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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鑫安(166105)

信达鑫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信达澳 银 鑫安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二 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重要提 示 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 】1750 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根据 《信 达澳 银 稳定 增利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信 达澳 银稳 定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 信达 澳银 稳定 增利 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7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的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信 达澳 银鑫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7 :00 止,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 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 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该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修订 基 金合 同等 ,并 更 名为 “信 达澳 银 鑫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事项 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通过, 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 效, 《信 达澳 银 稳定 增利 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同 时失 效, 信 达澳 银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正式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本 基金 当事 人将 按照 《 信达 澳银 鑫安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变更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 变更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是 债券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 基金 、 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 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5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和存 续 .................................................................................................................................... 35 七 、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3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8 九 、基 金的投 资........................................................................................................................................................... 49 十 、基 金的业 绩........................................................................................................................................................... 61 十 一、 基金财 产........................................................................................................................................................... 64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65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71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2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4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5 十 七、 风险揭 示........................................................................................................................................................... 8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 83 十 九、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85 二 十、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87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87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 89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90 附 件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13 重要提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信达澳银 鑫安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投资 者取 得 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信 达澳 银 鑫安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人:指 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 同或 《 基金 合 同 》 :指 《 信 达澳 银 鑫安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 合同 由 《信 达澳 银稳 定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信达澳银鑫安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该 托管协议由《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 通知 等 8.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 指 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的生效日期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自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3.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指 《 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36.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38.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0.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 元: 指人民币元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43.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49.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 50.场 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51.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52.上 市 交 易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53.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系统 54.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55.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56.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57.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8.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金 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深 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 区科 苑南 路 (深 圳湾 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 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5400 万元 ,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54% ; 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8 年 12 月 25 日 1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信达澳银新 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信达澳银新征程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11 )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 鑫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3) 信达澳银 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货币市场基金 (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 任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2000 年 9 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2007 年 9 月任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常务副 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2013 年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8 月至今 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 敦 (Michael Stapleton ) 先生 ,副 董 事长 ,澳 大利 亚墨 尔本 Monash 大学经济学学士。 1996 年至1998 年担任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 机构客户经理,1998 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 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 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 (伦敦) , 历任机构 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 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 经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于建 伟先 生, 董事 , 中央 财政 金融 学院 金融 专业 学士 , 东北 财经 大学EMBA 。 30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 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 年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 裁;2013 年7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 建先 生, 英国 伯明 翰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加拿 大注 册会 计师 。 曾任 职于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 析员 、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助理 经理 、 香港 强制 性公 积金 计划 管理 局 经理 、 景顺 亚洲 业务 发展 经理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公司 财务 总监 、AXA 国卫市场 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 2007 年 5 月起 任首 域投 资 ( 香港 ) 有限 公司 中国 业务 开发 董事 並于 同年 兼任 信达 澳银 基金 管理公司监事至2016 年 5 月13 日,自2016 年 5 月14 日起, 潘广建先生兼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孙志 新先 生, 独立 董事 , 山西 财经 学院 财政 金融 学学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主任, 广 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 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 任,总行党校(高级研 修院)常务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 部长) ,总行工会常务 副主席, 总行监事会监事,于2011 年 1 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 W.I.Carr (远 东)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分析师、投资经理, 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 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 董事 , 中银 保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董事 , 新鸿 基地 产有 限公 司企 业策 划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高级 副总 裁 兼股 票投 资董 事, 中国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 (香港)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 海先 生, 独立 董事 , 全国 律师 协会 公司 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北京 市人 大 立法 咨询 专家 ,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硕士 , 历任 江苏 省盐 城市 政法 干校 教师 , 首都 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自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2015 年 5 月 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2007 年 5 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2015 年 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 伟先 生, 总经 理, 中央 财政 金融 学院 金融 专业 学士 , 东北 财经 大学EMBA 。 30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 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 年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 女士 , 督察 长, 中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加拿 大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2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 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 管人员任职资格。1999 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 副总 监、 规划 发展 部副 总监 、 机构 理财 部总 监等 职务 , 其间 两次 借调 到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部 工作 , 参与 养老 基金 重组 、 首批 开放 式基 金评 审等 工作 。2000-2001 年 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 (FIST 项目 ) , 任职 于东 方汇 理证 券公 司 (伦 敦) 。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书。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历, 具有 证券 与基 金从 业资 格、 基金 业高 管人 员任 职资 格。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 计划财务部会计、 深圳证 券营业部 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总 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 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 辉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英国 牛津 大学 工程 专业 本科 和牛 津大 学计 算机 专 业硕士,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伦敦摩根大通 (JPMorgan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分析员、 高级分析师, 汇丰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HSBC ) 高级 分析 师, 伦 敦 巴 克 莱 国 际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部 门 负 责 人 , 巴 克 莱 资 本 公 司 (Barclays Capital )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公司(Manulife Teda ) 国际投资部负责人、 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 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兼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 经理助理 、 基金 经理 , 分管 权益 投资 总部 、 智能 量化 与资 产配 置总 部。 王咏 辉先 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 (IMC ) , 英国 IET 颁发的特许工程 师(CEng )认证资格。 阳先 伟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西南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本 科和 西南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硕士,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民生证券有限公 司业务经理、债券研究 员, 国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基金 经理 、 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资管八部总经理。 2018 年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分管固 定收益总部。 2 、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期限 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尹华 龙 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信用债 债券基金、安 益纯债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8-05-04 - 6 年 中 山 大学 经 济学 硕士 。2012 年 7 月至2015 年 7 月任信达 澳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 券 研究员; 2015 年10 月至2017 年 5 月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2017 年 5 月加入信达 澳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信 达 澳 银信 用债 债券 基金 基 金 经理(2018 年 5 月 4 日起至 今) 、 信达 澳银 鑫安 债券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8 年5 月 4 日起 至今 ) 、 信达 澳银 安 益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4 日起 至今 ) 。 3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 公募基金 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 委员 6 名。 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 , 总经理 委员 :


