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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精选(168401)

红土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红 土创新转 型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可 【2016 】2470 号文准 予募集注 册。 本基金基 金 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 正式生效 。 本 基金的封闭 期自 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止, 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起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基金 名称变更为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 ,场外基金简称变 更为“红土 精选混合” ,场内基 金简称变 更为“ 红土 精选” ,代码 不变。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因 证券市场 波动 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本 基金前, 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合同 ,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根据 自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 资者 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 应, 充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 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对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做 出独立、 谨慎 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 包括: 政府政 策变化等因 素带来的 行业风险 以及行业 股票整体表 现可能较 差的风险 , 基金投 资回报可 能低 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风 险,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 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 性风 险, 大量赎 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 险, 因交 收违约和 投资 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 , 以及本 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 的风险, 等等。 本 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其 预期风险和 收益水平 高于债券 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 股票型基 金。 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 申购) 基金时, 请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 人提 醒 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 险,由 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期) 所载内容 截止日 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其中 投资组 合报告与基 金业绩截 止日期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有关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本基 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对 本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期)进 行了复核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 目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录 ................................................................................................................................................... 3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 效................................................................................................ 28 七、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 、基金资产估 值 ...................................................................................................................... 58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2 十四 、基金收益与 分配................................................................................................................... 64 十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5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66 十七 、风险揭示 .............................................................................................................................. 72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74 十九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 98 二十 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113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114 二十 三、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分 的说明 ...................................................................................... 115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6 二十 五、备查文件 ........................................................................................................................ 116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红 土创新 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 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 红土创新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投资人 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 行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销售办 法》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阅 《 红土创新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红土创新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 自动转型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更名为 红土创 新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基金管理 人:指 红 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本 基金合同 : 指 《 红土创 新定增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红土创新定 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红土创新转型 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红土创 新转型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 17、个人投 资人: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 资人: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人: 指 符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人 20、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人: 指符 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 人 21、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人、 机构 投资人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人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人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销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基金 管理 人 以及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 服务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以 及可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办 理基金销 售业 务的会员单 位 25、 会员单 位: 指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 经 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认 可的、 可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 理本基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转托管 等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26、 场外: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以外 的销售 机构利用其 自身柜台 或其他交 易系 统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 、 申购和 赎回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回也 称为场外 认购、场 外申购和 场外赎回 27、 场内: 通过具有 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位利 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上市 交易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 场内赎回 28、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 金的登 记机构为 红 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或接受红 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 构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 30、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 登记 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 额也称为 场外份额 31、 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通过 场内会员单 位认购、 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系统 , 登记在 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内 份额 32、 开放式 基金账户 : 指投资 者通过场 外销售 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 用于登 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 、 记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3、 深圳证 券账户: 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5、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6、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7、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9、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2、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3、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4、 《业务规则》 : 指 本基金管 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及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45、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 46、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8、上市交 易:指基 金投资者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 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9、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0、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 转托管 51、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52、 跨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 记系 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 申购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5、元:指 人民币元 56、 基金 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票据投 资收益 、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 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 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 和 58、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9、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0、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货币市 场基金依 法可 投资的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 人 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但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特 殊情形除 外 61、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本基 金各类份 额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 净值 的方式, 将 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 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 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62、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3、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64、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壹 亿伍千 万 元人民 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 深圳市 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 (持股比例 100% ) 法定代表人 : 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 黄 石结 (二)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下 设 16 个部 门, 分别为综 合管理部 , 监察稽 核部, 投资部 , 专户投资部 , 新三板 投资部, 固定收益 部, 指数 与量 化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部, 基金事务 部, 信息技术 部, 渠道 销售部, 市 场 营销 部, 产品开 发 部, 财富管理 部, 企划 财务部 。 此 外, 公司还设立 了投资决 策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会 等专 业委员会。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 红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管理 7 只公募基 金。 (三)主要 人员情况 1、 公司董事会 成 员 邵钢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 生学历, 曾任吉林 森林 工业集团总 公司计划 开发部 科员 , 深圳市投资 管理公司 高级投资 经理, 香 港深业投 资公 司总经理, 深圳市创 新投资集 团有限公 司办公室主 任兼投资 决策委员 会常任委 员、 红土 创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现 任深圳市 创新投资集 团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红 土创新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高峰先生, 董事 , 硕 士学位。 曾为全国 人大财经 委 《 破产法》 起 草小组正 式成员; 历任 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 托投资公 司计划财 务部财务 科经 理和公司发 展战略小 组成员, 中化总公 司财务部综 合部经理 ; 宝盈基 金管理公 司筹备组 成员 、 研究发 展 部高级策 略分析师 、 研究发 展部副总经 理;中国 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 资产 管理部副总 经理、证 券业务部 总 经 理 、 资产管理总 部执行总 经理并兼 任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宝 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投资 部总监; 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乔旭东先生, 董 事 , 博士学 位。 历任西安 交通大 学讲 师、 副教授; 深圳 市创新投 资集团 有限公司风 控委秘书 长助理、 研究中心 总经理; 红土 创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执行监 事; 现任 红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曹泉伟先生, 独 立董事, 博士 学历, 清华大 学教授, 历任美国宾 夕法尼亚 州立大学 商学 院金融系助 理教授、 副教 授、 教授, 清华 大学五 道口 金融学院教 授、 副院长。 现 任红土创 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王晓东先生, 独 立董事, 大 学学历, 律师, 历任丹东 纺织专科学 校教师, 丹东 市涉外律 师事务所律 师, 信达 律师事务 所律师, 广东经天 律师 事务所合伙 人, 广东 博合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 国浩律师 ( 深圳) 事务所 合伙人。 曾 任中国证 监会发审委 专职委员。 现 任红土创 新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刘杰生先生, 独 立董事, 大学 学历, 高级会 计师, 历 任立信羊城 会计师 事 务所有限 公司 审计员、 副主任 会计师, 立 信会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合伙人。 现任红土 创新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2、公司监事 : 陈外华, 执行监 事, 博士学历。 历 任深圳市 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顾 问、 广东律师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1 事务所律师 、 平安保 险公司法 律顾问、 深圳市 创新投 资集团有限 公司纪委 副书记兼 投决会委 员、风控委 委员;现 任红土创 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执 行监事。 刘晓东,职工监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鹏华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现任红 土创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 监、 职工监事 。 公司未设立 监事会。 3 、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高峰先生,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张洗尘先生, 督 察长, 本科 学士, 曾任新 疆奎屯 市外 贸公司总经 理、 书记, 兵团 外经贸 委处长, 新疆新 天集团公 司纪委书 记、 监事会 主席, 新 疆大明矿业 集团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深圳市创新 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新疆代表 处副主任 。现 任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督 察 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朱然,5 年证 券行业投 研经验 , 历任 广发证券 (香 港 ) 海外 TMT 行业高 级分析师 。 曾 任红土创新 基金电子 和传媒行 业高级研 究员, 现任红 土创新转型 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红 土创新新 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 盖俊龙,13 年证券行 业投研经验, 历任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 ;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 、 专户投 资经理、 基金经理 。 现 任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部总 监 、红土创 新转型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 5、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高峰先生: 公司总经 理; 侯世霞女士 :公司基 金经理; 梁戈伟先生 :公司基 金经理 ; 梁冬冬先生 : 公司基 金经理 。 朱然先生 : 公司基金 经理 ;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 、赎回和 注册登记 事宜;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2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 的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人 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 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3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证券 法》 ,并建立健 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4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 投资 人 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5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在 充分 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 司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 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承担责任 。 1、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构 、 部门和 岗位职 责的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财 产、 自有资产与 其他资产 的运作相 互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内部控制 的 主要内 容


