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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量化绝对(001073)

华泰量化绝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019年 第 1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月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重 要 提 示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根 据 2015年 1月 5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 关 于 准 予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015】 42号 ) 的 注 册 , 进 行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于 2015年 6月 29日 正 式 生 效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或 “ 本 公 司 ” )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以 市 场 中 性 为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同 时 构 建 多头 和 空 头 的 方 式 实 现 策 略 , 因 此 除 面 临一 般 混 合 型基 金 风 险 外 , 还 包 括 本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 首 先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中 性 策 略 是 否 能 实 现 剥 离 多头 股 票 系 统 性 风 险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其 次 ,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工 具 股 指 期 货 还 可 能 引 发 基 差 风 险 、 杠杆 风 险 、 对 手 方 风 险 、 盯 市 结 算 风 险 等 ; 此 外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面 临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并 且中 长 期 持 有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年 12月 28日 , 有 关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018年 9月 30日 ,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对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和 业 绩 表 现 进 行 了 复 核 确 认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9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5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5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期 、 封 闭 期 、 申 购 与 赎 回 ............................................................................... 61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2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3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5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8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91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3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6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 102 十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07 十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9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1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44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7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481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同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募 集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二 、 释 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 发 起 式 基 金 : 指按 照 《 运 作 办 法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条 件 募 集 、 且 募 集 资 金 中 发 起 2、 资 金 不 少 于 规 定 金 额 且 发 起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不 少 于三 年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同 : 指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5、 合同 》 及 对 基 金 合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6、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7、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8、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9、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 基 金 法 》 : 指 2012年 12月 28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10、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13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 布 、 同 年 6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11、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 布 、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12、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年 7月 7日 颁 布 、 同 年 8月 8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13、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 布 、 同 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 《 14、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 律 17、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19、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20、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构 投 资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者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 者 和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21、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2、 发 起资 金 : 指 用 于 认 购 发 起 式 基 金 且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23、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的 投 研 人 员 ) 等 人 员 的 资 金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 以 发 起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24、 期 限 不 少 于三 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的 投 研 人 员 ) 等 人 员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25、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销 售 机构 : 指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26、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 资 人 基 27、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登 记 机构 为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28、 司 或 接 受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29、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 办 理 认 30、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或 转 托 管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31、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32、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以 公 告 的 日 期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33、 个 月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5、 T日 :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日 36、 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n为 自 然 数 37、 定 期 开 放 : 指 本 基 金采 取 的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 期 开 放 38、 的 运 作 方 式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 至 第 一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 不 39、 含 该 日 ) 之 间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 闭 期 为 每 相 邻 两个 开 放 期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自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进 40、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本 基 金 每 三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每次 开 放 期 不 超 过 5个 工 作 日 , 每 个 开 放 期 所 在 月 份为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所 在 月 份 后 续 每 三个 日 历 月 中 最 后 一个 日 历 月 ,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为 当 月 沪 深 300股 指 期 货 交 割 日 前 五个 工 作 日 的 第 一个 工 作 日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2日 进 行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到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开 放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1、 开 放时 间 : 指 开 放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2、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43、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44、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45、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46、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47、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48、 额 销 售 机构 的 操 作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49、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50、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1、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52、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53、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5、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56、 格 予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个交 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57、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 站 及 其 他 媒 58、 介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同 当 事人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59、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贾 波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11月 1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78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组织 形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 联 系 人 : 汪 莹 白 联 系 电 话 : 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 权 结 构 : 柏 瑞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原 AIGGIC) 49%、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9%、 苏 州 新 区 高 新 技 术 产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贾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工 商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2001年 7月 至 2016年 11月 在 华 泰 证 券 工 作 , 历 任 经纪 业 务 总 部 技 术 主 办 、 零 售 客 户 服 务 总 部 地 区 经 理 、 南 宁 双 拥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京 长 江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企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2016年 12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翟 军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投 资 公 司 、 信 泰 证 券 , 2009年 9月 进 入 华 泰 证 券 工 作 , 曾 任 零 售 客 户 服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经纪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浙 江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Rajeev Mittal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1992年 加 入 美 国国 际集 团 , 2009至 2011年 担 任 柏 瑞 投 资 ( 欧 洲 分 公 司 ) 总 经 理 , 新 兴 市 场 投 资 主 管 , 全 球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团 队 主 管 和 行 政 总 裁 ( 欧 洲 分 公 司 ) 。 2011年 至 今 担 任 柏 瑞 投 资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行 政 总 裁 ( 亚 洲 , 日 本 除 外 ) 、 总 经 理 、 新 兴 市 场 投 资 总 管 , 全 球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团 队 主 管 。 杨 智 雅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曾 就 职 于 升 强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之 杰 国 际 商 业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1992年 4月 至 1996年 12月 任 AIG友 邦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部 经 理 , 1997 年 1月 至 2001年 7月 任 AIG友 邦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部 经 理 、 资 深 经 理 、 协 理 , 2001年 7月 至 2010年 2月 任 AIG友 邦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暨 总 经 理 。 2010年 2月 至 今任 柏 瑞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韩 勇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2007年 7月 至 2011年 9月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1年 10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杨 科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2001年 至 今任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010年 至 今 任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李 亦 宜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Lazard&Co.旧 金 山 办 事 处 以 及 LazardAsia香 港 办 事 处 , 2010年 至 2013年 曾 担 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董 事 。 2002年 至 今 历 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基 金 经 理 、 执 行 董 事 , 2006年 至 今 同 时 担 任 新 加 坡 上 市 公 司 TIHLimited董 事 。 文 光 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1983年 至 2015年 先 后 任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助 教 、 会 计 系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会 计 系 副 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 1989年 12月 至 1991年 6月期 间 兼 职 于 香 港 普 华 会 计 公 司 审 计 部 。 2015年 3月 从中 国 人 民 大 学 退 休 。 沈 志 群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1978年 至 1987年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 国 家 建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 国 家 建 设 部 经 济 研 究 所 从事 研 究 工 作 , 任 研 究 室 副 主任 , 1987年 至 1997年 先 后 任 国 家 计 委 投 资 研 究 所 研 究 室 主任 、 所 长 助 理 、 副 所 长 ( 副 司 级 ), 1997年 任 国 家 计 委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院 科 研 部 主任 ( 正 司 级 ), 2000年 任 国 家 计 委 ( 国 家 发 改 委 )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院院 长 助 理 , 2001年 至 2014年 任 北 京 国 宏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宏 观 院 下 属 ) 总 经 理 。 2014年 退 休 , 现 任中 国 投 资 协 会 副 会 长 。 2、 监 事 会 成 员 吴 海 云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于 香 港 银 行 与 资 产 管 理 业 拥 有 丰 富 经 验 。 曾 任 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财 务 部 副 总 裁 , 以 及 曾 在 富 国 银 行 , 瑞 银 全 球 资 产 管 理 , 瑞 信 私 人 银 行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等 公 司 任 多 个 重 要 职 位 。 2017年 6月 起 任 柏 瑞 投 资财 务 总 监 – 亚 洲 ( 日 本 及台 湾 除 外 ) 。 刘 晓 冰先 生 : 监 事 , 二 十 三 年 证 券 从业 经 历 。 1993年 12月 进 入公 司 , 曾 任 无 锡 解 放 西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无 锡 永 乐 路 营 业 部 负责 人 , 无 锡 城 市 中 心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无 锡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柳 军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2000-2001年 任上 海 汽 车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 2001-2004 年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基 金 核 算 员 , 2004年 7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上 证 红 利 ETF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009年 6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 原友 邦 华 泰 ) 上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0年 10月 起 担 任 指 数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2011年 1月 起 兼 任 华 泰 柏 瑞 上 证 中 小 盘 ETF基 金 、 华 泰 柏 瑞 上 证 中 小 盘 ETF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2年 5月 起 兼 任 华 泰 柏 瑞 沪 深 300ETF基 金 、 华 泰 柏 瑞 沪 深 300ETF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5年 2月 起 任 指 数 投 资 部 总 监 。 2015年 5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ETF 及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ETF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3月 至 2018年 11月 任 华 泰 柏 瑞 锦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华 泰 柏 瑞 裕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3月 至 2018 年 10月 任 华 泰 柏 瑞 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4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MSCI中 国 A股 国 际 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10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MSCI中 国 A股 国 际 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12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红 利 低 波 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童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1997-1998年 任上 海 众 恒 信 息 产业 有 限 公 司 程 序 员 , 1998- 2004年 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经 理 , 2004年 4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信 息 技 术 与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3、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韩 勇 先 生 : 总 经 理 ,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2007年 7月 至 2011年 9月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1年 10 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王 溯 舸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1997-2000年 任 深 圳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2001-2004年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受 托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陈 晖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 1993-1999年 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北 京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年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北 京 总 部 总 经 理 。 房 伟 力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997-2001年 就 职 于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2001-2004年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部 门 总 监 , 2004-2008年 5月 任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田 汉 卿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曾 在 美 国 巴 克 莱 全 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BGI)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 2012年 8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3年 8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增 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3年 10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4年 12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年 3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先 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年 6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智 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6年 5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对 冲 稳 健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7年 3月 至 2018 年 11月 任 华 泰 柏 瑞 惠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7年 5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创 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7年 9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7年 12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港 股 通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本 科 与 研 究 生 毕 业于 清 华 大 学 , MBA毕 业于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分 校 哈 斯 商 学 院 。 高 山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 2001年 5月 至 2013年 7月 任 职 于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投 资 部 , 任 处 长 ; 2013年 7月 起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本 科 毕 业于 山 东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 硕 士 毕 业于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 博 士 毕 业于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部 。 董 元 星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 2006.9-2008.12任 巴 克 莱 资 本 ( 纽约 ) 债 券 交 易 员 , 2009.3-2012.8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2012年 8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2013年 10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4年 2月 起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5年 12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学 士 , 纽约 大 学 STERN商 学 院 金 融 学 博 士 。 程 安 至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1997.9-2001.1任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信 贷 经 理 , 2001.2-2012.4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销 售 总 监 。 