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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强债(233005)

大摩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8 年 第2 号) 基 金 管理人: 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示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于2009 年10 月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 】1086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 年12 月2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 险, 当基 金在 开放 期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由于本基金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 避发 债主 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持有的债券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其长 期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同时,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 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等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备 案, 本基 金对 基金 合同 中的 释义 、 申购 赎回 、 基金 的 投资 、 估值 和信 息披 露 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于2018 年3月24 日起 生 效, 系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进行, 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且已履行适当程序。 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 2018 年3 月24 日发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修订旗下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12 月29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解冻 ...................................... 49 十、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9 十八、风险揭示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1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 售办 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运 作办 法》 : 指《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 利华鑫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 托 代为 办 理本 基 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 的 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 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募 集金 额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 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申购: 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 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 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 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 、赎回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 收入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 及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YU HUA (于华) 成立日期:2003 年3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2,750 万元 存续期间:50 年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话:(0755 )88318883 股权结构 应为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39.560% ) 、 摩根 士丹 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7.363%)、 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989% )、 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593% )、深 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49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华 先生 ,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鲁汶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金融 博 士, 美国 注册 金融 分 析师(CFA )。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 险业 务副 总裁 ,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 处首 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国 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代理总经理。 俞洋 先生 , 澳门 科技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常州 市证 券 公司延陵东路营业部总经理、 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营业部总经理、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5月至今任上海华鑫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田明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曾任上海广电(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经济部主管、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副总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监、总监、财务负责人。2017 年 5 月至今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本公司 董事。 孙辰 健先 生,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 交通 大学 经济 金融 学院 产业 经济 学博 士研 究生 。 曾先 后担 任兰 州炼 油化 工总 厂自 动化 研究 所职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电 脑工 程 部业务 主任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运 行部 副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西 北中 心主 任、 深圳 证券 通信 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信 息管 理部 总监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数据技术分公司和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现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公司董事。 Todd Coltman 先生,毕业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通讯专业,并于乔治敦大学获得法学 博士学位。曾任美国银行高级政策分析师、年利达 律师事务所律师、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亚洲地区不动产投资 (REI ) 业务 的不 动产 收购 融资 工作 ,2016 年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业务亚洲地区运营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 Jeremy Alton Huff 先生,杜克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美国世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NBA 中国法律副总监、NBA 中国品牌娱乐的副总裁。2017 年3月至今任摩根士丹 利董事总经理并担任中国首席运营官。现任本公司董事。 彭磊 女士 , 西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南山 开发 集 团金 融投 资部 主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 友联 资产 管理 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商 局金 融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审计稽核部总经理、 中国业务部总经理、 证券部总经 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 年4 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贾丽 娜女 士, 东北 财经 大学 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 大学 商业 经济 系硕 士。 曾于 金陵 科技学院任教,1994 年8月至今2017 年11 月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级合伙人, 2017 年11 月起至今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合伙人, 兼任 俊知集团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倍加 洁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江苏 林洋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任 本公 司独立董事。 彭章 键先 生, 中国 人民 大学 法学 硕士 。 曾任 职于 海南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 律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担任北京市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兼任华南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入库专家。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 春先 生,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2007 年5月至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 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 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 中心研究员 ,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副总裁, 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总裁, 退休后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 兼任中国生产力 学会副会长。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Paul M. Theil 先生 , 耶鲁 大学 东亚 研究 学士 、 硕士 , 哈佛 大学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法学 院法 律博 士 (JD ) 。 