王咏辉,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总监 阳先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 曾国富, 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孔学峰, 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刘威, 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 刘涛,产品创新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 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 (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情 况, 制定 《信 达澳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 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 终。 ①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 执行 监事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 自的 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权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括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 职责 ,投 资和 交 易、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 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 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 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 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 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5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 度,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 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遵 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 整的 技术 资料 ;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 时,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经过业务 、 运营、 监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岗 位责 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 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络 等硬 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 (16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分 考虑 到软 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 展性 , 具备 身份 验证 、 访问 控制 、 故障 恢复 、 安全 保护 、 分权 制约 等功 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口令 定期 更换 , 不得 向他 人透 露。 数据 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 的管 理, 保 证信 息数 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 并能 及时 、 准确 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 授权 修改 程 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 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稽 核检 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 础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 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主 体, 独立 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簿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 基金 会计 核算 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过 凭证 设计 、 登录 、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科 学的 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 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 后监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26 )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 财会 部门 妥善 保管 密押 、 业务 用章 、 支票 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 会计 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 费 用报 销运 作管 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 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 职能 。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 人员 , 严格 监察 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视 和支 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 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 制商 业银 行, 总部 设在 北京 。 本行 于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加 6,807.99 亿元 , 增幅 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盈 利平 稳增 长 , 利润 总额 较上 年同 期增 加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 增 幅 5.42% ; 净 利 润较 上 年同 期 增 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6.08% 。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 《环 球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 新加 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国最佳数 字银 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 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 中列 第2 位; 在美 国 《财 富》 “2017 年世 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315 余人 。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 管业 务部 、 授信 审批 部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担任 领导 职务 。 其拥 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 业务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 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期 从事 托管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郑绍 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投资 部、 委 托代 理部 、 战略 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 切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 、4 次获 得《 财资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连 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 资产 托管 机构 ”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 发生 , 技术 系统 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 如有 重大 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 区科 苑南 路 (深 圳湾 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T1 栋 8 、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2858168/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 、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人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人 网站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5 号 田国立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 号 院1 号楼 95533 邓艳明 www.ccb. com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李建红 同 “ 注册 地址 ” 95555 邓炯鹏 www.cmbc hina.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彭 纯 同 “ 注册 地址 ” 95559 胡佳敏 www.bank comm.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188 号 4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东 方文 化大 厦中 信银 行总 行 12 层 李庆萍 同 “ 注册 地址 ” 95558 王晓琳 www.citi cbank.co m 5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罗 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谢永林 同 “ 注册 地址 ” 95511-3 冯博 www.bank .pingan. com 6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路46 号 陈震山 同 “ 注册 地址 ” 95398 金超龙 www.hccb .com.cn 7 南洋商业 银行(中 国) 有限 公 司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00 号三 层 、 六 层至九层 陈孝周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800 号南洋商 业银行大 厦 40083020 66 宋雯 www.ncbc hina.cn/ cn/index .html