2012年 5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5年 12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本 科 毕 业于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专业 , 硕 士 毕 业于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国 民 经 济 学 专业 , EMBA毕 业于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 李 晓 西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美 国 杜 克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中 银 信 托投 资 公 司 外 汇 交 易 结 算 员 , 银 建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经 理 , 汉 唐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经 理 , 美 国 信 安 环 球 股 票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7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8年 8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4、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田 汉 卿 女 士 , 同 上 。 5、 权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主 席 : 总 经 理 韩 勇 先 生 ; 成 员 : 副 总 经 理 王 溯 舸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李 晓 西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田 汉 卿 女 士 ; 投 资 部 总 监 方 伦 煜 先 生 ; 投 资 部 总 监 吕 慧 建 先 生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李 磊 先 生 。 列 席 人 员 : 督 察 长 陈 晖 女 士 ; 权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指 定 的 其 他人 员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8、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同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组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 配 ;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从事 证 券 投 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担 损 失 ; ( 5)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不从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 反 基 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 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依 法 监 管 ; ( 6)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9)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 以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不从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和各 级 岗 位 , 并 渗 透 到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涵 盖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 2)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在 精 简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能 够 充 分 满 足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机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 各 机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盲 点 ; ( 5)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基 金 投 资 研 究 、 决 策 、 执 行 、 清 算 、 评 估 等 部 门 和 岗 位 , 应 当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防 范 的目的 ; ( 6)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1) 控 制 环 境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 全 面 负责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和 财 务 监 控 , 审 查 公 司 的 内 控 制 度 , 并 对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计 ; 董 事 会 下 设 薪 酬 、 考 核 与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 对 董 事 、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 财 务 总 监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候 选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以 确 保 其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所 要 求 的 任 职 资 格 , 制 定 董 事 、 监 事 、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 财 务 总 监 、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的 薪 酬 /报 酬 计 划 或 方 案 。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发 表 专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责 , 主 要 负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有 效 性 和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发 现 重 大 风 险 事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2)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可 能 性 , 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 3) 控 制 活 动 控 制 活 动 包 括 自 我 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 监 察 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 业 绩 评 价 、 严 格 授 权 、 资 产 分 离 、 危 机 处 理 等 政 策 、 程 序 或 措 施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 自 我 控 制 以 各 岗 位 的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在 相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 使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 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法 律 监 察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监 察 稽 核 作 用 ,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 ( 4)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形 成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了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 5) 内 部 监 控 内 部 监 控 由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法 律 监 察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法 律 监 察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本 公 司 承 诺 以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化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3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 形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 (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954年 10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 2005年 10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 601939)。 2018 年 6月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228,051.82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6,807.99亿 元 , 增 幅 3.08%。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盈 利 平 稳 增 长 , 利 润 总 额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93.27亿 元 至 1,814.20 亿 元 , 增 幅 5.42%; 净 利 润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84.56亿 元 至 1,474.65亿 元 , 增 幅 6.08%。 2017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荣获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2017年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2017最 佳 转 型 银 行 ” 、 新 加 坡 《 亚 洲 银 行 家 》 “ 2017年 中 国 最 佳 数 字 银 行 ” 、 “ 2017年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 银 行 家 》 “ 2017最 佳 金 融 创 新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构 ” 等 多 项 重 要 奖 项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 2017全 球 银 行 1000强 ” 中 列 第 2位 ; 在 美 国 《 财 富 》 “ 2017年 世 界 500强 排 行 榜 ” 中 列 第 28名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与 合 规 管 理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 QFII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0个 职能 处 室 , 在 安 徽 合 肥 设 有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 在 上 海 设 有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上 海 分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 315余 人 。 自 2007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2、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任 职 , 并 在 总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授 信 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其 拥 有 八 年 托 管 从业 经 历 , 熟 悉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业 技 术 一 级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4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业 技 术 一 级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长 期 从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事 海 外 机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构 客 户 营 销 拓 展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3、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人 账 户 、 (R)QFII、 (R)QDII、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一 。 截 至 2018年 二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857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先 后 9次 获 得 《 全 球 托 管 人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4次 获 得 《 财资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连 续 5年 获 得 中 债 登 “ 优 秀 资 产 托 管 机构 ” 等 奖 项 , 并 在 2016年 被 《 环 球 金 融 》 评 为中 国 市 场 唯 一一 家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在 2017年 荣获 《 亚 洲 银 行 家 》 “ 最 佳 托 管 系 统 实 施 奖 ”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内 部 控 制 组织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 合 规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5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 监 督 流 程 (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新 一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如 有 重 大 异 常 事 项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指 令 要 素 等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 3)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如 有 必 要 将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1、 直 销 机构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17层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贾 波 电 话 :( 021) 38784638 传 真 :( 021) 50103016 联 系 人 : 汪 莹 白 客 服 电 话 : 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 司 网 址 : www.huatai-pb.com 2、 代 销 机构 1)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传 真 :( 010) 66594853 客 服 电 话 : 95566 公 司 网 址 : www.boc.cn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传 真 :( 010) 66275654 客 服 电 话 : 95533 公 司 网 址 : www.ccb.com 3)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纯 联 系 人 : 曹 榕 电 话 :( 021) 58781234 传 真 :( 021) 58408483 客 服 电 话 : 95559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7 4)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电 话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0755) 83195109 客 服 电 话 : 95555 公 司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5)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庆 萍 联 系 人 : 杨 宁 电 话 :( 010) 65556612 传 真 :( 010) 65550828 客 服 电 话 : 95558 公 司 网 址 : bank.ecitic.com 6) 嘉 兴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嘉 兴 市建 国 南 路 409号 办 公 地址 : 嘉 兴 市建 国 南 路 40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洪 明 联 系 人 : 陈 兢 电 话 : 0573-82082676 传 真 : 0573-82099678 客 服 电 话 : 0573-96528 公 司 网 址 : www.bojx.com 7)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60号 办 公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60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志 文 联 系 人 : 遇 玺 电 话 :( 0451) 86779018 传 真 :( 0451) 86779018 客 服 电 话 : 95537或 400-609-5537 公 司 网 址 : www.hrbb.com.cn 8)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号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王 星 电 话 :( 022) 28451922 传 真 :( 022) 28451892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公 司 网 址 : www.ewww.com.cn 9)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 高 峰 电 话 :( 0755) 83516094 传 真 :( 0755) 83515567 客 服 电 话 :(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 司 网 址 : www.cgws.com 10)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号 投 行 大 厦 18楼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号 投 行 大 厦 1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吴 军 电 话 :( 0755) 23838751 传 真 :( 0755) 2383875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1888 公 司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11)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3号 投 资 广 场 18层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928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俊 电 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 021-50498825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服 电 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12)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号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512) 65581136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9 传 真 :( 0512) 65588021 客 服 电 话 : 400-860-1555或 96288 公 司 网 址 : www.dwzq.com.cn 13)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周 洁 瑾 电 话 :( 021) 22169999 传 真 :( 021) 22169134 客 服 电 话 : 95525 公 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14)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层 10层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 话 : (010) 84183333 传 真 :( 010) 84183311-3389 客 服 电 话 : 400-818-8118 公 司 网 址 : www.guodu.com 15)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棋 电 话 :( 021) 38676666 传 真 :( 021) 38670666 客 服 电 话 : 95521 公 司 网 址 : www.gtja.com 16)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楼 2005室 办 公 地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北 京 南 路 358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志 谦 联 系 人 : 王 怀 春 电 话 : 0991-2307105 传 真 : 0991-2301802 客 服 电 话 : 400-800-0562 公 司 网 址 : www.swhysc.com 17)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 话 : 68778790 传 真 : 68777992 客 服 电 话 : 4008209898 公 司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18)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1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徐 松 梅 电 话 :( 0591) 83893286 传 真 :( 0591) 87383610 客 服 电 话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公 司 网 址 : www.hfzq.com.cn 19)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 公 地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邓 鹏 怡 电 话 :( 0931) 4890208 传 真 :( 0931) 4890118 客 服 电 话 :(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 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20)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南 京 市 江 东中 路 228号 办 公 地址 : 南 京 市建 邺 区 江 东中 路 228号华 泰 证 券 广 场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4011号 港 中 旅 大 厦 1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联 系 人 : 庞 晓 云 电 话 : 025-883389093 传 真 : 0755-82492962( 深 圳 ) 客 服 电 话 : 95597 公 司 网 址 : www.htsc.com.cn 21)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98号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98号华 西 证 券 大 厦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周 志 茹 电 话 : 028-86135991 传 真 : 028-86150040 客 服 电 话 : 95584 公 司 网 址 : www.hx168.com.cn 22)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28层 A01、 B01( b)单 元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肇 家 浜 路 750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21) 64316642 传 真 :( 021) 64333051 客 服 电 话 :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 司 网 址 : www.cfsc.com.cn 23)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号 荣 超 大 厦 16-20层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号 荣 超 大 厦 16-20层 ( 518048)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石 静 武 电 话 :( 021) 38631117 传 真 :( 021) 58991896 客 服 电 话 : 95511*8 公 司 网 址 : stock.pingan.com 24)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 0531) 68889155 传 真 :( 0531) 68889752 客 服 电 话 : 95538 公 司 网 址 : www.zts.com.cn 25)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 熠 电 话 :( 0351) 8686659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2 传 真 :( 0351) 8686619 客 服 电 话 : 400-666-1618、 ( 0351) 95573 公 司 网 址 : www.i618.com.cn 26)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四 川 中 路 213号 久事 商 务 大 厦 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龚 德 雄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电 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 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18 公 司 网 址 : www.962518.com 27)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号 45层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号 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黄 莹 电 话 :( 021) 33389888 传 真 :( 021) 33388224 客 服 电 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公 司 网 址 : www.swhysc.com 28)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大 街 28号 C座 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尹 伶 电 话 :( 010) 66045152 传 真 :( 010) 66045518 客 服 电 话 :( 010) 66045678 公 司 网 址 : www.txsec.com或 www.jjm.com.cn 29)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重 庆市 江 北区 桥 北 苑 8号 办 公 地址 : 重 庆市 江 北区 桥 北 苑 8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坚 联 系 人 : 张 煜 电 话 :( 023) 63786141 传 真 :( 023) 63810422 客 服 电 话 : 400-809-6096 公 司 网 址 : www.swsc.com.cn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3 30)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志 刚 联 系 人 : 尹 旭 航 电 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电 话 : 95321 公 司 网 址 : www.cindasc.com 31)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夏 中 苏 电 话 :( 0591) 38281963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3 公 司 网 址 : www.xyzq.com.cn 32) 中 国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大 街 1号 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大 街 1号 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电 话 :( 010) 6505 1166 - 6493 传 真 :( 010) 8567 9535 客 服 电 话 : 410-910-1166 公 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33)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 元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3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04、 18层 至 2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755) 82023442 传 真 :( 0755) 82026539 客 服 电 话 : 95532 公 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34)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4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400-8888-108 传 真 :( 010) 65182261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公 司 网 址 : www.csc108.com 35) 中 信 证 券 (山 东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26606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赵 艳 青 电 话 :( 0532) 85022326 传 真 :( 0532) 85022605 客 服 电 话 : 95548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zxzqsd.com.cn 36)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郑 慧 电 话 : 010-60838888 传 真 : 010-60836029 客 服 电 话 : 95548 公 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37)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层 、 8层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层 、 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电 话 : 0755-82570586 传 真 : 0755-82960582 客 服 电 话 : 95329 公 司 网 址 : www.zszq.com 38)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号 办 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号 财 智 中 心 B1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范 超 电 话 : 0551-65161821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5 传 真 : 0551-65161672 客 服 电 话 : 400-809-6518( 全 国 ) 96518( 安 徽 ) 公 司 网 址 : www.hazq.com 39) 东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66号 东亚 银 行 大 厦 2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66号 东亚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宝 联 系 人 : 杨 俊 电 话 : 021-38663866 客 服 电 话 : 95382 公 司 网 址 : www.hkbea.com.cn 40)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层 1301-1305 室 、 14层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层 1301-1305 室 、 1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洪 诚


