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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分红A(370021)

上投分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2月)查看PDF公告

 



上 投 摩根 分 红添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合 同生效日期:2012 年6 月25 日 基金管 理人: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1.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2.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当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5.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6.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24 日, 基金 投资 组合 及基 金业 绩的数 据截 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二〇一 九年 二月


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9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30 八、基 金的 投资 ............................................................................................................................. 39 九、基 金的 业绩 ............................................................................................................................. 49 十、基 金的 财产 ............................................................................................................................. 51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2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六、 风险 揭示 ............................................................................................................................. 65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8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 109 二十二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9


1 一 、绪 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上投 摩根 分红添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 称 “ 合 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上 投 摩 根 分 红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或“基金”) 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投摩根分红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上 投 摩 根 分 红 添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指 《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2 书 : 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 上 投 摩 根 分 红 添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3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4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 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财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 突发 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 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兵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 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 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 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基 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7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 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 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 全球投资管理 运营总监、 欧洲运营总监、 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 卢森堡运营总监、 欧洲注册 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 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 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机构分销业务总监、 机构业务拓展总监、 香港及中国基金 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 产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 市金融 服务办 公室金融 机构处 处长( 挂职) 、 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副总裁、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8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 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 武 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 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名摩 根大通证 券) 、 摩根富 林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 曾经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 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 复旦大学 金融系等单位任 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9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 主修财务) 、 企管硕士、 经济 硕士等学 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 浦发银 行温州分行副行长、 行长及杭州分行 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基金经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名摩 根大通证 券) 、 摩根富 林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 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 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 海分行个 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 中原证券、 国信证券、 中银国际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一部 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 基金经理 助理、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 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 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 市场部副总监, 产品及客户营销 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 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 徐汇支 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 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 稽核部总监。


11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瑭女士,英国爱丁堡大学硕士,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JPMorgan(EMEA) 分析师, 2011 年 3 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担任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5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2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担任上投摩根轮动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起同时 担任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起同时 担任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及上投摩根纯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 任上 投摩根 岁岁丰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 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隆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至 9 月担任上投摩根安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赵峰先生,其任职 日期为 2012 年 6 月 25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 。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孙芳, 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 朱晓龙, 研究 总监;孟晨波,总经理助理兼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监; 张军,投资董事;黄栋,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 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 收益;


12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2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 违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将基 金资产 用于 向第三 人抵 押、 担保、 资金 拆借或 者贷 款,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担 保的 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与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3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 便为自 己、 代理 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 它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 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4 (1 )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 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 )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董事会下设督察 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 作的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 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 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 中国 15 证监会直接报告。 (3 )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 层、督察长、稽核、风 险管理、基金投资、基 金运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 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 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 和防 范,并进行及时控 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 )监察稽核部负责 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 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 情况 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 )风险管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 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 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 )风险管理部负责 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 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 对各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 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 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 行控 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16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 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642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17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 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18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 纯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19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门户网站: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20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网址:www.ebscn.com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5)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2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3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 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3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3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3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3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3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40)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咨询电话:400-820-8988 网站:www.dbs.com.cn (4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元、 02A 单元和 04 单元,29 楼 02 单元,30 楼 01 单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元, 33 楼 01 单元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及 3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主楼 28 楼 01A 单元、 02A 单元和 04 单元,29 楼 02 单元,30 楼 01 单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元, 33 楼 01 单元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及 35 楼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AU SIU LUEN )


客户服务热线: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301 880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42)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客服电话:95382 网站:www.hkbea.com.cn (43)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3 层 1 室,16 层 (实际楼 层 15 层) 、 17 层 (实际楼层 16 层) 、 18 层 4 室 (实际楼层 17 层 4 室) 、 19 层 (实 际楼层 18 层) 、20 层 1 室(实际楼层 19 层 1 室) 、21 层 1、3、4 室(实际楼层 26 20 层 1、3、4 室) 、23 层(实际楼层 22 层) 、25 层 2、4 室(实际楼层 23 层 2、 4 室) 、27 层 2 室(实际楼层 25 层 2 室) 、28 层(实际楼层 2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客服电话:4008888083 网站:http://www.sc.com.cn (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3 幢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27 (4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51)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28 网站:http://8.jrj.com.cn/ (5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54)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5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6) 奕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0755-8946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 29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 楼 负责人:倪骏骥 联系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 、基 金的募 集 及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441 号文) ,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向 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235,699,845.49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379,445,875.31 元人民币, B 类 基金份额 856,253,970.18 元人民币) , ;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计 566,442.42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566,442.42 份。 总计募集基金份 30 额 2,236,266,287.91 份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379,756,512.82 份,B 类基金份额 856,509,775.09 份)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生 效。本 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1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 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成功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32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四)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任一类别基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基金投资 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 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 次 任 一 类 别 基 金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0 份,任一类别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任一 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任一类别基金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 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 申购金 额×申购费率) /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33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0.8%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4%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 0.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02 =45,011.9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2 元,则其可得到 45,011.9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七天 1.5% 大于等于七天小于一年 0.1%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05% 大于等于两年 0%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七天 1.5% 大于等于七天小于三十天 0.1% 大于等于三十天 0%


