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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商品(165513)

信诚商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1 次更新) 
 
重要 提示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于 2005 年 9 月 30 日注 册成立 。 因业务 发展需
要, 经国家工商 总局核准, 公司名称 由 “信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变 更为 “中信 保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我 司” ) , 并由上海 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 核发新
的营业执照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第七 十六条的 规定, 合同当事人 名称变动 不影响合 同义
务的履行。 本次 我司名称 变更后, 以 “ 信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 “中 信保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签署的的法律 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合 同、 公告等,以下简称“ 原法律文件” )不
受任何影响 , 我司将 按照约定 履行权利 义务。 如原法 律文件件对 生效条件 、 有效期 限进行特
别说明的, 以原法律 文件的说 明为准。 
本基金募集 申请已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获 中国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1 』1477 号文核准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但
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当 投资者赎回 时, 所得 或会高于 或低于投
资者先前所 支付的金 额。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作 出投资
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 险,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 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 额享受基 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要承担 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境外市 场特有的 汇
率风险及其 他特定风 险等。本 基金主要 投资全球 商品 类基金,商 品价格具 有较高的 波动性 ,
因此,本基 金属于较 高预期风 险和较高 预期收益 的证 券投资基金 品种。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在上市交易 期间, 如 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导致本 基金突 破国家外汇 局批准的 外汇额度 , 本
基金将暂停 申购, 由 此可能 导致二级 市场价格 出现较 大 波动。 当 本基金因 外汇额 度原因暂 停
申购期间出 现了较高 的折溢价 率, 折 溢价率可 能因国 家外汇局批 准基金管 理人新增 外汇额度
以及本基金 恢复申购 业务而大 幅缩小 , 亦可能 导致本 基金二级市 场价格出 现较大波 动。 本 基
金二级市场 收盘价折 溢价率可 能因大宗 商品价格 波动 等市场因素 发生较大 变动。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其它 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 成对
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
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若无 特别说明 为 2018 年 12 月 20 日,有 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信诚 全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1 三 、 风 险 揭 示 ........................................................................................................................... 5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 11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 24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 25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31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1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31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3 十 一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质 押 等 业 务 ......................... 41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42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43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44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46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47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4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51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 52 二 十 、 境 外 托 管 人 .............................................................................................................. 53 二 十 一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58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76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84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94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95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96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96 信诚 全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 《合格 境内机构 投 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以 下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 关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有 关问题的 通知》 (以下简 称 “ 《通知》 ”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信诚 全 球商品主题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金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信诚 全球 商品主题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的投资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 ,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 合 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 、 释 义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 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信诚全球 商品主题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 《信诚全 球商品主 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及 对该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信诚全 球商品主 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 《信诚全 球商品主 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发售公告: 指《信诚全 球商品主 题证券投 资基金(LOF )发售 公 告》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 业务规则: 指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 《基金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元: 如无特指, 指人民币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中信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 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境外托管人 :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 管、清 算等业务的 金融机构 ;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 基金管理人 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 议或投 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运作情 况 选择 、 更换或撤 销 投资顾 问 ;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 基金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年满 18 周 岁,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 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获 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 卖出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投 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 实物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可 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会员单 位 ;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介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深圳证券账 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包括 T 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 内交易场 所,分别 简称场外 和场 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场所 ;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 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登 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 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 式存在的 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 和;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 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 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公司行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 信息, 包 括但不限 于权 益派发、 配股、提前 赎回等信 息;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 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 或 停止交 易等 事件。 三、 风 险 揭 示 投资本基金 的风险主 要分为如 下三类 : 一是持 有本基 金 所面临的 特有风险 , 包括 商品市场 风险、 投资实物商 品 ETF 风险、 投 资商品衍 生品 ETF 风险、 投资合成 ETF 风险等 ; 二是 境外投资 所涉及 的一般性市 场风险 , 包括 海外市场 风险、 汇率风 险、 经济周期风 险、 政 治风险 、 税务 风险等 ; 三是 本基金还存 在主动管 理的开放 式基金所 固有的一 般 风 险,包括流 动性风险 、申购赎 回未知价 风险、 投资管理人 风险、技 术类风险 等。


(一)持有 本基金 所 面临 的特 有风险 1、商品市场 风险 本基金的核 心风险暴 露为商品 资产。商 品价格的 历史 波动性较大 。截至 2010 年末,以 标准普 尔高盛 商品 指数系列 为代表的 商品总体 价格在过 去十 年的年化波 动率达到 了 约 26.7% 。 分类别 依次 来 看, 能源 类 、 基础 金属、 贵 金属与农 产品 商品 价格 波动率 分别 为 35.0% ,25.7% ,22.3% ,19.6% 。 商品的高波 动率主要 来自以下 几个方面 : 商品 价格对 经济周期的 变化反映 敏感, 宏观经济 的复 苏、 过热、 滞 胀和衰退 的更迭带 动了商品 价格的周 期 性波动; 大宗 商品多为 与人类需 求息息相 关的 资源品, 供 给有限而 需求无限 , 时常 受到 各类 基本面 因素的 冲击 ; 金融创 新和全球 流动性 过剩, 使 得 大量带有 投机 性质 的资本 进 出商品市 场 ,加剧 了商 品价格的波 动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投资实物 商品 ETF 所面临的 风险 实物商品 ETF 通过持有实物商品 来获取 商品增值 的 收益,投资 此类产品 的风险包 括:实物 商 品相对于商 品类金属 衍生工具 而言, 流动性差 且变现 困难, 如 果在短时 间内进行 大量的买 入卖出操 作,冲击成 本较大; 实物商品 有被损坏 、盗窃、 腐蚀 的风险;实 物商品 ETF 本身的资产托管 人破 产 亦 会 对基 金资产造 成影响。


3、投资商品 衍生品 ETF 所面临的风险 商品衍生品 ETF 通过持有衍生品 合约模 拟商品现 货 价格上涨的 收益,投 资此类产 品的风险 包 括:商品 衍生品 ETF 主要通过 持有期 货、 期权等衍 生 品合约来复 制现货市 场表现 ,导致 ETF 净值 表现与商品 现货价格 走势发生 偏差; 上述所持 衍生品 合约如果通 过柜面 (OTC ) 市场交易 , 可能 产 生对手方的 信用违约 风险; 衍生品投 资通常具 有较高 的杠杆性 , 基础资 产微小的 价格变化 可能会给 投资人带来 难以承受 的下行风 险, 甚 至引发平 仓; 金 融衍生品的 虚拟性和 复杂性也 隐含着各 种管理 风险和操作 风险。 对于投资于 商品期货 合约的 ETF 而言,在近期合 约 临近到期时 需要进行 换仓操作 (即卖出 近 期合约, 买入 远期合 约) , 构成 换仓风险 。 例如, 若此 时商品的期 限结构呈 现为正向 市场 (contango , 即远期期货合 约价格高于 近期期货 合约价格) ,换仓 操作可能导致 该基金财 产发生损失 ,并使得 基 金净值增长 率低于商 品现货价 格增长率 。


