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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富货币A(150005)

银富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 河银 富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 年11 月3 日 证监基金字[2004]177 号文批准 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04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 明书已经本基金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复核。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0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 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为准。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录 重要提示 ........................................................................................................................ 0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七. 基金的投资


....................................................................................................... 60 八. 基金的业绩


....................................................................................................... 71 九. 基金的财产


....................................................................... 错误!未 定义书签。 十.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十一.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7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五. 风险揭示 ........................................................................................................ 86 十六.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0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十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112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 签字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 件;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 指2013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 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规定 的条件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投 资于中 国证 券市场, 并取得 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金管 理机构 、保险 公司、证 券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 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 期;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 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 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 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 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 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 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 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 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 素, 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更;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 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 争或动乱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概况 1.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3.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4.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6. 电话:021-38568888 7. 联系人:罗琼 8.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持股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 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范永武先生, 中共党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厦门大学 会计学博士, 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持有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担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周浩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18 年 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上海新江湾城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 资开发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 副总裁、 监事会主 席、 上海城投 (集团) 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监 事会副主席 等职,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曾任职于湖南人造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板厂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广电总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深圳市 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 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 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 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 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律师 。2015 年11 月被选举 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 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 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 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 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国家外汇 管理局 办公室 副主任、主 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 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基金经理、 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8 年 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历任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职员,北京华证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XBRL 应用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 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 (纪检监察) 办公室高级经理,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中心 (统计分析中心) 高级经理,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 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评价部高级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 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 中共党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厦门大 学会计学博士, 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持有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 格证书。 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担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 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总 裁办公 室秘书处 副处长 、处长 、 (党委 办公室 )副主 任,中国银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河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裁办公室 (党委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 工作) ,期间任北 京证券业 协会秘 书长( 兼),中 国银河 金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 战略发 展部执行总 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 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 财务、 资产 评估等工作。 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 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 内审) 、 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 总监。 副总经理 钱睿 南先生 , 硕士研究 生,17 年证 券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在 中国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 年 6 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交易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监、 公 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基金经理 刘铭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7 年金融行业相关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 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从 事固定收益交易、研究与投资相关工作,2016 年 7 月加入我公司固定收益部。 2016 年12 月起担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4 月起担任银河 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起担任银河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铭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起担任银 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银 河鑫月 享 6 个月定期 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8 年 6 月起担任银 河景行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 年 9 月起担任银河沃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2 月起担任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张沛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12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花旗银行、 东亚银行、 大华银行、 招商银行、 上海赞庚投 资公司等金融机构。2017 年11 月 加入我公司。2018 年 2 月起担任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索峰先生:2004 年 4 月至 2008 年 4 月;位 健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张矛先生: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 ;周珊珊女士:2012 年 12 月起至 2016 年4 月; 杨鑫先生 :2016 年4 月至2017 年4 月; 刘铭先生:2016 年12 月 至今;张沛先生,2018 年2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 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 股票 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 募集本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 合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严格 遵守《 证券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管 理 办 法》 、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以 下《基 金法》 禁止的行为 发生: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 人将 加强人 员 管理,强 化职 业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 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 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 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 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 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 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制度和准则, 如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及成本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位工作手册, 根据全面性、 独立性、 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 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 标准化的聘用、 培训、 考评、 晋升 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 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 。 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 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总部设 在上海 。2005 年6月交 通银行 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7年5月 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挂牌 上市。根 据2017年 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 的全球 千家大 银行报告 ,交通 银行一 级资本位 列第11 位,较 上年上升2 位;根据2017年美 国《 财富》杂 志发布 的世界500强公司 排行榜 ,交 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9月30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3915.37亿元。2018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任 本行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2013年11 月起 任本行 执行董 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 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 行董事、 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 年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月任 中国银 行副行 长,2016年12 月至2018 年6月任 中国银 行执行 董事、副行 长, 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国 银行上 海人民 币交易业 务总部 总裁;2003年8月 至2014年5 月历任 中国 建设银行 信贷审 批部副 总经理、 风险监 控部总 经理、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 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 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 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 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 年金 基金、QFII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证券投 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资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 管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 层( 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 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 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210019)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 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网址:www.cmbc.com.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 www.cib.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1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1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www.jnbank.com.cn (16)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92 或 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 (021)38784580-89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宁金彪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 www.cgws.com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2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 朱磊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3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话: (0551)68167601 传真: (0551)62207773 (4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电话: (0591)96326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hfzq.com.cn (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4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邮编:310007 收件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12、13 、15、16、18、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6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6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e5618.com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65)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 www.shhxzq.com (6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 (0755)386374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6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 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8)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0)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7)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9)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2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2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6)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2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9)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3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3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3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9)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40)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41)尚智逢源(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62 号远洋国际中心 D 座-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刘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6677 网址:www.szfyfund.com.cn (42)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3)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4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7)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8)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49)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1)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52)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54)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55)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2-15 层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户服务电话:95188-3 网址:www.mybank.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电话:(021)38568888/38568858 传真:(021)3856897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四十条 68 号平安发展大厦 3 层 负责人:金明 电话:(010)84085858