34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 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 10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基 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128 = 11,280 元 赎回费用 = 11,280 ×0.05% = 5.64 元


赎回金额 = 11,280 -5.64= 11,274.36 元


即:投 资者赎 回 10,000 份本 基金, 假设 赎回 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可得到 11,274.36 元净赎回金额。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 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并 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率详见招募说明 书, 其中不低于 25% 的 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35 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 36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财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除非发生 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7 (2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七)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 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 难 , 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38 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八)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九)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捐赠、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39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 人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的 转 托 管 手 续 。 具 体办理方法以注册登记机构规定为准。 4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 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5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 十)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准。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 争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40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 种,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权益类金融工 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理念 以稳健投资为原则, 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和利率变动趋势的分析以及严格的 信用评估, 挖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并适当 参与新股申购,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 结 合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券 选 择 方 法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 通过对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 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在此基 础上, 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 基础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走向、 市场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情况的综合分析, 结合对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状况的判 断, 在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 41 例。 本基金将对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进行跟踪分析, 据此对大类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适时调整,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 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 外贸差额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 政策等)的分析,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 险的目的。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变动趋势的 基础上,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 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 的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主 要 根 据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 变 化 进 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 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 曲线变化的预测 , 适时采用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 子弹、杠铃 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部分资产投资于信用债, 深入挖掘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价值, 在承担 适度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 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 并结合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分析违约风险 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质 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 等要素,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谨慎选择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良好、 债券条款优惠 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4 )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利用不同券 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的差别, 赚取收益 42 率差。


(5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获得杠杆放大 收益。


(6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作为普通债券的 基础价值和内含期权价值。 本基金将对发行公 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公司所 处行业的景气度、 公司竞争力、 财务状况等, 并结合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 派息 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以及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深入分析, 对其投资价值进行 评估, 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获 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 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综 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主要从资产池信用 状 况、 违约相关性、 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 利差补偿 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 下, 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 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 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 本基金将采取多种 手段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适时参与新股申购与增发,力争提高基金整体收益。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并参考同类公司 的估值水平, 评估股票的投资价值, 从而判断一、 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 本基 金 还将综合考虑资金成本、 新股中签率、 新股上市后的股价涨幅统计、 股票锁定期 间,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新股申购所 获得的股票,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 高 低 决 定 持 有 或 者 卖 43 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 短期融资券, 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 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44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4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9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规定的, 除上述第 (7) 、 (8 ) 、 (9)条所 述情况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46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1,852,752.40 96.85 其中: 债券 51,852,752.40 96.8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4,837.46 2.1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12,464.56 0.96 8 合计 53,540,054.42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47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967,000.00 11.2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133,000.00 26.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133,000.00 26.66 4 企业债 券 22,284,726.80 42.0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9,468,025.60 17.8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1,852,752.40 97.80 5、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70209 17 国开 09 100,000 10,109,000.00 19.07 2 189935 18 贴 现国 债 35 60,000 5,967,000.00 11.25 3 018005 国开 1701 40,000 4,024,000.00 7.59 4 132004 15 国盛 EB 26,200 2,489,000.00 4.69 5 136053 15 南航 01 20,000 1,997,600.00 3.77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48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38.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02,814.03 5 应收申 购款 7,911.9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2,464.56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32004 15 国盛 EB 2,489,000.00 4.69 2 128027 崇达转 债 612,675.90 1.16 3 128032 双环转 债 610,335.60 1.15 4 120001 16 以岭 EB 586,714.20 1.11