4、投资合成 ETF 所面临的风险 海外市场中 存在一种 合成 ETF ,此类 ETF 并非通 过 真正 持有指 数成 分资 产 ,而是 通过持有 衍 生品合约 (互 换等) 或 结构化产 品等各种 柜台式工 具 获取指数 的 收益。 由于 不是 持有 指数成分 来 复 制指数,而 是与对手 方约定以 一定的方 式换取指 数收 益,因此, 此类 ETF 存在着较为显著的 对手 方风险,即 对手方出 现违约导 致该 ETF 无法全额获 得指数收益 甚至损失 部分或全 部本金的 风险。 另外, 柜台式 工具不受 中央结算 机构的信 用担保, 且 一般不进行 每日盯市 及结算, 也 可能加剧 持有 此类 ETF 的潜在违约风 险。 5、二级市场 投资 ETF 所面临的 折溢价风险 由于 ETF 市场价格受到 二级市场 需求和供 给的影响 , ETF 二级市场价格可能 与该基 金资产净 值不同。因 此,若通 过二级市 场变现可 能随之产 生折 溢价风险。 6、投资非上 市公募 基 金时所面 临的主动 风险 当基金投资 于非上市 公募基金 时所蕴含 的风险包 括: 基金管理人 对第三方 基金不具 有实质影 响 力, 标的基金 的投资风 格及未来 风险收益 特征可 能偏 离其投资目 标, 而致使 母基金的 投资失效 ; 基 金管理人 对 第三方基 金的评估 大多来自 于公开披 露信 息, 这些 信息往往 是滞后的 , 并且 存在所 提供 信息与事实 不符或非 事实全部 的情况。 另外, 基 金中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在 构建 FOF 投资组合 的时 候, 对基 金的选择 在很大的 程度上依 靠了基金 的过往 业绩。 但 是基金的 过往业绩 往往不能 代表基金 未来的表现 ,所以可 能引起一 定的风险 。 7、上市交易 及外汇额 度限制引 致的特殊 风险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在相关 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基金合同生 效后 6 个月 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申请上市 交易, 即本基金 不会在合 同生效后 立即上 市交易, 届时投资 者仅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进 行变现。 即使 在 基金上 市期间, 可能因信 息披露等 原 因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 人在停牌 期间亦不 能买 卖基金; (2)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 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 暂停申购, 由此可能 导致二级 市场价格 出现较大 波动 ; (3)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 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 汇局批准基 金管理人 新增外汇 额度以及 本基金恢 复申 购业务而大 幅缩小, 亦可 能导致本 基金二 级市 场价格出现 较大波动 ; (4)本基金 二级市场 收盘价折 溢价率可 能因大 宗商 品价格波动 等市场因 素发生较 大变动 ; (5)基金可 能因上市 后交易 对 手不足导 致基金 二级 市场交易的 流动性风 险; (6)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 件时,本基 金存在暂 停上市或 终止上市 的可能。 (二)境外 投资所涉及 的一般 性市场风 险 1、海外市场 风险 由于本基金 为境外投 资基金, 因 此基金的 投资效益 将 受到各国汇 率、 税法、 政府 政策、 对外 贸 易、 结算、 托 管等多种 因素的影 响。 海外 许多证券 交 易市场对每 日证券交 易价格并 无涨跌幅 上下限 的规定, 因 此这些国 家或地区 证券的 每日涨跌 幅空间 相对较大。 此外, 海外投资 的成本 、 海外市 场 的波动性可 能会高于 本国市场 ,也存 在 一定风险 。 2、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以人民币 计价, 而标的 资产的投 资须以当地 货币进行, 汇 率变动 (如人 民 币对美元和 欧元升值 )将会影 响到以人 民币计价 的资 产净值,从 而产生汇 兑损益。 3、经济周期 风险 宏观经济的 运行呈现 明显的周 期性特征, 一 个完整的 经济周期通 常分为复 苏、 过热、 滞胀以 及 衰退四个阶 段。 作为强 周期类资 产, 大宗 商品价格 会 随着世界经 济的周期 性波动产 生剧烈变 化;且 在不同的发 展阶段 , 同一商 品前后及 不同商品 之间的 投资表现存 在较大差 异 , 从 而对商品 投资构成 风险。 4、政治风险 本基金所投 资的商品 资产往往 受到其主 要产出国、 消 费国及其他 主要政治 经济体的 政局情势 所 影响。 因 当地政治 局势变 化 (如 罢工 、 暴动 、 战争 等 ) 或法律 法规的变 动 , 可能导致 市场的较 大波 动, 从而给基 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 产造成不 利影响。 此 外, 本基金的 境外投资 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 可 能会不时采 取某些管 制措施 , 如资本 或外汇管 制等, 从 而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 带来直接 或间接的 影响。 5、税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 境外市场 时, 因各国、 地 区税务法 律法规 的不同, 可能会 就利息、 资 本利得等 收益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向各国、地 区税务机 构缴纳税 金,包括 预扣税, 该行 为可能会使 得资产回 报受到一 定影响。 各国、 地区的税收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可 能随时变 化, 或 者进行 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 , 由此而 产生的本 基金销售 、 估值或者出 售投资当 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 税项都可 能对 本基金造成 影响。 6、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 生变化或 其波动率 发生变化 , 使得 证券价 格和证券利 息产生波 动, 从 而影响到 基金 业绩。 7、信用风险 (1)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 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要 来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当 证 券的信用等 级发生变 化时, 可能 会产生证 券的 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 (2) 结算风险是 一种特殊 形式的 信用风险。 在 一方已 经进行了支 付后 , 如果另 一方发生 违约, 就会产生结 算风险。 (3) 国家风险, 或 称主权风 险, 是指由于 投资目的 地 国家或地区 违约或进 行政府管 制的风险, 例如俄罗斯 债券及迪 拜世界债 务违约事 件。 8、金融衍生 品风险 投资于金融 衍生品, 首 先面临市 场风险, 又 称作价格 风险, 指因标 的资产 (如 利率、 汇率、 股 票指数、商 品等)市 场价格波 动而导致 金融衍生 工具 价格变动的 不确定性 。 其次, 投资 于金融衍 生品可能 带来信用 风险。 这里, 信用风险可 以分为两 类: 一类 是对手风 险, 指衍生合约 交易的一 方可能出 现违约而 给另一方 造成 损失的可能 性; 另 一类是发 行者风险 , 指 标的 资产的 发行 者出现违 约而给另 一方造成 损失的可 能性 。 由于金融衍 生品的投 资往往只 需要支付 相对于名 义资 产来说极少 的现金, 因此 衍生品一 般具有 高杠杆性。 因 此, 由于 名义资产 较大, 基 础资产微 小 的价格变化 可能会给 投资人带 来难以承 受的下 行风险,甚 至引发平 仓。另外 , 金融衍 生品的虚 拟性 和复杂性也 隐含着各 种管理风 险和操作 风险。 9、证券借贷 风险 证券借贷风 险是指作 为证券借 出方, 如果交易 对手方 违约, 则 基金可能 面临到期 无法获得 证券 借贷收入甚 至借出证 券无法归 还的风险 ,从而导 致基 金资产遭受 损失。 10、正/ 逆回购 风险 正/ 逆回 购风险 是指在回 购交 易中 ,交易对 手方可 能因 财务状况 或其他原 因不能履 行付款 或结 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 金资产价 值造成不 利影响。 (三)主动 型 开放式 基金 的一 般 风险 开放式基金 是一种收 益共享 、 风险共 担的集合 投资工 具。 不同 于银行存 款或国债 等无风险 的投 资工具,它 不能保证 投资人一 定获得盈 利,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开放式基 金的一般 风险主要 包括: 1、主动风险 本基金为主动型基金,存在主动风险,又称“积极风 险” 。它是指由于基金采取主动管理的投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资策略而导 致的基金 收益与基 准收益偏 离的风险。 基 金的主动风 险和市场 自身风险 共同构成 了基金 的总风险。 主动风险 可能来自 于资产配 置、行业 配置 及个股选择 等。 主动风险一 般以跟踪 误差衡量 。跟踪误 差的计算 公式 如下: 其中, e 是样 本期内各 时点的基 金投资组 合与基准 投 资组合的收 益率差 额 R p ? R b,e 是差额 序列的均值 ,T 表示样本个数 。 2、流动性风 险 评估及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 a.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市 场或者个 券流动性 不足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能 无法迅速 、 低成 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 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 不利影响 。本 基金面临的 流动性风 险主要表 现在几个 方面: 建仓成本控 制不力, 建仓时效 不高; 基金资产 变现能 力差, 或变 现成本高 ; 在投 资人大额 赎回时缺 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 资中个券 的流动性 风险等。 这些 风险的主要 形成原因 是: (1)市场整 体流动性 问题 证券市场的 流动性受 到价格、 投资 群体等诸 多因素的 影响, 在不同状 况下, 其流动 性表现是 不 均衡的, 具 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 期成交活 跃, 流 动性非 常好, 而在 另一些时 期, 则 可能成交 稀少, 流 动性差。 在市 场流动性 出现问题 时, 本基 金的操作 有 可能发生建 仓成本增 加或变现 困难的情 况。 这 种风险在发 生大额申 购和大额 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 出。 (2)市场中 流动性不 均匀,存 在个券流 动性风 险 由于不同投 资品种受 到市场影 响的程度 不同, 即使在 整 体市场流 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 , 一些 单一 投资品种仍 可能出现 流动性问 题, 这 种情况的 存在使 得本基金在 进行投资 操作时 , 可能难 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 相应数量 的证券, 或买入卖 出行为对 证券 价格产生比 较大的影 响,增加 基金投资 成本。 b.基金申购、 赎回安 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 十 、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章节。 c.巨额赎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 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 额 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 回、 部分延 期赎回或 暂停赎 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 个 开 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其 采取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措施。详 细规则可见 《招募说 明书》的 “ 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 拒绝或暂停 申购、暂停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的内容 。 d.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序 及对 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以更好 地应对流动 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 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 的前提 下, 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 适度调 整, 作为 特定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1 )延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请;2)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3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4 ) 收取短 期赎回费 ;5 ) 暂停 基金估值 等 ; 对于各 类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的 使用, 基金 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 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 及时有 效 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 评估, 使用 前经过内 部审 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在实际 运用各 类流 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 赎 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 到相应影 响, 基 金管理人 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 作, 全 面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3、申购、 赎回价格 未知的风 险 开放式基金 的申购数 量、 赎 回金额以 基金交易 日的单 位基金资产 净值加减 有关费用 计算。 投资 人在当日进 行申购、 赎 回基金单 位时, 所 参考的单 位 资产净值是 上一个基 金交易日 的数据, 而 对于 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在 自上一交 易日至交 易当日所 发生 的变化, 投资人无 法预知 , 因此投 资人在申 购、 赎回时无法 知道会以 什么价格 成交,这 种风险就 是开 放式基金的 申购、赎 回价格未 知的风险 。 4、投资管理 类风险 开放式境外 投资基金 的相关参 与机构众 多, 这 些机构 的参与合作 存在诸多 潜在风险 , 主要 包括: (1)基金管 理人风险 基金管理人 风险分为 诚信风险 和专业水 平风险。 基 金 管理人诚信 风险是指 基金管理 人的员工 可 能在境外投 资管理活 动中违法 违规操作 , 或者 在与基 金持有人的 利益可能 发生冲突 时照顾私 利, 给 基金资产造 成损失 , 形成基 金管理人 诚信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专业 水平风险 是指基金 管理人的 员工可 能由于缺乏 境外市场 知识与较 高职业水 准, 基于主 观 的或者客观 的原因没 有及时掌 握境外金 融市场 动态并获取 相应的知 识与技能 , 在境 外投资决 策和运 作中失误 , 而导致 境外投资 的收益受 到不利影 响。 (2)托管人 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风险是指 基金托管 人或境 外托 管人在托 管基金资 产的过程 中,由 于自 身或外在因 素,可能 在投资 运 作合规监 管、资金 调拨 和证券交割 及各类报 表编制等 环节出现 差错, 导致基金资 产受到损 失。 (3)证券经 纪商风险 证 券 经纪 商 风险 是指 由 于证 券经 纪商 自 身或 外在 的不 利 因素 而 出现 的不 能 有效 完成 证券 经 纪 业务及其它 职责时, 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与交 易活动,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受 到损失。 5、技术类风 险 (1)操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后 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系统 故 障或者人为 差错而影 响基金日 常运作导 致 及投资人利 益受损的 风险。 例 如, 当 计算机系 统、 通 信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 统出现异 常情况 , 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 法按正常 时限完成 、注册登 记系 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 时限产生 净值、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基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 无法及时 传输等风 险; 又如基 金 经理或交易 员在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业务 过程中 由于人为失 误,造成 错误指令 或错误交 易,从而 引发 操作风险, 给投资者 带来损失 。 (2)估值风 险 本基金采用 的估值方 法有可能 不能充分 反映和揭 示利 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 大变化时 , 在 一定时期内 可能高估 或低估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共 同协商 ,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 使调整后的 基金资产 净值更公 允地反映 基金资 产价值,确 保基金资 产净值不 会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实质性的 损害。 (3)金融模 型风险 金 融 模型 风 险是 指由 于 投资 决策 或风 险 管理 所依 赖的 金 融模 型 错误 或参 数 不准 确而 引发 的 风 险。


(4)会计核 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 险是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会计 管理上违 规操 作或工作疏 忽形成的 风险。 上述违 规操作 或工作疏忽 包括经常 性的串户 , 透支 、 过失付 款, 资 金汇划系统 款项错划 , 日终轧 账假平 , 会计备 份数据丢失 ,利息计 算错误等 技术性错 误。 6、不可抗力 风险 指自然灾害、 政 治动荡、 战 争、 恐怖事 件等不可 抗力 发生时, 影响到 当地证券 价格及 证券市场 的正常运作 ,从而给 基金收益 带来负面 影响或使 基金 管 理人无法 正常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赎回 申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通过在全球 范围内积 极配置商 品类相关 资产, 在有效 分散风险的 基础上 , 追求基 金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值。 (二)基准 货币 本基金的基 准货币是 人民币。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 金融产品 或工具: 在 已与中国 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 家 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 的 公募基 金 (以 下无特 别说明, 均 包括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普通股、 优先股 、 全球 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 、 房 地产信托凭 证; 政 府债 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住房按 揭支持证 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 国 证监会认可 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 行的证券; 银行 存款、 可 转让存单 、 银 行承兑汇 票、 银行票据 、 商 业 票据、 回 购协议 、 短期 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 场工 具; 金融衍生 产品、 结 构性投资 产品以及 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为基 金中的基 金,因此 ,投资于 公募基金 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60%。 本基金以商 品主题投 资为主 , 因此 , 投资 于商品类 基 金的比例不 低于 本 基 金非固定 收益类资 产 的 80%。就 基金合 同 而言 , 商品类 基金是指 业绩比较 基 准中 90%以上 为商品 指数 或商 品价格的 基金。 商品主要指 能源、贵 金属、基 础金属及 农产品等 大宗 商品。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四)投资 理念 大宗商品一 方面与宏 观经济运 行紧密相 连, 另一方 面 却表现出其 不同于传 统资产的 风险收益 特 征。 通过宏观 经济研究 和商品供 需分析, 积极配置 各 类商品资产, 并通过全 球范围 内 甄选商品 类基 金,力争为 投资者分 散风险、 抵御通胀 、获取中 长期 资本增值。 (五)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及 商品分析 进行资产 配置, 并通过 全球范围内 精选基金 构建组合 , 以达 到预 期的风险收 益水平。 一、资产配 置策略 1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的战 略性资产 配置以大 宗商品为 主, 并 不因市 场的中短期 变化而改 变。 在 特定时常 状况 下, 当基金无 法通过商 品分散投 资等方式 避险时, 本 基金将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 货币市场 工具 及现金等进 行战术性 资产配置 调整, 抵御 下行风 险。 必要时, 将使 用金融衍 生品进行 组合避险 和有 效管理。 一般而言, 由于商品 走势与 景气循环 存在正向 关系, 债 券表现则与 景气循环 呈反向关 系, 因 此, 本基金将重 点观测以 下经济景 气度指标 ,用以大 类资 产配置决策 :


