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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安宏回报混合A(001761)

广发安宏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2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九年二月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5 年7 月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1746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 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 购)基 金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 绩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 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 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 风险等 。 本基 金可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发 行人 是非 上市 中小 微企 业, 发行 方式 为面 向特 定 对象 的私 募 发行 。当 基金 所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或 在交 易过 程中 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等, 可能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较 传统 企业 债的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 更大 ,从 而增 加了 本基 金整 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合 同》 。 本招 募说 明书(更新) 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12 月30 日, 投 资组 合 数据 截 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 经 审计 )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22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23 第八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34 第九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48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92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109 第二 十一 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11 第二 十二 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112 第二 十三 部 分


备查 文件 .................................................113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 发安 宏回 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招 募 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 说明 书” ) 依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以及 《 广发 安宏 回报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广发 安宏 回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或“ 本基 金 ” )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明 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以 下简 称 “中 国 证监 会 ” )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 金 合同 》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享 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 金投 资 人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合 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 义 另 有所 指 ,下 列 词语 具 有 以 下 含义 :


1、招募说明书 指 《广 发 安宏 回 报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 广发 安宏 回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 发 安宏 回 报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 有效 修 订 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广发 安宏 回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 管协 议 的任 何 有效 修 订 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 发 安宏 回 报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 司法 解 释、 行政 规 章以 及 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束 力 的决 定 、决 议 、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第 三 十次 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 券投 资 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4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机 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 建立 并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 为 广 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受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录 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 面确 认 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清 算结 果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 束之 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5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 定期期 限 31 、工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 受理 投 资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 投资 人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 受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指 《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 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 面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申 请购 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构 的操 作


6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 约定 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 行账 户内 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44 、元 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和费 用 的 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将 基金 份 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 不同 的 类 别。 在 投资 者 认购 、 申购 基金 时 收取 认 购、 申 购费 用而 不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 的 , 称为A 类基 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 认购 、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不 收 取 认购 、 申 购费 用 而是 从 本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 金份 额 51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的, 同 年 7 10 月1 日起 施行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指定媒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不 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且 不 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 琴新区 宝华路6 号105 室-49848 ( 集中 办 公区 ) 3、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 珠 区琶 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 南 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 人 民币


