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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货币A(730003)

方正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二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方正富 邦货 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 2012 年 11 月 15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1519 号 文核 准募 集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 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投资有风 险,投资 者拟认购(或申 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本 基金 是货 币市场 基金 , 属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高 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投 资者应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并对 于认购 (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 读《方正富 邦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 》、《方正富 邦货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 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 人应当充分了 解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 投资是 引导投 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 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 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 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 人获得收 益,也不是替代 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 式。 基金 管理人承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投资 人应当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或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的其他机构购 买和赎回基 金,基 金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 及相 关公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本招 募说明书中涉 及与基金托 管人相关的基 金信息已经 与基金托管人 复核。除特 别说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44 七、基金的募集 ........................................................ 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8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7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2 十八、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9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内容 摘要............................................ 11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 言 《 方正 富邦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 管理办 法 〉 有 关问 题的 规 定》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编 报规 则 第5 号〈 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 规定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方 正富 邦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方 正 富邦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方正 富 邦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 指 《 方正 富 邦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方正 富邦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方 正 富邦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方正 富邦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16、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 符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外 汇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方 正富 邦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非 交易过户 、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方正富 邦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方正 富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 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 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业务规则》 :指《方正 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 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售和 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 用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48、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 基 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收 取不同的销售服 务费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49、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0 、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1、 基金份额的升 级:指当投 资人在单个基 金账户保留 的某级基金份 额达到上一 级基金 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投 资人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 该级 基金 份额全部 升级为 上一 级基 金份 额 52、 基金份额的降 级:指当投 资人在单个基 金账户保留 的某级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 该级基 金份额 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投 资人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 该级基金 份额全部 降级为 下一 级基 金份 额 53、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4、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5、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6、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7、元 :指 人民 币元 58、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资所 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票据投资 收益、银行 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1、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收 益的过 程 63 、 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 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就本基金而言 ,指货币 市场基金 依法可 投资 的符 合前 述条 件的资 产, 但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64、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5、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12 号东 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12 号东 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亚刚 成立时 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 本:6.6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7303969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 戴 兴卓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1 〕1038 号文批 准设 立。 公司 股权 结构如 下: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6.7% 富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33.3%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亚 刚先生,董事 长,硕士。 曾任泰阳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部门总经理 ,民生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裁助理,方正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助理总 裁,泰阳 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总裁, 方正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长,方正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 ,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董事。 现任方 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总裁、执行委 员会副主 任,方正和生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 方正 中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北京 方正 富邦 创融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方 正证 券 (香 港)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湖 南省 证券 业协 会会 长。 史纲先 生 , 副 董事 长, 博士 。 曾 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 总经 理、 台湾 中央 大学教 授, 台湾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富邦综合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顾问 、代理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事长、 副董事 长,富邦 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富邦证 券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富 邦康 宏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现任富 邦综 合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证 券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富邦证券创 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长,富邦闽投创 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富邦 证券英属维京群 岛有限公 司董事, 富邦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台 湾证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北京方 正富邦创 融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富 邦证 券(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胡德 兴先生,董事 ,硕士。曾 任台湾华信证 券投资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襄 理、副 理,摩 根证券投资顾问 股份有限 公司经理、董事 长兼总经 理,摩根证券投 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 司协理 、 副总 经理 , 富 邦 证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富 邦康 宏资 产 管理(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现 任富 邦证 券投 资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富 邦康 宏资 产管 理(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北 京方 正富 邦创 融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基 富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察人。 李长桥 先生 , 董事 , 美 国 麻省理 工学 院硕 士 。 曾 任 IBM 公 司商 业咨 询顾 问主 管, 国信 证 券广州 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 ,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 零售业 务部 总经 理、 零售 与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 理 ( 兼) 、 公 司助 理总 裁, 分管 财富管 理、 投资 顾问、 零售业务、金融 科技等业 务线。现任方正 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北京 方正富邦 创融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叶匡时 先生,独 立董 事,博 士 。 曾 任台 湾中 山大 学教 授 , 台 湾行 政院 研究 发展 考 核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台湾交通部 部长,台 湾政治大学科技 管理与智 慧财产研究所教 授。现任 太平洋建 设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讲座教 授、 凯泉 集团 独立 董事。 祝继 高先生,独立 董事,博士 。曾任对外经 济 贸易大学 国际商学院讲 师、副教授 。现任 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国际 商学院教 授及博士生导师 ,北京莱 伯泰科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医 药健康 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青木 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北京 木瓜移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李庆 民先生,独立 董事,博士 。曾任吉林建 设开发集团 公司职员,北 京市广盛律 师事务 所律师 , 北京 市众 一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及律 师 , 万 方城 镇投资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总裁 , 北京安 贞东 方医 院( 筹备 )投资 总监 。现 任东 方安 贞(北 京) 医院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程明 乾先生,监事 会主席,硕 士。曾任富邦 综合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业 务区部部长 、资深 副总经 理、执行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富邦综合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 富邦期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富 邦 证券(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富邦证 券英 属维 京群 岛有 限公司 董事 , 富 邦证创 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富邦闽投创业 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台湾集中 保管结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雍苹 女士,监事, 硕士。曾任 浙江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系 讲师,方正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 务管理 部总经理,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稽核审 计部总经 理,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 办公室 总经 理 ( 兼) 、 行政 负责人 。 现 任方 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方正证 券投 资有 限公司 监事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 ,瑞 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会主 席。 高蕾女 士 , 职 工监 事, 硕 士。 曾任 美国 MSC 软件 有 限公司 财务 行政 部职 员 , 北京理 想产 业发展 (集团)有限公 司总裁办 公室主管,北大 方正集团 及所属企业行政 人事专员 、人事主 管、战 略经理,方正富 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 监。现任方正富 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办 助理 。 潘英 杰先生,职工 监事,学士 。曾任杭州弘 一软件计算 机有限公司软 件研发部研 发工程 师,恒 生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 事业部产品技术 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 技术 部业务 分析及项目管理 主管,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运 营总监 。现任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 部负责 人 、北京方正富 邦创融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何亚刚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李长桥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曹磊 先生,督察长 ,学士。曾 任湖南电梯厂 财务部财务 主管、泰阳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 务管理 部经理助理、稽 核审计部 初级业务经理、 大有期货 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法律合规 与风 险管理部 高级经理、总监 、副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 、董事、 执行董 事。 现任 方正 富邦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健 先生,本科毕 业于内蒙古 师范大学教育 技术专业, 硕士毕业于内 蒙古工业大 学产业 经济学 专业 。