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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丰财宝A(000626)

大成丰财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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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 丰财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九年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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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丰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经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3 月 19 日证 监 许可 【2014 】314 号 文核 准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和 市 场前 景 等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 是 货 币市 场基金,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 金和 普 通债券 型基 金 , 属于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 平较 低 的品 种 。 投 资者 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者申购 基金 时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 载 内容截 至日 为 2018 年 12 月 18 日 (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基 金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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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2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3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 43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4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45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53 十 、 基 金业 绩 ........................................................................................................................................ 64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66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6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0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2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3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4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79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82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5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109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9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21 二 十 三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22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2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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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大成 丰财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丰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 场 基 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监 督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大成 丰 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丰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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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4、基金合同 、《基 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大 成丰财宝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大 成丰财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丰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大成 丰财 宝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 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外汇 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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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1、 投资人/ 投 资者:指 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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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 则》 : 指《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 其 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 费 用的 节约 48、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9、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50、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1、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2、 基 金份 额等 级: 本 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 两 类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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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分 别公 布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53、A 类基 金份 额: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54、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55、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的过 程 59、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6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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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并 购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庆斌 先生 , 董事 , 清 华 大学法 学及 工学 双学 士。 先后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飞虎 网、 北京 国 际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广 联(南 宁)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机构 。2012 年 7 月 至今, 任广 联 (南宁 )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2012 年 任职 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13 年 6 月至 今,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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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 许国平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 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 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 处处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中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建行股 权管 理部 主任 ;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理 、 党委 委员 ;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党委 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 北京 银河 吉星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 2018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事会 主席。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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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罗登攀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4 年 11 月加 入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 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 际投 行业 务副 总 裁, 香港 三山 投资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 标 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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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17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4、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陈会荣 : 经 济学 学士。 证 券从业 年 限 11 年。2007 年 10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部 基金 助理 会计师 、 基金 运营 部登 记 清算主 管 、 固 定收 益总 部 助理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总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固定 收益 总部 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6 日起 任大 成景穗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6 年 8 月 6 日 起任大 成丰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6 日起 任大 成 恒丰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 任大成 惠利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成惠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 1 日起任 大成惠 祥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 22 日 起担 任大成 月添 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大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8 年 3 月 14 日 起 担任大 成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添利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8 月 17 日起 担任 大成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屈伟南 2014 年 06 月 18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黄海峰 2014 年 12 月 24 日 —2016 年 8 月 31 日 5、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 ,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总 部总监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谢 民,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 固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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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会委员 ; 陈会荣 , 基金 经 理,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方孝 成 , 基 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 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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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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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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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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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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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 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 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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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 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 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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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 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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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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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券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 国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7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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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教姣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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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 代销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3、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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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人代 表: 金煜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联系人 :汤 征程 客服电 话:95594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5、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6、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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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7、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8、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9、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0、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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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1 、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联系电 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 、 