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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增长(260104)

景顺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一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景顺 长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
而来。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37 号 文件批 准发 起设 立, 批准 日期 为 2004 年
3 月 19 日 。基 金合 同于 2004 年6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四 )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五)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六 ) 本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七) 本招 募说明 书已 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2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 六 、 基 金的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及 其 他注 册 登记 业务 ........................................................................ 57 七、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76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78 九 、 基 金的 融 资 .................................................................................................................................... 84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85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87 十 二 、 基金 财 产估 值 ............................................................................................................................ 88 十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95 十 四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96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100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101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105 十 八 、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算 .................................................................................................................. 107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109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21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9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31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其 查 阅 方式 .......................................................................................... 133 二十四 、备 查 文件 .............................................................................................................................. 134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基金合 同: 指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该 合同 的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指 《景 顺长 城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更新;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试点 办法 》 : 指《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 《运作 办法 》 : 指《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 景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指 本基 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指接 受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注册登 记人 :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人 为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并 达到 合同 生效 条件后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合 同备 案 手续并 收到 其 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设立募 集期 :指 自招 募说 明书公 告之 日起 到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的 时间 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 本基 金设 立募 集期内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申购: 指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 转换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投 资者 按基 金销 售网 点规定 的手 续,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将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换为 本公 司旗 下另 一基 金基金 份额 , 而 不需 要先 赎回已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再申 购目 标基金 的一 种业 务模 式; 巨 额赎 回: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情形 ; 销售代 理人 : 指接 受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非 交易过 户及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及销售 代理 人; 基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自然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基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人 为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 账户;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金 合同 终止 ,基 金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元:指 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债券 利息 、 股票 分红 、 买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过程;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 指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推出 的一只 基于 全市 场角 度衡 量国内 债券 市 场价格 总体 变动 水平 的指 标; 不可抗 力 : 指 任何 无法 预 见、 无法 避免 和无 法克 服 的事件 或因 素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地 震、 洪 水等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变 更,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纸 和互 联网 网站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zse.cn)。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 者 , 从 而减 少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49% 3 开滦(集 团)有 限责任 公司 1% 4 大连实德 集团有 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丁益女 士 , 董 事长 , 经济 学博士 。 曾担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财 政金 融学 院讲 师 ; 华能国 际电 力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融资 部干部 , 证 券融 资部 投资 关系处 副处 长、 处长, 证券 融资部 副经 理 兼投资 关系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员 、董 事、 总裁 助理 ;华能 资本 常务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党组 副书 记 ;华能 资本 总 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任 华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组书 记 ,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董事长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康乐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先 后担 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研究员 、 组 合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国际 业务 部投 资经 理, 景 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销售 部经 理、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销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2011 年7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任 公司 董事 兼总 经理。 罗德城 先生 , 董事 , 工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大 通银 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 公司的 董事 总经 理 。1992 至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 基金公 会管 理 委员会 成员 , 并 于1996 至1997 年 间担 任公 会主 席。 1997 至2000 年 间, 担任 香港 联交所 委员 会 成员, 并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任 香港 证监 会顾 问委 员会成 员。 现任 景顺 集团 亚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李翔先 生, 董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事部副 总 经理 、 人 事监 察部 总经 理 、 营 业部 总经 理、 公司 营 销总监 、 营销 管理 部总 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 学 士。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员 (HKICPA ) 、英 国 特许公 认 会计师 (ACCA ) 、香 港执 业会计 师(CPA ) 、 加拿大 公认管 理会 计师 (CMA ) 。拥有 超过 二 十年以 上的 会计 、审 核、 管治税 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 识,1972-1977受 训于 国际 知名会 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 行”所 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 。 曾 担任 中信 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英国 律师 行C1yde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师 事 务所, 担任 执行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 闵路浩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曾担 任中 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公 司科 员、 主任 科 员; 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监 管司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非 银行 金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 副 巡视员 、 巡视 员; 中国 小额 贷款公 司协 会会 长 ; 重 庆 富民银 行行 长。 现担任 北京 中泰 创汇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阮惠仙 女士 ,监 事, 会计 学硕士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太 区 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 事, 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职 于深 圳市 天健 ( 信德 ) 会 计师 事务 所、 福 建兴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杨波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任 职于 长城 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 。 现 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丁益女 士,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CHEN WENYU (陈 文宇) ,副总经理 ,工商管 理硕 士。曾担任 中国 海口 电视 台每日新 闻记者 及每 周金 融新 闻节 目制作 人 , 安盛 罗森 堡投 资 管理 公司 (美 国加 州 ) 美 洲区副 首席 投 资官 、 以 及 研 究 、 投 资组 合管理 和策 略等 其他 多个 职位 , 安 盛投 资管 理亚 洲 有限公 司 (新加 坡 ) 泛 亚地 区首 席投 资官 ,主要 负责 投资 组合 管理 、研究 、交 易 等 相关 业务 。2018 年 9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毛从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职于 交 通银行 深圳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担 任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黎海威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曾 担任 美国 穆迪 KMV 公司 研究 员, 美国贝 莱德 集团 (原 巴克 莱国 际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基 金经 理 、 主 动股 票部 副总 裁 , 香 港海通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海 通国 际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总监 。 2012 年 8 月 加入 本公 司 , 现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赵代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理 学硕士 。 曾担 任深 圳发 展银 行北京 分行 金融 同业 部投 资经理 、 宁夏嘉 川集 团项 目部 项目 负责人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境 外投 资部 全球 股票处 处长 、 浙 江大钧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伙人 兼副 总经 理。2016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曾 担任 海南 汇通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副经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曾 担 任武汉 大学 教师 工作 处副 科长 、 武 汉 大学成 人教 育学院 讲师, 《 证券时 报》 社编辑 记者 , 长城证 券研 发中心 研究 员 、总裁 办副 主 任、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杨皞阳 先生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曾 担任 黑龙 江省 大庆市 红岗 区人 民法 院助 理审判 员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 察稽核 部监 察稽核 经理 、 监察稽 核高 级经理 、总 监 助理。