目前 担任 中安 信业 董事 长, 曾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私 募股 权部 门主 管、 美国驻华大使馆一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恒先生 ,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 学学 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分行 干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8 年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兼任华鑫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长,2017 年6 月起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Mok Tuang Wei 先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士、硕士。曾经在瓦乔维亚证券负责发行 结构化和证券化产品, 并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2010 年 9 月加入摩 根士丹利亚太区,2014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风险投资管理团队,现任摩根士丹利投资风险管 理的执行董事。现任本公司监事。 王章 为先 生, 东北 财经 大学 学士 , 南澳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国 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 审计 师。 曾任 深圳 三九 集团 会计 、 深圳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控 股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 高级经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6 年5 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赵婧 女士 , 英国 雷丁 大学 国际 证券 投资 及银 行学 理学 学士 、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 风险管理硕 士。 曾任 信诚 人寿 保险 公司 管理 培训 生、 广州 英国 文化 教育 处财 务官 员。 2007 年加入本公司, 现任本公司助理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规划发展部总监、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职工监 事。 周苑 洁女 士, 华东 政法 大学 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经理。2004 年加 入本 公司 ,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 负 责人 、 上海 理财 中心 负责 人、 营销 策划 经理 、 市场 发展 部总 监助 理、 销售 服务 部副 总监 , 现 任本公司销售服务部总监、渠道业务二部总监、职工监事。 周源 女士 , 湘潭 大学 计算 机应 用专 业学 士 、 湖南 大学 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任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高级经理)。2010 年起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 专户理财部副总监,现任本公司专户理财部总监、职工监事。 许菲 菲女 士, 中南 财经 大学 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 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2005 年加 入本 公司 ,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 金会 计、 监 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职工监事。 徐达 女士 , 弗吉 尼亚 大学 商业 与经 济学 士。 2012 年加 入本 公司 , 历任 研究 管理 部研 究员 、 基金经理助 理 ,现任本公司权益投资部 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于华 先生,董事长 兼代理总经理 ,简历 同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孙要国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 ,21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 任职于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 曾任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2009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 李锦 女士 , 哥伦 比亚 大学 、 伦敦 商学 院和 香港 大学 联合 授予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21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就职于巨田 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交易 管理 总部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 资产 管理 部理 财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研究 所研 究员 ;2003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 曾任 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 总监 , 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代理督察长、风险管理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雪女士,中央财经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10 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历任交易员、投资经理。2014 年11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 基金 经理 。2014 年12 月起任 本 基金 和 摩根士丹 利华 鑫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2月至2017 年1月期间任摩根士丹利华 鑫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起任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 值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9月至2018 年4月期间任摩根士丹利 华鑫多元兴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钱辉先生,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2011 年6月管理本基金; 汝平 先生 , 自2011 年6月至2012 年10 月管理本基金 ; 洪天阳先生, 自2012 年10月起至2015 年2 月管 理本基 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晓春,助理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 任委 员: 李轶 , 助理总经理 、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 基金经理 。 委员:王大鹏, 研究管理部总监 、 基金经理 ;夏青 , 数量化 投资部总监、 组合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李功舜, 交易管理部 总监 ;张雪,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 研究管理部总监 、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 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 发生下列 行为: (1)将其固有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行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故意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 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 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 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 风险管理 部 负责 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 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 支持 。 (6)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 并向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 或 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 监控, 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 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 一线 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理念 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 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第三 级别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 级别 是公 司各 委员 会、 各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 要持 续修 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制度约束、 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通 过 清晰 的汇 报路 径, 使相 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 控措 施, 增强 风险 管理 的全 面性 、 实时 性和 有效 性。 同时 , 采用 数量 化分 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 二 )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70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662 只, QDII 基金 3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 。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密 ,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十七 层 联系人: 时亚蒙 电话:(0755 )88318898 传真:(0755 )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张宏伟 电话:(010 )66155568-6100 传真:(010 )66158135 (3)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朱冰楚 电话:(021 )63343311-2100 传真:(021 )5042980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 已开通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银联通、 快付通 等支付渠道 以 及基金汇款交易业务。支持 银联通渠道 、快付通渠道 支付 的银行卡详见本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以上支付渠道支持的银行卡均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等 贷记卡不支持购买基金 。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深圳 、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 笔申 购金 额超 过100 万元 (含100 万元 ) 人民 币以 上的 , 可 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全国)