8 恒丰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南 大街 248 号 蔡国 华 同 “ 注册 地址 ” 95395 李胜贤 www.hfba nk.com.c n 9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张志刚 同 “ 注册 地址 ” 95321 唐静 www.cind asc.com 10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陈共炎 同 “ 注册 地址 ” 95551/40 08888888 邓颜 www.chin astock.c om.cn 11 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王常青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95587/40 08888108 许梦园 www.csc1 08.com 12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 45 层 李梅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95523/40 08895523 余敏 www.swhy sc.com 13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韩志谦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 市 区) 北京 南 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40080005 62 唐岚 www.hyse c.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14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李晓安 同 “ 注册 地址 ” 95368/40 06898888 范坤 、 杨力 www.hlzq gs.com 15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3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 北座 张佑君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48 号 中信证券 大厦18 层 95558 周雪晴 www.cs.e citic.co m 16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2001 姜晓林 同 “ 注册 地址 ” 95548 孙秋月 www.zxzq sd.com.c n 17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商 城 路 618 号 杨德红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厦29 层 95521 芮敏 祺、 钟 伟镇 www.gtja .com 18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周健男 同 “ 注册 地址 ” 95525 刘晨 www.ebsc n.com 19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杨华辉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36 号 95562 乔琳雪 www.xyzq .com.cn 20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 周杰 上海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95553/40 08888001 王立群 www.htse c.com 21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38-45 层 霍达 同 “ 注册 地址 ” 95565 黄婵君 www.newo ne.com.c n 22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层 何如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16 层至26 层 95536 容榕 、 李颖 www.guos en.com.c n 23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 区中 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2 号 618 孙树明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天河北 路183 号大 95575 黄岚 www.gf.c 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室 都会 广 场 5 楼,7 楼,8 楼,17 楼、 18 楼,19 楼,38-44 楼


24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A02 单元 王连志 同 “ 注册 地址 ” 95517 刘志斌 www.esse nce.com. cn 25 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市福 田 中 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刘世安 同 “ 注册 地址 ” 95511 石静武 stock.pi ngan.com 26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姜昧军 同 “ 注册 地址 ” 40083230 00 王雯 、 陈玮 www.csco .com.cn 27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 街道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厦7-9 层 黄金琳 福州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大 厦7 至10 层 95547 郭相兴 www.hfzq .com.cn 28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周易 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 街道益田 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0 楼 95597 庞晓芸 www.htsc .com.cn 29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邱三发 同 “ 注册 地址 ” 95396 梁微 www.gzs. com.cn 30 新时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叶顺德 同 “ 注册 地址 ” 95399 田芳芳 www.xsdz q.cn 31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厦 尤习贵 同 “ 注册 地址 ” 95579/40 08888999 奚博宇 www.9557 9.com 32 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 区五 星路 吴承根 同 “ 注册 地址 ” 95345 陈韵 www.stoc ke.com.c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公司 201 号 n 33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路86 号 李玮 同 “ 注册 地址 ” 95538 秦雨 晴、 许 曼华 www.zts. com.cn


34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路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徐刚 同 “ 注册 地址 ” 95564 彭莲 www.lxse c.com 35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丁益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层 40066668 88 金夏 、 胡永 君 www.cgws .com 36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D 座 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庞介民 同 “注 册地 址” 40019661 88 熊丽 www.cnht .com.cn 37 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926 号 同德 广场 写字 楼 31 楼 李长伟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3 单元 95397 王婧 www.tpyz q.com 38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四川 省成 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冉云 同 “ 注册 地址 ” 95310 刘婧漪 www.gjzq .com.cn 39 华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 759 号30 层 宋卫东 同 “ 注册 地址 ” 40082113 57 郑媛 www.huaj insc.cn/ 40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 门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 尚 城E 座


吴涛 同 “ 注册 地址 ” 40062006 20


刘宇 www.sczq .com.cn 41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杨炯洋 同 “ 注册 地址 ” 95584/ 40088888 18 谢国梅 www.hx16 8.c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42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塔楼 侯巍 同 “ 注册 地址 ” 95573/40 06661618


郭熠 www.i618 .com.cn 43 五矿证券 有限公司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赵立功 同 “ 注册 地址 ” 40018400 28 濮耘瑶 www.wkzq .com.cn/ 44 联储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圣 廷苑 酒店 B 座 26 楼 沙常明 北京市朝 阳区安定 路5 号院 3 号楼中建 财富国际 中心27 层 联储证券 40062068 68 丁倩云 www.lczq .com 45 西藏东方 财富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陈宏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88 号 金座东方 财富大厦 95357 付佳 http://w ww.18.cn 46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林义相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66045555 /6604567 8 尹伶 www.txse c.com/ www.jjm. com.cn