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12、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13、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4、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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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5、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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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19、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0、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1、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 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2、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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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3、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4、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25、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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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26、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7、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8、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9、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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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30、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31、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2、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33、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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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34、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5、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37、万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 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 王 少峰 电话:0755-2547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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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网站:www.wanhesec.com.cn 公司传 真:0755-25171353 客服电 话: 0755-25170332 38、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39、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敏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客服热 线:40016-96869 公司网 址:www.tf.cn 40、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41、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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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42、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43、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5、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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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6、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47、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8、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49、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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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0、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1、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52、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53、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 -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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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联系人 :王 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4008875666-129666 网址:www.tdyhfund.com 54、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盛 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18701358525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5、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56、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7、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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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 长兴镇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8、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9、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60、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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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61、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 、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62、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3、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64、和 耕传 承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65、奕 丰金 融服 务 ( 深圳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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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 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6、北 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67、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 科兴 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com/ 68、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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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9、和 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客服电 话:95569 网址:http://www.hx-sale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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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等级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认 ( 申 ) 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或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量 等的 不同 , 对 投资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分类 ,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 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 设置基 金代 码, 并单 独公 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0626 ,B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代码 为 000627。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等级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等级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 购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不同 基 金份额 等级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但 依据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 (申 ) 购 、 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交易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级 或者 降 级的除 外。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 元 (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B 类 份额 的投 资 者可以 适用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人 民币 0.01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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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0.25% 0.0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级基 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等具体 限 制及规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开始 调整 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 500 万份时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类 基金份 额。 2、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3、 投 资者 在提 交认/ 申购 等 交易申 请时 , 应正 确填 写 基金份 额的 代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错 误填 写基 金代 码 所造成 的认/ 申购 等交 易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 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 ,调整 基金份 额升降级 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开始 调整之 日前 2 日 至少在 一家指 定 媒介上刊登 公 告。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丰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并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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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销售 机构 具体信 息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见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或 业务操 作需 要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应 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大成丰 财宝 货币 基金 已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开 放日 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投资者办 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 理规则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6、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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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人 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 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 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确认日 后( 不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 申购 款项 退 还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 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限 制 的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一投 资者的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确 认失败 。 由此 , 给 投资 者 造成的 损失 , 有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前 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A 级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追加 申购 的单笔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 。 本公司 直销 网点 (不 含网 上交易 )的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首次 单笔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 0.01 元,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投 资者首 次申 购 B 级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 元,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0.01 元。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 500 万 份( 含 )以上 ,追 加申 购 A 级基 金份额 后自 动 升级为 B 级基 金份 额的 ,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不受 B 级 基金 份额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金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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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额限制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 低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每个 销售机构保 留的单 只基金 的份额余额 和单次 赎回的 份额不做 最低要 求。 3、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 4、当接受申 购申 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的 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但 是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 (1) 当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为负 时;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且本 基 金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 内到期的其 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10% 且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度 为负 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 管理人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征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 用,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利 益最 大 化的情 形除 外。 