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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云商宝(001529)

天弘云商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2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弘云 商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九年二 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 示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54 号文注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 年6 月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基 金法律 文件,了 解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征 ,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 基金是 否和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0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理人 ......................................... 10 四、基 金托管人 ......................................... 20 五、相 关 服务机构 ....................................... 25 六、基 金的募集 ......................................... 27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9 九、基 金的投资 ......................................... 37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 47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52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八、 风险揭示 ......................................... 6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7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75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11 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13 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一、绪 言 《天弘云 商宝货 币市场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及《 天弘云商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天弘云 商宝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天 弘云商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天弘 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 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 指《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 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债 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 率: 指以最近7 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1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北京博 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河北 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 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OO 助理、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 现任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 ,董事 , 大学本科 。历任 北洋( 天津)物 产集团 有限公 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1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 , 注册会计 师、注 册审计 师。现任 内蒙古 君正能 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鄂尔多斯市君 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 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内蒙 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 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芜湖高新投 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 士,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历任新 华社上海 证券报 财经要 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 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 年7 月份加盟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 资深 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1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 ,副总 经 理,财政 学博士 。历任 中央教育 科学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 处长、 副主任、 巡视员。2017 年3 月加盟本公司, 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研究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2006 年8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 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 内 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 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12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天 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 、天 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3 月至2017 年10 月) 。 现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 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1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着 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 之便为自 己、被 代理人 、被代表 人、受 雇他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所有的 部门和 岗位, 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据业 务需要 设立保 持相对独 立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 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 慎性原 则:风 险管理核 心是有 效防范 各种风险 ,任何 制度的 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 效性原 则:风 险管理制 度具有 高度权 威性,是 所有员 工必须 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1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应当根 据公司 经营战 略方针等 内部环 境和法 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 量与定 性相结 合的原则 :针对 合规风 险、操作 风险、 市场风 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 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 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 负责 监 督检查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 运营、 内部 控制 、风 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 长: 独立 行 使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 事会负 责, 及时 向审 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 运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管理委员会: 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 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 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 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流程; 对责任人提出 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 内控 合规 部: 负 责公司 集中 统一 的合 规 管理工 作, 按照 公司 规 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 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 风险 管理 部: 通 过投资 交易 系统 的风 控 参数设 置, 保证 各投 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1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审计 部: 通过 运 用系统 化和 规范 化的 方 法,审 查、 评价 并改 善 公司的 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 业务 部门 :风 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 最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 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 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 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 监督和检查。 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 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 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 识别、 处置、 报 告体系, 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通过运 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 审查、 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1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制 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 责任制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 统。公 司建 立了 有效 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 化、技 术化 的风 险控 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公司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 训计划 ,为 所有 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1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2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 、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完 整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活动 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 时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 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防范风 险,审 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 效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法 律及经 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 立性原 则 。设立专 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管 理部门 ;直接 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 制度。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务 实行严 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 层检查 。 主管行领 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层作 为工行 托管业 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 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互 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 为本”的 内控文 化,增 强员工的 责任心 和荣誉 感,培育 团队精 神和核 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 营控制 。 资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 划、编制 预算等 方法开 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2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益最大化目的。





(5)内 部风险 管 理。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察、 风险评 估等方 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 据安全 控 制。我们 通过业 务操作 区相对独 立、数 据和传 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 急准备 与 响应。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的 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 内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配 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 善组织 结 构,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 立健全 规 章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 分重视内 控制度 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2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和 有关 基金法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2、销售服务机构:





(1)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 号德力西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 号德力西大厦12-15 层





