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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禧混合C(002425)

金鹰元禧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金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金鹰元 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是 根据 《金鹰 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由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转型而 来。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根据 2011 年3 月23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 准金 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1 】436 号 ) 和2011 年 3 月 31 日 《关 于金 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 金部 函 【2011 】196 号) 进行 募集 。 该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基金 监管 部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备 案确 认( 基金 部函【2011 】315 号) 后正式 生效 。 该 基金 的第 一个保 本期 起始 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 并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 到期 。 该基金 的第 二个 保本 期起 始于 2014 年6 月 21 日 , 并 于 2017 年6 月 21 日到期 。 该 基 金第 二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根据 《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该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转型为 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金 鹰元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针对 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 型为 金鹰 元禧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依 据 《 金鹰 保本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 合同 变 更程序,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将 《金 鹰保 本混 合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修 改 为 《金鹰 元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刊 登了 修改 基金 合同的 公告 ,对 基 金 合同修 改部 分进 行了 说明 , 本次 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6 月27 日 起生 效。 前 述修 改变 更事 项 已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经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但中 国证监 会 对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以 及其 转型 为本 基金 的备案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 投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 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该 类 债券 是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用 非公 开 方 式发行 的。 受限 于该 类债 券公开 交易 和发 债主 体自 身资质 , 一 般情 况下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或债券市场流 动性 受限时,可能会使得 本基 金总体风险水平增加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和 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建议投 资人 根 据 自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 选 择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中 长期 持有 。 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视为同 意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 非另 有说 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12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 六 、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与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 70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71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81 九 、 基 金的 业 绩 ......................................................................................................................................................................... 92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94 十 一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96 十 二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100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101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103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104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109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113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116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38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46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48 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49 二 十 三 、备 查 文件 ................................................................................................................................................................. 150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金鹰 元禧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元禧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 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 合同 》 《金鹰 元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 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金鹰元 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金鹰 元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 开 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 基 金的募 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基 金 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 产、基金资产的 估值、基 金 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 露、风险 揭 示、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 信 息,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 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 《金鹰元禧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业务 规则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保险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及相 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 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 基 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其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可以投 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 合 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 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 并存续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中国境 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的 基金管理 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 司以及其 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金 鹰元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 ,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失 效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存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入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 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出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的 行 为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申购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基金投 资者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 基金的日 常赎回自《基金 合同》生 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给投 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资者 将其持有的同一 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 券 持有期 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每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该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的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 券 ;中国 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 货币市 场 工具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是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方 式,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 际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 待。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11 楼 自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28 号越 秀 金融大 厦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兆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 元人 民币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83936180 股权结 构: 发起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东旭集 团有 限公 司 33770 66.1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24.01% 广 州 白 云 山 医 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5000 9.80% 总计 5102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兆廷 先生, 董事 长, 法 定代表 人 , 北 京交 通大 学 软件工 程硕 士 。 曾 任石 家 庄市柴 油机 厂技 术 员、 车 间主 任、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 现 任东旭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西 藏金 融租 赁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中 国生 产力 学会副 会长 。 自2018 年12 月5 日起 ,代 行总 经理 职责。 李佳女 士, 董 事, 清 华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新 华都特 种电 器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 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东旭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经 公司第 六届 董事 会第 二十 三次会 议决 议通 过, 自 2018 年11 月起 ,担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苏丹先 生, 董 事, 管 理学 硕士 , 历 任华 为技 术有 限 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绩效 考核 岗、 韬睿 惠悦 咨 询 有限公 司咨 询顾 问、 德勤 咨询公 司咨 询经 理、 越秀 集团人 力资 源部 高级 主管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略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王毅先 生, 董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 总 经理助 理 、 营 业部 副总 经 理,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主持 全面工 作 ) 、 合 规总 监、 董事会 秘书 。 现任 广州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任董 事会 秘书 、首 席风 险官、 合规 总监 。 范云蛟 先生, 董事, 华东 政法大 学民 商法 硕士 , 历 任东旭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国 联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业 务 董事 等职 务。现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风控 总监 。 黄雪贞 女士 , 董 事, 英语 语言文 学硕 士, 历任 深圳 高速公 路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助 理和 证 券事务 代表、 广州 药业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处 副主任、 主任 、 证券 事务 代表 。 现 任广 州白 云 山 医药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室 主任 、证 券事 务代表 、董 事会 秘书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 刘金全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数量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讲师 、 商学 院教 授、 院 长,现 任广 州大 学经 济与 统计学 院特 聘教 授。 杨之曙 先生, 独立 董事, 数量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云 南航天 工业 总公 司财 务处 助理经 济师 , 现 任 清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教 授。 王克玉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博 士 。 历 任山 东威 海 高技术 开发 区进 出口 公司 法务 、 山 东宏 安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重 光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现中 央财经 大学 法学 院副 院长 、博士 生导 师。 2、监 事会 成员 姚志智 女士 , 监 事, 党校 本科学 历、 会计 师、 经济 师。 历 任郴 州电 厂职 员、 郴州市 农业 银行 储 蓄代办 员、 飞 虹营 业所 副 主任、 国 北所 主任 、 广州 天河保 德交 通物 资公 司主 管会计 、 广州 珠江 啤 酒 集团财 务部 主管 会计 、 广 州荣鑫 容器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广 州白云 山侨 光制 药有 限 公司财 务部 副部 长、 广州 白云山 制药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部 长、 广州 白云 山化 学制药 创新 中心 财务 负 责人、 广州 白云 医药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高级 经理、 财务 部部 长、 广州 医药海 马品 牌整 合传 播 有限公 司监 事, 现任 广州 白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副 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 产 品总监 ,现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产品 研发 部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 事, 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宇 龙计 算机 通信科 技 ( 深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 织 发展经 理,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监。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李兆廷 先生, 董事 长, 法 定代表 人 , 北 京交 通大 学 软件工 程硕 士 。 曾 任 石 家 庄市柴 油机 厂技 术 员、 车 间主 任、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 现 任东旭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西 藏金 融租 赁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中 国生 产力 学会副 会长 。 