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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A级(150297)

互联A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9 年 01 月 01 日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 6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48 § 7 基金的募 集 ............................................................................................................................... 51 § 8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52 § 9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53 § 10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 55 § 11 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 ................................................................................................................. 65 § 12 基金的 投资 ............................................................................................................................. 67 § 13 基金的 财产 ............................................................................................................................. 80 § 14 基金资 产估值 ......................................................................................................................... 81 § 15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85 § 16 基金份 额折算 ......................................................................................................................... 86 § 17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91 § 18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93 § 19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4 § 20 风险揭 示 ................................................................................................................................. 99 § 2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04 § 22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06 § 23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5 §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42 § 25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4 § 26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46 § 27 备查文 件 ............................................................................................................................... 147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 会2015 年5 月12 日证监 许可[2015]887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7 月1 日正式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 资价值 和市 场前景 做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包括作为 指数基金 的风险、 作为上市 基金的风 险 和作为分级 基金的风 险) 等,详 见招募 说明书“风 险揭示” 章节等。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预 期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从本 基金 所分离 的 两类基金份额来 看,互联网 A 份额具有 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 稳 定的特征 ;互联网 B 份额具有高预期 风险、预期 收益相对较 高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 或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 资价 值,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全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 决策。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 基 金业绩 表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者自行 负担。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1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 §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 及《南方中 证互联网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 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中证 互联网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南方中证 互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的 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南方中 证互联网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 书:指《南 方中证互联 网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南方 中证互联 网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20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指按 照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 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 人 21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按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同,可区 分为南方互 联网份额持 有 人、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及 互联网 B 份额持有人 23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 务 24 、销售机 构: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 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以及 可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会员单 位。其 中 , 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必 须是 具有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 、 并 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 25 、场 外: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 利用 其自身 柜台 或其 他交易 系 统 办理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和赎回 也称为场 外认购、 场外申购 和场外赎 回 26 、场 内:通 过具 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系 统 办理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申 购、场内赎 回 27 、登记业 务:指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实施 细则》定义 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 、存管、 结算及相 关业 务,及其不 时修订和 补充 28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29 、登 记系统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系统 ,登记 在 该系统的基 金份额也 称为场外 份额 30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登记 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 额也称为 场内份额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 31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指投资 人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的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用于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32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基 金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 、深 圳证券 账户 :指 投资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34 、标的指 数:指中 证互联网 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 发生 的变更 35 、基金份 额:指南 方互联网 份额、互 联网 A 份 额和/或互联网B 份额 36 、南方互 联网份额 :指南方 中证互联 网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 额 37 、互联网A 份额:指 南方中证 互联网指 数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之A 份额,即 低风险且 预 期收益相对 较低的稳 健收益类 份额 38 、互联网B 份额:指 南方中证 互联网指 数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之B 份额,即 高风险且 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积 极收益类 份额 39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41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3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4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5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6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7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8 、 《业务规 则》 :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销 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及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49 、认 购: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0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1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 52 、自动分 离:指投 资人在场 内认购的 每 2 份南 方互 联网份额在 发售结束 后按 1 :1 比 例自动转换 为 1 份互 联网 A 份 额和 1 份 互联网 B 份额 的行为 53 、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南 方互联网份额与 互联网 A 份 额、 互联网 B 份 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 行为 ,包括基金 份额的分 拆和合并 54 、分拆: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 南方互 联网 份额按照 2 份南 方互联网份 额对 应 1 份互联 网 A 份额 与 1 份互 联网 B 份 额的比例 进行 转换的行为 55 、合并:指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互联 网 A 份额与 互联 网B 份额按照1 份互联网A 份额与1 份 互联网B 份额 对应2 份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比例进行 转 换的行为 56 、折 算:指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的前 提下,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一定比例调 整南方互 联网份额 净值、互 联网 A 份 额参 考净值和/或 互联 网 B 份额参考 净值, 使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份额的数 额相应变 化的 行为,包括 定期折算 和不定期 折算 57 、定期折 算:指基 金管理人 按一定的 周期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的行为 58 、不定期 折算:指 当南方互 联网份额 净值、互 联网 A 份额参 考净值和/或互联 网 B 份 额参考净值 满足一定 的条件时 ,基金管 理人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行为 59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份额的 行为 60 、系 统内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1 、跨 系统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南 方互 联网 份额在 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2 、定 投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 扣 款方 式,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受 理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南方互联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包括 南方 互联 网份额 、互联网 A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的 10% 64 、元:指 人民币元 65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 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6 、基 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 额 67 、基 金资产 总值 :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8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9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70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指在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给 定的计 算 公式得到的基金 份额估算价 值,按基金 份额的不同 , 可区分为互联 网 A 份额参考 净值、互 联网 B 份额参考 净值。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值 71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 过程 72 、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媒介 73 、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 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 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1 月,公司 整体变更 设立为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金3 亿 元人民 币。目前股 权结构: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 司 15% 及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 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 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南方 股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南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 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习律 师,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职 员,银 华基 金监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 , 民生加银基 金监察稽 核部职员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执行董 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 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 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 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 业银行副处 级秘书 , 南 方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经 理、 沈阳分 公司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华 泰联合 证券 董 事会 秘书、 合规总 监等 职务, 南方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 秘书、纪 委书记。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革 先生, 督察 长,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曾 任职财 政部 中华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投 行部 及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公 司监事 、财务 负责 人、总 裁助理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南 方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15 年7 月至2016 年8 月,柯晓;2016 年8 月至2016 年11 月,柯晓、 周豪;2016 年11 月至今, 周豪。 周豪先生, 北京大学 软件工程 专业硕士 ,具有基 金从 业资格。2008 年 7 月加 入南方基 金信息技术 部,长期 负责指数 基金 及 ETF 基金的投 研 及系统支持 工作;2015 年 6 月 ,任数 量化投资部 高级研究 员;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11 月 ,任南方消 费活力基 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任500 工业ETF、500 原材料ETF 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至今 ,任380ETF 、南方 380 、小康ETF、 南方小 康、互联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任 1000ETF 基 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至今,任南 方有色 金属基金 经理;2017 年9 月至今,任南 方有色金 属联接基 金 经理;2018 年 1 月至 今,任南 方中证 100 基金经 理。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李海鹏 先生,副 总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 博先生 , 权 益研 究部总 经理茅 炜先 生,交 易管理 部总 经理王 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张原先 生, 指 数投 资部总 经理罗 文杰 女士, 现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夏晨 曦先 生,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李 璇 女士 ,固定 收益专 户投 资部总 经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总经理 陶铄 先生, 权益 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刘 树坤先生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5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南方互 联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互联网 A 份额和互 联网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人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6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 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7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行为 。