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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健康产业(002708)

大摩健康产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健 康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2018 年 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 重 要 提示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健康 产 业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经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证 监 许可 【2016 】311 号文 准 予注 册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6 年6 月 30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 金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 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 和收 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有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 券所 带 来的 个 别风 险。 基 金不 同 于银 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 能够 提 供固 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 资 人购 买 基金 , 既可 能 按其 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 投资 所 产生 的 收益 ,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损 失。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 过程 中 可能 面 临各 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 场风 险, 也包 括 基金 自 身的 管 理风 险 、 技术 风 险和 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 回风 险 是开 放 式基 金 所特 有 的一 种风 险, 当基 金在 开放 期发 生 巨额 赎 回 时, 投 资人 将 可能 无 法及 时 赎回 持 有的 全 部基 金 份额 , 也 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 动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 同 时, 亦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 因 素对 证 券价 格 产生 影 响而 形 成的 系 统性 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 投资 人 连续 大 量赎 回 本基 金 产生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 险,信 用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等 。 基金 分为 股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基 金、 货 币市 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类 型 的基 金 将获 得 不同 的 收益 预 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 的风 险 。一 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 投资 人 承担 的 风险 也 越大 。 本基 金为 混 合型 基 金, 理 论上 其 长期 平均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 金,高 于债券 型基金 和货币市 场基金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 者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时 应 认真 阅 读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法 律文 件, 全面 认 识本 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并根 据 自身 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 本 基金 是 否和 投 资者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相适 应 , 同时, 理性 判断 市 场, 对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 行 为作 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00 元面 值 发售 并 不改 变 基金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 基金 份 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 净值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在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责。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等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本基金对基金 合同 中的 释义 、 申购 赎回 、 基金 的投 资、 估值 和信 息披 露等 有关 条 款进 行了 修订 。 上述 修订 于 2018 年3 月 24 日起 生效 , 系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进行 , 不涉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且已 履行 适当 程序 。 有 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 2018 年3 月 24 日发 布的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载 内 容截 止 日为 2018 年12 月30 日 ,有 关 财务 数 据和 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31 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 审 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5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健康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健康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 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 公告 规定 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 机构 提出 申 请, 约定 每 期申 购日 、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申 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法定代表人:YU HUA (于华) 成立日期:2003 年3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本:22,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赵婧 联系电话:(0755 )88318883


股权结构应为: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39.560% ) 、摩 根士 丹利 国 际控 股公 司(37.363% ) 、深 圳市 招 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989%)、 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593% ) 、 深圳 市中 技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5.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于华 先生 ,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鲁汶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金融 博 士, 美国 注册 金融 分 析师(CFA )。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 险业 务副 总裁 ,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总经 理,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国 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代理总经理。 俞洋 先生 , 澳门 科技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常州 市证 券 公司延陵东路营业部总经理、 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营业部总经理、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党委副书记、 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5月至今任上海华鑫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田明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曾任上海广电(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经济部主管、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副总 监、总监、财务负责人。2017 年 5 月至今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本公司 董事。 孙辰 健先 生,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 西安 交通 大学 经济 金融 学院 产业 经济 学博 士研 究生 。 曾先 后担 任兰 州炼 油化 工总 厂自 动化 研究 所职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电 脑工 程 部业 务主 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运 行部 副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西 北中 心主 任、 深圳 证券 通信 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信 息管 理部 总监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数据技术分公司和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现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公司董事。 Todd Coltman 先生,毕业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通讯专业,并于乔治敦大学获得法学 博士学位。曾任美国银行高级政策分析师、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亚洲地区不动产投资 (REI ) 业务 的不 动产 收购 融资 工作 ,2016 年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业务亚洲地区运营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 Jeremy Alton Huff 先生,杜克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美国世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NBA 中国法律副总监、NBA 中国品牌娱乐的副总裁。2017 年3月至今任摩根士丹 利董 事总经理并担任中国首席运营官。现任本公司董事。 彭磊 女士 , 西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南山 开发 集团 金 融投 资部 主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 友联 资产 管理 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商 局金 融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审计稽核部总经理、 中国业务部总经理、 证券部总经 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 年4 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贾丽 娜女 士, 东北 财经 大学 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 大学 商业 经济 系硕 士。 曾于 金陵 科技学院任教,1994 年8月至今2017 年11月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级合伙人, 2017 年11 月起至今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合伙人, 兼任俊知集团有限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公司 独立 董事 、 倍加 洁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江苏 林洋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任 本公 司独立董事。 彭章 键先 生, 中国 人民 大学 法学 硕士 。 曾任 职于 海南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 律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担任北京市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兼任华南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入库专家。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 春先 生,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2007 年5月至 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 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 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 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副总裁, 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总裁, 退休后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 兼任中国生产力 学会副会长。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Paul M. Theil 先生 , 耶鲁 大学 东亚 研究 学士 、 硕士 , 哈佛 大学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法学 院法 律博 士 (JD ) 。 目前 担 任中安信业董事长, 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部门主管、 美国驻华大使馆一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恒 先生 ,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 学学 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分行 干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8 年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兼任华鑫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长,2017 年6 月起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Mok Tuang Wei 先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士、硕士。