(1)控 制环境


控制环 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 制的基础, 包 括经营理 念、 内控文化、 公司 治理结构、 组 织结 构和员工道 德 素质等 内容。


公司坚 守诚信原 则, 树立 内控优先 的思想和 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 内控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公司建 立 了法人 治理结构 , 确定公 司董事会 、 监 事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 限; 明确 董事会的 组成结构和 决策程序 , 充分发 挥独立董 事在公司 治理 中的作用; 专门设计 了防范与 股东方利 益输送的机 制和实施 细则, 严 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 益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利益 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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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 照职责 明 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设置运 作高 效又互相制 衡的内部 组织架构 , 各部门 授权分工明 确,操作 相互独立 。


公司建 立 了有效 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 和保持与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2)风险 评估


公司定 期和不定 期对风险 和内部控 制进行评 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事 后的风险 管理, 并 根据市场环 境、新的 金融工具 和新的法 律法规等 情况 ,适时改进 。 (3)控制 体系


① 内部 控制机制


公司依 据自身经 营特点, 设立顺序 递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涵 盖 决 策 、 执行、监督 三个层面 。


决策层 面: 由董 事会及下 设专门委 员会构成 , 专 事负责公司 经营管理 、 受托投 资等重大 事项的决策 ;


执行层 面: 由经 理层及下 设的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等专 业委员会 和公司各 部门组成, 负责落实 决策层制 定的战略 部署;


监督层 面: 由督察长 和稽核监 察部门 等组成, 承担 监督和管理 职责, 确保公 司经营管 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 等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


② 内部 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 度和具体部 门规章等 部分组成 。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资产分 离制度, 受托资产 与公 司资产、不 同受托资 产之间独 立 运 作 , 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 了科学 的岗位分 离制度, 明确划分 各岗 位职责,重 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位 应进行物 理隔离。


公司建立 了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公司制定 了 切实可行 的紧急应 变制度, 建立 了危 机处 理机制和程 序 。 公司建立 了 明确的授 权制度, 并将其贯 穿于公司 经营 活动的始终 。 (4)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 制、 运营 管理 业务控制、 销售业务 控制、 信 息披露控 制、会计系 统控制、 监察稽核 控制等。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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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 自觉遵 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 规则 , 按照经营 管理和受 托投资的 性质、 特 点, 严格制定各 项制度、 规章、 操 作流程和 岗位手册 ,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 存在的风 险点 并采取控制 措施。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 供托管服 务以 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 先进的 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 ,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 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现优 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 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基本养老 保险 、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 集 合资产 管理计划、 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商业银 行信 贷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 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8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 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续十 五年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证 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等境 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 选的 61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 ; 是获得 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 好评。 (四) 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 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 资产托 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工作 , 在积极 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 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2017 共十一次 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 的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充分表明 独立 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 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 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风格,形成 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 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 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 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 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9 (1)合法性原则。内 控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 管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 项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内 控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 立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 当分离; 内 控制度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 制度和管理独 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 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 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任 制, 建 立 “自控防 线” 、 “ 互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 定向的 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0 (6)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实全 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险 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 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 部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 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部从 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 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 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 基金 投融资比 例、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1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 监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 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 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5 5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联系人:洪 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邮编:100140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2 注册、办公 地址: 福 州市湖东 路 154 号 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 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cn/ (3)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腾艳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0755-83478806 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蔡 允革 电话:010-63636388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王 晓江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3 电话:010-8357407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6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吴 慧峰 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9)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四 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0)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刘 若云 电话:0755-83452642-8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 余杭 区同顺街 18 号同 花顺 大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涛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4 联系人: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8554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 顺基金销 售网(www.5ifund.com)


(12)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深 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4006-788-887 网址:众禄 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3)大泰 金石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 中心现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 袁顾明


联系人:赵 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14)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杭 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顾 祥柏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上海 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 鲍东华 联系人:程 晨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5 (16)深圳 前海微众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 区田厦金 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 顾敏 联系人:林 瑶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17)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悦 联系人:祖 杰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8)嘉实 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 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9)上海 钜派钰茂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泥 城镇新城 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379 号金穗 大厦 14 楼 C 座 法定代表人 :胡天翔 联系人:刘 方欣 客服电话:400-096-3866 网址:http://www.jp-fund.com/ (20)上海 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陆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刘 阳坤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6 (21)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高 源 电话:021-2061399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2)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23)中信 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网址: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选择其 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总机: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 亦清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 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 地址:广 东省广州 市海珠区 新港西路135 号海珠中大 科技综合 楼 601 室 负责人:黄 添顺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7 经办律师: 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注册、办公 地址: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经办注册会 计师:陈 熹、曹阳 电话:021 ~23237589 传真:021 ~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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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8 六 、 基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募集 , 并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6 】2470 号文准予注 册 。 本基金的募 集期 自 2016 年 11 月 25 日 起到 2016 年 12 月 23 日 止, 共募 集 210,524,085.37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 结转份额 111,073.89 份) ,募集 户数为 2635 户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 (二)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 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 正式生 效。 。 (三)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合同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七 、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本基金符合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 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申请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与交 易。 (二) 上市交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 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场内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登记 在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场 外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将 基 金份额转至 场内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后, 方可上市 交易 。 (三) 上市交易的 时间 2017 年 7 月 3 日。 (四) 上市交易的 规则


1、 本基金上市 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 为前一交 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29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市交 易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 则》等其 他有关规 定。 (五) 上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 交易行 情通 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 。 行情发 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七) 上市交易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T 日 买入成功 后, 登记 机构在 T 日自动为 投资 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登 记手续, 投资 人自 T+1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卖出该部 分基金 ;