47 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汪静波 同 “ 注册 地址 ” 40082153 99 余翼 飞、 邱 佳捷 www.noah -fund.co m 48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8 楼 801 薛峰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8 号 HALO 广场4 楼 40067888 87 童彩平 www.zlfu nd.cn www.jjmm w.com 49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其实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95021/40 01818188 王逐一 www.1234 567.com. cn 50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 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杨文斌 同 “ 注册 地址 ” 40070096 65 徐超逸 www.howb uy.com 51 蚂蚁(杭 州) 基金 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陈柏青 杭州市滨 江区江南 40007661 23 徐丽 玲、 铄 金、 祝红 艳 www.fund 123.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售有限公 司 西路1218 号 1 幢 202 室 大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52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02 室 王莉 同 “ 注册 地址 ” 40092000 22 张洪亮 licaike. hexun.co m 53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号903 室 凌顺平 同 “ 注册 地址 ” 40087737 72 朱琼 www.5ifu nd.com 54 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燕斌 上海市 长 宁区金钟 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 6 楼 40011811 88 陈东 www.66zi chan.com 55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 街6 号 闫振杰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闻 大厦2 层 40081880 00 乌兰其其 格、 李露 平 www.myfu nd.com 56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 908 室 李招弟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 中 心 A 座9 层 04-08 40087699 88 李艳 www.zscf fund.com 57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张皓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40099088 26 洪诚 www.citi csf.com 58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张跃伟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1267 号 11 层 40082028 99 詹慧萌 www.eric hfund.co m 59 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 53 层5312-15 单元 赵学军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心A 座 6 层 40002188 50 李雯 、 闫欢 www.harv estw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60 北京虹点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 场北 路甲2 号 盈科 中心B 座裙房2 层 郑毓 栋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2 号盈 科中心B 座 裙楼二层 40061807 07 葛亮 www.hong dianfund .com 61 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上海 市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王之光 同 “ 注册 地址 ” 40082190 31 程晨 www.lufu nds.com 62 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李兴 春 上海虹口 区东大名 路 1098 号 浦江国际 金融广场 53 楼 40006762 66 陈洁 www.lead fund.com .cn 63 珠海 盈米 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珠海市 横 琴新 区宝 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肖 雯 广州市 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 3 89629066 邱湘 湘、 曾 健灿 www.ying mi.cn 64 北京创金 启富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2 号 院6 号楼 712 室 梁蓉 同 “ 注册 地址 ” 40062628 18 李慧慧 www.5iri ch.com 65 北京钱景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赵荣春 同 “ 注册 地址 ” 40089368 85 陈剑炜 www.qian jing.com 66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钱昊旻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1 号环球 财讯 中 心 A 座5 层 40089099 98 孙雯 www.jnlc .com 67 北京广源 达信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齐剑辉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宏泰东街 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40062360 60 王英俊 www.niun iufund.c 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68 北京晟视 天下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蒋煜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40081888 66/010-5 8170761 殷雯 www.shen gshiview .com 69 上海万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B 座 王廷富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33 号 8 楼 40082102 03 徐亚丹 www.520f und.com. cn 70 北京富国 大通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市东 城区 北三 环东 路36 号1 号楼A2501 室 宋宝峰 同 “ 注册 地址 ” 40008800 88 张玥 www.fugu owealth. com 71 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 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王翔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40082053 69 吴鸿飞 www.jiyu fund.com .cn 72 北京唐鼎 耀华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市 延 庆县 延庆 经济 开发 区百 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张冠宇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38 号院1 号泰 康金融中 心 38 层 40081998 68 刘美薇 www.tdyh fund.com 73 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27 层2704 马勇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A 座 7 层 40016611 88 文雯 8.jrj.co m.cn/ 74 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11 号E 世界 财富 中心A 座 11 层 1108 号 王伟刚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E 世界 财 富中心A 座 11 层 40061990 59


