=132,500 -2,650 =129,8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100,000 份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赎回 金额129,850 元。 (三) 转换 费用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补差 二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1) 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 金, 假设 转换当 日转 入基 金 ( 本基 金 ) 份 额净 值是1.0500 元 , 转 出基金 ( 长城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对应赎 回费 率为0, 申购 费 补差费 率为1.2% ,则 可得 到的转 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2%) =1,185.77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转入份 额=98,814.23/1.0500=94,108.79 份 基金转 换费 =0+1,185.77 =1,185.77 元 (2) 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投 资者持有 本基金10 万份基金 份额,持 有满2 年,决定 转换为长 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 , 假 设转 换当 日 转出基 金 (本 基金 ) 份 额 净值是1.1500元 , 转出 基 金对应 赎回 费率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为1.0%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0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及 基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500 =11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15,000 ×1.0% =1,150 元 转入总 金额 =115,000 -1,150 =113,85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13,850 -0 =113,850 元 转入份 额=113,850/1 =113,850 份 基金转 换费 =115,000 ×1.0% =1,150 元 2、对于实 行级差 申购费率(不同申购 金额对 应不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 以转入总 金额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0 。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25% 计 入转出 基金 资产 ( 基金 合同 或招募 说明 书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计算基 金转换费 用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以 特定 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1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3、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现 金分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基金 份 额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支付 现 金;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保证 合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附件, 随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一 同公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四)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与 保本期 到期 相关 的公 告;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所 持有 的资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露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二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债券 、股 票、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 具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投资 者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 金面临 的投 资 风险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指 与利 率、 股票 价格、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情 况 紧密联 系。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而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3 )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和 债券回 购 ,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4) 上市 公 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 避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投 资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影 响基 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风险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额 赎回: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 回的可 能 性。 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可 能由 于 大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 格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 基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 在 特殊市 场情 形下 , 如 市场 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降低,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由 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市场 刚刚 启动, 市场 容量 较小 ,本 基金计 划在 进行 个券 操作 时,可 能难 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个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增 加个 券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 主要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首先, 作为 新的 投资 品种 ,其发 行人 往往 为规 模较 小的企 业, 财务 状况 及经 营现金 流情 况 不稳定 ,存 在一 定的 偿付 风险, 委托 人有 可能 面临 债券违 约、 拒绝 到期 兑付 本息的 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和收益 发生 变化。 其次 ,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年利率 较高 , 明显高 于现 有普 通公 司债 水平, 因此 存在 企业 无法 支付足 额利 息的 风险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2)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评 级 下降导 致的 个券 价格 下跌 损失。 (3) 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规投 资操 作而 引起 的损 失。 5、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是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采用CPPI 策略在 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目 的,但 其中 的一 个重 要假 定是投 资组 合中 安全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比例 能够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 化作出 适时 的、 连续 的调 整,在 现实 投资 过程 中可 能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 下跌这 两方 面 的原因 影响 到CPPI 策略 的 保本功 能, 由此 产生 的风 险为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须在 到期 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 将其 所有 或部 分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选 择赎 回、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在 到期 期间 内作出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 将无法 在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或“ 长城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前的 期 间内变 现或 进行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6、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在引 入担 保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周期 到 期 日不 能偿付 本 金,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而 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无 法履 行 保证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担保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担保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担保 人的 资 产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行 担保 责任 。 7、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操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操 作。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到 期操 作之 间 , 基 金资 产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影 响有所 波动 , 产生未 知价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决定的 事项应依 法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6个月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 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或利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10)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2)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3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不 得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14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金托管 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3)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4)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不得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但 《基 金合 同 》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管理费 率和 托 管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以 及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变更基 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 况 下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执行 以及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保本周 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 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的 除 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保本周 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变更为“ 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券投资 基金 ” ,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率 、托 管费 率执 行; (7)某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 保 本保障 机制 ; (8)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4)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发布 提 示性通 知, 除载 明前 述内 容外, 还应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说明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影 响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选 择权 ,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 20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 易日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做出 选择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 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决截至 日 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 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 票结果 。 (3)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 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 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心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成立时 间: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 贷、 结 算、 汇兑 业务; 人民 币票据 承兑 和贴 现各 项信 托业务 ; 经监管 机构 批准 发行 或买 卖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 发 行 金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外汇存 款 、 汇 款; 境内 境 外借款 ; 从事 同业 拆借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在 境内 境外 发行 或 代理发 行外 币有 价证 券 ; 买卖或 代客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汇 买卖 ; 贸易 、 非 贸 易结算 ;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结 算 ; 外 币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 外 汇 贷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 保 险兼 业代 理 业务 ; 代 理收 付款 项; 黄 金进口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外 币兑 换 ; 结 汇、 售汇 ; 信 用卡 业 务; 经有 关监 管 机构批 准或 允许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对于“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投 资 范围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券 、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银 行存款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其中安 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 的各类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央 行票 据、 公司 债、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和 债券 回购 等) 、 银行存 款等 ;风 险资 产为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 货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等 。 本基金 按照CPPI 策略 对 各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态 调整 。