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于包 商银 行债券 投资 部担 任执 行经 理助理 ;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 , 于 方 正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部 任助 理总 监职 务;2018 年 8 月 至今 , 于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部 任副 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2015 年 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月至 2015 年 3 月于 方正 富 邦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部 担任 拟任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3 月至 今, 任方 正富 邦货 币市 场基 金、 方正 富邦 金小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方正 富邦 互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 任方正 富邦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10 月, 任方 正富邦 鑫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7 月至今 ,任 方正 富邦 睿利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12 月 至今 , 任 方正 富 邦惠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12 月至 今 , 任方正 富邦 富利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8 年 12 月至 今, 任方 正富 邦 丰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 李长 桥先 生, 总裁 兼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委员: 王健先 生,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兼 基金 经理 ; 吴昊先 生,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兼基 金经理 ; 符健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兼基 金经 理; 杜晓霞 女士 ,交 易部 代理 部门负 责人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无 近亲 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 上;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 ,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资计 划等信 息;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 市场秩 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若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 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 经理承诺将以 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 为宗旨,按 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 作。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投 资外 , 不 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也 不协助 、 接 受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权威 性原 则 : 公 司颁 布实施 的各 项制 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 是 公 司所 有 员工行 为及 所有经 营活 动都 必须 严格 遵循的 准则 。 (2)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渗透 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 行、 监 督和 反馈 层次, 贯 穿了业 务流 程的所 有环 节, 覆盖 了公 司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风 险点, 消灭 控制 盲点 的存 在。 (3) 有 效性 原则 : 各 项内 控制度 必须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不 得与 之相 抵触 : 同时 必须 建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具 有较强 的可 操作 性, 切实 可行。 (4) 独 立性 和相 互制 约原 则: 要 作到 公司 决策、 执 行、 监 督体 系的 独立 和分 离, 公 司各 职能部 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 置独立和分离, 形成权责 分明、相互牵制 的局面, 并通过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 来 降低各 种内 控风 险的 发生 。 (5) 及时 性原 则: 公司 树 立 “ 内控 优先 ” 的 思想 。 在发生 机构 调整 、 新业 务 开办等 情况 时,首 先建章立制,将 其纳入内 控体系;同时, 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和客观 情况的变 化及时修 改、增 补和 完善 各种 内控 制度。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 产和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严格 分离 , 基 金投资 、 决 策、执 行、 清算 、评 估等 部门和 岗位 物理 上适 当隔 离。 (7)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将充分 发挥 各部 门及 广大 员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 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内容 内部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 (1) 公司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 内控优 先的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识 , 营 造一个 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 ,使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2)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严禁不 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3)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公 司逐步建 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包 括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 业务执行 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 内部监督 和反馈 系统 。 (4)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1 ) 各 岗位 职责 明确 ,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知悉 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合规 与风 险管理 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5)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 资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 约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人 员 具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6)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 时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7) 授权 控制 贯穿 于公 司 经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 制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1 ) 股东 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 和管理 层充 分履 行各 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 公司逐 级 授权制 度, 确保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执 行; 2 ) 公 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 的总经 理负 责制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 、 各 级分 支机 构 和公司 员工 在各自 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的 经营 管理 职能 ; 3 ) 各项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遵从 公司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 作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4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须 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 经 授 权人签 章确 认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 报有关 部门 备案 。 5 ) 公司 对授 权的 实施 情况 建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及 时修改 或取 消。 (8) 公 司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 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 清算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没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 进 行物理 隔 离 。 (9) 公司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和程 序,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急 应变 措施 。 (10) 公司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11 )公司建 立健全有 效的 内部监控 制度,设 置督察 长和独立 的 合规与 风险管 理 部门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8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6,807.99 亿 元 , 增 幅3.08% 。 上半年 , 本 集团盈 利平 稳增 长, 利 润总 额较上 年同 期增 加93.27 亿 元至1,814.20 亿 元, 增 幅5.42% ; 净利润 较上 年同 期增 加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 幅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 荣获 香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美 国 《环 球金 融》 “2017 最 佳转 型银 行” 、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2017 年中国 最佳 数字 银行 ” 、 “2017 年 中国 最 佳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 银 行家》 “2017 最 佳金 融创 新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 年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融 机构 ”等 多项 重要 奖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2017 全 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在 美国 《财 富》 “2017 年世 界 500 强 排行 榜” 中列 第 28 名。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 设资产托管 业务部,下设 综合与合规 管理处、基金 市场处、证 券保险 资 产市场处 、理财 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 、养 老金托管 处、清 算处、核 算处、跨 境托 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处室,在 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 上海设有 托管运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营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 共 有 员工315 余 人。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 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 南通分行、总 行计划财务 部、信 贷经营 部任职,并在总 行公司业 务部、投资托管 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 领导职务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 深经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国 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 行长,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 和集团客 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部 , 长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 平,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 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托代 理部、 战略客 户部,长期从事 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 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长期 从事海 外机构 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 汇业务管理、国 外金融机 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 国内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严 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 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资 产委托人提供高 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中国 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 规模 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 品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 , 中 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 85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 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先 后 9 次获 得 《 全球 托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4 次获 得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连 续 5 年 获得 中债 登 “优秀 资产 托管 机构 ” 等 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 环球金 融 》 评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 最 佳托 管 银行 ”、在 2017 年 荣获 《 亚洲银 行家 》 “最 佳托管 系统 实施 奖”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 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 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 部配备了 专职内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 托管业务部具 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控制 体系,建立 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 资格;业 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存 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 化 操作,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 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 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 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 节中,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行 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 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 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 核实,督 促其纠 正, 如有 重大 异常 事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如有 必要 将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的直销 中心 以及 本公 司的 网上交 易平 台。 (1)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 包 书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0990 (免 长途 话费 ) 网址:www.founderff.com (2)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网上交 易平 台网 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 人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 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的开户 、 申购、赎回 等业务。有 关办理 本基金 开户 、 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www.founderff.com )查 询。