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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锦利混合A(003850)

中银锦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九 年 一 月 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11 月 16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06 号文募集 注 册,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 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 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六、风险揭示 7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9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 锦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中银 锦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银 锦利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 或招募说明书: 指 《中银 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中银 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8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2 、 基金转 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 人民币元 9 4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A 类基 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 、C 类基 金份 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WANG Chao)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人 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董 事会秘书等职。 11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现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首席客户经理、 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 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 融 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产 品经理等职 。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 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 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 、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 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 计 专 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立监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 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 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 )女士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2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 蓓 青(ZHAO Beiqing ) 女 士, 职工 监 事, 国籍 : 中国 ,研 究 生学 历。 历 任辽 宁省 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 井 泉(LU Jingquan )先 生 ,监 事, 国 籍: 中国 。 南京 政治 学 院法 学硕 士 。历 任空 军 指挥学院教员、 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 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 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 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 )先生, 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 大学金融学 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基金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 先生, 副 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北京师范大学教 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杨成 (YANG Cheng ) 先生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 ) , 管理学硕士。 曾任信诚基金固定收益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5 年加 入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9 月至今 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 任中银益13 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 任中银合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 银丰利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中银尊 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今 任 中 银锦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2 年证 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副执行总裁)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 ( 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 、张发余 (研究部总经理) 、方明 (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 、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 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4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 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合规。 15





2 、内部 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 做到内控管理的全 面覆盖;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权责匹 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 门、 各分支机构、 各层级子公司) 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做到权责匹配, 所 有 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 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 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 适当隔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措施; (8 )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 及时体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 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 则; 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 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 解 风险为出发点;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 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 控制的组织体系 16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和人事薪酬 委员会。 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管理 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 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 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 行、 市场营销、 产品研发、 基金运营业务、 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 内部审计、 信息系统管 理 、 危机处理、 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 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 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 月8 日,是我 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 深 圳。自成 立 以来,招 商 银行先后 进 行了三次 增 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 月 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 月9 日在 上交所挂 牌 (股票代 码 :600036 ) ,是国内 第 一家采用 国 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 公 司。2006年9 月又成功 发 行了22亿H股,9 月22日在 香港联交 所 挂牌交易 ( 股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 , 共发行了24.2亿H 股。 截至2018 年9 月30日, 本 集 团 总资产65,086.81 亿元人 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4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80%。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18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 资 产托管业 务 持续稳健 发 展, 社会影 响力不断 提 升, 四度 蝉 联获 《财资 》 “中国最 佳 托管专业 银 行” 。2016 年6 月招 商 银行荣膺 《 财资》 “中 国最佳托 管 银 行奖” , 成 为国内 唯 一 获得该奖 项 的托管银 行 ; “托管通 ”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 创 新“十佳 金 融产品创 新 奖”;7 月 荣膺2016 年中国资 产 管理【金 贝奖 】 “最佳资 产 托管银行 ” ; 2017 年6 月再度荣 膺 《财资》 “中 国最佳托 管 银行奖” , “全 功能网上 托 管银行2.0 ” 荣获 《银 行家》 2017 中国金融 创 新 “十 佳金 融产品创 新 奖” ; 8 月荣 膺国 际财经权 威 媒体《亚 洲 银行家》 “ 中国年度 托 管银行奖 ” ,2018 年 1 月 获得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2017 年 度优秀资 产 托管机构 ” 奖项, 同 月招 商银行 “ 托 管大数据 平 台风险管 理 系统” 荣 获2016-2017 年度银监 会 系统 “金 点子 ” 方 案一 等奖, 以及 中央金 融团 工委、 全国 金融青 联第 五届“ 双提 升”金 点子 方案二 等奖;3 月 招商银行 荣 获公募基 金 20 年 “ 最佳 基金 托管 银 行”奖,5 月荣膺国 际 财 经权威媒 体 《亚洲银 行 家》“中 国 年度托管 银 行奖” 。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 中国 科19 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 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 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 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党委书 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 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 只开放式基 金 。


( 四) 托 管人 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招 商 银 行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制 度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 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 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 内部控制原则 20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 )审慎 性 原则。 托管 组织体 系的 构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均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 性 原则。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保持相 对独 立,不 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效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 得拥有 不受 内部控 制约 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适 应招 商银行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的需 要, 并能够 随着 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 防火墙 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 托 管部配备 独 立 的托管 业 务技术系 统 , 包括网络 系 统、应用 系 统、安全 防 护系统、 数 据备份系 统 。 (7 )重要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在 实现 全面控 制的 基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 项和 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能 够实 现在托 管组 织体系 、机 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 制度建 设。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从 资产托 管业 务内控 管理 、产品 受理 、会 计核算、 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经营 风 险控 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制定 托管项 目审 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 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3 )业务 信 息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数据 传输 和保存 方面 有严格 的加 密和 备份措施, 采用加密、 直连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异地实时 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 料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对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21 (5 )信息 技 术系统 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对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 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 禁 管理、电 脑 密码设置 及 权限管理 、 业务网和 办 公网、托 管 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 资 源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建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 训、 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 五)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运 作 基金进 行 监 督的方 法 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 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 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3 2 ) 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3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4 )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5 )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6 )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8 )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 登记机 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25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 许培菁 26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11 月 16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6]2706 号文 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 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起进 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340,030,008.00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225 户。 