自2018 年12 月5 日起 ,代 行总 经理 职责。 刘志刚 先生, 副总 经理, 数量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开 发经 理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产品部 总监 ,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等 职务,2018 年 10 月加 入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 第二 十四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 并已按 规定 报中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业协 会及 广东 证监 局备案 。现 任金 鹰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督 察长 , 金 融学博 士, 历任 广东 证券 公司 ( 原) 研究 员、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分析师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产 品开 发部 总监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研 发部 总监 、 总 经 理助理 、 副 总经 理等 职。 经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 第二 十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已 按规定 报中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业 协会 及广 东证 监局 备案。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戴骏先 生, 曾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基 金经理 助理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等职务 。2016 年7 月加 入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固定 收益 部基 金经 理助 理职务 。2016 年 10 月 至 2018 年 3 月 任金 鹰元 盛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7 月担 任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6 年10 月至 2017 年 6 月担 任金 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6 月至2018 年7 月 担任 金鹰 添利 中 长期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6 月起 任金 鹰元 禧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9 月起 任 金鹰添 瑞中 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吴德瑄 先生 , 曾 任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15 年 1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研究 部研 究员 、 基金经 理助理 职务 。2016 年 12 月起任 金鹰 技术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 起任金 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鹰 元禧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元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倪超 先生 ,管 理时 间2017 年6 月 27 日至 2018 年3 月 20 日。 5、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李兆廷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代任 ); 刘志刚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杨刚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研 究部 总监 ; 刘丽娟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郑子文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副总 监。 (2)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李兆廷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代任) ; 刘志刚 先生 ,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副 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杨刚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研 究部 总监 ; 陈立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 陈颖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3)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李兆廷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代 任) ; 刘志刚 先生 ,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刘丽娟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郑子文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固定 收益研 究部 副 总 监。 龙悦芳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 戴骏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监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决定 和调 整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 益;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 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法》、《指导 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 反行 为的 发生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 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 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 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 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7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 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 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纲 要 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 控制环 境、 内控 措施 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 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 守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 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 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完 善。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8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 司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 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督察 长和 合规 风 控部负 责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控制措 施的 执行 情况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 将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 并定 期向中 国证 监会 呈送 督 察长评 估报 告。 (3)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风 控 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合规 风控 部对 总经理 负责 , 将 定 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 ,适 时提 出修 改建 议,并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呈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 门总 监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 接 责任, 负责 履行 公 司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并负 责建立 、执 行和 维护 本部 门的内 部控 制措 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及 管 理 层的责 任, 董 事会 承担 最 终责任;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根 据市场 的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9 联系人 :郭 明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8 年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12 人 , 平 均 年 龄33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 管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 学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中国 大陆 托管服 务的先 行者, 中国 工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家 提供托 管服 务以来 ,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 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 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 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 管服务。截至2018 年6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 证券投 资基 金874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 续十 五 年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 财资》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 选的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 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 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自 成立以 来,各 项业务 飞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 产托 管行业 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 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 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 托管银行接轨,达 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保 证业务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0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部风 险控制 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 商银行 稽核监 察部 门(内 控合规 部、内 部审 计局 ) 、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监 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 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 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 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 托 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 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 保 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 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部 门。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立 、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1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内 控文化,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 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 理 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 期 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 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 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 看,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 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 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 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 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 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岗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 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 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2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券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对基金 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违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证券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 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 171 号11 楼 自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兆廷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符 薇薇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3 客户服 务 及 投诉 电话 :020-83936180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公司网 站 :www.gefund.com.cn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 先后 )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李 卓凡 电话:0755-83195690 客服电 话:95555 ( 全国 )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 人: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公司网 址:www.bank.ecitic.com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国 富 联系人 :施 晓俊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联系电 话: (010 )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 ( 全国 )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 话:95511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2)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王 佳毅 电话:0574-89068216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3) 浙江 民泰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浙江省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宝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戚 玉林 客服电 话:0571-81915305 公司网 址:www.mintaibank.com (14)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 )96527 / 4008096527 公司网 址:www.czcb.com.cn (15)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 址:www.sdebank.com (1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 话:96016( 内 蒙、 北京) ,967210( 深圳 、宁 波),65558555( 成都) 公司网 址:www.bsb.com.cn (17)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公司网 址:www.dgrcc.com (18)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公司网 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9)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公司网 址:www.cdrcb.com (20) 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涪江 路1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817-7118079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址:www.cgnb.cn (21) 机构 湖北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水果 湖街 中北 路 86 号汉街 总部 国 际 8 栋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汉街湖 北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大林 联系人 :李 昕雅