- 宏观经济指 标: 生产 指数、 物 流指数及 产销率; 投资 新开工项目 ; 就业状 况 (如失 业率) ; 美国救济金 申领人数 等 ; - 流动性指标 :货币供 应量 M2 ;各国基 准利率水 平及 伦 敦银行同业 拆放利率 (LIBOR) ;长 短期无风险 利差等; - 经 济信心指 标:泰德 价差(Treasury Eurodollar Spread ,TED )及其它 各国信用 利差 水 平;信用违 约互换率 等;投资 者信心指 标; - 社会需求指 标:消费 品 零售指 标、外贸 进出口指 标、 消费者预期 指标等。 按统计指标 变动轨迹 与经济变 动轨迹之 间的关系 划分 , 上述景 气指标又 分先行指 标、 一 致指标 与滞后指标。 本基金将 保持对先 行指标的 跟踪, 辅 以 一致与滞后 指标作为 巩固, 以预 测经济景 气变 化。 2 、商品配置 策略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根据市场惯 例,大宗 商品一般 分为四大 类别:能 源、 基础金属、 贵金属及 农产品。 总体而言, 商品具有商 品属性和 金融属性 , 各类 商品所体 现出的 两类属性的 强弱各异 。 这也 决定了影 响不同商 品类别的价 格波动因 素既具有 共通性又 存在差异 性。 本基金将主 要从以下 五个方面 进行商品 基本面的 共性 分析: (1)需求状 况 商品需求往 往与经济 行为紧密 相连, 体现出其 强烈的 周期性。 这是因为 景气上升 期一般伴 随不 断攀升的通 胀水平, 以 及大量的 要素投入 等扩张 性经 济行为, 因此 商品需求 随之拉升 , 助推商 品价 格上升。 反之 , 当景气 下降 , 商品需 求一般随 之下降 , 价格存 在下行压 力。 因此 , 本基金 将使用上 述分析框架 重点观测 经济景气 变化进行 需求预测 。 除 此之外, 商品本身 的价格水 平也会反 作用于商 品需求,而 这种反作 用的大小 亦取决于 其需求弹 性。 (2)供给状 况 本基金主要 从产出意 愿、 产 能限制和 库存情况 等方面 分析商品的 供给。 大宗商品 的供给变 化可 以分为两类 : 一 、 供给的扩 张或收缩 效应, 这种效应 仅指由于商 品价格变 化对供给 的反作用 。 由于 商品的金属 属性, 这类 反作用尤 其显著, 即商品供 给 方可能由于 价格波动 而影响产 出意愿, 这 种反 作用程度同 样受供给 弹性所限; 二、 供给 的一般变 化 , 这种变化指 的是除了 价格因素 以外的其 他影 响商品供给 的因素 , 如产 能限制 、 气候 状况 、 政府干 预、 地 缘政治等 。 产 能限制可 能受到产 出成本、 科技发展水 平及当地 行业格局 及产业政 策等因素 而变 化。 除了前瞻性 的对潜在 供给情况 做如上 的分 析外,本基 金还将紧 密跟踪商 品的当前 库存及产 能利 用情况判定 供给是否 趋紧。 (3)贸易政 策 大宗商品在 国际贸易 及全球 GDP 中占据 重要地位 , 因 此, 各国 贸易政策 将会深刻 影响商品 价格 走势。本基 金将对世 界经济中 掌握主要 定价权的 国家 以及主要商 品进出口 国的政策 动向进行 剖析, 例如进出口 限制、关 税及征费 调整、贸 易保护主 义情 绪等。 (4)外汇关 联 由于大多商 品交易以 美元为计 价货币, 以 美元为基 准 的汇率变动 将直接影 响商品进 出口商的 成 本和利润。 本基金将 关注外汇 市场对商 品走势的 影响 ,例如美元 贬值,往 往伴随商 品价格上 升。 (5)流动性 状况 除上述因素 , 全球 流动性状 况亦会对 商品中短 期价格 变化具有直 截的影响 。 本基 金将预测 及追 踪利率变化 、 资 金流向 、 投资 者风险偏 好等因素 , 判 断商品波动 情况 。 一般而 言, 利率居高 或上升, 流动性趋紧 ,商品价 格降低; 利率较低 或下降, 流动 性宽裕,商 品价格上 涨。 共性之外, 不同 商品子行 业因其各 自特殊 的属性、 用 途、 定价机制、 周 期敏感度 等而表现 各异。 (1)能源:能 源主要包 括石油及天 然气,其 中以石 油为主。石油 既为各国政 治情势所 牵,又 是利益谈判 的政治筹 码。 因此, 本基金将 密切关注 全 球时事政治, 尤其关注 重要产油 国家的地 缘政 治动向, 如 中东、 北非等国 。 另外 , 本基金 还将深入 研析全球石 油剩余产 能、 季节 性需求变 化及不 同油品差异 (低硫原 油的供 应 量)等作 为投资依 据。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基础金属 :相比其 他商品类别 ,基础金 属与宏 观经济活动关 联尤为明显 ,例如铜 、镍、 铁矿石等。 本基金将 重点关注 新兴市 场, 尤其 是中国 的经济增速 、 基建投 入和产业 政策预 期, 以判 断基础金属 需求变化。 另外, 基 础金属的 产销成本 也 会直接影响 其走势, 例 如重要生 产国的公 用事 业成本(水 、电费率 )、劳工 政策及运 输成本等 。 (3)贵金属: 相比其他 商品类别, 贵金属的 价格规 律与金融参数 相关度最高 ,这是由 于其价 格构成中保 值因子较 大。相关 金融指标 包括美元 指数 走势、美国 名义利率 和实际利 率水平及 变化、 通胀水平及 预期。 少数 贵 金属亦广 泛用于工 业制造 , 例如白银 、 铂金 、 钯金 。 因 此, 针对具体 金属 类别,相关 产业的需 求分析尤 为重要。


(4)农产品: 由于制约 因素的不同 ,农产品 的价格 逻辑有所差异 。本基金将 特别关注 以下因 素: 供给方 面包括作 物生长周 期、 耕 地面积变 化、 气 候变化、 重 要出口国 的政策动 向及季 节性库存 变化等;需 求方面包 括重要消 费国的政 策动向、 全球 人口结构变 化、替代 能源科技 进展等。 独立分析之 外, 本 基金还将 充分借鉴 国际专业 预测机 构的资源和 判断, 例如能源 观察机构 有国 际能源署 (IEA)、 美国能 源信息署 (EIA ) ; 基础 金 属及贵金属 研究机构 主要以 黄 金矿业服 务公司 (GFMS ) 为 首; 农 产品则有 美国农业 部、 澳 洲农业局 。 除此之外 , 权威 券商的研 究报告亦 是重要参 考,如高盛 、巴克莱 等。 基本面分析 是本基金 商品配置 的主要策 略, 但由于 商 品价格从历 史来看具 有较强的 趋势性和 周 期性,本基 金将结合 技术指标 ,如一个 月价格动 量等 ,对不同商 品类别进 行战术调 整。 3 、ETF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主 要以风险 为主要考 量,通过 以下流程 筛选ETF 。 (1)商品类ETF 库的 建设 通过基金资 讯系统 (如理 柏、 晨 星、 彭博等 , 视基 金 需要而定 ) , 搜集符合 基金合同 定义的商 品类 ETF 并 对其进行 多维的细 分分类 。 按标 的资产分 , 有 a) 实物商品 ETF ;b)商品衍 生品 ETF;按 商品类别分 ,有追踪 能源、基 础金属、 贵金属和 农产 品及单一商 品种类的ETF。 (2)ETF 流 动性筛选 ETF 的流动性 是最重 要的筛选 准则之一 ,本基金 将考 察以下方面 对 ETF 进 行筛选: - ETF 规模, 规模过小 可能存在 提前清算 或变现 成本过 大的问题; 辅以观察 日均成交 量及换 手率等指标 ; - ETF 的做市活 跃程度 ,主要观 察买卖价 差(bid-ask spread )是否 合理; - ETF 的折溢价水平 ,折溢价 水平直接 决定了 ETF 的交 易风险,而 ETF 标的资 产的波动 率则 决定了折溢 价水平 的 合理区间 。 本基金亦会 根据不同 资金规模 假设对标 的 ETF 进 行市 场冲击检验, 把 握 ETF 买 卖的显性 成本和 隐性成本。 (3)积极风 险最小化 投资ETF 的 目标一般 以获取其 该 ETF 所 追踪资产 的收 益, 因此,ETF 净值与其 标的资产 价格之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间的差异愈 小愈好 , 即追求 积极风险 最小化 。 本基 金 主要考察 ETF 的跟踪 误差及跟 踪偏离度 来考核 其积极风险 。 (4)上市地 及计价币 别考量 现实投资环 境下不得 不考虑拟 投资 ETF 的上市地 分布 和其计价币 种。 上 市地分布 过于分散 , 跨 越时区过多, 易提高管 理成本和 交易风险 ; 计价货 币 尽量以流动 性好的主 流货币为 主, 提高换 汇效 率。 (5)总费用 率控制 本基金还将 比较并尽 量选择总 费用率(Total Expense Ratio )较 具竞争力 的 ETF 品种 ,包括 其购买及持 有成本, 例如管理 费、托管 费及前端 收费 等。 (6)对手方 风险控制 对于合成ETF , 本基金 不仅将重 点评估单 个发行人 的 违约风险, 并 引鉴国际 评级等其 他第三方 评估报告, 还将通过 分散投资 的方式降 低集中化 的对 手方风险。 4 、非上市基 金投资策 略 非上市基金 的投资主 要有两类 目的: 一是在 ETF 投资 品种缺失或 流动性不 足的情况 下, 投 资于 跟踪某一或 某几类商 品走势的 指数基金; 二是意在 间 接获 取管理 业绩优良 的主动型 公募基金 的超额 收益。 (1)商品类 非上市基 金库的建 设 与 ETF 库的 建设一样, 主 要通过基 金资讯 系统搜集 符 合 基金合同 定义的商 品类非上 市基金并 对 其进行多维 的细分分 类。 分 类方式除 了上述 ETF 分类 维度外, 还包括不 同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的基 金分类等。 (2)定量筛 选: 本基金的量 化筛选主 要依次包 括基金稳 定性、收 益性 和风险调整 绩效这三 个方面。 稳定性方面 主要考察 基金成立 年限和基 金经理变 动情 况, 基金成立时 间较短和 基金经理 变动频 繁的基金易 缺乏业绩 一致性。 收益性方面 主要考察 基金的短 、 中、 长期 业绩, 并 对 其进 行排序, 选择其 中短期业 绩 (3 个月 及 1 个月的回报 率)排名 靠前、中 期业绩(6 个月及1 年的回报率 )及长期 业绩(3 年 回报率) 突 出的基金; 单纯追求收 益率可能 导致本基 金组合的 风险定位 偏离 ,因此本基 金将重点 考察风险 调整绩效, 如夏普比率 和信息比 率较高的 基金,其 单位风险 收益 较大。 (3)定性筛 选: 定量筛选是 基于过往 数据的分 析, 而定性 分析则可 通 过多种形式 挖掘基金 收益因素 中更具延 续 性、更具预 测性的特 质,以完 善基金投 资决策过 程。 首先, 评估 基金经理 及投资团 队: 关 于在任基 金经理 , 将主要了 解其投资 年限及履 历, 过 往投 资绩效、 风 险偏好 程 度及团队 合作方 式; 关于 投资团 队, 将主要 了解其研 究团队的 人数、 覆盖及所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拥有的资料 库情况等 ; 其次, 检视基 金的操作 逻辑: 例 如该基金 采用自上 而 下还是自下 而上或兼 有的逻辑、 基金的战 略及战术资 产配置布 局、组合 构建方法 论,等; 再次, 了解市 场前瞻: 通过访谈、 电话会 议等知悉 该 基金经理对 未来市场 的看法及 下一步操 作 思路,例如 对不同行 业/地区/ 货币的配 置将会相 对基 准超配或低 配等; 最 后,掌握 风险管理 流程:例 如单一持 股比例、 单一 行业比例、 久期配比 等。 5 、股票投资 策略 个股投资为 本基金组 合的卫星 配置, 仅在确定 性较高 的情况下进 行 增强性 投资。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偏向绩 优蓝筹股 ,通过投 资大市值 股票来获 取该 股票所处产 业或行业 的整体平 均表现。 6 、固定收益 资产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资 产投资仅 作战术性 规避风险 之用 。 当经济 进入中期 回调或衰 退时, 本基金 将适度投资 于债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以降 低组合波 动性 。 具体而言, 在衰退期, 本基金将 主要投 资于 国家信用债 券、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 发行 的债券等, 例如美国 国债、七 大工业国 (G7) 发行的主权 债券等 ; 当经济 出现复苏 迹象时 , 公司 债 等信用类债 券一般将 因信用评 级回升而 有所表 现, 在风险 控制情况 下将会适 当配置 。 投资 工 具上, 本基金既可 直接投资 于债券, 亦可投 资于债券 ETF 或基金。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 标准普尔高 盛商品总收 益指 数(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 标普高盛商 品系列指 数于 1991 年 开始发 布,具有 较 长的编制历 史。该系 列指数分 为现货收 益 指数、 超 额收益指 数和总收 益指数 , 其中 总收益指 数 衡量了在保 证金全额 投资于美 国国库券 的假定 下指数标的 期货合约 所获得的 总收益。 标 普高盛商 品 总收益指数 是当前国 际市场上 跟踪资金 量最大 的商品指数 之一,具 有较强的 知名度和 权威性 。 该指数的标 的资产由 流动性高、 交投活跃 的实物 商品 期货合约构 成。 根据现 行编制方 法, 标准 普 尔公司 每年确定 该年被 收入指 数的合 约数量, 合约的 筛选标 准包括一 般胜任 条件和 交易金 额条 件。 每种 商品合约 的权重主 要根据该 商品在过 去 5 年 全球的平均 生产量计 算, 用 以反映该 商品在世 界经济中的 地位。 该指数目前包 含了 24 种 商品,覆 盖能源、 基 础金属 、贵金属、农 产品四个类 别。按照 2010 年 12 月31 日的美元 标价计算 ,各类商 品在标普 高盛 商品总收益 指数的权 重如下: 类别 美元权重 能源 66.5% 基础金属 8.3% 贵金属 3.4% 农产品 21.7% 合计 100%

