曾经在瓦乔维亚证 券负责发行 结构化和证券化产品, 并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2010 年 9 月加入摩 根士丹利亚太区,2014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风险投资管理团队,现任摩根士丹利投资风险管 理的执行董事。现任本公司监事。 王章 为先 生, 东北 财经 大学 学士 , 南澳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国 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 审计 师。 曾任 深圳 三九 集团 会计 、 深圳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控 股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 高级经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6 年5 月至 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赵婧 女士 , 英国 雷丁 大学 国际 证券 投资 及银 行学 理学 学士 、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风 险管 理硕 士。 曾任 信诚 人寿 保险 公司 管理 培训 生、 广州 英国 文化 教育 处财 务官 员。 2007 年加入本公司, 现任本公司助理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规划发展部总监、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职工监 事。 周苑 洁女 士, 华东 政法 大学 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经理。2004 年加 入本 公司 ,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 负 责人 、 上海 理财 中心 负责 人、 营销 策划 经理 、 市场 发展 部总 监助 理、 销售 服务 部副 总监 , 现 任本公司销售服务部总监、渠道业务二部总监、职工监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周源 女士 , 湘潭 大学 计算 机应 用专 业学 士、 湖南 大学 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任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高级经理)。2010 年起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 专户理财部副总监,现任本公司专户理财部总监、职工监事。 许菲 菲女 士, 中南 财经 大学 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 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2005 年加 入本 公司 ,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 金会 计、 监 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本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职工监事。 徐达 女士 , 弗吉 尼亚 大学 商业 与经 济学 士。 2012 年加 入本 公司 , 历任 研究 管理 部研 究员 、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权益投资部 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于华先生 ,董事长 、代理总经理 ,简历同上。 孙要国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21 年证券基金行业 工作经历。曾 任职于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 曾任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2009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本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 董事会秘书。 李锦 女士 , 哥 伦比 亚大 学、 伦敦 商学 院和 香港 大学 联合 授予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21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交易 管理 总部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 资产 管理 部理 财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研究 所研 究员 ;2003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 曾任 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 总监 , 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代理督察长、风险管理部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大 鹏先 生, 中山 大学 金融 学博 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长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金融学专业教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医 药行业研究员。2010 年12 月加 入本 公司 , 历任 研究管理部研究员、 总监助理、 副总监, 现任研究管理部总监 、 基金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6月期间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至 2017 年4月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月起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5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6月至2018 年12月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6起担 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12月 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消费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晓春,助理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 任委 员: 李轶 , 助理总经理 、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 基金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委员:王大鹏, 研究管理部总监 、 基金经理 ;夏青 , 数量化 投资部总监、 组合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李功舜, 交易管理部 总监 ;张雪,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 研究管理部总监 、 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 下列 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 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 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 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 并向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 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 监控, 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部 责任 。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 一线 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理念 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 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第三 级别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 级别 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 要持 续修 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制度约束、 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 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并通过 清晰的汇报路径, 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 控措 施, 增强 风险 管理 的全 面性 、 实时 性和 有效 性。 同时 , 采用 数量 化分 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 ,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务 功能 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 客户 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运 一部 、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 部,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42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 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 置将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联系人: 时亚蒙 电话:(0755 )88318898 传真:(0755 )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张宏伟 电话:(010 )66155568-6100 传真:(010 )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朱冰楚 电话:(021 )63343311-2100 传真:(021 )5042980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 已开 通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行 、农 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银 联通 、 快付 通等支付渠 道以及基金汇款交易 业务 。支持 银 联通 渠道 、快 付通 渠道 支付 的银 行卡 详见 本公 司官 方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以 上支 付渠 道支 持的 银行 卡均 指银 行借 记卡 ,信 用卡等贷记卡不支持购买基金。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 万元(含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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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网址:www.cmbc.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 淑华 联系电话:0535-6699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1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 )851305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csc108.com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 号大成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 )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 )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电话:(021 )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 )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 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 )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 )68889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 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87846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 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 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联系电话:028-861992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联系电话:(0755 )825580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755 )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33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热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5 )万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49 号通讯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0 楼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周小钰 联系电话:0755-88694888-85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 :www.wanhesec.com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 )87383623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 网站:www.hfzq.com.cn (3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 )22112062 客服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任敏、陈曦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热线: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4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010 )66045529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话:021-208357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5 )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 )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4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 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 -88911818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4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楼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400-166-11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cifcofund.com (5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5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5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胡学 勤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客户服务热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1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 、04 单 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fujifund.cn (6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 大厦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 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 座5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6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8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电话:0755-29330513 客户服务热线: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6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联系电话:010-62676405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9313591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2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杨雪 联系电话:010-58170963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3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客户服务热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7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联系电话:18551602256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5 )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 层46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热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6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联系电话:021-20530012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 号3 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 、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 孙琦 联系电话: 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8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Yu Hua ( 于华) 联系人:赵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 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2月22日证监许可【2016 】311 号文件准予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 年5 月26日至2016 年6月24日。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普华 永道 中天 验字(2016) 第844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755,267,548.94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 利息折合225,079.1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781 户。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募 集符 合有 关规 定和 条件 , 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16 年6月30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出现 如 下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合同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 终止 , 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2、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6 年8 月1日起开放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如遇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交 易市 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或其交易清算规则变更, 或其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 银行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相关业务流程, 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其中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含)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 100 万元(含)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 份 (除 非该 账 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 若某 笔赎 回或 转换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0 份。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 用。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 销中 心 申购 的 养老 金 客户 与 除此 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 别的 申 购费 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 本养 老 基金 与 依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收 益 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记入基金资产 Y<7 日 1.5% 100% 7 日≤Y<30 日 0.75% 100%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30 日≤Y <90 日 0.5% 75% 90 日≤Y <180 日 0.5% 50% 180 日≤Y<365 日 0.1% 25% 365 日≤Y<730 日 0.05% 25% Y≥730 日 0% 0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某 非养 老金 客户 当日 申购 本基 金10 万元,对 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 ,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申购费用为1,477.83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3,830.64 份。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 :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日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450 日,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05%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280 =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05% =6.4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 -6.40 =12,793.60 元 即: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450 日, 假定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793.60 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 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 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 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 金投资组合内某个 或某些证券即将上 市、基金投资组 合中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等原因, 使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单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 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9 项外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当发 生上 述第8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投资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 发生 暂停 交 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 受赎 回 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是发生其他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 基金 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 于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通 过基 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本基金于2016 年8月1日起开放了本基金与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可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基金名称、 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费用等相关 事项详见本公司2016 年7月28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2、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入总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1)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率 (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申 购费 率)的基 金, 申购 补差 费率 = 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 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若转入总 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则申购补差费为0。


(2)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所涉及的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均按基 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及相 关公告的规定费率执行,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 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 易方 式 进行 份 额转 让 的申 请并 由登 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约定每期扣 款日和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申 购的 每期 最低 扣款 金额 为10元。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定 期定 额投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资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主动管理的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优选健康产业股票,力争获 取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 投资 于健 康产 业的 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每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结合对包括宏观经济形势、政策走势、证 券市场环境等在内的因素的分析, 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 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上 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健康产业子行业的灵活 配置及子行业内个股的精选,实现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健康产业股票的界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所指的健康产业主要包括传统医疗产业、健 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 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保健用品、 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环保产品与服 务、养老地产、医疗 信息化等与健康、养老紧密相关的生产和服务领域,主要包括: 1)以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医药商业为主的传统医疗产业。 2)以健康理疗、康复调理、生殖护理、美容化妆为主体的健康产业。 3)以保健食品、功能性饮品、健康用品产销为主体的保健品产业。 4) 以个 性化 健康 检测 评估 、 咨询 顾问 、 体育 休闲 、 中介 服务 、 保障 促进 和养 生文 化机 构等为主体的健康管理产业。 5)以消杀产品、健康家居、有机农业、食品安全为主体的新型健康产业。 6)以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环保技术和设备、环保服务为主体的低碳环保产业。 7) 以医 药健 康产 品终端化为核心驱动而崛起的中转流通、 专业物流配送为主体的新型 健康产业。 