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3.6 基金经理 承诺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8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管 理制度 包括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 度和紧急 应 变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运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9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 务会 计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 的机构 设 置、风险控 制的程序 、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 制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 督等部分 组成。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 信息技 术系统 风险 控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 墙制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 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 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监 察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0 §4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银 行全部资 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员 工 。 中 国农业 银行 网点遍 布中国 城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多、 业务辐 射范 围最广 ,服务 领域最 广 , 服 务对 象最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在 海外, 中国农 业银 行同样 通过 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家 城乡并举 、 联 通国 际、功 能齐备 的大 型国有 商业银 行, 中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承 以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慎 稳健经 营、 可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实施差 异化 竞争策 略, 着 力打 造“伴 你成长 ”服 务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的 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 与广大客户 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 国农 业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 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 获得无保 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 农业银行连 续通过托 管业务国 际内控标 准 (ISAE3402 ) 认证,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 对中国 农 业银 行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 突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 杂 志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 国财经风 云榜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1 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 予的“托 管银行优 秀奖”和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 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 展奖”称 号;2018 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 授予 的公募基金20 年“最佳 基金托管 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 托管 业务部/养 老金管 理中 心,内设 综合 管理部 、业 务管理 部、 客户 一 部 、客 户二部 、客户 三部 、客户 四部、 风险 合规部 、产 品研 发与信 息技术 部、 营运一 部、 营 运二 部、市 场营销 部、 内控监 管部、 账户 管理部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近 240 名,其 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 家 30 余名,服 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的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共 419 只。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 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 业 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 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托 管业务部专 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的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2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的 投 资 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等监 督基 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 本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超 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 投资比例超 标、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3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 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 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互联基金代 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4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5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周 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6 18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0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互联基金代 销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1 号招商 证券大 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8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 、05、11 、12、13、15、16、18、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29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6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焦 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0 20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3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4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 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1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7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8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1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2 网址:www.gzs.com.cn 32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3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3 网址:www.hfzq.com.cn 38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9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0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 证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3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红谷滩新 区凤凰中 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 南昌 分行营业大 楼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红谷滩新 区凤凰中 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 大楼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4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6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49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5 网址:www.jyzq.cn 50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1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2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3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4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5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6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6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 平区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 平区南五 马路 121 号万丽城 晶座 4 楼中天证券 经 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李 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57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8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59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 华远企业 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7 网址:www.tpyzq.com 61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二段 18 号 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二段 18 号 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2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3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刘 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4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南侧 金地中心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5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 川)自由 贸易试验 区成都市 高新 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四 川)自由 贸易试验 区成都市 高新 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8 66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67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8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69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 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39 7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上海 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桥创 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大 楼( 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78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0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3 号金 诚集团 (锦 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 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 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成华区 锦江区东 大街 99 号 平 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1 82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7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 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4 楼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2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8 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8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1 汇付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9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7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 田路中洲 大厦 35 层 01B 、 02 、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 田路中洲 大厦 35 层 01B 、 02 、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4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8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0 号二 十一世 纪大 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9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 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奥体 中心 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 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新 华社 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5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5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0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08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江 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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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2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 海)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李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13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 诺德 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 诺德 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14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信息路甲 9 号奎科 科技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客 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8.baidu.com/ 邮编:100085 115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7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场 内销 售机构 是指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相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以交易 所网站刊 载内容为 准。 5.2 登记机构 名 称: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崔 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9378907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黎 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8 §6 基金 份额 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 的 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南方互 联网份额 、互联网A 份 额和互联网B 份额。 场内南方互 联网份额 可按照 2 份 南方互 联网份额 对应 1 份互联网 A 份额与 1 份互联 网 B 份额 的比例 分拆为互 联网 A 份 额和互联 网 B 份额, 互 联网 A 份额 和互联网B 份额也 可以按照 上述比例合 并为场内 南方互联 网份额, 互联网 A 份额 和互联网 B 份额的 数量保持 1:1 的比 例不变。场 外南方互 联网份额 只接受申 购、赎回 ,不 进行分拆、 合并。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 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南 方互 联网份额。投 资人场外认 购所得的 份额,不进 行自动分 离或分拆 。投资人 场内认购 所得 的份额,将按 1∶1 的基 金份额配 比自 动分离为 互 联网 A 份额 和互联 网 B 份额。 投资人场 内认购所得 的南方互 联网份额 的自动分 离,由基金 管理人委 托登记机 构进行, 无需基金 份额 持有人申请 。


根据互联网A 份额和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比 例, 互联网 A 份 额在场内 初始总份 额中 的份额占比 为 50% ,互联 网 B 份额在 场内初始 总份额 中的份额占 比为 50% ,且两 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 南方互联网 份额、互 联网 A 份 额、互联 网 B 份额 分别 设置基金代 码。 2、基金合同生 效后,南方 互联网份 额将根据基 金合 同约定分别开 放场外和场 内申购、 赎回, 但是不进 行上市交 易。 在满足上 市条件的 情况 下, 互联网 A 份 额和互联 网 B 份额 将申 请上市交易 但是不开 放申购和 赎回等业 务。 3、互联网 A 份额和 互联网 B 份额 上市交易 后,基金 管理人办理 场内南方 互联网份 额与 互联网 A 份 额和互联 网 B 份额 之间的份 额配对转 换业 务。 4、投资人可在 场内申购和 赎回南方 互联网份额 ,也 可选择将其持 有的南方互 联网份额 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 互联网 A 份额和互 联网 B 份 额后 进行二级市 场交易。 5、投资人可 在二级市 场买入或 卖出互联网 A 份额和 互联网 B 份额,也 可以将其 持有的 上述两类份 额按照 1:1 的配比 合并为南 方互联网 份额 后进行赎回 。 6、投资人可在 场外申购和 赎回南方 互联网份额 。场 外认购和申购 的南方互联 网份额不 进行份额配 对转换, 但 《基金合 同》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场外的南方 互联网份 额可以通 过跨系 统转登记至 场内后, 可按照场 内的南方 互联网份 额配 对转换规则 进行操作 。 三、南方互联网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 则 T 日南方互联 网份额 净值( T P NAV )=T 日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 总数 其中: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49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总 数为南方 互联网份 额、互联 网 A 份额 和互 联网 B 份额 数量的总 和。 四、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计算规则 1、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与互 联网 A 份额 、 互联网 B 份额 之 间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 互联网 A 份额 与每 份 互联网B 份额 构 成一 对份额组合 , 该份 额组合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之和等于2 份南方 互联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之和。 2、 互联网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 互联网 A 份额的 约定年基 准收益 率为“ 人 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 后)+4% ” , 人 民币 一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以最 近一次 定期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 率为准。 基 金合同生 效 日至第一次 定期折算 基准日期 间, 互联 网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 率为“基 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 )+4%” 。 若将来中国 人民银行 停止公布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准日 次日当年 4 大国有银 行公布并执 行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利率 的算术平均 值重新计算 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4 大国有银 行指中国 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 行和中 国农业银行 。 T 日,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 算公式如 下: T A NAV = 365 t