数据来 源:标准 普尔,截 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本基金选择 标普高盛 商品总收 益指数作 为业绩基 准的 原因如下: 1 、 业绩比 较基准与 基金的 投资风格 和方法一 致。 本 基 金主要投资 于全球范 围内的商 品类基金, 而 标普高 盛商品总 收益指 数包含 的成分 及其权重 与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和 资产配 置具有 较好的 一致 性,能够比 较公允地 反映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管理 能力 ; 2 、指数具有较 好的投资 可复制性。 标普高盛 商品总 收益指数一般 假定持有流 动性最强 的近月 合约,这种 编制方法 保证了基 金管理人 所赖以 衡 量业 绩的基准是 符合投资 现实的; 3 、业绩比较基 准的数据 可以合理的 频率获取 。由于 该指数由标准 普尔公司公 开披露, 易于观 察和计算, 投资人能 够以合理 的频率获 取,保证 了基 金业绩评价 的透明性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指 数编制单 位停止 计算编制该 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 称、 或 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 基金业绩 基准的指数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 本基金 可 以在报监管 机构备案 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 投资全球 商品类基 金, 商品价 格具有 较高 的波动性, 因 此, 本基 金属于较 高预期风 险和较高预 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 (八)投资 决策 1 、资产配置 决策流程 QDII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以下简称 “投决会” )每月 审议基金经理 递交的资产 配置提案 ,并就 提案内容进 行决议。 具 体流程 为基金 经理根 据定量 及定性 判断对 大类资 产配 置比例 及商品 子行业 配置比 例形成 资 产配置提案 ,供月度 投决会讨 论。投决 会就该提 案有 权驳回、修 正。 基金经理须 根据每月 投决会形 成的资产 配置决议 , 对 日常交易进 行事前检 查, 以 确保该资 产配 置决议得到 贯彻。 2 、证券选择 决策流程 本基金遵循 投资标的 备选库 制 度,即本 基金所投 资的 基金和股票 必须在此 备选库中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首先, 本基金 将依据基 金合同的 基本要求 形成投 资标 的初选库。 在 此初选库 范围内, 投研人员 根据流动性 观察、基 本面研究 等提交建 议有关证 券进 入备选库的 报告, 由 QDII 投资研 究联席 会议 决定其是否 进入投资 标的备选 库。 备选库 形成后, 管 理人对库进 行日常和 定期维护, 并进行出 库和 入库的调整 。 3 、组合构建 决策流程 投资组合构 建方面 , 基金经 理 将依据 基金合同 的各项 投资禁止及 限制制度 , 并依 据基金投 资风 格 , 从备选库 中选取 券 种初步 构 建投资组 合 。 在初 步 组合形成后, 管理人将 利用数量 化 方法等 对投 资组合进行 优化。 投资组合回 顾是管理 人实现投 资目标的 重要步骤。 本 基金将定期 回顾检验 组合的业 绩及风险 数 据,以便对 组合进行 必要的动 态调整和 风险控制 。 (九)投资 限制 1 、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统性风 险,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 动性。基 金的 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持 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值 的 20%。在 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制。 (2)本基金 持 有同一机 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 值 (不包 括 ETF) 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持 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 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 的证券资 产 (不包 括 ETF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其中, 持有 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 (不包 括 ETF)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不得购买 证券 (不 包括 ETF) 用于控制 或影响 发行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管 理层。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10%以上 具有 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 限制应当合 并计算同 一机构境 内外上市 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存 托凭 证和美 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5)本基金 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流 通受 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6 ) 本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金,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7) 本基金 为应付赎 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 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 金的期限 以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期限为 准。 2 、境外基金 投资


(1) 每只境 外基金投 资比例不 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 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 应当视为 一只基金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本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下基 金:


1 )其他基金 中基金;


2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


3 )投资于前 述两项基 金的伞型 基金子基 金。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金融衍生 品应当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 或有 效管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 同时 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本基金 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 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 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 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 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 始费用的 总额不得 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 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 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 值终止 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 不得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 生品 。 4 、证券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 (2)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担 保物 市值不低于 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 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一旦 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和处 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 需要。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银 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 为交易 对手方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出 具的不可 撤销信用 证。 (5)本基金有 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 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 还任一 或所有已借 出的证券 。 (6)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所有已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总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 产的 50%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 的担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5 、证券回购 交易 本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 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信用 评级。 (2)参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调 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 已售出 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 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 索 赔需要。 (3)买方应 当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产 生的所有 股息、利 息和分红 。 (4)参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 市值不 低于支付现金 的 102%。 一旦卖方 违约,本基 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 以 满足索赔需 要。 (5)基金参 与正回购 交易,所 有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6)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正回购 交易而持 有的 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 资产。 (十)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购买不动 产。 2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3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4 、购买实物 商品。 5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 得超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 或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 除外。 7 、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8 、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9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10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11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12 、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13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4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十一) 若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 致使现 行法律法 规的投资 禁止 行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被修 改或取消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限 制规定。 (十二)投 资组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若基金投资 超过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进 行调整以 符合基金 合同规定 的投 资比例要求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 从其规 定。 (十三)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 基金 产生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 以有 利于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增值 为目的 , 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债权人 权利,保 护投资者 的利 益。 ( 十四)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 其他政府 机构的有 关规 定行融资、 融券 。 (十五)代 理投票 1、 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义 行使代 理投 票权利时将 遵守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及基 金管理人 内部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利用履行职 责之便获 取不正当 利益。 2 、在履行代理 投票职责 过程中,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操作需要,委 托境外投资 顾问 (如 有) 、 境外托管人 或其他专 业机构提 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 、协 助完成代理 投票的程 序等。


3 、本着基金投 资者利益 最大化的原 则,对日 常运作 非重要事项、 持股比例较 低、支付 较高费 用等各种情 况,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选择不 参与投票 表决 。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 投票记录 。 (十六)证 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 对于本基 金的证券 交易管理, 将从经 纪商 的选择、 经纪 商的考核 、 佣金政 策和基金 交易文档保 存等各方 面来加以 规范。 1 、证券交易 经纪商的 选择原则 与标准 基金管理人 对经纪商 的选择原 则与标准 如下所示 : (1)经营状 况稳定, 信誉良好 。 (2)研究实力 较强,能 及时为基金 提供高质 量的投 资咨询服务, 包括宏观经 济报告、 行业报 告、 市场分析、 个 股分析报 告及其它 专门报告, 并能根 据基金投资 的特定要 求, 提供专门 研究报 告。 (3)具备较强 的交易执 行能力,保 证所有交 易能够 按照交易规则 完成,并能 实现较佳 价格成 交,及时反 馈交易结 果,提供 较为准确 的交易建 议。 (4)具备较 强的清算 和交割能 力。 (5)合理的 佣金和收 费标准。 (6)经营行 为规范, 具备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并 能满足基金 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具备基金 运作所需 的高效、安 全的通讯 条件, 交 易设施符合 代理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并能为 基金提供 全面的信 息服务。 2 、证券交易 经纪商的 考核 基金管理人 定期对经 纪商进行 综合考评 , 并根 据综合 考评的结果 , 分配 基金在各 经纪商的 交易 量。 对于 在券商选 择和分仓 中存在或 潜在的利 益冲突 , 基金管 理人本着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妥 善处理, 并及时进 行披露。 (十七)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 并 对本报告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于 2018 年 10 月23 日 复核了 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 投资组合 报告和业 绩数据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的财 务数据截 止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 股 - -








优先 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21,821,951.96 79.40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2,803,687.68 10.20 8 其他资产 2,857,686.05 10.40 9 合计 27,483,325.69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分布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上述 股票及存 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INVESCO DB OIL FUND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 4,961,141.46 18.49 2 UNITED STATES BRENT OIL FUND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4,911,348.43 18.31 3 PROSHARES ULTRA BLOOMBERG CR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4,180,654.94 15.58 4 ISHARES S&P GSCI COMMODITY I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3,924,342.83 14.63 5 VELOCITYSHARES 3X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3,191,687.39 11.90 6 ETFS LEAN HOGS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272,501.62 1.02 7 ISHARES SILVER TRUST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264,463.96 0.99 8 DIREXION DAILY GOLD MINERS I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115,811.33 0.43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仅 持有上述 七只基金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 金 本期 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 券中 没 有 发行 主 体被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 查的, 或在 报 告 编制 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证券。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827,848.34 3 应收股利 15,768.36 4 应收利息 208.55 5 应收申购款 13,860.80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57,686.05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不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 6)


因四舍五 入原因,投 资组合报 告中市值 占净值 比例 的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存在尾 差。 五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业绩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一)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15.30% 0.62% 0.08% 1.07% -15.38% -0.45% 2013 年1 月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27% 0.60% -1.22% 0.73% -9.05% -0.13% 2014 年1 月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5.26% 0.65% -33.06% 0.90% 7.80% -0.25% 2015 年1 月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1.65% 1.19% -32.86% 1.60% 11.21% -0.41% 2016 年1 月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8.31% 1.17% 11.37% 1.50% -3.06% -0.33% 2017 年1 月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6.22% 0.91% 5.77% 0.89% -11.99% 0.02% 2018 年1 月1 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2.88% 1.15% 2.19% 0.89% -5.07% 0.26% 2018 年1 月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5.27% 1.06% 11.84% 0.95% 3.43% 0.11%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2018 年9 月 30 日 -47.90% 0.91% -39.07% 1.14% -8.83% -0.23% (二) 基金累计净 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图 注: 本基金 建仓期自 2011 年 12 月20 日至 2012 年6 月20 日,建 仓期结束 时资产配 置比例符 合本基金基 金合同规 定。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基金管理人 : 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8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 民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 币)


出资比例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 业园区创 业投资有 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基 本情况 张翔燕女士 , 董事长 , 工商 管理硕士 。 历任 中信银行 总行综合计 划部总经 理, 中信 银行北 京分 行副行长、 中 信银行总 行营业部 副总经理 , 中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 济师, 中信 控股有限 责任 公司风险管 理部总经 理、中信 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 副总 裁、中国中 信集团有 限公司业 务协同部 主任、 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事 长。现任 中信保诚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王道远先生 , 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历任中 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 、 信托 管理 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 理、 董 事会秘书 、 副总 经理。 现 任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固有业 务审查委 员会主任 兼天津信 唐货币经 纪有 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董事 ,澳大利 亚籍, 商科 学士。历任 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 席执行官, 英国 保诚集团 亚洲区资 产管理 业务投资 总 裁、 瀚亚投资 (新 加坡) 有限公 司首席执 行官。 现任瀚亚投 资集团首 席执行官 兼瀚亚投 资 (香港) 有 限公司首席 执行官、 瀚 亚投资管 理(上海) 有限 公司董事 、 瀚亚海外 投资基金 管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董 事 。


魏秀彬女士, 董 事, 新加坡 籍,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 施 罗德国际商 业银行东 南亚区域 合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 管理(新加 坡) 有限 公司亚太 地区风险 及合 规总监。 现任瀚亚 投资首席 风险官 、 瀚亚 投资 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监事 、瀚 亚海外投 资基金管 理(上海) 有限公 司监事 。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 经理、 中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 全资 子公司,2009 年2月已 与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合并) 总 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 中信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金光辉先生 , 独立董 事, 澳 大利亚籍 , 商科 硕士。 历 任汇丰银行 资本市场 总监, 香 港机场管 理 局财务总经 理、 战略 规划与发 展总经 理、 航空 物流总 经理, 南华 早报集团 首席财务 官, 信 和置业集 团集团财务 和家庭办 公室主任 。现任中 信保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夏执东先生 , 独立董 事, 经 济学硕士 。 历任 财政部财 政科 学研究 所副主任 、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部副处 长、 安永华 明会计师 事务所副 总经理、 北 京天华会计 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 人。 现任致 同会 计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 主席。


杨思群先生 , 独立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 历任 中国社会 科学院财贸 经济研究 所副研究 员, 现 任清 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 经济系副 教授。