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传真:010-66275853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江 中路 二 段 36 号 华远华 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施 华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李 芸 联系电 话:010-59355906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逄 慧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仙 霞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张 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商 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联系人 : 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腾 燕 电话:010-6083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联系人 :丁 梅 电话:021-22169130 传真:021-22169134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网址:www.ebscn.com (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1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1) 平安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客服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联系人 :王 阳 王超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27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72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96518 联系人 :钱 欢、 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唐 岚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010-88085258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1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6598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76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 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翁 嘉鸣 电话:021-38509608 传真:021-38602300 网址:www.noah-fund.com (20)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客服电 话:400-858-8888 联系人 :林 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2275173 网址:www.xmccb.com (2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焦 刚 电话:0531-8960616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2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联系人 :郭 勇 电话:010-59355652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e5618.com (2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习 甜 电话:010-85650920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licaike.hexun.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25)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联系人 :陈 霞 电话:010-59313555 网址:www.chtwm.com (26) 北京 唐鼎 耀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联系人 :王 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27)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http://www.zszq.com.cn/ (2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联系人 :常 艳琴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30) 上海 陆金 所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之光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31)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联系人 : 许 付漪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人 电话 :021-54509977 客服电 话:4009918918 /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人代 表: 张皓 联系人 :韩 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34)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联系人 :蒋 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35)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99 联系人 :刘 璐 电话:021-20324152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36)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台 北一 路 17-19 号 环亚 大 厦 B 座601 室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台 北一 路 17-19 号 环亚 大 厦 B 座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37)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服电 话:95584 联系人 :谢 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38) 上海 攀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田 为奇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联系人 :田 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39)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酒仙桥 路 14 号53 号楼 7 层 71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酒仙桥 路 14 号53 号楼 7 层 719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馨月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56176117 传真:010-56176117 网址:www.jjh.weichuangkeji.net (40) 上海 财咖 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168 号B 座1701A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168 号B 座1701A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客服电 话:400-021-1010 联系人 :罗 开林 联系电 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址:www.rffund.com (41)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4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罗湖 区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4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联系人 :王 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44)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366962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47)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河 南自 贸试 验 区郑州 片区 ( 郑东 ) 东 风 东路东 、 康宁 街北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六 层 602 、603 法定代 表人 :王 旋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 站 :www.hgccpb.com 网址:www.hgccpb.com (4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9)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0)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 周 雪晴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81603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客服电 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51)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52)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路 355 号岗 厦皇 庭中 心 8 楼 E 公司法 人: 高锋 联系人 :廖 嘉琦 电话:0755-8288015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5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8.jrj.com.cn (54)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5)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宝盛南 路 1 号国 泰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人 :董宣 联系电 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大 都会 广 场 5、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57)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联系人 : 李 明然 传真:010-59013707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8)沈 阳麟 龙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东陵区 白塔 二南 街 18-2 号B 座601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东陵区 白塔 二南 街 18-2 号B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荣晖 联系人 :陈 巧玲 客服电 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59)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联系人 : 黄 立影 联系电 话:010-8918780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www.fund.jd.com (6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6 层 联系人 : 李 晓芳 电话:010-59601366-7023 手机号 :18334709980 传真:0351-4110714 邮政编 码:10002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61)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 侯 芳芳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62)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63)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徐 江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jijin.com (64)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19 层A20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19 层A201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客服热 线:400-106-010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公司网 站:www.jhjfund.com (65)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联系人 :张 慧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588876 客服电 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7)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460310 网址:www.cgws.com/cczq (68)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3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E 座 12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wlzq.com.cn (69)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zq.com.cn (7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71)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 艳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72)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联系人 :沈 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73)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118-1188 网址:66liantai.com (75)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办公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 12 号东 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12 号东 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亚刚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 郭 宇前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和 16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 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 :曾 顺福 联系人 :杨 婧 联系电 话:021-61418888 传真电 话: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杨 丽 、 杨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投资人 认购、申购 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代码 为 730003 ,B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730103 。 根据 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份 额分类进行 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 限制 投资 人可自行选择 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 别,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 转换, 但依据 招募说明书约定 因认购、 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 份额自动 升级或者 降级的 除外 。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金 额限 制如 表 1 : 表 1、 基金 份额 分类 的数 量限制 表 A 类 B 类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0.01 元 500 万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0.01 元 10 万元 单一账 户内 保留 的最 低份 额 0.01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0.25% 0.01%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 序后,调整认 (申)购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至少 在 开始调 整 前 2 日 于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3、基金份额的自动 升降级 投资者 在其 单一 账户 上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 额超过 500 万份( 含) 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 户上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其 单一 账户 中保 留的 B 类 基金 份额 最低 余 额为 500 万 份 ( 含) , 否则 本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上 持有 的 B 类 基 金份额 降级 为 A 类基金 份 额。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 序后,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 级的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量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 告。提 高基 金份 额升降 级的数量限制, 须先按基 金合同履行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备 案后 方可公 告实 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七、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并 经2012 年11 月 15 日证监 许可 ﹝2012 〕1519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 自 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截至 2012 年 12 月 24 日募 集工作 顺 利结束 。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募 集 853,110,055.41 份,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3,288 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2012 年12 月26 日正 式生效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的直销 中心 以及 本公 司的 网上交 易平 台。 (1)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 包 书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0990 (免 长途 话费 ) 网址:www.founderff.com (2)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网上交 易平 台网 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 人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 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办理 情况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founderff.com )查询。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机构的名 称、住所等 信息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 机构”中“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 、代 销机构 ”的 相关 描述 。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基 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的 申购、赎回等业 务。