R 1 ? ?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互联网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日 t : 为互联网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在 T 日应计 收益的天数 , 按基金 合同生 效日至 T 日或自 最近一次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定期 折算日 或不定期折 算日) 次 日至 T 日的实际 天 数累加计算 。 R :为互联网 A 份额的 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互 联网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本金及约 定应得收 益, 如在基金存 续期内本 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 下, 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能 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 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 险。


3、互联网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计算出互联 网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后 , 根据南 方互联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与互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0 联网 A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之间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关系, 可以计 算出互联 网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BA T T T NAV NAV NAV ? P =2 -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互联 网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T B NAV 为 T 日互联 网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T P NAV 为 T 日南方 互联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1 §7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5 年5 月12 日证 监许 可[2015]887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募集期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26 日, 共募集 611,872,014.42 份基 金份 额,募集户 数为 13,186 户。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2 §8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7 月1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本基 金。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连续 18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情况下,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3 §9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条 件的 情况 下,互 联 网 A 份额与 互联网 B 份额将分 别申请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交易代 码不同。 南 方互 联网份 额不 上市 交易, 若未 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通了 分级基 金的 基础 份额上 市 交 易功 能,在 符合法 律法 规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的上 市条 件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南方 互联网 份额 可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且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实 施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 公告。 二、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互联网A 份额 与互联网B 份额上市 后,登记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 司场 内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互联 网A 份额与 互联网B 份 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 记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登记 系统 中的南 方互 联网 份额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转至场内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并分拆成 互联网 A 份额 与互联网 B 份额后, 方可上市 交易。 三、上市交 易的时间 自 2015 年 7 月13 日 起,互联 网 A 份额 与互联网B 份 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四、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等有关规 定及其不 时修 订和补充。 五、终止上 市的情形 和处理方 式 互联网A 份额 与互联网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 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的上市 交易,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 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布 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4 六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增加相 应功能。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5 §10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10.1 申购与 赎回的概述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场外或 场内 方式 申购 、赎 回南方 互联 网份 额。互 联 网 A 份额与 互联网 B 份额不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赎 回。 如 无特 别说明 ,本 章节 中,本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特指 南方 互联 网份额 ,基 金份 额净值 特 指南方互联 网份额净 值。 10.2 申购与 赎回场所 本 基金 场外申 购与 赎回 场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其他 基金场 外销 售机 构的销 售 网 点, 场内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 经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认 可的 会员单 位, 具体 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 赎 回。 10.3 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南方 互联 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南方互联 网份额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南方互联 网份额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 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 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 务。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6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南 方互联 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 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南 方互联 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10.4 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南 方互联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的开 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4、南方互联网份 额的场内申 购、赎回等 业务,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执行。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申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 5、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场外销售 机构赎回基 金份额 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场外 认购、申 购确认的 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10.5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人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申 请不 成立。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 不成 立。投 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 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的情形 时,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7 银 行交 换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响 了业 务流程 ,则 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机构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 请 的确 认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 则,由 此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在实 施 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10.6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场外首 次申 购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均 为 1 元, 场内单 笔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50,000 元,基 金销售机构 可根据情况 调高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本 基金单笔赎 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 全额赎回时 不受上述限 制。各销售机构 在符合上述 规定的前提 下 ,可 根据情 况调高 单笔 最低赎 回份额 要求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的为准 ,投 资人需 遵循 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定 。本 基金直 销机构 最低 申购金 额及 最低 赎回份 额由基 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3、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4、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但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公告。 10.7 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 南方互 联网份额 的场外申 购费率最 高不高 于 1.2%,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8 减,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基础 份额的场 内申购费 率为 0。 投资人重复 申购,须 按每次申 购所对应 的费率档 次分 别计算。 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 用。 2、 本基金南方互联网份额的 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高 于 1.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 加而递减( 其中 1 年为 365 天) 。具体如 下表所 示: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本基金南方 互联网份 额的 场内 赎回费率为 0.5% ,但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1.5% 的 赎回费 。 投资人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 南方互 联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除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外,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或计算方 法/ 收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对基 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 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或 通知。 10.8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59 本 基金 南方互 联网 份额 的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人投资10 万 元申购南 方互联 网份额, 对应 费率为1.2% , 假设申 购当日南 方 互联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 元, 若投资人 选择场外申 购,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若 投资 人选择 场内 申购 ,申购 份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再按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对 应 的 剩 余 金 额 由 场 内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退 还 投 资 者 。 退 款 金 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00 ,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100 ,000 =0 元 申购份额 = 100 ,000/1.0160 =98 ,425.20 份 净申购金额=98 ,425 ×1.016 =99,999.8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999.8 -0=0.2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南方 互联网份 额的赎回 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费 用 例:某投资 人申购本 基金南方 互联网份 额,持有3 个 月赎回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 日南方互 联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3、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 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南 方互 联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小数 点后第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0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南方 互联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场 外申 购涉及 金额、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场内 申购 涉及金 额的 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 产;场 内申购 涉及 份额的 计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的 原则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再 按截 位法保留到 整数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剩 余金额由 场内 证券经营机 构退还投 资人。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 回 份额以 当日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来计算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10.9 申购与 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 续。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本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公告。 10.10 拒绝 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3 、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或者无法 办理申购 业务。 4、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1 5、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定期 折算或不定 期份额折算 等基金份额折算 事项,根据 相关业 务规则本基 金需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的情 形。 6、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7、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包 括南方互 联网份 额、 互联网A 份额和 互联网B 份额) 的50%, 或者有可能 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4 、5、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 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 7 项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限 制,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10.11 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3 、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或者无法 办理赎回 业务。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定期 折算或不定 期份额折算 等基金份额折算 事项,根据 相关业 务规则本基 金需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 形。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 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2 销 。