传真:(010)84085338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经办律师:陶修明、钟向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 理申购 与 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 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销售 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办理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在调整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 购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 1 .00 元计算。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当前累计收益全部 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账户当前累 计收益为正时, 不结转累计收益;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 若此次赎回后剩余 的基金份额与累计收益相加为正数, 不结转累计收益, 若此次赎回后剩余的基金 份额与累计收益相加为负数,则自此次赎回开始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应当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并在收 到申请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2 个工作日之 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4、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 则相关申购不 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 T 日提交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于 T +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和 价格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0 元, 追加投资金额最低为 0 元。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最低赎回份额为 0 份。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除以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计算, 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计算,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当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当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 每基金份额赎回价 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 4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 元。 5 、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 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 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 含节假 日) 基金七日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但 是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 的部分)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1)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 时; (2)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六)拒 绝或暂 停 接受申购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 申购申请。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市 场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日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金资产净值; (3) 当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4)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暂 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 赎回申请。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市 场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 当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 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巨 额赎回 的 情形及处 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该 基金的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 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 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 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 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 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申请份 额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 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1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全 额赎回” 或 “( 2) 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当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如果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以外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其 他 1、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 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投资者 赎 回基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 1 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该基金 最新的收益。 (2)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 1 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 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3 )如果基金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 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 暂停期 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 )如果基金连续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告基金最新的收益。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1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等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 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 间做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4、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 一基金的份额。 (1)基金转换开始日和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成立的适当时候,可以开始办理基金间的转换,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 未知价” 和“ 确 定价” 相结合的原则。





2)“ 份额转换” 原则, 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 ) 投资者在全部转出 本 基金余额时,将自动 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 资者部 分转出本基金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 失。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的数额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包括费率补齐费用和转换手续费。





基金转换的实际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如调整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转入的 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乘以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 除相应费用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 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四舍五入。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 少转出 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 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转换与巨额 赎回 基金转换参与第八章第 (九) 条对巨额赎回的 认定。 因此, 在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如果出现基金转换, 对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 采用以下 两种处理方式: 1) 接受全额转换: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 申请时,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 接受部分转换: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 换申请时, 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 该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 致。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8)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转 换申请。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 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 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 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 )发生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 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 项,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9)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 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管理人最 迟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上 连续刊 登重新 开放基金转 换的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 期限 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 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三)投 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财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制定基金的投 资战略, 决定基 金财产 在短期债 券、央 行票据 、债券回 购和现 金之间 的具体分布 比例,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 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 理基金的 日常投 资组合 管理工作 ,并具 体落实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关于该 基金的投资 管理的决议。 3、决策程序 (1) 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所管理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 制等规定性要求,结合 证券市 场运行特 点及研 究部门 的推荐意 见,进 行分析 和判断, 制定具 体的投 资计划和项 目方案。 (2) 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 权范围内,一般投资可 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并向投 资总监备 案。重 要投资 (附带详 细的研 究报告 )必须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制定的 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并取得相应的批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在审批 投资计划 和项目 方案之 前必须召 开投资 决策听 证会,由基 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 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得到批准后,投资决 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 权,由 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 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市场心理变化等,进一步分 析判断, 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4、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 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主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在战略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央行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 根据前面形成的利率预期调整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并在债券资产和回 购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 合理、科学、有效地管理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在战术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 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寻找错误定价或价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 积极把握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 (2)投资组合管理的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 投资策略的重点是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和 收益性这两个方面取得平衡。 本基金将以价值研究为导向, 利用基本分析和数量 化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 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综合考虑短期资金市场中各 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信用风险情况,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 为: 短期债券和央行票据0-95% ; 债券回购0%-95% ; 同业存款及现金 比例5-100% 。 (四)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五)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在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 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 金组合 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3 )根据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 对(1)、( 2 )所述投资 组合实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4 )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投资于固定期限 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 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 遵守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列, 但除(1)、( 11)、( 12)、( 15)、( 16 ) 项以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自2016年2月1日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 可以在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 之日起一年内调整; 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1)、( 12) 项规定的 ,可以 在《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施行 之日起6个月 内调整。但 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 自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应符合 要求。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禁止投资事项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投资: (1)投资股票; (2)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投资债项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 债券 (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或主体信用评级在AA+ 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承销证券;