9、 股权 结 构: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广发 证 券” ) 、 烽 火通 信 科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深圳 市前 海 香江 金 融控 股 集团 有 限公 司、 康美 药 业股 份 有限 公 司和 广 州科 技 金融 创 新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 分 别持 有 本基 金管 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 明先 生: 董事 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 发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执 行董 事 、 党委 书记 ,中 证 机构 间 报价 系 统股 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 长, 中 国证 券 业协 会 第六 届 理事 会 兼职 副 会长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第四 届 理事 会 理事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第二 届 监事 会 监事 , 中国 上 市公 司 协会 第二 届理 事 会兼 职 副会 长 ,亚 洲 金融 合作 协会 理 事,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 协会 道 德准 则 委员 会 委员 ,广 东金 融 学会 副 会长 , 广东 省 预防 腐败 工作 专 家咨 询 委员 会 财政 金 融运 行 规范 组 成员 。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 司副 处 长、 处长 , 中国 经济 开 发信 托 投资 公 司总 经 理办 公 室主 任、 总经 理 助理 ,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 作委 员 会监 事 会工 作 部副 部长 ,中 国 银河 证 券有 限 公司 监 事会 监 事, 中 国证 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 职务。 林传 辉先 生: 副 董事 长 ,学 士 ,现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兼 任 广发 国 际资 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瑞 元资 本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 国基 金 业协 会 创新 与 战略 发 展专 业 委员 会 9 委员 、资 产管 理 业务 专 业委 员 会委 员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第 四 届上 诉 复核 委 员会 委 员。 曾 任广 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常 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理 、董事 长。 孙晓 燕女 士: 董 事, 硕 士, 现 任广 发 证券 执行 董事 、 副总 经 理、 财 务总 监 ,兼 任 广发 控 股 (香 港) 有限 公 司董 事 ,证 通 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 曾 任广 东 广发 证 券公 司 投资 银 行部 经 理、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财 务部 经 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 广发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投 资 自营 部 副总 经 理, 广发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财 务 总监 、 副总 经 理,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财 务部 总 经理 , 证通 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 先生 :董 事 ,硕 士 ,高 级 会计 师 ,现 任烽 火通 信 科技 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 裁, 兼 任南 京 烽 火星 空通 信发 展 有限 公 司董 事 。曾 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 份有 限 公司 财 务部 总 经理 助 理、 财 务部 总 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副总裁 。 翟美 卿女 士: 董事 , 硕士 , 现 任深 圳 香江 控 股股 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 长, 南方 香 江集 团 董事 长 、 总经 理, 香 江集 团 有限 公 司总 裁 、 深圳 市金 海 马实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 国政 协 委员 , 全国 妇联 常委 , 中国 女 企业 家 协会 副 会长 ,广 东省 妇 联副 主 席, 广 东省 工 商联 副 主席 , 广东 省 女企 业家 协会 会 长, 香 江社 会 救助 基 金会 主席 ,深 圳 市深 商 控股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 ,广 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 深圳 龙 岗国 安 村镇 银 行董 事。 曾任 深 圳市 前 海香 江 金融 控 股集 团 有限 公 司法 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 瑾女 士: 董 事, 硕 士, 副 主任 药 师, 现任 康美 药 业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董 事长 、 常务 副 总 经理 ,兼 任世 界 中联 中 药饮 片 质量 专 业委 员会 副会 长 、国 家 中医 药 管理 局 对外 交 流合 作 专家 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中 药协 会 中药 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 家, 全 国中 药 标准 化 技术 委 员会 委 员, 全 国制 药装 备标 准 化技 术 委员 会 中药 炮 制机 械分 技术 委 员会 副 主任 委 员, 国 家中 医 药行 业 特有 工 种职 业技 能鉴 定 工作 中 药炮 制 与配 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 会副 主 任委 员 ,广 东 省中 药 标准 化 技术 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 平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 任 中华 联合 保险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常 务 副总 经 理、 集 团 机关 党委 书记 , 兼任 保 监会 行 业风 险 评估 专家 。曾 任 中国 人 民保 险 公 司荆 襄支 公 司经 理 、湖 北 省分 公司 国际 保 险部 党 组书 记 、总 经 理、 汉口 分公 司 党委 书 记、 总 经理 , 太平 保 险有 限 公司 市 场部 总经 理、 湖 北分 公 司党 委 书记 、 总经 理、 助理 总 经理 、 副总 经 理兼 董 事会 秘 书, 阳 光财 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 司总 裁 ,阳 光 保险 集 团执 行委 员会 委 员, 中 华联 合 财产 保 险股 份 有限 公 司总 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10 董茂 云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 任 宁波 大学 法学 院 教授 、 学术 委 员会 主 任, 复 旦大 学 兼 职教 授, 浙江 合 创律 师 事务 所 兼职 律 师。 曾任 复旦 大 学教 授 、法 律 系副 主 任、 法 学院 副 院长 ,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姚海 鑫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 宁大 学 新华 国 际商 学 院教 授 、 辽宁 大学 商学 院 博士 生 导师 , 兼任 中 国会 计教 授会 理 事、 东 北地 区 高校 财 务与 会 计教 师 联合 会 常务 理事 、辽 宁 省生 产 力学 会 副理 事 长、 东北 制药 ( 集团 ) 股份 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 事、 沈 阳化 工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和中 兴- 沈阳 商 业大 厦 (集 团 ) 股份 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 事。 曾 任辽 宁 大学 工 商管 理学 院副 院 长、 工商 管 理硕 士 (MBA ) 教育 中 心副 主 任、 计财 处 处长 、 学 科建 设 处处 长 、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 商学院 党总支 书记、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副院 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先生 :监 事 会主 席 ,硕 士 ,经 济 师。 曾任 广 东物 资集 团 公司 计 划处 副 科长 , 广东 发 展 银行 广州 分行 世 贸支 行 行长 、 总行 资 金部 处长 ,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广 州分 公 司总 经 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 服务部 总经理 、营销 总监、市 场总监 。 匡丽 军女 士: 股 东监 事 ,硕 士 ,高 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 广州 科 技金 融 创新 投 资控 股 有限 公 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 经理 。 曾任 广 州科 技 房地 产开 发公 司 办公 室 主任 , 广州 屈 臣氏 公 司行 政 主管 , 广州 市科 达实 业 发展 公 司办 公 室主 任 、总 经理 ,广 州 科技 风 险投 资 有限 公 司办 公 室主 任 、董 事 会秘书。 吴晓 辉先 生: 职 工监 事 ,硕 士 ,现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信息 技 术部 总 经 理, 兼任 广 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 发证券 电脑中 心副经 理、经 理。 张成 柱先 生: 职 工监 事 ,学 士 ,现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中央 交 易部 交 易员 。 曾任 广 州 新太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工程 师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工 程 师, 广 发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信息 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 女士 :职 工 监事 , 硕士 , 现任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营 销管 理 部副 总 经理 。 曾任 广 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 场 拓展 部 总经 理 助理 ,营 销服 务 部总 经 理助 理 ,产 品 营销 管 理部 总 经理 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林传 辉先 生: 总 经理 , 学士 , 兼任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长, 瑞 元资 本 管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 ,中 国 基金 业 协会 创 新与 战 略发 展专 业委 员 会委 员 ,资 产 管理 业 务专 业 委员 会 委员 , 1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第四 届 上诉 复 核委 员 会委 员。 曾任 广 发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投资 银 行部 常 务副 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董事长 。 朱平 先生 :副 总 经理 , 硕士, 经济 师 。曾 任上 海荣 臣 集团 市 场部 经 理、 广 发证 券 投资 银 行 部华 南业 务部 副 总经 理 、基 金 科汇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 资部 研 究负 责 人,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第六 届 创业 板 发行 审 核委 员 会兼 职 委员。 易阳 方先 生: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兼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资 总 监, 广 发创 新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广发 聚惠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广发 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 曾 任广 发 证券 投资 自营 部 副经 理 ,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发行 审 核委 员会 发行 审 核委 员 ,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 管理 部 总经 理 、公 司 总经 理 助理 , 广发 聚 富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 发 鑫享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 发稳 裕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广 发聚 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 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 发 鑫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 发转 型升 级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邱春 杨先 生: 督 察长 , 博士 。 曾任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机 构理 财 部副 总 经理 、 金融 工 程 部副 总经 理、 金 融工 程 部总 经 理、 产 品总 监 、副 总 经理 , 广发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广发中证5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瑞 元资 本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 魏恒 江先 生: 副 总经 理 ,硕 士 ,高 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 东证 券 期货 业 协会 副 会长 及 发展 委 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 利部 、 广发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任 广 发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 张敬 晗女 士: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兼 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 董事 长 。曾 任 中国 农 业 科学 院助 理研 究 员, 中 国证 监 会培 训 中心 、监 察局 科 员, 基 金监 管 部副 处 长及 处 长, 私 募基 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 女士 :副 总 经理 , 硕士 。 兼任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 投资 总 监、 广 发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广发 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广 发鑫 裕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广 发集 裕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曾 在 施耐 德 电气 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 中 国人 保 资产 管 理公 司 、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和长 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工 作, 历任 广发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固 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广发 聚 盛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12 金经 理、 广发 安 宏回 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广 发安 富 回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 发 集安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广发 集 鑫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集丰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集 源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王凡 先生 :副 总 经理 , 博士 。 曾在 财 政部 、全 国社 保 基金 理 事会 、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王予 柯先 生, 经 济学 硕 士, 持 有中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 从业 证 书。 曾 任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债 券交 易 员兼 研 究员 、 投资 经理 、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15 年5 月27 日至2016 年6 月24 日) 、 广发 鑫 富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12 月22 日至2018 年1 月6 日) 、 广发 景 盛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6 年8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 、 广发 鑫 隆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1 月7 日至2018 年11 月9 日) 。 现任 广发 聚盛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5 年12 月25 日起 任职 ) 、 广发 安 宏回 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16 年1 月 8 日起 任职 ) 、广 发稳 裕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 任职 ) 、广 发中债7-10 年期 国开 行 债券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16 年9 月26 日起 任职 ) 、广 发 景丰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6 年11 月23 日起 任职 ) 、 广发 集 富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7 年1 月13 日起 任职 ) 、广 发中 证10 年期 国开 债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 经 理 (自2017 年11 月15 日 起任 职) 、 广发 价 值回 报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7 年11 月29 日起 任 职) 、 广 发汇 佳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 任 职) 、广 发汇 康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 任职 ) 、 广发 中 债 1-3 年农 发 行债 券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4 月24 日起 任职 ) 、 广发 集泰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18 年7 月26 日起 任职 ) 、 广发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8 年11 月2 日起 任职 ) 、 广发 中债1-3 年国 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自2018 年11 月14 日起 任职 ) 。 历任基金经理:张芊,任 职时间 为2015 年12 月30 日至2017 年2 月6 日 。 5、 基金 投 资采 取 集体 决 策制 度 。 基金 管理 人 权益 公 募投 委 会由 副 总经 理 朱平 先 生、 策 略 投资 部总 经 理李 巍先 生、 价值 投资 部总 经理 傅友 兴先 生、 成长 投资 部总 经理 刘格 菘先 生和 研 究发 展部 总 经理 孙迪 先生 等成 员组 成, 朱平 先生 担任 投委 会主 席。 基金 管理 人固 定收 益投 委 会由 副总 经 理张 芊女 士、 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谢军 先生 、现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 女士 、债 券 13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代宇 女士 和固 定收 益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韩晟 先生 等成 员组 成, 张芊 女士 担任 投 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并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法》及 其他法 律法规 行为的 发生; (2 )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按 照招 募 说明 书 列明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限 制 进行 基 金资 产 的 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 严 格按 照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规定 , 基金 资 产不 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 或者 活 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14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 利 用职 务 之便 为 自己 、 代理 人 、代 表 人、 受 雇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谋 取 不当 利 益; (3 ) 不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 部风 险 控制 制 度包 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 理制 度 、部 门 业务 规 章等 。 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 公司 章 程规 定 的内 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对 各项 基 本管 理 制度 的 总揽 和 指导 。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 确了 内 部控 制 目标 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 组织 体 系、 内 部控 制 制度 体 系、 内 部控 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 措施 等 。基 本 管理 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 制度 、 基金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金 绩 效评 估 考核 制度 、 集 中交 易 制度 、 基 金会 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信息 系统 管 理制 度、 员 工保 密 制度 、 危机 处理 制度 、 监察 稽 核制 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 基本 管 理制 度 的基 础 上, 对 各部 门 的主 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 务流程 等 的具 体说 明 。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公司 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 效的四道 内控防 线: 1、 建立 以 各岗 位 目标 责 任制 为 基础 的 第一 道 监控 防 线。 各岗 位均 制 定明 确 的岗 位 职责 ,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 的操 作 流程 , 各岗 位 人员 上岗 前必 须 声明 已 知悉 并 承诺 遵 守, 在 授权 范 围内 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 相关 部 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 相 互监 督 的第 二 道监 控 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 部门 、 相关 岗 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 务处 理 凭据 传 递和 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 续部 门 及岗 位 对前 一 部门 及 岗位 负 有监 督 的责任。 3、 建立 以合 规 风控 部 门对 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项 业 务全 面 实施 监 督反 馈 的第 三 道 监控 防线 。合 规 风控 部 门属 于 内核 部 门, 独立 于其 他 部门 和 业务 活 动,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 督。


