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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A(005113)

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 平 安沪深 300 指 数量化 增强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018 年第2 期 基金管 理人: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期:2018 年12 月25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 【 重要 提示 】 1、 平安 沪深300 指数 量 化增强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于2017 年7月13 日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7]1226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时应 认真阅 读基金 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应充 分考虑投 资者自 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并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 金为股 票型基 金,其风 险收益 水平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同时, 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6、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主 板、创 业板、 中小板以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换 债) 、可交 换债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权 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7、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1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巨额 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七章。 本招募说 明书 (2018年第2期) 所载 内容截 止 日期为2018 年12 月25日 ,其中 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8 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2019 年1 月15 日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年第2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3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0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 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 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原平安大 华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 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 沪 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沪深 300 指 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批 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则 》 :指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 取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不 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份额; 在认购、 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 为C 类份额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0,000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 生, 董事长 , 博士,高 级经 济师。1966 年生。 曾任 中华全 国 总工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 公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平 安保险集 团品牌 宣传部 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曾任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 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 精 算 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 算师 、中国 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事, 硕士,1948 年生, 新加坡。 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新鸿 基证券 有限公司 执行董 事;DBS 唯高达 香港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 董事, 学 士,1983年生。 曾于平 安数据科技 (深圳) 有 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 董事, 硕士,1961年生, 加拿 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 行、 渣 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 任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 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 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 董事, 学士,1964 年生, 新加坡。 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 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 室主任、 总公司办公室主 任助理、 高级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公 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 独立董事, 学士, 1965年生。 曾任 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 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 生, 监事长 , 硕士,1967 年生 。曾任 江西客车 厂科 室助理 工 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 核监察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事, 硕士,1975 年生, 新加坡。 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2013年加入 大华资产管理,现任 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 监事, 硕士,1979 年生。 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 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事, 硕士, 1985年生。 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岗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 生,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1966 年生。 曾任中华 全国 总工会 国 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 行政部/培训 部总经理 、平安 保险集 团品牌宣 传 部总 经理、 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 学士,1970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 长、申银 万国证 券研究 所任高级 研究员 、申万 巴黎基金 管理公 司高级 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 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 督察长, 学士,1969 年生。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美国 籍, 北京大 学硕士 ,美 国哥 伦比亚 大学博 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5 旗集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 科技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 中心投 资执行 总经理 。 现任平 安深证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7-09-05 至今) 、 平安 沪深300 指 数量化增 强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12-26 至今) 、平安量化 先锋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 (2018-01-23 至今) 、 平安 股息精 选 沪港深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07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 学士,1970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 高级研 究员、 基金经理 。2018年3月 加入平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任 平安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 现担任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 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 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 部量化服务负责人。 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心 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沪深300指数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股息精 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 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 2017 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中心 研究执行总 经理。 黄维先生 ,北 京大学 微 电子学硕 士,2010 年7 月起先后 任广 发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研究 员、广 发证券 资产管理 (广东 )有限 公司投资 经理, 于2016 年5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鼎 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平 安 优 势产 业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7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 理 人的 承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8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 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9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 和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0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 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1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 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建 立投资 产品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 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 畅通的 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2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 公开披 露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 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 相关机构认可 。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 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3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4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8 年 9 月末, 平安银行有 77 家分行,共 1,056 家 营业机构。 2018 年 1-9 月 ,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866.64 亿元(同比增长 8.6% ) 、净 利润 204.56 亿元 (同比增长 6.8% ) 、 资产总额 33,520.56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3.2%)、 吸收存款余额 21,346.41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 贴现)19,220.47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2.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 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基金服 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5