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 或者减少代销机 构,并另 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 放 日及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受 理投 资人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但是对于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 者时间提出的申 购、赎回 申请,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和赎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 额 1.00 元;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全 部 赎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未付收益一并结 算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部分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 益为正时,未付 收益不进 行支付;未付收 益为负时 ,其剩余 的基金 份额需足以弥补 其当前未 付收益为负时的 损益,否 则将自动按部分 赎回份额 占基金持 有人基 金账 户总 份额 的比 例结转 当前 未付 收益 ,再 进行赎 回款 项结 算; 5 、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 限额和本基金 的总规模限 额, 但应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 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投资 人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的 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 履行该项 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 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如果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日 对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了 升降 级处 理, 投资 人在该 日 对 进行升 降级前的基金份 额类别提 交的赎回、基金 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交易 申请将确 认失败,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一 切损 失; 从 T+1 日 起,投 资人 可以 正常 提交 上述交 易申 请 。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根据相 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 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将 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或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 项于 T+1 日 从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 通 过注册 登记 机构 和销 售机 构划往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 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 次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0.01 元 , 每次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0.01 元 , 投资 人已 成功 认 购过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时则不 受首 次最 低申购 金 额 0.01 元限 制; 通过代 销机 构首 次申 购 B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500 万元,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万元, 投资人 已成 功认 购过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时则不 受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500 万元 限制 。 通过公 司直 销中 心及 网上 交易平 台进 行申 购, 单个 基金账 户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最 低 申 购金额为 1 元; 通过 公司 直销中 心及 网上 交易 平台 首次申购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元 , 追加 申 购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额 500 万份 ( 含) 以上 , 追加申 购 A 类基 金份额 后 自动升 级 为 B 类基 金份 额 的, 升级 时追 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不受 B 类 基金 份额 追加 申购单 笔最低 金额 限制 ;单 笔交 易上限 及单 日 累 计交易 上限请参照网上 直销说明 。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 投 资人 可将 全部 或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的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0.01 份;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0.01 份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一次 将持 有人 在该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剩余 基金份 额全 部 赎 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5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持 为 1.00 元。 2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3 、 发 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上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4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 且本基 金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当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5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公 式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1.00 元确定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 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2: 某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50,000/ 1.00 =5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可得 到 50,000 份 基金 份 额。 6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部分 赎回 投资 者部分赎回基 金份额时, 如其账户中的 累计未付收 益为正或该笔 赎回完成后 剩余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 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 回 金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3: 某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A 类份 额 100,000 份 , 累计 未付 收益 为 100 元,T 日 该投 资者赎 回 50,000 份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1.00 =50,000.00 (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5 万份 基金 份额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5 万元 ,投 资者账 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5 万 份, 剩余 累计 未付 收益 为 100 元。 例 4: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份 额 A 类 份额 100,000 份 , 累计未 付收 益为-100 元, T 日 该投 资 者赎 回 50,000 份, 此 时, 该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赎 回后 剩余 50,000 份,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 T 日 的累 计 未付收 益-1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A 类份 额 5 万份,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50,000 元 , 投 资者 账 户内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 50,000 份, 剩余 累计 未付 收益 为-1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每份 1.00 元为 基 准计算 的价值不足以弥 补其账户 中累计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 负值时,则将自 动按部分 赎回份额 占投资 者账 户总 份额 的比 例结转 当前 未付 收益 ,赎 回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 回份 额按 比例 结转 的 累计未 付收 益 其中, 赎回 份额 按比 例结 转的累 计未 付收 益= (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账户 基 金总份 额)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5: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A 类份额 100,000 份, 累计 未付收 益为-1,000 元,T 日 该投资 者 赎回 99 , 900 份, 此 时, 该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赎 回后 剩 余 100 份, 按 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累 计未 付收 益-1,000 元,则 :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1,000 ×(99,900/100,000 )=-999 元 赎回金 额=99,900 ×1.00 -999=98,901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99,900 份,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98,901 元。 投 资者 账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100 份, 剩余 累计 未付 收益 为-1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 者全部赎回本 基金份额余 额时,基金管 理人自动将 投资者账户中 的累计未付 收益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 金额= 赎回份 额×1.00+ 该份额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 益赎回 金额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计算, 计算 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 6: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10,000 份, 当 前累计 收益 为 43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10,000 份,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43 元。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相关手 续后,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规 定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七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 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八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受 理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当影 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时。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情 形。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9 、 当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 使 本基 金当 日净 申 购比例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当 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使 该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 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单 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 份额上 限时,或使该投 资人当日 申购金额超过 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单个投资 人当日申 购金额上 限时。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发 生上 述第 7 项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 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履行 适当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 、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 应将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由基 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若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为公 平对待不同类 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其采 取延 期办理 部分 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十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序执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存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开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40% 以 上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40% 以 上部 分的 赎回 申请 进行延 期办 理 ; 对 于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 比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4)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上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 于 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回等 基金交易方 式,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 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 人基金账 户的行为,或者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 处理的行为。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 承、捐赠 和司法强 制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 法规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在 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 决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 格控制风险和 维持资产较 高流动性的基 础上,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 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资于法律 法规允许投 资的金融工具 , 包括:现 金,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存款 、 债券 回购 、 中央银 行票 据 、 同 业存 单 ,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对于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追求流动 性、低风险 和稳定收益的 前提下,依 据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和短 期利率变动预期 ,综合考 虑各投资品种的 流动性、 收益性以 及信用 风险状况 ,进行积 极的投 资组 合管 理。 具体 而言,本基金 的投资策略 以自上而下为 主,同时兼 顾自下而上的 方式。其中 ,自上 而下是 指基金管理人通 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综 合分析, 对利率尤其是短 期利率的 变化趋势 进行预 测,在科学、合 理的短期 利率预测的基础 上决定本 基金组合的期限 结构和品 种结构, 构建稳 健的投资组合。 自下而上 是指要重视具体 投资对象 的价值分析,同 时针对市 场分割及 定价机 制暂 时失 灵带 来的 投资机 会, 进行 相应 的套 利操作 ,增 加投 资收 益。 1 、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体 现在: (1) 根 据宏 观经 济 形势、 央行 货币 政策 、 短 期资金 市场 状况等 因素 对短 期利 率走 势进行 综合 判断 ; (2 ) 根 据前述 判断 形成 的利 率预 期动态 调整 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通过 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货币 政策和短期资 金供求状况 的深入分析, 对短期利率 走势和 货币市 场利 率曲 线的 动态 变化进 行合 理预 估, 据此 决定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结合 利率预测分析 ,动态确定 并调整基金组 合平均剩余 期限。当预期 短期利率呈 上涨趋 势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即减持 剩余期限 较长投资品种增 持剩余期 限较短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种,降 低组合整体净值 损失风险 ;当预期短期利 率呈下降 趋势时,则相对 延长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 限, 增持 较长 剩余 期限的 投资 品种 ,获 取超 额收益 。 2 、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 配置是指基金 组合在国债 、 中央银行票 据、债券回 购、金融债、 企业债、 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及现 金等投资品种之 间的配置 比例。本基金的 类属配置 策略主要 实现两 个目标:一是通 过类属配 置满足基金流动 性需求, 二是通过类属配 置获得投 资收益。 从流动 性角度来说,基 金管理人 需对市场资金供 求、申赎 金额的变化进行 动态分析 ,以确定 本基金 的流动性目标, 并在此基 础上相应调整组 合资产在 高流动性资产和 相对流动 性较低资 产之间 的配比,以满足 投资人的 流动性需求。