8) 以医 院信 息管 理系 统、 临床 信息 管理 系统 和公 共卫 生信 息化 为主 体的 医疗 信息 化产 业。 9)以老年医疗护理、养老地产、养老金融等为主体的养老产业。 本基金将根据上述定义确定健康产业上市公司范围 ,并考虑其他有潜力成为以健康产 业作为公司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构建本基金的基础股票池。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健康产业划分 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健康产业 股票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但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 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2)子行业配置策略 健康产业根据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别不同,可划 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 自上而下地进行子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利润前景和商业模式成功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外部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 、 CPI 、 市场 利率 变化 以及 国家 健康 产业 发展 战略 等因 素, 把握 行业 的生 命周 期以 及行 业波 动 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 业结构、同业竞争、准入门槛、各子 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及盈利预期等。本基金重点 关注处于进入壁垒较高、利润率稳 定 或能够进一步提升的子行业。对商业模式成功要素的 判断,主要考虑技术进步是否能延长 行业生命周期的进程,而且能有效推动行业需求容量和利润增长等。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健康产业 内的公司因所处子行业不同需要通 过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筛选,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公司的新技术开发能力、产品 的独特性分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水平,公司的管理及治理结构是否稳定、股东方面的 支持、资本运作能力等,选择具有可 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2)定量分析 相对估值指标用以判断健康产业上市公司的估值高 低,以选择恰当的买入时点。相对 估值指标如 PE 、PB 、PEG 等反映了市场价格、企业盈利或企业净资产和企业成长性之间的 关系。本基金将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的关键估 值方法,横向、纵向比较分析,挖掘 优质的投资标的,选择估值位于合理区间下限的健康产业公司进行投资。 3、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 生工具,充分考虑衍生品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 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 进行投资,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或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基础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等基 本面研究,结合 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投资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主要为久期管理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跨市场套利策略等,并择机把握市场有效性不足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决策依据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上市公司的经济运行状况;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状况; 5)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 平; 6)影响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其他因素。 (2)决策依据的主要来源 决策依据主要来源于研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证券市场分析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 上市 公司 研究 报告 以及 债券 研究 报告 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 外部 研究 成果 。 2、投资决策机制 (1)决策架构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 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 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 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基 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管理权限。 (2)决策支持 “研究决定投资”是本基金的投 资原则。公司所有 的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客观、充 分和独立的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为投资组合构建提出建议,为重大 突发事件提供评估意见和决策建议。 3、投资管理流程 (1) 研究 团队 充分 利用 外部 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 提供 研究 成果 , 挖掘 投资 机会 , 为投 资 决策委员会及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提供研究依据。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依据 研究 团队 及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各类 研 究报告、投资策略或组合方案,以及 风险管理团队 提 供的 风险 监测 指标 等, 制定 基金 的投 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 略。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定 , 参考 风 险管理团队 的建议和市场销售团队适时提供的申购赎 回预测,构建具体的投资方案并组织 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经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每位基金经理可配备若干名基金经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理助理协助其开展工作。 (4) 本基 金实 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基金 经理 将指 令下 达给 交易 团队 , 由交 易团 队交 易主 管分配给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交易团队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 投资 风险 管理 团队 由 风险管理团队 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 风险管理团队 定期 或不 定期地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对基 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 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风险管理团队提供的报告及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改进。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证券 市场 变化 、 基金 申购 、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以 及各 种风 险的 监控 和 评估结果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沪深 300 指 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 场六成左右的 市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是综合反 映银行间和交 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央票 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 中证全债指数 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以及一年期以 下的国债、金 融债和企业债 ,以更全面地 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真实 、客 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 今后 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 更具权威、且 更能够表征本 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的原则,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而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并应 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投资于健康产业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与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 的, 应当 根据 风险 管 理的 原则 , 并制 定严 格的 授权 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 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1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2)、( 12)、( 20)、( 21 )以外, 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机构取消 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 立 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 三人 牟取 任 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5,020,714.35 74.04 其中:股票


95,020,714.35 74.0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2,605,214.87 25.41 8 其他资产


706,599.84 0.55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9 合计





128,332,529.0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786,972.75 57.61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5,150,904.00 4.0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635,087.60 6.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 作 9,447,750.00 7.4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合计 95,020,714.35 75.2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661 长春高新 57,310 10,029,250.00 7.94 2 300357 我武生物 264,607 9,787,812.93 7.75 3 002821 凯莱英 143,000 9,702,550.00 7.68 4 300347 泰格医药 221,000 9,447,750.00 7.48 5 300595 欧普康视 205,108 7,945,883.92 6.29 6 300633 开立医疗 287,638 7,924,426.90 6.27 7 603127 昭衍新药 160,401 7,635,087.60 6.04 8 600436 片仔癀 82,100 7,113,965.00 5.63 9 600276 恒瑞医药 117,300 6,187,575.00 4.90 10 300142 沃森生物 296,300 5,659,330.00 4.4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 值水平。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 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 存出保证金 198,144.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75,050.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697.78 5 应收申购款 125,707.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6,599.8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8 年12 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30% 0.23% 4.50% 0.60% -1.20% -0.37%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3.68% 0.71% 18.12% 0.51% -14.44% 0.2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5.70% 1.86% -19.88% 1.07% 14.18% 0.79%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00% 1.26% -1.09% 0.80% 2.09% 0.46%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 约、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 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对于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按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对于存 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按 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并担任 基金会计责 任方。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上述 “三 、 估值 原则 和估 值方 法 ” 中 “2、 估值 方法 ” 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 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 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 师 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 登载 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二)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 介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 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 需要 在其 他 公共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 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 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 波动,基金管理过 程中任何影响基金 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 风险 的来 源。 