电 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 0755-83217421


客 服 电 话 : 400-990-8826 公 司 网 址 : www.citicsf.com 41)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河 口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办 公 地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河 口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联 系 人 : 张 晓 辉 电 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 0411-88891212 客 服 电 话 : 400-0411-001 公 司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42) 一 路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号 院 5号 楼 702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外大 街 2号 万 通 新 世 界 A座 220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段 京 璐


电 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 010-88312099 客 服 电 话 : 400-001-1566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6 公 司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43)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5号 桐 城 中 央 21层 办 公 地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11号 山 西 世 贸 中 心 A座 12、 1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电 话 : 0351-4130322 传 真 : 0351-7219891 客 服 电 话 : 400-712-1212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44)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层 4609-10单 元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1号 金 地 中 心 A座 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联 系 人 : 余 永 键 电 话 : 010-85097570 传 真 : 010-85097308 客 服 电 话 : 400-021-8850 公 司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45)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 之 门 B座 5层


办 公 地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 之 门 B座 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袁 伟 涛 电 话 : 029-81887060 传 真 : 029-81887060 客 服 电 话 : 4008608866 公 司 网 址 : www.kysec.cn 46) 北 京 恒 宇 天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延庆 县 延庆 经 济 开 发区 百 泉 街 10号 2栋 883室 内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滨 河 路 乙 1号 航 星 园 8号 楼 ( 东 半 楼 ) 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军 爱 联 系 人 : 魏 燕 军 电 话 : 400-188-8848 传 真 : 010-84259205 客 服 电 话 : 400-188-8848 公 司 网 址 : www.1314fund.com 47)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安 徽 合 肥 安 庆 路 79号 天 徽 大 厦 A座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7 办 公 地址 : 安 徽 合 肥 安 庆 路 79号 天 徽 大 厦 A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宏 鸣 联 系 人 : 叶卓 伟 电 话 : 0551-62667635 传 真 : 0551-62667684 客 服 电 话 : 96588 公 司 网 址 : www.hsbank.com.cn 48)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明 路 518号北 美 广 场 A座 1002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翔 联 系 人 : 俞 申 莉 电 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 021-55085991 客 服 电 话 : 4008-205-369 公 司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49) 乾 道 盈 泰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大 街 13号 院 1号 楼 1302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外大 街 合 生 财 富 广 场 1302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兴 吉 联 系 人 : 宋子 琪 电 话 : 18500501595 传 真 : 010-82057741 客 服 电 话 : 4000888080 公 司 网 址 : www.qiandaojr.com 50)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海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1号 11层 1108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海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1号 E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座 1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李 瑞 真 电 话 : 010-56282140 传 真 : 010-62680827 客 服 电 话 : 4006199059 公 司 网 址 : www.hcjijin.com 51) 大 连 网 金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河 口区 体 坛 路 22号 2层 202室 办 公 地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河 口区 体 坛 路 22号 2层 202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卜 勇 联 系 人 : 贾 伟 刚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8 电 话 : 0411-3902-7828 传 真 :( 0411) 3902 7888 客 服 电 话 : 4000-899-100 公 司 网 址 : www.yibaijin.com 52) 奕 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栋 201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 科 技 广 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TEO WEE HOWE 联 系 人 : 叶 健 , pss-team@ifastfinancial.com.cn 电 话 : 0755-89460507 传 真 : 0755-21674453 客 服 电 话 : 400-684-0500 公 司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53)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石 景 山 路 31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号 楼 1119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四 惠 东 通 惠 河 畔 产业 园 区 1111号 ( 国 投 尚 科 大 厦 5层 )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现 良 联 系 人 : 李 雪 电 话 : 13426481033 传 真 : 010-87723200 客 服 电 话 : 4001-500-882 公 司 网 址 : www.lanmao.com 54)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海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 扩 )N-1、 N-2地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层 518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海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 扩 )N-1、 N-2地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层 518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昭 琛 联 系 人 : 付 文 红 电 话 : 010-60616511 传 真 : 8610-62676582 客 服 电 话 : 010-62675369 公 司 网 址 : www.xincai.com 55) 尚 智 逢 源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石 龙 经 济 开 发区 永 安 路 20号 3号 楼 B1-6525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石 龙 经 济 开 发区 永 安 路 20号 3号 楼 B1-6525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磊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9 联 系 人 : 刘 蕾 电 话 : 010-65602060 / 15618301166 传 真 : 010-65602060 客 服 电 话 : 400-920-6677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szfyfund.com 56) 北 京 微 动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古 城 西 路 113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古 城 西 路 113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洪 军 联 系 人 : 何 鹏 电 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 010-51957430 客 服 电 话 : 4001885687 公 司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57)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厦 门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办 公 地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厦 门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洪 生 联 系 人 : 陈 承 智 电 话 : 0592-3122673 传 真 : 0592-3122701 客 服 电 话 : 4009180808 公 司 网 址 : www.xds.com.cn 58)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35号 03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大 街 甲 六 号 万 通 中 心 D座 2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联 系 人 : 姜 斌 徐 长 征 刘 聪 慧 电 话 : 010-58170708 传 真 : 010-58170900 客 服 电 话 : 400-818-8866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shengshiview.com/ 59) 联 讯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5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5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 四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彭 莲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0 电 话 : 0752-2119700 传 真 : 0752-2119660 客 服 电 话 : 95564 公 司 网 址 : www.lxsec.com 60)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华 路 26号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华 路 2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平 联 系 人 : 张 洪 玮 电 话 : 025-58587036 传 真 : 025-58588720 客 服 电 话 : 95319 公 司 网 址 : www.jsbchina.cn 61)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区 宏 达 北 路 10号 五 层 5122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三 环 北 路 甲 19号 SOHO嘉 盛 中 心 30层 3001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悦 联 系 人 : 张 晔 电 话 : 010-56642600 传 真 : 010-56642623 客 服 电 话 : 4007868868 公 司 网 址 : www.chtfund.com 62) 济 安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太 阳 宫 中 路 16号 院 1号 楼 3层 307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太 阳 宫 中 路 16号 院 1号 楼 3层 307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健 联 系 人 : 李 海 燕 电 话 : 010-65309516-814 传 真 : 010-65330699 客 服 电 话 : 400-673-7010 公 司 网 址 : www.jianfortune.com 63)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栋 201室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19号 金 润 大 厦 23A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锋 联 系 人 : 廖 苑 兰 电 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 0755-83655518 客 服 电 话 : 400-804-8688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1 公 司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64) 上 海 攀 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闸 北区 广 中 西 路 1207号 306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488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03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为 奇 联 系 人 : 吴 卫 东 电 话 : 13918302493 传 真 : 021-68889283 客 服 电 话 : 021-68889082 公 司 网 址 : www.pytz.cn 65)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芜 湖 路 258号 办 公 地址 : 芜 湖 路 25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国 华 联 系 人 : 蔡 芳 电 话 : 0551-62862801 传 真 : 0551-62862801 客 服 电 话 : 400 887 8707 公 司 网 址 : www.hsqh.net 66) 南 京 途 牛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号 办 公 地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时 琳 联 系 人 : 王 旋 电 话 : 025— 86853969 传 真 : 025-86853960 客 服 电 话 : 4007-999-999转 3 公 司 网 址 : http://jr.tuniu.com 67) 上 海 东 证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浦 电 路 500号 期 货 大 厦 14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大 印 联 系 人 : 龚 栩 生 电 话 : 021-63325888-3916 传 真 : 021-63326752 客 服 电 话 : 95503 公 司 网 址 : www.dzqh.com.cn 68) 华 泰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61号 丽丰 大 厦 20层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2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61号 丽丰 大 厦 2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代为 履 职 ): 徐 炜 中 联 系 人 : 黄 韵 钰 /刘 昆 /张 帆 电 话 : 0755-23887950/0755-23887975/0755-82776680 传 真 : 0755-82777490 客 服 电 话 : 400-628-0888 公 司 网 址 : www.htfc.com 69)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座 18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座 1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鹤 年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 话 : 010-85127570 传 真 : 010-85127641 客 服 电 话 : 4006198888 公 司 网 址 : www.mszq.com 70)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虹 口区 东 大 名 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座 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一 梅 联 系 人 : 仲 秋 玥 电 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 010-88066552 客 服 电 话 : 400-817-5666 公 司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71) 金 惠 家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海淀 区 东 升 园 公 寓 1号 楼 1层 南 部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外大 街 2号 万 通 新 世 界 A2106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予 柱 联 系 人 : 胡 明 哲 电 话 : 010-68091380 传 真 : 010-68091380 客 服 电 话 : 400-106-0101 公 司 网 址 : www.jhjfund.com 72)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汉 区台北 一 路 17-19号 环 亚 大 厦 B座 601室 办 公 地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汉 区台北 一 路 17-19号 环 亚 大 厦 B座 601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捷 联 系 人 : 沈 怡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3 电 话 : 027-83863742 传 真 : 027-83862682 客 服 电 话 : 400-027-9899 公 司 网 址 : www.buyfunds.cn 73) 大 有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芙 蓉 南 路 二 段 128号 现 代 广 场 三 、 四 楼 办 公 地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芙 蓉 南 路 二 段 128号 现 代 广 场 三 、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众 辉 联 系 人 : 马 科 电 话 : 0731-84409106 传 真 : 0731-84409009 客 服 电 话 : 4006 365 058 公 司 网 址 : www.dayouf.com 74)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岗 厦 社 区 深 南 大 道 南 侧 金 地 中 心 大 厦 9楼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定 路 5号 院 3号 楼 中 建 财 富 国 际 中 心 27层 联 储 证 券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春 卫 联 系 人 : 丁 倩 云 电 话 : 010-86499427 传 真 : 010-86499401 客 服 电 话 : 400-620-6868 公 司 网 址 : www.lczq.com 75) 上 海 挖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号 5层 01、 02、 03室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号 5层 01、 02、 03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冷 飞 联 系 人 : 李 娟 电 话 : 021-50810687 传 真 : 021-58300279 客 服 电 话 : 021-50810673 公 司 网 址 : www.wacaijijin.com 76)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号 办 公 地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汉 青 联 系 人 : 喻 明明 电 话 : 18671197190 传 真 : 025-66008800-884131 客 服 电 话 : 95177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4 公 司 网 址 : www.snjijin.com 77)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号 滨 海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修 辞 联 系 人 : 王 芳芳 电 话 : 010-59013828 传 真 : 暂 无 客 服 电 话 : 010-59013842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wanjiawealth.com 78) 凤凰 金 信 ( 银 川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紫 月 路 18号 院 朝来 高 科 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100000)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刚 联 系 人 : 张 旭 电 话 : 010-58160168 传 真 : 010-58160173 客 服 电 话 : 400-810-5919 公 司 网 址 : www.fengfd.com 79)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包 头 市 青 山 区 钢铁 大 街 6号 办 公 地址 : 包 头 市 青 山 区 钢铁 大 街 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 联 系 人 : 李 佳 电 话 : 010-64816399 传 真 : 010-84596546 客 服 电 话 : 95352 公 司 网 址 : www.bsb.com.cn 80)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延庆 县 延庆 经 济 开 发区 百 泉 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大 街 19号 A座 1505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冠 宇 联 系 人 : 王 丽 敏 电 话 : 010-85932810 传 真 : 010-85932880 客 服 电 话 : 400-819-9868 公 司 网 址 : www.tdyhfund.com 81) 深 圳 信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5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栋 201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3906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文 联 系 人 : 殷 浩 然 电 话 : 010-84865370 传 真 : 010-84865051 客 服 电 话 : 0755-23946579 公 司 网 址 : www.ecpefund.com 82) 上 海 爱 建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号 1806-13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肇 嘉 浜 路 746号 爱 建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金 联 系 人 : 蔡 俊 电 话 : 021-64382399 传 真 : 64388012 客 服 电 话 : 021-64382363 公 司 网 址 : www.ajcf.com.cn 83) 扬 州 国 信 嘉 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江 苏 省 扬 州 市广 陵 新 城 信 息 产业 基地 3期 20B栋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文 昌 西 路 56号 公元 国 际 大 厦 320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晓 光 联 系 人 : 苏 曦 电 话 : 0514-82099618-805 传 真 : 021-68811007 客 服 电 话 : 4000216088 公 司 网 址 : www.gxjlcn.com 84) 民 商 基 金 销 售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黄 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号 H区 ( 东 座 ) 6楼 A31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张 杨 路 707号 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贲 惠 琴 联 系 人 : 钟 伟 电 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 021-50206001 客 服 电 话 : 021-50206003 公 司 网 址 : www.msftec.com 85) 大 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号 富 中 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办 公 地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号 富 中 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荻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6 联 系 人 : 方 凯 鑫 电 话 : 18585196880


