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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蓝筹(260110)

景顺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精选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 ) 景 顺长 城精 选蓝 筹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 由景 顺长城 精选 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而来。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或 “ 本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 6 月4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 】159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 金 合同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正式 生效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七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 获 得基 金 投资收 益 , 亦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 : 证 券市 场 整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 大 量
赎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 因 交收 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 基 金投 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 等等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 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责 。 
(八)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1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9 月30 日。 本更新 招 募 说明书 中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管 理 人 ..........................................................................................................................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1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7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及 其 他注 册 登记 业务 ............................................................ 63 第 七 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8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的 融 资 ........................................................................................................................ 96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 业 绩 ........................................................................................................................ 97 第 十 一 部分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101 第 十 二 部分 、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106 第 十 三 部分 、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111 第 十 四 部分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113 第十 五 部分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114 第 十 六 部分 、 风险 揭 示 ...................................................................................................................... 120 第 十 七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清 算 .................................................................................. 123 第 十 八 部分 、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 126 第 十 九 部分 、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145 第 二 十 部分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 159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其 它 应披 露事 项 ...................................................................................................... 162 第 二 十 二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其 查 阅方 式 .......................................................................... 164 第 二 十 三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65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 精选蓝筹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由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景 顺长 城精 选 蓝筹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或 “本 基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募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及 《 景顺 长城 精 选蓝筹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等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景顺 长城精 选蓝 筹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当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 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就 基 金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 书而 言,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章 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募 集的 景 顺长 城精 选蓝 筹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景顺 长 城精 选 蓝筹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服 务 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的财产 、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招 募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件 等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购 或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本基 金根 据 《 运作 办法 》 变更 为混 合型 基金 前的 《景顺 长 城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精选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 规则 》 指《景 顺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代 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的规定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中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转换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 基金 投 资者 按 基 金销 售网 点规定 的手 续 , 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换为本 公司 旗下 另一 基金 基金份 额 , 而不需 要先 赎回 已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一 种 业 务模式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 转 出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 转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 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金 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 因 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 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 申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 部 分 、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丁益女 士 , 董 事长 , 经 济 学博士 。 曾担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财 政金 融学 院讲 师 ; 华能国 际电 力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融资 部干部 , 证券 融资 部投 资 关系处 副处 长 、 处 长, 证 券融资 部副 经理 兼投资 关系 处处 长 ; 中 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中 国人 保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员、 董事、总 裁助理 ;华能资 本常务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党 组副书记 ;华能资 本 总 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 华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组书 记,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董事长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康乐先 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曾先 后担 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研究员 、 组合 管理 部投 资 经理 、 国 际业 务部 投资 经 理,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 场 销售 部经 理、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销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兼 总经理 。 罗德城 先生 , 董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大 通银 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 2000 年 间, 担 任香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 并 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 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李翔先 生 , 董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 人 事监 察部 总经 理 、 营 业部 总经 理 、 公 司营 销总监 、 营销 管理 部总 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伍同明先生 ,独立 董事, 文学学士。 香港会 计师公 会会员(HKICPA ) 、英国 特 许公认会 计师(ACCA ) 、香 港执业 会 计师(CPA ) 、加拿 大公认 管理会计 师(CMA) 。拥有 超过二十 年以 上的会 计、 审核、 管治 税 务的专 业经 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 国际 知名 会 计师楼 “毕 马 威会计 师行 ”[KPMG] 。现 为“伍 同明 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 。 曾 担任 中信 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 师行C1yde &Co. 从 事律 师工 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师 事务所 , 担任 执行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 闵路浩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曾担 任中 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公 司科 员、 主任 科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 金融机 构监 管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非 银行 金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 副 巡视员 、 巡视 员; 中国 小额 贷款公 司协 会会 长 ; 重 庆 富民银 行行 长。 现担任 北京 中泰 创汇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阮惠仙 女士 , 监 事, 会计 学硕士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杨波先 生 , 监 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任 职于 长城 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 。 现 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丁益女 士,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CHEN WENYU ( 陈文宇) ,副 总经理,工 商管理 硕士。 曾担任中国 海口电 视台每 日新闻记 者及每 周金 融新 闻节 目制 作人, 安盛 罗森 堡投 资管 理 公司 ( 美国 加州 ) 美 洲区 副 首席投 资官 、 以及研 究 、 投 资组 合管 理 和策略 等其 他多 个职 位 , 安盛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 ( 新加 坡) 泛 亚地区 首席 投资 官, 主要 负责投 资组 合管 理、 研究 、交易 等相 关业 务。2018 年 9 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毛从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职于 交 通银行 深圳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担 任 长城证 券金 融 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黎海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担 任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研 究员 , 美 国贝莱 德集 团 ( 原巴 克莱 国际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 经理 、 主动股 票部 副总 裁 , 香 港 海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海 通国 际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量化 总监 。2012 年 8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赵代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理 学硕士 。 曾 担任 深圳 发展 银 行北京 分行 金融 同业 部投 资经理 、 宁夏嘉 川集 团项 目部 项目 负责人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理事 会境 外投 资部 全球 股票处 处长 、 浙 江大钧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 伙人 兼副 总经 理 。2016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吴建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曾担 任海 南汇 通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副经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3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曾 担 任武汉 大学 教师 工作 处副 科长 、 武 汉 大学成人 教育学院 讲师, 《 证券时报 》社编辑 记者, 长城证券 研发中心 研究员 、总裁办 副 主 任、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杨皞阳 先生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曾 担任 黑龙 江省 大庆市 红 岗 区人 民法 院助 理审判 员 ,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 经理、 监察稽核 高级经理 、总监 助理。2008 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 司督察 长。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余广先 生 , 银 行和 金融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 曾 先后 担任 蛇口 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项 目经 理 、 杭 州 中融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顾问 项目 经理 、 世纪 证 券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中银 国际 (中 国) 证券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经理 等职务 。2005 年 1 月加 入 本公司 ,担 任 股票投 资部 研究 员, 自 2010 年 5 月起 担任 股票 投资 部基金 经理 ,现 任总 经理 助理兼 股票 投 资部投 资总 监兼 股票 投资 部基金 经理 。