注:原“英 国保诚集 团亚洲区 总部基金 管理业务 ”自2012年2月14 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 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 司名称自 该日起进 行相应变 更。瀚亚 投资 为英国保诚 集团成员 。 2. 监事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日 本兴业银 行上海分行 营业管理 部主管、 通用电 气金 融财务(中 国)有限 公司人力 资源经理 。 现任 中信 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人 力资源官 。 3.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 况 张翔燕女士 , 董事长 , 工商 管理硕士 。 历任 中信银行 总行综合计 划部总经 理, 中信 银行北 京分 行副行长、 中 信银行总 行营业部 副总经理 , 中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 济师, 中信 控股有限 责任 公司风险管 理部总经 理、中信 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 副总 裁、中国中 信集团有 限公司业 务协同部 主任、 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事 长。现任 中信保诚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中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 全资 子公司,2009 年2月已 与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合并) 总 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 中信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桂思毅先生 , 副总经 理,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 任安达信 咨询管理有 限公司高 级审计员 , 中乔 智威 汤逊广告有 限公司财 务主管 , 德国德 累斯登银 行上海 分行财务经 理, 中 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 险控制总监 、 财务总 监、 首 席财务官 、 首席 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首 席财务官, 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中信 保 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之子 公司)董 事。 唐世春先生 , 副总经 理, 法 学硕士 。 历任北 京天平律 师事务所律 师、 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友 邦华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 理兼董事 会秘书; 中信 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兼董事会 秘书、 中信信 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首席 市场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 , 督察 长, 法学硕士 。 历 任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主 任科员 、 公职 律师 、 副调研 员, 上海航运产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合规总 监, 国 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现 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督察长, 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5 、基金经理 李舒禾女士 ,商学硕 士。曾任 职于台湾 证券投资 信托 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 宝来全球ETF 稳健组 合证券投资 信托基金 经理、宝 来黄金期 货信托基 金经 理。2011年3 月加入 中 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现任信 诚全球商 品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刘儒明先生 , 工学硕 士。 曾 任职于永 昌证券投 资信托 股份有限公 司, 担任 基金经理 ; 于富 邦证 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 公司,担 任基金经 理;于金 复华 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 限公司, 担任基金 经理; 于台湾工银 证券投资 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担任基 金经 理; 于富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境外 投资 部经理。2009 年6月加 入 中信保 诚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海外 投资副总 监,信诚 金砖四国 积极配 置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信诚 全球商品 主题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经 理。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2019 年1月26 日发布公 告, 刘儒明 先 生自2019 年1 月25 日起 不再担任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截止本招 募说明书 披露日, 本基金由 李舒 禾女士单独 管理。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 、QDII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胡喆女士, 总经理助 理、副首 席投资官 、特定资 产投 资管理总监 ; 王睿先生, 研究副总 监、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 管理人职 责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依 法履行下 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本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7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8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并协助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所投 资市场与 基金投资 相关的法 律 法规等信息 ; 9 、编制季报 、 半年报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0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 11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2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并履行相 关报告义 务; 13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 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4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6、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7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偿; 19 、基金管 理人对其 委托的投 资顾问 ( 如有) 及 其他 第三方机构 的行为承 担责任; 20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职 责。


( 四)基金管 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将遵守《 证券 法》、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 防止 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 下列行为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 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 当 利益;


(3)不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 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 是 指公司为 了保障业 务正常 运作 、 实现既定的 经营目标 、 防范经 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 内控机制 和一系列 内部运作 程序、 措施和 方法等文本 制度的总 称。 内 部控制的 总体目标 是: 建立一 个决策科 学、 营 运高效 、 稳健发 展的机制 , 使公司的 决策和运 营尽可能 免受各 种不确定 因素或风险 的影响。 内部控 制 遵循以下 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渗透到 公司的决 策、执行 和监 督层次,贯 穿了各业 务流程的 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司 所有的部 门、岗位 和各级人 员。 有效性原则 : 各项 内部控制 制度必须 符合国家 和主管 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 不得 与之 相抵触;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 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 则: 在公 司的各个 部门之 间、 各业 务环节 及重要岗位 体现相互 监督、 相 互制约 , 做 到公司决策 、 执行 、 监督体 系的分离 以及公司 各职能 部门中关键 部门、 岗 位的设置 分离 ( 如交易执 行部门和基 金清算部 门的分离 、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 人员的分离 等) , 形 成权责 分明、 相互牵制 的 局面,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 种内 控风险的发 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 而不断修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正,并随国 家法律、 法规、政 策等外部 环境因素 的改 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 成本效益原 则: 公司将 充分发挥 各机构、 各部门及 广 大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 成本,保证 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 制效 果。 防火墙原则 : 公司 基金投 资、 基 金交易 、 投资 研究 、 市场开发 、 绩效评 估等相 关部门 , 应当在 空间和制度 上适当分 离, 以达到 防范风险 的目的。 对 因业务需 要 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审批程序 和监管措 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 金管理的 业务特点 设置内部 机构, 并在此 基础上建立 层层递进 、 严密 有效的多 级风 险防范体系 : (1)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董事 会层面对 公司的风 险进 行的预防和 控制。 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审 计委员会, 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与 基 金运作的合 规性进行 全面和重 点的分析 检 查,发现其 中存在的 和可能出 现的风险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公司设督察 长。 督察 长对董事 会负责 , 组织 、 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和风险管 理工作, 监督检 查基 金及公司运 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 和公司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并定期或 不定期地 向董事会 或者董 事会 下设的相关 专门委员 会报告工 作。 (2)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风险 管理委员 会、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和监 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层次 对 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 总经理下设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对公司在 经营管理 和基 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 全面的研 究、分析、 评估, 制定 相应的风 险控制制 度并监 督制度的 执行, 全面、 及时 、 有效 地防范公 司经营过 程中可能 面临的各种 风险。 总经理下设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研究并 制定公司 基金资 产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 策略, 对基金的 总体 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 意见,从 而达到 分 散投资风 险, 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 性的目的 。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在督 察长指导 下,独立 于公 司各业务部 门和各分 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 机构、各 项业务中 的风险控 制情况实 施监 督。 (3)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 范是指公 司各部门 对自身业 务工作中 的风 险进行的自 我检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 计划、业 务规则及 本部门具 体情 况制定本部 门的工作 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 施, 达到: 一线岗位 双人双职 双责, 互相 监督; 直接 与交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支票、 业 务用章接触 的岗位 , 实行 双人负责 ; 属 于单人 、 单岗 处理的业务 , 强 化后续的 监督机制 ; 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 建立内部 控制系统、 维 持其有 效性以及 有 效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 管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 担最终责 任; 本公 司特别声 明 以上关于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 确,并承诺 根据市场 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 展不断完 善风 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 度。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依据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 集。 本基金 募集申请 已 于2011 年 9 月 16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1]1477 文 核准。 本基金为基 金中的基 金,运作 方式为 上 市契约型 开放 式。基金存 续期限为 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1 年11 月9 日至2011 年12 月14 日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94,553,929.42 元人 民币, 认购款 项在基 金验资确 认 日之前产生 的银行利 息共计300,614.55 元人民 币。 上述资金已 于2011 年12月20 日 全额划 入本基金 在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 的基金 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总 户数为 2,462 户 。 按照每 份基金 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 募集 发售期 募集的有效 份额为 294,553,929.42 份基 金份额 ,利 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300,614.55 份基金 份额。 两项合计 共 294,854,543.97 份基 金份额 ,已全部 计 入投资者基 金账户, 归投资者 所有。本 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 前的律师 费、会计 师费、信 息披露费 由本 基金管理人 承担,不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12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连续 二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 元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六 十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 的,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 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 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 行表 决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的日 常交易包 括上市交 易和申购 赎回两种 方式 。本章是有 关基金的 上市交易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有 关规定, 申 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 后,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 系统转登 记业务将 基金 份额转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 再上 市交 易。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 2012 年1 月13 日 ( 三)上市 交易的规 则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其 他有关规 定。 (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 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 揭示 基金 最近一 个净值披 露 日 披露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六)上市 交易的注 册登记 投资人T 日 买入成功 后,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 日 自动为 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续 , 投 资人自 T+1 日(含该 日)后有 权卖出该 部分基 金; 投资人T 日 卖出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续。 ( 七)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本基 金上 市后, 若出现 以下情形 , 基金管 理人向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申请本基 金停牌, 并 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决定 是否停牌及 停、复牌 时间。


1 、当基金管理 人预计已 使用外汇额 度接近国 家外汇 局批准的境外 证券投资额 度上限时 ,基金 管理人可发 布交易风 险提示公 告, 向 基金投资 者提示 风险, 并 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 申请本基 金于公告 日上午开市 起停牌一 小时;


2 、当本基金因 外汇额度 原因暂停申 购时,本 基金管 理人应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 申请在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当 日对本基 金停牌, 并于下一 交易日复 牌;


3 、本基金因外 汇额度原 因暂停申购 期间,基 金管理 人向国家外汇 局申请增加 外汇额度 并获得 批准时, 应 及时发布 公告 , 披露恢复 申购的时 间, 并 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于公告 当日停牌 、 于下 一交易日复 牌;


4 、若因暂停申 购导致本 基金折溢价 率出现异 常,本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要求 进行风险提 示,并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本基金 于提 示公告日上 午开市起 停牌一小 时。


若未来对上 述情形有 更合适的 处理措施 , 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法 律法规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相关 规定对上述 措施进行 调整及修 改。 ( 八)暂停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暂停基 金的 上市交易 : 1 、不再具备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 条件;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 、违反国家 法律、 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本基金上市 ;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暂停 上市的其 他情形 。 暂停上市情形 消除后,基 金管理人可 向深圳证 券交易 所提出恢复上 市申请;经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核准后,可恢 复本基金 上市。 ( 九)终止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终止基 金的 上市交易 :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 证 券交易所 终止其 上市 交易, 并报经 监管机构 备案,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 决定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 终止上市公 告。 (十)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 进 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 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 ,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一)若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增 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的日 常交易包 括申购赎 回 和上市 交易两种 方式 。本章是有 关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包括基 金份额 的场内 申购与 赎回 和基金 份额的 场外申 购与赎 回两种 方 式。 (一)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场所 场内申购与 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 (具体名单 见发售 公告)。 场外申购赎 回场所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场外代销 机构 (具体名 单见本基 金招募 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 。 投 资者应 当在上 述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 或增减办理 本基金场 内及场外 申购与赎 回的基 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 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 传 真或网上 交易等交 易方 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 是指为投 资者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办理基金申 购、 赎回等业 务的上海 证券交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 本 基金投资 的主要市 场 同时 正常交易的 工作日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除 外。 本基 金目前投 资的主要 市场 为 纽约证券 交易所(NYSE )、 伦敦交易 所(London Stock Exchange, LSE )及 香港交易 所 。(各 交 易所休市日 信息将提 前公布于 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 网站 上) 。 若本基 金投资的 主要市场 发生变更 , 将 在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中进 行列示 。 各销售 机构的具 体 业务办理时 间参见基 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 公告。 如果本基金 接受投资 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日期和 时间 之外提出申 购、 赎 回申请的 ,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 券交易市场 、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于2012 年1 月 9 日开始 办理基金 日常申 购赎 回业务 。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 为人民 币)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 时,注册 登记机 构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 处理,认 购、 申 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 的赎回费率 ; 4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办 理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基 金账户 ,办 理场内申购 、赎回应 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 6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 的规 定,按新规 定执行; 7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介 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 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 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 有 效性进行确 认 。 投资者 应在 T+3 日 (包括 该日) 后 及 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因投 资者未及 时进行该 查询 而造成的后 果由其自 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 构对投资 者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申 请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确认 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若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通过注 册登记 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在自受 理投资者 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 十个 工作日的时 间内划往 投资者银 行账户, 但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除外 。 如本 基金投资 所处的主 要市场 或外汇市场 停市时 , 赎回款 项支付的 时间将相 应调整。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 基金合同 有 关规定处 理。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本基 金场外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 金额 均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以基 金代销机构 的约定为 准。通过 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为 10 万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 费) 。 已 有 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制 , 但受追 加申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 。 通过本 公 司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 业务的不 受直销 网点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 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 销中心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 调整。 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首次 申购的最 低金额。 2 、单笔赎回 份额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人赎 回 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 基 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 一次全部 赎回 。


3 、投资人可多 次申购, 本基金不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进行 限制 ,但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 数的50% (在基金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 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 条 件不允许等 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 的除 外)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4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述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体 请参 见相关公告 。 (六)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1 、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最高不 高于净申 购金额的5% , 且 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 即申 购金额越 大, 所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 ,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认 购金额; 单位:元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 本基金 场外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按照持有时 间递减 , 即相关 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 ,赎回费 用等于赎 回金额乘以所 适用的赎回 费率(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具 体如下表 所示: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基金份额的 场内赎回 费率为固 定值 0.50% ,对于 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赎 回费率为1.50%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赎回本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 资产, 对持 续持有期 不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 赎回 费用在扣 除手续 费后余额不 得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应 当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 手续 费。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率或 调整 收 费方式。 费 率或收费 方式如发 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4 、对特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 方式的 基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并 另行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经 代销机构 同意后 , 针对投 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 对投资者适 当调整基 金申购费 率、 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6 、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 币种为人民 币,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 下,接 受其它币种 的申购、 赎回,并 对业绩基 准、信息 披露 等相关约定 进行相应 调整并公 告 。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投资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 对应 费率为 1.6% , 假设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 若投资者选 择场外申 购,则: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6% )=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12.60 =787.40 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0=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从 场外申购本 基金,假 设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46,869.14 份 基金份 额。 若 投资者选 择场内申 购, 场 内申购份额 保留至整 数份, 故投资者 申购所得 份额为 46,869 份,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资金返 还投资者 。退款金 额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46,869 ×1.050=49,212.4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212.45-787.40=0.15 元 即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 从场内申 购本基金 , 假 设 T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得到 基金 份额 46,869 份,退 款 0.15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赎 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 从场外 赎回持有 期未满 1 年但 不少于 7 日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 10,000 份,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 回总额=10,000 ×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资人 赎回 10,000 份基金 ,假设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可 得金额为10,945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2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 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申 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计算, 场外 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 果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申购 份额的计 算结果 采 用截尾 法 保留到整 数位,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 户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 金额扣除相 应的费用 的金额,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 财产 。 (八)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1 、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 和赎回申 请 ,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 销。 2 、 投资者 场外申购 基金成 功后 ,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T+2 日为投 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自 T +3 日起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者 场外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T+2 日为投 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 续。 4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 记业务, 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5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在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 。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总份额扣 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 请 (转出申 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 额 后的余额) 之 和超过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为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 期赎回。 (1)接受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 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进 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 使基金资 产净 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的 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 申请 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 额; 未受理部 分除投 资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者外, 延迟至 下一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 开 放日的价格 。 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 不享 有赎回优先 权,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本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时,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赎回 申 请的情形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 请: 对 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的那 部分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进行延期办 理; 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超过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上述比例的 部分, 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 段 “ (1 ) 接受全 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 并办理 。 但是 , 如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3)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 其 他 方式, 在三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 明 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予以 公告。 (4)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 付:本基金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的为连续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二十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介 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 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 、暂停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 、在本基金的 开放日出 现或者可能 出现如下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 资的主要 市场或外汇 市场停市 ,可能 影响本基金投 资,或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5)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 情形; (6)基金资产 规模或者 份额数量达 到了基 金 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 管局的 审批及市场 情况进行 调整); (7)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 技术保障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或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8)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