0851-88405606 传 真 : 0851-88405599 客 服 电 话 : 0851-88235678 公 司 网 址 : www.urainf.com 86) 中 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 中 科 金 座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 中 科 金 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窦 荣 兴 联 系 人 : 牛 映 雪 电 话 : 0371-85517710 传 真 : 0371-85519869 服 务 电 话 : 95186 公 司 网 址 : www.zybank.com.cn 87) 阳 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海 南 省 三亚 市 迎 宾 路 360-1号 三亚 阳 光 金 融 广 场 16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外大 街 乙 12号 院 1号 昆 泰 国 际 大 厦 12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科 联 系 人 : 王 超 电 话 : 010-59053660 传 真 : 010-59053700 服 务 电 话 : 95510 公 司 网 址 : http://fund.sinosig.com/ 88)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67号 1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党 敏 电 话 : 021-20691831 传 真 : 021-2069-1861 客 服 电 话 : 400-820-2899 公 司 网 站 : www.erichfund.com 89)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虹 口区 欧 阳 路 196号 26号 楼 2楼 41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118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 906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斌 联 系 人 : 陆 敏 电 话 : 021-20211847 传 真 : 021-68596916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7 客 服 电 话 : 400-700-9665 公 司 网 址 : www.ehowbuy.com 90) 上 海 天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号 二 号 楼 2层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8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朱 钰 传 真 : 021-54509953 客 服 电 话 : 400-181-8188 公 司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91)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楼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8号 HALO广 场 4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徐 丽 平 电 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 0755-33227951 客 服 电 话 : 4006-788-887 公 司 网 址 :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92)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富 街 6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5-1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李 晓 芳



































联 系 电 话 : 010-59601366转 7167 客 服 电 话 : 400-818-8000 公 司 网 站 : www.myfund.com 93)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街 18号 同 花 顺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董 一 锋


电 话 : 0571— 88911818 传 真 : 0571-86800423


客 服 电 话 : 4008-773-772


公 司 网 站 : www.5ifund.com 94) 蚂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座 2楼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8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客 服 电 话 : 4000-766-123 公 司 网 站 : http://www.fund123.cn 95)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东 园四 区 13号 楼 A座 9层 908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座 9层 04-08 法 定 代 表 人 : 聂 婉 君 联 系 人 : 李 艳 电 话 : 010-59497361 客 服 电 话 : 400-876-9988 公 司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96)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8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8号 SOHO现 代 城 C座 1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戎 兵 联 系 人 : 张得 仙 电 话 : 010- 52858244 公 司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客 服 电 话 : 400-6099-200 97)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428号 1号 楼 10-11层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428号 1号 楼 10-1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申 健 联 系 人 : 施 燕 华 电 话 :( 021) 20219988*37492 公 司 网 址 : https://8.gw.com.cn/ 客 服 电 话 : 021-20219931 98)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民 田 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27层 2704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大 街 28号 富 卓 大 厦 1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弘 联 系 人 : 文 雯 电 话 : 010-83363101 公 司 网 址 : http://8.jrj.com.cn/ 客 服 电 话 : 400-166-1188 99) 泉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丰 泽 区 云 鹿 路 3号 办 公 地址 :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丰 泽 区 云 鹿 路 3号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9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子 能 联 系 人 : 谢 婷 枫 电 话 : 0595-22551071 公 司 网 址 : www.qzccbank.com 客 服 电 话 : 400-88-96312 100) 上 海 财 咖 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168号 B座 1701A室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168号 B座 1701A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泉 恭 联 系 人 : 罗 开 林 电 话 : 021-61600500-8013 公 司 网 址 : www.caicoffeefund.com 客 服 电 话 : 021-61600500 101)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白 纸 坊 东 街 2号 院 6号 楼 712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白 纸 坊 东 街 2号 院 6号 楼 712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李 慧慧 电 话 : 010-66154828-8047 传 真 : 010-63583991 公 司 网 址 : www.5irich.com 客 服 电 话 : 400-6262-818 102) 佳 泓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北 镇 怀 北 路 308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40号 国 航 世 纪 大 厦 1608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亚 凡 联 系 人 : 张 超 电 话 : 010-87486666-6535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jiahongfunds.com/ 客 服 电 话 : 010-88580321 103)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号 1807-5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宜 山 路 700号 普 天 信 息 产业 园 2期 C5栋 汇 付 天 下 总 部 大 楼 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皛 联 系 人 : 臧 静 电 话 : 021-54677088-6732 传 真 : 021-33323830 公 司 网 址 :tty.chinapnr.com 客 服 电 话 : 400-820-2819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0 104)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山 路 91弄 61号 1幢 12层 (陆 家 嘴 软 件 园 10号 楼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联 系 人 : 陈 孜 明 公 司 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客 服 电 话 : 400-921-7755 105)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淀 区 丹 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车 倩倩 电 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 010-57569671 公 司 网 址 : www.qianjing.com 客 服 电 话 : 400-893-6885 106)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 路 66号 1号 楼 12层 1208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 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钟 苓 玉 电 话 : 010-67000988-6046 公 司 网 址 : www.zcvc.com.cn 客 服 电 话 : 400-001-8811 107) 诺 亚 正 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虹 口区 飞 虹 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明 路 508号 B座 12F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朱 了 电 话 : 021-80358749 公 司 网 址 : www.noah-fund.com 客 服 电 话 : 400-821-5399 108)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4楼 09单 元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4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程 晨 公 司 网 址 : www.lufunds.com 客 服 电 话 : 4008219031 109)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号 裙 房 2层 222单 元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1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号 裙 房 2层 222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郑 毓 栋 联 系 人 : 陈 铭 洲 公 司 网 址 : https://www.hongdianfund.com/ 客 服 电 话 : 400-068-1176 110)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号 105室 -3491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楼 1201-120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邱 湘湘 公 司 网 址 : www.yingmi.cn 客 服 电 话 : 020-89629066 111)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南 京 市建 邺 区 江 东中 路 222号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五 项 馆 2105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山 路 505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杨 联 系 人 : 孟 召 社 联 系 电 话 : 021-20324176 公 司 网 址 : www.dtfunds.com 客 服 电 话 : 400-928-2266 112) 上 海 联 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号 8座 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陈 东 公 司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客 服 电 话 : 4000-466-788 113)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河 南 自 贸 试 验 区 郑 州 片 区 ( 郑 东 ) 东 风 东 路 东 、 康 宁 街 北 6号 楼 6 楼 602、 603房 间 办 公 地址 : 河 南 自 贸 试 验 区 郑 州 片 区 ( 郑 东 ) 东 风 东 路 东 、 康 宁 街 北 6号 楼 5楼 50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旋 联 系 人 : 胡 静 华 联 系 电 话 : 0371-5521 3196 公 司 网 址 : www.hgccpb.com 客 服 电 话 : 4000555671 114)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三 环 北 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三 环 北 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2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悦 章 联 系 人 : 张 林 联 系 电 话 : 010-65983311 公 司 网 址 : www.igesafe.com 客 服 电 话 : 010-82350618 115)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金 田 路 中 洲 大 厦 35层 01B、 02、 03、 04单 位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金 田 路 中 洲 大 厦 35层 01B、 02、 03、 04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鹏 宇 联 系 人 : 刘勇 联 系 电 话 : 0755-83999907-8814 公 司 网 址 : www.jinqianwo.cn 客 服 电 话 : 0755-83999907 116)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17号 16楼 B单 元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17号 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惠 联 系 人 : 毛 林 联 系 电 话 : 021-80133597 公 司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客 服 电 话 : 400-808-1016 117)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呼 家 楼 (京 广 中 心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呼 家 楼 (京 广 中 心 )1号 楼 36层 3603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刚 联 系 人 : 郑 雪 敏 联 系 电 话 : 010-56176104 公 司 网 址 : www.dianyingfund.com 客 服 电 话 : 400-100-3391 118)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号 602-115室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凯 石 大 厦 4F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联 系 人 : 高 皓 辉 公 司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客 服 电 话 : 4000-178-000 119)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是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大 街 28号 C座 六 层 605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东 园四 区 浦 项 中 心 B座 19层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3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剑 辉 联 系 人 : 王 永 霞 联 系 电 话 : 010-82055860 公 司 网 址 : www.niuniufund.com 客 服 电 话 : 400-623-6060 120)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16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8楼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B3单 元 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赖 任 军


联 系 人 : 刘 昕 霞 公 司 网 址 : www.jfzinv.com 客 服 电 话 : 4009500888 121)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座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500号 万 得 大 厦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廷 富