15 4、 建立 以合 规 审核 委 员会 及 督察 长 为核 心 , 对 公司 所 有经 营 管理 行 为进 行 监督 的 第四 道 监 控防线。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吴俊文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 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贰 拾壹亿 壹仟陆 佰玖拾 万捌仟 肆佰元 整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 托管 资格 批 文及 文 号: 《关 于核 准 中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资格 的 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4]1044 号)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 中信 证 券” )成 立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 前身 是 中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信 证 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上 市, 并 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 在香 港 联交 所 上市 交 易。 截 至 2017 年末 ,中 信 证券 总 资产 为 人民 币 6255 亿元, 净资产 1497 亿元。第一大股东为 中国中 信有限 公司( 持股比 例为 16.5%)。 目前 ,中 信证 券 拥有 主 要全 资 子公 司 5 家, 分别 为 中信 证 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国 际 有限 公司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金石 投资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投 资有 限公 司; 拥 有主 要控 股子 公司 1 家 , 即 华夏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核 发 的经 营 业务 许 可证 , 公司 经营 范围 包 括: 证券 经纪 (限 山东 省、 河南 省 、 浙江 省 天台 县 、 浙江 省苍 南 县以 外 区域 ) ; 证券 投资 咨 询; 与证 券交 易、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 问; 证券 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 理; 融资 融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代销 金融 产品 ;股 票期 权做 市。 中信 证券 秉 承创新和专业化的经营理 念,在 各项业 务领域 保持行 业的领 先地位 。


17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2014 年中 信 证券 设 立托 管 部, 管理 并 具体 承 办基 金 托管 业 务。 托管 部下 设产 品、 估值 核 算、 业务 结 算、 监督 稽核 、综 合等 服务 。部 门员 工均 具备 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资格 ,并 具有 多 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 务岗人 员均已 具备 2 年以 上 托管 业 务相 关 从业 经验 。 吴俊 文女 士, 中信 证 券托 管 部总 经 理; 西安 电子 科 技大 学 计算 机 及应 用 学学 士,2000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 担任 中信 证券 清 算部 执 行总 经 理, 主要 负责 经 纪业 务、 资 产管 理 业务 以 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 营管理 工作,2014 年 7 月起 任中 信证 券 托管 部 总经 理 。 三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中信 证券 于 2014 年 10 月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获批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资 格 。中 信 证券 自 取 得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以来 ,秉 承“ 忠于 所托 ,信 于所 管” 的 宗 旨, 严格 遵守 国家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依靠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运 营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切 实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为 投资 者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的托管服务。 四 、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 证券 保证 托 管业 务 运行 严 格遵 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规 则 , 建立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运作 流程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险 ,确 保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保障 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 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一 )合 法 合规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 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 的始终 ; (二 ) 完整 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 各项 经 营管 理 活动 都 必须 有 相应 的 规范 程 序和 监 督制 约 ;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 务的全 过程和 各个操 作环 节 ,覆 盖 所有 的 岗位 和人 员; (三 )有 效 性原 则: 建立 对内 控制 度及 其执 行的 监督 、评 价、 反馈 和完 善机 制, 保证 内 控制度有效执行; (四 )审 慎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各项 业务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18 安全与完整; (五 )预 防 性原 则: 必须 树立 “预 防为 主” 的管 理理 念, 控制 风险 发生 的源 头, 防患 于 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 中各种 问题的 产生; (六 )及 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随 着托 管部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进行 及 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 题, 要 及时 处 理, 堵 塞漏 洞 ; (七 )独 立 性原 则: 托管 人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托 管人 的自 有资 产、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他 资 产应 当分 离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评 价小 组 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 定和执 行小组 ; (八)相互制约原则:托 管部的 内部机 构和岗 位设置 应当权 责分明 、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非 银行 金融 机构 开展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暂行 规定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中信 证券 制定 了一 整套 严密 、高 效的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 章制度 ,确保 基金 托 管业 务 运行 的 规范 、 安全 以及 高效 。 主要 制度 包 括《 中信 证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 信 证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 和风 险 管理 办 法》 、 《中 信 证券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业 务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中 信证 券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保密 工作 管理 办法 》 、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业 务会 计 核算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清算 管理 办 法》 、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投资 监督 管理 办法 》 、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产 保管 管理 办法 》 、 《中 信 证券 基金 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 管理 办 法》 、 《中 信证 券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档案 管理 办法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 发 展不 断加 以 完善 。通 过这 些规 章制 度的 建立 和实 施, 做到 业务 分工 合理 、业 务运 行和 操作 流 程化 、技 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核 心业 务相 互隔 离以 及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以 便勤 勉尽 责 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 业务 内 部控 制的 内容 主要 涉及 托管 项目 、资 产保 管、 资金 清算 、会 计核 算和 资产 估 值、 投资 监 督、 信息 技术 系统 等重 要业 务环 节的 内部 控制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 各环 节风 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 管理 过程 来实 施内 部风 险控 制。 同时为 了保 证和 验 证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 完整 性, 中信 证券 定期 聘请 具有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专 业会 计 师事 务所 , 针对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建 设与 实施 情况 ,开 展相 关审 查与 评估 ,出 具 19 评估报告。 托管 业务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措施 包括 :不 相容 职务 分离 控制 、授 权审 批控 制、 财产 保护 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 控制、 运营分 析控制 和绩效 考评控 制等。 五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基金 托管 人 依照 《基 金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情 况 进行 监 督。 在日 常 为基 金 投资 运 作所 提 供的 基 金清 算 和核 算 服务 环 节中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 查监督 。 2、监督流程 (1 ) 每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监控 系 统, 对 各基 金 投资 运 作比 例 等控 制 指标 进 行例 行 监控 , 发 现投 资比 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 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 情 况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2 )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 令后 , 对涉 及 各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等 内 容进 行 合 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 基金 投 资运 作 情况 , 编写 托 管人 报 告, 对 各基 金 投资 运 作的 合 法合 规 性等 方 面 进行评价。 (4 ) 通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 发 现基 金 涉嫌 违 规交 易 , 电话 或书 面 要求 管 理人 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 司通 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 分公 司及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 大道东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 南 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东 路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 长途 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查询 和投诉 等。 2、 其他 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 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新增 营 业网 点 ,则 另 行公 告。


21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 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49-848 (集 中 办公 区 )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 道东1 号 保利 国 际广 场 南塔31 -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审计 基金 资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 安永 大 楼17 层01-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020 -28812618 电话:赵雅 传真:020 -28812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 李明明


22 第 六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生效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已于2015 年12 月30 日生 效 , 自该 日起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正式 开 始管 理 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金 数 额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连续 二 十个 工 作日 出 现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人民 币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定 期报 告 中予 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 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不需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


23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销售 机 构 :经 本公 司 委托 , 具有 销 售本 基 金资 格 的商 业 银行 或 其他 机 构的 营 业网 点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 理 申购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 申 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 理 赎回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 格。