(9)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因异 常情 况无法办理 申购; (10)基金 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 于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11)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 (12)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 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13)法律 、法规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 形。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某些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时,申购 款项将相应 退回投 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时 , 应当在 当日向 监管机构 备 案, 因 上述 (1 ) 到 (9) 项和第 (11) 、 (13 ) 项暂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还 应当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及时公 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在本基金的 开放日出 现或可能出 现如下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基金投资 的主要市 场或外汇市 场停市, 可能影 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连 续巨额赎 回,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情 况; (5)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 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 技术保障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或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时 ; (7)深圳证 券交易所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因 异常 情况无法办 理赎回; (8)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 (9)法律、 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接受或 暂停 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的, 已经 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足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足额支 付, 应当按 单个赎回 申请人已 被接 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 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监管 机构备案 。 4 、暂停期间 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公告 并报监管 机构备案 。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 停公 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 (十一)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 务。 基 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基 金转换的 程序及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 及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十二)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经与代销机 构 协商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 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体 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届时 发布的公 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 定 。 十 一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质 押 等 业 务 (一)基金 份额的登 记


1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 外认购 或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 场 内认购 、 申购 或 上市交易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 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 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 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 。 3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二)系统 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 构(网 点)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3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 回的会 员单位(交 易单元)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 统内转托管 。


4 、募集期内 不得办理 系 统内转 托管 。 (三)跨系 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 记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理。 (四)非交 易过户、 冻结与质 押 1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 包 括 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 执行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合格的投 资者。 其 中: (1)“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2)“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 益性质的 社会团体 ; (3)“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 权机关依 据生效 的法律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 行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织; 2 、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必须根据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有关 业务规则办 理。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 起二个 月内办理;申 请人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 用。 4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 一律转为基 金份额并 冻结。 5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 管理人将 可以办 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 业务, 并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 费; 4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投资基金 时所发生 的费用 及在境外市场 的开户、交 易、清算 、登记 等实际 发生 的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以及 其他 为基金利益 而产生的 中介费用 ; 8 、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 用;


9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10 、与基金 财产缴纳 税收有关 的手续费 、汇款费 等; 11 、 基金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应 当缴纳的 , 购买 或处置 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 、 征费 、 关税、 印花 税、交易及 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 税(以及 与前述各 项有 关的任何利 息、税收 及费用) ; 12、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 (如基 金管理人 委托投 资顾 问, 包括投资 顾问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1.75% 年费率 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75%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1.7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 (如基 金托管人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包括向 其支付的 相应服务 费) 按基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金资产净值 的 0.3%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3%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 3 、 本条第 (一 ) 款第 3 至第 12 项 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 规定,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 外的其他 费用,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 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及 处理与基 金运 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 费用。 (四)基金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在 指定 媒介 予以披露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和境外 市场的规 定履行纳 税义务。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 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 、 基金的 应收款项 和其他 资产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在 境内外 开立 资金账户及 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境外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境 外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 、境外 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外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 产。 4 、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按照规 定或境外 市场惯 例开设基金财 产的所有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自 身相应的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 算范围。 7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财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并为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提供计 价依据。 (二)估值 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T+1 日完成T 日估值 。 (三)估值 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股票 、 债券 、 衍生品 、 存托 凭证、 基 金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四)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 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 股等方式发 行的股票 , 按估值 日在交 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 若在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在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以其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首次发 行且未上 市的股 票, 按成 本价估 值。 首次发 行且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收盘 价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对于上市 流通的债 券,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净价估 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净价 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所得到的 净价估值 。 (2)对于非上 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 市商或其 他权威 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 债券价 格无法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的 , 由基金 管理人可 从其经 纪商处取得 , 并及 时通过书 面形式告 知基金托 管人。 3 、衍生工 具 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 衍生工具 按估值日当 日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衍 生品如果 使用估值技 术可以合 理的确 定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 技术,否 则基金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管理人可从 其经纪商 处取得, 并及时通 过书面形 式告 知基金托管 人。 4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5 、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 的基金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其他基 金按最近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若基金价格 无法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的 , 由基金 管理人 从其经纪商 处取得 , 并及时 通过书面 形式 告知基金托 管人。 6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 或 流通受限 、 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 如果 上述 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 1-6 小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均应 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财产 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8 、国家法律 法规对此 有新的规 定的,按 其新的 规定 进行估值。 9 、估值中的 汇率选取 原则: 估值计算中 涉及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 人民 币汇率中间 价的货币 的, 采用估值 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 涉 及其他货币 对人民币 的汇率 , 采用指 定数据服 务商提供的 估值日各 种货币对 美元折算 率并采用 套算 的方法进行 折算。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将估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签章或 以其他约定 的方式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 月末 、 年中和 年 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各自委 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 基金资产 估 值,但不改 变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各自应承 担的责任 。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停市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迟估值 ; 4 、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 基金资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产的; 5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 6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将计 算的 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 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净 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 现 日对账务进行 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达 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同 时报 监管机构备 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四)估 值方法中 的第 7 项 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处 理。 2 、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 纳税金与基金 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 估值的 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 相关估值 调整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处理 。 3 、由于交易机 构 或独立 价格服务商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 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财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 损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动损 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孰 低 数。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 基金 份额进行比 例分配。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再 投资方 式。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 额, 其 持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分配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事 先未 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 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 选择红 利 再投资的, 现 金红利则 按除权后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具体 日期以本 基金 分红公告为 准);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只支 持现金 红利 方式, 投资人 不能选 择其他 的分红 方 式, 具体权益分 配 程序等 有关事项 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 定; 3 、在符合基 金收益分 配条件的 情况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分配 十二 次 ; 4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5 、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 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配利润 的 25%;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载明收益 分配基准 日以及该 日的 可供分配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 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监管 机构备案 并公告。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具体日期以 本 基金分 红公告为 准) 。 红 利再 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 照业务规 则执行。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为记 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管理人 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报表 , 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等机构对 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 须 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 并 报监管机 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后在2 日内披 露。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 定 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 站、 披 露,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公司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 媒介 和 网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 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如本基金 投资衍生 品, 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计 算并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T+2 日 (T 日为 开放日) 通过网站、 指定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后2 个工作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 和网站 上。 (六)定期 报告 基 金定期 报告由 基金管 理人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颁布的 有关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的 相关文件 的规定单 独编制 , 由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 核。 1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 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并 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六十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半 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 动 性风险分析 等。 ( 七)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监管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 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 变动;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 金托 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选择、 更换或撤 销投资顾 问、境外 托管人;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 的或者在 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 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 并 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九)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十)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 投资 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印 件。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的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3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使 基金 合同 必 须遵照进行修 改的,或者 属于依据 本合同 无须召开持 有人大会 审议的事 项,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而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三 十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基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二十 年以上。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 基金 、信托 从业经验 , 且具有 海外工作 、学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 位或 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托管 服务, 中 国银 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 开展托管 业务。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一 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产管理 计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 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 募基金、资 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国 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 务,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 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 领先的大 型中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托 管 679 只证 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642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 指数型 、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 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 求,基金 托管规模 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 国银行风险 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 营” 的原则。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 工作 贯穿业务各 环节, 通 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 、风险控 制措 施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 等措 施强化托管 业务全员 、全面、 全程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 师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 后 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 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 保留 意见的审阅 报告。2017 年, 中国银 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内部 控 制 审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内 控制度 完善,内 控措 施严密, 能够有 效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全 。 (五)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 告。 基 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二十、 境 外 托 管 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 银 行(香港)有限公 司] 住所:[香港 中环花园 道 1 号中 银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中环 花园道 1 号中银大 厦]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 晚仪 副 总经理 托 管业务主 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 公司(“ 中银香港 ”)早于1964 年成立,并 在 2001 年 10 月1 日正式 重组 为中国银行( 香港)有 限公司, 是一家在 香港注册 的持 牌银行。其 控股公司- 中银香港( 控股)有 限公司 ( “中银香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2 日在香港 注 册成立, 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 始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主板 上市,2002 年12 月 2 日被 纳入为恒 生指 数成分股。 中银香港 目前主要 受香港金 管局、 证 监会以及联 交所等机 构的监管 。 截至2017 年 末, 中银香 港(控股) 有限公司 的总资产 超 过 23,399 亿港 元, 资本总 额超过 2,417.4 亿港元, 总 资本比率 为 21.76% 。中银香 港(控股) 的财 务实力及双A 级信用 评级,可 媲美不少 大型全 球托管银行 ,其最新 信评如下(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 为香港第 二大银行 集团 , 亦为三 家本地发 钞银行之一 , 拥 有最庞大 分行网络 与广阔的 客户基础, 且连续四 年成为“ 亚太及香 港区最稳 健银 行” 《银行间 杂志》 , 并三度获 得“香港 区最佳 银行” 《银行 家杂志》 等。 。 托管服务是 中银香港 企业银行 业务的核 心产品之 一, 目前为超过 六十万企 业及工商 客户提供 一站 式的证券托 管服务。 对于服务 国内企业 及机构性 客户( 包括各类 QDII 及其各 类产品等) , 亦素 有经验, 于行业处于 领先地位 ,包括于2006 年 被 委任为 国内 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 之境外托 管行, 于 2007 年 被委任为国 内首只券 商类 QDII 集成计划 之境外 托管 行,另于 2010 年服务 市场首宗 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服 务境外机 构客户方 面亦成就 显著 : 在“债券通”的领 域








=>自开通至今,持续 维持最大的市 场份额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 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 品的最大香港 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 务商(2010 年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 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 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 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 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 债 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 之一 其业务专长 及全方位 的配备, 令中银香 港成为目 前本 地唯一的中 资全面性 专业全球 托管银行, 亦 是唯一获颁 行业奖项 的中资托 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 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 银行 (2012 )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 奖项: -