从 收益性角 度来 说,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分析各 类属品 种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等因素来确定各 类属品种 的配置比 例,寻 找具有投资价值 的投资品 种,增持相对低 估、价格 将上升的、能给 组合带来 相对较高 回报的 类属品种,减持 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 带来相对较低回 报的类属 品种,以 期取得 较高 的总 回报 。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 券 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 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 票、短期国债 等高信用等 级的债 券品种 以规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 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 券种选择上,基 金管理人 将在正确 拟合收 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 找出收 益率 明显 偏高 的券 种, 并客 观分 析收 益率 出现 偏离的 原因 。 若出现 因市场原因所导 致的收益 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 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 将对此类 低估值 品种进行重点关 注。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 线可以判 断出定价偏高或 偏低的期 限段,从 而指导 相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可以 帮助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投资 于定 价低 估的 短期 债券品 种。 4 、套 利策 略 由于 不同交易市场 或不同交易 品 种存在参与 群体、交易 模式、环境冲 击、流动性 等因素 导致的 中短期利率异常 差异,使 得债券现券市场 上存在着 套利机会。本基 金将在分 析货币市 场变动 趋势、各市场和 品种之间 的风险收益差异 的基础上 充分论证这些套 利机会的 可行性, 适度进 行跨市场或跨品 种套利操 作,力争提高资 产收益率 ,具体策略包括 跨银行间 和交易所 的跨市 场套 利, 期限 收益 结构偏 移中 的不 同期 限品 种的互 换操 作( 跨期 限套 利)等 。 5 、现 金均 衡管 理策 略 本基 金作为现金管 理工具,必 须具备较高的 流动性。基 金管理人将通 过对基金申 购、赎 回现金 流的 预测 , 在投 资组 合的构 建过 程中 , 对各 类投 资品种 的剩 余期 限搭 配进 行合理 布局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并结合 持续 性投 资的 方法 , 将 回购/债 券到 期日 进行 均衡等 量配 置 , 以 确保 基 金资产 的整 体变 现能力 。 随着 国内货币市场 的进一步发 展,以及今后 相关法律法 规允许本基金 可投资的金 融工具 出现时 ,本基金将予以 深入分析 并加以审慎评估 ,在符合 本基金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 适时调整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通知 存款是一种不 约定 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 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方能 支取的 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 的特征,同时可 获得高于 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 基金为货 币市场 基金 , 具 有低 风险、 高流动 性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的投 资标 的、 投资 目标 及流动 性特 征, 本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税后 )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 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 于本基 金时,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是证 券投资基金中 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预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均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 (六)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和股 指期 货;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信用 等级 在 AA+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 (4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 外;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流通 受限 证券 ; (7) 权证 ; (8)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作 为重大事 项履行信 息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 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 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的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不受 该 比例 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投资 于不 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4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除 外; (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因证 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6)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8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50% 时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120 天 ; 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9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20% 时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180 天 ; 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10% , 其 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2% ; 前述金 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11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2)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上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 使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6)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 (5)、 (6)、 (11)、 (13)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 以 达到 上述 标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且 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本基 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4 、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股 东进行 交易 , 不得 通过 交 易上的 安排 人为 降低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真实 天数 ; 9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10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履 行适当程序 后,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 期 的 计算 1 、计 算公 式 平均剩 余期 限 ( 天) 的计 算公式 为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 资产包括现金 资产、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 银行存 款、同 业存 单、 逆回 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 证券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中 国证监会 及中国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包 括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正回 购、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 息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的面 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的 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 和 剩余 存续期 限 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 日的 实 际 剩余天 数计算;有存款 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 , 以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 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4)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剩 余期 限 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 期 限 。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3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未经审计) 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57,518,770.48 78.73 其中: 债券 357,518,770.48 78.7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5,000,187.50 9.9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333,867.13 11.30 4 其他资 产 230,260.49 0.05 5 合计 454,083,085.6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8.5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1,974,802.04 12.9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应取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对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只要 其投 资的 市场 (如 银行间 市场 )可 交易, 即可 视为 交易 日。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的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未 超过12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天以 内 11.55


12.9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天( 含)—60 天 12.4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79.4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20天( 含) —397 天( 含) 9.72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3.09 12.95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超过24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 存 续期 未超 过240 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9,854,207.50 9.9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317,664,562.98 79.16 8 其他 - - 9 合计 357,518,770.48 89.09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1884401 18 宁波 银行CD173 800,000 79,605,952.93 19.84 2 111811236 18 平安 银行CD236 500,000 49,783,478.25 12.41 3 111815412 18 民生 银行CD412 500,000 49,759,196.71 12.40 3 111803144 18 农业 银行CD144 500,000 49,759,196.71 12.40 4 111821288 18 渤海 银行CD288 500,000 49,752,848.57 12.40 5 189941 18贴现 国债41 400,000 39,854,207.50 9.93 6 111896099 18 杭州 银行CD030 400,000 39,003,889.81 9.7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7、“影子定价”与“摊 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13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9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226% 报告期内 负 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未 达到0.25%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未 达到0.50%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照 实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本 基金通 过每 日计 算基 金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 人民 币1.00 元。 为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允指 标对 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调 整差额 确认 为“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 ,并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进行 后续计 量 。 如 基金 份额 净 值恢复 至1 元 , 可 恢复 使用 摊余成 本法 估算 公允 价值 。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2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 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的情形。 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87,674.33 4 应收申 购款 42,586.16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30,260.49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 基金业绩指标 不包括持有 人认购或交易 基金的各项 费用,计入费 用后实际收 益水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 年12 月26 日, 基金 业绩 数据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收 益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1 、方 正富 邦货 币市 场基 金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12/26- 2012/12/31


0.0648% 0.0076% 0.0222% 0.0000% 0.0426% 0.0076% 2013/01/01- 2013/12/31 3.6399% 0.0068% 1.3500% 0.0000% 2.2899% 0.0068% 2014/01/01-2014/12/31 4.3770% 0.0129% 1.3500% 0.0000% 3.0270% 0.0129% 2015/01/01-2015/12/31 4.0625% 0.0127% 1.3500% 0.0000% 2.7125% 0.0127 % 2016/01/01-2016/12/31 2.9447% 0.0052% 1.3537% 0.0000% 1.5910% 0.0052% 2017/01/01-2017/12/31 4.0881% 0.0027% 1.3500% 0.0000% 2.7381% 0.0027% 2018/01/01-2018/09/30 2.8808% 0.0021% 1.0097% 0.0000% 1.8711% 0.002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12/26 ) -2018/09/30 24.1786% 0.0085% 7.7856% 0.0000% 16.3930% 0.0085% 2 、方 正富 邦货 币市 场基 金 B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12/26-2012/12/31


