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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161715)

大宗商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 号) 
 
 
 
 
 
 
 
基金 管理 人: 招 商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 
重要提示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3 月 5 日《关于核准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28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满 五 年后 ,即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 本基 金已 自 动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证 商品
A、中证商品 B 的基金份额 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资 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 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五年 内 为分 级运 作期 ,本 基 金分 离为 预 期收 益与 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 别, 招商
中证商品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满五 年后 , 即分 级运 作 期届 满, 本基 金直 接 转换 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投资 有风 险,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六 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8 年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 年1 月10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 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基金管理人 ............................................................................................................... 10 § 4 基金托管人 ............................................................................................................... 21 § 5 相关服务机构 ........................................................................................................... 25 § 6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4 §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 8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8 § 9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57 § 10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59 § 11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1 § 12 基金的投资 ............................................................................................................. 63 § 13 基金的业绩 ............................................................................................................. 74 § 14 基金的财产 ............................................................................................................. 75 § 15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1 § 17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 18 基金份额折算.......................................................................................................... 85 § 19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95 § 20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97 § 21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 22 风险揭示与管理 .....................................................................................................103 § 23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0 § 24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3 § 25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0 § 2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4 § 27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6 § 28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7 § 29 备查文件................................................................................................................148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 §2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招 商中 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招 商中 证大 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招 商中 证大 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招 商 中 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招 商中 证大 宗 商品 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基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 中证 大宗 商 品股 票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稳健 收 益 类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招 商 中证 大宗 商 品股 票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积极 收 益 类份额 基金份额分级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包 括招 商中 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之 稳健 收益 类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其中,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 变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 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 存款 利 率( 税 后)+3.5% ” ,同 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 人民 币 一年 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税后 )+3.5% ”。 每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 国 合 法 注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 的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投 资 者 的总称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分别简称 “场外” 和 “场内” 场外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外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 单位 利 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 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率确认为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认购 在 本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者 通过 场 内或 场外 购买 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 购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行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 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行为。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开 放日 ,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通 过场 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 招商 中 证 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行为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给 投资 者开 立 的用 于记 录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 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 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两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标的指数 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 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分级运作期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至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满五 年的 对 应日 之 期 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分级 运作期内,本基金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 别,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虚拟清算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 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份额 收益 分 配和 资产 分配 规 则进 行 资 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 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 设立 ,是 中 国第 一家 中外 合资 基 金管 理公 司 。目 前公 司 注册 资本 金为 人民 币 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 商银 行” )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远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 组建 ,成 立时 注册 资本 金人 民币 一 亿元 ,股 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 商 证券 持有 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远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招商 证 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 %、10 %及 3.4% 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受 让招 商证 券持 有的 公司 3.3 %的 股权 。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公 司的 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 行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3.4% , 招商 证券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 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 201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 股权转让 给招 商证 券。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 公司 的股 东 及股 权结 构 为: 招商 银行 持有 全 部股 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 2017 年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 按原 有股 权 比例 向公 司同 比例 增 资人 民币 十 一亿 元。 增 资完 成后 ,公 司注 册 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 百年 招商 局集 团旗 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 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 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 公司 将秉 承“ 诚信 、理 性 、专 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 以“ 为投 资 者创 造更 多价 值” 为 使 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 资产 管理 行 业具 有“ 差异 化 竞争 优势 、 一流 品牌 ” 的资 产管 理 公 司。 3.2 主要 人 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李浩 先生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 负 责人 。美 国南 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兼首 席风 险 官 ,分 管风 险管 理、 公 司财 务、 结算 及培 训 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 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 女士 ,高 级经 济师 。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 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昆 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 理研 究员 ;国 务 院科 技干 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 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 任中 国证 券 市场 研究 设 计中 心( 联办)常务 干事 兼基 金 部总 经理 ; 联办 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9 月至今任汇丰 前海 证券 公司 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 个香 港政 府 机构 辖下 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 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 工大 学商 学 院副 教授 、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 与会 计研 究院 院长 及特 聘 教授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高 级访 问 金融 专家 。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 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中 国金 融期 货 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 易所 博士 后工 作站 导师 ,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园 中 小型 科技 企 业创 新型 融 资平 台项 目负 责人 。 现任 公司 独立董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 赵斌 先生 ,毕 业于 深圳 大 学国 际金 融专 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 理 专业 ,分 别获 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任招商证券经 纪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商证 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亦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 2016 年1 月起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2008 年7 月起担 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 2015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 文先 生, 中南 财经 大 学国 民经 济 计划 学专 业本 科, 武 汉大 学计 算 机软 件专 业本 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11 月起 任零 售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2014 年6 月起 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 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 后先 后担 任 基金 核算 部 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高 级经 理 、副 总监 、 总监 、产 品 运营 官, 现任首席市场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 咨询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 营官 ;现 任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战 略与 人 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任厦门海发投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 年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 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 监、 总监 、督 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 金经理 侯昊先生,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 量化 投资 部助 理 投资 经理 、投 资经 理 ,现 任量 化 投资 部副 总 监兼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7 年8 月 22 日至 今)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9 月5 日至 今) 、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2017 年9 月5 日至 今)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 及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5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陈剑波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7 年6 月 29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如下 成员 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 总经 理杨 渺、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 裴晓 辉、 总 经理 助理 兼 投资 管理 一部 总监 王 景、 交易 业务总监兼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 部总监白海峰。