(7)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10)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1)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 的 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与同 业存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 理原则 和 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七) 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9,024,070,559.09 56.60 其中:债券 9,014,069,110.44 56.53 资产支持证券 10,001,448.65


0.06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70,780,268.97 25.5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500,576,004.58 15.68 4 其他资产 349,400,905.97 2.19 5 合计 15,944,827,738.61 100.00 2 、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购 融资 余 额 3.6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购 融资 余 额 99,999,730.00 0.6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的说 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金净值的 20%。 3 、 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32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超过120 天情况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 天。 2) 报告期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8.96


0.67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34 - 2 30 天(含)-60 天 19.32 -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1.21 - 3 60 天(含)-90 天 14.2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2.4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0.2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5.17 0.67 4 、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 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 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 天。 5 、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50,298,835.01 9.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50,298,835.01 9.78 4 企业债券 601,135,397.68 4.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94,129,333.35 14.12 6 中期票据 157,172,479.18 1.06 7 同业存单 4,711,333,065.22 31.77 8 其他 - - 9 合计 9,014,069,110.44 60.78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229,748,635.88 1.55 6 、 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886156 18 徽商银 行CD145 5,000,000 491,727,740.93 3.32 2 150315 15 进出 15 3,000,000 300,243,883.30 2.02 3 111813053 18 浙商银 行CD053 3,000,000 299,406,269.91 2.02 4 111811252 18 平安银 行CD252 3,000,000 298,509,909.85 2.01 5 111885102 18 锦州银 行CD200 3,000,000 298,217,658.75 2.01 6 088063 08 铁道 07 2,800,000 281,852,764.10 1.90 7 111714315 17 江苏银 行CD315 2,800,000 278,988,512.09 1.88 8 180407 18 农发 07 2,500,000 251,409,598.43 1.70 9 011801847 18 赣高速 SCP004 2,000,000 200,003,599.67 1.35 10 011801800 18 苏交通 SCP017 2,000,000 199,975,791.93 1.35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7 、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10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8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0656%


报告期内 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 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8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 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89113 18 上和 1A2 100,000.00 10,001,448.65 0.07 9 、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 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净值。 本基金采用 “影子定价” 的方法进行估值修正, 即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当此偏 离度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适用影子定价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 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净值。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69,681.68 3 应收利息 63,856,955.14 4 应收申购款 283,574,269.15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49,400,905.97 4)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无。 八.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未经审计。 1、本报告期基金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期间 基金收 益 率 基金收 益 率标准 差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对比 1 对比2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 2 3 4 5=1-3 6=2-4 2004 年12 月20 日 -2004 年12 月31 日 0.0859% 0.0052% 0.0552% 0% 0.0307% 0.0052% 2005 年度 2.4147% 0.0038% 1.6790% 0% 0.7357% 0.0038% 银河银 富 A 级 2006 年度 1.9017% 0.0032% 1.7330% 0.0002% 0.1687% 0.0030% 2007 年度 3.6476% 0.0097% 2.4781% 0.0017% 1.1695% 0.0080% 2008 年度 3.5956% 0.0130% 3.4817% 0.0012% 0.1139% 0.0118% 2009 年度 0.9191% 0.0059% 2.0075% 0.0000% -1.0884% 0.0059% 2010 年度 1.5281% 0.0017% 2.0571% 0.0003% -0.5290% 0.0014% 2011 年度 3.8454% 0.0037% 3.1175% 0.0007% 0.7279% 0.0030% 2012 年度 4.0644% 0.0050% 3.0869% 0.0007% 0.9775% 0.0043% 2013 年度 3.7794% 0.0041% 2.8389% 0.0000% 0.9405% 0.0041% 2014 年度 5.0755% 0.0105% 2.8111% 0.0002%