法人代表:井贤栋





电话:13600544572





联系人:周玉霞





客户服务热线:95188-3





网址:www.mybank.cn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2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2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许可 【2015】1254 号核准募集。 募集期 为2015 年 6 月24 日一天。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0,060,182.00 元人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49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 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2,000,060,182.00 份基金份额, 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0.0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000,060,182.00 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2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 《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具体以实际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9 月16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管理人 有 权决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基 金的最 高限额 、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含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1 日后(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T+0 赎回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允许 且技术条件可行的前提下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 在每日基金资产中可用于赎回的 资金限额内为投资者提供T+0 赎回服务。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对于当日限 3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额内的赎回申请将在 T 日支付赎回款项,其余赎回申请将在 T+1 日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 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暂停T+0 赎回,恢复为T+1 日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数量限 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 受申购 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与费用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 申请 (超过 1% 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具体征收方法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申购份额的计算 3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2: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T 日未付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 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 某投资者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T 日未付收益为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 日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小 于零的 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3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 日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小 于零的 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 继续接 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3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 日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 基金出 现 巨额赎回 时,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3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具 体参照 上述(2 )方式 处理。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3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11、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或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3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 流动性特 征,本 基金选 取同期七 天通知 存款利 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 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 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 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 (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 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 评估其投资价值, 进行再 次筛选; 最后, 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 (流通量、 日均成交 量与冲击成本估算) ,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在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中 ,对 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 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 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 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 力、 债券收益率等要素 , 确定投资 决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 3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 久期,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为防范大额赎回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 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同时, 紧 急情况下,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还将启用风险准备金防范流动性风险。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率较低时,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机会。 如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 导 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 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率。 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





6、 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3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 宏观经 济发 展态势、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证券 市场走 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 召开 资产配置会 议,讨 论基 金的资产组 合以及 个券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4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与 由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本 基金投 资 于定期存 款(不 包括本 基金投资 于有存 款期限 ,但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 基金的 存 款银行须 为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基金 4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货 币市场 基金投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除 发生巨 额 赎回情形 外,本 基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4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7)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20)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2)、( 9)、( 16)、( 17)、( 21)、( 22)项 外,由于 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对基 金合同 约 定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存 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4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剩 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 款、大额 存单 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 括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 票据、资 产支 持证券、 中期票据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中央 4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第3 季度报告: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9,675,798,340.81 21.05


其中:债券 49,675,798,340.81 21.0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5,413,655,527.31 27.7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0,394,820,156.26 51.02 4 其他资产 504,004,457.69 0.21 5 合计 235,988,278,482.07 100.00 2 、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3、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4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应取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对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只 要其 投资 的市 场( 如银行 间市 场)可 交易 ,即 可视 为交 易日。 下同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4 注: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指交 易日 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若 报告 期末 为非 交易日 ,"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项目 则列 示非 交易 日的数 据 。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天情况 说明 根据本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日都不得超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 生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 期末 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4.4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9.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3.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0.7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4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1.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3 — 4 、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240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 况。 5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348,977,760.29 0.5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588,662,438.96 3.6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588,662,438.96 3.64 4 企业债券 331,130,279.62 0.1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840,827,129.71 2.90 6 中期票据 862,438,184.35 0.37 7 同业存单 31,703,762,547.88 13.44 8 其他 — — 9 合计 49,675,798,340.81 21.06 10 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6 、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810366 18 兴业银行 CD366 50,000,000 4,987,734,539.60 2.11 2 111806189 18 交通银行 30,000,000 2,992,635,607.85 1.27 4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CD189 3 111810367 18 兴业银行 CD367 30,000,000 2,992,521,134.59 1.27 4 170413 17 农发13 22,300,000 2,230,905,415.81 0.95 5 170211 17 国开11 20,500,000 2,050,256,702.83 0.87 6 111816304 18 上海银行 CD304 20,000,000 1,996,954,706.46 0.85 7 111808225 18 中信银行 CD225 20,000,000 1,996,953,198.37 0.85 8 111815370 18 民生银行 CD370 20,000,000 1,994,981,854.95 0.85 9 111816246 18 上海银行 CD246 20,000,000 1,994,855,655.95 0.85 10 111811243 18 平安银行 CD243 19,000,000 1,891,446,477.82 0.80 7 、“ 影子定 价” 与“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7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5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63% 注:表内 各项数 据均按 报 告期内的 交易日 统计。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25%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 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5% 情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 况。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9.1 、基金 计价 方法说明 。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 5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 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 份额净值恢复至1.00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2 、本报 告期 内未发现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未 发现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9.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5,139.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03,989,317.86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04,004,457.69 9.4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6月25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09月30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6/25- 2015/12/31 1.3524% 0.0038% 0.7150% 0.0000% 0.6374% 0.0038% 2016/01/01- 2016/12/31 2.5742% 0.0030% 1.3819% 0.0000% 1.1923% 0.0030% 2017/01/01- 2017/12/31 4.0663% 0.0005% 1.3781% 0.0000% 2.6882% 0.0005% 2018/01/01- 2018/09/30 2.8592% 0.0013% 1.0290% 0.0000% 1.8302% 0.0013%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5/06/25) - 2018/09/30 11.2821 % 0.0030% 4.5792% 0.0000% 6.7029% 0.0030%