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联系电话:0535-6699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人: 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电话:(010 )851305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 号大成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 )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 )851276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 )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 )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 )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03282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3 层、25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13层、21 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 )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 )68889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3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电话:(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87846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 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高利 联系电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宏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联系电话:028-861992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联系电话:(0755 )825580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层01 、02 、03 、05 、11 、12 、13、15 、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 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 、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 )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755 )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4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 (0755 )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6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热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人代表: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联系电话:(0755 )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49 )万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49 号通讯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0 楼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周小钰 联系电话:0755-88694888-85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 :www.wanhesec.com (5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 、19、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 )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 )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 网站:www.hfzq.com.cn (5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 )22112062 客服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40 层-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任敏、陈曦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热线: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5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010 )66045529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6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话:021-208357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 )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6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 -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6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楼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6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400-166-11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0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7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2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层、2 层、9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3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7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 勤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客户服务热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8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7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 大厦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户服 务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 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8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 科技 园中 区科 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电话:0755-29330513 客户服务热线: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8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 、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联系电话:010-62676405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9313591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9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杨雪 联系电话:010-58170963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客户服务热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9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联系电话:18551602256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2 )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 层46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热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联系电话:021-20530012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 号3 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 、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 孙琦 联系电话: 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 第二座第 十七 层01-04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 第二座 第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YU HUA (于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0755 )883187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 号建外SOHU A 座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 号建外SOHU A 座31 层 负责人:王玲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 )58785588 、(0755 )22163333 经办律师: 宋萍萍、 靳庆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六 、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10 月14 日证 监许 可 【2009 】1086 号文件核 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9 年11 月17 日至2009 年12 月25 日, 已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 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9) 第29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361,002,285.55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61,257.7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981 户。 七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募 集符 合有 关规 定和 条件 , 已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 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10 年3 月22 日起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 本基金 开放 申购、赎回 公告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请或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其中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 万元(含)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100 万元(含) 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 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 整必 须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自2013 年11 月1 日起, 对于通过 本公司 直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的 养老金客户实施 特 定申 购费 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和 行业 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 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Y<7天 1.50% 7天≤Y <1 年 0.10% 1年≤Y <2 年 0.05% Y≥2年 0% 注:1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份额的计算(外扣法)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某 非养老金客户 在基金存续期间分别投资5万元、150万元申购本基金, 该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800 元, 该客户 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率 0.80% 0.50% 净申购金 额