49 5 113011 光大转 债 541,800.00 1.02 6 132012 17 巨 化 EB 487,000.00 0.92 7 127004 模塑转 债 419,724.80 0.79 8 123008 康泰转 债 381,262.80 0.72 9 128015 久其转 债 338,299.20 0.64 10 128024 宁行转 债 314,588.90 0.59 11 110040 生益转 债 297,972.00 0.56 12 123009 星源转 债 296,556.90 0.56 13 110034 九州转 债 248,673.20 0.47 14 113009 广汽转 债 246,985.20 0.47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无流通受限情况 。 11.6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 —2012/12/31 2.00% 0.06% 1.28% 0.03% 0.72% 0.03% 2013/1/1 —20 13/12/31 0.39% 0.14% 1.78% 0.05% -1.39% 0.09% 2014/1/1 —20 14/12/31 20.69% 0.26% 9.41% 0.16% 11.28% 0.10%


50 2015/1/1 —20 15/12/31 10.42% 0.41% 6.08% 0.07% 4.34% 0.34% 2016/1/1 —20 16/12/31 0.71% 0.10% 2.12% 0.08% -1.41% 0.02% 2017/1/1 —20 17/12/31 0.28% 0.08% 0.28% 0.05% 0.00% 0.03% 2018/1/1 —20 18/6/30 2.96% 0.10% 4.04% 0.07% -1.08% 0.03% 2018/1/1 —20 18/9/30 3.43% 0.09% 5.41% 0.07% -1.98% 0.02% 2、 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 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 —2012/12/31 1.70% 0.05% 1.28% 0.03% 0.42% 0.02% 2013/1/1 —20 13/12/31 -0.20% 0.14% 1.78% 0.05% -1.98% 0.09% 2014/1/1 —20 14/12/31 20.29% 0.26% 9.41% 0.16% 10.88% 0.10% 2015/1/1 —20 15/12/31 10.14% 0.41% 6.08% 0.07% 4.06% 0.34% 2016/1/1 —20 16/12/31 0.24% 0.10% 2.12% 0.08% -1.88% 0.02% 2017/1/1 —20 17/12/31 -0.10% 0.08% 0.28% 0.05% -0.38% 0.03%


51 2018/1/1 —20 18/6/30 2.78% 0.10% 4.04% 0.07% -1.26% 0.03% 2018/1/1 —20 18/9/30 3.07% 0.09% 5.41% 0.07% -2.34% 0.02%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52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 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53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 固定收益品种收盘 价中 所含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 收利息( 自 固 定 收 益品种 计 息 起 始 日或上一起息日至 估值 当日的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减 去固定收益品 种收盘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54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5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并且经与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含第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56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半年 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 配利润 超过 0.01 元时, 至少分配 1 次。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57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和分红再 投资形 成的基 金份额均 按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额。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58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 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 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60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 61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6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财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3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64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65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六、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本 基金 的风险 1、 市场 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66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 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 证 券市场是 国民经 济的晴 雨表, 随 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指 债券发 行主体 、票据发 行主体 、存款 银行信 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上 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益 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 手 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 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 67 时, 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4、 特定 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因此, 如果债券 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的系 统性 风险。 同时, 本基金将择机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 上述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因此, 本基金也将面临新股发行放缓或 停滞,或者新股投资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5、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6、 合规 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其他 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导致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代 销机构 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68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 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5、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69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70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1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441 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2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 认购、 73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 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 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4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 申 请 并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5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76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7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 其 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78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79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 80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81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应 保持不变。


82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 条前述第(二)款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8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84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 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85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半年 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 配利润 超过 0.01 元时, 至少分配 1 次。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86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和分红再 投资形 成的基 金份额均 按四舍 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额。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87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8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 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本条第(一)款 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 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89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六、基金财产的 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 争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 种,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理念 以稳健投资为原则, 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和利率变动趋势的分析以及严格的 信用评估, 挖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并适当 参与新股申购,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91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9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92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五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规定的, 除上述第 (7) 、 (8 ) 、 (9)条所 述情况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93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净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9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 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 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95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5、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9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97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争议解决方式


98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 、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 构二 份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条) 2.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99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 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100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 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


101 (1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限制。 3、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手库 , 交 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102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3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04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10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 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 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106 基金财产 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收益与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将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108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变更 。变更 后的新 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109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 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ifm.com) 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 387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二 十二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1、2018 年 7 月 12 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2、2018 年 12 月 14 日,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上述公告均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及基金管理 人公司网站上。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110 ( 二)


上投摩根分红添 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