0.0681% 0.0077% 0.0222% 0.0000% 0.0459% 0.0077% 2013/01/01-2013/12/31 3.8910% 0.0068% 1.3500% 0.0000% 2.5410% 0.0068% 2014/01/01-2014/12/31 4.6278% 0.0129% 1.3500% 0.0000% 3.2778% 0.0129% 2015/01/01-2015/12/31 4.3125% 0.0127% 1.3500% 0.0000% 2.9625% 0.0127% 2016/01/01-2016/12/31 3.1917% 0.0052% 1.3537% 0.0000% 1.8380% 0.0052% 2017/01/01-2017/12/31 4.3378% 0.0027% 1.3500% 0.0000% 2.9878% 0.0027% 2018/01/01-2018/09/30 3.0661% 0.0021% 1.0097% 0.0000% 2.0564% 0.002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12/26 ) -2018/09/30 25.9099% 0.0085% 7.7856% 0.0000% 18.1243% 0.008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 金财产以基金 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代销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费用。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不 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 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 1.00 元 。 该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本基 金采 用 “ 摊余 成本 法 ” 进 行估 值, 即 计价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票 面利率 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 法律法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估值 前, 本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债 券。 2 、 由于 按摊 余成 本法 估值 可能会 出现 被估 值对 象的 市价和 成本 价偏 离 , 为 消 除或减 少因 基金资 产净值的背离导 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 稀释或其 他不公平的结果 ,在实际 操作中,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需对基 金资 产净 值按 市价 法定期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进 行 “ 影子 定价 ” 。 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 到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0.5% 以内 。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 险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 个 交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 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 行 调整 , 或 者采 取暂 停接 受 所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3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规定不能 客观反映 基金资产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在与基 金托管 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值程序 1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 额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 内(含 第 4 位 )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错误 。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7 日年 化收 益率 错误 ,以上 错误 均视 为估 值错 误。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责 任 人 追偿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 每日 分配 、 按 日 支付 ”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 收益情 况 , 以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 ,每 日支付 。 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尾 形成 的 余 额进 行再 次分配 ,直 到分 完为止 ; 4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人记 正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小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等于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 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 红利 转 基金份 额)方式,投资 人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额获 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在 每 日收益 支付时, 其当日 净 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 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其 当日净收益为 负值,则 缩减投资 人基金 份额 。 6 、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 人拟订、基金 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配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 金每个工作日 进行收益分 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然 日, 披 露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节假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 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 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参 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E×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 付。经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对于 由B 类 降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率。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 为0.01% , 对 于 由 A 类 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年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条 件 的 开放 日后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率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 =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4 、本 章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10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章 第(一)款约 定以外的其 他费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五)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十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 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换。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指定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若 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 刊,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在 开始 办 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 当日,披 露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合同 生效至前 一日期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前一 日 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2 个 自然 日, 公告节 假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总份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基金 该类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的 该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各类基 金份 额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该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采用 四舍 五入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各类基 金 份 额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 舍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第 3 位。 3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指定报 刊休 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后首个 出报日。下同) 公布该交 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4 、暂 停公 告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主要 交易 场所 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报告由基 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 关内容进 行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 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中 , 至少 披露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 信息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前款 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0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5 、基 金份 额类 别数 量规 定、升 降级 规则 及收 费方 式的变 动; 26 、根 据《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偏 离度 达到 一定 程度的 情形 ; 27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8、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在基 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 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 公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在季 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十)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 基金 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一)暂停或延迟 信息 披露的情形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 何情况 ;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十八、 风险揭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财 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 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国 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 致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的投 资品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 风险是指由于 利率变动而 导致的证券价 格和证券利 息的损失。利 率风险是债 券投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险是指发行 人是否能够 实现发行时的 承诺,按时 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信 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行人和担 保人。一 般认为:国债的 信用风险 可以视为零,而 其它债券 的信用风 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变化 都会 影响 债券 的价 格,从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获得的收益 有时又被称 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 取决于再投资 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 投资的 策略。因未来市 场利率的 变化而引起给定 投资策略 下再投资收益率 的不确定 性为再投 资风险 。 6 、通 货膨 胀风 险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而 影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二)管理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本基 金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 现在基金 整体的投资组合 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不能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指因 证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 险。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 金投资于货币 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 流动性风险 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 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 波动会影 响基金的再投资 收益,并 影响到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的变动。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为分级型货 币市场基金 ,当投资人在 单个基金账 户保留的某级 基金份额达 到上一 级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该 级基金份 额全部 升级为上一级基 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 基金账户 保留的某级基金 份额不能 满足该级 基金份 额最低份额要求 时,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人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该级基 金份额全 部降级 为下 一级 基金 份额 。如果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日对投 资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了升 降 级 处理, 投资人在该日对 进行升降 级前的基金份额 类别提交 的赎回、基金转 换转出、 转托管等 交易申 请将 面临 被确 认失 败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一切 损失 ;从 T+1 日起, 投资人 可以 正常 提交 上述 交易申 请。 (五)其他风险 1 、 当计 算机 、 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2 、 在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 的新型 投资 工具 出现 和发 展后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 具, 基金 可 能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3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5 、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损 失的 风险 , 以 及证 券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销售代 理人可能 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但 法律 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 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或变更 收 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时,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3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为 : (1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基金 管理费、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调低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6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更换 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 其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为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为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资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为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 资人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 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变 更基 金类 别; 5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6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7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 律法 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变更收 费 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6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证 明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 况 下 ,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5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金 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②到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 权委托代 理手续完备, 到 会者出具 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召 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④本 人直接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⑤直 接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 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授 权委托证明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 他非现 场方 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 其代表进 行授权或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 或通讯 开会 。 (4)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款 第 ① 项 、第 2)款 第④ 项 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 以后、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到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 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 于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 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由召集人授权 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 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 含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 效;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书面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 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的 公告时 间、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每 日分 配 、 按 日支 付”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 金收益 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每 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正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 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 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 收益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 计算并 分配 时 , 每 日收 益 支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 利 转基 金 份额 ) 方 式, 投资 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人 在每 日收益 支付 时, 其当日 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 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 负值,则 缩减投资 人基金 份额 。 (6 )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 人拟订、基金 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配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 4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 金每个工作日 进行收益分 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然 日,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5 、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 基金合 同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章 节。 (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对于 由B 类 降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率。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 为0.01% , 对 于 由 A 类 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年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条 件的 开放 日后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率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 =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4) 本章第 1 款第 (4) 至第(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章第 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 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 5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6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范 围和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1 、投 资目 标 在严 格控制风险和 维持资产较 高流动性的基 础上,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 益率。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金,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 具 。 对于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和 股指 期货 ;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 3 )信 用等 级在AA+ 以下 的 企业债 券 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4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 )流 通受 限证 券; 7 )权 证; 8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作 为重大事 项履行信 息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3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的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资 于有存 款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 例限制;投资于 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投资于 不具 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10%,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6 )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资 产 的10% ; 8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时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120 天 ; 投资 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30% ; 9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20% 时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180 天 ; 投资 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其 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金 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11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12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3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以上 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 致 使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20%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14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 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16)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1)、 5)、 6)、 11)、 13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债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调 整完毕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3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 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4)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4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进 行交 易 , 不 得通 过 交易上 的安 排人 为降 低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的真 实天 数; (9)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10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 序后,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的估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 1.00 元 。 该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 1 、估 值日 本基 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金 采用 “ 摊 余成 本法 ” 进行 估值, 即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剩 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 日计提 损 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 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 有关法律 法规允 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值 前,本 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短 期债 券。 (2 ) 由 于按 摊余 成本 法估 值可能 会出 现被 估值 对象 的市价 和成 本价 偏离 , 为 消除或 减少 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背 离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稀释或 其他 不公 平的 结果 , 在实 际操 作中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需对基 金资 产净 值按 市价 法定期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进 行 “ 影子 定价 ” 。 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值达 到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0.5% 以内 。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 险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 个 交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 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 行 调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 (3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规 定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4 、估 值程 序 (1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是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益 ,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 额的,7 日年 化 收益率 是以 最 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收 益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将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5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 内(含 第 4 位 )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每 万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错误 。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7 日年 化收 益率 错误 ,以上 错误 均视 为估 值错 误。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 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 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有 权向责 任人 追偿 。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7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 律法 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 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变更收 费 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2 )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 备案 , 并 自生 效之 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时,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 因基 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12 号东 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12 号东 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7 法定代 表人 : 何 亚刚 成立日 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1 〕103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6.6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 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投资于法律 法规允许投 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 金,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存款 、 债券 回购 、 中央银 行票 据 、 同 业存 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对于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2)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①股票 和股 指期 货; ②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债 券 ; ③信用 等级 在 AA+ 以下 的 企业债 券; ④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已进 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 外; ; ⑤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⑥流通 受限 证券 ; ⑦权证 ; ⑧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基 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 交易应当事先征 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不得超 过 240 天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与 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的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 协议可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同 业存 单,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6、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商 业 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 8、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9、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其中单 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1 、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 致使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14、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 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16、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1 、5 、6 、11 、13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以上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调 整完 毕 , 以 达到 上 述标准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且 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本基 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4 )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与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 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 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 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 无法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 生,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 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 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 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 在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前 ,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名 单 , 并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的交 易对手范围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 款,基金 托管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银行 存款 进行监 督。 (1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 基金存 款银 行的 评估 与研 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 款的业 务流 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 制措施和 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 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 责对本基 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 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 信 用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 括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险。因 选择存款 银行不当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2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 流 动性风 险 , 并 承担 因控 制 不力而 造成 的损 失 。 流 动 性风险 主要 包括基 金管理人要求全 部提前支 取、部分提前支 取或到期 支取而存款银行 未能及时 兑付的风 险、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 不能满足 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 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 而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 值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 面的风 险。 