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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合(040025)

华安科技动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科技动 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二 月


重要提 示 华安科 技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由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 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及约 定发 起,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2011 年9月21 日证 监许 可[2011]1524号文 核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2011 年12月20日正 式生 效。2015 年8月6日, 基金 管理 人发布 《华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更 名的 公告 》 , 本 基金 名称 变更为 “ 华 安科技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类别变 更为 混合型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 基金法 律文 件,了 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或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8年12 月20 日,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日 为2018 年9月30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年6月30日 。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5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61 九、基金的投资 ........................................................................................................................... 74 十、基金的业绩 ........................................................................................................................... 8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9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9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9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七、风险揭示 ......................................................................................................................... 10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11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112 二十一、对基金持有人 的 服务 .................................................................................................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12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3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华安 科技 动力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以及 《华安 科技 动力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科技 动力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华 安科技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安科技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安科 技动 力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安科技动力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 八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 载明,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向 基金 管理 人卖出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资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 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 的债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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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 上海上 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董 事会 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朱学华 先生 , 本科 学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 会 主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 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 公司战 略发 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邱 平 先生,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上 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国 盛集 团科 教投 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 记、 总裁 、 董 事, 上海 建筑 材 料 (集 团) 总公 司党委 书 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 、 总裁 。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先 生,工商 管理硕 士,高级 会计师。 历任凤 凰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总经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 总经 理, 锦 江国 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经 理。 现 任锦 江国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兼金 融事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锦江 麦德 龙 现购自 运有 限公 司董 事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 事、 史带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上 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董 鑑 华先 生, 大 学学 历,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上 海市审 计 局基 建处 科员、 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审 计处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 财务总监,上海电 气(集团 )总公司 副总裁 、财务总 监 。 现任上海 电气( 集团)总 公司副总 裁,上海 海立(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上海临港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 业务董 事、总裁 办公室主 管、总 裁办公室 副经理、 营销管 理总部副 经理 、 董 事 会秘 书处 主任 助理、 董 事 会秘 书处 副主 任、 董事 会 秘书 处主 任、 上 市办公 室 主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战略 投资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 现任 国 泰君安 证裕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战 略投 资及 直投 业务委 员会 副 总裁、 战略 管理 部总 经理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业 务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 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独立董 事: 吴伯庆先 生,大学 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 为上海 市优秀律 师与上海 市十佳 法律顾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先 生, 研 究生 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 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经 济学会 副 会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财政部 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女 士,经济 学博士 。历任中 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 局(原上 海证管 办)机构 处副处长 、 机构监管 处副处长 、机构 监管处处 长、机构 监管一 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 处处长等 职务 ,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党 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 管理委员 会委员、 合规总 监、副总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 投行 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等 职务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总监 兼投 行业 务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监事长 。 许诺先生, 硕士。 曾任怡 安翰威特咨 询业务 总监, 麦理根(McLagan)公 司中 国区负责 人。现任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兼人力 资源部高 级总监, 华安资 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 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高 级监察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 交易部 高级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19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处副团 职参谋 , 上海 财政 证券 有限 公司党 总支 副书 记 ,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事 长 、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7 年证 券 、基 金 从业经 验。历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总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董 事会 办 公室主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薛珍女士, 硕士研 究生学 历,18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华东政 法大学 副教授, 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副 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监 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翁启森先生 ,硕士 研究生 学历,24 年金融 、证券 、 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 。历任 台湾富邦 银行资 深领 组, 台湾 JP 摩 根证券 投资 经理 ,台 湾摩 根投信 基金 经理 ,台 湾中 信证券 自营 部 协 理, 台湾 保德 信投 信基金 经 理,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全 球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 投资 部兼 全 球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首席投 资官 。 姚国平先生 ,硕士 研究生 学历,14 年金融 、基金 行 业从业经验 。历任 香港恒 生银行上 海 分 行交 易员, 华夏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区 域 销售 经理,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上 海 业 务部 助理 总监、 机构业 务 总部 高级 董事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华 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谷媛媛女士 ,硕士 研究生 学历,19 年金融 、基金 行 业从业经验 。