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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资产轮动混合(005360)

汇安资产轮动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二零一九年二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7 年11 月0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 会” ) 《关于 准予 汇安资产 轮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7]2011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12 月26 日生效。 
2 、基金 管 理人保证 招 募说明书 的 内容真实 、 准确、完 整 。本招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 有 风险,投 资 者认购( 或 申购)基 金 份额时应 认 真阅读基 金 合 同 、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 益 特征,应 充 分考虑投 资 者自身的 风 险承受能 力 ,并对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 本基 金 投资股指 期 货、国债 期 货等金融 衍 生品。金 融 衍生品是 一 种 金 融
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 在 较大流动 性 风险。当 发 债主体信 用 质量恶化 时 ,受市场 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 资 资产支持 证 券,资产 支 持证券(ABS )是一 种 债券性质 的 金 融 工
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 产 生的现金 流 和剩余权 益 的要求权 , 是一种以 资 产信用为 支 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本基 金 为混合型 基 金,属于 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预期风 险 与预期收 益 中 等 的
投 资 品 种 , 其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 、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 金 融工具, 包括 国 内 依法发 行 上
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可 转 换债券、 分 离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 私 募债等) 、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 银行存款 ( 包括协议 存 款、定期 存 款及其他 银 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 的 过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 来表现,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 基 金 的 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12、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公告 ..................................... 7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8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8 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 汇安资产轮 动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 称“ 招 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以及《汇安资产轮动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 对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 同:指《 汇安 资产轮 动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 议: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 之《汇安资 产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 明书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 汇安 资 产轮动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指《汇安资产轮动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指中 国 人民银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时 修 订)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 定可以投 资 于在中国 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括其不 时 修订)及 相 关法律法 规 规定运用 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 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 业务规 则 》 :指《 汇安基 金 管理有限 责 任公司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 存款(含 协 议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安基金” )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青旅大厦13 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 年4 月25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云梦 联系电话: (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 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 , 董事长。20 年证券 、 基金行业 从 业经验。东北 财 经 大学国 民 经 济计划学学士。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秦军先生 , 董事,总 经 理,代理 督 察长。18 年证券、 基 金行业从 业 经 验 。 清华大学MBA。 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代理督察 长。 赵毅先生,董事。199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 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 毕业。 自1997 年以来先后创办大连 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 现任 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 ,独立董事 。南开大学 会计系研究 生,北京大 学 EMBA , 清华大 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 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 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 金融界别秘书长, 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事 长,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 湖畔大学 保荐人, 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 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 南开允能商学院理 事长, 现任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 阳光保险独立董事、 首创股份独立董 事。 李海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98 年 获得美国耶 鲁大学管理 学院金融学 博士学 位。曾任密歇根大学 Ross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 ,独立董事 。1984 年 获西南政法 大学法律专 业法学学士 学位, 2006 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EMBA。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士, 监事。2004 年毕业于 上海对外贸 易学院,国 际贸易专业 学士学 位。 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任采购部经理助理; 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 公 司, 任公 司 董事;上 海 上贝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合伙人。 现 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代理督察长。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刘强先生, 副总经理。 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CMA), 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 学 士。历 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阿特维斯 ( 中 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4 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 生 ,副总经 理 。20 年 证券 、 基 金从业 经验,保 荐代表人 。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 中德证券高级副 总裁, 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 年4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窦星华先生, 副总经理。12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CFA。 英国杜伦大学 金 融学硕士。 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 (北京) 有 限公司指数分析师, 交银施罗德基 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经理助 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王俊波先 生 ,副总经 理 。13 年 证 券、基金 从业 经验。中国 人 民 大学金 融 学 硕士。 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 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 兴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 2016 年7 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宏伟, 工 学硕士, 高 级经济师 , 美国乔治 亚 理工大学 访 问学者。18 年证 券、基金 行 业从业经 历 ,曾任山 西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研 究 所电力、IT 行业研究 员,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公司投资管理决策委员会委员、 主持金融衍生产品 部工作;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2016 年7 月20 日加入汇安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一职。2017 年7 月12 日至2018 年7 月2 日, 任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7 月3 日至2018 年8 月22 日, 任汇安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12 月26 日至今, 任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3 月27 日至今,任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代理督察长;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 生 ,固定收 益 首席投资 官 。23 年银 行、基金 行 业从业经 验 。CFA , 硕士。2005 年 4 月加 入嘉实基金,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工作。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 曾管理建信收益增强、 安心保本、 稳定增利、 双息红利四只 债券型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 年 5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担任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邹唯先生 , 首席投资 官 。18 年证 券、基金 行 业从业经 验 。理科硕 士 。 历 任 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 基金 经理、 主题策略组组长, 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 主题策略组组长、 董事总经理。2017 年12 月1 日加入汇安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董事总经理。 