具 有 15 年 证 券、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5、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余广 先生曾 于2010 年5 月至2015 年3 月管理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建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3 年3 月至2017 年1 月 管 理景顺 长城 品质 投资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于2014 年3 月至 2016 年 2 月管理 景 顺长 城优 势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 金 经理 余广 先生兼 任景 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 7、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王新艳 2007 年6 月 18 日-2009 年3 月16 日 蔡宝美 2009 年3 月 17 日-2011 年1 月20 日 唐咸德 2011 年 1 月 21 日-2014 年 10 月 27 日 余广 2014 年10 月 28 日- 至今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分管 投资 的 副总经 理、 各投 资总 监、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CHEN WENYU (陈 文宇 ) , 副 总经理 ;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黎海威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量化及 指数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余广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刘彦春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 认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集 而 产生 的债务 和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 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 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公 司督察 长 、 总 经理 、 副总 经理及 各部 门负 责人 等组 成 , 其主 要职 责是 : 评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制度 本身 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这 些制 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现 的问 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略 ; 审议 基金 财产 风 险状况 分析 报告 , 基于 风 险与回 报对 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 导 业务 方向 ; 审定 公司 的 业务授 权方 案 ; 负 责协 调 处理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责 任人 的责 任; 审议 公司各 项风 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价 报告 ;需 要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 决策的 其他 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 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 、 研 究总 监 、 基 金经理 代表 等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包括 : 依照 基金 合 同、 资产 管理 合 同的规 定 , 确 立各 基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资 方向 ; 审定 基 金资产 、 特定 客 户资 产 管理 的配 置方 案 , 包括基 金资 产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在 股票 、 债券 、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 金、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 括基 金经 理 、 投 资经 理在 内的 投资 团 队的工 作绩 效 ; 需 要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决定 的其它 重大 投资 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 )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 )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 设立独 立的 法律 、 监察 稽 核部 , 法 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iv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v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管 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序 , 并 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 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 预警 、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 管 理、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用 了电子化 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进 行限制, 在“股票 黑名单” 、交叉交 易 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第 四 部 分 、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 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 以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十五 年获 得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 港 《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61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2005 、 2007 、 2009、 2010 、 2011 、 2012 、 2013、 2014 、 2015 、 2016 、 2017 共十 一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最 权威 的 ISAE3402 审阅 , 获得无 保留 意 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充分 表明 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 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 风险控 制能力 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 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 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 其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 制,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 培 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 并通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 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第五部分、相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 建设广 场第 一座21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婷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 销机 构包 括本 公司 深圳直 销中 心及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 电 子交 易直 销前 置式自 助 前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为 准) 2、代 销机 构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 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 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联系人: 宋亚平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 全国)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彭 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160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广 州 市越秀区 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明生 客户服务 电话:400 830 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于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联系人: 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 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光大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李 晓鹏 客户 服务 电话:95595 (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 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文 化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 85230049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15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 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6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温 州 市车站大 道华海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夏 瑞洲 客户服务 电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7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中 国 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真海 客户服务 热线:95527 银行网址 :www.czbank.com 18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马旭 联系电话 :010-85238425 客户服务 电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19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浙 江 省金华市 光南路 668 号(邮编 :321015 )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 :www.jhccb.com.cn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20 嘉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嘉 兴 市建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表 人:许 洪明


联系人: 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 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 :www.bojx.com 21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内 蒙 古包头市 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 蒙古包 头市 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22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苏 州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 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3 星展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葛 甘牛 联系人: 吴欣莹 电话: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24 东亚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66 号东亚 银行大 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66 号东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宝 联系人: 杨俊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7 5314 客户服务 电话:95382 网址:http://www.hkbea.com.cn/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25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常 州 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蒋姣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 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6 四川天府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下 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敏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27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 16 、17 层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28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 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29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 :100033 30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 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31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010 )8515639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2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33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新 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联系人: 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11 ,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厦 9 号 10 层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7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38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9 中银国际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 人:宁 敏 联系人: 许慧琳 电话:021-20328531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0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郑向溢 电话:0755 -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国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安 徽 省合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李飞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 —62272108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 安徽省 内 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2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法人代表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4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 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务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 远华 中心 4 、5 号楼 2701-3717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 56437013 客服热线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7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 :95582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 环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 人:宫 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0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福 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 电话: 96326 ( 福建省外 请 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5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2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 :4000 188 688 网址:www.ydsc.com.cn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53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江 苏 省南京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4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兰 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 电话: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55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56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浙 江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黄 龙世纪 