投资人T 日 卖出成功 后,登记 机构在 T 日自动为 投资 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 记手续。 (八) 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停上 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 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十) 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 的, 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 并按 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 应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 列 示 。 (十一) 若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增 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新 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 序后增加 相应 功能。 八 、 基金 份额 的 运 作 方式 、申购 与 赎回 (一)基金 份额的运 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 内不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 但投资 人可在本 基金上市 交易 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 金份额。 本基金的 封闭 期自 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止 , 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起 , 本基金 转换为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变更 为 “红土创新 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 , 场外基金 简称变更 为 “ 红土精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0 选混合” ,场 内基金简 称变更为 “红土精 选” ,代 码不 变。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 24 个月(含第 24 个月 )后对应 日(遇非 工作日 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的期 间,如该 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 ,则延后 至下一日 。 (二)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场 外申购、 赎回业务 的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和 其它销售 机构 的销售网点 ; 投资者 办理本基 金场内申 购、 赎 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 风险控制 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 易 所 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 售 机构 将 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 回,具体 办法由基 金管 理人另行公 告。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 24 个月(含第 24 个月 )后对应 日(遇非 工作日 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的期 间,如该 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 则延后至 下一日。 本基金的 封闭期自 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止, 在封闭期内 不开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但 投资人 可在本 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 封闭期 届满后, 本基金转 换为红 土创新 转型精选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举例:假设 本基金成 立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 那么 24 个月后的对 应日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 假设 2018 年9 月18 日为 工作日, 则本 基金的 封闭期为 2016 年9 月 18 日至2018 年 9 月 18 日。 2、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满 24 个月以后 , 本基金 转换为 红土创 新 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投资 人可进行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本基金转为 红土创新 转型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后, 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1 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3、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自转换为 红土创 新转型精选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 本基金已 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 注 册登记机 构 确认接受 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 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四)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认 购 、 申购的 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5、投资人办理本基金 的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本 基金的场内申 购、赎回应 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 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 与赎回 的 程序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2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申 请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若资 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 立, 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 人账户,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 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注册 登记 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 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时) 到销售 机构 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否则 ,由此产 生的 投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 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 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在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申 购时, 单笔申 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人民 币。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场外 申购时, 单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售机 构赎回时 , 每笔赎 回申请 不得低于 10 份, 且通 过场内 单笔 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 必须是整 数份;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或赎 回后将导 致在销售 机构 (网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3 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 份的, 需一并 全部 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 个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最低份额 余额为 10 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 因 赎回、转换 等原因导 致其单个 开放式基 金账户内 剩余 的基金份额 低于 10 份时,登 记结算系 统可对该剩 余的基金 份额自动 进行强制 赎回处理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 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和累计 持有基金 份额 上限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至少 在一 家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 可 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 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 (七)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需交 纳申购费 用, 费率 按申 购金额递减 。 投资人 在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 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 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M<200 万 1.20% 200 ≤M<500 万 0.8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 费率由基 金销售机 构参照场 外申 购费率执行 。 基金份额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因红利 自动再投 资而产生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相应 的申购费 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 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 额期限的 增加而递 减。 本基金的场 外 赎回费 率结构如 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 间(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4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 年 0.5 %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基 金份额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 基金份额 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75%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基 金份额长于3 个月 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基金份额 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入基 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基金份额的 场内赎回 费率为固 定值 0.5% ,不按份 额持 有时间分段 设置赎回 费率。 从场内转托 管至场外 的基金份 额, 从场 外赎回时 , 其 持有期限从 转托管转 入确认日 开始 计算。 3、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 形下, 确定赎回费 用归入基 金 财产的 比例, 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 则 按照新规 定执行, 无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八)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 额计算 基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 登 记机构根据 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 认金 额确定每次 申购所适 用的费率 并分别计 算。计算 公式 如下: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5 当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当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 额时,申 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费用以 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通过 场外方式进 行申购, 申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 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 式进行申 购的, 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先 按四 舍五入的原 则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再 按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 位,小数 部分对应 的申购资 金将 返还给投资 人。 例:某投资 人通过场 外投资 50,000 元申 购基金份 额,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 /1.128=43,671.17 份 即: 该投资人 通过场外 投资 50,000 元申购 基金份额 ,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则可得 到 43,671.17 份基金 份额。 例:某投资 人通过场 内投资 50,000 元申 购基金份 额,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 申购手续 费、 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手续费=50,000-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28=43,671.17 份 因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 则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再按截尾 法保留至 整数 位,故投资 人申购所 得份额为 43,671 份,小 数部分 对应的申购 资金将返 还给投资 人。具体 计算公式为 : 退款金额=0.17 ×1.128=0.19 元 即: 该投资人投 资 50,000 元从场 内申购基 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6 元,则其可 得到基金 额 43,671 份,退款 0.19 元。 2、基金份额 的赎回金 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需缴 纳一定的 赎回费用 。计 算公式如下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10,000 份 基金份额 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从场外赎 回, 对 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25%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 元 即: 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10,000 份 基金份额 一年后( 未满 2 年) 从场 外赎回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 额为 11,451.30 元。 例: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从场内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从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 额,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11,422.60 元。 3、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 享有或 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 (九)基 金份 额的登记 、交易、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 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认购 、 申 购或通过跨 系统转托 管从场内 转入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7 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 式基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 购、 上市 交 易买 入或 通过跨 系统 转托管 从场 外转 入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深圳证券 账户下。 投资人T 日 申购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增 加 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人在每 个运作期 的开 放日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投资人T 日 赎回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扣 除 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基金份额 的交易 (1) 在封闭 期内及本 基金转换 为 红土创 新转型 精选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 申购赎回 期间, 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额不 得赎回, 但可以通 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至 场内系统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2) 在封闭 期内及本 基金转换 为 红土创 新转型 精选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 申购赎回 期间,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中的 基金份额不 得赎回, 但可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3) 在本基 金转换为 红土创 新转型精 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并开 放申 购赎回后, 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申请 场外赎回, 也可以通 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 至场内系统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4) 在本基 金转换为 红土创 新转型精 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并开 放申 购赎回后,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 可以 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 也可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3、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须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时, 须办理已 持有 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8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登 记机构业 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 以及 基金销售机 构 的业务 规则。 4、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跨系统 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 额的情形除 外) 。 6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7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 构 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投 资人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39 (十一)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因信用风险等 引发的发 行人违 约或交易 对手延期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 5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6 、发生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算 赎回金 额。 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十二)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 场外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0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 延期处理,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 赎回申请, 将自动进 行延期办 理;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份额的限 制。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 务的场内 处理, 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4、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三)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若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信 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 定公告的 增加 次数,但基金管理人 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最 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1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 或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 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届时 可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十四) 基 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 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 户登记。 基 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五)基 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及 时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十六)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 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本基金已 于 2019 年 1 月 3 日起 开始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业 务。 (十七)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可补 充其他情 况) 。 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 必 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投 资人。 “继承”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 2 个 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 (十八) 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2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转 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 (十九) 基 金的冻结 、解冻和 质押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结的 ,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在不影响 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 况对上述 申购和赎 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 和调 整并提前公 告。 如相 关法律法 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 则。 九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基于对宏观 经济、 资本市 场的深入 分析和 理解,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24 个月 (含24 个月) 内, 通过对 定向增发 项目的深 入研究, 利用定向 增发 项目的事件 性特征与 折价优势 , 优选能 够改善、 提 升企业基 本面与经 营状况的 定向增发 股票 以及具有定 增概念的 股票进行 投资; 本 基金合同生 效 24 个 月后,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通过深度 挖掘中国 经济战略 转型过 程中产生的 各类投资 机遇, 精 选具有估 值优势和 成长 优势的公司 股票进行 投资, 力 争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 益,追求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 的股 票)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地方政府债 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债 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 工具、 银行存款、 资 产支持证 券、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4 个月 ( 含 24 个月)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比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3 例为 0-100% ; 定增股 票资产占 非现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 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其中现金 不得包括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 等。 权证 、 股 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 投资 转 型精选类公 司的证券 占非现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得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 策略 一)本基金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24 个月 (含 24 个月) ,通过对宏 观经济, 行业分析 轮动 效应与定向 增发项目 优势的深 入研究的 基础上 , 利用 定向增发项 目的事件 性特征与 折价优势, 优选能够改 善、 提升 企业基本 面与经营 状况的定 向增 发股票进行 投资。 将 定向增发 改善企业 基本面与产 业结构作 为投资主 线,形成 以定向增 发主 题为核心的 投资策略 。