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 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6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 )-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7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 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 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 重要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并检 查其 合 法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 ,审 查公 司 关联 交易 和 检查 公司 的内 部审 计 和业 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监 察稽 核 工作 。督 察长 发现 基 金和 公司 存 在重 大风 险 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 他情 形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 应当 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 ,主 要负 责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 重大 问题 和 重大 事项 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 策, 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 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 查监 督和 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 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8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 基本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 理制 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危 机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制 度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一 系 列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 规遵 循政 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 准 化作 业流 程 制度 、集 中 交易 制度 、权 限管 理 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相对 独立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 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在所 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 适当 的方 法对 监察 稽核 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 调查 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 全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规 章制 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 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 致力 于树 立内 控优 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风险 控 制的 文化 氛围 和环 境 ,使 全体 员 工及 时了 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 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 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 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营 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 发 现风 险, 并 将风 险进 行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布 点 ,并 对风 险进 行分 析 和评 估, 找 出引 致风 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取 定 性定 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 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9 各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 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基 金 运作 、市 场 营销 部等 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 分工 ,各 部 门的 操作 相 互独 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 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 应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岗 位责 任制 , 对不 相容 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 流程 、重 要 业务 处理 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 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 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 设定 了一 系列 的操 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隔 离制 度、 授权 分 责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 度、 保密 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 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 计控制 公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 自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 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在 业务 规范 、人 员岗 位 和办 公区 域 上进 行严 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办 公自 动 化信 息系 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工 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 信息 ,保 证信 息及 时 送达 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 制定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 制 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 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0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公 司 监事 会、 董 事会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 度持 续地 进 行检 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 求并 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 场环 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 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1 §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金 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4.2 主要 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8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3 基金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体系 、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 业的 服务 团 队, 严格 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 业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 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 响力 。建 立了 国内 托 管银 行中 最 丰富 、最 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 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 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 大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 多的 国内 托 管银 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4 基金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2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 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 视改 进和 加 强内 部风 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 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 一个 运作 规 范化 、管 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 控体 系;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 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负责 制定 全 行风 险管 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制 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 察工 作的 内 部风 险控 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 领导 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 权。 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3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 检查 、评 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 行为 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 采取 了良 好的 防火 墙 隔离 制度 ,能 够确 保 资产 独立 、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 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 理者 ,要 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管 理情 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 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 效考 核和 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 队精 神和 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 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 检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环 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 练更 加接 近实 战, 资产 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 准, 从最 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 的“ 随机 演 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 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 发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两 个 小时 内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 导下 ,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 贯彻 落实 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 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 措施 才 会全 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 务部 门和 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 责范 围内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4 的风 险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 制的 内部 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 制的 理念 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度 建设 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 察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透 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 是商 业银 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 成立 之日 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体 系作 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 出现 ,资 产 托管 部始 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 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4.5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 等进 行监 督 和核 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确认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5 §5 相关 服务 机构 5.1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 构 5.1.1 场 外销 售机 构 5.1.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11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6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95595 传真 :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7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 (010 )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佳毅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静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 (0755 )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8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5 号国企 大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9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 (0755 )22621866 传真 :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 (021 )22169999 传真 :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 、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13052558656 传真 : (0755 )83515567 联系人:金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刘志斌