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7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南 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58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9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 02 、 03 、 05 、 11 、 12 、 13 、 15 、 16 、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0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武 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 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1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东 莞 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 一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 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62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 热线:95503 公司 网站 :http://www.dfzq.com.cn 63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济 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4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南 昌 市红谷滩 新区凤凰 中大道 1115 号 北京银行 大楼 法定代表 人:徐 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 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zq.com 65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 林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光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66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青 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67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重 庆 市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68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9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70 川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成 都 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 际中 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孟 建军 联系人: 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 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 :http://www.cczq.com 71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2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3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 热线:4008918918 74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75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五 北四环中 路盘古大 观 A 座 40 -43F 法定代表 人:何 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76 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 场 2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77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朱泽乾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 电话: 95323 , 4001099918 (全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8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 天 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伏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 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9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 网 www.jjmmw.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80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1 诺亚正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虹 口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 头园区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2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83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 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84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85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习甜 联系电话 :010-85650920 传真号码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86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 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87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园 2 楼 法定 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88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9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0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91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厦 门 市思明区 鹭江道 2 号 厦门第 一广场 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联系电话 :0592-3122757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站 :www.xds.com.cn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92 北京晟视 天下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 九渡河镇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甲 6 号万通 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徐长征 、林凌 电话: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3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国 金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4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10 号庄 胜广场 中央 办公楼东 翼 7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95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车公庄大 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阜成门大 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96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97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8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 市大 厦 18A 法定代表 人:曾 革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9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白纸坊 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00 北京唐鼎 耀华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 延庆经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8593288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01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自由贸 易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长宁区 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楼法 定 代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13636316950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02 上海汇付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皛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 端:天 天盈基 金


103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104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北四环西 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欢行 联系人: 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 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5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辽 宁 省大连市 沙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春光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06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7 深圳富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 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08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郑 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09 珠海盈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 海市横 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 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0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1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2 奕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13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河 南省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心怡 路西广 场路南 升 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 人:李 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 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14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 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5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 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 :赖任 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址 :www.jfzinv.com


116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湖 北 省武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区 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17 北京汇 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富中 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富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hcjijin.com 118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 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19 上海大智 慧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 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20 北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1 上海中正 达广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22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23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0203


124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25 中民财富 基金销 售(上 海 )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27 层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26 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 开发区南 港工业区 综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 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27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28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杨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9 南京途牛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时琳 联系人: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 —86853960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30 上海钜派 钰茂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泥城镇 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379 号金 穗大厦 14 楼 C 座 法定代表 人:胡 天翔 联系人: 卢奕 电话:021-50793059 传真:021-684131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89967 网址:http://www.jp-fund.com/ 131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夏 回族自 治 区银川市 金凤区阅 海湾中 央商务 区 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旭 联系人: 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32 北京微动 利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 心 金融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 心 金融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33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34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亦庄 经 济开发区 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 电话: 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135 上海朝阳 永续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 人:廖 冰