1、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环境、 财政及货 币政策 、 资金 供需情况等 因素的综 合分析以 及对 资本市场趋 势的判断, 结 合主要大 类资产的 相对估值 ,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 金等 各类资产类 别上的投 资比例, 并在基金 合同投资 范围 约定的范围 下适时进 行动态调 整。 2、定向增发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从估 值水平和 发展前景 两个角度 出发, 分析不 同类别的定 向增发项 目对企业 基本 面与所处行 业的影响 。 采取定 性和定量 分析相 结合的 方法对影响 上市公司 定向增发 项目未来 的价值进行 全面的分 析, 精选 股价受益 或未能充 分体 现定向增发 项目发展 潜力的股 票, 在严 格掌控投资 组合风险 与收益的 前提下, 对行业进 行优 化配置和动 态调整。


本基金的股 票定量分 析方法将 在现有定 向增发项 目的 基础之上, 分析市场 现有定向 增发 项目中各行 业公司的 估值指标 (如 PE、PB、PE/G 、PS 、 股息率等) 、 成长性 指标 (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净利润 增长率、毛利 率增长率、净 利润 现金保障倍数等) 、现 金流量指标和 其 他财务指标, 从 中选出价 值相对低 估、 成长性确 定、 现金流量状 况好、 盈利能 力和偿债 能力 强的公司, 作为本基 金的备选 定向增发 股票; 再通过 分析备选股 票所代表 的公司的 资产收益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4 率、 资产周转率 等变量的 时间序列, 以 及通过对 市场 整体估值水 平、 行业估值 水平、 主要竞 争对手估值 水平的比 较,并参 考国际市 场估值水 平来 评估其投资 价值。


在定量分析 的基础上 , 本基金 的股票定 性分析 方法采 用深度价值 挖掘和多 层面立体 投资 分析体系, 从定 向增发项 目目的, 定向 增发对象 结构 , 定向增发项目 类别, 并结合 基金管理 人的股票研 究平台和 产业投资 平台, 多 层面地 分析备 选定增增发 项目所对 应的公司 的业务环 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 发项目对公司 未来 的影响,公司管理方 面的优势和劣 势, 分析定向增 发项目对 所处行业 的波特五 力结构与 上下 游产 业的影 响。


经过严格的 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 析,最终 确定股票 投资 组合,并适 时进行投 资组合调整 。


本基金将定 向增发根 据其本身 的性质, 发行对象 , 项 目类别, 对 企业的实 际影响细 化为 如下几个方 面:


(1)大股东 主导的定 向增发投 资


大股东主导 的定向增 发项目包 括集团公 司整体上 市, 实际控制人 资产注入 , 公司间 资产 置换重组中 发行对象 包含大股 东或者大 股东关联 方, 以及融资收 购资产中 收购大股 东资产的 几种定向增 发项目。 从根本上 来说, 此 类项目不 仅直 接改变公司 的资产结 构, 同时 也会对企 业未来在生 产、 经营 、 管理等 多个方面 产生影响 。 本 基金通过 定 性和定量 方法对大 股东的增 资目的、 增 发资产的 质量等方 面, 对定 向增发项 目可 能带来的影 响进行模 拟分析, 挑选具有 绝对或相对 估值吸引 力的公司 股票, 再 通过分析 和评 估股权变化 , 结合预 期盈利水 平和成长 潜力,择优 选取安全 边际较高 、成长性 较好的公 司进 行投资。


(2)项目融 资类定向 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类 的定向增 发项目为 定向增发 项目中最 常见 的类别, 目 前市场上 近一半的 定向 增发项目为 项目融资 类。 项目融资类 的定向增 发项目的 特点在于 公司在融 资项 目完成后, 无法在短 期显现其 盈利 能力。 在项目完 工后, 公司 的财务绩 效逐步体 现, 公 司盈利能力 逐步改善。 同 时, 募集资 金 的规模,机 构投资者 的认购比 例对公司 财务表现 有一 定的影响。


本基金对项 目融资类 定向增发 项目将详 细评估项 目具 体投资方向 , 预测其 对企业基 本面 指标的影响, 将 通过筛选 与分析业 绩变化情 况, 自下 而上评估, 结合 公司基本 面情况, 择优 选取成长性 好,安全 边际高的 公司进行 投资。


(3)非大股 东方参与 资产重组 的定向增 发投资 通 过定 向增 发项 目实 现资产 重组 是企 业与 其他 主体对企 业资 产的 分布 状态 进行重 新 组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5 合、 调整、 配置的过 程, 或对设在 企业资产 上的权利 进行重新配 置的过程。 重 组前后公 司的 估值往往会 有明显的 改变。