9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CFA ,CPA ,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12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 年 6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 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 他机构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 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计算 并 公告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 净值,确定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 理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 理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基 金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0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 理人承诺 严 格遵守基 金 合同,并 承 诺建立健 全 内部控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 理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 和约束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 原 则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 证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健 全 性原则:风 险管理应 当 覆盖公司 的 各项业务 、 各个部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 效 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 风 险管理手 段 和方法,建立 合 理 的风险 管 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 性原则:公 司必须在 精 简的基础 上 设立能充 分 满足公司 风 险 管 理 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 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和 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 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1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成 本 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 学化的经 营 管理办法 降 低运作成 本 ,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 控制有效、 系统全面、 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 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 合规 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 )向董 事 会建议风 险 定义和风 险 评估标准 ,审阅管理 层 提交的风 险 管 理 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 )对公 司 存在的风 险 隐患和可 能 出现的风 险 问题进行 研 究、提出 指 导 性 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 )提议 聘 请、更换 外 部审计机 构 , 并就外 部 审计机构 的 资质和工 作 情 况 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 )对公 司 的基金运 作 、专户运 作 、内部管 理 、系统实 施 和合法合 规 情 况 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 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3 )如发 现 公司及基 金 运作中违 反 任何法律 法 规规定, 立 即告知公 司 总 经 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公 司总经理 对 存在问题 不 整改或者 整 改未达到 要 求的,督 察 长应当向 公 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享有 充 分的知情 权 和独立的 调 查权。督 察 长根据履 行 职责的需 要 , 有 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 ) 定 期 和 不定期向 董 事会报告 公 司内部控 制 执行情况 , 并在董事 会 及 董 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 )严格 遵 守保密制 度 ,对在履 行 职责中掌 握 的非公开 信 息负有保 密 义 务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 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 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 )执行 风 险控制委 员 会制订的 合 规管理政 策 及管控措 施 、风险管 理 政 策 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 )参与 公 司新产品 的 开发设计 , 对潜在合 规 及法律风 险 进行分析 , 并 提 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 )监控 投 资合规运 作 ,对基金 及 特定客户 资 产管理计 划 投资活动 进 行 独 立 动态监控; 8 )监控 投 资风险, 对 基金及特 定 客户资产 管 理计划投 资 活动进行 事 前 、 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 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 抄送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评价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1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并就内控的合规性、 合理性、 完 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4) 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 监 督 和 检 查 员 工 遵 纪 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 并对风险的严重性、 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为 保 障风险管 理 制度的持 续 性和有效 性 , 公司内 部 必须形成 良 好 的 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 )控 制 环境是与 风 险管理制 度 相关的各 种 因素相互 作 用的综合 效 果 及 其 对业务、 员工的影响。 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 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 公司管理层、 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 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3 )公 司 致力于营 造 一个浓厚 的 风险文化 氛 围, 使 得风险 管 理 意识能 在 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 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 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 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 )风 险 管理检验 制 度是公司 根 据市场环 境 、金融工 具 、技术应 用 、 法 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 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 )风 险 管理报告 制 度是指合规风 控 部 及时将 公司整 体 风险状况向 公司总 经理 和 董事会 报告的 制 度。公司 应 具备完善 的 信息系统 确 保报告程 序 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1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 合规风 控 部应 定 时检查和 指 导各部门 的 风险管理 工 作, 形 成风险 管 理 报告书与 建 议书, 上报公 司 决 策层, 并坚持 重 点管理的 原 则, 对相 关 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 )公 司 各级人员 均 应认真履 行 工作职责 ,准确、及 时 地反映情 况 , 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 上报虚假情况, 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 )对 因 风险管理 工 作出色,防 止了某些 重 大风险的 发 生, 为公司 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 )对 于 各项规章 制 度完善、 风 险防范工 作 积极主动 并 卓有成效 的 部 门 ,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 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 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 、证券、 基 金、信托 从 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 作、学习 或 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 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642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1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组成部分 , 秉承中国 银 行风险控 制 理念,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 定及制度 建 设、内外 部 检查及审 计 等措施强 化 托管业务 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计 师事务所开 展托管业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 流 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保 留 意见的审 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 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应当 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 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报 告。 1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青旅大厦13 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 层02 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 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邮政编码:10081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二层 1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www.jr.j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 号凯恒中心B 座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19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5 楼 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 号高德置地广场E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官网:www.wlzq.cn (11)公司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166-6788 (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20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青旅大厦13 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刚晨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2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薛竞 2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07 日证监许可[2017]201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止募集 工 作顺利结 束 。经普华 永 道中天会 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 伙)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88,757,505.9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2,342.11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资产轮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户数 为 1934 户 。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初 始发售面 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288,757,505.90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82,342.11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88,839,848.01 份 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汇 安 基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 司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从业人 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94,511.75 份,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17%。