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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产业(160919)

大成产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二 月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重 要 提示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由景福 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 基金转 型经 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自 2014 年 12 月 26 日起, 由《 景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修订 而成的 《 大 成产业 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生效 , 原 《景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 失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申购基金 时,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合同。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本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所 载内 容截至日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其 中人员变动 信息以公 告日为准) ,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 革 ...................................................................................................................... 34 七、基金的存续 .............................................................................................................................. 35 八、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 换................................................................................................ 36 十、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基金业绩 ..............................................................................................................................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三、基金资产估 值 ...................................................................................................................... 57 十四、基金费用与 税收...................................................................................................................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3 十六、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65 十八、风险揭示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72 二十、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92 二十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6 二十四、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分 的说明 ...................................................................................... 106 二十五、其他事项 ........................................................................................................................ 107 二十六、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7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7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 、 《大成产业 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或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大成 产业升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投资者 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 行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销售办 法》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阅 《 大成产业 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由景福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2、景福基金 :指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 人:指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4、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 大成产 业升级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6、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大成产业升 级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11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保险 监督管 理机构: 指中国银 行 保险 监督管 理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是指 经主管部 门批 准, 运用在 香港募集 的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内证 券投资业 务的相关 主体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21、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转 型:指景 福基金由 封闭式基 金转为开 放式 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 ,终止上 市, 调 整投 资目 标、范 围和 策略, 修订 基金 合同和 更名 为“ 大成 产业 升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等一系列事 项 24、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5、 销售机构: 指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6、会员单 位:指具 有开放式 基金代销 资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27、 场外: 指销售机 构不使用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而通过自 身的柜台 或其他交 易系 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 所。通过 该种 方式办理的 申购、赎 回亦称场 外申购、 场外赎回 28、 场内: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 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 业务的场 所。 通过该种方 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亦称场内 申购、场 内赎回 29、 注册 登 记业务 :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30、 注册 登 记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31、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注册登 记系统; 32、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 33、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4、 证券账 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用于 记录投资者 持有证券 的账户, 包括 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A 股账户) 和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注册登记机 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35、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6、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大成产 业升级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生效 起始日, 本基金 合同自景 福基金终 止上市之 日起生效 , 《景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自同 日失效 37、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8、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9、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2、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3、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4、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6、 上市交 易: 指在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 投资者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 47、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49、 跨系统 转登记: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50、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2、元:指 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4、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5、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6、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7、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8、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9、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60、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50%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持股比例 25% )三 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卓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 剑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刘卓先生, 董事长, 工学学士 。曾任职 于共青团 哈尔 滨市委、哈 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2007 年 6 月,任哈 尔滨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8 年 8 月, 任哈 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会秘书; 2012 年 4 月, 任 哈尔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2012 年 11 月至今, 任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 司监事会主 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靳天鹏先生, 副董事长 , 国际法 学硕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共青团 河 南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于 深圳市国 际经 济与法律咨 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职 于深圳 市 蛇口律师 事务所 ;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 任职 于蛇口招 商港务股 份 有限公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大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南 方总部研 究部研究 员, 南方总 部机构管 理部副总 经理, 光 大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债券 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 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 部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法律合规 部副 总经理,零 售交易业 务总部副 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 , 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公司董 事; 2015 年 1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耶鲁大 学经济学 博士。 具注册金融 分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师 (FRM ) 资格。 曾任 毕马威 (KPMG ) 法律诉 讼部资深咨 询师、 金融 部资深咨 询师, 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 询公司合 伙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 问委员, 机构部创 新处负责 人;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信并 购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执 委会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2015 年 3 月起 兼任大成 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吴庆斌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 法学及工 学双学士 。先 后任职于西 南证券飞 虎网、北 京 国际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广联 (南宁) 投资股份 有限 公 司等机构 。2012 年 7 月至今 ,任广 联(南宁) 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2 年任 职于 中泰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2013 年 6 月 至今,任中 泰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 孙学林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 生。具注 册会计师 、注 册资产评估 师资格。 现任中国 银 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 总裁助 理, 兼任 投资 二部总经理 兼行政负 责人、 投 资决策委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员会副主任 。