27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但 基金资产净值高于或等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且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或 者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多于或等 于 200 人但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八、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 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6 年 12 月 29 日刊 登的《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9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当发生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 则》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 赎 回 的 数量 限制 30 1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平台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申 购本 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申购费,下同)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 、投资者 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不 对投资 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 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基金管 理 人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对 投资 人委托 其他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用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31 (1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 ,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0% 的 赎回费, 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0% 的赎 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中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之 余 的 费 用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个月按 30 天计算,2 个月按 60 天 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2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 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7 日 (含) 但 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 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续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50% Y≥ 30 天 0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32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 、当发生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A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份 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1 ) :某 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0%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47147.57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47147.57 份基金份额。


33 (2 )某投资 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 =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 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10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 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份 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 年三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 八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4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申请超 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项之一的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 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35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10% 的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 ) 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10% 以内 ( 含10% ) 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 、 (2 ) 方式处理 , 具 体见相关公告。 36 (4 ) 暂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 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 份 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四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37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七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8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 通过科学严谨、 具有前瞻性的宏观策略分析以及个券 精选策略,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 金融债 、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 超 级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 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 析贯穿于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筛选中,构建投资组合。 1 、大类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从 宏观环 境、 政策因 素、 资金供 求因 素、证 券市 场基本 面等 角度进 行 综 合分 析, 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 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行业配 置策略。 39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确 定 行 业 权 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 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2 )个股选 择策略。 1 )建立备选 股票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一级股票库是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 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 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基金管理人长期研究和实践验证形成的企业价值 评估体系, 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 具体而言, 基金管理人企业价值评估系统 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 在一级股票库中,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指标, 精选出相关行业内估值相对合理的 优质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的二级股票库。 具体地,本基金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关注的主要因素包括: A 、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公司 的 竞争 优 势 :重点 考 察 公司的 市 场 优势, 包 括 市场地 位 和 市场份 额 , 在细分 市 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 资源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场 资源、 专利技术等; 产品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 难以模仿的产品, 对产品的定价能 力 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 、公司的 盈 利模 式 :对 企业盈 利模 式的考 察重 点关注 企业 盈利模 式的 属性以 及成 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 、 公司 治 理方 面 : 考察上 市 公 司是否 有 清 晰、合 理 、 可执行 的 发 展战略 ; 是 否具有 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B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 、 财务指标: 毛利率、 营业利润率、 净利率、 净资产 收益率、 经营活动净收益/ 利润总 额等; 40 c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 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 市销率(PS ) 和总 市值。 2 )股票组合 的构建和调整。 在二级股票库的基础上, 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和基金管理人 内部的投资程序,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通过对个股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 断,选择具有成长优势、竞争优势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构建个股组合。 当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 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 时进行调整。 3 、债券投资 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 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 综合分 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 采取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 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 )久期管 理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要 素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分 析 和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测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债 券 投 资 相 对 被 动 的 特 点 , 进 行 以“ 目 标 久 期” 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益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 )期限结 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 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 本基金将结合对 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测, 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 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 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 置, 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 确定长期、 中期、 短 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 然后与数量化方法 相结合, 结合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券的 期限结构配置。 (3 )确定类 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 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 )个债选 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 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 析, 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等级, 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41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 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5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 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 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 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 追求合理回报。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4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 、衍生品投 资策略 (1 )股指期 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 )权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 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42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 )国债期 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 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决 策 依 据、机 制 和 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 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 分管投资领导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研究报告, 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 审定季度资产配置调 整计划和转持股份产品的投资方案; 参考投资报告, 审定核心投资对象和范围, 并定期调整 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建议、 行 业投资比例和整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 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增 值性、 稳定性、 分散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确定具体的投 资品种、 数量和买卖时间, 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 并进行日常分析和管理。 