由于此类资 产重组为 非大股东 方参与, 通常会对 公司 带来正面影 响, 本基 金将关注 资产 重组类定向 增发项目 对增发公 司业务范 围、 行业 地位 与市场份额 的变化, 通过定量 与定性分 析在市场上 收集公开 的事件信 息, 对事 件影响中 的公 司进行分析 与估值, 挑选具有 吸引力的 公司股票。 (4)融资收 购非大股 东方资产 的定向增 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 购非大股 东方资产 的定向增 发项目, 长期 来看, 公司 能够通过 定向增发 项目 中收归的资 产 实现企 业基本面 指标的优 化, 通过 上下 游产业并购 、 合并同 业竞争对 手或跨行 业并购实现 公司主营 业务的拓 展, 减少 公司运 营成本 或大幅提升 市场占有 量来重组 企业现有 资源,提升 经营业绩 。重组前 后公司的 估值往往 会有 明显的改变 。


本基金将着 重关注此 类定向增 发项目对 增发公司 业务 范围、 行业 地位与市 场份额的 变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 在市场上收集 公开的事件信 息, 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 进行分析与估 值, 挑选具有吸 引力的公 司股票。 (5)壳公司 重组的定 向增发投 资


由于A 股市 场上市公 司的稀缺 性, 壳公 司重组 类的定 向增发对壳 公司的基 本面产生 重大 改变。 其具 体运作模 式为非上 市公司购 买壳收购 目标 成为上市公 司, 本基 金在投资 壳公司重 组的定向增 发项目时, 会 考察借壳 公司过往 业绩, 股 东情况, 业务前 景, 壳公司资 产负债剥 离情况等一 系列财务 与基本面 指标, 并 结合行业 分析 与估值, 挑 选具有吸 引力能够 带来长期 稳定收益的 股票。


本基金将深 入研究不 同类别的 定向增发 项目在不 同期 限内对公司 基本面的 影响, 分 析基 本面变化, 在一年期 定增项目 中根据定 向增发项 目类 别择优参加 , 尽可能 获取定向 增发项目 给投资者带 来的超额 收益。 (6)增强型 策略 对已公告定 增预案且 成长性优 良的股票 , 本基 金将充 分衡量二级 市 场与定 增之间的 流动 性、 折溢价 之间的性 价比关系 , 在二级 市场发 生折价 或者溢价率 处于合理 水平的时 候选择二 级市场直接 投资; 对 于已实施 定向增发 的股票, 本基 金将对其进 行跟踪和 分析, 优 选成长性 优良的股票,在考虑 定增参与者资 金成本的情况 下, 当现价低于定增价或 有适当的溢价 时, 直接在二级 市场进行 投资; 部 分公司在 过去一段 时间 公告过定增 预案, 但 由于种种 原因方案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6 暂停或者取 消, 未来 仍有定增 的预期, 本基金将 对此 类标的在充 分研究的 基础上, 择机进行 投资; 对于 部分大股 东或者重 组方完全 参与、 不 针对 其他机构投 资者的增 发项目, 本基金将 在一定的溢 价范 围内 在二级市 场进行直 接投资 (7)定增时 机的把握 近五年A 股 是以再融 资主导的 市场,2011-2015 年再 融资规模是 IPO 的 5 倍, 再融资行 为导致一系 列的市场 运行规律 , 在市场 低迷的 阶段参 与增发收益 率有显著 的绝对收 益和相对 收益,本基 金将根据 市场的整 体表现情 况,从而 选择 最佳的定增 投资时机 。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 数据、 货 币政策 和利率 变化趋势以 及不同类 属的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和信用风 险等因素 的基础上 , 构建债 券投 资组合。 本 基金将运 用多种策 略配置非 投资于定向 增发项目 的基金资 产, 在保 持久期匹 配的 情况下, 尽 可能提高 闲置资金 的收益率。


4、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将综 合运用久 期管理、 收益 率曲线变动 分析、 收 益率利差 分析 和公司基本 面分析、 把握市场 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 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情 况下, 通 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 择风险调 整后的收 益高的品 种进 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 益。 5、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票面 利率较高 、 信用风 险较大、 二级 市场流动性 较差。 本 基金将运 用基 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 财务分析 方法对债 券发行人 信用 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 , 综合考 虑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安全性 、收益性 和流动性 等特征, 选择 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 品种进行 投资。


6、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主 动进行权 证投 资。 基金权 证投资将 以价值分 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 模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基础 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 ,进行积极操 作, 追求在风险 可控的前 提下实现 稳健的超 额收益。


7、股指期货 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以 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 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 益特性。 套期 保值将主要 采用流动 性好、 交 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 。 本 基金在进行 股指期货 投资时, 将通过对 证券市场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究, 并结合股 指期 货的定价模 型寻求其 合理的估 值 水 平 。 二)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后,通过积 极主动的管理,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7 前提下, 深 度挖掘中 国经济战 略转型过 程中产生 的各 类投资机遇 , 力争在 中长期为 投资者获 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 报。 1、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环境、 财政及货 币政策 、 资金 供需情况等 因素的综 合分析以 及对 资本市场趋 势的判断, 结 合主要大 类资产的 相对估值 ,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 金等 各类资产类 别上的投 资比例, 并适时进 行动态调 整。 2、股票投资 策略