2012 年 6 月起, 兼任镇江 银河创业 投资 有限公司总 经理、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 员。 黄隽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 博士。现 任中国人 民大 学经济学院 教授、博 士生导师 , 中国人民大 学艺术品 金融研究 所副所长 。 叶林先生, 独立董事 , 法学 博士。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授 、 民商法 教研室 主任, 博士研究生 导师、国 家社会科 学重点基 地中国民 商事 法律科学研 究中心兼 职教授。 吉敏女士, 独立董事 ,金融学 博士,现 任东北财 经大 学讲师,教 研室主任 ,东北财 经 大学金融学 国家级教 学团队成 员, 东北 财经大学 开发 金融研究中 心助理研 究员, 主 要从事金 融业产业组 织结构、 银行业竞 争方面的 研究。 参 与两 项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 、 三项国 家社科基 金、 三项 教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一般项 目、 多项省级 创新 团队项目 , 并负责 撰写项目 总结报告 , 在国内财经 类期刊发 表多篇学 术论文。 金李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 现任 英国牛津 大学商学 院终身教职 正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讲席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金融系联合 系主任, 院长 助理, 北京 大 学国家金融 研究中心 主任。 曾 在美国哈 佛大学商 学院 任教十多年 , 并兼任 哈佛大学 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 执行理事 。 2. 监事会成 员: 许国平先生, 监 事会主席, 中 国人民大 学国民 经济学 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 国际司处 长,东京 代表处代 表,研究 局调 研员,金融 稳定局体 改处处长 ;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中央汇 金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建 行股权管理 部主任;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 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党委 委员;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总裁 、党委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北京 银河吉星 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 记;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至 2017 年 11 月 )及法定 代表人; 2018 年 3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监事 会主 席。 蒋卫强 先生 ,职工监 事,经济 学硕士。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杭 州益和电 脑公 司开发部软 件工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 杭州新利电 子技术有 限公司电 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信 息技术部 系统开发 员、金 融工程部高 级工程师、 监 察稽核部 总监助理、 信 息技 术部副总监、 风 险管理部 副总监、 风险 管理部总监 ,现任信 息技术部 总监。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吴萍女士, 职工监事 ,文学学 士,中国 注册会计 师协 会非执业会 员。曾任 职于中国 农 业银行深圳 分行、日 本三和银 行深圳分 行、普华 永道 会计师事务 所深圳分 所。2010 年 6 月 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计划 财务部高 级会 计师、 总监 助理, 现 任计划财 务部副总 监。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大成 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 刘卓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上 。 罗登攀先生 ,总经理 。简历同 上。 肖剑先生, 副总经理 ,哈佛大 学公共管 理硕士。 曾任 深圳市南山 区委(政 府)办公 室 副主任, 深 圳市广聚 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广 聚投资控股 公司执行 董事、 总 经理, 深 圳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副处长、 处 长 。2014 年 11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2015 年 1 月起 任公司副 总经理。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经 理, 哈 佛大学法 学博士。 曾任职 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 约州执业 律师。 中 银国际投 行业务副 总裁 , 香港三山 投资公司 董事总经 理, 标准 银行亚洲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兼中国投 行业务主 管。2015 年 4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任首席 战略官, 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副总 经理。 2016 年 10 月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周立新先生 ,副总经 理,大学 本科学历 。曾任新 疆精 河县党委办 公室机要 员、新疆 精 河县团委副 书记、 新 疆精河县 人民政府 体改委副 主任 、 新疆精河 县八家户 农场党委 书记、 新 疆博尔 塔拉 蒙古自治 州团委副 书记及少 工委主任 、江 苏省铁路发 展股份有 限公司办 公室主 任、江苏省 铁路发展 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 企业及江 苏省 铁路实业集 团有限公 司控股企 业负责 人、中国华 闻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燃气战 略管理部 项目 经理。2005 年 1 月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 客户服务 中心总监 助理、 市场部 副总 经理、 上海分公 司副总经 理、 客户服务 部总监兼上 海分公司 总经理、 公司助理 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副总 经理。 谭晓冈先生 ,副总经 理,哈佛 大学公共 行政管理 硕士 。曾任财政 部世界银 行司科长 , 世界银行中 国执基办 技术顾问 , 财政部 办公厅处 长, 全国 社保基 金理事会 办公厅处 长、 海外 投资部副主 任。2016 年 7 月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任 公司副总 经理。 姚余栋先生 ,副总经 理,英国 剑桥大学 经济学博 士。 曾任职于原 国家经贸 委企业司 、 美国花旗银 行伦敦分 行。 曾任 世界银行 咨询顾问 , 国 际货币基金 组织国际 资本市场 部和非洲 部经济学家 , 原黑龙 江省招商 局副局长 , 黑龙江 省商 务厅副厅长 , 中国人 民银行货 币政策二 司副巡视员 ,中国人 民银行货 币政策司 副司长, 中国 人民银行金 融研究所 所长。2016 年 9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首席 经济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司副 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 副总经理 , 香港中 文大学工 商管理硕 士 。 曾任职于广 发证券海 南分公 司, 平安保险集 团公司。 曾任华安 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 高级 投资经理,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总监, 招商证 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 经 理。2016 年 11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2017 年 2 月 起任公司 副总经理 。 赵冰女士, 督察长, 清华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曾 供职 于中国证券 业协会资 格管理部 、 专业联络部 、 基金公 司会员部 , 曾任中 国证券业 协会 分析师委员 会委员、 基金销售 专业委员 会委员。 曾 参与基金 业协会筹 备组的筹 备工作 。 曾先 后任中国证 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 投教 与媒 体公关部负 责人、 理财 及服务机 构部负责 人。 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8 月起任 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李林益: 工学硕 士。 证券从业 年限7 年。2011 年6 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研 究部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2015 年7月7日起任 大成 产业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2017 年9月12 日起任大 成价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国籍 :中国 (2)历任基 金经理 姓名: 任期起始日 任期结束日 王文祥 2014 年 12 月 26 日 2016 年 1 月 11 日 5、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公司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由 8 名成 员组成, 设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7 名,名 单如下: 温智敏,公司 副 总经理, 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 席; 李本刚,基金经 理,股票 投资部 总监,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苏 秉毅, 基金 经理 , 数量与指数投 资部副总 监, 股票投 资 决策委员会 委员; 戴 军, 基金 经理, 研 究部副总 监, 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李 博, 基金 经理, 股票投资 部总监助 理,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 员; 刘旭, 基金经 理, 股票投资 部总监 助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于雷 ,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委 员; 郑刚, 风险管理部 总监,股 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按照《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履行以 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 《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 证券法》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 法》,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以下《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禁止的行为 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可不 受 上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述规定限制 。 (五)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六)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控 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维 护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 证券 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公司 管理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 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 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 公司实际 情况,制 定《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 部控制大 纲》。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在 充 分 考虑 内 外 部环境 的基 础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方法 、实施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 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公司 建立科 学合 理、 控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制定 科学 完 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 对 内 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 行承担责 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 责的 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 产与其他 资产的运 作相互分 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订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 造一 个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围 ,保 证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 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 作 相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包 括民 主、透 明的 决 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 系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 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 提出 风险调 整的 建议; 对投 资业 绩进行 评价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 及 业绩 短期 和长期 持续 性检验 ;对 将要 展开的 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投 资做 全面的 风险 评 估,提出风 险预警等 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 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 权,建 立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订或取消 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 科学、严 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明确 划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 易、交易 和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 计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 。