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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丰(270005)

广发聚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2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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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发 聚丰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九年二月 6 
【 重要 提示】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18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于 2005 年12 月23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23 日, 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2018 年 9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7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9 第 二部 分 释义 ..............................................................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 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29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91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92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 10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 11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 11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11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12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12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12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29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13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13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4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52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62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164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65


8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 166


9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管 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及《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0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 发 聚 丰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人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设 立 的 广 发 聚 丰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指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销售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12 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同备案手续后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净赎回申 13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旗 下 某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4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1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 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 16 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 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 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 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 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17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 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 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8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 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19 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邱璟旻先生, 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远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部和权益投资一部研究员、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4 月 20 日至2018 年8 月6 日)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9 日至 2018 年8 月6 日) 、广发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8 月1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 。现任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任 职)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2 月2 日起任职) 。 苗宇先生,理学博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 发 展 部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广 发 聚 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5 年 2 月 12 日起任职)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2 月 17 日起任职)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任职) 、广 发大 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11 月 5 日起任职) 、 广发趋势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2 月25 日起任职) 。 李琛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部交易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人员、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主管、广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7 年6 月13 日至 2010 年12 月30 日) 、广发稳健增长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12 月31 日至 2016 年3 月29 日)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10 月23 日至2014 年3 月20 日) 。现任广发大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2 月23 日起任职) 、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 23 日起任职) 、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任职) 、广发龙头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起任职)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0 月17 日起任职) 。


20 历任基金经理:易阳方,任职时间为 2005 年12 月 23 日至2018 年2 月2 日;傅友兴,任 职时间为 2013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2 月 23 日;白金,任职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6 日至 2016 年 2 月23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策略 投资部 总经理 李巍 先生 、价值 投资部 总经 理傅 友兴先 生、成 长投 资部 总经理 刘格菘 先生 和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 迪先 生等成 员组成 ,朱 平先 生担任 投委会 主席 。基 金管理 人固定 收益 投委 会由副 总经理 张芊 女士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谢 军先生 、现金 投资 部总 经理温 秀娟女 士、 债券 投资部 副总经 理代 宇女 士和固 定收益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韩晟先 生等 成员 组成, 张芊女 士担 任投 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21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 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包括建立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保护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 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2 3、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主要原则为: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要 贯穿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渗透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反 馈层次,涵盖各个业务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公司每个员工既是内控的主体,也 是内控的客体;既监督他人,也受他人监督。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必须适时 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重要部门要设置 物理隔离;部门、岗位必须权责分明,不能相互重叠;基金、客户、公司资产 单独核算,分户 管理,保证操作、核算的独立。 4、 相互制衡原则: 要做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 部门与部门、 岗位与岗位在 有机配合的前提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一个岗位、一个部门不能对一项业务拥有完全的处 理权,但要权责清晰,避免相互推诿。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应用科学方 法和新技术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 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3、 权威性原则: 公司颁 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 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任何人也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 4、审慎性原则: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5、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定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 改、增补和完善。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1、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制度, 也是其他制度的基础, 它明晰 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权利责任划分,强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


23 2、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性文件和制订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制度的基础。 3、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 或是公司全 体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4、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制度。 包括各机构、 部 门的部门管理制度和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 业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上述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五)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 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 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监控防线。 (六)公司采取包括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完善危机处理机制、 风险评估、防火墙控制 、资讯控制、资料保全控制及监督与持续检验等内部控制措施,保证内 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及执行。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 家提供 托管 服务以 来,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 国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 资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商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五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 获 25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 、 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告 。充 分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26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 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27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其 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2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确 认。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30 2、销售机构 (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1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 网站:www.cgbchina.com.cn