24 三 、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 申 购以 金 额申 请 ,赎 回 以份 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四 、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基 金将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中心 及 本公 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 向社 会 公开 募 集。 其中 直 销 中心均接受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网 上 交易 系 统只 接受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 系统 ( 目前 仅 对个 人 投资 人 开通 ) 每个 基 金账 户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 元( 含 申购费) 人民币;投资人追 加申购 时最低 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额 级差详 见各销 售机构 网点公 告。 2、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各 销售 机 构的 最 低赎 回 、转 换 转出 及 最低 持 有份 额为1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日 持 有份 额 减少 导 致在 销 售机 构 同一 交 易账 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 不足1 份基金 份额 时, 注册 登 记机 构 有权 将 全部 剩 余份 额自 动赎 回 。各 基 金代 理 销售 机 构有 不 同规 定 的, 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 述业务 时,需 同时遵 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3、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基 于投 资 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的 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 予以控 制。具 体规定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市场 情 况,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 定的 数 量 或比 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5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 立; 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 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将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 赎回 款 项。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 下,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 网点 柜 台或 以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生 效,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 应 及时 查 询。 因投 资者 怠于 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 承 担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或 不利 后 果。 若 申购 不 生效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在申 购 时收 取 申购 费 用,C 类基 金 份额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但 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对 申 购设 置 级差 费率 。 投资 者在 一 天之 内 如果 有 多笔 申 购, 适用 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 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6 (2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 用由 基 金申 购 人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 金持有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同等 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年 份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 率如下 :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80 天


0.5%


180 天≤N <365 天 0.1%


365 天≤N <730 天


0.05%


N≥730 天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5%


30 天≤N <365 天 0.1%


365 天≤N <730 天


0.05% N≥730 天 0 3、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履 行相 关 手续 后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申 购、 赎 回费 率 或 调整 收费 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4、对 特定 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基 27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 金份 额 ,则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 公式 为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固 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 对应 费 率为 1.2% ,假 设申 购 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 =48,629.05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对应 费率 为1.2% , 假 设申 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可得到48,629.05 份A 类基 金份 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 金 份额 , 则申 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 式为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0,000 申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28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 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 赎回10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 份 额持 有 期限100 天 , 对应 赎回 费 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213 元, 则其 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10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 份额 持有 期限100 天, 假 设赎 回 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 赎 回金 额 为120,693.50 元。 例: 某 投资 者 赎回10 万份C 类基 金份 额 , 份 额持 有 期限10 天 , 对应 赎回 费 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00 元, 则其 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份 额 持有 期限 10 天 ,对 应 赎回 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00 元, 则其 可 得到 的 净赎 回 金额 为109,4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计算 公式 为: T 日某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T 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T 日 该类 别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在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9 八 、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 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常 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 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 资者自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 基 金份 额 。 2、投资者 T 日赎 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常 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 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 续。 3、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 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 九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收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6、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或 登 记机 构 的技 术 故障 等 异常 情 况导 致 基金 销 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或基金 会计系 统无法 正常运 行。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 度 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 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拒 绝 或暂 停 接 受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30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 、 暂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收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的措施 。 6、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机 构 的技 术 故障 等 异常 情 况导 致 基金 销 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或基金 会计系 统无法 正常运 行。 7、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 赎 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 为 是发 生 了巨 额 赎回 。


31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 付投 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 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该比 例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 日未 获 办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 , 对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4 ) 暂停 赎回 : 连续2 个开 放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说 明 有关 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的 , 基金 管 理人 当 日应 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 公告。


32 2、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 开放 日 ,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3、 如果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一 天但 少 于两 周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介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4、 如果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两 周, 暂 停期 间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两 周至 少 重复 刊 登暂 停 公 告一 次。 暂停 结 束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介连 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 基金 的转换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 公告 , 并提 前 告知 基 金托 管 人与 相 关机 构。 但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 金份 额 之间 暂 不允 许 进行 相 互转 换 。 十 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认 可的 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十 五 、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投资人 。 继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33 人或 其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 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收费 。 十 六 、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七 、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十 八 、 基 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如相 关法 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34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对不 同资 产类 别的 优化 配置 , 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 机会, 力求实 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健增值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 交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现 金等 ) 、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为 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超过 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或 对投 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做 出相 应 调整 。 三 、 投资 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 金在 研 究宏 观经 济基 本面 、政 策面 和资 金面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 判断 宏观 经济 运 行所 处的 经 济周 期及 趋势 ,分 析不 同政 策对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影 响, 评估 股票 、债 券及 货币 市 场工 具等 大 类资 产的 估值 水平 和投 资价 值, 根据 大类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进 行灵 活配 置, 确 35 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并适时 进行调 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 略 本基 金通 过对GDP 、CPI 、 国际 收 支等 国 民经 济 运行 指 标进 行 深入 的 研究 , 分析 宏观 经 济 运行 的可 能 情景 ,并 在此 基础 上判 断包 括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对 市场 利率 水 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 来的 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 和判 断, 结合 债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结构 及 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久期 配置。 (1 )久期配置策略 债券 积极 投 资策 略的 关键 是对 未来 利率 走向 的预 测。 通过 对利 率的 科学 预测 和对 债券 投 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 可以提 高投资 收益。 本基 金将 根 据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走向 的预 测, 动态 调整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处 于 上升 通道 时, 适 当降 低 组合 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 市场 下 跌的 风 险; 在 预期 利 率处 于 下降 通 道时 ,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 享债券 市场上 涨的收 益。 (2 )收益率曲线配 置策略 收益 率曲 线 配置 策略 是根 据对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动的 预期 ,建 立或 改变 组合 期限 结构 。 要运 用收 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必须 先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方 向, 然后 在确 定本 基金 债券 组 合目 标久 期的 基 础上 , 结合 对收 益 率曲 线 变化 的 预测 , 根据 收益 率 曲线 形 状变 动 的情 景 分析 , 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 的期限 结构, 并动态 调整。 (3 )骑乘策略 骑乘 策略 是 一种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对 债券 组合 进行 适时 调整 的债 券投 资管 理策 略。 该 策略 是指 当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 峭时 ,即 相邻 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可以 买入 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 陡峭 处的 债 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相 对较 高的 债券 ,随 着持 有期 限的 延长 ,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将 会缩 短, 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通 过债 券收 益率 的下 滑来 获得 资 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 配置 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 资产 的适 当组 合以 及对 资产 组合 的管 理。 本基 金 通过 情景 分析 和 历史 预 测相 结 合的 方 法, “自 上而 下 ” 在债 券一 级 市场 和 二级 市 场, 银 行间 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银 行存 款、 信用 债、 政府 债券 等资 产类 别之 间进 行类 属配 置, 进而 确定 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 产组合 。