重 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行 物理 隔 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设置 督察长 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门,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公司 定期评 价内 部控制 的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 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 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 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 ,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6)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7)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 则,制定 场外交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交易 的流程和 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 金融 创新 品种或 业务 的法律 性质 、操 作程序 、经 济后 果等 ,严 格控制 金 融 新品种 、新 业 务的法律风 险和运行 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 加强 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对 出现的失误 提出处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 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 求,遵循 安全性 、实用 性、可操作 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符 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工程 标准 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息技 术系统投 入运行前 ,经过业 务、运营 、监 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 验收。 (14) 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 度、内外 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 机机房、 设备、网 络等硬件 要求符 合有关 标准,设备 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 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 软件的使 用充分考 虑到软件 的安全 性、可 靠性、稳定 性和可扩 展性,具 备身 份 验证 、访 问控制 、故 障恢复 、安 全保 护、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信 息技术 系统 设计、 软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数据库 和操作系 统的密码 口令分别 由不同人 员保 管。 (17) 对信 息数据实 行严格的 管理,保 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真实 和完整, 并能及时 、准 确 地传 递到 会计等 各职 能部门 ;严 格计 算机交 易数 据的 授权 修订 程序, 并坚 持电子 信息 数 据的定期查 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18) 信息 技术系统 定期稽核 检查,完 善业务 数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进行 排除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法》 、 《企业 财务通则 》 等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制订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20) 明确 职责划分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 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 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 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 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 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 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 账程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 基金清算 交割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 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 度,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 票等 重要 凭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的 调阅 手续 ,防 止会 计数据 的毁 损、散 失和 泄 密。 (27) 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 运作管 理办法,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 设立督察 长,经董 事会聘任 ,对董 事会负 责。督察长 应当经中 国证监会 相关 派 出机 构认 可后方 可任 职。根 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 公 司相 关会 议,调 阅公 司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 (29) 公司 设立监察 稽核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 负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 核工作 ,对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 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农 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足 县域和城 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 全国的分 支机构、 庞 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 客户提供 优质的金 融服务, 与广大客 户共 创价值、共 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球托管 人》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 银行通 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 托管业务国 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表明了 独立公正第 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能 力建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 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 中 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获 《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资产 托 管奖” 。2012 年 荣获第十 届中国财 经风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 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 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 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托管 业务部/ 养 老金管理 中心, 内设 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 部、 客户 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 部、 风险 合规部、 产品 研发与信息 技术部、 营运一部 、 营运二 部、 市场营 销部、 内 控监管部 、 账户管 理部, 拥 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的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金共 422 只。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 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和 评价。托 管业务部 专门 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 备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 立行使监 督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 区专 门设置,封 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的 投 资比例和禁 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 控系统, 每 日登录 监控 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资金 账户、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等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书 面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销售 机构及联 系人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一、直销机 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 厦32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号 码:400-888-5558 (免 固话长 途 费)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联系人:吴 海灵、关 志玲、白 小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场外 代 销机构 1、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林 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4、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宏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人民 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人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6、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法定代表人 : 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 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7、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王 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8、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9、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 508 号 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徐 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0、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 湖区文二 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翠柏路 7 号电子 商务 产业园 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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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站地址 :www.5ifund.com 11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12、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联系人:宁 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3、上海凯 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4、泰诚财 富基金销 售(大连 )有限公 司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5、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6、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8、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法定代表人 :李兴 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9、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21、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8 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22、北京蛋 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袁 永娇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3、北京肯 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技术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集 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 话:个人 业务:95118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24、嘉实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办公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 雯 联系人邮箱 :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5、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26、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 兴镇路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 区)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安 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7、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28、北京百 度百盈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信息 路甲 9 号 奎科大厦 法人代表: 张旭阳 公告联系人 :杨琳 公告电话:010-61952702 公告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9、上海联 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 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30、奕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 航天 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三、场内代 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 经深圳证 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认可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名单 详见深圳 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 公告。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赵 亦清 电话:(010 )50938782 传真:(010 )50938907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沈娜、冯 艾 联系人:冯 艾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行大 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202 号企 业天地2 号楼 普华永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 伟敏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俞 伟敏