陈正涛, 男,中 共党 员,经济 学硕士 、高级 经济师、 高级理 财规划 师、国际注 册私人银 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 业执业 证书》 。长期从 事商业 银行工 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8年11 月末,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76万亿,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13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吴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 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6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润 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鼎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 宝货币市 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腾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 达纯债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沪 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稳阳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7 资基金、 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和元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 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 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 智 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 基金、 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惠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 、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MSCI 中国A 股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 、平安 合悦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8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9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0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1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2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3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4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2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5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网址:www.xsdzq.cn (2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6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8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2)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 、16、37 、41、 44 、45、4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 、16、37 、41、 44 、45、46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张露 电话:021-38635631 传真:021-50475630 客服电话:95511 转1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33)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9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 (36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0 (3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8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传真:0755-25170807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3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1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2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联系人:杨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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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http://www.msftec.com (43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4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2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电话:025-68509525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 -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3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4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7 年7 月13 日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226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自2017 年11月20日至2017 年12月20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210,770,188.55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1667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5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 千万元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6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基金 管理人 规定, 投资者通 过其他 销售机 构申购,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起点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含申 购费) ,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 低金额 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份额数 不得 达到或 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金额, 具体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申 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8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份额 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9 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A/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人赎回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7 日 (含) 的 投资者, 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若 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关于赎回费的要求,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依照新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表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N ) 赎回费率 A 类份额 N <7 天 1.50% 7 天≤N <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0% 2 年≤N <3 年 0.10% N ≥3 年 0 C 类份额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10% N ≥30 天 0 注:1 年指 365 日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0 七 、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式: (1 )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A 类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A 类份额,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假定T 日基金 A 类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4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20% ,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20%)=395,256.92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4,743.08 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0560 =374,296.3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份额 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基金 A 类份额 374,296.33 份。 例 4: 假定T 日基金A 类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 购本基金A 类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申购份 额=9,999,000/1.0560 =9,469,7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份 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基金 A 类份额 9,469,750.00 份。 (3 )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C 类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5: 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100,000 元, 假定当日的 C 类份额净 值为1.0620 元。则申购份额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1 申购份额=100,000/1.0620=94,161.96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份额 净值为1.0620 元,则可得到 C 类份额94,161.96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6: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 持有时间为三年,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A 类份额净值 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1 万份, 持有时间为三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A 类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 、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2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3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4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4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 “ (1) 全部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5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其他 1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4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6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6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7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 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 跟踪沪深300 指数, 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 的组合管理。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创业板、 中小 板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次 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可 转换债 券(含 可分离交 易可转 换债) 、可交换债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出现因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并发布、 被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或指数编 制方法 等出现 重大变更 等原因 导致沪 深 300 指数 不宜继 续 作为标的指 数的情形,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作相 应调整 时,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8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指 数更名 等事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 ,但应及时 通知本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并在履行必要手续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由股票资产和非股票资产构成。 其中股票资产中绝大部分 股票组合为全复制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组合, 非股票组合由债 券等资产 的组成 ,主要 用于支付 赎回款 、支付 增发或配 股款项 ,支付 交易费用、 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 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 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为尽量减少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对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判, 尽可能 降低现金组合所占比重,防止因现金比例增加而导致跟踪误差的加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 即通过全样本复制的方式拟 合、 跟踪沪深300 指数, 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 增强的投资管理。以有效降低基金 运作成本并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1 )指数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全样本复制的方式,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跟 踪组合以拟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 具体包括: 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中的 调整。 1)跟踪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份股及权重数据进行相应的 买入或卖出操作, 使跟踪组合的构成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 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 标的指数 组合构 建存在 差异,若 出现较 为特殊 的情况( 例如成 份股流 动性不足、 市场整体 流动性 不足等 ) ,本基 金将采 用替代 性的方法 构建组 合,使 得跟踪组合 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 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9 ① 单一 或部分 权重较 大成份股 流动性 不足: 若单一或 部分权 重较大 的成份 股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有效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特征较为相近的股票或股 票组合等方式进行部分或全部替代。 对替代股票的选择一般需综合考虑备选股票 和被替代股票在行业所属、 基本面、 股价相关性和贝塔特性近似程度等方面; 在 单个股票无法完全符合替代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构建流动性好且属性 相近的股票组合, 并通过权重的调整获得与被替代股票相似的股价相关性和贝塔 特性。 ② 较多 成份股 流动性 不足或流 动性不 足成份 股累计权 重较 大 :在市 场整体 流动性偏弱, 或较多成份股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分层 优化的方法替代全样本复制进行跟踪组合构建, 分层优化复制方式将综合考虑权 重分布和行业分类等因素。 通过分层优化, 基 金管理人可以用较少的流动性好的 股票组合近似拟合标的指数组合, 较少因流动性风险带来的额外交易成本和跟踪 误差。 此外, 对于因股票在实际投资中各种操作限制造成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 行复制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以减少跟踪误差为目标采取及时合理的方法进行组 合优化。 2)跟踪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由于基金开放日基金的申购 、 赎回、 转换业务、 标的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成份股权重调整、 成份股投资受限等因素的影 响,使得跟踪组合需要适时进行个股或权重的调整。 根据调整周期,具体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 ①