历任 广发银 行客户经 理, 京华 山一 国际 (香 港) 有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 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业 务二部 大区 经 理、产 品部 高级 董事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谢振东 先 生, 天津 大学 理学 学 士、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分 校 工学 硕士 研究 生,8 年证券 、 基 金行业 从业 经验 。曾 任华 泰联合 证券 行业 研究 员。2011 年 9 月加 入华 安基 金, 曾 任投 资研 究部高 级研 究员 、基 金投 资部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3 月起 同时 担任 本基 金、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9 月 同时 担任华 安 动态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6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文 体健 康主题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8 年 8 月起, 同 时担 任华 安安 华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离任基 金经 理: 陈逊先生 ,自2014 年12 月30 日至2015 年 6 月 26 日担任 华安 科技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李冠宇 先生 , 自 2013 年4 月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担任 华安 科技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汪光成 先生 , 自 2013 年12 月20 日至2013 年 10 月29 日担 任华 安科 技动 力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制 度,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如下: 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童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席投 资官 杨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总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高级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贺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副总监 万建军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联席总 监 谢振东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监 崔莹先 生, 基金 投资 部助 理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公 司 目前 共有 员工 358 人 (不含 香港 公司 ) , 其中 57% 具 有硕 士 及 以上 学位, 92% 以上 具 有三年 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从业 经历 , 具有 丰富 的实 际操作 经验 。 所有上 述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 业 务由投 资与 研 究、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金 运作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1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 体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接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 风 险控 制而 成立 的非 常设 机 构, 以 召开 例会 形式开 展 工作, 向公 司总 经理负 责。 主要 职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对督 察长 负责 。 1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各位 员工根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控 制环 境 控 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基础, 包括 公司 治理结 构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体系 又包括公 司的经 营理念和 内控文化 、内部 控制的组 织体系、 内部控 制的制度 体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 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好 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使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 业务 环节。 逐步 完善了 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 强了公 司 内部 合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 司 通过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检 查, 发 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分 类、按重 要性排 序,找出 风险分布 点,分 析其发生 的可能性 及对目 标的影响 程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高 低和危害 程度。 在风险评 估后,确 定应进 一步采取 的对应措 施,对 内部控制 制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 司 的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业 务 规则 在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实 施。 主要 1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管 理、基金 运作、 市场营销 等业务部 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各 部门的 操作相互 独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 控 防线 。 ② 操作 控制 公司制定 了一系列 的基本 管理制度 ,如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 、 公 司 财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计 核 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会 计控 制措 施主 要包 括: 复核、 对账 制度 ; 凭 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会计 账 务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度。 运用 会计核 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 确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采 取科学 、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1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 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 符 合设 计要 求, 并 及时地 充 实和 完善, 反映 政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 组 织调整 等 因素 的变 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理 人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1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2018 年 6 月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228,051.82 亿元 ,较 上 年末 增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3.08%。 上 半年 , 本 集团盈 利 平稳 增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 年同 期增加 93.27 亿元 至 1,814.20 亿 元 ,增幅 5.42%;净 利润 较 上年 同期 增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元 ,增幅 6.08%。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荣 获香 港 《亚 洲货 币》 “ 2017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美 国《 环 球金 融》 “2 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新加 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 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银行 ”、 “201 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银 行家 》 “2 0 17 最佳 金 融创 新奖 ” 及中 国银 行业协 会“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 在英国 《银 行家》 “201 7 全球 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 在美 国《 财 富》 “2 0 17 年世 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列 第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 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海 设有 托 管运营 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员 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 1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资深经理 (专 业技术 一级)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 行 已托管 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 得《全 球 托管 人》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4 次获得 《 财资 》 “ 中 国最佳 次 托管 银行 ”、连 续 5 年获得 中债 登“ 优秀 资产 托管机 构” 等奖 项 ,并 在 2016 年 被 《 环球 金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17 年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最佳 托管 系 统实 施奖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1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层 电话: (021)38969973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H座2503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1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基金销售代理人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2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bank.pingan.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6)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2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10、18 、19、35 、36、38、 39-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2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楼2 层 2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3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2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39)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融一街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4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2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2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4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5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4 层、 18-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4 层、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武汉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5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3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ehowbuy.com