联 系 人 : 徐 亚丹 联 系 电 话 : 021-51327185 客 服 电 话 : 400-799-1888 122)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 元 21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望 京 SOHO 塔 3 1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斐 联 系 人 : 秦 艳 琴 公 司 网 址 : https://danjuanapp.com/ 客 服 电 话 : 4000618518 123)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欣 联 系 人 : 戴 珉 微 联 系 电 话 : 021-33768132-801 公 司 网 址 : www.zzwealth.cn 客 服 电 话 : 400-6767-5263 124)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国 际 总 部 城 10栋 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8号 金 座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宏 联 系 人 : 付 佳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4 客 服 电 话 : 95357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18.cn 125) 中 证 金 牛 (北 京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丰 台区 东 管 头 1号 2号 楼 2-45室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大 街 甲 1号 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座 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昊 旻 联 系 人 : 沈 晨 联 系 电 话 : 010-59336544 公 司 网 址 : www.jnlc.com 客 服 电 话 : 4008-909-998 126) 北 京 肯 特 瑞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是 海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6号 1号 楼 22层 2603-06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座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联 系 人 : 韩 锦 星 公 司 网 址 : http://fund.jd.com 客 服 电 话 : 95518 127)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新 金 桥 路 27号 13号 楼 2层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锦 康 路 308号 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戴 新 装 联 系 人 : 范 泽 杰 联 系 电 话 : 021-20530186 公 司 网 址 :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 服 电 话 : 400-820-1515 128)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区 第 一 大 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6号 鹏 润 大 厦 B座 1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东 华 联 系 人 : 许 艳 公 司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客 服 电 话 : 400-111-0889 129)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林 联 系 人 : 李 颖 联 系 电 话 : 021-38784818-8508 公 司 网 址 : www.shhxzq.com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5 客 服 电 话 : 400-820-5999 130)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浦 东 新 区 上丰 路 977号 1幢 B座 812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碧 波 路 690号 4号 楼 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廖 冰 联 系 人 : 郑 秋 月 联 系 电 话 : 021-80234888-6693 公 司 网 址 : www.998fund.com 客 服 电 话 : 400-998-7172 131) 上 海 有 鱼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浦 东 大 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徐 汇 区 桂 平 路 391号 B座 1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琼 联 系 人 : 黄 志 鹏 客 服 电 话 : 021-60907978 公 司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132) 上 海 通 华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虹 口区 同 丰 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799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号 楼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奇 联 系 人 : 庄 洁 茹 客 服 电 话 : 95156转 5 公 司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133) 深 圳 盈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 花 街 道 商 报 东 路 英 龙 商 务 大 厦 8楼 A-1(811-812)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 花 街 道 商 报 东 路 英 龙 商 务 大 厦 8楼 A-1(811-812) 法 定 代 表 人 : 苗 宏 升 联 系 人 : 葛 俏俏 客 服 电 话 : 4007-903-688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fundying.com 134) 中 民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00号 7层 05单 元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弭 洪 军 联 系 人 : 黄鹏 客 服 电 话 : 400-876-5716 公 司 网 址 : https://www.cmiwm.com/ 135)深 圳 前 海 财 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栋 201室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6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栋 201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艳 平 联 系 人 : 胡 馨 宁 公 司 网 址 : www.caiho.cn 客 服 电 话 : 4001286800 136) 腾 安 基 金 销 售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一 路 腾 讯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一 路 腾 讯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明 军 联 系 人 : 白 冰 联 系 电 话 : 0755-86013388-77386 客 服 电 话 : 95017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名 称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贾 波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17层 电 话 : 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 真 :( 021) 50103016 联 系 人 : 赵 景 云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号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室 负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 021) 51150298 传 真 :( 021)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 范 佳 斐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中 国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滨 路 202号 领 展 企 业 广 场 2座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 曹 阳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7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于 2015年 1月 5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015】 42号 ) 注 册 募 集 。 ( 一 ) 基 金 类 型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 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取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 期 开 放 的 运 作 方 式 ( 四 ) 募 集 方 式 和 销 售 场 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直 销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山 东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泉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日 发 资 产 管 理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投 资 者 还 可 在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网 上交 易 的相 关 协 议 、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后 , 通 过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huatai-pb.com)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开 通 范 围 和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销 售 机构 联 系 方 式 以 及发 售 方 案 以 发 售 公 告 及 代 销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为 准 , 请 投 资 者 就 募 集 和 认 购 的 具 体 事 宜 仔 细 阅 读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及 代 销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 五 ) 募 集 期 限 本 基 金 自 2015年 6月 8日 至 2015年 6月 25日 公 开 发 售 。 根 据 《 运 作 办 法 》 的 规 定 , 如 果本 基 金 在 上 述 时 间 段 内 未 达 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法 定 条 件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延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9 长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时 间 , 本 基 金 可 继续 销 售 , 但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同 时 也 可 根 据 认 购 和 市 场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发 售 时 间 为 2015年 6月 8 日 至 2015年 6月 25日 。 ( 六 )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个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七 )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目 标 。 ( 八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人 民 币 1.00元 , 以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 九 )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认 购 方 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在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 并 披 露 。 2、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 1)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 2)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直 销 和 代 销 网 点 ) 受 理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 3)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消 。 ( 4)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为 无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投 资 者 已 支 付 的 认 购 金 额 本 金 退 还 投 资 者 。 3、 认 购 的 限 额 ( 1)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间 累 计认 购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 ( 2)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 在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除 发 售 公 告 另 有 规 定 , 代 销 网 点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交 易 系 统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50,000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认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各 代 销 机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0 4、 认 购费 率 本 基 金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具 体 的 认 购 费 用 安 排 如 下 表 所 示 。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费 , 元 ) 认 购费 率 认 购 金 额 <100万 1.2% 100万 ≤ 认 购 金 额 <300万 0.8% 300万 ≤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0.6%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1000元 /笔 投 资 者 重 复 认 购 , 须 按 每次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别 计 费 。 认 购费 将 用 于 支 付 募 集 期 间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注 册 登 记 费 、 销 售 费 及 市 场 推 广 等 支 出 , 不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5、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认 购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认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费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有 效 认 购资 金 在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折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当 认 购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投 资 者 的 总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1+ 认 购费 率 ) 认 购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募 集 期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当 认 购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投 资 者 的 总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认 购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费 用 净 认 购 金 额 以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募 集 期 内 认 购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10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10,000/( 1+ 1.2%)= 9,881.42元 认 购费 用 = 10,000- 9,881.42= 118.58元 认 购 份 额 =( 9,881.42+ 10) /1.00= 9,891.42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份 基 金 份 额 。 ( 十 )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的 处 理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 得 动 用 。 2、 有 效 认 购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折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利 息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利 息 的 计 算 和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该 部 分 份 额 享 受 免 除 认 购费 的 优 惠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1 ( 十 一 ) 发 起 基 金 的 认 购 本 基 金 发 起资 金 认 购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1000万 元 , 且 发 起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不 少 于 3年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基 金 经 理 在 锁 定 期 内 离 职 , 不 能 提 前 赎 回 发 起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 包 含 基 金 经 理 以 外 的 公 司 投 研 人 员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 况 。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十 二 ) 募 集 结 果 本 基 金 募 集 工 作 已 于 2015年 6月 25日 顺 利 结 束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96,894,780.21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496,894,780.21份 ; 认 购 款 项 在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57,559.57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57,559.57份 。 本 次 募 集 的 所 有 资 金 已 均 于 2015年 6月 29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基 金 托 管 人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2,645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1.00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496,952,339.78份 , 已 分别 计 入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 归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从 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 基 金 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于 2015年 6月 29日 获 确 认 , 基 金 合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2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总 金 额 不 少 于 1000万 元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承 诺 持 有期 限 不 少 于 3年 的 条 件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 专 门 说 明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 得 动 用 。 ( 二 ) 基 金 的 备 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上 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1、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之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 ( 四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日 内 返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之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 ( 五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满 3年 后 本 基 金 继续 存 续 的 ,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予以 披 露 ; 连 续 60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表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3 决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满 3年 后 , 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亿 元 的 , 基 金 合同 自 动 终 止 , 同 时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延 续 基 金 合同 期 限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期 、 封 闭 期 、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期 和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每 三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每次 开 放 期 不 超 过 5个 工 作 日 , 每 个 开 放 期 所 在 月 份为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所 在 月 份 后 续 每 三个 日 历 月 中 最 后 一个 日 历 月 ,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为 当 月 沪 深 300股 指 期 货 交 割 日 前 五个 工 作 日 的 第 一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 至 第 一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 闭 期 为 每 相 邻 两个 开 放 期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到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开 放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与 结 束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相 关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5 进 行 计 算 ; 2、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 购 款 项 的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款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遇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交 易 系 统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元 人 民 币 ;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元 人 民 币 ; 代 销 机构 以代 销 机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2、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万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认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元 人 民 币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6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单 个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份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交 易 账 户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份 并 申 请 全 部 赎 回 时 , 可 不 受 前 述 最 低 10份 的 申 请 限 制 , 代 销 机构 以代 销 机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赎 回 申 请 的 具 体 处 理 结 果 以 注 册 登 记 中 心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 告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合 理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以 及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2、 申 购费 和 赎 回 费 ( 1) 申 购费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费 , 元 ) 申 购费 率 申 购 金 额 < 100万 1.5% 100万 ≤ 申 购 金 额 < 300万 1.0% 300万 ≤ 申 购 金 额 < 500万 0.8% 申 购 金 额 ≥ 500万 1000元 /笔 在 申 购费 按 金 额 分 档 的 情 况 下 , 如 果 投 资 者 多 次 申 购 , 申 购费 适 用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用由申 购 人 承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 2) 赎 回 费 持 有期 限 赎 回 费 率 持 有期 <7日 1.50% 7日 ≤ 持 有期 <180日 0.75% 180日 ≤ 持 有期 <330日 0.5% 持 有期 ≥ 330日 0%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其 中 持 有期 少 于 30日 的 赎 回 费 用 全 部 归 入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7 基 金 财 产 , 持 有期 不 少 于 30日 但 少 于 90日 的 赎 回 费 用 75%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持 有期 不 少 于 90日 但 少 于 180日 的 赎 回 费 用 50%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持 有期 不 少 于 180日 的 赎 回 费 用 25%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调 整 后 的 申 购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费 率 。 3、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费 ),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当 申 购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 1+ 申 购费 率 ) 申 购费 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净 申 购 金 额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当 申 购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0,000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2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0,000/( 1+ 1.5%)= 49,261.08元 申 购费 用 = 50,000- 49,261.08= 738.92元 申 购 份 额 = 49,261.08/1.052= 46,826.12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0,000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其 对 应 费 率 为 1.5%, 假 设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2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6,826.12份 基 金 份 额 。 