定期调整 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初实施调整,通常调 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 在指数定期调整方案公布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调整后 的成份股及权重状况, 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减少成份股的 集中调整短期内对调入或调出股票股价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逐步渐进的调 整方式, 即在调整方案公布后至正式记入 指数前, 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将成份 股调整分步推进。 ②


不定期调整 ? 标的指数相关的调整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0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 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 (包括配送股、 新股 上市、 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 的原因, 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根据其调整方案 对跟踪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 应对日常业务的调整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 务会需要基金保留一定比例现金并造成基金现金比例 变化, 尤其是在出现较大规模的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的时, 会造成基金资产 现金比例大幅度变化, 从而使得跟踪误差在短期内可能会加大。 基金管理人将综 合考虑市 场趋势 、基金 持有人盈 亏比例 、历史 现金流表 现等因 素预判 应对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所需现金流,尽可能将现金比例维持在较低水平。 ? 应对禁止投资的调整 标的指数的部分成份股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 或 因涨跌停、 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按指数成份股要求进行投资。 在这些情况 下, 本基金将采用相 同行业属性、 基本面特征相似、 股价相关性和贝塔特性近似 程度高的股票或构建流动性好且属性相近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 ? 其他调整 在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 因除上述原因导致的必须对当前的跟踪组合进行 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以减少跟踪误差为目标进行相应的临时 调整。 (2 )股票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操作及一 级市场股票投资,以求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收益率表现。 1)基于成份股基本面分析的增强 鉴于中国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 本基 金将通过对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基本面分析, 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 指数成份股,以达到增强组合收益的效果。 具体而言,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 上市 公司基 本面状 况差、缺 乏或正 在丧失 核心竞争 优势、 盈利增 长能力 弱和持续性差等; ② 当前 股价与 中长期 估值水平 相比处 在历史 高位,或 在可比 公司中 ,股票 相对估值水平偏高,并缺乏业绩支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1 ③ 其他 重大情 况。例 如面临重 大的不 利行政 处罚或司 法诉讼 的个股 、有充 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作的个股等。 为尽量减少跟踪误差, 并达到基金投资比例的要求, 本基金将对上述被剔除 或低配的个股进行替换 ,该替换策略将遵循指数复制策略当中的替换原则。 2)基于非成份股投资机会的增强 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该指数涵盖主板、 中小板和创业 板三个市场。 因此, 本基金将基于公司对证券市场个股和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 和增发) 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精选出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个股, 在基金投资比 例允许的范围内适度参与非成份股和新股投资。 ①


非成份股精选策略 在控制风 险水平 和跟踪 误差的前 提下, 为达到 或超越标 的指数 收益的 目的, 在个股选择中将采用 GARP 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重点关注以下指标: 成长速度: 重点选择 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 速度的公司。 成长空间 :通过 分析公 司所处的 行业前 景,行 业集中度 和在行 业中的 地位, 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成长模式: 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 内部管理能力、 行业属性等进行定性分 析,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成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②


一级市场股票投资 在对相关发行主体的基本面因素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二级市场的平 均估值水平、 类似券种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等指标, 本基金将有选择性地参与 一级市场股票投资, 或基本面较好、 股价被低估的增发或配股, 以在不增加额外 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 面研究 成果确 定权证的 合理估 值,发 现市场对 股票权 证的非 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4、债券投资策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2 本基金将以降 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 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 择。 基金管理人将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 剩余期限较短、 流动性较好的政府债 券进行投资,合理分配基金资产在债券上的配置比例。 5、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及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主要 用途包 括:支 付潜在赎回 金额、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费用、 应对上市公司配 股和增发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 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 控制现 金头寸 :根据对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 务和相 关费用 提留的 预判, 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 最大限度降低现 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 现金头 寸收益 :在法律 法规或 市场条 件允许的 前提下 ,通过 现金权 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6、跟踪误差控制与管理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控制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每 日对基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偏离度进行跟踪, 每月末、 季 度末定期分 析基金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根据跟踪误差的来源和其可控制性, 有针 对性的进行管理和控制。 跟踪偏离度 第 i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第i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3 K 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 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 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9、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 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 降低因 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4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 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票 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 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持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5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4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或股指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2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6 券的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23 )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7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0)、( 25) 、 (26)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7 (2 )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95%+ 同期银 行活存 款利率 (税后)×5%。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跟踪标的, 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 本基金股票 投资的最高比例被设定为 95%, 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沪深 300 指数的比例被设 定为 95%,剩余 5% 的业 绩比较基准则采用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以反 映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8 混合型基金。 同时, 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其 他 1、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 用全样 本复制 的方式进 行指数 化投资 ,并结合 相对增 强投资 策略, 以达到或超越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沪深 300 指数的收益率水 平,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过程中带来的系统性投资机会。 2、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2,207,209.79 90.51 其中: 股票