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 年1 月26 日起, 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 回价格以 申 请当日收 市 后计算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 赎回或基 金 合同载明 的 其他暂停 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 到销售机 构 柜台或以 销 售机构规 定 的其他方 式 查询申请 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 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2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本基 金 目前对单 个 投资人累 计 持有份额 不 设上限限 制 ,但 如 单一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当接 受 申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 响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 设 定单一投 资 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 理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 定申购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 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至30 日 0.75% 30 日(含)至365 日 0.50% 2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年(含)至2 年 0.25% 2 年以上(含2 年) 0 注: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 个自然日。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 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25% 计入基金 财 产。未计 入 基金财产 的 部分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 必要的手 续 费。 (前述 所指的1 个月为30 个自然日) 3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 调整费率 或 收费方式 , 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定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 元 2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373,190.03 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00-100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三年,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三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 计算或公告。 4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在 不违背法 律 法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情况 下 根 据 市 29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 、当发 生 大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采 用 摆动定价 机 制 ,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 金 销售机构 同 意,基金 投 资者提出 的 申购和赎 回 申请,在 基 金 管 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登 记办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 况,当前 一 估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 所 交易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 理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 资品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或 登 记机构的 异 常情况导 致 基 金 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0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 基金 管 理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 申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 况,当前 一 估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 所 交易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3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能力 支 付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 人认为支 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 的赎回申 请 , 应当按单 个 账户赎回 申 请量占赎 回 申请总量 的 比例,确 定 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 基 金发生巨 额 赎回且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赎 回 申请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 (含10%)的 赎回申请 与 其他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 按上述第 (2 )项措 施 处理,具 体 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公 告 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 述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 的,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根 据暂停申 购 或赎回的 时 间,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3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与严 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降低资产的波动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可转 换 债券、分 离 交易的可 转 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等) 、 债 券回购、同 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大类资产配置轮动模型驱动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选择。 本基金将 资产配置与经济周期结合, 形成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利用 Black Litterman 资产 配置模型, 结合经济周期表现, 通过大类资产轮动切换配置、 多风格的动态组合 管理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和个股, 并对所挑选的投资标的进行资产配置和组 合动态管理,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3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通过 Black Litterman(BL)资产配置模型,将市场均衡最优化的结 果与主观预测的结果通过数学方法结合起来,形成一套资产配置体系。 本基金在传统 BL 资产配置模型的基础上,通过紧密关注资本市场变化,定 量模型检测市场行情, 预期未来市场情况, 划分策略研究体系, 持续覆盖研究策 略,判断策略时间窗口,调整配置资产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 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 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 1 )宏观 政 策影响分 析 :根据政 府 产业政策 、 财政税收 政 策、货币 政 策 等 变 化, 分析各项政策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 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 大的行业及子行业。 2 )市场 需 求变化: 不 同行业及 子 行业在技 术 优势、定 价 策略、销 售 渠 道 等 方面的差异, 影响到其盈利水平。 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 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 )本基 金 将综合研 究 社会发展 趋 势、经济 发 展趋势、 科 学技术发 展 趋 势 、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 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 对各个子行业的基 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存、 毛利率等关 键 3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标进行跟踪。 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 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 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 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 并在适当 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 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 行业 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 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人口结 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 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 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 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 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 3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 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 能够在公司战略、 作业与成本、 质量与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 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其 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 都会对社会 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 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 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及 其 增长变动 的 方向和速 率 ;盈利指 标 方面,本 基 金主要考 虑 (不限于) 毛利率、 净 利率、净 资 产收益率 等 ;价值指 标 方面,本 基 金主要考 虑 PE 、PB、 PEG、PS 等。 (3)事件驱动型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套利。 特殊事 件会使公 司 资产出现 潜 在的错误 定 价,主要 事 件包括: 兼 并、重组 、 资产出售、 资本结构调整、 分拆、 增持、 股权激励、 增发等等。 本基金通过估算事件发生的 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 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发生, 然后择机退出, 实 现从错误定价中获利。 (4)多因子量化型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多因子量化模型优选个股, 以争取在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获得最大收益。 1)风险控制 3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采用量化方法从多个维度严控风险, 包括行业、 市值以及风格等方面。 其中风格因子方面又包括长期动量、长期杠杆率以及长期 beta 等对个股的收益 波动有较大解释力度的因子。 本基金通过对这些因子的综合控制, 使得基金整体 风格与市场不至于偏离太大, 以避免基金组合走极端, 从而较好的控制组合在不 利情况下的回撤。 2)多因子模型 本基金主要基于多因子选股模型攫取相对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多因子模型 可以从全方位去评估一只个股的优劣, 所包含的因子涵盖综合财务因子、 综合动 量因子和情绪因子这三大方面。 