4、 净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投 资 者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180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0%, 假 设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20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0,000×1.0520= 10,520元 赎 回 费 用 = 10,520×0.50%= 52.60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0,520 - 52.6= 10,467.40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180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0%, 假 设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20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467.40元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8 5、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 T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1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后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经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 投 资 者 T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2日 起 有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投 资 者 T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在 开 放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6、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 7、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情 形 。 8、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或 登 记 机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9、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9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在 开 放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连 续 两个 或 两个以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或 登 记 机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8、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1、 2、 3、 4、 6、 7、 8项 暂 停 赎 回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赎 回 的 时 间 相 应延 长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0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个 工 作 日 、 与下一 工 作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若 下一个 工 作 日 进 入 封 闭 期 , 则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开 放 期最 后 一个 工 作 日 全 部 受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内 最 后 一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 3) 在 开 放 期 内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对 于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不 超 过 20%( 含 20%) 部 分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 ( 1) 全 额 赎 回 ” 或 “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方 式 处 理 , 对 超 过 20%部 分 的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 但 延 期 办 理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 如 延 期 办 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在 封 闭 期 内 继续 办 理 延 期 赎 回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仅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 4)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个 开 放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 并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个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日 ,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个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日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以上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 。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1 转 换 的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的相 关 约 定 执 行 。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1、 基 金 转 换 是 投 资 者 按 本 公 司 规 定 条 件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一 只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基 金 份 额 的 业 务 。 需 要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的 投 资 者 须 到 原 销 售 机构 办 理 手 续 。 本 基 金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时 , 本 公 司 将 另 行 公 告 具 体 情 况 。 2、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1) 个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时 ,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1)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申 请 表 。 委 托 他人代 办 的 , 还 需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书 、 代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 ( 2) 机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时 ,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1) 授 权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填 妥 的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章 的 申 请 表 。 ( 3) 电 子 方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参 照 本 公 司 或 代 销 机构 各 相 关 规 则 。 3、 基 金 转 换 的 规 则 ( 1)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构 办 理 , 且 该 销 售 机构 须 同 时 代 理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基 金 的 销 售 ; ( 2) 基 金 转 换 以 基 金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转 换 费 计 算 采 用 单 笔 计 算 法 。 投 资 者 在 T 日 多 次 转 换 的 , 单 笔 计 算 转 换 费 , 不 按 照 转 换 的 总 份 额 计 算 其 转 换 费 用 ; ( 3) “ 定 向 转 换 ” 原 则 , 即 投 资 者 必 须 指 明 基 金 转 换 的 方 向 , 明 确 指 出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名 称 ; ( 4)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 未 知 价 法 ” , 即 基 金 的 转 换 价 格 以 转 换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 5)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后 , 持 有 人 对 转 入 基 金 的 持 有期 自 转 入 之 日 算 起 ; ( 6) 当 某 笔 转 换 业 务 导 致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内 余 额 小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中 “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 的相 关 条 款 规 定 时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 7) 单 个 开 放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出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时 , 为 巨 额 赎 回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出 视 同 基 金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转 换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一个 开 放日 办 理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价 格 为下一个 开 放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一个 开 放日 的 赎 回 不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转 换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转 换 不 受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 8)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 购 状 态 ; ( 9) 转 换 业 务 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的 业 务 规 则 , 即 首 先 转 换持 有 时 间 最 长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当 日 同 时 有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 则 遵 循 先 赎 回 后 转 换 的 处 理 原 则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2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权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 供 的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七 ) 基 金 的 冻 结 、 解 冻 与 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 家 有权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3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利 用 定 量 投 资 模 型 , 灵 活 应 用 多 种 策 略 对 冲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 谋 求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的 长 期 增 值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债 券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头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80%-120%, 其 中 , 权 益 类 空 头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卖 出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头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买 入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封 闭 期 内 的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开 放 期 内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证 监 会 2010年 4月 21日 发 布 的 证 监 会 公 告 【 2010】 13号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 第 ( 三 ) 项 、 第 ( 五 ) 项 及 第 ( 七 ) 项 的 限 制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4 ( 三 ) 投 资 策 略 在 力 求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全 市 场 选 股 构 建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市 场 回 报 的 投 资 组 合 , 同 时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等 多 种 策 略 对 冲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 以 求 获 得 不 依 赖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比 较 稳 定 的 长 期 资 产 增 值 。 1、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1) 多 因 子 alpha模 型 —— 股 票 超 额 回 报 预 测 多 因 子 alpha模 型 以中 国 股 票 市 场 较 长 期 的 回 测 研 究 为 基 础 , 结 合 前 瞻 性 市 场 判 断 , 用 精 研 的 多 个 因 子 捕捉 市 场 有 效 性 暂 时 缺 失 之 处 , 以 多 因 子 在 不 同 个 股 上 的 不 同 体 现 估 测 个 股 的 超 值 回 报 。 概 括 来 讲 , 本 基 金 alpha模 型 的 因 子 可 归 为 如 下 几 类 : 价 值 ( value) 、 质 量 ( quality) 、 动 量 ( momentum) 、 成 长 ( growth) 、 市 场 预 期 等等 。 公 司 的 量 化 投 研 团 队 会 持 续 研 究 市 场 的 状 态 以 及 市 场 变化 , 并 对 模 型 和 模 型 所 采 用 的 因 子 做 出 适 当 更 新 或 调 整 。 多 因 子 alpha模 型 利 用 长 期 积 累 并 最 新 扩 展 的 数 据 库 , 科 学 地 考 虑 了 大 量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来 自 市 场 各 类 投 资 者 、 公 司 各 类 报 表 、 分 析 师 预 测 等等 多 方 的 信 息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及变化 对 各 类 信 息 的 重 要 性 做 出具 有 一 定 前 瞻 性 的 判 断 , 适 合 调 整 各 因 子 类 别 的 具 体 组 成 及 权 重 。 ( 2) 风 险 估 测 模 型 —— 有 效 控 制 预 期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风 险 预 测 模 型 和 适 当 的 控 制 措 施 ,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的 预 期 投 资 风 险 , 并 力 求 将 投 资 组 合 的 实 现 风 险 控 制 在 目 标 范 围 内 。 ( 3) 交 易 成 本 模 型 —— 控 制 交 易 成 本 以 保 护投 资 业 绩 本 基 金 的 交 易 成 本 模 型 既 考 虑 固 定 成 本 , 也 考 虑 交 易 的 市 场 冲击 效 应 , 以 减 少 交 易 对 业 绩 造 成 的 负 面 影 响 。 在 控 制 交 易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 进 行 投 资 收 益的 优 化 。 ( 4) 投 资 组 合 的 优 化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预 期 回 报 , 风 险 及 交 易 成 本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优 化 。 其 选 股 范 围 将 包 括 流 动 性 和 基 本 面 信 息 较 好 的 股 票 。 ( 5) 投 资 组 合 的 调 整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所 考 虑 各 种 信 息 的 变化 情 况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重 新 优 化 ,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成 , 并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适 当 控 制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换 手 率 。 2、 量 化 对 冲 策 略 现 阶 段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剥 离 多头 股 票 部 分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的 变化 、 现 货 市 场 与 期 货 市 场 的相 关 性 因 素 , 计 算 组 合 需 要 的 市 场 风 险 暴 露 度 贝 塔 。 然 后 根 据 贝 塔 模 型 ,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部 分 对 股 指 期 货 标 的的 贝 塔 暴 露 度 从 而 进 一 步 计 算 需 要 使 用 的 期 货 合 约 数 量 , 对 合 约 数 量 进 行 动 态 跟 踪 与 测 算 , 并 进 行 适 合 灵 活 调 整 。 同 时 , 综 合 考 虑 各 个 月 份 期 货 合 约 之 间 的 定 价 关 系 、 套 利 机 会 、 流 动 性 以 及 保 证 金 要 求 等 因 素 , 在 各 个 月 份 期 货 合 约 之 间 进 行 动 态 配 置 , 通 过 空 头 部 分 的 优 化 创 造 额 外 收 益 。 随 着 监 管 的 放 开 及 其 他 工 具 流 动 性 增 强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考 虑 使 用 其 他 对 冲 工 具 , 例 如 融 券 卖 空 , 股 指 期权 , 个 股 期权 , 互 换 等等 , 通 过 优 选 空 头 工 具 , 采 用 优 化 高 效 的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方 式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5 3、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的目的 是 在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收 益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包 括 债 券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深 入 分 析 、 国 内 财 政政 策 与 货 币市 场 政 策等 因 素 对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影 响 , 进 行 合 理 的 利 率 预 期 , 判 断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 定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具 体 采 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 场 转 换 、 信 用 利 差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 现 金 管 理 等管 理 手 段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4、 其 他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投 资 策 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 权 证 、 期权 、 互 换 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 从 而 更 好 地 实 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5、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 的 投 资 策 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及 对 持 有 人 无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可 基 于 审 慎 经 营 原 则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 , 对 参 与 的 业 务 进 行 科 学 的 管 理 及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 以 提 高 组 合 的 投 资 效 率 , 从 而 更 好 地 实 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 2、 根 据 投 研 团 队 对 于 市 场 中 可 获 得 相 应 数 据 的 研 究 分 析 所 构 建 的 投 资 模 型 以 及 投 资 经 理 和 投 研 团 队 对 市 场 状 态 的 判 断 ; 3、 基 于 风 险 估 测 模 型 的 投 资 风 险 分 析 。 ( 五 )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责 审定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原 则 ; 审定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调 整 计 划 ; 审定 基 金 定 期 投 资 检 讨 报 告 ; 决 定 基 金 禁 止 的 投 资 事 项 等 。 2、 基 金 经 理 :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政 策 实 施 投 资 管 理 , 确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品 种 、 数 量 、 策 略 , 构 建 优 化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日 常 分 析 和 管 理 。 3、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投 资 分 析 员 : 通 过 内 部 调 研 和 参 考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 编 写 有 关公 司 分 析 、 行 业 分 析 、 宏 观 分 析 、 市 场 分 析 的 各 类 报 告 , 提 交 基 金 经 理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依 据 。 ( 六 ) 投 资 程 序 1、 投 研 团 队 对 市 场 中 可 获 得 的相 应 数 据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 并 构 建 投 资 模 型 , 为 本 基 金 的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6 投 资 管 理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 2、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依 据 投 研 团 队 的 研 究 结 果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等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3、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利 用 投 资 模 型 , 并 结 合 对宏 观 政 策 、 证 券 市 场 和 上 市 公 司 等 的 分 析 判 断 , 形 成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4、 集 中交 易 室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制 定 交 易 策 略 , 统 一 执 行 证 券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 进 行 具 体 品 种 的 交 易 。 5、 法 律 监 察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监 控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有权 根 据 环 境 变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 资 程 序 做 出 调 整 。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三个 月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如 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特 殊 的 混 合 型基 金 , 通 过 采 用 量 化 对 冲 策 略 剥 离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因 此 相 对 股 票 型基 金 和 一 般 的 混 合 型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较 小 。 ( 九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与 限 制 1、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事下 列 行 为 : ( 1) 承 销 证 券 ;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从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从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6)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是 基 于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时 法 律 法 规 而 约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个交 易 日 公 告 , 此 调 整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2、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头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80%- 120%, 其 中 , 权 益 类 空 头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卖 出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头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买 入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 2)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7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封 闭 期 内 的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3) 开 放 期 内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 限 制 ; ( 4) 基 金 不 受 证 监 会 2010年 4月 21日 发 布 的 证 监 会 公 告 【 2010】 13号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 第 ( 三 ) 项 、 第 ( 五 ) 项 及 第 ( 七 ) 项 的 限 制 ; ( 5)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1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4)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以 全 部 卖 出 ; ( 15)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6)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7)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 18)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 19)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20)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8 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21)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22) 待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期权 、 互 换 等 衍 生 工 具 的 交 易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目的 和 投 资 策 略 , 确 定 期权 、 互 换 等 衍 生 工 具 的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费 用 收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3)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 十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除 上 述 第 ( 3) 、 ( 14) 、 ( 20) 、 ( 21)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十 一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9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十 三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截 止 日 为 20 1 8 年 9 月 30 日 。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1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 益 投 资 174,309,810.63 80.81 其 中 : 股 票 174,309,810.63 80.81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5,772,230.88 7.31 8 其 他 资 产