(5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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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东码头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3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p.cn (65)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66)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盘古大观A座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6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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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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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 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 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95564


网址: http://www.lxsec.com (6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客服电话:


95162 公司网站: www.cifco.net (7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3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 (7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7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7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层、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3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7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7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8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8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83)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8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85)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8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3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87)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网址: www.dtfunds.com/ (8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89)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9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91)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3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9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电话:96228、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94)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9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97)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3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电话: (010)65983311 传真号码: (010)65983333 (98)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电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码: 010-68292941 (9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0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10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码:0769-22866282 (10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 4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 0859 传真号码:010-5817 0800 (10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 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10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5)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电话:4006236060


传真号码:010-82055860 (10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4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 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号码:0755-26920530 (108)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109)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往常熟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进 行咨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11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电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码:0512-69868370 (11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1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 www.gw.com.cn (11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码: 010-88067526 (1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11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电话: (0512)57379810 4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码: (0512)57376090 (11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 号泰鹏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码:010-82607516 (117)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电话:0573-96528


传真号码:0573-82099678 (1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20)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4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jshbank.com (12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号码:021-5071 0161 (12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电话:010-59287061


传真号码:010-59287825 (123)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码:025-86853969 (12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码:0371-85518397 (125)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4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号码:021-20538999 (126)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127)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电话: 4001-500-882 传真号码:010-57649620 (12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第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29)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13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4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1)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13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 网 )/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3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134)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电话: 0755-82817529 传真号码: 0755-82817612 (13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4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136)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号码:0591-87330926 (137)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碧波路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网址:www.998fund.com (138) 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 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 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1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陆军


网址; http://www.hyzhjj.com/ (13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4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4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http://www.dtsbc.com.cn (14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2) 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户服务电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14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4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45)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4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电话: (027)87006009


传真号码: (027)87006010 (146)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8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电话: 13879129841 传真号码:0791-86692502 (14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电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码:021-33355288 (148)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站:https://www.cd121.com/ (14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150)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http://www.sdebank.com/ (151)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310 号3 层、11 层西、12 层东、18 层 法定代表人:陈忠宝


客服电话:400-8810-999 网址:http://www.zdqh.com/ (15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153)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室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室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电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5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电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5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5)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大厦158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156)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电话:13901314076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5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号码: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58)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 400-666-0066


网站: www.xcfunds.com (159)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5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16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61)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热线电话:400-16-96869


028-96869 网址:http://www.cgnb.cn/pub/ncsh/ (162)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壁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19 层 4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19 层 4 号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16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 号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电话:021-20655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16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5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 95302 网站:http://www.njcb.com.cn/ (16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何亚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e5618.com (166)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95352


网站:http://www.bsb.com.cn/ (167)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客服: 96138 网站:http://www.nanhaibank.com/ (16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6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5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0)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20 层1.2 号 网址:http://www.urainf.com/ 联系电话0851-88235678 (171)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7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73)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客服电话:400-098-4800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74)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6 室/北京市西什库 大街31 号九思文创园 客服电话: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5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76)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77)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 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电话:0731-96511


网址:http://www.cscb.cn/ (178)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 号24 幢N318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 号金穗大厦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天翔 联系电话:021-50778395 传真号码:021-68367031 (179)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7 号 办公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 号公园国际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沈桂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网站:网站:www.gxjlcn.com (18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1、39、40、41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8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8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网址 tenganxinxi.com