客服电话:4008001001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0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万 通证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 (0532 )85022326 传真 :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 : (021 )20328000 传真 : (021 )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1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2 网址:www.dfzq.com.cn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68717150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3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 :www.zts.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4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服电话:4006198888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5 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 楼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 厦西厅 20 层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网址:http://www.vanho.com.cn 客服电话:0755-2517033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 北街 九号 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公司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无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7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 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 (021 )58870011 传真 :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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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0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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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jiyufund.com.cn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1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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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世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腾 讯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 转 1 转 6 或 0755-8601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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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2 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 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从欣雨 联系电话:021-68609600-5981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王语妍 联系电话:13810785862 客服电话:95055-9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1.2 场 内销 售机 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5.2 注册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5.3 律师 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3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 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 蔡正轩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4 §6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6.1 基金 份 额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 、招 商中 证大 宗 商品 股票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 额( 简称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 。其 中,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6.2 基金 份 额的 自动 分离 与分 拆规 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按照1 :1 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种份额类别,即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 根据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 ,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招商 中 证商 品份 额设 置单 独 的基 金代 码, 只可 以 进行 场内 与场 外的 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 者可 在场 内申 购和 赎 回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投 资者 可选 择将 其 场内 申购 的招 商中 证商品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申请合并为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后赎回。 投资 者可 在场 外申 购和 赎 回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场 外申 购的 招商 中 证商 品份 额不 进行 分拆 ,但 基金 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投资 者可 将 其持 有的 场 外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跨系 统转 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 者可按 1 :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合并为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后赎回。 6.3 招商 中 证商 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5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具有不同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 同。 在本 基金 的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 基金 将在 每个 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对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为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本 金及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参考净值 计算 规则如下: 1、招 商中 证 商品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期利息税率以当年1 月1 日时点执行的利息 税率 为准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 度 的年 基准 收 益率 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5%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 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的本金及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 净资产计为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净资产。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所代表的1 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和 1 份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分别计入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总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将 分别按分离后 的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 利,每 2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 1 份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分级运作期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 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 天数 按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计 算 日或 该会 计 年度 年初 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 算; 若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 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6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4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 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 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 值和参考净值: 1、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年 初 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 日}; 为 T 日每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为 T 日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7 §7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可〔2012 〕28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2 年 5 月 21 日起到 2012 年6 月 21 日止,共募集 1,063,256,320.9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752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8 §8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 人可 通过 场外 或场 内 两种 方式 对招 商中 证 商品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回。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8.1 申购 与 赎回 场所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场 外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场外 代销 机构 ,投 资 者可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场 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为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即投资者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开 立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招 商中 证 商品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基金 代 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8.2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 者应 当在 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另 行公 告 。场 内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交易 时间 , 场外 业务 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 的规 定为 准,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招 商中 证 商品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投 资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业务开始的时间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9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8.3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8.4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者在 申购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时 须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 间、 处理 规则 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如 因申 请 未得 到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 发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0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8.5 申购 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 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实际 操作 中, 各销 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 的前 提下 , 可根 据情 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 额场 内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者在 办 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5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 元。 本基金直销中心及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请 参见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购 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1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场内赎回时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对其他投资 者的赎回费率为固定 0.5%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 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2 8.7 申购 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计入 基金 财产 ; 通过 场内 方式 申购 的,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采 用 截尾 法保 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 份额 对应 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60,000 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288.54=711.46 元 申购份额 =59288.54/1.0680=55513.61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680 元,则可得到 55513.6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 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7 日不 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0.5%=53.4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7 日不满1 年,假设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3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8 申购 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 则。 