联系电 话:400-85-96599 公司网 址:www.hubeibank.cn (2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jjm.com.cn


(23)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四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0755-88394689 公司网 址:www.xinlande.com.cn (24)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华远北 街 2 号西 单通 港大 厦 12 层 1212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18641514414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wm.com (25)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史 俊杰 电话:01058170896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 fund.shengshiview.com (2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 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新 世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86(10)88312877 ext.8032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27)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朱 艳平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 话:021-962518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0 公司网 址:www.ksfortune.com (2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4022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3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3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公司网 址:www.cjsc.com.cn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电话:0755-82558323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5)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2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3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山 西 国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赟 联系电 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3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3 (3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永衡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4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www.shzq.com (42)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城区迎 宾 街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 网 址: www.dtsbc.com.cn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4 (43)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4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cn (4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28 楼 (办 公地 址)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 www.ghzq.com.cn (4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3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5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4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东 方 路1928 号 东 海证券 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电 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 www.longone.com.cn (4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新疆 乌 市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9)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666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50)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5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公司网 址:www.westsecu.com.cn (5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3)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 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公司网 址:www.hlzq.com (5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 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7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55)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56)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4 客服电 话:95305 公司网 址:www.jzsec.com (57)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尚 城E 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公司网 址:www.sczq.com.cn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8 (58)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www.hxzq.cn (5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周 雪晴 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 南区东 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61)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 经济 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8006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9 客服电 话:400-6262-1818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6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 www.zts.com.cn (6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64)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申 泽灏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400-875-9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6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0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 (66)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5 楼2503 室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755-83195000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67)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95329 公司网 址: www.zszq.com (6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6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1 联系人 :周 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70)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71)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 建 威大 厦 1208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址: www.zengcaiwang.com (7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7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1 幢 32 楼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2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联系电 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7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cn (7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76)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cn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3 (77)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7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7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 -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8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电话:0510-82832051 客服电 话:95570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4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8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 厦A 座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电话:010-64818304 客服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82)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 荣 超经贸 中心 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联系电 话:0755-82540892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83)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照星 联系人 :萧 浩然 联系电 话:18575350996 客服电 话:95328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8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4008888788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85)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86)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021-63898427


电话: 徐璐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87)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或 95399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8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18 、19、36 、38 、39、40、41、42、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6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new.gf.com.cn (89)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公司网 址:www.gszq.com (9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 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9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梁 令安 电话:0731-88954613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9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9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94)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www.jjmmw.com ) (9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www.5ifund.com ) (9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9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高 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9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99)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8983311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9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100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宋 静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 www.fundzone.cn (101 )凤 凰金 信( 银川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联系电 话:010-58160168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102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笛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103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0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 (一 期 ) 第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 (一 期) 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6243615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104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罗聪



































联系电 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105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 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106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1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107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www.new-rand.cn (108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109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2 联系电 话:18910449680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110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何庭 宇



































联系电 话:021-20324153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111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112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1356 公司公 司网 址: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118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3 (11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塔2,B 座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114)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联系电 话:010-85870662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115)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 仲 甜甜






































联系电 话:010-59336492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116)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 吴鹏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4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址:www.zhixin-inv.com (117)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路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曾 健灿






































联系电 话:020-89629023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118 )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119 )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120 )众 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121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22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123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124 )大 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112-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20 楼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112-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20 楼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联系电 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 址: www.urainf.com (125 )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126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80359115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27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128 )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郭 宝亮






































联系电 话:010-59287984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129 )杭 州科 地瑞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张 丽琼






































联系电 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130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8 公司网 址:www.wind.com.cn (131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辽 宁 省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132 )北 京微 动利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联系电 话:010-52609656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133 )利 和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四平 路 257 号名 义31D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 厦 31F 法定代 表人 :黄 相文 联系人 :张 瑞吉






































联系电 话:021-68670095 客服电 话:021-31352052 公司网 址:www.lihe-fund.com (134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9 联系人 :王 哲宇






































联系电 话:021-63333389 客服电 话:4006 433 389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135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联系电 话:010-56580666 客服电 话:010-56580666 公司网 址:www.hongdianfund.com (136 )南 京途 牛金 融信 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王 旋






































联系电 话:025 —86853969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137 )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 江辉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址:www.zhengtongfunds.com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0 (138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联系电 话:010-8806663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139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马 力佳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140 )蚂 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公 司网 址:www.fund123.cn (141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1 联系电 话:18616024775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址:www.tty.chinapnr.com (142 )北 京懒 猫金 融信 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国 投尚 科大 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王 芳芳
































联系电 话:010-58527836 010-58527838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143 )深 圳前 海汇 联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铜鼓 路 39 号大 冲国 际中 心 5 号楼第 7 层 7D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强






































联系电 话:18767126283 客服电 话:400-9928-211 公司网 址:www.xiniujijin.com (144 )深 圳盈 信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 (811-812 )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南山 路 155 号南 山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王 清臣






































联系电 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公司网 址:www.fundying.com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2 (145 )上 海挖 财金 融信 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樊 晴晴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客服电 话:4000256569 公司网 址:www.wacai.com (146 )中 民财 富管 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茅 旦青






































联系电 话:021-33355392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147 )中 经北 证( 北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 区车 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星


联系人 :徐 娜


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 600 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148 )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方 艳美


电话:010-59539955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3 客服电 话:95162 或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149 )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16 号院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 表人 : 杨健 联 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150 )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崔 炜


联系方 式:010-85264512 客服电 话: 400-818-5585


公司网 址: www.kunyuanfund.com (151 )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服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址: www.lczq.com (152 ) 华瑞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镇 众仁 路399 号 运通 星财富 广 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2 层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4 法定代 表人 :路 昊 联系人 :茆 勇强 联系电 话:021-61058785 客服电 话:4001115818 公司网 址: www.huaruisales.com (153 )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 宋楠 联系电 话:021-20292031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公司网 址: www.wg.com.cn (154 )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2123 号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A 座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 徐海 峥 联系电 话:021-64389188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公司网 址:www.youyufund.com (155 )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 曹砚 财


























联系电 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公司网 址:www.xiquefund.com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5 (156 ) 苏 州财 路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高 新区 华佗 路 99 弄6 幢1008 室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姑 苏区 苏站 路 1599 号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高 志华 联系人 :张 君