32 (9)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33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34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6)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9)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35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0)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1)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2)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36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3)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4)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5)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6)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7)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8)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9)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38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30)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1)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2)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9 (33)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4)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5)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6)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40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7)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8)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41 (39)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0) 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1)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42)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42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43)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44)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45)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43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6)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7)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48)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44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0)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1)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45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2)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3)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55)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7)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8)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4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60)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61)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2)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48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6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65)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4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6)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67)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8)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0 (69)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7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71)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72)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5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73)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74)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75)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52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6)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 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7)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8)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3 (79)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80)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81)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82)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54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83)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84)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85)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5 (86)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7)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8)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9)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56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90)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91)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92)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57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93)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94)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95)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58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6)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7)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98)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9)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00)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01)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102)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60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03)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04)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05)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6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6)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107)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8)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9)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10)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11)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12)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63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13)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江汉区唐家墩路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14)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1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64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6)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1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5 (11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20)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2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2)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66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23)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24)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125)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67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26)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27)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28)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6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29) 名称: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30)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31)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32)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9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33)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路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34)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135) 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70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36)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37)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38)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71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39)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40)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41)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72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42)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3)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44)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73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5)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46)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47)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74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48)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9)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50)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5 (151)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53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54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55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56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57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77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58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59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60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7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61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62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6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7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64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65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66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67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68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69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 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70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81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71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72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3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82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74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75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 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76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83 (177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78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79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80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84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81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82 )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183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85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84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85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86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6 (187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88 )称:洪泰财富( 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89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 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90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8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91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92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93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8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4)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95)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戴妮 联系电话:13681779682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xzsec.com (196)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2 座2-1 座、2-2 座7 层;B2 座一层 108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2 座2-1 座、2-2 座7 层;B2 座一层 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联系人:李卉


89 联系电话:13466707518 业务传真:010-52088273 客服热线:400-688-1117 公司网址:www.cdfco.com.cn (197)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三 、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90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杨琳


联系人: 刘智 四 、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 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赵雅、李明明


91 第 六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 年12 月23 日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因 以及 解决 方案。 存续期 间内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宣布 本基 金终 止,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法 律、法 规或 证券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92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本基 金网 上交易 系统 和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销 售机构 。基 金投 资人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按销售 机构约 定的 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12 月 23 日 正式生效,于 2006 年 1 月 4 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业务、2006 年2 月24 日开始办理转换转入业务、2006 年2 月26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 及转换转出等业务; 并自 2007 年10 月12 日起暂停接受本基金的申购、 转换转入、 单笔 5 万 元(含)以上的基金定投业务,暂停期间本基 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和单笔 5 万元(含) 以下基金定投业务正常开通。 本基金自 2010 年10 月28 日起重新开放日常申购、 转换转入及 单笔 5 万元以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投资人 应当 在开放 日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另行 公告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限制 1、 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 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 构 93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 人规定 的时 间( 现定 为 开放日 15:00 )前 撤销; (四)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 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根 据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向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 发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 94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与赎 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1、 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 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3%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3、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费率 N <1 年 1.8% 1 年≤N <2 年 1.5% 2 年≤N <3 年 1.2% 3 年≤N <4 年 0.9% 4 年≤N <5 年 0.5% N ≥5 年 0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 95 列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 者, 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三) 本基金于2014-05-23 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公司对本基金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 认日算起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时间超过 7 日 (含 7 日) 但少于30 日 (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个 客户帐 户, 在客 户赎回 或 转换 时从 客户 的赎回 或转换 款项 中扣 除。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 务费 申购费 C 类赎回费 广发聚丰混合 270005 0.6%/ 年 0 持有时间不足7 日,费率为 1.5% ;持 有时间超过7 日(含7 日)但不足 30 日(含30 日) ,费率为0.5% ;持有时 间大于30 日,费率为 0


96 (四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契约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数=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其对 应申购费率为 1.5%,则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时选 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 元 赎回金额=10500-31.5=10468.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97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68.5 元。 如果投资人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认购 费率为 1.5%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1.5%=150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 元 赎回净额=10500-150-31.5=10318.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8.5 元。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为 1.5%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2 元,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2×1.5%=153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 元 赎回净额=10500-153-31.5 =10315.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5.5 元。