基金 的风 险按 来源 可以 分为 市场 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 合 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证券 市场 的变 化将 影响 基金 的业 绩。 因此 ,宏 观和 微 观经 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场 变动 、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化 、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 流 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 益水 平及 证券 市场 也将 呈现 周 期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 能会因为经营不善 ,基本面状况恶化 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 跌, 使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此外 , 股票 价格 也会 受到 市场 整体 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 并可 能会 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 不能完全 消除该种风险。 (4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本基 金直 接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5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程发生交收 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 不完整, 都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取得的收 益率有可能低于通 货膨胀率,从而导 致委托人持有 本基金 的购买力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收 回 本息 后以 及回 购 到期 后 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 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证券 本息以及回购到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比 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 )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 政政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参与主 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 化,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 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9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 (10 )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 属债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应期限 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 的风险。


(11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 基金 整体投资 收益 提供 了可 能 ,但 也存 在一 定的 风险 。在 进行 回购 操 作时, 可能存在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 大,同时对 投资 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 基金 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 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因此, 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 本基 金无 法 及时 变现 基金 资产 以支 付投 资者 赎回 款项 的风 险; 或是 为 应对投资者赎回, 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 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 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 巨额 赎回 风险 : 本基 金属 于开 放式 基金 ,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 形。 当本 基金 发生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占 比较 大的 情形 时, 若上 述投 资者 集中 大额 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 此外 ,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因基 金运 作特 点导 致的 费用 计提 、 计入 基金 资产 的赎 回费 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 也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基 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 B.当发 生巨额赎回时,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可 能决定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投资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一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的, 基金 管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该投资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 被延期办理的风险。 2) 变现 风险 : 投资 组合 的变 现能 力较 弱所 导致 基金 收益 变动 的风 险。 当 本基金 持有的 部分证券品种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或是处于跌停板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若 存在证券停牌的情形, 资产可 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或者,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 集中 度过 高,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的 净值 出现 损失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 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股票 流动 性较 好, 存在 部分 股票品种停牌或交投不活跃的情况; 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 存在部分债券品种停牌或 是企 业债 、 资产 证券 化、 回购 等品 种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综上 所述 ,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但如 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 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 易参与人通过交易 单元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交易。根据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 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 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 施前 端控 制。 因不 可抗 力、 意外 事件 、 技术 故障 、 重大 差错 等原 因导 致资 金前 端控 制出 现异 常的 ,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机构 可以 采取 限制 交易 单元 交易 权限 等处 理措 施, 本基 金可 能因 上 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 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 亦有可能导致基 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将在坚持分散化 投资和精选个券原 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中“十 、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中“ 九 、暂 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内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当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期限少于一定天数时, 将需承担较高的基金赎回成本。 4)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等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 施, 投资 者将 面临 无 法及 时赎 回 所持 有基 金 份额 或如 期进 行基 金 投资 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 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 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 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 重点投资 健康生活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 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 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 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无法完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A、基差风险: 股指期货 的标的指数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 可能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 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B、 保证 金管 理风 险: 期货 交易 采用 保证 金制 度,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 过低 , 减少 预期 收益 。 保证 金不 足将 存在 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并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 现。 C、杠杆风险:由于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效应,因此放大了基金财产波动幅 度。 D、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 风险:类似的合约 品种在相同因素的 影响下,价格变 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1 )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2) 价格 变动 的幅 度不 同。 类似 合约 品种 的价 格, 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E、流通量风险:是指因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可能导致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 价格建立或了结头 寸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 交易 , 且限 制投 资者 数量 上限 ,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相 对较 大。 若发 行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或 投资 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由此可能给本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 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证 券价 格下 降,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 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E、 法律 风险 :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5)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 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 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8、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 、合约内容不符合 法律的规定,或者 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 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例如 , 在 OTC (也称为柜台市场) 的 交易中 , 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 包括合约潜 在的非法性, 对手缺乏进 行该项交易 的合 法资 格, 以及 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 使该 合约 失去 法律 效力 等; 二是 交 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 9、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 以及由此致使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 )其他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 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 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销售机构(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对 本基 金 进行 风险 评价 ,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 金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 金登 记业 务 并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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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7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 