36 本基 金将 在 信用 利差 水平 较高 时较 多的 配置 信用 债券 ,在 信用 利差 水平 较低 时较 多的 配 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 债品种 。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 债市 场 整体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 信用 债发 行主 体自 身信 用状 况的 变化 都会 对信 用债 个 券的 利差 水 平产 生重 要影 响, 因此 ,一 方面 ,本 基金 将从 经济 周期 、国 家政 策、 行业 景气 度 和债 券市 场 的供 求状 况等 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 体变 化趋 势; 另一 方面 ,本 基金 还将 以 内部 信用 评 级为 主、 外部 信用 评级 为辅 ,即 采用 内外 结合 的信 用研 究和 评级 制度 ,研 究债 券 发行 主体 企 业的 基本 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信 用状 况。 本基 金的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主 要包 括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 债券精 选两个 方面。 (1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经济 周期 的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变化 影响 很大 ,在 经济 上行 阶段 ,企 业盈 利状 况持 续 向好 ,经 营 现金 流改 善, 则信 用利 差可 能收 窄, 而当 经济 步入 下行 阶段 时, 企业 的盈 利状 况 减弱 ,信 用 利差 可能 会随 之扩 大。 国家 政策 也会 对信 用利 差造 成很 大的 影响 ,例 如政 策放 宽 企业 发行 信 用债 的审 核条 件, 则将 扩大 发行 主体 的规 模, 进而 扩大 市场 的供 给, 信用 利差 有 可能 扩大 。 行 业景 气 度的 好转 往往 会推 动行 业内 发债 企业 的经 营状 况改 善, 盈利 能力 增强 , 从而 可能 使 得信 用利 差相 应收 窄, 而行 业景 气度 的下 行可 能会 使得 信用 利差 相应 扩大 。债 券 市场 供求 、 信用 债券 市场 结构 和信 用债 券品 种的 流动 性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也 会在 较大 程度 上 影响 信用 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比 如, 信用 债发 行利 率提 高, 相对 于贷 款的 成本 优势 减弱 ,则 信 用债 券的 发 行可 能会 减少 ,这 会影 响到 信用 债市 场的 供求 关系 ,进 而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变 化 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 利差 曲 线的 走势 能够 直接 影响 相应 债券 品种 的信 用利 差。 因此 ,我 们将 基于 信用 利 差曲 线的 变 化进 行相 应的 信用 债券 配 置 操作 。首 先, 本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的信 用债 券研 究员 将 研究 和分 析 经济 周期 、国 家政 策、 行业 景气 度、 信用 债券 市场 供求 、信 用债 券市 场结 构、 信 用债 券品 种 的流 动性 以及 相关 市场 等因 素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然后 ,本 基金 将综 合 参考 外部 权威 、 专业 信 用评 级 机构 的 研究 成 果, 预判 信用 利 差曲 线 整体 及 分行 业 走势 ; 最后 ,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 信用债 券总的 配置比 例及其 分行业 投资比 例。 (2 )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 金将 借 助本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 行业 及公 司研 究员 的专 业研 究能 力, 并综 合参 考外 部 权威 、专 业 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对发 债主 体企 业进 行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 并结 合债 券的 发 37 行条 款, 以 确定 信用 债券 的实 际信 用风 险状 况及 其信 用利 差水 平, 挖掘 并投 资于 信用 风险 相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 大的优 质品种 。 发债 主体 的 信用 基本 面分 析是 信用 债投 资的 基础 性工 作。 具体 的分 析内 容及 指标 包括 但 不限 于国 民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阶 段、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 景、 发行 人业 务发 展状 况、 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 管理水 平及其 债务水 平等。 在内 部信 用 评级 结果 的基 础上 ,综 合分 析个 券的 到期 收益 率、 交易 量、 票息 率、 信用 等 级、 信用 利 差水 平、 税赋 特点 等因 素, 对个 券进 行内 在价 值的 评估 ,精 选估 值合 理或 者相 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 益率 较 高、 票 息率 较 高的 债 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 债兼 具 权益 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特性 ,本 基金 一方 面将 对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基 本面 进行 深 入挖 掘以 明确 该可 转债 的债 底保 护, 防范 信用 风险 ,另 一方 面, 还会 进一 步分 析 公司 的盈 利和 成 长能 力 以确 定 可转 债 中长 期 的上 涨 空间 。 本基 金 将借 鉴 信用 债 的基 本 面研 究, 从行 业基 本 面、 公司 的行 业地 位、 竞争 优势 、财 务稳 健性 、盈 利能 力、 治理 结构 等方 面进 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 用违约 风险小 的可转 债进行 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对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考 虑安 全性 、收 益性 和流 动性 等方 面特 征进 行全 方 位的 研究 和 比较 ,对 个券 发行 主体 的性 质、 行业 、经 营情 况、 以及 债券 的增 信措 施等 进行 全 面分 析, 选 择具 有优 势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并 通过 久期 控制 和调 整、 适度 分散 投资 来管 理组 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 支持 证券 主 要包 括 资产 抵 押贷 款 支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抵 押 贷款 支 持证 券 (MBS)等 证券 品种 。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 风 险补 偿收 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 分析 ,并 辅助 采用 蒙特 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资产 支持证 券的相 对投资 价值并 做出相 应的投资 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 益。 本基 金将 主 要遵 循“ 自下 而上 ”的 分析 框架 ,采 用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精 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 长潜力 、估值 合理的 上市公 司股票 进行投 资,以此 构建股 票组合 。


38 (1 )定性分析 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 以及公 司治理 结构等 方面对 上市公 司进行 进一步的 精选。 ①持 续成 长性 的 分析 。 通 过对 上 市公 司 生产 、 技 术、 市场 、 经营 状 况等 方 面的 深 入研 究 , 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 上市公 司。 ②在 市场 前 景方 面, 需要 考量 的因 素包 括市 场的 广度 、深 度、 政策 扶持 的强 度以 及上 市 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 得竞争 优势、 开拓市 场、进 而创造 利润增 长的能力 。 ③公 司治 理 结构 的优 劣对 包括 公司 战略 、创 新能 力、 盈利 能力 乃至 估值 水平 都有 至关 重 要的 影响 。 本基 金将 从上 市公 司的 管理 层评 价、 战略 定位 和管 理制 度体 系等 方面 对公 司治 理 结构进行评价。 (2 )定量分析 在定 性分 析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将主 要运 用财 务报 表分 析与 估值 分析 方法 进行 个股 的定 量 分析 。 财务 分 析方 面 , 本基 金采 用 主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 、 主 营业 务 利润 率 、 净 资产 回 报率 (ROE ) 以及 经营 现 金净 流量 ,作 为评 价上 市公 司投 资价 值的 核心 财务 指标 。估 值分 析方 面, 本基 金 将采用(P/E )/G 作 为估 值分 析的 主要 指标 来考 察上 市公 司投 资价 值。 一般 而言 , (P/E )/G 值越低,股价被低估的可 能性越 大。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 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投 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期 货 合约 ,并 根 据对 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判, 以及 对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估 值定 价, 与 股票 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实 现多 头或 空头 的套 期保 值操 作, 由此 获得 股票 组合 产 生的 超额 收 益。 本基 金在 运用 股指 期货 时,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流动 性及 风险 收益 特征 ,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 情况下 的流动 性风险 ,以改 善投资 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 为本 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加 强基 金风 险控 制,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 增值 。在 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 结合 权证 定 价模 型寻 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根据 权证 的高 杠杆 性 、有 限 损失 性、 灵活 性等 特性 ,通 过限 量 投资 、趋 势 投资 、优 化组 合、 获利 等投 资策 略进 行权 证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 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9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 期货 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流 动性 和风 险水 平。 管 理人 将按 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进 行 定性 和定 量 分析 。构 建量 化分 析体 系,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货 基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动 性、 波动 水 平、 套期 保 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在 最大 限度 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基 础上 ,力 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国债期 货相关 投资遵 循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





四 、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 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研究 发 展部 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 他研 究 机构 的 研究 成 果, 构 建股 票 备选 库 , 对拟 投资 对 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 供个股 决策支 持;固 定收益 部债券 研究小 组提供债 券研究 支持。 3、 基金 经 理小 组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 战略 , 根据 投 研联 席 会议 的 决议 , 结合 对 证 券市 场、 上 市公 司、 投资 时机 的分 析, 拟订 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 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 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 经理小 组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 证分析 ,并形 成决策 纪要。 5、 根据 决 策纪 要 , 基金 经理 小 组构 造 具体 的 投资 组 合及 操 作方 案, 交由 中 央交 易 部执 行 。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基金 经理小 组。 7、 合规 风控 部门 的绩 效 评估 与 风险 管 理小 组 重点 控 制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风 险 和流 动 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 评估 , 并向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提交 综 合评 估 意见 和改 进方 案 。 五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0%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 证全 债 指数 收益 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 如下考 虑: 1、 作为 专 业指 数 提供 商 提供 的 指数 , 中证 指 数公 司 提供 的 中证 系 列指 数 体系 具 有一 定 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40 2、 在中 证 系列 指 数中 , 沪深300 指数 的市 场 代表 性 比较 强 ,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 股 票投 资 的 比较 基准 ; 而中 证全 债指 数能 够较 好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变动 的全 貌,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 的比较基准。 如果 指数 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 制这 些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如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是 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 征的基 金。 七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 制: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超过95% ; 2.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5.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3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8.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0.5%; 9.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1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 11.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3. 本基 金 应投 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 18.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本基 金所 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30% ; 2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140% ; 21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42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2.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13 、21 、22 项规 定的 情 形外 ,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或 取消 限制 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本 基金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作 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八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 定的 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基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 有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 43 议, 并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审查。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 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于2019 年1 月28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6,006.36 0.01 其中:股票 36,006.36 0.01 2 固定收益投资 558,432,297.60 93.18 其中:债券 558,432,297.60 93.1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 的 买 入返 售 金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 备 付金合计 1,025,943.95 0.17 7 其他资产 39,809,319.23 6.64


