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安信用增强(040045)

华安信用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信用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九 年 二月


重要提 示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12月5 日证监许可[2012]1627号文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2012年12月24日起 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 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 现(或“ 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 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 现的保 证” ) 。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原则,在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24日, 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人 .......................................................................................................... 7 四、基 金托管人 ........................................................................................................ 1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 金的募集 ........................................................................................................ 48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 ........................................................................ 50 九、基 金的投资 ........................................................................................................ 61 十、基 金的业绩 ........................................................................................................ 7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75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十七、 风险揭示 ........................................................................................................ 9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一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0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09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0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2013 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6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 从事基 金管理业务、发 起设立 基金以及从事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事、 监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姓名 、从业 简历、 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 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 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 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副总裁、 财 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 上海海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战略管理部总经 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硕士 。曾任 怡安翰威 特咨询 业务总 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19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 硕士研究生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 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24 年金融、 证 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 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 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14 年金融、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9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 京华山一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 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 年 1 月 至2005 年9 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 年10 月至2009 年 1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月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2009 年8 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0 年12 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2 年11 月至2017 年7 月同时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12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8 月至2015 年1 月, 同时担任华安七日 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年 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担任 华安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同时担任华安 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2 月至2017 年 7 月, 同时担任华安安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至2017 年7 月, 同时担任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同时担任华安 安润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马晓璇女士,4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 德勤咨询 (上海) 有限公司财务咨询经理。2013 年11 月加入华安基金, 历 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专户固收部投资经理。2018 年 9 月起担任华 安新乐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月 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0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自 2012 年12 月24 日至2017 年6 月26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本 公司 采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务 如下: 1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总经理助理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58 人 (不含香港公司) , 其中 5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1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当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基金 管理人 进行基金投资外 ,不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1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1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 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642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2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 层


电话: (021)38969973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 号旺座现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2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 号财富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abchina.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2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东码头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2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p.cn


(16)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盘古大观A 座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400-876-9988


网址: www.wy-fund.com


(1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2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net (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2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95564


网址: http://www.lxsec.com (2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武汉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3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3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3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邮编:200031) 2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3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3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2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3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4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3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4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网址: www.dtfunds.com/ (4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4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46)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4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3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48)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一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4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 (5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51)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5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电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码:0512-69868370 (56)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电话: (010)65983311 传真号码: (010)65983333 (5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5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5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码:0769-22866282 (6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 0859 传真号码:010-5817 0800 (6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6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3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63)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电话:4006236060


传真号码:010-82055860 (64)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 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号码:0755-26920530 (6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6)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67)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3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往常熟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进 行咨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6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6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 www.gw.com.cn (70)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传真号码:010-88067526 (7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3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号码: (0512)57376090 (7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 号泰鹏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电话:010-62675369 传真号码:010-82607516 (74)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 号 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电话:0573-96528


传真号码:0573-82099678 (7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3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号码:021-5071 0161 (7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电话:010-59287061


传真号码:010-59287825 (79)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码:025-86853969 (8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码:0371-85518397 (81)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电话: 021-20538888 3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码:021-20538999 (8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83)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8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电话: 4001-500-882 传真号码:010-57649620 (8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第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86)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3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号码:021-58300279


(8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8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9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91)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号码:0591-87330926 4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碧波路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电话: 021-80234888 网址:www.998fund.com (93)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 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 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1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陆军


网址; http://www.hyzhjj.com/ (9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5)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户服务电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9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4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8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传真号码: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98)中民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电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码:021-33355288 (9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0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101)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室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室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电话:400-071-9888 4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02)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0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电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04)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电话:13901314076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06)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 400-666-0066


网站: www.xcfunds.com 4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10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9)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热线电话:400-16-96869


028-96869 网址:http://www.cgnb.cn/pub/ncsh/ (110) 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壁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19 层 4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19 层 4 号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111)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20 层1.2 号 网址:http://www.urainf.com/ 联系电话:0851-88235678 (112)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程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14)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客服电话:400-098-4800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15)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6 室/北京市西什库 大街31 号九思文创园 客服电话: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1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7)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4/1505 室


4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8)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 号24 幢N318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 号金穗大厦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天翔 联系电话:021-50778395 传真号码:021-68367031