2008 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 司督察 长。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 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争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刘彦春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 曾担任 汉唐 证券 研究 员 , 香 港中信 投资 研究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博时基 金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 金经 理等 职务 。2015 年1 月加 入本 公司 ,自 2015 年 4 月起担 任股 票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现任 总经 理助 理兼 研究部 总监 兼股 票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具有 16 年 证券 、基 金行 业从 业 经验。 5、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彦 春先生 曾于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11 月 担任 景顺 长城动 力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曾于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 担任 景顺 长城 优 质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彦 春先生 兼任 景顺 长城 新兴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 鼎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和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贰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7、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孙延群 2004 年6 月 25 日—2005 年 6 月 14 日 岑伟昌 2005 年 6 月 15 日 —2005 年 12 月 15 日 李学文 2005 年 12 月 16 日 —2007 年9 月14 日 王鹏辉 2007 年9 月 15 日—2015 年 1 月 22 日 杨鹏 2010 年8 月 21 日— 2018 年 2 月 9 日 刘彦春 2018 年 2 月10 日— 至今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CHEN WENYU ( 陈文 宇) ,副总 经理 ;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黎海威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量化及 指数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余广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后, 制订和 调整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规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财产而 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他 权利 ; (9 )担 任注 册登 记人或 选 择和更 换注 册登记 代理 机 构,并 对其 注册登 记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 (10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情 形出现 时,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2 )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并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认 购、申 购、 赎 回及其 他业 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5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并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工作 或委 托 其他机 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除 依据 《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 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8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和本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受 理并办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2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8 )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1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 因过 错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3 ) 因估 值错 误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5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代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6 )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7 ) 不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8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违 反《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v)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 、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 、风 险管 理措 施 (1 )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 织 架 构; (2 )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公司 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 有部门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 基 金财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组 织结 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 制约机 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 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使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5 )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 、内 部控 制体 系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I 、内部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 性 控制, 并对 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向董 事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 责内 部审 计和 外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 议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对公 司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 并 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形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 该 委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由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督察 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制 度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以及 这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并负 责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 要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公司 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讨 论和决 定公 司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公司总 经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各投 资总监 、 研究 总监 、 基 金 经理代 表等 组成 , 其主 要 职责包 括 : 依 照基 金合 同 、 资 产管 理合 同 的规定 , 确立 各基 金 、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的投 资方 针及投 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 资产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的 配置 方案 , 包 括基金 资产 、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在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制 定基 金、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投 资负 责人 权限 的投 资项目 做出 决 定; 考 核包 括基 金经 理、 投 资经理 在内 的投 资团 队的 工作绩 效; 需要 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决定 的 其它重 大投 资事 项。 (iv ) 督察 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核 ;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长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v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充分 发挥 其职 能作 用。 法 律、 监 察稽 核部 有权 对公司 各类 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 理性、 有效 性进行 检查 并提 出相 应意 见和建 议,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和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 律、 监 察稽核 部协 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制度 培训 ,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 同 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 提 交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法 律、监 察稽 核 部,法 律、 监察稽 核部 保 持高度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管 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成 立 以来,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借鉴 外方 股东 的经 验,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的层 次 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 制程 序和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通 过不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 司建 立了 包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公司 会计 与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形成 了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 而确 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 了电 子化投 资、 交 易系统 ,对 投资比 例进 行 限制, 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 易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 用数 量化、 技术 化的 风险控 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风 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 员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 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系 的重 要 组成部 分,总 行设 在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 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 务优 质,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自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 绩突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 行”奖 。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杂 志颁 发 的“最 佳资 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2018 年 荣 获中国 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客户 三部 、 客 户四部 、 风 险合 规部 、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 运一部 、 营 运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 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8 年12 月 31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42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总 体负 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风 险管 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 督和评 价。 托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理 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 督人 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的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封闭管 理,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参 数设 置 将《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 警示 。对 本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 -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 销机 构包括 本公 司 深圳直 销中 心及直 销网 上 交易系 统/电 子交 易直销 前 置式自 助 前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为 准) 2 、 其 他销 售机 构 :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 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联系人: 宋亚平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 全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 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彭 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160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 代表人 :杨明 生