我国已成为 世界第二 大经济体, 迈 入中等 收入国家 行 列, 但发展中存 在不平衡、 不协调、 不可持续的问题,人 口红利逐渐消 失、资源环境 约束 逐渐加强、企业各方 面成本不断上 升, 传统经济增 长模式难 以为继。 战略 转型、 升级, 调整 经济增长方 式、 调整经济 结构, 是摆 在 我们面前最 迫切的需 求, 在这 样 的大背 景下, 符 合转 型大方向的 行业、 企 业将为我 们提供显 著的投资机 会。 转型可以分 为两个层 面, 一个是宏 观经济层 面, 一个 是微观企业 层面。 因此, 本基 金也 将从这两个 层面寻找 并投资相 关受益转 型的公司 : 宏观上, 中 国经济处 于战略转 型升级, 调整经济 结构 , 努力探寻 新的增长 点和新动 力的 历史转折期。 政 府职能转 变是经济 转型的基 本前提。 因此, 受益于转 变政府职 能, 放开市场 准入的相关 行业将明 显受益; 产业升级 是转型的 重要 任务。 深化 产业结构 调整, 化 解产能过 剩, 加快发 展服务业 是产业升 级的方向 , 我们不 仅关 注其中传统 行业转型 的机会, 也会关注 符合转 型方 向的新兴 行业。 因 此, 从宏 观层面而 言, 本基金将投 资于受益 于国家经 济结构转 型所带动的 产业结构 转型、 技 术发展转 型、 区 域布局 转型等或受 益于国家 相关经济 政策调整 的行业和上 市公司, 包括但不 限于引入 国有企业 改革 等政策背景 下而受益 的上市公 司。 微观上, 有 效需求不 足的背景 下, 企业 都在积极 寻求 自身的转型 , 除了产 业方向的 转型 之外,企业还在盈利 模式、治理结 构、管理流程 、产 品结构等方面积极进 行转变, 由此 带 来企业经营 效率、 企业价 值的提升, 也为我们 带来投 资机会。 因此, 从 微观层面 而言, 本基 金将投资于 受益于企 业内部进 行产品创 新、 流程重组 、 效率提升、 形象革 新等, 以及受 益于 企业外部开 展创新业 务、资产 重组等的 上市公司 。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 数据、 货 币政策 和利率 变化趋势以 及不同类 属的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 因素的基 础上, 构建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 控制策略、 期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8 限结构配置 策略、类 属配置策 略、骑乘 策略、杠 杆放 大策略等多 种策略进 行债券投 资。 4、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将综 合运用久 期管理、 收益 率曲线变动 分析、 收 益率利差 分析 和 公司基本 面分析、 把握市场 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 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情 况下, 通 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 择风险调 整后的收 益高的品 种进 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 益。


5、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主 动进行权 证投 资。 基金权 证投资将 以价值分 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 模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基础 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 ,进行积极操 作, 追求在风险 可控的前 提下实现 稳健的超 额收益。


6、股指期货 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以 管理 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 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 益特性。 套期 保值将主要 采用流动 性好、 交 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 。 本 基金在进行 股指期货 投资时, 将通过对 证券市场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究, 并结合股 指期 货的定价模 型寻求其 合理的估 值 水 平 。 (四)投资 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 人将主要 依据下述 因素决定 基金资产 配置 和具体证券 的买卖: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契约》的 有关规定;





(2 )国家宏 观经济环 境及其 对债券市 场的影响 ;





(3 )国家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以及证 券市场政 策;





(4 )发债公 司财务状 况、行 业处境、 经济和市 场需求状况 及其当前 市场价格 ;





(5 )货币市 场、资本 市场资 金供求状 况及未来 走势 。 (五)投资 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 根据研究 分析报告 制定资产 配置方 案。


研究部策略 分析师在 广泛参考 和利用公 司内、 外 部的 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定期 或不定期 地撰写宏 观、 策略 分析报告 ; 基 金经理根据 研究部的 分析报告 和研究报 告制定资产 配置方案 。


2.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 议决定基 金资产配 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或不定期 召开会议 , 对研究 部和 基金经理提 供的月度 投资计划 、 资 产配置方案 进行讨论 ,明确资 产配置构 成和最新 变化 ,并最终确 定总体投 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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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49 3.基金经理 制定具体 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 组合方 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基 金总体投 资计 划, 对宏观 经济、 行 业发展和 个券 做出判断, 完善 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 置方案, 构 建和优化 投资组合, 并具 体实施下 达交易指 令。 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 投资, 基 金经理应 按照公司 权限 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 投资领导 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 议。 4.交易执行


交易部根据 基金经理 下达的交 易指令制 定交易策 略, 完成具体证 券品种的 交易。


5.风险管理 委员会及 监察稽核 部提出风 险控制 建议


风险管理委 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 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提 出风险防 范措施, 监察 稽核部对计 划的执行 进行日常 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 制。


6.基金经理 对组合进 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 场变化、 基金申购 、 赎回现 金流情况 , 结 合风险管理 委员会对 各种风险 的监 控和评估结 果,基金 经理对组 合进行动 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 投资流程 。 ( 六)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60% + 中证 全债指数 收益率 ×40% 。 若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 导致此业 绩比较基 准不再适 用或 有更加适合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 管理人有权 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 及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 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业绩比较基 准的变更 须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基金 , 其预期 收益及 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 基金, 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 于中高收 益风险特 征的基金 。 (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封闭期内,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100%;其中定增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转成 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股票投 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 以转型精选策 略投 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 例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0 不低于 80%;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0%-100% ; (2)在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现金不 得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 得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 投 资的,应 遵循下列 限制 :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1 10% ; 2) 转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后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5)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16) 本基金投 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比例 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封闭期内 , 本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到期日 不得超过 封闭期结 束之日; (17)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8)封闭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转成 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9)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 流 程和 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转成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 (20)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2 (21)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2) 、 (19)、 (20) 项以外,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九)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并按法律 法 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基金 , 基金管 理人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3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项下 权利 的原则及方 法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所投资证券 项下 的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行使 所投 资证券项下 权利时应 遵守以下 原则: 1、不参与所 投资公司 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有利 于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十一)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 复 核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 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044,684.22 4.40 其中:股票


9,044,684.22 4.4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96,394,899.45 95.57 8 其他资产