2.2644% 0.0103% 2015 年度 4.4334% 0.0091% 2.5632% 0.0008% 1.8702% 0.0083% 2016 年度 2.2409% 0.0045% 1.3216% 0.0000% 0.9193% 0.0045% 2017 年度 3.5738% 0.0023% 1.3181% 0.0000% 2.2557% 0.0023% 2018.1.1-2018.9.30 2.5344% 0.0022% 0.9858% 0.0000% 1.5486% 0.002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1.8719% 0.0071% 30.9146% 0.0021% 20.9573% 0.0050% 银河银 富 B 级 2006 年度 1.9429% 0.0032% 1.7330% 0.0002% 0.2099% 0.0030% 2007 年度 3.8973% 0.0097% 2.4781% 0.0017% 1.4192% 0.0080% 2008 年度 3.8442% 0.0130% 3.4817% 0.0012% 0.3625% 0.0118% 2009 年度 1.1633% 0.0059% 2.0075% 0.0000% -0.8442% 0.0059% 2010 年度 1.7722% 0.0017% 2.0571% 0.0003% -0.2849% 0.0014%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011 年度


4.0946% 0.0037% 3.1175% 0.0007% 0.9771% 0.0030% 2012 年度 4.3137% 0.0050% 3.0869% 0.0007% 1.2268% 0.0043% 2013 年度 4.0291% 0.0041% 2.8389% 0.0000% 1.1902% 0.0041% 2014 年度 5.3268% 0.0105% 2.8111% 0.0002%


2.5157% 0.0103% 2015 年度 4.6841% 0.0091% 2.5632% 0.0008% 2.1209% 0.0083% 2016 年度 2.4872% 0.0045% 1.3216% 0.0000% 1.1656% 0.0045% 2017 年度 3.8233% 0.0023% 1.3181% 0.0000% 2.5052% 0.0023% 2018.1.1-2018.9.30 2.7198% 0.0022% 0.9858% 0.0000% 1.7340% 0.002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6.2840% 0.0072% 30.9146% 0.0021% 25.3694% 0.0051% 2、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收益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变动 对比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注: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为建仓期; 至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 符合合同约定。


