六 、 基金 的 历 史沿 革 本基金由景 福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景福基 金 ” )转型而来 。


景福基金是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 经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39号 文批准发 起设 立。 景福基金是 契约型封 闭式基金, 封 闭期为15 年, 发行总份额 为30亿份。 景 福基金合 同于 1999 年12月30 日生效 。 基金管 理人为大 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 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景福基金于2000 年1月10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 牌交 易,基金代 码184701 。 2014 年 11 月 10 日 ,景福基 金以通讯 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 议讨论通 过了 景福基金转 型议案, 同意景福 基金由封 闭式基金 转型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基金名称 为 “大成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其基金类 别 、存续期限、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 和投 资策略等相 关事宜均 发生变更 。 基于该 等变更, 本基 金基金合同 亦进 行相 应修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已 于 2014 年12 月 15 日生效 。依据 持有人大会 决议,基 金管理人 将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 申请基金 终止上市 ,自基金 终止上市 之日 起,原《景 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失效, 《大成产 业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生效, 基 金正式转 型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存续 期限调整 为不定期, 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和策略 调整, 同时基 金更名为 “大 成产业升级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 大成 产业升 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的场内 代码为 160919 ,场内 简称为: 大成产业 。 七 、 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景福基金终 止上市后 , 基金管 理人将向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申请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变更 登记。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申 请,进行基 金份额更 名以及必 要的信息 变更。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二百人 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 露;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 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 运作方式 、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 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八、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 , 申请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上市交易 。 基金上 市后, 登 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 转登记业 务将基金 份额 转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 再上市 交易。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 大成产业升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已于 2015 年 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 市交易。 (三)上市 交易的规 则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业务 规则》的 相关规定 。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 则》及《业 务规则》 的相关规 定。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交易所 挂牌交易 , 交易行 情通过行 情发 布系统揭示 。 行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六)上市 交易的注 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 功后,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 日自动 为投资人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人自 T+1 日(含 该日)后 有权卖 出该部分 基金;投资 人 T 日卖出成功后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 为投资人 办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 记手续。 (七)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 (八) 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 内容进行调 整的,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 , 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 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投资人可以 通过场外 、 场内两 种方式申 购赎回本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 场所 为场外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点, 场内申购 和 赎回 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 份额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应 遵守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 则。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本基 金开 放时间会受 到指数熔 断机制的 影响, 有 关 指数 熔断 机制对 本基 金开放 时间 以及 其他业 务的 影响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的相关 业务 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 月 9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申 购和 赎回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场外赎回基金 份额时, 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 购、赎回应使 用基金账户,办 理场内申购、赎回应 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场 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 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按新规定执 行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 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 申购 申请即为 有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如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基 金管理人 认为可能 存在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限制的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 一投资者 的申请全 部或部分 确认 失败。 由此 , 给投资 者造成的 损失, 有 投资人自行 承担。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 场内申购 的最低金 额为 1 元, 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元,投 资者 可多次申购 ,累计申 购金额不 设上限。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进行限制,亦不 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 限制。 3、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不得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以其 他方式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1、申购和赎 回费率 (1)日常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 告的本基 金日常申购 费率具体 为: 日常申购金 额(M ) 日常申购费 率 场外日常申 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M <200 万元 1.20% 200 万≤M <500 万元 0.60% 500 万≤M <1000 万元 0.30%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日常申 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应按 照场外日 常申购费 率 设定投资者 的场内日 常申购费 率 (2)日常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 告的本基 金赎回费率 具体为: 场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 0.5%, 场外 赎回 费率见 下表 。 持有基金时 间(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 年 0.5 % 1 年≤T<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景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景福基 金终止上 市前持有 的原 景福基金份 额, 持有 期自 《大 成产 业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计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日常申购 所得的基金 份额,持 有期自注 册登记机 构确认登 记之 日起计算。 2. 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 基金份额 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 基金份额 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 基金份额 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基金份额 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 财产。 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 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方 式,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支付申 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随申购 金 额 的不同而有 所不同。 计算公式 为: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 资 者申购本 基金 100,000 元,申 购费率 为 1.50%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4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5 =94,279.59 份 即:该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5 元 ,则 可得到 94,279.59 份基 金份额。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采用“ 份 额赎回” 方 式,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基 金份额,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0 万份基 金份额,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01,092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 开放 日收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 当日 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场外 申购 涉及金 额、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 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场 内申 购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场 内 申 购涉 及份 额的计 算结 果采用 截位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分 的份 额对应 的资 金 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 户。 5、净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净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应 的 费 用,赎回净金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 特定地域 范围、特 定行业、 特定 职业的投资 人以及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 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 (八)申购 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结 算业 务, 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 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 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7、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 、5、7、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 上述 第 6、8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 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请 。如 果法 律法 规、 监管要 求调 整导致 上述 第 6 项内 容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修改 上述内 容,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十)暂停 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发 生单 个开 放日 内 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 额 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 例超过 10% 时, 本基金 管理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赎回 申请实 施延期赎 回;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占 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赎回 申请, 与当日 其他赎回 申 请一起, 按上述 (1) 或 (2 ) 方式处 理。 如下一开放 日, 该单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 部 分仍旧超出 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继续按 前述规则 处理, 直 至该单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低于 10%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 有权根 据当时市 场环 境调整前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2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1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 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 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 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 他情况) 。 无论在 上 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五)基 金的登记 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原景福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 本基金场内份 额 以及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持有人 证券 账 户下;场外 申购买入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 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既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 (3)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 的 基金份额 可以申 请场 外赎回。 2、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 时, 销 售机构 ( 网点) 之 间不能通 存通 兑的, 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场内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赎回的会员 单位(交 易单元)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 管。 3、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 本基 金跨系统 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本基金的登 记和转托 管应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 (十六)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七)基 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 律法规、 监管规章 以及国家 有权机关 的要 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在国家有 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 付。 十、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 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与产业升级 主题相关的行业和企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 争把握标的 行业投资 机会实现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衍生工具 (权 证、 股指期货 等) 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80%—95% , 投资 于本 基金合同界 定的产业 升级相关 的股票资 产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80%。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所指 的产业升 级主题主 要是指在 中国经济 结构 转型及产业 升级这一 大趋势中 不断 涌现出来的 行业个股 的投资机 会。 从宏 观方面理 解, 产业升级是 国民经济 结构综合 资本、 技 术、 供需结 构、 对外 贸易结构 等因 素逐 步由第一 产业 向第二产业 移动, 到 达一定水 平后再向 第三产业转 移的升级 状态, 转 移的动力 来自于各 产业 利润率的差 异。 从微 观方面理 解, 企业 内部积极进 行技术创 新, 流程重组 等, 提升企业 自身 的生产效率, 提 高企业的 价值; 同一行 业中的企业 , 在竞合 机制的指 引下, 积 极主动地 转产 , 生产市场 需要的某 种商品或 退出某种 商品的生产 , 或者进 行资产重 组, 通过 兼并、 接 管、 破 产、 倒闭等 方式寻求 资源的有 效利用。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 上相结合 的方法进 行主 动投资策略 , 以宏观 经济和政 策研 究为基础, 通过分析 影响证券 市场整体 运行的内 外部 因素, 进行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 置和组合 管理, 同时 自下而上 的精选各 个行业中 具有良好 治理 结构、 在细 分行业具 有竞争优 势以及有 较高成长性 的产业升 级股票进 行投资。 1.大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采取 “自 上而下” 的 方式进行 大类资产 配置, 根据对宏观 经济、 市场面、 政策面 等因素进行 定量与定 性相结合 的分析研 究, 确定 组合 中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比 例。 本基金主要 考虑的因 素为: (1) 宏观经济 指标, 包括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 值、PPI、CPI 、 市场利率 变化、 货币 供 应量、固定 资产投资 、进出口 贸易数据 等,以判 断当 前所处的经 济 周期阶 段; (2) 市场方 面指标 , 包括股 票及债券 市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 及与 国外市场的 比较、市 场资金供 求关系及 其变化; (3)政策因 素,包括 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资 本市 场相关政策 等; (4) 行业因素: 包 括相关行 业所处的 周期阶段、 行 业 政策扶持情 况等。 通过对 以上各种 因素的分析 , 结合全 球宏观经 济形势, 研判国内 经济 的发展趋势 , 并在严 格控制投 资组合风 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 调整投资 组合中大 类资产的 比例 。 2.股票投资 策略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在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 建过程中 ,本基金 将以中国 转型 期的产业结 构升级作 为投资主 线。 具体来说, 本基 金股 票投资组 合的构建 策略分三 个层 次, 首先通 过判断宏 观经济趋 势和中国 经济结构调 整趋势, 判断产业 升级的方 向; 然后 分析 产业升级方 向对不同 行业的影 响、 筛选 出受益行业; 最 后在相关 行业中精 选受益最 大、 盈利 增长最明确、 资 质最好的 个股, 完成本 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1)产业升 级分析