49,603.17





1,492,537.31


申购费用








396.83











7,462.69


申购份额


45,928.86





1,381,978.99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价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05%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2800 =12,8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05% =6.4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 -6.40=12,793.60元 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 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于 次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 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 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 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5)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50% 比例要求的 情形。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 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单 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 账户。发生上述(1)、(2)、(3)、(4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连续2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十)基金转换 1、 本基 金于2011 年2月21日起开放了本基金与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可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基金名称、 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费用等相关 事项详见本公司2011 年2月17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转 换业务公告》。


2、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转入总金额 ×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1)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 应的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


(2)转出基金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3)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 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十 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约定每期扣 款日和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 金申购申 请。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申 购的 每期 最低 扣款 金额 为10元。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 九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与冻结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 行申 报,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一 次完 成。 投资 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 转托管份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投资、 主动管理, 寻求最大化的总回 报,包括当期收益和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基金可以投资的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浮动 利率 债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大额 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通过一级市场股票、 可转换债券 等 参与权益类投资, 持有因一级市场购入、 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派发或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但不直 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 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票 、 权证等) 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秉承以相对价值挖掘为基础的固定收益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细致的投资研究, 寻 找市场中最有相对价值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 并着重投资于信用类固定收益证 券和适当投资低风险非固定收益证券, 在综 合考虑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需求、 本金安全和投资 风险控制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中投资机会的相对价值和风险决定现金类资产、 非现金类固定 收益资产和低风险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具体比例。 对于固定收益投资, 本基金通过分析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 收益率曲线、 信用利差、 提 前偿付率等指标来发现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 并根据这些投资机会的相对投 资价值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着重投资于承载一定信用风险、 收益率相对较高的投资级信用 类固定收益证券, 以增强基金的收益。 此外, 本基金还可以利用回购进行无风险套利和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使用杠 杆以获取增强收益。 对于非固定收益投资, 本基金根据对股票市场趋势的判断, 积极寻找和仔细评估可转换 债券和一级市场股票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 通过权益类投资 获取额外的增强收益。 1、固定收益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的策略, 通过评估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 分析市 场价格中隐含的对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 违约概率、 提前偿付速度 等因素的预测, 根据固定 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和相关风险决定总体的投资策略及类属 (政 府、企业/公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期限(短期、中期 和长期)等部分的投资 比例 , 并基 于价 值分 析精 选投 资品 种构 建固 定收 益投 资组 合。 当各 种投 资机 会预 期的 风险 调 整后收益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对组合的策略和比例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金组合的最优化配 置。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包括: 利率预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 策略、公司/ 企业债券策略、可转换债券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 (1)利率预期策略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一般会下跌; 反之, 市场 利率下降时, 固定收 益证券的价格一般会上涨。证券的久期越长,证券价格随市场利率变动的幅度一般也越大。 固定收益证 券久期衡量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度, 主要决定于证券的到期期限和票 面利率;其它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到期期限越长,固定票面利率越低,久期越长。 本基金采用特有的利率预测模型, 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进行研究分析, 判 断经济运行的周期特征,结合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供求、国际环境等其它因素, 在当前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预测将来一段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 在市场利率水平 上升前降低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规避利率风险, 下降前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 以 获取额外的资本利得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其它 参数完全相同而到期期限不同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同一时点会有不同的到期收益率 (即证券的市场利率) , 这种到期收益率和到期期限之间关系被称市场利率的期限结构, 而 收益率曲线为其图示。 一般情况下, 期限越长, 利率越高, 从而显示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反应不同期限固定收益证券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本基金采用特有的利率预测模型, 通过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的分析检验, 把握 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周期特征和结构特征, 在当前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基础上预测将来收益率曲 线的 形状 , 据此 在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固 定收 益证 券中 合理 配置 , 建 立不同类型的组合期限构 成(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以获取风险优化的超额期限结构收益。 (3)信用利差策略 对于非国家发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 由于存在发行机构无能力按期偿付本金和利息 的信 用风 险, 其市 场利 率会 高于 同等 条件 的无 信用 风险 证券 , 这部 分利 率的 差额 被称 为信 用 利差 。 