25,622,478.30 11.88 9 合 计





215,704,519.81


100.00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 1)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4,076.00 0.00 B 采 矿 业 11,706,210.00 5.45 C 制 造 业 66,887,596.80 31.12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3,939,519.00 1.83 E 建 筑 业 9,632,169.00 4.48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6,518,400.00 3.03 G 交 通 运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444,546.00 0.67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服 务 业 8,471,784.00 3.94 J 金 融 业 55,891,710.53 26.00 K 房 地 产业 9,166,836.30 4.26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0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业 646,963.00 0.30 S 综 合 - - 合 计 174,309,810.63 81.09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 3、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601318 中 国 平 安 180,309 12,351,166.50 5.75 2 600016 民 生 银 行 818,100 5,186,754.00 2.41 3 601288 农 业 银 行 1,318,500 5,128,965.00 2.39 4 000651 格 力 电 器 121,400 4,880,280.00 2.27 5 600104 上 汽 集 团 137,795 4,585,817.60 2.13 6 002304 洋 河 股 份 33,700 4,313,600.00 2.01 7 600050 中 国 联 通 772,500 4,302,825.00 2.00 8 000338 潍 柴 动力 485,200 4,148,460.00 1.93 9 600585 海 螺 水泥 103,200 3,796,728.00 1.77 10 002024 苏 宁 易 购 269,800 3,636,904.00 1.69 4、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债 券 。 5、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债 券 。 6、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权 证 。 9、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1 代 码 名 称 持 仓 量 ( 买 / 卖 ) 合 约 市 值 ( 元 ) 公允 价 值 变 动 ( 元 ) 风 险 说 明 IF1810 IF1810 -165 -170,250,300.00 -9,205,270.48 - 公允 价 值 变 动 总 额 合 计 ( 元 ) -9,205,270.48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本期 收 益 ( 元 ) 11,663,290.48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本期 公允 价 值 变 动 ( 元 ) -15,705,970.48 2)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继续 采 用 量 化 对 冲 策 略 , 通 过 量 化 选 股 模 型 构 建 跟 踪 沪 深 300指 数 的 增 强 股 票 组 合 , 同 时 利 用 沪 深 300股 指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对 冲 , 以 获 得 绝 对 收 益 。 10、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本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2)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3)本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17个 分 行 因 未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人 所 得 税 、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房 产 税 等 ,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受 到 税 务 处 罚 。 对 该证 券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的 说 明 : 根 据 我 司 的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 以 相 应 的 研 究 报 告 为 基 础 , 结 合 其 未来 增 长 前 景 , 由 基 金 经 理 决 定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其 他 发 行 主 体 ,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2)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形 3)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5,614,958.45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7,519.85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5,622,478.30 4)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2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截 至 本 报 告 期末 ,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3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代 表 其 未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 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 。 基 金 的 业 绩 报 告 截 止 日 为 201 8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1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5年 0.66% 0.04% 0.69% 0.00% -0.03% 0.04% 2016年 2.72% 0.11% 1.12% 0.00% 1.60% 0.11% 2017年 2.95% 0.23% 1.12% 0.00% 1.83% 0.23% 2018年 上 半 年 2.71% 0.23% 0.55% 0.00% 2.16% 0.23% 过 去 三 个 月 0.28% 0.25% 0.28% 0.00% 0.00% 0.25%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2、 比 较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4 注 : 1、 图 示 日 期 为 2015年 6月 29日 至 2018年 9月 30日 。 2、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 6个 月 内 为 建 仓 期 , 截 至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的 各 项 投 资 比 例 已 达 到 基 金 合同 投 资 范 围 中 规 定 的 比 例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5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押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6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的 基 金 估 值 的目的 是 为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允 价 值 。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应 按 基 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构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7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4、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个 或 者 两个以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 估 值 。 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 五 ) 估 值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交 易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含 第 4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构 、 或 销 售 机构 、 或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8 赔 偿 ,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 接损 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人 负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负 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但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9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时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八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以 公 布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构 及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次 , 每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5%, 若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照 除 权 除 息 日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1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讼 费 ;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5、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交 易 费 用 ; 6、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7、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8、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 可 以 在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1.50%÷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自 动 在 月 初 5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出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0.25%÷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自 动 在 月 初 5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出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9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3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的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法 律 法 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 费 率 的 除 外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4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度 为 公 历 年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少 于 2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一个 会 计 年度 ; 3、 基 金 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年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 以下 简 称 “ 指 定 媒 介 ” )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担 损 失 ; 4、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5、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1) 基 金 合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2)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6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上 。 3、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定 报 刊 休 刊 , 则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出 报 日 。 下 同 ) 在 指 定 媒 介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 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5、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6、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 分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7 如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7、 有 关 发 起 份 额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和 监 管 机构 的 要 求 ,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报 、 半 年 报 、 季 报 中 分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 可 以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公 司 投 研 人 员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 况 。 8、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件 :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五 十 ;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三 十 ; ( 11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或 者 仲 裁 ;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8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构 ;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延 期 支 付 ;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6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 ( 27 ) 本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 29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 9、 澄 清 公 告 在基 金 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介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以 公 告 。 11、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中 选 择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介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年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9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时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4、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0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险 包 括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投 资 合 规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和 其 它 风 险 。 ( 一 )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以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1、 系 统 性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影 响 市 场 整 体 的 因 素 如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监 管 制 度 等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化 ,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 1) 政 策 风 险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业 政 策等 国 家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化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风 险 ; (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的 影 响 , 也 呈 现 周 期 性 变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与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发 生 变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 4)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式 来 分 配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会 下 降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 2、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单 个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 财 务 风 险 等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 金 所投 资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或 者 存 在 所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 息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3、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不 能 以 适 当 价 格 及 时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 或 基 金 无 法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的 要 求 所 引 起 的 违 约 风 险 。 本 基 金 是 定 期 开 放 型 基 金 , 在 开 放 期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变化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望 的 价 格 变 现 ,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 二 )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的 管 理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两个 方 面 : 一 是 在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1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另 一 方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的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以下 几 种 具 体 风 险 : 1、 交 易 风 险 由 于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或 者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未 能 履 约 导 致 基 金 利 益的直 接损 失 。 2、 系 统 故 障 风 险 当 计 算 机 系 统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3、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在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中 ,因 交 易 的 对 手 方无 法 履 行 对 一 位 或 多 位 的 交 易 对 手 的 支 付义 务 而 使 得 基 金 在 投 资 交 易 中 蒙 受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4、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形 成 的 风 险 或 错 误 ,通 常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 算 、 整 理 、 制 证 、 填 单 、 登 账 、 编 表 、 保 管 及 其 相 关 业 务 处 理 中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与 非 主 观 故 意 所 造 成 的 行 为 过 失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 影 响 的 风 险 。 ( 三 ) 投 资 合 规 性 风 险 投 资 合 规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公 司及 员 工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准 则 、 职 业 操 守 和 职 业 道 德 而 可 能 引 起 法 律 制 裁 、 重 大 财 务 损 失 或 者 声 誉 损 失 的 风 险 , 主 要 合 规 风 险 包 括 如 下 具 体 风 险 : 1、 法 律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从 而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带 来 损 失 的 风 险 。 2、 道 德 风 险 道 德 风 险 是 指 员 工 违 背职 业 道 德 、 法 规 和 公 司 制 度 , 通 过 内 幕 信 息 、 利 用 工 作 程 序 中 的 漏 洞 或 其 他不 法 手 段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 四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1、 非 开 放日 不 能 赎 回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每 三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每次 开 放 期 不 超 过 5个 工 作 日 , 每 个 开 放 期 所 在 月 份为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所 在 月 份 后 续 每 三个 日 历 月 中 最 后 一个 日 历 月 ,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为 当 月 沪 深 300股 指 期 货 交 割 日 前 五个 工 作 日 的 第 一个 工 作 日 。 因 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在 非 开 放 期 内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2、 巨 额 赎 回 风 险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2 若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可 能 采 取 部 分 延 期 支 付 或 暂 停 支 付 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 赎 回 , 因 此 在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发 生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赎 回 份 额 的 风 险 。 3、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失 败 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市 场 中 性 策 略 来 实 现 绝 对 收 益 , 但 是 不 能 确 保 策 略 能 完 全 剥 离 基 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因 而 有 可 能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失 败 导 致 基 金 损 失 。 4、 卖 空 风 险 本 基 金 目 前 主 要 采 用 股 指 期 货 来 剥 离 基 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将 来 会优 选 做 空 个 股 、 做 空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的 方 式 来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同 时 持 有 多头 和 空 头头 寸 的 方 式 导 致 本 基 金 存 在在 特 定 市 场 情 况 下 跑 不 赢 普 通 偏 股 型基 金 的 风 险 , 同 时 有 可 能 导 致 持 有本 基 金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比 持 有 普 通 偏 股 型基 金 蒙 受 更 大 损 失 。 5、 股 票 选 择 风 险 本 基 金 多头 股 票 部 分 主 要 采 用 量 化 选 股 模 型 进 行 选 择 , 期望 筛 选 出 对 比 做 空 的 股 指 或 者 个 股 有 超 额 收 益的 股 票 。 但 是 通 过 量 化 选 股 模 型 买 入 股 票 的 区 间 收 益 率 有 可 能 低 于 做 空 的 股 指 收 益 率 或 个 股 收 益 率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损 失 。 6、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本 基 金 灵 活 应 用 各 种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而 且 采 用 定 期 存 款 收 益 率 作 为 其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但 是 投 资 策 略 的 失 败 和 投 资 市 场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遭 受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7、 基 差 风 险 在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市 场 风 险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与 标 的 指 数 价 格 波 动 不一 致 而 遭 受 基 差 风 险 。 形 成 基 差 风 险 的 潜 在 原 因 包 括 : ( 1) 需 要 对 冲 的 风 险 资 产与 股 指 期 货 标 的 指 数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存 在 明显 差 异 ; ( 2) 因 未 知 因 素 导 致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到 期 时 基 差 严 重 偏 离 正 常 水 平 ; ( 3) 因 存 在基 差 风 险 ,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展 期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会 承担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之 间 的 价 差 向 不 利 方 向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展 期 风 险 。 8、 杠杆 风 险 因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而 存 在 杠杆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此 产 生 更 大 的 收 益 波 动 。 9、 到 期 日 风 险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到 期 时 , 基 金 财 产 如 持 有未 平 仓 合 约 , 中 金 所 将 按 照 交 割 结 算 价 将 基 金 财 产 持 有 的 合 约 进 行 现 金 交 割 , 基 金 财 产 将 无 法 继续 持 有 到 期 合 约 , 具 有 到 期 日 风 险 。 10、 对 手 方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时 , 会 尽 力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优 良 、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强 的 期 货 公 司 作 为 经纪 商 , 但 不 能 杜 绝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所 选 择 的 期 货 公 司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法 、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或 为 破 产 清 算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 11、 盯 市 结 算 风 险 股 指 期 货 采 取 保 证 金 交 易 , 保 证 金 账 户 实 行 当 日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对 资 金 管 理 要 求 较 高 。 假 如 市 场 走 势 对 本 基 金 财 产不 利 , 期 货 经纪 公 司 会 按 照 期 货 经纪 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3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加 保 证 金 , 以 使 基 金 财 产 能 继续 持 有未 平 仓 合 约 。 如 出 现 极 端 行 情 , 市 场 持 续 向 不 利 方 向 波 动 导 致 期 货 保 证 金 不 足 , 又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足 , 按 规 定 保 证 金 账 户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甚 至 已 缴 付 的 所 有 保 证 金 都 不 能 弥 补 损 失 , 从 而 导 致 超 出 预 期 的 损 失 。 12、 平 仓 风 险 在 某 些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会 难 以 或 无 法 将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平 仓 , 例 如 , 这 种 情 况 可 能 在 市 场 达 到 涨 跌 停 板 时 出 现 。 出 现 这 类 情 况 , 基 金 财 产 缴 付 的 所 有 保 证 金 有 可 能 无 法 弥 补 全 部 损 失 , 投 资 人 还 必 须 承担 由 此 导 致 的 全 部 损 失 。 期 货 经纪 公 司 或 其 客 户 保 证 金 不 足 , 又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中 金 所 对 期 货 经纪 公 司 的 经纪 账 户 强 行 平 仓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被 连 带 强 行 平 仓 而 遭 受 损 失 。 13、 连 带 风 险 为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结 算 的 结 算 会 员 或 该 结 算 会 员 下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出 现 保 证 金 不 足 、 又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中 金 所 对 该 结 算 会 员 下 的 经纪 账 户 强 行 平 仓 时 ,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产 可 能 因 被 连 带 强 行 平 仓 而 遭 受 损 失 。 14、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特 定 投 资 对 象 的 其 他 风 险 如 期 货 经纪 公 司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金 所 交 易 、 结 算等 规 则 , 可 能 会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 由 于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变化 、 中 金 所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 紧 急 措 施 的 出 台 等 原 因 , 基 金 财 产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可 能 无 法 继续 持 有 , 基 金 财 产 必 须 承担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 15、 发 起 式 基 金 自 动 终 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在基 金 募 集 时 , 发 起资 金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资 本 、 固 有 资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的 资 金 。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总 额 不 少 于 1000万 元 。 本 基 金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不 少 于 3年 。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满 3年 后 ,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将 根 据 自 身 情 况决 定 是 否 继续 持 有 基 金 , 届 时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有 可 能 赎 回 认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另 外 , 在基 金 成 立 满 三 年 之 日 , 如 果本 基 金 的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亿 元 , 基 金 合同 将 自 动 终 止 ,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基 金 合 同 可 能 终 止 的 不 确 定 性 风 险 。 ( 五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4 十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本 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合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5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年 以上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6 十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 裁 ;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同 ; ( 2) 了 解 所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 3)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不从事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返还 在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 9)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相 关 交 易 及 业 务 规 则 ; ( 1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 3、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依 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在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7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 方 案 ; ( 11)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业 务 ;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纪 商 或 其 他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 (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业 务 规 则 ;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8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 责 任 ;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 5、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1)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9 ( 2) 依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有权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可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在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 1)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上 ;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0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未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构 , 如 今 后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构 , 日 常 机构 的 设 立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2、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1)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2) 对 基 金 当 事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事 项 ; ( 13)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3、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担 的 费 用 ; ( 2) 法 律 法 规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1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5) 对 基 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 6) 基 金 合同 明 确 约 定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情 况 ; ( 7)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 销 机构 、 登 记 机构 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8)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9)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满 3年 后 本 基 金 继续 存 续 的 ,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予以 披 露 ; 连 续 60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表 决 。 