联系电 话:0512-68603767 客服电 话:400-0512-800 公司网 址:www.cai6.com (157 ) 民 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H 区( 东座 )6 楼A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 人寿 大厦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贲 惠琴 联系人 :杨 一新 联系电 话:021-50206003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址:www.msftec.com (158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159 ) 宜信普 泽 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楼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6 联系人 :魏 晨 客服电 话: 010-52413385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160 )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联系电 话:021-60818249


客服电 话:95156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161 )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8 号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162 ) 北 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联系人 :王 晨

































































联系电 话:010-50866170 客服电 话:400-803-1188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163 ) 扬 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7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扬 州市 广陵新 城信 息产 业基 地3 期 20B 栋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扬 州市 邗江区 文昌 西 路56 号公 元 国际大 厦 3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光


联系人 :苏 曦 联系电 话:0514-82099618 客服电 话: 4000216088 公司网 址: www.gxjlcn.com (164 ) 泰 信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 街30 号院 ,3 号楼 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 甲 92 号 世茂 大厦C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虎 联系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10-53579751 客服电 话:400-004-8821 公司网 址:www.hxlc.com (165 ) 北 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呼 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010-56176115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公司网 址:www.bjdyfund.com (166 ) 深 圳信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东南 部时 代财 富大 厦 49A 法定代 表人 :周 文 联系人 :殷 浩然 联系电 话:010-84865370 客服电 话:0755-23946579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8 公司网 址:www.ecpefund.com (167 )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电 话:010-59013707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公司网 址:www.wanjiawealth.com (168 )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82 号2 座2-1 座、2-2 座7 层;B2 座一 层1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82 号金 长安 大 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宏 波


联系人 : 李卉


电 话:010-57414268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公司网 址:www.cdfco.com.cn (169 )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 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 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 址:http://www.ctsec.com (170 )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联系人 :付 佳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9 联系电 话:021-23586603