客户 服务电 话:400 830 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于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联系人: 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 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街 25 号光大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李 晓鹏 客户服务 电话:95595 (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 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文 化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 85230049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5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 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6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温 州 市车站大 道华海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夏 瑞洲 客户服务 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7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中 国 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真海 客户服务 热线:95527 银行网址 :www.czbank.com 18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 )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马旭 联系电话 :010-85238425 客户服务 电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19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浙 江 省金华市 光南路 668 号(邮编 :321015 )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 :www.jhccb.com.cn 20 嘉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嘉 兴 市建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表 人:许 洪明


联系人: 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 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 : www.bojx.com 21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花园石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5 楼 邮政编码 : 200120 法定代表 人:林 钰华 客服电话 :400-821-1880 , 800-830-1880 ( 限 中国大 陆固话拨 打) 网址: www.citibank.com.cn 22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内 蒙 古包头市 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 古包头 市 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 :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23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南 京 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李冰洁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6400( 全 国)、96400 ( 江苏) 网址:www.njcb.com.cn 24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苏 州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 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5 中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 科金座大 厦 办公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 科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 电话:96688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zybank.com.cn 26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常 州 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蒋姣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 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7 四川天府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下 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 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28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 16 、17 层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2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30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 :100033 31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 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32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010 )8515639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4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新 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联系人: 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hysec.com 35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11 ,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6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厦 9 号 10 层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8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9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40 中银国际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 人:宁 敏 联系人: 许慧琳 电话:021-20328531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1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郑向溢 电话:0755 -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国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安 徽 省合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李飞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 —62272108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 安 徽省内 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3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法人代表 :谢永 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4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 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5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建国门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务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6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 远华 中心 4 、5 号楼 2701-3717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 56437013 客服热线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天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8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 :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9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 环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50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 人:宫 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1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福 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 电话 : 96326 ( 福建省外 请 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5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 :4000 188 688 网址: www.ydsc.com.cn 54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江 苏 省南京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5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兰 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 电话: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56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成 都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 都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 电话 :95310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57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浙 江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黄 龙世纪 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8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南 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59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60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 02 、03 、05 、11 、12 、13 、15 、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1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武 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 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2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东 莞 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 一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 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 热线:95503 公司网站 :http://www.dfzq.com.cn 64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济 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5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南 昌 市红谷滩 新区凤凰 中大道 1115 号 北京银行 大楼 法定代表 人:徐 丽峰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 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zq.com 66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西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光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67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青 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8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重 庆 市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 www.swsc.com.cn 69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 苏省常 州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0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71 川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成 都 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 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孟 建军 联系人: 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 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 :http://www.cczq.com 72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3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4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 热线:4008918918 75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 www.kysec.cn 76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五 北四环中 路盘古大 观 A 座 40 -43F 法定代表 人:何 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77 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 场 2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78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 A01 、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朱泽乾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 电话:95323 , 4001099918 (全国) 021 -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9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 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20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 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0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 网 www.jjmmw.com 81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2 诺亚正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 头园区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3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84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 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5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86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习甜 联系电话 :010-85650920 传真号码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87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 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座( 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88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9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0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1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92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厦 门 市思明区 鹭江道 2 号 厦门第 一广场 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电话 :0592-3122757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站 :www.xds.com.cn 93 北京晟视 天下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 九渡河镇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甲 6 号万通 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徐长征 、林凌 电话: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4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国 金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5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10 号庄 胜广场 中央 办公楼东 翼 7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96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车公庄大 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阜成门大 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7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 人:周 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98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9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 市大 厦 18A 法定代表 人:曾 革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00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白纸坊 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1 北京唐鼎 耀华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 延庆经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冠宇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8593288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02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自由贸 易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长宁区 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楼法 定 代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13636316950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03 上海汇付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皛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 端:天 天盈基 金


104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浦东 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5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北四环西 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欢行 联系人: 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 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6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辽 宁 省大连市 沙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表 人:李 春光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07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8 深圳富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 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09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郑 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0 珠海盈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 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 电话:020-89629066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网址:www.yingmi.cn 111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2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3 奕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 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4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河南省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心怡 路西广 场路南 升 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 人:李 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 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15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6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 区 科苑 路 15 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 :赖任 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址 :www.jfzinv.com


117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湖 北 省武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区 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118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 址: www.hcjijin.com 119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 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20 上海大智 慧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 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21 北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2 上海中正 达广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23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 )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24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0203


125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26 中民财富 基金销 售(上 海 )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27 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 开发区南 港工业区 综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 电话: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28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翟相彬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29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杨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0 南京途牛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时琳 联系人: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 —86853960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31 上海钜派 钰茂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泥城镇 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379 号金 穗大厦 14 楼 C 座 法定代表 人:胡 天翔 联系人: 卢奕 电话:021-50793059 传真:021-684131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89967 网址:http://www.jp-fund.com/ 132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夏 回族自 治 区银川市 金凤区阅 海湾中 央商务 区 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旭 联系人: 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33 北京微动 利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 心 金融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 心 金融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34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35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亦庄 经济开发 区 科创十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 电话: 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136 上海朝阳 永续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 人:廖 冰


联系人: 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137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 市 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东 大街 99 号 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38 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一梅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9 上海云湾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锦康 路 308 号陆家 嘴世纪 金融广 场6 号楼6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40 上海挖财 金融信 息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 02 、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 02 、 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41 深圳秋实 惠智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 北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路 2 号南银 大厦 2309 法定代表 人: 张 秋林 联系人: 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 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142 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 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43 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务 区) 迎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浙商大 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 38909635 客户服务 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44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B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010-56176115 传真:010-56176117 客户服务 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145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世纪 金 融广场 3 号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楼 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 电话: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6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 梧新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 梧新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 陈皓 联系人: 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 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147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4 号 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48 华信期货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务 内 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务 内 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岩 联系人: 李玉磊


电话:0371-69106682 传真:0371-69106655 客户服务 电话:400-6197-666 网址:http://www.cefcfco.com/ 149 洪泰财富 (青岛 )基金 销 售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西什库大 街 31 号院九 思文创 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任 淑桢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联系人: 周映筱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06863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50 上海有鱼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徐汇区 桂 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琼 联系人: 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客户服务 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51 深圳盈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莲花街道 商报东路 英龙商 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 办公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 人:苗 宏升 联系人: 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05 传真: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7-903-688 152 扬州国信 嘉利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扬州 市 广陵新城 信息产业 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扬州 市 邗江区文 昌西路 56 号 公元国 际大 厦 320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光 联系人: 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21-6088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153 民商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黄浦区 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 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张杨 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 人: 贲 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54 北京百度 百盈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 淀区上地 信息路甲 9 号奎科 科技大 厦