王骁骁 www.hcji jin.com 75 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袁顾明 同 “ 注册 地址 ” 40092822 66 何庭宇 www.dtfu nds.com 76 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 路 100 弭洪军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40087657 16 茅旦青 www.cmiw m.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上 海) 有 限公司 号7 层 05 单元 南路100 号 17 层 77 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三 街2 号4 层401-15 江卉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十八 号院京东 集团总部 95118/40 00988511 万容 kenterui .jd.com/





fund.jd. com/ 78 喜鹊财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 梧大 厦 1513 室 陈皓 同 “ 注册 地址 ” 40069977 19 曹砚财 www.xiqu efund.co m 79 一路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A 座 2208 吴雪秀 同 “ 注册 地址 ” 40000115 66 吕晓歌 www.yilu caifu.co m 80 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 道1 号 王锋 同 “ 注册 地址 ” 95177 张云飞 www.snji jin.com 81 济安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 宫中 路16 号院1 号楼 3 层 307 杨健 同 “ 注册 地址 ” 40067370 10 李海燕 www.jian fortune. com 82 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钟斐斐 同 “ 注册 地址 ” 40051992 88 侯芳芳 www.danj uanapp.c 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 本 基金 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 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销售机构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 、 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昌华、高鹤 六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信达 澳银 稳定 增利 分级 债券 型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4 日出 具的 《关 于核 准信 达澳 银稳 定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1 〗1750 号) 批准 募集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信达 澳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 年4 月16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2 年5 月 7 日生效。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 , 信达 澳银 稳定 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金 名称 为 “信 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7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的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信 达澳 银鑫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2016 年 12 月 23 日 17:00 止,信达澳银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 方式召开,大 会讨 论通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转 型议 案, 内容 包括 调整该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更名为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事 项已 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 通 过, 并于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 《信 达澳 银鑫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信 达澳 银稳 定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同时 失效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 式变 更 为信 达澳 银鑫 安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本基 金当 事人 将按 照 《信 达澳 银鑫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三)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一 )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 )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 ,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及其 不时 修订和补充。