场外 申购 的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下 ;场 内 申购 的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申购 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 后有 权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9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等 原因 ,使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短期 内 继续 接受 申 购可 能会 影 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4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 )-(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8.10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若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 可拒 绝接 受或 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可 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 已接 受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8.11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5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 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予以 办 理。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部 分, 将自 动进 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其 余 当日 非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非 自动 延期 办理 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非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依 照上 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 权, 并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 销机 构的 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同时 以邮 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12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6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13 基金 的转 换 为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未来 在各 项技 术条 件 和准 备完 备的 情况 下 ,投 资者 可以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 和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 转换 。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8.1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7 §9 招商 中证 商品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商 品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 9.1 上市 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9.2 上市 交 易的 时间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 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 定上 市交 易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9.3 上市 交 易的 规则 1、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 币; 6、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9.4 上市 交 易的 费用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9.5 上市 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8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6 上市 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9.7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 关规 定内 容进 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9 §10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等其 他相 关业 务 10.1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下 ;场 内 申购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 、招 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只能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10.2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中证商品A 份 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0.3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0 10.4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质 押、 冻结 与 解冻 本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质 押、 冻结 与解 冻等 ,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等相 关机 构的 规定 办 理。 如本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与 上述 规定 不一 致 ,以 该等 规定为准。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1 §11 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11.1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A 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 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两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11.2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份额 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 或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份额配对 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11.3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 过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11.4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 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2 3、申请进行合并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 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1.5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11.6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 停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份 额配 对 转换 业 务 的办 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7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费 用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 构可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佣 金,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3 §12 基 金的 投资 12.1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 投资 ,通 过严 格的 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 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得 与 标的 指数 收 益相 似的 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是 保持 基 金 净 值收 益率 与 业绩 基 准日 均跟 踪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 差不 超 过 4% 。 12.2 投资 理念 指数 化投 资可 以以 较 低的 成本 获取 良好 的市 场 长期 回报 ,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 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12.3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含 首次 公开 发行 和增 发) 、股 指期 货、 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 低于 股票 资 产的 90%;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4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以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 票指 数为 标的 指数 ,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按 照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 行被 动 式指 数化 投 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 构建 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 来拟 合复 制 标的 指数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 行 相应 调整 ,以 复制 和 跟踪 标的 指 数。 本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保持 基 金净 值收 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当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对本 基金 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 能带 来影 响 ,或 因某 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 性 不足 ,导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4 致无 法有 效复 制 和跟 踪标 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 组合 管理 进 行适 当变 通 和调 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成 份股 的 流动 性进 行分 析,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 个 股将 可能 采用 合理 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 :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 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 替代 股票 相关 性 较高 的股 票组 成模 拟 组合 ,以 组 合与 被替 代 股票 的日 收益 率序 列 的相 关系 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 金管 理人 每日 跟踪 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 、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 际组 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累 计偏 离度 、 跟踪 误差 变 化情 况及 其原 因, 并 优化 跟踪 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 期货 ,以 提高 投资 效 率更 好地 达到 本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 目的 ,在 风险 可控 的 前提 下,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 ,以 改善 组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 性。 本基 金 主要 通过 对现 货和 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股指 期货 定价 模 型寻 求其 合 理估 值水 平 ,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达 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 目的 。此 外 ,本 基金 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 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 管理 ,如 预 期大 额申 购 赎回 、大 量分 红等 , 以及 对冲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2.5 标的 指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如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 停止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 票指 数的 编制 、发 布 或授 权, 或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 法的 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不 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 有其 他代 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 的指 数推 出,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作 相应 调 整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 绩比 较 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其 中,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涉 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 资策 略的 实 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且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若 变更 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 策略 无实 质性 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 于指 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指 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5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 收益 率×95 %+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5% 。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准 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 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并 及 时公 告。 本 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 更标 的指 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2.6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从 本 基金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额来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12.7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 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 金经 理团 队制 。