2、 本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 金额除 以 1.00 元, 赎回 所 得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3、基金管理 人 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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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的 数额 额 , 赎 回 金额的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 涉及金 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假定 T 日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则投 资者可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0= 1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 T 日 申购基 金 成 功后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包 括该 日 ) 前为投 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赎 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 括该日 ) 前为其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 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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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申 购。 5、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6、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 售机构 、 基金 销售 支付 结 算机构 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 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 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 付 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 行或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11 、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12、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 离 度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 1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除 第 5、6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或暂停 基 金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当发生 上述 第 6 、8 项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确 认等 方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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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式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 如 果 法律法 规、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 致上述 第 6 项内 容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修改 上述 内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赎 回。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8、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赎回 公 告。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 第 5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公 告 。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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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且发 生单个 开放 日内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占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超 过 10%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赎 回。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占前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赎回 申请 ,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 根 据前 述 “ (1)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 的 约定 方 式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日 , 该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赎 回部 分仍 旧超出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继续 按前 述 规则处 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单 个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1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 环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 措施 , 并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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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刊登公 告。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 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3、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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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根 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 保 持高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 回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 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 标、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 管理将 充分运 用收益率策 略与估 值策略 相结合的方 法, 对 各类可 投资资产 进行合 理的 配置 和选 择。 投资策 略首 先审 慎考 虑各 类资产 的 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在风险 与收 益的 配比 中 , 力求将 各类 风险 降到 最低 , 并 在控 制投 资组 合良 好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为投资 者获 取稳 定的 收益 。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包 括两个 方面 : 一是 根据 宏 观经济 形势 、 央行 货币 政 策、 短期 资 金市场 状况 等因 素对 短期 利率走 势进 行综 合判 断 ; 二 是根据 前述 判断 形成 的利 率预期 动态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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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1) 利率 分析 策略 对利率 走势 的科 学预 期是 进行基 金目 标久 期设 定的 基本前 提 , 也 是债 券部 分进 行正确 投 资的首要条件。 通过对通 货膨胀率、GDP 增 长率、 货币供应量、国 际利率水 平 、汇率、 政 策取向 等跟 踪分 析 , 形成 对基本 面的 宏观 研判 。 同 时, 结合 微观 层面 研究 , 主要考 察指 标包 括: 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 主流机 构投 资者 的短 期投 资倾向 、 债券 供给 、 货 币 市场与 资本 市场 资金互 动等 ,合 理预 期货 币市场 利率 曲线 动态 变化 。 (2) 久期 管理 策略 久期是衡量 债券利 率风险 的主要指标 , 反映 了债券 价格对于收 益率变 动的敏 感程度。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增加 持有 剩余期 限较 短债 券并 减持 剩余期 限较 长 债券等 方式 降低 组合 久期 , 以 降低 组合 跌价 风险 ; 在预期 市场 收益 率下 降时 , 通 过增 持剩 余 期限较 长债 券等 方式 提高 组合久 期, 以分 享 债 券价 格上升 的收 益。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基 金组 合在 国债 、 央 行票 据、 债券 回 购、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及现金 等投 资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 类属配 置策 略主 要实 现两 个目标 : 一是 通过 类属 配 置满足 基金 流动 性需求 , 二是 通过 类属 配 置获得 投资 收益 。 从流 动 性角度 来说 , 基金 管理 人 需对市 场资 金供 求、申赎金 额的变 化进行 动态分析, 以确定 本基金 的流动性 目标, 并 在此基 础上相应 调整 组合资 产在 高流 动性 资产 和相对 流 动性较 低资 产之 间的 配比 , 以 满足 投资 者的 流动 性 需求 。 从 收益 性角 度来 说 , 基 金管 理 人将通 过分 析各 类属 品种 的相对 收益 、 利差 变化 、 流动 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 因素来 确定 各类 属品种 的配 置比 例 , 寻找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投资 品种 , 增 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 上升的 、 能给 组 合带来 相对 较高 回报 的类 属品种 ,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格将 下降 的 、 给 组合 带 来相对 较低 回报 的类属 品种 ,以 期取 得较 高的总 回报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 将首 先 考虑安 全性 因素 , 优先 选 择央票 、 短期 国债 等高 信 用等级 的债 券品种 以规 避违 约风 险 。 除考虑 安全 性因 素外 , 在 具体的 券种 选择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正确 拟合收 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 找出收 益率 明显 偏高 的券 种, 并 客观 分析 收益 率出 现 偏离的 原因 。 若出现 因市 场原 因所 导致 的收 益 率高 于公 允水 平 , 则该券 种价 格出 现低 估 , 本基金 将对 此类 低估值 品种 进行 重点 关注 。 此 外, 鉴于 收益 率曲 线 可以判 断出 定价 偏高 或偏 低的期 限段 , 从 而指导 相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可以 帮助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投资 于定 价低 估的 短期 债券品 种。 4.回 购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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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1)息差放 大策略 :该策 略是指利用 回购利 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 的机会 通过循 环回购以 放大债 券投 资收 益的 投资 策略 。 该 策略 的基 本模 式 是利用 买入 债券 进行 正回 购, 再利 用回 购 融入资 金购 买收 益率 较高 债券品 种 , 如 此循 环至 回 购期结 束卖 出债 券偿 还所 融入资 金 。 在 进 行回购 放大 操作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债券 正回 购的 有关规 定。 (2)逆回购 策略: 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 关注由 于新股 申购等原因 导致短 期资金 需求激增 的机会 ,通 过逆 回购 的方 式融出 资金 以分 享短 期资 金利率 陡升 的投 资机 会。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由于 货币市场 基金要保 持高流 动性的特 性,本基 金会紧 密关注申 购/ 赎回现 金流情 况、 季节性 资金 流动 、日 历效 应等, 建立 组合 流动 性预 警指标 ,实 现对 基金 资产 的结构 化管 理 , 并结 合持续性投 资的方法,将 回购/ 债券到 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 以确保基金资 产的整体 变现能 力。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宏 观经 济发 展环 境、 证 券市场 走势 。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 会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对 固 定 收益 部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的 月度 投 资 计 划、 资产 配置 方案 进行 讨 论, 明确 货币 市场 投资 工 具库的 构成 和最 新变 化 , 并最终 确定 总体 投资方 案。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发 展和个 券 做出判 断, 完善 资产 配置 和 行业配 置方 案, 构建 和优 化 投资组 合, 并具 体实 施下 达 交易指 令。 对于超 出权 限范 围的 投资 , 基 金经 理应 按照 公司 权 限审批 流程 , 提交 主管 投 资领导 或投 资决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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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策委员 会审 议。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风 险 管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风险管 理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 种风险 的监 控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 对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六)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 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行定 期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存 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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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央银 行票据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对其它 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七) 投 资限 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 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 调整后 的 规定为 准, 但需 提前 公告 。 2、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除基 金管 理人 以其 固 有资金 投资 的以 外 , 当 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 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30% ;除基金管理人 以 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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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 相关 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 货 币市 场基 金拟投 资于 主 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 披露程 序; (7)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8)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9)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 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及其 发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 (10)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够 比例的 流动 性资 产 并 符合 下述比 例限 制 : 1)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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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11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4)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质 押品 的 剩余期 限不 受投 资范 围约 定的限 制)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5 ) 项 、 第 (10 ) 项 第 1 ) 条、 第 (11 ) 项 第 4 ) 条 、 第 (14 ) 项 外 , 因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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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重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 性和安 全 性 , 因此 采用 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 由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 , 如 果活 期 存款利 率或 利息 税发生 调整 ,则 新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 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基金的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9 年 1 月 4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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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 金 2018 年 第 3 季度 报告 ,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1.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589,965,122.67