(五 )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和会员单 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 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申 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暂 停赎 回或 其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 50% , 也不 得通 过一 致行 动人 等方 式变 相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 外) 。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及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平 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 元,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投资 人在 直销 机构 销 售网点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 万元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 万元 ; 投资 者通 过北 京京 东叁 佰陆 拾度 电子 商务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申购 上 述基 金的 ,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 元, 追加 申购 金额 为10 元。 基金 投资 者将 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具体申购金额限 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 金份 额, 若某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网 点托 管的 基金 份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额不足 1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 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0 份, 则全 部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并赎 回; 如因 红利 再投 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巨 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 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 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 式, 投资 人缴 纳申 购费 用时 , 按单 次申 购金 额采 用比 例 费率 ,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于赎回费总额的25% 。 其中 , 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T 适用的赎回费率 T <7 天 1.5% 7 天≤T≤30 天 0.1% T>30 天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T 适用的赎回费率 T <7 天 1.5% 7 天≤T 0.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 据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2: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 持有 时间 为2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1% ,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0.10%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 =10,489.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 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7 、8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 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指定 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 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 求的 方式 处分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十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 冻结 手续 、 冻结 方式 按照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及严格的风险控制, 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力争为投资 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 、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含 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家 经济 政策 、 行业 发展 状况 、 股票 市场 风 险、 债券 市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和 资金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综 合分 析, 评价 各类 资 产的 市场 趋势 、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和配 置时 机。 在此 基础 上, 主动 地对 固定 收益 类资产、现金和权益类资产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 )类属资产配置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 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 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 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 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 输入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 率与公允值的差异、 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 例进 行调 整。 当市 场实 际利 率高 于公 允值 时, 本基 金将 逐步 增加 这类 资产 的头 寸, 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 决 定采 用骑 乘、 子弹 、 杠铃 或者 梯形 等策 略。 当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为陡 峭正 向且 较为 稳定不发生形变时, 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 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 或平坦化时,采取哑铃形或梯形策略构建高凸性组合;当 预测收益率陡峭化时, 采用子弹形策略。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 金将 保持 组 合内 各 券种 的 分散 化及 券种 之 间的 低 相关 性 以获 得 正超 额 收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 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 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 经营管理、 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 本基 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 关注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信用环境等对市场 利差水平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 买 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 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将主要采用公司分析方式, 依据QGV、ITC 、MDE 体系 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 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 估值 , 从而 客观 评判 可转 债的 投资 价值 。 同时 , 本基 金将 全面 分析 可转 债市 场各 券种 的股 债性 、 流动 性、 收益 率、 信用 水平 等特 征 , 根据 本基 金的 类属 配置 策略 、 流动性管理要求和前述个券投资价值,精选个券投资。 (5 )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本基金对该类品种的投资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 通胀水平及 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 , 如国 际国 内经 济周 期、GDP 增长率及其变化趋 势、 通货 膨胀 率及 其预 期、 财政 货币 政策 等, 以期 预测 未 来的 利率 期限 结构 , 并 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 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作出较准确的判断, 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久期、 期限结构, 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 在平 稳的市场利率环境下, 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较好 流动性的利差收益。 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 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差异, 还可获得跨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 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购融资 功能,对放大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金赎回起 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 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 包括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信用 利差 曲线 策略 、 预期 利率 波动 率策 略等 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息披露不公开、 风险收益水平较 高等 特点 , 因此 对该 类信 用产 品的 投资 主要 遵循 精选 个券 、 总 量控 制、 分散 投资 、 长期持有的原则。 对个券投资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作出 综合 评价 , 从而 选择 收益 率水 平与 信用 风险 匹配 , 利差 对违 约风 险和 流动 性 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 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的频度对发行人 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包括且不限于对发行人进行电话和 实地调研,与受托人、 投行 、 评级 机构 等中 介机 构进 行信 息沟 通等 等, 以保 持对 发行 人经 营状 况和 偿债 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 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 根据本基金的类属 配置 策略 、 个券 的投 资价 值和 流动 性管 理要 求, 进行 总量 控制 、 分散 投资 , 降低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对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总体策略下 ,运用“自上而下” 和 “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构建 基金 的权 益资 产组 合。 