产 业升 级主 题主 要是 指在中 国经 济结 构转 型及 产业升级 这一 大趋 势中 不断 涌现出 来 的 行业个股的 投资机会。 从 宏观方面 理解, 产业升 级是 国民经济结 构综合资 本、 技术、 供需结 构、 对外贸 易结构等 因素逐步 由第一产 业向第二 产业 移动, 到达 一定水平 后再向第 三产业转 移的 升级状 态; 根据 配第的解 释, 转移 的动力来 自于 各产业利润 率的差异 (商业利 润率高于 工业, 工业利润 率高于农 业) 。 从微观 方面理解, 企 业 内部积极进 行技术创 新, 流程重组 等, 提升企业自 身的生产 效率, 提高企 业的价值; 同 一行 业中的企业, 在 竞合机制 的指引下, 积 极主动地转 产, 生产 市场需要 的某种商 品或退出 某种 商品的生产 , 或者进 行资产重 组, 通过 兼并、接管 、破产、 倒闭等方 式寻求资 源的有效 利用 。


(2)行业配 置


在行业配置 层面, 管 理人倾向 于代表未 来方向 的新兴 行业以及盈 利能力正 在提升的 传统 行业。具体 分析时, 管理人通 过跟踪各 行业整体 的收 入 增速、利 润增速、 毛利率变 动幅度、 ROIC 变动情况,依 此来判断各行 业的景气度,再 根 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 况,市场的预期 , 目前机构配 置的比例 来综合考 虑各行业 在组合中 的配 置比例。