其中综合财务因子包括企业的成长、 质量、 财务 指标等方面, 综合动量因子覆盖动量、 市场相关性、 波动率、 流动性等方面, 情 绪因子包含估值和分析师情绪等因素,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并分析个股在各个因子 上的得分情况, 择优选取基本面优良、 契合市场或行业轮动特点等具有稳定业绩 回报和投资价值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套 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机投 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 物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 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39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 分 析同一市 场 不同板块 之 间(比如 国 债与金融 债 ) 、不同 市 场 的 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 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 商紧密合作,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 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 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40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低投 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 理 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积极 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 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 大 问题进行 讨 论,并对 本 基金投资 做 方向性指 导 。基金经 理 、研究员、 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2 )投 资 部门通过 投 资例会等 方 式讨论拟投资 的 个 券,研 究 员 提供研 究 分 4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析与支持; (3 )基 金 经理根据 所 管理基金 的 特点,依 据 投资决策 委 员会的决 定 , 参 考 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5)合规风控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6 ) 合规风 控 部通 过 行使风险 管 理职能, 测 算、分析 和 监控投资 风 险 , 根 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7 ) 合规风 控 部对 基 金投资进 行 风险调整 业 绩评估, 定 期与基金 经 理 讨 论 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2 )本 基 金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国 债 期货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 )本 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 (9 )本 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4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 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国 债期货和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买 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 过 本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本基 金 所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 买 入、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 货合约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 13)、( 18)、( 20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原 则,防范 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 审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沪深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沪深A 股中规模大、 流动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 股市场整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 它的推出 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基金管理人以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70%+ 上证 国债指数收 益率×30%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与 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基本 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 比 较基准进 行 相应调整 。 调整业绩 比 较基准无 需 召开基金 持 有人大会, 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 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4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 管 理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 代表基金 独 立行使相 关 权利,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 过 关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 在利害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9 年1 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8 年7 月1 日起至9 月30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37,517.20 0.10 其中:股票


137,517.20 0.1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49,000.00 7.09 其中:债券


10,049,000.00 7.0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5,000,000.00 38.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6,279,534.11 53.79 8 其他资产


338,103.04 0.24 9 合计





141,804,154.35





100.00 4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7,517.20 0.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7,517.20 0.10 2.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沪港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933 新兴装备 1,262 71,176.80 0.05 2 002935 天奥电子 1,160 66,340.40 0.0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2 只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49,000.00 7.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49,000.00 7.11 4 企业债券 - - 4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49,000.00 7.1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80404 18 农发 04 100,000 10,049,000.00 7.1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 1 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债 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4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477.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4,397.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2,228.6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8,103.0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9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12.26 至 2017.12.31 0.05% 0.01% -0.20% 0.61% 0.25% -0.60% 2018.1.1 至 2018.9.30 -10.75% 0.59% -9.25% 0.86% -1.50% -0.27%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50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 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12 月26 日 , 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②根据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企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 、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截至本 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但报告期末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建仓期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6 月25 日, 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5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货 账 户等 投 资所需 的 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 用账户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 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 的权益类 证 券(包括 股 票、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 公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 公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 交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 挂牌转让 的 实行全价 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可转债 除 外) ,选 取 第三方估 值 机构提供 的 相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 全 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对 在 交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 可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 去 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 交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 资产支持 证 券和私募 债 券,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 次 公开发行 未 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 间 市场交易 的 固定收益 品 种,选取 第 三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证 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 上市场交 易 的,按证 券 所处的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因持 有 股票而享 有 的配股权 ,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指 期 货合约以 估 值当日结 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价 的 ,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 期 货合约以 估 值当日结 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价 的 ,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如有 确 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5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资 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减去负 债 后的金额 。