投 资 决策 委员 负责 制 定 基金 投资 方面 的 整体 投资 计划 与投 资 原则 ;决 定 有关 标的 指 数重 大调 整应 对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依 据 相关 研究 分 析报 告, 定期 召开 或 遇重 大事 项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 风险隐 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 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 资决 策过 程中 ,风 险 管理 部负 责对 各决 策 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 风 险、 操作 风险 等投 资风 险进 行监 控 ,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 完成 后, 对 投资 风险 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提 供 给投 资决 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2.8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6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 比例 不超 过 该权 证 10% 。 投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 资比 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要 求的 内容 、格 式与 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7 除上述第 3、6、7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约 定 的比 例不 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9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上述 禁止 行为 属于 引用 当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 禁止 性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 本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12.10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12.11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8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2.12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 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内容 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来源 于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 期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5,198,309.58 93.29 其中:股票 35,198,309.58 93.2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43,379.94 5.95 8 其他资产 287,842.22 0.76 9 合计 37,729,531.74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656,378.72 7.13 B 采矿业 12,137,020.14 32.60 C 制造业 19,174,944.98 51.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49,730.49 2.01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409,464.00 1.10 合计 35,127,538.33 94.35 2.2 报告 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0,771.25 0.19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0,771.25 0.19 2.3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0 3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3.1 报告 期 末指 数 投资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十 名股 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256 广汇能源 102,796 525,287.56 1.41 2 601857 中国石油 54,613 500,801.21 1.35 3 600028 中国石化 69,625 495,730.00 1.33 4 002299 圣农发展 28,745 470,268.20 1.26 5 600309 万华化学 10,883 462,201.01 1.24 6 601898 中煤能源 87,500 462,000.00 1.24 7 600277 亿利洁能 87,309 457,499.16 1.23 8 601225 陕西煤业 52,500 456,750.00 1.23 9 600688 上海石化 76,092 445,899.12 1.20 10 600598 北大荒 43,300 441,227.00 1.19 3.2 报告 期 末积 极 投资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五 名股 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00693 *ST 华泽 128,675 70,771.25 0.19 4 报告 期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名 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 期货 ,以 提高 投资 效 率更 好地 达到 本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 目的 ,在 风险 可控 的 前提 下,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 ,以 改善 组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 性。 本基 金 主要 通过 对现 货和 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股指 期货 定价 模 型寻 求其 合 理估 值水 平 ,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达 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 目的 。此 外 ,本 基金 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 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 管理 ,如 预 期大 额申 购 赎回 、大 量分 红等 , 以及 对冲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 损益 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2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亿利洁能(证券代码 600277 )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 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2017 年11 月3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 内蒙古证监局处以警示。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 ,上 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 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253.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6,794.2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4.82 5 应收申购款 89,259.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7,842.22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 况的 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3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693 *ST 华泽 70,771.25 0.19 重大事项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4 §13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 款存 放在 银 行或 存款 类 金融 机构 ,本 基金 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6.28-2012.12.31 -2.50% 1.39% -4.86% 1.56% 2.36% -0.17% 2013.01.01-2013.12.31 -20.23% 1.43% -19.83% 1.44% -0.40% -0.01% 2014.01.01-2014.12.31 25.77% 1.23% 28.64% 1.24% -2.87% -0.01% 2015.01.01-2015.12.31 20.89% 2.99% 18.60% 2.66% 2.29% 0.33% 2016.01.01-2016.12.31 -0.87% 1.91% -2.90% 1.87% 2.03% 0.04% 2017.01.01-2017.12.31 12.38% 1.08% 9.76% 1.14% 2.62% -0.06% 2018.01.01-2018.06.30 -20.85% 1.36% -19.14% 1.38% -1.71% -0.02% 2018.01.01-2018.09.30 -26.86% 1.31% -24.67% 1.31% -2.19% 0.00%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8.09.30 -3.65% 1.76% -6.57% 1.69% 2.92% 0.07%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6 月 29 日。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5 §14 基 金的 财产 14.1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 括基 金所 持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基 金的 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4.2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4.3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4.4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 本身 承担 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强 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6 §15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5.1 估值 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 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基础。 15.2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5.3 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15.4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7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15.5 估值 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 误后 ,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5.6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8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的 计算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 错误 。当 估 值错 误实 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 或超 过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 、招 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担 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 错, 导致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差错 责任 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承担 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因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负责 ,不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以 外 的第 三方 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9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偏 差达 到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7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 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0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5.8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 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1 §16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16.1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 是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6.2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6.3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内 ,本 基金 (包 括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后,如果终止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运作, 本基 金将 调整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原则 。 具体 收益 分 配原 则参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 的相 关公 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2 §17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7.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17.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3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据 与中 证指 数有 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向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 司支 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常 情况 下 ,指 数使 用 费按 照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 照 5 万元 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每季 支付 一 次,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的费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 年后 ,即 分级 运作 期 届满 ,本 基金 直接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5、上述“17.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7.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4 17.4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 率或 基 金销 售费 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17.5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5 §18 基 金份 额折 算 18.1 定期 份额 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 行净值计算,对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将按 1 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 算前与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 例 。 对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分配给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持有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将按 1 份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获得新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 份额折算,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 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 的定期份额折 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6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


