九、基金 财产 (一)基 金财产 的 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8、其它财产等。 基金财产减去负债为基金财产净额。 (二)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专 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及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承担基金财产本身债务之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十、基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 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投资的金融工具。 (三)估 值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和摊余成本之间偏离, 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应当采用影子定 价的风险控制手段, 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 果加盖 业务公 章传真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暂 停估值 的 情形及处 理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它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估 值差错 的 确认与处 理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偏差达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按上述 (三) 中第 4、5 项规 定的方法进行估值,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因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而给投 资者造 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并 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 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 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5、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以 及不可 抗力因 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6、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 可分配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规定可列支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 日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份额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支付, 并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的 方式。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 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 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收益大于 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交易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 金收益 公 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 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 同时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收益、节 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告。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的费 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和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信息披露费; 7、会计师、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33% 的 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 、销售服务费费率及分级规则 (1)、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 额。 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分级后的销售服务费率如下表: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150005 150015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 元 500 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 元 10 万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50 份 500 万份 注:本基金当期 基金收益 结转基金份额 或采用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A级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分级后,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 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A级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B 级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应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 并于当日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给基金销售人, 若遇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 告费、 促销活动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 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降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上述 (一) 基金费用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当期列支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和摊销。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 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 金税收 1、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涉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义务 按国 家税收 法 律、法 规执行。 2、根 据财 政部 、国 家 税务总 局的 财税 字[1998]55 号文 、财 税字 [2001]61 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字[2004] 78 号文《关于证券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对基金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①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 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 基金从 证券市 场中 取得 的收入 包括买 卖债 券的 差价收 入,债 券的 利息 收 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 集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编制并公告招募 说明书。 (二)份 额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编制并公告本基 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三)更 新后招 募 说明书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如 无特殊情 况,每6个月 结束后的45 日内 编制并 公告更新 后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并将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基金的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定 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基金的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基金收益公告等。 1、 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经 注册会计师审 计后在基 金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 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季度报告: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收益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 (含 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 同时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 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临 时报告与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 值 达到0.25% 、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 、 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达到0.50%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 的情 形; 27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的重大 事项; 28 、 本基金投 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AA+ 的商业 银 行的银行 存款与同业 存单; 29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六)澄 清公告 与 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七)信 息披露管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并就 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遵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 年度报告、 中 期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收益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等政策因素的变动导 致短期资金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 2、利率风险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 会产生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 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 3、信用风险 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1、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在本 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 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 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 到赎回款项。 据过往数据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 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 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 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对 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 限结构等方式, 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 尽量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章。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赎回 ,基金 管理人 有可能采 取延期 办理的 措施以 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 因此在 巨额赎 回情形发 生时, 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本 基金在 一般情 况下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但是 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四)策 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基金投资对流动性要求较高, 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五)其 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 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 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相 应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 金的清 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成立时间: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组成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 基金清算小组可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的剩余资产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权 利、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认购、 申购、 赎回并在 规定的 时间取 得有效申请 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 人的过错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 为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办理 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5)依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7)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 处理。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申购 与赎回 业务或 委托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 依据《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它有 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严 格按照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货币 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基金 ,以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开设证 券账户、以 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认真办理 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 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 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 会;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 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3)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出席并参与表决。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10% 以上 (不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基 金合同 》 ,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 本《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 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 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 不少于10 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 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修 改《基 金合同 》 、决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定终止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 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于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二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不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②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可做出。 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 《基金合同》 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基 金合同 的 解除和终 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4)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本基金 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本基金 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1)基 金清算 小组: 自基金终 止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①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 之日终止。 (四)争 议的解 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基 金合同 存 放地和投 资者取 得 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基 金托管 人 与基金管 理人之 间 的业务监 督、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有 权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 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不擅自动用基金 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基金 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 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 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 金托管 人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 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 在此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 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核实资金划拨情况; 对于赎回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 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的规定,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在延 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证监 会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 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 有托管的基金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 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 清算,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运 用,限 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根 据业务 发展需 要,经双 方协商 同意, 基金托管 人还可 根据有 关规定 开立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 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 年以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四)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 与 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 议解决 方 式 1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 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 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托 管协议 的 修改与终 止 1、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 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生效。 2、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或 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或 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网 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 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将支 付现金。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 为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 密码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 过电 话和网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 各种网 上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鼠来宝” 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 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 话进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 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公告如下: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 有股票因 长期停 牌变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6.20) 2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直销平台基金转换的公告 (2018.6.21)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2018.6.22) 4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调整货币基金快速赎回额度的公告 (2018.6.26) 5、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6.29)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 的提示性公告(2018.7.6) 7、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2018.7.18) 8、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7.30) 9、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8.1) 10、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民商 基金销 售(上 海)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8.24) 11、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半年报(2018.8.28) 12、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8.30) 13、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在中国国 际金融 股份有 限公司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8.31) 14、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在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3) 15、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在东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4) 16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直销平台基金转换的公告 (2018.9.19) 17、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银河银 富货币 市场基金 调整收 益支付 方式并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2018.9.22) 18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直销平台基金转换的公告 (2018.9.28)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9、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十一国庆节假期前暂停申购 (含转换转入 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2018.9.28) 20、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2018.9.28) 2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18.9.29) 22、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 有股票因 长期停 牌变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2)


23、银河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 所持有股 票因长 期停牌 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3) 24、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3 季度报(2018.10.24) 25、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暂停平 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代 理旗下 部分基 金的公告(2018.11.26) 2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8.12.4) 27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直销平台基金转换的公告 (2018.12.12) 28、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恢复平 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代 理旗下 部分基 金的公告(2018.12.17) 29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2.1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 查文件 包 括以下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合同》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 查文件 的 存放地点 及查阅 方 式 以上备查文件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供公众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