联系人: 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136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 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 安金融 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37 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一梅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138 上海云湾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6 号楼6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联系人: 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39 上海挖财 金融信 息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 02 、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 02 、 03 室 法定代表 人:胡 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40 深圳秋实 惠智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2 号南银 大厦 2309 法定代表 人:张 秋林 联系人: 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 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141 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 电话:0851-88235678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网址:www.urainf.com 142 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务 区) 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 海浙商大 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 38909635 客户服务 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43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呼 家楼 ( 京 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B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010-56176115 传真:010-56176117 客户服务 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144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世纪 金 融广场 3 号 楼 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 电话: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5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 梧新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 梧新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联系人: 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 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46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47 洪泰财富 (青岛 )基金 销 售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西什库大 街 31 号院九 思文创 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任 淑桢 联系人: 周映筱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06863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48 上海有鱼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徐汇区 桂 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琼 联系人: 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客户服务 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49 深圳盈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莲花街道 商报东路 英龙商 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 办公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 人:苗 宏升 联系人: 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05 传真: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7-903-688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150 民商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 浦区北 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 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 人:贲 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51 北京百度 百盈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上地信息 路甲 9 号奎 科科技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旭阳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 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注 册登 记人 名称: 景顺 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1902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曹竞 三、律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诚同 达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 街22 号 华夏 银行 11 层 负责人 :田 予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电话:010-85237766 传真:010-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高鹤 联系人 : 吴 翠蓉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的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及 其 他 注 册登 记 业 务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4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 】159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合 同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正式 生效。 一、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二、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 三、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于2007 年 9 月3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及赎 回业务 , 并 于2009 年10 月30 日开 通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旗下部 分基 金在 直销 机构 和部分 代销 机构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 转 换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 开 放日 )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的相 应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交易 时间 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四、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赎 回与转 换申请 可 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先前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 每笔 交易的具体 时间来计算持 有期限,系统 会采取先进 先出法,即先 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会先赎 回或转 换 ,按 不同 的持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费 ; 5、 投资 者可 在同时 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务。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 登记 的基 金 ; 6、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程序 1、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转 换 申请 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收到该 笔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申 购、 赎回 、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1、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定 期 定额申 购最 低限 额均 为 1 元,追 加申 购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 额的限 制 (本 公司 直销 及 各销售 机构 可根 据业 务情 况设置 高于 或等 于前 述的 交易限 额 , 具 体 以本公 司及 各家 销售 机构 公告为 准 , 投 资者 在提 交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请时 , 应遵 循 本公司及 各销售机 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 。本 基金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本 基金的数 量 不 设上限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 份 时, 余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 部赎回 。 3、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强 制 赎回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 、转 换 份额 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七、申 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和转换 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收 取,扣除 用于市场 推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对于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 本基金 将收 取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有期 不低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本 基金 赎 回费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所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天以 内 1.50% 7 天( 含)-1 年 以内 0.50%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 及归基金资产比例 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 的转换费 用 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差费 组成, 转出时收 取赎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 4、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转换费率 最高不 得超过法 律法规规 定的限 额。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 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和 基金转 换费 率 。 6、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动定 价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八、 申 购份 额 、 赎回 金额 与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 18 个月 , 对 应赎回 费为 0.25 %, 申购 费为 1.5 %,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3 元, 申 购 费为 1.5 % ,则 投资 者转 换 后可得 到的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5 份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5、申 购、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 申购 、 转入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 入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6、赎 回、 转出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 转 出金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 出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九、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6)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比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部或 部分 相应 退还投 资 者。 发生 上述 (1 ) 到 (5)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及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4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十二、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转 出或转 入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本公 司无法计 算当日转 出或转 入基金 资 产净值 。 3、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它 原因而出 现连续巨 额赎回 ,本公司 认为有必 要暂停 接受该 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 形或其他 在《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已载明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公 司将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公 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十三、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 定 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如果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20% 以上的部分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 对 于当 日 非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非延 期赎 回申 请量占 非延 期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4)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或 《 招募 说 明书 》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十四、 其他 暂停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或 《招 募说明 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 转换 的 , 可 以经 届时 有效 的 合法程 序宣 布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申请 。 十 五、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 六、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 则。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 适 用于 符合 《景 顺 长城精 选蓝 筹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 (2) 办理 场所 : 自2008 年1 月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交 通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3 月2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工 商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3 月2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4 月14 日起 投资 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4 月2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北 京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7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生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9 年 1 月1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建设 银行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建 设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9 年1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光 大 银行 的规 定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自2009 年1 月2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9 年4 月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兴 业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9 年7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信 建投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1 月4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爱 建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0 年 3 月4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银 河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规定 。 