5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二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 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5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5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的规定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四、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损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 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投资者已获得T+0 赎回服务的基金份额应遵循下述原则: 当基金T 日净 收益大于零时, 投资者不再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T 日起产生的投资收益, 该部分 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当基金T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投资者应承担上述基金份额T 日产生的亏损,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持有人向上述投资者追索该部分亏损。 8、 如法律法规对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或方式进行修改,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5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影响的前提下根据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对本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分 配。每个开放日公告 前 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 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 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5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6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基金份 额的已 实现收益/当日 基金份 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6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6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动,从其规定。 10、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6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总额、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证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总额、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明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6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 风险。 金 融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 风险。 信 用风险主 要指债 券发行 主体、票 据发行 主体、 存款银行信 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4、债券 收益率 曲 线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 线风险是 指与收 益率曲 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 资风险 。 债券、票 据、定 期存款 偿付本息 后以及 回购到 期后可能由 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 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 资风险。





6、经营 风险。 债 券发行主 体的经 营活动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果 债券发行主 体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具体请详见 “十、 基金 的投资” 中“ ( 三)投 资范围” 相关内 容。一 般情况下 本基金 拟投资 的资产类别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 6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 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九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九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 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强制赎回费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 7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 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 销售机 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7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7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 他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 7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全保 7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 规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 金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 秘密,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7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7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 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未来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及销 售服务 费(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或费用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 8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 管理人 、 登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未设 立日常 机 构的,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8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或者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 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8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采 取通讯 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 基金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 以上 (含1/3)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会 。 通讯开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8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 合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会 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8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 一般决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 特别决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8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8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8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8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 集、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从事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9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 办理结 汇、售 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11)中国 证监会 、 中国人民 银行或 法律法 规允许货 币市场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货 币市场 基金投 资其他货 币市场 工具的 ,在不改变 9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 督范围。


对于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 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①股票;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 存款利 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权证;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 述限制 后,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I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9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期限不得超过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II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





III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V 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基 金托管人 托管 的其他 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V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VI 本基金 投资于 定期存款 (不 包括本 基 金投资于 有存 款期限 , 但根据协议 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VII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VIII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货币市 场 基金投 资同一 商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IX 除发生 巨额赎 回情形外 ,本 基金债 券 正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 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X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XI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9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XI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XII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XIV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XV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 融 资券及短 期企 业债券 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XVI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 资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XVII 本基金 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须具 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 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XVIII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XIX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XX 本基金 持有的 单只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 债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XXI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XXII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XXIII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基金合 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 范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II、IX、XVI 、XVII、XXI、XXII 项 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 政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 不在名 单内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9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的信用 风险主 要包括 存款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供 的名单 ,审核 核心存款 银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 尚未成交 的且基 金托管 人在交易 前能够 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 于估值 完 成后方可 获知的 监控指 标或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9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 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10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交易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10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10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 金估值 采 用“摊余 成本法 ”,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 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 确凿证 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10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基金上述估值方法第3) 项的规定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 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10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就 相关情 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0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10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有其他 基金管 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终 止情形 出 现后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0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 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 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www.thfund.com.cn)查 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 (95046) 订制电子对账单 (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投资 者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 通用户 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 投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10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 日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露 媒体 2018 年06 月2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6 月2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 年6 月29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6 月3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7 月19 日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8 月08 日 天弘云 商宝货 币市场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8 月08 日 天弘云 商宝货 币市场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 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8 月27 日 天弘云 商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8 年半年 度 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8 月27 日 天弘云 商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8 年半年 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0 月24 日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11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11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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