(11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2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网站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服联系方式:4006-802-123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4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 蒋燕华,蔡玉芝 4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2 月5 日证监许可 【2012】1627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2012 年12 月11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2012 年12 月20 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为不定 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验资 ,本 次募 集的净 认购金 额为 910,904,328.77 元人民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87,654.93 元人民币。 募集 资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39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910,904,328.77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87,654.93 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 910,991,983.70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或“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从业人 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467.90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13%。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 中列支。 4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本 次募集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4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包 括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委托的 代销 机构。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明 书、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投资者 可以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业务。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 的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 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日常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日的 交易 时间。 目 前, 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时间段。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 暂停申购、 赎 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 、华安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可以在 9:00-15:00 接受投资者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 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但 交易日下午 15:00 以 后接受的交易 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 购、赎 回与 转换时间进 行调整 ,但 此项调整不 应对投 资人 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投资者 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且经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5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价格以 受理申 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与转换以 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行处理 时,申 购确 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申 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后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的赎回 费率; 4、 当日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 交赎 回与转 换 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余额,且 投资人 在提 交基金转换 申请时 ,该 基金销售机 构必须 同时 销售转换转 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 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申 购、赎 回或 转换申请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5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采用 全额 交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 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 回申 请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注 册登记机 构按 规定向 投 资者 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 划往投 资者 银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赎 回款项 的支 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金额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 元。各 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 元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时, 每次赎回或转出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 转出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中 心 申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 此之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 施差 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 基金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 计划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 资运 营 5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包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非养老 金客户 指除 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 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1% Y ≥1 年 0 注:一年指365 天,依此类推 其中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对于 收取的 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收取的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定 确定, 并在 本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最 5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要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8%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97,740.25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97,740.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60 天后赎回, 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5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101,500×0.1%=101.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101.50=101,398.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398.5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 赎回 费=转 出 份额×转 出基 金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 金 赎回 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5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与转 换转 出金额 为 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份额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 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投资人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人办 理转出基金 权益的 扣除 以及转入基 金的权 益登 记并同时办 理相关 注册 与过户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销售系统、 5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7、9 情形之一切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的,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应在七 日内退 还给 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 赎回 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 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能未 5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 日中 ,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总 份额扣 除 申购 总 份额后的余 额)与 净转 出申请(转 出申请 总份 额扣除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根 据本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 定接 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金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 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 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 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 5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情况的 , 基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 间为一日 ,基 金管理 人 将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的 公告 ,并公布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 回或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两 日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或转换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转换 日 公 布最近 一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 、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 停期间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少刊 登 暂停公告一 次。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 两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 赎 回或转换 公告, 并 在 重新开放申 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 、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以 根据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 告中明确 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5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合理控制信用风险,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 基础上谨慎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中央 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类品 种以及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信用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城投债、 短 期融资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除国债、 政策性 金融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 严谨的信 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本着追求绝对收益的原则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自 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 同时, 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 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6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影响证券市场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利用公司研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 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本着追求绝对收益的原则,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 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资产在股债之间以及信用非信用债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在此基础上, 建 立信用类债券池;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积极发掘信用风险利差具有相对投 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 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1)宏观研究 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 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方向, 把握经济周期, 分 析经济政策的导向, 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直接、 准确的 战略思路和对策。 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在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组 合构建、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 债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 于对利率政策、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 同时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 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行业研究 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处的周期和行业竞争态势存在差异,通过对行业进行研 究,进行行业配置,分散行业分线。行业基本特征,比如在国家产业中的地位、 行业发展周期、 上下游行业相关性、 行业集中度、 竞争程度、 进入壁垒、 产业政 策以及发展趋势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 对行业评价的因素主要包括: 行业竞争力、 行业 供求和影响需求的长期趋势、 行业发展阶段、 交易环境、 法律与监管框架、 行业重构、 行业市场结构、 技术变 化、财务指标和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敏感程度。 3)公司研究 6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的研究主要包括经营历史、 行业地位、 竞争实力、 管理水平和管理层素 质、 未来发展战略、 投资计划、 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根据对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 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管理水平、 财务状 况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 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 变化、 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 此外, 内部通过对发行人财报数据 的持续跟踪和迁移分析寻找引起信用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 对于可能调整评级的 债券密切关注, 可以通过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 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2)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 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较长的目标投 资久期是本基金获得收益增强的重要来源。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将优先 配置于久期较长、收益较高的券种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回购融资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同时, 本基金由于特殊的销售费率设计使基金资产可以较少受到申赎的影响, 便 于基金管理人通过使用较高的融资杠杆增强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策略 6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 组合期 限结构 策略(主 要包括 子弹式 策略、哑铃 策略 和梯式 策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 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 哑铃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4)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 利差等。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 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 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6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等指标为重点。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 并以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 定重点投资的行业。 在此过程中, 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 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 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 数量化地分 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 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 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 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比例。 