54,339.73 0.03 9 合计





205,493,923.40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4,568,061.00 2.23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4 C 制造业 3,691,278.04 1.8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785,345.18 0.38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044,684.22 4.41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港股 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沪港通投 资股票。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3993 洛阳钼业 1,308,900 4,568,061.00 2.23 2 300118 东方日升 684,626 3,691,278.04 1.80 3 600039 四川路桥 255,809 785,345.18 0.38 注: 1、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非公 开发行 的股票, 本报 告期末 持有的东方 日升、 洛阳钼 业和四川 路桥 为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 。 2、2017 年12 月 14 日起, 根据中国 证券投资 基金业 协会发布的 《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股票估值指 引(试行) 》规定的 方法,委 托中证 指数 公司计算并 提供流通 受限股票 折扣率信 息, 对本基 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 股票进行 估值。 本基金 持有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属于流 通受限股 票。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5 3、 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6 年 12 月30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依据相 关监管法 规规定,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以 下方法进 行估 值: a)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可采用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 价作 为估值日该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可按下列公 式确定估 值日该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 值:FV=C+(P-C)*(D1-Dr)/D1 其中:FV 为估值日 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价值 ;C 为该 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 本;P 为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 ; 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 锁定期所 含的交易 天数; 为估 值日剩余 锁定期, 即估值日 至锁定 期结 束所含的交 易天数( 不含估值 日当 天 ) 。 c) 股票的锁 定期起始 日及估值 起始日为 上市公司 发布 公告日。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债券投资 。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债券投资 。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贵金属 投 资。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权证投资 。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股指期货 投资。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 资中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以 套期保值为 目的, 在 风险可控 的前 提下, 参与股指 期货的投 资, 以管理 投资组合 的系统性 风险, 改善投资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性。 套期保值主 要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 约。 本基金在进 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 , 将通过 对证券市场 和期货市 场趋势的 研究,并 结合股指 期货 的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 水平。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6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期货 投资。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辑日 前一 年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127.3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212.4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339.73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3993 洛阳钼业 4,568,061.00 2.23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2 300118 东方日升 3,669,582.07 1.79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3 600039 四川路桥 785,164.78 0.38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1.11.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可能有尾 差。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7 十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红土创新转 型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6.12.30 至2016.12.31 0.00% 0.00% 0.31% 0.00% -0.31% 0.00% 2017.01.01 至 2017.12.31 2.28% 0.21% 10.63% 0.38% -8.35% -0.17% 2018.01.01 至 2018.12.31 -4.78% 0.33% -14.11% 0.80% 9.33% -0.47% 自基金合同 生 效起至今 (2018.12.31) -2.61% 0.28% -4.69% 0.63% 2.08% -0.35%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 购买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 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规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8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 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十 二 、基 金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且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 (本 合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3 )交易所上市 的 可转换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59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处 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6、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合 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当日结 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结算细 则》为准 。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0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误 已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1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 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六)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 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2 3 、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 4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七)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 八)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按上 述 “ 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十 三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 包括但不 限于场 地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公证费) ;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9、基金上市 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3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管理费 率 为 1.5%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 理 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及时 联系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托管费 率 为 0.25%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 理 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及时 联系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10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4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调 整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五)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 四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 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 配, 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 为准,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 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 除权日经 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初始面值。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5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 项调整不 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四) 收 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当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时,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 行。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一) 基 金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6 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法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 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7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人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 资人 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 五)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1、在本基金 封闭期间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基金 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8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 、 基 金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在 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披露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2、 在本基金 封闭期届 满并转换 为 红土创 新转型 精选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点 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六)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七)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69 基金管理人 应在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 季度 报告中 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 理人 股东持有基 金的份额 、期限及 期间的变 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 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八)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0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增加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 股指期货 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二)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1 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数 量、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十三)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 期等信息 。 十四)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半年度 报告及年 度报告中 披露 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 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五)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 六)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2 的从其规定 。 ( 七)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 办公场 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复制 。 (八)暂停 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 2、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3、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十 七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 金不同 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 买基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 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基金 在投资运 作过程中 可能 面临各种风 险, 既包 括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 险、 技术 风险和合 规风险等 。 巨 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 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日 本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 之十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基 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合基 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 将获 得不同的收 益预期, 也将承担 不同程度 的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 高, 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也 越大。 投资人 应当认真 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 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 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 和投 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 相适应。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 面临的主 要风险包 括证券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 管 理风险、 特 定风险和其 他风险。 (一)证券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响所 引起的 波动,将对本 基 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 因素有: 1、政策风险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3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 策、 国有 股减持 与流通 政策等国家 经济政策 的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产生 影响,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 的风 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本基 金的投资 品种 可能发生价 格波动,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到证券 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 并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上 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 ,上述变 化将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本 基金的收 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 如果本 基金 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盈 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 跌,或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导 致本 基金投资收 益减少。 5、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 采取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现金 购买力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所产生 的实际收 益率 。 (二)流动 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求,本基金 必须保持一定 的 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的要求。由 于我国证券 市场波动 性大, 在 市场下跌 时经常出 现交 易量急剧减 少的情况 , 如果在 这时出现 较大数额赎 回申请, 则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基金 面临 流动性风险 。 (三)信用 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 或者基 金所投资 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四)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 知识、 技能、 经验 、 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 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 (五)本基 金特定风 险 1、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设 一个 24 个月的 封闭期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 不开放申 购、 赎回业务, 投资人面 临不能赎 回基金份 额的流动 性风 险。 2、投资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时,转 让价格可能与基金份 额净值产生偏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4 离,投资人 面临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 价格的折 溢价 风险。 3、本基金可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 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 险等风险 。 (六)其他 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 司、 注册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 规方面的 原因, 某 些市场行 为受到限 制或 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 导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 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代 理商违约 、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损。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 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 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起 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5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 三)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6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 九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名称:红土 创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 : 邵钢 设立日期: 2014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 证监许 可字 〔2014 〕56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 亿伍千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二)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7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 等业务 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注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8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人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79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 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 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二)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0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 货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1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15)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 接受, 投资人自 依据 《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2 (5)出席 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 金合同》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 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3 (5)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 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4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表决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5 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式以及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6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 表 决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表 决意 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 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4、 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 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7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 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监督 员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8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89 力。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 配, 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 为准,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 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经 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 金分红, 本基金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 收益分 配方式为现 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 资,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初始面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0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以 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作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9、基金上市 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 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 应进 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 不符,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年天 数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1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费用 自 动扣划后,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 发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托管人协 商解决。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五、基金资 产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地方政府债 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债 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 工具、 银行存款、 资 产支持证 券、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4 个月 ( 含 24 个月)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100% ; 定增股 票资产占 非现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 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其中现金 不得包括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 等 。 权证 、 股 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 投资 转 型精选类公 司的证券 占非现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得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封闭期内,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100%;其中定增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转成 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股票投 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 以转型精选策 略投 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不低于 80%;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0%-100% ; (2)在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现金不 得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 款 等。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 得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3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投 资的,应 遵循下列 限制 :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转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后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4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5)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16) 本基金投 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比例 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封闭期内 , 本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到期日 不得超过 封闭期结 束 之日; (17)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8)封闭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转成 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9)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转成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 (20)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2) 、( 19 ) 、 (20) 项以外,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5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6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 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7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 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该 会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 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8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 理人 名称:红土 创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 邵钢 成立日期:2014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4 〕56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 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 中国 工商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 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 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办理人 民币存款 、 贷款 、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兑 、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 代理资 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99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 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短 期融资券 、 超短期 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债券回 购等) 、货币市 场工具、银行 存 款、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股指期 货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 合同生效后 24 个月 (含24 个月) , 股票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10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的期 货交易账户 内应当保 持不低于 期货交易 保证金一倍 的现 金 , 其中现金 不得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 购款等 。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本基金的 期货交易 账户内应 当保持不 低于期货交 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同时 本基金 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0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得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