44 8 合计 599,303,567.14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153.61 0.01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软 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5,852.75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006.36 0.01


45 (2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港股 通 投资 股 票投 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通过港 股通投 资的股 票。 3、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600276 恒瑞医药 356 22,606.00 0.00 2 000333 美的集团 97 4,080.79 0.00 3 601601 中国太保 100 3,551.00 0.00 4 600036 招商银行 75 2,301.75 0.00 5 600660 福耀玻璃 86 2,188.70 0.00 6 601233 桐昆股份 59 969.96 0.00 7 600887 伊利股份 12 308.16 0.00 4、 报 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665,297.60 5.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665,297.60 5.39 4 企业债券 9,964,000.00 1.7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80,855,000.00 64.88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35,948,000.00 23.16 9 其他 - - 10 合计 558,432,297.60 95.14


46 5、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11814077 18 江苏银行 CD077 1,000,000 97,170,000.00 16.55 2 101668002 16 电科院 MTN001 400,000 40,040,000.00 6.82 3 101654021 16 宝山钢铁 MTN001 400,000 40,032,000.00 6.82 4 018005 国开1701 315,360 31,665,297.60 5.39 5 101456074 14 豫高管 MTN001 300,000 30,648,000.00 5.22 6、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


7、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0、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11、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在本报告 期内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 , 47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 票未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备 选股票 库。 (3) 其 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333 美的集团 4,080.79 0.00 重大事项 停牌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42,983.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26,335.7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31,440,00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809,319.23


48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做 出投 资 决策 前 应仔 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 业 绩数 据 截 至2018 年6 月30 日。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 及其 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广发安宏回报混合A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5.12. 30-2015. 12.31 0.00% 0.00% -0.26% 0.25% 0.26% -0.25% 2016.1.1 -2016.12 .31 12.60% 0.50% -1.99% 0.43% 14.59% 0.07% 2017.1.1 -2017.12 .31 9.77% 0.13% 6.30% 0.20% 3.47% -0.07% 2018.1.1 -2018.6. 30 3.80% 0.08% -0.82% 0.35% 4.62% -0.27%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8.30% 0.33% 2.24% 0.34% 26.06% -0.01% 广发安宏回报混合C :


49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5.12. 30-2015. 12.31 0.00% 0.00% -0.26% 0.25% 0.26% -0.25% 2016.1.1 -2016.12 .31 10.00% 0.50% -1.99% 0.43% 11.99% 0.07% 2017.1.1 -2017.12 .31 9.64% 0.12% 6.30% 0.20% 3.34% -0.08% 2018.1.1 -2018.6. 30 3.65% 0.07% -0.82% 0.35% 4.47% -0.28%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5.01% 0.33% 2.24% 0.34% 22.77% -0.01% 2、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 动 的 比较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12 月30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广发安宏回报混合A


50 广发安宏回报混合C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 二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 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52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 的股 票、 债券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三 、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 ,按如 下原则 进行估 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 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和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 进行估 值;


53 (2 ) 对在 交易 所 市场 上 市交 易 的可 转 换债 券 ,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可 转 换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3 ) 对在 交 易所 市 场挂 牌 转让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 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银行 间 市场 交 易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 选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进 行估 值。 对 银行 间 市场 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 估值 机 构 未提 供估 值 价格 的 债券 , 按成 本 估值 。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因持 有 股票 而 享有 的 配股 权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


7、本 基金 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8、 国债 期 货合 约 以估 值 日的 结 算价 估 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 算 价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的 , 采用 最 近交 易 日结 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 法规 今 后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9、 如有 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 工 作日 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 五入 。 国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54 2、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 主要 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估 值错 误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 但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仍应 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55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值 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 及时 进 行处 理 ,处 理 的程 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 列明 所有 的 当事 人 , 并根 据估 值 错误 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 估;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法 由 估值 错 误的 责 任方 进 行更 正 和赔 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 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 的,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比 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 估值 出 现重 大转 变 , 而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 障投 资 人的 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 值时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 的情 况,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 估基金资产时;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估值;


56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 、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 理人 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9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处理;


2、 由于 证 券交 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减 轻或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5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后 的余额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 有关 基 金分 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 最多 为6 次, 每份 基 金 份额 每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 分配 ; 2、 本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 现金 分红 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资 者 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 分红; 3、 基金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于 面 值;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4、 由于 本 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不 收取 销 售服 务 费, 而C 类基 金份 额 收取 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 的可 分 配收 益 将有 所 不同 。 本基 金 同一 类 别的 每 一基 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 58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六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59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 息披 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 计师 费 、律 师 费和 诉 讼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 行账户 维护费 ;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 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 从基金 财产总 值中扣 除。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60% 年 费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0.15% 的 年费 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60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 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 相应 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 收 取销 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 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性 划 出, 由 注册 登 记机 构代 收, 注册 登 记机 构 收到 后 按相 关 合同 规 定支 付 给基 金 销售 机 构等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销售 服务 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促 销活 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 括基金 募集期 间的上 述费用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4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处 理 与基 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前 的相 关 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6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 率等费 率,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2 个工 作 日在 至 少一 种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五 、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2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金 的 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 的 会计 年 度为 公 历年 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 次募 集 的会 计 年度 按 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2 个月 , 可以 并 入下 一 个会 计 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 计核 算 、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 确认。 二 、 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 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 券从 业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6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对 信息 披露 的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介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以 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 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6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应 当最 大 限度 地 披露 影 响基 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部 事 项, 说 明基 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 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 界定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财 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 法 律文 件 。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 册后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将 《基 金 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65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 半 年结 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 年度 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将 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 公开 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 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 报告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产品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 事件 , 有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


66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受 到监管 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 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 金份额 净值百 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及其 收费方 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接 受申购 、赎回 ;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 类别发 生变化 ;


67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 内所有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明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 中披 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符 合既定 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 等。 (十 三)投资国债期货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 中披 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符 合既定 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 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68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 指定媒 介中选 择披露 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八 、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 停营 业 时; (3 )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属 于 会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出 售 或评 估 基金 资 产的 紧 急事 故 的 任何情况;


69 (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情 况。


70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 风险, 主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 宏观 政 策 (如 货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 政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 产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 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 平也会 随之变 化,从 而产生 风险。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 场利 率 的波 动 会导 致 证券 市 场价 格 和收 益 率的 变 动。 利 率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 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 公司 经 营风 险 。 上市 公司 的 经营 好 坏受 多 种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财 务状 况 、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 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 样化来 分散这 种非系 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 避。 (5 ) 债券 市场 流 动性 风 险。 由 于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深 度和 宽 度相 对 较低 , 交易 相 对较 不 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 变现难 度,从 而影响 基金资 产变现 能力的 风险。 (6 ) 购买 力风 险 。 基金 的利 润 将主 要 通过 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 通 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 实际收 益下降 。 (7 ) 再投 资风 险 。 再投 资风 险 反映 了 利率 下 降对 固 定收 益 证券 利 息收 入 再投 资 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 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 得的利 息收入 进行再 投资时 ,将获 得比以 前较少的 收益率 。 (8 ) 信用 风 险。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的 发 行人 如 出现 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 期本 息, 或 由于 债 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降 ,将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 失。管 理风险 包括:


71 (1 ) 决策 风险 : 指基 金 投资 的 投资 策 略制 定、 投资 决 策执 行 和投 资 绩效 监 督检 查 过程 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 产造成 的可能 的损失 ; (2 ) 操作 风 险 : 指基 金 投资 决 策执 行 中, 由于 投资 指 令不 明 晰、 交易 操 作失 误 等人 为 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损失 。 3、 职业 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 员 工不 遵 守职 业 操守 , 发 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 而可 能 导致 的 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在开 放式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以合 理价 格及 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 款项的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标 的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本基 金根 据 大类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进 行灵 活配 置, 确定 合适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并适 时进 行 调整,保持组合的行业分 散性和 保证流 动性, 降低投 资风险 。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 人具 体请 参 见基 金 合同 “ 第六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详细 了解 本 基金 的 申 购以 及赎 回 安排 。在 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 用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以 减少 或应 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资 者可 能面 临赎 回申 请被 暂停 接受 、赎 回款 项 被延 缓支 付 、被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基金 估值 被暂 停等 风险 。投 资者 应该 了解 自身 的流 动性 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 的流动 性风险 匹配。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 措施 在本 基金 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 的困 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部 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措 施。 发生 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情 形时 ,投 资人 面临 无法 全部 赎回 或无 法及 时获 得赎 回 资金 的风 险 。在 本基 金延 期办 理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 情形、 程序及 对投资 者的潜 在影响 基金 管理 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可 依照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综 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 72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 风险的 辅助措 施,包 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 人具 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 和 “九 、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 , 详 细了 解 本基 金 暂停 接 受赎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 序 。 在此 情形 下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 全部 赎回 申请 可能 被拒 绝, 同时 投资 人完 成基 金赎 回时 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 交赎回 申请时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不同 。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 人具 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 和 “九 、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 , 详 细了 解 本基 金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 在此 情形 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 款项 的时 间将 可能 比一 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可 能对 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 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短期 赎回 费 的收 取 将使 得 投资 者 在持 续 持有 期 限少 于 7 日时 会承 担 较高 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 人具 体请 参 见基 金 合同 “第 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 值” 中的 “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 的情形 及程序 。 在此 情形 下 ,投 资人 一方 面没 有可 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另 一方 面基 金将 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赎 回申请 将导致 投资者 无法申 购或赎回 本基金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 管理 风 险: (1 ) 本 基金 为 混合 型 基金 , 其预 期收 益 和风 险 均高 于货 币型 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 , 而低 于 股票 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较高 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 基金 类 型; (2 )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 (3 ) 基金 经 理主 观 判断 错 误的 风 险; (4 )其 他风 险。


73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风 险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用 资质 相对 较差 的中 小企 业, 其经 营状 况稳 定性 较 低、 外部 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 信用 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 业; 同时 由于 其财 务数 据相 对不 透明 , 提高了及 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 的潜 在风 险的 难度 。其 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 用品 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 来较大 的损失 。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 基差 风险 。 标的 股 票指 数 价格 与 股指 期 货价 格 之间 的 价差 被 称为 基 差。 在 股指 期 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 定性而 导致的 风险被 称为基 差风险 。 (2 ) 合约 品 种差 异 造成 的 风险 。 合约 品种 差 异造 成 的风 险, 是指 类 似的 合 约品 种, 在 相 同因 素的 影 响下 ,价 格变 动不 同。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1 )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2 )价 格变 动 的幅 度不 同 。类 似合 约品 种的 价格 ,在 相同 因素 作用 下变 动幅 度上 的差 异, 也构 成了 合约 品 种差 异的风险。 (3 ) 标的 物风 险 。 股指 期货 交 易中 , 标的 物 风险 是 由于 投 资组 合 与股 指 期货 的 标的 指 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 投资组 合特定 风险无 法完全 锁定所 带来的 风险。 (4 ) 衍生 品模 型 风险 。 本基 金 在构 建 股指 期 货组 合 时, 可 能借 助 模型 进 行期 货 合约 的 选 择。 由于 模 型设 计、 资本 市场 的剧 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按 模型 结果 调整 股指 期货 合约 或者 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 的收益 带来影 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基 差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 市场 价 格波 动使 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 化的 风险 。基 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 险之 一, 是 指由 于期 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 波动 ,影 响套 期保 值或 套利 效果 ,使 之发 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 为流 通量 风险 ,是 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 价格 建立 或 了结 头寸 的 风险 ,此 类风 险往 往是 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 深度 导致 的; 另一 类为 资金 量风 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 要求, 使得所 持有的 头寸面 临被强 制平仓 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 本 基金 投 资理 念 的新 投 资工 具 的出 现 和发 展 , 如果 投资 于 这些 工 具, 基 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 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 务 快速 发 展而 在 制度 建 设、 人 员配 备 、 内控 制度 建 立等 方 面不 完 善而 产 生 74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 力可 能 导致 基 金资 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 金收 益 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除基 金 管理 人 直接 办 理本 基 金的 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的 基 金 销售 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销售 机 构 都不 能保 证 其收 益 或本 金 安全 。





75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合 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通过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生效 之日 起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 基 金管 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3、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人 民币 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不需 要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 合同 》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76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 现 时,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 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可 根 据清 算 的具 体 情况 适 当延 长 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 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15 年以上。


7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独立 运 用并 管 理基 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费 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 担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 金登 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 登记 业 务并 获 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决定 基金收 益的分 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 )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 资、 融券 ;


(14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78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 ) 按 规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 以上;


79 (17 )确 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 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24 ) 基金 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已 募集 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2 ) 依 《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 费以 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 他费 用 ; (3 )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80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3 )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 (6 ) 按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1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 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 合同 》 取得 的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 金份 额 具有 同 等的 合 法权 益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与 C 类基 金 份额 由 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不同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 的数 量将 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服 务 机构 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依法 提 起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82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 构的设 立与运 作应当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进行 。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外, 当出 现 或需 要 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法律 法 规要 求 提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 的 除 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83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 合计 持 有本 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和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事项。 2、 在不 违反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并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 费及其 他应当 由基金 财产承 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6 )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无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情况 ; (7 ) 基金 管理 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 售机 构 在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 会许 可 的范 围 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 换、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 (9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10 )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84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 要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 项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 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 容、通 知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集 人 应于 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 内 容要 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 名 及联 系 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 决的 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 人 决定 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 85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 意见的 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以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 证明 委 派代 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显 示 , 有效 的基 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含 50%)。 2、 通讯 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对 表决 事 项的 投 票以 书 面形 式 在表 决 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 应以 书 面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 会的方 式视为 有效: (1 ) 会议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 布会 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 连续 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 86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 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持 有人 的 基金 份 额低 于第1 款 第 (2 ) 项、 或 者第2 款第 (3 ) 项规 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参加, 方可召 开。 3、 在不 与 法律 法 规冲 突 的前 提 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 通过 网 络、 电 话或 其 他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授权 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 议并 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 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 法律 法 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认 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对未事 先公告 的议事 内容进 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87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作出 的 决议 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 文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 况下 , 首 先由 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50% 以 上(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 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 事项 以 外的 其 他事 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 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 终止 《 基金 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 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 88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 主持 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 会主持 人应当 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 由公 证 机关 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的 部分 ,如 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合 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通过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生效 之日 起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 基 金管 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3、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人 民币 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不需 要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 合同 》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90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 现 时,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 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期 限为6 个 月,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可 根 据清 算 的具 体 情况 适 当延 长 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15 年以上。 四、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91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92 第 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49848 (集 中 办公 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琶洲大 道东1 号保 利 国际 广 场南 塔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 金销售 、资产 管理、 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吴俊文 成立时间:1995 年10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 国家工 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贰 拾壹亿 壹仟陆 佰玖拾 万捌仟 肆佰元 整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 托管 资格 批 文及 文 号: 《关 于核 准 中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资格 的 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4]1044 号)