出 现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场内赎 回申 请按 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业 务规则 办理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10.12 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南方互联网份 额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 包括南方 互联网 份额 、互联网A 份 额和互联 网B 份额, 下同) 的 10%,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南方互 联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述“ (1) 全 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 赎回”的 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3 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赎回 :南方互 联网份额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2 个开放 日)发生 巨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南方 互联网 份额 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 额赎 回的场 内处 理,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 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 (包括 但不限于 短信、电 子邮件或 由 基金销售机 构通知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10.13 其他 暂停申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基金 申购、 赎回 的,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赎 回申请。 10.14 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告。 10.15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南 方互 联网 份额与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之 间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与相关 机构。 10.16 基金 份额的登记 、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冻 结和解冻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4 基 金份 额 的登 记、 转托 管、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和解 冻等 相关 业务规 则按 照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基 金份额 的登记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户、冻 结和解冻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 定执行。 10.17 定投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投 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定 投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定投 计划最低 申购 金额。本基 金已 于2015 年7 月13 日开 放定投业务 。 10.18 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10.19 其他 业务 在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条件下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 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5 §11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办理 南方互联网份额 与互联网 A 份额 和互联网 B 份额之间 的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一、份额配 对转换 1、份额配对 转换:指 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 ,南方 互联 网份额与互 联网 A 份额和互 联网 B 份额之间进 行转换的 行为,包 括分拆与 合并。 2、分拆 分拆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 每 2 份 场内南 方互 联网份额按 照 1∶1 的 份额配比 转 换成 1 份互 联网 A 份 额与 1 份 互联网 B 份额的行 为。 3、合并 合并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每 1 份互联网 A 份 额与 1 份互联网 B 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 配比转换 成 2 份场 内南方互 联网份 额 的行 为。 4、场外的南方互 联网份额不 进行份额配 对转换。在 场外的南方互联 网份额通过 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 内后,可 按照场内 份额配对 转换规则 进行 操作。 二、业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的 营业 场所 或按其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份 额 配对 转换。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份 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机 构,并予 以公告。 三、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5 年7 月13 日起 开通份额 跨系统转 托管 和系统内转 托管业务 。 四、份额配 对转换的 原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申请分拆 为互联 网 A 份额和 互联网 B 份额的 场内 南方互联网 份额必须 是偶数。 3、申请合并 为场内南 方互联网 份额的互 联网 A 份 额 与互联 网 B 份 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 请, 且基金份额 数必须同 为整数且 相等。 4、场外的南方互 联网份额如 需申请进行 分拆,须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 内的南方互 联网份 额后方可进 行。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6 5、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或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出 调整 ,并 在正式 实 施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五、业务办 理程序 场 内份 额配对 转换 程序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登 记机 构的 最新业 务规 则, 具体见 相 关业务公告 。 六、暂停场 内份额配 对转换的 情形 1、深圳证券 交易所、 登记机构 、业务办 理机构 因异 常情况无法 办理该业 务的情形 。 2、继续接受 配对转换 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前 述情况 之一 且管理 人决 定暂停 配对 转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指定 媒介予 以公 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 七、业务办 理费用 投 资人 申请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时,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构 可收 取一 定的费 用 或佣金,具 体规定见 相关业务 办理机构 公告。 八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登 记机 构调整 上述 规则 ,基 金合 同将相 应予 以修 改,且 此 项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7 §12 基 金的 投资 12.1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追 求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相 似 的 回 报。 12.2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公 司债 券、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政 府支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可转换 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 款 (包括协议 存款、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例 为: 本 基金 80%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资 于股 票。 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12.3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为被动 式指 数基 金,原 则上 采用指 数复 制法 ,按 照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基 准 权重构建指 数化投资 组合,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 其权重的变 化进行相 应调整。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效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或因 某些特 殊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或 其他原 因导致 无法 有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投资 组合管 理进 行 适当 变通和 调整, 并辅 之以金 融衍生 产品 投资管 理等 ,力 争控制 本基金 的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度不 超过 0.3% ,年 跟踪误差不 超过 4%。如 因指数 编制规 则 调整 或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过 上述 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理 措施 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 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8 (一)资产 配置策略 为 实现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投 资目 标,本 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 份 股。原 则上 本基金 将采用 指数复 制法 ,按标 的指数的 成份股 权重 构建组 合。特 殊情况 下 , 本基金将配 合使用优 化方法作 为补充, 以保证对 标的 指数的有效 跟踪。 (二)股票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原则上 通过 指数 复制法 进行 被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基准 权 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并根据 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 变动 而进行相应 调整。 1、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 建 本 基金 在建仓 期内 ,将 按照标 的指 数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 重对 其逐步 买入 ,在 力求跟 踪 误 差最 小化的 前提下 ,本 基金可 采取适 当方 法,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特殊情 况下 ,本基 金可 以 根据 市场情 况,结 合经 验判断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适当 调整 ,以期 在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尽量 缩小跟踪 误差。 2、股票投资 组合的调 整 (1)定期调 整 本 基金 所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组 合将 定期根 据所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对其 成份 股的 调整而 进 行相应的跟 踪调整。 (2)不定期 调整 1) 当成份股发生 增发、送配 等情况而影 响成份股在 指数中权重的行 为时,本基 金将根 据指数公司 发布的临 时调整决 定及其需 调整的权 重比 例,进行相 应调整; 2)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3) 特殊情况下, 如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照 其所占标的 指数权重进行购 买时,基金 管理人 将综合考虑 跟踪误差 最小化和 投资人利 益,决定 部分 持有现金或 买入相关 的替代性 组合。 上 述特 殊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情 形:①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②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长期 停 牌 ;③ 标的指 数成份 股流 动性严 重不足 ;④ 成份股 上市 公司 存在重 大违规 行为 ,有可 能面 临重大的处 罚或诉讼 。 (三)债券 投资策略 在 选择 债券品 种时 ,首 先根据 宏观 经济分 析、 资金 面动 向分 析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判 断 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变 化,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管理 的实际 情况 , 配置 债券组 合的久 期 ; 其 次, 结合信 用分析 、流 动性分 析、税 收分 析等确 定债 券组 合的类 属配置 ;再 次,在 上述 基 础上 利用债 券定价 技术 ,进行 个券选 择, 选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在具 体投资 操作 中,采用骑 乘操作、 放大操作 、换券操 作等灵活 多样 的操作方式 ,获取超 额的投资 收益。 (四)权证 投资策略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69 本 基金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水 平, 主要考 虑运用 的策 略包括 :杠 杆策 略、价 值挖掘 策略 、获利 保护 策 略、 价差策 略、双 向权 证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认 购权 证策 略、买 入保护 性的 认沽权 证策 略等。 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类属选 择,谨慎 进行投资 ,追求较 稳定的当 期收 益。 (五)股指 期货等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在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 流 动性 好、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通过 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究 ,结合 股指 期 货的 定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平 ,与 现货资 产进 行匹 配,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值 操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虑 股指 期货 的收益 性、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 用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对 冲特 殊情况 下的 流 动 性风险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 杆作用, 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 合的 整体风险的 目的。 今 后,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融 工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 创新等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 投资机 会,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以丰富组 合投资策 略。 12.4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决策依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标的 指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 依据。 2、投资管理 体制 基 金管 理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团队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有 关指 数重大 调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重 大组 合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的 单项投 资决 策;基 金经 理负责日常 指数跟踪 维护过程 中的组合 构建、调 整决 策。 3、投资程序 研 究支 持、投 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 合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 共 同构 成了本 基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严 格的 投资管 理程 序可 以保证 投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重大风 险的发生 。 (1)研究支持: 指数化投资 团队依托基 金管理人整 体研究平台,整 合外部信息 以及券 商 等外 部研究 力量的 研究 成果, 开展指 数跟 踪、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股指期 货跟 踪有效 性等 相 关信 息的搜 集与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误差 及其归 因分 析等 工作, 撰写研 究报 告,作 为基 金投资决策 的重要依 据。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0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 员会依据指 数化投资团 队提供的研究报 告,定期或 遇重大 事 项时 召开投 资决策 会议 ,决定 相关事 项。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进 行基 金投资管理 的日常决 策。 (3)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 数,结合研 究报告,基 金经理以复制标 的指数成份 股的方 法 构建 组合。 在追求 跟踪 误差和 偏离度 最小 化的前 提下 ,基 金经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法 ,降 低买入成本 、控制投 资风险。 (4)交易执 行:中央 交易室负 责具体的 交易执 行, 同时履行一 线监控的 职责。 (5)投资绩效评 估:指数化 投资团队定 期和不定期 对基金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 并提供 相 关报 告。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跟 踪误差 的来源 及投 资策略 成功 与否,基金 经理可以 据此调整 投资组合 。 (6)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 跟踪标的指 数变动,结 合成份股基本面 情况、流动 性状况 、 申 购和 赎回的 现金流 量情 况以及 组合投 资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资 组合进 行 监 控和调 整,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基 金管 理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体制和 程序做出 调整,并 在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12.5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80%以上 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 股票; (2)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3)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1 (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6)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7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3 ) 项另有 约定以及 第 (3) 、 (7 ) 、 (8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2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届 时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进 行审查 。如法 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12.6 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 中证互联 网指数及 其未来可 能发 生的变更。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标 的指 数收益 率×95%+ 银行人 民币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5% 。 如 果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止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 授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 替 代、 或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原标 的指 数不宜 继续 作 为标 的指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在按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 指数 、业绩 比较基 准和 基金名 称。其 中,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涉及本 基金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 的实 质性变 更,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就变 更标 的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且 在指定媒 介公告。 若变更标 的指数对 基金 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 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项) , 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3 影 响的情 况下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 12.7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型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 货 币市 场基金 。