10.63


其中: 债券 1,589,965,122.67


10.6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839,722,539.59


39.0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468,266,148.99


49.95


4 其他资 产 54,500,654.88


0.36


5 合计 14,952,454,466.13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0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的说明 无。 3.期 末基 金组 合剩 余期 限 (1)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4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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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55.8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8.3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0.7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24.1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 含) 0.6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6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240 天 情况 说 明 无。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49,616,053.81 0.3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71,775,681.81 5.8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71,775,681.81 5.8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668,573,387.05 4.47 8 其他 - - 9 合计 1,589,965,122.67 10.6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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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 1 111821253 18 渤 海银 行CD253 2,800,000 279,579,710.14 1.87 2 170211 17 国开 11 2,100,000 210,064,162.35 1.41 3 111813053 18 浙 商银 行CD053 2,000,000 199,672,290.98 1.34 4 111812057 18 北 京银 行CD057 1,700,000 169,350,005.08 1.13 5 130434 13 农发 34 1,600,000 160,911,982.44 1.08 6 170413 17 农发 13 1,000,000 100,086,348.76 0.67 7 080310 08 进出 10 1,000,000 100,026,645.03 0.67 8 080420 08 农发 20 800,000 80,173,665.02 0.54 9 130334 13 进出 34 500,000 50,057,264.24 0.33 10 160208 16 国开 08 500,000 49,957,236.87 0.33 6.“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32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2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44%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25% 情况 说明 无。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5% 情况 说明 无。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无。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估值,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 基 金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期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4,500,634.88 4 应收申 购款 2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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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7 其他 - 8 合计 54,500,654.88 (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一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4 年6 月18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以来 完整 会计 年度 的投资 业 绩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所 示: A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6.18 -2014.12.31 2.1726% 0.0027% 0.1889% 0.0000% 1.9837% 0.0027% 2015.1.1 -2015.12.31 3.7580% 0.0096% 0.3500% 0.0000% 3.4080% 0.0096% 2016.1.1 -2016.12.31 2.6160% 0.0054% 0.3500% 0.0000% 2.2660% 0.0054% 2017.1.1 -2017.12.31 3.8078% 0.0013% 0.3500% 0.0000% 3.4578% 0.0013% 2018.1.1 —2018.9.30 2.6985% 0.0016% 0.2618% 0.0000% 2.4367% 0.0016% 2014.6.18 -2018.9.30 15.9752% 0.0056% 1.5007% 0.0000% 14.4745% 0.0056% B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4.6.18 -2014.12.31 2.3053% 0.0027% 0.1889% 0.0000% 2.1164% 0.0027% 2015.1.1 -2015.12.31 4.0084% 0.0096% 0.3500% 0.0000% 3.6584% 0.0096% 2016.1.1 -2016.12.31 2.8627% 0.0054% 0.3500% 0.0000% 2.5127% 0.0054% 2017.1.1 -2017.12.31 4.0594% 0.0013% 0.3500% 0.0000% 3.7094% 0.0013% 2018.1.1 —2018.9.30 2.8833% 0.0016% 0.2618% 0.0000% 2.6215% 0.0016% 2014.6.18 -2018.9.30 17.1792% 0.0056% 1.5007% 0.0000% 15.6785% 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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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注:本 货币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日结 转份 额。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2014 年6 月18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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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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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离 度 绝对 值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离 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 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3、银行存款 按照约 定利率 在持有期内 逐日计 提应收 利息,在利 息到账 日以实 收利息入 账。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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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收 益率 , 精 确到 0.001%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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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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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 或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 机构及 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 机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三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经手 费、印 花税、证管 费、过 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 金、 融资 融券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托 管人 办理 清算 、交割 过程 中相 关的 银行 