3 )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建 设 。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员 工的 个人 行为导 致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 存 款时 , 应 就相 关事 宜在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披露 , 进 行风 险 揭示。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银 行存款 之前 , 需与 存款 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总体合 作协 议。如 将资金存放于存 款银行总 行,则应与其签 订具体存 款协议;如将资 金存放于 其授权分 行书面 指定的分支机构 ,则存款 银行总行应出具 承诺函确 认对存款承担偿 付义务, 承诺函中 需明确 定期存款的金额 、期限、 利率、具体存款 银行名称 等与基金定期存 款有重要 关系的事 项,并 由存 款银 行 签 订具 体存款 协议 。具 体存 款协 议应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 1 ) 存 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 并加 盖本 基金 公 章和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账 户名称 为基 金名称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2 )协议须约定 存款类型、期限、 利率、金额、 账号、起止 时间,存款银 行经办行名 称、 地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 议须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经办行 名称 、地 址和 账户 ,且本 基金 账户 为唯 一回 款账户 。 4 ) 资金 汇划 须通 过人 民银 行支付 结算 系统 , 存款 银 行经办 行须 满足 基金 托管 人的查 询要 求,在 查复 内容 中须 明确 资金到 账时 间、 金额 、所 入账户 名称 、账 号。 5 )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 存 款银行 经办 行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实 时查 询定 期存 款余额 的 途 径并确 保查 询。 6 )未 支取 存款 受损 责任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7 ) 如办 理定 期存 款凭 证挂 失, 须由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 授权 的人 员持授 权委 托书共 同办 理。 8 ) 为防 范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风 险 , 存 款银 行须 提 供部分 提前 支取 时的 支付 保证承 诺和 利息计 付等 具体 安排 。 (3) 办 理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开 户、 全部 提前 支取 、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 取, 需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持授权委托书 共同全程 办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还 要将授 权委托书的复印 件交由对 方备份。基金管 理人上述 事项授权人员与 基金管理 人负责洽 谈存款 事宜 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人 员不 能为 同一 人。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单独 申请 存款凭 证挂 失。 (4 ) 本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后 , 基 金管 理人 全部 提前 支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 支取时 , 需提前 发送投资指令到 基金托管 人处,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履行 相应的业 务操作程 序。如 基金管理人提前 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取定期 存款,基 金管理人负责补 足已提取 资金部分 的息差 (即 本基 金已 计提 的资金 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的 资金 利息 差额 )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 款应符 合以 下规 定: 1 )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当 是 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人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2 )本 基金 定期 存款 的期 限 不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 , 且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3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百分 之三 十。 4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百 分之 五。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十 , 根 据协议 可提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前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存 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将据 此监 督。 (6)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 款时 , 应 本着 便于 基金 的 安全保 管和 日常 监督 核查 的原则 , 尽 量选择 基金 托管 人营 业地 址所在 地的 分支 机构 。 (7)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业 务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7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含下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 正 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9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 (含下一 个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 双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 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 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 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 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认购款 项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备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商 业 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行或者 从事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的 商业 银行 等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基 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 额的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以最 近 7 日 ( 含节 假日 )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 精确 到 0.001%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 金 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 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按 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潜在投 资者,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 务,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注 册登记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配备 安全、完善 的电脑 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 理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 理、托管 与转托 管;基金转换和 非交易过 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 的登记派 发;基 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服 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 每次交 易 结 束后 ,投 资人 应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认 单 ; 每季度 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按照投 资者选择的方式 向本季度 有交易的投资者 提供电子 或纸质对 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 按照投资者选择 的方式向 所有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提供 电子或 纸质 对账 单; 资料 不详导 致无 法寄 送及 投资 者主动 要求 取消 寄送 的除 外。 (三)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180990 ( 免长 途话 费) 享受 以 下服务 。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24 小 时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进行 基金 账户余 额 、 申 购与赎 回交 易情 况查 询、 基金产 品与 相关 服务 等信 息的查 询。 2 、人 工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周五 天, 每 天不 少 于8 小时 的人 工热线 咨询 服务 (法 定节 假 日除外 )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 该热线享 受业务咨询、信 息查询、 服务投诉、信息 定制、对 账单寄送 地址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 享受 以下 服务 : 1 、网 上交 易服 务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 分红方 式修改、账户资 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 查询和账户资料 查询等各 类业务。 有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公司 网站 查询。 2 、查 询服 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www.founderff.com ) , 通过基 金账号 (或 开户 证 件号码 )和 查询 密码 ,可 享受账 户查 询等 在线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各 类信息,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公 告、 最新 动态等 。 (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人可通过 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 期 定额投资 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定销 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规则请 参见相关 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 或拨打 客服热 线电 话 提交信 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或其他方式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 制提供 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 息 包括 : 每日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 笔交易 确认 、 电子对 账单 等。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业务 需要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条 件、 方式和 内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 理服 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电 话、信函及电 子邮件、传 真等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高 级管理 人员变 更 的公告 2018-06-30 2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在泰诚财 富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公司 申购起 点金 额的公 告 2018-06-30 3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基 金2018 年6 月30 日资产净 值公告 2018-07-02 4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金申 购 (含 定投) 、 赎回起点 及账户 最低持 有 份额下 限的公告 2018-07-06 5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中 证 金牛 (北京) 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并开 通 转换业 务、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及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8-08-06 6 《方正富 邦货币 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 书(更 新)摘 要 2018-08-07 7 《方正富 邦货币 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 书(更 新) 2018-08-07 8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东 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并开 通转换 业务及 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8-13 9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天 津 国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并开通 转换业 务 、 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及 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08-13 10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凤 凰 金信 (银川)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并开 通 转换业 务、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及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8-08-2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11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长 城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并开 通转换 业务、 定 期定额 投资业务 及参与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8-20 12 方正富邦 货币市 场基金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摘要 2018-08-29 13 方正富邦 货币市 场基金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 2018-08-29 14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在东海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开通定 期 定额投资 业务及 参与其 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9-10 15 方正富邦 货币市 场基金2018 年“ 中秋节 ”假期 暂 停 及恢复申 购、转 换转入 、 定期定额 申购业 务公告 2018-09-18 16 方正富邦 货币市 场基金2018 年“ 国庆节 ”假期 暂 停 及恢复申 购、转 换转入 、 定期定额 申购业 务公告 2018-09-25 17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并 开通转 换 业务、 定期定额 投资业 务及参 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8-10-20 18 方正富邦 货币市 场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8-10-25 19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加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基金转 换业务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11-07 20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并 开通认 购 、 转换 业务、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及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8-11-17 21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并开通 认购、 定 期定额 投资业务 及参与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1-17 22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并开通 认购、 定 期定额 投资业务 及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2018-12-1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23 方正富邦 货币市 场基金2019 年元 旦节假 期暂停 及 恢 复申购、 转换转 入、定 期 定额申购 业务公 告 2018-12-25 24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扬州国信 嘉利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并开 通 基金 转换业务 及参与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2-2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7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 办公时间查 阅;投 资人 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 人 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founderff.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8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存放地点: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 资 者 可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网站 查询 。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二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