同时 本基 金为指 数型基 金, 通过跟 踪标 的指 数表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相似 的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 的两类基金 份额来看,互 联网 A 份 额为稳健收益类 份额,具有 低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的 特征;互联 网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 高预 期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 征。 12.8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12.9 基金的 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届 时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自 律规 则和 政策 的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转 融 通。 待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规 定颁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改 变本 基 金既 有投资 策略和 风险 收益特 征并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参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融 通业务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行风 险管理 。届 时本基 金参与 融资融 券 、 转 融通 等业务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具体参 与比 例限制 、费 用收 支、信 息披露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相关事项 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 律法 规、自律规 则的要求 执行。 12.10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4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1.1 报告 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36,451,630.45 94.16 其中:股票 136,451,630.45 94.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5,022,000.00 3.47 其中:债券 5,022,000.00 3.47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224,923.69 2.23 8 其他资产 217,809.29 0.15 9 合计 144,916,363.43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291,827.84 37.6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8,248,931.34 5.7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425,454.00 1.68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50,053,791.10 34.69 J 金融业 7,079,259.00 4.91 K 房地产业 1,928,627.28 1.34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697,195.68 3.26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5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188,450.00 0.82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5,500,420.01 3.81 S 综合 - - 合计 135,413,956.25 93.85 1.2.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0.00 0.00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7,162.20 0.01 K 房地产业 1,029,792.00 0.71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37,674.20 0.72 1.2.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1.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6 1 002415 海康威视 265,325 6,834,772.00 4.74 2 601318 中国平安 114,400 6,417,840.00 4.45 3 000725 京东方A 1,882,300 4,950,449.00 3.43 4 600050 中国联通 740,400 3,827,868.00 2.65 5 000063 中兴通讯 189,220 3,706,819.80 2.57 6 300059 东方财富 287,741 3,481,666.10 2.41 7 002027 分众传媒 583,752 3,058,860.48 2.12 8 002024 苏宁易购 296,200 2,917,570.00 2.02 9 002230 科大讯飞 116,478 2,870,017.92 1.99 10 002475 立讯精密 196,393 2,761,285.58 1.91 1.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540 中天金融 378,600 1,029,792.00 0.71 2 601860 紫金银行 1,000 3,140.00 0.00 3 601166 兴业银行 100 1,494.00 0.00 4 000001 平安银行 140 1,313.20 0.00 5 002385 大北农 225 720.00 0.00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22,000.00 3.4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5,022,000.00 3.4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22,000.00 3.48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7 1 018005 国开 1701 50,000 5,022,000.00 3.48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 基金 在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 流 动性 好、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通过 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究 ,结合 股指 期 货的 定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平 ,与 现货资 产进 行匹 配,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 操作。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无。 1.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 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 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8 关证 券的投资决策 程序做出说 明。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1.11.2 声 明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如是 , 还应 对相关股票的 投资决策程 序做出说明 。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上要 求股票必 须先入库 再买入。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78.7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0,500.10 5 应收申购款 71,930.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7,809.29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1.5.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1.11.5.2 期末 积极投资前五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540 中天金融 1,029,792.00 0.71 重大事项停 牌 2 601860 紫金银行 3,140.00 0.00 新股未上市 12.11 基金 业绩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79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3) (2)- (4) 2015.7.1- 2015.12.3 1 -4.73% 2.75% -7.56% 2.88% 2.83% -0.13% 2016.1.1- 2016.12.3 1 -19.79% 1.77% -20.83% 1.68% 1.04% 0.09% 2017.1.1- 2017.12.3 1 14.53% 0.84% 10.19% 0.84% 4.34% 0.00% 2018.1.1- 2018.12.3 1 -29.50% 1.57% -30.87% 1.57% 1.37% 0.00%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38.30% 1.70% -44.25% 1.70% 5.95% 0.00%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0 §13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 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1 §14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 期 货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股 指期货 、债 券、基 金、 衍生 工具 和其 它投资 等持 续以 公允价 值 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 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2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 货合约,按 估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 日结算价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原有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上述资产或 负债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南方互联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互联 网A 份额和 互 联网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 计算,均 保 留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互 联 网 A 份额和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南 方互 联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互联 网A 份额和 互联网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错误 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3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4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南 方 互联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南方 互联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 A 份额 和互联网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南方互 联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互联网A 份 额和互联 网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公布。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5 §15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南方 互联网份 额、互联 网A 份额、互联 网 B 份 额)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6 §16 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 份额定期 折算基准 日(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6 个月的除 外) ,本 基金将按 以下 规则对互联 网 A 份额和南方 互联网份 额进行定 期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 日(若该 日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对象 基金份额定 期折算基 准日登记 在册的互 联网 A 份额、 南方互联网 份额。 3、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次。 4、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方式 定期份额折 算后互联 网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调 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互联网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超出 1.0000 元的部 分将折算 为场内 南方互联 网份额分配 给互联网 A 份额持有 人。南方 互联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两 份南方互 联网份额 将按一份互 联网 A 份额获得新增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分配,经过 上述份额 折算后,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将相应 调整。 在基 金份额折 算 前与折算后, 互联网 A 份额和 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持 1:1 的比 例。 有关计算公 式如下: (1)南方互 联网份额 NAV 后 P = —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AP 前 P 折 算 前 南 方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0.5 ( ) 南方互联网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南方互联 网份额 = —1 000 2 .0 A NUM V NA NA V ? 前 P 前 后 P 其中: NUM 前 P :折算前南 方互联网 份额的份 额数,下 同; 持 有场 外南方 互联 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南 方互 联 网份额的分 配; 持有场内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 南方互联网 份额的分 配。 (2)互联网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互联 网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1.0000 元 定期份额折 算后互联 网 A 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 份额折 算前互联网 A 份额 的份额数 ,即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7 后 A NUM = 前 A NUM 互联网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南方 互联网份 额的份 额数 = —1.0000 A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P ( ) 其中: 前 A NUM :折算前互 联网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数 ,下同; 后 A NUM :折算后互 联网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数 ,下同; 前 A NAV : 折算前 互联 网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即折算 基准日互联 网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下 同; 后 P NAV :折算后南 方互联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下同 。 (3)互联网 B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不参 与定期份 额折算, 每次定期 份额折 算不改变互 联网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及其份额 数。 (4)折算后 的南方互 联网份额 总数 折 算后 的南方 互联 网份额 的总份 额数 =折算 前南 方互联 网份 额的份 额数 +南方 互联 网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份 额数+互联 网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 南方互联 网 份额的份额 数 5、按照上述折 算和计算方 法,可能 会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资产净 值造成微小 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 期份额折 算外, 本基 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 情 况进行不定 期份额折 算, 即: 当南 方互联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或当互联网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500 元时。 (一)当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大于或等 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将按以下规 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基准日 当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大于 或等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 将以该日 后的次一 交 易日为本基 金不定期 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 定期折算 基准日登 记在册的 南方互联 网份 额、互联 网 A 份额和 互联 网 B 份 额。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8 3、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大于 或等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将 分别对互 联网 A 份额、互联 网 B 份额和南 方互联网 份额进 行份额折 算,份额折 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 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 网 B 份额的 比例为 1: 1, 份额 折算后互 联网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互 联 网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和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 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 前南方互 联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及互联 网 A 份额、互 联网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超 出 1.0000 元 的部 分 均将 折 算 为南 方 互 联 网份 额 分别 分 配 给南 方 互 联 网份额、互 联网 A 份额和互 联网 B 份额 的持有人 。 (1)南方互 联网份额 南方互联网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南方互联 网份额数 = —1.0000 1.0000 P NAV NUM ? 前 前 P ( ) 其中, NAV 前 P :折算 前南 方互联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下同 。 持 有场 外南方 互联 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南 方互 联 网份额的分 配; 持有场内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 南方互联网 份额的分 配。 (2)互联网 A 份额 折算后互联 网 A 份额的份额 数保持不 变,即NUM NUM 后 前 AA = 互联网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南方 互联网份 额的份 额数 =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前 AA ( ) (3)互联网 B 份额 折算后互联 网 B 份额的 份额数保 持不变, 即NUM NUM 后 前 BB = 互联网 B 份额持 有人新 增的场内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份 额数 = —1.0000 1.0000 B NAV NUM ? 前 前 B ( ) 其中, NUM 后 B :折算后 互 联网 B 份 额的份额 数,下同 NUM 前 B :折算前 互 联网 B 份 额的份额 数,下同 NAV 前 B :折算前 互 联网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下 同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89 (4)折算后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总份数 折 算后 南方互 联网 份额的 总份额 数= 折算前 南方 互联网 份额 的份额 数+ 南方互 联网 份 额持有人新增 的 南方互联网 份额数+互 联网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南方互联 网份额数+ 互联网 B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南方互 联网份额 数