垫资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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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年 费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年 销售 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 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具 体如下 : H =E ×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记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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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基 金 发展情 况 , 并 根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 针对 全部 或 部分份 额类 别 , 调 整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分 配、按日 支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全部 分配 , 且每 日进 行 支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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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人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人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 日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 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 人在 每日收益支付时, 若 累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 若累 计未 分 配净收 益等 于零 时,则 保持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不变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 时 , 不 缩减 投资 人基 金 份额 , 直 至累 计未 分配 净 收益为 正的 工作 日,方 为投 资者 增加 基金 份额;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 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 日后首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章节 。 十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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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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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 新后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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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 金 份额 总额 ×10000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工作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 公 告节 假 日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 日后首 个工 作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 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六)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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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运 作期间,如报告 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类别 、 持 有 份额 及占 总份 额的 比例 等信息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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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其 他重 大事 项; 27、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8、基 金管 理人 以其 固有 资金从 货币 市场 基金 购买 金融工 具的 情形 ; 29、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审议批 准 , 且 征得 基金 托 管人的 同意 , 投资 于主 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 ; 30、增 加基 金份 额类 别; 3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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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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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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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交易 场 所 ,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同 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进 行合 理配 置 ,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 暂停 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 对 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 基金 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 及 时有 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 用前 经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能 面临 较高 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日 分配 收益 。但投 资者 购 买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每 日分 配的收 益将 根 据市场 情况 上下 波动 , 在 极端情 况下 可能 为负 值, 存在亏 损的 可能 。 此外 , 当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收 益或 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 形 , 为 保 护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可 视情 况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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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单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 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防 止投 资者 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 运作 过程 中 ,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超 标的 除外)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 一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 认/申 购申 请或 确认 失败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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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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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 (包 括二 次清 算 报告 ) 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合 并方 案


1、本 基 金 作为 被合 并方 的 基金合 并


当出现 本基 金合 同第 八部 分之 “ 一/3 ” 项 所述 的情 形 时, 如 果本 基金 作为 被合 并方与 其 他基金 进行 合并 ,则 需按 照以下 方案 进行 : (1)合并方 基金的 选择: 合并方基金 需与本 基金的 基金类别相 同,且 为同一 基金管理 人、 同一 基金 托管 人; 若 满足条 件的 基金 有多 只 , 则选择 最近 一季 末规 模最 大的基 金作 为合 并方基 金 。 若 按上 述条 件 选择的 基金 因特 殊情 况 ( 如该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未能 讨论通 过基 金合 并事宜 ) 无法 接受 本基 金 合并的 , 则剔 除该 基金 后 , 按 上述 条件 重新 选择 , 以此类 推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条 件确 定合 并方 基金 并协商 确定 合并 基准 日。