客服电话 0755-86013388 转65864 (18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 栋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18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网站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服联系方式:4006-802-123 5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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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9 月21 日 证监 许可【2011 】1524 号 文批准 设 立。 本基金 自 2011 年11 月21 日 起 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至 2011 年12 月 16 日募 集 工作顺 利结束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897,723,871.10 元人 民币 ,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计89,693.37 元 人民 币。 募集资 金已 于2011 年 12 月 20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3,967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份额 共计 897,723,871.10 份基 金份 额,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 额为 89,693.37 份基 金份 额。两 项合 计共 897,813,564.47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入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本 公司 基金从 业人 员认购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为71,646.36 (含 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为 0.01%。按 照有关 法律 规定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不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5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本次募 集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金 管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于 2011 年12 月20日获得 中国 证监会的 书面确 认, 基金 合同自该 日起生 效。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 起,本 基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金 。2015 年8 月6 日,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华 安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更名 的公 告》 ,本 基 金名称 变更 为 “华安 科技动 力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类 别变 更 为混合 型。 6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 场所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二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73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 高德 置地 夏广场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 35 号旺 座现 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赵安 平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 号 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 伯恩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代销 机构。 基金投 资 者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或者 减少代 销机构 , 并另行公 告。销 售机构 可 以根据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日 常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目 前,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 , 下午 1:00-3:00 时间 段。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除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华安上海、北京 、广州 、西安、成都、沈 阳的业 务总部或分公司可 以在 9:00-15:00 接受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华安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可 以 7×24 小 时接 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但交易 日 下午 15 : 00 以后 接受的 交 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 易日 处理。 3、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申 购、赎 回与转 换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项 调整不 应对 投资人 利益造 成实质 影响 并应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在 实施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6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投 资者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申 请且经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日常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价 格以 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 调整上 述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程 序 1、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回 与 转换申 请时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且投 资人 在提交 基金转 换申请 时, 该基金 销售机 构 必须同 时销 售转 换转 出和 转换转 入基 金,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无效 。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申购 、赎回 或 转换申请 的当天 作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日 (T 日 ) , 在 正常情 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者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6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受理并 不 代表该申 购、赎 回或转 换 申请一定 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确认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 项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者 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 退还给 投 资者。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内 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五)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数额 与价 格 1、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 元, 每次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 1 元。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 认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投资者 已成 功认 购过 本基 金时则 不受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1 元 限制 ;投 资者 当期 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 赎回 或转 出时, 每次赎 回 或转 出申 请不 得低于1 份基 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转出 时或赎 回、转 出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金 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 金额 和 赎回、 转出份 额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6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1.5% , 且 随 申购 金额的 增 加而 递减。 投资 人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对 通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 投资人 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 示: 单笔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 申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 财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 有期递 减 。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的赎回 费将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其 他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 费中 不 低于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 此类 推。 3、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基 6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 应在调 整实 施 3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转 换份额 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某 投资 人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5=97, 066.18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152 元,则 可得 到 97, 066.18 份基 金份 额。 例 , 某投 资人 一次 性投资 5,00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单 笔申 购费 为 1,000 元,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0-1,000 =4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5000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 得到 49,260,098.52 份基 金份 额。 6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6 个月 后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额=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 万份 基 金份 额,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992.50 元。