(5)按照 上述折算和 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造成 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 (二) 当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 于 0.2500 元时, 本基金将按照如 下公式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基准日 当互联网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本基 金将以该 日后的次 一交易日为 本基金不 定期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 定期折算 基准日登 记在册的 南方互联 网份 额、互联 网 A 份额和 互联 网 B 份 额。 3、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方式 当互联网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本基 金将分别 对互联网 A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 和南方 互联网份 额进行份 额折 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 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 网 B 份额的 比例为 1 :1,份额 折算后南 方互联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均调整 为 1.0000 元。南方 互联网份 额、互联 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 的份额 数将相应 缩减。


(1)互联网 B 份额 1.0000 BB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B = (2)互联网 A 份额 折算后互联 网 A 份额 与互联网B 份额的 份额配比 保持1:1 不变,即NUM NUM 后 后 AB = 互联网A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南方互 联网份额 的份 额数 = — 1.0000 1.0000 AA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A (3)南方互 联网份额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PP P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0 其中, NUM 后 P :南方 互联 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折算后 的南方 互 联网 份额的份额 数,下同 (4)折算后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 总份数 折 算后 南方 互 联网 份额的 总份额 数= 南方 互 联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折算 后的南 方互联 网 份额的份 额数+ 互 联网 A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南 方 互联网 份 额数





(5)按照 上述折算和 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造成 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1、 为保护 持有人利 益, 本 基金在折 算基准日 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 值/参考净 值计算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9 位,小数 点第 9 位以 后舍去。 份额折算 后场外基金 份额的份 额数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舍弃, 余 额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基 金份额的 份额 数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 数位, 余额的 处理方法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 或基金登 记机构的 相关规则 及有关规定执行 。除保留位 数因素影响 外, 基金份额 折算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质 性影响。


2、本基金份 额在折算 前后存在 的细微差 别,不 视为 改变投资人 利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互联 网 A 份额与互联网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南方互联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南方互 联网份额 与互 联网 A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配对 转换 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在指 定媒介公 告。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 不定期折 算基准日 至当年 的基 金份额定期 折算基准 日不满 6 个月 的,本基金 不进行定 期折算;


2、 若在定 期份额折 算基准日 发生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本基金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将 按照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规则进 行份额折 算 。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登记 机构有权 调 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将相 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1 §17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 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 4、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 费;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审计 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基金相 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 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2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 使 用许 可费计 提方法 支付 指数使 用许可 费。 通常情 况下 ,指 数使用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指数 使用费率 ÷当年天 数,本基 金年指 数使 用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指 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付 。标 的指 数许可 使 用费的收取 下限为每 季人民币 50,000 元, 计费区间 不足一季度 的,根据 实际天数 按比例计 算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每一 季度末结 束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 将上季度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标 的指数许 可方。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如 果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约定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 整 ,本 基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或其他 公告中 披 露基金最 新适用的 方法。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结 合产品 特点 和投 资人的 需 求设置基金 管理费率 的结构和 水平。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 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和 基 金托 管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除 根据 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以 外 ,提 高上述 费率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根据《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3 §18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4 §19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 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 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5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 本基金在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持 仓情 况 、损 益情况 、风险 指标 等,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互联网A 份额 与互联网B 份额获准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登载 于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互联网 A 份额与互 联网 B 份 额开始上市 交易前或 南方互联 网份 额 开始 办理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南方 互联 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互联 网 A 份额 与互联网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在互联网A 份 额与互联 网B 份额开 始上市交 易或南方 互联网份额 开始办理 申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其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 披露开放日的南 方互联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互联网 A 份 额与互联 网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南方 互联网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互联网A 份 额与互联 网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南方 互联 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互联网 A 份额 与互联网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南方 互联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 基金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 期 报告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 目标。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明细。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基金运作期 间,如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到 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包括 南方互联网 份额、互 联网 A 份额 和互联 网 B 份额)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7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 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南方互 联网份额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南方互 联网份额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 生变更; 23 、南方互 联网份额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 、南方互 联网份额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25 、南方互 联网份额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26 、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7 、本基金 开始办理 或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 28 、本基金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后重新接 受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 29 、本基金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8 30 、互联网A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上市 交易 31 、互联网A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停复 牌、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32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33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互联 网 A 份额和 互联网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南方 互联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 式复核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 复制。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99 §20 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型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 货 币市 场基金 。同时 本基 金为指 数型基 金, 通过跟 踪标 的指 数表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相似 的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 的两类基金 份额来看,互 联网 A 份 额为稳健收益类 份额,具有 低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的 特征;互联 网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预 期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 征。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 风险、管 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本 基金特有 风险 (包括作 为指数基金 的风险、 作为上市 基金的风 险和作为 分级 基金的风险 )及 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 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国 债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国 债和 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 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6、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7、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0 9、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 险。 (1) 股 指期货的 标的股票 指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间 的价 差 被称 为基差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格和指 数价 格之间 的价 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 险被称 为基 差风险。(2)合 约品种差异 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似 的合约品种,在 相同因素的 影响下,价 格变动不同 。表现为 两种情况 :1) 价格 变动的方 向相 反;2) 价格变 动的幅度 不同。 类似合 约品种的价 格,在相 同因素作 用下变动 幅度上的 差异 ,也构成了 合约品种 差异的风 险。 二、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开放 式基 金, 在所有 开放 日管理 人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 如果 出现较 大 数额的赎回 申请,则 使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基金 面临 流动性风险 。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本 基金 采用开 放方 式运 作,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南 方互 联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 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2、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评估 本 基金 的 投资 标的 均在 证监会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合 法范 围之内 ,且 一般 具备良 好 的 市场 流动性 和可投 资性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的设定 也合 理、 明确, 操作性 较强 。本基 金股 票 资产 跟踪的 标的指 数为 中证互 联网指 数,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追 求与业 绩比 较基准 相似 的回报。根 据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的相关 要求,本 基金会 审 慎评 估所投 资资产 的流 动性, 并针对 性制 定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施 ,因此 本基 金流动 性风 险也可以得 到有效控 制。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若南方互联网份 额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 包括南方 互联网 份额 、互联网A 份 额和互联 网B 份额, 下同) 的 10%,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 赎回 。当基 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南 方互联网份 额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 南方互联网 份额的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1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对该 部分 有效 赎回申 请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延期部 分如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本 基金 在面临 大规 模赎 回的情 况下 有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出现 流 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实 施 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 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当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 法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 限支付赎回 款项。 四、投资本 基金特有 的风险 (一)作为 指数基金 存在的风 险 1、标的指数的风 险:即标的 指数因为编 制方法的缺 陷有可能导致标 的指数的表 现与总 体 市场 表现存 在差异 ,因 标的指 数编制 方法 的 不成 熟也 可能 导致指 数调整 较大 ,增加 基金 投资成本, 并有可能 因此而增 加跟踪误 差,影响 投资 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标 的指数成份 股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 公 司状 况、投 资人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波动 ,导致 指数波 动, 从而使 基金 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风险 。 3、跟踪偏离风险 :即基金在 跟踪指数时 由于各种原 因导致基金的业 绩表现与标 的指数 表现之间产 生差异的 不确定性 ,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因 素: (1)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配股、 增发、分 红等公 司行 为; (2)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调整; (3)基金买 卖股票时 产生的 交 易成本和 交易冲 击; (4)申购、 赎回因素 带来的跟 踪误差; (5)新股市 值配售、 新股认购 带来的跟 踪误差 ; (6)基金现 金资产的 拖累;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2 (7)基金的 管理费、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 费等带 来的 跟踪误差; (8)指数成 份股停牌 、摘牌, 成份股涨 、跌停 板等 因素带来的 偏差; (9)基金管 理人的买 入卖出时 机选择; (10 )其他 因素带来 的偏差。 4、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 致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 为 本基 金的投 资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可能 变更 标的指 数,基 金的 投资组 合随 之 调整 ,基金 收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变 化, 投资人 需承 担投 资组合 调整所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二)作为 上市基金 存在的风 险 1、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 市的风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且本 基金符合 上市交易 条件后, 互联网 A 份 额和互联 网 B 份额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挂牌上 市交 易。