客服电 话:95357


公司网 址:www.18.cn (171 )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联系电 话:028-86712334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172 ) 华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贵州 省贵阳 市中 华北 路216 号 华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陶 永泽 联系人 :田 桂霖 电话:0851-86824129 客服电 话:400-8666-689 公司 网 址:www.hc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 171 号11 楼 自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 张 盛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0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何官 益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 169 号众 环海 华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六、基 金的 历史沿革与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届 满后 转型 而来 。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 关于 核 准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 批 复》 (证监 许可[2011]436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1 年4 月13 日至 2011 年5 月13 日 进行 公开募 集, 募集 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 ,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 5 月17 日生 效。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 第二保 本周 期到 期, 由于 不符合 保本 基 金 存续条 件, 按 照 《金 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该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转型 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名 称相应变更为“金鹰 元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到 期操 作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3 个 工作 日 (含 第3 个工 作日 ) , 即 2017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1 年 6 月 21 日至 2017 年6 月 26 日 。自2017 年 6 月 27 日 起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正式 转型 为金鹰 元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转 型后 的 《 金鹰 元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该 日起 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超过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或 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进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 回的 具体日 期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公告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 资 者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2 应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 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 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 序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对于 由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持 有期 将从 原 份额取 得之 日起 连续 计算 ;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 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3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份额类别 本基金 分设A 类和C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申购 时 可以自 主选 择与A 类 ( 基金 代码: 210006 ) 或C 类 (基 金代 码:002425 ) 份 额相 对应 的基 金代 码 进行申 购。 由于 基金 费用 不同, 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2、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 (1) 投 资者 通过 各代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时 ( 含定 期 定额申 购) ,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 元 ( 含申 购 费,如 有) ,超 过部 分不 设 最低级 差限 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回 最低 份额 为 1 份,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得低 于1 份 ,赎 回后 导致 基金份 额不 足 1 份的 需全 部赎回 。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 (含定期定额申购 ) ,申 购 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如 有) , 超 过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 赎回 本基 金时,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不 受限 制 , 持有基 金份 额不 足10 份 时 发起赎 回需 全部 赎回 。 (3)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赎回 的, 申购最 低金 额( 含申 购费 ,如有 ) 为 5 万 元(含 申购 费, 如有 ) 。 赎 回本基 金时 ,赎 回最 低份 额为 1 份 ,持 有基 金份 额 不足 1 份 时发 起赎 回 需全部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 回 份额、单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上限 及单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额 余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各代销机构可根据 业 务情况在不低于上述交 易 下限的前提下自行调整 最 低申购金额、最 低追加 申购 金额 、 最 低赎 回份额 和最 低留 存份 额的 限制, 投资 者办 理相 关业 务时, 应遵 循各 代销 机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4 构的具 体业 务规 定。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3、 A 类 申购赎回费率 (1) 申购 费率 :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前端 申购费 用,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如 下: 申购 金额 (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0.8% 100 ≤ A <300 0.6% 300 ≤A <500 0.4% A ≥500 每笔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 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2) 赎回 费率 A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收取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下 :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7 日 ≤ T <30 日 0.75% 30 日 ≤ T <180 日 0.5% T ≥180 日 0% (注:1个 月按30 天 计算 ,3个月 按90 天计 算,6 个月 按180 天计 算, 以此 类推 。 投资者 通过 日常 申购所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自 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起 计算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 个月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5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者 ,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中 计入 基金财 产之余 的费 用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促 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 投资 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赎回费 率。 (3)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 划, 包 括但 不限 于 针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基 金销 售费 用实 行 一定的 优惠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6) 本基 金暂 不采 用摆 动 定价机 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结 合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并提 前公 告后增 加摆 动定 价机 制。 4、 C 类申购赎回费率 (1)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计 为 T ) 赎回费 率 T <7 日 1.5% T<30 天 0.5% T≥30 天 0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5、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6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 包括 申购 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 假 定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10,000 元, T 日 本基 金的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800 元。该 笔申 购的 申购 费用 及获得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1+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800 =9,185.77 份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 产 所 有。 例 ,假 定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其 持 有 A 类的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T 日的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800 元, 持有 时间为 5 个月, 该日 赎回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则投 资人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 算 如下: 赎回总 额 =10,000 ×1.0800 =10,800 元 赎回费 用 =10,800 ×0.5% =54 元 赎回金 额 =10,800-54 =10746 元 7、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公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7 (六)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 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2)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在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人 自T +2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在T +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 前3 日 予以 公告 。 (七)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顺 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 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 赎回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 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 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25%的情 形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8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 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5% 的赎回申请,对于单 个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25% 的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它 赎回 申请 一 起, 按 照上 述 (1)( 2 ) 方式处 理。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赎回 申请 将与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该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取消 赎回 ,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4)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 时以 邮 寄、 传 真 或 《 招募 说明书 》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或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 请 ;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 1)到 4 ) 项 、7)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2) 在以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9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 在出 现上 述 第3) 款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赎 回 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3)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 重 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 指 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 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 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 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0 ( 八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 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 九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入 另 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十)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定 数 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 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 非 交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 “ 司 法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 一)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 监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十 二)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公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1 布的业 务规 则和 公告 为准 。 八、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争使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获得 超额 收益 与长 期资本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融资券 ) ,以及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 业 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等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0-4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保 证金 以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行 适 当 调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20% +中债 总财 富( 总值) 指数 收益率 ×80%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以上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 或今 后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化 、 或 有 更 适当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可 以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 调 整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但应 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2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仅 作为衡 量本 基金 业绩 的参 照, 不 决定 也不 必然 反映 本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投 资组 合管 理过 程中采 取主 动投 资方 法 , 通过数 量化 方法 严格 控制 风险 , 并 通过 有 效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 动 态调 整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注重 风险 与收 益的平 衡, 力争 实现 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健 增值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 保险策略(CPPI ) ,该策略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 合保险策略。其 基本原 理是 将基 金资 产按 一定比 例划 分为 安全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 其 中安 全资 产 将投资 于各 类债 券 及 银行存 款, 以保 证投 资本 金的安 全性 ; 而 除安 全资 产外的 风险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以提 升基 金投 资者 的收益 。 本基金 综合 考虑 国内 外政 治经济 环境 、 资本 市场 运 行状况 、 固定 收益 类与 权 益类资 产风 险收 益 特征、 基金 净资 产和 价值 底线等 因素 , 结 合资 产配 置研究 结果 和市 场运 行状 态, 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 和风险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力争在 确保 本金 安全 的前 提下, 稳健 获取 投资 收益 。 2、债 券组 合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多 种债 券投资 策略 ,实 现组 合增 值。 (1)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各具 体债 券的 风险收 益比 、 信 用利 差、 流动性 利差 、 债 项评 级及 相对价 差收 益等 特 点, 研 究各 类具 体信 用类 债券的 投资 价值 ; 在 此基 础上结 合各 细分 种类 债券 供需状 况、 风险 与收 益 率变化 等因 素谨 慎进 行类 属配置 。 (2)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经 济周 期和 政策 动向 进行分 析,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进行 判断 , 确 定 债券组 合久 期, 并动 态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及期 限分 布, 以有 效提 高债券 组合 的总 投资 收 益。 (3)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通过对 财政 货币 政策 取向 、 流动 性、 债 券供 求、 市 场风险 偏好 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析 , 在 此基 础 上预测 利率 期限 结构 及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以进 行积极 资产 配置 ; 并 根据 收 益率曲 线上 不同 年 限 收益率 的息 差特 征, 通过 骑乘策 略, 投资 于具 备潜 在价值 的债 券。 (4)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在考 虑债 券投 资的 风险收 益情 况 , 以 及回 购成 本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 在 风险 可 控的 情况 下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3 通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杆 进行投 资操 作。 (5) 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利 率预 期、 收 益率 曲线 估值 、 信 用风险 分析 、 流 动性 分析 等方法 来评 估个 券 的投资 价值 , 重 点关 注一 定利率 区间 范围 内且 符合 设定久 期区 间、 具有 较高 评级及 较好 流动 性的 个 券,或 存在 定价 偏误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优质 个券。 (6) 信用 利差 曲线 策略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的 信用 利差 , 因 此信 用 债利差 曲线 能 够 直接影 响相 应债 券品 种的 信用利 差收 益率 。 本 基金 通过关 注信 用利 差的 变化 趋势, 精选 利差 趋向 缩 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 。在 信用 利差曲线的分析 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经 济周 期、国家或产业政策 、 发债主 体所 属行 业景 气度 、 债券 市场 供求 、 信 用债 券市场 结构 、 信 用债 券品 种的流 动性 等因 素对 信 用利差 的影 响, 进而 进行 信用债 投资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充 分发 挥基 金管 理人的 研究 优势 , 根 据不 同市场 环境 灵活 运用 成长 、 主题、 动量、 事 件驱动 等多 种投 资策 略积 极进行 股票 投资 。 通 过对 以上策 略的 综合 运用 ,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稳 健 增值。 (1) 成长 策略 本基金 所指 的成 长策 略主 要指本 基金 对新 兴产 业、 行 业景气 度较 高或 处于 上升 阶段的 转型 行 业 及实现 革新 转型 、 持 续增 长的传 统产 业中 具有 成长 风格的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精 选上 述 行业中 代表 性较 强、 成长 性良好 、估 值具 有吸 引力 ,预期 业绩 持续 增长 的成 长型个 股进 行投 资。 (2) 主题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研 究国 内外实 体经 济、 政府 政策 、 科学 技术 、 金 融市 场等 投资主 题对 经济 结 构、产业结构或商业 运作 模式的影响力量,发 掘和 把握投资主题,积极 挖掘 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 并对主 题投 资方 向做 出适 时调整 , 从 而准 确把 握新 旧投资 主题 的转 换时 机, 分享不 同 投 资主 题所 伴 随的投 资机 遇。 (3) 动量 策略