为有效控制组合 风险,基金经理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基金经 理 助 理/ 投 资 分 析 员 : 通 过 内 部 调 研 和 参 考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 定 期 提 出 宏 观 分 析 、 行业分析、 公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投资决策 的依据。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 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 定期对投资组 合中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 风格轮动、 个股选择、 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绩 的43 贡献进行归因分析。 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 监控和报告。 根据反馈结果 , 基金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调整。 3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研究支 持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 行业、 个券、 和 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 数量小组利用 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定期 (月)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 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 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小 组的投资建议, 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 的分析判断, 制定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及个股投资 策略, 在严格贯彻投资流程和投资纪律的基础上, 严格控制风险构建投资组合, 进行投资组 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 )交易执 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 交 易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5 )业绩评 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 投资组合、 个股选择、 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 该评估结果 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 )组合维 护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 结合行业、 个股的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债 综合指数收益率× 40% 。 44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共 同推 出的沪 深两 个市场 第一 个统 一指数;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有 一定市场覆盖率, 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编制 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七 ) 投资限 制 与 禁止行 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0-95% ; (2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及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5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 含 AA-)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或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的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46 产净值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20)、(21) 项以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7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和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4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 值; 5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48 十、投 资 组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 、 净值表现 和 投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 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1 报告 期末 基 金 资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5,545,434.54 27.27 其中:股票 65,545,434.54 27.27 2 固定收益投资 170,007,302.00 70.74 其中:债券 170,007,302.00 70.7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20,542.10 0.63 7 其他各项资产 3,251,656.14 1.35 8 合计 240,324,934.78 100.00 10.2 报告 期末 按 行 业分类 的 股 票投资 组 合 10.2.1 报 告期末 按 行 业分类 的 境 内股票 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327,400.00 8.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316,942.00 4.72 E 建筑业 7,685,703.54 3.2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49 J 金融业 27,215,389.00 11.3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5,545,434.54 27.32 10.2.2 报 告期末 按 行 业分类 的 港股 通投 资 股 票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10.3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十 名 股票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900 长江电力 690,900 11,316,942.00 4.72 2 600104 上汽集团 300,000 9,984,000.00 4.16 3 600309 万华化学 220,000 9,343,400.00 3.89 4 601398 工商银行 1,495,700 8,630,189.00 3.60 5 601998 中信银行 1,420,000 8,605,200.00 3.59 6 601668 中国建筑 1,399,946 7,685,703.54 3.20 7 601939 建设银行 1,000,000 7,240,000.00 3.02 8 601318 中国平安 40,000 2,740,000.00 1.14 10.4 报告 期末 按 债 券品种 分 类 的债券 投 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985,302.00 14.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985,302.00 14.17 4 企业债券 20,086,000.00 8.3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15,936,000.00 48.33 9 其他 - - 10 合计 170,007,302.00 70.86 50 10.5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 名 债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807090 18 招商银行 CD090 400,000 38,484,000.00 16.04 2 180204 18 国开 04 200,000 20,582,000.00 8.58 3 124015 12 筑工投 200,000 20,086,000.00 8.37 4 111811244 18 平安银行 CD244 200,000 19,484,000.00 8.12 5 111817193 18 光大银行 CD193 200,000 19,484,000.00 8.12 10.6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十 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7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 名 贵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8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 名 权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9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股 指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0.9.1 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股指期 货 持 仓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0.9.2 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10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0.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投资 政 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51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0.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 持 仓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10.3 本 期国 债 期 货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0.11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0.11.12018 年 6 月 7 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因存在贷款“ 三查” 不尽职;受托 支付管理不到位、 贷款用途不真实、 贷款资金未按约定使用等情形, 宁波银监局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甬银监罚决字〔2018 〕1 号 )罚款人民币 20 万元。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招商银行由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被深圳保监局、 中国银监会处以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 光大银行因违规经营、 未依法履行职责等被上海银监局、 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罚款、 监管 (约见谈话) 并责令改正。 平安银行因违规经营等情形被中国人民 银行等监管机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通过进行进一步了解后, 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相关证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的 影响。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11.2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11.3 其 他各 项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34.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39,539.65 5 应收申购款 281.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51,656.14 10.11.4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处 于 转 股期的 可 转 换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2 10.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股 票 中 存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11.6 投 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的 其 他文字 描 述 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3 十 一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2 月 22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锦利 A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09% 0.01% -0.12% 0.24% 0.21% -0.2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6.97% 0.09% 11.14% 0.39% -4.17% -0.3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 0.25% -7.78% 0.73% 9.79% -0.48%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9.23% 0.18% 2.37% 0.56% 6.86% -0.38% 中银锦利 C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09% 0.01% -0.12% 0.24% 0.21% -0.2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6.87% 0.09% 11.14% 0.39% -4.27% -0.3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93% 0.25% -7.78% 0.73% 9.71% -0.48% 54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9.04% 0.18% 2.37% 0.56% 6.67% -0.38% 55 十二、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56 十 三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 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 所 上市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7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股指期 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 、国债期 货 合约以 估值 日的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8 、当发生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58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指按 照每个 估值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余 额数 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估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59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60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进 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前述 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61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62 十四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一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 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63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64 十五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65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 