法定 代表人 :张旭 阳





联系 人:孙 博超





电话 :010-61952703





传真 :010-61951007





客户 服务电 话:95055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电话: (0755 )82370388 -1902 传真: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曹竞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诚同 达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行 11 层 负责人 :田 予 电话: (010 )85237766 传真: (010 )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及 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朱宏 宇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六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其他 注册 登记业 务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 】37 号 文核 准募 集 。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与 转换 场所 1、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2、经 基金 管 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三)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于2004 年 6 月25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 已 于 2004 年7 月14 日起 开始 办 理日常 申 购业务 ,从2004 年8 月2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并于2009 年 10 月30 日开 通了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部 分基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目 前,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 9:30 -11:30,下午 1:00 -3:00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日 期和 时 间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且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收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四)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 转 换价 格以 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当日 业务 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 日的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投资 者提 交赎 回 、 转 换 申请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先前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 每笔交易的具体 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 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 先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 额 会先赎 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费 ; 5、 投 资者 可在 同时 代理 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 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同 一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6、 基金 转换 转出 后剩余 份 额不产 生强 制赎回 ;基 金 转换转 入金 额不受 转入 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基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 持有 时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若转 换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则 。在 变 更上述 原 则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 迟在新 规则 实施日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2、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据 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向基金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申 请。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转换 申请 时 , 账 户中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 转换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成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回 款项 通常 在 T+5 工作 日但 不超 过 T +7 工 作日 内划 往赎 回人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或 延期 支付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有 关条 款办 理。 5、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工作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 金 份额净 值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限制 1、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定 期 定额申 购最 低限 额均 为 1 元,追 加申 购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限 制 ( 本公 司直 销及 各销售 机构 可根 据业 务情 况设置 高于 或等 于前 述的 交易限 额, 具体 以本公 司及 各家 销售 机构 公告为 准, 投资 者在 提交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请时 , 应 遵循 本公司 及各 销售机 构的 相 关业务 规则) 。本 基金对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 基金的 数量 不 设上限 ; 2、 本基 金不 设最 低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 构进 行某笔 赎回 后 ,若在 销售 机构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低于 1 份 ,则 余额部 分基 金 份额需 一同 全部 赎回 ; 3、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强 制 赎回。 4、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金 额、赎 回与 转换份 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5、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用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 资人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 取,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本 基金 将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 未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 含)-1 年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 及归基金资产比例 而言,每 1 年指365 天。 3、本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由 赎 回费和 申购 补差费 组成 , 转出时 收取 赎回费 , 转 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其中 赎回 费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申购 补差 费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 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 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 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 4、基金 管理 人可 按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程 序在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 率、赎 回 费率, 调整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应在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以 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6、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在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67.11 份 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可得 到 11,451.3 元净 赎回 金额 。 3 、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 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 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 转换 为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 18 个 月,对 应赎回 费 为 0.25% , 申购 费为 1.5% , 内 需增 长贰 号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3 元 , 申 购费 为 1.5% ,则 投资 者转 换后 可得到 的内 需增 长贰 号基 金份额 为: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5 、申 购、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 申购 、 转 入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入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尾 数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6 、赎 回、 转出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转出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出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九)申购、赎回、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 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基金 兑付 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的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申 请延期 办理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20% 以上的部 分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量 占非 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已经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期支 付赎 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 付时间 后的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公 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 金出 现以 下情况 之 一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 全 部 或部分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或其他 情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市 场 缺乏合 适的 投资机 会, 继 续接受 申购 可能对 已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产 生损 害;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暂 停申购 情形 (除第(5) 项 外)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购公告 。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2、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 和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或其他 情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按时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以 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份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以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 基金管 理 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赎回 ,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赎 回公告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第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公 告最 近 一 个 开放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推 出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是申 购业 务的 一 种方式 , 投 资者可 通过 向代 销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时 间、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代销 机构 于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 投 资者 在办 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行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1 )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 顺长 城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 (2 ) 办理 场所 : 自 2007 年 1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 国农 业银 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中国农 业银 行受 理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包 括“ 定期定 额申 购 ” 及“定 期定 额赎 回” 。投 资 者可从 中任 选一 项或 两项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自 2007 年 2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浦发 银行 个人 网上银 行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并 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起 开通 了柜台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浦发 银行的 规定 。 自 2007 年 8 月 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工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光大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中 国光 大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8 年 1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4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4 月 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北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6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 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国银行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民 生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广发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 国建 设银 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建设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深圳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4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兴 业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7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建投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1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爱 建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3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银 河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银 河证 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3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4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国泰 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申 银万 国证 券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安 信证券 的规 定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自 2010 年 7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平 安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广 发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信 达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光 大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 起投 资 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宏 源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海 通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 3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华 泰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11 月 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1 年 1 月 3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 11 月 8 日起 , 华泰联 合证 券停 止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5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长 江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江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齐 鲁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齐 鲁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6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长 城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国 盛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盛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5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 信证 券( 浙江 )办理 定 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信 证券 (浙 江) 的规定 。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华 宝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1 月 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网上 直销 天天 盈支付 方式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我 公司 及天 天盈的 规定 。