本基金 所指 的动 量策 略是 指市场 在一 定时 期内 呈现 “强者 恒强 ” 的 特征 , 通 过 买入过 去一 段 时 期的表 现强 势的 个股 以获 得超越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收 益的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 综 合分析 各股 票价 格 走 势及价 格动 量特 征, 选择 动量特 征明 显和 价格 趋势 强劲的 个股 纳入 投资 组合 。 (4) 事件 驱动 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事件驱动策 略是指在提前挖掘和深入 分析可能造成股价异常波 动的事件基础上,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4 通过充 分把 握交 易时 机获 取超额 投资 回报 的投 资策 略。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运 用基 本面 研究 结合公 司财 务分 析方 法 , 对债券 发行 人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 选 择风险 与收 益相 匹配 的更 优品种 进行 投资 。 深 入研 究债券 发行 人基 本面 信息 , 分析 企业 的长 期运 作 风险; 对 债券 发行 人进 行 财务风 险评 估; 利 用历 史 数据 、 市 场价 格以 及资 产 质量等 信息 , 估算 私募 债券发 行人 的违 约率 及违 约损失 率并 考察 债券 发行 人的增 信措 施。 综合 上述 分析结 果, 确定 信用 利 差的合 理水 平, 利用 市场 的相对 失衡 ,确 定具 有投 资价值 的债 券品 种。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机 和 数 量 的 决 策 建 立 在 对 证 券 市 场 总 体 行 情 的 判 断 和 组 合 风 险 收 益分析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策 及法 规因 素和 资本 市场因 素, 结合 定性 和 定量方 法, 确定 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合 股票 投资的 总体 规模 ,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限定 和 要求, 确定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的 投资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 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 如 大额 申购 赎 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 以 达到 降低 投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 以 符 合上述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要 求的 变化 。 6、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 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 和风 险水平 。 管 理人 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 政策趋 势的 判断 、 对 债券 市场进 行定 性和 定量 分 析。 构 建量 化分 析体 系, 对国债 期货 和现 货的 基差 、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 波 动水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 效性等 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 的基 础上 , 力 求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 增值。 7、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投 资原 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有利 于 基 金资产 增值 , 有 利于 加强 基金风 险控 制。 本基 金将 在权证 理论 定价 模型 的基 础上, 综合 考虑 权证 标 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 、权 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 及交 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 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 。 本基金 权证 主要 投资 策略 为低成 本避 险和 合理 杠杆 操作。 8、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5 本基 金将综合 运用资产 配置 、久期 管理、收 益率曲线、 信用管理 和个券α 策略等 策略积极 主 动进行 资产 支持 证券 产品 投资。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坚 持风险 调整 后收 益最 大化 的原则 , 通 过信 用资 质 研究和 流动 性 管 理, 遵守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 确保本 金相 对安 全和 基 金资产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以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和 货 币市场 基金 。 ( 六 )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6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4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 以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 信用级 别不 低 于BBB 级;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本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工作 日 内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3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5)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本 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16)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7) 如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投资 ,则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7 1)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6)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7)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 的3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1)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23)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 有 关约定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 例的 , 除 上 述 第(2)、( 9)、( 21)、( 22 ) 规 定的 情 况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8 ( 七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 原则 和方法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必 须 恪尽职 守, 履行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 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但不得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在 基金 合同授 权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签 订 与基金 有关 的合 同、 协议 ,并处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法 律纠纷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其自 身、 雇员 、 授 权 代理人 或任 何与 其存 在利 害关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不 当利 益。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487,0 17.5 3 3.79 其中: 股票 1,487,0 17.5 3 3.7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319, 753. 30 77.31 其中: 债券 30,319, 753. 30 77.3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9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66,2 77.6 4 17.0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44,52 1.30 1.90 8 合计 39,217, 569. 77 100.00 注:其 他资 产包 括: 交易 保证金 、应 收利 息、 应收 证券清 算款 、其 他应 收款 、应收 申购 款。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87,017.53 4.2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87,017.53 4.25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通过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961 株冶集 团 158,601 1,194,265.53 3.41 2 300452 山河药 辅 21,400 292,752.00 0.84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2 只 股票 。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974,500.00 8.4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907,600.00 53.9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907,600.00 53.98 4 企业债 券 6,544,059.30 18.6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893,594.00 5.4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319,753.30 86.5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8006 国开 1 702 136,00 0.00 13,885, 600. 00 39.64 2 018005 国开 1 701 50,000. 00 5,022,0 00.0 0 14.34 3 124251 13 鲁 信投 25,000. 00 2,552,2 50.0 0 7.29 4 010107 21 国债 ⑺ 20,000. 00 2,059,0 00.0 0 5.88 5 136198 16 上药 01 20,000. 00 1,997,6 00.0 0 5.70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2)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无。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 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内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54.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9,282.24 5 应收申 购款 984.95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44,521.3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27004 模塑转 债 416,54 4.00 1.19 2 132004 15 国盛 EB 483,85 0.00 1.38 3 132013 17 宝武 EB 993,20 0.00 2.84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7 年6月27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情况 , 已经由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一)业绩比较 1 、 金鹰元禧混 合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40% 0.19% 1.56% 0.14% -3.96% 0.05%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1 日 0.01% 0.24% 1.91% 0.26% -1.90% -0.02%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1 日 -2.39% 0.22% 3.51% 0.23% -5.90% -0.01% 2 、 金鹰元禧混 合 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36% 0.19% 1.56% 0.14% -3.92% 0.0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1 日 -0.02% 0.24% 1.91% 0.26% -1.93% -0.02%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1 日 -2.38% 0.22% 3.51% 0.23% -5.89% -0.01% (二)净值增长率走 势对 比 自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如 下图 所示 : 金鹰元 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 金鹰 元禧 混合 A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4 注:1 、 本基 金由原 金鹰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转 型而 来; 2 、 截至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的 各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3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20% + 中 债 总 财 富( 总值) 指 数 收 益 率 ×80% 。 2 . 金鹰 元禧 混合 C : 注:1 、 本基 金由原 金鹰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转 型而 来; 2 、 截至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的 各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3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20% + 中 债 总 财 富( 总值) 指 数 收 益 率 ×80% 。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5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10)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 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报 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 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消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6 十一 、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 形 式加密 传真 或以 电子 方式 传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或以 电 子 方式传 送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 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 权 固 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7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 债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3、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间市场上不含 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上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 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 登记截止日(含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 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 种,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 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 期 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 对应合约的结算价进行 估 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 及结算 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如 法律 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8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 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 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9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 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 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0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十二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 每次 收益 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如 投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 择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 者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准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1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4 、 由 于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用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由 于不 同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不同 , 基金 管 理 人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 收益 分配方 案。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现金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视同 申购, 但不 收取 申购 费。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均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十三 、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2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在通 常 情况下,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的 0.1%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1% ÷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划出 , 由 基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3 金管理 人代 收,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 服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 费 、 促销活 动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4-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 、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四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 关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4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五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依据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 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信息 披露 承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5 (四) 披露 文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金合同》是界 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 利益 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 招募说 明书 》 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6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 者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7 的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 事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8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 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 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 工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9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十六 、 风险揭示 (一) 风险 提示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 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 (二)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 收 益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 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和 收 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的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 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 例如在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类资 产价 格将 会下降 , 若 基金 组合 加权 平均久 期过 长, 则将 给 基金资 产带 来较 大的 损失 。 4、通货膨胀风险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0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 果发 生通 货 膨胀, 现金 的购 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也不 能完全 规避 。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相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的 收 益 率变动 程度 不同 , 各 期限 债券的 价格 变动 也会 不同 ; 基金 组合 单一 的加 权平 均久期 指标 将不 能充 分 反映这 一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带来 的风 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所 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利 率风 险 ) 互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 息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