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0.10%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10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再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4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 户费自本基 金成立一个 月内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 金 财 产中划付, 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6 十六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 事 务 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7 十七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8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70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 基金份额类 别; (27)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71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 指期货 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权 证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权 证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权证交易对 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国 债期货 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4 、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15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72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 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73 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4 十八、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 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也呈现 出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 险 :当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化时 ,将 会引起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变 化, 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果不 能或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不能 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购买力 风 险:基 金投 资于债 券所 获得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 、再投资 风 险:该 风险 与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当市场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 经 营 风 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75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市 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拟投资 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和境内 A 股市 场。 银 行 间 市 场 是 中 国 债 券 的 主 体 市 场 , 债 券 存 量 约 占 全 市 场 的 91% , 属于 大 宗 交 易 ( 批 发场) 市场, 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实行双边谈判成交。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 逐笔成交。 双方谈判过程即询价过程和达成交易并形成交 易合同 的过 程,可 以通 过外汇 交易 中心的 电子 交易系 统(CFETS 系统) 进行, 也可 以通过 电话、传真等手段进行。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要统一在 CFETS 系统中输入交易数据,生 成成交单。 银行间市场 2016 年的全年债 券成交量达到 123.99 万 亿, 托管量达到 51.86 万亿, 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 尤其是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 这些品种成交活跃, 单 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 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 典型结算方式 是净额结算。 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 第一种是自由竞价、 撮合成交, 即按照“ 价格优 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竞价成交, 竞价方式包括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 在日常交易时间 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 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 1000 手,或 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 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 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或盘后定价, 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成交申报须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必须承认交易结果、76 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交易所市场 2016 年 的全年债券成交量达到 1.24 万亿, 托管量达 到 4.45 万亿 。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 以互补, 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 , 差异较大, 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 用债。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还包括境内 A 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 (2 )拟投资 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 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和 债 券回购) , 整 体上银行 间 发行的债 券 的流动性 要 优于交易 所 发行的债 券 ,货币市 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 央票和政策性金融 债, 这三类债 券的流动性最好, 2016 年 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 54.7% 。 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等 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 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 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 低等级,2016 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 26.1% ,成交活跃品种以信 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为主。 第三类 是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 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 机 构发行的金融债 (商业银行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保险公司债、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 短 期融资券 和 其它 金融 机 构债) ,这 类 债券虽然 信 用资质较 高 ,但成交 一 般不活跃 , 一般投资 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 发行 的债券 也可 分为三 大类 ,一是 流动 性较好 的国 债,2016 年 全年的 成交 金额 占整个交易 所市场成交 金额的 11.74% ;二是交易 所发行的企 业债和公募 公司债,这 两类债 券的成 交量 占交易 所市 场成交 量的 近一半 ,2016 年全年的 成交金 额占 整个交 易所 市场成交 金额的 48.71% 。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 常多日未有成交, 成交 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 金额较 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 易的方式才能成交, 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间债券。 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 证券公司 债和政策银行债, 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比较小, 流动性一般。 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 银行间发行, 交易所发行量较少, 成交很不活跃, 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 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 提前支取条款两类, 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 但可提前支取也要77 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 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 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 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本基金投资 A 股的流动 性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章。总体而言,A 股市场 流通 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截至 2017 年 8 月, A 股上 市公司超过 3000 家, 流通 市值逾 40 万 亿元, 今年以来月均成交额逾 9 万亿 元。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 相关约定。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6 )摆动定价;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 的相关约定。 当实 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78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 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 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 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 或赎回的投资者, 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 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 不利影响;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 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 四 ) 特定风 险 1 、股指期货 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 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等。 具体为: (1 )市场 风 险是指 由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险 。市 场风险 是股 指期 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 性 风 险是 指由 于市场 流动 性差或 合约 交易活 跃性 差,交 易参 与者少 ,买 卖意 愿不高,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的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3 )基差 风 险是指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指 数价 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风 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 金 风险是 指由 于保证 金交 易的杠 杆性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股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79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投资国债 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用 风 险也称 为违 约风险 ,它 是指资 产支 持证券 参与 主体对 它们 所承诺 的各 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率 风 险是指 资产 支持证 券作 为固定 收益 证券的 一种 ,也具 有利 率风险 ,即 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 )流动性 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前 偿 付风险 是指 若合同 约定 债务人 有权 在产品 到期 前偿还 ,则 存在由 于提 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操作 风 险是指 相关 各方在 业务 操作过 程中 ,因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程 而引 起的 风险。 (6 )法律 风 险是指 因资 产支持 证券 交易结 构较 为复杂 、参 与方较 多、 交易文 件较 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五)本基金 法 律 文件风 险 收 益特征 表 述 与销售 机 构 基金风 险 评 价可能 不 一 致的风 险 80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 险