一方 面 , 本基 金通 过 “自 上而 下” 的深 入分 析, 在结 合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 国家 相关 政策 的基 础上 , 优化 配置 、 甄选 受益 行业 ; 另一 方面 , 通过 “自 下而 上” 的深 入分 析精 选公 司素 质高 、 核心 竞争 力突 出、 估值 合理 的公 司, 依靠 这些 公司 的出 色能 力来 抵御 行业 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压力,力争获得良好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充分考虑 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追求较为稳健 的当期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为: 中 债总 财 富( 总值) 指数 收 益率 ×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5%+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5%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投资 于股 票 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 基金采用 “ 中债总财富(总值) 指数收益率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和“ 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 分别 作为 股票 、 债券 和现 金类 资产 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 并将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 券指 数 、 股票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 定为 80%、15%和 5% ,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14)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7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9)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11 )、(14) 、(19 )、 (20)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组 合限 制政 策执 行, 而无 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了 本 次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中的 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 截止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4,733,533.27 17.40 其中:股票 74,733,533.27 17.4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36,145,140.44 78.26 其中:债券 336,145,140.44 78.2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900,000.00 2.0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63,427.53 0.95 8 其他资产 5,657,122.89 1.32 9 合计 429,499,224.1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761,122.51 13.59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9,972,410.76 4.9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4,733,533.27 18.5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383 光环新网 1,388,902 19,972,410.76 4.96 2 002376 新北洋 1,047,722 18,576,111.06 4.61 3 600197 伊力特 542,300 10,032,550.00 2.49 4 300088 长信科技 1,887,700 9,665,024.00 2.40 5 300655 晶瑞股份 589,151 9,396,958.45 2.33 6 000938 紫光股份 168,300 7,090,479.00 1.7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3 金融债券 63,981,600.00 15.8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3,981,600.00 15.8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72,163,540.44 67.5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36,145,140.44 83.43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18005 国开 1701 636,000 63,981,600.00 15.88 2 128016 雨虹转债 297,239 29,414,771.44 7.30 3 128035 大族转债 275,654 28,778,277.60 7.14 4 113517 曙光转债 247,370 27,104,330.90 6.73 5 110038 济川转债 175,020 20,479,090.20 5.08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及相关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1 )曙光转债(113517 ) 曙光 转债 (113517)在 2017 年10 月23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 分局的《徐州云计算<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公司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2018 年1月17日收到税务主管机关对曙光 腾龙和北京曙光信息被税务的行政处罚,主要内容为:" 曙光腾龙和北京曙光信 息因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合计受到5次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3400 元。"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 公司在收到处罚通知后, 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 并积 极进行整改落实,处罚金额小,对公司经营和价值应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2 )济川转债(110038 ) 济川转债(111038 )2018 年8月16 日收到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公司全资子公 司济川 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泰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泰环责改字[2018]2-57号)》,主要内容为:"2018 年7月3-4日,泰州市环境 保护局对公司废水、 废渣及废气的处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 《泰兴市环境 监测站监测报告(环监(气)字(2018 )第(074 )号)》,济川药业集团有限 公司废气排放口(西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超标0.08 倍。"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 公司在获知上述情况后, 立即进行整改并委托江苏泰 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进行了相关结果检测, 检测结果公司开发区分厂 污水处理设施废 气处理装置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2018 年7月31 日,泰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进一 步检查,根据《泰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环监(气)字(2018 )第(089 ) 号) 》 , 公司 上述 排放 口的 非甲 烷总 烃排 放浓 度符 合国 家标 准要 求。 泰州 市环 境 保护局对公司出具的责令改正决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不涉及停工停产, 也未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 认为该立案调查对公司经营和 价值应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3 )新北洋(002376 ) 新北洋2018 年9 月7 日收到山东监管局的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关于对山东新北 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公司存在 内幕信息知情完整和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问题: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不 完整 。 如2016 年和2017 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 未登记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悉年报信息的其他审计人员信息; 公司董事会、 案及相关资料 (如2016 年年度报 告、 利润 分配 方案 等) 通过 控股 股东 威海 北洋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北 洋集 团) 人员转发至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但公司并洋集团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无法定代表人。二、部 分涉及内幕信息事项未登记。 2017 年以 来, 公司 未对 董事 辞职 、 定绩 预告 或修 正公 告、 对商 誉大 额计 提减 值准 备、 变更 会计 政策 等事 项进 行内 幕信 登记 。 三、 公司 未建 立重 大事 项进 程备 忘录 。 2016 年度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经国资委批复、 预案修订、 审核通过等多个环 节, 公司 未就 该重 大事 项在 关键 时大 事项 进程 备忘 录, 未对 后续 事项 进行 内幕 信 息知情人登记。"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 公司在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后,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 立即向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 任人进行了传达。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本次整改为 契机 , 加强 对 《证 券法 》 、 《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 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完善公司治理, 不 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维护好投资者利益, 促进公 司健 康、 稳定 、 持续 、 合规 发展 。 基金 管理 人经 审慎 分析 , 认为 该行 政监 管警 示 对公司经营和价值应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除曙 光转 债 (113517 ) 、 济川 转债 (111038 ) 、 新北 洋(002376 ) 外, 其余 的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没 有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 情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549.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96,707.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14,468.75 5 应收申购款 396.8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657,122.8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16 雨虹转债 29,414,771.44 7.30 2 128035 大族转债 28,778,277.60 7.14 3 110038 济川转债 20,479,090.20 5.08 4 128029 太阳转债 17,110,203.12 4.25 5 113014 林洋转债 14,676,838.10 3.64 6 110041 蒙电转债 11,717,745.60 2.91 7 128024 宁行转债 11,713,496.23 2.91 8 110031 航信转债 11,492,839.20 2.85 9 113011 光大转债 10,422,064.80 2.59 10 128020 水晶转债 9,852,037.01 2.45 11 123003 蓝思转债 8,475,046.26 2.10 12 128028 赣锋转债 6,056,477.05 1.50 13 123002 国祯转债 5,880,029.44 1.46 14 110032 三一转债 5,077,200.00 1.26 15 128022 众信转债 4,546,714.40 1.13 16 113019 玲珑转债 3,672,103.20 0.91 17 110040 生益转债 3,233,904.00 0.8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383 光环新网 19,972,410.7 6 4.96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 同》 。 (一 )基 金份 额 净值 增 长率 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的比 较 (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012 年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 0.13% 2.00% 0.08% 0.01% 0.05 % 201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6.43%