(3)个股选 择


针 对个 股, 每个 报告 期管理 人都 会根 据公 开信 息和一些 假设 推理 初筛 一批 重点研 究 标 的, 围绕这些公 司, 基金管理 人的股票 研究团队 将展 开深入的调 研, 除了上市 公司外, 管理 人还会调研 竞争对手, 产 业链的上 下游, 以此来 验证 管理人的推 理是否正 确。 具体来说, 管 理人会重点 关注以下 三方面: 管理层素 质、公司 商业 模式、估值 水平。 本基金会坚 持 “长 短结合 ” 的股 票投资策 略, 对 于一些 长期受益于 经济结构 转型的行 业, 包括一些战 略新兴行 业, 管理 人会寻找 其中的优 秀公 司长期持有 , 在基本 面发生变 化或有更 好的标的出 现的时候 卖出; 除此以外 , 对 于一些短 期机 会, 比如 景气周期 较短的行 业性机会 , 概念性的投 资机会等 , 在有一 定安全边 际的情况 下, 管理人也会 适当参与 , 选股的 标准包括 业绩弹性、 市场认可 度等。 3.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本基金以提 高投资效 率更好地 达到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参与 股指期货 投资。 本 基金将根 据对现货 和期 货市场的分 析, 发挥 股指期货 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好 的 特点, 采用股指 期货在短 期内取代 部分 现货, 获取 市场敞口 , 投资策 略包括多 头套期保值 和空头套 期保值。 多头套期 保值指当 基金 需要买入现 货时, 为 避免市场 冲击, 提 前建立股指 期货多头 头寸, 然 后逐步买 入现货并 解除 股指期货多 头, 当完 成现货建 仓后将股 指期货平仓 ; 空头套 期保值指 当基金需 要卖出现 货时 , 先建立股 指期货空 头头寸, 然后逐步 卖出现货并 解除股指 期货空头 , 当现货 全部清仓 后将 股指期货平 仓。 本基 金在股指 期货套期 保值过程中 ,将定期 测算投资 组合与股 指期货的 相关 性、投资组 合 beta 的稳定性 ,精细化 确定投资方 案。 4.资产支持 类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对宏观 经济、 提 前偿还率 、 资产 池结构 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 变化 等因素的研 究, 预测 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 变化, 并 通过 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 款, 预测 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 久期与收 益率的影 响。 在严 格控 制风险的情 况下, 结 合信用研 究和流动 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 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 ,以 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 5.其它投资 策略 由于流动性 管理及策 略性投资 的需要, 本基金将 进行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以及 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 。 债券投 资策略包 括利 率策略、 信 用策略等 , 由相关 领域的专 业研究人员 提出独立 的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收 益投 资团队讨论 , 并经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 后形成固定 收益证券 指导性投 资策略。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持有 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 投资于 本基金合 同 界定的产业 升级股票 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投资 于债券 、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2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的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6)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4)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5)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6)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7)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18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 例的有关规 定; (19)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2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 (6) 、 (14 ) 、 (17) 项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80%+中 证综合债 券指数 收益 率×20% 本基金选择 沪深 300 指数和中 证综合债 指数分别 做为 基金股票资 产和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等其他资 产的业绩 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能 够反 映沪深市场 的整体表 现。 中证 综合债券 指数的选样 债券的信 用类别覆 盖全面, 期限构成 宽泛 。 选用上述 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 忠实反映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证券市 场中有 其他代 表性更强或 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 绩比 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 时,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整业 绩比 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予 以公告。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 期收益及 风险水平 高于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与货币市 场基 金,属于高 风险收益 特征的开 放式基金 。 (七)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项下 权利 的原则及方 法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所投资证券 项下得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行使 所投 资证券项下 权利时应 遵守以下 原则: 1、不参与所 投资公司 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有利 于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八)基金 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九)基金 的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1,219,003.69 82.80 其中:股票


151,219,003.69 82.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0,459,000.00 5.73 其中:债券


10,459,000.00 5.73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0,122,701.41 11.02 8


其他资产


827,636.22 0.45 9


合计


182,628,341.32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28,054,603.75 15.56 C


制造业


85,058,894.07 47.17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7,074,653.52 3.92 F


批发和零售 业


52,160.00 0.03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 业


5,334,280.73 2.96 J


金融业


6,760,712.00 3.7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5,008,312.60 2.78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7,572,300.00 4.2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6,303,087.02 3.50 S


综合


- - 合计


151,219,003.69 83.86 (2)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 港 股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339 中油工程 2,496,400 14,079,696.00 7.81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2 300122 智飞生物 270,705 13,253,716.80 7.35 3 601857 中国石油 1,240,600 11,376,302.00 6.31 4 603517 绝味食品 266,799 11,178,878.10 6.20 5 002179 中航光电 184,200 8,104,800.00 4.49 6 300015 爱尔眼科 234,800 7,572,300.00 4.20 7 600332 白云山 204,300 7,477,380.00 4.15 8 300487 蓝晓科技 245,400 7,084,698.00 3.93 9 600477 杭萧钢构 1,534,632 7,074,653.52 3.92 10 600346 恒力股份 440,300 7,062,412.00 3.92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459,000.00 5.8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459,000.00 5.8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459,000.00 5.80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80205 18 国开 05 100,000 10,459,000.00 5.80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权证投 资。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为提 高投资效 率更好地 达到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 下,本着 谨慎 原则,参与 股指期货 投资。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未 出现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2) 本基金 在报告期 内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 没有 投 资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1,474.8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69,040.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6,921.69 5


应收申购款


199.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7,636.22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无流通 受限情况 。 (6)由于四 舍五入原 因,分项 之和与合 计可能 有尾 差。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十 一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一)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以来(2014 年 12 月 26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12.26-2014.12.31 -0.71% 1.18% 4.77% 1.25% -5.48% -0.07% 2015.01.01-2015.12.31 40.37% 3.08% 7.37% 1.99% 33.00% 1.09% 2016.01.01-2016.12.31 -24.54% 1.84% -8.39% 1.12% -16.15% 0.72% 2017.01.01-2017.12.31 11.47% 0.95% 17.23% 0.51% -5.76% 0.44% 2018.01.01-2018.09.30 -16.21% 1.36% -10.80% 0.98% -5.41% 0.38% 2014.12.26-2018.09.30 -1.76% 2.00% 7.76% 1.28% -9.52% 0.72% (二)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增 长 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 的比较 注: 按基金 合同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 转型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仓期结 束时,本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资金 账户、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十 三、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定的,从其 规定。 5、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 述 1-4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十 四、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 包括但不 限于场 地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公证费) ;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 费; 9、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的 调整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 情降低基 金管 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20% ; 2、 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初始 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初始面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 对象、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十 六、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 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 (以下 简称 “指定 媒介” ) 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 露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9)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12)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 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3)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4)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5)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7)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8)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19)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0)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1)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2)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3)本 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4)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基金 份额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27)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其他重 大事项; (28)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八、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 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治、 经济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致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 波 动。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从而导 致投资对 象价格波 动,影响 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 宏观 经济运 行 的 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 投资于证 券的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 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 利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润,进而影 响基金持 仓证券的 收益水平 。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使 购 买 力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国际竞争 风险 随 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提 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然要 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或 同 类 产 品公 司的 强有力 竞争 ,部分 上市 公司 有可能 不能 适用 新的 行业 形势而 业绩 下滑。 尤其 是 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 内公司将 面临前 所未有 的市场竞争 ,上市公 司在这些 因素的影 响下将存在 更大不确 定性。 6、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力、 行业 竞争 、市 场前 景、技 术 更 新 、财 务状 况、新 产品 研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 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避免。 (二)流动 性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变 现的风 险 。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可能会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困难, 致使没有足够 的现 金应付赎回 支付所引 致的风险 。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 章 节。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证 券交 易所 、全 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交 易 场所 , 主要 投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同 时本 基金 基于 分 散投 资的 原则在 行业 和 个券方面进 行合理配 置,综合 评估在正 常市场环 境下 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适中。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额 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 个 开 放日 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其采 取延 期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 波动 、流 动性枯 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法应 对投 资者 巨 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保 障投 资者合 法权 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谨 慎 选 取延 期办 理巨额 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暂 停基 金估 值及摆 动定 价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工 具的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照严 格审 批、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及 时有效 地对 风险进 行监 测 和 评估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工 具时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赎回 款项支 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 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进行操 作,全面 保障 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三)信用 风险 基 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违 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债 券 本 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风险。 (四)本基 金特有风 险