最佳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 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 银行家 (2014) 截至2017 年 末,中银 香港(控股) 的托管 资产规 模达11,623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 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 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 中银香港 的核心产 品之一 , 由管 理委员会 成员兼副总 裁袁树先 生直接领 导。 针对国内 机构客户而 设的专职 托管业务 团队现时 有二十名 骨干 成员, 职级均 为经理或 以上, 分别 主理结算、 公 司行动、账 务(Billing) 、对账(Reconciliation) 、 客户服务、 产品开发 、营销及 网管理等 方面。骨 干人员均来 自各大跨 国银行, 平均具备15 年以 上的 专业托管工 作经验( 包 括本地托 管及全球 托管) , 并操流利普 通话,可 说是香港 最资深的 托管团队 。 除配备专职 的客户关 系经理 , 中银 香港更特 设为内地 及本地客户 服务的专 业托管业 务团队 , 以提 供同时区、 同语言的 高素质服 务。 除上述托管 服务外, 若 客户需要 估值、 会计、 投资监 督等增值性 服务, 则由 中银香港 的附属公 司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中银国际英 国保诚信 托有限公 司 ( “中银 保诚” ) 提 供 。 作为 「强制性 公积金计 划管理 局」 认可的 信托 公司, 中银保诚 多年来均 提供国际 水平的估 值、 会计 、 投资监督等服 务, 其专职基 金会计与 投资监督 人员达 50 多 名,人员 平均具 备 10 年以 上相关经 验。 中银香港的 管 理层对 上述服务 极为重视 , 有关方 面的 人员配置及 系统提升 正不断加 强。 另外 , 其 它中/ 后台部 门亦全力 配合及支 持托管服 务的提 供, 力求以最高 水平服务 各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员简 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 管 黄女士于香 港大学毕 业, 并取 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 工商管理 硕士及英 国特许银 行 公会的会士 资格。 黄女 士从事银 行业务超 过二十年, 大部分时间 专职于托 管业务, 服 务企业及 机构性 客户。效力 的机构包 括曾为全 球最大之 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 大发钞银 行 - 渣 打及中银 香港。 参加中 银香港前, 黄女士 为 花旗集团 之董事及 香港区环球 托管业务 总监。 目前 黄女士专 职于领 导中银香港 的全球托 管及基金 服务发展 , 并全 力配合 中国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之境 外投资及 理财业务 之所需, 且 担任中银 香港集团 属下多家 代理人公 司及 信托公司的 企业董事 。 黄女士 亦热心推 动行业发 展,包括代 表中银香 港继续担 任「香港 信托人公 会」 行政委员会 之董事一 职;自 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 获 「香港交 易所」 委任作 为其结算 咨询 小组成员; 另外, 黄 女士目前 亦是香港 证监会产 品咨询委员 会的委员 之一。 张海萍女士 托管运作主 管 张女士拥有 超过二十 年金融行 业的工作 经验。 加 入中 银香港前, 张女士曾 任职于所 罗门美邦 、 纽 约梅隆银行 、摩根大 通和道富 银行。来 香港工作 之前 ,她曾在美 国纽约和 达拉斯工 作。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 超过二十 年退休金 及信托基 金管理经 验, 管理工作包 括投资估 值、 基金 核算、 投 资合 规监控及信 托运作等。 加入中银 国际集团 前, 阮女士 曾于百慕达 银行任职 退休金部 门经理一 职, 以及 于汇丰人寿 任职会计 经理, 负 责退休金 基金会计 工作 。 阮女士是 香港会计 师公会及 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公会资深 会员,并 持有英国 列斯特大 学硕士学 位。 (二)安全 保管资产 条件 在安全保管 资产方面 , 为 了清楚区 分托管客 户与银行 拥有的资产 , 中 银香港目 前已以托 管人身份 在本港及海 外存管或 结算机构 开设了独 立的账户 以持 有及处理客 户的股票 、债券等 资产交收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除获得客户 特别指令 或法例要 求外, 所 有实物证 券均 透过当地市 场之次托 管人以该 次托管人 或当 地存管机构 之名义登 记过户, 并存放于 次托管人 或存 管机构内, 以确保客 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 市场进行 证券交割 所需之跨 国汇款 , 除非 市场/存托机 构/次托 管行等另 有要求 , 否则 中银香港会 尽可能在 交收日汇 入所需款 项,以减 少现 金停留于相 关异地市 场的风险 。 先进的系统 是安全保 管资产的 重要条件 。 中银香港所 采用的托 管系统 名 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或简 称 CSS,是 中银香港 聘 用一支科技 专家、 并 结合银行 内部的专 才, 针 对机构 性客户的托 管需求在 原有的零 售托管系 统上重新 组建而成的 。CSS 整 个系统构 建在开放 平台上, 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 系统需使 用两台服 务器, 主要用作数 据存取及 支持应用 系统软件, 另各自附 有 备用服务器 配合。 此外, 一台窗口 服务器已 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块, 负责 与 AIX 服务 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 采用尖端 科技开发 ,并融合 机构性客 户的 需求 与及零 售层面的 系统优势 ,不单符 合 SWIFT-15022 之要求, 兼 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 数据传输, 亦拥 有庞大的 容量 (原 有的零售 托管 系统就曾多 次证实其 在市场买 卖高峰期 均运作如 常, 反观部分主 要银行的 系统则瘫 痪超过 1.5 小时) 。 至于基金估 值、 会计 核算以及 投资监督 服务, 则 采用 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 统进行处 理, 系统 可相 容多种货币、 多种成本 定价法及 多种会计 核算法, 以 满足不同机 构客户及 各类基金 的需要。 系 统优势 包括: 多种 货币;多 种分类; 实时更新 ;支持庞 大数 据量;简易 操作,方便 用户。系 统所支持 的核算 方法包 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 ; 后入 先出(LIFO) ; 先入 先出(FIFO) ; 其 它方法可 经与客户 商讨后实施 。系统所 支持的估 值方法有: 以市场 价格 标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 ;成本或 市 场价的较低 者; 入价与 出价(Bid and offer) ; 分期偿 还(Amortization) ; 含 息或除息(Clean/dirty) ; 及其它根据 证券类别 的例外估 值等。 六、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 地持牌银 行, 中银 香港的业 务受香港 金融 管理局全面 监管; 另 外, 作为 本地上市 的金 融机构,中 银香港亦 需严格遵 守香港联 合交易所 的规 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 施严格的 内部控制 制度和风 险管理流 程, 所有重要环 节均采用 双人复核 , 减 少人工操 作风险; 并 由独立风 险管理部 门就任何 新产品/ 服务/ 措施等进行 全面评核 及监控, 避免人为 失误或道 德风险。任 何外判安 排,除上 述风险分 析外,还 需寻 求监管机构 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 行或服务 商的委任 , 中银香 港亦制定 了有 关选任、 服 务标准、 及日常服 务水平监 控等 制度及要求, 以 确保服务 质量。 对托管 客户而言, 中 银香港亦承 担其次托 管行之服 务疏失等 风险, 并 在托管合约 中清楚订 明。 中银香港具 备经审核 之应变计 划 以应付 各种各样 特殊 情况的发生 。 应变计 划每年均 会进行测 试及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演练, 模拟在 突发情形 下之业务 运作, 并对 测试结果 进行检讨及 评估, 以确 保在突发 情形下仍 能提供 服务。 系统方 面, 灾难应 变措施中 心亦已预 留独立应 用软件及数 据库服务 器, 随时取 代生产服 务器运 作。 托管业务之 规章制度 及工作手 册乃根据 与托管相 关的 监管条例或 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 的 客户政策 、 防洗钱政 策及个人 私隐条例 等) 与中 银香 港本身制定 的内控制 度(如 : 信息安全 管理办 法,包括托 管系统用 户之管理 、权限之 设定等) 缮制 ,并因应有 关条例、 指引或政 策之修订 而适时调 整,以 确保 乎合对外 、对内的 监控要求 。


有关托管业 务的重要 规章制度 包括《托 管业务标 准操 作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 ,主要内 容包括: 账户开 立、 客户账户管 理、结算 程序、公 司行动程 序、资产 核对、 资金 报告、 账 单、 投 诉、 应急 计划等等 。 以及 《托 管系统进入 控制规程》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 ,内容涵 盖系统 范围 、系统描述 、用户概 况、功能 列表、职 责定义、 增加、删除 、修改程 序、请 求 格式、控 制与备份 安排 等。 中银香港设 有独立的 稽核委员 会, 直接 向董事会 负责 , 对各部门 进行定期 及不定期 之稽核。 至于 年度审计, 则委任罗 兵咸永道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 中银集团系 内各企业 法人或业 务条线均 严格分开, 并 设严密的防 火墙, 以 确保客户 资料高度 保 密。 七、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 管业务自 成立至今 已超过十 一年 , 从未受 到监管机构 的重大处 罚, 亦没有重 大事项正 在接受司法 部门、监 管机构的 立案调查 。 二十一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联系人:蒋焱 联系电话:021-68649788


客服电话:400-6660066


投资人可以通 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 购及赎回等 业务,具体 交易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细则请参阅 本公司网 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 址:www. citicprufunds.com 2 、销售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 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王永 民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田 青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 -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陆 志俊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 一咨询电 话: 96528 ,上海 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7)东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东 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东 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 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马 旭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邮 编:518048 )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网址:www.ecitic.com (10)中信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 www.citicsf.com (11)中信 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苗岭路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中信 建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魏 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张 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4)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电 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15)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层至26 层 法人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 系人:李 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6)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 点咨询电 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 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网址:www.swhysc.com (18)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户服务热 线: 95521 (20)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39 、41、42、43 、44 楼


联系人:黄 岚


统一客户服 务热线: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21)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2)西藏 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 京中路 101 号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永 和路 118 弄东方环 球企业园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 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23)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刘 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网址:www.ebscn.com (24)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6)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 户服务网 站:www.95579.com


(27)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 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8)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简称“ 天相投顾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 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jm.com.cn (29)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鹿 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0)平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 机:95511-8 联系人:郑 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 www.pingan.com (31)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王 怀春 (32)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1 号楼6 层 2 区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3)红塔 证券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4)世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法定代表人 :卢长 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5)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6)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7)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8)上海 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1289


(39)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0)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广 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电话:010 —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41)上海 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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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3)上海 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金钟 路 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网址: www.66zic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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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48)北京 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8-0707 (49)上海 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0178000 (50)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51)上海 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7-6266 (52)上海 云湾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021-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53)北京 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中 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54)奕丰 金融服务( 深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21 —20567288 传真:0755 —21674453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55)北京 广源达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56)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1108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57)杭州 科地瑞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武林 时代商务 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代 20F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58)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59)北京 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 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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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60)一路 财富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世界 广场A 座 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61)天津 万家财富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http://www.wanjiawealth.com (62)济安 财富(北 京)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63)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39 号 第一上 海中 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悦 联系人:张 晔 电话:010-56642602 http://htmz.lhygcn.com/ (64)民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张 杨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 厦32 楼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65)北京 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6)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电话:0755-238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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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67)万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n (68)中民 财富基金 销售(上 海)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人代表: 弭洪军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公司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官网网址:www.cmiwm.com (69)嘉实 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办公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李 雯 公司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网地址:www.harvestwm.cn (70)大连 网金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 诺德 大厦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 诺德 大厦 202 室 客服电话:4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71)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人代表: 黄扬录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72)广州 证券股份 有限责任 公司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 融中心 19-20 楼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邮编:510623 (73)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人代表: 赵 俊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机构 代理销售基 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朱 立元 ( 三)律师 事务所


名称:通力 律师事务 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安 冬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二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电话: 8621 2212 2888 传真: 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册会 计师:王 国蓓、黄 小熠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二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运用基金 财产;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管理基金 财产; (4)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人报酬 , 收取 认购费、 申购费、 基 金赎回 手续费及 其 它事先批准 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它费 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之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 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本合同 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 监督。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对 基金财产、 其它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时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 , 以 及采取其它 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选择、委 托、更换 基金代 销机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 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8)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注册 登记代理 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并 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2) 按照法 律法规 , 代表基金 对被投资 企业行使 股 东权利, 代表 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 其它证券 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依照 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16) 选择 、 更 换 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有关 费 率; (17)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有关 基金募集 、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18)选择 、更换或 撤销基金 投资顾问 ; (19)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基 金合同制 订的 其它法律文 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 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3)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 记 账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并协助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所投 资市场与基 金投资相 关的法 律法规等信 息;