信用 利差 会随 发行 机构 偿付 能力 市场 预期 的变 化而 变化 , 导致 有信 用类 风险 的固 定收 益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信用利差有重要影响。 本基金参考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根据经济、 行业和发行机构的现状和前景, 采用 特有的信用分析模型对各 种有信用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发行机构及证券本身进行信用评 估, 分析 违约 和损 失的 概率 变化 趋势 。 同时 , 本基 金结 合信 用利 差 的历 史统 计数 据, 判断 当 前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 相应地优化投资组合的信用质量配置, 选择最 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通过信用利差获取额外的投资收益。 (4)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策略 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是信用类证券的主要部分,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公司/ 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国债或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证券由于额外的 信用 风险 、 系统 性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赋税 等原 因, 其利 率 高于流动性良好的非信用类证券。 本基金对上述公司/企业证券特有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结合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久期 配置 、 市场 供需 、 组合 总体 投资 策略 和组 合流 动性 要求 等因 素, 选择 相对 投资 价值 较高 的证券投资。 对于含有附加期权债券,本基金采用期权调整后的利差(OAS )的方法对债券进行合理 估值。 (5)可转换债券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 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以合理价 格买 入并 持有 。 对于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 具备 良好 的成 长空 间与 潜力 、 转股 溢价 率和 投资 溢价 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6)资产支持证券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根据目前监管机构的规定,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只能投资信用评级在BBB 及以上的资产支持债券,并且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20%。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证券的条款、利率风险、信用评级、 流动性和提前偿付速度的基础上, 评估证券的相对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 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也是本基金增强收益的策略之一。 (7)回购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 其它 获利 机会 (包 括期 限较 长或 同期 限不 同市 场的 逆回 购) , 以获 取额 外收 益。 本基 金进 入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 (8)其它辅助策略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投资策略外, 本基金积极寻找固定收益市场其它有吸引力的辅助投 资机 会, 在考 虑投 资组 合总 体策 略和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采用 适当 的方 法获 取额 外的 增强 收益。可利用的辅助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骑乘收益率曲线 收益率曲线向上倾斜的情况下购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顶端的债券,通过随期限缩短、 收益率下降而导致债券价格的上涨获取额外资本利得。 2)跨市场套利 利用同一债券在不同市场 (银行或交易所市场、 一级或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的差异套利。 3)跨品种套利 通过期限相近的品种由于某些特性 (市场供需、 流动性或赋税等) 不同而导致的收益率 差异套利。 2、非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可转换债券和一级市场股票进行权益类投资,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具体比例取决于组合的总 体资产配置策略 和权益类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可转换债券 (包括可分离交易品种) 间接投资权证, 可持有股票派 发或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权证, 但持有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3% 。 可转 换债 券实 际上 是普 通公 司 (企 业) 债券 和认 股权 证的 合成 品; 转股 价为 权证 的行 权价 , 权证 的数 量为 转股 比例 , 而转股期限即为权证的期限。 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权证部分发行主体的基本面、 标的股票的价格和转换条款 (包括回 售和 赎回 等) 深入 研究 分析 , 利用 期权 估值 模型 对权 证部 分进 行估 值; 同时 对其 债券 部分 根 据固定收益分析方法进行估值 ; 在考 虑组 合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基础 上选 择相 对投 资价 值较 高的 可转换债券投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在转 股期 限内 , 本基 金密 切监 视所 投资 可转 债权 证的 目标 股票 的基 本面 和价 格, 并选 择 适当时机出售一级市场购入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或售出可分离交易的权证, 在 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额外的权益增值。 (2)一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一、 二级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是是受股票发行政策、 市场供求环境、 上市公司发展预期与发行定价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的一种市场现象。 在特定的市场阶段, 部 分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存在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考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通过分析各阶段的股票发行政策、 市场供求环境、 上 市公司发展预期与发行策略, 并对拟发行股票的内在价值、 上市后的风险收益特征, 以及认 购拟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中签率、认购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制定和实施拟发行股票认购策略,并于锁定期后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 前提下择时出售, 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 投资目标及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 并对 基金经理进行授权, 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 如 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 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 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 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组成。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 投资绩效及风险进行评 估; 监察 稽核 部对 基金 投资 的合 规性 进行 日常 监控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 结合 市场 、 法律 等环 境的 变化 ,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 险 防范措施及意见。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 年12月31日为基期, 基点为100 点,并于2002 年12 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 期、 中期 、 短期 等) ,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适合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市场中有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 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 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 、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浮动 利率 债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大额 存单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 证等 )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且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13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超 过 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以上 (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的“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第(1) 项中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及第 (9) 、 (10)、 (15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 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 年1 月17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12月31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152,081,908.01 91.17 其中:债券