8、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票据 等发 行主 体信 用 状况恶 化 , 到 期不 能履 行 合约进 行兑 付 ; 以 及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资 质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 风险;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 交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交 割风 险, 以及 上市 公 司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不完整 ,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的风 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 偿 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时, 证券 化的 信托 财产 中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 托财产 的现 金 流 量失衡 , 从 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 不同 , 影 响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除受 债务 人自 身 的财务 状况 影响 外,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 其 他融 资成 本的变 化等 因素 都将 影响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 由 于 影响因 素多 且不 确定 ,因 此债务 人提 前还 款的 时间 和数量 都很 难准 确预 计。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1 10、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权益 类资产 (含 新股 申购 ) , 本 基金所 投资 的权 益类 资产 在持有 期内 价 格 的波动 将会 对基 金收 益率 产生影 响; 本基 金进 行新 股申购 时, 由于 资金 的占 用、 中 签率 和首 日开 盘 价的不 确定 性, 以及 某些 申购成 功的 新股 因锁 定期 而在一 段时 间内 丧失 流动 性而带 来的 风险 , 也 将 会对基 金资 产的 收益 造成 影响; 另 外基 金投 资的 衍 生品资 产 (包 括含 权债 券 ) , 其 内在 价值 也会 因 标的资 产价 格的 波动 以及 距离到 期的 时间 而变 化, 进而给 基金 组合 的收 益带 来影响 。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债券 回购的 主要 风险 包 括信用 风险 、 投资 风险 及波 动性加 大的 风险 , 其中 , 信 用风险 指回 购交 易中 交易 对手在 回购 到期 时 ,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 证券 或价款,造成基金净 值损 失的风险;投资风险 是指 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 , 回购利 率大 于融 入资 金的 投资收 益率 , 或 者逆 回购 操作时 , 回 购利 率小 于融 出资金 潜在 的投 资收 益 率而导 致的 风险 , 以 及由 于正回 购操 作导 致投 资总 量放大 ,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大 的风 险; 而波 动 性加大 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 正回购 操作 时, 在对 基金 组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 性 (标准 差) 进 行了 放大, 即基金 组合 的风 险将 会加 大。 正回 购比 例越 高, 风 险 暴露 程 度也 就越 高 ,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内 部 失 控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 理风险 包括 : 1、决策风险 决策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 资决 策执 行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由于 决策 失 误而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损 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决策 执行中 , 由 于投 资指 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 为因素 而可 能导 致 的损失 ; 3、技术风险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2 技术风 险是 指公 司管 理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七) 投资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金融 市场 环境 及利 率走势 的综 合判 断, 在控 制利率 风险 、 信 用 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等基 础上,采取主动的自 上而 下的投资策略和自下 而上 的品种选择相互结合 , 力争为 投资 者在 保障 本金 安全的 情况 下实 现更 多的 资产增 值, 但同 时也 不可 避 免地带 来了 组合 风 险 的增加。在基金投资 管理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 基金 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 证券 市场态势的判断有误 、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等因 素而 影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 理水平 、 手 段和 技术 等 对基金 收益 也存 在影 响。 (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 能 公开交 易和 发债 主体 资质 相对较 差, 导致 了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交易 不活 跃, 及潜在 较大 的流 动性 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用 质量 恶化 或市 场流 动性受 限时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九) 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 遍 规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 期风 险收 益特 征。 销 售机 构 ( 包括 基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3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 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 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 价与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 投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是需 按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 十)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 资 产配 置中 可 能会由 于市 场环 境 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资产配 置 偏离优化水平,为组 合 绩效带来风险。 ( 十一 )其 他风 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 资 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 现 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 工具,基金可能 会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 》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4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 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 务费 率、 对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 方式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5)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或者 于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 围内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 (8)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合同》变更 生效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5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6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 171 号11 楼 自编 1101 之一J79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 基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7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决定 和调 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8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9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 财 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开立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 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 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0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 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 取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1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 基金 合同 》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 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 限责任,《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 组成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2 (一)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 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 务费 率、 对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 方式;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5)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和 支付 方式 ,或 者于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范 围内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对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3 (8)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 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4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 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 份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 他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 方式 或 大会 公告 载 明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5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表 决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基 金 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 且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 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方式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 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采用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6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 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 集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 的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 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 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 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 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7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8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9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 每次 收益 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如 投 资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 式 为准;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4 、 由 于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用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由于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不 同 , 基 金 管 理人可 相应 制定 不同 的收 益分配 方案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0 现金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视同 申购, 但不 收取 申购 费。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均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60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在通 常 情况下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的 0.1%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1% ÷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划出 , 由 基 金管理 人代 收,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 服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 费 、 促销活 动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1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争使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获得 超额 收益 与长 期资本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 以及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等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0-40%,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100% ,每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 证金以后,本基金保 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行 适 当 调整。 (三)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2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4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 证金 以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 信用级 别不 低 于BBB 级;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本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工作 日 内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3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3 10%; (14)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5)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本 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16)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7) 如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投资 ,则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6)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7)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 的3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1)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4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23)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约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 除 上述 第 (2 ) 、 (9) 、 (21 ) 、 (22 ) 规 定 的情况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 估 值: (一)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 转让的不含权和含 权固 定 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 转 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交易 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二)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5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价值 。 (三)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 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 值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回售 登 记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 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 ,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四)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五) 股指 期货 合约 及国 债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对 应合 约的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当 日结 算 价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七)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 估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6 该等报 酬标 准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调 低销售 服务 费率 、 对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变 更或 增加 收 费方式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5)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或者 于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 围内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 (8)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7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8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九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 区海滨 路 171 号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 】97 号 注册资 本:5.10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9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 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 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 融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其更 新;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0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 他 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1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 )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募 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人数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 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 托管人为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3)本基金资产托管专 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2 (4 ) 资 产托管 专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 账户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 理暂行 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其他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 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 资 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3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 同签署 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 以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 为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4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公告 ; 年 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 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 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5 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6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清 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账 户确 认书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7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基 金账 户余 额报 告单 。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客户服 务信 箱, 投资 者可 以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议和 寻求 各种 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资 资讯、 理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者可 以 根 据各自 的使 用习 惯非 常方 便的自 行查 询或 信息 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明细查 询、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三) 信息 定制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定 制申 请, 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E-MAIL 和公 司微信平台定 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 息,内容包括:每 笔 交易确 认查 询、 每 月账 户 余额与 损益 查询、 最近 季 度的基 金投 资组 合 、 新 产 品信息 披露 、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 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交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 资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叫 中心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1:30,13:00-17 :00 为 投资 者提 供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以 “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金 管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8 理人承 诺 在2 个 工作 日之 内对投 资者 的投 诉做 出回 复。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顺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 理 解 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 式 联系本公司。请 确保投 资前 ,您/贵 机构 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信 息披露 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金鹰元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2018 年第 2 季度报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7 月 18 日 2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新增深 圳信诚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并 开通基 金转换 、 基金定投 及费 率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7 月 25 日 3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新增大 连网金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并 开通基 金转换 、 基金定投 及费 率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 3 日 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 金参与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定投 及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 6 日 5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新增苏 州财路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并 开通基 金转换 、 基金定投 及费 率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8 月 10 日 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直销中 心收 款银行账 户信息 的提示 性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8 月 10 日 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聘副 总经 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8 月 25 日 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副总经 理离 任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8 月 25 日 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督察长 变更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8 月 25 日 10 金鹰元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2018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8 月 25 日 1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网 上交 易平台相 关开放 式基金 最 低赎回份 额数 量限制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 6 日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9 1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请非 自然 人客户及 时登记 受益所 有 人信息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9 月 10 日 1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 金参与中 国国际 金融股 份 有限公司 定投 及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9 月 12 日 1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行业高 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9 月 22 日 15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新增西 藏东方 财富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开 通基金 转 换费率优 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9 月 25 日 16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新增泰 信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并 开通基 金转换 、 基金定投 及费 率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0 月18 日 17 金鹰元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0 月24 日 18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新增民 商基金 销售(上海) 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 并开通 基金转 换 、基金定 投及 费率优惠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0 月27 日 1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董事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请非 自然 人客户及 时登记 受益所 有 人信息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1 月10 日 2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长任职 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1 月16 日 2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董事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1 月16 日 23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代任总 经理 (法定代 表人)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 12 月 5 日 (二) 重要 事项 提示 无 。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 期报 告、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进行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金鹰元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0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 时 间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证 监许 可【2011 】436 号) ; (2) 《金 鹰元禧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金 鹰元禧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8)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 他文件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