93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 交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现 金等 ) 、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 基金 , 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股票 等权 益 类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的 规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或 对投 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 出相应 调整。 (二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超 过9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94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 (6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 票的15% ;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3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的10%; (8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0.5 %; (9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11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3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15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20% ; (18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 95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 期 货合 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5%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本基 金所 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30% ; (2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140% ; (21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22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 ) 、 (13)、( 21 ) 、 (22 ) 项 规定 的 情形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或 取消 限制 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本 基金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作 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本基 金在 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之 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三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 条 第九 款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96 行业 标准 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 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并 提醒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或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 的,应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不 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 律 责任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 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与 基金 托管 银行 签订 风险 控制 补 充协 议。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本 基金不 投资有 锁定期 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 本基 金投 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 行间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 的落 实 和协 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 人 能够 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产 生 的受 限 证券 登 记存 管 问题 , 97 造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 本 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 得预付 任何形 式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 险 负责 , 确保 对 相关 风 险采 取 积极 有 效 的措 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 剧 烈变 动等 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 结算 。对 本 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因基 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或预 先确 定的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赔 偿 基金 托 管人 由 此遭 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 有关 投 资受 限 证券 比 例如 违 反有 关 限制 规 定, 在 合理 期 限内 未 能进 行 及时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 定有权 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以 下事项 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 的法律 法规遵 守情况 。 2) 在基 金 投资 受 限证 券 管理 工 作方 面 有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的 建立 与 完善 情 况 。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 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有 新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对 投资 中 期票 据 业务 进 行研 究 , 认真 评估 中 期票 据 投资 业 务的 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 规定 ,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相关 制 度( 以下 简 称“ 《制 度》 ”) , 以规 范对 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度 》的 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 的, 以本 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与基 金托 管银 行签 订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 循以下 投资限 制: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相 关比例 及期限 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10% 。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流动 性风险 处置的 监督职 责限于 :


98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是 否符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如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的 中 期票 据 超过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在10 个交 易 日内 将 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 例要求 。 (七)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应 符合 证监 会《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前 , 与基 金托 管银 行签 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有 关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 1.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 料书 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到 上述资料 。 2. 基金 管 理人 应 防范 本 基金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的流 动 性风 险 , 确保 对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极 有效 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 场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 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 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 及时 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是否 符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事 后 监督 , 如发 现 异 常情 况,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接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 决措 施。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如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因基 金 管理 人未 就相 应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修 订 及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的除 外) , 导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 基金 99 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 可归 责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导 致基 金投 资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超 过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在10 个交 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调整 至规定 的比例 要求。 (八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九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上述 事 项及 投 资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违 反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十 )基 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一)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十 二)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00 (一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等行为。 (二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 、 基金 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 财 产应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固 有财 产 。 基金 财产 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 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 3.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合法 程 序作 出 的合 法 合规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 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101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6.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基 金 财产 ,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 7. 对于 因 为基 金 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 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应开 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用 于 存放 募集 的资 金。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 2. 基金 募 集期 满 或基 金 停止 募 集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 加盖会 计师事 务所公 章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 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 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 供充分 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基金 托 管人 应 以本 基 金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 构 开立 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3. 基金 银 行账 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 定。 5. 在符 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条 件 下,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通过 基 金托 管 人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 金 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02 1.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为 本 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仅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 的保 管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的 管 理和 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证券 结算 保证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 行间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 债券 托管 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 发展 需 要而 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开 立, 在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 议后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 资的 有 关有 价 凭证 等 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但基金 托管人 应妥善 保管保 管凭证 。


103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 签署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 年度 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复 核与完 成的时 间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 以双 方 约定 的方 式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 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规对 外公布 。 3.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 工具和 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 。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 ,按如 下原则 进行估 值: (1 ) 对存 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值 日 有市 价 的, 采用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 104 无市 价,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2 ) 对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 投资 品 种, 如 估值 日 无市 价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当投 资品 种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采 用市 场 参与 者 普遍 认 同, 或 被以 往 市场 实 际交 易 价 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 投资品 种的公 允价值 。 (4 )本 基 金可 以 采用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按照 上 述公 允 价值 确 定原 则 提供 的 估值 价 格数 据 。 (5 ) 如有 充足 理 由认 为 按上 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6 ) 存在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有相 关 规范 的 , 从其 规定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解 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5 )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 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差错 给 基金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 损失 需 要进 行 赔偿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经 确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 赔偿: A.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105 B. 若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确认 后 公告 , 而且 基 金托 管 人 未对 计算 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照管 理费和 托管费 的比例 各自承担 相应的 责任。 C.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付 。 D.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 而引 起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赔 付 。 3. 由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4.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各 自 技术 系 统设 置 而产 生 的净 值 计算 尾 差, 以 基金 管 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 容如 法 律法 规 或者 监 管部 门 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处 理 。 如果 行业 另 有通 行 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原 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情况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 计制度 执行。


106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暂 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报 表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 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行调 整,直 至双方 数据完 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月 度报 表 的编 制 ;在 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基 金 季度 报 告的 编 制; 在 上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编制 。 基金 年 度报 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 方的 报 表存 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同 查 明原 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 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相关报 表及报 告。 (八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 据和编 制结果 。 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107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 少于20 年。 如不 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 担 责任 。 在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托管 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 间, 本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托 管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 经协 商 一致 , 可以 对本 托 管协 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 的新 托 管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生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 现 《基 金 合同 》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108 2)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 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7) 对基 金 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期 限为6 个 月,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可 根 据 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清算期 限,并 提前公 告;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 行公 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15 年以上。





10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 权增加 或变更 服务项 目。主 要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 持有 人注 册登 记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 的电 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及 时地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基金 账户 业务 、基 金份 额 的登 记、 权益 分 配时 红 利的 登 记、 权益 分配 时 红利 的 派发 、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清 算 过户 等 服务 。 二 、 持有 人交 易记 录查 询及 邮寄 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 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每次 交 易结 束 后(T 日) ,本 基金 销 售网 点 将于 T +2 日 开始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该 笔交 易 成交 确 认单 的 查询 服 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也可 以 在T +2 日通 过 本基 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务 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网 点应 根据 在直 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 成交 确认 单。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应 根据 在代 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 成交确 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 交易 对 账单 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度 对账 单, 记录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或 一 年内 所有 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发 生的 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 及当 前账 户的 余额 等。 季度 对 账单 在每 季结 束 后的 20 个工 作日 内 向有 交 易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书 面 或电 子 邮件 形 式寄 送, 年度 对账 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邮件 形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销 售网 点 查询 历 史交 易 记录 。 三、 信息 定制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时如 预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可 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110 务, 内容 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 交易 确认 及相 关基 金资 讯信 息等 ;如 预留 手机 号码 ,可 订制 手 机短 信服 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 交易 确认 等。 已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 点或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包 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 理资料 变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 管理 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 金账 户查 询密 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 该密 码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的 电话 呼 叫中 心 (Call Center ) 查询 客 户基 金账 户信 息; 同时 可 以修 改通 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 邮件 等信 息; 另外 还可 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 额、基 金产品 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网站 在线 客服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 的服 务 电话 进 行投 诉 。 六 、 服务 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 长途 费 ) ,该 电 话可 转 人工 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11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12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印件 。


113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广发 安宏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广 发安 宏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 四 ) 《广 发安 宏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