期 存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财产; (2)依《 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 分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 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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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YU HUA (于华) 成立日期:2003 年3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 基 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办理 票 据承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 承诺;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 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 汇买卖;外 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 管业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 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 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电话 银行、手机银行、网 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 依法上市的 股票(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或 票据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权证、股 指期货、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 投资 于健 康产 业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保 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 证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构的 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投资于健康产业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0% 。 基金 管理 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券 限于可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并可在 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证券。 17、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基 金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应 当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并 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 制度和投资决 策流程。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投资证 券衍生品种 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2、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12 、18 、19 以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事先 相 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 更 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关联 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运用 基 金 财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 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方式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完成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 进行 监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 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不包 括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 控制预案等规 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 在风险控制制 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 性风险。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 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 管 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有关非定向增发流通受限证券的相 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 依据、监管机 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与承销商签 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 款账号、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 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 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 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 并保 证基 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 照本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 报送 了虚 假 的数 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除基金托管人未 能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次 投资中期票据 前,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相 应的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并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 等。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 协助 开立 股指 期货 业务 相 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 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 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协助 开立 股指 期货 业 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 认购款项 应存于 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 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 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 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 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为 本 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 的,按有关规 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本 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 善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但根据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 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 终止事项。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 信息查询 等业务外,还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 享受 网上 交易 服务 。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 网上查询服务 投资人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查询基金持有情况之外, 还可通过基金 账号或者身份证号 码和查询密码 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 “客 户查询 ” 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 短信等方式订阅 或取消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人需求,提供电子邮件账单及短信账单。对于 未选择账单寄送方式的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电子邮件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动定 制短信账单。 若投资人 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400-8888-668 (免长途话费)按"9" 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持 有基 金名 称、 购买 销售 机构 、 邮寄 地址 、 联系 电话 ,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 后, 将为 投资 人 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 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2、免费定制信息:投资 人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视窗等信 息。基金 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投资 人可 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通过 “在线客服 ” 进行 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 基金业务咨询、 服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 下午13 :00-17 :00 (节假日除外) 。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 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 易情 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 周一 至周 五 (节 假日 除外 ) , 每天 不少 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该电话查询认购、 申购 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信息定制 、 资料修 改、服务投诉及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当日回复, 不能当日回复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 则上在顺延的第一 个工作日回复,不 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免长途费) 传真:(0755 )82990631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 2018 年 2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 2018/7/18 2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上海 挖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 基金定 期 《证券时报》 2018/7/27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定期 定额投 资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证券时报》 2018/8/10 4 本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8/8/27 5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华 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2018/9/6 6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东海 证 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定 投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8/9/10 7 本公司关于取消纸质对账 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2018/9/19 8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申购 及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2018/9/29 9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 上海基 煜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2018/10/19 10 本基金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8/10/26 11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 创金启 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 2018/11/5 12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 中信期 货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证券时报》 2018/11/8 13 本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8/11/20 14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券时报》 2018/12/8 15 本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停止受 理 汇付天下天天盈渠道认申 购、定 投 《证券时报》 2018/12/25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业务的公告 16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 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2018/12/28 17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券时报》 2018/12/29 第二十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查阅 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 根 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一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