98 (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 份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 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二 位,第 三位四 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与过 户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三)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99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六)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会有损 于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或者 接 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中度时。 发生上 述( 一)到 (五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暂 停基金 申购,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经 批准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三) 因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他 原因 而出现 连续 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四)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备 案。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可 支付 部分 按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100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申购 申请 总数-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除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参 加顺延 下一 个开 放日赎 回的表 示外 ,自 动转为 下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理 。依 照 上述 规定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准进 行计 算,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该 比 例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101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作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一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的本公 司旗 下某只 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一)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2、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 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 基金转换的计算采 用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 转换业务遵循 “先 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 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 基金转换采用 “前端转前端、 后端转后端” 的模式, 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 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102 7、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 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C 类收费模式下的 基金份 额与前 端收 费基 金份额 之间可 以相 互转 换,转 换规则 适用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 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 公告》 。 8、 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到本公司旗 下其它 基金时 ,本 公司 将根据 基金转 换日 提前 为转出 的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份 额结算 收益 并转 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二)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转出基 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 100 份。 (三)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但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对 未确 认的 转换申 请将不 顺延 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103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 四、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人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目前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中 国工商 银行 、广发 证券 、广发 华福 证券等 销售 机构 网 点办 理本基 金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办理方 法以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的 相关规定、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各基金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104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只受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应符合 相关 法律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105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依托中 国快 速发展 的宏 观经济 和高 速成长 的资 本市场 ,通 过适时 调整 价值类 和成 长类股 票的配置比例和股票精选,寻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股 票 配 置 比 例 为 60-95%,债券比例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大于等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权证 等新的 金融 工具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进行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三 、投 资理念 强化研 究的 前瞻性 和深 度,通 过价 值类与 成长 类股票 的动 态优化 配置 ,获取 长期 稳定收 益。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的 各类 股票、 债券、 权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权证 等新 的金融 工具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本基金 将股 票资产 分为 价值类 股票 和成长 类股 票两类 风格 资产, 在两 类资产 中运 用不同 的方法 分别筛 选具 有投 资价值 的股票 ,同 时保 持两类 资产的 适度 均衡 配置,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按以 下方法 将市 场全部 股票 划分为 价值 类股票 和成 长类股 票两 类:基 金管 理人每 半年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当期市净率 (P/B) 从小到大排序 , 并将市值依次相加, 累 计市值达到总市值 50%为界, 将股票分为价值和成长两类股票。 其中,P/B 较小的一类 股票为 价值类 股票 ,P/B 较 大 的一类 股票 为成长 类股 票。在 此期 间,对 于未 纳入最 近一 次排序 范围 内的股票 (如新股、 恢 复上市股票等) , 本基金参照最近一次排序的结果决定其纳入何种风格 资产。


106 (一) 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为 60%-95% ,债券 比例 0-3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大于等于 5% , 权证等新的金融工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同 意。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宏 观经济 、政策 等因 素和 市场波 动周期 的判 断做 出相应的仓位调整决定。 2、风格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类资产投资方向包括为价值和成长两类风格股票资产。 在股票资产中,两类风格资产的配置目标区间如下: 风格资 产 配置目 标 配置区间下限 配置区 间上 限 价值类股票 50.00% 30.00% 70.00% 成长类股票 50.00% 30.00% 70.00% 本基金 将股 票资产 分为 价值类 股票 和成长 类股 票两类 风格 资产, 在两 类资产 中运 用不同 的方法 分别筛 选具 有投 资价值 的股票 ,同 时保 持两类 资产的 相对 均衡 配置,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的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一级库 的构 建:一 级库 是本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旗下基 金统 一的股 票投 资范围 ,入 选条件 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 二级库的构建: 本基金根据市净率(P/B)将一级库中的股票分为价值类股票和成长类股票 两类风 格资产 。在 此基 础上, 针对各 自不 同的 特征通 过基本 面研 究, 筛选出 两类资 产中 具有 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二级库。二级库是基金经理小组进行股票投资的范围。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遵循价值类股票和成长类股票的相对均衡配置的原则。 3、股票投资策略 (1)价值股选股方法 1)低市盈率 基金管 理人将对低 P/E 公司的低价因素进行合理分析, 在低市盈率公司中找到基本面素 质较好,股价暂时被低估的公司。这样有利于更好的控制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2)定性分析 公司处于低谷主要驱动因素是行业低迷还是公司个体因素;