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基 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按 转入 与 转出 基金 之间 申购 费的 差 额计 算收 取,具 体计算 公 式如下: 基金转换 申购补 差费= max[ (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基金 的申购 费),0 ] ,即转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基金 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转出 金额- 转 出金额 ÷(1+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申 购费=[ 转出 金额- 转 出金额 ÷(1+转 出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转 出基金 固 6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收费 金额 注1: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四 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 资 产。 注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注 3: 关于 转换 费用 的其 它相关 条款 请详 见公 司网 站的有 关临 时公 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申 购费用后 ,以申 请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6、 赎回 与转 换转 出金 额的处 理 方式 赎回与转 换转出 金额为 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与 转 换转出份 额乘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金 额单 位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 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人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 人办 理 转出基 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登 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 6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该日) 起可 以赎 回或 转出 该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并 于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部 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若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20%,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先行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2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 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 内(含 20% )的 赎回 申 请与其 他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按前 述条 款处 6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具 体见 相关 公告 。 (3)暂停 赎回 :连 续2 日以上(含2 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转 换 转入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或 转换 转入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发生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或者 有可 能导致 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时。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 7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8、9 项暂停 申购 或转换 转 入的 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某 些投资 人的申 购或转 换 转入 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 购或转 换转入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 销机构 不承 担由此 产生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在暂停 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或 转换 转入 业 务的 办理。 (十一) 暂停 赎回 、 转换 转出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或 转 换转出 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 转 换转出 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亏损 等任 何损 失。若 连 续 2 个 或2 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请 赎回或转 换转 出 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赎 回 7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转换 转出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估 值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 且由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 7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而产 生 的非交易 过 户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基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 构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 其它合 理原 因,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 拒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托管申 请。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业 务,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 注册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 注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或 是基金 份额被 冻 结的, 对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按 照法律 法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家 有权机 关的 要求决 定是否 冻 结。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其 他机 构 有权 拒绝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的赎 回、 转出、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转 托管 申请 。 7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重 点投资 于以科 学 技术为动 力在产 业价值 链 中占据优 势地位 的行业 或 企业,关 注 其科技 创新或 技术突 破后 产生的 增长动 能,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货币 市场工 具和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60% ~95% ,其中 投资 于以 科学 技术 为动力 在 产 业价值 链中 占据 优势 地位 的行业 或企 业的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投资 的 80% ; 债 券、 权证、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5~40% ,其 中权 证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范围 为 0 ~3% ;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三) 投资 理念 科学技术 是第一 生产力 。 在中国经 济持续 增长和 经 济转型的 大背景 下,科 学 技术转化 为 生产力 的效率 将进一 步提 高,科 学技术 驱动的 创新 成果以 及由此 衍生出 的新 技术、 新产品 将 成为经 济转型 时代最 具活 力的经 济增长 点,投 资科 学技术 就是投 资未来 中国 经济增 长。本 基 金将挖 掘科学 技术驱 动的 研发成 果所蕴 含的价 值成 长潜力 ,从市 场广度 、技 术深度 、产业 宽 度和政 策强度 等方面 寻找 具备良 好成长 性的企 业并 作为重 点投资 对象, 分享 中国经 济转型 过 程中的 投资 收 益。 (四)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 取相对 稳定的 资 产配置策 略,一 般情况 下 将保持股 票配置 比例的 相 对稳定, 避 免因过 于主动 的仓位 调整 带来额 外的风 险。在 大类 资产配 置过程 中,本 基金 将使用 定量与 定 7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性相结 合的研 究方法 对宏 观经济 、国家 政策、 资金 面和市 场情绪 等可能 影响 证券市 场的重 要 因素进 行研究 和预测 ,结 合使用 公司自 主研发 的多 因子动 态资产 配置模 型、 基于投 资时钟 理 论的资 产配置 模型等 经济 模型, 分析和 比较股 票、 债券等 市场和 不同金 融工 具的风 险收益 特 征,确 定合 适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动态 优化 投资 组合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 科 技动 力的 界定 本基金以 产业链 价值结 构 为主要判 别基准 ,选取 以 科学技术 为动力 在产业 价 值链中占 据 优势地 位的行 业或企 业作 为主要 投资对 象。一 个行 业或企 业在产 业价值 链中 的优势 地位主 要 体现在 科学技 术驱动 的研 发成果 以及由 此衍生 的新 技术、 新产品 所蕴含 的价 值成长 潜力、 竞 争结构 中的主 动权以 及对 上下游 产业的 影响力 。具 体而言 ,我们 对科技 动力 的界定 重在分 析 其引领 的真 实需 求的 成长 性, 尤其 要注 重具 有产 业 链深度 和广 度的 行业 性投 资机会 。 新能 源、 新材料 、生物 技术、 海洋 工程、 节能环 保、信 息产 业等产 业链价 值重构 行业 或实现 技术升 级 的先进 制造 业将 是我 们重 点关注 的方 向。 (2)个 股选 择策 略 我们将从 市场广 度、技 术 深度、产 业宽度 和政策 强 度等方面 寻找选 取财务 状 况良好、 盈 利能力 较强 且资 产质 量较 好的公 司并 作为 重点 投资 对象。 ①市场广 度:企 业研发 成 果拥有广 阔的应 用范围 , 能够依靠 科技创 新取得 竞 争优势, 并 且能够 有效 利用 研发 成果 创造利 润增 长点 。 ② 产业 宽度 :企 业研 发成果 能 够促 进现 有产 品的 更新 换 代,并 且能 够带 动上、 下游 产业 的技术 升级 。 ③ 技术 深度 :拥 有较 高的技 术 壁垒 和较 强的 创新 能力 ;企 业家 致力 于通 过产品 研 发打 造 企业的 核心竞 争力, 拥有 成熟稳 定的研 究团队 ;在 行业竞 争格局 中处于 有利 位置, 有能力 进 行创新 投入 和技 术改 造。 ④ 政策 强度: 企业 研发 的核 心 生产 技术 符合 国家 科技 创 新的 大政 方针 和经 济社 会 发展的 内在需 求; 所处 行业 为受 益于十 二五 战略 规划 或国 家重点 扶持 的行 业。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于 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和 可转换 债 券等债券 品种, 基金经 理 通过对收 益 7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率、流 动性、 信用风 险和 风险溢 价等因 素的综 合评 估,合 理分配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组 合中投 资 于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期 金融 工具 等产 品的 比例, 构造 债券 组合 。 