自 2010 年 04 月 2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国 泰君 安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5 月7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深 圳发 展银 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10 年 6 月7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申 银万 国证 券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0 年6 月1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 自2010 年6 月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安 信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0 年7 月2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信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0 年7 月3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平 安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0 年8 月1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0 年8 月1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信 达证券 的规 定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自2010 年8 月3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光 大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0 年8 月3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 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宏 源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0 年 9 月1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海 通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0 年 9 月3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华 泰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的 规定 。 自2010 年11 月 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0 年 11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中国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证 券的 规定 。 自2011 年1 月3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1 年2 月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1 年4 月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1 年11 月 8 日 起 , 华泰联 合证 券停 止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自2011 年4 月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 5 月9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长江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江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 6 月3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齐鲁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齐 鲁 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1 年6 月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夏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 8 月1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长城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 8 月1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国盛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盛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 9 月1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华宝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 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1 年11 月 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网上 直销 天天 盈支付 方式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我 公司 及 天 天盈 的 规定 。 自2011 年12 月 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海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中 信万 通 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建 设银行 及通 联支 付 交 易方 式办理 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基金 及建 设银行 、通 联支 付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6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众 禄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众 禄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投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证券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嘉 兴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数米 基金 网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诺亚正 行的 规定 。 自2013 年1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长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南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西 南证券 的规 定。 自2013 年3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展 恒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好 买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4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和讯 科技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和 讯科技 的规 定。 自2013 年6 月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天 天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9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同 花顺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同花顺 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8 月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万银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万 银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宜信 普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宜信普 泽 的 规定 。 自2013 年12 月 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増财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増 财基金 的规 定。 自2014 年5 月2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新兰 德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新兰 德 的规 定。 自2014 年5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晟视 天下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晟 视天下 的规 定。 自2014 年6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一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一 路财富 的规 定。 自2014 年6 月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恒天 明 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恒 天明泽 的规 定。 自2014 年6 月3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钱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钱 景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7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腾 元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腾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元基金 的规 定。 自2014 年7 月3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创金 启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创 金启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唐 鼎耀 华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唐 鼎耀华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第一 创业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第一创 业 的 规定 。 自2015 年1 月1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苏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苏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2015 年3 月1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星展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星 展银行 的规 定。 自2015 年4 月2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东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东 亚银行 的规 定。 自2015 年4 月3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汇付 金融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汇 付金融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5 月8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利 得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利 得基金 的规 定。 自2015 年5 月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川财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川 财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6 月4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天 风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风证券 的规 定。 自2015 年7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期货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期货 的规 定。 自2015 年9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泰诚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泰 诚财富 的规 定。 自2015 年9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富济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富 济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积木 基金 办 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积木基 金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上海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盈米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盈米财 富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开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开源证 券的 规定 。 自2016 年1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证 金牛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证金牛 的规 定。 自2016 年1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奕丰 公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奕 丰公司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2 月2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和 耕传 承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耕传承 的规 定。 自2016 年2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凯石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凯 石财富 的规 定。 自2016 年5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斧 子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金 斧 子的规 定。 自2016 年5 月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伯嘉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伯 嘉基金 的规 定。 自2016 年5 月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观 诚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金 观 诚的规 定。 自2016 年5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汇成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汇 成基金 的规 定。 自2016 年6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新浪 仓石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新 浪仓石 的规 定。 自2016 年6 月2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陆金 所资 管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陆金所 资管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7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鑫 鼎盛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鑫 鼎 盛的规 定。 自2016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牛股 王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牛 股 王的规 定。 自2016 年7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正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 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正财富 的规 定。 自2016 年7 月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海银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海 银基金 的规 定。 自2016 年8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万得 投顾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万 得投顾 的规 定。 自2016 年8 月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前海 凯恩 斯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前海凯 恩斯 的规 定。 自2016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民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民财富 的规 定。 自2016 年9 月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美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美基 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蛋卷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蛋卷基 金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凤凰 金信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凤凰金 信的 规定 。 自2016 年12 月 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联泰 资产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联 泰资产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微动 利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微 动利 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格上 富信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格上富 信 的 规定 。 自2017 年1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肯特 瑞财 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肯特瑞 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3 月2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华 信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7 年3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好买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2017 年3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泛华 普益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泛 华普益 的规 定。 