107 如果主要驱动因素是行业因素,则首先重点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重点关注行业领先企业; 公司面 临困 难是否 来源 于主营 业务 ,如果 是, 重点主 营业 务是否 有本 质改善 和突 破性发 展的机会; 公司经 营所 面临的 困难 是否有 改善 的迹象 ,从 历史上 看, 公司是 否具 备克服 类似 困难的 条件和能力; 如公司面临的困难主要来源于治理结构,则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前景; 其他因公司而不同的重要因素; (2)成长股选股方法 投资成 长类 股票是 分享 中国证 券市 场成长 的重 要方法 。基 金管理 人重 点关注 具有 内涵式 增长特点的企业。 内涵式增长主要是来自企业的管理技能的可复制、 技术积累和进步的程度、 及公司抵抗风险持续生存的能力。 1)主营业务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 一般说 来, 具备持 续成 长能力 的公 司具备 两个 重要特 征: 一是主 营业 务的持 续成 长。二 是成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公司内部。 因此, 本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应用 两个 定量指 标在 成长类 股票 中选 择 股票 :主营 业务 增长率 与净资产收益率。 前者主要代表公司业务的持续成长能力, 后者主要代表成长动力的内生性。 2)定性分析 行业是否有准入壁垒、技术壁垒或者其他壁垒; 行业的竞争结构;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竞争策略; 公司研发投入的比重及有效性,新产品的推出速度和竞争力; 公司的分红政策、财务杠杆是否合理及其发展趋势; 管理层的发展战略是否合理有效; 其他因公司而不同的重要因素。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上,坚 持稳 健投资 的原 则,控 制债 券投资 风险 。具体 包括 利率预 测策 略、收 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和债券分析。 本基金 将在 利率合 理预 期的基 础上 ,通过 久期 管理, 稳健 地进行 债券 投资, 控制 债券投 108 资风险 。尤其 是在 预期 利率上 升的时 候, 严格 控制, 保持债 券投 资组 合较小 的久期 ,降 低债 券投资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值 ,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权 证目 前遵 循下述 投资比 例限 制, 若相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 结合 对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 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8、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 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 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 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9 六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 个月; 7、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0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除上述第7、8 项规定的情形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17 日起,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80%*新华富时 A600 指数+20%* 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变更为“80%*沪深300 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和风险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而 低于 股票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 111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758,915,629.37 87.64 其中:股票 4,758,915,629.37 87.6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669,513,479.99 12.33 7 其他资产 1,712,478.76 0.03 8 合计 5,430,141,588.12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8,859,284.00 0.35