在选择国 债品种 中, 本 产品 将重点分 析国债 品种 所蕴 含的利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根 据利 率预测 模型 构造 最佳 期限 结构的 国债 组合 ; 在选 择 金融债 、 企业 债品 种时, 本 基金将 重点 分析 债券的 市场风 险以及 发行 人的资 信品质 。资信 品质 主要考 察发行 机构及 担保 机构的 财务结 构 安全性 、历史 违约、 担保 纪录等 。本基 金还将 关注 可转债 价格与 其所对 应股 票价格 的相对 变 化, 综 合考 虑可 转债 的市 场流动 性等 因素 , 决 定投 资可转 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其 套利 机 会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实现权 证投资 时 ,将通过 对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的 研究, 结合权 证 定价模型 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谨慎 地进行 投资 ,以 追求 较为 稳定的 收益 。 5、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 将综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 益率曲线 、个券 选择和 把 握市场交 易 机会等 积极策 略,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上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80% × 中证 800 指数 收益 率+20% ×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益 率 中证 8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公 司开 发的 中国 A 股市场 统 一指 数, 它的 样本 选自沪深 两个 证券市 场。 中证 800 指数成 分 股覆 盖了 中证 500 和沪 深 300 的所 有 成分 股,综 合 反映 沪深 证 券市场 内大中 小市值 公司 的整体 状况, 具有一 定权 威性, 适合作 为本基 金股 票投资 业绩比 较 基准。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是由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编制的 中国债 券指数 。 该指数同 时 覆盖了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银行间 以及银 行柜台 债券 市场上 的主要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具有广 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有 其它 代表 性更 强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有更 科学 客观 的权 重比 例适用 于本 基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7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变化 的环 境 、微观 企业 运行 的态 势和 证券市 场走 势。 2、 投资 决策 体系 华安实行 三级决 策体系 下 的基金经 理负责 制。三 级 决策体系 的责任 主体是 投 资决策委 员 会、投 资协调 小组和 基金 经理。 决策管 理的原 则是 集体决 策、分 层授权 、职 责明确 和运作 规 范。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是基 金投资 的最高 决策机 构, 投资协 调小组 是基金 投资 的协调 机构和 中 间桥梁 ,投资 协调小 组由 基金投 资部、 研究发 展部 、固定 收益部 的负责 人及 业务骨 干组成 。 基金经 理是 基金 运作 的直 接管理 人。 3、 投资 管理 程序 严谨、科 学的投 资程序 是 投资取得 成功的 关键, 也 是稳定管 理、规 范运作 和 风险控制 赖 以实现 的保证 。本基 金实 行以资 产配置 、证券 选择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1)资 产配 置 研究发展 部和被 动投资 部 金融工程 小组向 投资决 策 委员会会 议提交 宏观经 济 分析报告 、 行业分 析报告 、市场 分析 报告和 数量分 析报告 ,在 此基础 之上, 研究发 展部 策略小 组提交 投 资策略 分析报 告及资 产配 置建议 报告, 基金经 理提 交基金 组合分 析报告 和未 来操作 建议, 供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讨论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审议报 告 并形成投 资决策 建议, 审 议各基金 的投资 策略和 投 资计划。 基 金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2)证 券选 择 基金经理 根据决 策会议 的 决议、基 金的投 资限制 要 求和市场 判断, 从核心 股 票库中挑 选 股票来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理 根据研 究员提 交 的研究报 告,结 合自身 的 研究判断 ,决定 具体的 投 资品种并 决 定买卖 数量、 时机, 其中 超权限 投资安 排等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股 , 基金经 理将采 取长期 关注 、择机 介入的 方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控制投 资风 险。对 于已经 买 入的股 票,基 金的持 有周 期一般 较长, 长期持 有的 操作策 略可有 效降低 基金 的交易 费用和 变 7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现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4)交 易执 行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基金风险 评估采 用风险 管 理部门开 发模型 ,评估 组 合风险价 值、行 业配置 、 估值、流 动 性、利 率和信 用等风 险。 绩效评 估采用 华安自 主研 发组合 绩效归 因分析 系统 和第三 方绩效 归 因系统 ,对 投资 组合 指定 时间段 进行 绩效 分解 ,归 因收益 风险 来源 。 风险管理 部定期 和不定 期 对基金进 行风险 和绩效 评 估,并提 供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使 得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能够 随时了 解组 合承 担 的风险 水平以 及是 否符 合 既定的 投资策 略。 绩效评 估能够 确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投资 预期、 组合 收益的 来源及 投资策 略成 功与否 ,基金 经 理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策 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合规监察 稽核部 对基金 投 资组合进 行合规 监控, 合 规监察稽 核部依 据证券 基 金相关投 资 法规, 同时 结合 本公 司实 际情况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合规监 控。 基金经理 将跟踪 经济状 况 、证券市 场和上 市公司 的 发展变化 ,结合 基金申 购 和赎回的 现 金流量 情况,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估 的结果 ,对 投资组 合进行 监控和 调整 ,使之 不断得 到 优化。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的风险 与预期 收益高 于 债券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 金、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八)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 放式基 金 的固有特 点,通 过分散 投 资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60%~95% ;债 券、 权证 、现 金 、货币 市场 工具和 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5~40% ;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1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根 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金 托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根 据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 种风险 ; (1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 括 开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 放 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本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7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如果法律 法规对 基金合 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 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相关 程序后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 制。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除上述 组合 限制 中第(11)、( 14)、( 17)、( 18 )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8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8 年 10 月24 日复 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资 1,762,425,662.72 67.90 其中:股 票 1,762,425,662.72 67.90 2 固定收益 投资 3,174,640.00 0.12 其中:债 券 3,174,640.00 0.12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410,186,155.28 15.80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8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413,393,466.34 15.93 7 其他各项 资产 6,286,343.46 0.24 8 合计 2,595,466,267.8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8,751,200.00 1.15 B 采矿业 12,124,900.00 0.49 C 制造业 1,055,574,462.53 42.2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3,055,000.00 1.32 E 建筑业 6,200,000.00 0.2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1,362,000.00 0.8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0,670,200.00 2.0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0,669,600.00 3.63 J 金融业 197,830,000.00 7.93 K 房地产 业 99,260,000.00 3.9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7,438,000.00 2.7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2,632,000.00 1.7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6,302,282.96 1.0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7,230,017.23 0.6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3,326,000.00 0.53 S 综合 - - 8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合计 1,762,425,662.72 70.61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300257 开山股份 7,900,000 86,347,000.00 3.46 2 600803 新奥股份 5,500,000 82,830,000.00 3.32 3 601318 中国平安 800,000 54,800,000.00 2.20 4 300261 雅本化学 11,000,000 52,140,000.00 2.09 5 600340 华夏幸福 2,000,000 50,660,000.00 2.03 6 300326 凯利泰 5,200,000 50,180,000.00 2.01 7 601233 桐昆股份 3,000,000 49,320,000.00 1.98 8 000002 万