基础 后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商品 NAV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基础 前














基础 后 定期 份 额折 算 后招 商中 证 商品 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 额折 算 前招 商中 证 商品 份额 的 份额数 +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 净值 后 商品 NAV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7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7,458,000,000 元。当天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50 亿份 、 5 亿份、 30 亿份、 30 亿份 。 前一 个会 计年 度末 每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参考净值为 1.058000000 元,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即 30 亿份 和 55 亿份。 ②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持有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30 亿份


商品 后


商品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0 )/2 ×5,500,000,000]/5,500,000,000 = 1.3270 元 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


前 (














商品 后 =3,000,000,000 × (1.058000000-1.0000)/1.327 = 131,122,833.46 份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此 新增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为 131,122,833 份; 持有 的招 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为 30 亿份。 ③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 场外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


商品 前














商品 后 =5,000,000,000/2 × (1.058000000 - 1.0000)/1.3270 = 109,269,027.88 份 定期 份 额折 算 后场 外招 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的 份 额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场 外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额的份额数 + 场外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 5,000,000,000 + 109,269,027.88 = 5,109,269,027.88 份 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


商品 前














商品 后 =500,000,000/2 × (1.058000000 - 1.0000 )/1.3270 = 10,926,902.79 取整后为 10,926,902 份。 定期 份 额折 算 后场 内招 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的 份 额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场 内 招商 中证 商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8 品份额的份额数 + 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 500,000,000 + 10,926,902 = 510,926,902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商品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照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8.2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当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0 元。 1、 当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2.000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 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和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 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9 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 数相等; ②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参考净值超 出 1 元以 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 ②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0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场内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基础 后


基础 前





基础 前








其中: 前 商品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后 商品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 三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如 下表 所示 , 折算 后, 招商 中 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200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招商中证商品A 份 额+ 新增300 份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招商中证商品B 份 额+ 新增20,100 份招商中证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1 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商品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达到 0.25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 折算 后招 商中 证 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 ,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相等。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2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后 后 B A N N UM UM ?


基础 场内新增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场 内 新 增 商品 NUM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 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基础 后