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海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中 信万 通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 建 设银行 及通 联支 付交 易方 式办理 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基金 及建 设银行 、通 联支 付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众 禄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众 禄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 投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嘉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兴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起投 资 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数米 基金 网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诺亚正 行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长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南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西 南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展 恒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好 买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和讯 科技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讯科技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天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同 花顺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同花顺 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8 月 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包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包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万银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万 银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宜信 普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宜信普 泽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増财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増 财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新兰 德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新 兰 德的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南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晟视 天下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晟 视天下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一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一 路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恒天 明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恒 天明泽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钱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钱 景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腾 元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腾 元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创金 启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创 金启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唐 鼎耀 华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唐 鼎耀华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第一 创业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第一创 业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苏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苏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汇付 金融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汇 付金融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利 得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利 得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花旗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花 旗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川财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川 财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天 风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期货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信期货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泰诚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泰 诚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富济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富 济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 起投 资 者可 通过 积木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积木基 金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上海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盈米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盈米财 富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开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开源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证 金牛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证金牛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奕丰 公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奕 丰公司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和 耕传 承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耕传承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凯石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凯 石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金斧 子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金 斧 子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伯嘉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伯 嘉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观 诚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金 观 诚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汇成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汇 成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新浪 仓石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新 浪仓石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陆金 所资 管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陆金所 资管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7 月 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鑫 鼎盛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鑫 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盛的规 定。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牛股 王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牛 股 王的规 定。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 正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正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海银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银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万得 投顾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万 得投顾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前海 凯恩 斯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前海凯 恩斯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民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民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美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 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美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蛋卷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蛋卷基 金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凤凰 金信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凤凰金 信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联泰 资产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联 泰资产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微动 利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微 动利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原银行 办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循 中原银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格上 富信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格上富 信 的 规定 。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肯特 瑞财 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肯特瑞 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华 信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好买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泛华 普益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泛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华普益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云湾 投资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云 湾投资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银 国际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银国际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挖财 金融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挖 财金融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江南 农商 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江南农 商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秋实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秋 实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大 河财 富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大 河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夏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大智 慧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大 智 慧的规 定。 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东莞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东 莞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电盈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电盈基 金的 规定 。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喜鹊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喜 鹊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济安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济安财 富的 规定 。 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信 期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华 信 期的规 定。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钜派 钰茂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钜 派钰茂 的规 定。 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鑫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鑫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四川 天府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四川 天府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嘉利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信嘉利 的规 定。 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商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民 商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州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广 州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金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金 公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金公司 的规 定。 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东海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东 海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百度 百盈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百度百 盈 的 规定 。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根据 实 际 需要 也 将 适 时 开 通, 景 顺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将 及时 予 以 公 告。 (3 )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用费 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 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具体 执行 办法 由 《景 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约 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七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协议 离婚 、 国 有资产 无偿 转 让 、 机构 合 并与分 立、 资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企业 破产清 算、 司法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下 的非 交 易过户 。 其中 , “ 继承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其他社 会团 体; “协议 离婚 ” 指原 属夫 妻共 同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协议 离婚 而使 原在某 一方 名 下的部 分或 全部基 金份 额 划转至 另一 方名下 ; “国 有 资产无 偿划 转”指 因管 理 体制改 革、 组 织 形 式 调 整或 资 产 重组 等原 因 引 起 的作 为 国 有资 产的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 国有 产权 主 体 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指因 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致 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资 产售 卖” 指一企 业出 售它的 下属 部 门( 独立 部门 、分 支机构 或 生产线) 的整 体资 产给另 一 企业的 交易, 在 这 种 交易 中, 前者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随 其 他 经营 性 资产 一 同 转让 给 后 者, 由 后 者一 并 支 付对 价; “ 机构 清算 ” 是 指机 构因组 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或 出现 其他 解散 事由 , 或因 其权 力机 关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 依法 被责令 关闭 或撤 销而 导致 解散, 或因 其他 原因 解散, 从而进 入清 算 程序( 破产 清算程 序除 外) ,清算 组( 或类似 组织 , 下同) 将该 机构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分配 给 该机构 的债 权人 以清 偿债 务,或 将清 偿债 务 后 的剩 余财产 中的 基金 份额 分配 给机构 的股 东 、 成员、 出资 者或 开办 人; “ 企业破 产清 算 ” 是指 一企 业法人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企 业破 产 法(试 行) 》 或《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第 十 九章的 有关 规定被 宣告 破 产,清 算组 依 法 将 破 产 企业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直 接 分配 给 该 破产 企业 的 债 权 人所 导 致 的基 金份 额 的 划 转; “ 司法 执行 ”是 指根 据生 效法律 文书 , 有 履行 义务 的当事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 文书 之规定 主动 过户 给其 他人 , 或法院 依据 生效 法律 文书 将有履 行义 务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人。 (二)基金 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转托 管的销 售机 构因 技术 系统 性能限 制或 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不要 惊涛 裂岸。 本基 金的 所有 投资 都是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和价 值投资 , 深 度挖掘 个股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 资 产的 最佳 风险 收益比 。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优先 投资 于内 需拉动 型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享 中国 经济 和行 业的 快速增 长 带来的 最大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可持 续的 稳定增 值。 (三)投资方向 在股票 行业 配置 方面 , 本 基金优 先投 资于 和经 济增 长最为 密切 的内 需拉 动型 行业中 的优 势企业 。对 这些 行业 的投 资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投 资于 股票的 最大 比例 和最 小比 例分别 是 95% 和 70% ,投 资于债 券的 最大比 例和 最小 比例 分别 是 30% 和 20% 。 (四)投资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构建 和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过 程中 , 主 要采 取 “ 自上 而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着重在 内需 拉动型 行业 内部 选择 基本 面良好 的优 势企 业或 估值 偏低的 股票 。 基于 对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及 政策分 析、 金融 货币 运行 状况及 政策 分析 、 产 业运 行景气 状况 及政 策的 分析 , 对行 业偏 好进 行修正 ,进 而结 合证 券市 场状况 和政 策分 析, 做出 资产配 置及 组合 构建 的决 定。 股票投 资部 分以 “内 需拉 动型” 行业 的优 势企 业为 主, 以 成长 、 价 值及 稳定 收 入为基 础, 在合适 的价 位买 入具 有高 成长性 的成 长型 股票 , 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型股 票, 以 及能 提供 稳定收 入的 收益 型股 票。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着重 本金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综 合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并 对货币 政策 与财政 政策 以及 社会 政治 状况等 进行 研究 , 着 重利 率的变 化趋 势预 测, 建立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预 测模 型 。 通 过该 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确定 价 格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 同 时 , 计 算债 券投 资 组合久 期 、 到 期收 益率 和 期限等 指标 , 进行 “自 下 而上 ” 的 选券 和债 券品 种 配置 。 如 果政 策 允许, 本基 金将 不做 债券 部分投 资。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地 进 行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投 资 组 合 回 顾 与 风 险 监 控 , 适 时 地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中 证800 指 数, 本 基金 债券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中国 债券 总指 数。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800 指 数×80% +中 国 债券总 指数 ×20% 。 如果今 后有 更权 威的 、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本 基金 将按 照事先 预定 的程序 进行 基准 变更 。 如果法 律法 规允 许不 投资 国债, 那么 本基 金整 体业 绩比较 基准 为中 证 800 指 数。 (六) 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家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中 至 少有 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项所 规 定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8)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10)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建仓期 为 3 个 月, 特 殊情 况下最 长不 超过 6 个月 达 到上述 比 例限制 。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除上 述第 (7 ) 、( 8 ) 项外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 则: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 本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 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已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11,293,344.44 79.03 其中: 股票