62,207,209.79 90.5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237,639.60 3.26 其中: 债券


2,237,639.60 3.2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9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44,155.68 5.88 8 其他资 产


239,271.86 0.35 9 合计





68,728,276.93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999,675.00 4.41 C 制造业 20,494,691.44 30.14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694,539.00 1.02 E 建筑业 1,148,703.40 1.6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85,018.15 2.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64,487.00 2.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2,212,533.00 3.25 J 金融业 19,620,948.60 28.85 K 房地产 业 3,040,362.00 4.4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32,028.20 1.2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62,445.00 0.2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355,430.79 79.93


1.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947,206.00 1.39 B 采矿业 62,640.00 0.09 C 制造业 5,164,828.00 7.6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182,976.00 0.2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4,900.00 0.17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0 业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389,918.00 0.5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393,694.00 0.5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31,153.00 0.78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4,464.00 0.0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851,779.00 11.55


1.2.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1.3.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288 农业银 行 814,100 3,166,849.00 4.66 2 600036 招商银 行 87,100 2,673,099.00 3.93 3 600887 伊利股 份 100,303 2,575,781.04 3.79 4 600519 贵州茅 台 3,400 2,482,000.00 3.65 5 601166 兴业银 行 154,800 2,469,060.00 3.63 6 600030 中信证 券 114,300 1,907,667.00 2.81 7 601229 上海银 行 129,540 1,580,388.00 2.32 8 600000 浦发银 行 145,300 1,543,086.00 2.27 9 600016 民生银 行 204,740 1,298,051.60 1.91 10 601933 永辉超 市 142,441 1,160,894.15 1.71