基础 前





基础 前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3 其中: 前 商品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后 商品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 三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如 下表 所示 , 折算 后, 招商 中 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0.639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390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480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A 份额 + 新增7,820份 招 商中 证 商 品 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0.24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480 份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商品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4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5 §19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年 后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19.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年 后存 续方 式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 年后 ,在 满足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 止运作,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19.2 转换 为 “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原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终止运作,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简称“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原场外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 额自 动变 更成 为招 商 中证 商品 指 数基 金的 场 外份 额, 原场 内的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自动变 更 成为 招商 中证 商品 指 数基 金的 场 内份 额。 份 额转 换无 需支 付转 换 基金 份额 的费用。基金份额转换后,收益分配原则参照当时同类基金的规定执行。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 换基 准日 日终 ,以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 原场 外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自动 变 更成 为招 商中 证商 品 指数 基金 的 场外 份额 , 原场 内的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自 动变更成为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全部转换成 招商 中证 商品 指数 基 金的 场内 份 额, 转换 后 基金 份额 数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处理。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 的转 换比 率=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招 商中 证 商品 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中证商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招 商中 证 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 (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转换比率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6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基金 份额 转换 完成 后,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指 数 基金 接受 投资 者的 场 外与 场内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并 在 满足 上市 条件 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 管理 人可 申 请招 商中 证商 品指 数 基金 基金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本基 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投 资策 略、 投资 理念 、 投资 范围 不变 ,本 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3 基金 份额 转换 的公 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本基金将按照本节“(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五年 后存 续方 式 ”进 行基 金份 额转 换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临 时 公告 或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公 告相 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之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本基金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7 §20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20.1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 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 人定 期与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0.2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8 §21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21.1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21.2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1.3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1.4 公开 披露 采用 的语 言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21.5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 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9 21.6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 理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招 商中 证 商品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 的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0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至 少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 报告与公告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1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上市交易; (29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公开澄清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2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3 §22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证 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 分享 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 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技 术风 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 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 式基 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的 百分 之 十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 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 分为 股票 基金 、混 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 型,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承 担 不同 程度 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 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基 金投 资 者在 选择 本基 金之 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 如: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 对本 基金 进行 充 分、 详细 的了 解。 在 对自 己的 资 金状 况、 投 资期 限、 收益 预期 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做 出 是否 投资 的 决定 。投 资 者应 确保 在投 资本 基 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 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 区 别。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引 导投 资人 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 单易 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 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提 请投 资人 特 别注 意, 因基 金份 额 拆分 、分 红等 行为 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不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会 降低 基 金投 资风 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因 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4 22.1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 市场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所 引起 的波 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国有 股减 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因 此, 宏观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 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 的变 化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同时 也 影 响到 证券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市 场 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都 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下 降 ,其 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采 取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 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22.2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 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 成 本地 变现 的风 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安 排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8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 金的 投资 市场 主要 为 证券 交易 所、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 动 性较 好的 规范 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 度的特 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5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同 时, 如本 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一定 比 例以 上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 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 场大 幅波 动、 流动 性 枯竭 等极 端情 况下 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 保障 投 资 者合 法权 益 为前 提, 严 格按 照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谨慎 选取 延期 办理 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 取短 期 赎回 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 各 类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 策的 原则 , 及时 有效 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 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 可能 受到 相 应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 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2.3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2.4 信用 风险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 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2.5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投 资标 的为 中证 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主 要投 资于 中证 大宗 商 品股 票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在 具体 投资 管理 中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中 证大 宗商 品 股票 指数 成 份股 以及 备选 股所 具 有的 特有 风险 ,也 可能 由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较 高 而带 来较 高 的系 统性 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指 数 化投 资策 略, 被动 跟踪 标 的指 数。 当指 数下 跌 时, 基金 不 会采 取防 守 策略 ,由 此可 能对 基 金资 产价 值产生不利影响。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6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 殊情 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个 别成 份股 被限 制投 资等 )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获 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 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因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 布等 原因 ,导 致原 标 的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 标的 指数 及业 绩比 较 基准 ,本 基 金可 能变 更 标的 指数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 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 发生 变化 , 投资 人还 须 承担 投资 组合 调整 所 带来 的风 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 金有 投资 成本 、各 种 费用 及税 收, 而指 数 编制 不考 虑费 用和 税 收, 这将 导致 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 股 派发 现金 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 益等 因素 将导 致基 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 构成 ,或 成份 股公 司 发生 配股 、增 发等 行 为导 致该 成份 股在 指数 中的 权重 发 生变 化, 或标 的指 数 变更 编制 方 法时 ,基 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 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 的指 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 会 产生 相应 的 交易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 踪误 差扩 大。 ④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可 能 带来 一定 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 在遭 遇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 动性 差 等情 形时 ,基 金可 能 无法 及时 调 整投 资组 合 或承 担冲 击成 本, 导 致跟 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 基金 进行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能 力, 例如 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手 段、 买入 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都 会对 基金 收 益产 生影 响 ,从 而影 响基 金跟 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⑥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 数的 限制 ,基 金投 资 组合 中个 别股 票的 持有 比例 与标 的 指数 中该 股票 的权 重 可能 不完 全 相同 ;因 缺 乏卖 空、 对冲 机制 及 其他 工具 造 成 的指 数 跟踪 成本 较 大; 因指 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 制错 误等 产 生的 跟踪 偏 离度 与跟 踪 误 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标 的 指数 的回 报率 与整 个 股票 市场 的平 均 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分级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7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 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 金为 复制 指数 的股 票 型基 金, 具有 较高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 特征 。从 本基 金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 度将大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和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 转换机制的设计已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设 计 ,本 基金 将进 行定 期 份额 折算 和不 定期 份 额折 算。 原招 商中 证商品A 份额持有人或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持有人将可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因此原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持有人或招商 中证商品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 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当本基金合同运作满五年后,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 财产 。场 内 份额 进行 份 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 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小 数点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因 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 部具 备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颁 发 的基 金代 销 资格 ,而 只 有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 的证 券公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8 司才 可以 允许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此 ,如 果 投资 人通 过 不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 的证 券公 司购买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此 风 险需 要引 起 投资 人注 意 ,投 资人 可以 选择 在 份额 折算 前将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通过 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分 级 运作 期内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 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 而可 能影 响其 交 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 份额 配对 转 换业 务可 能 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 形 ,投 资人 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 (包括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 (除成立当年外) 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 出现 新增 份 额的 情形 , 投资 人可 通 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 新增 份额 的 方式 获取 投 资回 报, 但是 ,投 资人 通 过变 现折 算新 增份 额 以获 取投 资 回报 的方 式 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 益 分配 ,投 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22.6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风 险 1、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 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 理价位 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 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 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 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9 7、基金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22.7 其他 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 控制 存在 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 、代 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0 §23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23.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3.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1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3.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23.4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3.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2 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23.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3.