1,111,293,344.44 79.03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3,182,322.39 18.72 8 其他资 产


31,738,369.27 2.26 9 合计





1,406,214,036.10





100.00 注: 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 因大 额申购 导致 股票 和债 券合 计比例 被动 低 于80% , 相 关 比例已 于 10 月8 日 达标 ,符 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37,905,703.94 10.5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73,387,640.50 74.7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11,293,344.44 85.29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 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2,599,837 104,513,447.40 8.02 2 000568 泸州老 窖 2,176,905 103,424,756.55 7.94 3 600566 济川药 业 2,551,545 100,505,357.55 7.71 4 002304 洋河股 份 778,352 99,629,056.00 7.65 5 600519 贵州茅 台 125,154 91,362,420.00 7.01 6 300498 温氏股 份 3,599,937 83,590,537.14 6.42 7 000596 古井贡 酒 1,000,000 83,230,000.00 6.39 8 002311 海大集 团 3,799,909 82,610,021.66 6.34 9 603899 晨光文 具 2,599,902 80,726,957.10 6.20 10 002714 牧原股 份 2,181,332 54,315,166.80 4.17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10.2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8,392.5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024.46 5 应收申 购款 31,619,952.2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738,369.27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九 、基 金的融 资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 、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4) (1 )- (3 ) (2)- (4 ) 2004 年6 月25 日至 2004 年12 月 31 日 2.20% 0.72% -9.59% 1.11% 11.79% -0.39% 2005 年 6.47% 0.98% -5.27% 1.12% 11.74% -0.14% 2006 年 182.27% 1.41% 92.74% 1.07% 89.53% 0.34% 2007 年 106.97% 1.96% 79.80% 1.76% 27.17% 0.20% 2008 年 -55.13% 2.27% -54.74% 2.28% -0.39% -0.01% 2009 年 89.68% 1.89% 64.78% 1.53% 24.90% 0.36% 2010 年 11.42% 1.56% -7.69% 1.15% 19.11% 0.41% 2011 年 -19.21% 1.12% -18.76% 0.96% -0.45% 0.16% 2012 年 2.65% 1.19% 3.07% 0.92% -0.42% 0.27% 2013 年 70.41% 1.85% -1.04% 0.94% 71.45% 0.91% 2014 年 7.07% 1.38% 39.95% 0.84% -32.88% 0.54% 2015 年 14.50% 2.55% 20.58% 1.95% -6.08% 0.60% 2016 年 -16.29% 1.73% -9.90% 1.25% -6.39% 0.48% 2017 年 18.04% 0.88% 6.53% 0.52% 11.51% 0.36%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3.45% 1.48% -10.25% 0.93% 6.80% 0.55%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13.48% 1.56% -12.55% 0.97% -0.93% 0.59% 2004 年6 月25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792.95% 1.64% 139.71% 1.32% 653.24% 0.32% 2 、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注: 在资 产配 置方 面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投资 的比 例为 70%-95% ; 投 资于 债券 投资的 最大 比 例为30% 。 本基 金优先 投资 于和经 济增 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拉 动型 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对这 些 行业的 投资 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不 低 于80% 。 按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建 仓 期为 自2004 年6 月25 日 合同生 效日 起3 个月 。 建 仓期结 束时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达 到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要 求 。 自 2017 年9 月 15 日 起,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由 “ 沪深 综合指 数总 市 值加权指数 ×8 0% + 中国债券总指数 × 20% ” 变更为 “中证 800 指数 ×80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20% ”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 以 托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设证 券账 户、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的银 行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它基 金 资产 账户 相互 独立 。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资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 二、 基金财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 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②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流通 受限 的股 票, 包 括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首 次公 开发 行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 开发 售股份 、 通过大 宗交 易取 得的 带限 售期的 股票 等 ( 不包 括停 牌、 新 发行 未上 市、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股票 )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的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如 采 用本项 第 (1 ) -(6)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 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的 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 配股权 ,以 及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 (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 (3)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5、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行 为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要 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况 界 定 双方 承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 后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 ,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应 当暂停 估值 ; 6、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法 的第 (3 )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注: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券 投资 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规 定, 本公 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 ,自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基 金买 卖证 券价 差; 3、基 金银 行存 款利 息; 4、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其 他收 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投资 者可 以选 择现金 分 红方式 或分 红再投 资的 分 红方式 ,以 投资者 在 分 红 权益登 记 日前的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方 式为准 ,投 资者 选择 分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次 ,年 度 分配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6、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可 将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按 权 益 登记 日除 权 后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 红利 再投 资 的 计 算方 法,依 照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务 规定 执行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1.5%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管理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本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0.25% ,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托管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 托管费 ; E :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 )基 金首 次发 行中所 发 生的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等 费用自 基金 发行费 用中 列 支,不 另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与基 金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按有关 规定 列支 ; 若 本基 金发行 失败 , 发 行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各项 费用按 有关 规定 列支 。 (4 ) 上 述 1 、 基 金费 用 第 3-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 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认 购费 用 (1 ) 本基 金认 购费 率为1.0% , 不按 认购 金额 设置 级 差费率 。 (2 )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法 ,计算 公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率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 认购 费用 】/基 金单位 面值 基金认 购份 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二 位, 小数 点二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2、基 金申 购费 用 (1 ) 本基 金可 适用 以下 申 购费率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0.6% M≥100 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3、基 金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 本 基金 将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 含)-1 年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用 4、基 金转 换费 用 (1)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包 括了基 金转 出时 收取 的赎 回费和 基金 转入 时收 入的 申购补 差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费, 其 中赎 回费 的收 取标 准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申 购补 差费 的收 取标 准为: 申购 补差 费= MAX 【 转出净额在 转 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 用,0】 。 (2 )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 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 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 及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 依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四)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的各类纳税主体,依 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基金 管 理人也 可以 委托基 金托 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规则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少于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 证券业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对 各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经 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在 5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 露 , 并 保证 投 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 查 阅或 者 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同时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 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2、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3、基 金管 理人 的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托管 部门 总经 理变动 ; 4、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一 年 内变更 达 50% 以 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5、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部门 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内 变更 达 30% 以 上; 6、基 金经 理更 换; 7、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出现重 大事 件并 对基 金净 值产生 重大 影响 ; 8、重 大关 联事 项;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部门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受 到重 大处 罚; 10、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1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 金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 12、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1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赎 回; 14、暂 停申 购和 其他 暂停 赎回; 15、暂 停期 间公 告; 16、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 17、基 金终 止; 18、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19、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0、其 他重 要事 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十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包 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 临时 公告 等文 本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gwfmc.com) 查阅信息 披露文 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 风险 依据对 超额 收益 的贡 献大 小,债 券管 理的 风险 依次 可划分 为久 期风 险、 期限 结构风 险 、 类属配 置风 险和 个券 选择 风险, 国外 和国 内的 研究 表明久 期风 险占 总风 险 的85% 以 上。 如 果 债券组 合久 期与 基准 久期 相差太 多, 一旦 市场 利率 发生明 显不 同于 预期 的变 化, 将 导致 组合 收益率 与基 准收 益率 出现 较大偏 差。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 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在国内 刚刚 试点 , 应 对基 金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加之 中国股 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高 持股 比例 的基 金, 特 点为 较高 风险 与较 高收益 的对 应。 因此, 股票 市场的 任 何波动 对本 基金 的净 值均 有直接 影响 , 特 此提 醒投 资人注 意。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通过 严谨 的选 股策略 ,并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险 控 制BARRA 量 化模 型将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水平降 至 最 低 。 (六)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 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4、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 基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 基金 清算 小组 组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基金 的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时 间、组 成及 职责 :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 师事 务所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及 上述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基 金终 止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将 本方 参加 清算 小组的 具体 人 员名单 函告 其他 各方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管 基 金财产 后, 负责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2、 清算 程序 : (1) 基金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 算公告 ; (2)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终 止后的 基金 财产 ; (3) 对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4) 对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5)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6)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7) 以自身 名义 参加 与基 金有 关的民 事诉 讼; (8) 公布终 止后 的基 金清 算结 果公告 ; (9) 进行终 止后 的基 金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基 金 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终 止后 的基 金债 务; (4) 按终止 后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在3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 ) 依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 金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3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 取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 和法定 的收 入 ; (4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 ) 销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申)购 费; (6 ) 选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7 ) 代表基金 对 其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依 法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或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 证 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8 ) 担任注 册登 记人 或选 择和 更换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并对其 注册 登记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9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情形 出现 时, 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暂 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10)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1)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在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遵守基 金合 同;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及 其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5 )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6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7 ) 除 依据《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基金合 同的规定外 ,不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 《 试点办法》和本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受 理并 办 理申购 、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 《 试点办法》和本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暂行 办法 》 、 《 试 点办法 》和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3)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暂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和本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 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招 募说 明 书 公告 的时 间 和 方 式查 阅 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 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 的 复印 件;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消、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 管其 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损失,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过错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2)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为基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2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获取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遵守基 金合 同; (2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 设有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 ) 除 依据《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委 托其他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6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设立证 券账 户、 银行 存款 账 户等基 金财 产账 户, 负责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暂 行办法 》 、 《 试点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 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13)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 具基 金托管人意见,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 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赎 回等 款项 ;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 管其 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议 召开或 自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3 ) 取得基 金收 益; (4 ) 监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5 ) 知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关 信息披 露内 容; (6 ) 获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况 的公开 资料 ; (7 )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并在 规 定的时 间取 得有 效申 请的 款项 或基金 份额 ; (8 ) 取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资 产; (9 ) 因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 册登 记人 的过 错导 致利益 受到 损害 , 有 权要 求赔 偿; (10)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2 )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 担规定 的费 用;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3 ) 以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 召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须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 过。 上 述 通 过 事 项如 无 需 监管 部 门 批 准,则 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后 生效 。 2 、 召开事 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但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或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更 做 出 相 应 更 改 的 除 外; (2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5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6 ) 持有本 基金 百分 之十 或以 上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2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式;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的变 化;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 召集方 式 (1 )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开会时 间、 地点 及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未行 使召 集权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 )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 下,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权 益 登记 日百分 之十 或以 上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若 就同 一事 项出 现若 干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案 ,则 由提 出该 等提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推 选出 代表 召集 持有 人大会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6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七十 二条 第二 款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7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 (4 ) 会议的 表决 方式 ; (5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7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 会 议通 知中 还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5 、 召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 变化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自出 席会 议者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 议者应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6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金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2 )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不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 三十 日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 、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百 分之 五十 以上 (不含 百分 之五十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②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 须 经代 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不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定 终止基 金合 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但法 律法 规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 决时, 除非 有充分 相反 证 据证明 ,否 则其表 面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②计票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持人 宣布 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 、 生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起 五 日 内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 有 权机 构 核 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 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的 终止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2 )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 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4 )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6 )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 基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 基金 清算 小组 组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 师事 务所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及 上述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该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将本 方参 加清 算小组 的具 体 人员名 单函 告其 他各 方。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 金财产 后 , 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工作 内 容 (1 ) 基金 终止 后, 发布 基 金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 (3 )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 )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估 价; (5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6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与 基 金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8 ) 公布 终止 后的 基金 清 算结果 公告 ; (9 ) 进行 终止 后的 基金 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终止 后的 基金 债 务; (4 ) 按终 止后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该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该基 金清算 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7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本 协 议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深 圳 分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丁益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 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 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企业 、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 和 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分别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暂 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 《 基金契 约 》和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如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 金契 约》 或 本 托管协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 管部门 ,有 权利并 有义 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 契约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人 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是否 将基 金资 产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对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基 金资 产 进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 损、 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以 纠正 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反 《暂 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 金契约 》 和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应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 金契 约》 或 本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 管部门 ,有 权利并 有义 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 契约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人 索赔 。 