5、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满 3年 后 , 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亿 元 的 , 作 为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 事 由 之 一 , 基 金 合同 自 动 终 止 , 同 时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延 续 基 金 合同 期 限 。 届 时 , 本 基 金 即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 6、 召 集 方 式 : ( 1) 除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构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2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登 记 日 7、 通 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 容 :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式 ;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有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登 记 日 ; (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事 项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8、 开 会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 1)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托 管 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3)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低 于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在 重 新 确 定 的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 之一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3 ( 2)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低 于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在 重 新 确 定 的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 之一 ); 5) 上 述 第 3) 、 4) 项 中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6)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在 不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监 管 机构 允 许 的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人代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监 管 机构 允 许 的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9、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 的 其 他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表 决 。 (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4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10、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11、 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1) 如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5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12、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13、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三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1、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1) 变 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本 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合同 应 当 终 止 :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3)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6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 4、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中 支 付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7、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年 以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一 方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7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和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各 方 当 事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构 一 式 二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8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17层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17层 邮 政 编 码 : 200135 法 定 代 表 人 : 贾 波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11月 1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004】 178号 组织 形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2、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998】 12号 组织 形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 金 管 理 人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9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债 券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头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80%-120%, 其 中 , 权 益 类 空 头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卖 出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头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买 入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封 闭 期 内 的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开 放 期 内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证 监 会 2010年 4月 21日 发 布 的 证 监 会 公 告 【 2010】 13号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 第 ( 三 ) 项 、 第 ( 五 ) 项 及 第 ( 七 ) 项 的 限 制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 1)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头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80%- 120%, 其 中 , 权 益 类 空 头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卖 出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头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买 入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 2)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封 闭 期 内 的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0 ( 3) 开 放 期 内 , 在 扣 除 估 值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 限 制 ; ( 4) 本 基 金 不 受 证 监 会 2010年 4月 21日 发 布 的 证 监 会 公 告 【 2010】 13号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 第 ( 三 ) 项 、 第 ( 五 ) 项 及 第 ( 七 ) 项 的 限 制 ; ( 5)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以 全 部 卖 出 ; (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3)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5)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 16)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7)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18)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19) 待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期权 、 互 换 等 衍 生 工 具 的 交 易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1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目的 和 投 资 策 略 , 确 定 期权 、 互 换 等 衍 生 工 具 的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费 用 收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除 上 述 第 ( 3) 、 ( 11) 、 ( 17) 、 ( 18)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一 同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 算 、 估 值 、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签 署 协 议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二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机构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及 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发 送 给 对 方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4、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2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 不 得 预 付任 何 形式 的 保 证 金 。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担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准 文 件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3 2)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有 关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与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的 证 券 登 记 及 服 务 协 议 。 4)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个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锁 定 期 等 信 息 。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两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以 公 告 。 (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有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以下事 项 监 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2) 在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3) 有 关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 ( 6)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6、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9、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10、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4 11、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予以 必 要 的 协 助 , 但 对 此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 (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5 (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发 起资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符 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名 或 2名 以上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交 的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 专 门 说 明 。 (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4、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 ( 4)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的 归 还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本 基 金 承担 , 于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次 月 第 七个 工 作 日 由 托 管 人从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直 接 扣 收 ; 若 因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 收 , 托 管 人 顺 延 至 次 月 第 七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扣 收 ;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后 连 续 六 个 月 内 , 因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一 直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 收 的 , 资 产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归 还 托 管 人 垫 付 的 开 户 费 用 。 ( 5)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6)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构 在 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5、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6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6、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在 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不 承担 保 管 责 任 。 8、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托 管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产 生 的 重 大 合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后 15年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两份以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同 原 件不 得 转 移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交 易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7 2、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1)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2)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A、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构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D、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A、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C、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4)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个以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 估 值 。 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8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 3)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构 及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含 第 4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当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赔 付 。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赔 付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9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付 。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4)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4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 值 时 ;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时 ;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同 》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6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7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 2)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 3)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不 足 两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 者 年度 报 告 。 2)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0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 者 年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担 责 任 。 在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权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 ( 六 ) 适 用 法 律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如 经 一 方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托 管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1 3、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 ( 6)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中 支 付 。 ( 7)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8)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9)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年 以上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2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权 增 加 或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 一 ) 资 料 寄 送 每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 T+2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 T+1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电 话 、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在 从 销 售 机构 获 取 准 确 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负责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1、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在 开 户 确 认 后 为 投 资 人 寄 送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在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开 户 的 , 于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 内 , 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式 寄 送 ; 存 续 期 内 , 每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 内 , 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式 寄 送 。 2、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形式 的 对 账 单 服 务 。 如 投 资 人 需 要 重 置 寄 送 方 式 或 寄 送 频 率 , 请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 3、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指 随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不 定 期 寄 送 的 基 金 资 讯 材 料 , 如 基 金 新 产 品 或 新 服 务 的相 关 材 料 、 基 金 经 理 报 告 、 客 户 服 务 问 答等 。 ( 二 ) 红 利 再 投 资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当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单 位 。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 ( 三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单 位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和 业 务 规 则 详 情 请 见 本 公 司发 布 的相 关公 告 。 ( 四 ) 资 讯 服 务 在 从 销 售 机构 获 取 准 确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 邮 政 地址 、 邮 政 编 码 、 手 机 、 EMAIL 等 )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供 以下 服 务 : 1、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手 机 短 信 息 服 务 , 如 基 金 公 告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或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3 公 司 各 种 活 动 提 示 等 信 息 。 2、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电 子 邮 件 地址 , 可 自 动 获 得 电 子 邮 件 公共 信 息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资 讯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信 息 、 定 期 基 金 报 告和 临 时 公 告 及 各 种 基 金 理 财 刊 物 等 。 未 预 留 相 关 资 料 的 投 资 人 可 致 电电 话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或 上 网 修 改 自 己 的相 关 资 料 获 得 此 项 服 务 。 ( 五 ) 服 务 方 式 1、 呼 叫 中 心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天 、 每 天 24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客 户 可 通 过 电 话 收 听 最 新 公 告 信 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可 自 助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信 息 等 。 同 时 , 呼 叫 中 心 提 供 工 作 日 9: 00- 17: 30的 人 工 服 务 。 呼 叫 中 心 电 话 : 400- 888- 0001( 免 长 途 费 ), 或 021-38784638, 按 “ 0” 可 转 人 工 坐 席 。 传 真 : 021-50103016。 2、 网 上 客 户 服 务 网 上 客 户 服 务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查 询 服 务 、 资 讯 服 务 以 及 与 基 金 管 理 人一 对 一 的相 互交 流 平 台 。 登 录 网 站 后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输 入 账 号及 密 码 查 询 个人 账 户 资 料 , 包 括 基 金 持 有 情 况 、 基 金 交 易明 细 、 基 金 分 红 实 施 情 况 等 ; 并 享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理 财资 讯 服 务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查 询 热点 问 题 及 其 解 答 , 并 一 对 一 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投 诉 和 建 议 。 公 司 网 址 : www.huatai-pb.com ( 六 ) 客 户投 诉 处 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构 的 服 务 电 话 对 该 代 销 机构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4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公 告 ( 自 2018年 6月 29日 至 2018年 12月 28日 ), 下 列 公 告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公 告 内 容 披 露 时 间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沈 阳 麟 龙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投 、 申 购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12-27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含 移 动 终 端 ) 开 通 招 商 银 行 直 付 通 支 付业 务 并 实 施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2018-12-25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腾 安 基 金 销 售 ( 深 圳 )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并 参 加 率 优 惠 等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12-22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前 海 财 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投 及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等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12-12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对 冲 策 略 执 行 情 况公 告 2018-12-12 关 于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十 四 个 开 放 期 开 放 申 购赎 回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12-11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阳 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投 、 申 购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11-23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投 、 申 购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11-03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8-11-01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018-10-26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及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基 金 转 换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8-10-23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8-10-20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8-10-20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含 移 动 终 端 ) 开 通 中 国 银 行 基 金 快 捷 支 付业 务 并 实 施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2018-10-09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含 移 动 终 端 ) 开 通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基 金 快 捷 支 付业 务 并 实 施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2018-10-09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8-09-29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直 销 账 户 的 公 告 2018-09-25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泰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09-22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含 移 动 终 端 ) 开 通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基 金 快 捷 支 付业 务 并 实 施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2018-09-19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5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对 冲 策 略 执 行 情 况公 告 2018-09-12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恒 宇 天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申 购费 率 优 惠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09-01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等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08-31 关 于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十 三个 开 放 期 开 放 申 购赎 回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08-31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半 年 报 2018-08-25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半 年度 报 告 摘 要 2018-08-25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等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08-24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聘 任 副 总 经 理 的 公 告 2018-08-21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08-21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正 文 ) 2018 年 第 2 号 2018-08-11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摘 要 ) 2018 年 第 2 号 2018-08-11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投 、 申 购费 率 优 惠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08-09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民 商 基 金 销 售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投 、 申 购费 率 优 惠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07-21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018-07-18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 基 金 转 换 并 参 加 率 优 惠 等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06-30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8-06-30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2018-06-29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6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其 所 提 供 的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7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一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 二 )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三 )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地 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如 需 了 解 详 细 的 信 息 ,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前 往 相 应 场 所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九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