由 于上市 期间 可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牌 ,投 资者在 停牌 期 间不 能买卖 基金, 产生 风险; 同时, 可能 因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足 导致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另外,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互 联网A 份额 和互联网B 份额通过份 额配对转 换转为南 方互联网 份 额并 转托管 至场外 后导 致场内 的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市 条件时 ,本 基金存 在暂 停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 可能。 2、基金份额 折溢价的 风险 本基金互联 网 A 份额和互 联网 B 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价格 可能不同 于基金份 额净 值 ,从 而产生 折价或 者溢 价的情 况,虽 然份 额配对 转换 套利 机制设 计已将 基金 份额折 溢价 的风险降至 较低水平 ,但是该 制度不能 完全规避 该风 险的存在。 (三)作为 分级基金 存在的风 险 1、分级机制 风险 本 基金 为指数 基金 ,通 过跟踪 标的 指数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 公 司相 似的风 险收益 特征 。但由 于本基 金存 在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分级 机制 令两类 基金 份 额具 有不同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从而带 来不 同于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指 数基金 的风 险:互 联网 A 份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具有 低预期风 险且预期 收 益相对较低 的特征; 互联网B 份 额为积 极收益类份 额,具有 高预期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高 的特征。 2、份额折算 风险 (1)本基金份额 折算时,投 资者所持基 金份额可能 发生变化,形成 与之前所持 基金份 额组合不同 的风险收 益特征, 从而产生 风险; (2)本基金份额 折算时,场 外份额数保 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场内份 额数保留至 整数位 , 剩余部分舍 弃并计入 基金资产 。该尾差 处理原则 可能 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 从而产生 风险;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3 (3)当投资者通 过不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买卖基 金份额 时,可能无 法赎回份 额折算后 新增的基 金份额, 从而 产生风险。 3、配对转换 风险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南方互联 网份额与 互联网A 份 额、互联 网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 换。配对 转换业务 的办理可 能改变互联 网A 份额和 互联网B 份 额的市场 供求关系 ,影响基金 份额的交 易价格, 从而产生 风 险;该业 务也可能 出现暂停 办理或申 请无法确 认的 情形,从而 产生风险 。 4、基金的收 益分配风 险 在 存续 期内, 本基 金将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互 联 网A 份额和互 联网B 份额 实施份额 折算。基 金份额折 算后,如果 出现新增 份额的情 形,投资 者 可通 过卖出 或赎回 折算 后新增 份额的 方式 获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投资者 通过 变现折 算后 的 新增 份额以 获取投 资回 报的方 式并不 等同 于基金 收益 分配 ,投资 者不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 易成本,还 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 卖出或赎 回的价格 波动 风险。 (四)本基 金基金合 同终止的 风险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若本 基金连 续 18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合同应当 终止,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五、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六、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进行风 险 评 价, 不同的 销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级 评价 与法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益特 征的表 述可 能存在 不同, 投资 人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要求 完成 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 验。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4 §2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5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各类基 金份 额在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各 类基 金份额 中的 分配 比例, 并在各 类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6 §22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和配对 转换申请 ;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及转融 通 ;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 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配对 转换、定投 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规则; (17 ) 在遵守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 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 响的 前提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赎 回、 交易清 算等 款项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 必要限度 内以基金 资产作为 质押进行 融资 ;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7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南方互联 网份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互 联网 A 份 额和互联 网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人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8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等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09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审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8)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南方互联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互联网 A 份 额与互联 网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 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议》 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 构处接受 并保 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0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南方 互联网 份额 ,依法转让 其持有的 互联网 A 份额 或互联网 B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事 项应分 别由 南方互 联网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1 份额、互联 网A 份额、 互联网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 表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在其 对应 的份额 级别内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且相同 类别基 金份 额的同 等投 票权不因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取得 基金份额 的方式 (场 内 认申购、场 外认申购 或上市交 易) 而有 所差异。 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日 常机 构。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 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但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但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终止 互联网 A 份额与互 联网 B 份 额的运作 ; (12 ) 终止互联 网 A 份额 与互联网B 份额上 市,但因 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 圳证 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除外; (13 ) 单独或合 计持有南 方互联网 份额、 互联网 A 份 额、互联网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下 同)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5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2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在 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方 式或增 加、 减少或 调整 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及 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 法、规则 进行 调整; (4)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情况 下,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7)当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变更时, 本基金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可 对资产 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 整;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单独或合 计持有南 方互联网 份额、互 联网 A 份额 、互联网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单 独或合计 持有南方 互联网份 额、互联网 A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单独或合 计持有南 方互联网 份额、互 联网 A 份额 、互联网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单 独 或合计代 表南方互 联网 份额、互联 网A 份额、 互联网B 份 额各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3 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4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代表 南方互联网 份额、互 联网A 份额 、互联网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南方互联 网份额、 互联网A 份 额、互联 网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南 方互联网 份额 、互联网A 份 额、互联 网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南 方互 联网份额 、互 联网A 份额、 互联网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 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 的南方互 联网份额 、互 联网A 份额、 互联网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 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南方互 联网份额 、互 联网A 份额、 互联网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 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 现 场方 式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或 系统 。通讯 开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南方 互联网份额 、互联 网A 份 额、互联 网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南方互联 网份额、 互联网A 份额 、互 联网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南 方互 联网份额、 互联网 A 份额、互 联网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南方互联 网份额、 互联网A 份 额、互联 网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南方 互联网份 额、互联 网A 份额、互联 网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南 方互联网 份额、互 联网 A 份额 、互联网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5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 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4、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 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南方互 联网份额 、互联网A 份 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6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南方 互联网份 额、互联 网A 份额、互联 网B 份额在 其对应的 份 额类别内有 同等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南方互 联网 份额、互联 网 A 份额、 互联 网 B 份 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南方 互联 网份额、互 联网 A 份额、互 联网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合 并、更换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 金合 同》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人,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 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7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议 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南方 互联网份 额、互联 网A 份额、互联 网 B 份 额)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作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8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 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 4、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 费;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审计 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基金相 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 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 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 使 用许 可费计 提方法 支付 指数使 用许可 费。 通常情 况下 ,指 数使用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指数 使用费率 ÷当年天 数,本基 金年指 数使 用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指 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19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付 。标 的指 数许可 使 用费的收取 下限为每 季人民币 50,000 元, 计费区间 不足一季度 的,根据 实际天数 按比例计 算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每一 季度末结 束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 将上季度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标 的指数许 可方。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如 果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约定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 整 ,本 基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或其他 公告中披 露基金最 新适用的 方法。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结 合产品 特点 和投 资人的 需 求设置基金 管理费率 的结构和 水平。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 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和 基 金托 管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除 根据 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以 外 ,提 高上述 费率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根据《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公 司债 券、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政 府支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可转换 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0 款 (包括协议 存款、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 80%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资 于股 票。 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且 不低于非 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80%以上 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 股票; (2)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3)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 围保持 一致;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1 (13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6)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7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3 ) 项另有 约定以及 第 (3) 、 (7 ) 、 (8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届 时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2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进 行审查 。