(10)编制 季报、半 年报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 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 表、 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7)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8)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2)基金 管理人对 其委托的 投资顾问 (如有) 及其 他第三方机 构的行为 承担责任 。 (23)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职责。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选择、 更换境外 托管人并 与之签署 有关协 议; (7)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 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确保基金及 时收取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或 委托境外 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机 构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 算、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0)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复核 、 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以使基金 份额 净值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方法进 行计 算 ;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7) 按 照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并协 助 向基金管理 人提供所 投资市场 与基金投 资 相关的法律 法规等信 息; (18)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9)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0)对其 委 托第三 方机构相 关事项的 法律后果 承担 责任。 (21)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入 违法、违 规,应当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 局报告; (22) 按 法律法规 规定向监 管部门报 告基金管 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 , 并按 相关规定 进行国际 收支 申报; (23)办理 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 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 汇、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 结算业务; (24)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职责。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 (2) 提供基 金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要求提 供的信息 , 以 及不时的更 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 真实性; (3)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4)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5)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利益的活 动; (6)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8)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遵守基金管 理人及其 代理销 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9)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立日常 机构。 1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三十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2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 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投票委 托书送达 时间和地 点; (4)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5)权益登 记日; (6)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 式 ,则载明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 式、投票 表决的截 止日 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 址等内容 。 3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 现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 代表出席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力;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确定 , 但决 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提供 的注册 登 记资料相 符 ; (2)经核对 ,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 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 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 告会议通 知后 , 在表 决截止日前 发布两次 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4)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如 果开会 条件达 不到上 述的条 件,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4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 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人 决 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 应 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 b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 将其提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或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未获 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 同 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六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召集人 宣读提案 ,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 , 并形 成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后生效; 在 通讯表决 开会的 方式 下 , 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 在 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第 二个工 作日由 大会聘请 的公证 机关的 公证员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5 、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2 )一般决议 对 于一般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 百分之 五十以 上(含 百分之 五 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或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 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3)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符 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6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 权出席 大会的代表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 基金管 理 人为召集 人,则监督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员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 ; 如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 监 督员由基金 托管人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定)共同 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 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 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 其有权 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 , 会议 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4 )在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 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 加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 权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 任监票 人进行计票 。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进行计票 。 7 、生效与公 告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 法》有关 规定表 决通过的事项 ,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 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当 自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效 后,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4)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 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 1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 基金合 同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三十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 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 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师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清算 报告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四)争议 解决方式 1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 释。 2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之 间因 基金合 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但若自 一方书面 要求协商 解决争议 发生之日 起 60 日内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则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分 应当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住所, 供投 资者查阅 , 基金合 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 二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5 】142 号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 境外证 券 投 资管理和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 许可证经 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 贰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中国 银行 总行办公大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肖伟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 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 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中实际 可以监控事 项的约定 ,建立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 。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 金融产品 或工具: 在 已与中国 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 家 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 的 公募基 金 (以 下无特 别说明, 均 包括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普通股、 优先股 、 全球 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 、 房 地产信托凭 证; 政 府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住 房按 揭支持证 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 国 证监会认可 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 行的证券; 银行 存款、 可 转让存单 、 银 行承兑汇 票、 银行票据 、 商 业 票据、 回 购协议 、 短期 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 场工 具; 金融衍生 产品、 结 构性投资 产品以及 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为基 金中的基 金,因此 ,投资于 公募基金 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60%。 本基金以商 品主题投 资为主 , 因此 , 投资 于商品类 基 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 金非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的 80% 。 就本基金 合同而言 ,商品类 基金是指 业绩比 较基准中 90%以上 为商品指 数 或 商品 价格的基 金。 商品主 要指能源 、贵金属 、基础金 属及农产 品等 大宗商品。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 、 商品类 基金基金 库 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对各投 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 投 资范围 对基金的 投资 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a 、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统性风 险,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 动性。基 金的 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a )本基金 持有 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值 的 20%。在托 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 限制。 b )本基金 持有 同一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 值 (不包 括 ETF )不 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10% 。 c )本基金 持有 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 或 地区 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包 括 ETF)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包括ETF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d )不得购买证 券 (不包 括 ETF)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 行该证券的机 构或其管理 层。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 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 票权的证券 发行总量 。 前项投资比例 限制应当合 并计算同 一机构境 内外上市 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存 托凭 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e )本基金 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流 通受 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f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 额的 20% 。 g )本基金为应 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临时借入现 金的期限 以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期限为 准。 b 、境外基金 投资


a )每只境外基 金投资比 例不超过本 基金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 金的, 该伞型基金 应当视为 一只基金 。 b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基金 :


(i)其他基 金中基金 ;


(ii)联接 基金(A Feeder Fund );


(iii)投资 于前述两 项基金的 伞型基金 子基金 。 c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金融衍生 品应当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 或有 效管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 同时 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a )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 b )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 衍生品 支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c )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i)所有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 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ii) 交 易对手方 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 进行估 值, 并且 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 值终 止交易; (iii)任一 交易对手 方的市值 计价敞口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d )本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d 、证券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a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评 级。 b )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担保 物市 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 券 市值的 102% 。 c )借方应当在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 方违约,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和 处置 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 要。 d )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i)现金;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ii)存款 证明;


(iii)商业 票据;


(iv)政府 债券;


(v)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 作为交 易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的不 可撤销信 用证 。 e )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 合 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已借出 的证券。 f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 的担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e 、证券回购 交易 本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a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信用评 级。 b )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 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 售出证 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 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 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 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 赔 需要。 c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红。 d )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 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 值不低 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 旦卖方违 约,本基金 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 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 满 足索赔需要 。 e )基金参与 正回购交 易,所有 已售出而 未回购 证券 总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50%。 f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与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并承 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 的风险或 损失。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正回购 交易而持 有的 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 资产。 3 )根据《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对投 资禁止行 为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其 回购交易 及监督 所需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交 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信 用等级符 合 《通知》 要求 的交易对 手组成。 基金托管人 只对进行 金融衍生 品、 证券借 贷、 回购交易之 交易对手 作出监督 。 监督 范围并不 包括一 般证券买卖 之券商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 , 及时对 交易对 手库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进行金融 衍生品、 证券借贷、 回 购交易时 , 交易对 手应符合 交易对手 库 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交易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对手库进行 监督;


5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 并及 时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督; 6 ) 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中实际 可以监控 事 项约定的基 金投资的 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业务 复核。 (3)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或其 投资顾问 (如有 ) 的违规行 为, 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或由基 金管理人 责成投资 顾问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进 行核对 确认 并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 行 复查, 如基金 管理人未 予纠正 或 基金管理 人未 责成投资顾 问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4)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包 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 正,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5)基金托管 人对 投资 管理人对基 金财产的 投资运 作于估值日结 束且相关数 据齐备后 ,进行 交易后的投 资监控和 报告。 (6)基金托管 人的投资 监督报告的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受限于基金管 理人或其 投 资顾问 ( 如有) 及 其他中 介机构提 供的数 据和信 息,基 金托管人 对这些 机构的 信息的准 确性和 完整性 不作任 何担 保、暗示或 表示,并 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 的准确性 和完 整性所引起 的损失不 负任何责 任。 (7)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或其 投资 顾问 (如 有) 的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其投 资策略及 决定) 及其投 资回报不 承担任何 责任。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 内,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 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 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 正当理 由未执行或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在限 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另有 规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所有 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 人可将基 金财产安全 保管和办 理与基 金财产过户有 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 给 第三 方机构履行 。 (6)现金账 户中的现 金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以银行身 份持有。 (7)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 管人按 照有 关市场的 适用法 律、法规和市 场惯例,支 付现金、 办理证 券登记等托 管业务。 (8)除非根据 基金管理 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 管人自 身,并应确保 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 何基金 财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抵押、 质 押 等, 但根据有 关适用法 律的规定 因基金投 资而 产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 出具 验资报告 。 出 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验资完成 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 开立并指定 的基金托 管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 金与验资确 认金额相 一致。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的 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 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托管 账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包 括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托管账 户进行。 (3)本基金托 管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以外的活动 。 (4)基金资 金结算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账 户所 在国或地区 监管理机 构的有关 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 所投资市场 的交易所 或登记 结算机构或境 外托管人处 ,按照该 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 机构的业 务规则开 立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以及各 自委托代 理人均不 得出借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相关证 明文件 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4)除非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 失、疏 忽、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 管人将 不保证其或 其境外托 管人所 接 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 券的 所有权、 合法性或 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让)。 (5)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账户所 在国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5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投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 人负责开 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2)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律 法规等有 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办理 。 6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价 凭证等的 保管按照 实物证券 相关 规 定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但 基金托管 人对其 及 其境外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 凭证不承 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应自身 , 并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 立安全的 数据管理 机制, 安全 完整地保存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财产相关 的业务数 据和 信息。 7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 合同后应 在收 到合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金托管 人。 除 另有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或其委 托 的第三方机 构在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一般应 保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原 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 各自 保管至少 20 年。 (四)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份额总数后 的价值。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进行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 算业务指 引》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每个工 作日 15:30 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将前一日 的基金估 值结果以双 方确认的 形式报送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估值 结果后进 行复核 , 并在当 日 18 :00 之前 将复核结 果以双方 确认的 方式传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外公 布。基 金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 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 , 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 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其中,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 错小于基 金份额净 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 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 溯处理;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 、如果基金 托 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偏差 并且偏差在 合理的范 围内, 基金份额净值 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 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也应 以基金管理 人的净值 计 算结果计提 。 7 、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 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 该损 失不承担责 任; 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 任。 如 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 利, 且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 人已各 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 当得利 。 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 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公司 及其他中 介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 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以 及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 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 响。 9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 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0 、 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致 基金实际 交 纳税金与基 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 进行估值 的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 相关估值 调整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处理 。但是, 对于其中 因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 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税务顾 问 (称为 “责 任人 ” ) 业务操作 不当 、 疏忽或 者故意违约 等行为导 致基金实 际税收负 担 (含罚 金等 ) 与估值有所 差异 的, 该等差异 应由责任 人负 责赔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代 表基金利 益进 行追偿。 11 、暂停估 值与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 主要 证 券交易 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停 市时; (2)因不可 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 (4)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5)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6)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如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并代 为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职 责。 基 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保 管费给予 补偿。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负有 保密义务 。 除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及其中的 任何 信息以任何 方式向任 何第三方 披露, 基金 托管 人 应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及其 中的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之目 的而需 要了解 该等 信息的人员 范围之内 。 (六)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解决 , 但若自 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 解决 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 商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 会现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各自继 续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七)托管 协议的修 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修改程 序 本协议经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书 面形式 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生效。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及内容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 寄送


投资人更改 个人信息 资料, 请利用以 下方式进 行修改 : 到原开 立基金账 户的销售 网点, 登 录中 信保诚网站 进行或投 资者本人 致电客服 中心。 (二)网上 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中信保 诚基金网 站办理基 金份额的 基金 开户、认购 、申购、 赎回、撤 单、转换、 修改分红方 式等业务 。


基金管理人 与招商银 行和银联 通合作, 面 向招商银 行 一卡通持卡 人 和上海 银联电子 支付服务 有 限公司银联 通业务支 持银行渠 道的持卡 人推出基 金网 上交易业务 。 持有 以上银行 卡的投资 人, 通过 本公司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网 上 交易, 按照网 上交易栏 目的相关 提示即可 办理 开放式基金 的开户、 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 。有关详 情可 参见相关公 告。


在 条件成 熟的时 候,本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网上 交易 业务的 发展状 况,适 时扩大 可用于 基金 网上交易平 台或用于 交易支付 的银行卡 种类,敬 请投 资人留意相 关公告。 ( 三)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 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 资的 服务, 即 投资人可 通过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定期定额的 方式申购 基金份额 。 定期 定额投资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 限制, 具体实施 时间和业 务规则将 在本基金开 放申购赎 回后公告 。


( 四)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 务。 基 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 告。 ( 五)电话 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 金免长途 费客服专 线 400-6660066 , 为 客 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电 话自助语 音或人工 查 询服务。


( 六)在线 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 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金投 资人提供网 上查询、网 上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资讯、网上 留言等服 务。


( 七)客户 投诉和建 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中信 保诚基金 提供的网 上留言、 呼叫 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 投资人还可以 通过销售 机构的服 务电话 对该 销售机构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 八) 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本基 金管 理 人。请确保 投资前, 您/贵机构 已经全面 理解了 本招 募 说明书。


二十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 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 并在指 定媒介上 公 告。 自 2018 年6 月21 日 以来, 涉 及本基 金的相关 公告如 下 (信息披 露报纸为 :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 : 1.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民 商基金为销 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2018 年 06 月22 日; 2. 信 诚全球 商品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因境 外主要 市场 节假日 暂停申 赎及定 投 业务 的公告 , 2018 年06 月 28 日; 3.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QDII 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公告 ,2018 年07 月 02 日; 4. 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第 二季 度报告,2018 年 07 月 19 日; 5. 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LOF)招 募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018 年 08 月 03 日; 6. 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LOF)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8 年第 2 次 更新),2018 年 08 月 03 日; 7.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大 连网金为销 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2018 年 08 月22 日; 8. 信 诚全球 商品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因境 外主要 市场 节假日 暂停申 赎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 2018 年08 月 23 日; 9. 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2018 年 08 月 28 日; 10. 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摘要,2018 年 08 月 28 日; 11. 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因境外 主要 市场节假日 暂停申赎 及定投业 务的公告,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018 年08 月 30 日; 12. 信 诚全球 商品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因境 外主要 市 场 节假日 暂停申 赎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 2018 年09 月 20 日; 13.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惠的 公告,2018 年 10 月 10 日; 14.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中 山证券为销 售机构并 参加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0 月 12 日; 15. 信 诚全球 商品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因境 外主要 市场 节假日 暂停申 赎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 2018 年10 月 15 日; 16.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嘉 实财富为销 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2018 年 10 月16 日; 17. 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第 三季 度报告,2018 年 10 月 24 日; 18.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广 州证券为销 售机构并 参加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1 月 01 日; 19. 信 诚全球 商品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因境 外主要 市场 节假日 暂停申 赎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 2018 年11 月 21 日; 20.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中 民财富为销 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2018 年 11 月21 日; 中 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东海 证券为 销售机构 并参加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2018 年 11 月23 日。 二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 所, 投 资者可在 办公 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 对投资 者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 citicprufunds.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 说明书。 二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 金备查文 件包括下 列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 金募集的 文件; 2 、基金合同 ; 3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信诚 全 球 商品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二)备查 文件的存 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9 年 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