(2) 公告 : 确 定合 并方 基 金及合 并基 准日 后 , 基 金 管理人 需提 前 15 个 工作 日 发布基 金 合并公 告, 公布 合并 基准 日及相 关操 作。 (3) 赎回 选择 : 发 布合 并 公告后 基金 将至 少预 留 10 个赎回 开放 日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选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 亦 可选 择 不进行 赎回 , 在本基 金被 合并 后成 为合 并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合并: 在合并 基准日 ,本基金可 以其基 金资产 净值按照当 日合并 方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作为 合并 份额 对价 折算成 合并 方基 金份 额 , 并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按照 投资 者原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占 比 确认 合并 方基 金份额 数量 ,本 基金 资产 及负债 按照 当日 估值 合并 入合并 方 基 金 。 (5) 合并 后的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 基 金合 并后 , 本 基 金资产 和合 并方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即成为合并 方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申 购赎 回按照 合并 方基 金的 相关 规定进 行。 2、本 基金 作为 合并 方的 基 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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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当 出现 本基 金合同 第八 部分 之“ 一/2/(5) ” 小项 所述的 情形 时,本 基金 作为 合并 方与 其 他基金 进行 合并 , 若被 合 并基金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则经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通过 后, 需按 照以 下 方案进 行:


(1)确定合 并基准 日:本 基金作为合 并 方基 金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定 合并基 准日 ,合 并基 准日 可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或非 开放日 。 (2) 公告 : 确 定合 并基 准 日后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15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合 并公 告, 公布 合并基 准日 及相 关操 作。 (3) 赎回 选择 : 发 布合 并 公告后 基金 将至 少预 留 10 个赎回 开放 日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选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 亦 可选 择 不进行 赎回 , 在本基 金合 并被 合并 基金 后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4) 合并 : 在 合并 基准 日 , 被 合并 方基 金的 投资 品 种必须 全部 属于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 金资 产 净 值 按 照 当 日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作 为 合并份 额 对 价 折 算 成本基 金份 额, 并由 注册 登记机 构按 照投 资者 原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占 比确 认本 基金份 额数 量 , 被合并 方基 金资 产及 负债 按照当 日估 值合 并入 本基 金。 (5)合并后 的日常 申购和 赎回:基金 合并后 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 不受影 响,申 购赎回相 关业务 仍按 照原 规则 进行 。 十九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 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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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 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为 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 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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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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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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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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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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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序(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 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增加 、减少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在本 基 金合同规定的销售服务 费 率最高限额内调整各类 别 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的 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代 销机构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在基金 合并中 ,本基 金作为合并 方的, 可以按 照本基金合 同约定 的合并 方案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6)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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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形。 3、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内,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选择 将本基金 作为被 合并 方按 照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合并 方案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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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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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召集人 确定的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确 定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允许的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 相符。 3、在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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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以特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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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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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分 配、按日 支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全部 分配 , 且每 日进 行 支付 。 投 资人 当 日 收益 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人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人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 日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 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 人在 每日收益支付时, 若 累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 若累 计未 分 配净收 益等 于零 时,则 保持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不变 ;基 金 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不 缩减 投资 人基 金 份额 , 直 至累 计未 分配 净 收益为 正的 工作 日,方 为投 资者 增加 基金 份额;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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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 日后首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 基金合 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章节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经手 费、印 花税、证管 费、过 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 金、 融资 融券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托 管人 办理 清算 、交割 过程 中相 关的 银行 垫资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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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年 销售 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 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具 体如下 : H =E ×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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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基 金 发展情 况 , 并 根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 针对 全部 或 部分份 额类 别 , 调 整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 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 标、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二)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 调整后 的 规定为 准, 但需 提前 公告 。 2、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除基 金管 理人 以其 固 有资金 投资 的以 外 , 当 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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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 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30% ;除基金管理人 以 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2)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 相关 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 货 币市 场基 金拟投 资于 主 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 披露程 序; (7)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8)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9)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 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及其 发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 (10)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 够 比例的 流动 性资 产 并 符合 下述比 例限 制 : 1)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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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11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4)本基金投 资的 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质 押品 的 剩余期 限不 受投 资范 围约 定的限 制)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5 ) 项 、 第 (10 ) 项 第 1 ) 条、 第 (11 ) 项 第 4 ) 条 、 第 (14 ) 项 外 , 因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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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六、基 金资 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离 度 绝对 值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离 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 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3、银行存款 按照约 定利率 在持有期内 逐日计 提应收 利息,在利 息到账 日以实 收利息入 账。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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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收 益率 , 精 确到 0.001%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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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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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 或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 机构及 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 机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等 非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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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 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 (包 括二 次清 算 报告 ) 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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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合并 方案