1 .随着符 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和发 展, 如果投 资于 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环 境控 制、人 员素 质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因人为 因 素而产 生的 风险、 如上 市公司 治理 结构问 题、 内幕交 易、 不公正 披露 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 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81 十九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 决 议 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且 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或者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多于或等于 200 人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 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82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 基金财 产 按 下列顺 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八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83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84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85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86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资金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为 基金 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87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88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9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同意基金 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 金 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或 提高销售服 务费,但法 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90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1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规 定、并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 响 的 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9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92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 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 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 出具书面93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 证明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 其 他 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94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 理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 、 终止《基 金 合同》 、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95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96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且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或者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多于或等于 200 人但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7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 , 按 照上海国 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 仲 裁中心)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98 二十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 、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 投资限制 、 关联方交 易 等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 》明确约 定 基金投资 证 券选择标99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 超 级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各类 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 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0-95%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及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10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 含 AA-) 的 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或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的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10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本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 限制。 4.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0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投资组合限 制的第(2 ) 、 (12)、( 20) 、 (21)项以外,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 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 存 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 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 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 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 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 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存 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 当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 制流动性风 险,并承担 因控制不力 而造成的损 失。流动 性 风 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 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 理人须加强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建 设。如因基 金管理人员 工职务行 为 导 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3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 行存 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 理人应与符 合资格的存 款银行总行 或其授权分 行签订《基 金存款业 务 总 体 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 基金托 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 协议书》 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 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 款凭证的 办 理 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 由存 款银 行 指 定 的存 放 存 款 的分 支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存款 分 支 机 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 期或提前兑 付的资金 应 全 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 行账户、 预 留 印 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 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 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 应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存款 产生的存单 不得被质 押 或 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 款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依据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 银行签订 的 《 总 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 书》 等, 以基 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104 (2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凭证传 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 款 资 金 只 能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者 其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 称“存款凭证” ) , 该 存 款凭 证 为 基 金存 款 确 认 或到 期 提 款 的有 效 凭 证 ,且 对 应 每 笔存 款 仅能 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 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 银 行尽快补 办 存款凭证 ,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 递或上门 交 付至托管 人 ,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快 递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 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105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 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 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106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此 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应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107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 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 介 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 、基金参 考 份额净值 ( 如有) 、基 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的 规 定,应及 时 以电话提 醒 或书面提 示 等方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108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参考份 额 净值(如 有)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 故 延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 投资信息 等 违反《基 金 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109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托管账 户” )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基金(产品名称)”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 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110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客户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 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重置后 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 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111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 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112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由 基金登记 机 构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 令编制和 保 管,保存 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 何 一方均有 权 将争议提 交 上海国际 经 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 上 海国际仲 裁 中心) ,按 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终 止与修 改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113 3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114 二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 资 者账单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务 形式 提供基 金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 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 ;2 ) 登录基 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 号 查 询” 按 钮 , 进 入"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栏 目 进 行 自 助 定 制 ;3 )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制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 账 单、纸质对账单) 、寄送 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 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115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 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请 确 保 投资前 , 您/ 贵 机构 已 经 全面理 解 了 本招募 说 明 书。 116 二十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1 、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 、 2018 年 8 月 3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 3 、 2018 年 8 月 3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2 号 ) 》 4 、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5 、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 6 、 2018 年 10 月 24 日本基 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7 、 2018 年 11 月 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使用港澳 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8 、 2018 年 11 月 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 2018 年 11 月 15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锦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10、2018 年 11 月 1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11 、 2018 年 11 月 17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2、2018 年 12 月 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8 年 12 月 1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8 年 12 月 1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锦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15、2018 年 12 月 1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117 金合同》 16、2018 年 12 月 1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摘要》 17、2018 年 12 月 2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 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 阅上述公告。 118 二十四、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19 二十五、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 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银锦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银锦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 中银锦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