自2017 年4 月1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云湾 投资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云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湾投资 的规 定。 自2017 年4 月1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银 国际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银国际 的规 定。 自2017 年4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挖财 金融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挖 财金融 的规 定。 自2017 年4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江南 农商 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江南农 商行 的规 定。 自2017 年5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秋实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秋 实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6 月2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大 河财 富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大 河财富 的规 定。 自2017 年8 月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华 夏财富 的规 定。 自2017 年8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大智 慧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大智 慧 的规 定。 自2017 年8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银行 的规 定。 自2017 年9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东莞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东 莞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电盈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电盈基 金 的 规定 。 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浦发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浦发银 行 的 规定 。 自2017 年11 月 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喜鹊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喜 鹊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济安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济安财 富 的 规定 。 自2018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洪泰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洪 泰财富 的规 定。 自2018 年2 月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有鱼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有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鱼基金 的规 定。 自2018 年3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部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西 部证券 的规 定。 自2018 年4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盈信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盈 信基金 的规 定。 自2018 年4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福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福证券 的规 定。 自2018 年4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钜派 钰茂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钜 派钰茂 的规 定。 自2018 年4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鑫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鑫证券 的规 定。 自2018 年5 月23 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四 川天 府银 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四川天 府银 行 的 规定 。 自2018 年6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商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商基金 的规 定。 自2018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州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州证券 的规 定。 自2018 年8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金证券 的规 定。 自2018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金 公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金公司 的规 定。 自2018 年9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东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东 海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百度 百盈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百度百 盈 的 规定 。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 用费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 八、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 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十 九、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期间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 分配 , 被 冻结 份额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具 有 较 高内在 投资 价值 的大 型蓝 筹 上市 公司 , 在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谋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比 例范 围为:股票 投资 70%-95%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5%-30% ,权 证投资 0-3%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投 资理 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无 论是 股票 还是 债 券投资 , 本基 金的 每个 投 资决策 都是 基于公 司的 基本 面和 估值 情况的 判断 , 并通 过系 统 化的风 险管 理机 制 , 力 求 在较低 的风 险水 平上给 投资 人带 来稳 健的 投资收 益 。 四、投 资策 略 1、投 资管 理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依据 以宏 观经 济分 析模型 (MEM ) 为基 础的 资产配 置模 型决 定基 金的 资产配 置 , 运用景 顺长 城 “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SRD ) ” 等分 析系 统及 FVMC 等选 股模 型作 为个股 选择 的 依据, 同时 依据 景顺 长城 风险管 理系 统和 绩效 评估 系统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 2、投 资管 理的 方法 和标 准 (1) 资产 配置 基金经 理依 据定 期公 布的 宏观和 金融 数据 以及 投资 部对于 宏观 经济 、 股市 政 策、 市场 趋 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 )做出对 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 资制度 的要 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议 ,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审核后 形成 资产 配置 方案 。 本基金 为一只高持股的 混合 型基 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 于基金资产 的 70% ,持有 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 中所 谓之 蓝筹 股 , 是指那 些市 值较 大 、 业 绩 优良 、 在 行业 内居 于龙 头 地位并 对所 在证券 市场 指数 起到 相当 大影响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 其中 , 按 照股 票风 格的 不 同又可 具体 划分 为稳健 蓝筹 股和 成长 蓝筹 股两类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遵循 “ 自 下而上 ” 的个 股选 择策 略 , 以 市值 规模 和流 动性 为 基础 , 重 点 投资于 在行 业内 居于 领导 地位、 具有 较强 的盈 利能 力 和分红 派现 能力 的稳 健蓝 筹公司 以及 在 行业内 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 、成长 性好 的成 长蓝 筹公 司。 针 对 上 述 两 类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驱 动 因 素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分 别 以 价 值 和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 原则 为基础 ,精 选出 具有 投资 价值的 股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利 率预期策略、流动性策略 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 性投资方 法,力 求在 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础 上为 投资 者获 取稳 定的收 益。 本基金采用 宏观经 济分析 模型(MEM) 对经济 数据评 分 ,分析经济 和金融 运行情 况,重点 关注利 率走 势 , 判 断 收 益 率曲线 的变 动趋 势 。 在 此 基础上 , 确定 投资 组合 久 期。 本基 金依 市 场规模 、 收益 率 、 流 动性 等标准 , 评估 债券 的投 资 潜力和 回报 趋势 。 在风 险 控制上 , 利用 风 险评估 系统 适时 评估 投资 组合, 切实 控制 各种 风险 以优化 投资 组合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公司 将在 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的 前提 下 , 通 过对 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研究 , 并 结合 期 权定价 模型 估计 权证 价值 ,谨慎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具体投 资流 程如 下: (1 ) 研 究人 员对 权证 的标 的股票 运用 我公 司 FVMC 等 模型进 行分 析 , 并 得出 标 的股票 合 理目标 价。 (2)研究 人员根据 标的股 票的当前 价格和目 标价格 ,运用期 权定价模 型分别 计算权 证 当前的 理论 价格 和未 来目 标价格 。 (3)由投 资研究联 席会议 集体讨论 研究人员 对该权 证的投资 建议,讨 论通过 的列入 买 入名单,订 立目 标价 格和 止 损价格 ,并 设定 持有 时限 。 (4) 基金 经理 在授 权范 围 内实施 对该 权证 的投 资。 (5)本基 金投资权 证必须 遵守《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所管 理的证 券投资 基 金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 权证 的公告 》中 的各 项规 定。 3、投 资管 理程 序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公 司投资 的重 大问 题,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除 履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 负责 管理 和协 调 投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投 资研 究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负责 讨论 行业 信息 、个股 信息 、回 顾行 业表 现、行 业配 置 、 模拟组 合表 现 、 近 期研 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 场 热点 、 当日投 资决 策 、 代 行表 决 权、 投资 备选 库 调整等 问题 。 投资 研究 部 主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 责编 制、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 建 立、 完 善、 管理 并维 护股 票研 究 数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 并 为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 议、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和基 金经 理 提供基 金投 资决 策依据 。 投资 研究 部负 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负 责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构 造、 优化 、 风 险 管理及 头寸 管理 等日 常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资 组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决定 的投 资方 案并 在授权 范围 内作 出投 资决 定;依 据自 主的 研究 积极 把握市 场动 态 ,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对 管理 基金 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 其 中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该委 员会 是对 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制 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是 : 评估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制 度本 身隐 含 的风险 , 以及 这 些制度 在执 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题 , 并负 责审 定风 险 控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议 基 金财产 风险 状况 分析报 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 报对业 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要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司 的业 务授 权方案 ; 负责 协调 处理 突 发性重 大事 件 ; 负 责界 定 业务风 险损 失责 任人 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 项风险 与内 控状 况的 评价 报告; 需要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审议 、决 策的 其他 重大 风险管 理事 项 。 绩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人员 负责 建 立和 完善 投资 风险 管理系 统, 并负 责对 基金 历 史业绩 进行 分 解和分 析。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 合规控 制。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由基 金经理依 据宏观 经济、股 市政策、 市场趋 势判断, 结合基金 合同、 投资制 度 的要求 提出 资产 配置 建议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案 。 (3)投资 研究部按 流程筛 选出可投 资品种, 由基金 经理依据 本基金的 投资目 标、投 资 限制以 及资 产配 置方 案, 制订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 (i) 构建 初级 股票 库。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范 围的 主体 组成部 分为 沪深 300 指数 成分股 。 此外 , 投 资研究 部 可以 按 照我们 主动 选股 的标 准加 入部分 上市 公司 , 二者 结 合形成 初级 股票 库。 (ii ) 构 建二 级股 票库 。 针对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的两 类蓝筹 型上 市公 司股 票 , 我们从 其各 自不同 的表 现特 征出 发, 对股票 备选 投资 域 中 的上 市公司 进行 甄选 ,构 建 蓝 筹股股票 库。 (iii)确 定买入 名单。 对 于进入 蓝筹 股 股票 库的股 票, 运用景 顺长城 “股票 研究数据 库( SRD ) ” 当中 的标 准分 析 模板对 上市 公司 的品 质和 估值水 平进 行鉴 别, 重点 考 察业务 价值 、 估值水 平、 管理 能力 和现 金流, 结合 必要 的合 理性 分析, 制定 股票 买入 名单 。 (4)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审核 重大基金 投资组合 方案, 如无异议 ,由基金 经理具 体执行 投 资计划 。 五、投 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共 同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 资产净 值 5% 以上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5、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和 投资比例 的约定 ; 即,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 投资70%-95%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资5%-30% ,权 证投 资0-3%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7、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9、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 产的 15%;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项所 规 定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11 、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6 个月; 1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除上述 第 4、9、10 项外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沪 深300 指数 ×80% + 中国 债 券总指 数×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风 格的 一致 性 沪深300 指数 是由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推出 的 以 上海 和深圳 证券 市场 规模 最大 、 流动性 良 好的300 只 A 股 为样 本编 制的成 分股 指数 ,与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定 位具 有一 致性 。 