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 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 人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5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 值错误造 成 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 错误的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 交易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 资所涉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5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5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 合 有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 提下,基 金 管理人可 对 本基金进 行 基 金 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 金 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 收 益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 值 不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 收益分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5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9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 相 关 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 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 可以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0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 导致的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 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 保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 就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 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 的具有证 券 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6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 地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 财产保管 及 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 文件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6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 出现单一 投 资者持有 基 金份额比 例 达到或超过基 金 份 额总数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6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披露 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交 易 情况,包 括 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 资 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的 名 称、数量 、 期限、收 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6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 作 底稿,并 将 相关档案 至 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 投 资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 风险。因 国 家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 策、财政 政 策、行业 政 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期风险 。 随着经济 运 行的周期 性 变化,证 券 市场的收 益 水 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 膨胀风险 。 如果发生 通 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 证 券所获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 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 映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 收 益证券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 根据法律 法 规、中国 证 监会的要 求 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公 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 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69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 )本基 金 是灵活配 置 混合型基 金 ,本基金 股 票资产投 资 比例为基 金 资 产 的 0-95%。 2 )本基 金 投资债券 部 分可存在 由 于部分个 券 由于发行 规 模不大, 市 场 成 交 额较小,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无法迅 速 、低成本 地 变现或调 整 基金投资 组 合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 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 基金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 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 审慎接受或确认赎回 申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3)国债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 )资产 支 持证券, 只 能通过特 定 的渠道进 行 转让交易 , 存在市场 交 易 不 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5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等 流通受限 证 券由于具 有 明确的锁 定 期和解禁 后 减 持 相 关规定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 本基金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收 取短期赎 回 费、摆动 定 价、暂停 基 金估值等, 70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 防范可能 产 生的流动 性 风险,对 流 动性风险 进 行日常监 控 ,保护持 有 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 项。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 在 较大流动 性 风险。当 发 债主体信 用 质量恶化 时 ,受市场 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7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 资 资产支持 证 券,资产 支 持证券(ABS )是一 种 债券性质 的 金 融 工 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 产 生的现金 流 和剩余权 益 的要求权 , 是一种以 资 产信用为 支 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能由于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 影响。 8、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 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情况下, 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 涉及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 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9、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 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 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 金 管理人直 接 办理本基 金 的销售外 , 本基金还 通 过其 他 基金销 售 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7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7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7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确认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查询和修改投资者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2 、 信息 资 讯服务: 投 资者可以利用 基金管 理 人网站获 取 基金和基 金 管 理 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二、电话服务 1 、 自助 电 话服务: 基 金管理人 提供 24 小时自 动 语 音查询 服 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2、 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人工 热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确认单: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相关 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申请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 、基金 对 账单: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如 有需求 , 可致电销售机 构 和 基金管 理 人 索取季度、年度对账单。 4 、其他 资 料:基金 管 理人将根 据 投资者的 需 求,不定 期 递送基金 管 理 人 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7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书 信 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出意见、 建议或投诉。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010-56711690 客服邮箱:services@huianfund.cn 六、如本 招 募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 法 理解的内 容 ,请通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7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 部分 其 他应披露 的公告 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证 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ian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7-13 2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 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7-26 3 关于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8-24 4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变 更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9-18 5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 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9-21 6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办公地 址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10-16 7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10-16 9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11-17