4,152,081,908.01 91.1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5,783,923.68 2.9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5,856,422.38 2.32 8 其他资产


160,488,024.50 3.52 9 合计





4,554,210,278.5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31,861,782.00 0.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3,283,152.30 4.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3,283,152.30 4.11 4 企业债券 2,015,671,128.70 53.9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57,366,000.00 22.97 6 中期票据 852,606,000.00 22.84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41,293,845.01 6.4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52,081,908.01 111.2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8005 国开1701 1,445,720 145,208,116.80 3.89 2 1680282 16鑫城债 800,000 78,248,000.00 2.10 3 1480209 14 雨花城投债 1,200,000 74,844,000.00 2.00 4 101764082 17江北国资MTN002 700,000 72,835,000.00 1.95 5 122464 15世茂01 675,360 69,318,950.40 1.8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 金 133,509.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119,084.5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2,018,990.71 5 应收申购款 53,216,440.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0,488,024.5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13 国君转债 35,650,491.60 0.95 2 128024 宁行转债 28,499,187.78 0.76 3 113019 玲珑转债 26,173,475.00 0.70 4 132004 15 国盛EB 22,619,019.80 0.61 5 110031 航信转债 19,850,931.20 0.53 6 128020 水晶转债 19,424,315.61 0.52 7 128016 雨虹转债 15,820,794.00 0.42 8 113011 光大转债 10,512,000.00 0.28 9 128022 众信转债 6,140,550.00 0.1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 一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8 年12月31日 , 本基 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2009 年12 月31 日 0.00% 0.00% 0.04% 0.00% -0.04% 0.00% 自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10.36% 0.21% 2.05% 0.07% 8.31% 0.14% 自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1.07% 0.19% 5.33% 0.08% -6.40% 0.11% 自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9.05% 0.17% 3.60% 0.06% 5.45% 0.11% 自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5.11% 0.35% -0.47% 0.09% 5.58% 0.26% 自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13.44% 0.16% 10.34% 0.11% 3.10% 0.05% 自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3.56% 0.23% 8.15% 0.08% 5.41% 0.15% 自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4.83% 0.06% 1.85% 0.09% 2.98% -0.03%s 自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2.27% 0.03% 0.24% 0.06% 2.03% -0.03% 自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6.49% 0.06% 8.22% 0.07% -1.73%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84.05% 0.19% 46.21% 0.08% 37.84% 0.1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华鑫 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 势对比图: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009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


十 二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属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 用的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 内逐 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上 述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 根据 《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估值 核算 工作小组关于2015 年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有关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5 年3 月25 日起,对本基金 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 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上述调整事项已于2015 年3 月26 日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四 )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度内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 五 、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 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H=E ×0.2% ÷当年天数 H为每 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一章。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 见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一章。