2、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是一 只高持 股率的 基金,股票 投资比 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 的 70-95% ,其 中市场中 性时的 股票 仓位 为80% 。 本 基金股 票和 债券 投资 的比 较基准 分别 使用 具有 充分 市场认 同度 的 沪深300 指 数和 中国 债券 总指数 , 股 票和 债券 投资 的 比较基 准在 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占 比按照 市场 中性 时两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确 定, 可以 比 较公允 地反 映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管理 能 力。 3、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 何投 资人 都可 以使 用 公开的 数据 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算 获 得比较 基准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可 以在与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备 中国 证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 合 理的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代 替原 有 指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 的管 理人 可以 在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风 险程 度高 的投 资品种 。 (一) 各类 别风 险定 义 1、投 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投 资组 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1)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行 业配 置风 险: 基 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3) 证券 选择风 险:基 金中 某只 股票的 持仓比 例出现 与基 准的较 大偏差 而可能 产生 的 风险; (4) 风格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风格 上与基 准之间 产生偏 差, 偏重于 某种风 格而产 生的 风 险。 2、个 股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类 风 险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财务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过程 中,由 于对上 市公司 基本 面特别 是财务 状况判 断出 现 失误,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 成现 金,或 者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 价格 风险: 在一定 时间 期限 内,当 基金中 某只证 券的 二 级市 场股票 价格波 动幅 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衍 生工 具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目前 , 此类风 险主 要指由 权证 投资 引发 的风 险。 4、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运 营部 及法 律 、 监 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监控 。 此 类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者 交易 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二) 风险 管理 措施 1、投 资组 合风 险 本公司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以 跟踪 误差 为核心 ,建 立一 整套 评估 指标测 量 、 分析跟 踪误 差的 构成 , 判 断风格 因素 、 行业 因素 、 个股因 素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同时 , 运用 国际通行 的回报分 析系统 将基金的 超额回报/风险分 解为时机 选择、风 格选择 、行业选 择 、 个股选 择四 类回 报 , 有 效 地帮助 基金 管理 人了 解超 额回报 来源 以及 相应 承受 的风险 水平 , 为 基金管 理人 资产 调整 提供 参考性 的指 引, 以实 现在 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的情 况下 获取更 高的 超 额收益 。 2、个 股风 险 (1)财务 风险。本 公司投 资以基本 面为基础 ,个股 的挑选不 仅注重盈 利的成 长动能 以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及价值 评估 , 还重 视个 股 的财务 风险 。 通过 景顺 长 城 “ 股 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 , 详 尽评 估 公司的 财务 状况 , 包括 资 产负债 结构 、 现金 流状 况 、 营 运状 况 、 盈 利能 力等 , 并 通过 对所 投 资品种 的实 地调 研及 公司 业绩的 合理 性分 析, 有效 规避可 能的 财务 风险 。 (2)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管理 的 具体指 标是行 业集中度 、个股集 中度和 流动性 比 率。 (3)价格 风险。 建 立并执 行实时价 格异常监 控机制 ,任何异 常变化将 通知相 关研究 人 员分析 调查 。 3、衍 生工 具风 险 对权证 投资 风险 所采 取的 风险管 理措 施主 要包 括: (1) 制定 权证 投资 管理 制 度,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更新调 整。 (2) 严格 执行 公司 的投 资 管理制 度。 (3) 对权 证市 场进 行充 分 研究并 定期 对权 证投 资进 行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4、作 业执 行风 险 作业执 行风 险识 别与 衡量 的具体 指标 是法 规限 制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本公 司信 息 系统除 定 期进行 数据 备份 之外 ,并 定有灾 难回 复计 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 ) ,确 保 公司操 作系 统 可以在 重大 灾难 发生 后, 迅速回 复运 作, 以确 保客 户权益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 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财 务数据 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641,259,844.41 75.22 其中: 股票


2,641,259,844.41 75.2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90,946,000.00 5.44 其中: 债券


190,946,000.00 5.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19,637,489.45 17.6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797,741.65 1.56 8 其他资 产


4,761,237.26 0.14 9 合计





3,511,402,312.7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82,094,577.19 52.6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83,800,117.32 2.4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3,818,686.00 9.2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12,028,295.52 9.21 K 房地产 业 149,518,168.38 4.4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41,259,844.41 77.99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450,000 328,500,000.00 9.70 2 000651 格力电 器 6,000,000 241,200,000.00 7.12 3 601318 中国平 安 3,000,000 205,500,000.00 6.07 4 000858 五 粮 液 2,500,000 169,875,000.00 5.02 5 000786 北新建 材 9,999,963 165,899,386.17 4.90 6 300413 芒果超 媒 4,500,000 151,785,000.00 4.48 7 001979 招商蛇 口 7,999,902 149,518,168.38 4.42 8 000333 美的集 团 3,500,000 147,245,000.00 4.35 9 002035 华帝股 份 11,999,994 124,919,937.54 3.69 10 002223 鱼跃医 疗 5,999,979 111,539,609.61 3.29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0,946,000.00 5.6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0,946,000.00 5.6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0,946,000.00 5.64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80407 18 农发 07 900,000 90,396,000.00 2.67 2 120221 12 国开 21 600,000 60,390,000.00 1.78 3 180301 18 进出 01 400,000 40,160,000.00 1.19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 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4,821.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41,051.46 5 应收申 购款 605,364.6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61,237.26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333 美的集 团 147,245,000.00 4.35 重大事 项停 牌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第八部分、基 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第 九 部 分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8.00% 1.52% 24.24% 1.72% 3.76% -0.20% 2008 年 -52.66% 2.24% -55.74%


2.44%


3.08%


-0.20%


2009 年 65.02% 1.86% 72.85% 1.65% -7.83% 0.21% 2010 年 -13.80% 1.49% -9.36% 1.27% -4.44% 0.22% 2011 年 -21.81% 1.06% -19.41% 1.04% -2.40% 0.02% 2012 年 0.89% 1.05% 6.87% 1.02% -5.98% 0.03% 2013 年 30.00% 1.38% -6.22% 1.12% 36.22% 0.26% 2014 年 33.48% 1.24% 42.96% 0.97% -9.48% 0.27% 2015 年 19.24% 2.60% 7.38% 1.99% 11.86% 0.61% 2016 年 -13.93% 1.65% -8.54% 1.12% -5.39% 0.53% 2017 年 45.02% 0.87% 16.88% 0.51% 28.14% 0.3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7.36% 1.50% -9.47% 0.92% 2.11% 0.58%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4.49% 1.44% -10.69% 0.98% -3.80% 0.46%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50.18% 1.62% 2.00% 1.41% 48.18% 0.21% 2、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 走势比较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注: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股票 投 资70%-95%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资 5%-30% ,权 证投 资 0%-3% 。 本基 金自 2007 年 6 月 18 日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07 年 12 月 17 日 为建 仓期 。建 仓期 结 束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均达 到上 述要 求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第 十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交纳 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第 十 一 部 分 、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流通 受限的股 票,包 括非公开 发行股票 、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 通 过大 宗交 易取 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 不 包括停 牌 、 新 发行 未上 市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 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估值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 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人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3、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 当 暂停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第 十 二 部 分 、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 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2.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7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 一) 基金 认购 费用 (1) 本基 金 认 购费 率按 照 有效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所 对应的 费率 计算 。费 率表 如下: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认购 金 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 2.0% 50 万≤M <500 万 1.0% 500 万≤M <1000 万 0.5%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 公 式为: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 基金认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 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申购 费用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基金申 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 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扣 除用于市 场推广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 对 于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本 基金将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不 低于 7 日的 投资 者 , 本基 金赎 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1.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天以 内 1.50% 7 天( 含)-1 年 以内 0.50%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 基金赎 回金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1)本基 金的转 换费用包 括了基金 转出时收 取的赎 回费和基 金转入时 收入的 申购补差 费 , 其中赎 回费 的收 取标 准遵 循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申购补 差费 的收 取标 准为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 入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 0】。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2)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MAX 【 转出净额在 转入基 金中对 应的申购费 用-转 出净额 在转出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第 十 三 部 分 、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的 50%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 弥 补 上一期 累计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当 期收 益分 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第 十 四 部 分 、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第 十 五 部 分 、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 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 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 及 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 告文 件中 “ 影响 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复制。 投资者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www.igwfmc.com )查阅信 息披 露文 件 。