科A 2,000,000 48,600,000.00 1.95 9 300408 三环集团 2,320,000 48,232,800.00 1.93 10 600305 恒顺醋业 4,100,000 47,109,000.00 1.89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3,174,640.00 0.13 8 同业存单 - - 8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其他 - - 10 合计 3,174,640.00 0.13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113504 艾华转债 28,000 3,174,640.00 0.13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无。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无。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8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728,571.66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0,184.33 5 应收申购 款 5,327,587.47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86,343.46 11.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1 113504 艾华转债 3,174,640.00 0.13 11.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8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比 较( 截止时间 2018 年6 月 30日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5.79% 1.06% -10.48% 0.93% 4.69% 0.13%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8.02% 0.66% 11.28% 0.52% 6.74% 0.14%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6.22% 1.69% -10.98% 1.22% 17.20% 0.47%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64.83% 2.60% 12.83% 2.00% 52.00% 0.60%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30.23% 1.18% 40.12% 0.92% -9.89% 0.26%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45.21% 1.45% -2.77% 1.10% 47.98% 0.35%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0.90% 0.69% 4.51% 1.06% -5.41% -0.37% 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合同生效 日)起 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止 0.00% 0.00% -1.91% 0.82% 1.91% -0.82% 8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8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二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8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8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9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 追偿过 程中 产生的 有关 费 用 由责任 方承 担; 但若 经诉 讼或仲 裁的 终局 裁判 , 基 金财产 未获 得补 偿的 部分 可列入 基金 费用 项下的 相关 科目 ,应 列入 基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9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9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9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 具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准 ) 的单 位净 值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 6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5、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9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 9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9.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9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9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 确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9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9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10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本基 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八)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及决 议;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0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 构;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10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 影响 债券 的价 格,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性 为再 投 资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 而 使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10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资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人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 变 现成 本, 对本 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券 和个股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券或 个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者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 股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10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和 个股 停牌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3、为应 对可能 出现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已做 好了相应 的安 排,并 将按 规定及 时 向投资 者披 露本 基金 主要 的流动 性风 险及 应对 措施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 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安排详 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章 节 。 (2)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行 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1)基金 合同约 定: “ 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工 具” , 其中“ 本基 金股票 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其中 投资于 以科学技 术为 动力在 产业 价值链中 占据 优势地位 的行 业或企 业的 比例不低 于股 票投资 的 80% ” ,从投 资范围 和所 处的 行业上看 ,基 金资产 及该 类股 票的 流动 性良好 ; 2) 从投 资限 制上 看, 基金合 同 约定 :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本 基金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比 例设 置符合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综上所 述,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良好 ,流 动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 大波动 时 , 可 能采 取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先行 延期办理 部分 赎回申 请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施 。 具 体措 施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中 “ ( 九) 巨额 赎回的 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的 相关 内 容。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包 括但 不限 于: 1)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上述具 体措 施, 详 见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中“( 十一) 暂停 赎回、 转换 转出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的 相关 内 容。 2)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具体措施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中“ (九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及处 理方 式”的 相关 内 容。 10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中 第(六 )条 第2 款的 相关 约定。 4) 暂停 基金 估值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章节 第 (六 ) 条 的相关 约 定, 若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实施 暂停基 金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相应 会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当本基 金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及 时满 足所有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投资 者收 到赎回 款项 的时 间也 可能 晚于预 期或 可能 增加 投资 者赎回 的成 本。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持60% 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具有对 股 票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 全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风 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也 不能 保 证 基金净 值能 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市 场上 涨幅 度。 本基金 挖掘 科学 技术 驱动 的研发 成果 所蕴 含的 价值 成长潜 力 , 重 点投 资于 以科 学技术 为 动力在 相关 产业 链价 值结 构中占 据优 势地 位的 行业 和受益 的相 关上 、 下游 产业 链以及 相关 服 务支持 行业 。 从 投资 策略 而言, 本基 金属 于主 题投 资型股 票基 金, 存在 主题 轮动风 险, 即集 中投资 于目 标主 题股 票的 业绩表 现不 一定 领先 于市 场平均 水平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发挥 专业 研 究优势 , 加强 对宏观 经济 、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和 市场 变化趋 势等 的深 入研 究, 持续优 化组 合 配 置,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1、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10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断 变 化, 若 是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被 迫抛售债券和 股票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 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其它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10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收 费方式 或调 低赎回 费 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0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10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11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11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 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适时 对服 务项 目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一) 投资 人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 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 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及 资讯 服务 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客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线 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2个工 作日 内回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 将 在顺 延的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复 。 (六) 网站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业 务规则 》 的 规定 ,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说明 。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线 :40088-50099 ( 免长 途话 费) 客户服务 传真 : (021 )33626962 公司网址 :www.huaan.com.cn 11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八)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 管理人客户 服 务中心热 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 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11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银 国际 证券 为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1 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闻泰 科技 ” 、 “ 万达 电影”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2 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嘉实 财富 为销 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6 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电子 直销 平 台延长 “微 钱宝 ”账 户交 易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7 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电子 交 易平台 调整 微钱 宝快 速取 现服务 限额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7 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腾安 基金 为销 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06.30 11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公司 网站 7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扬 州国 信嘉利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7.06 8