11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32,655,255.97 63.8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55,632.80 0.00 E 建筑业 108,232.2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53,191,376.86 2.8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383,486.77 0.38 H 住宿和餐饮业 24,254,923.50 0.45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03,596,969.83 7.50 J 金融业 219,378,604.32 4.08 K 房地产业 315,540,595.66 5.8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0,075,732.00 0.9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9,802,156.16 1.3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1,013,379.30 0.95 S 综合 - - 合计 4,758,915,629.37 88.46 (2)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港股 通投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13 1 000858 五粮液 4,287,781 291,354,718.95 5.42 2 600519 贵州茅台 342,587 250,088,510.00 4.65 3 000860 顺鑫农业 5,377,169 245,198,906.40 4.56 4 002236 大华股份 16,462,326 243,148,555.02 4.52 5 000661 长春高新 896,221 212,404,377.00 3.95 6 300604 长川科技 4,406,286 173,211,102.66 3.22 7 603039 泛微网络 1,905,505 167,741,605.15 3.12 8 300673 佩蒂股份 2,953,796 152,652,177.28 2.84 9 601318 中国平安 2,047,863 140,278,615.50 2.61 10 300207 欣旺达 16,754,440 138,224,130.00 2.57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114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 各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9,120.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3,428.84 5 应收申购款 419,929.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12,478.76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一 、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3) (2)-(4 ) 2005.12.23-2005.12. 31 -0.04% 0.20% 1.02% 0.64% -1.06% -0.44% 2006.1.1-2006.12.31 144.08% 1.41% 97.54% 1.12% 46.54% 0.29% 2007.1.1-2007.12.31 157.68% 2.00% 124.95% 1.85% 32.73% 0.15% 2008.1.1-2008.12.31 -55.60% 2.33% -50.31% 2.44% -5.29% -0.11% 2009.1.1-2009.12.31 75.64% 1.73% 77.21% 1.63% -1.57% 0.10% 2010.1.1-2010.12.31 -1.29% 1.43% -5.22% 1.25% 3.93% 0.18% 2011.1.1-2011.12.31 -24.01% 1.25% -21.11% 1.05% -2.90% 0.20% 2012.1.1-2012.12.31 4.35% 1.09% 5.55% 1.04% -1.20% 0.05% 2013.1.1-2013.12.31 8.10% 1.13% -5.96% 1.12% 14.06% 0.01% 2014.1.1-2014.12.31 3.36% 1.05% 43.49% 0.97% -40.13% 0.08% 2015.1.1-2015.12.31 59.87% 2.80% 6.21% 1.99% 53.66% 0.81% 2016.1.1-2016.12.31 -20.68% 1.53% -8.63% 1.12% -12.05% 0.41% 2017.1.1-2017.12.31 8.47% 0.82% 17.35% 0.51% -8.88% 0.31% 2018.1.1-2018.6.30 -11.09% 1.40% -9.45% 0.92% -1.64% 0.4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424.38% 1.64% 247.38% 1.42% 177.00% 0.22% 注:1、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17 日起,将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由 “80%*新华富时 A600 指数 116 +20%* 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 ”变更为“80%*沪深 300 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二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单位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变动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比较 图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12 月23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11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申购款; (六)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并 以基金 托管人 和“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银 行备案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和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 人自 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118 金托管 人、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除 依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11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 值、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 120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121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122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3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 100%,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最多为六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二)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 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五)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5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可 将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12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银行汇划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两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127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两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本 基金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或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2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一) 本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会计 师事务 所更 换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应 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经基 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2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30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结果编 制基 金募集 情况 公告, 并在 募集期 结束 的次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131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达 到或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32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理 人、 本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134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 来的 价格风 险(即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35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 职业 道德风 险: 是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守 ,发 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在 开放 式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正常情 况下 60%-95% 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股票 ; 投资标 的为 流动性 良好的 的金融 工具 ;本 基金在 投资运 作上 将以 分散投 资、持 续优 化的 原则构 建组合 ,保 持组 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 赎回安 排。 在本 基金发 生流动 性风 险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以减 少或 应对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投 资者可 能面临 赎回 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回 款项 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回 等措施 。发 生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情形 时, 投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无 法及时 获得 赎回 资金的 风险。 在本 基金 延期办 理投资 者赎 回申 请的情 况下,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136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中 的“十 、暂 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和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 了 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十 、暂 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和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 了 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接 收赎回 款项 的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形 下有 所延迟 ,可 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一 方面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投资管理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仓位较重,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本基金存在价值、成长风格资产轮换时机选择错误的风险;


137 3、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4、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5、其他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一)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 除基 金管理 人直 接办理 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 金还 通过中 国工 商银行 等基 金 销售 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38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的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清算费用


139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1 (3) 依照 《基金合同 》 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 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 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 ) 除《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 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 销售机构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利益;


142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43 (21)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税后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不 144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 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45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涉及本 基金 的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46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 条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147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148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 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人;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149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方式, 选举产生 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公告会 议通 知时应 当同 时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提 交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 资人 ,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150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上述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经大会召集人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计票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1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仲 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投资人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 同》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152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153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费 用的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其 中对基 金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的,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确 认。在 前述书 面通 知载 明的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其 过失 致使 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二)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及时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是 否擅 自动 用基金 资产、 是否 按时 将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金 资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用 基金 资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产 灭失 、减 损或处 于危险 状态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以 纠正并 采取 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154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 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基金 募集期 满,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托管 专户 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5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 户进行。 基金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银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办 法》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除 非法规 另有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规 定,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补 充协议 , 进 行使 156 用和管 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 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则该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57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158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59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160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相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各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若 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务处理 为准 。核 对无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工 作日 ,由基 金管 理人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161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由基 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负 责编 制, 基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 议处理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定, 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 本协 议相关 各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完 必要 的核 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62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完 善的电 脑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 账户业 务、基 金份 额的 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 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16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 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64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20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12-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衍期货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8-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商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8-01


16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6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目录: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 放地点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 阅方式 :投 资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内免 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