其 中,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 货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变更“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投 资范围 变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银行 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对于“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将按 照 以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1) 本基 金股 票、 股指 期 货、权 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债券 、 银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每 日所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 部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变更为 “长 城久 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将 按照 以下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4、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5、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缴纳 的保 证金后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及到期 日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其中 , 现 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 1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7、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本基 金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时,基 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比 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8、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 应在两 个工 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 应在两 个工 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对方 根据本 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专户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基金 托管 人办 理托 管专 户的开 立、 销 户、变 更工 作, 本基 金托 管账户 无需 预留 印鉴 ,具 体按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办理 。 2.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协议正 本,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协议 副 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署 后及 时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30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股 指期 货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的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可 以采 用由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行 估 值,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根据 以下原 则确 定公 允价 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 ③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 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金 融 衍生品 的估 值 ①上市 流通 的股 票指 数期 货金融 衍生 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交 易所 的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个交 易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②未上 市的 金融 衍生 品按 成本价 估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造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独 立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 存期不 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 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定制 情况 , 向 账单 期内 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旗下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 由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未及 时更 新 相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 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务 。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及 投 诉受 理 等服 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益丰药房)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6/28 2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6/29 3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7/11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生生物”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7/25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st 长生”长生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7/31 6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02 7 长城基金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 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09 8 长城基金关于提请非自然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 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10 9 关于基金经理储雯玉恢复履行职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16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st 长生”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25 11 关于长城基金旗下基金在东海证券新增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28 12 关于长城基金旗下基金在中金公司新增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8/28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01 1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14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众升财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认购、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28 16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 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28 17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29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美的集团、 光环新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0/12 1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益丰药房)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0/16 20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晋商银行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16 2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20 2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20 23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书 。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长城 久源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城 久源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附 件: 《 保证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金管 理人 ” ) 住所地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邮编:518026 担保人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担保人 ”) 住所地 :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7028 号时 代科 技大 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军 电话:0755-82852592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 七 部分)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关 于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特订 立《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或 “《保 证合 同 》 ”) 。担 保 人就本 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所承 担保 本 义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 证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 保证 合 同 》 为准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即 认购保 本 金额) 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 和。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0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 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 可赎 回 金额” ) 加上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或 转换入 , 以 及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 按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如无 特别 指明, 《 保 证合 同 》 所指 保 本周期 即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 为3 年, 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最长 至3 个公 历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在 保本 周期内 , 如 果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 作日达 到或 超 过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则管理 人将 在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连 续达 到或 超过保 本周 期 目标收 益率 的第15 个 工作 日当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基 金当 前 保 本周 期提 前到期 ( 提 前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 一个 工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不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如果 保本 周 期提前 到期 的,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为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但不 得晚于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个公 历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1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 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 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 的 ,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五、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于 此同 意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 关的 手续(包 括 但不限 于向 担保 人发 送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 代收相 关款 项 等)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义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应 当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 的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保 人 支付 的代 偿款项 以及基 金管理 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 2、 担 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偿 金额 全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 任,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款 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担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 含 第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4、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 合 同》及《 保证 合 同 》 上 述条 款 中 约 定的 保 本义 务 及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本 周 期到 期 后 第 21 个工作 日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四 部分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 法律” 约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 宜, 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六 、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偿 款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的 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前 述款 项 重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及 担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包括 但不 限长城 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2 于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通讯费 、 诉 讼费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 卖费、 公证 费、 差旅 费、 抵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 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的 损 失 。 七、担 保费 的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担 保费计 算 日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1.8 ‰ ×1/ 当年 日 历天 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 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其 他条 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 保证 合同 》 自 基金 管理人 、 担保 人双 方 法 定 代表人 ( 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 ( 或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 保 证合 同 》 规定 的义务 , 《 保证 合同 》终止。 4、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本基 金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 保 本保障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另 行签署 合同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