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3 §24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24.1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选 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4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5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 产相 互独 立;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6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7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4.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8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终止运作,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9) 除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4、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9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或 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单独 或合 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 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 人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开。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0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书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通讯 开会 。通 讯方 式开 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表 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 式在 表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 址。 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经通 知不 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 第 (3)项 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书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 相符 ,并 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1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 知 前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2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形 成 决 议。 8、表决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 视为 有效 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会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3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4.3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是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内 ,本 基金 (包 括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后,如果终止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收益分配原则参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4.4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4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据 与中 证指 数有 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向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 司支 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常 情况 下 ,指 数使 用 费按 照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5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 照 5 万元 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每季 支付 一 次,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的费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 年后 ,即 分级 运作 期 届满 ,本 基金 直接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 率或 基 金销 售费 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6 24.5 基金 的投 资 1、投资目标 本基 金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 投资 ,通 过严 格的 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 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得 与 标的 指数 收 益相 似的 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是 保持 基 金 净 值收 益率 与 业绩 基 准日 均跟 踪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 差不 超 过 4% 。 2、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含 首次 公开 发行 和增 发) 、股 指期 货、 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 低于 股票 资 产的 90%;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7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 比例 不超 过 该权 证 10% 。 投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 资比 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要 求的 内容 、格 式与 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4.6 基金 的财 产 1、基金资产总值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8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并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金 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基 金财 产 归入 其固 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 管理 、运 用 或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代 销机 构 以其 自有 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 财产 所产 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24.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更换基金管理人;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9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4.8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基 金 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具有 约 束力 ,仲 裁 费由 败诉 方 承 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4.9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 获得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 基金 合 同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准。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0 §25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25.1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5.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含 首次 公开 发行 和增 发) 、股 指期 货、 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1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的 90% ,投 资 于中 证大 宗 商品 股票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 产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 因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本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c、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d、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 比例 不超 过 该权 证 10% 。 投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 资比 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e、本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f、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2 g、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c、f、g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约 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 其更 新,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3 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 的关 联交 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 的 关联 交易 名 单, 并负 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 遵循 了监 督 流程 ,基 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 联交 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并 协 助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 基 金 托管 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 成交 的违 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 单 中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 更新 ,名 单 中增 加或 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时 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中 约定 的该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 交易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有 利于 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 式进 行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 后仍 未改 正 时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 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 易时 ,由 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 由基 金管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4 理人 承担 ,其 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 循了 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 行选 择方 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 银行 ,本 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 失时 ,先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 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 运作 过程 中 遵循 上述 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的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审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 券主 体的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 本、 总成 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资金 划 付时 间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 指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就 该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5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 明, 并保 留 查看 基金 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料 的 权利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有 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请求 解决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切实 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5.3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6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的份额 转换比例,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理 、无 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确 认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 正, 并予 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5.4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7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设 的招 商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认 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 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资 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资金 当 日出 具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 在集 中托 管 模式 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 专用 账户 。 该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 任何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托 管自 营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8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 设和 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 存放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25.5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本 基金 分别 计 算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9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0 ③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 息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后 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错 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勤 勉尽 责的 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 因该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1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若 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 册记 录完 全 相符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 成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相 关各 方 认可 的账 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 盖业 务 印鉴 或者 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按 照其 编制 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 报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5.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B 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终止运作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 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 规则 分别 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 以采 用 电子 或文 档 的形 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5.7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对 相 关各 方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5.8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3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4 §26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6.1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6.2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对账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 或者 网站 进 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 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 系方 式, 并及 时进 行 更新 。本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 则上 采用 邮政 平信 邮寄 方 式, 并不 对 邮寄 资料 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 不对 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 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 ,也 无法 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 时性 。因 此 招商 基金 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 或短 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互 联网 或通 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 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6.3 信息 发送 服务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 告提 示等 ,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5 除了 发送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场 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 该类 信息 , 可以 通过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26.4


网络 在线 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 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6.5 招商 基金 客服 热线 电话 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 (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该 热 线享 受业 务 咨询 、信 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等 专 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有 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26.6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 金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公 司将 在承 诺的 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 于 非工 作日 提 出的 投诉 ,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 日进 行处 理。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6 §27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6-29 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6-30 3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欧钱滚滚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05 4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2018 年 7 月 6 日修 订) 2018-07-06 5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托管协议(2018 年 7 月 6 日修 订) 2018-07-06 6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10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8-07-14 8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7-19 9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2018-08-10 10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2018-08-10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8-08-14 12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13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8-08-28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9-29 15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15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8-10-19 17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4 18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 公告 2018-11-12 19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百度百盈为代销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12-07 20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5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7 §28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28.1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住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8.2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8 §29 备 查文 件 投资 者如 果需 了解 更详 细 的信 息, 可向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