华安科 技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7.18 9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国 联证 券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7.31 10


华安科 技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2 号) 公司网 站 2018.08.04 11


华安科 技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2018 年第2 号)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8.04 12


华安科 技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半年 度报 告 公司网 站 2018.08.24 13


华安科 技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8.24 1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电子 交 易平台 延长 工行 直联 结算 方式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9.14 11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广 发证 券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9.20 1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电子 直销 平 台延长 “微 钱宝 ”账 户交 易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9.28 17


关于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 加交通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9.29 18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众 升财 富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0.12 1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齐翔 腾达 ” 、 “ 首航 节能” 、 “美 的 集团” 、 “世 纪华 通” 、 “芒 果超媒 ”股 票 估值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0.16 20


华安科 技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0.26 21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创 金启 富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0.31 22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安 信证 券优惠 活动 的 《上海 证券 报》 、 2018.11.10 11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植信 基金 为销 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1.24 2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股东 变 更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2.07 2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电子 交 易平台 延长 工行 直联 结算 方式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2.12 2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百度 为销 售机 构并 参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12.20 11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11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九年 二月 二日 12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择、 更换 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2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2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资料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12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不 少于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期限;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召集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2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代理 人以 及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 权。 12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12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登记 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12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通讯方式 及法 律法规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含 50% ,下 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 点, 但确定 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 变。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12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12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的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 开日至 少35 日前 提交召 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30 日前 公告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13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13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关于本 章第( 二)条 所规 定的第(1)-(8) 项召 开事 由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关于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13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13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产清算 程序 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13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3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13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A 股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权 证、货 币市场 工具和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 ~95%,其中 投资 于以 科学 技术 为动力 在 产业价 值链 中占 据优 势地 位的行 业或 企业 的比 例不 低于股 票投 资 的80% ; 债券、 权 证、 现金 、 货币市场 工具 和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5~40%, 其中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 ~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4)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为 60% ~95%; 债券、 权证、现 金、 货 币市 场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5 ~4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12)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上述 第(8)、( 11)、 (13)、(14)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13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 标 准的、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13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 个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②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非公开 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④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①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在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 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 况。 ③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④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4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14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14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14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14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14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 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14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 在编制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14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14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