1、股票最低 仓位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重视 股票 投资风 险的 防范 ,但 是基 于投资范 围的 规定 ,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股票投资 比例最低 将保持在 80% 以 上,无 法完全规 避股票市场 的下跌风 险。


2、股指期货 风险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股指 期货 交易 采用 保证金交 易制 度, 由于 保证 金交易 具 有 杠 杆性 ,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或 现 货投 资组 合与股 指期 货波 动不 一致 时,股 指期 货微小 的变 动 就 可能 会使 基金资 产遭 受损失 。股 指期 货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如 果没 有在规 定的 时 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被 强制 平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 大损 失。此 外, 交易所 对股 指 期 货的 交易 限制与 规定 会对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策 略执 行产 生影 响,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产 生 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 者集中度 较高的风 险 由 于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行为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单一投资 者持 有的 份额 占本 基金总 份 额 的比例较高 , 该单一 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 行为可能 影响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从而对基 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 基金管理人 将控制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低 于 50%, 并防 止投资 者以其他 方式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限制的情 形发生 (运作 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 动超标的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或 者基金管 理人认为 可能存 在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限制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该单一投 资者的全 部或部分 的认/申购申请或 确认失败 。 (五)操作 或技术风 险


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操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原 因 可 能 引 致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注 册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六)不可 抗力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销售代 理机 构 等 可能 因不 可抗力 无法 正常工 作, 从而 影响基 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 业竞 争、代 理机 构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 基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 会备案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一、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5)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 立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日常 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终止 基金上市 , 但因基 金不再具 备上市 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情形 除外; (13)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 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低 于前述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亦 可采用网络或其他非 现场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对其代 表进行授 权或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或通讯 开会。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以及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自表决通 过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 证券 投资基金法 》 第八十 七条的规 定表决通 过的事项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 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20%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初始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初始面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四、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 包括但不 限于场 地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公证费) ;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 费; 9、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下: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 (四)基金 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的 调整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 情降低基 金管 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2 日前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衍生工具 (权 证、 股指期货 等) 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80%—95% , 投资 于本 基金合同界 定的产业 升级相关 的股票资 产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80%。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本 基金 所指 的产 业升 级主题 主要 是指 在中 国经 济结构转 型及 产业 升级 这一 大趋势 中 不 断涌现出来 的行业个 股的投资 机会。从 宏观方面 理解 ,产业升级 是国民经 济结构综 合资本、 技术、 供需 结构、 对 外贸易结 构等因素 逐步由第 一产 业向第二产 业移动, 到达一定 水平后再 向第三产业 转移的升 级状态, 转移的动 力来自于 各产 业利润率的 差异。 从 微观方面 理解, 企 业内部积极 进行技术 创新, 流程重 组等, 提升企 业自 身的生产效 率, 提高企业 的价值; 同一 行业中的企 业, 在竞 合机制的 指引下, 积极主动 地转 产, 生产市 场需要的 某种 商品 或退出某 种商品的生 产, 或者进行 资产重组, 通过兼并、 接管 、 破产、 倒闭等方 式寻求资 源的有效 利 用。 (二)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合同 界定的产业 升级股票 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投资于 债券 、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的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到期日 在一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6)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2)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5)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6)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7)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18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 例的有关规 定; (19)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20)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 (6) 、 (14 ) 、 (17) 项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金财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的方式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 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 的 并对各方 当事 人 具有约束 力。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二 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容摘 自《 大成 产业升级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 议》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刘卓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 金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 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 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 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 汇票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 务顾问服 务; 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产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开 放式基金 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 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为 :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 业板以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衍生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但需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80%—95% ,投资于本 基金合同界 定的产业 升级相关 的股票资 产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 基金 所指 的产 业升 级主题 主要 是指 在中 国经 济结构转 型及 产业 升级 这一 大趋势 中 不 断涌现出来 的行业个 股的投资 机会。从 宏观方面 理解 ,产业升级 是国民经 济结构综 合资本、 技术、 供需 结构、 对 外贸易结 构等因素 逐步由第 一产 业向第二产 业移动, 到达一定 水平后再 向第三产业 转移的升 级状态, 转移的动 力来自于 各产 业利润率的 差异。 从 微观方面 理解, 企 业内部积极 进行技术 创 新, 流程重 组等, 提升企 业自 身的生产效 率, 提高企业 的价值; 同一 行业中的企 业, 在竞 合机制的 指引下, 积极主动 地转 产, 生产市 场需要的 某种商品 或退出某 种商品的生 产, 或者进行 资产重组, 通过兼并、 接管 、 破产、 倒闭等方 式寻求资 源的有效 利 用。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 基金合同界 定的产业升 级股票资 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 80%; 投资于债 券、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5%-2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的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 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托管人 托 管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9、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11、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5、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7、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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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19、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6、14 、17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规有 关基 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 , 并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提交 , 确 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 整、 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责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果 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 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基金 托管人并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利益冲 突,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并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 行更新,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 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 新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 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 失。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 务时 , 应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控 制预案等 规章制度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 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 上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 上述规 章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提前 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 流通受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具 体应当包 括但不限 于如 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过程中, 如 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 烈变 化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 对基金财 产造 成较大风险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 指令 。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名下 , 并确保 证基金托 管人 能够正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 记存管问题 , 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任 与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本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八)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 次投资中 期票据或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前, 与 基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的风 险控制补 充协议, 并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或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管理制 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 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 十 )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十一)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 、 欺 诈等手段妨 碍 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管 理人 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 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 司 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 保管, 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 属于基 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托 管人对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 管。 除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 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基 金合 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2、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 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3、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 )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 招 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 度 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 予 以公告。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2 ) 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 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在 3 日内 进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 方商 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 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为准 ; 若 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以 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留存 一份。 如 果基金管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 关报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 相关 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基金管理 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适用法 律与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4、发生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基 金管理人组 织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 和债权 债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编制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 (6)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 公告 基 金清算报告 ; (9)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 公告。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具体情况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并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 客服中 心电话服 务