1.3.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498 温氏股 份 37,400 868,428.00 1.28 2 300357 我武生 物 13,000 583,050.00 0.86 3 002821 凯莱英 6,600 476,454.00 0.70 4 603259 药明康 德 4,500 416,475.00 0.6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1 5 002281 光迅科 技 14,800 395,012.00 0.58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237,639.60 3.2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37,639.60 3.2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37,639.60 3.29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2 国开 1302 22,190 2,237,639.60 3.29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2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组合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之一招 商银 行 于 2018 年2 月12 日被 中国 银监 会公 开 处罚 , 主 要违法 违规 事实 包括: (一 ) 内控 管理 严重 违反 审慎 经营规 则; (二) 违规 批量 转让以 个人 为 借款主 体的 不良 贷款 ; (三 ) 同业 投资 业务 违规 接受 第三方 金融 机构 信用 担保 ; (四) 销售 同 业非保 本理 财产 品时 违规 承诺保 本; (五 )违 规将 票 据贴现 资金 直接 转回 出票 人账户 ; (六 ) 为同业 投资 业务 违规 提供 第三方 金融 机构 信用 担保 ; (七) 未将 房地 产企 业贷 款计入 房地 产 开发贷 款科 目; ( 八) 高管 人员在 获得 任职 资格 核准 前 履职 ; ( 九) 未 严格 审查 贸易背 景真 实 性办理 银行 承兑 业务 ; ( 十 ) 未严 格审 查贸 易背 景真 实性开 立信 用证 ; (十 一) 违规签 订保 本 合同销 售同 业非 保本 理财 产品; (十 二) 非 真实 转让 信贷资 产; (十三 ) 违 规向 典当行 发放 贷 款; ( 十四) 违规 向关 系人 发放信 用贷 款。 中国 银监 会决定 罚款 招商 银 行 6570 万元, 没收 违 法所 得3.024 万 元, 罚没 合计 6573.024 万元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公 司进 行了 深入的 了解 和 分析, 认为 该事 项对 公司 的盈利 情况 暂不 会造 成重 大不利 影响 。 我 们对 该证 券的投 资严 格执 行内部 投资 决策 流程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 规定。 本组合 投 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之一兴 业银 行 于 2018 年4 月19 日被 银保 监公 开处 罚 , 主 要违 法违规 事实 包括: (一 ) 重 大关联 交易 未按 规定 审查 审批且 未向 监管 部门 报告 ; (二) 非真 实 转让信 贷资 产; ( 三) 无授 信额度 或超 授信 额度 办理 同业业 务; (四) 内控 管理 严重违 反审 慎 经营规 则, 多家 分支 机构 买入返 售业 务项 下基 础资 产不合 规; (五 )同 业投 资 接受隐 性的 第 三方金 融机 构信 用担 保; ( 六)债 券卖 出回 购业 务违 规出表 ; ( 七) 个人 理财 资 金违规 投资 ; (八) 提供 日期 倒签 的材 料; ( 九) 部 分非 现场 监管 统计数 据与 事实 不符 ; ( 十 ) 个别 董事 未 经任职 资格 核准 即履 职; ( 十一) 变 相 批量 转让 个人 贷款; (十 二) 向 四证 不全 的房地 产项 目 提 供融 资。 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决定 罚款 兴业银 行 5870 万元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 公司进 行了 深入 的了 解和 分析, 认为 该事 项对 公司 的盈利 情况 暂不 会造 成重 大不利 影响 。 我 们对该 证券 的投 资严 格执 行内部 投资 决策 流程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 规定。 银监会 于2018 年 2 月12 日做出 银监 罚决 字 〔2018 〕4 号 处罚 决定, 由于 上海 浦东发 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公司 ”) 违反 如下 事实: (一 )内 控管 理严 重 违反审 慎经 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3 规则; (二) 通过 资管 计划 投资分 行协 议存 款, 虚增 一般存 款; (三) 通过 基础 资产在 理财 产 品之间 的非 公允 交易 进行 收益调 节 ; ( 四) 理 财资 金 投资非 标准 化债 权资 产比 例超监 管要 求; (五 ) 提 供不 实说 明材 料、 不配合 调查 取证 ; ( 六) 以 贷转存 , 虚增 存贷 款; ( 七 ) 票 据承 兑、 贴现业 务贸 易背 景审 查不 严; ( 八) 国 内信 用证 业务 贸易背 景审 查不 严; ( 九) 贷款管 理严 重 缺失, 导致大 额不 良贷 款; (十) 违 规通 过同业 投资 转存款 方式, 虚增 存款 ; ( 十一) 票 据资 管业务 在总 行审 批驳 回后 仍继续 办理 ; ( 十二 )对 代 理收付 资金 的信 托计 划提 供保本 承诺 ; (十三 )以 存放 同业 业务 名义开 办委 托定 向投 资业 务,并 少计 风险 资产 ; ( 十 四)投 资多 款 同 业理 财产 品未 尽职 审查 ,涉及 金额 较大 ; ( 十五 ) 修改总 行理 财合 同标 准文 本,导 致理 财 资金实 际投 向与 合同 约定 不符; (十 六) 为 非保 本理 财产品 出具 保本 承诺 函; ( 十七) 向关 系 人发放 信用 贷款 ; (十 八) 向客户 收取 服务 费 , 但 未 提供实 质性 服务 , 明显 质 价不符 ; (十 九) 收费超 过服 务价 格目 录, 向客户 转嫁 成本 。根 据相 关规定 对公 司罚 款5845 万 元,没 收违 法 所得10.927 万 元, 罚 没合 计 5855.927 万 元。 本 基金 管理人 对该 公司 进行 了深 入的了 解和 分 析,公 司2018 年中 报披 露 净资 产 4474.19 亿元 ,罚 没金额 占公 司净 资产 比值 较小, 对公 司 的偿债 能力 暂不 会造 成重 大不利 影响 , 预 计公 司未 来业务 将 更 加规 范。 我们 对该证 券的 投资 严格执 行内 部投 资决 策流 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制度的 规定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七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在 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1.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4,818.2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419.8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6,771.19 5 应收申 购款 16,262.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271.86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4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1.5.1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1.11.5.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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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5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沪 深300 指 数量 化增 强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2.26-2017.12.31 0.15% 0.03% -0.25% 0.83% 0.40% -0.80% 2018.1.1-2018.6.30 -15.68% 1.06%


-12.25% 1.10% -3.43% -0.04%


2018.7.1-2018.9.30 -2.10% 1.25% -1.92% 1.29% -0.18% -0.04% 自合同 成立 以来 -17.32% 1.11% -14.15% 1.16% -3.17% -0.05% 平安沪 深300 指 数量 化增 强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2.26-2017.12.31 0.14% 0.03% -0.25% 0.83% 0.39% -0.80% 2018.1.1-2018.6.30 -15.95%