79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uianfund.cn)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80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8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 年4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 行为进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担 任 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 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 登 记 业 务 8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 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 提下,制 定 和调整有 关 基金认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 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 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 格 的 8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8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 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违 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 相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 开设证券 账 户、资金 账 户、期货 账 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8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期 货 账户等投 资 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 基金商业 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8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 所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 自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 金 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 法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 当 出 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8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 背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以 及 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除基金管 理 费、基金 托 管费以外 的 应由本基 金 或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 基 金的申购 费 率 、 调 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机 构 ,在法律 法 规规定或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法 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范 围内,本 基 金推出新 业 务 或 服 89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 (8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90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 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 人决定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9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经 核 对,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 在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 、通讯 开 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 以 书 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按《基 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金 托 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 表 决意见或 授 权他人代 表 出具表决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上 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可 采 用网络、 电 话 等 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 律 法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可 采 用网络、 电 话 等 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 条 第(2)款 、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9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 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9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 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 二)通过 方 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9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点结果。 (4 )计 票 过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本基 金 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9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二


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 2016 年4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会 许 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 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9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 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可转 换 债券、分 离 交易的可 转 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等) 、 债 券回购、同 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99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 金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 约、国债 期 货合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 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部基 金 持有一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 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部基 金 持有的同 一 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 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 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100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9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3)、 18)、 20 )项 外,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动、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101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原 则,防范 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 审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第 (一) 、 (二 ) 款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 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 效 的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102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通 知 的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 管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 合法合规 指 令 或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期 货 结 算 账 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 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 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103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除依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及其 他 有关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 、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募集 期 内销售机 构 按销售与 服 务协议的 约 定,将认 购 资金划入 基 金 管 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 集期满或 基 金管理人 宣 布停止募 集 时,募集 的 基金份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 并出具验 资 报告,出 具 的验资报 告 应由参加 验 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在 基 金托 管 人处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 管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开 设本基金 的 银行账户 。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 银行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代 表本基金 , 以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 金 联名的方 式 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104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本基 金 证券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 管人以自 身 法人名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 托 管协议生 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 从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 资 业 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 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 债券托管 账 户,并代 表 基金进行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债券和 资 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 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减去负 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05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财产 估 值。估值 原 则应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 值方法不 能 客观反映 基 金 财 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估值 违 反《基金 合 同》订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导致基金 份 额净值小 数 点后四位 内 发生差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当 计价错误 达 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在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的 同时并及 时 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 金管理人 对 外公布的 任 何基金净 值 数据错误 , 导致基金 财 产 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 也不正确,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 券、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 发 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106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的 复核结果 与 基金管理 人 的计算结 果 存在差异 , 且 双 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107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08 汇安资产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