如法 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互联网 A 份额与互 联网 B 份 额开始上市 交易前或 南方互联 网份 额 开始 办理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南方 互联 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互联 网 A 份额 与互联网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在互联网A 份 额与互联 网B 份额开 始上市交 易或南方 互联网份额 开始办理 申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其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 披露开放日的南 方互联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互联网 A 份 额与互联 网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南方 互联网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互联网A 份 额与互联 网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南方 互联 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互联 网 A 份额 与互联网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3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各类基 金份 额在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 自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各 类基 金份额 中的 分配 比例, 并在各 类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4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除非仲 裁裁决另 有规 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5 §23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六号 免税 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 文革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各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汇汇款 ;外 汇借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自 营、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币兑 换;外 汇担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6 保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算 资金 存 管业 务;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 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 银 行业 务;金 融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库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核查。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公 司债 券、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政 府支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可转换 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 款 (包括协议 存款、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 80%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资 于股 票。 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融 券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80%以上 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 股票; (2)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7 (3)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 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6)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所持有 的股票市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8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7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3 ) 项另有 约定以及 第 (3) 、 (7 ) 、 (8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届 时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新 ,并 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提 交,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任 保 管真实 、完 整、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变 更。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并有 权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29 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 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造成 的损 失。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选 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 算。 (六)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南方互联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互联网A 份 额 和互联网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0 (七)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 制 度、 流动性 风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 制度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流动性 的需 要合理 安排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度 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 出现流 动性风 险 。 上 述规 章制度 须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 章制 度经 董事会 通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上述 规章制度 以及董事 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 度的 决议提交给 基金托管 人。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 个交 易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 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拟 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 销售 协议复 印件、 缴款 通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划款时 间文件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 真实、完整 。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 程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 化导 致基金 管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可 能对 基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对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 面说明 。否 则,基 金托 管 人经 事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资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金名 下, 并确 保证基 金 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责任 与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 送相 关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 据,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法 承担相 应法 律后果 。除 基 金托 管人未 能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 履行 职责外 ,因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产生 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按 照本协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 损失 。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1 (八)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中期票 据前,与 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 的风险控 制补 充 协议 ,并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的投资管 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 期货账 户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南方 互联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 A 份 额和互联 网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2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 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或 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3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本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资金 账户进行 。 3、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 件下,基金 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 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 及相关 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设 、使 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4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商议后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南方 互联 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互联网 A 份额 和互联 网 B 份额 参考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5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南 方互 联网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互联网A 份 额和互联 网B 份额参 考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依 法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基金 、衍生 工具 和其 他投 资等 持续以 公允 价值 计量的 金 融资产和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6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证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 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原 有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上述资产 或负债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将南方互 联网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互联 网A 份额和互联 网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7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南 方 互联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8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形。 (五)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六)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七)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核 对不 符,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 (八)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编 制并对 外提 供真实 、完 整的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 后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 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 等期间届 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 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2、报表复核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39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 方式 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九) 基金管理 人应每季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意 一个 交易日 或全 部交 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0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 规定,仲 裁费 由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和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 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编制清算 报告;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1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 公告基金 清算报告 ;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各类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确 定剩 余财 产 在各 类基金 份额中 的分 配比例 ,并在 各类 基金份 额可 分配 的剩余 财产范 围内 按各 份 额类 别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2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发送服 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对账单服 务,基金 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 件、手机 短信 或微信形式 向定制的 个人投资 者 (本基 金是否向个 人投资者 销售,请 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相 关条款为 准) 定期发送 ,电 子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的 、微信未 绑定的除 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电 子对账单服 务。投资 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 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 公告和业 务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3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信息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4 §25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邮储银 行个人网 上银 行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12-28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 商银行基 金定 投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12-25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百度百 盈基金为 代销 机构及开通 相关业务 的 公告 2018-12-17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不进行定 期份 额折算的提 示性公告 2018-11-28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6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10-19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10-12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 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9-29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告摘要 2018-08-27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告 2018-08-27 关于南方中 证互联网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不定 期份 额折算前收 盘价调整 的 公告 2018-08-09 关于南方中 证互联网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不定 期份 额折算结果 及恢复交 易 的公告 2018-08-09 关于南方中 证互联网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办理 不定 期份额折算 业务期间 互 联网 A 份额、互联 网 B 份额停 复牌公告 2018-08-08 关于南方中 证互联网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B 类份 额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风 险 提示公告 2018-08-07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不定期份 额折 算公告 2018-08-07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B 类份额折 算 基准日证券 简称的公 告 2018-08-07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8-06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8-04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8-03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 易 价格波动提 示公告 2018-08-03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8-02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 易 价格波动提 示公告 2018-08-02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8-01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31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27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2018-07-25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5 公告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23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20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19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18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2 季 度报告 2018-07-18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17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13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12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11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10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09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06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05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04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03 南方中证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 公告 2018-07-02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6 §26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在 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147 §27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 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 件; 2、《南方中 证互联网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3、《南方中 证互联网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注册登记 协议;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