1、本 基金 作为 被合 并方 的 基金合 并


当出现 本基 金合 同第 八部 分之 “ 一/3 ” 项 所述 的情 形 时, 如 果本 基金 作为 被合 并方与 其 他基金 进行 合并 ,则 需按 照以下 方案 进行 : (1)合并方 基金的 选择: 合并方基金 需与本 基金的 基金类别相 同,且 为同一 基金管理 人、 同一 基金 托管 人; 若 满足条 件的 基金 有多 只 , 则选择 最近 一季 末规 模最 大的基 金作 为合 并方基 金 。 若 按上 述条 件 选择的 基金 因特 殊情 况 ( 如该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未能 讨论通 过基 金合 并事宜 ) 无法 接受 本基 金 合并的 , 则剔 除该 基金 后 , 按 上述 条件 重新 选择 , 以此类 推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条 件确 定合 并方 基金 并协商 确定 合并 基准 日。


(2) 公告 : 确 定合 并方 基 金及合 并基 准日 后 , 基 金 管理人 需提 前 15 个 工作 日 发布基 金 合并公 告, 公布 合并 基准 日及相 关操 作。 (3) 赎回 选择 : 发 布合 并 公告后 基金 将至 少预 留 10 个赎回 开放 日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选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 亦 可选 择 不进行 赎回 , 在本基 金被 合并 后成 为合 并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合并: 在合并 基准日 ,本基金可 以其基 金资产 净值按照当 日合并 方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作为 合并 份额 对价 折算成 合并 方基 金份 额 , 并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按照 投资 者原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占比 确认 合并 方基 金份额 数量 ,本 基金 资产 及 负债 按照 当日 估值 合并 入合并 方 基 金 。 (5) 合并 后的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 基 金合 并后 , 本 基 金资产 和合 并方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即成为合并 方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申 购赎 回按照 合并 方基 金的 相关 规定进 行。 2、本 基金 作为 合并 方的 基 金合并


当 出现 本基 金合同 第八 部分 之“ 一/2/(5) ” 小项 所述的 情形 时,本 基金 作为 合并 方与 其 他基金 进行 合并 , 若被 合 并基金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则经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通过 后, 需按 照以 下 方案进 行:


(1)确定合 并基准 日:本 基金作为合 并方基 金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定 合并基 准日 ,合 并基 准日 可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或非 开放日 。 (2) 公告 : 确 定合 并基 准 日后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15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合 并公 告, 公布 合并基 准日 及相 关操 作。 (3) 赎回 选择 : 发 布合 并 公告后 基金 将至 少预 留 10 个赎回 开放 日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选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 亦 可选 择 不进行 赎回 ,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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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在本基 金合 并被 合并 基金 后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4) 合并 : 在 合并 基准 日 , 被 合并 方基 金的 投资 品 种必须 全部 属于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 金 资产净值按照当日本基 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 作 为 合并份 额 对 价 折 算 成本基 金份 额, 并由 注册 登记机 构按 照投 资者 原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占 比确 认本 基金份 额数 量 , 被合并 方基 金资 产及 负债 按照当 日估 值合 并入 本基 金。 (5)合并后 的日常 申购和 赎回:基金 合并后 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 不受影 响,申 购赎回相 关业务 仍按 照原 规则 进行 。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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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 债券库 等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 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 标、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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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权证 ; (8)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除 基金 管理 人以 其固 有资金 投资 的以 外,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份 额合 计 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 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除基 金管理 人以 其 固有资 金投 资的 以外 , 当 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180 天 , 投 资组合中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 相关 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 货 币市 场基 金拟投 资于 主 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 披露程 序; (7)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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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8)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5% 。 (9)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 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及其 发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 (10)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够 比例的 流动 性资 产并 符合 下述比 例限 制: 1)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11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4)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质 押品 的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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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剩余期限不 受投资 范围约 定的限制)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与 本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5) 项、 第(10 )项第 1 )条 、 (11 ) 项第 4)条 、第 (14 )项 外, 因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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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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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 资 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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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本基金 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价, 通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 的方式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在 人民 币 1.00 元,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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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在盖 章后 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 方约 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小 数点后 四位 以内( 含第四 位) 或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三位 以内 ( 含第 三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数据 错误,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 据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 该 损失不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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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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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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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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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页 二 十二 、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一、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目前 无重 大诉 讼事 项。 二、最 近3 年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8 年6 月19 日至2018 年12 月18 日 发布 的公 告: 1.


2018 年6 月20 日《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北京蛋 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2.


2018 年6 月22 日《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提请 直销非 自然人 客户及 时登 记受益 所有人 信息 的公告》。 3.


2018 年7 月6 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北 京肯 特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4.


2018 年7 月20 日 《大 成 丰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8 年二季 度报 告》。 5.


2018 年7 月31日《 大成 丰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调整 大额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申 购) 及 基 金转换 转入 金额 限额 的公 告》。 6.


2018 年8 月2日《 大成 丰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18 年1 期) 》 、 《 大成 丰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8 年1 期) 摘 要》 。 7.


2018 年8 月16 日《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嘉实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为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 大成丰 财宝货币 市场基 金调整大 额申购 (含定期 定额申购 )及 基 金转 换转 入金 额限 额的 公告 》 。 8.


2018 年8 月29 日《 大 成 丰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8 年半年 度报 告》。 9.


2018 年9 月13 日《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珠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金惠家 保险 代 理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10.


2018 年9 月19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 为销售 机构 的 公 告》 。 11.


2018 年9 月20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12.


2018 年10 月25 日《 大 成丰财 宝货 币市 场基金2018 年三 季度 报告》。 14.


2018 年11 月3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恒丰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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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页 15.


2018 年11 月8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沈 阳分 公司 的公 告》。 16.


2018 年11 月30 日《 关于 增开 大成 货币 等多只 货币 基金 网上 直销 交易快 速赎 回业 务 的公告》。 17.


2018 年12 月4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再 次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 四、 招募 说明 书及 在此 之前 公告的 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内容 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 以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未尽事 宜 , 请 查 阅招募 说明 书及 以前 公告 的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二 十三 、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对2018 年8 月2 日 公布 的 《 大成 丰财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1 期) 》 进行 了更 新, 并根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 对本基 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进 行了 内容 补充 和更 新,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 部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部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第十 一部 分 、 基金 业绩 ” 部分。 6.根 据最 新公告 , 更新 了 “ 第二十 四 部分 、 其 他应 披 露的事 项 ” 部分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第二十 五 部分 、 对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部分。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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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页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成 丰财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二) 《大成 丰 财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四) 《大成 丰 财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二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