投资 者拨打基 金管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享 有如下 服务: A 、 自 助语音服 务: 提 供7 ×24小时电 话自助语 音的服务 , 可进 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 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 不少于8小时 的人工坐 席服务 (法定节 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基 金账户查询 、交易情 况查询、 服务投诉 及建议、 信息 定制、资料 修 改等专 项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大成 基金 按季 度和年 度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务形式包 括网站自 助查询、 电 子邮件账 单、 手 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 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 其中, 纸 质对账单 邮寄仅限70 岁以上 持有 人、 或确有 需要并已 订制纸质 对账单的 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 务


大成财经汇 是专为大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 务平台,财经 汇提供专业 、 独家 、 一手 的理财资 讯。 投 资者可登 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平台 免费使用 。 (四)网站自助服 务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提供基金 账户 及交易情况 查询、 个 人资料修 改、 手机 短信和电 子邮 件信息定制 等自助服 务, 提供 理财刊物 查阅、 公 司公告 、 热点问 答、 市场点评 等信息资 讯服务 。 同时 , 网站还 设有电子 邮箱服务 (客 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 答疑服务。 (五) 网上 交易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已 开通个人 投资 者网上交易 业务。 个 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 修改、 交易密 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 询和账户 信息查询 等各类业 务。其中, 基金定投 、转换等 业务的开 通时间, 已另 行公告为准 。 (六)财 富俱乐部


财富俱 乐部是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的高端 (VIP )客户专门设立 的 服务体系, 将为高端 (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 性化 服务。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七)投 资理财中 心


大成 基金深圳 投资理 财中心负 责所辖区域 高端(VIP )客户的 柜 台式服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的 柜台、 投 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 线、 网站在线 栏目、 电子邮 件及信函 等渠道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议。 对于 受理 的投诉或建 议, 基 金管理人 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予回 复; 不能 及时回复 的, 在 约定的最 晚主 动联系客户 时间内告 知客户。 二 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目前 无重大诉 讼事 项。 (二)最近 半年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高 级管 理人员没有 受到任何 处罚。 (三)2018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发 布的 公告: 1.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关于基 金管理人 再次提 请投资 者及时更新 已过期身 份证件或 者身 份证明文件 的公告》 。 2. 2018 年 7 月 20 日《 大成产 业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2018 年第 2 季度报 告》。 3.2018 年 8 月 10 日 《大 成产业 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 1 期) 》 、 《大 成产业升 级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8 年第 1 期) 》 。 4. 2018 年 8 月 29 日《 大成 产业升级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 及 摘要 》 。 5.2018 年 10 月 25 日《 大成产业 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 。 6. 2018 年 11 月 8 日《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撤 销沈阳分公 司的公告》。 7. 2018 年 12 月 4 日《 关于再 次提请投 资者及 时更新 已过期身份 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 文件 的公告》。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内容 若有不一致之处,以 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为 准。 二 十 四、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及基 金合同的规 定, 对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 布的 《大成 产业升级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LOF )(2018 年 第 1 期)》 进行了更新 , 并根据 本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实施 的投 资经营活动 进行了内 容补充和 更新, 主 要更新的内 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 料,更新 了“ 三 、基金管 理人” 部分。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四、基 金托管人” 部分 。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五、相 关服务机 构” 部 分。 4.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 了“ 九、基 金的投资” 部分 。 5.根据最新 数据,更新 了“ 十、基 金业绩” 部分。 6.根据最新 情况 ,更 新了“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的事 项” 部分 。 7.根据最新 情况 ,更 新了“ 二十四、 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 明”部分 。 二 十 五、 其他 事项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申请 本基 金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具体规 定 请 参见基金管 理人公告 。 基金合同如 有未尽事 宜,由基 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 按有 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二十六、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 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c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一)备查 文件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1、《大成产 业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2、《大成产 业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3、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4、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5、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 文件的存 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 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九 年 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