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第 十 六 部 分 、 风险 揭 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五、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 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基金 的后 台运 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甚至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注 册 登记人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六、合 规性 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因重 点投 资于 大型 蓝筹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并 采用 “自 下而 上” 进行 个 股选 择 的投 资策略 ,存 在由 于投 资对 象和投 资策 略而 产生 的特 有风险 ,包 括: 1.风格 风险 。 风格 风险 指由 于基金 在投 资风 格上 与市 场整体 产生 偏差 , 偏重 于 某种风 格 而产生 的风 险 。 本 基金 重 点投资 于大 型蓝 筹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 而 市场 整体 不 仅包括 大型 蓝筹 公司 , 也 包括 众多 的中 小 型公司 。 大型 蓝筹 公司 与 中小型 公司 的投 资特 性具 有一定 区别 。 在 特定的 投资 期间 之内 , 大 型蓝筹 公司 的收 益率 可能 会低于 或高 于中 小型 公司 , 从 而令 本基 金 的收益 率与 市场 整体 产生 偏差。 2. 模 型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的 投 资 策 略 , 运 用 景 顺 长 城 “ 股 票 研 究 数 据 库 (SRD) ” 等分 析系 统及 FVMC 等 选股 模型 作为 股票 选择的 依据 ,可 能因 为模 型计算 的误 差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或模型 中变 量因 子不 完善 而导致 判断 结论 的失 误, 从而导 致投 资损 失。 八、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第 十 七 部 分 、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范 围(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低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 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第 十 八 部 分 、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 认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交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低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 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的 50%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期 累计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当 期收 益分 配; 5、基 金 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2.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比 例范 围为:股票 投资 70%-95%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5%-30% ,权 证投资 0-3%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二)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共 同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 产净值 5% 以上,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5、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和 投资比例 的约定 ;即, 本 基金投资组 合的比 例范围 为:股票投 资 70%-95% ,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投资 5%-30% , 权 证投 资 0-3%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7、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9、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项所 规 定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11 、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6 个月; 1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除上述 第 4、9、10 项外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范 围(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低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第 十 九 部 分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比 例范 围为:股票 投资 70%-95%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5%-30% ,权 证投资 0-3%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本基金为一只高持股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 70%-95%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5%-30% , 权证 投资 0-3%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开始。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精 选蓝 筹股 票库 , 并有责 任 确保该 股票 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据此股 票库 监督 本基 金投 资于该 类上 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股票 库的 临时调 整应 事先 发函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基 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发函 的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 对 该股 票 库的调 整自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之 日起 第 2 日 生效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⑤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关 于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即 , 本基 金投资组合 的比例 范围为 :股票投资 70%-95%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投 资 5%-30% , 权证 投资 0-3%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 等 。 ⑥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⑦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⑧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15%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项所 规 定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⑨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⑩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④ 、 ⑧项 外,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 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9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0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1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景顺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 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3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上 市流 通的 有价 证 券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4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流通受 限的股票 ,包括 非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 股东公 开发售 股 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 带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不 包 括停牌 、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 回情形 时 ,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 (7)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5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 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6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8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9 第 二 十 部 分 、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我公 司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 发布 《景 顺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对 账单服 务形 式的 公告 》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 本 公 司按照 投资 者成 功定 制的 服务形 式提 供 基金对 账单 服务 ,对 于未 定制账 单服 务的 投资 者不 再主动 提供 对账 单。 (1) 月度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每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司 以电 子邮 件方 式给 截至上 月 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 持有本 公司基金 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 但 当期有 交易发 生 的定制投 资者 发送月 度电 子邮 件 对 账单 。 (2) 月度 短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短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的 定制 投资 者发 送月 度短信 对账 单。 (3) 月度 微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微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或 者账 户余 额 为 0 但 当期有 交易 发生 、 且已 在 “ 景顺长 城基 金 ” 微信公 众号 上成 功绑 定账 户的投 资者 发送 月度 微信 对账单 。 (4)季度 及年度纸 质对账 单:每年 一、二、 三季度 结束后, 本公司向 定制纸 质对账 单 且在当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度结 束后 , 本公 司向 定 制纸质 对账 单 且 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 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寄送年 度纸质 对账 单。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地 址、 邮编 等 ) 不 详、 错 误、变 更或 邮局 投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 误等 原因 有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准 确送 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www.igwfmc.com ) “在线客 服”咨 询。 二、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 照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0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 、基 金转 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办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基 金转 换的 业务规 则 , 具 体业 务规 则 详见本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本 公司网 站上 的公 告。 五、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 ) 定 期或不定期为投 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 信 息、 基金 产品 信息 、 账户 查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 热 点问 答等 服务 。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同时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六、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 :00。 七、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在 下一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 在 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的 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1 八、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 联系本 基金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2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其 它 应 披 露 事 项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京百 度 百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京百 度 百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1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海基 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 10 月 2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京蛋 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精选 蓝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2018 年 9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8 年 9 月 1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东海 证券开 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8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中金 公司开 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8 月 25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精 选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告 》 及《摘 要》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国金 证券开 通 基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的公告 》 2018 年 8 月 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精选 蓝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2 号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及 《摘 要》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奕 丰金融 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基金 转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奕 丰金融 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3 2018 年 7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精选 蓝筹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2018 年 7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广 州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8 年 7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广 州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8 年 6 月 30 日 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暂 停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办 理旗 下基 金相 关销 售业务 的公 告 》 2018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 机银行 基 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8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东 亚银行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6 月 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民 商基金 销 售(上 海)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基 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和基 金转 换业务 的 公 告 》 2018 年 6 月 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民 商基金 销 售(上 海)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4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精选蓝 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5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景 顺长城 精选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九 年 二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