3、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一章。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 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 七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本基金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 八 、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险的 来源 。 基金 的风 险按 来源 可以 分为 市场 风险 、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 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家 政策 、 市场 变动 、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化 、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 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 宏观 、 微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上市 公司 的收 益水 平及 证券 市场 也将 呈现 周期 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 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 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 跌, 使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此外 , 股票 价格 也会 受到 市场 整体 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 并可 能会 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 消除该种风险。 (4)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本基 金直 接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5)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 或者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 不完 整, 都可 能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 从而导致委托人持有本基金的 购买力下降。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 。 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策、 市场监管政策、 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 化,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 最终 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9)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 中、 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 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时, 基金的收 益可能低于基准。 (10 )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11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 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进行回购操作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 大,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因此, 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是指 本基金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或是为应 对投 资者 赎回 , 变现 冲击 成本 较高 ,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 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 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 形。 当本 基金 发生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占 比较 大的 情形 时, 若上 述投 资者 集中 大额 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 此外 ,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因基 金运 作特 点导 致的 费用 计提 、 计入 基金 资产 的赎 回费 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 也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基 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 B.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办理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投资者将面 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一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该投资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的风险。 2)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 本基金 持有的 部分证券品种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或是处于跌停板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若 存在证券停牌的情形, 资产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或者,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 集中 度过 高,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的 净值 出现 损失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其中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存在部分债券品种停牌或是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 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但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 可能会影响到 基金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 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 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 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施前 端控 制。 因不 可抗 力、 意外 事件 、 技术 故障 、 重大 差错 等原 因导 致资 金前 端控 制出 现异 常的 ,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机构 可以 采取 限制 交易 单元 交易 权限 等处 理措 施, 本基 金可 能因 上 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 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 亦有可能导致基 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 措施 ,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 (八 ) 巨额 赎回 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 措施 ,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 (九 ) 拒绝 或暂 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当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期限少于一定天数时,将需承担较高的基金赎回成本。 4)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或如期进行基金投资的风险。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 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 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 债券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以及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 如果 持有 的信 用债 出现 评级 下调 或信 用违 约风 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较大 的负 面影 响 和波动;如果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 持证券,尽管基金 管理人本着谨慎和 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 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 信用 风险 : 若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证 券价 格下 降,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 场利率 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 流动 性风 险: 受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 提前 偿付 风险 : 债务 人可 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 行提 前偿 付, 从而 使基 金资 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E、 法律 风险 :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转型、合并 或终止的风险。 8、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 在法 律上 无效 、 合约 内容 不符 合法 律的 规定 , 或者 由于 税制 、 破产 制度 的 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在OTC (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 易中 ,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 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 二是交易 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 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 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致使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 ,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 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01-04 室 法定代表人:YU HUA (于华) 成立日期: 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注册资本:人民币22,750 万元 存续期间:50 年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 审计 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及 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偿;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营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调高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 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 事项;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 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通知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 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 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 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机构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或 营业 执照 号码 )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 或机 构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 2)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 共同担任监票人, 担 任监票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不出席或不配合的, 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如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2 日内 ,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利。 (四)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 广场第二座 第17层 法定代表人: YU HUA (于华) 成立时间:2003 年3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3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2,750 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依据《基金合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浮动 利率 债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大额 存单 以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 证等 )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且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5)本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超过该 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第(1 )项中“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及第 (12 ) 、 (15 )、(16 )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 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执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行。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若只有一份 正本 原件 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 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均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办理 申购 、 赎回 、 信息 查询 等业务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 基金管理人 网站。 (二 )网上 查询服务 投资人 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查询基金持有情况之外, 还可通过基金 账号或者身份证号码和查询密码登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账 户查询”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三 )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 件、 短信等方式订阅 或取消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 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人需求,提供电子邮件账单及短信账单。对于 未选择账单寄送方式的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电子邮件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动定 制短信账单。 若 投 资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获 取 指 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8888-668 (免长途话费)按"9" 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持 有基 金名 称、 购买 销售 机构 、 邮寄 地址 、 联系 电话 ,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 息无 误后 , 将为 投资 人 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 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2、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视窗等信息。基金 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 )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通过 “ 在线客服 ” 进行 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 基金业务咨询、 服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 :00-17 :00 (节假日除外) 。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 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 周一 至周 五 (节 假日 除外 ) , 每天 不少 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人可通过该 电话 查询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信息 定制 、 资料 修 改、服务投诉 及获得其他 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 )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 人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 所提供的服务提 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888-668 (免长途费) 传真:(0755 )82990631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一期 第二座17 楼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日报》 2018/6/29 2 本基金2018 年2 季度 报告 《证券日报》 2018/7/18 3 关于 本基 金暂 停 大额 申 购、 转换 转 入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8/7/25 4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上海 挖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业务 并参 与定 期定 额 投资 申 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8/7/27 5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证券日报》 2018/8/10 6 本基金2018 年 半年 度 报告 《证券日报》 2018/8/27 7 本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参 与 华龙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日报》 2018/9/6 8 本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在 东 海证 券 开 通 定投 业 务并 参 与定 投费 率 优惠 动 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8/9/10 9 本公司关于取消纸质对账 单的公 告 《证券日报》 2018/9/19 10 本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参 与 交通 银 《证券日报》 2018/9/29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手 机银 行申 购 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11 本 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 金参 与上 海 基煜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日报》 2018/10/19 12 本基金2018 年 第三 季 度报 告 《证券日报》 2018/10/26 13 本 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 金参 与创 金 启富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8/11/5 14 本 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 金增 加中 信 期货 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8/11/8 15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券日报》 2018/12/8 16 本 公 司关 于 直销 网 上交 易停 止 受理 汇 付天 下天 天盈 渠 道认 申 购、 定投 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日报》 2018/12/25 17 本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参 与 中投 证 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8/12/27 18 本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参 与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申 购及 定 期定 额 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8/12/28 19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券日报》 2018/12/29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 根 士 丹利 华鑫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一 月三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