2)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对上市公司的 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 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 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 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 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 素进行考察, 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 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 对个 股风险特征、 预期收益、 预期分红、 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 判断股 票的内在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6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 1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9)、(10)、(13)、(14)项 外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反映我国债券 市场上企业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该指数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 性,能够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的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060,748.00 18.31 其中: 股票 1,060,748.00 18.3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6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29,791.17 81.6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261.31 0.04 8 合计 5,792,800.48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3,578.00 6.1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07,170.00 12.3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6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60,748.00 18.58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036 超图软 件 15,000 332,250.00 5.82 2 600588 用友网 络 10,000 278,200.00 4.87 3 000938 紫光股 份 5,600 235,928.00 4.13 4 002371 北方华 创 2,500 117,650.00 2.06 5 002474 榕基软 件 13,000 96,720.00 1.69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7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04.1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49.55 5 应收申 购款 307.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61.3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7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7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8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2-12-24(合 同生效日)至 2012-12-31 0.10% 0.04% -0.07% 0.03% 0.17% 0.01% 2013-1-1至 2013-12-31 -0.72% 0.11% -2.96% 0.09% 2.24% 0.02% 2014-1-1 至 2014-12-31 17.73% 0.34% 5.92% 0.12% 11.81% 0.22% 2015-1-1 至 2015-12-31 21.20% 0.57% 1.57% 0.08% 19.63% 0.49% 2016-1-1 至 2016-12-31 -3.08% 0.41% -7.89% 0.11% 4.81% 0.30% 2017-1-1 至 2017-12-31 3.82% 0.27% -9.85% 0.09% 13.67% 0.18% 2018-1-1 至 -5.10% 0.44% -0.05% 0.05% -5.05% 0.39% 7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6-3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非公 开发行 且处于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的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7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7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7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8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8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其中,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每季 度末基金 份额可 供分配 利润超 过 0.01 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每年 度末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8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8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8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8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8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8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8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9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 (2)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的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8、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9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 要风险, 息票利率、期 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 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 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 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 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 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 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9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 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 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 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 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 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 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9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流动性风险表现、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 合同约 定: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其 中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信 用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 从投资限制上看, 基 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9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延期办理; ④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中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 书“八、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中“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中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③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④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9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主要投资 于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在 AAA 级以下、 投资级以 上的信用债 券。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短期融资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除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和中 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这些品种发生违约的可 能性高于国债。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出现信用风险。 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 本基 金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5、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 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9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正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风险。 9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 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资产清算组 (1)自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 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金 资产清算组, 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9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基金资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资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资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9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0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10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10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对基金投资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10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确 保 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 书。 10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高级 管理人 员没有 受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6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交易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7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调整微钱宝快速取 现服务限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7 4


华 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年第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7.18 5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公司网站 2018.08.08 6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2号)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8.08 10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8.24 8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18.08.24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14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交易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28 11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29 12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众升财富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12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18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 “紫光股份” 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2018.10.25 10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公司网站 15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26 16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创金启富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31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植信基金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1.24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东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07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12 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百度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0 21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君德汇富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1 10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0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基金合同 3 、法律意见书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托管协议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 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10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业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11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1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业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11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1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11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11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11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 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1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12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2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2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 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资产清算组, 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 金资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资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资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资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12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 未按前 款(1)、( 2)、(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12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12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对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


(2)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7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库,交 12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中期 票据或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前, 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办法。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129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II、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13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 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3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13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对基 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133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134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13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