1.06% -12.25% 1.10% -3.70%


-0.04%


2018.7.1-2018.9.30 -2.22% 1.25% -1.92% 1.29% -0.30% -0.04% 自合同 成立 以来 -17.70% 1.11% -14.15% 1.16% -3.55% -0.05%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存款利率 (税后) ×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6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7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12 月26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 已满一年; 2、按照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 已完成建仓,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了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0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估值 (1 )上 市流通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结 算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 上市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按成 本价估 值,如成 本价不 能反映 公允价 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1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3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4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5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收 益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 分配方 式,且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 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事 先未做 出选择 的,默认 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2、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在费用 收取上 不同, 其对应的 可分配 收益可 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和红利再 投资形 成的基 金份额均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6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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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场地费、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公证费); 8、基金、期货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8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或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016%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 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 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 时按照5 万元收取)。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9 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所 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 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 率和计算方法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及时公告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5-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证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5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参与融 资和转 融通证 券出借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7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8 第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基金, 在控制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标的指 数的收益, 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此外, 在运用量化策略投资的过程中, 可 能因模型误差等各种原因, 其优选出的组合收益率不一定持续高于标的指数的收 益率,存在一定的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 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债券投资风险 债券投资 风险主 要包括 信用风险 、利率 风险、 收益率曲 线风险 、利差 风险、 市场供求等影响债券价格及收益变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与赎回。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 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总体来看, 投资标 的整体规模较大、流动性充足。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同时, 如本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9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详见 《招募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式” 部分内容。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 暂停估值等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 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 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期货 合约价 格和指 数价格之 间的价 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 )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满足建 立或者 维持股 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0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 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 的流动 性风险 。 信用 风险指 的基金 所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 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8、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可能存在 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9、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1 10、政策变更 风险 因相关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政策 修改等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控制的 因素的 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1、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二 、声 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代 销机构 销售, 但是,本 基金并 不是代 销机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没有经 代销机 构担保 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2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4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转融 通; (14 )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5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6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7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8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9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0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1 (2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调 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2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4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5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 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6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8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9 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0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 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1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 务 ;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 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 具体范 围予以 更新和调 整,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主板、 创业板、 中小 板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次 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可 转换债 券(含 可分离交 易可转 换债) 、可交换债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沪深 300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2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持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4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或股指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3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 本基 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2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23 )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2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4 (27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0)、( 25) 、 (26)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十二)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5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6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7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本合 同程序 作 出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并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 具有 托管资 格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8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备案的 条 件,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规 定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 营业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依本合同程序发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 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 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9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0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 进行公 告。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1 7、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2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 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3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 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需要 寄送纸 质对账单 的明确 表示下 ,将发 送对电子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客服邮箱 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如果 客户选 择纸质 对账单, 本基金 管理人 将采用邮 寄方式 提供资 料。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 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诺和保证。 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网传 送,可 能因邮 件服务器 解析等 问题无 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 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 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金管 理人可 提供如 资产证明 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5 投资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基 金账 号/ 开户证 件号码 及登录密 码登录 平安基 金网站 , 可享有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密码等 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和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七、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公告: 1、2018年7月18日, 平 安 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2季度 报告; 2、2018年7月20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3、2018年7月30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安证券、 世纪证券为销售机构 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8年8月8日, 平安 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1期)及摘要; 5、2018年8月24 日, 平 安 沪深300 指数 量化增 强证券投 资基 金2018年 半年度 报告及摘要; 6、2018年9月5 日,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民 商基金销 售(上 海)有 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7、2018年9月26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公告; 8、2018年10 月25 日, 平安沪深300 指 数量化 增强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第3季 度报告; 9、2018年10 月31 日,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 弘业期货 股份 有限公 司 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10、2018年11 月2日, 关于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注册 资本 、股权 及 法定名 称变更事宜的公告 ; 11、 2018年11月28日, 关 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 12、2018年11 月29日, 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 资本的公告; 13、2018年12 月21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天天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7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 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8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8 年 8 月 8 日公布的《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期) 》 进行了更新, 主要更新的 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 。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一 部分、绪言” 。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二 部分、释义” 。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8、 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9、 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 根据最新情况,增加了“第二十三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 说明” 。 11、 根据最新情况,增加了“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9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除以下第 (五) 项外,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 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平安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平安 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平安 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平安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