3、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对 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本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责 任,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将遵守 《 信 托 法》 、 《 暂 行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契 约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最 大 利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 谨 慎、 有 效地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购 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资 产的 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和 设施 (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 契约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务 ,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 得利 益归 于基金 资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 其固 有财产 , 不 得将 固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进行 交易, 或将 不同 基金 资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违背 此款 规定的 , 将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复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将 基 金资产 与自 有资产 严格 分 开,将 本基 金资产 与其 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为本 基金 设立 独立的 账户 , 建 立独 立的 账簿,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 (6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 契约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资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基 金发起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全部资 金 存入该 基金 的基 金募 集 专 户, 由基 金发 起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 该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该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该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管 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 《银行 账户 管 理办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托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 设 证 券账 户,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 证 券账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该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其 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资 金结 算 账户, 用 于其托 管的 本基 金的 证券 资金清 算 ; 以 基金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国 债 托管账 户, 用于 本基 金国 债的交 易和 清算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资 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可以 根 据当时 市场 的通行 做法 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 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 存 入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代 保管库 , 也 可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物 证券 分开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6、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 7、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 金成 立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 行报 备。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本基 金签 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 单位 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单位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契 约》 的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单位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基 金单 位净 值,并 在盖 章后 以加 密 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若 核对 一致 ,则 在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账 和 对 账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 理 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双 方应 每日 核对 账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 不符的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 成;投 资组 合公 告在 本基 金成立 后每 季度 公告 一次 ,在该 等期 间 届满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在本 基 金成立 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后1 个 月内 公告 。 年 中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以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 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后 应立 即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或年 中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30 日内 完 成 复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6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 进行。 (3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 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 盖 公章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持 有人 名 册 ,包 括 基金 设 立 募集 期 结束 时 的 基金 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的 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持有 人名 册、 每半 年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 金 持有 人名 册, 应当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妥 善保 管之 。为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有关 法律 法 规、基 金契 约规 定的 职责 之目的 ,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记 人)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的 协助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争 议可 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深 圳分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议 之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 基金 契约 》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 基金 契约 》 终止;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 一、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交 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我公 司于2017 年 12 年21 日 发布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对 账单服 务形 式的 公告 》 , 自2018 年1 月1 日起, 本公 司按照 投资 者成 功定 制的 服务形 式提 供 基金对 账单 服务 ,对 于未 定制账 单服 务的 投资 者不 再主动 提供 对账 单。 (1 ) 月度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每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司 以电 子邮 件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基 金份 额或 者账 户余 额为 0 但当 期有 交易 发生 的定制 投资 者 发送月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2 ) 月度 短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短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的 定制 投资 者发 送月 度短信 对账 单。 (3 ) 月度 微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微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或 者账 户余 额 为0 但 当期有 交易 发生、 且已 在 “ 景顺长 城基 金” 微信公 众号 上成 功绑 定账 户的投 资者 发送 月度 微信 对账单 。 (4 ) 季度 及年 度纸 质对 账 单:每 年一 、二 、三 季度 结束 后 ,本 公司 向定 制纸 质对账 单 且在当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度结 束后 , 本 公司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 在 第四 季度 内有 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仍持有 本公 司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寄送 年 度纸质 对账 单。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 包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电子 邮件 地址、 邮寄 地址 、 邮 编等 ) 不详 、 错 误、变 更或 邮局 投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 误等 原因 有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准 确送 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400-8888-606 ,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www.igwfmc.com ) “在 线客 服”咨 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该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红 利再 投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所得基 金份 额自 基金 除权 日的下 一工 作日 起计 入投 资者基 金账 户, 持有 时间 自该日 起 计 算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 入 基金 并开 办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基 金转 换的 业务规 则, 具体 业务 规则 详见本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本 公司网 站上 的公 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 不定 期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信息 、 基金产 品信 息 、 账 户查 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 热 点问答 等服 务 。 投 资者 可 以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同时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 :00。 (七)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六 种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在 下一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 在 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于 不能 及时 解决 的投 诉, 基 金管 理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京百 度 百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京百 度 百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1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海基 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 10 月 2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京蛋 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10 月26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8 年第3 季 度报告 》 2018 年9 月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8 年9 月1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东海 证券开 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8 月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中金 公司开 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 8 月 25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 度报告 》 及《摘 要》 2018 年8 月1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国金 证券开 通 基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2018 年8 月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 2 号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及 《摘 要》 2018 年7 月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奕 丰金融 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基金 转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7 月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奕 丰金融 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2018 年7 月18 日发布《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2018 年7 月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广 州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8 年7 月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广 州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8 年 7 月 6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扬 州国信 嘉 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 年6 月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暂 停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办 理旗 下基 金相 关销 售业务 的公 告 》 2018 年6 月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 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 顺 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九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