a、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c、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 期 ; d、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 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e、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得 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 款等 ; f、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所 申报的金 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 所申报 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i、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转成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超 过 20%,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 司发行的流通 受限证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经 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 ,可对以 上比例进 行调整; j、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k、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 货交易, 需遵守下 列投资 比例 限制: i.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1 净值的 10%; ii.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iii.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iv.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在封 闭期,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v.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①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 金 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 私募债总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封闭期 内,本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到 期日不得 超过封闭 期结束之 日; ②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转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40% ; n.封闭期内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险;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后,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o.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p.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2 对于因法律 法规变化 导致本基 金投资范 围及投资 限制 调整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 知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书面 同意后方 可纳入投 资监 督范围。 基 金管 理人 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 资监督职责 的履行受 外部数据 来源或系 统开发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管理人应 为托管人 系统调整 预留所需的 合理必要 时间。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 金 不受上述限 制 。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 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之内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 工作日正 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 督。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的监 督和 检查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3 述规定的限 制 。 4、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 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认 调整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 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基 金管理人 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 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 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 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 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 的损失 时 , 先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4 人进行赔偿 。 基金管 理人在通 知基金托 管人后 , 可以 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 提供的名单 , 审核核 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 名单内列明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 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 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 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 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进行 监督 ,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 任,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5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监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 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 金 因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6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资 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红土 创新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 金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 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 。 验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 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 达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 产托管专户 ,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款。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证 券账户与 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7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托 管专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 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 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8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5 个工作 日内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估 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 定。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 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本基 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 理人,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资 产估值方 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所拥有 的股票 、 股指 期货合约 、 债券 、权证和 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09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 (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③ 交易 所上 市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 采 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当 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 以《中国 金融期货 交易所结 算细则》 为准 。 (8)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10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差 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过 错的责 任人对由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 事人(“受损 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的损 失,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基 金 支付赔偿 金,就实 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在 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 不能 发 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 的 损 失,以及 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的 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 一方负责赔 偿。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 关各方应 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果最 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 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 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11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 报告,在 月度报 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 后,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 告,在半 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相 关各方认 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 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报 告或年度 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1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 基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方 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登记机 构的保管 期限自基 金账 户销户之日 起不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下列日期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 存期 限为 20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终 止 一)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13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具体情况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并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登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 作为 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配备电 脑系 统及通讯系 统, 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 基金账 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 托管; 基金 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 ; 权 益分配时红 利的登记 派发; 基 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 户和基金 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 服务。


(二)资料 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 :投资者 开户申请 自成功受 理之日 起的 2 个交易日 后,相关 基金账户 的开 户确认信息 可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查询和 打印。


2、交易确认 单:投资 者自交易 指令成功 下达之 日起 的 2 个交 易日后, 可通过销 售机构 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 单。


3、 基金对账单 : 通 常情况, 基金 管理人自 年度结束 之 日起 30 个交 易日内, 向所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递送年度 对账单。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另有 需求, 可致 电客户服 务中心调 整对账单 的递送频率 。


4、其他资料: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投 资者的需求,不 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 介绍和产品宣 传推介材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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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14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资 料递送服 务原则上 以电子形 式为 主,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需纸质 资料, 可致电客户 服务中心 。 对于纸 质资料的 递送, 基金管 理人不对资 料的邮寄 送达做出 任何承诺 和保证,也 不对邮寄 过程中所 出现的遗 漏、泄露 而导 致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赔偿 责任。


(三)客户 服务中心 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 心提供 24 小时自 动语音查 询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 金账户余 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 等信息的 查询。


客户服务中 心提供每 个交易日9:00-11:30 ,13:00-17:00 人工热线 咨询服 务。 投资 人可 通过客户服 务中心热 线电话 (400-060-3333 ) 享受业 务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 诉、 信息定 制、对账单 递送、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非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时 , 客户服 务中心提 供电 话留言功能 , 客户服 务中心工 作人 员将根据投 资者留言 ,提供后 续服务。


(四)信息 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htcxfund.com ) ,或拨打 客户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提 交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 机短 信、 电子邮 件或其他 方式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提供账户 余额、 基 金信息、 产品净值 、 交 易确认、 公 司活动、 理财刊物 等。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 业务需要 ,调整定 制信息的 条件 、方式和内 容。


(五)客户 投诉和建 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呼叫 中心语音 留言 、 呼叫中心 人工电话 、 书信、 电子 邮件 (service@htcxfund.com ) 等渠道 ,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 的服务 电话对 该销售机构 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 的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目前 无重大诉 讼事 项。


(二)最近 半年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高 级管 理人员没有 受到任何 处罚。 (三)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的公告: 1、2018 年 6 月 29 日, 红土 创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交 通银行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2、2018 年 7 月 3 日, 红 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资产 净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15 值的公告 。 3、2018 年 7 月 18 日, 红土 创新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 4、2018 年 7 月 19 日, 红土 创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奕 丰金融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5、 2018 年 8 月 23 日, 红土创 新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 。 6、2018 年 10 月 26 日, 红土创 新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7、2018 年 12 月 15 日, 红土 创新定增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及基金名称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8、2018 年 12 月 18 日, 红土 创新基金 关于网上 直销 实施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9、2018 年 12 月 19 日, 关于 新增红土 创新定 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的公告 。 10、2018 年 12 月 28 日,红 土创新定 增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 运作方式暨 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 二十三 、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及其他 相关 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对 2018 年 8 月 2 日公布的 《 红 土创新定 增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进行了 更新, 并根据 本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实施的 投资经营 活动进行了 内容补充 和更新, 主要更新 的内容如 下: 一、 “重要提 示”部分 更 新了 基金 名称 变更 事项以 及 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止 日及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 的截止日。 二、 “释义 ” 部分 更新了基金 或 本基金 的释义, 对 基金名 称变更 事 项进 行了说明 。 三、 “基金管 理人 ”部 分 根据最新资 料, 更新 了 基金管 理人概况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理情况 、 本基金 基金经理 等信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16 息 。 四、 “基金托 管人”部 分 根据最新资 料,更新 了 基金托 管人相关 信息。 五、 “基金份 额的运作 方式、申 购与赎回 ”部分 增加了封闭 期满后 基 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且 基金 名称变更 的说明 , 并更 新 了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申 购、 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申 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等 内容。 六、 “基金的 投资”部 分 按照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的内 容, 更新 了最新 的“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


七、 “基金的 业绩”部 分 按照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的内 容, 更新 了最新 的“ 基金业绩” 报告。 八、 “其他 应披露的 事项”部 分 更新了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的公告 。 九、更新了 “二十三 、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 说明 ”的相关内 容。 二十四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 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二十 五 、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红土创 新 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 (二) 《红土 创新 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红土 创新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117 (四)《 红土 创新 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 书 》 ; (五)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 红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 二月一日