0.39%


-2.10%


0.11%


-4.33%


0.28 %


2014 年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1.15 % 0.49% 11.23% 0.15% 9.92% 0.34 % 2015 年至 转 型 前一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0.88% 0.71% 1.79% 0.14% -2.67% 0.57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起至 转 型前一日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14.62 % 0.44% 13.06% 0.12% 1.56% 0.32 % 自基金转型 为信达澳 银鑫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期 间, 业绩 如 下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标 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① - ③ ② - 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率 ① ② 率③ 准差 ④ 自 基 金转 型 日起至 2015 年 底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0% 0.94% 6.13% 0.10% -7.13% 0.84 %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64% 0.21% 1.13% 0.12% -4.77% 0.09 % 2017 年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5% 0.15% 2.10% 0.12% -0.95% 0.03 % 2018 年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0.10% 0.41% 2.51% 0.19% -2.61% 0.22 % 自 基 金转 型 日起至今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3.60% 0.48% 12.32% 0.14% -15.92% 0.34 % (二) 自基金 转型信达澳 银鑫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来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注: 1、本基金 于 2015 年5 月 1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并于2015








年6 月 4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本基金 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为 “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3、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变更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5% 。本基金按规定 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十 一、基 金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可转 换债 券 、 证券 公司 短期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债 券 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应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定其公允价值。


4、对 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 “差 错责 任方 ” )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 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 误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 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基 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资 人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如投 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 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 事项 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 支付 方式 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 四、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6%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 展情 况 在 履行 适 当的 程 序 后 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 前 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 六、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 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编制,将基金招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 定媒介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上。 3、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份 额开 始上 市交 易或 者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 (2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6)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7)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发 生 如下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0)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 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19 )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7)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的 显著 位置 披 露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 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七、风 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对货 币市 场产 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4 、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 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 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 下滑 。 尤其 是中 国加 入 WTO 以后 , 中国 境内 公司 将面 临前 所未 有的 市场 竞 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 状况 、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上市 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 二)


信用风险 基金 交易 对手 方 发生 交 易违 约 或者 基金 持仓 债 券的 发 行人 拒 绝支 付 债券 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三)


管理风险 1 、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 1.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 风险 是 指通 过 该市 场来 出售 与 购买 债 券方 面 存在 的 困难 而 对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 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 交易金额较大、 交易 链条较长的特点、 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 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 他机构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同时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先 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条款处理 。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为 特定 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 限于 :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 或 者赎 回款 项延 迟到 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产品,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 下跌,本基金必须保持不少于 80% 的 债券 资产 投资 比例 ,基 金无 法完 全避 免债 券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的净值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 资 于股 票资 产不 高于 基 金资产的 20% 。因此,本基金除承担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和债券市场系统性风 险外,还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面临的信用风险、 利率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等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 由此 可能 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 六)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 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十 八、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5、相关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 九、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 托管 与转 托管 , 股东 名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 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 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 电邮、 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免费的对账通知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服务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定期或 不定期提供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 组织理财讲堂, 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讲师, 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 包括客服热线、 网站查询、 网站在线客服,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 ×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人及 时沟 通, 参与 基金 管理 人举 办的 各种 互动 活动 。 基金 管理 人也 将妥 善处 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 (二) 联系方式 1 、 信达 澳银 公司 客服 电话 :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 真) 2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 、 信达 澳银 直销 中心 电话 : 0755-82858168/0755-83077068/83077038 (传 真) 二十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日期 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年度净值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9 年 1 月2 日 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E 达通网上交 易系统、信达慧理财APP 等公司 直销平台开展认购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12 月25 日 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我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开通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12 月12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我司旗下基金参加华福证券、创 金启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11 月2 日 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我司旗下基金参加基煜基金转换 和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10 月29 日 6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三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10 月24 日 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10 月12 日 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10 月9 日 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9 月 25 日 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基金直销账户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8 月 31 日 1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 构、开通转换业务、参加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8 月 31 日 12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半年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8 月 28 日 13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8 月 28 日 14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信达澳银鑫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代 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8 月 24 日 1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开 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参加基金申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8 月 13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我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开通 转换和定投业务、参加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0811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8 月 11 日 17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期)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8 月8 日 18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1 期)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8 月8 日 1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联储证券为我司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7 月 20 日 20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7 月 19 日 21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更新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7 月9 日 2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7 月6 日 23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半年度净值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8 年 7 月2 日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 注册的文件 (二) 《信达澳银 鑫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三) 《信达澳银 鑫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 第 (六 )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其他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不 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 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其他 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 开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 授权 委 托书 委 派其 代 理人 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开会、 以书面方 式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 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或 共同 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 人 在监 督 人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和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 50%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少 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合法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 容为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事 由所 涉 及的 内 容。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 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外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 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20%;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资 人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如投 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 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 事项 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 支付 方式 等 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 价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6%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5.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 的程 序 后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 、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含 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 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 11 )、14 )、19)、20) 条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组 合限 制政 策执 行, 而无 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份 额开 始上 市交 易或 者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值; (2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 、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7) 基金 保 留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8)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 部分 第 (11 ) 条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期间 ,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组 合限 制政 策执 行, 而无 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九 )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 通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 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 事会 批准 。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七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核查。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三)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 本基金财产承 担。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管 产品 启 始运 营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将代 垫 开户 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托 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证基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 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 本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 日期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